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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绿地运河纪实业公司与锦江麦德龙现购公司物业租赁协议39页
扬州绿地运河纪实业公司与锦江麦德龙现购公司物业租赁协议3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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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地** 编号:1288703 2024-12-17 40页 522KB
1、赢商网-运营中心,最专业“商业地产在线商学院”,海量专业资料每日更新中!资料下载地址:添加Q群340180654,可享受每日免币与优惠资料、纯干货实时推送扬州绿地运河纪实业有限公司和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之 物业租赁协议时间: 年 月 日 目 录定义 第1条 租赁房屋 第2条 交接、房屋交接摘记 第3条 租赁、租期和租赁房屋的使用 第4条 租金 第5条 公用设施、配套费用和管理事宜 第6条 清除缺陷、维护、通行权 第7条 出租方进行建筑改动 第8条 承租方进行建筑改动;装设 第9条 广告设备 第10条 停车位 第11条 保险单 第12条 转租/转让 第13条 租赁房屋的损毁 第14条 不竞2、争 第15条 陈述和保证 第16条 出售租赁房屋;优先购买权 第17条 资不抵债 第18条 违约;违约金 第19条 租赁终止;返还租赁房屋 第20条 保密条款 第21条 不可抗力 第22条 其它规定 第23条 管辖法律;语言 第24条 争议的解决 附件一览表 物业租赁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署:扬州绿地运河纪实业有限公司,一家在扬州市登记注册的公司,营业执照号码为:321000400003766,注册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扬州邗江经济开发区江阳西路111号,邮编:225127(以下简称“出租方”)和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一家在上海市登记注册的公司,营业执照号码为:310000400119293、7,注册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真北路1425号,邮编:200333(以下简称“承租方”)(出租方和承租方在下文合称为“双方”,单称为“一方”)鉴于,经过友好协商,出租方和承租方已就物业租赁的所有条款达成一致协议;定义在本协议中:1. “本协议”指本协议或经不时修订、补充或替代的本协议。2. “广告设备”指承租方根据本协议第9条规定所竖起和安装的所有标志牌、指南和招牌等。3. “关联公司”就任何一方而言,指控制该方的、受该方控制的或与该方受共同控制的公司或人。就本定义而言,当“控制”一词用于任何人时,指通过拥有注册资本、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拥有该人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五十 (50%),4、或有权委派该人的董事会、管理委员会或同等决策机构的经理或多数成员。4. “公共设施费用”指本协议第5条第3款规定的费用及本协议附件10所穷尽地列明的费用。5. “实测建筑面积”指由外墙(含墙体厚度)起计算的房屋面积,包括内墙和支柱面积,但不计外墙以外的公用地方。6. “营业执照”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给承租方的营业执照。7. “绿地商业生活广场1号楼”指出租方兴建和拥有的、位于扬州邗江区润扬中路115号原名为“珠宝大厦”的建筑物。“绿地商业生活广场1号楼”的详细位置见作为附件1附于本协议的物业地图。8. “免租期”指双方签署完全交接摘记之日起六(6)个月的期间或承租方商场对外营业之日,两者5、以早为准。9. “开始日”指免租期期届满之日起的次日。10. “公用地方”指物业中由双方指定为公用的所有入口、楼梯、通道、电梯大堂、洗手间和其他公用地方,将在附件1中用颜色具体标明。11. “附属设施”指为了使用租赁房屋和经营商场业务而需要的空调、电话连线、自动扶梯、电梯、消防设施和其他设施。 12. “交接”指按照第2条规定出租方于交接日将租赁房屋交给承租方,并以双方签订房屋交接摘记视为交接完成。13. “交接日”指出租方按附件6及第2条的具体规定将租赁房屋完全交给承租方的日期。“交接截止日”指本协议第2条规定的 2011 年 11 月 30 日。14. “租赁”指由出租方将租赁房屋按本协议6、的规定出租给承租方,具体规定见本协议第3条。15. “租赁证明”指作为本租赁协议的登记证明,系由扬州市房地产管理机构所颁发的证书或文件。16. “租期”指自开始日起算的二十 (20) 年期间。17. “租赁房屋”指出租方出租给承租房的租赁楼层和免费供承租方独家使用的所有停车位,收货区等。见本协议附件2用红颜色标识的部分。18. “租赁楼层”指绿地商业生活广场1号楼地面一层区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总租赁面积约为陆仟玖佰平方米 (6,900m2),见本协议附件2的“租赁房屋平面图”。19. “租赁房屋初始交接”指在初始的基础上,在双方联合检验租赁房屋并确认其在基本上已经符合本协议附件5所约定的所有条7、件之后,出租方将租赁房屋初步地交给承租方。 20. “租赁房屋完全交接”指在完全的基础上,双方联合检验租赁房屋,确认其已经完全符合本协议附件6所约定的所有条件且房屋交接摘记已经签署之后,出租方将租赁房屋完全交给承租方。21. “外部区域”指位于“绿地商业生活广场1号楼”外部并与租赁房屋的客户入口及出口直接相连的前方。22. “物业”指扬州邗江区江阳路以南、扬瓜路(现名润扬中路)以东区域,宗地图编号为扬邗国用(2003)第03439号,由出租方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包括租赁房屋以及公共区域所有其他及在宗地上的建筑物。23. “房屋交接摘记”指在双方在按第2条第5款的规定完成租赁物业的完全交接后,双方编8、制及签署的交接记录报告。24. “土地权证”指扬州市国土资源局邗江分局于2003年9月27日就该地块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5. “房地产证”指扬州市邗江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将于2012年5月30日就有关租赁房屋包括租赁楼层的整幢大楼颁发的建筑物所有权的证书。26. “租金”指本协议第4条所述的,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27. “履约保证金”指根据本协议第4条第9款,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人民币壹佰万(RMB1,000,000)元的款项。28. “商场”指承租方将在租赁房屋内开办经营的现购自运商店。29. “商场开张日”指商场的经营所必需的所有装修工程、设备安装、商品进入和准备工作完成9、之后,承租方正式开业经营商场之日。30. “公用设施”指租赁房屋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31. “工作日”指除了星期六、星期日和中国任何法定节假日以外的任何一天。32. “年”“月”指日历年和日历月。因此,双方现商定如下:第1条租赁房屋(1) 出租方是物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租赁房屋的所有权持有人;租赁房屋的总建筑面积约为陆仟玖佰平方米(6,900 m2)。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于2043年9月27日期满。物业及租赁房屋的位置见作为附件1附于本协议的物业及租赁房屋地图。(2)租赁房屋规划适合用于承租方和其允许的第三方任何种类货品的批发和零售业务,不限于哪种商品组合或目标顾客,并且适合一般配送和10、物流用途,尤其是包含便利设施、服务设施和配套设施等的商场(比如行政办公室)。租赁房屋和独家停车场(仅作停车场用途)的获准用途应包括:(i) 承租方为其顾客的便利而在租赁房屋进行或经营的,或指示或者允许第三方进行或经营的任何活动和设施(比如但不限于小餐馆、咖啡馆、快餐店、速食店等); (ii) 经营批发或零售业务的所有配套活动(尤其是但不限于送货和促销活动)。租赁房屋的用途只有经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后,方可改变;除非出于重大的及客观上合理的理由,否则出租方不得拒不给予同意。(3)出租方应提供租赁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不少于陆仟玖佰平方米(6,900 m2)、层高不少于伍 (5) 米,见作为附件2附于本11、协议的租赁房屋平面图。 如果按第4条第(1)款经扬州市邗江政府主管部门或双方(视情况而定)最终计量的实测建筑面积超过柒仟平方米(7,000m2),租金和配套费用(定义见第5条)应以柒仟平方米(7,000m2)为基础计算。如果实测建筑面积少于或等于柒仟平方米(7000m2)但大于或等于陆仟捌佰平方米(6800m2),租金和配套费用应按实测面积予以调整。如果实测建筑面积少于陆仟捌佰平方米(6,800m2),则出租方应调整同层的且得到承租方认可的租赁区域。否则承租方在收到扬州市邗江政府主管部门或双方的计量结果后14天内,有权通过向出租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通知”)而终止本协议。出租方在收到终止通知之12、日后14天内,应向承租方返还承租方已支付给出租方的履约保证金,不带利息费用,而双方应自负费用地签署注销协议,并且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支付人民币叁佰万(RMB3,000,000)元作为违约金,若该项违约金尚不足以补偿承租方全部损失的,则出租方应据实赔偿。然而,若承租方选择不终止本协议,则租金和配套费用应根据最终计量结果而作出调整,并且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支付人民币壹佰伍拾万(RMB1,500,000)元作为违约金。 (4)除了租赁楼层之外,出租方还应向承租方免费提供供承租方独家使用的地面停车场,共壹佰叁拾(130)个停车位:见作为附件1附于本协议的物业地图所标明的部分。每个车位的最小尺寸应相当于本协议签13、署时政府部门确定的小车车位的规格(即【2.5】米宽和【5】米长,由停车位的界线内或围墙内计算,视情况而定)。(5)租赁房屋的名称或称号及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向顾客提供的商品组合,应由承租方全权酌情决定,并应符合适用法规。第2条交接、房屋交接摘记(1)出租方应不迟于截止日即2011年11月30日向承租方完全移交租赁房屋。双方应于交接日当天对租赁房屋进行联合检验并确认租赁房屋已经完全符合在本协议附件4、5、6之中约定的所有条件。(2)在交接日,出租方应满足以下条件及要求:a)本协议附件4所载的项目必需准备就绪、完成、已经连接和可供操作,尤其是: 出入通道; 收货区; 中央空调和通风系统; 建筑物的电14、气工程和安全工程设备; 水设施(供水和下水道); 供电设施和电线; 电话线; 商场消防设施; 基本装修和装设; 照明等。b) 将租赁房屋装修用于商业用途所需满足的所有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可在地板上驾驶叉车、所有入口的安全锁系统)已经安装完毕。c) 户外装置(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的人行及车辆通道及停车位)应当完成。d) 经出租方盖章确认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报建审核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书、消防验收合格证、环保验收合格证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复印件应提供给承租方。e) 出租方必须完全完成商场入口处的全部工程建设及装修,含承租方与其它承租方15、共同享用的部分。(3)交接日之前壹(1) 个星期,出租方与承租方应联合查验租赁房屋,以在交接之前确定、记录任何不妥之处、缺陷或不合规的情况,并对其进行适当补救。(4)在完全交接之前,租赁房屋应按本协议附件7约定的时间进行初始交接。在初始交接之后,承租方可以开始进行地板涂装、安装冷却室和冷藏设备,以及进行当时可合理进行的其他工作。并且,自初始交接日开始,承租方有权自费指派自己的保安进入施工场地看管及保护承租方所有的置放于施工场地的全部财产。但承租方的工程施工人员须服从出租方的统一管理。 (5)在交接日,双方签署房屋交接摘记,记录租赁房屋的状况,尤其是任何缺陷。房屋交接摘记应经双方签署,并作为附件16、8附于本协议。双方签署房屋交接摘记后,租赁房屋自出租方移交给承租方的交接视为完成。(6)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承租方可拒绝签署房屋交接摘记:a)出租方没有履行其在交接日应该已经履行的义务,尤其是上文第 (2) 款的承诺;或 b)存在实质缺陷,不容许或严重地影响租赁房屋用于以下的拟议用途和或妨碍承租方开始租赁房屋的装修和安装设备工作;或c)租赁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少于陆仟捌佰平方米(6800 m2)。(7) 在商场开张日之前三十(30)天,出租方应自费纠正所有依据上文第 (3) 及(5)款的规定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和在租赁房屋交接摘记中所记录的缺陷。(8) 出租方取得房屋产权证之日起十日内应自费办妥17、租赁房屋在扬州市邗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登记手续,承租方应提供办理租赁登记的相关材料并全力协助出租方办理该登记手续。第3条租赁、租期和租赁房屋的使用(1)出租方特此向承租方出租租赁房屋,而承租方特此向出租方租用租赁房屋。(2)租赁应自开始日起计二十 (20) 年的固定期限。(3) 租赁期届满,承租方在同等的条件下,享有优先选择权。第4条租金(1)租赁房屋的应付租金为租赁房屋每平方米实测建筑面积每天人民币玖角伍分 (0.95元)。租赁楼层的实测建筑面积应采用政府主管机构所作的最终计量结果。经政府主管机构最终计量确定的总实测建筑面积(租金总额将根据此数按上述租金率计算),应记录于本协议附件9。18、 如果政府主管机构没有最终量度实测建筑面积,而双方未能就实测建筑面积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可要求由一名独立的测量师进行最终计量。该测量师可由双方协议提名。如果一方在首先要求独立测量师之日起七 (7) 天内,双方不能就测量师达成一致,则在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后由扬州测绘局委派该测量师。对于根据本协议转交测量师处理的所有事情,测量师的决定是终局的。测量师的收费、费用和开支,应由双方平均分担。(2)租金应涵盖租赁房屋、物业和或绿地商业生活广场1号楼的公用地方和租赁房屋所必需的一切相关设施的使用。因此,承租方无须向出租方支付(而出租方也不得向承租方要求)任何额外费用(含物业管理费)或租费,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19、。(3)租金应包含就租金或租赁房屋应支付的一切税费(包括应付的土地使用费税,房产税),但是根据政府的强制性法规须由承租方负担的那些税费除外。(4)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的义务应从开始日的次日开始;在免租期内,承租方有权免租免费使用租赁房屋、公用地方和相关设施。 (5)如果由于非因承租方负责的情况使得租赁房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或进出受到阻碍或者变成不可能,承租方无责任缴交租金或视情况而定与不能使用或不能进出的租赁房屋部分相应的该部分租金,而且,出租方无权要求租金。但若由于承租方的原因,使得租赁房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或进出受到阻碍或者变成不可能,则承租方仍应支付相应部分的租金。(6)开始日起第一 20、(1) 至第三(3)租赁年(含第三(3)租赁年),租金保持不变,自开始日起第四 (4)个租赁 年开始,租金每三年递增百分之五(5%),具体租金见附件17。 (7)租金每季度支付一次,每季度的租金应于该季度的第二个月第十五 (15) 日前支付该季度的租金,在每次收到出租方开具的租金合法税务发票后三(3)个工作日内,应支付至出租方的以下银行帐户:银行名称:扬州农业银行美琪支行, 帐号:154701040003136,帐户名称:扬州绿地运河纪实业有限公司, (8)如果任何租金款项逾期支付的,出租方应书面通知承租方支付逾期未付的租金款项,若承租方在出租方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支付的,出租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就21、逾期未付租金款项向承租方要求支付每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除了上述利息外,承租方无须而且出租方无权要求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任何额外的滞纳金,尤其本协议第20条并不适用。若因承租方自身原因,逾期三(3)个月未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支付逾期租金,并明确其将按本协议第4条第(8)项的规定向承租方要求终止本协议。 (9)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20)个工作日,承租方支付给出租方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佰万(RMB1,000,000)元。该履约保证金中的百分之七十(70)自承租方免租期满之日起逐季抵扣承租方应付租金;其余百分之三十(30)自承租方免租期满之日22、起五年后开始逐季抵扣承租方应付租金,直至扣完。第 5条公用设施、配套费用和管理事宜(1)出租方应按照作为附件4 附于本协议的租赁房屋建设工作界面内容所载的详细规格,向承租方提供直接连接到租赁房屋的、为满足承租方全面经营之需(以及按照第1 条第 (2) 款的该等其他活动和设施)而必需的连续不断的公用设施供应,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及供气等。出租方应确保,承租方所需的公用设施,应由物业和或出租方在同区内拥有的其他商业建筑物现时使用的相同供应商按出租方或它的其他承租人享受的相同价格、条款、条件提供给承租方。(2)出租方应承担物业、绿地商业生活广场1号楼和租赁房屋的土地、土壤、地面及建筑物所附带的23、费用和责任等,例如房产税,对租赁房屋的改进及建筑物所有者的责任保险等。(3)承租方应承担租赁房屋运作和耗用量的费用支出,例如公用设施费(电、气、水、排污、通讯等)。(4)各项配套费用均已在本协议附件10全部列出。因此,对于没有包含在本协议附件10之内的项目,承租方无须向出租方支付而出租方不得向承租方要求任何付款或费用。(5)所有配套费用应按主管政府部门就公用设施颁布的标准费率计算。在任何情况下,出租方均不得就配套费用向承租方收取超过公用设施上述有关标准费率的费用。(6)配套费用中与消耗量有关的项目,应按承租方的实际使用和消耗量计算,条件是承租方的实际使用或消耗量可以由出租方安装的独立计量表、计24、算器等等准确地确定,而且,在承租方没有与相关公用设施的外部供应商订立独立协议,或不能就上述消耗量或使用向供应商直接付款的范围内,费用应由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如果承租方就上述耗消量或使用向出租方缴付任何款项,出租方应在收款后向承租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出租方同意尽最大努力安排承租方与相关的公用事业供应单位单独签定协议并直接向该等公用事业单位支付费用。(7)承租方应按照主管收取公用设施费用的有关办公室所颁布的时间表缴付配套费用。迟缴配套费用的,第4条第 (8) 款比照适用。如承租方直接向出租方支付该等配套费用,承租方应于收到出租方的缴费通知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等费用。承租方不承担向公用25、事业单位迟缴费用的滞纳金。(8)承租方要求时,出租方应立即向承租方提供由第三方就配套费用出具的所有发票的正本,以及证明该等配套费用引致的费用的所有其他文件,以供验证。(9) 双方同意,租赁房屋的日常例行管理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房屋的保洁、保安),应由承租方或其同意的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执行,并由承租方承担管理和维护的费用。承租方无须向出租方缴交物业管理费。(10) 双方同意,绿地商业生活广场1号楼(包括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等事宜由出租方授权一家管理机构全权负责管理。承租方同意出租方的上述授权安排。第 6条清除缺陷;维护;通行权(1)租赁房屋如出现任何缺陷,或经承租方通知有缺陷,出租方应立即自费26、清除该等缺陷。该规定应同样适用于绿地商业生活广场1号楼大楼和或物业的缺陷,条件是该等缺陷影响到租赁房屋的使用和或对承租方的业务经营、顾客和或雇员构成危险。在商场计划开张日的最少十五(15)个工作日之前,出租方应已清除根据第2条第(5)款的规定于交接期间发现的或记录于房屋交接摘记之中的任何缺陷。(2)承租方在确定缺陷后,应于七十二 (72) 小时内口头或书面通知出租方。即使没有如此通知,如果缺陷是明显的,或出租方通过其他途径得悉缺陷,出租方应按上述第 (1) 款的规定立即着手清除缺陷。(3)出租方应自费在一切时候维护和保持租赁房屋处于以下状态:(i) 符合任何适用的消防、建筑及行业监管法规的要求27、;和 (ii) 租赁房屋适合用于指定用途。尤其是,出租方应维护所有建筑组件、出入管线(不管是管道、导管、电缆或其他)、技术设备、装置和系统及户外设施,并保持它们均处于可以正常运营的状况。出租方和承租方就各个项目的维护责任的详情,见作为附件11附于本协议的维护责任表。(4)尽管有上述第(1)款至第(3)款,如果出租方没有在收到承租方的通知或其得悉缺陷之后二十四 (24) 小时内开始清除缺陷维护工作,或出租方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执行并且完成清除缺陷维护工作的,承租方有权自行或委派第三方清除缺陷及/或进行维护工作并由出租方承担相应费用。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立即支付相应的清除缺陷和/或维修费用。如果出租方28、未能提前支付该费用,则出租方应在承租方向其出具该笔清除缺陷和/或维修费用的相关发票后三(3)日内返还其该笔费用。(5)如有任何维护、清除缺陷或任何其他与建筑物相关的工作,出租方仅应在取得承租方就这些工作的日期、时间的同意后,方可进行工作,但如属即时有危险的情况,则不在此限。(6)任何维护工作如会永久地或实质地改变租赁房屋或绿地商业生活广场1号楼的大小,或影响从租赁房屋外望的景观及租赁房屋的可视性,或破坏租赁房屋的安全及配套设施,出租方均不得进行。若出租方拟对租赁房屋或绿地商场生活广场1号楼实施外立面改造的,应事先征询承租方的意见,双方取得一致同意后方可实施。(7)在提前四十八 (48) 小时以29、书面通知承租方后,出租方及其雇员可在商场营业时间内自由进出租赁房屋进行视察;条件是,在行使此权利时,出租方及其雇员应尽合理可能减少对承租方造成不便,并且赔偿因此对承租方或在租赁房屋内相关的任何第三方所造成的所有损害。第 7条出租方进行建筑改动(1)出租方承认,租赁房屋以及绿地商业生活广场1号楼的外观和结构,对于承租方业务的成功经营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出租方同意,对租赁房屋或绿地商业生活广场1号楼的外观和结构的任何变更或改动(尤其,但不限于它的正门)以及所有其他在物业中的建筑(尤其,但不限于公共地带比如绿化带、步行街、行车道、公共停车位等),均须征得承租方事先书面同意,而承租方应在七(7)个工作日30、内决定给予或拒绝同意。如果承租方不给予同意,不得展开变更或改动。(2)然而,上述第 (1) 款不适用于以下必须进行变更或改动的情况:(i) 根据强制性法律或政府法规进行的;或 (ii) 主管的公共机构根据相关法规要求进行的;或 (iii) 为避免发生即时危险而进行的。在此种情况下,出租方应将设想中的改动或变更以书面通知承租方,而且,在进行变更或改动时,应在最大的可能范围内考虑到承租方就外部变更的设计方面的利益和要求。 (3)对于任何改动和或变更给承租方造成的任何损害或损失,出租方应负全责,且对于第三方就该改动和或变更而提出的任何索赔,出租方应使承租方不受损害,不论承租方有否就该变更和或改动给予31、同意。第 8条承租方进行建筑改动;装设(1)自交接日起,在已经取得所需的公共正式许可证的条件下,承租方可在租赁房屋和或绿地商业生活广场1号楼进行建筑改动(包括改装改建)。对涉及绿地商业生活广场1号楼主体结构改动的,均需征得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出租方应适时给予同意(不迟于承租方就该等建筑改动所作的通知之日后七(7) 个工作日),而且仅可出于重大的、客观上公正、合理的理由而拒不给予同意。(2)尽管出租方已同意建筑改动,在租赁期满或终止后,在租赁期满或终止后,承租方有权自行选择是否全部或部分拆除该等改动,承租方没拆除的部分视为自动放弃;双方同意以租赁期满或终止当时承租方拆除后的现状进行交接。(3)如32、果出租方并未同意建筑改动,则在租赁终止或期满时,承租方(i)无权就该建筑物改动向出租方主张任何补偿或付款;(ii)应清除该建筑改动,将受影响地方和物业恢复至它们在建筑改动之前的状况,但若出租方愿意接受承租方的改动,则按本条上述(2)款来处理。(4)承租方有权为其业务经营(尤其是商场的经营)之需在租赁房屋安装运营设备和其他装设(包括货架)。运营设备应是并且维持是承租方的自有财产,承租方可自由处置,并且该等设备不构成物业的固定装置或以出租方为受益人的任何种类的担保、留置、质押或任何其他权利。(5)对于非由于出租方的原因而进行的任何改动和或装设给出租方造成的任何损害或损失,承租方应负全责,而且,对于33、第三方就该改动和或装设而提出的任何索赔,承租方应使出租方不受损害,不论出租方有否就该改动和或装设给予同意。第9条广告设备(1)承租方有权:a)在绿地商业生活广场1号楼和/或租赁房屋的外墙安装任何种类的发光字牌、广告灯箱、指南、招牌、霓虹灯、公司标志、户外展示品、海报支架、照片、天线、广告板、陈列箱及其他广告装置见本协议附件12的规定; b)在与出租方另行达成相互协定后,在物业的租赁房屋外面(包括绿地商业生活广场1号楼的其余部分)放置自动售货机和自动取款机;c)在与出租方另行达成相互协定后,在绿地商业生活广场1号楼、租赁房屋和或物业的公用地方张贴海报、照片,设置广告板、陈列箱;d) 在租赁房屋的34、外墙悬挂承租方的促销宣传条幅。在承租方商场开业后四(4)星期内在绿地商业生活广场1号楼外墙面悬挂承租方的宣传条幅。在重大节日(如五一、十一、中秋节、元旦、春节、端午节、圣诞节)以及按附件12所示位置在绿地商业生活广场1号楼外墙面悬挂承租方的宣传条幅。承租方无须为此缴费,但双方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2)广告设备所涉的一切费用概由承租方负担。承租方应独自负责,但出租方应支持承租方取得安装上述广告设备所需的所有正式许可、执照及批准。广告设备应是并且维持是承租方的自有财产,承租方可自由处置,并且该等设备不构成以出租方为受益人的任何种类的担保、留置、质押或任何其他权利。第8条第 (2)、(3)和第(5)35、 款应比照适用于广告设备。(3)承租方有权在任何时候改变广告设备的外形、颜色和尺寸;但任何位置改变和或超出本协议附件12规定的最大尺寸的改变,须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出租方不应无理地不给予同意)。(4) 双方理解商场需被承租方的顾客看到。出租方承诺不在物业上安装或建设任何影响商场可视性的长期和/或暂时的建构物。第 10条停车位(1)根据承租方的指示和要求,出租方应在户外停车场以及至少从户外停车场通往商场顾客用进出口位置的该部分外部区域架设金属屋顶,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并保证能及时取得相关批准。该项工作应在交接日或之前完成并取得承租方的满意。为确保对户外停车场的独家使用,承租方有权自费采取适当措施,36、例如设置路障、闸门和围栏。 (2)出租方承认,足够的停车位供承租方的顾客使用,以及停车位所在的位置,对于承租方业务的成功经营(尤其是商场的成功经营)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出租方特此保证,可供承租方独家使用的停车位数目无论如何不少于壹佰叁拾(130)个。如果户外停车场的停车位数目由于任何情况降至低于壹佰叁拾(130)个,出租方应立即向承租方提供与原停车位最相邻以及/或与租赁房屋最靠近的其他位置作为替代停车位供其独家使用(该等替代停车位应位于绿地生活广场大楼地面之上),但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该户外停车场被封闭占用或因其他理由不能使用之日起三(3)日内应恢复。如出租方于该三(3)日内无法恢复承租方对该户外37、停车场的独家使用,则自第四(4)日开始,每延迟一天,出租方应就每一个缺少或无法恢复的停车位向承租人支付每日人民币壹仟伍佰(RMB1,500)元的违约金直至该等停车位被全部恢复。(3)就商场户外停车场而言,由出租方或其授权管理公司实施统一管理且承担管理和维护的费用,并且出租方应在取得承租方的同意并符合其要求的前提下,自负费用安装 (i) 保安装置和门岗系统;保安装置和门岗系统的设置方式应仅让承租方的顾客(以承租方认可的证明文件为证)能够进出户外停车场。(ii) 充足的消防设备和防火装置;(iii) 足够的照明装置,以确保停车位有足够的照明。 (4)承租方的顾客因任何原因不能进出户外停车场的,应有38、权使用出租方的非承租方的专用停车位,如同非承租方的任何其他顾客使用的方式一样,并应仍然能够进出商场的出入口。第11条保险单(1)自交接日起,出租方应在整个租期内投购并维持保险,从而对绿地商业生活广场1号楼大楼(包括租赁房屋)的外部和结构、出租方地方以内的装置和设施以及出租方在租赁房屋之内的装设就财产一切险项下所列的受保意外事故提供保险,保险金额应不少于重建或重修绿地商业生活广场1号楼(包括租赁房屋)的全部费用。此外,出租方应为绿地商业生活广场1号楼(包括租赁房屋)购买公众责任保险,包括第三方责任险,保险金额不应少于每笔单独损害事件人民币一千万元(RMB10,000,000)。出租方应在交接日后39、的三十 (30) 日内向承租方提供保险单的复印件。(2) 最迟自商场开张日起,承租方应就其在租赁房屋安装的装置和资产购买公众责任保险,包括第三方责任险,以就其访客或受邀请人的索赔提供赔偿保障,该保险金额应不少于人民币一千万 (RMB10,000,000) 元。承租方应在商场开张日后的三十 (30) 天内向出租方提供保险单的复印件。在租赁房屋内放置或安装的任何货品、商品、装设、广告设备及其他资产,可由承租方酌情投保。 (3) 符合上述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的保险单应由对方接受,且由享有良好声誉的保险公司签发。第 12条转租/转让(1) 承租方有权将租赁房屋部分转租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但不得40、整体转租或转让。但承租方向麦德龙集团或其关联公司的整体或部分转租或转让不受上述的限制。(2) 本协议规定承租方的所有权利以及承诺与保证也应适用于任何分/转承租 人;尤其是,本协议第1 条第 (2) 款应适用于分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使用。第13条租赁房屋的损毁(1)若因设计错误、火灾、爆炸、不可抗力、战争影响或非因承租方负责的其他情况之故,使得租赁房屋本身,或连同物业和或绿地商业生活广场1号楼一起,全部或者超过百分之七十 (70%) 被毁、不能进出、受损或总体上造成不适合使用和占用,则在本协议第21条的规定的普适性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本协议应在双方之间继续有效,直至承租方书面通知出租方其不欲重建租赁41、房屋为止。承租方于应损失发生后十五(15)日内作出上述通知,而本协议应在出租方收到该通知时即视为终止。然而,租金或其中相对于承租方受到不利影响的日数的按比例部分应予以扣减,直至租赁房屋或物业和或绿地商业生活广场1号楼已被修复或可以进出为止。(2) 如果承租方要求出租方重建租赁房屋,或如承租方没有在本条上述第 (1) 款第二句所述的期限内发出通知,出租方应迅速安排进行全面重建,而双方应商定重建的合理时限,以及一个具体的交接日期。对于重建和其后的交接事宜,本协议第 2条比照适用。如果在承租方提出要求或在通知期届满日之后二十 (20) 个工作日内双方未就重建时间达成一致的,承租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42、第14条不竞争(1)本协议签署后,出租方不得在物业及租赁房屋及其方圆叁仟(3000)米范围内经营或将自有房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经营任何批发和或零售业务或进行与商场相类似的经营活动(“竞争方”),尤其是,不得将物业或上述范围内任何空间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从事批发和或零售业务的任何第三方。承租方的竞争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附件13所列的批发和或零售商。(2)尽管以下第16条载有任何规定,如果出租方出售物业、绿地商业生活广场1号楼、租赁房屋或其部分,出租方应向购买方转移以上第 (1) 款所述的义务,并且购买方应承诺如再次出售物业、绿地商业生活广场1号楼、租赁房屋或其部分,购买方应相应地转移上述义43、务。除非出租方确保购买方签署格式和内容如本协议附件14所列的承诺书,否则出租方无权向该购买方转让物业、绿地商业生活广场1号楼、租赁房屋或其部分。(3)出租方还应向物业和或绿地商业生活广场1号楼的所有其他承租人及他们的受让方及 物业及和或绿地商业生活广场1号楼方圆叁仟(3000)米范围内出租方拥有的物业的所有承租人及他们的受让方转移以上第 (1) 款所述的义务。(4) 出租方于本条项下的各项义务对承租方构成了实质性的义务。出租方若违反上述各项义务,均受制于第18条的各项规定。(5) 根据出租方的招商计划,绿地商业生活广场1号楼的其他楼层将另行出租以开设电器卖场、影院、KTV、儿童游艺场。承租方确44、认,上述业态不属于本协议约定的不竞争范围。第15条陈述和保证除根据法律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对出租方设定的义务和保证之外,出租方特此就以下对于承租方的业务经营和进一步规划至关重要的各点向承租方作出单独的陈述和保证:a)出租方将于作为附件7附于本协议的时间表所载的到期日正式完成所有工作和职责;b)在交接日,租赁房屋将处于以上第2条所规定的状态和质量,尤其是不含缺陷;c)租赁房屋应达到本协议所规定的质量和状态,并具有本协议规定的所有特征,尤其是,(i) 租赁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至少为但非大幅度超过陆仟捌佰平方米(6,800 m2);及 (ii) 不存在妨碍、限制或阻碍第1 条第 (3) 款项下所列的其用途45、的任何缺陷;d)物业、绿地商业生活广场1号楼和租赁房屋应始终(或任何续展期限)符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消防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除了适用的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责任),并且,本协议(如有必要与标准租赁合同一并登记)将向主管房地产的政府部门正式登记;e) 出租方已取得签署本协议所必需的所有政府和公司批准,并且在所有相关法律法规下有权向承租方出租租赁房屋用于第1 条第 (3) 款所述的用途,并且出租方在租赁期限(包括所有续展期限)内将获得并保持与租赁房屋有关的所有法律文件、政府批准和所有其它许可;f) 在商场开张日以前,出租方应当提供承租方租赁房屋的房地产所有权证明或46、房屋租赁登记备案。g)出租方将取得与租赁房屋相关的,并且是承租方在本协议附件7所附时间表所载的时间内为申请正式经营商场所需的正式政府批准、准许和许可而需要的所有法律文件、政府批准和所有其它许可;h)租赁房屋的法律地位将使承租方能够在整个租赁期限及任何续展期限内,按第1 条第 (2) 款用途(尤其是商场的经营)和平安静地使用租赁房屋;i)承租方在本协议框架内及任何时候,将可不受阻碍及无条件地使用、进出公用地方、道路和租赁房屋,并且出租方将确保和不影响或中止以上第5 条第 (1) 款项下规定的公用设施的提供;j)出租方认知并应尽最大努力确保商场的业务经营在任何时候均不受扰乱及不受干扰,而该经营尤其47、涉及和要求以下各项(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收货区每天24小时运营,并且任何规格的卡车可持续不断地进出道路及收货区以及在日间及夜间交收任何种类的货物(尤其是新鲜食品和鱼);货物装卸活动及由此产生的噪音;但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有限制的除外; 在收货区外的场地存放和收集任何种类的垃圾(尤其是食物),及由此产生的噪音气味; 正常使用租赁房屋前的场地,并不时使用户外停车场作为宣传场地或用于有广告、高顾客人次和音乐的特殊用途; 在户外安装应急备用发电机,在发生供电中断或能源短缺时使用; 顾客驾驶卡车来访时,能够使用户外停车场; 户外停车场放置有包装材料的箱和烟灰缸,为顾客提供方便; 在整个物业中顾客均可将购物48、手推车留下,该等购物手推车只会被不时收回。k)出租方应确保物业和或绿地商业生活广场1号楼的所有其他承租人、分租人和或使用者 (i) 接受或尊重并不破坏承租方的业务和商场的经营,尤其是以上 j) 款项下所载者,和或 (ii)不对物业的业务经营和或商场和或承租方的雇员和顾客(在物业内时)造成任何损害或损失;l)承租方的顾客、供应商、雇员、分租人及承租方愿意或有兴趣允许进出租赁房屋的所有其他人,应始终有自由及不受限制的权利和可能每天24小时进出租赁房屋、公用地方和道路;m)截止本协议签署日,不存在任何出租方和或出租方所属的集团资不抵债诉讼的情况;n) 出租方不得进行,和或不得促使任何第三方进行可能妨49、碍和或中止以上第6 条第 (1) 款所述公用设施不受干扰地持续供应的事情; o) 租赁期内,租赁房屋任何部分均不存在亦不会被设定任何性质的任何权利负担或者被第三方权利所干涉,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租赁权、施工单位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第三方的租赁权以及其他第三方权利,不会存在本合同不能对抗第三方的情况;出租方亦承诺不在租赁房屋任何部分之上新设任何上述权利负担或者第三方的干涉权利,且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政府部门未曾、亦不会对租赁房屋进行/处以/提起任何查封、扣押、没收、监管、限制、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以及任何悬而未决或可能提起的权利主张;p) 物业、绿地商业生活广场1号楼和租赁房屋及其周围合理范50、围内不存在影响或不适合商场经营的环境污染情况和危害物质; q) 出租方或任何受出租方指示的第三人,未曾并且将来亦不会就本协议的签署或执行或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其它商业往来,向承租方、承租方的员工或雇员、承租方员工或雇员的亲属或与其相关的人提供任何金钱或其它现金利益。没有实现以上任何陈述和保证应视为出租方违反本协议,但是,(i) 承租方须单独对上述违反负责或 (ii) 上述违反构成不可抗力的,则属例外。第16条出售租赁房屋;优先购买权(1)出租方如希望出售物业、绿地商业生活广场1号楼和或租赁房屋或其部分,应就此向承租方发出两 (2) 个月的事先通知。如第三方(“买方”)向出租方发出购买物业、绿地商51、业生活广场1号楼和或租赁房屋或其部分的要约,出租方应迅速将此告知承租方,并给予承租方另外两 (2) 个月期限发出有竞争力的要约。若出租方将物业、绿地商业生活广场1号楼和或其部分或租赁房屋转让给出租方关联公司,则承租方不可行使上述优先购买权,但出租方须提前两(2)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2)在不影响以上第 (1) 款的前提下,承租方应享有物业、绿地商业生活广场1号楼和或租赁房屋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出租方应立即就拟与买方签署物业出售和转让协议向承租方发出书面通知,承租方自通知发出之日起有两 (2) 个月时间,按出租方与买方所订协议所载的相同条款和条件行使其优先购买权。(3)如承租方因任何原因不52、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出租方特此保证,本协议应转移给买方,使买方应按本协议所载的相同条款和条件继续向承租方出租租赁房屋。(4)在任何情况下,出租方应确保在租期(包括任何续展期)内物业、绿地商业生活广场1号楼和或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和或土地使用权的所有继承人和或受让人应受本协议约束,且代替出租方履行由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义务和承诺。仅在绿地商业生活广场1号楼和或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和或土地使用权的所有继承人和或受让人受限于本协议,并承接了与本协议所有及有关的义务后,出租方于本款第一句项下的保证责任免除。第17条资不抵债(1)如果针对另一方提起资不抵债程序或另一方宣告破产,一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终止方53、有权要求破产方支付违约赔偿金。(2)资不抵债程序和或宣告破产并不授权破产方或其继承人或清算委员会终止本协议。(3)如果由于出租方资不抵债或就此而言,(i) 本协议转让和或转移给第三方,则以上第16 条第 (4) 款应比照适用;(ii) 物业、绿地商业生活广场1号楼和或租赁房屋出售并转让给第三方,则以上第16条第 (2)、(3) 和 (4) 款应适用。第18条违约;违约金(1)如任何一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或未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实质性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第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条规定的义务以及达到附件7的时间表的规定),其应54、向非违约方支付每天人民币一万五千 (15,000) 元的违约金,直至违约得到补救或义务得到完全履行为止。非违约方就超过作为违约金所支付的金额的损害的求偿权利,应不受影响。(2)如超过三十 (30) 天违约未得到补救或义务未得到履行,非违约方可自行酌情决定选择以下任何一项:a)通过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仟万(RMB30,000,000)元。 b)继续履行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以上第 (1) 款应继续适用。在 a) 和 b) 两款的情况下,非违约方就超过作为违约金支付的金额的损害的求偿权利,应不受影响。(3) 对于因发生违约而引起任何55、第三方或与违约有关的损失、损害或不利条件而针对另一方提出的任何索赔、诉讼或法律程序,以及另一方对任何第三方的任何义务,违约方经另一方要求后,应使另一方免受上述各项损害。第19条租赁终止;返还租赁房屋(1)任何一方仅应在本协议明示规定的情况下终止本协议。(2)若本协议由于承租方违约而造成终止,承租方无须就出租方发生的、金额超过六个月租金的任何损害赔偿承担责任。 (3) 本协议终止时,承租方应于四十五 (45) 天内向出租方返还租赁房屋,返还的租赁房屋应处于与租赁期限内相符的状态并包括通常损耗。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作出的建筑改动应根据以上第8条处理。同时承租方应在合理的期限,应结清所有应付的费用并注销56、或变更在租赁房屋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若公共设施设备以承租方名义申请的,承租方也应及时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在开始日五(5)年后,直至首二十年的租期届满止,承租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条件是,承租方提前十二(12)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终止本协议。承租方有权拆除其自行安装在租赁房屋内的全部设备及附着物。第20条保密条款(1)双方应对就本协议而自另一方取得的或与另一方有关的任何及所有信息(包括本协议的存在)保密,并促使其关联公司和雇员也对此保密。 (2)但是以上第 (1) 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信息:a)接收方可证明,并非通过接收方违反本协议的方式而进入公共领域或为公众所知悉的信57、息;b)接收方的书面记录证明,接收方从披露方方面获得之前即已掌握的信息,但因违反本协议或以其它非法方式而由接收方掌握的信息,则属例外;c)接收方的书面记录证明,接收方自行独立开发的信息;d)通过披露方的事先书面协议批准公布的信息;e)根据强制性法律或任何政府组织的强制性及有约束力的法规规定披露的信息;在此种情况下,接收方应立即(可能的话,在披露前)通知另一方上述披露要求,使另一方有可能采取任何必要措施。(3)披露方并没有向接收方授予或让予任何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专有权利项下的任何许可或使用权。(4)双方之间根据本协议或就本协议交换的所有信息在本协议终止后,应根据披露方的要求返还披露方或58、由接收方销毁。上述要求应由披露方在本协议终止后三十 (30) 天内以书面方式向接收方发出。在销毁的情况下,接收方应在收到有关要求后十四 (14) 天内向披露方书面确认上述销毁。(5)即使在 (i) 本协议由于何种原因终止、届满或结束,和或 (ii) 根据以上第(4)款保密信息已返还披露方或由接收方销毁后,以上第 (1) 至 (4) 款项下的规定应维持有效。(6)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有全权酌情权决定是否给予上述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其为物业的营销活动过程中声称其与另一方具有股权关系或其是另一方的关联公司,亦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另一方的名称或商标。(7)尽管本条有任何其它规定,根据本协议59、第22 条第(10) 项的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登记本协议并不构成违反本第20条。第21条不可抗力(1)就本协议而言,双方同意“不可抗力”指包括导致扬州市范围内正常业务或建设施工活动完全中止的时间连续达七 (7) 天以上的严重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或洪水)或严重的社会混乱(如战争、流行病、恐怖袭击或民乱),或中国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的主管部门或机关颁布在根本上妨碍本协议履行的法律或法规(不包括在本协议签署时已存在的法律和法规)。(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影响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可中止履行,并按中止的时间自动顺延履行,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3)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60、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一 (1)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十 (10) 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发生和持续时间以及该不可抗力对该方履行本协议之能力的影响的充分证据。此外,宣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以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到最低。(4)在不影响本协议第13条普适性的前提下,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本协议项下的重大义务中止履行超过六 (6) 个月,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而且任何一方均不对上述终止承担任何责任。第22条其它规定(1)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本协议及其附件构成本协议签署之日双方之间就本协议所预期的租赁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之间此前就上述租赁达成的61、所有书面或口头协议。(3)如公共机构就物业、绿地商业生活广场1号楼和或租赁房屋的地面污染针对承租方提出任何索赔,承租方仅在出租方证明污染系由承租方引起的范围内承担责任。(4)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本协议规定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讯应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并通过传真、专人送交、邮资预付的挂号航空信或速递服务公司递交的信件迅速发往另一方。本协议项下通知或通讯:(i) 如以传真发出,在发出之日后第二(2)个工作日视为收件日期;(ii) 如以专人送交,在送交当日视为收件日期;(iii) 如以航空信发出,在投邮后第七 (7) 日视为收件日期,及 (iv) 如以速递服务公司递交的信件发出,则发出之日后第三 (3)62、 日视为收件日期。所有通知和通讯应发往以下所载的适当地址,直至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变更地址:致:扬州绿地运河纪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扬州市邗江区江阳西路111号邮编:225000收件人:商管部负责人 致: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真北路1425号邮编:200333收件人:开发部总经理(5)本协议任何及所有附件为本协议至关重要且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6)为确保效力,本协议和或其附件(包括本条规定)的任何修订或补充应以书面方式作出。任何一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同意另一方拟议的修订或改动。(7)出租方应代表双方向有关政府部门登记本协议,承租方应给予协助与支持。出租方在上述登记后应向承租方提供63、租赁登记证明书(如有)。(8)每一方应各自承担其本身的与本协议有关的费用,包括任何顾问的费用。与本协议有关的租赁协议登记费和印花税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相关地方的适用法规中规定的一方承担。(9)出租方应协助承租方自政府部门取得商场经营所必需的营业执照和所有准许。如因出租方原因,承租方不能于2011年11月30日前取得商场开业和营运所需的所有许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承租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而无须对出租方作任何补偿,出租方应无息返还承租方已付的履约保证金。承租方有权拆除其安装的所有设施和设备,包括所有广告设备和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的所有装置。(10)如果主管政府部门要求双方签署该部门使用的标准租64、赁合同,本协议应随附于标准租赁合同作为其补充协议。如本协议和标准租赁合同之间有任何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11)只有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后,任何一方方才有权向任何第三方全部或部分地转让本协议或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然而,承租方全部或部分地转让本协议或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给其任何关联公司,则无须取得上述同意。(12)加盖各自公章每一方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每一方授权签署本协议的委托书的正本作为附件15附于本协议。(13)如本协议任何规定或成为部分或全部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它规定的效力。第23条管辖法律;语言(1)本协议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2) 本协议签署65、中文文本和英文文本,中文正本陆 (6) 份,英文正本陆 (6) 份。每一方执每种文本的正本二份,其余正本应提交主管政府部门备案登记。如中文文本和英文文本发生任何冲突,应以中文文本为准。第24条争议的解决(1)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上述争议。如协商未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IETAC”)上海分会进行终局及有约束力的仲裁。(2)仲裁应在CIETAC由仲裁庭根据届时的仲裁规则以中文和英文进行。仲裁庭应由三 (3) 名仲裁员组成。每一方有权指定一名仲裁员,由两名被指定的仲裁员共同确定首席仲裁员。如果有一方在接到另一方的书面通知66、三十(30)天内未指定仲裁员的,则由CIETAC 指定该仲裁员;若双方指定的两名仲裁员无法在三十(30)天内确定首席仲裁员的,由CIETAC 指定该首席仲裁员。仲裁庭的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协议由以下所述的双方法定或授权代表人于2011年_月_日签署,以资证明。扬州绿地运河纪实业有限公司签署:_姓名:职务: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签署:_姓名:职务:签署:_姓名:职务:附件一览表附件1物业地图(彩色)附件2租赁房屋平面图(彩色)附件3车库平面图附件 4租赁房屋建设工作界面内容附件 5租赁房屋初始交接附件6租赁房屋完全交接附件 7时间表附件 8房屋交接摘记附件 9租赁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报告附件 10全部配套费用清单附件11维护责任表格附件12旗杆和广告标示位置图(彩色)附件 13承租方的竞争方名单附件 14购买方签署的承诺书附件15营业执照和委托书附件 16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附件17 租金一览表39MJJ Legal Dept.- FL- REC- Yangzhou-Lease Agreement Final Version of Feb. 2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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