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道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5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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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20*DB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50/T-20*城市道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标准Specifications for urban road safety audit20*-*-发布 20*-*-*实施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城市道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标准Specifications for urban road safety audit DBJ50/T-xxx-20xx主编单位:重庆市设计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施行日期:20XX年XX月XX日20XX年重庆前言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2020年度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2、制订修订项目立项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渝建标202031号)文件要求,为提升重庆市城市道路安全水平,完善城市道路设施,改善交通安全环境,编制组在广泛调研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市山地城市设计特色,以现行国家、行业、重庆市地方标准及相关规定为依据,制定了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4.一般规定; 5.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6.初步设计阶段;7.施工图设计阶段;8.竣工阶段;9.运营阶段。本标准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重庆市设计院有限公3、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31号,邮编:400015,电话:023-63612914)。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主编单位:重庆市设计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重庆旭达交通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重庆交通大学主要起草人:常贵智 梁锺月 朱明明 车 磊 马 力 乔 丹高 静 余 波 夏 旗 欧 清 张 鑫 刘 旺吕 乔审查专家:I目 次1 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规定34 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64.1 交通安全影响评价64.2 环境影响评价65 初步设计阶段75.1 总体评价75.2 比选方案评价75.3 设计要素评价76 施工图设计阶4、段116.1 总体评价116.2 设计要素评价117 竣工阶段167.1 总体评价167.2 安全状况评价168 运营阶段198.1 总体评价198.2 安全状况评价20附录A 城市道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报告格式23本标准用词说明25引用标准目录26附:条文说明271 总则282 术语293 基本规定304 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305 初步设计阶段336 施工图设计阶段387 竣工阶段438 运营阶段44IV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12 Terms23 Basic Requirements34 Project Feasibility Study Phase64.1 A5、ssessment of Traffic Safety Impact64.2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65 Preliminary Design Phase75.1 General Assessment75.2 Assessment of Alternatives75.3 Assessment of Design Elements76 Construction Drawing Design Phase116.1 General Assessment116.2 Assessment of Design Elements117 Completion Phase6、167.1 General Assessment167.2 Assessment of Safety Status168 Operation Phase198.1 General Assessment198.2 Assessment of Safety Status20Appendix A Form of Safety Assessment Report for Urban Road Project23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25List of Quoted Standards26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7、271 General Provisions282 Terms293 Basic Requirements304 Project Feasibility Study Phase305 Preliminary Design Phase336 Construction Drawing Design Phase387 Completion Phase438 Operation Phase441 总则1.0.1为提升重庆市城市道路安全水平,完善城市道路设施,改善交通安全环境,特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安全性评价。1.0.3城市道路项目安全性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8、,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7 2 术语2.0.1 城市道路项目安全评价 urban road safety audit从城市道路使用者的角度,按一定的评价顺序,采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的全面、系统的分析与评价。2.0.2 限制速度 limit speed指城市道路通车之后,为了保证交通安全、提高运行效率,城市道路管理者规定的车辆最高行驶速度。2.0.3 设计速度 design speed指某一指定路段在气候条件良好、交通密度小(即车辆行驶处于自由流条件下)、汽车运行只受城市道路自身条件的影响时,中等驾驶技术的驾驶员能保持安全行驶的最大速度。2.0.4 运行9、速度 running speed指在气候条件良好、实际的城市道路条件和交通条件下,中等技术水平的驾驶员所能保持的安全行驶速度。2.0.5 快速路 expressway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的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高的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2.0.6 主干路 arterial road在城市道路网中起骨架作用的道路。2.0.7 路侧安全净区 roadside clear zone在城市道路机动车道两侧,相对平坦、无非机动车道、无人行道、无任何障碍物、可供失控车辆重新返回正常行驶路线的带状区域。3 基本规定3.0.1城市道路安全性评价项目的代表车型应按城市道路工10、程技术规范(GB 51286-2018)的规定执行,并结合项目实际交通组成。3.0.2城市道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报告格式可参照附录A。3.0.3城市道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按阶段可分为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安全性评价、初步设计阶段安全性评价、施工图设计阶段安全性评价、竣工阶段安全性评价和运营阶段安全性评价。1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安全性评价应符合以下规定:1)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安全性评价重点为项目对交通安全、社会和环境的影响。2)新建城市道路项目应针对同深度比选的通道方案进行评价。3)改扩建城市道路项目应在分析既有城市道路项目交通安全现状的基础上对改扩建方案的交通安全改善措施进行评价。2初步设计阶段项目11、安全性评价应符合以下规定:1)初步设计阶段项目安全性评价重点应为路线方案及其技术指标的运用情况、构筑物布设的合理性、交通工程及附属设施建设规模的合理性等。2)初步设计阶段项目安全性评价应进行总体评价、比选方案评价和设计要素评价。3)比选方案评价应针对各同深度比选方案进行。4)设计要素评价应针对推荐方案进行。3施工图设计阶段项目安全性评价应符合以下规定:1)施工图设计阶段项目安全性评价重点应为交通工程及附属设施的设置情况等。2)施工图设计阶段项目安全性评价应进行总体评价和设计要素评价。3)改扩建城市道路项目应评价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设计对交通安全的影响。4竣工阶段项目安全性评价应符合以下规定:1)12、竣工阶段项目安全性评价重点应为通车前交通工程及附属设施的设置情况。2)竣工阶段安全性评价应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前提下,进行总体评价和安全状况评价。5运营阶段项目安全性评价应符合以下规定:1)运营阶段项目安全性评价适用于通车后城市道路项目安全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大中修、改扩建的安全性评价。2)运营阶段项目安全性评价重点应为城市道路设施、交通流状况、路网环境、路侧环境等的现状对交通安全的影响。3)运营阶段项目安全性评价应进行总体评价和城市道路项目安全状况评价。4)总体评价应在交通事故调研和资料收集的基础上进行改善措施分析。5)城市道路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应在城市道路项目现场调查、速度观测的基础上提出安13、全改善建议。3.0.4评价方法可采用以下方法:1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项目安全性评价宜采用经验分析法或安全检查清单进行评价。初步设计阶段设计要素评价可采用限制速度协调性分析等方法。2施工图设计阶段项目安全性评价宜采用限制速度协调性分析、安全检查清单等评价方法。对复杂项目、复杂路段,可采用驾驶模拟方法对线形设计协调性、交通安全设施等进行评价。3竣工阶段城市道路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应进行城市道路项目现场踏勘和实地驾驶,宜采用安全检查清单等方法进行评价。4运营阶段总体评价宜采用交通事故统计分析、问卷调查等方法。运营阶段城市道路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宜采用安全检查清单、断面速度现场观测等方法。3.0.14、5评价结论应符合以下规定:1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评价结论应符合以下规定:1)评价结论应列出安全分析结果,明确影响项目交通安全的重点问题,并针对下阶段的设计提出改进对策和建议。2)改扩建城市道路项目应明确影响既有城市道路项目交通安全的重点问题在改扩建后能否得到改善或解决。2初步设计阶段评价结论应符合以下规定:1)评价结论内容应包括总体评价结论、比选方案评价结论和设计要素评价结论。2)总体评价结论应确定城市道路项目特点及其对交通安全的影响。3)比选方案评价结论应说明同深度比选路线方案的评价结果,并从交通安全角度提出安全性推荐方案。4)设计要素评价结论应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建议。5)设计要素评价结论15、中含有多条改善建议应提出实施顺序。3施工图设计阶段评价结论应符合以下规定:1)评价结论内容应包括总体评价结论和设计要素评价结论。2)评价结论提出的安全改善建议宜侧重于交通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综合运用。4竣工阶段评价结论应符合以下规定:1)评价结论内容应包括总体评价结论和城市道路项目安全状况评价结论。2)总体评价结论应根据城市道路项目特点分析交通安全的影响。3)城市道路项目安全状况评价结论应确定可能影响通车后交通安全的重点问题,提出可行的安全改善建议。4)安全改善建议应侧重于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或提出管理对策。5)改善建议宜根据实施的难易程度,提出实施顺序或分期实施建议。5运营阶段评价结论应符合以下规定16、:1)评价结论内容应包括总体评价结论、城市道路项目安全状况评价结论。2)总体评价结论应根据城市道路项目特点分析交通安全的影响,并分析交通事故原因及交通安全变化趋势。3)城市道路项目安全状况评价结论应确定主要的安全问题和安全改善重点,并提出可行的安全改善建议。4)改善建议宜根据实施的难易程度和实施效果,提出实施顺序或分期实施建议。4 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4.1 交通安全影响评价4.1.1 应根据地形条件、交通组成评价工程建设对交通安全的影响。4.1.2 应根据预测交通量评价路线起讫点与其他道路的连接方式、交通组织对交通安全的影响。4.1.3 应评价视距受限制、急弯陡坡、连续上坡、连续长陡下坡、路侧17、有江河湖泊等危险路段对交通安全的影响。4.1.4 应评价特大桥、长隧道等大型构筑物的选址、规模和安全运营需求对交通安全的影响。4.1.5 应根据城市规划、路网条件及出入交通量评价立体交叉选址、形式,相邻立体交叉之间,立体交叉与隧道等大型构筑物之间关系对交通安全的影响。4.1.6 应根据地形条件、主线技术指标、相关道路状况、预测交通量、周边建筑物情况等,评价平面交叉的选址、形式、交通组织及交叉口间距等对交通安全的影响。4.1.7 应评价与项目交叉或临近的铁路、综合管廊、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对交通安全的影响。4.1.8 应根据经过学校、医院、行政中心、大型商业、交通枢纽等情况,评价路侧干扰对交通安全18、的影响。4.1.9 改扩建城市道路在施工期间不中断交通或将主线交通量分流到相关道路时,应评价改扩建方案交通组织及采取的相应安全措施。4.2 环境影响评价4.2.1 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应根据降雨、雾等自然气象条件评价气象条件对交通安全的影响。5 初步设计阶段5.1 总体评价5.1.1 应根据技术标准、地形、地质、气候条件、预测交通量及其交通组成、大型构筑物分布、沿线道路开口、交通枢纽、商圈等,评价城市道路项目特点对交通安全的影响。5.1.2 应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中与交通安全相关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5.1.3 当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过安全性评价时,应对安全性评价意见的响应情况进19、行核查。5.2 比选方案评价5.2.1 应评价各方案存在的视距受限制、急弯陡坡、连续上坡、连续长陡下坡,路侧有江河湖泊等危险路段对交通安全的影响。5.2.2 应评价各方案设置的特大桥、长隧道、立体交叉、重要平交路口、交通枢纽等与路线总体布局的协调性及其对交通安全的影响。5.2.3 改扩建城市道路项目尚应评价各改扩建方案的路线线形顺接、拼宽、拼接和既有交通安全设施的再利用等对交通安全的影响。5.3 设计要素评价5.3.1 限制速度协调性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限制速度协调性评价应包括相邻路段限制速度协调性评价和同一路段限制速度与设计速度协调性评价。2 相邻路段限制速度协调性采用相邻路段限制速度差20、值的绝对值|V限|进行评价。相邻路段限制速度协调性评价标准应符合表5.3.1的规定。表5.3.1 相邻路段限制速度协调性评价标准相邻路段限制速度协调性评价标准对策与建议好|V限|10km/h较好10km/h |V限|20km/h宜对相邻路段平纵面设计进行优化,或采取安全改善措施不良|V限|20km/h应调整相邻路段平纵面设计,当调整困难时,应采取安全改善措施3 限制速度与设计速度协调性采用同一路段限制速度与设计速度的差值进行评价。当差值大于20km/h时,应根据限制速度对该路段的相关技术指标进行评价。4 改扩建城市道路项目应对新建路段与利用的既有路段整体考虑评价限制速度协调性。5.3.2 路线21、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城市道路平面评价应符介下列规定:1)应根据限制速度,对采用接近最小半径的圆曲线进行评价。2)宜结合限制速度、视觉条件等,对回旋线参数及长度、曲线间直线长度、平曲线长度进行评价。3)宜对卵形曲线、复合曲线等特殊曲线进行评价。2 视距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对停车视距进行评价;若车行道上对向车辆有会车可能时,应对会车视距进行评价。2)宜采用限制速度对停车视距、会车视距、超车视距进行评价。3 城市道路纵断面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对连续上坡、连续下坡进行评价。2)宜根据限制速度对采用接近最小半径或最小长度的竖曲线进行评价。4 城市道路横断面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横断面22、宽度、车道数等发生变化时,应对横断面过渡渐变段的设置位置、长度进行评价。2)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需求大的路段,宜对其路侧干扰情况、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设置情况进行评价。3)非机动车、行人密集的城市道路和设有出入口的城市道路,宜评价混合交通对交通安全的影响。4)快速路宜对停车带设置的必要性和设置位置进行评价。5 设置立交、辅道的路段应对主线分、合流的位置及其车道数平衡进行评价。5.3.3 路侧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对是否采取路侧防护或改移路侧障碍物等处理措施进行评价。2)宜对快速路中间分隔带紧急开口和主干路两侧分隔带开口的设置位置和开口间距进行评价。5.3.4 桥梁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结合23、桥位条件评价桥梁引线及桥梁路段的线形设计对交通安全的影响。2 当桥梁引线横断面宽度与桥梁横断面宽度不同时,应对设置衔接过渡段及过渡段长度进行评价。3 上跨桥梁应评价桥梁墩台及上部结构对视距的影响。5.3.5 隧道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采用限制速度对隧道洞口内外的线形一致性进行评价。2 当隧道洞口设置竖曲线时,应评价其对排水的影响。3 应对隧道洞口外接线横断面与隧道横断面的衔接过渡方式进行评价。4 应采用限制速度对曲线隧道的视距进行评价。5 应评价洞口朝向、洞门形式等对交通安全的影响。6 改扩建城市道路项目中隧道的评价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利用既有城市隧道时,应根据交通事故统计数据,分析事故24、原因,判定事故与隧道线形、土建工程、交通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相关性。2)当提高设计速度时,应评价利用的既有城市隧道建筑限界对交通安全的影响。5.3.6 立体交叉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交叉城市道路地形、主线及被交城市道路平面和纵面线形指标,以及转向交通量等因素,对立体交叉选址及形式进行评价。2 应对立体交叉之间的间距及互通式立体交叉与隧道等之间的间距进行评价。3 应根据相交城市道路等级、转向交通量、地形条件等,对立体交叉出、入口形式进行评价。4 当主线限制速度与设计速度差值大于20km/h时,应按限制速度对立体交叉的视距、相邻出入口间距和加减速车道长度等进行评价。5 可根据立体交叉规模、交通25、量等,对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等进行评价。6 改扩建城市道路项目的立体交叉评价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拟新增立体交叉时,应对新增立体交叉与其他设施或构造物的间距进行评价。2)改扩建立体交叉时,应根据预测交通量、交通事故调查情况等,对改扩建方案进行评价。5.3.7 平面交叉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地形、主线平面和纵面线形、路网布局及交叉城市道路状况等,对平面交叉位置及间距进行评价。间距较小的平面交叉尚应对合并设置的可行性进行评价。2 应根据转向交通量大小、交叉城市道路等级、交通管理方式以及相邻城市道路的分布情况等,对平面交叉的形式进行评价。3 应按限制速度对采取的速度控制和交通管理措施进行评价。26、4 应结合交通管理方式和限制速度,对平面交叉通视三角区的通视情况进行评价。5.3.8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交通量及交通组成、线形条件、限制速度、气候条件等因素,对安全设施中标志、标线、护栏、视线诱导设施、防眩设施等的设计原则、设置类型等与主体工程的适应性进行评价。2 应根据公交线网规划和沿线交通需求,对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公交车站、公交站场等公共交通设施等的设置位置进行评价。3 应对公共停车场、城市广场的设置位置和出入口通视情况进行评价。4 改扩建城市道路项目利用既有城市道路的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平纵指标较低路段、分合流路段、气象灾害多发路段等时,应对其综合整治措施进行27、评价。6 施工图设计阶段6.1 总体评价6.1.1 应根据技术标准、地形、地质、气候条件、预测交通量及其交通组成、大型构筑物分布、沿线城市道路开口、交通枢纽、商圈等,评价城市道路项目特点对交通安全的影响。6.1.2 应对初步设计批复中与交通安全相关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6.1.3 当初步设计阶段进行过安全性评价时,应对安全性评价意见的响应情况进行核查。6.2 设计要素评价6.2.1 路线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 超高设计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圆曲线半径不变的前提下,应按限制速度对采用的超高值进行评价。2)应根据城市道路等级、区域建设条件以及交通组成等因素,对采用的最大超高值进行评价。3)大28、型车比例较高的城市道路项目,应考虑不同车型间的速度差,以及大坡度下坡对超高值的影响,对采用的超高值进行评价。2 设置圆曲线加宽时,应根据交通组成对加宽值和加宽形式进行评价。3 设置缓和曲线时,应根据限制速度对采用的缓和曲线长度进行评价。4 应根据气候条件、地形条件和交通组成,采用限制速度对合成坡度进行评价。5 改扩建城市道路项目评价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利用既有城市道路,但行驶方向发生改变的路段,应根据实际的线形指标,分析利用原超高值的合理性,并对采取的安全措施进行评价。2)采用单侧拼宽时,应对车道转换带位置、长度及其交通工程设施等进行评价。6.2.2 路基和路面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同29、路面材料衔接或路面抗滑能力易下降的路段,宜对提高路面抗滑能力所采取的措施进行评价。2 宜对路面的排水形式,以及凹形竖曲线底部、超高路段、超高过渡段的排水设施进行评价。3 改扩建城市道路项目尚宜评价原有排水设施的功能,并对改善设计进行评价。6.2.3 桥梁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上跨本项目桥梁的桥墩台与视距的关系,评价其设置位置对交通安全的影响。2 宜根据限制速度,结合桥梁纵、横坡度设置等情况,对桥面铺装抗滑的改善措施进行评价。3 宜根据降雨强度和桥梁纵坡评价桥面泄水孔的泄水能力,并评价桥面泄水对桥下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影响。6.2.4 隧道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对车行横通道或人行横通道的30、设置位置、设置数量和角度进行评价。2 当隧道内外路面抗滑能力存在差异时,宜对隧道洞口抗滑的改善措施进行评价。3 宜评价隧道照明、通风、消防和监控设施对交通安全的影响。4 隧道应急救援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根据隧道洞口线形、视距等,评价分离式隧道洞口交换联络车道的设置位置及其辅助设施等对交通安全的影响。2)宜对长隧道、特长隧道和隧道群的应急救援条件进行评价。5 改扩建城市道路项目中隧道评价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根据通行能力和交通安全情况,对改造后隧道的通风、照明、交通安全、监控、消防等设施改造方案进行评价。2)宜对新建或扩挖隧道的应急车道、车行横通道、人行横通道的布设情况进行评价。6.2.31、5 立体交叉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评价匝道宽度、平曲线长度、平曲线半径、纵坡、竖曲线半径及长度等对交通安全的影响。2 应对匝道限制速度协调性进行评价。相邻路段限制速度差值的绝对值或匝道最小圆曲线处预设限制速度与匝道设计速度之差大于20km/h时,协调性不良。3 视距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根据限制速度对匝道基本路段的视距进行评价。2)应根据限制速度,对分流鼻端、合流鼻端的通视情况进行评价。4 匝道出、入口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限制速度,对主线的相邻出口或入口之间、匝道的相邻出口或入口之间、主线的出口至前方相邻入口之间的距离进行评价。2)应根据主线限制速度以及匝道车道数、主线纵坡,32、对加(减)速车道长度进行评价。5 宜对改扩建城市道路的匝道限制速度协调性进行评价。6.2.6 平面交叉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对平面交叉设置的变速车道和转弯附加车道进行评价。1)变速车道宜按限制速度、交叉角度等,对其长度、宽度、纵坡,以及渐变段的宽度、长度等几何设计指标进行评价。2)宜根据平面交叉交通管理方式,按限制速度对左转弯附加车道长度和右转弯车道半径进行评价。2 宜根据城市道路等级及交通量等,对渠化设计中各方向车道数的合理性进行评价。3 宜对平面交叉采用的交通管理方式进行评价。6.2.7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交通标志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对标志的设置位置进行评33、价。宜根据限制速度对警告标志距危险点的距离进行评价。2)应对标志信息的合理性,指路标志信息的连续性、有效性及信息量进行评价。3)应结合限制速度对标志尺寸和标志字高进行评价。4)宜评价标志的反光强度等级与光线、气候条件及限制速度的适应性。5)应根据车道数、交通组成和标志的设置位置,对标志的支撑方式进行评价。6)应评价标志与标线对同一信息内容表述的一致性。2 交通标线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对标线的宽度、形式、颜色、反光等级等进行评价。2)应对路中设置的桥墩、隧道洞口、标志立柱等设置的立面标记进行评价。3)应对减速标线或减速路面的设置位置、设置长度进行评价。4)宜对振动标线进行评价。5)应对突起34、路标的位置和间距进行评价。3 应对轮廓标、线形诱导标志等视线诱导设施设置的位置和间距进行评价。4 护栏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填方、路侧临水或临崖等险要路段,与其他道路、铁路、轨道、油气管道并行路段,陡坡急弯路段等,应对其路侧采取的防护设施进行评价。2)应对护栏设置起点、终点、最小长度、最小间距和护栏端头处理方式进行评价。3)应对桥梁、隧道等构造物与其连接线护栏的衔接与过渡,以及不同刚度护栏之间的衔接与过渡设计进行评价。4)应根据中央分隔带宽度、交通组成、限制速度,以及陡坡急弯等线形条件,对中央分隔带护栏的防护等级和形式进行评价。5)路中或中央分隔带中存在桥墩(柱)等刚性固定物时,应对护栏的35、设置形式进行评价。6)设有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路段和桥梁,宜对其隔离设施进行评价。5 公交车停靠站路段,宜对其设置位置、加(减)速车道长度等进行评价。6 连续上坡路段、连续长陡下坡路段、长下坡接小半径曲线路段、桥隧相连路段、隧道与立体交叉相连路段、多雾路段、路侧干扰严重路段、路侧险要路段等,应对其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综合设置进行评价。7 改扩建城市道路项目评价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既有交通安全设施在改扩建中加以利用时,应对其形式、性能等进行评价。2)同向分离路段、不同加宽方式的过渡段,应对其交通安全设施、监控设施等进行评价。3)宜对同向分离路段起点的过渡段、靠近立体交叉出口的同向车道分隔带开36、口段的照明进行评价。4)改扩建城市道路拟新增车行开口时,应评价新增车行开口与其他车行开口或交叉口的间距,及其进、出口等对交通安全的影响。8 宜对限速方案进行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根据城市道路等级、交通量及交通组成、横断面宽度等,对采用的限速方式进行评价。2)宜根据线形条件、限制速度等,对采用的限速值进行评价。对受城市道路几何线形、构造物、路侧干扰和暴雨、多雾等严重影响路段的限速值,宜进行重点评价。6.2.8 改扩建城市道路项目应根据项目影响范围内路网的城市道路等级、交通组成、交通流特性等,结合既有城市道路现状、改扩建方案等,对交通组织设计进行评价。7 竣工阶段7.1 总体评价7.1.137、 应分析城市道路项目的特点,评价其对交通安全的影响。7.1.2 应对施工图设计审查中与交通安全相关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7.1.3 当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过安全性评价时,应对安全性评价意见的响应情况进行核查。7.2 安全状况评价7.2.1 路线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实地驾驶状况对路线平、纵线形的连续性和协调性以及横断面过渡的顺畅性进行评价。2 应根据实地驾驶状况,对城市道路平面、纵断面视距进行评价。7.2.2 路基和路面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对路侧障碍物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价。2 应对路基、路面排水设施进行评价。7.2.3 桥梁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存在桥头急弯路段时,应对相关的38、标志、标线、速度控制设施等进行评价。2 应对桥梁护栏与路基护栏衔接过渡段进行评价。3 应根据实地驾驶状况评价上跨本项目的桥梁的墩台和上部结构对本项目视距的影响。4 当上跨本项目的桥梁的桥墩台与位于本项目路侧安全净区范围内时,应对桥墩台的防护设施进行评价。5 应对与侧风相关的标志和速度控制设施等进行评价。7.2.4 隧道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实地驾驶状况,对隧道洞口段线形连续性及其视距进行评价。2 应对隧道进出口路面的防滑过渡进行评价。3 应对隧道洞口检修道端头与洞外护栏的衔接过渡进行评价。4 应根据实地驾驶状况,评价隧道照明的实际效果,并对洞口眩光的情况进行评价。5 宜对隧道监控、通风39、消防等设施的设置情况进行评价。6 对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的隧道,应对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安全隔离设施进行评价。7.2.5 立体交叉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实地驾驶状况,对分、合流鼻端的通视情况,以及加(减)速车道长度、匝道的速度协调性进行评价。2 应根据实地驾驶状况,对立体交叉出口标志信息进行评价。7.2.6 平面交叉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实地驾驶状况,对通视三角区的通视情况进行评价。2 应对交通管理方式及交通组织措施进行评价。3 应对与行人和非机动车相关的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进行评价。7.2.7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标志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现40、场对标志的设置效果和位置进行评价。2)应根据路网情况和实地驾驶状况,对标志信息的准确性、连续性进行评价。3)应对标志的信息量进行评价。4)应对标志与对应标线信息的一致性进行评价。5)应评价树木、边坡绿化、构筑物、广告牌等对标志视认效果的影响。6)应根据实地驾驶状况评价标志在夜间的视认效果。2 标线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实地驾驶状况,对标线在夜间的视认和诱导效果进行评价。2)应对禁止超车路段的标线设置情况进行评价。3 护栏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对护栏的设置情况迸行评价。2)应对分流鼻端的防撞设施进行评价。3)高填方、路侧临水等险要路段,与其他道路、铁路、轨道交通、油气管道并行路段,陡41、坡急弯路段等,应对其路侧采取的防护设施进行评价。4 防眩设施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对防眩设施的设置情况进行评价。2)应在夜间检查防眩板的防眩效果。5 应检查视线诱导设施在夜间的诱导效果。6 当城市道路跨越铁路、轨道交通、通航河流、交通量较大的其他城市道路时,应对其桥梁的防落网进行评价。7 宜对路段的监控设施的设置情况进行评价。8 应对应急车道的交通安全设施进行评价。9 连续上坡路段、连续长陡下坡路段、长下坡接小半径曲线路段、长大隧道路段、桥隧相连路段、隧道与立体交叉相连路段、多雾路段、路侧干扰严重路段、路侧险要路段等,应对其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综合设置进行评价。10 可对限速方案进行评价,42、重点评价受城市道路项目中几何线形、构造物、路侧干扰和气象条件等影响的受限路段限速值。8 运营阶段8.1 总体评价8.1.1 应根据交通量及交通组成、城市道路环境、安全管理、气候条件、交通事故等,评价城市道路项目运营后的交通运行特点对交通安全的影响。8.1.2 应调研运营情况、交通事故主要原因、交通事故频发路段和交通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8.1.3 应进行资料收集,资料的质量、数量和时效应满足评价要求。收集资料宜包括下列内容:1 与安全性评价相关的现行标准。2 近3年及以上的交通量和交通组成等统计资料。3 近3年及以上的交通事故详细资料,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状况、事故形态、事故原因、伤43、亡人数、事故车型等信息。4 相关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或竣工图。5 竣工验收中与交通安全相关的资料。6 其他可用于安全性评价的资料。8.1.4 宜进行城市道路使用者问卷调查,主要调查安全运营需求、安全管理措施的效果,以及对安全改善的建议等。8.1.5 交通事故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对交通事故次数、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等进行统计,分析交通事故变化的趋势。2 应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分布、空间分布、原因分布、气候特征等进行分析,总结交通事故的统计规律。3 应根据交通事故的空间分布对事故频发路段进行鉴别,确定其起、终点范围,并分析事故频发原因。4 宜对典型的重大、特大交通事故进行个案分析。8.1.6 44、可对与应急救援相关的城市道路设施和应急预案进行评价。8.2 安全状况评价8.2.1 应进行城市道路项目安全状况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沿城市道路双方向进行连续摄像或拍照,对城市道路状况进行记录。2 应重点调查事故频发路段。3 事故频发路段或拟进行速度控制的路段应进行断面速度现场观测。4 城市主干路应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等路侧干扰情况进行调查。8.2.2 路线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现场观测数据确定代表车型的运行速度,评价运行速度与设计速度协调性。2 应根据实地驾驶状况对平、纵面线形的连续性和视距进行评价。3 应根据实际的交通组成对小半径圆曲线路段的加宽值进行评价。8.2.3 45、路基和路面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对城市道路建筑限界进行评价。2 应对位于路侧安全净区范围之内的路侧障碍物进行评价。3 侧滑和尾随相撞事故频发的路段,应对其路面抗滑能力进行评价。4 应对排水设施的养护状况及其排水能力进行评价。8.2.4 桥梁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评价桥梁与桥梁引线的线形协调性。当存在桥头急弯路段时,应对相关的标志、标线、速度控制设施等进行评价。2 应对桥梁护栏与路基护栏衔接过渡段进行评价。3 应根据实地驾驶状况评价上跨本项目的栋梁的桥墩台和上部结构对本项目视距的影响。4 当上跨本项目的桥梁的桥墩台位于路侧安全净区内时,应对桥墩台的防护设施进行评价。5 应检查桥头接线处、46、桥梁伸缩缝处是否存在影响交通安全的跳车现象。6 应检查桥梁是否会出现易湿滑的现象。7 桥上设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时,应检查其与行车道的隔离设施。8 应对与侧风相关的标志和速度控制设施等进行评价。8.2.5 隧道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实地驾驶状况对隧道洞口段线形连续性及其视距进行评价。2 应对隧道洞内、外衔接路段的路面抗滑能力及过渡进行评价。3 应对隧道洞口横断面变化及其防护设施的衔接与过渡进行评价。4 应根据实地驾驶状况评价隧道洞口亮度及照明过渡对交通安全的影响。5 宜对隧道监控、通风、消防等设施的设置情况进行评价。6 对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的隧道,应对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安全隔离设施47、进行评价。8.2.6 立体交叉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对立体交叉之间,以及立体交叉与隧道、城市轨道交通等的间距进行评价。2 应根据实地驾驶状况和运行速度,对分、合流鼻端的通视情况进行评价。3 应根据实地驾驶状况和运行速度,评价出口匝道分流鼻端至匝道控制曲线起点路段的长度和速度过渡对交通安全的影响。4 应对车道数平衡,以及变速车道、辅助车道、交织区长度进行评价。5 应根据实地驾驶状况,对立体交叉出口标志信息进行评价。8.2.7 平面交叉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通过现场观测,评价平面交叉的位置、形式、交叉角度、间距等对交通安全的影响。2 应结合运行速度,对通视三角区的通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348、 应对交通渠化设施,以及与行人和非机动车相关的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进行评价。4 宜根据相交城市道路等级、直行和转弯车辆比例、历史交通事故情况等,对转弯车道和附加车道进行评价。5 宜根据平面交叉转向交通量和现场条件,对采用的交通管理方式及交通组织措施进行评价。8.2.8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对标志、标线、护栏、防眩设施、视线诱导设施、防落网进行评价,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2.7条的有关规定。2 宜对路段的信号灯、监控、照明等管理设施的设置情况进行评价。3 应对公交停靠站的设置位置、长度等进行评价。4 连续上坡路段、连续长陡下坡路段、长下坡接小半径曲线路段、长大隧道路段、49、桥隧相连路段、隧道与立体交叉相连路段、多雾路段、路侧干扰严重路段、路侧险要路段等,应对其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综合设置进行评价。5 当限速方案难以满足交通安全或通行效率需求时,可结合运营需求、城市道路条件、运行速度、交通安全状况等对限速方案进行评价。8.2.9 占道施工作业影响区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对占道施工作业影响区的可见性及相关安全设施进行评价。2 宜评价占道施工作业期间采取的交通组织措施对交通安全的影响。附录A 城市道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报告格式A.1 报告格式说明A.1.1城市道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1 封面;2 资质证书;3 著录页;4 目录;5 正文。A.1.2封面宜50、包括下列内容:1 评价项目名称;2 评价阶段;3 标题;4 承担单位名称;5 评价报告完成日期。A.1.5著录页宜包括下列内容:1 评价项目名称;2 评价阶段;3 标题;4 承担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员姓名;5 承担单位名称及公章或技术成果章;6 承担单位资质证书名称及编号;7 评价报告完成日期。A.2安全性评价报告正文格式A.2.1安全性评价报告正文应由下列部分组成:1 概述。阐述安全性评价背景及目的、工作依据、工作过程和调研情况。2 建设项目概况。说明城市道路项目的工程概况、自然地理状况、交通量和交通组成及服务水平、与沿线其他道路、轨道等的关系、主要技术指标规定值及51、其采用值、主要技术经济数据等。运营阶段评价尚需说明交通管理状况、安全改善概况和事故概况等。3 总体评价。分析城市道路项目特点和环境对交通安全的影响,确定评价的重点。运营阶段评价尚需对运营调研结果和交通事故进行分析。4 比选方案评价(初步设计阶段)。从交通安全的角度对同深度比选方案进行比较,分析评价结果,并提出安全性占优的路线方案。5 设计要素评价 (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从交通安全的角度对路线、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互通式立体交叉、平面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的设计方案进行评价。6 城市道路项目安全状况评价(竣工阶段、运营阶段评价)。从交通安全的角度对路线、路基、路面、桥梁、隧道52、互通式立体交叉、平面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的现状进行检查和评价。7 评价结论及建议。本标准用词说明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引用标准目录1 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53、GB 51286-20182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2011(2019年版)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0094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5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2016年版)6 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 193-20127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 129-20098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9 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JTG B05-2015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城市道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标准(DBJ50/T-20*)条文说明1 总则1.0.1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统一重庆市城市道路项目安全54、性评价的技术要求和评价内容,保证评价的质量。此外,本标准中的“交通安全”与现行行业技术标准条文中出现的“行车安全”、“运行安全”、“运营安全”等词语相对应。为了更加科学准确地表达词义,满足应用习惯,本标准将对应词语统一表述为“交通安全”。1.0.2 主要适用于重庆市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城市道路的项目安全性评价。安全性评价理念已被广泛接受,在快速路和主干路城市道路的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安全性评价需求日益增长。因此,结合目前的交通安全形势,本条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本标准中提到的“安全性”指在工程质量满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为城市道路使用者提供有利于交通安全的道路、设施和交通环境。2 术语2.55、0.1 国外的道路安全审计(Road Safety Audit,简称RSA)起源于英国,部分欧美国家相继实施。我国交通运输部于2004年11月1日发布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指南(JTG/T B05-2014),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推荐性标准,在公路交通行业内正式施行,同时也将安全性评价理念正式在国内进行了推广。又于2015年12月23日发布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JTG B05-2015),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指南(JTG/T B05-2014)同时废止。城市道路项目安全性评价,其核心为评价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和交通环境等对交通安全的影响,目的是通过评价提供有利于交通安全的条件56、,从而减少交通事故,降低交通事故危害程度,提高安全水平。根据国际惯例和国内进行安全性评价的实践经验,为了使评价结论客观公正,城市道路安全性评价通常由业主单位或相关管理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承担。第三方单位通常指具有市政行业相关资质,且与本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无直接 利益关系的单位。 30 3 基本规定3.0.1 城市道路采用的设计车辆其外廓、载质量和动力性能是确定城市道路几何参数的主要依据。安全性评价以设计车辆作为评价代表车型。此外,在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评价时,还需要根据预测交通组成,重点考虑城市道路几何设计对交通组成中所占比例较高车型的影响。如交通组成中的大型车比例高,则重点考虑57、采用大型车运行速度评价视距等;在连续上坡小半径圆曲线超高段,既要考虑小型车运行速度对安全的影响,又要考虑大型车重心对安全的影响。在运营评价时,重点考虑项目运营后的交通组成和交通事故情况,如连续长陡下坡大型车事故多,则重点考虑大型车的速度控制、制动性能等评价内容。3.0.2 城市道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报告适用范围包括由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竣工阶段和运营阶段。3.0.3 1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通过对城市道路项目方案中影响交通安全的因素进行评价,为工程可行性研究工程方案和下阶段设计提供安全建议;同时,还需适当考虑对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的影响。2 初步设计58、阶段从交通安全的角度对路线方案进行评价,为辅助设计方案比选、优化推荐方案提供依据。3 施工图设计阶段通过评价交通工程及沿线附属设施设计与线形指标、结构物、交通环境等的协调性,为优化交通工程及沿线附属设施设计提供建议。4 竣工阶段是施工后、通车前检验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实际效果的最佳时机,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竣工阶段的安全性评价需要结合施工图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和竣工验收评定资料等,强调评价人员全程踏勘现场感受行车环境,评价开放交通前交通工程及沿线附属设施的设置情况,并核查设计变更或施工后沿线环境变化是否带来新的安全问题等。5 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运营阶段评价通常是在城市道路建成通车5年以上并通过竣工验收59、后进行。3.0.4 2驾驶模拟方法通常在驾驶模拟舱系统中实现。驾驶模拟舱系统由驾驶模拟舱、场景投影设备、计算机和软件系统等构成,是测试驾驶行为的实验平台。驾驶模拟方法不仅可构建地形、地物、道路线形、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流等的三维场景仿真实验环境,而且可以让驾驶人真正感受车辆模拟启动、加减速、转向、制动等过程中汽车发动机声音、车辆振动以及转弯离心力变化的感觉。驾驶模拟方法提供了动态测试和记录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轨迹、驾驶人生理心理等实验数据,是测试复杂的道路交通环境下驾驶行为变化、交通安全的一种有效手段。4鉴别事故频发路段经常采用的方法有:事故数和事故率标准判定法、累计频率曲线法、质量控制法、模60、糊聚类法、安全系数法及公路事故鉴別专家系统法等,其中,事故数和事故率标准判定法是相对简单可行的方法。4 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4.1 交通安全影响评价4.1.3 视距驾驶人从发现障碍物开始到决定采取某种措施的这段时间内车辆沿路面所行驶的最短行车距离为视距,包括停车视距、会车视距、错车视距和超车视距等。在城市道路设计中,主要考虑停车视距。各级城市道路的停车视距不应小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 193-2012表6.6.1的规定值。对货车比例较高的道路,应验算下坡段货车的停车视距,不应小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 193表6.6.6的规定值;城市地下道路设置平曲线及凹型竖曲61、线路段,必须进行停车视距验算。 33 5 初步设计阶段5.2 比选方案评价5.2.1-5.2.3 方案比选是初步设计阶段的重要工作,推荐方案往往是在多方案比选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工程投资、环境等因素而得到的结果。通过比较和评价同深度比选方案中与交通安全相关的内容,定性说明各方案的评价结果,并从交通安全角度提出安全性占优的方案。5.3 设计要素评价5.3.1 1 限制速度协调性评价是由运行速度协调性评价引申出来的。3 相邻路段限制速度差值为分析单元起点、终点的运行速度差值。根据相邻路段限制速度协调性评价经验,当相邻路段限制速度为加速时,一般认为对安全的影响不大;而相邻路段限制速度为减速且短距离内减62、速幅度大时,一般认为过大减速度影响安全,需要进行分析。5.3.2 1 1)驾驶人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车辆通常要受到道路限制速度的约束,行驶速度一般还会受到线形条件、交通状况及自身的驾驶技术等条件的影响。道路线路选取的圆曲线半径既要适应沿线地形地物条件变化,又要与前后线形相协调。若采用与驾驶期望差别大的小半径圆曲线,会造成运行速度突变,导致不安全驾驶行为的发生。道路限制速度一般由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性质、等级、时段和天气等设置,在特殊路段可能与设计速度不一致。因此,本规范采用限制速度对接近最小半径的圆曲线进行评价。当采用限制速度评价吋,圆曲线半径采用式(5-1)进行计算。R=V限2127(+i) (63、5-1)式中:R路段限制速度要求的圆曲线半径(m);V限限制速度(km/h);横向力系数;i路拱横坡度()。横向力系数值的大小既要考虑路面与轮胎之间的摩擦系数,还要考虑驾乘人员的承受能力和舒适感。综合平衡二者后,表5-1列出了不同限制速度与横向力系数的关系。表5-1 速度与横向力系数关系一览表限制速度(km/h)1201008060504030横向力系数0.100.120.130.150.150.150.162)回旋线接近公路行驶车辆在弯道上行驶的轨迹,回旋线参数及其长度直接影响线形设计的安全、视觉效果等方面。合理的回旋线长度能使驾驶人从容操纵转向盘,适当的离心加速度变化率能使驾乘人员感觉安全64、舒适。因此,需要对回旋线参数和长度进行检验。曲线间最小直线长度是基于保证线形视觉连续性考虑的。反向曲线间直线长度过短,驾驶人转弯操作频繁,易造成心理紧张,使驾驶人难以稳定保持行车轨迹;同向曲线间直线长度过短,容易形成两段曲线反向弯曲的错觉,导致整个线形缺乏连续性。最大直线长度主要考虑驾驶人的视觉效果和心理上的承受能力,避免驾驶疲劳或急躁超速。平曲线长度主要根据限制速度评价最小长度。2 1)视距是保证交通安全的重要因素。当城市快速路两侧设置辅路时采用四幅路,两侧不设置辅路时采用两幅路,都设置有中间分隔带,采用分向分道行驶,不存在会车和对向超车需求,因此对于快速路主路只需要评价停车视距;由于设于65、主路单侧的辅路可以采用单向或者双向交通,因此,对于采用双向交通的辅路需要保证停车、超车的交通安全,应评价停车视距、超车视距。城市主干路采用双向行驶的交通组织方式,一般采用四幅路或三幅路,因此,应根据有无中间分隔带来进行视距评价。无中间分隔带的需要保证停车、超车、会车的交通安全,应评价停车视距、超车视距、会车视距需要保证因此,有中间分隔带的只需要保证停车、超车的交通安全,应评价停车视距、超车视距。3 1)安全分析表明,连续上坡、连续下坡路段对交通安全有一定影响。对于快速路、主干路应采用合理的平均纵坡,以提高纵坡路段的通行能力和运行安全。本规范提出对连续上坡或连续下坡进行评价,主要是针对坡度、坡长66、平均纵坡等,结合运行速度及其变化、不同车型速度差、大型车制动效能等进行检验分析,为优化线形、完善安全设施、实施管理等综合措施提供依据。2) 凸形竖曲线最小半径的取值与缓和冲击、视距要求有关;凹形竖曲线最小半径取值与缓和冲击、车辆前灯光束照射距离、跨线桥下视距要求有关。本标准推荐采用限制速度对凸形竖曲线视距、凹形竖曲线缓和冲击的要求、跨线桥下视距等进行检查。竖曲线长度一般不短于3s限制速度行程长度。4 4)单向2车道的高架快速路应设置2.5m宽连续或不连续停车带,不连续停车带应每500m左右设一处,便于车辆出现紧急状况时临时使用,以保证交通的安全和畅通。5 为了提高道路分合流部的运用效率,达到67、理论通行能力,在分合流处必须保持车道数的平衡。在分流处,分流点前车道数必须大于或等于分流点后的车道数之和减去1,。在合流处,合流点后的车道数必须大于或等于合流点前的车道数之和减去1。即:NCNF+NE1 (5-2)式中 NC分流前或合流后的主线车道数; NF分流后或合流前的主线车道数; NE匝道车道数。当不满足以上要求时,须增设辅助车道。5.3.3 1 路侧净区内的障碍物直接影响失控车辆的安全。障碍物包括排水设施、路缘石、跨线桥墩、标志立柱、照明灯杆、行道树等。常用的处理措施如下:去除路侧净区内的障碍物;重新设计障碍物,使失控车辆能安全越过;将障碍物移至不易被失控车辆碰撞的位置;通过采用解体消68、能设施或结构减少失控车辆撞击的严重程度。在以上四种措施不能实施而导致驶岀路外车辆产生的事故严重程度高于碰撞护栏的严重程度时,考虑设置护栏或缓冲设施。如因条件限制不能实施上述方案,则需要对障碍物加以视线诱导和警示。评价时需结合实际情况,科学选用处理措施,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小对失控车辆的危害程度。2 快速路中间分隔带紧急开口和主干路两侧分隔带路侧开口的位置、间距应满足主线车流稳定、交通安全的要求。5.3.4 3 当桥梁上跨被评价城市道路项目时,上跨桥梁的桥墩台有时会阻挡驾驶人的视线,可能导致圆曲线路段视距不足而影响交通安全,需要评价桥梁墩台对被评价城市道路视觉条件的影响。评价时根据限制速度、桥梁墩台69、距离行车道的距离等对视距进行验算。当上跨桥梁位于被评价城市道路的小半径凹形竖曲线附近时,驾驶人的视线有可能被上跨桥梁的上部结构遮挡,需要评价上跨桥梁的上部结构对被评价城市道路视觉条件的影响。根据主线车辆的限制速度与竖曲线半径、上跨桥梁梁底净空等对视距进行验算。5.3.5 2 隧道洞口附近积水、结冰等情况直接影响交通安全。隧道洞口附近设置竖曲线,特别是竖曲线上纵坡接近平坡时,往往造成排水不良。5.3.6 2 立体交叉间距是保证交通安全的重要指标。当间距达不到一般最小间距要求时,会因为频繁的分、合流等导致事故率增加。当相邻立体交叉的间距超过设置3个出口预告标志所要求的距离时,间距的大小对安全几乎没70、有明显影响。互通式立体交叉与隧道之间的间距主要考虑如下内容:(1)隧道出口端与前方主线出口的间距:评价主要考虑满足设置完善的指路标志的需要;对于山区城市隧道出口与前方主线出口之间间距偏小的情况,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JTG/T D21-2014)第5.4.5条规定的最小净距是驾驶人在完成明适应、寻找间隙、变换车道和出口确认等过程中行驶的距离。由于最小净距假定的前提是出口预告标志的辨认、读取和行动决策等过程在岀隧道前完成,所以评价时既需考虑最小净距提出的前提条件是否可以成立,又要考虑保证车辆在限制速度下的最小净距。(2)主线入口与前方隧道之间的净距:评价时需要考虑寻找间隙、车辆驶入主线调整车速和71、位置、隧道入口段的光环境变化和驾驶人暗适应过程等因素。3 若立体交叉出入口形式频繁变化,驾驶人到达出入口时容易岀现犹豫、误判,甚至导致错过岀入口,影响交通安全。评价出口形式时需注意:分流鼻端统一设置于交叉点之前或之后(最好设置于交叉点之前),且采用单一的出口方式。当分流的交通量主次分明时,次交通流统一在主交通流的右侧分流,而不采用左、右侧交替分流的方式。5 当立体交叉各路段和各部位的服务水平差别过大,或者与交叉城市道路的服务水平不协调时,可能岀现交通流严重紊流,局部路段出现交通瓶颈,不仅影响运行效率,而且降低交通安全水平。因此,本款提出对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等进行评价。评价时重点针对交通量明显变72、化的交织部位或路段。考虑到服务水平与交通安全的关系,以及在初步设计阶段实际评价的难度,本款在用词上采用“可”。5.3.7 1 本条适用于主干路的平面交叉评价,也包括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端部的平面交叉评价。平面交叉间距直接影响到城市道路功能的发挥和交通安全。为满足转向车辆变换车道所需最短长度、满足红灯期车辆最大排队长度,以及满足进出口道总长度的要求,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第4.1.3条提出了平面交叉的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50m。研究表明,平面交叉间距越小,数量越多,横向干扰越大,对城市道路通行能力和交通安全影响也越大,造成的交通延误也越严重。因此,本款要求对平面交叉的间距73、进行评价。3 按交通组织方式,平面交叉口分为信号控制交叉口、无信号控制交叉口和环形轿车口三种。其中,信号控制交叉口分为进口道展宽交叉口和进口道不展宽交叉口;无信号控制交叉口分为右转交叉口、让行交叉口和全无管制交叉口。不同交通管理方式条件下,所形成的冲突点数量和冲突区域大小不同。平面交叉形式需要选用使主要公路交通顺畅、冲突点数量少、冲突区域小的形式。4 平面交叉范围内的通视三角区是保证平面交叉设计安全的关键要素。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 51286-2018)第3.4.8条强调道路与道路的平面交叉口,以及无人看守或未设置自动信号的道路与铁路平交道口的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妨碍驾驶员视线的74、障碍物。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第4.3.3条规定了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的停车视距。当评价发现通视三角区存在视线遮挡时,应提出安全措施。5.3.8 1 从系统论的角度考虑交通安全设施的综合效果是极为重要的,因此,本条提出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设计原则、设置类型等需要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意图、交通运行特点和安全运营需求相适应,以达到各种安全设施之间、安全设施与沿线设施之间充分配合,发挥作用。4 气象灾害多发路段主要指经常受暴雨、降雪、团雾、凝冰、侧风、风吹雪等严重影响的路段。6施工图设计阶段6.2设计要素评价6.2.1 1 从保证交通安全的角度出发,本款规定对超高值的75、运用进行评价。评价时需要注意结合限制速度、大型车比例、气象条件等对超高值和最大超高值进行评价。在评价超高值时,考虑车辆运行的实际情况,采用预测限制速度进行计算。当采用路段限制速度计算的超高值大于设计速度对应的超高值时,需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对加大超高值或维持原设计超高值,以及增加速度控制设施等方案进行分析和比较。超高值采用式(6-1)进行计算。 (6-1)式中:超高值;限制速度(km/h); 圆曲线半径(m);路面与轮胎之间的横向摩阻系数。超高设置既要考虑车速较高的小型车安全行驶,又要考虑车速较低的大型车安全行驶。曲线上行驶需要选择合理的超高,有效避免横向倾覆和横向滑移。在车速较高的情况下,76、离心力较大,为了平衡离心力需要较大的超高;而在车速较低的情况下,离心力较小,在纵坡陡、超高大的路段,车辆有沿着路面最大合成坡度下滑的危险。一般来说,滑移先于倾覆发生。但是如果大型车载货后重心较高,也有可能出现倾覆现象。此外,大坡度下坡与圆曲线组合在一起时,拖挂车等大型车辆的行驶稳定性将受到不利影响。当半拖挂车在下坡路段实施制动时,货物位移作用使得车辆后轴支撑的侧向力减小,当车辆的限制速度接近曲线上的最大安全速度时,后轮可能偏离轨迹,导致车辆翻转。为了抵消大坡度下坡与圆曲线组合时对拖挂车稳定性造成的不利影响,位于大坡度下坡路段(一般纵坡大于3%)的圆曲线超高值需适当提高,并按式(6-2)进行计算77、: (6-2)式中:大坡度下坡路段的最小超高值; 纵坡,取绝对值; 按非大坡度下坡路段设计的超高值。2 研究表明,车辆在圆曲线内行驶,后轮轨迹半径比前轮轨迹半径小。对于大型集装箱铰接货车来说,将增加车辆侵入车道外侧的危险。当载货汽车比例较高时,快速路和主干路在圆曲线半径小于等于250m的路段设置加宽,可以保证铰接货车转弯和会车的安全性。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 193-2012)规定了圆曲线路段3类加宽,对应不同的加宽值,适用不同的条件。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表5.3.1-4规定了匝道圆曲线路段路面加宽的加宽值。6.2.2 1 不同路面材料衔接或路面抗滑能力易下78、降的路段主要有连续上坡路段、连续长陡下坡路段、隧道洞口、大型桥梁路段、桥隧相连路段等。连续上坡路段因大型车特别是超载车辆爬坡时会排出大量尾气,油气沉积在路面上而降低路面的摩阻系数;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因大型车辆常采用淋水制动,水遗洒在路面上也会降低路面摩阻系数,造成车辆打滑、行驶不稳。4 改扩建城市道路路面拼宽后路表汇水面积加大,对城市道路排水的要求相应提高,需要对排水设施是否满足改扩建后的排水需求进行评价。6.2.3 1 上跨桥梁的墩台等障碍物存在于路侧时,一旦车辆与之发生碰撞,对车辆本身及上跨桥梁的安全都将带来危害。当上跨桥梁墩台位于计算路侧净区之内时,需要进行有效的防护,并保证防护设施在碰79、撞变形后,不伤及上跨桥梁墩台,同时将碰撞后的车辆伤害降到最低。6.2.4 2 调研表明,当隧道内外路面抗滑性能差异大时,车辆在加、减速等过程中容易打滑,会导致隧道出入口的事故率相对较高。3 城市隧道的照明尤其是洞口处的照明对车辆行驶安全的影响很大,这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人的视觉功能对于由明到暗的变化需要有一个适应的过渡期,即暗适应。隧道内外明暗差很大时,驾驶人在隧道进口处往往会感觉洞口黑暗,以至于无法辨认洞口附近的状况和车辆,产生“黑洞效应”。此时,驾驶人可能进行急减速、制动、转向等操作,一旦操作失误会导致车辆失控撞击隧道壁或被后车追尾。另一方面,在隧道出口附近,白天驾驶人看到的是一个80、刺眼的眩亮白洞,此时形成“白洞效应”。“白洞效应”会降低驾驶人出洞口时的视觉功能,从而无法看见或准确判断前方线形和车辆。夜间正好与白天情况相反,在“黑洞效应”作用下驾驶人出洞口时看到的不是亮光而是黑洞,难以辨清洞外线形及路面上的障碍物。4 分离式隧道洞口交换联络车道及其辅助设施有助于保障交通安全。长隧道和特长隧道需在同向分离路基前、隧道口转换车道前设置信息发布设施及车道引导设施,根据不同路幅的交通状况及时调节交通流的分配。设置隧道群将使车辆在很短的时间内频繁进出隧道,明暗变化以及行车环境的改变对驾驶人心理和生理均有一定影响。隧道群路段往往桥隧相接,应急救援难度较大。5 改扩建城市隧道单方向行车81、采用两个隧道分行将成为比较普遍的现象。为了便于事故救援、解决驾驶人选择车道带来的安全问题和交通量不平衡问题。6.2.5 2 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通常是单车道或双车道。评价重点是线形指标较低的匝道,评价时优先选择自主标定限制速度预测模型参数,或经过项目所在地区验证后的限制速度预测模型。3 匝道基本路段是指匝道上车辆运行不受分、合流和交织影响的路段。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第5.3.2条第4款对匝道的停车视距进行了规定,对分流鼻端前的路段应进行识别视距检验。6.2.6 3 考虑相交城市道路的功能、技术等级、交通量等方面,结合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82、和道路交通信号灯(GB 14887-2011)有关条文,对采用主路优先、无优先交叉和信号交叉三种管理方式进行评价。6.2.7 1 标志是为虽不熟悉周围路网,但对于出行路线有一定规划的出行者服务的。不同的标志设置要协调前后标志之间的位置,避免相互遮挡。标志设置路段有监控设施、照明设施、信息发布设施或者构造物时,也要协调相互位置,避免遮挡。交通标志的信息内容需通过重复设置或者连续设置来逐级传递。若同一位置的信息量适当,则可以使以正常速度行驶的驾驶人识别和理解信息。反之,如果标志内容不准确或者信息量过大,则会影响视认效果和交通安全。因此,本款规定对标志信息的合理性、指路标志信息的连续性、有效性及信息83、量进行评价。标志尺寸和字高按照表6-1表6-4进行评价。多车道城市道路设置标志时,考虑内侧车道可能被外侧车道大型车辆遮挡视线的情况,一般在内侧行车道上方或采用门架式支撑结构增设必要的标志。表6-1 警告标志尺寸与评价限制速度的关系限制速度(km/h)1009070604030三角形边长(cm)1301109070黑边宽度(cm)9765黑边圆角半径(cm)6543表6-2 禁令标志尺寸与评价限制速度的关系限制速度(km/h)1009070604030圆形标志圆形外径(cm)1201008060红边宽度(cm)121086红杠宽度(cm)97.564.5三角形标志三角形边长(cm)一一9070红84、边宽度(cm)97表6-3 指示标志尺寸与评价限制速度的关系限制速度(km/h)1009070604030圆形直径(cm)1201008060正方形边长(cm)1201008060长方形边长(cm)190140160120140100单行线标志(长方形)(cm)1201601005080406030会车先行标志(正方形)(cm)8060表6-4 汉字最小高度与评价限制速度的关系限制速度(km/h)汉字高度(cm)限制速度(km/h)汉字高度(cm)1206060803010012050406020801004040104 路侧护栏和中央分隔带护栏评价时,需收集城市道路平纵面线形、填挖方、交通量85、及交通组成、限制速度等数据,了解城市道路路侧净区内的各种障碍物分布,与其他城市道路、铁路等交叉的情况。评价时需根据车辆驶出路外可能造成的事故严重程度确定是否设置路侧护栏,按照现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2011)规定的原则核查。选择护栏形式时,需考虑下列因素:护栏的防护性能、受碰撞后的护栏变形程度、护栏所在位置的现场条件、护栏材料的通用性、所在地区现有公路护栏使用的效果、护栏的全寿命周期成本、护栏养护工作量的大小和养护的方便程度等。7 不同加宽方式的过渡段衔接主要包括:路基段双侧加宽与单侧加宽路段的衔接、不同方向单侧加宽路段的衔接、直接加宽和分离加宽路段的衔接三种方式。86、本款要求对其交通安全设施、监控设施等进行评价。此外,第7.5.8条规定,当夜间交通量大时,同向分离路段起点的过渡段、靠近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的同向车道分隔带开口段宜设置照明设施。8 由于限速方案需要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前提下,充分权衡安全和效益才能决策,考虑到施工图设计阶段的限速方案是初步方案,安全和效益尚需在运营期进一步验证,因此,规范在用词上采用“宜”。评价时主要对限速方式和限速值进行评价。限速值的取值需综合考虑法律法规、道路功能、设计指标、车辆运行特点、路侧环境和交通安全特点等因素,并考虑交通执法的形式和可操作性。各种限速方式需与限速值相匹配,如全段统一限速和分区段限速,主要从城市道路87、设计指标的均衡性特点来考虑限速值的选择;分车型限速主要从我国小型车和大型车的速度特点来考虑限速值的选择;分车道及分车型结合限速侧重从车型速度特点和车道功能来考虑限速值的选择;可变限速侧重从极端气象条件和突发紧急情况等来考虑限速值的选择。6.2.8 改扩建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需在保障运营车辆、施工车辆和施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施工期间对区域路网的交通影响,并使施工工序、施工时段与交通组织的时间相协调,以保证施工期间的交通安全。安全性评价时可采用交通仿真方法,评价影响区域路段的通行能力、服务水平、交通流向、延误等技术指标。 43 7竣工阶段7.2 安全状况评价7.2.4 5 正常交通工况下88、,隧道照明、通风、消防、监控设施等与工程质量相关,如遇涉及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内容,宜接查阅和引用相应的检验评定结果,必要时也可以提出补充检测的建议。对交通阻滞、火灾等异常工况的评价涉及应急救援设施的,必要时,需结合项目情况提出进行专项评价的建议。考虑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和条文可操作性,规范用词采用“宜”。7.2.7 1 标志评价主要通过评价人员和驾驶人实地驾驶,根据直观感受检查各种标志的视认效果,主要检查警告标志是否齐全,指路标志提供的信息是否完整、及时、准确和连续,以及标志与标线配合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3 需根据实际情况评价路侧护栏和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核查是否需要增补护栏或者调整护栏等级,评价89、护栏过渡和护栏端头处理是否符合要求。如果发现防护设施存在缺陷或漏洞的路段,需对照施工图设计核查护栏设置的位置、间距、长度、高度等情况。当涉及护栏施工的工程质量或结构安全的问题时,评价时以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抽检和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检测认定的结果为准。4 当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为A级时,一般适用于快速路,中、长、特长隧道及特大型桥梁,中间带必须连续设置防眩设施。防眩设施主要包括防眩板、防眩网和植物防眩。设置防眩设施的目的是避免或减弱夜间对向车辆的眩光。如果防眩设施设置不当,则可能导致防眩效果不佳或视距不良。因此,本款规定对防眩设施的设置情况和夜间实际效果进行评价。7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90、CJJ 37-2012)第14.3.1条和第14.3.2条分别对快速路和主干路应配置的交通管理设施进行了规定。考虑到监控设施分期建设的要求和不同等级监控设施的适用范围,规范用词采用“宜”。 45 8运营阶段8.1 总体评价8.1.2 调研运营情况、交通事故主要原因、交通事故频发路段和交通安全管理等方面情况是做好本阶段评价的基础。评价时需要走访交通管理、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并组织专题座谈。8.1.6 与城市道路应急救援相关的设施主要包括快速路紧急停车带、中央分隔带开口、视频监控、交通事件检测设备、动态信息发布和交通诱导设施等,这些设施直接影响应急救援的速度和效率。自2007年91、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施行以来,鉴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或者可能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道路交通行业对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等方面越来越重视,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恶劣天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隧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重大节假日交通应急预案等逐渐纳入了城市道路的日常运营管理中,并在保障交通安全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由于应急救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考虑资料收集的难度和本条文的可操作性,规范用词采用“可”,必要时建议进行专项评价。8.2 安全状况评价8.2.1 3 断面速度观测的样本数量、时间、地点、仪器精度、观测误差等均需满足统计分析的要求。断面速度观测方法主要有视频检测法、激光测速法以及红外检测法、雷达检测法、地磁式检测法等多种方法。8.2.2-8.2.9 本规范提供的现场调査内容为主要内容,实际调查时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酌情增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