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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油田公司吴起采油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_1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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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专题
上传人:地** 编号:1287274 2024-12-17 114页 236.50KB
1、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吴起采油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2 第一节 基本原则 2 第二节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2 第三节 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17第三章 安全教育、考核 23 第一节入厂教育 23第二节日常教育 24 第三节 特殊教育 25第四节安全考核 25第四章 安全作业证 26 第一节 发放范围 26 第二节 考核内容和办法 26第三节 使用管理 27第五章 工艺操作 27 第一节 运行 27 第二节 开车 28第三节 停 车 29 第四节 紧急处理 29第六章 重点部位岗位管理 30第七章 防火与防爆 30 第一节 生产装置 30 第二节 动火、用火 32 2、第三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 36 第四节 其他消防安全规定 37第八章 危险物品 38 第一节 通 则 38 第二节 生产和使用 39 第三节 装卸运输 41第四节 报废处理 42第九章 物资储存 43 第一节 基本要求 43 第二节 仓库管理 43 第三节 储罐区管理 45第十章 电气安全 46第一节 电气运行安全 46第二节 电气检修安全 48第十一章 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管理 50 第一节 范 围 50 第二节 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 51 第三节 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 51 第四节 管理分工 51第十二章 施工与检修 52 第一节 施工组织 52 第二节 施工现场管理 53 第三节 施工机3、械和电气设备 54 第四节 土石方工程 54 第五节 检修组织与管理 55 第六节 检修安全通则 55 第七节 检修准备 56 第八节 焊接作业 57 第九节 设备内作业 58 第十节 检修完工后处理 59 第十一节 高处作业 59 第十二节 起重吊装 60第十三章 防尘防毒 61 第一节 防护与治理 61 第二节 组织与抢救 62 第三节 体检与职业病 63第十四章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 63第十五章安全检查 64 第一节任务与要求 65第二节形式内容 65第三节整改 66第十六章 交通安全管理 67 第一节 总 则 67 第二节 机动车辆管理 68第三节 驾驶人管理 69 第四节4、 事故处置 72吴起采油厂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暂行办法 72第一章 总 则 72第二章 管理处罚范围 72 钻井作业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72 抽汲作业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75 修井作业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76其它作业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77井区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79集油站、选油站、联合站、加油站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81油建安装大队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82特种车辆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84车队车辆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85机关及石油大厦安全应急预案实施及安全管理规定 89第三章 附 则 90吴起采油厂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 91第一章 总 则 91第一条 编制目的 91第二条 编制依据 91第三条 5、适用范围 91第四条 事故分类 91第五条 事故分级 92第六条 事故原因 92第七条 生产中职工受伤害方式 93第二章 事故报告 96事故报告程序 96报告事故内容 96第三章 事故调查 98第四章 事故处理 99第五章 处罚办法 99第六章 奖惩办法 10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106第一章 总则 106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107第三章 监督管理 111第四章 罚则 112第五章 附则 113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吴起采油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我厂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提6、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我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和陕西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集团公司、油田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 本厂各级领导及广大职工干部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健康、卫生的劳动条件,实现7、安全、文明生产。第3条 我厂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保护健康;全员参与,综合治理;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第4条 我厂安全生产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部门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全力完成上级各部门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力争做到零事故、零伤亡、零损伤”。第5条 各部门、各单位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油田公司的有关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第6条 凡本厂所属各行各业,均应严格遵守本安全制度。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第一节 基本原则第7条 厂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8条 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厂内生产安全、消防安8、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副厂级相关领导组成。 第9条单位安全工作实行各级领导负责制。第10条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第11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单位全体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恪尽职守,各负其责。第二节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第12条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全厂事9、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六)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七)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第13条 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质监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等各类事故的汇总报表上报。 (七)完10、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第14条厂长安全职责1.厂长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2.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健康、环保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3.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4.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5.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25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兼)职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安全专业队伍。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11、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7.组织全厂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8.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9.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10.厂长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11.副厂长在厂长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第15条主管安全副厂长安全职责1.在厂长的领导下,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12、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 3.协助厂长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4.组织制定审批安全教育计划,参加对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5.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6.审批特殊动火证,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 7.主管安全副厂长在厂长领导下,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第16条各分管副厂长安全职责1.在厂长的领导下,全盘负责各自管辖区域的安全状况。2.督促所管辖部门的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职责。3.组织所辖部门单位建立安全组织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制13、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4.协助厂长领导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所辖部门、单位的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指导所辖部门、单位开展安全技术工作。5.经常性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并定期召开安全例会(每月不得少于3次),分析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安全隐患。6.定期组织本部门、单位对所辖区域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对于查出的问题要分类梳理,并逐项落实到位。第17条部长(主任、队长)安全职责1.部长是本部室的安全负责人,对本部室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拟订、修订本部室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本部14、室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4.组织落实本部室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 5.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签发新上岗独立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 6.组织本部室人员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部室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7.组织或参加本部室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每月必须对当月的事故统计月报表进行审核,并指定人员按时报送厂安全环保质监部)。 8.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领导并支15、持本部室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9.副部长(副主任、副队长)、班站长在部长(主任、队长)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第18条 副部长(副主任、副队长)安全职责1.在部长(主任、队长)的领导下,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2.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主持对新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并填写安全作业证。3.搞好本辖区安全生产准备工作,组织安全装置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齐全完好4.组织或参加一般事故的调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5.搞好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竞赛,维护本工段的正常生产秩序。第19条班站长安全职责1.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内和部室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组织16、本站、班的安全教育。 3.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5.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非本岗位作业人员的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6.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7.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第20条各部室兼职安全员职责1.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中的各项法律、法规知识,全面了解和掌握厂17、内重点部位各类安全防范措施,经常性地开展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执行采油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常对作业人员和新上岗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思想教育。3.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本部门、队、站的安全工作,明确本部门安全防范职责,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责任,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本部门安全工作万无一失。4.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建立突发事件、事故应急报告制度,特别在重大节日、重大假期进行重点区域排查制。5.负责或参与制定、修订部(队)室、站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6.负责编制部18、(队)室、站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负责安排并检查班组安全活动,经常组织事故演习。7.在部长、队长领导下,负责所辖区域的安全技术工作,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遇到上级部门检查要主动积极配合。8.检查要注重实效,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做到责任、组织、制度、防范措施四落实。9.协助本部(队)室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同时,监督检查本部室、队、站、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10.认真执行安全巡回检查,并如实做好检查记录情况。11.负责参与和调查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处理事故要坚持“四不19、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1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三违”现象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执罚要以礼服人,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不接受劝阻或处罚者,及时向部室领导或者厂安全环保质监部报告。13.定期安全检查,对于查出的问题能现场整改的,现场责令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上报部室或厂安委会共同解决,特别对发现险情危机到厂内财产及人员生命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制止作业,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14.认真完成上级各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第21条全体职工安全职责1.参加安全活20、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3.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4.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5.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洁。6.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材、消防器材。7.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第22条 安全环保质监部安全职责1.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各部门有关安全、质量、环保、节能等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2.21、制定厂内有关安全、环保、节能、质量、标准化、绿化、职业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办法、规划和计划,监督考核所属各单位执行情况。3.负责编制本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事故调查报告和奖罚条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处罚条例等相关规章制度。4.负责督导、检查厂内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掌握全厂安全环保、节能生产动态。5.负责组织对本厂职工进行安全环保的思想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汇同有关单位做好新工入厂的三级教育和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办证工作。6.参与厂内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的规划、计划、措施和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7.定期组织职工开展大规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22、,并做好演练评审工作,从中寻求差距,加以改进。8.组织审查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报告书,并参加竣工验收和试行运转。9.组织并参与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制定相应的防范整改意见,做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并做出必要的分析,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履行有关报告手续。10.认真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做好动火现场的安全指导工作。组织搞好厂属各单位环境监测工作。并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协调好与地方关系,全力做好环境治理工作。11.负责安全环保知识的宣传,信息的交流,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考核指标,并组织实施。12.负责重大装备及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管理;协调重、特大质量事23、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进行或督促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纠正措施并进行验收。13.组织对各单位重点耗能耗水设备、装置、系统的监测,督导各单位进行节能节水技术改造。14.做好安全、环保、节能各类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15.研究制订全厂节能降耗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及时跟踪了解全厂能源利用状况,定期做好节能形势预测分析,并就重大问题向领导小组提出对策建议。16.研究制订全厂节能目标责任及评价考核体系,分解落实年度节能降耗工作考核指标,并向领导小组提出实施意见。17.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厂各相关部门节能降耗工作,及时研究分析节能降耗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并向领导小组提出对策建议。124、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一)交警中队职责1、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法律、法规知识,并作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工作。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规定及厂安委会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厂内部车辆及参营的各类车辆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严密查处各类车辆的资质证照、违规违纪行为,并如实作好检查记录情况。3、督促各相关部室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4、每天对当日工作要向部室领导进行汇报,全面完成部室领导分配的工作任务,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处理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5、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二)安全环保督查工作队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25、法、环境保护法以及上级各部门关于安全、环保各项指示和要求。2.在部长、副部长的领导下,做好全厂内安全环保各项工作。3.负责全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记录工作。4.负责全厂内月查、季查、年考通报的拟写和下发、上报工作。5.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环保各项资料,负责部室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6.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三)质量监督工作队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制定和实施全厂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做好厂内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3.监督管理厂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起重机械、电梯、防爆电器、厂内车辆、基建项目工程等安全质量监督管理26、工作。5.负责厂内重大装备及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协调重、特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进行或督促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纠正措施并进行验收。6.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四)节能工作队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节能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全面完成集团公司、油田公司下达的节能任务,有效推进全厂节能系统工程。2.研究制订全厂节能降耗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时跟踪了解全厂能源利用状况,定期做好节能形势预测分析,并就重大问题向领导小组提出改进建议。3.研究制订全厂节能目标责任及评价考核体系,分解落实年度节能降耗工作考核指标,并向领导小27、组提出实施意见。4、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厂各相关部门节能降耗工作,及时研究分析节能降耗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并向领导小组提出对策建议。5.认真做好节能各类报表的上报工作。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五)事故处理工作队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中法律、法规知识,全面做好厂内安全环保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2.发生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及时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3.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4.严格执行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28、施; 6.按照相关程序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7.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六)专职安全员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中的各项法律、法规,全面了解和掌握所辖区域内各类安全防范措施,经常性地开展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执行吴起采油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常对作业人员和新上岗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思想教育。3.正确处理好与所在部室、队站领导关系,遇到问题,主动给所在区域内的主管安全领导及时汇报,相互协调配合,及时处理和解决各类安全、环保隐患。4.全权负责所辖区域内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或参与制定、修订所在部29、室、队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职工对预案进行定期演练。负责修订安全环保目标责任书,并督促逐级签订。5.严格执行安全环保巡回检查制,采取定时或不定时的方式,全面排查所辖区域内存在的安全环保隐患和突出问题,并如实做好检查记录和上报衔接工作,检查要有详细记录,并要求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必须签字。6.对于查出的安全环保隐患,能现场整改的,督促相关人员就地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要逐级上报,并严密监视隐患动态,发现险情,立即组织现场人员进行抢险救援。7.对于查出的重大安全环保隐患,特别是危机到厂内财产和人员生命时,有权制止其作业,迅速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区30、域,并立即报告给厂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环保质监部)。8.认真履行职责,全权代行安全环保质监部权利,有权制止一切“三违”现象,对于不听劝阻者,立即上报安全环保质监部。9.检查要注重实效,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做到责任、组织、制度、防范措施四落实。10.认真履行职责,每天对当日工作要向所在部(队)室领导及安全环保质监部进行全面系统的汇报,分析总结,寻找差距,全面做好本辖区的安环工作。11.负责参与和调查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处理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12.严31、格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纠正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执罚要以礼服人,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不接受劝阻或处罚者,及时向所辖部室领导或者主管部室报告。13.严禁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采油厂规章制度汇编给予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4.坚决服从各级部门领导指示和要求,必须坚守岗位,有事必须按规定程序执行请销假制度,否则,造成一切后果,均由其全部承担。15.认真完成上级各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三节 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第23条 科研技术(包括新产品开发)部门安全职责1.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必须先作出安全评价,提出安全措施,采用(引进)新技术,必须首32、先审核技术的安全可靠性。2.负责安排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科研工作,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疑难问题。3.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小试转中试、中试转工业生产的安全技术条件,制定安全技术规程。4.提供原料、产品(中间产品)的物化性质及安全防护方法。第24条 设计部门安全职责1.执行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设计的项目不留隐患。(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改造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2.设计项目均要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按生产设备安全33、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执行,电气设备设计按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 4064)执行。3.对引进的新工艺、新设备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核。4.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第25条 规划计划部门安全职责1.制定长远发展规划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及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2.对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在计划安排时,应保证资金,一经列项,则不准挪作安用。3.协助生产技术部门做好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参加其他重大事故的调查。第26条 生产技术(含生产调度)部门安全职责1.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参与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2.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挖潜改造时,要同时34、解决隐患,保证安全。3.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4.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第27条 安全技术部门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厂长组织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2.组织制定或修订、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督检查。3.组织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4.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协同劳资、教育部门,定期组织安全考核。5.参加全厂性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工作。6.负责对35、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参加安全装置的校验监督,建立好台帐。7.负责动火审批及其管理工作。8.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试运转工作。9.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等工业卫生工作。10.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发现违章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关领导。1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12.综合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13.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第28条 消防、保卫部门安全职责1.负责厂内的剧36、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卫和要害岗位、厂内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2.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演习。3.编制或修订企业的防火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4.负责明火采暖(动火)等工作的审批;参加建筑设计防火的审核验收工作。5.负责消防器材的计划、配备和维护管理工作。6.组织火灾的扑救;负责火灾事故、破坏事故和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第29条 设备动力部门安全职责1.负责对设备动力装置及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2.负责组织对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气瓶、热力管网和安37、全装置的定期检测、检验、校验工作。3.制定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4.在计划和布置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和布置安全措施。5.组织按时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措施。6.负责设备事故调查、统计、上报,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处理。第30条 基建部门安全职责1.组织编制或审查基建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要求。2.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对承包施工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并订立施工安全协议或有关条款。3.组织对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4.按季节特点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施工人员遵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38、术规程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5.按“三同时”原则,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和使用。6.参加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分析。第31条 供销、运输部门安全职责1.对采购的器材、设备、防护用品、器具必须有验收记录制度,并对上述产品的质量负责。2.对生产、试验、研究所需的新化学物品,采购时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3.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搞好仓库防火、防盗、危险物品、气瓶和贮运设施的管理工作。4.销售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检查运输单位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运输许可证,有证方可发货。5.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39、安全教育、考核,配合保卫部门做好厂管车辆检审工作。6.对运输工具、车辆和驾驶人员严格管理,督促有关人员对车辆、船舶的维修保养。7.参加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8.按规定或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第32条 财务部门安全职责1.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要单独立项,专款专用。2.凡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技术措施项目,未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不得拨款。3.要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及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合理使用,没有安全部门签字同意的费用,不准报销。第33条 劳资部门安全职责1.组织调入职工和有关人员(实习、培训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2.执行化工有毒有害工种工时制度的规定和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并根40、据职业禁忌证要求,做好新工人招收(包括临时工录用)和职工调配工作。3.执行劳逸结合的原则,控制加班、加点。4.在就业前的教育和各种在职培训中都应有安全的内容并列入技术考核之中。5.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和工伤鉴定工作。第34条 后勤管理部门安全职责1.负责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的供应发放工作,搞好食品饮食卫生。2.负责本部门的锅炉、气瓶(罐)、热交换器及机具的安全管理,并保持完好。3.搞好集体宿舍、仓库的安全卫生防火工作。第35条 医疗部门安全职责1.搞好职工体检、职业病防治和健康监护工作。2.参加工伤鉴定,提出鉴定依据。3.参加事故抢救,负责医疗事故的管理。第36条 工会安全职责1.贯彻和宣传国家有41、关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监督行政做好企业的各项安全和工业卫生工作。2.组织和健全群众劳动保护管理监督网络,协助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法。3.定期研究企业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向行政部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4.参加群众性的综合安全检查和季节性安全检查,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5.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竞赛,评选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善后处理工作。8.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第三章 安全教育、考核第一节入厂教育第342、7条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厂人员等),均须经过厂、部室、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1.厂级教育(一级),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安全技术、防火(保卫)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内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注意事项,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2.部室教育(二级),由主管部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本部室安全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班、站工作。 3.班、站级教育(三43、级),由班站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每一级的教育,均应按关于加强对新入厂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中的规定执行。 第38条厂内调动(包括部室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或三级安全教育,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方准上岗作业。 第39条 进入厂内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第二节日常教育 第40条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44、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职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第41条应举办安全技术学习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采用展览、宣传画、安全专栏、报章杂志等多种形式,以及先进的电化教育手段,开展对职工的安全教育。 第42条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安全活动日)。 第43条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第三节 特殊教育第44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306)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45、作业。第45条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第46条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第47条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每年年终对各部室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考核。第四节安全考核1.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本单位的生产工艺和特点。3.本单位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4.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书和注46、意事项。5.本单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6.本单位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7、出现事故者,实行事故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第四章 安全作业证第一节 发放范围第48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本厂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第49条 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第50条 特种作业人员,经市级相关部门培训教育考核后,成绩优秀者,发给特种行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节 考核内容和办法第51条 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1.本厂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47、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2.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第三节 使用管理第52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53条 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第54条 安全技术部门每月至少对安全作业证抽查一次,车间应随时检查。第55条 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48、罚。第五章 工艺操作第一节 运行第56条 必须编制产品的工艺规程,并根据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操作法,严格按操作法进行操作。第57条 改变或修正工艺指标,必须有工艺管理部门以书面下达,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第58条 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化工部颁发的操作工的六严格规定,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第59条 安全附件和联锁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能随意切断。第60条 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去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第61条 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动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第62条 正确判断和处理49、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第63条 在工艺过程或机电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随意进行交接班。第二节 开车第64条 必须办理开车操作票,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必须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齐备、合格。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第65条 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加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电气仪表等均应处在完好状态。第66条 保温、保压及洗净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第67条 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络畅通,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开车,应通知消防、气防及医疗卫生部门50、的人员到场。第68条 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现场第69条 各种条件具备后开车,开车过程中要加强有关岗位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压和加减负荷的幅度(速率)要求。第70条 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运行的情况,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中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第三节 停 车第71条 必须编制停车方案,正常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应用于正常停车,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第72条 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凡需保压、51、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第73条 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第74条 设备(容器)卸压时,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学危险物品的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第75条 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第四节 紧急处理第76条 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先尽最大努力作出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必要时,先处理后报告。第77条 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步骤紧急停车。第78条 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52、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第79条 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尽速通知相关岗位并向上级报告。第六章 重点部位岗位管理第80条 凡是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岗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仓库,贵重机械、精密仪器场所,以及生产过程中,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岗位,都属于要害岗位。第81条 要害岗位应由安全、消防、保卫部门共同认定,经厂长审批,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思想、技术素质,由企业劳资、保卫部门与车间共同审定。第82条 应建立、健全严格的生产要害岗位管理制度。凡外来人员,必须经厂主管部门审批,并在专人陪同下经登记后,方可进53、入要害岗位。第83条 施工、检修时,要设监护人,进行安全保卫工作,并做好详细记录。第七章 防火与防爆第一节 生产装置第84条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规程),以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第85条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第86条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54、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第87条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第88条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第89条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第90条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第91条55、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CD90A3)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92条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第93条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第94条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第二节 动火、用火第95条 应根据火灾56、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厂安全、消防部门和主管安全厂长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第96条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1.动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第97条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57、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1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第98条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第99条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第100条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2一级动火,易燃、易58、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第101条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6天(144小时)。第102条 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59、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第103条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60、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4各站负责人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6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61、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第104条 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消防部门及主管安全副厂长终审批准。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特殊动火由厂安全消防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安全副厂长及厂长终审批准。第105条 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3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62、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第106条 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1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2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 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干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 02。第107条 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63、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5.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第三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第108条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第109条 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第110条 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第164、11条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第112条 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第113条 各重点部门要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第114条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第115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应急指挥办公室报警并说明着火物65、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第四节 其他消防安全规定第116条 执行化工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第117条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第118条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第119条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第120条 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66、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第121条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第122条 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塔杆高的1.5倍。 第123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第124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第125条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第八章 危险物品第一节 通 则第126条 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67、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第127条 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3130)中的有关规定。第128条 使用和运输放射性物品,尚须执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4792)中的有关规定。第129条 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第二节 生产和使用第130条 各单位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分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第131条 凡使用爆炸物品,68、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加工后的起爆炸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炸药和雷管,不得将炸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第132条 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1安全技术措施(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2个人防护措施(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69、方可离开作业场所。(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3对中毒人员要及时送往就近医院进行抢救。第133条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第134条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第135条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第136条 各单位在使用危险物品时,应根据生产过程70、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第137条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第137条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第138条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第139条 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第140条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71、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第三节 装卸运输第141条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第142条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卸后必须洗刷干净。第143条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1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72、车。2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3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4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第144条 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 2人。第145条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第145条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第146条 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第四节 报废处73、理第147条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2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第148条 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第149条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第150条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第九章 物资储存第一节 基本要求第151条 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74、BJ1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 3月 23日公安部第 6号令)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 年 2月 17日国务院发布)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的规定。第152条 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第153条 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第154条 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第二节 仓库管理第155条 各单位应制定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75、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第156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安全措施。第157条 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第158条 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1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他危险物品同存一库。2炸药不能与起爆器材同存一库。3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4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5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6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76、库或露天场地堆放。第159条 剧毒。炸药、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的管理办法领取。第160条 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经相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第161条 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第162条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第163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77、全处理。第164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第三节 储罐区管理第156条 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第157条 易燃、可燃液体和液化石油气的储用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第158条 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令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外,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第159条 易燃、可燃78、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第160条 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第161条 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J 74)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 电气安全第一节 电气运行安全第162条 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77水电生字第113号)。第163条 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第164条 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79、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第165条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通用要求(GB 3836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执行。第166条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第167条 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第168条 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第169条 变、配电所必须制定符合现场情况的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现场运行规程 中明确规定。第170条 高压设备无论带电80、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片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 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第171条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第172条 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第173条 电解整流运行人员尚应遵守下列规定:1采用调压稳流方法,保持恒流生产。2电槽初次启动电压要求低于极化电压值。3氢气系统着火时,要防止系统内造成负压,不得采用电解停直流电的办法处理,单槽因槽内盐水中断起火时,应采用降低直流电流或全停电处理。第174条 电炉运行人员尚应遵守下列规定:81、1应制定电炉变压器、短网及所有导电系统的现场行动规程。2电炉变压器及其他设备的检查工作,应由值班电工负责,检查路线、次数和内容应在巡回检查制度中明确规定。3要定时抄录电流、电压、功率、变压器上层油温、冷却系统各点温度、油压、水压等内容,加强综合分析。4变压器油冷却系统的油压,必须大于水冷系统的水压00501兆帕。第175条 静电除雾(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用于静电除雾或静电除尘的高压直流电源,要根据除雾气量、浓度或尘埃粒子最大荷电量,供给与这一状态相适应的最高电压,以维持其最大场强和最大的电晕电流。2除雾、除尘器电源应有自动稳压、稳流装置,使最高压略低于闪络极限电压,在短路故障和超载时,应能82、迅速自动切断高压并报警。3配电控制柜及高压整流油箱要接地,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4高压整流油箱及附属高压设备,应安装在专用单独配电间或金属网格内,每个控制柜分开设置,配电间应设门开关,打开配电间门,高压自动跳闸,以利安全。5高压整流油箱,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要吊芯检查、但应定期进行测试检查。6油箱(高压整流器)高压测量输出端子(接地柱),应与测量表计和附加电阻接地,不允许在通电状态下断开此电路。7高压配电间应设专用接地闸刀;在除雾(尘)器停用或检修时将高压输出接地。第二节 电气检修安全第176条 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83、作业。第177条 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志牌或送电。第178条 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第179条 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 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第180条 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 进行84、作业。第181条 外线、杆、塔、电缆检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1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 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塔。2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3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4.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5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85、续。6在同杆共架的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安全距离应小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安全距离。为此,线路不但要有线路名称,还要有上、下、左、右的称号。登杆、塔和检修作业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第182条 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千伏及以下的为 15米;10千伏以上的为3米。第183条 架设临时线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5米。第184条 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第十一章 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管理第一节 范 围第185条 配置在生产设备上86、,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总称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第186条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称为防护用品,均属加强管理的范围。第二节 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第187条 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第188条 各种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第189条 各类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第190条 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87、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第三节 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第191条 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第192条 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主管人应经常检查。第193条 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发放标准。第四节 管理分工第194条 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均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第195条 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88、置等)均由电气部门负责管理。第196条 凡属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仪表部门负责管理。第197条 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他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均由防火部门负责管理。第198条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第十二章 施工与检修第一节 施工组织第199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请主管厂长或厂长批准。第200条 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工长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89、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第201条 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第202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第203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焊接、设备内作业、电气检修等,分别按本制度有关规定执90、行。第二节 施工现场管理第204条 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第205条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第206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第207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91、;冬季要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来到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第208条 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第209条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保管,并按本制度第九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210条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防火栓和消防器材,并按本制度第七章中有关规定履行动火、用火手续。第三节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第211条 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第212条 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第213条 起92、重机械、木工机械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第214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l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零或接地良好。2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3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4塔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第四节 土石方工程第215条 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1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他作业。2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93、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拆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3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沟边不得小于08米,在沟道转弯的拐角处不得小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米。4.在坑、沟内作业时,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时消除。5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五节 检修组织与管理第216条 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履行审批手续。第217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书要求,亲自或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94、修安全措施。第218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第六节 检修安全通则第219条 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第210条 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第211条 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第212条 检修的设备、管道与在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第213条 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95、他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第214条 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第215条 在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人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第七节 检修准备第216条 根据检修任务书的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第217条 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第218条 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第219条 检修96、单位要检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第210条 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第八节 焊接作业第211条 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对动火周围易燃、易爆物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第212条 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1.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2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3中压乙炔发生器的97、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4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5乙炔发生器(或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6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发生器和溶解乙炔气钢瓶。第213条 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第214条 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第九节 设备内作业第215条 设备(槽罐、塔、釜、槽车、地下贮池、炉膛、沟道、烟道、排风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该设备必须与其他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他方法代替),并清洗、转换。第216条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98、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第217条 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第218条 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第219条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第220条 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99、需要。第221条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第222条 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气吹风。第223条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执行本制度第七章中有关动火的规定。第224条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孔。第十节 检修完工后处理第225条 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到:1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2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加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查。3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4清理现场。100、第226条 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生产和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一节 高处作业第227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第228条 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及审批权限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执行。第229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第230条 高处作业的脚手架、吊篮、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第231条 高处作业101、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第232条 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第233条 遇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他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第234条 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并设专人监护。第十二节 起重吊装第235条 对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吊装,或吊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吊装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102、全技术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236条 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 5082)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第237条 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许可,也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第238条 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除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外,还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者须按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 6720)的要求,经特种作业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持证操作。2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103、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3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第十三章 防尘防毒第一节 防护与治理第239条 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240条 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第241条 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104、消除尘毒危害。第242条 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列科研计划,进行攻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要停业整顿。第243条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第244条 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第245条 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第246条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105、,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厂长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第247条 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第二节 组织与抢救第248条 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厂长担任组长。第249条 发生中毒事件后,应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第三节 体检与职业病第250条 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第260条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第261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106、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第262条 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第十四章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第363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364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等项目的设计,必须执行以下规定:1设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准。2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属于甲、乙类物品和易燃品、剧毒品,必须107、有所在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技术鉴定书。3新产品转入批量生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采用成熟的工艺方法。(2)工艺条件的选取应符合安全要求。(3)具备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报警装置及发生事故的紧急处理装置等)。(4)设备选型和建筑等,应符合防火、防爆、工业卫生等标准和规定的要求。(5)设计文件要有安全可靠性评价。第365条 审查初步设计或方案时,应有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部门及工会参加评审工作,凡未经上述部门签署同意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第367条 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和技术。第368108、条 施工过程中,应有人负责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的缺陷。第369条 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应会同工会组织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车,或经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的,均不能验收。第十五章安全检查第一节任务与要求第126条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127条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进行综合性的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厂级领导包月督查及日常检查。第128条安109、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并制定安全检查表。第129条必须建立由企业领导负责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第二节形式内容第130条综合检查厂、部室、班站三级,分别由主管安全副厂长、部长、班站长组织有关部室、及班组人员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检查。厂内(包括节假日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部室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站每周一次。第131条专业检查应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主管领导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二次,内容主要是对锅炉及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厂房建筑、运输车辆、安全装置以及防110、火防爆、防尘防毒等进行专业检查。第132条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各业务部门的主管领导,根据当地的地理和气候特点组织本系统人员,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第133条 厂级领导包月督查由每名副厂长包抓一个月的厂内综合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相关职能科室人员对全厂重点区域实行不定期的抽查督查。第134条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人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生产工人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第135条各种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并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第三节整改第136条各级检查组织111、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第137条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但有整改条件的隐患项目,应现场整改,做到“三定”、“四不推”(即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和凡工人能整改的不推给班站、凡班站能整改的不推给部室、凡部室能整改的不推给厂、凡厂能整改的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整改。第138条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直接主管领导报告。签发限期整改书。第139条 对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第140条 各部门检查组织和人员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重大隐患和整改情况汇总、112、报告主管领导进行审批和签发。第141条 各单位、各部门在接到限期整改书后,应积极组织研究讨论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后以便函形式报安全环保质监部。第十六章 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节 总则第142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一般交通事故,杜绝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保护职工人身和我厂财产的安全,保障各项生产经营指标的顺利实现,适应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规定,特制定吴起采油厂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143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公路、油区道路、厂区道路。第144条 本办法所113、称车辆是指在公路、油区道路、厂区道路上行驶的本厂各类机动车辆。第145条 本办法所称的驾驶人,是指我厂所有从事机动车辆驾驶工作的驾驶人。第146条 本厂所有车辆、驾驶员及交通参与者,都应当遵守本办法。第147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经常教育广大驾驶员及厂内员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对于违反者,将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严肃处理。第148条 各级领导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积极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广大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和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安全责任,不断推进我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正规化建设。第114、149条 要特别加强对油区道路、厂区道路的改善和综合治理,在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出、易发点增设交通安全标志牌、安全标语牌和防护墙。第二节 机动车辆管理第150条 厂内各种车辆必须牌照、证件齐全,方可投入运行。若牌照证件丢失,应立即上报补办,对未及时补办而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当事人承担。第151条 厂内所有车辆要安装GPS或行车记录仪等装置,强化车辆的科学管理,不断提高车辆装备的科技含量,同时,要制定出GPS或行车记录仪的管理办法,加大对车辆监督和管理力度。第152条 本厂生产车辆,必须在我厂生产区域内行驶,非生产车辆,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方可外出。严禁各类机动车辆私自改变行车路线,否则发生115、事故,一切后果由直接人承担全部责任。第153条 若遇冰雪等恶劣天气,要及时收车,并停在安全地方,严禁各类车辆外出,确因特殊情况需外出的,在采取防范措施后,凭主管领导审批的特殊派车单出车。第154条 厂内所有车辆,要结合实际情况在厂区或家属区划出一定数量的停车位停放车辆,严禁乱停乱放。第155条 厂内所有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在机修车间进行例检例保,确保车辆性能良好。第156条 严禁车辆超规定服役,凡达到规定报废的车辆,坚决按规定报废,报废车辆严禁流向社会。第157条 大客车(包括七座以上的载人车辆)严格按行驶证核定人数乘坐,在油区道路上行驶最高速度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在其他道路上行驶,按有关116、规定执行。第158条 进入厂区、家属区的各类机动车辆必须减速慢行,时速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严禁超速(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乱鸣喇叭和逆向行驶。第159条 车辆必须配备防火、防滑等应急工具,如灭火器、防滑链、小铁鞋等。第三节 驾驶人管理第160条 驾驶人的聘(雇)用一、条件1.年龄在22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男性青年;2.身体健康,勤奋吃苦,服务意识强;3.思想品德好,无犯罪史,无吸毒史,无不良嗜好史;4.驾驶牵引车和易燃易爆车辆的雇佣人,驾龄必须满5年以上,并取得从业资质证;驾驶其他车辆的驾驶人必须满3年以上,安全行驶里程要在5万公里以上。二、考核内容1.理论考117、试(交通法规);2.实际技能考试(桩考、路考)。三、驾驶证确认聘(雇)用驾驶人的驾驶证,必须是市级公安局车管所核发的驾驶证(公安网上查询到的驾驶证)。四、考核机构招聘(雇)用驾驶人应成立领导小组,单位分管领导人组长,纪检、人事、车管、企管、安全等部门负责人人成员,负责此项工作,同时要凭请县级以上交警部门专业人员任监考。五、公示公示聘(雇)用驾驶人简历及初录名单,以便接受群众监督。六、聘(雇)用凡经考核确认的驾驶人,要向聘(雇)用单位提交担保书和交纳适当的安全保证金,并要与聘(雇)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七、厂内现持有驾驶证的正式职工,确因工作需要从事驾驶工作的,经厂内批准后,在符118、合驾驶人条件的前提下,要进行理论和驾驶技能的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用人单位指定车辆带培一年,再经实际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可确认为本单位的驾驶人。八、厂内正式职工,确因工作需要从事驾驶工作的,在符合第160条第一款前三项的前提下,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推荐上报油田公司审批后,方可在所属市级驾校培训学习,考取驾驶证后,由用人单位指定车辆带培一年,再经实际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可确认为本单位的驾驶人。第161条 驾驶员的使用、培训及管理1.驾驶厂内大客车的驾驶人(有从业资质证),驾龄必须在10年以上,安全行驶里程必须在10万公里以上,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2、厂动力装备部要建立健全驾驶人的微机档案,对驾119、驶人的个人资料、学习培训成绩、行驶里程、安全奖励及违法违规行为、交通事故处罚等均要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驾驶人的依据。3.被聘(雇)用的驾驶人,必须参加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交通法规的培训,并经技能考试合格后,上车带培一个月后方可单独驾车。4.厂内要对驾驶人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聘请县级以上交管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授课,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并要建立签到册、教案、考试卷、培训内容等考核档案。5.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要关口前移,管理人员要经常路查路检,并要利用GPS卫星定位系统及电子警察测速车等仪器,对各类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测,严肃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6.凡因驾驶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罚款,120、一律不准在单位报销。7.本厂驾驶员不得随意将车交予他人驾驶,一经发现,严格按照厂内规章制度予以处理,造成事故的,由其承担全部责任。第四节 事故处置第162条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立即报警,现场人员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厂安委会根据事故大小决定,是否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63条 事故处理按照延油发(2007)51号文件执行。吴起采油厂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油田公司安全生产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厂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厂生产经营顺利有序运行,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办法。第二章 管理处121、罚范围一、钻井作业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第二条 各钻井队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预案制度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各岗位操作规程到位,宣传标语到位,以上任意一条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10002000元罚款。第三条 各钻井队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证完好可用。一般至少配备:消防砂3方,干粉灭火器(8kg)12具,(35kg)8具,且根据不同防患部位分散放置。消防锨、桶、钩、斧、镐等消防工具必须配备齐全,并放置于合理位置,如以上消防器材配备不全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10002000元罚款。第四条 凡钻井区域应有明显的警戒线和警示标志,泥浆池、岩屑池、蓄水池四122、周必须有1.5米以上的防护栏,严禁非本队职工出入,如确有检查任务需进出时,必须征得队内负责人的同意,安排专人指引方向,着劳保用具进入作业区,以上任意一条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第五条 作业现场物料必须堆放整齐,确保安全消防通道畅通,以备紧急情况时疏散车辆和人员,凡违反以上条款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第六条 钻井井场易燃易爆物如油漆、动力然料等,必须远离火源至少50m以上并分类储存,用原油解卡后的返回物应及时协调生产运行部进行回收,禁止井场长期存放,否则,处1000-2000元罚款。第七条 钻井作业现场必须有醒目的安全宣传标语和安全警示牌,室123、内外电线必须整齐不交叉、不裸露,室外线路必须高架并有足够的对地安全距离,各种用电设施必须匹配相容,室内外照明灯具应使用防爆型灯具,以上设备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第八条 各钻井队伍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与检查,并详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志,安全环保巡回检查记录。同时,要监督召开岗前班后安全会,做到有会议记录、交接班记录、职工 “三级”安全教育记录,以上制度和规定不健全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第九条 各钻井作业队伍必须有安监部门的工程技术服务市场准入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县安监局安全备档登记证、环保部门的临时排污许可证、124、油田公司的市场准入证、石油工程队伍资质等级证、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证、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的各项资料、安全员资格证、工人意外伤害保险单、劳保发放登记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安全检查记录,各类规章制度等。以上证件及资料不齐全者(检查钻井队部没有的),每项处10002000元罚款,且责令限期补办证件,逾期不办理者,报厂安委会予以解除劳务合同。第十条 钻井队伍不按要求埋地锚、紧绷绳、绷绳不符合安全要求者,处1000-3000元罚款,并停止作业,限时整改。第十一条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帽者或不采取安全预防措施者处10002000元罚款。第十二条 钻井区域严禁动用明火,发现有烟蒂等125、可燃物者处2001000元罚款。第十三条 钻井设施设备陈旧老化,达到报废期限的,必须按照国家安全技术部门要求予以报废或修复,否则,处2000-5000元罚款。第十四条 钻井设施设备的安全附件不按要求及时校验或无校验标签者(按照国家安全部门要求,安全阀每一年校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且必须有校验标签和校验报告),否则,处1000-2000元罚款。第十五条 钻井设施设备不按要求配置防护设施者(各种旋转设备不按要求配置防护网),处1000-2000元罚款。第十六条 配电室地板不按要求设立防护(绝缘)设施者,处1000-2000元罚款。二、抽汲作业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第十七条 新井投产作业时,应积126、极协调作业队伍共同抓好安全防范工作,严禁井场动用明火,否则,处20003000元罚款。第十八条 抽汲车进入作业现场时必须配带防火罩,如有发现不带防火罩或防火罩不合格者,处1000-2000元罚款。第十九条 抽汲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有无证操作者处5001000元罚款,并暂停作业,责令补办证件。第二十条 抽汲作业区要有明显的警戒线和警示标志,以上标志不明显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第二十一条 抽汲作业时发现动用明火、抽烟及使用手机者,除责令整改外,并处1000-2000元罚款。第二十二条 抽汲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劳保上岗,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职安全员在现场指挥,127、以上规定如有违反者,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处停业整改或取消作业资格。第二十三条 抽汲作业队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与检查,详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志,监督召开岗前班后安全会,并有会议记录,否则,处200-500元罚款。第二十四条 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各类安全应急救援预案,保证预案制度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到位,如不到位,处5001000元罚款。第二十五条 抽汲队不按技术安全操作要求操作,违反操作规程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500-2000元罚款。第二十六条 抽汲队必须配备4具8kg有效灭火器,若配备不全或过期失效,每具处300-500元罚款。三、修井作128、业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 修井过程包括洗井、清蜡、解堵、检泵等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修井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违反以上规定者,处1000-2000元罚款。第二十八条 修井作业队伍在作业现场作业时,不准携带火种、不准吸烟、不准接打手机,若发现处1000-2000元罚款。第二十九条 修井车辆进入井场作业时必须配带防火罩,如有发现车辆不配带防火罩或防火罩不合格者,处1000-2000元罚款。第三十条 修井作业人员在修井作业时不按要求劳保上岗者(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穿防砸鞋或佩戴不规范者),每人每项处300-500元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取消其作业资格,129、一切后果均由作业队自负。第三十一条 修井队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的安全标语和警示标志,并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证完好可用,一般至少配备多功能(A、B、C型)灭火器6具(8kg),消防器材必须干净见本色,如有消防器配备不足、过期失效者,每具处300-500元罚款。第三十二条 修井作业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监督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与检查,详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志,监督召开班前岗后班后安全会,并有安全会议记录,否则,处500-1000元罚款。第三十三条 修井队不按要求埋地锚,紧绷绳和绷绳不符合要求者,处300-500元罚款,并停止作业,限时整改。第三十四条 修井作业队夜间作业时130、必须使用防爆型灯具、胶皮绝缘电线,不允许在抽油机配电柜私接、乱拉各类电线,否则,处500-1000元罚款,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由作业队全部承担。 第三十五条 修井队起、下管柱必须使用小滑车,对不按要求使用工具及违反修井操作规程者,根据情节处500-1000元罚款。第三十六条 修井车及后勤服务车按规定搭乘人员,坚决杜绝“三超”现象的发生,严禁拉运本厂职工,违者处500-1000元罚款。第三十七条 修井队伍的各类资质证照必须齐全,队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安全备档登记证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组织机构、安全防范措施、各类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车辆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131、用登记证、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等;人员的特种行业操作证、法人及安全员管理资格证、消防安全上岗证、驾驶员驾驶证及资格证等相关证件。以上任意一项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四、其它作业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在作业过程中,禁止作业队伍使用不安全工具及材料,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必须进行安全常规检查,如有违反操作规程及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部位,必须停止作业进行现场整改,并处500-1000元罚款。第三十九条 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作业队伍,必须有工程技术服务市场准入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的临时排污许可证、油田公司的准入证、石油工132、程队伍资质等级证。车辆的相关证照、人员的特种行业操作证、法人及安全员管理资格证、消防安全上岗证、驾驶员驾驶证及资格证等相关证件必须齐全。以上任意一项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第四十条 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车辆进入作业区必须配带防火罩,如发现车辆不配带防火罩或防火罩不合格者,处500-1000元罚款。第四十一条 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作业人员必须持证、劳保上岗,并要有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负责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与检查,详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志,并监督召开班前岗后安全会,以上规定和要求达不到者,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第四十二条 测井、录井、定向133、射孔、压裂作业要有明显的警戒线和警示标志,做不到者,处500-1000元罚款。第四十三条 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作业,严禁井场动用明火、吸烟,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每车佩带2具8kg灭火器,保证完好可用,消防器材必须干净、清洁见本色,如有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失效过期者,处5001000元罚款。五、井区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当事人200300元罚款,处班站长150200元罚款。1、生产井场发现抽烟、使用明火,在储油罐区打手机的;2、井区、井场要配备灭火器、防火沙土、防火毡被、防火锨等防火工具,消防器材摆放不合理或灭火器失效过期,不申报、不更换的;3、生产井区134、伴生气不按要求向外引起点燃或间距不够的及做饭取暖接气不合理、管道和阀门漏气的;4、采油工不穿工作服、留长发、穿高跟鞋或带铁钉鞋上储油罐、在罐顶使用手机的;5、采油工私自安装电路或断开接线头不包扎绝缘、使用不安全设施的;6、采油工对安全隐患及事故不及时上报或处理的;7、班站长、采油工不重视安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人为引发轻微安全事故的;8、生产井区照明不采用防爆型灯具,线路接触绝缘不良或超负荷过热而产生火花、机械性撞击产生火花造成轻微火灾事故的;9、使用明火对井区大罐加温或用铁器敲击储油设施的;10、拉油车进入生产井区装油,若发现车辆无接地装置或接地线不规范,司机或驾乘人员携带烟火、手机未关闭135、及装油现场无人监护(发油)的。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当事人800-1000元罚款,处班站长500800元罚款,处区队队长300500元罚款,处大队长100200元罚款。1、井区置放易燃易爆物品,不按要求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妥当,造成易燃易爆物品人为、自燃、机械因素等引发轻微事故的;2、私自在井场油气地进行电、气焊接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作,无上级部门签发动火审批表的;3、各井区、队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安全会议记录不健全的;4、采油工乘坐或驾驶倒油车及外协作业队伍车辆的;5、抽油机在工作情况下,私自攀登、维修的;6、由非专业人员操作、维修电器设备和机械设备的;7、抽油136、机及“两池”无防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和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8、抽油机配电柜有裸漏线头的,接线不合理、机身及底座内存放工具和助燃物的;9、井区取暖做饭未按照伴生气锅炉操作规程进行锅炉操作,锅炉房内未使用防爆型灯具照明,宿舍无通风口的;10、井区“八防一禁止”(即:防火、防爆、防触电、防中毒、防坍塌、防冻伤、防人身伤亡事故、防洪,禁止一切违章作业)规定落实不到位的。六、集油站、选油站、联合站、加油站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各站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岗位操作规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重大安全隐患建档及治理档案、职业病预防检测管理制度、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以上任意一项不健全者137、,处主管安全副站长300500元罚款,处站长200300元罚款。第四十七条 各岗位巡查安全隐患,必须要有安全巡回检查记录,有值班安排表,把安全责任分解到人,达不到要求者,处值班人员200-500元罚款,处站长100200元罚款。第四十八条 站内安全警示标志必须齐全醒目,否则,处站长200400元罚款。第四十九条 员工进站上岗,必须按安全要求统一佩戴着装,且证件齐全,严禁携带火种,女职工不得披发、穿高跟鞋、带针子鞋,坚决禁止将各类通信工具带进站内工作区,违者处2001500元罚款。第五十条 站内消防器材必须按要求配置,按时检查保养,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有过期失效灭火器,否则,处消防岗值班人员500138、1000元罚款,处主管安全副站长300500元罚款,处站长100300元罚款。第五十一条 站内压力表、安全阀必须定期校验,且校验标牌必须齐全,标示鲜明,否则,处主管安全副站长300500元罚款,处站长100300元罚款。第五十二条 各岗位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三违”现象发生。对于造成轻微事故者,处罚当事人200500元罚款,造成一般以上安全事故者,按照事故管理处罚办法执行。第五十三条 站内工作人员如有窜岗、脱岗、睡岗等现象,一经发现,处当事人200500元罚款,并记违纪一次,后果严重者停薪、停岗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四条 巡查人员对站内设施设备、消防设施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应139、向主管领导汇报及时解决,若发现站内设施设备破损、异常,消防设施不灵敏可靠的,处值班人300500元罚款,处主管安全副站长200300元罚款,处站长100200元罚款。第五十五条 夜间巡查小组人员超过规定检查时间,且无巡查记录,时间不明确者,处巡查小组人员200500元罚款。第五十六条 巡查时若发现隐患不及时处理或不及时上报、瞒报、漏报者,处巡查人、值班人300-500元罚款,后果严重者停薪、停岗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七条 压力容器必须有运行保养记录,交接班记录,安全检验合格证,建档有专人负责,达不到要求的,处值班人100-300元罚款,处带班人50200元罚款。第五十八条 门岗值班人员对进站人140、员、车辆检查不到位,致使带病车辆进入站内者,处值班人300500元,处值班负责人200300元罚款。七、油建安装大队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 油建安装大队作业人员必须持证、劳保上岗,并要有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负责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与检查,详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志,并监督召开班前岗后安全会,以上制度、规定落实不到位者,处队长100-300元罚款。第六十条 油建安装大队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章操作,若发现违章操作者,处负责人100-200元罚款,处当事人200-500元罚款。第六十一条 安装人员作业时必须按要求劳保上岗,否则,处当事人200-500元罚款,处队长10141、0-200元罚款。第六十二条 高空作业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否则,处当事人200500元罚款,处队长100-200元罚款。第六十三条 电器设备严禁非专业人员操作或检修,若发现处当事人200500元罚款,处队长100-200元罚款。第六十四条 电力设备必须安全运行,严禁缺部件或带病运行,及时拆除老化、裸露电线,若发现安全隐患除责令整改外,处值班人200-500元罚款,处负责人100-300元罚款。第六十五条 井场内动力线路连接,必须采用凯装电缆,严禁使用明线或老化线,且线路必须整齐合理,否则,处当事人100-300元罚款。第六十六条 发现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上报或142、隐瞒不报者,处当事人300-500元罚款,由此而引发安全事故者,按照安全事故处罚办法执行。第六十七条 油建工在生产井区作业必须遵守井区安全管理制度及管理办法,违者处200-500元罚款。八、特种车辆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第六十八条 严禁驾驶员违章操作,如下坡熄火、空档滑行、酒后驾车、超员、超速、超载等违规行驶,一经发现,处驾驶员200-500元罚款。第六十九条 锅炉车、熔蜡车作业时,操作工不坚守岗位处100-500元罚款,造成安全事故者,按照安全事故处罚办法执行。第七十条 锅炉车、熔腊车严禁缺水、仪表坏死,操作工必须持证上岗,严禁超负荷、超压运行,压力仪器、仪表必须定时校验,并有校验记录,若违反以143、上规定者,处当事人300-800元罚款。第七十一条 吊车作业时,无专人指挥、无明显的安全标志且违反吊车操作规程者,处当事人500-1000元罚款。第七十二条 吊车吊物时不按规定系绳,超负荷吊运,处操作工300-500元罚款,造成事故者,一切损失均由当事人承担。第七十三条 吊车作业之前,发现机械故障或不安全因素,不及时处理、汇报,隐瞒事实强行作业者,处操作人员500-2000元罚款,造成事故者,一切损失均由当事人承担。第七十四条 特种车辆因驾驶员、操作工操作不当、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轻微安全事故者,一切损失均由当事人承担,并处责任人500-3000元罚款。第七十五条 特种车辆驾驶员、操作工在油气区144、作业时,不注意安全,抽烟、使用明火,违反操作规程者,处当事人500-1000元罚款。第七十六条 特种车辆驾驶员、操作工作业时不按要求劳保上岗,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者,处当事人300-500元罚款。第七十七条 驾驶员驾龄与准驾车型不相符(驾龄不够)或者无从业资格证者,处驾驶员200-500元罚款。第七十八条 严禁拉运本厂职工,若有违反者,处驾驶员300-500元罚款,处相关队伍1000-3000元罚款。九、车队车辆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七十九条 危运、货运车队车辆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1、证件不全的、驾龄不够的,一经发现除停运外,每项处该车驾驶员200500罚款,并处车队12万元。凡例检、例保走形式145、走过场的,一经发现,该车停运3天,并处相关车队20005000元罚款。2、发现超速(县、乡道路60km/小时,弯道30km/小时)、超员、超载,处驾驶员200400元罚款,该车停运3-10日。3、消防器材(灭火器、防火罩、接地线、安全呼吸阀)不合格、不齐全的,每项处200500元罚款。4、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系安全带的,一经发现,处驾驶员200-500元罚款。5、车辆不按要求停放(居民区严禁停放),乱停乱放的,一经发现,处200500元罚款。6、发现跑、冒、滴、漏及偷卖原油的,按原油销售(货运)管理制度严肃处理或者停运。7、车队安全制度、车辆及驾驶员档案、应急预案不建全、应急物资储备不到位的,146、处10002000元罚款。8、所有车辆每次进站前,必须对自己车辆线路、电瓶、罐体及罐体呼吸阀认真进行一次检查,确认完好无损方可进站。如在站内发现线路老化、断路、搭铁及呼吸阀堵死或不灵敏等现象,处500-1000元罚款或停运,由此引发事故的,按照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执行。9、凡进入站内装卸油车辆,严禁携带烟品、火种、手机,车辆必须按要求熄火,否则,处200-500元罚款。10、所有进站卸油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夜间照明时必须使用防爆照明灯具,严禁私自改装车辆尾灯,如有违反者,处100-300元罚款。11、所有进站车辆,必须谨慎驾驶,不得损坏站内任何设施、设备,如有损坏者照价赔偿,并根据147、情况处 500-2000元罚款。12、所有进站车辆必须服从工作人员安排,对于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辱骂工作人员者,根据情节责令其停运、更换司机,并处200-2000元罚款。13、严禁拉运本厂职工,若有违反者,处驾驶员300-500元罚款,处相关车队1000-3000元罚款。第八十条 本厂驾驶员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2000元的罚款。驾驶车辆与证照不符的;驾驶无牌、无证或带病车上路行驶的;大客车超速超员的;货车超速、超载或驾驶室超员的;遮挡车辆牌照的;将牌照、行驶证转借他人使用的;车辆在行驶中接打手机的;行车不系安全带的;下坡熄火滑行的;车辆行驶不带灭火器及防滑链的148、;生产车辆未经批准超出生产区域行驶的;车辆在厂区、家属区乱停乱放的;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行驶,乱鸣喇叭的;驾驶人无故不参加安全培训学习的。2、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现一次待岗3个月,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并处500元罚款;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发生交通事故的,除追究法律责任外,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自负;正式职工除取消驾驶本单位车辆资格外,并处2000元罚款;聘(雇)用驾驶人员,一律解除聘(雇)用合同。3、将车辆交给无证人或单位未确认的驾驶人,处200元、2000元以下罚款或移交司法部门行政拘留。如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车驾驶人自负,正式职工取消驾驶本单位车辆资格,聘(雇)用驾驶人149、员,一律解除聘(雇)用合同。4、在本厂从事驾驶工作的驾驶员,如发现有吸毒等违法行为的,调离驾驶岗位,交有关部门处理。5、对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发生车辆被盗、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的,除直接责任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6、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不能核减各种赔偿)不足1000元、轻伤12人,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30%处罚;驾驶人负主要责任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5%处罚;驾驶人负同等责任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0%处罚;驾驶人负次要责任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5%处罚。7、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的处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3000150、元(含3000元)以内,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赔偿经济损失3502400元;驾驶人负主要责任的,赔偿经济损失3002100元;驾驶人负同等责任的,赔偿经济损失2501800元;驾驶人负次要责任的,赔偿经济损失200900元。8、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罚,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内、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除追究驾驶人法律责任外,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处27004200元罚款;驾驶人负主要责任的,处24003600元罚款;驾驶人负同等责任的,处21003000元罚款;驾驶人负次要责任的,处18002400元罚款,正式职工取消驾驶本单位车辆资格,聘(雇)用驾驶人的,一律解除聘(151、雇)用合同;单位主管领导要在油田公司作书面检查,相关部门责任人扣除当月奖金。9、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罚,造成死亡3人以上、重伤11人以上、死亡1人、重伤8人以上,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在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内的交通事故,除追究驾驶人的法律责任外,并处45006000元以内罚款,正式职工取消驾驶本单位车辆资格,聘(雇)用驾驶人员,一律解除聘(雇)用合同;单位挂黄牌警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领导按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或免职。10、发生事故造成一次性死亡5人以上的,除追究驾驶员的法律责任外,并处6000元以上的罚款;正式职工取消驾驶本单位车辆资格,聘(雇)用驾驶人员,一律解除聘(152、雇)用合同;单位挂黄牌警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领导按责任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直至撤职处分。11、对所发生重大以上的交通事故,除按以上条款严肃处理外,还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12、对失职、渎职、违章指挥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进行责任追究。13、厂内依据本办法实行严格考核,对能够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恪尽职守、严格管理,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十、机关及石油大厦安全应急预案实施及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 预案规定。石油大厦必须制定安全、消防、食品、防毒、特种设备等有关应急救援预案。第八十二条 消防培训演练。应用各153、种手段,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消防意识,明确防火的重要性,结合相关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演练必须有演练记录。2、积极采取内培办法,加强专兼职消防人员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3、除每夜巡查外,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消防检查和法定假日前的安全检查,检查必须要有记录; 4、每年组织一到两次消防演练,提高实战水平,以上管理办法不施行者,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交司法部门处理。5、大厦内的特种设备必须定期检验,且有检验报告,并将检验报告复印件送安全环保质监部备档。第八十三条 严格门卫检查制度。1、严格落实外来人员及车辆出入登记制度。2、加强DCS监控系统管理,并154、做好巡回检查记录,防止失火、失盗事故的发生。3、门卫人员要重点做好群体性上访人员的接待工作,决不允许大量人员进入办公楼聚众闹事,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从中选出代表,到相关部室反映情况,办理事情。第三章 附 则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质监部、石油交警中队负责解释。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吴起采油厂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全面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追究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障我厂财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有效促进我厂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吴起采油155、厂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编制依据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务院新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为依据,以我厂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为重点进行编制。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厂各生产领域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包括厂内各级领导、广大干部职工以及为本厂服务的所有外协作业队伍。第四条 事故分类(一)一般可以把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生产安全事故和非生产安全事故。1、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中毒事故、油气泄漏事故、设备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以及其它安156、全事故等。2、非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盗窃事故、人为破坏事故以及其它事故等。第五条 事故分级按事故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2人受伤,导致失去劳动能力在105天之内,经济损失在2000-10000元之内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5人受伤,导致失去劳动能力在105天以上,经济损失在1-5万元之内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2人死亡或重伤2-5人(包括5人),经济损失在5-20万元之内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4、特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包括3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不包括5人),经济损失在20万以上的直接经济损157、失事故。第六条 事故原因事故原因是指由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即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因素作用下,而造成的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原因有以下11种: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4、生产场地环境不良。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8、劳动组织不合理。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11、其他。第七条 生产中职工受伤害方式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劳字1-2表),职工受伤害方式分为以下13种: 1、物体打击:指由失158、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倒、砸伤等伤害,但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2、提升和车辆伤害:指本企业内机动车辆和提升运输设备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发生的挤、压、撞以及倾覆事故和车辆行驶中上、下车及提升运输中的伤害等。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机械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等人身伤害事故。如机械零部件、工件飞出伤人,切屑伤人,人的肌体或身体被旋转机械卷入,脸、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等。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伤害事故。如在起重作业中,脱钩砸人,移动吊物撞人,钢丝绳继裂抽入,安装或使用过程中倾覆事故以及起重设备本身有缺陷等。 5159、触电(包括雷击)伤害: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人体接触裸露的临时线或接触带电设备的金属外壳,触摸漏电的手持电动工具,以及触电后坠落和雷击等事故。 6、灼烫伤害:指生产过程中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或强酸、强碱引起人体的烫伤,化学灼伤等伤害事故。但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7、火灾伤害:指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事故。 8、高处坠落伤害:指由于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如从各种架子、平台、陡壁、梯子等高于地面位置的坠落或由地面踏空坠入坑洞、沟以及漏斗内的伤害事故。但由于其他事故类别160、为诱发条件而发生的高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由于人体触电坠落,不属于高处坠落事故。 9、坍塌伤害:指建筑物、堆置物等倒塌和土石塌方引起的伤害事故。如因设计、施工不合理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10、瓦斯爆炸伤害:指可燃性气体瓦斯与空气混合形成的浓度达到爆炸极限,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11、其它爆炸伤害:凡不属上述爆炸事故均列为其它爆炸事故。(1)锅炉爆炸:指固定或承压锅炉发生物理性爆炸事故。(2)压力容器爆炸:指承压容器在一定的压力载荷下引起的爆炸事故。如容器内盛装的蒸汽、液化气以及其他化学成份物质在一定条件下反应后导致的容器爆炸。(3)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161、炸,如煤气、天然气、乙炔、氢气、液化石油气体等。(4)可燃性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酒精、汽油挥发气等。(5)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铝粉、镁粉、有机玻璃粉、聚乙烯塑料粉,面粉、谷物粉、糖粉、煤粉、木粉、煤尘以及可燃性纤维,麻纤维(亚麻)、棉纤维、晴纶纤维、涤纶纤维、维纶纤维、烟草粉尘等爆炸事故。(6)间接形成的可燃性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汽与空气混合,如可燃固体、易自燃物、水氧化剂的作用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明火爆炸的事故。如锅炉在点火过程中发生的炉膛爆炸,以及钢水包爆炸事故等。 12、中毒和窒息:中毒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吃有毒食物、呼吸有毒气162、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如煤气、油气、沥青、化学、一氧化碳中毒等;窒息指在坑道、深井、涵洞、管道、发酵池等通风不良处作业,由于缺氧造成的窒息事故。 13、其它伤害:凡不属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它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钉子扎伤、野兽咬伤等。 第八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室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第十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163、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911-7886807),厂安委会应及时派遣调查小组予以核实。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程序:若发生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积极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救援(救援方案按照厂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根据事故性质报警(火警119、匪警110、急救120、交通事故122),在报警的同时,向安全环保质监部报告事故现场情况,安全环保质监部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安委会副主任或主任报告,同时,根据事故性质,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做好事故现场的维护工作和事故勘察工作。164、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己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165、损失。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就近所有职工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厂安全环保质监部、石油保卫大队、交警中队、保卫部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或者现场录像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十七条 采油厂安全环保质监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0911-7886807),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十八条 事故鉴定:由厂安委会组织厂内相关部室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初166、步认定后报厂安委会副主任或主任,具体鉴定界限以物价部门、消防部门和医疗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条 (一)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二)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三)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167、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二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168、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同时,厂安全环保质监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人上报厂主管安全副厂长,主管安全副厂长应及时上报厂安全生产委员会,经研究后,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若出现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厂安委会应将事故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油田公司安委会,由油田公司安委会做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第五章 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事故处理原则对于造成事故的单位,将实行责任倒查制和责任连带制,层层处罚。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169、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第二十六条 事故责任人处理范围(一)本厂责任人处理范围1、事故直接责任人。2、各部室、队站、班组的安全员。3、班组长、站长。4、主管副部(队)长。5、主管部(队)长。6、主管副厂长。7、安全环保质监部主管副部长。8、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9、厂包月副厂长。10、厂主管安全副厂长。11、厂长。(二)外协作业(施工)队伍责任人处理范围1、事故直接责任人。2、各外协作业队伍。3、所辖部室现场监督管理人员。4、所辖部室主管副部(队)长。5、所辖部室部(队)长。6、所辖部室主管副厂长。7、安全环保质监部主管副部长。8、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170、。9、包月副厂长。10、主管安全副厂长。11、厂长。第二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包括外协作业队伍)主要负责人和现场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2000元的罚款;属厂内负领导责任的,除罚款外,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停薪停岗、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辞退、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第二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包括外协作业队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处1000 -3000元的罚款;对发生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171、责任人员处2000-5000元的罚款;属厂内负领导责任的,除罚款外,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停薪停岗、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辞退、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导致事态扩大,且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的。(三)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四)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五)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六)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第二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包括外协作业队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172、列规定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属于厂内员工的,除罚款外,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停薪停岗、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辞退、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属于厂内职工责任的,处直接责任人1000-2000元的罚款,处专职安全员400-600元的罚款,处班组长、站长300-5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200-4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100-200元的罚款。属外协作业(施工)队伍责任的,除按成本价如数赔偿事故损失费用外,并处该队伍1000-2000元的罚款,处该队伍所辖部室现场监督管理人员500-800元的罚款173、,处主管副部(队)长200-4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100-200元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 属于厂内职工,处直接责任人3000-5000元的罚款,处专职安全员1000-1200元的罚款,处班组长、站长800-10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600-8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400-6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厂长300-400元的罚款。属外协作业(施工)队伍的,除按成本价如数赔偿事故损失费用外,并处该队伍3000-5000元的罚款,处该队伍所辖部室现场监督管理人员1000-15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800-10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500-8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厂174、长300-500元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 属于厂内职工,处直接责任人10000-15000元的罚款,处专职安全员4000-5000元的罚款,处班组长、站长3000-35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2000-24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1800-20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厂长1600-18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主管副部长1400-16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1200-1400元的罚款,处包月副厂长1000-1200元的罚款,处主管安全副厂长800-1000元的罚款,处厂长600-800元。属外协作业(施工)队伍的,除按成本价如数赔偿事故损失费用外,并处该队伍1-2175、万元的罚款,处所辖该队伍部室现场监督管理人员3000-50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2000-24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1800-2000元的罚款,处所辖部室主管副厂长1600-18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主管副部长1400-16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1200-1400元的罚款,处包月副厂长1000-1200元的罚款,处主管安全副厂长800-1000元的罚款,处厂长600-800元的罚款。(四)发生特大事故的, 属于厂内职工,负直接责任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处专职安全员6000-8000元的罚款,处班组长、站长4000-60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2200-176、24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2000-22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厂长1800-20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主管副部长1600-18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1400-1600元的罚款,处包月副厂长1200-1400元的罚款,处主管安全副厂长1000-1200元的罚款,处厂长800-1000元的罚款。属外协作业(施工)队伍的,除按成本价如数赔偿事故损失费用外,并处该队伍3-5万元的罚款,处所辖该队伍部室现场监督管理人员4000-60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2200-24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2000-22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厂长1800-20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177、质监部主管副部长1600-18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1400-1600元的罚款,处包月副厂长1200-1400元的罚款,处主管安全副厂长1000-1200元的罚款,处厂长800-1000元的罚款。第三十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停薪停岗、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辞退、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款由厂安委会以文件形式下发全厂内,事178、故相应的责任人在接到文件后3日内,到厂财务部办理罚款手续。第六章 奖惩办法第三十二条 年终厂安委会将从安全专项费用中提取适量金额,在年终综合考评时,对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1、全厂年内若发生一起重大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取消所有奖励。2、全厂年内未发生一起重大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给予厂长奖励5000元,主管安全副厂长奖励4000元,副厂长奖励3500元,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奖励3000元,安全环保质监部副部奖励2800元,专职安全员奖励2000元。3、全厂年内未发生一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给予厂长奖励10000元,主管安全副厂长奖励8179、000元,副厂长奖励7000元,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奖励5000元,安全环保质监部副部长奖励4000元,专职安全员奖励3000元。4、责任范围内全年未发生一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以上者(包括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给予分管厂长奖励3000元,部(队)长奖励2000元,副部长奖励1500元,专职安全员奖励1000元(指生产单位)。第三十三条 本厂各级领导、广大干部职工以及厂内所有参营的外协作业(施工)队伍,均应该遵守本办法,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厂安委会将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厂内规章制度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厂安全生产委员会。180、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我厂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8年2月1日颁布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厂属各单位、各部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厂内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181、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各生产单位和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厂安全环保质监部按照职责对厂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厂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单位、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据厂内安全182、生产管理制度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环保质监部及厂安委会报告。安全环保质监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部门按时限尽快落实,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均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坚决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183、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 厂财务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18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安全环保质监部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厂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环保质监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185、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队站、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186、,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187、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报告厂安委会,由安委会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厂安委会向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厂安全环保质监部应当指导、监督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 厂安全环保质监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188、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厂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保卫部门应当配合各单位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厂安全环保质监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189、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厂安全环保质监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给予相应经济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四条 安全环保质监部应当每季厂内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上报厂安委会副190、主任或主任,并做好备案。 厂安委会应当每半年将本厂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油田公司安委会备案。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各主管领导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厂内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厂安委会给予相关单位领导警告处分,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厂内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厂内各生产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安委会所有。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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