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乌海能源公司内控审计部工程合同备案审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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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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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神华乌海能源公司 内控审计部管理办法及制度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内部 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 1、为了规范和加强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根据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2、 审计部在董事长、总经理的领导下,依据本办法对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各中心、控股、参股、合资公司的财物和经营活动独立行使监督权,同时对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并向董事长(总经理)提交报告。 3、 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审计业务接受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执行国家和集团2、公司有关规定。4、 审计工作必须遵循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财经制度和审计法规,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以促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目的,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要针对国家和企业经济体制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形势积极研究探索新的内部审计工作方法,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经济发展中的监督服务作用。二、审计范围和内容审计范围: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及各直属矿(厂)、各中心、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和财务独立管理部门,参股公司、控股公司管辖的公司(厂)。审计的主要内容:(一) 财务常规审计1、财务计划(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2、国家财务制度、财经法规及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济等方面规章制度3、的执行状况;3、资产、负债、损益情况;4、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5、对外投资经营状况;6、经济效益情况; 7、会计核算、会计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二) 年度财务决算审计1、财务常规审计有关内容;2、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3、各项财务指标完成情况;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公允性。(三) 参股、控股公司审计1、财务常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有关内容;2、企业法人优先股的权利、义务是否充分履行情况;3、分红、扩股情况; (四)根据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人事部门的委托提请,经董事长批准对厂长(经理)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基建、技改、检修等建设(维简)项目管理的重要4、环节进行审计监督。 (六)合同审计1、 物资采购合同审计;2、 产品销售合同审计;3、 招(投)标采购合同的审计;4、 其他合同的审计。三、审计工作主要权限(一) 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性会议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协助企业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 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与生产经营、建设(投资)项目等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三) 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以及其它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四) 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收取并取得有关证明5、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人员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材料。 (五) 检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财务报表、会计帐簿、记账凭证、会计软件和现场勘察相关资料;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六) 可以利用公司和被监督(监控)对象的财务、供应、销售及其他计算机网络系统获取与生产、经营、内部控制管理活动相关的信息资料。(七)检查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计算机管理和核算系统以及所反映的信息资料。(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记账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有权予以暂时封存。(九)对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管理规程6、,并给公司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向主管单位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十)对阻扰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确保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临时性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十一)对审计查出重大违纪等问题,有权按程序移交同级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十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十三)审计部对公司所属单位年度财务决算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未经审计部门审查不得进行经营成果兑现,利润不得分配。(十四)被审单位或个人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10日内向公司主管领导提出申诉,在审计决定未改变前,审计决定照常执7、行。(十五)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提出追究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或个人责任的建议。(十六)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取得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向主管单位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四、审计工作原则1、 客观公正的原则2、 依法审计的原则3、 以服务为宗旨的原则4、 回避的原则 五、审计方式根据审计目标和对象以及审计工作的需要,可灵活选择审计方式,既可以进行例行检查和重点(或专项)审计,亦可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审计具体方式可分为:1、 送达审计:通知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资料进行的审计。2、就地审计: 派审8、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的审计。3、委托审计: 由上级指派或聘请外部有关专家进行的审计。 4、其它审计方式。 六、审计工作程序(一) 审计计划阶段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公司领导人批准后实施。(二) 审计准备阶段组成审计小组,确定审计组长及成员,进驻被审计单位作审前调查,编制项目审计计划和项目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方案经过正式批准后,在实施项目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时送达,必要时可抄送单位内部相关部门,涉及单位内个人责任的项目,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时,应要求收件人在审计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收。(三) 审计实9、施阶段 1、审计组进入被审计单位后,应首先听取被审计单位的自查报告或被审计领导的述职报告。 2、收集审计证据,审核有关资料,对照一定的标准评价经济活动,查找存在问题和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3、测试分析被审计单位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制度、经济活动、效率和效果等事项,并对测试结果进行初步评价。4、在审计中,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和调查的情况及时进行记录,并写好审计底稿。工作记录和工作底稿须经被审计或调查的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分级复核工作底稿,确定问题的取舍,汇总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审计意见及建议,与被审计单位初步交换意见,双方对审计工作进行确认。 (四) 审计终结阶段 1、整理各种记录、签证单、起草审计报告10、,审计报告草稿经审计小组进行讨论通过后,提出审计报告。 2、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将不同意见附在审计报告后以备主审单位负责人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研究。 3、根据审计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经被审单位或个人签署意见后,报送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主管领导批示,根据主管领导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部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或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需要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理、处罚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4、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11、主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或复审申请,逾期不提的,视为无异议。主审单位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复审事宜。5、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没有异议,应认真执行,并按审计报告规定时间将执行情况反馈到主审单位。 6、审计项目完结后, 按照“谁审计、谁立卷” 、“按项目立卷”、“边审计,边整理,审结卷成”、“结论在前、证据在后”的原则进行归档,并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五) 后续审计阶段 1、要定期检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所规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了解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是否符合实际,如果发现原来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不切实际,或者因为客观情况的变化影响审12、计意见和建议的贯彻时,应及时修正。 2、编写后续审计报告,总结审计成果。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 规范工程审计的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各类工程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法规和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促进工程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暂行的规定及神华集团基本建设的审计规定等有关加强工程审计的规定,结合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实施基建、技改、检修、维简、民建、安全技措等工程的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其它二级单位,必须按照本13、办法接受审计监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审计包括: (一)工程管理常规审计;(二)建设项目的开工前审计(包括国家投资、企业内部自筹等所有建设项目);(三)工程预(结)算备案审计;(四)工程招标备案审计;(五)工程合同备案审计;(六)工程施工期间审计;(七)工程竣工决算备案审计。第四条 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法规,对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各类工程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因工作需要需聘请社会中介组织或专业人员审计时,由审计部择优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专业人员进行审计。审计部可根据根会计师事务所或专业人员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下达审计决定。第五条 审计14、部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同时要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章 工程管理常规审计第六条 审计部对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项目实施工程管理常规审计。主要审计下列内容: (一)工程管理的内控制度;(二)工程的有关台账、记录;(三)工程的立项审批及付款情况;(四)工程的真实性及效益性;(五)其他需审计的事项。第七条 工程管理常规审计,由审计部派出审计组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就地审计,审计组通过对工程管理内控制度、有关台账、凭证、合同、预算、招标文件及工程实物形态、隐蔽工程记录的检查,出具审计报告,综合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工程管理工作。对须下达审计决定的事项将下达审计决定送达被审15、计单位执行。第三章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第八条 审计部对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前审计。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手续等前期准备工作文件和年度计划情况;(二)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和落实情况;(三)经批准的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四)材料、设备订购和落实情况;(五)施工队伍选定情况;(六)招标工程按规定程序进行的招标情况;(七)施工合同签订情况;(八)环保、消防及施工场地三通一平情况。第九条 当年计划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年初将工程建设地点、项目名称和用途、建设规模、投资来源、施工组织方式、计划开工时间,以书面形式报送审计部备案。第十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16、单位必须向审计部提出申请审计的报告,同时要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报送有关文件资料。未提供完整资料的项目,审计部不受理开工前审计申请。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经开工前审计,凡符合国家及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工程项目开工的规定并具备开工条件的,审计部在收到建设单位开工申请报告后,出具同意办理开工报批的意见书,并抄送有关工程主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有立项审批手续不完备、资金来源不合规或资金不落实等重要问题,审计部不予出具审计意见书。未按规定履行开工前审计手续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经董事会研究决定的除外。第四章 工程预(结)算备案审计第十二条 审计部对工程预(结)算实行备案抽审制度。工程预(结)算编制单位应将乌海17、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初审、复审部门审批的工程预(结)算书及相关资料报送审计部备案抽审。主要审计下列内容:(一)工程预(结)算编制的依据:合规施工图、施工现场签证单、设计变更、材料采购合同及原始有效票据等。(二)工程量及主要材料用量、价格、人工费、机械使用定额单价套用情况;(三)各项综合取费基数、取费率及相关的工程类别、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等情况;(四)审批手续是否完备;(五)其它须审计的事项。第十三条 审计部接到送审或备案的预(结)算书及相关的完整资料后,对决定抽审的预(结)算书应合理安排好时间,按时完成审计。第十四条 审计部对工程预(结)算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属职权范围内有权予以解决,属职权范围外的应18、向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议有关部门解决。第五章 工程招标备案审计第十五条 审计部对工程招标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监督下列内容:(一)招标单位招标准备工作资料备案情况。招标单位在开标前是否将准备工作的资料报审计部备案。备案时应提供的资料主要有:经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批准的具有招标资格的证明文件、招标文件,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料预审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照复印件、评标办法;(二)开标、评标、定标情况。招标单位在开标前应通知审计部参加会议。审计部在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监督该过程是否公开、公正、公平;(三)中标标底备案情况。经招标会确定的中标标底及中标书必须报审计部备案。第十六条 19、审计部对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行为实施监督并出具审计意见书,以评价开标评标定标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对这一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及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应予制止。第十七条 招标会确定的标底未报审计部备案,该工程不得签合同,各级财务部门不得付款。第六章 工程合同备案审计第十八条 审计部对各类工程合同实行备案抽审制度。凡承揽海勃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工程的单位必须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各工程主管部门签订工程承揽合同,并报送审计部备案抽审。审计部主要抽审下列内容:(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主要条款是否齐全清晰,有无损害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利20、益的约定;(三)施工单位资质情况;(四)招标确定的标底和施工单位与合同所列是否相符,合同所列预(结)算金额是否与审计部备案或审定的相符。第十九条 审计部对在合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权予以纠正。未经审计部备案或抽审的工程合同,各级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支付款项的依据。第七章 工程施工期间审计第二十条 审计部对各类工程在施工期间实行抽审制度。每年由审计部根据报送的工程合同、工程预(结)算书及招标工程资料的备案及抽审情况,确定开展施工期间审计的工程项目,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主要审计下列内容:(一)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在工程管理方面的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二)工程进度和资金、材料、设备的到21、位情况;(三)隐蔽工程会签的验收记录、质量检查记录、材料检测记录情况;(四)工程实际施工内容与预(结)算标底确定的内容相符情况;(五)工程款支付情况;(六)工程有无转包,分包是否符合规定及其它需审计的内容。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查实管理混乱、问题较多的工程项目,审计部有权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审计中发现的偷工减料、以劣充好、减少工艺程序、擅自改变项目、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标底高估冒算的行为,审计部有权予以纠正。第八章 工程竣工决算备案审计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对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民用建筑项目等及各二级单位通过引资合作、自筹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实行审计。主要22、审计下列内容:(一)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审查决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和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工程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开(竣)工报告、工程概况等竣工决算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二)竣工项目实际建设内容和投资完成情况及概算、预算、标底执行情况。审查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额进行,各单位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算、预算、招标确定的标底内容执行,有无批准之外的项目和提高标准、扩大规模、材料及设备以次充好等问题,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三)交付使用的财产和在建工程情况。审计交付使用的财产是否和建设内容相府,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成本核算是否正确23、。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核准在建工程投资完成额,查明未能全部建成的原因及尚需资金。(四)各项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建筑安装费用、材料和设备费用、摊销费用、开办费用等支出情况,有无虚列投资问题。(五)结余资金和库存情况。核实结余资金和库存物资,防止隐瞒转移挪用或压低库存物资单价,检查有无虚列往来欠款,隐匿结余资金的现象,结余资金支出是否合规。(六)竣工决算报告的真实、合规和完整情况。(七)投资效益评价。从物资使用、工期、工程质量、新增生产能力、预测投资回收期等方面进行评价。(八)与竣工决算有关的其它需审计的内容。第二十三条 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后由编制单位提出审计申请并24、连同竣工决算报告报送审计部,同时应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主要有:(一)项目建设可研报告及立项批准文件;(二)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修正概算及审批文件;(三)工程项目全部施工图预算书、竣工结算书;(四)全套招标文件;(五)全套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图纸和设计变更会审签证单,现场签单,竣工图纸;(六)开工、竣工报告、隐蔽工程会签记录,施工质量检查记录,竣工验收会议纪要;(七)建筑安装工程承建合同、材料采购合同、设备采购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书;(八)主要材料检测记录,调价材料表、主要材料耗用明细表;(九)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明书;(十)财务付款资料;(十一)工程项目点交清单25、财产物资移交和盘点清单;(十二)债权债务明细表及原始凭据;(十三)竣工决算报告和文字报告说明书;(十四)其它审计需要的文件资料。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接到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及必要资料后实施审计。对国家和神华总公司批准立项的工程项目若需要批准部门审计时,由审计部对外提出审计申请并协调督促完成审计。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应予以纠正的问题应下达审计决定予以处理。审计结果作为该项目工程的最终总造价并作为财务决算和移交固定资产的依据。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针对具体工程的管理情况可对竣工决算采用备案或抽审两种做法。但未经备案或审计的竣工决算,其工程不得进行财务决26、算和办理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七条 对各类工程实施中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建设等法规和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审计部应予公正评价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审计部有权提出批评、通报批评和责令其纠正或建议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涉及金额的1%-10%的罚款:(一)不如实提供审计资料和阻饶审计的;(二)自筹资金建设项目不履行开工前审计程序或不具备开工条件擅自决定开工的;(三)工程预(结)算不办理备案的;(四)招标工程准备工作资料不办理备案的;(五)中标标底不办理备案的;(六)工程合同27、不办理备案的;(七)拒绝或不配合施工期间审计的;(八)不按审计结果结算款项和纠正问题的;(九)拒绝审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十)其它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九条 对各类工程实施中严重违反国家财经、建设法规的责任人员,审计部门有权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审计程序及对审计人员的要求按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后续审计制度一、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审计工作,促进被审单位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纠正审28、计中发现的问题,特制定本制度。二、后续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并做出书面评价。三、被审计单位要积极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各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对审计整改结果负责,要高度重视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所反映的问题,及时纠正单位所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内审机构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四、制定后续审计方案1、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确定后续审计时间和人员安排,编制审计方案。2、当被审计单位已经采取了纠正措施,内部审计负责人应根据反馈意见中陈述的具体措施及问题的解决情况,有针对性地安排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人员和后续29、审计时间。3、当被审计单位与审计人员存在分歧,审计人员应及时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找出分歧的原因,并及时消除分歧,尽快解决问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在分歧消除之后,确定相应的后续审计方案。4、当被审计单位出于各种考虑,决定不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向公司的管理层报告。五、后续审计时间1、一般情况下,当审计项目结束后,内部审计人员应给被审计单位留一段合理的时间期限,以便被审单位有充裕的时间进行纠正措施,审计人员在合理的期限之后,或与被审单位商定时间后进行后续审计。2、在安排后续审计时,如果以知被审单位已经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审计发现的问题已经得到了必要的处理30、,出于节约资源的考虑,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可以不进行后续审计,而是在下一次审计工作时再对这一问题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但是在执行这一规定时,应该考虑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程度,如果存在的问题性质严重,影响重大,内部审计人员仍应及时进行后续审计,以保证不会对企业的利益造成损害。六、报告后续审计结果,在执行后续审计后,应向公司领导和被审计单位提交后续审计报告,以对审计单位所采取的纠正措施作出恰当的评价。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责任 审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单位行政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客观评价行政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和经营绩效,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完善31、考核制度、保障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依据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级独立核算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负责人,是指经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聘任的直属矿(厂),其它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以及虽非财务独立核算但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审计的单位的行政正职(含牵头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应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32、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第五条领导干部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以下行为应负有的责任: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集团公司和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规定的;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3、失职、渎职的;4、其他直接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六条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第七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一) 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或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二)33、 行政负责人任期内调离、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三) 企业改制、改组、合并分离、出卖、拍卖、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 (四) 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情况时。 (五)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六)其他需要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事项。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一) 任职期间企业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二) 任职期间企业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三) 任职期间本单位国有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性;(四) 任职期间对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五) 任职期间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34、司规章制度以及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六) 任职期间本单位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 (七) 领导干部个人收益、分配所得和借用、使用、归还单位财产、个人遵守经营活动、财务收支等有关的廉政规定情况;(八)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九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要求和党委的意见,由组织人事部门,向审计部门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的书面委托通知,审计部门依法实施审计。书面委托通知应明确审计的对象、任职时间等,并附与审计有关的材料。第十条 审计部门实施审计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开展审计,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35、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公司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干涉。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在实施现场审计7日前向被审单位及负责人下达审计通知书,被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按要求做好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如实、及时地提供如下资料:(一) 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包括的内容:1、被审单位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及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任期内企业变动情况);2、任期内主要工作业绩(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资产管理情况、对外投资、内部管理等);3、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情况;4、任期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各种决策失误、内控制度失控等问题),分清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5、对本部门及相关单位今后应进一步36、加强管理的意见与建议。 (二)任期内各年度的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以及与审计有关的会计资料,并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 (三)经济责任指标完成情况(书面材料). (四) 任期内各年度财产清查、盘点、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五) 本单位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和神华集团有关规定以及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情况,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制定、完善及其执行情况。 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以下经济责任:(一) 对本单位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投资效益差负有的责任。(二)对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未完成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负有的责任。(三)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乌海能源有限37、责任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问题负有的责任。(四)对行政负责人个人侵占、损害、挥霍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和所在单位资产及以权谋私,设置“小金库”、行贿受贿、贪污挪用本单位资金等问题负有的责任。 (五) 对行政负责人个人及本单位的其他违纪违规问题负有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完成现场审计后,应在10日内向审计部门负责人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部负责人审阅审计报后,报送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主管领导,报送之前应先征求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 审计部门根据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领导批准的审计报告,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认为需要依照法规给予处理处罚的,38、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同时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做出客观评价,向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主管领导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被审计的行政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审计部门要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中,认为需要给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提出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或单位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若存在以下行为,应受到相应处罚:(一) 拒绝、阻碍经济责任审计,或拒绝、拖延提供相39、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二) 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资料的;(三) 打击报复或者陷害检举人、证明人、资料提供人和审计人员的。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对领导干部任免、奖罚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在未经经济责任审计之前不得办理离任手续,不得解除其经济责任,不得兑现相关奖金等。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与行政或纪律处分。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监督或审40、计调查活动直接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凭证、图表、笔录的原件及复制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兼职人员对审计档案进行管理。第四条 档案立卷实行“谁审计,谁立卷”、“按项目立卷”、“边审计,边整理”,“审结卷成”的原则。第五条 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原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第六条 审计档案的具体内容按照“结论在前、证据在后”的方法排列。 (一)结论性文件材料,按照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1、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 2、被审单41、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报告;3、审计报告交换意见书及有关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或会议纪要摘录;4、单位领导对审计项目的指示、委托审计书、申请审计书、授权审计书以及群众举报信等。(二)证明性文件材料,按其所证明的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对应的顺序排列:1、 审计通知书;2、 项目审计工作方案; 3、审计汇总工作底稿,证实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汇总文字或表格及复印件; 4、工作底稿(证实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原始凭证,审计工作记录及调查证明材料)。 第七条 审计项目一经实施,项目分工负责人应及时收集本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时,审计项目责任人应对本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42、立卷的原则进行组卷,经主审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 第八条 审计案卷编目装订后,交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按照审计项目性质归类统一管理。第九条 审计案卷的电子版归档资料,由主审负责人负责整理,在审计项目纸质案卷归档后同时交档案兼职管理员在专职计算机上保管。 第十条 审计档案的密级及其保密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标识。 第十一条 借阅审计档案,一般应限定在单位内部并进行登记。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单位的或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应经本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第十二条 审计档案于两年后移交单位档案室。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工作流程图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计划下达审43、计通知书临时下达审计项目集团审计项目服从集团安排召开审前工作会议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实施审计,分组收集审计资料,分析审计资料确定审计重点,收集审计证据制作审计工作底稿。汇总分析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审核审计报告初稿并形成征询意见稿审核后同被审单位交换意见提出正式审计报告提交董事长、总经理签署审阅意见内部整改以文件形式签发以公示的形式公开发报执行内部审计底稿管理 办法提出反馈意见提出复核意见否 下达审计通报审计落实整改情况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 项目质量控制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降低审计风险,规范审计程序,根据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44、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质量控制,是审计部为保证审计项目质量符合独立审计的原则而制定的相关政策和程序。第三条 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实行分级负责制,即:审计组成员对审计项目组组长或审计项目主审负责;审计项目组组长对审计项目负责人负责;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部门负责人负责。第四条 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项目可分为审计立项、审前调查、审计方案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和审计档案六个环节。这六个环节组成了审计项目质量保证体系。 第五条 审计项目立项。审计项目立项要结合企业的特点和实际,围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在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以及事关改制、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立项和编45、制计划。 第六条 审前调查。在编制审计方案前,根据项目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机构设置、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经营情况、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等进行审前调查,并分析被审计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线索,从而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审计方案。 第七条 编制审计方案。方案编制要做到责任明确,突出重点、要注重效率和效果、注重防范审计风险、注重审计成本和审计工作量。 第八条 编制规范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要以书面记录为工作方式进行登记、记录审计过程中的相关事项,按规范的格式编制,职责、分工要明确,记录清晰、结论准确、内容完整。 尤其是项目组长和审计项目负责人46、,对审计工作底稿要加强复核,应做到及时、全面的审查,早发现问题早纠正,避免重复劳动,浪费人力资源,增大审计成本。 第九条 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必须是审计依据充分,被审单位基本情况清晰,审计评价客观公正,存在问题定性准确,审计意见和建议要切合实际。另外要加强对审计征求意见稿的质量控制,充分尊重被审单位或个人的意见,尊重客观事实,尽量避免由于征求意见时与被审单位或个人对个别问题的不同看法而引起的争议。 第十条 实施审计结束后,主审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的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起草审计报告初稿,并交审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复核。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接到审计报告初稿后,按照“审计复核工作规定”进47、行审理,经审计部部长审阅后,提交复核意见,由审计组与被审单位交换意见。第十二条 交换意见结束后,项目主审应将审计报告、被审单位意见,报审计项目负责人复核,经审计部长阅后,上报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主管领导。第十三条 项目主审根据各项审理结果,起草审计意见书,出具审计报告,由董事长(总经理)审核签发,交被审单位执行。同时审计小组负责对审计决定及审计意见的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复印件交审计项目负责人备案。第十四条 做好审计档案工作。档案按“谁审计、谁立卷”遵循“结论在前、证据在后”的原则进行整理,并由专人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项目主审负责,随时向主审汇报工作进度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所有事项负48、责。第十六条 项目主审对审计部长负责,随时向部长汇报工作进度情况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审计文书的规范操作负责,对审计人员的审计事项进行监督并向部长提出建议。第十七条 审计部长对董事长(总经理)负责,汇报审计工作情况和重要事项及有关领导交办事项。对审计质量、审计执法的规范性负责。第十八条 为提高审计质量,讲求效率,需进行时间控制。(一) 无论是年度工作计划项目,还是公司领导交办的工作,都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完成,以讲求效率,更好地做好经济监督与服务。 (二)一般小项目10日左右出具审计意见书的报告。(三)中等项目20日左右出具审计意见书及报告。(四)特殊项目30日左右出具审计意见书及报告。(五)由于49、超出其权限范围,不能按时完成审计项目的,向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提出书面请求,以避免审计工作较长而影响公司整体工作的开展。第十九条 为保证内审人员随时掌握与更新其职责应具备的知识及技能,并不断提高熟练程度,实行审计人员素质控制,即:建立严格的聘用制度,保证聘用的审计人员都能胜任自己的工作,建立严格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建立严格的晋升制度。第二十条 为严格审计质量,对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项目负责人、审计组长、审计组成员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成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承担责任:(一)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50、(二)未执行审计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或发现的问题严重失实;(三)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如实反映;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审计组组长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承担责任:(一)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严重失实的;(三)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不如实反映,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承担责任:(一) 审计出的重大问题,在审计报告中未予充分反映或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二)问题定性和引用的法规政策及总部规章制度不准确,处理处罚不当引起法律纠纷的。第二十四条51、 本办法由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解释。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 承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审计监督,维护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增强守法意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规定与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有关审计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审计承诺实行双向承诺,即公司派出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承诺;被审计单位向公司派出审计组承诺。第三条 下达审计通知书时,审计组应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定,严格依法审计。二、办理审计事项时,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职业谨慎,并严格按照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开展工作。三、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52、的,应当回避。四、对在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职责。五、实施审计期间,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审计负责人和项目主审必须在承诺书签字。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按照公司派出审计组承诺书内容对审计人员进行监督,对审计人员违反承诺书内容的行为,可向公司投诉。纪检监察负责受理被审计单位的投诉,按规定的程序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被审计单位。第五条 在审计人员开始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的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以及财务主管人员应当按照下列内容进行承诺:一、向审计组提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合法。二、有无“账外账”和“帐外资产(资金)”53、,有无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资料的行为。三、在财务、会计管理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活动中,有无重大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四、向审计组提供“未决诉讼”、“抵押借款”、“资产参股”、“银行账户”以及为相关单位提供担保等有关资料。五、依法配合审计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以及财务主管人员应当在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上签章。未签章的视为拒绝承诺。未对承诺内容作全部承诺的视为部分承诺。第七条 对于拒绝承诺的被审单位,公司内控审计部在审计报告中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承诺的行为和原因进行单独评价。凡无正当理由拒绝承诺以及进行虚假承诺的被审计单位,公司将对审计查出的相关问题,从严予以处理处罚。第八条 审计承诺书由公司内控审计部统一制发。经承诺的审计承诺书归入审计项目档案。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