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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69页)
万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6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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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
上传人:l** 编号:564859 2022-08-31 69页 310.50KB
1、万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加强万宁市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理顺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本预案是指导全市各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依据。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实际编制本预案。1.3工作原则1.3.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依靠各级领导、干部2、和广大人民群众,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同时,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坚持应急与预防预警相结合,增强风险意识,积极预防,做好监测预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坚持应急与风险评估相结合,全面加强应急预案、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应急演练、应急保障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1.3.2 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坚持分类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专业处置的原则。3、市政府是处置本市区域内一般(IV)、较大(级)突发事件和先期处置重大(级)和特别重大(I级)突发事件的行政主体。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职责及其指挥权限。1.3.3建章立制,依法规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权责任,依托各类专业应急研究机构,完善应急工作制度建设、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以及应急管理工作程序建设,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制化水平。1.3.4多方动员,协同应对重视城乡基层应急管理基础工作,做好镇(区)、社区、农村、学校、医院、企事业部门等基层单位的4、应急管理,充分利用当地驻军、公安(边防)派出所、消防等队伍,以及卫生、三防、民政、气象、林业、农业等资源条件,提高基层应急处置能力。鼓励群众自救和互救,充分依靠和发挥社会公众力量,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协同机制。1.3.5依靠科技,整合资源采用先进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指挥能力,实现突发事件的专业化处置。充分整合现有组织机构、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整合协调指挥组织网络,理顺管理机制体制,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体系。整合信息系统,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5、建立统一调配的应急资源保障机制。建立专兼职结合、发挥社会有效参与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充分依靠公众,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实现突发事件应对的社会化。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万宁市行政区域内,需要由本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1.5风险分析和资源分析1.5.1 风险分析(附件七)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突发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4 大类(具体见表1)。(1)自然灾害风险:万宁市地处海南东南部,属亚热带和热带气候交界区域,容易发生季节性气象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暴雨洪涝、高温、干旱、冰雹、雷电、浓雾等;农作物病虫害(红火蚁)、森林病虫害时有发生;森林火6、灾、地质灾害(如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山洪灾害等发生的可能性较大。(2)事故灾难风险:万宁市突发事故灾难主要有道路交通、消防火灾、油气储存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可燃爆粉尘、特种设备、环境污染、旅游安全、非煤矿山等。(3)公共卫生风险:万宁市甲乙类传染病存在发生的风险,SARS、手足口病、流感、高致病性人禽流感、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埃博拉、登革热等甲乙类传染病及新发传染病和其他丙类传染病也有发生或流行的可能。学校、幼儿园食堂、旅游业、餐饮业、企事业食堂、小餐饮、集体用餐(自办宴席、公期)食品安全等仍然存在风险点和问题。(4)社会安全风险:万宁市正处于城镇化、信息化快速成长7、期,社会安全形势严峻,新的犯罪形式和犯罪手段不断出现,刑事犯罪、流窜犯罪、暴力犯罪、敲诈勒索、网络诈骗、个人极端暴力事件、非正常上访、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民族宗教突发群体性事件等给社会安全造成很大压力,经济发展与征拆安置的矛盾日益凸显,土地纠纷、劳资纠纷、利益纠纷以及机构、人事制度改革、企业改制等诱发社会安全的因素也不断增多,历史遗留问题和新生问题叠加,合理要求不合理要求交织,易连锁反应,处理难度较大,易由局部问题转化为全局性问题,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表1:万宁市主要突发事件风险识别表类别分类主要种类风险等级自然灾害旱涝灾害洪涝、内涝、水库堤坝安全高旱灾高气象灾害台风、暴雨、洪涝、8、雷电、高温、冰雹、浓雾等高地震灾害破坏性地震中地质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高生物灾害农作物病虫害(红火蚁)、森林病虫害、鼠害、外来生物入侵高森林火灾森林火灾(非人为)中事故灾难工矿商贸企业主要危险品泄漏、非煤矿山事故中高空坠落、机械事故、触电等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高可燃爆粉尘事故中烟花爆竹事故高火灾事故火灾事故高交通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高学生安全事故学生溺水事故高公共设施、设备事故供水突发事件中排水突发事件中输油输气管道安全事故中地下管线突发事件中道路桥梁事故中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中特种设备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高辐射事故辐射事故中环境污染、生9、态破坏事件水污染、农业环境污染、固体废弃物、大气污染、生态破坏高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化学类剧毒、易制毒品、易燃易爆气体、微生物病毒类标准菌株、试剂、阳性标本(药品)中公共卫生传染病疫情重大传染病 (鼠疫、炭疽、艾滋病、霍乱、非典、流感、手足口病、登革热、疟疾等)新发传染病(中东呼吸综合征、埃博拉、塞卡等)高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预防接种群体患病、医源性感染爆发高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学校、幼儿园食堂、旅游业、餐饮业、企事业食堂、小餐饮、工地食堂及集体聚餐等食源性中毒,急性职业中毒,重金属中毒等高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中药品安全事件药品安全事件低社会安全恐怖袭击事10、件恐怖袭击事件高刑事案件刑事案件高经济安全事故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低粮食供给事件低经济安全事故能源资源供给事件低重大安全事件引发的市场波动事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消费权益和经济秩序稳定的事件低金融突发事件低涉外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低群体性事件上访、聚集等群体性事件高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中校园治安事件校园安全、校园治安事件、校园周边治安事件中其他新闻舆论事件高旅游安全事件中1.5.2 资源分析(附件八)(1)人力资源:根据“一队多用、资源共享、专兼结合、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万宁市加强公安、消防、武警、民兵预备役、医疗救援以及卫生防疫等应急骨干力量的建设,目前已建立起相应的专兼职救援队伍和志愿者11、队伍,其中包括:市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1支,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13支;应急志愿者队伍1支。(2)装备物资:万宁市民政、交通、农业、林业、粮食、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和各镇(区)都按各自职责和管辖范围储备了救灾必需物资和救灾装备。(3)避难场所:目前,万宁市建有综合避难场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1个,行政村居防洪楼共35个;学校临时避难场所41个。目前,万宁市应急资源配置数量不足、水平不高,资源整合程度较低。1.6事件分级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等4个级别。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级)和重大突发事件(12、级)的分级标准依照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试行)(见附件六),分别由国务院和省政府负责处置,万宁市负责先期处置。较大突发事件(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的事件。一般突发事件(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较大突发事件(级)、一般突发事件(级)由我市负责处置。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由市专项应急预案做出规定。 1.7应急预案体系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由13、市级应急预案、基层应急行动方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四大类组成。1.7.1市级应急预案市级应急预案包括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其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负责制定。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大型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市有关部门牵头制订。市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自身职责,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14、型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1.7.2基层应急行动方案基层应急行动方案是镇(区)政府、村(居)委会等组织为落实市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而制定的应急行动方案。1.7.3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市、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1.7.4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议和文化、体育、商业、贸易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预案简明操作手册、行动指南,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便携性。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万宁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是全市突15、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商议、决策、组织、协调机构,统一领导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成员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等构成。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有关领导担任,委员由市政府直属职能部门、驻本地有关单位负责人、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镇应急联动主要负责人等担任。市应急委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市民宗局、市发改委、市旅游委、市农业局、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文体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务局(市三防办)、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信访局、市林业局、市16、城管局、市畜牧局、市公安消防大队、市公安边防支队、市气象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万宁供电局、中国人行万宁市支行、中国电信万宁分公司、中国移动万宁分公司、中国联通万宁分公司、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龙滚镇、和乐镇、山根镇、后安镇、北大镇、大茂镇、万城镇、东澳镇、礼纪镇、长丰镇、南桥镇、三更罗镇、六连林场等。市应急委主要职责:(1)统一领导市政府各部门和各镇(区)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2)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和镇(区)政府有关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的汇报,研判有关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发展趋势及应对策略。(3)审议、决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一17、领导和协调全市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4)决定启动预警和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协调与相邻地区、驻市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关系,组织力量应对突发事件。(5)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分析总结全市年度防范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并承接上级应急管理机构的其他任务。 2.2办事机构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是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服务监督等职责,发挥应急工作运转枢纽作用。市应急办主要职责:(1)承担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市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办理向市政府报送的紧急18、重要事项,指导全市各系统值班工作。(2)办理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督促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有关批示、指示、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活动和文电等工作。(3)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镇(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市应急管理的政策和规划建议。(4)负责组织编制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系、机制建设,指导各镇(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5)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协调指导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援等工作。19、(6)组织开展应急事项信息调研和宣传培训工作,协调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合作。(7)负责按规定向省委、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送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处置情况。(8)负责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9)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是市政府、市应急委处置突发事件的指挥机构。总指挥长和成员: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由市长或副市长担任总指挥长。成员由副市长、市政府办主任或副主任、市公安局局长、市政府直属主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当发生耦合事件,同时启动两个以上专项预案时,应当对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成员进行整合。主要20、职责: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市政府或市应急委的指令,对全市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组织整合、资源整合、行动整合、技术整合,统一指挥全市较大(级)、一般(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特别重大(级)、重大(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2.4工作机构市应急委根据突发事件类别下设若干专项应急指挥部。专项应急指挥部有指挥长、副指挥长、指挥部办公室以及相关单位构成。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相关领域的市长或副市长兼任,成员由市专项应急牵头单位负责人、市相关应急联动单位负责人、应急保障单位负责人和事发地行政机构负责人组成。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牵头单位,主任由牵头单位主要领导兼任,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专21、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落实本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2)负责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评估。(3)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开展应急管理宣教培训。(4)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5)负责组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稿的撰写和舆情应对工作。(6)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2.5职能部门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在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开展涉及本部门的应急工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负责与本单位职能相关相近的应急工作。职能部门应急职责:(1)22、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进行评估。(2)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3)建立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应急专家库,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4)负责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及相关领导提供应急管理决策信息。另外,如发生暂无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的突发事件,根据分工,由市委市政府根据应急实际情况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比照上级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或相近的专项应急预案等,做好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处置等工作。 2.6基层应急机构(1)各镇(区)应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具体23、负责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和先期处置工作。重点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疏散安置等工作。(2)村委会、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重点做好预警信息传播、人员疏散撤离等,做好信息报告、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工作。(3)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法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管理专(兼)职人员,加强应急队伍建设,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先期处置以及信息报告等工作。 2.7专家组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组建专家组。具体工作由市应急办负责。专家组的主24、要职责是:(1)为我市中长期社会风险评估、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2)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发展趋势、应急处置、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论证和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3)为各类突发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4)跟踪国内外公共安全科学发展趋势,结合实际开展应急管理课题研究,为全市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应急指挥平台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8应急联动机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结合应急对象特点、政府各部门职能、相关机构特点以及属地地域人员特征,建立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由市应急办负责运25、行。建立政府部门应急联动中心运行制度,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责任卡,明确牵头部门、协作部门和保障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处置程序。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驻市部队、联合应急区域或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联合应急预案的规定,参加和配合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预防、监测与预警 3.1预防 (1)万宁市各级城乡规划要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要将应急避护场所建设纳入本级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明确应急避护场所的管理部门(单位),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督查管理部门(单位26、)加强对应急避护场所的维护和管理,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保证其正常使用。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增强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城乡防灾减灾能力。(2)重点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重点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各镇(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27、查。(3)市镇(区)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加强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日常管理,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排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4)市应急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突发事件隐患评估与防范对策会商会,并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5)本市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28、,注明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3.2监测3.2.1监测制度与监测网络市、各镇(区)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台风、暴雨洪涝、雷电、高温、冰雹、浓雾、森林火灾、地质灾害、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运、尾矿库、排污单位、传染病疫情、有害生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3.229、.2隐患排查整治市、各镇(区)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信息,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都要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整改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订应急预案,限期整改,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重大隐患,要停产整顿或关闭;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法规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上级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单位)报告,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市(县30、)政府通报。 3.3预测各镇(区)应急机构、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镇(区)、本部门或本系统突发事件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影响本地区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市应急办,并通报市相关部门。市应急办负责受理汇总、分析公民、法人或其他部门组织反映的各类应急信息,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及时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并将情况通报给各相关单位。同时市应急办应定期组织召开全市突发事件风险形势分析会议,提高突发事件应对的主动性。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信息的部门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31、 3.4预警3.4.1预警制度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我市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并承担市政府、市应急办或经市政府授权机构审批同意的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市相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预警响应工作。3.4.2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I级、级、级和IV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划分按国家标准执行。红色(I级)适用于威胁程度很严重,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群死群伤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橙色(级)适用于威胁程度很高32、,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黄色(级)适用于威胁程度较高,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蓝色(IV级)适用于威胁程度一般,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突发事件。3.4.3预警发布(1)红色预警信息由市应急委向省应急委提出预警申请,省应急委审批同意并视情决定,以省政府或省应急委名义发布,或授权市县政府发布。情况紧急时,市应急委可先以口头方式报经省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同意,下达预警信息发布指令后再补办书面审批程序。(2)橙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预警信息发布授权机构向33、市政府应急办提出预警申请,市政府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主任(市长)或副主任审批同意,以市政府或市应急委名义发布并报省应急办及省相关部门备案,情况紧急可先口头申请,再补办书面审批程序。(3)黄色和蓝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预警信息发布授权机构向市政府应急办提出预警申请,由市应急委审批同意或视情况报请市应急委副主任审批同意后,以市政府或市应急委名义发布并报省应急办及省相关部门备案。 (4)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需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统一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对外发布。(5)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6)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34、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3.4.4预警响应发布蓝色(IV级)、黄色(级)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市应急委、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市相关部门和各镇应急机构等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下列措施:(1)指令市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2)组织市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及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级别;(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35、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做好相关信息报道;(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方法及通讯方式。发布橙色(级)、红色(I级)预警后,市应急委、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镇(区)应急机构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针对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1)指令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36、可以投入正常使用;(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6)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7)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4.5预警信息解除发生以下情况时,市应急委根据事态的发展,报市政府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解除37、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1)预警事件发生的风险不存在或已经全部消除;(2)预警事件发生的风险已经被有效控制;(3) 预警响应范围内的单位已经全部解除预警状态;(4)事件已经发生,从预警状态转入应急状态,预警自动解除。3.4.6预警信息传播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微博、微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预警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应急处置4.1信息报送438、.1.1突发事件信息归口管理制度市应急办负责全市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研判、报告处置。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部门、各镇(区)应按规定及时将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初始信息、续报信息和处置报告报送市应急办。4.1.2 预测预警信息和初始信息报告(1)监测机构、监测网点、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和其他负有监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应当在第一时间通过市应急信息报送平台和其它专门通信系统向事发地镇(区)、市应急办(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上报。(2)其他单位和39、个人发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立即向市应急办(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所在镇政府及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报告,或通过110、119、120、122和事故灾难应急受理专线电话等途径报警。(3)建立和完善我市突发事件信息共享与通报机制,有效实现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无缝对接。接到报告的部门应立即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对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核实和综合研判,作出初步判断。必要时,根据突发事件类别,组织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咨询,评估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认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市应急委应当及时向省应急办报告,同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市县政府通报。(4)市应急办收集各类基础信40、息和动态信息后,应迅速进行信息处理,在1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及市应急委,并通报各联动单位。(5)发生突发事件后,市应急办应按规定及时将信息报到市应急委,并随时续报汇总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现场信息采集报送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负总责,具体报送人员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指定,一般由负责事件处置的牵头单位或事发地镇(区)信息专报员承担。现场具体信息专报员确定后及时报告市应急办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现场救援处置动态信息应主动、快速、及时、不间断报送市应急办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6)市应急办和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筛选提出紧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市应急委指挥决策参考。41、各职能部门要及时、主动为市应急委的紧急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和支持。(7)发生涉外突发事件的,由现场指挥部上报市应急委,由市应急委报告省应急办,并通知市外事侨务办、按正规渠道上报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8)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做好信息上报和续报。4.1.3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内容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事件趋势、初步原因、已采取措施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4.1.4报告时限凡属报告范围的突发事件,事发镇(区)、市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突发事件应急42、信息限时报送制度规定。一般或较大突发事件,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急办报告;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告市应急办,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半小时。4.1.5人员伤亡和失踪信息报送死亡、受伤和失踪人员的数量、姓名等信息,由事件单位提供,现场指挥部掌握并发布,同时报市应急委。4.1.6信息通报发生突发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外时,按照事件的实际级别与相关市县实行通报。发生级、级事件时,由市应急委及时通报相关市、县级政府;发生级和I级事件时,由市应急办及时报请省应急办办理。 4.2先期处置4.2.1单位(部门)先期处置事发单位(部门)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事件,接到报告的相关领导要按照有关43、规定和各自职责,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动员本单位(部门)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应对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并立即组织本单位(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并向事发地的镇(区)及有关单位(部门)报告信息。对因本单位(部门)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部门)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部门)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4.2.2社区先期处置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44、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4.2.3镇(区)先期处置镇(区)要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 4.3分级响应4.3.1应急预案启动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事件,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信息,从事件级别、应急资源匹配程度、社会影响、上级政府关注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市应急委、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所在地的镇应急管理机构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级四个级别。(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I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国务院、国务院有关45、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省应急委决定启动I级响应的突发事件。(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省政府、省应急委决定启动级响应的突发事件;发生跨市的突发事件;本市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突发事件。(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市应急委决定启动级响应的;发生跨镇突发事件;市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突发事件。(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级响应的突发事件。(5)发生、级事件,启动市政府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级、I级事件,报省政府46、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市相应专项指挥部全力参与并进行先期处置。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突发事件已受到有效控制、影响范围已明显减少的,可考虑降低响应级别。应对同一突发事件需要启动多个应急预案时,应根据事件的主要成因和性质,启动主要的应急预案。4.3.2联合应急响应发生跨行政区域、跨行业的突发事件时,事发所在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联系,相互沟通和协调,了解和掌握事件信息。市行政区域外发生涉及本市的突发事件时,及时上报省应急办,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市有关专项预案配合进行处置。4.3.3 涉外应急响应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市政府办、市外事侨务办、市综治办、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旅游47、委等部门,要根据紧急处置工作需要和部门职责分工,在市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4.3.4事发所在镇(区)应急响应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所在镇(区)应立即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全力进行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同时向市应急办报告先期处置情况。事发所在镇(区)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努力减少损失。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对措施:(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2)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3)依法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48、强制驱离、封锁、隔离、管制等措施;(4)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连锁反应,迅速果断地控制局面;(5)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6)镇(区)自身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应及时请求市政府给予支援。影响或可能影响其他市县的,事发所在镇(区)应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并由市应急办请示市应急委后通报相关市县应急办。(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4.3.5市政府应急响应市应急办和有关部门接到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后,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采取如下对策:(1)对事发地镇(区)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49、2)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3)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军队、武警部队等给予支援;(4)分管副市长赴事发地,靠前指挥,必要时,市长亲临一线指挥;(5)批准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开始运作;(6)及时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同时,市应急办及时将市应急委决定传达到事发所在镇政府、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并督办落实情况;加强与事发所在镇政府和有关方面的联系,掌握事件动态信息,及时向市应急委报告,为市应急委的决策提出参考意见。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长应迅速了解事件基本情况50、和先期处置情况,组织事发镇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预案部署行动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物资和保障到位。市应急联动的职责分工由各专项应急预案规定。 4.4应急措施任何类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使用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4.4.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必要时组织动员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防止环境51、污染,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尽快恢复社会生产生活。(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5)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6)组织动员公民有序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52、作,鼓励和指导应急志愿者队伍、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7)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避难场所和临时住所,开展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以及其他采取保障措施,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以及大灾之后无大疫。(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10)依法检查、封存、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11)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53、规、规章规定或市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4.4.2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措施(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4)依法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警戒线,加强对54、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必要措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市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4.5指挥与协调4.5.1应急决策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应急办根据事发所在地镇(区)或主管部门意见,对接报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与判定,第一时间内作出启动预案响应或者不响应程序的建议,报市应急委决定。4.5.2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启动市专项预案启动后,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应当组成。同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5.3 现场指挥55、机构、职责及运行(1)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一般是指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市有关应急预案,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市应急办、事发地镇(区)等单位配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现场指挥官原则上由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执行指挥长担任,现场副指挥官由现场指挥官指定;军地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的,参与应急处置的公安、消防、边防、武警部队、解放军各确定1名现场副指挥官。突发事件发生后尚未指定现场指挥官的,最先带领处置力量到达事发地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临时履行现56、场指挥官职责。(2)现场指挥机构职责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是: 执行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决策和命令;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迅速了解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理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报告;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并积极配合做好舆情引导与监控。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镇(区)、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57、(3)现场指挥机构运行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由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挥长签发应急处置命令,通报现场指挥部名称、下设各工作组成员单位、设置地点、联系方式等。命令由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传达到处置突发事件有关职能部门、事发地镇(区)和有关单位。现场指挥部基本工作程序:察看事件发生现场;组织开展人员救护;听取先期处理报告情况;传达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有关指示;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措施;按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应急处置工作。4.5.4现场应急工作小组及职责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应急工作小组:综合协调组、专业处置组(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58、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专家技术组、善后处理组等工作组。各应急工作小组成员由相关联动单位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各应急工作小组的牵头部门和职责: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或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协助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专业处置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镇(区)及有关部门、公安、消防、军队、武警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根据处置工作方案,接受指示,下达命令,组织处置,抢救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重点人员监管、调配抢救人员和装备,组织事件调查。安全保卫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公安局负责人。主要职责59、: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监控事件责任人员,保护现场。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卫计委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后勤保障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事发地镇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食品供应、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人员疏散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镇(场)负责人。主要职责: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新闻报道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委宣传部负责人。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善后处理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镇政府负责人60、及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有关事宜。专家技术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应急办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6响应升级随着应急事态进一步扩大,市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调整预警、处置以及其他应急工作内容,积极应对;因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委。如果预计突发事件将要波及周边市县的,市政府应上报省应急办。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或者国家有关部门(单位61、)、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市委、市政府报省委、省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4.7社会动员市应急委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居民、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其他组织等,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灾害防御、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医疗救助、卫生防疫、心理疏导等协助处置工作。全市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市应急委提请市政府批准。市应急办负责全市社会动员,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镇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镇(区)报市政府批准。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镇(区)决定并组织实施。 4.8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4.8.1 信息发布市应急委或者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发62、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市委宣传部应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突发事件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在启动应急响应2小时之内发布突发事件基本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市应急委同意后统一向社会发布。4.8.2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市委宣传部批准后,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牵头部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牵头部门配合市委宣传部加入现场指挥部宣传报道组,协助现场指挥部组织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63、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对于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应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牵头部门会同市委宣传部等部门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4.9应急结束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或者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应向批准预案启动的市应急委提出结束应急的报告。市应急委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决定结束应急,并由相关机构发布。接到应急结束指令后,由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解散,善后工作由事发地镇(区)及有关部门继续完成。应急结束后,市应急委应当在1周内向64、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提交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专题报告和应急处置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事发地镇(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及时制订环境恢复、秩序恢复以及重建计划和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市应急办、市有关部门和事发地镇(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65、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事发地镇(区)或市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必要时申请上级有关方面予以支持。 5.2事后评估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市委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并组织技术专家,编写调查报告。调查评估工作需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损失,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响应、处置和应急救援能力,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及时、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总结报告应报市应急委66、,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调查评估报告应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时间内完成;无具体规定的,一般应在60日内完成。 5.3事后救助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市应急委根据应急状况,研究是否组织开展社会救助。如有必要,应开展相应的社会救助。5.3.1财政救助根据应急事后的具体情况,市应急委请示市委市政府批准,使用财政资金进行救助。同时,市纪委、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财政资金和救助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5.3.2民政救助市民政局牵头,如有必要,请示市委市政府,开展社会捐赠,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同时,负责统筹突发事67、件社会救助工作,会同事发地镇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并会同市商务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5.3.3群团救助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市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5.3.4司法救助市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依法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5.3.5保险救助突发事件发生后,如有涉及突发事68、件的人财物保险的,市应急委应通过省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减少突发事件人财物损失。 5.4恢复重建 事发地镇(区)或市政府责任单位应当迅速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组织专家科学评估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以及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做好后期重建工作。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6.1.1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市公安消防大队现有现役人员队伍、非现役专职消防队员以及救援装备器材,建立万宁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应急委与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协商调用,负责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6.1.269、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公安、卫生、地震、水上搜救、矿山、森林消防、防洪抢险、环境监控、辐射事故、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工程抢险救援等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建设。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要做好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布局,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经常性地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并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承担其他抢险救援工作。6.1.3社会应急队伍镇(区)、村(居)委会应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完善信息报告员制度,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发挥团市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社会化70、应急救援队伍。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将应急志愿者服务纳入应急管理体系,依托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救援队,动员志愿者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宣教普及工作,随时准备参与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镇政府、市相关部门对志愿者队伍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6.2经费保障突发事件应急经费,应当明确动用资金的来源和筹集方式,在市政府预算预备费和救灾救济资金以及部门不可预见费中优先安排,确保应急支出需要。特别紧急情况下,可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金额先予拨款,再按照规定71、程序办理预算变更或预算追加手续。市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支出用途和处理程序,实行跟踪监控和内部审计,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6.3物资保障市商务局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预警工作,采用市场储备的方式,组织指导商贸企业调运储备重要生活必需品投放市场,满足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建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及价格波动快速报告制度,并协助工商等部门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秩序监管工作。市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需要,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必要时,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以保证应急时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应和应急所需服务的提供。 6.4医72、疗卫生保障市卫计委要制定相应的医疗救助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保障队伍组建和设备、药品供应、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需要,安排医护人员,准备医疗器械和救助药品,组织救护。市红十字会和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市畜牧局应当做好动物免疫、检疫、消毒等各项工作。市疾控中心要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发挥疾病预防控制检测网络的优势,开展卫生应急处置技术培训、宣教和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等后勤保障工作,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6.5交通运输保障市交通73、局负责协调万宁公路分局做好国、省、县道公路畅通保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做好应急交通工具的征集工作,进行交通线路防护和抢修的动员准备。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交警部门及时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完善应急运输保障协调机制,科学配置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的运输保障系统。6.6 人员防护保障市、镇政府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护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74、6.7通信信息保障市科技和工信局、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市应急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构建互通互联的应急指挥平台,建立完善处置突发事件通讯录,加强日常畅通调度,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6.8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各类救援队伍和工程抢险队伍要配备专业设备,加强演练和设备维护。相关应急机构应将可供应急救援使用的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列表造册,逐级上报,供突发事件应急调用。市地震、人防、水务、住建、环境等部门要加强75、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抗震、防汛、民防、防护林等防护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注重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工程的建设,设立应急标志和设施,并进行有效维护和管理。要形成水、电、气等生命线工程在非正常状况下的运行与维护机制,提高全社会的应急抗毁和生存防护能力。6.9避难场地保障市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乡镇建设规划,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永久性避难场所。可以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方开辟临时避难场所。目前,为妥善安置紧急疏散人员,可以征用机关、学校、文化场所、娱乐设施,必要时也可征用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作为76、临时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避难场所和工程要符合“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保障安全”的要求,同时确保疏散人员简易食宿、如厕、饮水、医疗等方面的需要得到满足。6.10气象水文海洋服务保障市气象局或气象台站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市水务局(市三防办)要及时提供河流、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市海洋与渔业局及时提供风暴潮、海浪、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的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海洋水文信息服务。6.11治安保障市公安局承担应急处置治安保障任务,根据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拟定维持治安秩序行动方案,明确警力集77、结、交通控制、执勤方式等相关措施。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交通管制,对危害区内外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避免出现意外人员伤亡或引起现场混乱;负责指挥危害区域内人员的撤离、保障车辆顺利通行,指引应急救援车辆进入现场,及时疏通交通堵塞;负责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场所的社会治安,加强撤离区内和各封锁路口重要目标和财产安全保护。突发事件发生地镇(区)和居委会、村委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众联防,协助公安部门维持治安秩序。6.12社会动员保障市政府视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78、资金和人力支援,在所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事件,以镇(区)、村委会或居委会为基础,积极组织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6.13制度保障市应急委应根据不同时期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并提交给各个应急委成员单位,提升应急意识,建立必要的应急制度准备。市应急委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应急技术发展的趋势,及时撤销、更新、修订、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工作方案,为应急工作提供制度保障。7监督管理 7.1应急演练市应急办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全市应急演练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跨区域、跨系统的市级综合应急演练。针对市内面临的主要风险和重大输入性风79、险,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检查、指导本系统、本领域的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各镇(区)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演练。所有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部门、单位,根据国家和各行业有关规定组织实战或模拟演练。全市每两年组织一次综合性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应组织演练评估,着重评估应急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应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程序与措施、现场人员应急处置表现、应急装备及设施的针对性与可靠性、应急保障能力等。 7.2教育培训市应急办组织协调市应急委成员单位,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宣80、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及各类新媒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所在地政府的要求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各有关部门和媒体要积极向群众宣传突发事件知识和应急技能。市政府将突发事件管理纳入行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各应急处置职能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设相应培训课程,提升干部的应急意识。中小学校应当开设有关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知识、自救和互救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并列为必修课。 7.3责任追究与奖惩对应急管理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突发事件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81、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市政府各部门和镇(区)的应急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必须报市应急办备案。市应急委要加强对各镇(区)、市政府各部门应急工作的检查考核,各镇(区)、各部门、各有关企业要严格落实预案的要求,要做到资金、物资到位,保障措施有力。对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在处置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在应急抢险中受伤、致伤、遇难的救援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种待遇。8附则 8.1预案修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进行修订,市专项应急预案一般每三年修订一次。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市应急办应82、当组织人员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和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本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8.2预案备案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当呈报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市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市政府审批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市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市政府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应在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政府备案,市专项应急预案抄送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市部门应急预案报送市政府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8.3预案解释与实施本预案由市应急委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万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万府20144983、号)同时废止。9附录9.1万宁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附件一)9.2万宁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框架图(附件二)9.3 万宁市突发事件应急信息报送流程图(附件三)9.4 万宁市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附件四)9.5 万宁市应急委成员单位直接责任分工(附件五)9.6 常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附件六)9.7万宁市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报告(附件七)9.8万宁市突发事件应急资源调查报告(附件八)附件一万宁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一)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1.万宁市防汛防风抗旱抢险应急预案(市水务局、市三防办)2.万宁市突发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市地震局)3.万宁市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市气象局)4.万宁84、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市林业局)5.万宁市农业病虫害应急预案(市农业局)6.万宁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市林业局)7.万宁市大、中、小型水库汛期应急预案(市水务局)8.万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民政局)(二)事故灾难类应急预案9.万宁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万宁供电局)10.万宁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市安监局)11.万宁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市安监局)12.万宁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安监局)13.万宁市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安监局)14.万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市环保局)15.万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环保局)16.万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85、(市环保局)17.万宁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市环保局)18.万宁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住建局)19.万宁市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万宁质监局)20.万宁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市公安消防大队)21.万宁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住建局)22.万宁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市海洋与渔业局)23.万宁市假日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旅游委)24.万宁市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市公安局)(三)公共卫生事件类应急预案25.万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卫计委)26.万宁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市卫计委)27.万宁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市畜牧局)28.万宁市突发饮用86、水源地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市环保局)29.万宁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食药监局)(四)社会安全事件类应急预案30.万宁市处置突发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市公安局)31.万宁市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市公安局)32.万宁市重特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市公安局)33.万宁市处置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应急预案(市民宗局)34.万宁市突发集体上访和恶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市信访局)35.万宁市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国人民银行万宁支行)36.万宁市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市委宣传部)37.万宁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外事侨务办)(五)应急保障类应急预案38.万宁市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市交通局)39.万87、宁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市商务局)40.万宁市粮食供应和安全应急预案(市粮食局)41.万宁市突发事件财政应急预案(市财政局)42.万宁市突发事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中国电信万宁分公司、中国移动万宁分公司、中国联通万宁分公司)附件二万宁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框架图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应急联动部门各镇政府、管委会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附件三万宁市突发事件应急信息报送流程图相关职能部门或主管单位信息重复验证突发事件发生事发现场人员、应急信息员、单位、个人等获得信息110、1188、9、120等常设报警渠道事件发生地镇政府省相关职能部门或主管单位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省委总值班室、省应急办市领导、分管领导、联动指挥中心、专项指挥部附件四万宁市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应急结束善后处理恢复重建相关部门、事发单位、基层政府相关部门、事发单位、基层政府调查评估突发事件发生先期处置基本响应(按分级标准响应)启动应急预案(III、IV级)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响应升级(国家、省应急办)启动应急预案(I、II级)基层、企事业单位、信息员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急工作组各单位运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综合协调 应急处置安全保卫 医疗救治后勤保障 人员疏散新闻宣传 善后处理专89、家技术 国家、省级力量和资源联合处置信息上报附件五万宁市应急委成员单位直接责任分工市政府办:负责对社会的重点、热点、难点和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开展专项调查研究;协助市政府调查处理突发事件。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组织突发事件处置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市发改委: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安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大建设项目;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恢复重建经济政策,制定市场监控、价格紧急措施和非常措施等。市旅游委:负责牵头协调旅馆业、景区、景点、旅行社经营范围内旅游安全和旅游应急救援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应急处置与救援经费的紧急拨付,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90、灾后重建所需资金的计划、调度。市农业局:负责处置农业种植业相关产品、植物(不含森林植物)疫情和生物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做好农业生产自救的指导工作;参与农药中毒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收集、汇总和上报全市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数据;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慰问;负责灾民的过渡性生活安排;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组织采购、接收、管理、分配救灾物资并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灾物资。市教育局:负责处置涉及学校的突发事件处置;校园安全及儿童保障工作等。市商务局:负责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生活必需品物资保障,处置流通领域突发事件;协助市场秩序管理工作。市公91、安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恐怖袭击事件、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群体性治安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等应急处置,以及应对其他突发事件过程中的治安管理、交通管制和抢险救援等工作。市安监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处置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存储和销售等生产安全事故。市卫计委:负责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等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恢复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各项医疗卫生服务。市司法局:负责突发事件协调律师和人民调解组织工作。市信访局:负责处置信访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市住建局:负责处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燃气热力建设事故、安全事故等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灾后城市道路、燃气、供92、热等基础设施重建的规划指导与建设管理工作。市国土局:负责处置矿产资源开发不当造成的事故和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市环保局:负责处置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事故。市城管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城市道路的应急抢修和城市道路下水道的维护、疏浚以及城市排水应急工作。市交通局:负责处置公共汽(电)车运营事故、公路桥梁事件、铁路行车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协调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交通工具和道路保障等。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处置海洋环境保护突发事件、渔船溢油事件、海洋渔业和水产安全生产事件,协调处理海洋与渔业涉外事件。市林业局:负责处置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林业外来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等林业生态93、破坏事件。市民宗局:负责处置涉及宗教方面的群体性事件。市科工信局(市地震局):负责组织重要工业物资的紧急调度以及工业、信息产业应急管理等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重要信息系统与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地震灾害、火山爆发的预防、预报,以及震灾损失评估,协助各镇制定震区恢复重建方案。市文体局:负责处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大型文艺演出、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引发的停演、停赛等。市水务局(市三防办):负责处置防汛、防风、抗旱和水库大坝安全事故;负责城市供水应急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防汛防风抗旱物资。市人社局:负责处置涉及人事劳动保障方面的群体性事件。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处置畜禽传染病94、疫情监测与防控。市粮食局:负责处置粮食供给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万宁质监局:负责处置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物资及产品生产的质量监督,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处置火灾事故,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突发事件的综合应急救援。 市公安边防支队:负责处置沿海沿岸边防治安和船舶、船民安全事故,以及所辖陆地行政区域的治安和户籍管理等任务。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气象服务。市工商局:负责灾后市场秩序监管和流通商品质量监管。市食药监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万宁供电局:负责应急电力供应保障,组织进行灾区电95、力设备抢修,恢复电力供应。中国人民银行万宁市支行:监测辖区内金融风险。中国电信万宁分公司、中国移动万宁分公司、中国联通万宁分公司:负责处置通信网络事故、互联网与信息安全事故、地面通信线路和设施事故,提供其他应急处置所需的公共或特种(卫星电话、移动机站等)通信保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龙滚镇政府、和乐镇政府、后安镇政府、大茂镇政府、万城镇政府、长丰镇政府、东澳镇政府、礼纪镇政府、山根镇政府、北大镇政府、南桥镇政府、三更罗镇政府、六连林场等:做好本区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配合市政府和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在本地的应急处置或先期处置工作。附件六常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一)自然灾害类 1、地震灾害96、地震灾害等 级分级标准初判标准人员死亡经济损失占年生产总值比例发生在人口稠密区地震的震级特别重大300 人以上1%以上7.0 级以上重大50299(人)6.07.0 级较 大20-49(人)5.56.0 级一 般1-19(人)5.05.5 级注:依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6 号)制表。 2、地质灾害地质灾害等级险 情灾 情需搬迁转移人数潜在经济损失(万元)因灾死亡和 失踪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万元)特大型(级)1000 人以上10000(万元)以上30人以上1000万元以上大型(级)500999(人)500010000(万元)1029(人)5001000(万元)中型(级)100499(97、人)5005000(万元)39(人)100500(万元)小型(级)199(人)500 万元以下12(人)100万元以下注:依据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年5月14 日印发,2006 年 12 月 9 日第一次修订)制表。 3-1、水灾(国标)水灾(国标)流域河段堤防水库渍涝影响台风特大特 大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大江大河干 流重要河段 堤防发生决 口。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 小时无法恢复通行。重大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大江大河干 流一般河段 及主要支流 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 大险情。一般大98、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巷道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超强台风登陆并严重影响我国。较大一省(区、市)发生较大洪水。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大中型水库 出现严重险 情或小型水 库发生垮坝。强台风登录并严重影响我国。一般一 般数省(区、 市)同时发生一般洪水。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大型水库出现险情。热带风暴、 强热带风暴、台风登录并影响我国。注: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 号)、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5 号 2005年5月14 日印发,2006 年 12月9 日第1 次修订99、)制表。 3-2、水灾(省标)水 灾(省标)流域河段堤防水库风暴潮台风暴雨一级响应多个市县同时发生 50 年一遇或以上洪水;某个市县发生10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南渡江、 昌化江、万泉河任一流域发生100年一遇或以上特大洪水 或南渡江下游 河段堤防发生 决口。大、中型 水库已发生垮坝。海南省主要潮位站出现 100年一遇及以上风暴潮。台风及以上热带气旋将于 48小时内登陆或严重影响海南岛本岛。二级响应多个市县同时发生20年一遇至50年一遇(不含)洪水;某个市县发生50年至100年一遇(不含)洪水。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任一流域发生50年至100年一遇(不含)洪水或其主干堤防(不含南渡江下游)发生决100、口。大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有可能发生垮坝。海南省主要潮位站出现50年至100 年 一遇(不含)风暴潮。强热带风暴将于48小时内登 陆或严重影响海南岛本岛。三级响应多个市县同时发生10年一遇至20年一遇(不含)洪水;某个市县发生20年至50年一遇(不含)洪水。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等任一主干河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大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 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海南省主要潮位站出现20年至50年一遇(不含)风暴潮。热带风暴将于48小时内登陆或严重影响海南岛本岛。省气象局发布暴雨一级预警。四级响应多个市县主要河流同时发生5年至10年一遇(不含)洪水;某个市县主要河流发生0年至20年一遇(不含)洪水。南渡101、江、昌化江、万泉河等任一主干河流堤防出现险情。大、中型水库出现一般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省主要潮位站出现10年至20年一遇(不含)风暴潮。热带气压 将于48小时登陆并影响本岛。省气象局发布暴雨二级预警。注:依据海南省防汛防风抗旱应急预案(琼府办201660 号)制表。 4-1、旱灾(国标)旱灾受旱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比例因旱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地区人口比例城市干旱:因旱城市出现缺水现象,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比例特大干旱80%60%30%严重干旱51%-80%41%-60%20%-30%中度干旱31%-50%21%-40%10%-20%轻度干旱30%20%5%-10%注:依102、据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5 号 2005 年5月 14日印发,2006 年 12月9 日第1 次修订)制表。 4-2、旱灾(海南省干旱指标及等级划分)评 价 指 标轻度干旱中度干旱重度干旱特大干旱主要 指标连续无雨日(天)25404060608080降水量距平率(%)30 天-75-85-8560 天-40-60-60-75-75-90-9090 天-20-30-30-50-50-80-80农作物受旱面积比例(%)15303045456060参考 指标土壤相对湿度(%)60505040403030人畜饮水临时困难率(%)0.51.51.52.52.54.04.0河流来水量距平率103、(%)-10-30-30-50-50-80-80水库蓄水量距平率(%)-10-30-30-50-50-80-80注:源自海南省防汛防风抗旱应急预案(琼府办201660 号)。“农作物 受旱面积比例”指标应以国家相关指标为准。 5、森林火灾森林火灾分级标准人员死亡重伤人数受害森林面积(公顷)特别重大30 人以上100 人以上1000 公顷以上重 大1029(人)50-99(人)100-1000(公顷)较 大3-9(人)10-49(人)1-100(公顷)一 般1-2(人)1-9(人)1 公顷以下 注:依据海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琼府办2013155 号)制表。 6、气象灾害气象灾害标准因台风、大风104、龙卷风、暴雨、冰雹等造成: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重 大10-29 人死亡;或 1 千万-5 千万元经济损失。机场、港口、高速公路网线封闭12小时(含)以上。特别重大死亡 30 人(含)以上;或经济损失 5 千万以上。注: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511 号)制表。 7、海洋灾害海洋灾害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其 它重 大10-29 人死亡;或 1 千万-5 千万元经济损失。(1)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2)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特别重大死亡 30 人(含)以上;或5千万元以上经济损失。(3105、)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 50 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注: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511 号)制表。 8、生物灾害生物灾标准害重 大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特别重大在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注:依据国106、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511 号)制表。 (二)事故灾难类 1、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级标准人员死亡(失 踪)重伤人数(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元)特别重大30人以上100人以上1亿以上重 大1029(人)50-99(人)5千万-1亿较 大3-9(人)10-49(人)1千万-5千万一 般1-2(人)1-9(人)1千万以下注:依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9 号)、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琼府办201684 号)制表。 2、铁路突发事件铁路突发事件死亡(含失踪)或危及生命安全(人数)重伤/中毒(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元)需要紧急转移铁路沿线群众107、(人数)铁路繁忙干线中断,经抢修无法恢复通车时间(小时)一级30人以上100人以上1亿以上10万以上48Hrs以上二级10-29人50-99人5千万-1亿5-10万24-48Hrs三级3-9人10-49人1-5千万5万以下6-24Hrs四级1-2人1-9人1千万以下-6Hrs以下注:(1)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01 号)和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0 号)制表。(2)海南省铁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琼府办201273 号)适用此标准;我省预案所称铁路突发事件是指在铁路建设和运营中发生的导致或可能导致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铁路运输中断(包括铁路轮108、渡停运)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3、海上突发事件海上突发事件死亡(失踪)或危及生命安全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非客船、非危险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人命安全造成威胁客船、危化品船其他一级30人以上载员30人以上单船总吨:1万吨以上发生严重事故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二级10-30人载员30人以下总吨:3千1万吨-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三级3-10人-总吨:5百3千吨-四级1-2人-总吨:5百吨以下-注:依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2 号)制表。 4、民航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适用情况特别重大(一级响应)民航器发生爆炸、空中解109、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军用航空器与民航器发生空中相撞。外国民航器在我国境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我国民航器在境外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重大(二级响应)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较大(三级响应)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飞行事故,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一般(四级响应)发生严重110、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飞行事故,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注:依据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1 号)制表。重要地面设施是指重要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设施、居民区、油库、电厂/站、化工厂、核设施、水利设施等。 5、大面积停电事件大面积停电事件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省会城市(省/区)电网(减供负荷)地级市(设区)电网(减供负荷)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特大负荷20000兆瓦:30%以上;负荷5000-20000兆瓦:40%以上。负荷2000兆瓦:减负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重大负荷20000兆瓦111、:13%-30%;负荷5000-20000兆瓦:16%-40%;负荷1000-5000兆瓦:50%以上。负荷2000兆瓦:40%-60%,或50%-70%供电用户停电;负荷2000兆瓦:减负40%以上,或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负荷600兆瓦:减负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较大负荷20000兆瓦:10%-13%,负荷5000-20000兆瓦:减负12%-16%;负荷1000-5000兆瓦:20%-50%;负荷1000兆瓦:40%以上。减供负荷20%-40%,或30-50%供电用户停电。负荷600兆瓦:减负40-60%,或50-70%供电用户停电负荷600兆瓦:减负40%以上,或5112、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负荷150兆瓦: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一般负荷20000兆瓦:5%-10%;负荷5000-20000兆瓦:6%-12%负荷1000-5000兆瓦:10%-20%,负荷1000兆瓦:25%-40%。减供负荷10-20%,或15-30%供电用户停电。减供负荷20-40%,或30-50%供电用户停电。负荷150兆瓦:减负40-60%,或50-70%供电用户停电;负荷150兆瓦:减负40%以上,或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注:依据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5134 号制表。 6、突发环境事件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因环境污染事件造成若干后果113、死亡人 数中毒(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元)疏散群众转移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影响区域生态功能,或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社会影响特别重大30人100人1亿元以上5万人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重 大10-29人50-99人2千万-1亿元1-5万人县级城市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造成跨省影响较 大3-9人10-49人500万-2000万5千-1万人乡镇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收到破坏造成跨市(设区)影响一 般1-2人1-9人500万以下5千人以下-造成跨县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注:依据国家突发114、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 号)、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琼府办201614 号)制表。 7、辐射事故辐射事故放射性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放射性物质泄漏其他特别重大I、II类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对我省可能或已经造成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故或境外发生的辐射事故重大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导致1-2人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较大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导致1-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一般IV、V11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导致人员收到超过年剂量限值得照射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注: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 号)、海南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琼府办2016156 号)制表。 8、大面积通信中断事件大面积通信中断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引发或可能引发:特别重大2个以上省(区、市)通信大面积中断。重 大本省10个以上市县通信大面积中断。较 大本省2-9个市县通信大面积中断。一 般本省1个市县通信中断。注:依据海南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琼府办2015177 号)制表。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 1、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卫生116、事件特 大重 大较 大一 般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波及2省以上/扩散趋势1个县/6天内5例以上/波及2个县以上1个县/6天内5例以下-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病例&有扩散趋势发生疑似病例-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多个省份且有扩散趋势扩散到县(市)外地区1个县(市)内发现-预防接种/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死亡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病毒丢失、传播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丢失事件匿运、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毒素造成感染/死亡-腺鼠疫-1个市(地)6天内多点连续20例以上/波及2市(地)以上1县6天内连续10病例以上/波及2县以上1个县(市)6天内10病例以下霍乱-1市(地)1周内117、30病例以上/波及2市以上,有扩散趋势1县1周内1029例/波及2县以上/城市以上城市首次1个县(市)1周内9病例以下疟疾(乙)-2邻县及以上有5例或以上&有蔓延趋势2邻县及以上有蔓延1个县(市)内有疫情乙、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并经省以上卫生部门评估认定有一个县(市)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并经市(地)以上卫生部门评估认定-登革热(乙)-1县1周内10病例以下2年后首次发生食物中毒-超过100人并有人死亡;或死亡10例以上超过100人;或有死亡病例3099人,无死亡病例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死亡5118、人1049人/死亡1-4人1-9人,无死亡病例其它-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输入性传染病例等其它特大事件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注: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9 号)、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琼府办2011133 号)制表。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甲类传染病(强制管理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严格管理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119、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监测管理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2、突发动物疫情突发动物疫情特 大重 大较 大一 般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在21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120、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9个县(市)连片发生疫情。在21日内,在1个市(地)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在1个县(市)内发生疫情。口蹄疫在14日内,在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在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在14日内,在1个市(地)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在1个县(市)内发生疫情。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动物爆发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猪瘟、新城疫-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121、达到30个以上。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地)内5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在1个县(市)内发生疫情。牛瘟、牛肺疫等-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二类动物疫病呈爆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扩散趋势。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二类动物疫病爆发流行。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内呈爆发流行。其他-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农业部认定。农业部或省级政府兽医122、行政部门认定。市(地)以上政府兽医行政部门认定。县以上政府兽医行政部门认定。注:依据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1 号)制表。(四) 社会安全类类 型特 大 级 别重 大 级 别社 会 安 全 事 件 1、群体事件(1)一次参与人数 5000 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1)参与人数在 1000-5000 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 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事件;(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123、罪行为;(2)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4)阻断铁路、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 8 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 24 小时以上停工事件;(3)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5)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或 30 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4)造成 3-10 人死亡,或 10-30 人受伤群体性事件;(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124、严重影响社会稳定;(5)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7)参与人数 500 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6)参与人数 200-500 人,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8)参与人数在 10 人以上的暴狱事件;(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区域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10)其它视情需125、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8)其它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社 会 安 全 事 件 2、金融突发事件(1)具有全国性影响且涉及本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突发事件;(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2)所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影响市场稳定事件(1)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126、,以及超过县 (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国 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1)在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 市场急剧波动状况;(2)在相邻区域有 2 个以上县(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2)在 2 个以上县(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3)在数个县(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的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恐怖袭击事件(1)利用生物制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127、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6)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社 会 安 全 事 件 5、刑事案件(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128、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入危险物质案件;(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2)劫持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或财物价值300万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3)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船和货船等案件;(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 10 支以上的案件;(4)案值数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它票证案,面值在 200 129、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 吨以上的案件;(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130、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社 会 安 全 事 件 6、涉外突发事件(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省)及境内涉外事件;(1)一次事件造成10-30人死亡,或50-100人伤亡的境外涉我(省)及境内涉外事件;(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注: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511 号)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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