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金信息技术公司物资部产品存储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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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93987
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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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文件名称:产品存储管理制度产品存储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受控状态:生效日期:生效日期:版 本 修改范围或修改条例 修改日期 修改人 审 核 会签部门 会签人/日期 会签部门 会签人/日期 生产部 研发中心 物资部 品牌与设计部 对外贸易部 电子商务部 运营部 渠道部 行政部 技术支持部 财务部 品质管理部 编制 审核 批准 质量管理者代表 湖南湖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 1 目的目的 为确保公司内的所有物料在存储过程中达到物品存储要求的标准,放置产品、零部件、元器件在存储过程中受不合格环境影响(静电、湿度、温度等)而损坏,避免出现质量隐患,特制定本要求。2 2 范围范围2、 本文规定了公司内产品(成品、半成品、电子元器件、结构件、包材、线缆、辅料)的存储要求及在规定环境下的存储的期限。3 3 职责职责 3.1 仓管员负责按照本文对存储产品进行维护保管及提出改善意见。3.2 品质管理部检验员负责对超出存储期的产品进行复检,对复检不合格的产品依据不合格控制程序处理。4 4 内容内容 4.1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 4.1.1 存储产品的库房应具备产品存储的基本要求,要有防潮、防腐、防火、防盗等防护措施,库房内应设置温度计、湿度计,以便及时对温度、湿度进行控制。4.1.2 特殊元器件的存放应满足以下特殊要求:4.1.2.1 对静电放电敏感的电子元器件(如 MOS 器件、PC3、BA 等),应采用防静电袋保存;对湿度比较敏感的元器件应当放置在具有温湿度控制的元器件柜中进行存储;4.1.2.2 对温度及湿度要求较高的产品(如 4S、3S 电池等),应确保在 18-25 摄氏度环境下保存,远离火源,切勿在潮湿环境下保存,并每 3 个月进行一次充放电激活;4.1.2.3 电机等机电元件应保证包装完整,相对湿度在 50%10%。4.1.3 对有特殊存储要求的产品,还应具备特殊存储条件,产品特殊存储要求见4.2 章存储特殊要求。4.1.4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公司产品仓库管理制度,同种物料分批管理,遵循先进先出原则。4.1.5 采购到货的产品要求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来料检验时仓管员4、和检验员应核对产品的生产日期是否符合存储期要求。4.1.6 易燃材料及化学品(如酒精、三防漆等)需单独存放,保持通风。4.1.7 产品存储部门、使用部门以及 品质管理部,应定期检查各类产品存储情况,掌握产品存储的质量状况。4.1.8 超出有效存储期的产品以及在有效期限内需复检的产品,由物料管理部门送检,品质管理部负责产品检验,复检合格的产品,可继续使用,不合格的产品按不合格品处理程序处理。4.1.9 对于化学溶剂类的产品超出有效存储期不需要进行复检,直接走报废流程。4.24.2 存储期要求存储期要求 各产品的有效存储期及特殊存储环境按下表规定执行 物品类型 类别 存储温度 存储湿度 存储期限 5、特殊存储要求 电子元件 小电子元器件 15-2530%-60%1 年 芯片类等敏感器件需要采取静电防护并采用真空包装 电子组件 5-3030%-60%1 年 壳料 塑胶类 5-3030%-70%1 年 避免日光直射 背胶类 双面胶 5-3030%-65%1 年 避免日光直射 图传显示屏 电子组件-5-30小于 60%1 年 原装纸盒及珍珠棉包装 射频模块 电子组件-5-3030%-65%1 年 原装塑料袋及纸盒 电池 锂电池 18-2530%-65%1 年 避免潮湿,严禁短路,存储超过 3 个月需对电池进行充电 螺钉、螺丝 五金 5-3030%-65%3 年 塑料袋保存,避免受潮 飞控 GPS6、 电子组件 5-3030%-65%1 年 防静电气泡袋 PCBA 组件 5-3030%-65%半年 防静电气泡袋 遥控器 电子组件 5-3030%-65%1 年 超过 3 个月复检,电池补充电 线缆类 5-3030%-70%2 年 经过 2 次以上温度应力的线存储期为 3 个月 胶带标签 辅料 5-3030%-70%1 年 避免日光直射 印刷品 5-3030%-70%1-2 年平放,防潮,避免阳光直射 成品机 成品 5-3030%-70%半年 彩盒包装,防潮,堆码不超过 5 层 4.34.3 超期复检要求超期复检要求 4.3.1 超过有效存储期的物料,不能用于交付顾客的产品的生产;超过有效存储7、期限的成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合格才能交付给客户。4.3.2 超过有效存储期的物料,仓管员应填写物料复检单报品质管理部进行复检,进行降级或报废处理,复检依据来料检验规范进行。4.3.3 经确认可降级使用的物料,还应加上限定使用范围及期限标识,并与未超期的物料分开放置。4.3.3.1 凡在相同类别的存储环境条件下存放的产品,当其型号、结构、额定值和电特性以及生产单位相同、存储其实日期相近的产品,构成同一复验批。4.3.3.2 在复检过程中发现致命缺陷或严重缺陷的产品,必须进行失效分析,如果分析结果表明缺陷为批次性的,则同一生产批的产品不能用于产品正样上。4.3.3.3 复检合格的产品应在不低于原存储8、的环境下继续存放,复检不合格的产品应严格隔离并及时处理。4.3.3.4 承担复检任务的部门复验后应向委托部门提供复验报告,对产品复验的结果做出结论。对复验合格的产品应开具复检合格证,作为允许装机的凭证。复检时应在复检合格的产品上注明复检合格字样,以便区别于未超期复检的产品。4.3.4 超期复检的分类 物料超期复检超过有效存储期的时间分为 A、B、C 三类:4.3.4.1 存储期已超过有效存储期,但未超过 0.5 倍的为 A 类;4.3.4.2 存储期已超过有效存储期 0.5 倍,但未超过 0.8 倍的为 B 类;4.3.4.3 存储期已超过有效存储期 0.8 倍,但未超过 1.5 倍的为 C 9、类。4.3.5 超期复检的限制 除非另有规定,产品的超期复检应做到如下限制:4.3.5.1 超过有效存储期 1.5 倍的产品不得进行超期复验;4.3.5.2 对于已通过了 A、B 类超期复检,而且其总存储期未超过有效存储期 1.5倍的产品,允许按 C 类进行第二次复检,已经过 C 类超期复检的产品,不得再次进行超期复检。4.3.6 超期物料继续有效期 4.3.6.1 存储期超过有效存储期的物料必须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复检,经超期复检合格后,在不低于原存储环境的条件下存放。4.3.6.2 超期复验合格的物料超过了继续有效期,不得用于产品上。4.3.6.3 物料继续有效期 产品类型 超期复检分类 10、说明 A B C 插件、贴片等小电子元器件 12 个月 6 个月 3 个月 锂电池 3 个月 1 个月 显示屏 12 个月 6 个月 橡胶类 24 个月 18 个月 6 个月 PCBA 12 个月 6 个月 五金类 24 个月 18 个月 6 个月 背胶类 24 个月 18 个月 6 个月 电子组件 12 个月 6 个月 辅料类 24 个月 18 个月 6 个月 包装类 24 个月 18 个月 6 个月 印刷品 24 个月 18 个月 6 个月 胶带标签类 24 个月 18 个月 6 个月 5 5 附则附则 5.1 本制度由物资部起草,公司领导批准,解释权属物资部。5.2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