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用于抽签项目)(1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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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木**
编号:412116
202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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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 工 合 同 (用于抽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一部分协议书(空格必填)发包人(全称):_承包人(全称):_ 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_工程地点:_工程内容:_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招标文件(含答疑、修改澄清文件)规定的工程范围。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_年 月 日(以开工令为准)。_竣工日期:_ 年 月 日。_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中标工期)_2、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合 格 五、合同价款及预算合同价款暂定金额(大写):_元(人民币)¥:_元本项目预算金额(大写):_元(人民币)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3、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_ 年_ 月_ 日合同订立地点: _肥东县_本合同双方约定_双方签字并盖章_后生效。发包人:(公章)_承包人:(公章)_住所:_ 住所:_ _法定代表人:_ _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表人:_ 委托代表人:_电话:_ 电话:_传真:_ _ 传真:_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_账号:_ 账号:_邮政编码:_ 邮政编码:_。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方,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4、,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建造师):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5、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开工日期:指6、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7、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时。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条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9、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图10、纸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工程师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11、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条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12、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13、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建造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14、告后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15、的义务。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建造师)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建造师)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建造师)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建造师)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16、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建造师),应至少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建造师)。发包人工作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17、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可以将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8、,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能履行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工作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19、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20、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未能履行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21、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开工及延期开工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22、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工期延误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23、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小时;()不可抗力;()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承包人在款情况发生后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工程竣工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24、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检查和返工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25、便利条件。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26、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27、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工程试车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设备安装工程28、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双方责任()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29、相应顺延。()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安全施工与检查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30、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安全防护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31、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事故处理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合同价款及调整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32、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小时;()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承包人应当在款情况发生后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33、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工程量的确认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34、,并在计量前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在确认计量结果后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本通用条款第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35、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36、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37、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38、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39、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工程设计变更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40、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确定变更价款4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42、通用条款第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工程竣工验收通43、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款至款办理。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44、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天内仍不支付45、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质量保修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46、,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质理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违约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本通用条款第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本通用条款第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本通用条款第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47、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本通用条款第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本通用条款第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索赔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发包人未能按48、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索赔事件发生后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49、在索赔事件终了后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规定相同。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争议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50、停止施工;()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工程分包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51、程款项。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52、()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保险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53、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54、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文物和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55、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合同解除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发生本通用条款第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生本通用条款第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包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56、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一方依据、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57、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生效与终止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除本通用条款第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58、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空格必填)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_执行通用条款_、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_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_、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_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_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_ _、图纸 459、.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_提供 4套(含竣工图 套),不足的由承包人自行复制,费用自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部图纸归还发包人。_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_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将图纸泄露给第三方。_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_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程承利_职务:_总监_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执行监理合同。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执行监理合同。_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职务:_ 职权:_执行通用条款。_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不采用。_ 、项目经理 (中标的项目经理)姓名:_职务:_ 、发包60、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_开工前7日内完成。_(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施工用水、电以投标时现场踏勘条件为准,其他需做的工作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电讯线路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_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_已开通。_(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_开工前7日内完成。 _(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 _(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_发包人在开工前3日内进行书面移交并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有义务对发61、包人提交的原始数据进行复核;若承包人未尽复核义务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_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_开工前7日内完成。_(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_发包人负责协调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因处理或保护而发生的措施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因保护处理影响工期5日以内的,总工期不予顺延,超过5日的,经发包人签证后可以顺延。_(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双方另行协商。_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_双方另行协商。_、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62、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_双方另行协商。_(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提交本月工程报表和下月工程计划表,(报表和计划表应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材料计划等内容,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一式叁份提交发包人)。_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_承包人负责,其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_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为监理单位提供足够的办公用房。_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承包人负责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63、:_执行通用条款。(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_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及周围地上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其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_(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_符合合肥市对施工场地文明施工和清洁卫生的有关要求。_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双方另行协商。_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开工前7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含进度计划网络图、横道图)。_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_收到后7日内进行确认和提出修64、改意见。_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_乙方标段范围内的工程进度计划安排应服从和满足甲方对于整个项目群体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安排,并能根据总体进度计划的需要进行调整 。 、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执行通用条款;因工期顺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在风险费中考虑,不予调整合同价款。_四、质量与验收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_按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国家现行的各专业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_隐蔽工程须留影像资料备查。、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_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其他费用(包括试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65、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_ 五、安全施工 执行通用条款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_固定价格_方式确定。、工程预付款 本条不采用、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每月25日后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报告;工程师在7日内审核完毕。_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根据肥东校安工程实施管理办法和拨款程序规定要求。 见附件 七、材料设备供应 、发包人供应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_执行通用条款。_(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66、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_执行通用条款。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_执行通用条款。_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_执行通用条款。_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_执行通用条款。_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_执行通用条款,但保管费用不予调整。_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1)开工前承包人提交材料需求明细计划;每种材料进场批次不超过2批。(2)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提交的计划供应材料;当材料出现短缺时,承包人必须至少提前一周以书面通知发包人;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由承包人负责按相关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承包人未按规定检验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4)甲供材料67、的检验检测费用由承包人在合同价款的措施费中考虑,不再另行计取;若发包人自行检验的,须提供检验报告,检验费用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5)因承包人计划不周造成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供应材料超供的,如不能退货,该部分材料归乙方所有,其价款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另赔偿发包人材料价款7%作为管理费用;可以退货的,退货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另赔偿发包人材料价款10%作为管理费用。 (7)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数量为图纸用量。(8)因发包人材料供应不及时影响关键线路工程施工的,工期顺延。(9)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进入现场即视为供应到位,由承包人负责卸货入库等68、其他工作,费用由承包人在合同价款中考虑,不再另行计取。、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_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对材料设备品牌有要求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规定采购。1、结构主材:425#水泥(巢东股份)、钢材(马、合)、中粗砂(舒城)、石子(巢湖散兵)。2、对于破损门窗更换的统一要求:新换普通型镶板木门,外包镀锌铁皮或彩镀膜铁皮,成品铁插门锁栓。新换窗为“国风牌”塑钢推拉窗,玻璃厚度5mm。3、新增防护栏为201.0不锈钢110。4、新增设电器、电线材料要求:电器为节能型,电线为铜芯合格产品。_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_69、承包人提供全套竣工图 套,另提供水、电(含弱电)竣工图2套;所有竣工图应为新图纸;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足的,由承包人自行复制,费用由承包人在合同价款中考虑。_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_ _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按通用条款双方协商解决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按通用条款双方协商解决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按通用条款双方协商解决_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双方另行协商。_ 35.2本合同中关于70、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_每延期竣工一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提前竣工一天奖励承包人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工程延期10日以上的,每日按合同价款千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4%;延期竣工20日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连带损失。_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无法维修的,双方协商处理。_发生该条违约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所有工程款项,不退还履约保函和低价风险保函。_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双方另行协商71、。 、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请_有关部门 调解,调解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1)向 合肥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_执行通用条款,发生时双方另行协商。_分包施工单位为:_发生时双方另行协商。_ 、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_执行通用条款;发生不可抗力影响时,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减小损失,否则扩大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_、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_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_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_ (272、)承包人投保内容:_建筑工程一切险(包含第三者责任险),意外伤害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_、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_(3)_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_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银行履约担保(合同价款的10%)和低价风险保证金(如果有的话,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计算)作为本合同附件。_、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_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玖份,双方各执叁份,招标中心备案叁份。_、补充条款 本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的一部分73、,其解释顺序优先于专用条款内的其他条款。47.1人员及职责47.1.1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也无权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47.1.2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和要求等不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47.1.3承包人只能从工程师或其授权代表处接受指令。47.1.4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须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47.1.5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离开现场的,须经工程师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项目经理的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甲方均认为是项目经理的行为。47.1.6承包人委派 经办人,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来往文件接74、收传递。47.1.7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发包人都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程序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工程师。47.1.8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法、动乱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项目的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产安全。47.1.9承包人雇佣职员或工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7.1.10参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或其雇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或一贯行为不轨或或不能胜任工作或危害安全,工程师有权要求更换;原人选未经承包人许可不得再进入本项目(包括项目经理在内)。47.1.11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须提前28天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75、人同意;该行为视为违约,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10万元违约金。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历、水平不得降低。47.1.12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都被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程序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工程师。47.2变更与调整47.2.1在工程移交前,工程师有权签发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指令来实施变更,并进行工期和费用的估算,提交工程师。47.2.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估算后,可以决定撤销、修改或确认实施该项变更。47.2.3如果承包人认为自己的建议能缩短工期、降低工程实施或运营成本,或对业主产生其他利益,可以向工程师提交建议书;建议书的编制费用自理。47.2.4如果发包人76、采纳承包人的建议节省了工程费用,将给予承包人节约费用适当比例的奖励。47.2.5上一款中节省费用的计算方法为:降低的合同额度减去因变更而引起在工程质量、寿命、以及运营效率等方面为发包人带来的潜在损失。47.2.6任何变更指令都应由工程师签发给承包人,承包人收到后应回函说明;涉及到费用调整的,按照相关条款执行。47.2.7设计文件示意内容的尺寸做法、要求等标注有错误、有遗漏,或理解不一致,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勘查设计单位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而对其进行更正和补充的,称为技术核定;技术核定不调整合同价款,也不调整工期。47.2.8未按县校安工程管理程序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47.3分包与配合477、7.3.1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应遵守通用条款第38条的规定,发包人视其为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工程师对分包的同意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也不代表发包人对此承担任何责任。47.3.2发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范围如下: (1) 局部结构涉及碳纤维或其它加固方式的项目。 (2) 47.3.3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位,承包人参与分包工程的招标,认可招标结果,并作为总包单位与分包工程的中标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签订工程分包施工合同。47.3.4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款(不含设备价格)的 %作为总承包服务配合费用,承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收取其他费用;该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78、以下内容:(1)乙方承担总包责任所发生的费用。(2)“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土建工程的收尾和修复以及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所用水电管线等费用(水电费用装表计量,按照实际用量结算)。(3)分包人使用承包人现场临时工程及在用的脚手架、塔吊、施工电梯等费用。(4)分包人使用工程的施工道路,到总包单位搭伙,使用总包单位的卫生间等。(5)门窗洞口、安装工程管道口、楼地面墙面凿洞、槽等的后塞及修补等,以及整个工程的安全保卫等。(6)为分包人提供标高、轴线、定位,隐蔽工程指引等。(7)分包人的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和移交;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 (8)保证分包工程在施工期间有足够的工作面,保证其按时开工和连续施工,并承担79、因乙方原因使分包工程不能按时开工和配合不及时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47.3.5配合工程:是指某一位于施工现场内或现场外的工程,并非由承包人施工或总包,但与承包人的工程有一定联系,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工程;配合工程如下:(1) (2) 47.3.6对于配合工程,承包人除不需要承办总包责任外,其他责任和义务同分包工程;发包人给予承包人 万元作为承包人承担配合工作的配合费用。47.3.7凡在与已交工工程有关联的部位施工时,必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联系单,经甲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工。47.4结算47.4.1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合同价款)是承包人基于业主提供的资料和现场数据及承包人的解释和现场考察计算出来的,覆80、盖了完成合同义务所包括的一切工作,不得以漏项或考虑不周提出索赔。47.4.2水电费的结算:(1)发包人在现场安装计量装置,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的保护,并在工程移交的同时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2)承包人投标报价已经包含水电费用,工程结算时按照发包人实际缴纳的水电费在结算价(税前)中扣除。(3)因承包人保护不善造成计量装置损坏,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增加费用(包括修复费用和水电损失费用以及可能发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47.4.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材料按照总价的 %计取保管费(材料数量最多不超过设计文件的用量(可以计算定额损耗);设备按照总价的 %计取保管费;此费用仅计取税金。47.81、4.4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和配合工程的配合费: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按照分包工程价格确定,一次包死,不随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的调整而调整;配合工程的配合费也一次包死;该两项费用仅计取税金。47.4.5工程实施中新增的项目,参考投标报价清单中类似项目单价结算;没有类似项目的,由发包人(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根据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文件和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和利润率、风险费、取费费率等进行组价结算。47.4.6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错误,承包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异议截止日期前提出异议并附计算书的,工程结算时不再调整。对预先不可确定的工程量比例,已列入清单报价,且82、未施工的,结算时应给予扣减工程费。47.4.7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单项子目工程量的误差,承包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出异议未被招标人接受,但事后被证明异议的实质性内容是正确的,其工程量可以调整,但只调整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出3%以外的部分。本条仅针对该单项子目造价占合同价款3%以上的情况。47.4.8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项子目,承包人没有报价的,发包人认为视同该项价格已经包括在其他项目中。47.4.9工程结算方式本项目采用定额方式作为决算计价的依据,具体定额如下:2000年建筑工程合肥地区综合价目表、1999年装饰工程合肥地区综合价目表、2000年安装工程安徽省估价表83、2000年市政工程安徽省估价表1999年园林工程安徽省估价表,市定额不齐的可参照安徽省定额或相关专业定额及配套定额。合同暂定价为:工程预算价(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定额计算得出)*(1-下浮比率)(本项目下浮比例为20%)。(仅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合同结算价为: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价(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定额计算得出)*(1-下浮比率)(本项目下浮比例为20%)下浮率不包括主材,主材应根据甲供材料、市场价格信息中包含的材料和市场价格信息中未包含的材料区别对待。如合同结算价最终超过预算价的,超过部分不予支付。47.5施工要求建设程序应规范,施工应严格执行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84、50-2010)和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等相关配套文件要求,质量应该满足国家规定标准。附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空格必填且双方盖章)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85、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2、质量保修期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3)装修工程为 2 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1 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3、质量保修责任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86、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筑业管理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保修费用 工程总造价10%。 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5、其他 质保期满,经组织复验合格,保修费一次性无息汇转施工单位账户。 5.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5.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 包 人(公章):承 包 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量保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