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建筑工程公司招标采购实务(202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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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742763
202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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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采购实务1第二部分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区别与联系第四部分 新形势下非招标采购管理目 录第一部分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第三部分招标采购实务要点第六部分 合法合规疑难问题第五部分规范国有企业招标活动的建议第一部分: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3立法法法律规范的渊源分类:分为4类: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主席颁布。例如: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00年1月1日起施行)2)法规(含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通常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一般以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为名称。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2、2年2月1日起施行)。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一般使用条例、实施办法等名称,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4立法法法律规范的渊源分类:分为4类:3)规章(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主要城市的政府制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6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27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4)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制定的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3、843号)5立法法纵向效力层级:由高到低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6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年8月30日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是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招标投标法共6章68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必须招标的范围、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第二章招标,具体规定了招标人的定义,招标项目的条件,招标方式,招标代理机构的地位、成立条件和资格认定,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4、发布,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的编制、澄清或修改等内容;第三章投标,具体规定了参加投标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要求、联合体投标,以及投标文件的递交、修改和撤回程序等内容;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具体规定了开标、评标和中标环节的行为规则和时限要求等内容;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招标投标基本程序的行为规则和时限要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例外适用情形以及生效日期。2017年12月28日:第八十六号主席令发布,通过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的修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的修改:5、(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原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删除)(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原条款: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6、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删除)(三)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012年2月1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于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9日以国务院第613号令公布,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总结了招标投标法施行11年多来的实践经验,在具体化招标投标法已有规定,增强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充实和完善了有关制度规定。一是确立了招标投标信用制度7、电子招标投标制度、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制定和使用标准文件制度、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和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交易制度等投标配套制度。二是细化和完善了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规则,具体规定了可以不招标和可以邀请招标的情形,细化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通投标、虚假招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认定标准,健全了资格审查制度,补充规定了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暂估价项目招标、两阶段招标等,完善了评标规则规定,本着保障“三公”兼顾效率原则优化了主要环节的时限,体现了区别资金性质实行差别化管理的原则,强化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公正客8、观履行职责、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行为、拒不依法签订合同、恶意投诉等的法律责任。三是完善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监督行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9、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698号国务院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原条款: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删除)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698号国务院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其资格许可和”,删去第10、三款。原条款: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删除)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676号国务院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删去第七十八条:“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1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2017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国务院已取消招标师职业资格,2018年度招标师考试为一次性收尾考试,截至2017年合格科目仍在有效期内的考生可报名参加考试,本次考试结束后,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人员,按照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9号)颁发原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可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第二部分: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区别与联系22与招标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1.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12、号,2000年1月1日起施行)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27号令)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与政府采购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1.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5.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13、财政部第74号令)6.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7.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订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修改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二、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三、将第七十八条中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修改为“在14、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思考题思考题:按照法律规范的渊源划分按照法律规范的渊源划分,招标投标法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施条例属于()()A A法律法律B B行政法规行政法规C C部门规章部门规章D D制度制度主要差异:一、规范的主体l招标投标法:以按照项目性质、资金类别、规模标准确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行为为规制重点,兼适用于非依法招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自愿招标投标活动;27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15、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8主要差异:一、规范的主体l政府采购法:以采购主体、资金性质及规模标准确定的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采购行为为规制重点,兼顾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和落实。29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16、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30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317、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3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18、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33主要差异:二、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l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34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国函201856号2018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批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你委公布,公布时注明“经国务院批准”。规定的施行日期19、由你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定施行之日,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同时废止。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6号令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20、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强制招标范围涉及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机电产品国际采购项目、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药品采购等领域。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6号令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21、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条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6号令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6号令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22、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一条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23、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第三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6号令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24、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第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25、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例:勘察+设计一体化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备注:删除了3号令中“2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组织清理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不一致的规定,使简政放权的效果落到实处。同时,进一步创新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加快修订招标投标法,更好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主要差异:二、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政府采购法: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集中27、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51主要差异:二、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l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696号)5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696号)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为100万元,工程为120万元。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单项金28、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贵州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限额标准:预算在3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50万元(含50万元)至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标准以下的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工程类:按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55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备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29、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模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56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依法认定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并明确该方式可以适用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5758总结: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例如:中央预算单位120-400万的工程项目)可以适用的采购方式应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三种采购方式。主要差异:三、招标投标基本程序招标投标法:公开招标的主要程序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准备、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签约。591、资格预30、审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31、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2、招标投标(不含资格预审阶段)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收到32、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7)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8)开标异议提出期限:当场。(9)开标异议答复期限:当场。(10)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时间: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1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12)评标结果异议提出期限:公示期内。(13)评标结果异议答复期限: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14)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结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15)合同签订期限:在投标有效期内及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16)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17)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最迟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133、8)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19)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20)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评标和签订合同工作时。(21)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期限: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主要差异:三、招标投标基本程序政府采购法:公开招标的主要程序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准备、开标、评标、定标、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通知、签约。63主要差异:四、邀请招标方式适用条件及程序招标34、投标法: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邀请招标的条件为:(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或者(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邀请招标由招标人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64主要差异:四、邀请招标方式适用条件及程序政府采购法:可以邀请招标的条件为:(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或者(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35、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65主要差异:四、邀请招标方式适用条件及程序三种方式:(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66主要差异:四、邀请招标方式适用条件及程序三种方式:(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三)采购人书面推荐。备注: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67主要差异:四、邀请招标方式适用条件及程序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36、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68主要差异:主要差异:五、信息发布管理招标投标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例如: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69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10号令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37、。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10号令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10号令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38、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10号令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主要差异:五、信息发布管理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包括中国政39、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财政杂志等。74主要差异:五、信息发布管理政府采购法: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75主要差异:五、信息发布管理政府采购法: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76主要差异:五、信息发布40、管理政府采购法: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77主要差异:六、资格预审招标投标法: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申请文件自停止发售至截止,不得少于5日。评审办法: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其他招标项41、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可以由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由其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78主要差异:六、资格预审政府采购法: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从公告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发出至提交申请文件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办法:合格制。79主要差异:七、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42、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80主要差异:七、投标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81主要差异:八、同一品牌投标(货物)招标投标法: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招标)82主要差异:八、同一品牌投标(货物)政府采购法:提供相同品牌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依据不同的评标方法,其只能选择其中一家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43、资格。8387号令三十一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84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44、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85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86主要差异:九、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法: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人撤回投标的,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87主要差异:九、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法: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投标人撤45、回投标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的,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或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终止招标,5个工作日内,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以上情形,逾期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88主要差异:十、投标报价修正招标投标法: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89主要差异:十、投标报价修正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46、有关的货物):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90主要差异:十、投标报价修正政府采购法: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47、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的顺序修正。91主要差异:十一、评标方法招标投标法: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在综合评估法下对于各个评分项的权重值没有限定,其价格评分也未规定得分最高的基准价格的确定方法,实践中存在最低投标价格不得最高分的多种基准价格确定方法。另外,对于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否决部分投标后,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但仍具有竞争性的可以继续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9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48、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主要差异:十一、评标方法政府采购法:评标方法分为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在综合评分法下对于商务、技术和价格等不同评分项有法定的权重区间限定(货物价格权重不得低于30%;服务价格权重不得低于10%),其价格评分规定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另外,只要有效标少于3个就应当依法对整个招标项目废标,依法重新招标或者经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同意后改变为其他采购方式。94主要差异:十一、评标方法政府采购招标49、项目中的废标,是指整个招标采购活动无效,即宣告本次招标活动作废。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予废标: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95主要差异:十二、评审专家管理在招标投标法法律体系和政府采购法法律体系下,均有各自的招标投标评审专家条件、专家库、专家抽取、评标委员会组成等区别性规定。96主要差异:十二、评审专家管理招标投标法: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50、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97主要差异:十二、评审专家管理招标投标法: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98主要差异:十二、评审专家管理招标投标法: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51、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可以作为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99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316号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实行全国统一编码,投入运行的各级各类评标专家库应依据标准及时调整评标专家分类,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专家库专业分类调整工作。101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316号增加:C0201252、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咨询C020125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EPC)咨询102主要差异:十二、评审专家管理政府采购法: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评标。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经预算主管部门同意,自行选定除外。采购预算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三种情形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103主要差异:十二、评审专家管理政府采购法: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53、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104主要差异:十三、定标制度招标投标法:定标制度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是中标候选人(在招标人的授权下,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为1至3名,且应标明顺序,中标人只能在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产生。二是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在中标候选人之间选择中标人。三是国有资金占54、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只能选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四是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105主要差异:十三、定标制度政府采购法:定标制度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为中标供应商和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标候选供应商没有数量限制。二是当出现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55、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三是采购人只能按推荐的顺序选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人。106主要差异:十四、投标人救济渠道招标投标法:为异议和投诉;行政监督部门为发改、住建、商务、工信、交通、民航等具体项目招标主管部门107招标投标异议的当事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权提出异议的是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被异议人是招标人。可以进行招标投标异议的内容:可以进行招标投标异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可以进行招标投标异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1)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异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56、,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未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招标人不予受理。2)对开标的异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3)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57、。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意见并要求相关主体改正的行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相应期限内。该规定表明前述三个事项的投诉,提出异议是其前置程序,必须先提出异议,然后才能投诉。注意的问题:针对招标投标的异议不限于三个方面:(1)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2)开标(3)评标结果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58、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主要差异:十四、投标人救济渠道政府采购法:质疑和投诉甚至举报;行政监督部门为财政部门。对于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与处理等程序均有自成体系的不同规定。113招标投标质疑的当事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供应商有权提出质疑。被质疑人则包括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质疑的时限要求: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可以进行招标投标质疑的内容:三个方面: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质疑答复的时限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59、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投诉人和投诉受理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人为供应商。投诉受理人为财政部门。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投诉的提起:政府采购法第55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60、督管理部门投诉。主要差异:十五、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118主要差异:十五、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法: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61、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119主要差异:十六、同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政府采购法:未规定罚款的处理。120主要差异:十六、同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政府采购法:62、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121主要差异:十六、同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政府采购法:开标前泄露标底的,除以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122第三部分:招标采购实务要点123法律法规三类用词:l禁止性用语不得、禁止l必须性用语应当=必须l选择性用语可以124三个项目层次:l自愿招标的项目l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l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125三三个项目层次:个项目层次:招招标投投标活活动国有国有资金占金占控股和主控63、股和主导地位的地位的依法必依法必须招招标的的项目目依法必依法必须招招标的的项目目招标的招标的条件条件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的招标的条件条件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三)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所必64、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招标的条件招标的条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招标的条件招标的条件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65、准或者备案;(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66、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中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包括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第四条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67、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规定报送书面材料;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第四条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拟采68、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四)其他有关内容。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用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用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69、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下列属于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有()。A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技术生产的大型发电机组B某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施工企业自行建设其45层办公大楼C某公路工程总承包特级施工企业在某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中标,自行对该高速公路进行施工D某特殊通信设备需要原中标供应商在缺陷责任期后继续提供售后服务的E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思考题:思考题: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70、)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34号文)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政监督主体包括()A.法院B.财政部门C.发展改革部门D.行业主管部门E.公证机关F.集中采购机构思考题:思考题: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的方式包括()A.受理举报B.受理异议C.自行招标项目备案D.违法行为记录公告E.开标现场公证思考题:思考题:关键词:否决(其)投标在评标过程中,如投标文件不符合法定要求或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决定对个别投标文件作否决其投标处理,也就是通常其他相关部门规定的废标。142关键词:否决所有投标在评标过程中,因有效投标不足71、导致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不能实现招标目的的,评标委员会可以依法否决所有投标。投标人不足3个或所有的投标被否决等法定情况出现时,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143第四部分:新形势下非招标采购管理14420162016年年:l招标采购代理规范包括通则和分则两部分。通则针对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采购的共性要求制定;分则针对工程、货物和服务三类项目以及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企业集中采购两类特殊项目招标采购的个性要求制定。1462018年: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负责制定国家推荐性标准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规范。147l招标采购代理规范企业集中采购分则企业为追求规模效益或者管理效益,统一管理,发挥集团化整体规模采购优72、势,对多个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一定时期内需重复分次分散采购的标的物实行归并,集中统一组织采购的模式。148l集中采购的组织模式1批次集中招标采购将某个或者多个项目的同类或者多类标的物,按批次打捆实施招标采购,每个批次下可以划分多个标段/标包,每个标段/标包应当确定唯一的中标人。149l集中采购的组织模式2集中资格预审招标采购不针对项目,而是针对重复采购的特定标的物,将多次公开招标的资格预审一次性完成,形成有明确有效期的合格申请人名单,有效期内每次招标时,向名单内所有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150l集中采购的组织模式3协议集中招标采购对于通用性强、一定时期内采购频次高的标的物,招标人集合一定时期内的采购73、需求,按照确定供应商、确定份额、确定单价的方式进行招标,形成某一特定份额的唯一中标人。协议集中采购应当明确每一标段/标包的份额分配比例,合理预估采购数量,并宜明确设定采购数量上限或者上限比例。1512018年:推荐性行业标准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为企业等采购人提供的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也适用于采购人自行组织的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15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符合法定条件可不招标或者招标失败后依法可以不再招标的,可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备注: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74、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153一、谈判采购二、询比采购三、竞价采购四、直接采购五、框架协议采购154一、谈判采购采购人组建的谈判小组与响应采购的供应商依次分别进行多轮交流谈判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采购人根据谈判小组最终谈判结果及其评审结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注:可采用的评审方法包括最低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投票法。155谈判采购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1)采购人不能准确提出采购项目需求及其技术要求,需要与供应商交流后研究确定的;(2)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采购人需要与供应商交流从而优化、确定实施方案的;(3)采购项目市场竞争不充75、分,已知潜在供应商比较少,或已通过公告邀请方式验证有效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156二、询比采购采购人组建的评审小组对响应采购的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规则和时间一次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采购人根据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注:可采用的评审方法包括最低价法和综合评分法。157询比采购通常适用于采购人可准确提出采购项目需求和技术要求、市场竞争充分的采购项目。158三、竞价采购采购人对响应采购的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规则和时限多次提交的竞争性报价进行评价排序,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159竞价采购通常适用于技术参数明确、完整,规格标准基本统一、通用,市场竞争充分的采购项76、目,且通常在电子竞价平台上在线进行。以价格竞争为主的物资出售、权益出让等交易活动,可参照竞价采购方式实施。160四、直接采购采购人组建的谈判小组与一家供应商进行谈判,并根据谈判结果直接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式。此种采购方式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项目需求的技术、经济等方面具有物有所值综合评价能力。161直接采购是一种非竞争性的采购方式,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包括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2)为了保证采购项目与原采购项目技术功能需求一致或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3)因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需要进行紧急采购的;162(4)为执行创新77、技术推广运用,提高重大装备国产化水平等国家政策,需要直接采购的;(5)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秘密不适宜进行竞争性采购的;(6)潜在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控股或者管理关系,且依法有资格能力提供相关货物、工程或服务的。163五、框架协议采购采购人在第一阶段归集同类采购项目范围,提出预估采购数量,通过招标、谈判、询比等采购方式确定入围供应商名单,以框架协议约定工程、货物或服务的采购单价或定价方式、交易条件、协议有效期限等内容;第二阶段采购人或项目单位根据实际采购数量需求与供应商订立采购合同。164框架协议采购通常适用于难以确定采购计划的应急、零星需求采购,或者需要频繁、重复组织采购同类工程、货物或服务的采购78、。165六、电子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托互联网及其电子交易系统,与供应商共同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项目采购与交易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流程的交易形式。166鼓励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实行电子采购交易形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采购项目和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但符合规定免予招标条件的项目(依法保密的采购项目除外),应当优先采用电子采购交易形式。167其中,项目采购公告、成交公示、成交公告、合同履行结果等采购信息应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或者通过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168第五部分:规范国有企业招标活动的建议169一、国资委对国有企业招标采购提出的要求我国招标79、采购立法采用的是“两法”(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平行立法的模式。“两法”分别立法带来国有企业很大一部分的采购行为游离于法律和监管之外。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作为履行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国资委,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由于缺少法律赋予的监管地位,因此,国资委并未制订颁发对国有企业采80、购行为进行规范的相关规定。二、国务院其他部委对国有企业招标采购提出的要求一、完善招标采购代理机制按照鼓励竞争和促进专业化、集约化发展原则,规范国有企业委托招标采购行为。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应当加强对其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探索推进内部招标代理机构业务社会化、股权多元化的实现途径,逐步实现招标代理机构与企业内部招标委托单位、投标单位业务独立。根据招标项目特点,鼓励通过竞争性方式引入外部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有关招标采购活动,促进招标采购专业化。二、规范集中招标采购活动总结国有企业集团批量招标、框架协议等集中招标采购的经验和做法,研究制定国有企业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合理界定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和内容81、,依法规范集中批量招标采购的标包划分和定标方式,规范中标人履约情况考核与投标资格审查及评标标准的合理应对办法、完善框架协议招标采购的中标条件和实施程序,保障国有企业集中招标采购活动规范有序运转。三、建立招标采购内控机制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完善企业内部招标采购管理机构和制度体系,明确管理职责以及与风险管理法律事务、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管理职责分工。招标需求、招标寻源、结果执行、合同付款等关键岗位应当分离设置、形成制约。建立内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切实发挥法律管理的支撑保障作用。建立招标采购违规问责机制,对招标采购过程中因违法违规、重大失误等使企业利益受到损失的,严格进行责任研究。”三、82、国家对央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出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规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83、责,作为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按照责权对应原则切实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基于上述原因,在确定企业招标采购政策时,须重点考虑国家对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提出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本要求。第六部分:合法合规疑难问题182疑难问题简答题:1某国有资金占控股的施工项目,评标委员会推荐了三名中标候选人,其中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最低。(1)招标人是否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中标?为什么?(2)如果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三名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招标人是否可以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84、外确定中标人?为什么?疑难问题答案:(1)不能。因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2)不能。因为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疑难问题2对于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中的业绩要求,投标人是母公司的,是否可以使用其子公司的业绩?投标人是子公司的,是否可以使用其母公司的业绩?疑难问题答案:母子公司的业绩不能混用。对于投标人提供的工程业绩,如果投标人是由若干子公司(或二级子公司)组成的母公司,其工程业绩仅按以其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其管理的子公司(或二85、级子公司)业绩均不予考虑。如果投标人是某一母公司管理的子公司,其工程业绩仅按以其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其母公司业绩均不予考虑。疑难问题备注: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疑难问题3请问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对于一个工程施工项目,是否允许分公司投标?对于一般项目(例如不要求资质的项目),是否允许分公司投标?答案:详见附表。对于工程施工项目,不允许分公司投标,因为工程施工项目要求投标人具有相应的总承包或者专业承包资质,分公司不能取得施工资86、质证书。对于一般项目,可以允许分公司投标,但最终的民事责任由其公司承担。疑难问题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分公司子公司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有营业执照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质证书不能取得施工资质证书可以取得施工资质证书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民政部门87、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疑难问题思考题:下列主体中,可以成为依法必须施工招标项目投标人的有()。A公司B分公司C子公司D某工程项目经理部E自然人疑难问题4请问投标人撤回与撤销投标文件的区别?答案:详见附表。疑难问题撤回与撤销的区别撤回撤销行为发生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对投标保证金的影响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招标人可以不退88、还投标保证金是否允许允许不允许疑难问题5.工程建设项目订立合同的时间、内容要求是什么?答案: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疑难问题6.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答案: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38条,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89、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疑难问题7.依据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答案:依据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其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疑难问题民事责任因当事人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相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中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疑难问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行政主体及行政相对方有行政违法行90、为而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其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有两类:(1)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制裁行为。疑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疑难问题刑事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91、是指当事人因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根据刑法第32、33和34条的规定,刑罚主要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则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我国采用的双罚制方式。双罚制,是指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单位,既要处罚单位又要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疑难问题例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行政责任),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行政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责任);对9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双罚制):(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第二篇第二篇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6.36.3商务评审(适用于固定标价评分法、商务评审(适用于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主要内容和分值范围如下:主要内容和分值范围如下:(1 1)监理人员)监理人员11及机构设置及机构设置 30403040分分(2 2)监理设施和设备)监理设施和设备 510510分分(3 3)监理业绩与信誉)监理业绩与信誉 15201520分分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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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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