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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长沙市城市街道协同设计导则(试行)(48页)
2022年长沙市城市街道协同设计导则(试行)(4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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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
上传人:l** 编号:744489 2023-09-01 48页 4.12MB
1、 长沙市城市街道协同设计导则(试行)2022-05-30 发布 2022-07-01 实施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 目目 录录 1 总则.1 2 术语和定义.2 3 基本规定.4 4 总体设计.5 5 步行空间.6 5.1 一般规定.6 5.2 人行道.6 5.3 场地竖向.7 5.4 立体过街通道.8 6 车行出入与公共交通.9 6.1 一般规定.9 6.2 车行出入口.9 6.3 轨道站点出入口.9 6.4 地面停车.10 6.5 公交站.11 6.6 非机动车道.11 6.7 非机动车停放.12 7 街道铺装.13 7.1 一般规定.13 7.2 步行区铺装.13 7.3 过渡区铺2、装.13 8 街道绿化.14 8.1 一般规定.14 8.2 行道树.15 8.3 行道树树池.15 8.4 绿化带.15 8.5 挡墙美化.17 9 街道照明.19 9.1 一般规定.19 9.2 街道照明.19 9.3 电源及埋管.20 10 街道设施.21 10.1 一般规定.21 10.2 无障碍设施.22 10.3 箱柜.23 10.4 杆件.27 10.5 市政管线.28 10.6 城市家具.29 10.7 阻车桩.30 10.8 隔离护栏.31 10.9 人非隔离带.31 11 街道界面.32 11.1 一般规定.32 11.2 沿街建筑.32 11.3 建筑围墙.33 12 街3、道风貌.35 12.1 风貌塑造.35 12.2 历史传承.36 本导则用词说明.40 引用标准名录.41 1 1 总则总则 1.0.1 为提升长沙市城市建设品质,构建以人为本、充满活力的城市街道空间,统筹协调城市道路、建筑前区及街道界面,提高街道精细化设计水平,结合本市街道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长沙市各类街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规划编制、城市设计与工程设计。1.0.3 街道设计应体现人性化和精细化,科学合理、集约有效地统筹利用和安排各类功能与街道空间,并逐步从“道路红线管控”向“街道空间管控”转变,实现道路的功能复合、活动舒适、空间宜人和全龄友好。4、1.0.4 本导则明确了城市街道协同设计的总体要求和技术要求,供城市街道建设、设计单位使用,同时为住建部门和资规部门审批项目提供依据,为城管部门维护、管理提供依据,相关单位均应遵循本导则。1.0.5 本导则侧重于城市道路与建筑前区之间协同设计,街道界面协同设计仅做总体要求,具体要求可参考建筑行业规范与标准。1.0.6 城市街道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2 2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2.0.1 城市街道 城市道路、建筑前区(道路红线与两侧建筑物之间的开放性公共空间)及街道界面共同构成的 U 型城市公共空间。图图2.0.1 城市街道城市街道U型空间示5、意图型空间示意图 2.0.2 街道界面 沿街建筑竖向界面及配套的绿化、围墙、广告、遮阳棚等附属设施。2.0.3 建筑前区 道路红线或外侧城市绿线至建筑退线之间,紧邻沿街建筑的开放性公共空间,包括步行区、街边广场、休闲节点及设置在该公共空间内的街道设施。2.0.4 协同设计 按照“精美街道”建设标准,对城市道路、建筑前区及街道界面进行总体规划、整体设计、统筹实施,并进行一体化管理。2.0.5 步行空间 以步行方式供行人通过的连续的线状连接道,由道路人行道内的步行通行区以及沿线地块建筑前区内的步行通行区、步行连通道共同组成。2.0.6 商业街道 指沿线以零售、餐饮等商业为主,具有一定商业服务能力或6、业态特色的街道。2.0.7 生活服务街道 指沿线以服务本地居民的中小规模零售、餐饮及生活服务(便利店、理发店、干洗店等)等商业类型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社区诊所、社区活动中心等)为主的街 3 道。2.0.8 景观休闲街道 指沿线以公园、绿地与广场为主,滨水、景观及历史风貌特色突出,沿线设置游憩、运动健身、儿童游乐等休闲活动设施的街道。2.0.9 交通型街道 指沿线以非开放式界面为主,交通性功能较强的街道。2.0.10 产业型街道 指沿线以工业、仓储用地为主,交通特性上考虑大型货车通行及卸货,行人较少的街道。2.0.11 综合型街道 指街道功能与界面类型混杂程度较高,或兼有两种或以上街道类型特征的街7、道。4 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3.0.1 街道协同设计应贯彻“四精五有”标准,落实“精美长沙”建设理念,确保城市道路与建筑前区无缝衔接,注重提升街道环境和品质,打造人性化、有温度的精美街道。3.0.2 综合考虑用地性质、沿街活动、街道空间景观特征和交通功能等因素,本导则将街道分为商业街道、生活服务街道、景观休闲街道、交通型街道、产业型街道及综合型街道六类。3.0.3 涉及各类街道的城市道路及沿线建筑前区或街道界面的新、改、扩建工程应开展街道协同设计。3.0.4 街道设计应搜集城市设计、两厢地块修规总图、建筑室外设计等资料,并与历史文化保护、绿地系统、市政管线、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8、。3.0.5 街道设计应保障交通安全、设施使用安全,完善慢行交通与公共交通系统,并确保有效的通行空间。3.0.6 街道设计应协调地下空间及地上箱柜、地上杆件、地下管线等设施与地面空间的关系。3.0.7 土地摘牌单位应在建筑前区为街道设施无偿提供平面位置和建设环境,并配合街道设施产权单位做好后续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3.0.8 街道设计应注重环境设计,满足城市和建筑景观风貌品质要求。5 4 总体设计总体设计 4.0.1 城市道路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应将建筑前区、沿街广场与绿地纳入街道协同设计范围,可将街道界面纳入总体设计范围。城市道路设计单位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综合各项技术要求,汇总编制协同设计要点。49、.0.2 城市街道应根据沿线两厢建设用地开发实际情况,分未建区和已建区开展协同设计:1 两厢地块未出让或已出让暂未开发的城市街道,应按未建区开展协同设计,对街道整体风貌、步行空间、绿化景观、人行道铺装及附属设施布置等方面提出管控要求。2 两厢地块已建成或正在开发建设的城市街道,应按已建区开展协同设计,需结合实际,重点在城市道路与建筑前区的公共空间打造、无障碍设施完善、绿化景观提质、拆围透绿、规范停车及附属设施布置等方面提出管控要求。4.0.3 街道协同设计应优先保障慢行通行需求,兼顾沿街活动空间与设施的设置需求,街道设施与绿化空间设置应服从于通行空间。4.0.4 设置轨道站点出入口及立体过街等10、设施时,可根据构筑物的位置和规模,依据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适当加大建筑退让距离。6 5 步行空间步行空间 5.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5.1.1 步行空间宜将人行道、建筑前区、沿街绿地、街道设施等纳入整体设计范围,统筹安排步行、设施、绿化与活动空间。5.1.2 步行空间内应优先保障步行的安全、连续与有效的通行宽度,不得通过挤占人行道的方式拓宽机动车道或设置停车位。5.1.3 步行空间要合理设置城市道路与两厢小区、商业、绿化控制带、游步道及广场等横向连接通道。5.1.4 步行空间要结合街道类型、建设条件进行设计,并符合下列规定:1 商业街道应结合建筑前区退让提供充足的步行与停留空间,休闲区外11、摆不应占用通行空间,并要保障步行的安全通行。2 生活服务街道应结合沿街绿地、建筑前区退让提供适合居民活动需求的休憩、健身、交流等场所与设施。3 景观休闲街道应结合沿街绿地、建筑前区退让设置具有遮荫、观景等功能的休憩场所,配套设施布置应符合街道景观风貌要求。4 交通型街道应保障行人与机动车、非机动车之间的安全隔离,应为行人提供必要的通行、停留空间与设施。5 产业型街道应保证人行道功能齐全,做好行人与货运车辆的安全隔离,保障行人安全。5.2 人行道人行道 5.2.1 人行道应体现以人为本,设计理念从“城市道路人行道”向“城市街道步行空间”转变,道路红线内外空间要统筹利用。5.2.2 人行道宜按城市12、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标准GB/T 51439 的规定进行分级,条件受限时也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5.2.3 城市家具、隔离护栏、箱柜及杆件等设施宜布置于设施带或绿化空间,不得侵占人行空间。5.2.4 受规划红线限制、人行道偏窄的路段,宜统筹建筑前区,灵活布置绿化和街 7 道家具,弱化道路红线对步行空间的分割,与建筑前区共享步行空间。5.2.5 人行道与公园、广场、公共建筑以及公交车站、轨道出入口等公共交通设施之间应衔接顺畅、便捷。轨道站点出入口至临近道路交叉口范围内,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 3.0m。5.2.6 人行道在道路交叉口、过街通道及与地块出入口相交时,应保证人行道的安全、连续。5.2.13、7 医院、商场及学校等人流量集中区域应设置足够宽敞的步行缓冲区或等候区。5.2.8 人行道铺装的材质、色彩和样式应与周边环境具有较高的相融性。5.2.9 商业街道、生活服务街道及景观休闲街道宜考虑“儿童友好型”步行空间。5.3 场地竖向场地竖向 5.3.1 未建区的新建道路与地块,在前期规划设计阶段应统一道路人行道与建筑前区的标高,原则上两者不宜存在高差,困难情况下,高差宜控制在 50cm 以内并采取合理的处理方式。图图5.3.1 场地高差处理示意图场地高差处理示意图 5.3.2 已建区的人行道与建筑前区存在高差但高差不大时,在满足安全、舒适的前提下,应优先考虑采用坡道消化高差。坡道坡度不宜大14、于 1:20,条件受限时,坡道坡度不应大于 1:12。5.3.3 已建区的人行道与建筑前区存在较大高差且无法通过坡道消化时,应设置台阶、梯道或挡墙衔接,有条件宜配置绿植美化;台阶与梯道一般设置于建筑前区,不允许占用道路人行道空间。8 图图5.3.3 改造前后对比效果改造前后对比效果 5.4 立体过街通道立体过街通道 5.4.1 已规划立体过街通道应预留建设实施条件。5.4.2 未规划立体过街通道路段,有建设需求时,应结合现状人行道及建筑前区宽度论证建设可行性,建成后人行道有效通行宽度不宜小于 3.0m;当缺乏实施条件时应充分论证建设必要性,同时考虑比选方案。9 6 车行出入与公共交通车行出入与15、公共交通 6.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6.1.1 应结合街道类型、道路等级与建设条件,对车行出入口及公共交通、非机动车停靠点合理分配通行及停靠空间。6.1.2 车行出入与公共交通设计应符合因地制宜、用地集约、安全分离的原则。6.2 车行出入口车行出入口 6.2.1 街道应严格控制沿线车行出入口,确保沿街单位出入通畅;两厢地块除规划管理部门已审批总图开口外,严禁设置其他车行出入口。6.2.2 地块车行出入口不宜直接向城市干道开设,主辅分离路段应将车行出入口开设在辅道,车辆通过集散车道并入主线。地块车行出入口与主辅开口的间距不应小于 30m。6.2.3 地块相邻车行出入口间距小于 30m 时,应结合16、实际情况合并出入口。6.2.4 地块车行出入口距公交站台、地铁口的边缘不应小于 15m。6.2.5 地块车行出入口距公园、学校、商场及人流较为集中的开口不应小于 20m。6.2.6 地块机动车通行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主次干路不应小于 80m、支路不应小于 50m。6.2.7 地块出入口应与建筑前区人行、道路车行交通组织相协调,车行出入口必须满足视距通视条件,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妨碍机动车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地库出入口竖向上不应存在视觉盲区,保证人行道的行人安全。6.2.8 地下车库出入口与卸货区的设置应避开步行活动密集的路段。6.2.9 沿街机动车出入口应与人行通道位置、标高、17、坡道、无障碍设施等协调,保障人行通道的安全、连续与平顺。6.3 轨道站点出入口轨道站点出入口 6.3.1 未建区建筑前区设置轨道站点出入口时,地块出让可适当增加退让距离;已建区建筑前区设置轨道站点出入口时,需保留人行通行宽度不宜小于 3m。6.3.2 轨道站点出入口周边应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停车泊位数量应根据各站点客 10 流及接驳需求确定,停放区不得与出入车站人流冲突。6.3.3 轨道站点周边有条件时宜设置“即停即走”临时停车位。商业街道在轨道站点出入口临近干道方向,宜设置至少 2 个“即停即走”临时停车位;生活服务街道、交通型街道宜设置至少 1 个“即停即走”临时停车位。6.3.4 “即停18、即走”停靠点与轨道站点出入口距离不宜大于 100m,供出租车和私家车短时间停靠换乘。图图6.3.4-1 机非共板路段轨道站点出入口周边机非共板路段轨道站点出入口周边“即停即走即停即走”示意图示意图 图图6.3.4-2 人非共板路段轨道站点出入口周边人非共板路段轨道站点出入口周边“即停即走即停即走”示意图示意图 6.4 地面停车地面停车 6.4.1 未建区商业街道的建筑前区范围内不应布置机动车地面停车位;生活服务街道、交通型街道不宜布置机动车地面停车位;景观休闲街道可结合公园、绿地与广场布置少量停车位;产业型街道可布置地面停车位。6.4.2 已建区商业街道、生活服务街道、景观休闲街道,且两厢地块19、为政府机关、学校、医院、文化场馆、住宅小区、大型商场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可根据实际需求安排地面停车。11 6.4.3 建筑前区确需配建地面停车场时,应减少对人行人通行的干扰,并注重停车区景观风貌塑造,停车区与步行空间之间宜设置 0.751.5m 宽的隔离绿带,隔离绿带应分段设置,单段长度不宜超过 15m,间断宽度宜为 1.21.8m,间断处应取消停车位设置,方便行人横向穿行,有条件路段鼓励设置林荫式停车场。6.4.4 建筑前区有效宽度小于 8m 的已建商业街道,不应设置地面停车位;已设置的停车位区域宜在提质改造过程中逐步取消。6.4.5 道路侧分带较宽等有条件路段,鼓励设置港20、湾式的临时上下客点取代停车位。6.4.6 有特殊需求的街道可设置限时停放车位,用于装卸货物等用途。6.5 公交站公交站 6.5.1 主干道及以上级别道路应设置港湾式公交站;次干路及以下道路如条件允许,宜设置港湾式公交站。6.5.2 主辅路段应将公交站台设置在辅道,如条件受限公交站台设置在主线,应在辅道设置人行横道,并设置与人行横道对应的缘石坡道。6.5.3 公交站台造型、色彩与风格应与两厢风貌协调一致。6.5.4 建筑前区公交站点周边宜增大等候区或休闲区面积,宜设置行道树等遮荫设施,不宜设置地面停车位阻碍站点上下客。6.5.4 当道路规划红线无法满足港湾式公交站展宽条件时,分下列情况进行处理:21、1 道路两厢有绿化控制带,可利用控制带空间做港湾式公交站。2 道路两厢已出让且无绿化控制带时,可根据两厢退让距离及两厢用地单位意见考虑是否设置港湾式公交站,道路与建筑前区共享步行空间。6.5.5 站点停靠公交线路较少,机动车流量小或道路红线宽度有限,人行道、绿化带及非机动车道难以压缩的道路,可采用直接式公交站。6.6 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 6.6.1 非机动车道应保证通畅、连续,垃圾桶、箱柜、杆件等街道设施不得侵入非机动车道建筑限界,保障非机动车道有效通行宽度。6.6.2 确需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共板设置的,应采取绿化带、绿篱、隔离护栏、隔离墩或阻车桩等安全隔离措施,防止行人和非机动车出行冲突。22、6.6.3 机非共板形式的公交停靠区域,为避免进出站公交车辆对非机动车交通造成 12 干扰和威胁,公交停靠站与非机动车道应进行协同设计并符合下列规定:1 车行道外侧路缘石与道路红线之间距离不小于 6.0m 时,宜压缩人行道或侧分带宽度设置港湾式公交站,公交停靠站位置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 2.5m,条件受限时不应小于 1.5m,公交站台宽度不宜小于 2.0m,条件受限时不应小于 1.5m,人行道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1.5m。图图6.6.3-1 港湾式公交站非机动车交通组织示意图港湾式公交站非机动车交通组织示意图 2 车行道外侧路缘石与道路红线之间距离小于 3.0m 时,不宜设置公交车站;距离不小23、于 3.0m 但不足 6.0m 时,宜设置直接式公交站,非机动车道在公交停靠站位置无变化。图图6.6.3-2 直接式公交站非机动车交通组织示意图直接式公交站非机动车交通组织示意图 6.7 非机动车停放非机动车停放 6.7.1 商业街道、生活服务街道、景观休闲街道交叉口和两厢地块出入口应布置非机动车停放区;交通型街道、产业型街道两厢地块出入口宜布置非机动车停放区。6.7.2 非机动车停放区应醒目,容易被过路者识别,优先利用建筑前区的广场、绿地和道路上的绿化带、设施带等公共区域布置;在道路红线内设置时,应合理利用设施带宽度,保证通行空间不受影响。6.7.3 地铁、公交站点附近应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24、停车容量根据使用需求确定,非机动车停放区的布置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6.7.4 非机动车停放区结合公交站点设置时,两者可一体化设计,统一铺装和标高。6.7.5 园区、地铁站等非机动车停放需求量大的区域可将停放区设置在建筑前区,但不得影响行人正常通行。13 7 街道铺装街道铺装 7.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7.1.1 街道铺装设计应符合所属片区景观风貌控制与街道定位,提升街道整体环境品质。7.1.2 街道铺装应根据街道类型、交通组成特点、沿街功能、景观风貌要求、管养成本等综合比选,选择合适的铺装材料,符合安全、防滑、舒适、耐久、生态环保的要求。7.1.3 人行道与建筑前区存在建设时序差别时25、,应统筹考虑铺装的材质、色彩和样式并具有较高的相融性。7.1.4 同一条道路与建筑前区不宜采用多种尺寸的人行道面砖,特殊地块单位(如大型公共区或商业区)为突出场地特色除外。7.1.5 商业街道的人行道与建筑退让空间应进行一体化设计,统一铺装形式,使街道空间形成整体。7.2 步行区铺装步行区铺装 7.2.1 步行区内铺装面层材质、色彩、标高应统筹设计。7.2.2 步行区铺装宜采用防滑、亚光、稳固的铺装材料。7.2.3 应兼顾轮椅、婴儿车、拉杆箱等通行需求,选择平整度高、接缝宽度小的人行道面砖。7.2.4 铺装颜色搭配宜简洁大方,城区主色调推荐以贴近自然的青、灰色系为主。7.2.5 人行道与沿街建26、筑出入口设置坡道连接时,坡道坡面应防滑、平整,坡度应平缓。7.3 过渡区铺装过渡区铺装 7.3.1 沿街地下车库出入口与步行区之间宜采用不同颜色或材质铺装,并设置醒目标识。7.3.2 商业街道、生活服务街道等人流量较大的过街通道,可采用彩色沥青、面砖等铺装形式。14 8 街道绿化街道绿化 8.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8.1.1 街道绿化应符合街道性质、城市风貌特征,并结合地形高差、平面形状等因素合理设计。8.1.2 街道绿化设计应优选本地乡土植物,花木的搭配应强化景观层次性、色彩多样性和街道识别性。绿植设计需优化树种搭配,注重苗木品质,丰富植被色彩,打造“四季有花开,处处有色彩”的城市街道美景。27、8.1.3 街道绿化应以行道树+草坪/多年生草花地被为主,重要节点可适当点缀时令花卉,不宜设置砌筑抬高式花坛。8.1.4 街道绿化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不得遮挡标志、信号灯。8.1.5 人行道绿化带原则上不得设置绿化隔离护栏,对于交叉口引导行人的隔离护栏在有条件的路段应向生态隔离形式转换。8.1.6 街道绿化系统应考虑智能自动喷灌系统的设置,便于后期园林养护与管理。8.1.7 街道绿化设计应考虑树木根系生长空间与地下市政管线的相互影响,绿化树木与地下管线外缘最小水平距离应满足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 相关规定。8.1.8 其他未尽事应符合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28、5,同时应符合长沙市城市道路绿化设计导则相关规定。图图8.1.8-1 机非共板慢行空间示意图机非共板慢行空间示意图 15 图图8.1.8-2 人非共板慢行空间示意图人非共板慢行空间示意图 8.2 行道树行道树 8.2.1 行道树设置需合理协调与道路管网的关系,应避免道路绿化景观建设与地下管网、高空线路之间的矛盾;种植间距应与路灯模数相匹配。8.2.2 生活服务、景观休闲街道宜种植挺拔、冠大的高大乔木,形成林荫道。商业街道除必要遮荫外,应注重商业界面开阔,不宜被行道树过多遮挡。8.2.3 合理选择行道树品种及间距,空间紧凑街道可采用较大间距种植高大落叶乔木,减少对沿街建筑的遮挡,同时释放人行通行29、空间;鼓励宽敞街道(车行道外侧路缘石至道路红线之间距离大于 10m)常绿落叶树搭配种植,可采用双排品字形种植形式。8.3 行道树树池行道树树池 8.3.1 行道树树池应加设透水透气性盖板,与人行道铺装完成面保持统一标高,方便行人通行。8.3.2 行道树树池箅子样式、材料应与人行道铺装、周边环境、区域特点相协调,体现功能性、区域性、景观性及文化性。8.3.3 建筑前区宜结合座椅采用抬升式树池,提供休憩功能,应满足人性化尺度要求,同时应避免阻碍行人通行。8.4 绿化带绿化带 8.4.1 侧分带应符合下列规定:16 1 侧分带宽度不应小于 1.5m。人行道小于 3m 时,可不设置侧分带,但应通过在机30、非分隔带或建筑前区种植行道树等方式,为行人提供遮荫功能。2 商业、生活服务街道侧分带宜采用间隔型和独立树池型布置,地面宜采用与人行道铺装相协调的透气性铺装,以增加行人通行空间;交通型、产业型、景观休闲街道侧分带宜采用连续型侧分带,保证人车通行安全。图图8.4.1-1 连续型绿带连续型绿带 图图8.4.1-2 间隔型绿带间隔型绿带 图图8.4.1-3 独立树池型绿带独立树池型绿带 3 改建街道如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绿化带,应首先保证人行通行宽度及考虑行人遮荫需求,可采用移动花箱等形式丰富街道景观,同时应与建筑前区的绿化景观统筹考虑。17 4 弯道内侧、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应保障行车视距通透和道路净空要31、求。8.4.2 路侧绿带应符合下列规定:1 路侧绿带应结合绿线空间、周边建筑功能与建筑前区一并设计。2 临街为商业建筑、商铺店面、开放空间等行人交流活动积极的界面,宜设置可进入绿地取代隔离性绿地。图图8.4.2-1 可进入绿地取代隔离性绿地可进入绿地取代隔离性绿地 图图8.4.2-2 共享的公共空间(推荐)共享的公共空间(推荐)3 当路侧绿带外侧为开放空间停车场,宜采用乔木+隔离灌木相结合的方式,注重绿化层次,设置隔离绿墙。4 路侧绿带宽度不小于 8m 时,可建设为开放式绿地(口袋公园),因地制宜完善绿道系统,路侧绿带可选择与行道树一致的树种与之相呼应,形成和谐统一的道路景观。5 若路侧绿带毗32、邻滨水、山体等,应与周边环境结合,衔接原生景观;与毗邻的其他绿地合建为街旁游园时,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8.5 挡墙美化挡墙美化 8.5.1 道路沿线低矮挡土墙及景观绿墙宜进行绿化设计,宜采取“上攀”和“下垂”相结合的方式,并注重常绿植物与落叶植物的搭配。18 8.5.2 宜选择适应性强、耐干旱、耐瘠薄、喜光的花、草、地被植物等,不应选用根系穿透性强和抗风能力弱的乔木、灌木。8.5.3 应确保墙体承重力,并做相应防水处理,设计安装灌溉、排水系统。8.5.4 沿线挡墙可根据道路功能定位及属地人文历史风貌设置文化墙进行美化,内容应与所在地文化内涵相融合,色彩与造型应与周边风貌相协调。图33、图8.5.4 挡墙文化墙美化示意挡墙文化墙美化示意 19 9 街道照明街道照明 9.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9.1.1 街道照明设计应以人为本,注重整体照明效果,创造舒适和谐的夜景灯光环境,并兼顾白天景观的视觉效果。9.1.2 街道照明应保障车行、人行安全,安全问题突出的路段应加强照明,景观性照明与功能性照明应相互协调,要避免过度照明及光污染。9.1.3 城市中心区、主要商业区、交通枢纽、历史文化风貌区等城市重点区域应按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街道照明色温、亮度等照明指标。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街道照明设置不应影响原有历史风貌。9.2 街道照明街道照明 9.2.1 对于道路两厢已建的城市街道,道路照明34、灯杆设置位置应综合考虑道路两厢小区或单位主要的人行、车行出入口及广场出入口等建筑前区衔接区域的功能性照明。建筑前区内现状照明的光源类型、光源色温、灯型等应满足街道整体风貌要求。9.2.2 对于道路两厢未建的城市街道,建筑前区照明设计应与城市道路照明设计进行对接,确保城市街道范围内照明无暗区,各区域照明指标满足现行国家规范要求。建筑前区照明光源、色温、灯型等应与道路照明设施相协调。9.2.3 城市道路应配套建设满足道路安全使用和节能环保要求的照明系统,并在道路建设时同步建成使用。9.2.4 当路灯杆设于道路两侧人行道内时,路灯杆距侧石线距离不应大于行道树距侧石线距离,路灯杆设置位置不应影响行人及35、非机动车行驶安全。路灯杆间距应与行道树间距成模数,且路灯杆宜设于纵向相邻行道树中间位置。9.2.5 新建道路与已建道路交会区照明标准值应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 的要求。新建道路设计应充分调研交会区照明现状,新建照明设施与已建照明设施应协调,避免出现照明盲区。9.2.6 城市道路人行横道的路面平均水平照度不得低于人行横道所在道路的 1.5 倍。9.2.7 城市道路采用人、非共板时,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侧应专设照明灯具。城市道路采用机、非共板且人行道宽度不小于 5m 时,人行道侧应专设照明灯具;人行 20 道宽度小于 5m 且人行道照明指标满足规范要求时,人行道侧可不专设照明灯具。9.236、.8 建筑前区公共区域照度值宜为 520lx,建筑前区广场主要出入口照度值宜为2030lx。建筑前区的坡道、台阶、高差处应合理设置照明设施。9.2.9 建筑前区公共停车场的照明指标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 的要求。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照明应加强,并宜为交通标志和标线提供照明,出入口照度值宜在道路标准段照度值基础上增加 50%。9.2.10 建筑前区广场照明营造的气氛应与广场的功能及周围环境相适应,照明方式、光源的显色性以及灯具造型应体现广场的功能要求和景观特征。9.2.11 建筑前区夜景照明的光线应严格控制在被照区域内,超出被照区域的溢散光不应超过 20%。建筑前区夜景照明设施应避免37、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造成眩光,不能造成光污染,并不能对临近居民生活造成不利影响。9.2.12 城市街道两侧建筑夜景照明应设置平时、一般节日及重大节日多种控制模式。9.2.13 建筑前区照明设施宜隐蔽设置,当隐蔽设置有困难时,应使照明设施的形状、尺寸和颜色与环境相协调。照明设施应避免设置在易遭到破坏的区域或者设置防护罩。9.2.14 建筑前区夜景照明设施应满足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 GB55013 的要求。9.3 电源及埋管电源及埋管 9.3.1 城市街道照明电源设置时,变压器容量宜统筹考虑照明(含功能性照明、景观性照明)、多功能灯杆共杆设备等市政设施的用电需求,变压器容量应预留一定的裕量,并按设施38、维护权属分表计量,最大限度减少市政电源变压器台数和箱体数量。9.3.2 道路照明管道预埋数量宜统筹考虑功能性照明、景观照明、地道(含人行、车行)、人行天桥、多功能灯杆共杆设备等市政设施干线穿管需求,管道数量应有一定的裕量,科学设置强、弱电设施分隔措施,确保用电和维护安全。21 10 街道设施街道设施 10.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10.1.1 街道设施应紧凑集约、统一设置在指定区域,不应占用交通通行区,设施之间应避免相互影响。10.1.2 街道设施宜与街道的新建、改建、扩建同步规划设计与实施,并统筹协调近远期建设。10.1.3 街道设施应采用安全、耐用、美观、环保的材料,确保设施使用方便、易于识39、别、便于维护。10.1.4 城市街道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表表 10.1.4 城市街道设施设置清单城市街道设施设置清单 设施带设施带 宜设置宜设置 可设置可设置 严禁设置严禁设置 市政设施 路灯杆、阻车桩、路名牌、治安监控设施、交通信号灯杆、“多杆合一”杆件、自行车停车区 护栏、地埋式电箱、消防设施、树池、公交车站和人行过街通道出入口(设施带宽度大于 2m)环卫工具房、公共厕所 城市家具 垃圾桶 邮筒(根据需求减少设置)户外广告、信息公示栏 绿化 行道树、地被植物 移动花箱、护栏挂花 砌筑式花坛 建筑前区建筑前区 宜设置宜设置 可设置可设置 严禁设置严禁设置 市政设施 景观灯、消防设施、树池、自40、行车停放区、治安监控设施、人行过街通道出入口、地铁“四小件”(车站出入口、风亭、无障碍电梯、冷却塔)、“多箱合一”箱柜或其他电力、燃气、通信等箱柜。停车区、阻车桩、环卫工具房和公共厕所(可结合建筑设置)城市家具 垃圾桶、座椅、商业外摆、艺术小品、文化雕塑、24 小时无人售货阅读室 报刊亭、户外广告、信息公示栏 非影响安全必须设置的栏杆 绿化 景观绿化、移动花箱 行道树(人行道较窄)新基建 5G 信号杆、充电桩 22 10.2 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 10.2.1 无障碍设施应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 等规范指导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及广场、城市建筑等无障碍环境建设及管理工作。41、10.2.2 无障碍通道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1.2m;商业街道、生活服务街道、交通型街道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1.8m。10.2.3 人行道、建筑出入口、公交站台及轨道站点出入口之间的各类无障碍设施应衔接顺畅,并配备相应无障碍导引标识,按照建设时序,后建设施应与既有设施做好衔接。10.2.4 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新建、改建、扩建的主要商业街、步行街和视觉障碍集中区域周边道路、坡道等处的人行道,应科学、合理设置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协同设计应确定盲道位置坐标,盲道原则上应避开各类市政管线井盖及障碍物,无法避开情况下,应采用隐形井盖并保持盲道连续、顺畅。2 人行道上的盲道应能42、引导进入建筑前区,盲道系统应与建筑前区通行区无障碍接驳;建筑前区若设有花坛、围墙等障碍物时,行进盲道与其相距不宜小于50cm,困难情况下不应小于 30cm。3 盲道应与相邻人行道铺面的颜色或材质形成差异;建筑前区提示盲道砖、行进盲道砖的尺寸与花纹宜与人行道上的保持一致。10.2.5 缘石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人行道,在路口、出入口及人行横道等位置的缘石坡道设置率应达到 100%。2 在各种路口、出入口位置必须设置缘石坡道,且缘石坡道与人行横道线一一对应;缘石坡道应与大型公共建筑、公交站台的无障碍设施衔接顺畅。3 当公交站台与人行道之间间隔非机动车道时,应在公交站台与人行43、道之间设置人行横道,并在相应位置设置缘石坡道。4 无障碍通道上有地面高差时,应设置缘石坡道或轮椅坡道。5 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应无高差。6 缘石坡道在重要景观干道、交通枢纽周边控制区、学校、医院及商业中心交叉口、出入口位置宜选用全宽式单面坡,且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宽度应与人 23 行道宽度相同。图图10.2.5 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 10.2.6 其他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要商业街、步行街及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周边道路的人行横道应配置过街音响提示装置,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方便轮椅通过。2 城市主要道路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轮椅坡道或无障碍电梯,并设置无障碍标志44、牌。10.3 箱柜箱柜 10.3.1 多箱集中是指将多个箱体集中设置在适当区域,下列市政箱体应多箱集中设置:表表10.3.1 强弱电箱分类及整合要求强弱电箱分类及整合要求 属性属性 编号编号 大类大类 子类子类 管理部门管理部门 箱体规模箱体规模 整合要求整合要求 弱弱 电电 箱箱 1 通信箱 移动/联通/电信等 各运营商 中型 多箱集中 2 广电箱 有线数字电视等 有线电视 公司 小型 中型 多箱集中 3 交通箱、监控箱 交通信号设备箱、交通监控设备箱、治安监控设备箱、交通流量采集设备箱、交通诱导设备箱等 市公安局 小型 中型 多箱集中 强强 电电 箱箱 4 高压 箱柜 10kV 开关站及其45、配电自动化终端箱等 国网长沙供电公司 大型 多箱集中 5 低压 箱柜 路灯箱柜、夜景亮化箱柜等 市城管 执法局 中型 多箱集中 24 10.3.2 多箱集中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 应尽量避开高温、腐蚀严重、易燃易爆的工厂和仓库附近以及易被淹没的低洼地段等场所。2 设置区域优先次序上首选绿化控制带,次选建筑前区、城市广场,再选人行道内绿化设施带。当有高架桥、跨线桥时,箱体可设置在桥底绿化带内。图图10.3.2-1 箱柜摆放道路横向优先级示意图箱柜摆放道路横向优先级示意图 3 沿道路设置箱体时,箱体点位不应设置在交叉口的人行道内,同时点位与人行横道距离应大于 5m,箱体长边应与人行道平行,严禁占用46、人行道、自行车道、盲道。图图10.3.2-2 箱柜临近交叉口布置示意图箱柜临近交叉口布置示意图 4 为方便进出线,各市政箱体集中宜设置于道路交叉口附近适当位置。当道路相邻交叉口之间距离大于等于 500m 时,可根据实际需求在交叉口之间增设一处 25 箱体放置空间。箱体集中设置不应影响道路、小区出入口等场所的车行、人行安全。箱柜设置位置示意图如下:图图10.3.2-3 箱柜摆放道路纵向位置示意图箱柜摆放道路纵向位置示意图 5 箱柜集中摆放数量少于等于 3 个时应单排由小到大布置,数量多于 3 个时可按点阵式布置,图示箱柜尺寸仅为示意。图图10.3.2-4 箱柜集中摆放示意图箱柜集中摆放示意图 647、 集中设置的各类箱体基础高度应尽量统一,箱体及其基础外立面颜色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室外安装的箱柜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4。7 当箱柜布置于建筑前区或城市广场内时,道路两厢土地摘牌单位需按照精美街道、建筑风貌的管控要求,为市政箱柜集中布置无偿提供平面位置和建设环境,并配合箱柜产权单位做好后续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各类箱柜权属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箱柜类型、数量、尺寸等参数,道路设计单位根据相关参数确定市政箱柜集中设置所需用地面积和布置坐标。10.3.3 新建箱柜设置于建筑前区或现状箱柜无法迁移时均应进行美化,可根据场地 26 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美化方案,如仿生型、生态型、格栅型及相融共生型等48、,彩喷型不宜在道路范围内使用,避免干扰驾驶,可在公园绿地根据周边环境灵活采用。图图10.3.3-1 箱柜仿生型美化方案示意图箱柜仿生型美化方案示意图 图图10.3.3-2 箱柜生态型美化方案示意图箱柜生态型美化方案示意图 图图10.3.3-3 箱柜格栅美化方案示意图箱柜格栅美化方案示意图 27 图图10.3.3-4 箱柜与周边环境相融共生处理方案箱柜与周边环境相融共生处理方案 10.4 杆件杆件 10.4.1 道路照明灯具、机动车信号灯、人行信号灯、路名牌、小型标志标牌、道路交通标志、公安视频采集设备、交通视频采集设备、信息发布屏、移动通信基站、气象类传感器等设施应遵循“能合则合、应合尽合”原49、则进行多功能合杆设计。10.4.2 多功能杆设计应符合智慧城市 智慧多功能杆 服务功能与运行管理规范GB/T 40994 和湖南省多功能灯杆技术标准DBJ 43/T 013 相关规定。10.4.3 多功能灯杆挂载设备高度确定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挂载设备分层放置示意图如下:图图10.4.3 挂载设备分层放置示意图挂载设备分层放置示意图 28 10.4.4 如多功能合杆建设存在困难,可逐步推进,先推进交通工程类杆件与路灯杆进行合杆试点,其余设备预留挂载条件,待试点成熟后将其他杆件逐步纳入合杆建设。表表10.4.4 交通工程类杆件设施拟共杆清单交通工程类杆件设施拟共杆清单 杆件名称杆件名称 应50、共杆应共杆 宜共杆宜共杆 可共杆可共杆 指路标志杆件 分道标志杆件 指示、禁令、警告、作业区、辅助、告示、旅游区标志杆件等小杆件 路名牌杆件 车站、地铁指示牌杆件 机动车信号灯杆 非机动车信号灯杆 行人信号灯杆 图图10.4.4 交通类杆件多杆合一示意图交通类杆件多杆合一示意图 10.5 市政管线市政管线 10.5.1 街道新建、改建、扩建时,宜按规划同步将市政架空管线入地,管线入地应协调好管线之间以及与人行道绿化、铺装、设施之间的关系。10.5.2 街道地下各类管线应与构筑物、地面设施进行协调,保障各类设施之间的安全、检修和扩容要求。10.5.3 市政管线检查井应符合下列规定:1 管线检查井51、盖应选用防异响、防滑、防盗、防沉降、防坠落的“五防”井盖。29 2 商业街道、生活服务街道铺装范围内井盖应采用“装饰性井盖”,检查井井盖与路面铺装材质相同、图案吻合,以提升人行道整体品质。3 井盖上采用不锈钢标志提示各产权单位的名牌,名牌上宜注明联系电话,方便识别与检修;同时在井筒壁的上部宜设置名牌,方便井盖遗失后及时补盖。4 方形检查井的边缘线应与人行道平行,隐形井盖上铺装的材质应以轻质为主,方便井盖的开启检修。10.6 城市家具城市家具 10.6.1 城市家具应符合下列一般规定:1 城市家具设置应体现以人为本,应根据街道定位与建设条件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位置和形式,并与绿化景观、铺装及其他街52、道设施进行统筹协调。2 城市家具应避让市政管线检查井,并预留管线维修的合理空间。3 城市家具应避让树池,不得影响行道树的生长环境,应满足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的作业要求。4 城市家具(如变电箱、设备箱)基座颜色、尺寸、材质应与街道铺装材质协调,与周边环境融为一体,避免突兀。5 轨道交通站点附属设施(如风亭、冷却塔、无障碍电梯等)应与周边景观风貌相融合,布置不应侵占慢行系统空间。10.6.2 休憩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商业、生活服务、景观休闲街道及人流量较多的轨道出入口、交通枢纽、街头绿地处应结合设施带、绿化带、停车场、花坛、台阶、矮墙加密布置座椅等休憩设施,有建设条件宜设置遮蔽设施。2 应结合街53、道类型与人流量设置街道休憩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1)紧邻街道人行道设置座椅等休憩设施时,人行道有效通行宽度宜大于3.0m。2)主要商业街、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休憩设施应符合街道风貌要求。3 座椅设置应面向活动丰富的街道一侧。永久安装的座椅、廊架等设施不应干扰建筑物、装载区、停泊车辆等其他潜在冲突的入口,不得影响消防栓、废物箱、配电箱等设施的安全使用。10.6.3 垃圾桶应结合街道类型和功能定位合理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30 1 道路两侧或路口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人口附近及公交站点、轨道交通站点应设置废物箱;广场应每 3001000m2设置一处。2 道路同侧废物箱54、设置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表表 10.6.3 不同类型街道垃圾箱间距推荐值(不同类型街道垃圾箱间距推荐值(m)道路类型道路类型 商业街道商业街道 生活服务街道生活服务街道 景观休闲街道景观休闲街道 交通型街道交通型街道 产业型街道产业型街道 间距要求 50-80 50-80 80-100 100-200 80-100 10.6.4 阅报栏、书报亭、电话亭、售卖亭、邮筒、消防设施等设置应结合街道功能与空间建设条件,不得影响交通通行,并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置在综合设施带或者指定区域内,不得影响沿街建筑物主要出入口的疏散,可结合公交站点设置阅报栏。2 设置书报亭、邮筒等设施的人行道有效通行宽度不宜小55、于 3.0m。3 主要的商业街、历史文化风貌区的阅报栏等色彩、形式等应符合街区风貌要求。10.6.5 公共厕所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合理设置公共厕所,鼓励利用沿街建筑设置公厕,可结合绿道驿站设计吊装式厕所。2 宽度 5m 以下的慢行空间不应设置活动厕所。10.7 阻车桩阻车桩 10.7.1 道路人行道与建筑前区之间,不宜设置阻车桩或 U 型杆等阻挡设施,如有管理需要,可适当设置绿化带或花箱等设施隔离,但应适当间断开口,保证行人无障碍通行。10.7.2 人行地块开口转角路缘石应进行缓坡处理,坡面宽度大于 2m 时应设置阻车桩,防止机动车驶入;阻车桩不应妨碍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阻车桩距盲道边缘56、的距离不应小于 25cm。10.7.3 阻车桩布置净距宜为 0.91.8m,应保证可供轮椅和婴儿推车等通行,外露高度 5070cm,均匀布置;阻车桩应结合周边整体风格进行设计,推荐采用麻石材质。31 10.8 隔离护栏隔离护栏 10.8.1 未建区的商业街道、生活服务街道,在人行道与建筑前区之间不应设置隔离护栏;交通型街道不宜设置护栏隔离;景观休闲街道、产业型街道如有特殊需求可适当设置人行护栏,护栏样式应与周边景观风格协调。10.8.2 已建区现状人行道与建筑前区高差大于 50cm、存在坠落风险的路段,人行道外侧应设置人行护栏。10.8.3 人行护栏推荐采用黑色或墨绿色铸铁形式,同一路段人行护57、栏不宜超过两类,样式应与周围建筑风格协调一致。10.8.4 建筑前区不宜设置隔离栏杆,需要进行功能分区的位置,可考虑设置,隔离栏杆高度根据使用需求确定,外露高度宜为 4060cm,颜色与样式应与周围建筑风格协调一致。10.9 人非隔离带人非隔离带 10.9.1 较窄人行道人非隔离带可利用隔离栏杆、隔离柱、绿篱、移动花钵等隔离设施进行人非分流。10.9.2 较宽人行道人非隔离带宜设连续绿带种植高大乔木,为非机动车道及行人遮荫,宽度不应小于 1.5m,乔木冠下净空不应小于 2.5m。32 11 街道界面街道界面 11.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11.1.1 沿街建筑、围墙等应为街道提供清晰、有序的空间58、限定。11.1.2 沿街建筑的功能、首层业态应与街道定位相适应。11.1.3 注重新建建筑之间以及新建建筑与既有建筑之间形体尺度与立面设计协调,延续历史风貌。11.1.4 沿街建筑立面应具有良好的设计品质,宜通过沿街建筑高度、材质、色彩、风格样式协调,形成鲜明的街道特色,展示城市、地区与街道形象,提供宜人的视觉体验。11.2 沿街建筑沿街建筑 11.2.1 沿街建筑应在朝向、高度、界面宽度等方面进行协调,塑造整齐有序或富有节奏和韵律感的空间界面。11.2.2 商业街道、生活服务街道两侧沿街低、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或其裙房可拼接建造,形成连续沿街建筑界面。11.2.3 沿街建筑在空间尺度和立面设计59、上应符合下列规定:1 沿街建筑设计应满足人的视角和步行速度视觉体验需求。沿街建筑 6m(较窄人行道)9m(较宽人行道)以下部位(店招、遮阳棚、雨棚)进行重点设计,提供精美、丰富的细节,提升设计品质。图图11.2.3 街道行人视角示意图街道行人视角示意图 33 2 沿街建筑立面应注重虚实结合,近人区域应通过建筑进深变化、富有质感的立面材质、窗户样式以及细部装饰,创造细腻的光影关系,建立建筑与行人之间的丰富视觉交流。应避免采用大面积实墙和高反光玻璃。11.2.4 商业街道、生活服务街道两侧建筑宜设置连续挑檐、骑楼、活动遮阳棚、雨篷等服务行人的附属设施,但不得妨碍步行通行。在历史风貌街区内临街建筑立60、面增设构件应符合风貌保护与建筑保护要求。11.2.5 沿街立面广告牌、店招牌的位置、形式、范围应规范与整体协调。在历史风貌保护街区,广告牌、店招牌的风格应与整体风貌相匹配。11.2.6 新建与改建建筑宜对空调室外机进行合理布局及遮蔽。11.3 建筑围墙建筑围墙 11.3.1 建筑围墙色彩、材质、形式等应与街道风貌要求相匹配。11.3.2 临街为商业区、居住区或开放性机关建筑等街道,不宜设置围墙,道路绿化应与地块内部绿化整合设置。图图12.3.2 开放建筑退界示意图开放建筑退界示意图 11.3.3 具有安全管理需求的工厂、学校等单位宜采用通透式围墙,且围墙退让道路或绿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1.5m。61、11.3.4 有特殊要求需设置封闭式围墙、建筑墙体等非积极界面时,应依据周边环境对其饰面及外观进行美化处理。34 图图11.3.4-1 通透式围墙通透式围墙 图图11.3.4-2 围墙美化示意围墙美化示意 35 12 街道风貌街道风貌 12.1 风貌塑造风貌塑造 12.1.1 街道空间环境设计应注重形成特色,塑造地区特征,展现时代风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新建街道应尊重原有地形及河网水系,形成丰富多样的街道线性。2 重视街道作为城市形象窗口的作用,强化对入城要道、主要商业街和景观休闲街的整体风貌管控,重点加强景观门户节点景观的塑造,利用街道展现长沙城市形象。3 社区内主要街道应引入代表该社区62、的个性化设计元素,形成社区特色。鼓励居民及社会成员参与相应的空间环境设计,强化社区认同。4 沿街建筑采用相似的建筑尺度、相同的布局方式,形成连续的街道界面,强化沿街建筑的整体识别性。5 对沿线建筑设计进行协调,采用相似的建筑风格和色彩,通过弱化单体建筑个性来强化街道的整体特征。6 通过行道树树种与种植方式打造特色街道,主要道路种植多排高大乔木形成林荫大道;社区街道多使用色叶树与“花画彩画”,按照“一街一景”的策略进行种植,强化内部道路识别性。12.1.2 街道应注重提升环境品质,加强公共艺术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街道设计允许共性和个性有机结合,特定路段和重要节点可进行特殊设计,特定环境设63、施可采用较为鲜亮的颜色和个性化设计,为街道增加色彩和趣味性,丰富视觉体验。2 路侧宽度足够的街道沿线应设置街头公园(口袋公园),设置公共座椅及休憩节点、景观小品等,形成休憩节点,丰富空间体验。3 鼓励地面铺装、街道家具与其他环境设施艺术化,注重加强艺术感和细节设计,提升街道环境品质。重要商业街道与特色生活街道人行道铺装可作为公共艺术的展示面进行多样化设计。4 鼓励在街道空间中设置公共艺术作品,可增加艺术雕塑,设置喷泉灯光等设施,从而增加空间环境吸引力。36 5 非交通性街道在不影响人流通行的前提下,鼓励沿街结合设施带、街旁广场绿地、建筑前区设置商业、文化等临时性设施,包括售货亭、饮料售卖机、信64、息咨询等便民服务设施。12.2 历史传承历史传承 12.2.1 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历史建筑、城市肌理、空间格局、绿化等历史文化风貌特征组成要素,延续城市历史文化环境的完整性和原真性。12.2.2 不可擅自改变文化街区的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立面、色彩;除必须建造的建筑附属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保持或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保持或恢复其原有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12.2.3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要求,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12.2.4 协调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与65、城市道路交通建设,增加能够彰显街道人文历史风貌特征的景观环境设施,为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功能完善、品质提升、环境改善提供基础。12.2.5 历史文化风貌区进行建设活动应与风貌保护要求相协调。对街道空间尺度进行调整应慎重,对富有历史特色的沿街建筑与景观环境设施应进行保护、修缮和恢复,新建建筑的尺度、样式、色彩应与历史风貌特征相协调。37 附表附表 1 协同设计重点内容一张表协同设计重点内容一张表 序号序号 项目项目 协同设计重点内容协同设计重点内容 1 步行空间 人行道 步行空间内应优先保障步行的安全、连续与有效的通行宽度。城市家具、隔离护栏、箱柜及杆件等设施宜布置于设施带或绿化空间,不得侵占人行空66、间。道路宜统筹建筑前区,弱化道路红线对步行空间的分割,与建筑前区共享步行空间。人行道与公园、广场、公共建筑以及公交车站、轨道出入口等公共交通设施之间应衔接顺畅、便捷。轨道站点出入口至临近道路交叉口范围内,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 3.0m。医院、商场及学校等人流量集中区域应设置足够宽敞的步行缓冲区或等候区。场地竖向 道路人行道与建筑前区之间原则上不宜存在高差,困难情况下,高差宜控制在 50cm以内并采取合理的处理方式。已建区的人行道与建筑前区存在高差但高差不大时,应优先考虑采用坡道消化高差。坡道坡度不宜大于 1:20,条件受限时,坡道坡度不应大于 1:12。已建区的人行道与建筑前区存在较大高差且无法67、通过坡道消化时,应设置台阶、梯道或挡墙衔接,有条件宜配置绿植美化。立体过街通道 已规划立体过街通道应预留建设实施条件。设置立体过街通道应注意建筑退让要求,保证人行道有效通行宽度不宜小于 3.0m。2 车行出入 与 公共交通 车行 出入口 地块车行出入口不宜直接向城市干道开设,主辅分离路段应将车行出入口开设在辅道,车辆通过集散车道并入主线。地块车行出入口与主辅开口的间距不应小于 30m。地块车行出入口必须满足视距通视条件,地库出入口竖向上不应存在视觉盲区。沿街机动车出入口应与人行通道位置、标高、坡道、无障碍设施等协调。轨道站点出入口 未建区建筑前区设置轨道站点出入口时,地块出让可适当增加退让距离68、;已建区建筑前区设置轨道站点出入口时,需保留人行通行宽度不宜小于 3m。轨道站点出入口周边应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周边有条件时宜设置“即停即走”临时停车位。地面停车 未建区商业街道建筑前区范围内不应布置机动车地面停车位;生活服务街道、交通型街道不宜布置机动车地面停车位;景观休闲街道可结合公园、绿地与广场布置少量停车位。已建区建筑前区有效宽度小于 8m 的已建商业街道,不应设置地面停车位。建筑前区确需配建地面停车场时,停车区与步行空间之间宜设置 0.751.5m 宽的隔离绿带,隔离绿带应分段设置,单段长度不宜超过 15m,间断宽度宜为 1.21.8m,间断处应取消停车位设置,有条件路段鼓励设置林荫69、式停车场。公交站 主干道及以上级别道路应设置港湾式公交站;次干路及以下道路如条件允许,宜设置港湾式公交站。主辅路段应将公交站台设置在辅道,如条件受限公交站台设置在主线,应在辅道设置人行横道,并设置与人行横道对应的缘石坡道。建筑前区公交站点周边宜增大等候区或休闲区面积,宜设置行道树等遮荫设施,不宜设置地面停车位阻碍站点上下客。38 续附表续附表 1 协同设计重点内容一张表协同设计重点内容一张表 序号序号 项目项目 协同设计重点内容协同设计重点内容 2 车行出入 与 公共交通 非机动 车道 确需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共板设置的,应采取绿化带、绿篱、隔离护栏、隔离墩或阻车桩等安全隔离措施,防止行人和非机70、动车出行冲突。机非共板形式的公交停靠区域,为避免进出站公交车辆对非机动车交通造成干扰和威胁,公交停靠站与非机动车道应进行协同设计。非机动车停放 商业街道、生活服务街道、景观休闲街道交叉口和两厢地块出入口应布置非机动车停放区;交通型街道、产业型街道两厢地块出入口宜布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地铁、公交站点附近应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非机动车停放区结合公交站点设置时,两者可一体化设计,统一铺装和标高。园区、地铁站等非机动车停放需求量大的区域可将停放区设置在建筑前区。3 街道铺装 步行区 铺装 街道铺装应选择合适的铺装材料,符合安全、防滑、舒适、耐久、生态环保的要求。铺装面层材质、色彩、标高应统筹设计。应兼顾71、轮椅、婴儿车、拉杆箱等通行需求。过渡区 铺装 沿街地下车库出入口与步行区之间宜采用不同颜色或材质铺装。商业、生活服务街道等人流量较大的过街通道,可采用彩色沥青、面砖等铺装形式。4 街道绿化 行道树 行道树设置需合理协调与道路管网的关系。商业街道除必要遮荫外,应注重商业界面开阔。行道树 树池 行道树树池应与人行道铺装完成面保持统一标高。绿化带 商业、生活服务街道侧分带宜采用间隔型和独立树池型布置;交通型、产业型、景观休闲街道侧分带宜采用连续型侧分带。挡墙美化 道路沿线低矮挡土墙及景观绿墙宜进行绿化设计,宜采取“上攀”和“下垂”相结合的方式,同时应注意秋冬季节植物品相不佳的问题。沿线挡墙可根据道路72、功能定位及属地人文历史风貌设置文化墙进行美化,内容应与所在地文化内涵相融合,色彩与造型应与周边风貌相协调。5 街道照明 街道照明 已建街道照明灯杆设置位置应综合考虑道路两厢小区或单位主要的人行、车行出入口及广场出入口等建筑前区衔接区域的功能性照明。两厢未建街道,建筑前区照明设计应与城市道路照明设计进行对接。电源及 埋管 道路照明管道预埋数量宜统筹考虑功能性照明、景观照明、地道(含人行、车行)、人行天桥、多功能灯杆共杆设备等市政设施干线穿管需求,管道数量应有一定的裕量,科学设置强、弱电设施分隔措施。6 街道设施 无障碍 设施 人行道上的盲道应能引导进入建筑前区,盲道系统应与建筑前区通行区无障碍接73、驳。协同设计应确定盲道位置坐标,盲道原则上应避开各类市政管线井盖及障碍物,无法避开情况下,应采用隐形井盖并保持盲道连续、顺畅。缘石坡道应与人行横道线一一对应;缘石坡道应与大型公共建筑、公交站台无障碍设施衔接顺畅。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应无高差。缘石坡道在重要景观干道、交通枢纽周边控制区、学校、医院及商业中心交叉口、出入口位置宜选用全宽式单面坡,且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宽度应与人行道宽度相同。39 续附表续附表 1 协同设计重点内容一张表协同设计重点内容一张表 序号序号 项目项目 协同设计重点内容协同设计重点内容 6 街道设施 箱柜 箱柜集中设置区域优先次序上首选绿化控制带,次选建筑前区、城市74、广场,再次选人行道内绿化设施带。当有高架桥、跨线桥时,箱体可设置在桥底绿化带内。各市政箱体宜集中设置于道路交叉口附近适当位置。当道路相邻交叉口之间距离不小于 500m 时,可根据实际需求在交叉口之间增设一处箱体放置空间。集中设置的各类箱体基础高度应尽量统一,箱体及其基础外立面颜色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当箱柜布置于建筑前区或城市广场内时,道路两厢土地摘牌单位需按照精美街道、建筑风貌的管控要求,为市政箱柜集中布置无偿提供平面位置和建设环境,并配合箱柜产权单位做好后续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各类箱柜权属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箱柜类型、数量、尺寸等参数,道路设计单位根据相关参数确定市政箱柜集中设置所需用75、地面积和布置坐标。新建箱柜设置于建筑前区或现状箱柜无法迁移时均应进行美化。杆件 多功能合杆建设存在困难,可逐步推进,先推进交通工程类杆件与路灯杆进行合杆试点,其余设备预留挂载条件。市政管线 管线入地应协调好管线之间以及与人行道绿化、铺装、设施之间的关系。铺装范围内井盖应采用“装饰性井盖”。城市家具 城市家具(如变电箱、设备箱)基座颜色、尺寸、材质应与街道铺装材质协调,与周边环境融为一体。城市家具布置不应侵占慢行系统空间。阻车桩 道路人行道与建筑前区之间,不宜设置阻车桩或 U 型杆等阻挡设施。阻车桩布置净距宜为 0.91.8m,应保证可供轮椅和婴儿推车等通行,外露高度5070cm,均匀布置。隔离76、护栏 未建区的商业街道、生活服务街道,在人行道与建筑前区之间不应设置隔离护栏;交通型街道不宜设置护栏隔离;景观休闲街道、产业型街道如有特殊需求可适当设置人行护栏,护栏样式应与周边景观风格协调。人非 隔离带 较窄人行道人非隔离带可利用隔离栏杆、隔离柱、绿篱、移动花钵等隔离设施进行人非分流。较宽人行道人非隔离带宜设连续绿带种植高大乔木。7 街道界面 沿街建筑 沿街立面广告牌、店招牌的位置、形式、范围应规范与整体协调。建筑围墙 临街为商业区、居住区或开放性机关建筑等街道,不宜设置围墙,道路绿化应与地块内部绿化整合设置,具有安全管理需求的工厂、学校等单位宜采用通透式围墙,且围墙退让道路或绿线的距离不应77、小于 1.5m。封闭式围墙、建筑墙体应进行美化处理。8 街道风貌 风貌塑造 街道空间环境设计应注重形成特色,塑造地区特征,展现时代风貌。街道应注重提升环境品质,加强公共艺术建设。历史传承 延续城市历史文化环境的完整性和原真性。不可擅自改变文化街区的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立面、色彩。40 本导则用词说明本导则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义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78、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41 引用标准名录引用标准名录 1 街道设计标准DG/TJ 08-2293 2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 3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4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1 5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 6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 7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8 智慧城市 智慧多功能杆 服务功能与运行管理规范GB/T 40994 9 湖南省多功能灯杆技术标准DBJ 43/T 013 10 湖南省住建厅等十部门关于加强城市道路“多杆合一”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湘建城202260 号)11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2 长沙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及附属设施带设置技术导则 13 上海市街道设计导则(公示稿)14 广州市城市道路全要素设计手册 15 武汉市街道全要素规划设计导则 16 关于开展人行道净化和自行车专用道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城2020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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