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房地产企业准入条件和审批流程的备忘录(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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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75018
202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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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房地产企业准入条件和审批流程的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房地产企业准入条件和审批流程的备忘录备忘录在我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外商投资的一种,一般事项依据外商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办法处理,对中外合资企业作出特殊规定的依据相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法规及办法处理。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11 年修订)版,房地产业:1.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2.高档宾馆、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 3.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2、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属于限制外商投资产业。对土地的成片开发仅允许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高尔夫球场、别墅的建设、经营禁止外商投资。我国依法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审批和监管,严格控制外商投资高档房地产。一、一、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定义。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定义。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是指从事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各类住宅、宾馆(饭店)、度假村、写字楼、会展中心、商业设施、主题公园等建设经营,或以上述项目建设为目的的土地开发或成片开发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二、二、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1、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应当遵守商业存在的3、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2、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在 1000 万美元(含 1000 万美元)以上的, 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 投资总额在300 万美元至1000 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 50%;投资总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下(含300 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 7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