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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42页)
青岛市城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4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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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
上传人:奈何 编号:566472 2022-08-31 41页 88.54KB
1、青岛市城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目 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分类分级1.4适用范围1.5工作原则1.6应急预案体系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2.2办事机构2.3工作机构2.4 基层机构2.5 专家组3运行机制3.1监测预测3.1.1预防监测3.1.3预测3.2预警预警级别预警发布预警响应预警变更及解除3.3信息报告3.4应急处置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应急处置措施现场指挥部扩大响应应急联动社会动员区域合作应急结束3.5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3.6恢复与重建3.6.1善后处置3.6.2社会救助保险3.6.4调查评估与总结3.6.5恢复重建4应急保障4.1应急救援队伍保障4.2通信与2、信息发布保障4.3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4.4医疗卫生保障4.5交通运输保障4.6物资及生活保障4.7治安保障4.8应急避难场所及公共设施保障4.9气象水文海洋服务保障4.10科技支撑保障4.11财力保障5宣教培训和演练5.1宣教培训5.2预案演练6责任追究7附则7.1检查督导7.2预案编制与管理1总则1.1编制目的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最大程度的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3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事3、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植物疫情,森林火灾和草场火灾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公共设施和特种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健康,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4、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由低到高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四个级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若国务院及其部门无规定,按照省、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青岛市城阳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涉及城阳区的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城阳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1.5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各种危5、害和人员伤亡。(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坚持分级管理和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与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突发事件应对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健全协调联动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形成统一指挥、6、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技研发,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加大先进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引进和集成,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7)军地结合,公众参与。发挥驻区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发挥街道、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立公众有序、合规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8)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突发事件态势及处置工7、作情况,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问题。1.6应急预案体系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1)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区政府制定印发。(2)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3)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8、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大型企业集团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涉及需要与区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省、市驻区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区政府备案,并抄送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 不同层次的应急预案内容侧重点、编制、修订、审批、备案和发布等,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9、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及时补充、完善。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青岛市城阳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主任由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委专职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驻区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主任、副主任按照职责分工和在区相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区应急委主要职责:(1)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2)研究确定全区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3)指导编制、修订区突发事10、件总体应急预案;(4)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协调与上级有关部门、相邻区市、以及与中央、省、市驻区单等有关方面的关系;(5)当突发事件超出城阳区处置能力时,依法请求上级政府支援,并根据需要提请市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6)分析总结全区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2.2办事机构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应急办),为区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服务监督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区政府应急办主要职责:(1)负责区政府值守应急,指导、规范全区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2)做好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和呈报工作;(311、)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区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的应急管理工作;(4)负责编制、修订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指导街道、部门(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修编和演练工作;(5)指导区政府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区级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工作;(6)组织开展区级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街道、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7)负责区级应急平台、区政府总值班室建设;(8)组织做好年度全区突发事件应对总结评估和预测分析,提出区级应急管理的制度规范和建议;(9)办理区应急委决定事项,督促落实领12、导有关批示、指示,承办区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项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10)负责区应急委日常工作运转,完成区应急委和区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2.3工作机构区应急委下设区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原则上由区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突发事件处置主要职责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组成。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研究解决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2)负责组织指挥一般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较大及以上相关13、类别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3)负责对辖区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向区政府及市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4)当相关类别突发事件超出本区应急处置能力时,请求上级救援支援;(5)根据需要组建现场指挥部,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和调度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和职责分工开展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工作情况;(6)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和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7)负责区专项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协调,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14、工作;(8)根据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区专项预案的应急响应;(9)承办区应急委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区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处置主要职责部门(单位),办公室主任由部门(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2)负责区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宣教培训与评估;(3)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报告和通报;(4)负责组织相15、关类别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5)根据需要指导督促街道、相关部门根据区总体预案和区相关类别专项预案制定和落实街道相关类别专项预案、部门预案;(6)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7)负责其他应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完成的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本区、本行业领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进行评估,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如果发生暂无区专项应急预案的突发事件,在属地街道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根据分工由区分管领导、区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处置主要职责部门(单位)16、的主要或分管负责人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首先是比照市相关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其次是区相近的专项应急预案,再次是区总体应急预案,做好该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处置等工作。2.4 基层机构各街道办事处是本街道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要设立或明确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重点做好街道预案的编制、修订和演练评估,开展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疏散临时安置等工作。居(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重点做好预警信息传播、人员疏散撤离通知等,做好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17、先期处置工作。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法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管理专(兼)职人员,加强应急队伍建设,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2.5 专家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聘请有关行业领域技术人员及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1)参与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工作;(2)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应对处置措施等进行研究、评估,向区应急委、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建议;(3)跟踪国内外公共安全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结合实际开展应急管理课题研究,为本区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应急指挥平台系统的建设与18、管理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3运行机制3.1监测预测预防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企事业单位、学校等要加强对本区域、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预案或应对措施,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监测各街道办事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跟踪监测。预测各街道办事处、区专项应急指挥19、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历年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年度气候趋势预测,以及监测数据汇总等,对突发事件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已发生的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本区域、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突发事件预测工作,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3.2预警3.2.1预警级别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文件的要求予以规定。3.2.2预警发布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单20、位)要对突发事件监测预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按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显示屏、短信、网站、微博等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同时上报区政府应急办,并按规定向市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通报。3.2.3预警响应预警发布后,各街道办事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做好防范准备、协同处置工作。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21、蓝色、黄色预警发布后,各街道办事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并采取以下措施:(1)区专项指挥部副总指挥或办公室主任视情就位指挥;(2)有关部门(单位)、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3)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4)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22、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6)视情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7)组织对重点防控部位安全隐患、应对措施准备等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落实;(8)结合突发事件实际,采取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橙色、红色预警发布后,各街道、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除采取.1款预警响应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23、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进一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1)区专项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就位指挥;(2)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3)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5)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6)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24、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8)结合突发事件实际,采取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3.2.3.3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依法依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妥善进行处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区政府应急办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3.2.4预警变更及解除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单位应当25、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3.3信息报告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区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主管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区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报告时限和程序: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街道办事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核实和研判,在30分钟内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区政府应急办进行初报,1小时内将详细信息通过办公网络或应急平台等书面方式报区政府应急办,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26、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 或可能演化成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预警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应立即向区政府应急办进行报告。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单位)接到突发事件信27、息后,要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本部门(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进行报告,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进行响应处置,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区政府应急办应将接报的突发事件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区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及时将领导同志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并跟踪落实情况。3.4应急处置3.4.1先期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越级上报需同时报区政府应急办。接报事件的街28、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要按照相关预案要求、各自职责以及领导要求,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如突发事件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发生我区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申请上级政府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29、。应由国家、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应急处置的突发事件,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区有关专项预案规定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分级响应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处置责任,区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原则上从低到高分为三级。(1)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三级响应: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街道办事处及区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2)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二级响应: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并向区应急委主任报告,组织调动事发单位、街道办事处,以及区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30、处置。(3)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一级响应: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并向区应急委主任、区委主要领导报告,组织调动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3.4.3指挥与协调(1)一般突发事件:事发单位、事发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赶赴现场,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视情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区应急委主任视情赶赴现场指导事件处置。 (2)较大突发事件:事发单位、事发街道办事处、31、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先期处置。区应急委主任应视情赶赴现场指导事件先期处置。对于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区应急委主任应赶赴现场指导事件先期处置。(3)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发单位、事发街道办事处、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先期处置。区应急委主任应赶赴现场,指导事件先期处置。同时涉及我区及邻近区(市)的突发事件,上报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上级政府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后,区政32、府在上级应急工作组或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3.4.4应急处置措施3.4.4.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街道办事处、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防止环境污染,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33、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5)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34、维护市场秩序;(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10)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11)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12)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区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3.4.4.2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事发单位、事发街道办事处、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35、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6)采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政府规定的其它必要措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36、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3.4.5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由区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制定现场处置工作方案,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需要增减调整。(1) 综合协调组: 由现场指挥部抽调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市、省、国家工作组或应急指挥部的协调联络等工作。(2)应急处置组:由区事件处置主要职责部门(单位)牵头,城阳公安分局、区安全监37、管局、区卫生和计生局、城阳环保分局、事发街道办事处等组成。按照预案和职责,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区卫生和计生局牵头,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农业局、各街道办事处等组成。负责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置、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护工作,以及收治伤亡人员信息统计上报工作。(4)治安警戒组:由城阳公安分局牵头,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秩序维持,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5) 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领域专家、部门(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38、人员组成。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街道办事处等组成。根据统一部署和要求,负责协同责任单位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赴现场媒体记者,网络舆情的监控、收集、研判、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7)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事发街道办事处牵头,区民政局、城阳公安分局、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地震局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的紧急疏散、安置工作,被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必需品调运、管理39、登记、发放,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的制订、报批、监督实施等工作。(8)物资、经费保障组: 由区财政局或事发街道办事处牵头,区服务业发展局、区工业信息化局、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审计局、区红十字会等组成。负责应急处置经费拨付、监督、审计;统计、安排应急救援队伍食宿等生活物资保障;调拨、接收、管理、统计应急救援物资, 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或个人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协调、调拨粮油、疏菜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救援、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9)社会动员组:由事发街道办事处牵头,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组成40、。负责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伤亡人员家属思想安抚工作。(10)通信、气象、海洋水文保障组:由区工业信息化局、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区人防办)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由城阳区气象局负责,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台,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由区海洋与渔业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事发海域的海洋水文监测和预报预警信息服务,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海洋水文信息服务。由区水利局牵头,会同青岛城区水文局等有关单位做好事发地域的水文监测和预报预警信息服务,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信息服务。(11)涉外涉港澳台工作41、组:由城阳公安分局、区商务局、区侨办、区台办等部门组成,负责对接市相关部门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12)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区安全监管局、城阳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监察局等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3.4.6扩大响应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本区自身控制能力,或者突发事件已经波及到我区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应急委主任同意,向市、省有关方面请求支援。3.4.7应急联动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和省、市驻城阳企事业单位及区内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联动,密42、切协同,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职责分工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处置工作。驻区部队根据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以及区政府的请求,协助、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4.8社会动员突发事件发生后,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发布应对提示,动员全社会力量协助做好救援处置工作。3.4.9区域合作区政府加强与毗邻区(市)政府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建立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信息共享与联动处置保障。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军地之间、政企之间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3.443、.10应急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由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专项应急指挥部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解除相关应急措施,宣布应急状态结束。3.5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区相关专项指挥部或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基本情况,随后发布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同时,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一般突发事件由区相关专项指挥部或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会同新闻宣传部门负责,按照相关要求组织信息发布。较大以44、上的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市相关专项指挥部或市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发布。本区向上级提报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须经区相关专项指挥部总指挥审定通过,必要时经区应急委主任审定通过后上报。3.6恢复与重建3.6.1善后处置(1)善后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事发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2)事发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45、或补偿。(3)事发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事发街道、有关单位负责安排,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省市政府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3.6.2社会救助(1)区民政局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会同事发街道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并会同区服务业发展局、区商务局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2)区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3)各级接受捐赠部门应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鼓励和46、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4)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5)区司法局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6)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7)区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3.6.3保险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协调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47、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3.6.4调查评估与总结(1)一般突发事件,应视情成立突发事件调查小组,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将调查结果报区政府。(2)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省、市组织调查的,区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应做好配合工作。(3)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加强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结束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4)区政府应急办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48、,向区政府报告。3.6.5恢复重建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区相关类别专项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单位)统筹安排。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区政府根据上级统一安排组织落实恢复重建任务。4应急保障有关部门(单位)、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队伍、通信、物资、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治安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4.1应急救援队伍保障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分别是: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组建的配备专业装备器材并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49、由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等力量组成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由各行业、各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队伍;由共青团、红十字会以及其他组织建立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由事发现场自发组织形成的自救互救“第一响应人”队伍。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可以调用区级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50、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区外增援的应急救援队伍,由现场指挥部或区应急委负责统筹协调。4.2通信与信息发布保障电信运营企业、城阳广电中心等有关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区工业信息化局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工作,区政府新闻办组织街道、部门(单位)构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网络,保障信息发布快捷有序。4.3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专业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51、保障各类突发事件的抢险和救援。建立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4.4医疗卫生保障区卫生和计生局负责组建区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区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区域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4.5交通运输保障城阳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城阳公路分局建立健全应急交通运输协调机制和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交通、公安、公路等部门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52、道路受损时,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城阳公路分局、相关街道办事处等应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道路、公路、交通干线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要储备或协议储备相应运输力量,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4.6物资及生活保障区服务业发展局、区工业信息化局、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城阳公安分局、区卫生和计生局、区安全监管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定期组织提供应急物资储备设备目录,会同有关部门(单53、位)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供应;区农业局、区卫生和计生局、区林业局等部门负责储备处置突发事件专业应急物资。建立区、街道两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物流企业作用,探索运用物联网技术,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以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54、,应当及时返还,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衣、食、住等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事发街道办事处负责统计参与应急救援队伍的人数,做好食宿保障工作。4.7治安保障(1)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公安机关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工作。(2)由城阳公安分局负责,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突发事件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4.8应急避55、难场所及公共设施保障区有关部门(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利用人防疏散基地、公园绿地、露天广场、体育场(馆)、操场等公共场所,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当设置应急办公区、应急棚宿区以及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等必需的预留位置及基本保障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标识。应急避难场所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管理办法和应急疏散程序,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运行正常,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区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56、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要求。4.9气象水文海洋服务保障城阳区气象局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区水利局、青岛城区水文局要及时提供江河、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区海洋与渔业局及时提供风暴潮、海浪、海啸、赤潮、绿藻、海冰等海洋灾害的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海洋水文信息服务。4.10科技支撑保障区科技局引导驻城阳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技术研发投入,逐步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技水平。政府应急办57、负责规划全区应急平台体系和统一的数据库,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据全区应急平台建设数据标准体系,建立本区域统一的数据库。各级应急平台基础数据要实时更新。4.11财力保障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对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财政经费,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区级预算。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及资金投入较大、年初预算明显不足的情况,由主要职责部门(单位)或事发街道办事处提出请求,经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从区政府预备费中列支。必要时以区政府名义争取上级财政给予58、补助。区财政局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5宣教培训和演练5.1宣教培训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区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并加强对所属单位宣教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会、团区委、妇联、红十字会等组织,应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积极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所59、在地人民政府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训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区政府应急办会同区干部教育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增强职工安全防范的意识和能力。5.2预案演练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60、门(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和评估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修订完善。区级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在活动举办前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自然灾害易发地街道,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61、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真正使演练成为发现问题、锻炼队伍、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的重要载体,全面提高公众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逃生自救能力。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总结评估报告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6责任追究对应急管理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突发事件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7附则7.1检查督导区政府应急办、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检查通报,督促有关单位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7.2预案编制与管理本预案由区政府制定,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应适时对各类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重新备案。区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区专项预案报区政府应急办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区部门预案报区政府应急办备案,街道专项预案报街道应急办和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7.3发布实施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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