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城区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装修(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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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33608
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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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仪陇县城区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城区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装修的管理,进一步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装修(以下简称门面装饰装修)是指单位或个人从事门面装饰装修活动,为达到一定的景观效果,对临街门面进行局部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对门面进行改造、设置店招店牌和标识、搭建台阶等。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2、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应按各自管理职责,依法依规对城区临街门面装饰装修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四条 凡投资3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在开工前装修人必须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五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行政审批局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行政审批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第六条 在临街门面设置店招店牌的,应依法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审批。第3、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门面装饰装修施工需要临时占道的或破道的,应当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施工占道或破道许可证。第三章 装饰装修规定第八条 门面装饰装修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历史文化街区的门面装饰装修还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第九条 进行门面装饰装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景观要求;(二)不改变建筑物原建筑风格;(三)同幢建筑物门面装饰的外形、尺度、色彩应当协调,台阶应当整齐;(四)临街门面人行道上安放空调室外机,应进行安全、美化处理;空调冷凝水的排放不得影响他人的生活,道路和公共两侧建筑物安装的空调器,不宜将其冷凝水排4、放到建筑物墙面;(五)卷闸门应采用玻璃地弹门,外罩通透方管或圆管链式不锈钢卷帘;(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清运至指定场所,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七)符合公共安全要求。第十条门面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严格执行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遵守有关施工和安全的强制性规范,确保作业人员和相邻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第十一条门面装饰装修活动中不得随意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荷载。第十二条门面装饰装修施工现场应当打围作业,应当降低施工噪音,采取湿化作业,降低装饰装修粉尘,减少环境污染,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场地、恢复路面、撤除防围设施。第十5、三条 门面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不得擅自拆卸、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第十四条 店招店牌的设置应统一风格和材质,规范安装。(一) 店招店牌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店招店牌设置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名称相同或适当简化,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2、店招店牌的色彩应当符合城市街景规划要求。3、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书写应当规范准确,用字规范,无错别字,无缺字、漏字。4、店招店牌应规范设置;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6、以下设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m,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5、风景名胜区、文化古迹、广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商场、医院、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设置店招店牌,应当符合地方容貌标准,体现历史文化传承和民族地域特色,注重风貌设计、提升单体建筑品位,塑造城市形象。6、门面装饰装修过程中,建筑规划已经预留牌匾位的,牌匾应当设置在牌匾位内,不得超出或者小于牌匾位边线。7、店招店牌设置不应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第十五条 鼓励经营企业和个人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店招店牌。第十六条 店招店牌应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洁、安全、美观。图案、文字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或灯光7、显示不全的,应及时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残缺破损的,及时修复。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城区临街建筑风貌规划。第十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建筑物门面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店招店牌设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监管。第二十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随意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建筑外立面,擅自撤除、改动排污设施,擅自设置店招店牌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二十一条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对门面店招店牌设置、临时占道或破道、污水排放、施工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及时将相关审批决定推送至相关部门。第二十二条 县房管局负责对物业8、服务企业的监管,指导物业企业做好管辖范围内门面装饰装修和店招店牌设置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新政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社区做好本辖区内门面装饰装修和店招店牌设置的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社区和物业公司负责门面装饰装修和店招店牌设置的日常巡查、监管和处置工作。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第二十六条 门面装饰装修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门面装饰装修的,由各职能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各职能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