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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模板交付标准(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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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上传人:ven****re 编号:23356 2026-03-02 21页 36.40KB
1、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特别提示一、本合同签订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屋初始登记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销售(预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买受人可向有关部门进行查阅。二、商品房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必要时可向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专业机构咨询。三、本合同的签署,表明买受人已认真阅读了本合同相关条款,且相关条款内容出卖人已提请买受人注意并作充分说明,买受人明确理解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知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出2、卖人与买受人进行充分协商,并按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协商一致,就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文中的未尽事宜,订立如下补充条款,作为主合同条款的补充与解释,具体适用以补充协议为准。除本补充条款另有约定外,本补充条款的用语与本合同正文及附件的用语具有相同的含义。一、承诺与保证1、在签署本合同前,买受人已认真阅读了本合同正文及附件、本补充条款,且对于可能限制、影响买受人权利的条款,出卖人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买受人注意并作充分说明,买受人明确理解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知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出卖人与买受人进行充分协商,并按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3、。2、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本合同正文及附件、本补充条款、全部销售依据(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临时管理规约),同时向买受人出示了上述文件,并按照买受人要求做出了完整、充分、合理的说明,买受人已清楚或充分预见到该商品房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建设依据、规划条件、设计条件、结构形式、法律状况等,买受人对此予以确认。3、双方同意:出卖人雇佣或委托的任何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人员、代办人员)所出具或签署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文件,均应在出卖人予以书面授权或确认并加盖出卖人公章/合同专用章的情况下方对出卖人具4、有约束力。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达的意向和介绍信息,与本合同正文及附件、本补充条款不一致的或超出本合同及附件、本补充条款约定的,不构成本合同内容。4、出卖人已就该商品房项目内部及周边的道路、配套设施及规划情况向买受人进行了充分说明。如项目周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绿地、道路、公园、学校等)发生变化,均以政府规划为准,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买受人已充分了解因项目内部及周边的道路、配套设施及规划情况,该商品房可能受到道路、噪声、车辆灯光、粉尘、废气、高压线、飞机航线、铁路等周边不利因素的影响。另出卖人由于受客观条件所限,无法也无义务告知项目周边所有信息。买受人对以上内容已经完全知悉并认可。5、买受人对5、出卖人设置在室内、庭院、露台、地下室、阁楼、设备间及公共区域的配套设施、建筑(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用房、配电箱/房、室外消火栓、空调外机、井盖、通风井、车库出入口、垃圾站、消防出入口等设施或建筑)和管道的配置、置放位置予以接受。买受人不得改变、损坏或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及配套设施、管道等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对造成的损坏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6、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已在销售现场对不利因素进行了公示或通过其他方式向买受人进行了充分说明,买受人确认,对不利因素的全部内容均已知悉并无异议。7、甲乙双方遵循合法与和平方式解决争议,双方承诺不在对方居住地、营业地、办公地及其他公众场所采取游行、静坐、示威、围堵、拉条幅、6、冲击及其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违反前述承诺须按本合同总金额的1%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二、对本合同正文第三条房屋基本情况的补充约定1、本合同正文附件一的该商品房平面图仅作为示意所用,房屋具体构造与尺寸最终以城建档案归档的工程图纸为准。2、对本合同正文第三条(基本情况)层高的补充约定:(1)层高为该房屋毛坯状态的设计标准层高,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前提下,该房屋局部可能会高于或低于该层高。层高定义为本层楼板结构面至上一层楼板结构面的高度。该房屋装修后各部位的净高并不适用该房屋层高的约定,房屋中可能存在的桁、梁等特殊部位也不适用关于房屋层高的约定。在房屋交付时,该房屋层高(按国家规范测量)高于本合同约定层高,7、或实际高度与约定高度之差未超过国家标准规定施工允许误差,不属于出卖人违约。(2)若在该房屋交付时,该房屋层高(按国家规范测量)低于本合同约定的层高,实际高度与约定高度之差超过国家标准规定施工允许误差,误差比超过1%,且出卖人无法修正的,买受人同意不解除合同,合同继续履行。该房屋层高(按国家规范测量)低于本合同约定的层高,实际高度与约定高度之差超过国家标准规定施工允许误差且出卖人无法修正的,出卖人应当按高度不符要求部分的相应比例房屋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合同中对房屋建筑层数的约定仅指该房屋所在楼栋的规划建筑层数,不特指某个单元或某个房屋。 4、合同中对房号的约定为暂定编号,最终以相关8、政府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乙方同意在该房屋交付使用与办理该房屋的权属登记等事宜时以该房屋的最终房号为准。5、合同中关于房屋朝向以及阳台、露台、空调位等的位置、大小、形状的约定可能会因设计需要进行调整,最终以房屋所在楼宇建成后的实际情况为交付标准。 甲方已经就上述事宜向乙方作出明确告知及说明,乙方对此已经完全知悉并认可。三、对本合同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的补充约定 该商品房涉及的单价、总价款均为含增值税价款,相关税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四、对本合同第六条面积差异处理的补充约定1、商品房仅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差异处理,不论套内建筑面积或分摊面积的大小及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单独作为面积误差处理的依据,9、出卖人亦不构成违约。2、若买受人在出卖人书面通知的办理交付手续的期限内未补足面积差价款的,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3、如实测面积或产权登记(指初始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且买受人决定退房的,则买受人应于应当知道实测面积或产权登记面积之日起30日内向出卖人书面提出退房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不退房条款处理。五、对本合同正文第七条付款方式补充约定:1、如果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通过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则买受人同意买受人的付款进度不与出卖人的建设工程进度挂钩,买受人必须按照约定时间分期付清购房款。如果买受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出卖人付清款项的,则买受10、人构成逾期付款,买受人应按本合同逾期付款的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2、如果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通过按揭贷款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买卖双方补充约定如下:(1)买受人应在本合同约定日期内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按揭贷款银行提供符合按揭贷款银行要求的办理按揭贷款时需要买受人提供的全部申请资料,缴纳买受人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向按揭贷款银行提出正式的按揭贷款申请,缴纳代办预告登记、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的服务费用并提供相关资料。出卖人在买受人办理贷款手续时应给予买受人必要的配合,但出卖人不负有任何义务确保按揭贷款银行会批准买受人的按揭贷款申请。买受人逾期未能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的,按照本合同第八11、条支付违约金。(2)买受人清楚并确认,应在本合同约定日内将贷款部分房款支付至出卖人账户。(3)以下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买受人不具备贷款银行所要求的条件,或者因买受人的偿还能力、信用或贷款银行要求买受人按购买第二套房或以上支付利息或者贷款银行根据买受人的偿还能力、信用及各方面条件要求买受人提高首付款支付比例而买受人不愿贷款的,或者贷款银行的原因,或者政策的原因等)均属于“买受人的原因”。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按揭不能获得批准或者不能足额批准的,买受人须在银行或出卖人发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房款一次性全部支付给出卖人,逾期的,视为买受人逾期支付,出卖人有权按本合同第八条处理。 如因本合同约定外的其12、他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取得贷款的,双方应在约定的办结贷款手续期限到期后5日内就款项支付达成补充协议,到期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买受人自第6日起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4)出卖人为买受人提供指定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出卖人不负有任何义务确保按揭贷款银行会批准买受人的按揭贷款申请;若买受人自行联系银行办理按揭以支付房款,则出卖人可提供该商品房及公司信息等基础材料予以协助,但涉及出卖人具体权利义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担保、合作等,出卖人有权拒绝,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在此种情况下,导致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获得银行贷款或贷款不足的,无论13、何种原因都系“买受人的原因”,均与出卖人无关,买受人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六、对本合同正文第九条房屋交付的补充约定1、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可以提前交付该商品房,出卖人提前交付该商品房的,无需经买受人同意。2、双方确认:下述情形构成对逾期交房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并不承担违约责任:(1)自然灾害导致工程拖期或逾期交房的;(2)因执行合同签署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导致工程拖期或逾期交房的;(3)法定传染病或其他重大流行性传染病流行导致工程拖期或逾期交房的;(4)非出卖人原因的市政配套设施批准或安装延误导致工程拖期或逾期交房的;(5)施工中因异常恶劣天气影响、复杂地质状况、发现文物14、古迹导致工程拖期或逾期交房的;(6)政府行为(如戒严等)、高考、群众集会或重大活动(如重大国际国内会议、国家庆典、体育盛会)期间的管制措施导致工程拖期或逾期交房的。(7)非因出卖人的原因,商品房被司法机关查封或预查封的,出卖人有权暂缓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直至司法机关解封,且出卖人无需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3、买受人按本合同正文“逾期交房责任”行使解约权的,应于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出卖人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如果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将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则视为买受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4、买受人在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前,应当付清全部应付房价款、配套费(如有)、违约金(如有)、15、面积差价款(如有)、办理完毕面积差价款结算手续、偿还由出卖人代偿的按揭款及其利息(如有)、提交、签署委托出卖人代办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及他项权利登记的各项手续、资料等,按时足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契税、产权登记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并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直至买受人按前述约定履行完毕全部义务,出卖人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5、在出卖人具备了本合同正文第九条约定的条件下,买受人应在出卖人书面通知规定的交接时间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并履行接收房屋的义务,买受人未能按照出卖人发出的交房通知书中规定的交付时间、地点及要求与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的,视为买受人逾期收房。616、双方明确,依照本合同约定,出卖人向买受人出示有关证明文件是指在入住通知书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出卖人在交付地点现场张贴需公示的文件或供买受人现场查阅;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交或查阅有关文件,是指按照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流程在买受人签署交接单或类似文件时向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而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资料则出卖人在交付地点现场备置供买受人申请查阅。7、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过程中,除该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质量问题外,该商品房出现的其他质量问题或出现的装修、装饰、设备标准问题,出卖人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规定承担保修义务,买受人均应按时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17、续;买受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接收该商品房,亦不能以此为由解除本合同,且出卖人无须向买受人支付补偿或赔偿。买受人如因上述问题拒绝办理入住手续,视为买受人逾期收房。8、买受人逾期收房的,逾期收房超过30日的,则从第31日起,每逾期一天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达到180日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同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的10%的违约金。买受人逾期收房或因买受人原因出卖人拒绝交房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自交房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该商品房的保修期,与该商品房有关的财产风险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税费、物业服务费18、用以及任何其它与房屋相关的杂费及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即转由买受人承担,该商品房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及相关费用开始起算;因此造成出卖人损失或给出卖人增加的其它费用,也应由买受人承担。9、买受人因任何原因未收到出卖人的交房通知,则买受人有义务按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前往该商品房所在地办理房屋交接手续。10、双方确认:商品房屋交付的标志为买受人签署房屋交接单/书及类似文件的书面手续或者领取该房屋的钥匙,两者在时间上不一致的,以时间在前的为准。若买受人既未签署任何房屋交接手续或者也未领取该房屋钥匙的,该房屋的交付/视为交付根据本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执行。11、根据增值税发票相关规定,如果出卖人就买受人购买的商19、品房退回或者折让或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应当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的情形,需要买受人提供必要协助时,买受人应当配合。如果由于买受人单方责任导致的增值税红字发票无法开具,并无法冲减增值税销项税的情形,出卖人不予退回相关房款对应的增值税金额。 如买受人丢失原先开具的发票,在没有按税局机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缴清应补交的税金及相关费用前,不得办理退房、退款、折让、换房、交房等手续。如因以上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为买受人承诺将采购事项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买受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出卖人应于买受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条款付清全部购房款并办理完20、交房手续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七、对本合同正文第十一条规划、设计变更的补充约定1、作为本合同正文附件一楼层平面图以交房前规划管理部门最终审核标准的为准。2、买受人同意,发生下列规划及/或设计变更时,买受人不以此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或其他责任:(1)根据本合同生效之日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必须进行的更改;(2)出卖人对该商品房进行的优化设计(比如:将非封闭式阳台、空中花园变更为封闭式、窗户或门的开口尺寸变化、立面设计、颜色、景观变化等);(3)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前发生的规划及/或设计变更的;(4)未影响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5)不需21、要政府审批的规划设计变更;3、双方一致同意,签约后发生主合同第十一条中所述的“规划设计变更”,买受人有权退房,但应当在收到通知或知道或应该知道该设计变更之日起15日内,给予出卖人书面的不同意变更并要求退房的答复。如买受人没有书面通知或逾期回复的,将视作买受人同意变更。八、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时,买受人的义务:如果买受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出卖人为买受人以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向银行提供担保,则买受人在此确认并承诺如下:1、买受人同意按按揭贷款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按期偿还贷款义务,否则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买受人承担。2、出卖人保证期间,如买受人原因导致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买受人必须自出卖人22、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7日内归还出卖人代还全部款项,并按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1)买受人自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7日内归还出卖人代还全部款项的,按出卖人代其向贷款银行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2)买受人自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超出7日仍未归还出卖人代还全部款项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收取买受人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相关款项(包括不限于代偿款、违约金、律师费等)出卖人可直接从买受人已支付房款中优先扣除;3、如因买受人出现逾期偿还按揭贷款本息达到按揭合同规定的解约条件或其他原因,致使贷款银行要求解除按揭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出卖人有权立即单方与买受人解除本23、合同,由此给出卖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税费、律师费等)和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同时买受人还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的20%作为违约金,相关款项出卖人可直接从买受人已支付房款中优先扣除。4、出卖人按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房屋时,如买受人未按期向按揭贷款银行偿还任何到期贷款本息或/和罚息的或未向出卖人偿还代偿的全部款项及利息、违约金的,出卖人有权延迟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直至买受人偿还完毕拖欠按揭贷款银行或出卖人的任何贷款本息/和罚息。延迟交付期间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买受人承担。5、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本合同项下商品房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买受人补偿出卖人为买受人向贷款银行履24、行担保责任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按揭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6、鉴于在买受人所购房屋办理完毕按揭贷款银行抵押登记手续之前,出卖人无偿为买受人向按揭贷款银行提供阶段性担保,在该商品房的全部权属转移登记、按揭贷款银行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前,出卖人保留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所有权。7、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按揭贷款银行解除或终止与买受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且买受人所购房屋尚未办理完毕对于按揭贷款银行的抵押登记手续的,鉴于出卖人对于按揭贷款银行负有的阶段性担保责任,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商品房总价款等额的财产担保;买受人未在出卖人通知之日起的10日内提供担保的,出卖人25、有权单方解除双方就该商品房所签订的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8、如非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出卖人无法与买受人办理该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或出现任何可能导致出卖人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该商品房被司法、行政机关查封等处置措施),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提供与该商品房总价款等额的财产担保;买受人未在10日内提供担保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双方就该商品房所签订的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该商品房被司法、行政机关查封、处置的,买受人应当立即通知出卖人,如买受人未及时通知的,出卖人有权自查封冻结法律文书作出之日起,每日按主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一计收违约金,违约金不能弥补出卖人损失的,买受人需继续赔偿出卖人所受损失26、。9、买受人应当在本合同项下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完成(以政府主管部门颁发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后30日内签署、提供相关文件、资料,配合银行及其委托或指定的机构、个人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解除出卖人的阶段性保证责任;否则,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应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双方就该商品房所签订的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九、关于付款日期的补充约定1、买受人以现金支付房款的,以交付现金之日为付款日;2、买受人以银行汇付、银行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方式支付房款的,以款项到达出卖人账户之日为付款日;3、买受人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按揭贷款到达出卖人27、账户之日为付款日;4、因买受人支付房价款而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十、对本合同第十四条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补充约定1、买受人清楚并确认,出卖人在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有样板房的,买受人在此确认出卖人已明确告知买受人该商品房实际交付时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不一致的,买受人对此无任何异议。出卖人所修建的样板间/样板区/示范单位仅作风格展示和参考之用,对出卖人没有约束力,不属于合同内容,不作为交付标准,买受人承诺不基于样板间/样板区/示范单位向出卖人主张权利;有关该商品房的结构、空间、功能系统、装修、配置标准等以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为准。2、买受人同意,该商品房的28、节能措施、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等指标最终以房屋交付时相关机构的验收结论为准,出卖人可以不在本补充条款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3、因买受人自行装修房屋或对该商品房的改造导致房屋质量问题或房屋空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买受人自行承担责任;买受人因装修自己所购房屋导致相邻房屋质量问题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买受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赔偿。4、该商品房交付时,如双方对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共同选定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如检测结果认定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出卖人应承担全部检测费用,同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在检测结论作出后15日内向出卖29、人发出书面退房通知,否则视为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本套房屋买卖合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后9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付给补偿费,买受人已缴纳的税费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退房的,由出卖人负责整改,因整改而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5、出卖人交付的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出卖人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在保修期内负责修复,因修复而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如发生检测费用,则只有在出卖人拒绝维修的情况下方由出卖人承担。6、因出卖人修复、整改房屋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负责赔偿30、直接损失,但买受人应出示相关证据(如买受人主张租金损失,买受人应出示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租赁许可证、租赁合同原件、租金付款凭证原件等)。十一、对本合同正文第十五条配套设施和其他设施的补充约定1、若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系分期开发,依据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其市政基础设施与其他配套建筑等将分期交付使用,但最迟应与最后一期商品房同时交付使用。2、有线电视、电话通信、燃气(如有)、水等配套设施的交付指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其使用需由买受人向该设施的服务提供商办理开通申请使用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各项服务的具体开通时间,将由服务提供商决定。3、幼儿园(如有)、商业设施等配套建筑(如有)的交付时间由出卖人31、决定,出卖人的交付使用仅指达到建筑竣工验收条件。投入使用的具体时间,由相关的建筑业主或经营者另行确定。幼儿园(如有)其施教范围由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确定。十二、对本合同正文第十六条产权登记的补充约定1、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的方式为:如买受人选择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的,则买受人必须委托出卖人指定的代办公司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该委托不可撤销,代办费由买受人承担。商品房办理交付手续时,买受人应将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所需的全部资料和各项税费(包括契税、工本费等)在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时一并交予出卖人指定的代办人,办妥委托代办手续并支付代办费。买受人未按上述约定完整提供资料和费用时,出卖人有权相应32、推迟该商品房的交付时间而无须承担延迟交付的责任;买受人逾期30日仍未依照前述约定委托代办机构或交付全部必要资料及费用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双方就该商品房所签订的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买受人选择一次性或分期付款的,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出卖人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买受人自行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可凭身份证至交付地点向出卖人领取。2、如买受人未付清法律、法规等规定应缴纳的相关税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未提供规定所需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授权委托书,签署办理权属登记申请表等)、未付清全部应付款(含面积差价款)、办证手续费、以及应当由买受人交纳的其他费用、未及时按约前来办理交房手续、未偿还由出卖33、人代偿的按揭款及其利息、违约金等,出卖人有权拒绝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为买受人办理权属登记相关手续,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出卖人办理产权的时间从买受人提交全部资料、税费、款项之日开始起算。3、在出卖人为买受人向按揭银行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若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但因买受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按出卖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证件及资料)造成延迟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手续的,或延迟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或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契税、产权登记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导致出卖人的保证责任未能在出卖人取得大产证(注:本协议所指大产证是指“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之日起90天内解除的,每逾期一日,34、买受人应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因上述买受人的原因或政策因素,致使出卖人保证责任未能在取得大产证之日起90天内解除的,出卖人还有权解除合同。4、因政策及政府主管部门原因及其他出卖人不可控制的因素,造成不能如期接收出卖人所报送的资料和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手续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5、买受人同意完成该房屋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时间即该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登记时间。十三、对本合同正文第十八条保修责任的补充约定1、出卖人需使用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空间对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或其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时,买受人应当履行协助出卖人保修的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35、便利,若在维修过程中,对买受人造成损害的,按买受人所遭受的实际直接损失进行补偿。若买受人不提供便利或拒不协助的,因此对该房屋及其相邻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造成的扩大损失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2、出卖人应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期限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执行)及国家、地方有关部门规定的维修方式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而全装修房装修工程的保修期自该商品房交付或视为交付之日起,为期2年,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出卖人将不再承担保修责任:(1) 因买受人使用不当或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2) 买受人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设施、设备;(3) 买受人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4) 不36、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5) 在发生需维修的事宜后,买受人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提供必要的配合,导致出卖人整改行为无法及时实施和完成的。3、买受人同意,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保修责任,并不导致本合同规定的保修期限发生任何延长或变化。十四、对专项维修资金缴纳的补充约定1、买受人同意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方式为:专项维修资金根据宁波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出卖人先代为向政府部门缴纳,在交房时再向买受人收回。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通知的办理交付手续前或当日将专项维修资金向出卖人交存,如果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时未向出卖人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或出具相关已交存凭证的,出卖人有权拒绝将该房屋交付买受37、人。2、若买受人未付清出卖人代为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而买受人所购房屋已交付或视为交付的,买受人应当将专项维修资金在出卖人通知后5日内支付给出卖人,如不支付的,每逾期一天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200元的违约金。十五、对本合同正文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管理的补充约定若买受人所购买的该商品房实际未入住或未使用的,期间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优惠办法(如有)按买受人与出卖人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为准。买受人须于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缴纳有关的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买受人不办理上述手续或缴纳相关费用的,按照本补充条款有关房屋交付的约定承担责任。十六、关于附件四“装饰、设备标准”:室内产品及使用38、品牌交付标准楼幢分布6#、14#玄关地面东鹏、诺贝尔、博德、冠军或同等档次品牌瓷砖顶面乳胶漆墙面乳胶漆玄关柜三聚氰胺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柜体厨房电器百尊、方太或同等档次燃气灶、脱排油烟机厨柜志邦、博洛尼、金牌或同等档次品牌(三聚氰胺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柜体、亚克力台面)台盆摩恩或同档次品牌地面东鹏、诺贝尔、博德、冠军或同等档次品牌瓷砖墙面东鹏、诺贝尔、博德、冠军或同等档次品牌瓷砖顶面防水乳胶漆客卫台盆柜三聚氰胺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柜体、亚克力台面镜柜三聚氰胺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柜体淋浴房朗俊、金丽莎或同档次品牌淋浴房地面石材墙面东鹏、诺贝尔、博德、冠军或同等档次品牌瓷砖地面东鹏、诺贝尔、博德、39、冠军或同等档次品牌瓷砖顶面防水乳胶漆卫浴及卫浴五金科勒、TOTO、乐家或同等档次浴霸奥普或同档次品牌主卫台盆柜三聚氰胺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柜体、亚克力台面镜柜三聚氰胺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柜体淋浴房朗俊、金丽莎或同档次品牌淋浴房地面石材墙面东鹏、诺贝尔、博德、冠军或同等档次品牌瓷砖地面东鹏、诺贝尔、博德、冠军或同等档次品牌瓷砖顶面防水乳胶漆卫浴及卫浴五金科勒、TOTO、乐家或同等档次浴霸奥普或同档次品牌厅房、卧室、室内走道客厅、餐厅地面东鹏、诺贝尔、博德、冠军或同等档次品牌瓷砖卧室地面实木复合地板墙面乳胶漆顶面乳胶漆衣帽柜三聚氰胺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柜体、衣柜镜窗台板、门槛板石材 阳台地面东鹏、40、诺贝尔、博德、冠军或同档次品牌防滑瓷砖墙面外墙涂料顶面防水乳胶漆 其他 照明灯具欧普、雷士或同档次品牌开关插座西蒙或同档次品牌入户锁西勒奇或同档次品牌电子锁入户门华固、星月神、德曼或同档次品牌说明:1、上述约定的装饰材料、设备品牌若有变动的,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以同档次品牌与型号代替,且无需另行通知买受人。出卖人以同档次或较高档次品牌、型号代替情形均不视为出卖人违约。2、买受人确认所购商品房的装饰材料、设备品牌配置以本附件约定为准,未约定的其他装修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不再明确品牌型号,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根据设计进行配置。3、木饰面、石材的纹理、光泽、颜色上会有自然差异,产生的差异均属正常范围,不视为出41、卖人自行改变配置,不构成违约。灯泡,灯带及射灯属于易耗品,不属于保修范围。十七、对销售广告的补充约定出卖人与买受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均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除法律规定外,出卖人通过报刊杂志、电视、广播、户外路牌、楼书、海报、宣传品、手机短信及网络等媒体或其他方式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或楼盘模型、售楼书或其他文字载体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凡未列入本合同中的,对出卖人没有约束力。买受人不得援引其中任何内容或信息以解释任何事项,或据以提出任何主张或要求。买受人清楚并确认本楼盘有关广告、楼书、样板房、模型及其他宣传资料中明示的及对本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内容均已明确列明于本合同条42、款中,除本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内容外,其他内容均不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也对房屋购买和房屋价格无重大影响。十八、对共有权益的补充约定1、出卖人可在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或外墙面设立本项目标志或标识、灯箱、本企业及所属集团标识,买受人对此不持任何异议,出卖人亦无须向全体产权人支付任何费用。2、业主或使用人对屋面和外墙面的使用必须符合物业服务公司及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公约的约定。十九、对建筑物、构筑物及小区车位的补充约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合同正文及附件明确规定应配置给业主委员会或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房屋之外,本物业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非人防地下车库、地上车位及未计入买43、受人所购房屋面积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空间或其他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游泳场地(如有)、会所/商务休闲中心(如有)、各种商业服务用房(如有)、架空层车位(如有)等及其附属场地等的所有权、经营收益权均由出卖人享有;对上述未计入买受人所购房屋面积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空间或其他设施等出卖人均有权用于出租、出售、附赠、自用或进行其他处分。二十、对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的补充约定1、在出卖人和买受人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时,本合同在书面解除通知送达对方之日即视为解除。2、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1)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配合出卖人按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求办理完毕本合同44、解除及网上备案注销手续或该商品房返还过户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解约协议、提供相应资料、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网上签约的解除手续等。如买受人未在前述规定时间内配合出卖人办理前述注销手续,买受人除应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外,每逾期一日,还应支付相当于总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2)如果本合同解除时,该商品房已交付买受人,则:1)买受人应当按照交付使用房屋期间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自该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买受人应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及时将该房屋恢复至出卖人交付使用时的状态并将该房屋返还出卖人,且出卖人无需给予买受人任何补偿。在向出卖人返还该房屋之日前已发生的水45、电、通讯、物业服务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如买受人逾期返还该房屋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返还期间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的2倍向出卖人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2)若买受人逾期返还房屋且在出卖人书面催告的期限内仍未返还的,出卖人有权在任何时间内进入并收回该房屋,买受人放置于该房屋内的一切设施设备包括装修等物品将被视为放弃物,归出卖人所有,任由出卖人处置,出卖人无须为此给予买受人任何补偿。同时出卖人有权自行完成恢复原状、拆除、搬出和修复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有权按将该房屋恢复到交付使用时状态所需费用的预算,在应向买受人退还的房价款中先行扣除;届时出卖人亦有权选择保留该房屋内的装修和设46、施设备,出卖人无须为此给予买受人任何补偿。3)若买受人返还房屋时未将该房屋恢复至出卖人交付使用时的状态,则视同买受人放弃对未拆除之装修和遗留物品的一切权利,出卖人有权予以处理而无须为此给予买受人任何补偿;同时出卖人有权自行完成恢复原状、拆除、搬出和修复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有权按将该房屋恢复到交付使用时状态所需费用的预算,在应向买受人退还的房价款中先行扣除;届时出卖人亦有权选择保留该房屋内的装修和设施设备,出卖人无须为此给予买受人任何补偿。3、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时,出卖人已将商品房销售发票交付买受人的,则:买受人应在解除合同后3日内将已取得的发票原件交还给出卖人。47、若买受人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受人须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法规规定配合出卖人完成退票手续。若因买受人未能按时交还发票或不配合出卖人完成退票手续的,出卖人有权从买受人的已付房款中扣除税款,如买受人已付房款不足以扣除的,出卖人有权追偿。4、在办理完毕合同注销登记手续且买受人已经按约返还房屋(如已交房)后,出卖人有权从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买受人未向出卖人偿付完毕的违约金、出卖人为买受人向贷款银行履行担保责任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按揭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赔偿金、房屋占有使用费及其他费用,并将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扣除上述所有费用后之余额向贷款银行先行偿还买受人的48、银行贷款及利息等贷款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买受人已自行将贷款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偿还给贷款银行的情况除外),买受人同意并确认该偿还应视为出卖人已将该部分款项退还给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继续向贷款银行进行偿还。如有余额的,出卖人将书面通知买受人前来领取。5、该商品房的权属证书已过户至买受人名下后,若贷款银行解除按揭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则出卖人有权选择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由买受人直接还款。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税费、律师费等)和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同时买受人应按照本合同总房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6、出卖人及买受人双方同意:对于房屋迟延交付、房屋初始登记迟延、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迟延的违约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同时适用,买受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适用不累加。7、如买受人或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向对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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