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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安装、室外总体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62页)
土建、安装、室外总体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6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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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十二 编号:618160 2022-11-17 61页 262.04KB
1、 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单位: 时 间: 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土建、安装、室外总体工程总承包;资金来源: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施工总承包,在其施工资质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纸、合同约定的工作。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一次验收合2、格工程五、合同价款 金额:暂定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其中包括安全文明措施费 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3、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方(甲方)(公章): 承包方(乙方)(公章):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2004版)注: 我们理解, 本通用条款部分系采用上海市建委和上海市工商局制定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4版)的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4、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5、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6、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7、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8、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9、理。、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10、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11、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12、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13、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14、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15、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16、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17、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18、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19、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20、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21、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22、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23、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24、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25、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隐26、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27、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28、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29、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30、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31、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32、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33、。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34、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35、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36、,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37、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38、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39、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40、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41、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42、定分担或分享。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43、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44、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45、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46、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47、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48、(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49、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50、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51、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52、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53、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54、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55、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担56、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57、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58、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9、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60、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61、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1. 定义2. 合同文件内容及解释次序3. 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4. 合同价款、支付、结算5. 双方的人员、设备6. 甲方责任7. 乙方责任8. 工期9. 质量与检验10. 现场管理11. 材料设备12. 工程变更13. 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14. 工程保修与最后验收15. 转让与分包16. 与甲方指定分包单位的配合17. 销售配合18.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19. 不可抗力20. 保险21. 文物和工程障碍22. 违约、争议解决23. 合同解除24. 合同主体变更合同附件一:廉洁合作协议书合同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合同62、附件三:工程保修施工质量管理协议合同附件四:现场工程保修人员过失行为处罚协议合同附件五: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合同附件六:施工补充协议合同附件七:综合单价表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甲乙双方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协议书及通用条款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及上海市有关规定,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专用条款,以对协议书及通用条款进行说明、补充、修改及细化,如协议书及通用条款与本专用条款有不相符合的地方,以本专用条款为准。1.定义1.1. 甲方: 1.2. 乙方: 注: 建议公司确认乙方的相关资质。1.3. 设计单位: 163、.4.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以下简称质监单位): 1.5. 安全文明施工监督单位: 1.6. 监理单位: 1.7. 本工程: 施工总承包工程1.8. 本合同: 施工总承包合同1.9. 合同价款: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0. 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乙方施工所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1. 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1.12. 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除另有规定之外,合同文件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64、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均应是以书面形式体现的,任何这种书面形式均不应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延误。1.13. 天:指日历天。2.合同文件内容及解释次序2.1.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1)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2) 本合同;3) 甲方驻工地总代表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4) 中标通知书(或定标书);5) 经双方协商认可的投标书及其附件;6) 招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双方来往的书面文件;7) 图纸;8)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9) 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2.2. 标准、规范2.2.1. 国内65、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2.2.2. 双方各自购买自己所需的本条所发生的标准、规范。2.3. 图纸2.3.1. 甲方向乙方于合同签订后 日之内提供图纸 8 套(含制作竣工图所用图纸 3 套),并要求乙方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甲方、监理有关人员查阅。2.3.2. 如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乙方应在该项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前 14 日之前向甲方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的使用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甲方在整个工期内应向乙方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亦须以书面形式及66、早向甲方进行提示。2.3.3. 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2.3.4. 乙方保证只将图纸用于本次招投标及本合同履行,不得将图纸的任何部分泄漏给其它无关的第三方。3.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3.1. 工程概况3.1.1. 工程名称: 3.1.2. 工程地点:3.1.3. 总建筑面积: 3.1.4. 结构形式:3.2. 承包范围:施工总承包,在其施工资质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纸、合同约定的工作。包含施工图纸所包括的土建、室外总体及围墙、给排水、电气预埋工程施工内容(不包含甲方分包工程),及甲方分包工程的预埋(留)、暗配以及构件(或设备、部件等)安装后的堵补工作。367、.3. 由甲方指定分包的工程如下: 1全部门窗(含木门、防盗门、防火门、铝合金门窗等)7桩基工程2甲方指定的二次装修工程8智能化系统工程3绿化景观工程9楼梯花岗石或面砖4外墙涂料、外墙石材工程10外墙保温工程5不锈钢、铁艺及栏杆扶手工程11屋面瓦工程6消防工程12机电设备供应工程(水泵、配电箱、配电柜等)注:请贵司留意,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有关司法解释, 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 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有过错的, 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此在指定分包的情况下, 如果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工程延误, 可能发包人需要承担一68、定的过错责任, 而总包商的责任将得以减轻。由甲方直接分包的工程如下:1强电配套工程5有线电视配套工程2电信配套工程6燃气配套工程3自来水配套工程7其他配套工程工程4移动覆盖配套工程备注: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完成以上各系统预留、预埋工作。甲方有权根据需要改变以上内容的发包形式。4.合同价款、支付、预结算4.1. 合同总价暂定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其中包括安全文明措施费 元。4.2. 工程造价执行文件及取费标准:4.2.1. 取费基础确定: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已清楚并考虑工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地形、现场条件、招标文件、承包范围、施工概况、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技术措施、安全围护、文明工地施69、工措施及标准等各种因素,乙方不应以对该等因素的错误理解为由调整取费基础。4.2.2. 本工程造价执行文件包括:。注: 建议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所适用的文件。4.2.3. 取费标准:4.2.3.1 土建(含拆除、凿除工程)按。注: 建议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所适用的文件。4.2.3.2 除甲方书面批价材料外,其他主要价格按照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发布的月度“建设工程价格市场信息”(简称“信息价”) 下浮3%进行结算注: 建议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所适用的文件。,其中钢材、商品砼等结构工程主要材料按照基础底板开工月至结构封顶验收月的“信息价”算术平均价格计算,其中商品砂浆、砌块等按砌筑开始月至工70、程竣工验收月的“信息价”算术平均价格计算。以上文件中没有的材料、安装工程中电线管、电线、电缆、给排水管、灯具、开关面板、接线盒及室外总体工程中各种管线、沥青道路面层等由乙方上报甲方进行批价。.3 合同附件七-4综合单价表之单价、总价包干项目费用应包施工方案设计、包供应、包安装、包工期、包质量、包测试、包验收、包安全、包工资及材料、人工市场上涨差价、施工管理费、所有间接费、综合费率、赶工费、保险、利润和国家规定的任何收费、税金(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等)、必须的加班费、物价上涨、费率或汇率的变动、专利费、包装空运、国外及本地存仓、运输、因材料或设备迟到工地的窝工费等等。不得以任何方式调71、整或变更,任何计算上的错误皆由乙方承担并应视为已被双方接受;乙方已清楚并考虑工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地形、现场条件、招标文件、承包范围、施工概况、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技术措施、安全围护、文明工地施工措施及标准、达到标化工地措施等各种因素,如有错漏,概由乙方负责。4.2.4. 总包干费: 元。总包干费的组成内容:除包含定额规定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技术措施费、二次驳运费、赶工措施费、工程提前竣工奖、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代办费用、特殊产品保护费、工程保险费(当地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规定甲方支付的费用除外)、其他以外,还应包含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包含塔吊、人货梯、土方挖机等所有大型机械)、现场保72、洁费、淋水试验费、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编制费用、场地硬化费、场容场貌费、临时道路费、临街围护费、临街防护棚、临时围墙、脚手架及施工洞口等安全防护费、甲方和监理现场办公用房及办公设施费用、乙方接收现场至正式开工前的照看费用。具体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施工场地小及甲方销售的需要等引起)临建搬迁、场地平整、材料二次搬运、甲方划定区域内施工临时道路的铺设及修复、施工及生活用临时水电线路拉接、场外租地及交通费、合同工期内赶工引起的各种材料设备的损耗及增加(含周转材料等)、其它保证合同工期措施费、固定预埋件的支架、后浇带收口网、各类机械设备(含塔吊)进出场的场外往返运输及安拆、路基铺垫、轨道铺设及基础费用73、成品保护、工地保安、安全挡板、垂直防护架、停水停电措施、硬地化施工、施工噪音环保措施、施工排污环保措施、施工工地环卫费、防洪防风措施、维持交通增加、特殊工程技术培训、上市政道路行驶增加费、甲方指定分包工程有关的堵补工作及全部分包工程预留预埋、线管须穿通铁丝、不可预见费及风险包干费、其它文明工地措施及技术措施等所发生的所有费用。设计变更及签证工程中发生的以上措施费亦包括在其中。总包干费组成详见合同附件清单,结算时结算时列入税后补差项目。4.2.5. 水电费按照定额解释“乙方付费,甲方补差”的原则进行调整。4.2.6. 按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及其它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4.2.7. 74、点工: 元/工日,在本承包范围以外的接受甲方指示而实施的不能套用定额的,按照零星点工计算,结算时计入税后补差。4.2.8. 人工费上涨或下浮均不调整,且不论上涨或下浮幅度有多大。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及其他任何有关人工费、人工单价调整文件均不适用本合同。注: 建议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所适用的文件。4.2.9. 甲方指定分包配合管理费率:序号名称总包配合管理费率序号名称总包配合管理费率1全部门窗(含进户门、防盗门、防火门、铝合金门窗、车库门等)1.5%7智能化系统工程0.5%2甲方指定的二次装修工程1.5%8楼梯花岗石或75、面砖1.5%3绿化景观工程0.5%9外墙保温工程1.5%4外墙涂料、外墙石材、木构件工程1.5%10屋面瓦工程1.5%5不锈钢、铁艺及栏杆扶手工程2%11机电设备供应工程0.5%6消防工程1.5%12桩基工程0.5% 如上述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由乙方承包,则乙方不再收取配合管理费。配套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网络、自来水、强电、煤气工程) 乙方不再收取配合管理费。门窗工程的甲方指定分包配合管理费已包含门窗框周围水泥砂浆塞缝及粉平费用(由门窗单位施工发泡剂塞缝)。甲方指定分包配合管理费计算基价金额以甲方指定分包合同结算金额为准,已含相关管理费、利润、规费,结算时列入税后补差。4.2.10. 设计变更76、及签证调整:详细调整原则按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处理。4.2.11. 脚手架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定额规定时间内的脚手架搭拆费用及甲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计划工期时间内的脚手架搭拆费用,如乙方早于施工组织计划内外墙装饰完成时间前拆除外墙脚手架,由甲方委托其他单位重新搭设,所支付费用于合同总价中扣除;如甲方要求(以甲方发出的发出书面业主指示为准)的脚手架拆除时间晚于施工组织计划内外墙装饰完成时间,甲方根据乙方脚手架延长期间的实际脚手架租赁材料数量、价格进行补差。因其他原因导致拆除时间延后,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4.2.12. 本合同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如甲方委托乙方施工,双方另行协商相关费用标准。4.3.77、 工程款支付4.3.1. 本合同无预付款。备案合同修改为:合同签订,甲方于开工前一周内支付乙方合同金额10%作为预付款,其中已包含支付乙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的80%( 元)。另外签订补充协议改回4.3.2. 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每月25日前上报月度形象进度,甲方按审核后的当月已完成工作量的70%支付进度款;4.3.3.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备案后支付至已完成工作量的80%;4.3.4.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及完成竣工资料备案,及竣工结算完成后,甲方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4.3.5. 保修期满一年,并完成合同约定的保修期的工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支付工程结算价的3%。4.3.6. 保修期满二年,并78、完成合同约定的保修期的工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支付工程结算价的1.5%。保修期满五年,并完成合同约定的保修期的工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支付工程结算价的0.5%。甲方支付该笔工程结算价的0.5%后,即完成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付款义务,而无需另行支付任何金额。4.3.7. 各种对乙方的违约金、罚款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本工程甲方所确认的变更、签证费用不纳入工程进度款支付范围,于结算款中一并支付。4.3.8. 以上各笔款项的付款时间为乙方向甲方提交书面付款申请后30天内。在乙方按4.2款规定报送施工图预算之前,工程进度款暂不予支付。4.3.9. 乙方提交付款申请书是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每79、笔款项的前提,如乙方未提交相应的付款申请书而导致甲方未付款或付款推迟,由乙方承担责任。4.3.10. 本合同约定的各笔款项的付款支付期限是指达到付款条件且甲方收到乙方付款申请书并经甲方确认后起算,至甲方发出现金、支票、本票、汇票、或银行划账发出之日。4.4. 预结算管理4.4.1. 施工图预算编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完整图纸后45天内按4.2.条要求提供预算书及支持预算的所有资料。4.4.2. 变更、签证的办理:工程中发生的变更签证无论导致造价增减均需按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中规定的时间及时办理,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此部份权利。增加部份不再计取。4.4.3. 竣工结算4.4.3.80、1 结算验收:完成质监站参与的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对竣工验收中提出的整改内容开展100检查、整改工作,乙方在完成整改工作并达到合同约定质量要求并经甲方、监理盖章签字确认后,提交正式结算验收申请,甲方应在收到结算验收申请报告14天内签署意见。结算验收通过后,进入结算程序。但如质监站参加的竣工验收时间晚于结算验收时间,以质监站参加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4.4.3.2 在通过质监站参加的竣工验收及内部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在30天内报送工程竣工结算书及所依据的所有结算资料。乙方必须保证结算资料的完备性及准确性,否则造成结算工作滞后及拖延由乙方负责。4.4.3.3 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 81、150天内(以接受最后一份结算资料开始算起)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双方核对完毕后,签订结算协议书,甲方于21天内支付扣除工程保修款、乙方向甲方的借款、违约金、罚款、按照“沪建建2003641号,沪价费920030054号文件” 规定的乙方审价费用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后的工程总价余款。工程保修款为工程结算总价5%。4.4.3.4 甲方有权对所有现场施工材料进行定牌定价。结算时按甲方业主指示批价进行调整。4.4.3.5 竣工结算甲方有权直接进行审查,或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如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双方按照“沪建建2003641号,沪价82、费920030054号文件”规定支付工程审价费用。5.双方的人员设备5.1. 甲方5.1.1. 建设单位代表为 张帆 先生。在本合同范围内,涉及到工期延长、费用增加、质量标准变化的所有指示、指令、信函、联系单、变更单等文件、资料须经建设单位代表签字认可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后方确认为有效。5.1.2. 甲方代表有权向乙方发出与本工程设计有关的任何指示,乙方必须遵循并执行上述指示。5.1.3. 甲方代表的指令及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乙方代表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5.1.4. 甲方代表有权委托第三人履行其职责,乙方需同样遵守5.1.5. 甲方委托 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驻工地总代表为 先生,具83、体行使职权的范围由甲方另行以书面形式通知给乙方,乙方必须遵守。5.2. 乙方5.2.1. 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组织施工,乙方项目部以下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否则,乙方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12万元,其中如项目经理与投标承诺不符,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5.2.2. 本工程乙方驻工地项目经理为 ,其它管理人员名单按合同附件。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项目经理不可易人,如遇特殊情况, 乙方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甲方,同84、时提供在经验、能力、资历、项目经理等级方面不低于 先生的1-2位项目经理供甲方选择,在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易人,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每人次。5.2.3. 乙方项目经理为乙方驻工地总代表,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加盖乙方公章后递交甲方。5.2.4. 乙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水电安装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 元/人次。5.2.5. 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甲方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85、件。5.2.6. 以下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的人员,经甲方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 1000 元;同时,乙方应在48小时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1) 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2) 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3) 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4) 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5)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6) 与投标书及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7)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等。6.甲方责任6.1. 施工准备6.1.1. 完成红线以外的“三通”,提供水、电接口86、到红线。乙方进场后,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临时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6.1.2. 负责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乙方协助办理。6.1.3. 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必要时乙方应自费进一步探明。 6.1.4. 将水准点、座标控制点提交乙方,并于现场交验;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乙方应自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6.1.5. 组织有甲方、乙方、设计单位、质监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承包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作好会议纪要,并按施工图的份数发给乙方。6.2. 施工期间6.2.1.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87、度、安全文明,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6.2.2. 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6.2.3. 如乙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甲方可勒令乙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甲方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7.乙方责任7.1 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甲方和监理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现行验收规范进行施工。7.2 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要求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设计院、监理确认后使用。于甲方提交全套施工图后一个月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甲方、监理审批,同时88、根据甲方要求及施工进度及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甲方、监理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经甲方、监理审批通过后方能进行正式施工。7.3 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甲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7.4 每月25日前向甲方、监理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时间。7.5 每周例会前一天向甲方和监理报送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工作的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89、成时间)。7.6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甲方销售需要,积极配合样板房及室外环境的施工。7.7 按合同约定内容,为甲、乙双方分包的工程提供配合和管理,对甲、乙双方分包的工程进行施工总协调,参加甲方分包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履行总包职责并对整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及安全文明施工负责。7.8 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90、方负责。7.9 负责已完工且办理竣工验收的分包或三方施工工程的保护工作,若期间发生非分包、三方施工单位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坏,乙方承担修复责任及费用。7.10 总包工程竣工未交付甲方之前,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发生损坏由乙方自费负责修复。7.11 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甲方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15%的管理费)从乙方当期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7.12 凡乙方未能完成或未能按期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7.13 墙改、散装91、水泥、临时路口、临时场地及城建档案资料等保证金或押金由甲方负责缴纳,乙方未及时提供合法发票或提交合格的资料或交还占用的场地造成有关保证金或押金未能全部或部分退回的,由于乙方原因扣除的保证金或押金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从支付乙方的任何工程款项中扣回。7.14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后质保期内,由于乙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从乙方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由此对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7.15 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甲方声誉受到影响的,每次罚款5万92、元。7.16 乙方须与甲方签订廉洁合作协议书,并严格遵守之。8.工期8.1. 开工、竣工开工时间(基础开挖): 竣工时间(含竣工备案):合同工期总天数为:8.2. 进度计划8.2.1.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15天内向监理和甲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8.2.2. 乙方的施工进度应符合以下要求:1) 主体结构封顶时间:2) 脚手架拆除完成时间:3) 单体内部竣工验收时间: (外立面、内部装饰、机电安装均全部完成)4) 室外雨污水总体完成时间:5) 室外配套工程完成时间:6) 绿化景观完成时间:以上节点时间以甲方确认的实际施工进度计划为准。8.2.3. 如乙方未能如期完成中规定的内容,须向甲方支付违93、约金每项每天 1 万元,甲方在结算时扣除。如阶段工期拖延,但总工期未拖延,则除因影响甲方销售安排以外的已扣除的阶段工期违约金可返还。8.2.4. 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监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8.3. 开工及延期开工8.3.1.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除非甲方书面同意接受延期开工的理由,否则乙方应当立即按时开94、工或承担延期开工的违约责任,且工期不予顺延。8.3.2.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8.4. 暂停施工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甲方进一步的指令。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原因造成暂停工的,不承担乙方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8.5. 工期延误8.5.1. 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监理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95、:1) 甲方未在开工前3天提供施工场地、进场通道、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2) 甲方、监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进场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更换的;4) 设计变更或修改导致增加的工程量一次增加超过工程总价的5;5) 不可抗力;6)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7) 条款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8.5.2. 乙方在8.5.1款情况发生后2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8.6. 工程竣工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否则每拖96、延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 万元及由此引起的所有补偿、赔偿或诉讼费用。9.质量与检验9.1. 工程质量本工程质量标准为: 一次验收合格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或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9.2.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质量要求 本工程施工全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有关规定,每次进场前对所用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进行进场检验,甲方有权随时要求施工单位并向甲方提供相关检验报告;9.3. 检查和返工9.3.1.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97、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甲方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9.3.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4.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9.4.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9.4.2. 甲方、98、监理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应承认验收记录。9.4.3. 经监理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9.4.4. 对于合同定义的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必须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字后(乙方应在验收前向甲方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每次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并且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甲方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关键工序99、主要包括:1) 基础工程: 测量放线土方开挖基础垫层防水工程模板钢筋绑扎混凝土土方夯填面层;2) 主体及装饰工程: 测量放线钢筋绑扎或支模板支模板或钢筋绑扎混凝土砌体砼表面处理抹灰(分层验收)油漆或其他饰面3) 楼地面工程:楼地面测量放线洞口处理地面清理砂浆找平防水保护层其他面层4) 门窗工程:门窗框初步固定塞缝收口; 5) 屋面工程:面层清理找平层防水保护层隔热找平或挂瓦条屋面瓦等面层;6) 机电设备安装:a) 给水管暗设定位给水试压系统试压b) 排水管坡度伸缩节、检查口设置存水弯设置7) 有防水要求的地方,均应进行淋水或闭水试验,并经验收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9.4.5. 为维修方便,乙方应在100、工程隐蔽之前,向甲方提交每户的水电管路布置图,详细标注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和详细尺寸,并在实体结构上标注。9.4.6. 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乙方应先报施工方案经甲方确认,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做施工样板(包括砌体、抹灰、涂料、门窗安装、防水、瓷片等等),样板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9.5. 重新检验当甲方、监理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6. 设备调试101、 9.6.1. 双方约定需要设备调试的,设备调试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9.6.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调试条件,乙方组织设备调试,并在设备调试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通知包括调试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设备调试记录,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设备调试提供必要条件。设备调试合格,监理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 9.6.3. 甲方、监理不能按时参加设备调试,须在开始设备调试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设备调试,应承认设备调试记录。 9.6.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设备调试条件,甲方组织设备联动调试,并就设备调试内容、时间、地点向乙方提出要求,乙方按要102、求做好准备工作。设备联动调试合格,各方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 9.6.5. 双方责任 1) 由乙方承担设计或提出修改设计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不管该设计是否经过甲方、监理批准,由乙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如乙方不承担设计责任,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不管该设备是否经过甲方、监理批准,由该设备采购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乙方采购的,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103、方采购的,甲方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 3)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甲方、监理要求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的费用。 4) 设备调试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均由甲方承担。 5) 监理在设备调试合格后不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设备调试结束24小时后,视为监理已经认可设备调试记录,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0.现场管理10.1. 安全施工与检查 10.1.1 本工程应按照上海“区文明工地”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并达到相应标准。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104、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1.2 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0.2. 安全防护 10.2.1.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认可后实施。10.2.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完成政府有105、关部门的报批手续,并提前14天书面通知监理,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认可后实施,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0.3. 事故处理 10.3.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0.3.2. 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或参照争议解决条款。10.4. 文明施工10.4.1. 本工程施工场地,以该项目总平面红线范围作为施工场地。施工平面布置须考虑周全,并经甲方书面审核后方可实施。10.4.2.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106、守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甲方将定期邀请主管部门到场,按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进行检查,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甲方可勒令乙方停工整改,并通报有关部门。10.4.3. 乙方现场办公室应配置齐全、完好的办公设备,包括复印机、电脑(可上网)、打印机、传真机等等。10.4.4. 乙方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统一服装,各工种之间安全帽应有区别,全部施工人员应佩带工作牌。10.4.5. 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107、按甲方要求清理出工地。10.4.6. 乙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10.5. 现场用水用电管理10.5.1. 考虑到工地可能出现停水停电,乙方应准备备用发电机、水池等设施。10.5.2. 甲乙双方用电用水必须安装水表、电表(乙方水、电表安装及移位须报甲方同意),安装完成后双方共同抄底度数,并签字认可;水表、电表须经过有关部门检测;10.5.3. 施工用水电费由乙方向供电局、自来水公司支付;10.5.4. 甲乙双方每月底共同对甲方的分支水电表进行抄表(甲方用水用电不计管理费和损耗),结算时按108、照总用量和水、电部门实际收费单据计算。10.5.5. 在正式电送到永久配电室后,现场施工用电应及时转接到永久配电室,且施工用电应以永久配电室内的总计量表(有功电度表)为准同时承担变压器的基本电费(及力调电费)。10.5.6. 乙方负责无偿提供其范围内分包单位施工用水用电接口,费用已包含在总包单位配合费中。水、电使用费用由分包单位自行承担。11.材料设备11.1.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11.1.1. 甲方有权对本工程部分材料进行甲供,甲供材料设备清单另行通知。11.1.2. 甲方在材料设备清单或工程施工中指定的材料设备需要乙方现场搬运及保管的,乙方的现场搬运及保管费用,已计入甲供材料总包配合管理费109、(详见附件清单)项目相应内容,不再另行收取。11.1.3. 乙方负责甲供材的工程量统计,并对其准确性负责。11.1.4. 甲供材料费用结算按照93定额相关规定执行,按定额基价取费,不调差。11.1.5. 甲方应在材料设备进场前24 小时通知乙方,货物运到现场后,乙方应安排适当通道及卸货位置,并在 1 小时内组织验收入库。逾时未验收,视为乙方已认可甲方验收结果,如材料设备损坏、丢失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1.2. 实施三方订货合同的材料设备11.2.1. 甲方有权对本工程部分材料实施三方订货,实施三方订货合同的材料设备清单另行通知。11.2.2. 三方订货合同是指为了保证乙方承包范围内材料及设备110、订货的质量和按时供应,由甲方、乙方以及供货方三方共同签订的采购合同。乙方负责工程量统计、订货(并督促供货单位按时到货)、验收、保管及管理,并对其准确性负责。11.2.3. 三方订货材料需要乙方现场搬运及保管的,乙方的现场搬运及保管费用包含在包干费用相应项目中,不再另行收取。11.2.4. 三方订货材料费用结算参照甲供材料规定执行,按定额基价取费,不调差。11.2.5. 在支付三方订货合同的货款时,由供货单位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以及相应有乙方确认的收货资料及汇总表,甲方直接向供货单位支付该期货款。如甲方认为货款超出实际金额,则有权进行复核,并在乙方当期进度款中扣除材料款超额部分,待结算正式确认后再111、调整付款。11.2.6. 如三方订货合同的材料付款比合同结算金额超出8%,则超出部分按照双倍金额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扣回。11.2.7. 三方订货合同的材料及设备,由甲方组织招标,甲方组织确定中标单位。11.3. 甲方批价11.3.1. 甲方有权对本工程部分材料实施甲方批价,实行甲方批价的材料设备清单另行通知。乙方应于合同签订30天内提供本工程所需甲方批价的材料的汇总清单,甲方于收到汇总清单后45天内进行批复。该材料汇总清单中遗漏的需甲方批价的材料甲方于收到乙方报价单45天内进行批复。11.3.2. 凡甲方在批价文件上标明指定供货单位的,乙方必须在甲方所指定的供货商处购买该种材料;结算时必须出具112、购买单位相关手续,否则在乙方另行使用材料合格的前提下,甲方有权按照不高于材料批价的80%与乙方进行结算。11.3.3. 属甲方批价的材料设备,甲方在接到乙方的申请后20天内,按现金交易方式确定批价,乙方申请不及时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11.3.4. 甲方完成批价并通知乙方后,乙方超过20天未订货,此后该材料因市场原因涨价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11.3.5. 甲方批价材料费用调整办法:根据甲方批价计算单价,甲方批价不应再计取任何其他形式的管理费、损耗、利润、采保费、运输费、看管费等费用。11.3.6. 对于甲方批价材料,乙方如认为批价不能接受,应在接到甲方批价后5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此价113、格结算,乙方不得提出价格差异。11.3.7. 甲方批价的材料及设备由乙方在确定价格的10天内申报预算调整为文件,经甲方审定后作为进度款支付及结算依据。11.4. 乙方未按时采购或供应11.4.1. 实施批价时,如甲方证实在市场上能够按甲方所批价格购买该材料设备,并将有关信息通知乙方,而乙方仍拒绝购买,该种材料改为甲方供货,该材料设备费用按合同价格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并向乙方收取该材料设备采购金额2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11.4.2. 甲方批价材料及乙供其他材料如因乙方原因超过总进度计划进货时间20天仍不能供货到场,该种材料改为三方供货或甲供,该材料设备费用按合同价格或材料设114、备采购价格的高者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并向乙方收取该材料设备价款20%的违约金(如改甲供,则另外收取2%的采购费用)。11.5. 其它11.5.1. 乙方应在收到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图纸)后7天内编制属甲方供应以及三方订货合同范围内的材料、设备的供货计划,包括数量、规格、到货时间,并报甲方审核,乙方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数量或规格有误,责任由乙方负责。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甲供或三方合同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数量、规格的变化,乙方应在收到变更通知5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并上报计划。11.5.2. 材料设备量由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工程量和此后设计变更引起的调整工程量套用定额规定或招标文件有关甲供材料设备损耗率说明计算包干使用115、,损耗率没有规定的,双方在现场作样板实测确定。属乙方超额订购或使用的材料设备用量由乙方承担。11.5.3. 除非甲方另行通知,超出上款规定的甲供材料设备由甲方采购供应,甲方将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按甲方采购价格及有关税费的材料设备款项,乙方应向甲方提出采购委托,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11.5.4. 经征得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设备;因乙方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乙方承担;因甲方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甲方承担。11.5.5. 所有与乙方施工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包括甲供材料设备)到货后,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116、-2001)的规定进行详细验收并对该产品的质量问题负责。11.5.6. 工程中所需各种材料应于该种材料进场前2个月内将品牌、型号、产地、生产厂家等资料按甲方、监理要求上报批准。工程中所需各种材料品种、质量等级均应满足国家、行业规范及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颁布的相关要求,并按图纸上所列规格提供,未明确材料均应选择国标产品。其中主要材料设备由乙方报甲方、监理认可后方可使用,材料设备到货后,乙方应通知监理及甲方验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和检测证书。监理及甲方需抽样的,乙方应予配合。乙方所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设计、规范和经试验结果为不合格的,由乙方立即搬离现场,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工117、期不予顺延。12.工程变更12.1. 甲方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乙方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拒绝。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甲方批准并加盖甲方公章后,乙方才能按图进行施工。12.2. 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或甲方)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甲方签字批准后实施。12.3. 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被甲方采用,或乙方在施工前及时纠正图纸错误,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奖励。12.4.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2.5. 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118、延。12.6. 如图纸(或施工方案)由乙方进行设计,因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12.7. 甲方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乙方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甲方确认;对于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小心保护,属乙方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乙方负责。12.8. 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它重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12.9. 乙方不得以甲方未批准预算造价为由而停止施工或拒不执行甲方的指令,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作出赔偿,且工期不得顺延。甲方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给出审核意见12.9关于变更的经济条款见关于119、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13.工程竣工验收13.1. 竣工验收 13.1.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15天向监理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甲方、监理、物业管理公司初步验收。13.1.2. 初验合格后,甲方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验收日期,组织有设计单位、监理、政府有关部门、甲方、乙方参加的竣工验收。甲方应在竣工验收后 5 天内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意见整改。13.1.3. 乙方整改完成,通过竣工验收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以双方移交确认日期为准。13.1.4. 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否则,甲方有权不120、予结算,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20 %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由此引起的直接和间接损失。13.1.5. 乙方在竣工验收后10天内向甲方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二套及相应的光盘资料(含每户水电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另外,乙方应及时向城市档案馆办理工程资料验收和移交,属于甲方应提供的资料由甲方负责及时提供给乙方,由乙方汇总整理后移交档案馆,乙方未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资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13.1.6.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甩项竣工时,双方协商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13.2. 工程移交13.2.1. 根据工程需要,完成某阶段工作时,应向下一工序121、的施工单位办理工序移交手续。13.2.2. 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后10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如乙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对于占用的甲方将收取每平方米每天 6 元的租金,并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13.2.3. 乙方应填写工程移交书,经甲方及物业公司验收通过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乙方逾期未向甲方移交,造成甲方向招标单位交楼时间延误,造成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13.2.4. 工程在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维护;如甲方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13.2.5. 工程竣工验收122、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乙方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工程。14. 工程保修与最后验收 见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15.转让与分包15.1. 转让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或任何部分、任何收益、利益转让给他人。15.2. 乙方分包15.2.1. 分包须经甲方书面批准,并向甲方提供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分包合同、分包工程施工方案;本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如有未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甲方有权中止该分包合同,同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该分包工程价款15%的违约金;分包合同不得与本合同发生抵触。15.2.2. 乙方分包合同不解除乙方对该分包工程的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在分包现场派驻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123、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均视为乙方违约。15.2.3. 乙方应在开工后20天内(并且不迟于分包工程开工前30天)提交乙方分包工程(包括三方施工合同工程)、甲方分包工程的进退场时间,经甲方监理确认后执行;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负责。16.与分包及三方合同单位(简称指定分包)的配合16.1. 甲方指定分包项目按照本合同约定。16.2. 乙方负责对指定分包进行总承包管理并提供总承包配合,乙方的总包管理及配合费由甲方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或分包单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16.3. 指定分包工程如在乙方开工前已完成,或者在乙方工程竣工后进场后施工的,甲方及指定分包单位不向乙方支付任124、何费用,但指定分包单位经由乙方付费的水电表接出的所使用的水电费用由指定分包单位承担。16.4. 按甲方及指定分包的要求完成有关项目施工,提供具备指定分包工程开工条件及施工作业面。16.5. 乙方应在进场前对已完成的工程及场地进行检查、接收。16.6. 乙方应对本工程(包括指定分包)的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成品保护、现场保安负责。16.7. 乙方负责发放甲方、监理所发出的所述工程指令,并负责督促指定分包执行。16.8. 乙方负责组织和主持与指定分包有关的协调会议,并在会议后三天之内向甲方、监理提交会议纪要。乙方建立每周13次的指定分包工程例会,每月一次月计划会议和每季度一次的季计划会议;施125、工高峰期间,应进行每日碰头会制度,用以协调第二天作业面的矛盾;各指定分包应提前一周在例会上提出对道路运输、场地使用、楼面占用、大型机械吊运等要求。16.9. 乙方须对工程整体进度负责,熟悉各甲指定分包工程的具体要求,尤其是对影响土建施工进度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特别注意。并应要求各指定分包提供专业承包的施工组织计划与进度计划,进行汇总分析,对施工程序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并找出解决办法。16.10. 乙方在各分项施工前须与指定分包联系,核对清楚各分包工程图纸与乙方图纸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了解其在分项工程上的特殊要求,如开槽、预留孔洞、预埋件等,并在每次隐蔽工程之前(如浇注混凝土),请126、指定分包配合确认。否则,因此而导致的额外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16.11. 提供标高、定位点线等。16.12. 乙方负责与甲指定分包工程有关的堵补工作。16.13. 乙方负责向指定分包提供合同约定的所有合理设施,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所列项目:16.13.1 提供工地内垂直运输设备(如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16.13.2 乙方设置于现场已有的起重机械或人货电梯,各指定分包可以在乙方的协调下无偿使用。但地面或楼面的水平运输由各分包单位自行解决。为工程设备的安装就位,如乙方现有的起重机械或者机具设备无法满足需要,而需另外制订方案,原则上由各指定分包自行承担,或者由其再委托乙方。16.13.3 乙方负127、责协调脚手架的使用,在拆除前应报监理批准。16.13.4 乙方须在每个层面设立若干灭火器,统一管理,各指定分包建立若干兼职消防员。明确动火证制度,执行动火监护的有关规定和申报制度。16.13.5 提供通道与场地(如现场已铺设的脚手架等),负责安排作业面及作业时间;负责分配指定分包单位的施工、办公、仓储等用途的场地,分包单位自行解决办公设施和仓储设施。16.13.6 指定分包负责将自己施工范围内的垃圾运到乙方在现场指定的垃圾堆放点,乙方负责清运,乙方设立专业作业队进行每天完工后的清场工作,如发现有关单位的建筑垃圾乱放,作业面清理不到位,则乙方作业队将作业面清理后,所发生的人工费、机械费将在有关指128、定分包工程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在例会中通报批评,甚至罚款。16.13.7 提供施工用照明用电、施工用水,并供应其调试所需负荷。每两层须设置一个配电箱,不再另行计费,提供指定分包的施工用电,为确保施工用电安全和各线路的负荷平衡,乙方负责在各指定分包在使用电源之前,收集指定分包的负荷要求,并统筹安排,从配电箱引出的分电箱由分包自行解决;在每层楼面都需设置临时用水源,不再另行计费;生活用水电费由指定分包自行负责。 16.14. 除消防工程、煤气工程之外,指定分包工程的报建、验收手续由乙方负责,指定分包协助。指定分包的竣工资料由指定分包编制完成后交由乙方统一整理、归档。16.15. 其他方便指定分包工129、程施工的工作。乙方管理配合费包含以上所需费用,如不按要求内容向甲方指定分包单位提供配合的,或配合不及时,甲方可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加15的管理费后从当期的乙方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17.销售配合因销售包装需要,乙方需按规定时间完成有关工作(销售配合时间由甲方另行提前通知):17.1. 甲方将根据销售需要,安排施工现场不定期对社会开放,乙方在开放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作好相应的安全措施。17.2. 为配合销售而提前需要施工的项目,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安排施工完毕。要求如下:A. 按甲方要求完成各种施工设施、设备的迁移。B. 样板间所在楼栋口的单元门至样板间的入户门之间的楼梯间地面材料130、的铺贴,墙面的抹灰、油漆及楼梯栏杆的安装,楼梯间内的灯具、开关的安装。C. 样板间内的墙面的抹灰、油漆,地面的找平,强、弱电的管线、面板安装,厨房、洗手间的上下水管的安装(包括样板间的上层户型),厨房、洗手间的防水处理,入户门的安装。D. 样板间上层楼板的防水处理(发生费用按实计取)。E. 样板间外墙的抹灰、防水处理及外墙油漆。F. 样板间外施工通道的上层防护措施。G. 样板间外施工用安全网,在样板间开放前应换用新购置的安全网。H. 展示期间样板区域的维护。17.3. 若因甲方要求增加部分工程,以现场签证的形式确定相关费用。17.4. 乙方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上述工作,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131、违约金1万元。18.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18.1. 甲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费用;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应取得现场甲方总代表的认可,乙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18.2. 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注意收集有关经验,工程施工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完整的施工总结报告。18.3. 甲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由此引起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增减甲方将对合同价款和工期进行调整。18.4. 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132、经甲方及有关单位同意实施,由此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增加有乙方承担,引起工程费用减少由甲乙双方各分50,缩短或延长的工期由乙方负担。18.5.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9.不可抗力1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以下方面的自然灾害:1. 六级以上的地震2. 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3. 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4. 国家调整与本工程有关的重大政策1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监理,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监133、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监理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监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9.3.1. 工程本身(乙方施工质量未达标准除外)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19.3.2. 甲方乙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19.3.3. 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19.3.4. 停工期间,乙方应监理要求134、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9.3.5.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0.保险20.1. 甲方负责办理施工现场甲方人员的生命财产的保险及建筑工程一切险,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承担的工程出险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索赔资料,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并无条件接受保险公司的理赔。20.2. 乙方负责办理本工程除甲方已购买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建筑工程项目第三责任保险之外注: 与第20.1条矛盾,请确认建筑工程项目第三责任险由哪一方购买。的所有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者人员在内)所135、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补偿费用等责任由乙方承担。20.3. 建筑工程项目第三责任保险: 第三责任保险定义:保险期内,因发生与承保工程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由保险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包括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三责任保险范围:与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20.4. 当地政府规定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应由建设单位支付部分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可由乙方代缴。21.文物和工程障碍21.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136、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 监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甲方乙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21.2.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1.3. 施工中出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乙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21.4.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甲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22.违约、争议解决22.1. 违约22.1.1. 137、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甲方无合理理由而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2) 甲方无合理理由而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 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甲方赔偿乙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甲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按本合同约定,未约定的,双方协商。 22.1.2.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工期或甲方、监理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或竣工; 2)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 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138、方造成的损失,赔偿方式按合同约定,未有约定的,双方协商。22.1.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2.1.4. 如果乙方履行合同义务行为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件,并经书面要求改正后,15天内仍无实质性改进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后收回工程,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在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款补偿。22.1.5. 因乙方原因合同被解除时,乙方将向甲方交纳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收属于乙方在现场的一切设施、设备、材料使用于本工程,并有进一步要求向乙方索赔的权利。22.1.6. 乙139、方应于7天内对收到的甲方提交的有关本工程的甲方指定分包、直接分包合同进行盖章并返还甲方,否则,每延误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该分包合同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22.2. 争议解决22.2.1 甲方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2.2.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23.合同解除23.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140、合同。23.2. 当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单体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或无故停工超过15天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23.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23.4. 甲方根据市场需要,工程停建或工程设计修改后相应承包工程项目不存在时,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23.5. 一方依照23.2、23.3、23.4约定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可以依本合同有关的约定处理。23.6.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141、作,按甲方的要求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乙方未完善移交手续擅自撤场的,应该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应为乙方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已完工程价款在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完全撤出施工场地后结算办理结算手续后支付。23.7. 除根据23.4款解除合同外,甲方不支付乙方因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的支出、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和解除订货合同并承担有关费用和损失。23.8. 根据23.4款解除合同的,甲方支付乙方 7 天以内经甲方确认在现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的解约补偿费用,解约补偿费用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确定,并支付因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的直接支出、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142、负责退货和解除订货合同,订货方的直接损失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承担;现场施工设施及仅本工程使用的专用工具设备由甲方折价收购。 合同附件一廉洁合作协议书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签署了 施工总承包合同,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廉洁合作,确保项目高效优质按期竣工,甲乙双方经协商签定本协议并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洁合作行为准则。1. 甲方责任1.1 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1.2 甲方有责任对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廉洁合作教育。1.3 甲方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规定,不得接受乙方的宴请,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实物、现金或礼券。1.4 甲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143、现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受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乙方单位领导。1.5 甲方人员如违反廉洁合作管理制度及本协议规定,甲方应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1.6 对于乙方举报甲方人员违反廉洁合作规定的情况,甲方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2. 乙方责任2.1 乙方应保证乙方有关人员了解甲方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本协议的规定,并遵照执行。2.2 乙方不得宴请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或礼券。2.3 乙方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乙方人员任何向甲方人员行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甲方单位领导。2.4 乙方有责任接受甲方对144、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廉洁合作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乙方单位人员有义务就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甲方单位领导举报;如乙方向甲方人员行贿,或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贿,乙方满足其要求且并未向甲方举报的,一经查实,除追回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并对本方知情不报人员进行相应处罚。2.5 如因乙方单位及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贿赂甲方人员,被检查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取消或终止工程合同的履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2.6 本合同一式捌份(其中正本贰份、副本陆份)。甲方保留肆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叁份)、乙方保留肆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叁份)。甲 方: 乙 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145、: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合同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甲方(全称):乙方(全称):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双方签订的 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1.1.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2. 凡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乙方维修造成业主的相关损失,均属于乙方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乙方责任,但是经由双方协商由乙方施工的,乙方应配合维修,费用由责任方146、承担。2. 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验收,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甲方,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为: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50年、70年、100年)的合理使用年限;2) 屋面、地下室防水工程、卫生间、厨房、阳台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包括台风、暴雨等自然条件下的影响),为5年;3)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4)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5) 供热及制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为2年。3. 质量保修责任3147、.1. 保修期的头六个月内,乙方应派出足够的维修和管理人员常驻现场负责维修工作,认真履行保修责任,做到服务周到,随叫随到,此后应在甲方通知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维修的质量及效果。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 乙方未能及时进场维修或不能维修或未能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或经过两次维修都未能修好的,甲方有权自行另请他人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含赔偿费用),所有修复费用及赔偿费用及甲方加收管理费(修复及赔偿费的15)可以从甲方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但不等于解除乙方的任何应负的责任。3.4. 乙方的施工质量原因,导148、致业主退房、补偿等全部责任、费用及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授权甲方全权代表乙方与相关业主进行谈判并承认谈判结果,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有关费用的3天内向甲方支付,否则甲方加15的违约金从保修金中扣除,并要求乙方补充保修金。3.5. 乙方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在完成后取得业主和甲方的验收签字,所维修项目如在保修期内再次出现同样缺陷的,仍然由乙方保修。3.6.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3.7.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149、验收。甲方验收通过后,方认为乙方完成保修工作。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质量保修金为合同结算金额的5%;保修期满一年,乙方圆满完成保修期内的工作,并经甲方验收通过后,甲方支付合同结算金额的3%;保修期满二年,乙方圆满完成保修期内的工作,并经甲方验收通过后,甲方支付合同结算金额的1.5%。保修期满五年,乙方圆满完成保修期内的工作,并经甲方验收通过后,甲方支付合同结算金额的0.5%保修金结算后,乙方仍应继续完成第2.款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的保修工作。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5.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式捌份(其中正本贰份、副本陆份)。甲方保留肆份(其中正本壹150、份、副本叁份)、乙方保留肆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叁份)。由甲方、乙方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年月日 年月日合同附件三工程保修施工质量管理协议甲方:乙方:为了确保建设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修缮处理,杜绝同一部位的同一质量问题重复发生,根据双方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如下管理制度:1 乙方所总承包的建设工程自移交甲方之日起开始履行保修职责,保修时间不少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以及双方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2151、 乙方接到甲方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通知后(包括:口头、电话和书面通知,下同),应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赶到现场进行修缮。一般常规性工程质量问题小时内赶到现场;紧急情况(例如:渗漏水、管道爆管、堵塞冒水、门窗卡死无法开关、电器线路漏电、短路、打火、跳闸、突然停水停电等)小时内赶到现场。3 乙方接到工程质量处理通知,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以及保修工艺、方案等进行科学的论证,保修工艺和方案应得到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监理)认可;在甲方指定的开工时间和合理期工期内精心组织施工并最终对保修结果承担全部责任。4 乙方必须本着一劳永逸的解决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则,认真负责的从事每项保修任务。一般常规152、性工程质量问题,乙方保证一次性彻底解决,特殊情况(比如一时无法查清问题根源的墙面裂缝或渗漏水等)的工程质量问题,在经甲方和业主同意后最多不超过二次保修。乙方保证同一部位重复出现同样的质量问题不超过二次。5 乙方完成每项工程保修工作后必须请业主签字确认,没有业主的房屋和设施设备由甲方授权的管理部门签字确认,没有业主或甲方的签字则视为未履行保修职责。业主和甲方管理部门的签字确认只是证明乙方已对甲方通知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过处理,不承担其他责任。6 乙方在保修期间内出现过失行为,按工程保修人员过失行为处罚制度接受甲方处罚,造成业主或甲方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7 乙方人员在工程保修处理过程中有不负责任或推153、诿或维修不力的行为,或有拖延、不准时(常规质量问题超过24小时,紧急情况超过8小时),或有不履行对业主和甲方的约定或承诺,或有使用不合格的保修材料、偷工减料的行为等,甲方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发生的费用和损害赔偿由乙方承担。8 乙方未严格履行上述各项职责,造成的所有后果和所发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损失金额将直接从乙方的工程款或保修款中优先扣除,不提前通知。9 维修期间由甲方委托甲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制作维修人员服装(费用由维修施工单位承担)。本协议书一式捌份(其中正本贰份、副本陆份)。甲方保留肆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叁份)、乙方保留肆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叁份)。由甲方、乙方双方共154、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年月日 年月日合同附件四现场工程保修人员过失行为处罚协议甲方:乙方:为高效、文明的开展保修服务工作,制止保修人员的不良行为,制定如下处罚制度:1 乙方人员须衣着整洁,出入小区须佩戴管理处的出入证,乙方人员离开保修现场时必须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不得有任何遗留物;必须关闭门、窗、水、电、气开关。违反其中一项一次处罚¥50元。2 乙方人员进入业主家中进行保修前,事先应征得业主同意方可进入,不得擅自入内;在业主家中不得随意进入的非保修施工作业的区域。违反其中一项一次处罚155、¥50元。3 乙方人员不得在业主家中大声喧哗、哼小调、开过激玩笑、看书报杂志、电视;不得乱扔纸屑和维修垃圾、不随地吐痰;不得在业主家中吃快餐盒饭或无故逗留;不得在住户家中抽烟;不得擅自使用业主任何物品。违反其中一项一次处罚¥50元。4 乙方人员不得与业主(住户)或自己的同事发生争吵,说出不文明的语言。因此引起住户投诉的,不论原因,违反一次一人处罚¥100元。5 乙方人员在预约或指定时间内未到现场,引起住户的投诉或索赔等,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并处一项一次¥50元的罚款。6 乙方人员从甲方或管理处领用钥匙,钥匙的领用及归还必须遵守甲方或管理处的相关规定。每违反一次处罚50元。7 未经允许,乙方人员156、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为装修队搬运垃圾,为业主进行装修、改造等行为,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外并处一项一次¥100元的罚款。8 乙方在空置房保修完毕,须将保修物品、工具、杂物、垃圾等一并清理干净,严禁将空置房进行使用。出现任何不良事件而导致业主索赔,由乙方承担并处一项一次¥100元至¥500元的罚款。9 乙方人员在保修过程中,必须作好施工作业点周边的成品保护。损坏设施、装修、家具等由乙方赔偿。10 甲方有对乙方现场违规人员及不服从管理的人员驱逐退场的权利,并要求乙方人员限期整改、赔偿或道歉。如乙方不能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每逾期一天另行收取¥50元罚款。11 乙方人员不得收取业主给付的财物;严厉禁止主动索157、要财物或回报、回扣。若有违反,按所收取财物价值的2倍予以罚款,主动索要财物的按索要价值的3倍予以罚款,已收财物返还业主。12 因工作需要甲方召集举行的有关保修工作会议,在通知到乙方后,乙方应准时参加。无故迟到一次处罚¥50元;无故缺席一次处罚¥100元13 甲方开出工程罚款通知公函,如乙方采取回避、推诿、拒绝签收的行为,导致投诉或赔偿,甲方有权直接处理,产生一切费用直接从责任单位的款项中扣除。14 乙方有其他过失行为的,甲方有权限期整改并酌情给予¥50500元的罚款。 本工程协议书一式捌份(其中正本贰份、副本陆份)。甲方保留肆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叁份)、乙方保留肆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叁份)158、。由甲方、乙方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年月日 年月日合同附件五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甲方: 乙方: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 施工总承包合同,为了规范与该合同有关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以下简称“变更”、“签证”)的管理工作,分清责任,提高结算效率,保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特签订以下协议: 1. 乙方对于甲方正式发出的变更、签证,应及时、完整地执行,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要求;甲方应按照变更、签证的内容及其完成情况及时地支付乙方变更签证的价款。2. 关于变更、签证办理的约定 2.1159、. 甲方发出的变更、签证通知单,应加盖甲方指定的印章并有甲方签署意见及签字,否则乙方可以不接受;乙方出具的(要求甲方结算价款)变更、签证单,如果没有甲方指定的印章及甲方的签署意见及签字,甲方将不予认可,不予计取费用。2.2. 甲乙双方指定的有效印章式样如下:(甲方印章式样) (乙方印章式样)2.3. 合同执行的过程中,甲、乙双方填制的变更、签证通知单都应使用本协议后附的标准表格,否则甲方可以不予计取相关费用,乙方可以不予接受。 3.关于变更、签证计价的约定 3.1. 设计变更 乙方应在甲方下发的设计变更通知14天内且于实施前至少24小时向甲方提交书面设计变更的预算书,每份设计变更的结算造价不得160、高于此预算书,否则按照此预算书结算。3.1.2甲方在收到设计变更预算书的次月25日前将预算审核完成,并在30日前与乙方完成核对工作。3.1.3核对完成的预算书经双方核对人员签字后在甲方编号存档。其造价不作为结算金额。3.1.4 乙方完成每份设计变更的内容后,应视情况在3天内及工程内容隐蔽前24小时通知监理公司及甲方项目部确认工程完成情况,如存在变更文件上无法确认之工程量或项目,乙方必须要求监理及甲方当时当场确认并在一周内书面确认。如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工程量或项目无法计算或核实,则视同其未实施,不予计取费用。如无特殊理由,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也应在一周内签署意见并返回乙方。甲方根据每份设计变更的完成161、情况调整该设计变更的预算,由双方确认。经甲方书面签字盖章后成为正式结算造价文件。 根据实际情况,部分由设计院提出的设计变更蓝图的设计变更工程经乙方上报甲方批准后可纳入竣工图范围进入竣工结算。3.2. 现场签证 乙方应当在需签证的施工内容完成后14天之内且不得晚于隐蔽工程覆盖前14个日历天内填写签证单并要求监理工程师及甲方项目部到现场共同核实、确认,逾期不报,对于甲方要求增加的项目将被视为乙方对此项工程变更不增加任何费用,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费用,如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签证工程量无法核实,则不予签证;如无特殊理由,监理工程师及甲方项目部也应在四周内签署意见并返回乙方。签证单由甲方及监理工程162、师标明完成时间。3.2.2. 乙方签证单经甲方书面签字盖章后成为正式结算造价文件。3.3.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计价原则:按照合同约定的4.2条规则计算,取费标准及材料设备价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相应定额的双方协商确定。3.4. 甲方核定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事项的费用后,应在设计变更单结算书、现场签证单上注明最终审定价格,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乙方如有争议按照合同处理争议的原则执行,但不得以此理由拒不执行有关的设计变更,否则视为违约。乙方不得以建设单位未批准预算造价为由而停止施工或拒不执行甲方的指令,否则应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作出赔163、偿,且工期不得顺延3.5. 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双方应在签证通知单上协商确定以下内容: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人数、取定的人工单价按合同规定(是综合单价的,已含管理费和利润)。3.6. 每月10日前,甲、乙方应就截止上月末尚未确定最终审定价的变更、签证的费用预算书,进行综合性核对和价格商谈,并形成核对与商谈记录清单。3.7. 现场签证单统一使用甲方制定的现场经济签证单格式并统一编号,此单由乙方填写,甲方及监理审核。除签名以外,还须注明详细的审核意见并加盖甲方、乙方、监理的公章,违反本要求的签证单无效。3.8. 办理签证时,乙方应提供经甲方确认的有关方案或数据原件,签证单原件一式四份164、。3.9.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执行通用条款31.3约定。 4. 关于变更、签证支付方式的约定本工程甲方所确认的变更、签证费用不纳入工程进度款支付范围,于结算款中一并支付。单项费用超过10万元的签证经甲方审核批准后,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5 其他本协议与双方签定的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主合同的条款与本协议有矛盾时,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时间: 时间:合同附件六施工补充协议1. 破土动工前应具备以下条件:1.1.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必须经监理、甲方批准后布置合理。1.2. 施工用水、用电必须到位,并能满足工程使165、用耗量。1.3. 施工运输主要通道必须全部硬化,保证满足运输使用。1.4. 外围围墙采用砖砌,各施工区域的隔墙采用彩钢板,墙高均为2.5米,外围写挂标牌,临设地面全部硬化。现场办公室全部采用装配式结构,临时设施地面硬化。施工区域内临设办公区全部吊顶,地面嵌贴,周边盆栽或绿化。1.5. 内外环境按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1.6. 进出大门用防锈铁花大门,并要有门卫室,配备保卫人员和保卫人员服装、戒具。大门处必须设置冲洗设备、冲洗槽、沉淀池,清洗不干净的车辆严禁出入工地。1.7. 工人生活区、办公区必须分开,不准混住,除夜间值班、仓储保卫人员外,施工区不准住人。1.8. 全部施工区、临设办公区、生166、活区必须作好排污、排雨水措施,保证畅通,不得有任何积水,施工区必须设置厕所。1.9. 各种施工标牌,五牌一图必须上墙整齐美观,规格尺寸合符要求,全场要求文明施工达到规范化。1.10. 全部管理人员、民工进入施工现场佩戴工作牌、安全帽、民工统一着装,民工和管理人员安全帽颜色分开。1.11. 通讯联络:施工办公室必须安装电话,幢号工长及以上管理人员必须配置对讲机、手机,并保证随时能联络。1.12. 机具、人员、材料必须满足开工条件,方能开工,否则造成不能开工的损失由施工方负责。2. 基础、主体施工管理2.1. 基础、主体施工前的准备对施工图的平、立、剖、节点、详图,给合建筑、结构施工认真审查,会审167、时尽量细化,把图纸上的问题消除在施工之前,如因施工方自身原因造成遗、漏、碰、错的损失,概由施工方承担责任。基础施工前认真搞好测量工作,正确建立高程水准点座标系统控制网,自查合格后请政府测会部门复验。基础施工前作好专业施工队和机具的一切就位,认真了解地质资料情况,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方案,经监理、甲方审批。如护壁方案、排水方案、施工顺序、技术措施等,施工时必须先深后浅,应护壁的必须护壁。 建立、建全、完善质量保证管理体系,责任落实到人,报监理、甲方审批后不能变,如需变动需经监理、甲方同意,如监理、甲方认为该责任人不能胜任该项工作,有权要求更换。2.2. 建立并完善各道工序和各分项分部工168、程的施工前技术交底,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签字报监理、甲方,无施工技术交底不准施工。2.2.1. 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质量控制:2.2.1.1. 认真执行经监理、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措施方案。2.2.1.2. 认真按施工合同工期编制详细的有效施工进度计划,经监理、甲方批准后不得延误。2.2.1.3. 一切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必须具备质量保证证明文件、资料,进场12小时内报监理材料工程进行有见证材料按规定取样,并即时派出人员和车辆随同监理送检,未经复试,检测合格的材料、成品、半成品,不得使用,如检测、复试不合格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在12小时内退场。2.2.1.4. 凡进场材料(包169、括安装材料)成品、半成品(包括甲供)未报验,复试,检验就擅自投入使用的,已隐蔽的,视为不合格,必须打掉重做或强制拆除。2.2.1.5. 任何材料成品、半成品不得未经允许擅自代换、代用。2.2.2. 施工质量过程控制2.2.2.1 严格质量事前控制、即主动控制、真抓、实管实行施工程序报验手续,凡隐蔽工程(肉眼看不见的)每道工序自查、三查合格后必须再报验,经监理、甲方检查合格,经书面签认后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应报验的工序未报验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视为上道工序质量不合格,必须剥开检查或打掉重做,并处罚款500元5000元/次/项。2.2.2.2 应报验检查的程序如下:控制桩线基坑开挖线地基验槽垫层170、支模基础柱、墙定位线基础钢筋绑扎、支模、柱、墙插筋地梁钢筋、模板基础、地梁底层柱、梁板定位、放线底层柱钢筋绑扎一层梁、钢筋模板及底层柱模板二层板钢筋模板一层柱定位放线一层柱钢筋绑扎二层梁钢筋、梁板模板板筋绑扎(包括预留、预埋)通层拆模后的外观检查,处理砼缺陷通层报验屋面梁钢筋、梁板模板屋面板钢筋。2.2.2.3 向监理、甲方进行工序报验前,施工方必须认真自查、自检,如实填写自检报告,如因自查不力,报验监理、甲方检查不合格除不准进行下步工序。2.2.2.4 施工方必须认真执行监理、甲方过程。2.2.2.5 对监理、甲方查出的质量问题,发出的质量整改通知单,施工方整改后未向监理书面提出“整改复查报171、告”,未经复查进行下道工序或擅自隐蔽的视为未整改合格。2.2.2.6 混凝土结构所用模板要求全用新模板,混凝土结构不得出现严重缺陷(严重缺陷标准按GB502042002规范规定)。砼一般缺陷和严重缺陷均不能自行擅自修改隐蔽,严重缺陷需经设计技术部门处理。2.2.2.7 各强度等级的砼配合比、配合比计量必须准确,粗、细骨料(砂、石)必须每车过称。2.2.2.8 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的结构砼缺陷修补,必须用提高一级砼填塞(包括梁、柱、板的预留洞、槽的填塞)。2.2.2.9 所有构造柱、门窗过梁必须按规定预留钢筋,不得事后钻孔插筋。2.2.2.10 任何结构砼施工缝必须按规定留设,否则除打掉该部位砼外172、。2.2.2.11 水电安装时不得破坏打已成型的砼结构。2.2.2.12 基础施工时,未回填土前,基础坑、槽内不得有积水,基础严禁浸泡。2.2.3. 装饰施工阶段工程管理2.2.3.1. 施工程序报验根据国家对建设工程验收备案制的要求,凡属于隐蔽部份(工程完成后肉眼看不见的部份)都必须有隐蔽报验检查相关程序和报验手续,总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隐蔽报验程序检查手续,报验程序为:2.2.3.1.1. 每道工序各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过程中同步巡视,观测检查。2.2.3.1.2. 每道工序、各分项分部工程按要求进行认真内部三检自查,专业质检(要用现行标准表格)全部合格。2.2.3.1.3. 用书173、面向监理申请报验,由监理会同甲方验收,检查。2.2.3.1.4. 如监理、甲方检查不合格进行处罚,限期整改合格后复查。2.2.3.1.5. 书面签发认可后进行下道工序。2.2.3.2. 控制节点报验检查程序(装饰、装修阶段)。2.2.3.2.1. 砌砖、抹灰、涂刷报验程序2.2.3.2.1.1. 弹各轴线、标高水准线标志。2.2.3.2.1.2. 实体实测、实量、外观、缺陷检查2.2.3.2.1.3. 弹出砖体线及门窗洞口线2.2.3.2.1.4. 检查墙拉筋,构造柱连接2.2.3.2.1.5. 检查预留孔洞,预埋管线及预埋件2.2.3.2.1.6. 检查砖体质量2.2.3.2.1.7. 检查174、顶砖质量2.2.3.2.1.8. 检查钢丝网(外墙塞洞检查)2.2.3.2.1.9. 基层清理抹第一道底灰2.2.3.2.1.10. 抹二遍灰(养护工作检查)2.2.3.2.1.11. 抹三遍灰(养护工作检查)2.2.3.2.1.12. 刮第一次腻子 砂平2.2.3.2.1.13. 刮二遍腻子 砂平2.2.3.2.1.14. 盖面料2.2.3.2.2. 面砖施工报验程序2.2.3.2.2.1. 检查底糙2.2.3.2.2.2. 检查水平、垂直线2.2.3.2.2.3. 排砖做样板2.2.3.2.2.4. 分段报验检查2.2.3.2.2.5. 勾缝2.2.3.2.2.6. 验收检查2.2.3.2175、.3. 防水项目报验程序3.2.3.1. 坡屋面结构闭水、淋水试验3.2.3.2. 检查挂瓦条及防腐3.2.3.3. 盖瓦后淋水试验3.2.3.4. 屋面天沟连接处及内部漏水检查3.2.3.5. 厨、卫间及阳台、露台吊管洞后结构闭水试验。3.2.3.6. 施工第一道防水层后闭水试验3.2.3.7. 施工第二道防水层后闭水试验3.2.3.8. 面层完成后防水层闭水试验2.2.3.2.4. 门窗项目报验程序3.2.4.1. 检查门窗洞口尺寸、标高、位置3.2.4.2. 安框锚固件3.2.4.3. 填塞填充防水材料3.2.4.4. 安门窗扇五金件3.2.4.5. 检查调试开启灵活,防水,玻璃抗风压等176、要求3.2.4.6. 验收2.2.3.2.5. 楼地面项目报验程序3.2.5.1. 基层清理3.2.5.2. 润湿基层、刷水泥浆3.2.5.3. 砂浆找平、压光、验收注:周边留收缩缝,中间设分格缝2.2.3.2.6. 回填土报验程序3.2.6.1. 基底清理3.2.6.2. 按照30CM/层进行分层夯实,每层作密实度试验,每层报验,厚度如超过30CM,而无分层密实度试验报验单,施工单位必须做弯承试验。3.2.6.3. 平整、标高符合要求3.2.6.4. 验收2.2.3.3. 施工进度3.3.1. 向甲方、监理报切实可行的各分项分部工序的施工进度计划,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责任工长签字。3.3177、.2. 监理审核3.3.3. 甲方认可3.3.4. 按周向监理、甲方报完成计划情况3.3.5. 未完成原因分析及处理意见对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做的较为突出、取得较大进步,经监理提出、报我司项目经理部相关领导同意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施工单位进行一定的奖励,并向各家监理、施工单位进行通报表扬。以上,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控制程序以及进度延误所罚款项目,由监理或甲方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开出三联罚款单,并建立罚款清单。被罚单位必须自罚款单开出三日内(含当日)向监理公司(甲方委托)交纳现金。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时间: 时间:合同附件七综合单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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