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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桐乡市崇福镇08-1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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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规划
上传人:Le****97 编号:1305659 2024-12-24 47页 19.98MB
1、崇福镇08-1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崇福镇 控制性详细规划CHONGFU UNIT 08-11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成果)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桐乡市崇福镇人民政府桐乡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2024年09月第一部分第一部分文文本本文本目录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2第三章用地规划.4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4第五章绿地系统及空间景观规划.6第六章市政工程规划.6第七章专项规划.9第八章地块开发控制.14第九章 附则.22第十章 附表.22崇福镇 08-11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1桐乡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2、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明确本编制区未来发展方向及策略,实现可持续发展,并更好的协调各专业、各部门的需求和规划管理的要求,特编制本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崇福镇 08-11 单元,东至鹏辉大道,南至规划八路,西至现状空地,北至崇骑线,规划总用地面积约为 94.08 公顷。第三条第三条规划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土地出让和工程建设等应符合本规定,同时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的其他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第四条第四条本规划未涉及的控制指标及技术规定应符合国家、浙江省及桐乡市相关技术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五条规划范围内的任何用地或建筑物的现有合法3、用途,即使不符合规划的规定,也无须做出更正,直至用途有所改变或建筑重建为止。如果更改用地或建筑物的用途,或对用地、建筑物进行任何其他的开发重建,则新的用途和开发重建,必须是本规划所准许的。第六条第六条规划依据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修正);(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4)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5)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6)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分类指南(修订试行);(7)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源部 2023);(8)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分类指南(修订4、试行);(9)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1);(10)桐乡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修订)(2016 版);(11)桐乡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崇福镇 08-11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2桐乡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12)桐乡市域综合交通体系规划(2020-2035 年);(13)崇福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审议稿);(14)与本规划有关的国家、省、市颁布的规范、规定、标准;(15)委托方的开发意向和相关要求;(16)其他相关规划等。第七条第七条规划原则规划原则规划坚持延续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弹性原则、务实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5、第八条第八条功能定位功能定位根据产业发展目标确定的用地功能布局要求,规划确定本区块功能定位:引领时尚创新、生态共融、产业文化交互的融杭产业示范区引领时尚创新、生态共融、产业文化交互的融杭产业示范区。第九条第九条控控制规模制规模用地规模:规划范围总面积 94.08 公顷,其中建设用地 91.39 公顷。第十条第十条本规划由文本、图表和说明书三部分组成。文本、图表是对规划区的各项目标和内容以及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提出规定性的要求,两者互为补充,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说明书是对文本和图表的具体解释。第二章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用地分类用地分类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分类和分类代号,按浙6、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分类指南(修订试行)执行,并结合本区块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地块划分原则地块划分原则地块划分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应保证地块性质的单一,避免不相容使用性质之间的干扰。(2)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3)尊重现在用地产权或使用权边界,原则上不跨越这一边界。崇福镇 08-11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3桐乡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4)考虑土地价值的区位级差。(5)兼顾行政管辖界线。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地块划分与图则适用地块划分与图则适用根据规划区的形态特点和开发时序的不同,将本区分为一个控制区 16 个地块。地块编号在分区的基础上用阿拉伯数字代表,如编号 A017、,代表 A 分区第 01 个地块。每个地块土地使用与建筑控制必须符合图则规定性要求。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地块重组与分割地块重组与分割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增加土地利用灵活性,在保持规划用地布局结构完整的基础上,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地块之间可以重组,单个地块可分割开发。1、地块重组应符合下列要求:(1)重组地块之间用地性质必须相互兼容。(2)重组不应跨越城镇道路。(3)重组开发的其总建筑容量不应增加,绿地率不得降低。其它相应指标或标准不得降低。(4)鼓励商住用地与居住用地重组开发,原地块共同边界线取消,沿共同边界线的建筑控制线也同时取消。(5)性质相同且相邻的地块可合并开发,其控制指标和标准不得降8、低。2、地块分割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保持用地性质不变。(2)原地块相应控制指标由分割后的各地块统筹平衡。(3)分割后形成的共同用地边界线两侧增加建筑退让线或绿线。具体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4)分割后形成的各个地块,必须保证至少一侧临城镇道路。第十五条第十五条适建范围适建范围为鼓励合理的土地混合使用,以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和提升城市活力,用地使用应遵循相容性的原则。在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上,对具体的建设用地划分为允许兼容、有条件允许兼容、不允许兼容三类。(具体见附表五)凡附表五未列入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兼容用地。崇福镇 08-11 单元控制性详9、细规划.文本4桐乡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三章用地规划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规划结构规划结构规划以功能为基础,以道路为骨架,结合自然地貌条件,形成了“一轴、两组团”的用地功能格局。“一轴”:即以南北向的锦绣南路形成的产业发展轴。“两组团”:为规划区内两个功能组团,分别为一个位于锦绣南路西侧的数字科创组团和一个位于锦绣南路东侧工业物流组团。第第十七十七条条工工矿矿用地用地规划工矿用地主要为二类工业用地,总用地面积 51.33 公顷,占规划区城乡建设用地的 56.17%。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物流仓储用地物流仓储用地规划工矿用地主要为二类工业用地,总用地面积 22.72 公顷,占规划区城乡建设用地的 24.10、86%。第第十十九九条条交通运输交通运输用地用地规划交通运输用地主要为城镇道路用地,总用地面积 12.84 公顷,占规划区城乡建设用地的 14.05%。第第二十二十条条绿地与绿地与开敞空间开敞空间用地用地规划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主要为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总用地面积 4.50 公顷,占规划区城乡建设用地的 4.92%。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第二十第二十一一条条道路规划原则道路规划原则(1)对接市区主骨架,延续市区干路系统。(2)合理构筑交通网络,发挥规划作为中介区的带动作用。(3)完善区内整体交通系统,降低区际交通压力。(4)平衡发展静态交通设施,适应机动交通增长。崇福镇 08-11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11、划.文本5桐乡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二十第二十二二条条道路系统道路系统规划道路分为对外道路、次干道及支路。(1)对外道路:为东西走向的新 G320 国道,是区块主要的对外通道。(2)次干道:为锦绣南路、鹏辉大道和规划六路,其中锦绣南路和鹏辉大道路基宽度为 32 米,规划六路路基宽度为 24 米。(3)支路:为崇骑线、规划八路和规划十一路,道路红线宽度为 18 米。第二十第二十三三条条 交叉口规划交叉口规划(1)交叉口规划区内主次要道路交叉口全部采用平交形式,主次干道交叉口采用渠化或展宽设计以提高通行能力,其中主次干道展宽长 70 米,渐变段长 30 米;部分支路展宽长度 50 米,渐变段长12、度 20 米。(2)信号灯控制在主要道路交叉口设置信号灯交通控制,在锦绣南路、鹏辉大道等主要道路沿线采用信号灯联动控制,形成绿波交通,增强通行能力。第二十第二十四四条条交通设施规划交通设施规划(1)公共场站设施本次规划依据桐乡市公共交通规划相关规划内容,对该区块公交系统进行合理配置。(2)停车设施各类建设用地需按其使用性质和开发强度设置足够的停车位与停车场、库。各类用地停车位规划按 桐乡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修订)(2016版)中表 5-2 执行。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第二十第二十五五条条道路平面定位道路平面定位平面定位采用国家 2000 坐标系,主要确定区内道路中心线13、交叉点、转折点及地块用地界线坐标。第第二十二十六六条条规划区内道路等级和道路宽度控制按照规划道路一览表执行。道路红线内用地为道路及道路绿化专用,任何与道路交通无关的建筑和构筑物的新建及改、扩建均不得占用道路用地。崇福镇 08-11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6桐乡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五章绿地系统及空间景观规划第第二十七二十七条条规划区内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主要为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第第二十八二十八条条绿地与绿地与开敞空间开敞空间用地用地规划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面积为 4.50 公顷,占规划区城乡建设用地总面积的 4.92%。公园绿地主要为沿河后退绿化、沿道路后退绿化及部分块状绿地,其中:沿锦绣14、南路两侧控制不小于 10 米,沿规划六路河道控制不小于 10 米。第六章市政工程规划第第二十九二十九条条给水工程规划给水工程规划用水量预测:规划按照单位建设用地用水量指标测算,本区用水量为 8562.96m/d。供水系统:(1)本区供水由桐乡市域实行供水一体化。(2)规划区内水源由锦绣南路给水干管接入,规划区内部形成环状管网。(3)规划区块内给水管网为生活、消防合用管网。消防用水为低压制,与生活用水同系统,每隔 120 米给水管道上设一个室外消火栓,布置消火栓的管道管径不应小于 DN150。(4)给水管管位安排在道路的东侧、南侧人行道下,管道最小覆土 0.70 米。第第三十三十条条排水工程规划15、排水工程规划1、污水量计算规划污水量按 80计算。则本区的平均日污水量约为 6850.37m3/d。2、排水规划(1)排水体制本区的排水体制定为雨污分流制。(2)污水出路区内污水由管网收集后经污水干管汇入市区城市污水厂,再经尾水外排管道输送至钱塘江。崇福镇 08-11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7桐乡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3)雨水排除:规划暴雨强度公式:(升/秒公顷),按重现期 P3 年,集雨时间 t15 分钟计算雨水排水量。雨水经管道收集后根据道路分散就近排入河道。(4)排水管道:污水管一般安排在道路西侧、北侧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管道最小覆土 0.70 米。第第三十三十一一条条电力工程规16、划电力工程规划1、规模预测预测本区块最高电力负荷约 19143.11KW。2、规划(1)高压配电源为 110KV 崇德变。(2)规划拟定本区块电网采用 20kV 中压配电和 380V/220V 低压配电两级电压建设。(3)规划中压配电线路原则上沿路东、路南敷设。(4)现状电力线廊道按规划中图则要求控制,利用现有线杆(塔基)新增导线,若导线涉及土地未出让,则应在土地出让前协调好导线与周边建筑间距控制;若导线涉及土地已建成,应符合导线与建筑间距控制规范要求,并与利害关系人协调。(5)环网柜设置数量结合地块实际开发使用情况具体安排。第第三十三十二二条条电信工程规划电信工程规划1、电信业务的发展,包括17、智能网服务,宽带网的接入等内容由电信支局统一综合考虑和实施。2、区内电话交换设施,在公共设施区应建室内电话交换室,其它区块一般应采用落地式交接箱。区内各级通信线路,在室外部分,主、次干线、支线,原则上应全部下地处理,在室内部分,应穿管埋墙敷设。3、电信主干线走向原则为,东西向道路走北面,南北向道路走西面。为节省和利用有限的地下空间,规划建议居住和公建区内可以考虑设立弱电综合管路(共同管沟),由专门部门统一管理,统一开挖施工和埋设。4、依据桐乡市通信基站专项规划修编(2024-2028),规划区内共设置 2 处通信基站。第第三十三十三三条条有线电视有线电视工程规划工程规划1、有线电视工程规划规划18、建议有线电视线路应创造条件,争取实现地下形式。在道路设计时要考虑横穿管设计。有线电视网络应视条件的可能,适时展开增值服务。崇福镇 08-11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8桐乡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第第三十三十四四条条燃气工程规划燃气工程规划1、气源:根据桐乡市燃气专项规划(20212035 年),本规划区内燃气气源采用天然气,来自桐乡门站。2、用气量预测:本规划供气对象为本区内的工业厂房,天然气年总用气量为 124 万标准立方米。3、输配系统规划:本区块燃气接锦绣南路燃气中压管线,通过支状中压管线与用户庭院调压箱或小区区域调压箱及商业的专用调压箱相连,燃气管网应减少穿、跨越河流、水域等工程,节19、省投资;应避免与高压电缆同侧敷设,避免感应地电场对管道造成腐蚀。燃气中压管网一般直埋敷设在道路的西侧或北侧的人行道或绿带下管道采用直埋敷设方式,车行道最小覆土深度为 0.8 米。中压管线与分支管线上的分支处均应设切断阀,切断阀采用闸阀,以保证在施工时和紧急状态下迅速切断燃气,切断阀上部设 DE350 的操作井;规划区内根据服务半径确定合理数量的区域燃气调压箱。调压箱及切断阀处应采用自动控制系统进行监控,以保证发现异常情况时,自动切断相应的阀门并立即发出警报。第第三十五三十五条条热力热力工程规划工程规划1、热负荷预测根据供热设计规范,除特殊用户外一般工业企业热负荷按 20t/hkm2 进行估算,20、公共建筑热负荷指标按 70W/平方米进行估算。除特殊用户外,一般工业企业和公共建筑不再专门另设锅炉房,统一实行集中供热。2、热源及热媒热源由桐乡市浙江新都绿色能源供热。热媒为蒸汽。3、热力管网规划规划热力管根据桐乡市热力管网总体规划进行布局细化。热力管网采用枝状布置方式,根据热负荷大小、分布及管网的平面布置,并考虑适当发展和经济压降等因素,通过水力计算确定各管段的管径。建议管径 150mm325mm。在各工业企业和其它大型用户前设置用户蒸汽引入口装置,在公共建筑用户前设置集中热力站、区域热力站。管网架空敷设,跨道路段与车行道的净高应在 4.5 米以上。崇福镇 08-11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文21、本9桐乡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七章专项规划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保护规划1、保护原则:(1)贯彻执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2)文化遗产保护优先原则。(3)历史真实性、生活延续性、风貌完整性原则。(4)近远期相结合原则。(5)保护与发展互促原则。2、保护内容:本次规划区块内历史文化资源主要为卜家埭遗址,文物级别待定。3、保护范围及控制要求(1)卜家埭遗址保护范围:遗址本体外扩 5 米,总面积约 5070 平方米。(2)控制要求:在保护范围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按照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及所在城市文保22、单位及历史建筑保护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管控。4、建设控制地带及控制要求(1)卜家埭遗址建设控制地带范围:以保护范围外扩 10 米,总面积约 10066 平方米。(2)控制要求:在该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形式、色彩等方面与该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破坏其原有的历史环境和风貌,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第第三三十十七七条条河道整治河道整治整治措施:(1)以利于城市行洪排涝为原则,尽可能保留自然河道并加以疏浚整治,河道宽度与外河堤防宽度应满足防洪要求。(2)加强河道驳岸建设,结合河道沿岸不同的用地性质建议采用多种形式对河道驳岸加以改造,以达到美化堤岸,丰富滨河景观的效果23、。有条件地段尽可能采取木桩与土堤相结合的自然驳岸形式,维持水生湿地环境。(3)加强河道环境整治与管理,严格控制污水直排自然河流水体,排入河道的污水应符合达标排放的要求;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及其它废弃物等。(4)规划水域面积 2.00 公顷,较现状减少 0.96 公顷,建议在周边控规及村庄规划中进行整体平衡。崇福镇 08-11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10桐乡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第第三十三十八八条条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1、环境保护目标(1)居住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二类功能区标准,空气污染指数小于 100;区内河段水质(非饮用水)达到类以上标准;噪声达到国标相应的功能区噪声标准要求。(24、2)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处理达到无害化程度,城市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100%。2、规划措施(1)严格按照雨、污分流制度建设区内排水系统,污水统一进污水厂集中处理;节约用水,提倡中水回用。(2)使用清洁能源,提高天然气、电能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例;对大气污染源进行逐步控制,所有大气污染源均须达标排放。(3)加强噪声控制。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规划区内建筑施工噪声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规定;加强对社会生活噪声的控制与管理,娱乐场所的建筑外墙和门窗必须保证有足够的隔声能力。(4)区内用地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进行审批建设,便于污染物集中控制。(525、)加强环保监测管理,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对主要污染源的控制。第第三十三十九九条条环境卫生规划环境卫生规划(1)垃圾转运站:结合桐乡市环境卫生治理专项规划(2022-2035),本规划单元垃圾由崇福转运站负责转运。(2)垃圾收集、处理:区内推广垃圾袋装化,按照有关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器,收集器的服务半径不超过 70 米。(3)公共厕所:按工业区 12 座/km2 配置,间距 8001000m,建筑面积 30/座,独立式公厕用地面积 60/座。(4)废物箱:废物箱的设置应满足废物的分类收集要求,废物箱的种类与垃圾分类种类基本对应。废物箱一般设置在道路两侧,间距按道路功能及人流密集程度设置:人流26、密集的公共建筑区域的街道 2550 米,干路 5080 米,支路 80100 米。人流量较大的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建筑、广场、社会停车场的出入口应设置废物箱。(5)车辆通道:环境卫生设施的车辆通道宽度不小于 4 米,环境卫生车辆通往工作地点倒车距离不大于 20 米,作业点必须调头时,应保证至少有 12米12 米的空地面积。垃圾转运站的通道应满足 815 吨载重车通行。第第四十四十条条防洪防洪排涝排涝规划规划1防洪排涝标准防洪标准:按照防洪标准(GB502012014)的有关规定及桐乡市防洪排涝规划有关要求,中心城区及重要城镇防洪标准为 50 年一遇,一般城镇防洪标准为 20 年一遇。排涝标准27、:防洪标准为 50 年一遇城镇的排涝标准为 20 年一遇 24 小时暴雨一日排出,路面无积水;一般城镇、农村集镇和农村(包括旱作区)为 10 年崇福镇 08-11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11桐乡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一遇 24 小时暴雨一日排出,路面无积水(作物受淹)起 1 天排至路面(旱作田面)无积水,水田的排涝标准为 10 年一遇 24 小时暴雨排至作物耐淹水深。2 规划措施(1)本区竖向设计采用国家 85 高程系,以凤鸣街道 50 年一遇洪水位为参考,确定规划区内道路最低标高(国家 85 高程系),同时结合现状道路及河流等地形地貌,综合考虑防洪、排水等要求,确定规划标高。(2)疏通区28、内河道,及时清除淤泥和垃圾杂草,以增大现有河道过水断面;严禁建筑物、构筑物侵占河道,区内沿河两岸不作用地扩展对象,已占用部分要求逐渐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3)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保留天然河流水系,对部分低洼地区采取必要的排涝措施。(4)加强排水管道的维护管理,以确保梅雨期和暴雨期排水通畅。第第四十四十一一条条公共公共安全规划安全规划通过规划区公共安全的风险分析,合理确定公共安全规划目标,制定风险缓减的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系统和公共安全信息管理系统。1、研究范围规划区公共安全规划的研究范围包括公共场所、公共基础设施、自然灾害、道路交通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五个方面。(1)公共场所:人群高度聚集、流29、动性大的公共场所,如公园等,易引发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2)公共基础设施:生命线中的水、电、气、热、通讯设施和信息网络系统等设施。(3)自然灾害:地震、洪涝、台风等灾害,严重威胁规划区的安全。(4)道路交通:作为规划区命脉的道路交通,其事故率、死亡率有待警惕。(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社会和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病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性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2、规划要点(1)综合性:在公共安全规划内容上应综合考虑更多灾种。从单一灾种、个别部门的条块管理扩大到多种灾害、多部门条块结合式、综合管理,再到以确保规划区安全运行、社会稳定发展为目标的危机管理,30、体现信息、物资、人员等各类资源统一调度、统筹合作、综合化、集约化、高效率利用。(2)全程化:在规划层次上,建立起包括规划区灾害的预防设防、应急对策、恢复重建在内的全过程管理体系,包括硬件设施和软件管理系统的建立;由对规划区内单个系统的个别规划扩大到所有系统共同规划,保障整个系统的运行安全。(3)科学性:在公共安全研究阶段,加入规划评价的内容,包括规划区土地承灾脆弱性评估、建筑受灾易损性评估、各种灾害的风险评估、防灾工程措施的经济性评估以及综合防灾能力评估等。充分采用先进的致灾因子风险分析以及承灾体脆弱性评价方法和技术进行公共安全分析和评价,实现公共安全规划与公共安全研究的有利结合。崇福镇 0831、-11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12桐乡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4)圈层化:在空间体系层面,强调建立综合防灾圈与应急救援圈,形成规划区安全空间体系,包括平面布局、建(构)筑立体空间(包括地上、地下空间在内的建(构)筑建物),避难疏散空间体系,还包括公共安全行政事务管理等管理系统、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应急指挥与反应系统。第第四十四十二二条条消防规划消防规划1、指导思想(1)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全面安排、有利生产、保障安全为出发点,做好区内防火和灭火设施的规划建设。(2)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消防科技,努力消除火险隐患,不断提高规划区防御火灾能力和灭火救灾的效率。2、规32、划布局(1)消防站区块的消防工作由嘉兴市乌镇崇福消防救援站统一调配。规划区在建设过程中应满足建筑防火间距、消防水源以及消防通道等要求。(2)消防给水人工消防水源主要来源于桐乡市域供水一体化管网。在给水规划中,应保证总用水量 5%为消防用水。区内天然河道作为消防备用水源,规划要求河道间隔 200500 米设置消防取水平台和取水口,通向各取水点的消防通道应不少于两条。(3)消防设施室外消防栓沿区内道路设置,间距不大于 120 米,服务半径不超过 150 米。道路交叉口 50 米范围内必须设置消防栓。住宅小区及其它成片开发的建设区均应配套设置市政消防栓。合理规划建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通道的宽度、间距和33、转弯半径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严格控制和管理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宽度至少为 4 米,净高度为 4 米以上。(4)新建的住宅建筑、大型公共设施均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及其它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设。第第四十四十三三条条人防规划人防规划1、人防控规覆盖区域按照桐乡市崇福镇人民防空设施配建(控制性)专项规划相关文件,未覆盖区域若工业发展片区工业投资类同一赋码项目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大于 20000 平方米,须按规定比例配建人防地下室。2、按照平战结合的要求完善区内道路系统,保证对外交通畅通,适应战时的疏散和救助。3、加强对工业区内易燃、易爆、危险品、剧毒品的管理,避免34、次生灾害的形成。4、城镇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和通信管网,在满足平时生产、生活需要的前提下,应同时考虑防灾要求。工程管线的铺设,不宜过分集中,尽量减少交叉管线节点。在节点可能被破坏的范围内,宜考虑设置自动关闭阀门,自动跳闸开关等。5、结合大型公共设施、主要道路交叉口的地下空间以及人防设施布局,形成完整的城市地下空间利用体系。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电力电讯等系统,崇福镇 08-11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13桐乡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需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由各专业规划确定。6、新建的 10 层以上或基础埋深达 3 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利用地下室空间建筑防控地下室。第第四十四十四四条条电动自35、行车规划电动自行车规划(1)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选址布局应充分考虑与周边设施的空间组织、消防等关系,与易燃易爆及其他有安全影响的场所、管线等应满足相关规范、标准的安全控制要求。(2)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允许适度设置混合用地,允许用地性质兼容。(3)利用既有住宅小区公共空间新增充停场所的,在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不改变公共空间属性、征得周邻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可按照复合利用、功能兼容的原则合理安排,不受规划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指标的制约。第第四十四十五五条条海绵城市建设指引海绵城市建设指引作为城市安全规划的重要措施,海绵城市的建设能更有效的控制径流污染,减轻防洪排涝压力。本次规划主36、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1)合理组织地表径流统筹协调基地内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布局和竖向,使地块及道路径流有组织地汇入周边绿地系统和城市水系,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相衔接,充分发挥低影响开发设施的作用。(2)统筹落实和衔接各类低影响开发设施根据各地块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合理确定地块内的设施类型及其规模,做好不同地块之间低影响开发设施之间的衔接,合理布局规划区内占地面积较大的低影响开发设施。(3)提高地块兼容混合度,提倡紧凑城市发展模式根据各类用地性质间的兼容性控制,合理安排混合用地,提高用地利用效率。主要用地性质海绵城市水量控制指标表类别代码用地性质建设情况强制性指标引导37、性指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外排控制率)综合流量径流系数雨水综合处置率雨水调蓄(回用)容积(m)绿色屋顶比例下沉绿地比例透水铺装比例R居住用地规划新建81%-86%(54%)0.5595910%40%35%旧区改造74%(46%)0.65900%35%20%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新建85%-90%(60%)0.50951530%40%45%旧区改造76%(50%)0.6090910%30%30%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新建81%-86%(52%)0.55952130%40%35%崇福镇 08-11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14桐乡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旧区改造72%(39%)0.6538、90125%30%30%其中B1商业用地规划新建75%-80%(49%)0.60952130%40%35%旧区改造61%(34%)0.7090125%30%30%S1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新建72%-77%(48%)0.6595040%10%旧区改造57%(38%)0.7090030%5%G1公园绿地规划新建87%-92%(64%)0.3010050%10%50%旧区改造85%(64%)0.3510020%10%35%G2防护绿地规划新建78%-83%(76%)0.251000%5%0旧区改造78%(76%)0.251000%5%0第第四十四十六六条条地下空间规划地下空间规划1地下空间的规划原则地下39、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坚持复合利用,鼓励连通、地上与地下相协调、生态优先、平战结合、远期与近期相结合的原则。2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本次规划区块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注重周边人口相应需求,落实相应的地下配套设施。第八章地块开发控制第第四十四十七七条条控制指标体系控制指标体系包括规定性和指导性指标两类。(1)规定性指标:包括用地界限、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容积率、绿地率、机动车出入口方位以及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2)指导性指标:包括居住人口容量、用地兼容性、场地设计指引、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要求等内容。第第四十四十八八条条规划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改建、扩建和新建后的绝对高40、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等各项指标,不得超过图则中关于地块的指标规定。第第四十四十九九条条建筑容量控制建筑容量控制1、各地块开发强度应符合图则规定,详细内容参见图则。2、居住与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原则上应按表 8-1 执行。3、对混合形态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崇福镇 08-11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15桐乡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4、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等表 8-1 未予列入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根据相关专业规定执行。5、原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其建筑容量综合指标已达到41、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再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基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综合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亦不得建设。建筑的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度线。否则,应视为加层或扩建。表表 8-18-1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建议表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建议表建筑高度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容积率居住建筑居住建筑H H1010 米米45%1.51010 米米H H2424 米米30%2.02424 米米H H6060 米米25%2.56060 米米H H100100 米米20%4.0商业服务业建筑商业服务业建筑H H242、424 米米50%2.02424 米米H H5050 米米45%3.55050 米米H H100100 米米40%5.0行政办公建筑行政办公建筑H H2424 米米35%1.82424 米米H H6060 米米30%3.06060 米米H H100100 米米30%4.5工业(一般通用厂房)工业(一般通用厂房)H H2424 米米60%1.6H H2424 米米50%3.0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绿地率注:1.本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均为上限建议值。2.容积率下限由国土部门控制。第第五十五十条条建筑间距建筑间距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管线、历史文化保护等要求外,还必须符43、合以下规定,拟建建筑日照要求必须按照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执行。1、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1)受遮挡建筑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以内(含 45),下同,其间距不小于产生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的 1.3 倍。(2)居住建筑一般不宜采用东西向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 45以内(不含 45),下同布置,确实无法避免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的 1.2 倍。2、低、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建筑间距:(1)建筑间距不小于产生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的 1.0 倍。(2)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 16 米;山墙宽度大于 16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44、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崇福镇 08-11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16桐乡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3)低、多层建筑在已建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东(西)侧的,且为东西向布置的,其间距按拟建建筑高度的 0.8 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小于 8 米。3、低、多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布置也非垂直布置时的建筑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 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 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4、受遮挡居住建筑底层为商业、办公、架空层、车库等非住宅用房的,其遮挡建筑在计算建筑高度时允许扣除受遮挡建筑的底层高度(只限一层,室外地坪至楼板面)。545、受遮挡居住建筑底层为架空层、车库等住宅配套时,最高限扣 3.6 米。6、受遮挡居住建筑底层为商业、办公等商业配套时,最高限扣 5 米。7、低、多层居住建筑间与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 6 米。8、低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间的最小建筑间距为 6 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间的最小建筑间距为 8 米;多层居住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间的最小建筑间距为 13 米;9、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8 倍,且不小于 30 米。(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4 倍,且不小于 24 米。10、高层居住46、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1)南北向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 0.8 倍,且不小于 30 米。(2)东西向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 0.5 倍,且不小于 24 米。(3)、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低、多层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上有关规定控制,且不小于 15 米。11、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4 倍,且不小于 20 米。12、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不小于 13 米。13、非居住建筑(居住建筑47、配套的值班室、自行车库等除外)与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应符合以上规定。(2)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 14 条的规定控制。(3)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控制。14、非居住建筑间的建筑间距,除工业生产性用房和仓储用房的间距可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4 倍,且其最小值为 24 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3 倍,且其最小值为 18 米。崇福镇 08-11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148、7桐乡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2)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最小值为 15 米。(3)多层非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最小值为 13 米。(4)低层非居住建筑与低、多、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 6 米。(5)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6)非居住建筑间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15、值班室、自行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在满足建筑日照间距的前提下,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16、由低、多、高层组合49、成的综合体建筑之间,或低、多、高层组合成的综合体建筑与低、多、高层建筑的建筑间距计算,按低层、多层、高层的有关建筑间距规定分别计算,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17、当界外为规划居住和中、小学等有日照要求的待建设用地时,应对该规划用地做大寒日(冬至日)3 小时等时线分析。第第五十一五十一条条建筑退让建筑退让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架空电力线路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市政管线、景观、环保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1、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1)沿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与建筑物间距50、小于建筑间距或消防间距时,应按建筑间距或消防间距规定控制。(2)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表 8-2 中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且不得小于最小距离。(3)居住区小型配套公建(如水泵房、配电房、自行车库,高度不大于 6 米)的离界距离不宜小于 3 米。(4)各类建筑在其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应满足防火、防爆、卫生、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特殊退让用地红线的要求。(5)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即为城市道路边线的,建筑退让按后退道路的规划要求执行;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或其他规划控制线时,按其相互间最大距离要求计算建筑退距。(6)界外邻地为规划的绿地与广场用地时,按控制线详细规划要求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予明确的,在满足日51、照、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按后退用地界的最小距离执行。(7)地下建筑物(包括半地下建筑物,下沉庭院、采光井等)的离界距离,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面的距离)的 0.7倍,且其最小值为 3 米。崇福镇 08-11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18桐乡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表表 8-28-2建筑后退用地界距离控制表建筑后退用地界距离控制表注: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16 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2、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1)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按批准的控制线详细规划执行;控制线详细规划中未明确的,应根据不同地段的要求,视道52、路性质、交叉口视距以及建筑物性质、建筑物高度来确定,且不得小于最小距离(表 8-3)。当临道路底层为餐饮、零售商业等有人流、车流集散需求的,沿街建筑物应增加退让道路距离不少于 2 米。(2)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表 8-3 规定的退距的基础上,低、多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增加 2 米,高层建筑主体增加5 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3)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底层最突出的外墙、柱边线为准。无落地柱的突出部分(阳台、凸形风窗等)、踏步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 1/5 内安排。建筑物附属的地下构筑物如化粪池、净化池、地下油罐、地下水池及建筑53、物附属的地下管线(与城市管线的连接管线除外)、管井、管沟等退让道路红线的净距应不小于 2 米。(4)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半地下建筑物、下沉庭院、采光井等)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面的距离)的 0.7 倍,且其最小值为 5 米。(5)围墙(施工临时围墙除外)的退让道路距离不得小于 2 米,大门、传达室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 3 米。(6)建筑物、构筑物至基地内部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8-4 的规定。(7)沿公路的建筑物后退必须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公路相关规定。公路在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沿公路两侧的建筑物应同时满足后退城市道路红54、线的最小距离要求。3、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道闸。确需采用封闭式管理的,道闸设置位置距离城市道路红线不应小于 12 米。4、建筑物后退河道绿化控制线的距离:建筑退让城市主干河道的河道绿化控制线距离不小于 5 米,高层建筑主要朝向退让不小于 10 米;建筑退让其余河道的河道绿化控制线距离不小于 3 米,高层建筑主要朝向退让不小于 5 米。为保持水乡城市风貌特色,沿河建亭、台、楼、阁等亲水建筑的,修筑河堤驳坎、码头、埠头,填塞盲河,建造构筑物等活动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建筑类别离界距离建筑朝向居住建筑文教卫建筑工业建筑其他非居住建筑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米)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55、距离(米)最小距离(米)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米)主要朝向低层0.6H5.00.7H6.05.04.0多层0.6H9.00.7H10.05.06.0高层0.3H15.00.5H15.06.50.2H12.0次要朝向低层3.04.05.0消防间距多层0.25H4.00.3H6.05.0消防间距高层0.2H10.00.15H10.06.56.5崇福镇 08-11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19桐乡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5、超高层建筑应根据周边环境的实际情况酌情加大建筑退让距离,同时应有利于形成美观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具体应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表表 8-38-3建56、筑物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表表 8-48-4建筑物、构筑物至基地内部道路最小距离建筑物、构筑物至基地内部道路最小距离第第五五十十二二条条建筑高度控制建筑高度控制1、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站、广播电台、电视台、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卫星地面站等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的规定。2、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相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位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物,其建筑57、控制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和城市天际轮廓线等的要求综合确定。3、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限定:(1)无电梯的住宅除底层架空层及车库外,总层数不应超过六层(不含跃层)。(2)中学教学楼不宜超过五层。(3)小学教学楼不宜超过四层。(4)幼儿园、托儿所教学用房和老年活动场所不应超过三层。4、沿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高层建筑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建筑高度控制基本公式:HKH(W+S)。其中:H:建筑物允许设计高度(米);W:道路红线宽度(米);S: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米);KH:高宽比系数,取值范围为 1.5 至 1.8,具体数值按地块前期研究与评估报告由58、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并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道路等级退距(米)支路(米)12W20次干路(米)20W40主干路(米)40W60快速路(米)低、多层建筑及高层建筑裙房3.05.05.015.0高层建筑主体10.012.014.020.0与建、构筑物关系道路等级基地内主要道路(米)基地内一般道路(米)建筑物面向道路无出入口3.02.0有出入口5.02.5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2.01.5围墙面向道路1.51.5崇福镇 08-11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20桐乡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时,按较宽道路或建筑主要朝向计算其控制高度,高层建筑次要立面退让城市道路可以按表 8-3 的规定执行,59、并注重考虑城市街道景观及空间环境的协调性。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时,按较宽道路或建筑主要朝向计算其控制高度,高层建筑次要立面退让城市道路可以按 8-3 中的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的规定执行,并注重考虑城市街道景观及空间环境的协调性。第五十第五十三三条条建筑密度控制建筑密度控制建筑密度按照空间环境设计要求,地块用地功能、国家规范、桐乡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修订)(2016 版)确定。第五十第五十四四条条三三线控制线控制绿线绿线(1)绿线指各类绿地的范围控制线。(2)城镇级各类绿地的控制指标和界线座标由图则明确,在城市绿地绿线范围内,不得占用绿地进行非法建筑活动。(3)因建设60、或者其它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4)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搬出。(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它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6)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予以严格控制。蓝线蓝线(1)蓝线是规划河面控制线。(2)蓝线是河道控制的主要依据,规划河岸应得到保护和修缮,河滩应得到科学的保护和绿化。(3)蓄洪、泄洪河道及设施应严格保护。河堤驳坎、修筑埠头、码头、填塞盲河、构筑物等缩小水体61、的建设活动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紫紫线线紫线为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线。第五十第五十五五条条停车配建控制停车配建控制1、停车设施形式:(1)建设项目的配置停车场(库)鼓励采用地下及立体方式建设。(2)配建停车场(库)应在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之内,并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崇福镇 08-11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21桐乡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2、停车配建标准:各类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表 8-5 控制。表表 8-58-5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表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表项目(建筑类型)单位指标机动车非机动车居住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含小区物业、配套用房)车位/100 建筑面积1.02.0廉租房62、和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车位/100 建筑面积0.62.5注:居住小区另需配建临时(公共)停车位数量不少于项目配建总数的 10%,用地面积大于 20000,车位总数不少于 80%须布置为地下。商业商务商业零售建筑面积10000 车位/100 建筑面积1.06.0建筑面积10000 0.85.5专业市场、批发市场车位/100 建筑面积1.25.0农贸市场车位/100 建筑面积1.09.0餐饮、娱乐建筑面积4000 车位/100 建筑面积2.04.0建筑面积4000 1.54.0宾馆星级宾馆车位/客房0.80.7普通宾馆0.50.5注:配套的餐饮、娱乐、商场设施停车位按分类指标另计。游览场所主题公63、园车位/100 游览面积0.21.2城市公园0.12.2旅游景区0.30.2工业办公、研发车位/100 建筑面积0.8职工数的 80%厂房(员工宿舍、车间等)0.3标准厂房0.4说明:1.小型汽车停泊位尺寸不小于 2.5*5.5 米;2.每辆自行车停车面积不小于 1.5 平方米;3.表中未列出的建筑类型,参考相近建筑类型的配建停车指标执行;4.表中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车辆当量换算系数见表 8-6。5、备注:停车位配建标准应同时满足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征求优化部分规划控制指标的相关建议意见的函中相关要求。崇福镇 08-11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22桐乡市城乡规划设计院64、有限公司表表 8-68-6车辆当量换算系数表车辆当量换算系数表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二轮摩托车微型汽车小型汽车中型汽车大型汽车铰型汽车自行车电瓶车三轮车换算系数0.20.71.02.02.53.51.01.22.5第九章 附则第第五十五十六六条条本规划经桐乡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划由桐乡市崇福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第五十五十七七条条本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如若修改用地性质,必须报桐乡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若图则指标修改,必须征得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第第五十五十八八条条本规划地块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两类,其中规定性指标在开发建设时必须遵照执行。第五十第五十九九65、条条规划中容积率、建筑密度及建筑限高为上限指标,原则上任何建设不得高于地块控制指标表及分图图则的规定;绿地率为下限指标,原则上任何建设不得小于地块控制指标表及分图图则的规定。第十章 附表附表一附表一规划用地汇总表规划用地汇总表用地类型用地类型用地结构用地结构用地面积(用地面积(hmhm)占总用地比例(占总用地比例(%)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91.3997.14非建设用地河流水面1.591.69城镇开发边界外用地(含规划河流)1.101.17合计94.08100崇福镇 08-11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23桐乡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附表二附表二规划规划城乡城乡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构成构成表表用地编66、码用地编码类别名称类别名称用地面积(用地面积(hmhm)占城乡建设用地比例(占城乡建设用地比例(%)M工矿用地51.3356.17M2二类工业用地51.3356.17W物流仓储用地22.7224.86W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22.7224.86S交通运输用地12.8414.05S2城镇道路用地12.8414.05G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4.504.92G1公园绿地1.381.10G2防护绿地3.493.82城乡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91.3991.39100100表表三三 规划区主要道路一览表规划区主要道路一览表级别级别编号编号名称名称断面形式断面形式路幅路幅宽度宽度断面构成断面构成绿化控绿化控制制控制67、级控制级别别备注备注对外交通对外交通1G320 国道四块板435.5+2+13+2+13+2+5.550 米规定性A-A次干道次干道2锦绣南路两块板322.5+4+2+7.5+7.5+2+4+2.510 米B-B3鹏辉大道两块板322.5+4+2+7.5+7.5+2+4+2.5B-B4规划六路一块板242.0+1.0+12.0+1.0+2.016 米C-C支路支路5崇骑线一块板182.0+1.0+12.0+1.0+2.0D-D6规划八路一块板182.0+1.0+12.0+1.0+2.0D-D7规划十一路一块板182.0+1.0+12.0+1.0+2.0D-D崇福镇 08-11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68、划.文本24桐乡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注:道路控制级别为规定性和指导性两类。规定性是指道路红线宽度中心线设置均不得改变;指导性是指道路红线宽度、中心线设置可以随地块开发需要调整,甚至取消。附表附表四四用地兼容附表用地兼容附表序号规划用地可兼容用地类别RABMWSUGR1R2A0A1A2A3A4A5A6B1B2B3B9M0M1M2M3W1W2W3S1S2S3S9U11U12U13U14U15U16U17U21U22U31U32U4U9G1G2G31MM2 2WW1 3SS24GG1 G2 注:1、表示允许设置,表示有条件允许兼容,空格表示不允许兼容;2、公益性公共设施及居住配套用地不得根据此表69、进行用地兼容。附表附表五五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地块编号地块编号用地性质用地性质用地面积用地面积(公顷)(公顷)容积率容积率绿地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建筑限高(m m)机动车位机动车位(个)(个)主入口方向主入口方向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备注备注A-01M25.893.55-106580备注 3N-A-02M25.633.55-106580备注 3NES-A-03W122.723.55-106550备注 3NWE通信基站-A-04M212.083.55-106580备注 3NWES-A-05M216.723.55-106580备注 3NWES-A-06M25.970、53.55-106580备注 3NES-A-07M25.063.55-106580备注 3S-A-08G20.26-95-A-09G20.02-95-A-10G20.21-95-A-11G20.22-95-环网柜-A-12G20.91-95-环网柜-崇福镇 08-11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25桐乡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A-13G20.75-95-通信基站-A-14G11.01-95-A-15G20.52-95-A-16G20.60-95-附录:名词解释一、地块:指街坊内被街坊路划分的城市用地。二、容积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0.00 米以上)建筑总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三、建筑密度71、:一定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地总面积与用地面积之比。四、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五、建筑间距:指前后两列建筑之间的水平距离。六、日照间距: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七、绿地率:一定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该用地面积的比率。第二部分第二部分图图纸纸崇福镇 08-11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桐乡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1图纸目录一、规划范围图二、用地现状图三、用地规划图四、功能结构图五、道路系统规划图六、道路断面图七、道路平面定位图八、道路竖向规划图九、四线控制规划图十、地下空间72、布局图十一、给水工程规划图十二、雨水工程规划图十三、污水工程规划图十四、电力工程规划图十五、通信工程规划图十六、燃气工程规划图十七、热力工程规划图崇福镇08-1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1规划范围图鹏辉大道崇骑线规划八路锦绣南路SITE:94.08公顷项目位置SITE崇福镇08-1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2用地现状图崇福镇08-1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3用地规划图崇福镇08-1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4功能结构图工业物流组团数字科创组团崇福镇08-1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5道路系统规划图对外交通次干道支路图例崇福镇08-1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6道路断面图A-A断面形式图B-B断面形式图C-C断面形式图D-D断面73、形式图崇福镇08-1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7道路平面定位图图 例平面横坐标值平面纵坐标值注:平面坐标采用国家2000坐标系崇福镇08-1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8道路竖向规划图图 例规划道路标高现状道路标高注:本图采用黄海高程系H=3.8H=3.5崇福镇08-1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9三线控制规划图崇福镇08-1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10地下空间布局图崇福镇08-1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11给水工程规划图崇福镇08-1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12雨水工程规划图崇福镇08-1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13污水工程规划图崇福镇08-1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14电力工程规划图崇福镇08-1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15通信工程规划图崇福镇08-1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16燃气工程规划图崇福镇08-1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17热力工程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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