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工维权告知牌告知牌模板(1页).doc
下载文档
上传人:正***
编号:445152
2022-07-11
1页
104KB
1、项目概况工程名称:工程隶属: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 电话:总承包单位: 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 电话:劳务员: 电话:劳务分包单位: 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 电话:总包企业清欠机构: 电话:项目所在地市场监管机构: 高新区建工局 电话:8863505、8861505市场监管员: 电话:项目所在地清欠机构:高新区清欠办 地址:潍安路健康街路口高新区管委会西北副楼5楼 投诉电话:8863505、8861505温馨提示:1、 请依法签订劳务或劳动合同2、 及时结算工程量3、 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保全证据4、 通过正当渠道主张您的合法权益劳务工资发放公示栏 工资单粘贴处建筑劳务工2、维权告知牌告知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变更劳动合同,3、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4、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5、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强化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要发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直接用工单位必须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记录当月应发、实发数额,经农民工本人、用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报总承包单位备案,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牌”予以公示并拍照备查。总承包单位要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知牌”,公布农民工按月领取工资的权利,公布总承包企业及项目部、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欠薪投诉电话。对鼓动和组织群体性事件、以讨薪为由牟取不正当利益、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建筑劳务带班人员(包工头),向建筑行业通报慎用。对涉嫌恶意欠薪的用工单位和个人,及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