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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手册169页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手册16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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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地** 编号:1277450 2024-12-16 164页 459KB
1、传染病诊断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手册XX卫生局XX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前 言传染病报告,是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生在执业过程中根据国家传染病诊断标准和病例定义,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完成传染病信息报告的过程。传染病报告是十分重要的疫情监测方法,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要基础。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可长期观察与追踪疫情变化趋势,解读疫情变化,提出疫情预警与预测,同时评估防治效果。通过对我市医疗机构多次的督导检查和调研发现,我市各级医疗机构医生在传染病诊断、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及标准掌握方面仍存在问题。如:传染病方面,医疗机构疫情管理人员对传染病报告管理考核内容掌握不够,导致2、不能正确指导院内医生开展传染病诊断与报告;大部分临床医生对传染病诊断标准与报告要求知识掌握不够,不能正确填写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本传染病报告卡等医疗文书,部分医疗机构仍存在传染病漏诊、漏报、过度诊断、重复报告等现象,导致疫情报告数据质量不高,从而直接影响对疫情形势的正确判断与决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方面,医疗机构疫情管理人员对报告范围、报告标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等知识掌握不够。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临床医生诊断传染病的水平和能力,规范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我局组织编写了本工作手册,作为全市医疗机构和临床医生开展传染病诊断与报告的指南,请广大临床医生和医疗机构管理人员认真学习,熟3、练掌握,并在临床工作中严格执行。本工作手册为内部资料,请勿外传。目 录第一部分 传染病报告管理第一章 传染病报告与审核质量评价统计规则2一、报告与审核时限要求分类2二、系统卡片修改/订正、审核规则说明2三、系统中及时性报告与审核统计规则3第二章 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填写规范9一、传染病报告卡填写注意事项9二、门诊/出入院日志填写注意事项9第三章 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管理考核标准10一、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部分11二、相关培训部分15三、传染病报告质量部分16第四章 常见传染病诊断、报告要点注意事项21乙肝21梅毒21流行性感冒22其它感染性腹泻病22第五章 性病诊断标准要点与报告要求23一、报告病种4、23二、报告病例标准23三、诊断标准要点与报告要求23第六章 法定传染病诊断标准49鼠疫(WS 279-2008)49霍乱(WS 289-2008)51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WS 286-2008)52脊髓灰质炎(WS 294-2008)57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WS 284-2008)59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WS 293-2008)62甲型病毒性肝炎(WS 298-2008)69乙型病毒性肝炎(WS 299-2008)70丙型病毒性肝炎(WS 213-2008)73丁型病毒性肝炎(WS 300-2008)76戊型病毒性肝炎(WS 301-2008)79麻疹(WS 296-2008)80流行5、性出血热(WS 278-2008)82狂犬病(WS 281-2008)84流行性乙型脑炎(WS 214-2008)85登革热(WS 216-2008)87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WS 287-2008)89肺结核(WS 288-2008)92伤寒和副伤寒(WS 280-2008)97流行性脑脊髓膜炎(WS 295-2008)98百日咳(WS 274-2008)101白喉(WS 275-2008)102新生儿破伤风(WS 272-2008)104猩红热(WS 282-2008)105布鲁氏菌病(WS 269-2007)107淋病(WS 268-2007)108梅毒(WS 273-2007)111钩6、端螺旋体病(WS 290-2008)116血吸虫病(WS 261-2006)118疟疾(WS 259-2006)119流行性感冒 (WS 285-2008)120流行性腮腺炎 (WS 270-2007)122风疹 (WS 297-2008)124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WS 217-2008)126麻风病 (WS 291-2008)127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 (WS 215-2008)130黑热病 (WS 258-2006)133包虫病(WS 257-2006)134丝虫病(WS 2602006)135感染性腹泻(WS 271-2007)137手足口病(2009 版)138人感染H7N9禽流感17、40埃博拉出血热143第二部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第一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及标准146一、传染病146二、食物中毒148三、职业中毒148四、其他中毒148五、环境因素事件148六、意外辐射照射事件148七、传染病菌、毒种丢失148八、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149九、医源性感染事件149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149第二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内涵的释义(试行)150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150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151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153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155五、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事件分级157第一部分 传染病8、报告管理第一章 传染病报告与审核质量评价统计规则一、报告与审核时限要求分类根据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卫计委对部分传染病的报告管理要求(相关文件见附录),将系统中病例报告、审核的时限要求进行分类:1. 类:2 小时内报告,2 小时内县市省三级审核:甲类及按甲类管理法定传染病鼠疫、霍乱、肺炭疽、非典、脊灰,病例分类为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2. 类:24 小时内报告,24 小时内县级审核:2.1、其他乙丙类法定传染病,病例分类为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2.2、霍乱、脊灰,病例分类为病原携带者;2.3、艾滋病,病例分类为病原携带者(系统报告时病种为HIV,病例分类为9、实验室确诊或阳性检测);3. 类:报告、审核无时限要求:类和II类之外的其它病例,包括:3.1 法定传染病,其他病例分类或分型,如乙肝病原携带者;3.2 其它传染病,所有病例分类;3.3 其他疾病,所有病例分类;二、系统卡片修改/订正、审核规则说明根据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对报告数据管理等相关要求对系统中卡片的修改/订正、审核要求分解如下:1. 原始卡与订正卡:医院对未审核卡进行任何信息修改仍保持卡片状态不变,对已审核卡(包括已终审卡和三级审核的未终审卡)进行订正则变为订正卡;CDC 对卡片的任何信息修改或订正均变为订正卡(此CDC 指对医院录入的原始卡片有修改、审核权限的其他本级用户)。2.10、 订正用户和订正报告时间:“订正卡”均需记录或更新订正用户,其中诊断变更(病种或病例分类的变更,包括炭疽、病毒性肝炎、梅毒、疟疾、肺结核分型变更)的修改/订正则记录或更新订正报告时间;注:“订正卡”诊断变更则在卡片修改/订正页面清空原有卡片的诊断时间,以强制要求更新病例诊断的诊断时间(临床诊断与实验室确诊的病例分类变更除外);原始卡的诊断时间将记录为“订正前诊断时间”;3. 诊断变更重新审核:“订正卡”进行诊断变更(病种或病例分类的变更,包括病毒性肝炎分型变更,但临床诊断与实验室确诊的病例分类变更除外,炭疽、梅毒、疟疾、肺结核分型变更除外)的修改/订正需重新审核;注:“订正卡”诊断变更需要重新11、审核则清空原有卡片的所有审核时间,不需要重新审核则保持原有卡片审核时间不变;有审核权限的本级用户报告卡片即审核,修改/订正卡片即审核,需重新审核时则直接更新审核时间而不需再进行审核操作;原始卡的终审时间将记录为“订正前审核时间”。4. 订正前病名、订正前诊断时间和订正前审核时间:即原始卡的病种、诊断时间和终审时间,诊断变更(病种或病例分类的变更,包括炭疽、病毒性肝炎、梅毒、疟疾、肺结核分型变更)的订正卡记录订正前诊断时间和订正前审核时间,病种变更则记录订正前病名。多次诊断变更的订正卡其原始卡信息不变,即订正前病名、订正前诊断时间和订正前审核时间均不变。注:CDC 修改/订正未终审的原始卡,卡片12、变为订正卡,而原始卡没有终审时间,则CDC其修改/订正操作的系统时间为原始卡的终审时间。三、系统中及时性报告与审核统计规则1. 卡片范围:卡片录入时间为本年度;2. 卡片状态:所有卡片状态,包含未审核卡、县级已审、市级已审、已终审卡、已删除卡;3. 计算时间点:月报、季报为次月2 日零点;4. 地区统计:按报告地区进行统计,即卡片信息中“报告单位地区编码”;5. 统计结果各项指标说明:5.1 诊断到报告及时性分析:5.1.1. 报告卡数:本期报告卡片总数,包括原始报告和订正报告;按卡片的报告单位进行统计;A本期录入的有报告时限要求( 类和 类)的法定传染病原始卡片数;B本年录入、在本期有诊断变13、更,且与原始卡相比时限要求提高(即 类、类变为类或者 类变为类)的订正卡片数;5.1.2 平均间隔(小时):所有报告卡诊断到报告时间间隔的中位数,单位为小时;A原始卡报告时间间隔:录入时间-诊断时间(订正前诊断时间);B订正卡订正报告时间间隔:订正报告时间-诊断时间;5.1.3 及时报告数:报告卡数-未及时报告数;5.1.4 未及时报告数:根据病名和病例分类,诊断到报告时间间隔未达到时限要求的卡数。5.1.5 未及时报告率:(未及时报告数/报告卡数)*100%。5.2 报告到审核及时性分析:5.2.1. 审核卡数:本期报告和订正卡片中,由CDC 进行审核的卡片数;按卡片的报告单位进行统计;A本14、期录入的有报告时限要求的原始卡,经 CDC 审核的法定传染病原始卡片数;B本年录入、在本期有诊断变更,且 CDC 重新审核的订正卡片数;5.2.2 平均间隔(分钟):所有审核卡报告到审核时间间隔的中位数,单位为分钟;A原始卡审核时间间隔:订正终审时间(订正前审核时间)-录入时间;B订正卡订正审核时间间隔:订正终审时间-订正报告时间;注:未终审而删除卡片没有订正终审时间则用删除时间、统计时仍未终审的卡片则用计算时间点作为订正终审时间;5.2.3 及时审核数:审核卡数-未及时审核数;5.2.4 未及时审核数:根据病名和病例分类,报告到审核时间间隔未达到时限要求的卡数。5.2.5 未及时审核率:(未15、及时审核数/审核卡数)*100%。附录及时报告和及时审核要求相关文件(一)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卫办疾控发200692号)1. 传染病信息报告的病种:法定传染病和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法定传染病(1)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2) 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3) 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16、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4) 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2. 传染病信息报告的病例分类与分型传染病报告病例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病原携带者和阳性检测结果五类。其中,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包括霍乱、脊髓灰质炎、艾滋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阳性检测结果仅限采供血机构填写。炭疽、病毒性肝炎、梅毒、疟疾、肺结核分型报告:炭疽分为肺炭疽、皮肤炭疽和未分型三类;病毒性肝炎分为甲型、乙型、丙型、戊型和未分型五类;梅毒分为一期、二期、三期、17、胎传、隐性五类;疟疾分为间日疟、恶性疟和未分型三类;肺结核分为涂阳、仅培阳、菌阴和未痰检四类;3. 传染病信息报告时限: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 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 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 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 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18、;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 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4. 报告数据管理4.1 审核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管理人员每日上网对辖区内报告的传染病信息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报告信息及时反馈报告单位或向报告人核实。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日进行报告信息审核时,对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以及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的报告信息,应立即调查核实,于2 小时内通过网络对报告信息进行确认,对误报、重报信息应及时删除。对于其他传染病报告卡,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核对无误后,于24 小时内通过网络对报告信息确认。4.2 订正19、在同一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报告病例诊断变更、已报告病例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由该医疗卫生机构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并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二)卫生部关于将手足口病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的通知(卫发明电200830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为加强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经研究,决定将手足口病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见卫生部网站)中规定的病例判定标准进行病例的诊断。发现手足口病患者时,要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中“其他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一20、栏中填报该病,实行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应于24 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未实行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应于24 小时之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三)甲型H1N1 流感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的公告(卫生部2009 年第8 号公告)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部分法定传染病病种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生疾控发201328 号)将人感染 H7N9 禽流感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将甲型H1N1 流感从乙类调整为丙类,并纳入现有流行性感冒进行管理;解除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第二章 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填写规范一、传染病报告卡填写注意事项1、14岁以下儿童必须填写家长姓名。2、病人现住址21、填写中农村病人需填写到组,城镇病人需填写到门牌号。3、职业需按传染病报告卡中职业种类填写,其中“散居儿童”代表未就读幼儿园儿童,“幼托儿童”代表在幼儿园上学儿童,“学生”代表小学、中学、大学就读人员,“家务及待业”代表没有工作人员。职业类别中无“居民”。4、病例分类中只能在疑似、临床、实验室、病原携带、阳性检测结果中选择一个诊断级别,阳性检测结果只有血站能选择。只有乙肝、丙肝和血吸虫三个病种才填写急性或慢性,其余所有病种不填。5、初次报告传染病卡不用在“订正病名”栏填写病名。6、每张传染病报告卡只能填写一种传染病。7、乙肝、梅毒需填写相应副卡。8、带“*”的项目为必填项,须全部填写完整。9、填22、写传染病报告卡时须字迹工整,不能有涂改。10、职业为“学生”、“幼托儿童”时,须填写就读学校及班级;职业为“工人”时,需填写工厂名称。二、门诊/出入院日志填写注意事项1、所有项目均需完整、准确填写,不能以“星号”、“省略号”等代替,如“*”、“”。2、“发病日期”需填写为日期,不能以“年”、“ 月”等代替,如“5年”、“3月”。3、职业为“学生”、“幼托儿童”时,须填写就读学校及班级;职业为“工人”时,须填写工厂名称。第三章 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管理考核标准各级医疗机构督导检查用表单位名称: 市(州) 县(区) 医院(乡镇卫生院) 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分值评审要点和方法扣分理由得分1.传染病报告管理23、工作(45分)1.1门诊日志设置及规范使用情况(门诊日志至少要包括:就诊日期、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现住址、病名/初步诊断、发病日期、初诊或复诊等9项)18医院提供检查日期一年前的内科、感(传)染科、儿科、急诊科、肠道门诊、发热门诊等科室(乡镇卫生院可不限定科室)的完整门诊日志,若为电子门诊日志则应导出一年前所有的门诊日志,3分;在上述科室随机抽取一个诊室一年的门诊日志,具有连续性,3分;随机抽取3个科室,每个科室各10份,共30份门诊日志,检查登记完整率、准确率和门诊日志符合率,项目齐全,3分,缺一项扣1分;登记完整率90%,3分;准确率90%,3分;门诊日志使用符合率90%,3分1.2出24、入院登记本设置及规范使用情况(出入院登记至少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现住址、入院日期、入院诊断、出院日期、出院诊断、转归情况等10项)4查看相关科室出入院登记各10份,共30份,计算登记完整率、准确率。评分方法:项目齐全2分,缺一项扣1分;登记完整率90%, 1分;准确率90%,1分1.3 检验部门登记及反馈机制(检验科登记本至少要包括送检科室或医生、病人姓名、检验结果、检验日期4项)4查看门诊和住院部检验科登记本:项目齐全1分,不全0分,查看10份记录,登记完整1分,不完整0分;检查反馈机制:随机抽取登记本中2例阳性检查结果,与门诊日志或出入院登记本核对,有进行网络报告,2分,漏报1例扣25、1分1.4 影像部门登记及反馈机制(登记本至少包括开单科室、检查日期、病人姓名、检查结果4项)4查看影像部门登记本:项目齐全1分,不全0分,查看10份记录,登记完整1分,不完整0分;检查反馈机制:查看登记本中2例阳性检查结果,与门诊日志或出入院登记本核对,确诊病例有进行网络报告,2分,漏报1例扣1分1.5 传染病与异常信息报告流程3查看文件与记录:有院内自行制定的纸质文件流程,1分;有记录,2分1.6 传染病报告管理院内自查机制5查看文件与记录:有自查制度(规定自查频次、自查内容、奖惩措施应用等内容),2分;每月均有自查记录,2分,缺1月扣1分,扣完为止;能够发现存在的问题,1分1.7 院内自26、查结果应用5查看文件与记录:有通报,2分;有奖惩,2分;对存在的问题能够及时整改,1分1.8 网络直报专职人员、设备2现场查看:有网络直报专职人员、专用计算机、疫情专用电话、打印机,可以宽带上网,共2分,缺1项扣0.5分,扣完为止2.相关培训(10分)2.1 近一年有无对新入院医生、进修生、实习生等相关人员开展传染病报告相关知识培训5查看课件、签到册、测试成绩: 有培训课件,2分; 有签到册,2分;有测试成绩,1分2.2 近一年有无定期或实时开展对全院医生进行传染病报告相关知识培训5查看课件、签到册、测试成绩: 有培训课件,2分; 有签到册,2分;有测试成绩,1分 3. 传染病报告质量(45分27、)3.1 报告率:查出传染病( )例,网络报告( )例,报告率( )%;其中门诊:查出传染病( )例,网络报告( )例,住院部:查出传染病( )例,网络报告( )例20查阅近一年内科、感(传)染科、儿科、急诊科、肠道门诊、发热门诊及住院部的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本,查出法定传染病20例(县级及以上医院)/5例(乡镇卫生院),病种优先抽查急性传染病,若例数不够补充肺结核、乙肝、丙肝病例,检查报告率和及时报告率,评分方法:漏报一例扣3分/6分,扣完为止3.2 及时报告率:及时报告( ),及时报告率( )%10随机抽取10份(县级及以上医院)/5份(乡镇卫生院)卡片,核实其网络直报系统录入时间,计算及28、时性,评分标准:未及时报告1例扣2分/4分3.3纸质报告卡填写完整率:填写完整卡片( ),完整率( )%5随机抽取10份(县级及以上医院)/5份(乡镇卫生院)卡片,核实纸质报告卡填写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纸质卡片与网络直报信息的一致性。评分方法:完整性得分=完整率*5/100;准确性得分=准确率*5/100;一致性得分=一致率*5/1003.4纸质报告卡填写准确率:填写准确卡片( ),准确率( )%53.3 纸质报卡与网络报卡信息一致率:一致卡片( ),一致率( )%5注:此表在市州评分中占30%的权重 被检查单位领导: 检查人: 检查时间:一、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部分1.1门诊日志设置及使用29、情况指标解释: (1)门诊日志项目设置:至少包括就诊日期、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现住址、病名/初步诊断、发病日期、初诊或复诊等9项。 (2)使用规范: 连续、完整、准确、使用符合。即每一例门诊就诊病人均要登记于门诊日志上,每一条登记填写完整、准确。登记中有逻辑错误或填写不规范记为不准确(职业填写规范及分类见传染病报告卡)。工作要求:(1)项目设置齐全、登记连续、完整、准确,不得漏登。 (2)对所有科室的门诊日志,要求项目齐全,登记完整、准确,无漏登。完整率、准确率的计算见下。使用符合率计算方法:随机选择一个日期,抽取三个科室各一名医生的门诊日志,与该三位医生相同时段的挂号数(处方签或新农合登30、记数)进行核对,计算门诊日志使用符合率。 1.2出入院登记本设置及规范使用情况指标解释:出入院登记本的项目设置至少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现住址、入院日期、入院诊断、出院日期、出院诊断、转归情况等10项,登记完整、准确、使用符合同门诊日志的要求。工作要求:同门诊日志的要求。1.3检验部门登记及反馈机制指标解释:(1)检验登记本项目设置:至少包括送检科室或医生、病人姓名、检验结果、检验日期等4项。(2)登记完整:上述项目均登记完整,不得漏登和登记不全。(3)反馈机制健全:检验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临床医生,同时做好记录,对与传染病有关的阳性结果要做好标记,临床医生要对诊断综合判断后诊断为传染病、符31、合上报条件的进行网络报告,不得漏报。工作要求:(1)项目齐全,登记完整。(2)检查反馈机制:查看检验科是否将传染病阳性结果及时反馈至开单医生处,同时抽查2例阳性结果信息与临床医生门诊日志或出入院日志核对,查看临床医生对结果的临床判断处置。1.4影像部门登记及反馈机制指标解释:(1)影像部门项目设置:登记本至少包括开单科室、检查日期、病人姓名、检查结果等4项。(2)登记完整:上述项目均登记完整,不得漏登和登记不全。(3)反馈机制:检验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临床医生,同时做好记录,对与传染病有关的阳性结果要做好标记,临床医生要对诊断综合判断后诊断为传染病、符合上报条件的进行网络报告,不得漏报。工作要求:32、(1)项目齐全,登记完整,不得漏登。(2)检查反馈机制:查看检验科是否将传染病阳性结果反馈至开单医生处,同时抽查2例阳性结果信息与临床医生门诊日志或出入院日志核对,查看临床医生对结果的临床判断处置。1.5传染病与异常信息报告流程指标解释:(1)有院内自行制定的关于传染病与异常信息报告流程的文件。(2)记录:对院内的传染病与异常信息有专门的记录本并有相关记录。工作要求:医院要根据国家传染病与异常信息报告流程,制定适合本院实际的传染病与异常信息报告流程图,并配备有专用的传染病与异常信息登记本。对院内发生的疑似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及其他异常信息等做好实时记录。记录要求能简单明了的叙述异常信33、息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群、事件经过、上报情况、处理措施和最终结果。1.6传染病院内自查指标解释:(1)院内制定了传染病报告管理的自查制度,制度中明确规定自查频次、自查项目、奖惩措施等内容。(2)每月开展1次自查,并对自查情况做以记录。(3)自查内容包括“医疗机构督导检查用表”中所有项目。(4)自查能够发现传染病报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工作要求:(1)有自查制度,且制度中明确规定了自查频次、自查项目、奖惩措施等内容。 (2)自查内容:检查本月所有门诊登记本和出入院登记本的项目设置是否齐全、登记是否连续、完整、准确,有无漏登、传染病有无漏报和迟报。检查本月检验部门和影像部门登记本的项目设置是否齐全、34、登记是否完整,有无反馈和漏登。检查有无反馈的方法:查看登记本上本月的所有阳性检查结果,与门诊或出入院登记本核对,对诊断为传染病的病例要查看是否填传染病报告卡和网络报告。检查本月对院内的传染病与异常信息是否登记。检查上月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无通报、奖惩是否到位、整改情况。检查网络直报的专用计算机、疫情专用电话、打印机是否能正常运行,网络是否通畅,如存在问题,立即向领导反映修理或更换过于陈旧或运行太慢的设备。查看有无于上岗前对新入院医生、进修生、实习生等相关人员开展传染病相关知识培训,有无对全院医生定期开展传染病相关知识培训(每年至少2次)。检查所有传染病卡片的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卡片与门诊日志或出35、入院登记本、大疫情网上报卡是否一致,是否迟报和漏报。(3)自查记录每月1次,记录要能反映所查项目及每一项目中存在的问题,杜绝流于形式的自查。1.7院内自查结果应用指标解释:(1)通报:对自查结果尤其是发现的问题和优点及时通报。(2)奖惩: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明确的惩罚、优点予以实质性的奖励,并落实到位。(3)整改: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并对整改情况查验,直至合格为止。工作要求:自查后对从中发现的问题和优点及时通报,通报中点名做得较好和不好的医生及对应的赏罚措施,要求奖罚明确有力、尽快落实。同时,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做出整改、直至查验合格。对于存在问题长期未整改的医生要加大处罚力度36、。1.8网络直报人员、设备指标解释:有网络直报的专职人员、专用计算机、疫情专用电话、打印机、可宽带上网。工作要求:(1)专职人员:传染病报告管理的专职人员是整个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管理的核心,医疗机构应配备有足够精力管理传染病、经过专业培训、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来管理传染病。(2)专用设备;网络直报所需的专用计算机、疫情专用电话、打印机、畅通的网络等是确保传染病能及时准确上报的必备条件,各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淘汰运行缓慢和老旧的设备,配备安全畅通的专用设备。二、相关培训部分2.1新进人员培训指标解释:(1)新进人员培训:对新入院医生、进修生、实习生等相关人员开展上岗前传染病报告相关知识的培训。(237、)培训资料齐全:培训课件、签到册、测试成绩齐全。工作要求:新入院医生、进修生、实习生等相关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开展关于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诊断标准、最新传染病报告规则等知识的培训,培训后经测试合格才能上岗。医疗机构要保留每次培训的课件、签到册、试卷及测试成绩。另外,对上述人员的培训必须在其上岗前完成,严禁凑成一批再培训。2.2全院培训指标解释:(1)全院医生培训:定期对全院所有医生开展传染病报告相关知识的培训。(2)培训资料齐全:培训课件、签到册、测试成绩齐全。工作要求:定期对全院所有医生开展关于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诊断标准、最新传染病报告规则等知识的培训,确保每一位医生都能明掌握最新的传染病诊断标38、准、传染病报告的最新要求和报告规则。每年至少开展2次培训。同时,医疗机构要保留每次培训的课件、签到册、试卷及测试成绩。三、传染病报告质量部分3.1报告率指标解释:传染病报告率:所有门诊登记、出入院登记中诊断为传染病的、符合报告条件的均要进行网络报告,不得漏报,即报告率达100%。工作要求:所有门诊登记、出入院登记中诊断为传染病的、符合报告条件的均要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同时进行网络报告,不得漏报。3.2及时率指标解释:所有门诊登记、出入院登记中诊断为传染病、符合上报条件的均要于诊断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不得迟报,即及时报告率达100%。工作要求:所有门诊登记、出入院登记中诊断为传染病、符合上报39、条件的均要于诊断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不得迟报。3.3卡片填写完整率指标解释:所有传染病卡片填写完整,不得漏项和缺项,即完整率达100%。工作要求:所有传染病卡片填写完整,不得漏项和缺项。传染病卡片的填写要求为:报卡类别、姓名(若为幼托儿童/学生应填家长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若出生年月不详填实足年龄,同时勾选年龄单位)、工作单位(工人及有工作单位的、学生及幼托儿童必须填至所在班级,无工作单位不填)、病人属于、现住址(必须填至乡镇,不能填写不详县或不详乡镇)、患者职业、病例分类(只能选其中一项)、急慢性(乙肝、丙肝、血吸虫必填,其余疾病不填)、发病日期、诊断日期(详细到小时)、死亡日期(只40、因本病死亡才填)、病种、填卡日期等项目需填写完整。若为乙肝和梅毒需填写附卡。若在同一医疗机构内发生了诊断变更,还需填写订正卡片,订正卡片的报卡类别应为订正报卡、诊断时间应为对此疾病重新下诊断的时间、填卡时间应为填写订正卡的时间、病名应填于订正病名栏里,其余项目填写同初次报卡,并在国家大疫情网上进行订正报告。诊断变更:如下三种情况之一称为诊断变更。疾病分类的变更,如疑似变为临床或实验室(临床变为实验室不算)。疾病间分型的变更,如隐形梅毒变更为一期/二期/三期梅毒或一期/二期/三期梅毒间的变更,未痰检/菌(-)/涂(+)/仅培阳之间的变更。疾病病种的变更:如肺结核变更为结核性胸膜炎、其他疾病,麻疹41、变更为其他疾病、手足口病订正为水痘等。诊断变更,均需变更相应的诊断时间、填卡时间。3.4卡片填写准确率指标解释:所有传染病卡片中的所有项目填写准确,不得出现涂改的痕迹,即准确率达100%。工作要求:所有传染病卡片中的所有项目(参见完整率的工作要求)填写准确,不得出现涂改、多选或填写的位置不正确,卡片保持干净整洁。3.5一致率指标解释:所有传染病卡片中的信息与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国家大疫情网完全一致,即一致率达100%。工作要求:所有传染病卡片中的信息与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国家大疫情网完全一致。传染病院内自查通报模板X月X日,由XX、XX(参加人员)组成的院内自查组对XX(科室名称)等X(科42、室数量)个科室进行了传染病院内自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内容必须包括:查阅科室数(或医生数)、查阅登记病例数(就诊人次)、查出传染病数、报告传染病数、有无迟报、漏报现象等。(根据传染病管理工作自查记录表汇总数据归纳,其他内容自行添加)二、存在的问题内容大致包括: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本、检验和放射登记本项目设置、登记情况(完整性、准确性、使用符合率),传染病报告卡填写情况(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其他内容自行添加)三、奖惩情况根据各医院院内奖惩制度要求进行,但需明确到具体人员和措施。四、工作建议具体措施根据存在问题添加。(单位) 年 月 日年 月 传染病管理43、工作自查记录表科室就诊人次门诊、出入院登记使用情况查出传染病例数传染病报告例数漏报例数漏报原因及时报告数迟报原因传染病报告卡填写整改意见整改反馈情况科室负责人签字合计检验科登记及异常结果反馈情况放射科登记及异常结果反馈情况分管领导: 检查人: 检查日期: 第四章 常见传染病诊断、报告要点注意事项乙肝1、乙肝携带的患者在临床诊断时必须诊断为“乙肝携带” ,“乙肝携带”病例可不进行网络报告。2、已经在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乙肝,并在持续接受治疗的病例可不进行网络报告,但临床医生必须在登记本上注明上次明确诊断的时间和诊断医院。3、复诊乙肝病例可不进行网络报告,但必须在登记本上注明是复诊。梅毒44、(一)、各期诊断基本条件 1、有临床表现梅毒(期、期、期):必须满足有相应临床表现+至少梅毒螺旋体血清学抗原实验阳性 2、无临床表现梅毒(隐性梅毒):必须满足有相应流行病学史+梅毒螺旋体和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实验阳性 (二)、诊断关键点隐性梅毒:无任何临床表现,既往无梅毒诊断与治疗史,梅毒血清学检查结果阳性。一期梅毒:必须有硬下疳的表现。二期梅毒:出现多形性皮损,病期在2年以内。三期梅毒:必须有晚期良性梅毒的临床表现,或神经梅毒的临床表现,或心血管梅毒的临床表现,且病期必须2年以上。胎传梅毒:检测用血液必须为婴儿血,而不是脐带血。如果新生儿梅毒患病状况当时不能得到明确,则需要进行随访,直至18个45、月。一般地,来自于母亲的梅毒特异性抗体和非特异抗体在出生6个月后逐渐消失,如果在出生后18个月患儿梅毒特异性抗体仍阳性,则可确诊为胎传梅毒。 (三)、不用网络报告的各型梅毒详见性病诊断标准要点与报告要求相应章节部分。流行性感冒诊断原则:如果在非流行季节仅根据临床表现,流感很难与其他病原体,尤其呼吸道病原体导致的疾病区别,对流感病例的确诊往往需要实验室的诊断依据。但在流感流行季节,当地一个单位或局部地区出现大量上呼吸道感染患者或医院门诊、急诊上呼吸道感染患者明显增加时,具备相应临床表现的可作为流感临床诊断病例。其它感染性腹泻病诊断原则:临床诊断应综合流行病学资料、临床表现和粪便常规检查等进行,未46、开展大便常规检测不得下相应诊断。第五章 性病诊断标准要点与报告要求一、报告病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发的全国性病监测方案(试行)(2007年),性病疫情报告病种为:梅毒、淋病、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和生殖器疱疹。 二、报告病例标准 性病报告病例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为最新诊断的性病病例,即首诊病例,第一次诊断的病例;亦即在本病程内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前,从未诊断过。 2、符合卫生部颁布的最新性病诊断标准。 开展性病病例报告应注意如下事项:性病病例必须做出诊断后才能报告;性病病例的诊断必须由具有性病诊断能力的医生进行诊断;责任报告人(47、首诊医生)如果不具有性病诊断能力,必须进行转诊或会诊,通过转诊或会诊明确诊断后,按规定要求与程序进行报告;对于既往已报告的复诊病例、复发病例、随访复查病例不报告,不符合诊断标准或尚未明确诊断的性病病例不报告。 三、诊断标准要点与报告要求 (一)梅毒根据卫生部卫生行业标准梅毒诊断标准(WS2732007)诊断与报告,分为一期、二期、三期、隐性和胎传梅毒。其中一期、二期、三期和隐性梅毒为后天梅毒,胎传梅毒(又称先天梅毒)为经母亲传播的梅毒。 执业医生对梅毒病例进行诊断时,不应笼统诊断为“梅毒”,应分期分类诊断;在进行门诊日志登记时,不应笼统登记为“梅毒”,应分期分类登记,即诊断和登记为一期、二期、48、三期、隐性或胎传梅毒。 后天梅毒分期分类诊断的划分是依据病期和临床表现特征,其分期方法与梅毒血清检测结果无关。梅毒血清检测结果为诊断的支持依据。胎传梅毒可出现类似二期、三期和隐性梅毒的表现,但不进行分期诊断。 各医疗机构应开展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和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有条件者应开展梅毒螺旋体暗视野显微镜检查、脑脊液检查、组织病理检查。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包括RPR、TRUST、USR、VDRL等;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包括TPPA、TPHA、ELISA、FTA-ABS、免疫印迹法(WB)、化学发光法、快速免疫层析法等。 1、一期梅毒 一期梅毒诊断条件: A病史:性接触史,或性伴感染49、史。 B临床表现特征:硬下疳。 C实验室检测: C1. 梅毒螺旋体暗视野显微镜检查:阳性。 C2. 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阳性。如感染梅毒螺旋体的时间不足,仍未产生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抗体,该试验可阴性,应于1-3月后复查。 C3. 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阳性。如感染梅毒螺旋体的时间不足,仍未产生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抗体,该试验可阴性,应于1-3月后复查。 一期梅毒诊断与报告病例分类: (1)确诊病例(实验室诊断病例): 符合诊断条件:ABC1C2C3。或符合诊断条件:BC1。或 符合诊断条件:BC2C3。或 符合诊断条件:BC3。 (2)疑似病例: 符合诊断条件:ABC2,无条件开展梅毒50、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无条件开展梅毒螺旋体暗视野显微镜检查。 符合诊断条件:ABC2,无条件开展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梅毒螺旋体暗视野显微镜检阴性。 符合诊断条件:BC2,无条件开展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无条件开展梅毒螺旋体暗视野显微镜检查。 一期梅毒诊断的关键点: 一期梅毒的诊断必须有硬下疳的表现。如果无硬下疳的表现,不能诊断为一期梅毒。 疑似病例中之一,不能选择两者,也不能选择临床诊断病例、病原携带者、阳性检测。传染病报告卡上的实验室诊断病例就是梅毒诊断标准中的确诊病例。 (3)在传染病报告卡上填报一期梅毒时,应在“乙类传染病”栏目中的“淋病、梅毒(期、期、期、胎传、隐性)”,“期”前面51、的“ ”中打“”。 (4)如果就诊病例生殖器部位有溃疡表现(疑似硬下疳),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阳性,而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阴性,此时,需要再次进行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或在不同试验室进行检测,以防技术性假阴性;或进行随访复诊,间隔一定时间(如1周4周)后再次检测。如果多次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阴性,或间隔一定时间开展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检测结果仍为阴性,在没有治疗的情况下,可排除梅毒感染。 关于一期梅毒病例报告,有以下情形应进行报告: (1)发病(出现硬下疳)后,就诊于本医疗机构首次被诊断的。 (2)发病(出现硬下疳)后,自行买药治疗或就诊于其它医疗机构但未被诊断,而首次在本医疗机构被诊52、断的。 (3)既往有梅毒病史,经规范治疗治愈者,本次就诊时明确有新的性接触史而再次感染,出现硬下疳的表现,在本医疗机构被诊断的。 (5)被诊断为生殖器部位外的一期梅毒,如口腔部位硬下疳、肛周硬下疳、乳房部位硬下疳等。 (6)发生在宫颈部位硬下疳的女性一期梅毒。 (7)有硬下疳的临床表现,但未开展暗视野显微镜检查,或暗视野显微镜检查结果阴性,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阳性,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由阴性转阳性的。 关于一期梅毒病例报告,有以下情形的病例不应报告: (1)发病后(出现硬下疳),在本医疗机构就诊前,已到其它医疗机构就诊并被诊断为一期梅毒。但对于患者到不报告性病疫情的医疗单位如私人诊所、民53、营医疗机构就诊应除外。 (2)已被诊断为一期梅毒,经过治疗后,进行复诊与随访检测的。 (3)一期梅毒跨年度复诊与随访检测的。 (4)无硬下疳临床表现者,不应诊断和报告为一期梅毒。 2、二期梅毒 二期梅毒诊断条件: A病史:性接触史,或性伴感染史,或输血史。 B临床表现特征:病期在2年以内。出现多形性皮损,如暗红斑、斑疹、斑丘疹、脱屑性斑丘疹、丘疹等;外阴及肛周扁平湿疣、湿丘疹;口腔黏膜斑,虫蚀样脱发等。可出现骨关节、眼、内脏和神经系统的损害等。 C 实验室检测: C1. 梅毒螺旋体暗视野显微镜检查(扁平湿疣、湿丘疹、黏膜斑等皮损取材检查):阳性。 C2. 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阳性。 C354、. 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阳性。 二期梅毒诊断与报告病例分类: (1)确诊病例(实验室诊断病例): l 符合诊断条件:ABC1C2C3。或 l 符合诊断条件:BC1。或 l 符合诊断条件:BC2C3。或 l 符合诊断条件:ABC3。 (2)疑似病例: 符合诊断条件:ABC2,无条件开展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无条件开展暗视野显微镜检查。 符合诊断条件:ABC2,无条件开展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梅毒螺旋体暗视野显微镜检查阴性。 二期梅毒诊断的关键点: 出现多形性皮损的表现,病期在2年以内。如果无皮损或相关的表现,不能诊断为二期梅毒。 二期梅毒诊断与报告注意事项: (1)二期梅毒诊断与报告的病55、例中,病例分类只有实验室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没有临床诊断病例、病原携带者、阳性检测病例。在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时,只能选择实验室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中之一,不能选择两者,也不能选择临床诊断病例、病原携带者、阳性检测。传染病报告卡上的实验室诊断病例就是梅毒诊断标准中的确诊病例。 (2)在传染病报告卡上填报二期梅毒时,应在“乙类传染病”栏目中的“ 淋病、梅毒(期、期、期、胎传、隐性)”,“期”前面的“ ”中打“”。不能在“梅毒”后面、“期”前面的“ ”中打“”。否则会将二期梅毒错误地填报成一期梅毒。 (3)如果就诊病例出现类似二期梅毒皮损表现,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阳性,而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阴性,56、可排除梅毒感染。 或者,为防止技术性假阴性,再次进行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或在不同试验室进行检测,如果两次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均为阴性,则排除梅毒感染。 根据现有研究结果,对于二期梅毒,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和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一般均为阳性。 (4)如果就诊病例出现类似二期梅毒皮损表现,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阳性,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阴性,此时,需要再次进行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对血清进行稀释后检测,以防技术性假阴性和排除前带现象。 (5)如果就诊病例出现类似二期梅毒皮损表现,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TP-ELISA检测结果为阳性,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RPR或TRUST检测57、结果为阴性,经血清稀释后再次检测仍为阴性。此时,必须使用TPPA进行复检,如果TPPA检测为阴性,则可认为TP-ELISA检测为假阳性,可排除梅毒感染。 (6)经过母亲传播的梅毒,出现二期梅毒的皮损表现,不应诊断为二期梅毒,应诊断为胎传梅毒,按胎传梅毒病例报告。 关于二期梅毒病例报告,有以下情形应进行报告: (1)发病(出现二期梅毒皮损)后,就诊于本医疗机构首次被诊断的。 (2)发病(出现二期梅毒皮损)后,自行买药治疗或就诊于其它医疗机构但未被诊断,而首次在本医疗机构被诊断的。 (3)既往有梅毒病史,经过长效青霉素规范治疗,且通过足够时间随访后判为治愈者,本次就诊时明确有新的性接触史而再次感染58、,出现二期梅毒皮损表现,在本医疗机构被诊断的。(4)既往有生殖器部位溃疡(硬下疳)病史,但未被诊断为一期梅毒,经病情发展后出现皮损被诊断为二期梅毒的。 (5)既往被诊断为一期梅毒,经过治疗,但治疗不恰当,而出现二期梅毒皮损,诊断为二期梅毒的。 关于二期梅毒病例报告,有以下情形的病例不应报告: (1)发病后(出现二期梅毒皮损),在本医疗机构就诊前,已到其它医疗机构就诊并被诊断为二期梅毒。但对于患者到不报告性病疫情的医疗单位如私人诊所、民营医疗机构就诊应除外。 (2)被诊断为二期梅毒,经过治疗后,进行复诊与随访检测的。 (3)被诊断为二期梅毒,经过治疗,但治疗不规范,导致血清复发,再次出现二期梅毒59、皮损者。 (4)二期梅毒跨年度复诊与随访血清检测的。 (5)无多形性皮损或相关临床表现者,不应诊断和报告为二期梅毒。 3、三期梅毒 三期梅毒诊断条件: A病史:性接触史,或性伴感染史。 B临床表现特征: B1. 病期在2年以上。 B2. 晚期良性梅毒:皮肤黏膜损害,如结节性梅毒疹、树胶肿,上腭、鼻中隔穿孔等损害;骨、眼损害,其它内脏损害。 B3. 神经梅毒表现。 B4. 心血管梅毒表现。 C. 实验室检测:C1. 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阳性。 C2. 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阳性。 C3. 脑脊液检查:白细胞10106L,蛋白量500mgL,VDRL试验阳性(或RPR/TRUST试验阳性)60、,或FTA-ABS试验阳性(或TPPA试验阳性)。 C4. 组织病理检查:有三期梅毒的组织病理改变。 三期梅毒诊断与报告病例分类: (1)确诊病例(实验室诊断病例): l 符合诊断条件:AB1B2B3B4C1C2C3C4。或 l 符合诊断条件:B1B2C1C2。或 l 符合诊断条件:B1B3C1C2。或 l 符合诊断条件:B1B4C1C2。或 l 符合诊断条件:B1B2C2C3C4;或B1B3C2C3C4;或B1B4C2C3C4。或符合诊断条件:AB1B2C2;或AB1B3C2;或AB1B4C2。无条件开展脑脊液检查。或 符合诊断条件:B1B2C4。 (2)疑似病例: 符合诊断条件:AB1B261、B3B4C1。无条件开展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无条件开展脑脊液检查,无条件开展组织病理检查。或 符合诊断条件:AB1B2C1。无条件开展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无条件开展脑脊液检查,无条件开展组织病理检查。或 符合诊断条件:AB1B3C1。无条件开展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无条件开展脑脊液检查,无条件开展组织病理检查。或 符合诊断条件:AB1B4C1。无条件开展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无条件开展脑脊液检查,无条件开展组织病理检查。或 符合诊断条件:B1B2C1;或B1B3C1;或B1B4C1。无条件开展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无条件开展脑脊液检查,无条件开展组织病理检查。 三期梅毒诊断的关键62、点: 三期梅毒的诊断必须有晚期良性梅毒的临床表现,或神经梅毒的临床表现,或心血管梅毒的临床表现,且病期必须在2年以上。如果无上述临床表现,不能诊断为三期梅毒。病期在2年以内,不能诊断为三期梅毒。 三期梅毒诊断与报告注意事项: (1)三期梅毒诊断与报告的病例中,病例分类只有实验室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没有临床诊断病例、病原携带者、阳性检测病例。在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时,只能选择实验室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中之一,不能选择两者,也不能选择临床诊断病例、病原携带者、阳性检测。传染病报告卡上的实验室诊断病例就是梅毒诊断标准中的确诊病例。 (2)在传染病报告卡上填报三期梅毒时,应在“乙类传染病”栏目中的“ 淋病、63、梅毒(期、期、期、胎传、隐性)”,“期”前面的“ ”中打“”。不能在“梅毒”后面、“期”前面的“”中打“”。否则会将三期梅毒错误地填报成一期梅毒。 (3)如果感染梅毒的病期在2年以上,但无任何临床表现,无条件做脑脊液检查,不能诊断为三期梅毒。此时,宜诊断为隐性梅毒。按隐性梅毒报告。 (4)如果感染梅毒的病期在2年以上,但无任何临床表现,梅毒血清学检查阳性,脑脊液检查阳性,被诊断神经梅毒的,此时可诊断为三期梅毒。按三期梅毒报告。 (5)经过母亲传播的梅毒,出现三期梅毒的皮损表现,不应诊断为三期梅毒,应诊断为胎传梅毒,按胎传梅毒病例报告。 关于三期梅毒病例报告,有以下情形应进行报告: (1)发病后64、(出现三期梅毒的症状与体征),就诊于本医疗机构首次被诊断的。 (2)发病后(出现三期梅毒的症状与体征),就诊于其它医疗机构但未被诊断,而首次在本医疗机构被诊断的。 (3)发病后(出现三期梅毒的症状与体征),就诊于其它医疗机构,但诊断错误,而首次在本医疗机构被正确诊断的。 (4)既往被诊断为一期梅毒,经过治疗,但治疗不恰当,而出现三期梅毒的临床表现,病期在2年以上,诊断为三期梅毒的。 (5)既往被诊断为二期梅毒,经过治疗,但治疗不恰当,而出现三期梅毒的临床表现,病期在2年以上,诊断为三期梅毒的。 (6)既往有生殖器部位溃疡(硬下疳)病史,但未被诊断为一期梅毒,经病情发展后出现三期梅毒表现,病期在65、2年以上,被诊断为三期梅毒的。 (7)既往有疑似二期梅毒皮损病史,但未被诊断为二期梅毒,经病情发展后出现三期梅毒的临床表现,病期在2年以上,被诊断为三期梅毒的。 关于三期梅毒病例报告,有以下情形的病例不应报告: (1)发病后(出现三期梅毒的症状与体征),在本医疗机构就诊前,已到其它医疗机构就诊并被诊断为三期梅毒。 (2)被诊断为三期梅毒,经过治疗后,进行复诊与随访检测的。 (3)三期梅毒跨年度复诊与随访检测的。 4、隐性梅毒 隐性梅毒诊断条件: A 病史: A1. 性接触史,或性伴感染史。 A2. 既往无梅毒诊断与治疗史。 B临床表现特征:无任何临床症状与体征。 C. 实验室检测: C1. 非66、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阳性。 C2. 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阳性。 C3. 脑脊液检查:无异常。但通常情况下,医疗机构不开展此项检测。 隐性梅毒诊断与报告病例分类: (1)确诊病例(实验室诊断病例): 符合诊断条件:A1A2BC1C2C3。或 符合诊断条件:A2BC1C2C3。或 符合诊断条件:A2BC1C2。无条件做脑脊液检查。 (2)疑似病例:符合诊断条件:A1A2BC1。无条件开展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无条件做脑脊液检查。 符合诊断条件:A2BC1。无条件开展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无条件做脑脊液检查。 隐性梅毒诊断的关键点: 无任何临床表现,既往无梅毒诊断与治疗史,梅毒血清学检查67、结果阳性。 隐性梅毒诊断与报告注意事项: (1)隐性梅毒诊断与报告的病例中,病例分类只有实验室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没有临床诊断病例、病原携带者、阳性检测病例。在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时,只能选择实验室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中之一,不能选择两者,也不能选择临床诊断病例、病原携带者、阳性检测。传染病报告卡上的实验室诊断病例就是梅毒诊断标准中的确诊病例。 (2)在传染病报告卡上填报隐性梅毒时,应在“乙类传染病”栏目中的“淋病、梅毒(期、期、期、胎传、隐性)”,“隐性”前面的“ ”中打“”。不能在“梅毒”后面、“期”前面的“”中打“”。否则会将隐性梅毒错误地填报成一期梅毒。 (3)隐性梅毒的诊断必须依据病史(性68、接触史、既往梅毒诊断与治疗史)、临床表现(症状与体征)和实验室检测结果三者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依据梅毒血清检测结果阳性就报告为隐性梅毒。 (4)当一个就诊者梅毒血清检测结果阳性时,必须对其进行详细的体格检查,详细询问病史(包括性接触史、既往梅毒诊断与治疗史),然后再做出是否为隐性梅毒的诊断。 (5)当一个就诊者梅毒血清检测阳性时,不能认为RPR或TRUST滴度高就是梅毒,而滴度低就不是梅毒。不能以滴度高低作为判断是否为梅毒的标准。 (6)隐性梅毒的诊断,以诊断的现时时间进行判断。如果一个就诊者过去有过疑似一期或二期梅毒的症状与体征,但在本次就诊时,经详细检查未发现任何症状与体征,不能诊断为一期69、或二期梅毒,而是按隐性梅毒进行诊断。 (7)隐性梅毒病例没有发病日期。在填写发病日期时,填写标本采集日期。 (8)如果就诊病例无任何临床表现,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TP-ELISA检测结果为阳性,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RPR或TRUST检测结果为阴性,经血清稀释后再次检测仍为阴性。此时,必须使用TPPA进行复检,如果TPPA检测为阴性,则可认为TP-ELISA检测为假阳性,可排除梅毒感染。 (9)经过母亲传播的梅毒,患儿无任何梅毒症状和体征,不应诊断为隐性梅毒,应诊断为胎传梅毒,按胎传梅毒病例报告。 关于隐性梅毒病例报告,有以下情形应进行报告: (1)首次就诊于医疗机构的性病就诊者,在进行梅70、毒血清检测时,发现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RPR或TRUST检测结果为阳性,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TP-ELISA或TPPA检测结果也为阳性,经检查未发现有任何梅毒症状与体征,经询问病史既往无梅毒诊断与治疗史。应报告为确诊病例。 (2)首次就诊于医疗机构的性病就诊者,在进行梅毒血清检测时,发现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TP-ELISA阳性,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RPR或TRUST检测结果为阴性,经TPPA复核检测结果仍为阳性,经检查未发现有任何梅毒症状与体征,经询问病史有性接触史或配偶有梅毒病史,且既往无梅毒诊断与治疗史。应报告为确诊病例。 (3)医疗机构的入住院病人、术前检查病人、孕产妇、婚检71、人群、其它相关检查等发现的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如TP-ELISA)阳性者,经过转诊或会诊,做进一步检查,RPR或TRUST检测结果为阳性,TPPA检测结果也为阳性,经检查未发现有任何梅毒症状与体征,经询问病史有性接触史或配偶有梅毒病史(或性接触史不清楚,或配偶梅毒病史不清楚),且既往无梅毒诊断与治疗史。应报告为确诊病例。 (4)医疗机构的入住院病人、术前检查病人、孕产妇、婚检人群、其它相关检查等发现的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如TP-ELISA)阳性者,经过转诊或会诊,做进一步检查,RPR或TRUST检测结果为阴性,TPPA检测结果仍为阳性,经检查未发现有任何梅毒症状与体征,经询问病史有性接72、触史或配偶有梅毒病史(或性接触史不清楚,或配偶梅毒病史不清楚),且既往无梅毒诊断与治疗史。应报告为确诊病例。 关于隐性梅毒病例报告,有以下情形的病例不应报告: (1)既往有梅毒诊断与治疗史,本次检查发现梅毒血清检测结果阳性。 (2)医疗机构不具有梅毒诊断能力的医生,如非皮肤性病科室(如内科、外科、儿科、骨科、心血管科、神经科、眼科、肿瘤科等等)的医生,当其不具备梅毒诊断能力时,对入住院病人、术前检查病人、孕产妇、婚检人群、其它相关检查等发现的梅毒血清试验阳性者(如TP-ELISA阳性),不应直接进行梅毒诊断与报告。应通过转诊或会诊,即转诊到皮肤性病科或皮肤性病防治专业机构,或由皮肤性病专业医生73、进行会诊,做进一步检查,按照国家诊断标准,明确诊断后,再决定是否需要报告。如为转诊,由接转诊医生诊断后报告;如为会诊,会诊诊断后,由原诊疗医生报告。 (3)血站或血液中心对献血人员进行梅毒血清检测时所发现的梅毒血清试验阳性者,因不具备诊断能力,不进行病例报告,应转介到性病诊治专业机构就诊,明确诊断后,由首诊医生报告。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咨询检测门诊、美沙酮治疗门诊或预防体检门诊所发现的梅毒血清试验阳性者,因不具备诊断能力,不进行病例报告,应转介到性病诊治专业机构就诊,明确诊断后,由首诊医生报告。 (5)检验检疫机构所发现的梅毒血清试验阳性者,因不具备诊断能力,不进行病例报告,应转介到性病74、诊治专业机构就诊,明确诊断后,由首诊医生报告。 (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哨点监测时所发现的梅毒血清试验阳性者,因不具备诊断能力,不进行病例报告,应转介到性病诊治专业机构就诊,明确诊断后,由首诊医生报告。 (7)既往梅毒治疗者,在进行复诊与随访检测时,梅毒血清试验阳性者。 (8)既往梅毒治疗者,跨年度复诊与随访检测时,梅毒血清试验阳性者。 5、胎传梅毒 胎传梅毒诊断条件:A病史:生母为梅毒患者。 B. 临床表现特征: B1. 有症状的早期胎传梅毒:2岁以内发病,类似于二期梅毒表现。 B2. 有症状的晚期胎传梅毒:2岁以后发病,类似于三期梅毒表现。 B3. 无症状的胎传梅毒:无症状,无体征。 75、C. 实验室检测: C1. 梅毒螺旋体暗视野显微镜检查:阳性。 C2. 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阳性,抗体滴度等于或高于母亲4倍及以上。但低于该值并不排除胎传梅毒。应取婴儿血进行检测,而不是脐带血。 C3. 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阳性。应取婴儿血进行检测,而不是脐带血。 C4. 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19S-IgM抗体检测:阳性。应取婴儿血进行检测,而不是脐带血。 胎传梅毒诊断与报告病例分类: (1)确诊病例(实验室诊断病例): 符合诊断条件:AB1C1C2C3。 符合诊断条件:AB1C1。 符合诊断条件:AB1C2C3。 符合诊断条件:AB1C4。 符合诊断条件:AB1C2C4。 符合诊断76、条件:AB2C1C2C3。 符合诊断条件:AB2C1。 符合诊断条件:AB2C2C3。 符合诊断条件:AB3C2C3。 符合诊断条件:AB3C4。 符合诊断条件:AB3C2C4。 (2)疑似病例: 符合诊断条件:AB1C2。但无条件开展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 符合诊断条件:AB2C2。但无条件开展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 符合诊断条件:AB3C2。但无条件开展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 胎传梅毒诊断与报告注意事项: (1)胎传梅毒诊断与报告的病例中,病例分类只有实验室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没有临床诊断病例、病原携带者、阳性检测病例。在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时,只能选择实验室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中之一,不77、能选择两者,也不能选择临床诊断病例、病原携带者、阳性检测。传染病报告卡上的实验室诊断病例就是梅毒诊断标准中的确诊病例。 (2)在传染病报告卡上填报胎传梅毒时,应在“乙类传染病”栏目中的“淋病、梅毒(期、期、期、胎传、隐性)”,“胎传”前面的“”中打“”。不能在“梅毒”后面、“期”前面的“ ”中打“”。否则会将胎传梅毒错误地填报成一期梅毒。(3)胎传梅毒的诊断须结合生母梅毒感染情况、治疗情况、梅毒血清检测结果,婴儿的临床表现与梅毒血清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判断。为了明确诊断,常需要进行随访,随访检测时间为出生后0月、3月、6月、12月、18月。 (4)胎传梅毒不分期分类,凡通过母亲妊娠传播的儿童梅毒78、,均诊断和报告为胎传梅毒。对于有症状的胎传梅毒,不能报告为二期、三期梅毒;对于无任何症状和体征的胎传梅毒,不能报告为隐性梅毒。 (5)胎传梅毒必须明确诊断(包括确诊病例与疑似病例)后才能报告。如果新生儿梅毒患病状况当时不能得到明确,则需要进行随访,直至18个月。一般地,来自于母亲的梅毒特异性抗体和非特异抗体在出生6个月后逐渐消失,如果在出生后18个月患儿梅毒特异性抗体仍阳性,则可确诊为胎传梅毒。 (6)对于梅毒检测阳性的孕妇,所生新生儿必须接受梅毒血清检测,如果新生儿梅毒血清检测阳性,应根据诊断标准对其进行诊断,对于当时尚不能满足诊断条件或不足以排除诊断者,应进行随访。如果新生儿梅毒血清检测结79、果阴性,也不能排除梅毒,必须随访3个月以上,如果随访梅毒血清检测结果仍为阴性,则可排除梅毒;如果梅毒血清发生阳转,则可诊断为胎传梅毒。 (7)不具备胎传梅毒诊断能力的产科医生在遇到可疑胎传梅毒患儿时,应进行转诊或会诊。 (8)不具备胎传梅毒诊断能力的儿科医生在遇到可疑胎传梅毒患儿时,应进行转诊或会诊。 关于胎传梅毒病例报告,有以下情形的病例应进行报告: (1)新生儿出生后不久,出现早期梅毒特征性的临床表现,即使其RPR或TRUST滴度未达到生母滴度的4倍,TPPA检测阳性,可确诊为胎传梅毒,按确诊病例报告。(2)患儿2岁以后,出现晚期梅毒特征性的临床表现,即使其RPR或TRUST滴度未达到生母80、滴度的4倍,TPPA检测阳性,可确诊为胎传梅毒,按确诊病例报告。 (3)如果生母感染梅毒,其所生婴儿无任何临床表现,其RPR或TRUST滴度未达到生母滴度的4倍,经18个月随访检测TPPA阳性,可确诊为胎传梅毒,按确诊病例报告。 (4)对于已明确生母妊娠时感染早期梅毒且未进行治疗,其产后梅毒血清检测,RPR或TRUST阳性,滴度很高(18);检查其所生婴儿无临床表现,RPR或TRUST阳性,滴度也很高(18),但未达到生母滴度的4倍,TPPA检测阳性,应进行病例报告,报告为确诊病例。 (5)对于在分娩前生母梅毒血清抗体检测阳性,未经过治疗,其所生新生儿梅毒血清检测结果阴性,此时,尚不能排除新生81、儿梅毒感染,应进行随访,1月、3月、6月对婴儿再次进行梅毒血清检测,如果出现阳转,可确诊为胎传梅毒,按确诊病例报告。 (6)如果生母感染梅毒,其所生婴儿无任何临床表现,TPPA阳性,RPR或TRUST滴度未达到生母滴度4倍,经过3个月随访滴度升高4倍及以上,可确诊为胎传梅毒,按确诊病例报告。 (7)生母梅毒血清检测,TPPA阳性(或TP-ELISA阳性),RPR或TRUST阳性,但滴度很低,在14以内,生母既往无梅毒诊断与治疗史;其所生新生儿梅毒血清检测TPPA阳性(或TP-ELISA阳性),RPR或TRUST阳性,但滴度很低,在14以内,新生儿无任何症状与体征。不应立即进行病例报告,应对新生82、儿进行随访。婴儿随访3-6个月后,梅毒血清检测RPR或TRUST滴度上升4倍及以上,可确诊为胎传梅毒,按确诊病例报告。 关于胎传梅毒病例报告,有以下情形的病例不应报告: (1)已在其它医疗机构明确诊断的胎传梅毒,到本医疗机构就诊被诊断的。但对于到不报告性病疫情的医疗单位如私人诊所、民营医疗机构就诊者应除外。 (2)已明确诊断的胎传梅毒,在治疗后,进行复诊与随访检测的。 (3)已明确诊断的胎传梅毒,在治疗后,跨年度复诊与随访检测的。 (4)对于生母在妊娠前感染梅毒,且在妊娠前已经过规范治疗,经充分时间(如2年)随访复查,其RPR或TRUST已转阴,仅TPPA阳性,判为治愈;其所生婴儿无任何临床表83、现,但婴儿检测TPPA阳性(或TP-ELISA阳性),RPR或TRUST阴性,不应进行病例报告。 (5)生母有既往梅毒规范治疗史,生产后梅毒血清检测TPPA阳性,RPR或TRUST阳性,但滴度很低,在14以内;其所生新生儿梅毒血清检测TPPA阳性,RPR或TRUST阳性,但滴度很低,在14以内。婴儿随访半年后,梅毒血清检测结果转阴,不应进行病例报告。 (6)生母梅毒血清检测,TPPA阳性(或TP-ELISA阳性),RPR或TRUST阳性,但滴度很低,在14以内,生母既往无梅毒诊断与治疗史;其所生新生儿梅毒血清检测TPPA阳性(或TP-ELISA阳性),RPR或TRUST阳性,但滴度很低,在1484、以内,新生儿无任何症状与体征。不应立即进行病例报告,应对新生儿进行随访。婴儿随访半年后,梅毒血清检测结果转阴,不应进行病例报告。 (二)淋病 淋病的诊断与报告根据卫生部卫生行业标准淋病诊断标准(WS2682007)进行。医疗机构应常规开展淋球菌革兰染色涂片和淋球菌分离培养,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展淋球菌核酸检测。淋球菌血清抗体检测和快速法检测不能用于淋病诊断。 淋病诊断条件: 病史: l 性接触史,或性伴感染史。 新生儿的母亲有淋病史。 临床表现:尿道脓性分泌物;女性宫颈粘液脓性分泌物或脓性分泌物;肛交者直肠粘液脓性分泌物或脓性分泌物;新生儿眼结膜脓性分泌物;其它部位淋病感染临床表现。 实验室检85、测: 男性尿道(或眼结膜)分泌物涂片:阳性,即查到多形核白细胞内革兰阴性双球菌。 淋球菌培养:阳性。 淋球菌核酸检测:阳性。 淋病诊断与报告病例分类: (1)确诊病例(实验室诊断病例): 符合诊断条件:男性淋病(淋菌性尿道炎):中的性接触史,或性伴感染史中的尿道脓性分泌物中任一项。 符合诊断条件:淋菌性直肠炎:中的性接触史,或性伴感染史中的直肠粘液脓性分泌物或脓性分泌物中淋球菌培养阳性或淋球菌核酸检测阳性。 符合诊断条件:咽部淋球菌感染:中的性接触史,或性伴感染史中咽部淋球菌培养阳性或淋球菌核酸检测阳性。 符合诊断条件:女性淋病(淋菌性宫颈炎):中的性接触史,或性伴感染史中的宫颈粘液脓性分泌物86、或脓性分泌物中宫颈淋球菌培养阳性或淋球菌核酸检测阳性。 符合诊断条件:新儿生淋菌性眼结膜炎:中新生儿的母亲有淋病史中的新生儿眼结膜脓性分泌物中任一项。 符合诊断条件:其它部位淋病:中的性接触史,或性伴感染史中的其它部位淋病感染临床表现中淋球菌培养阳性或淋球菌核酸检测阳性。 (2)疑似病例: 符合诊断条件:中任一项中任一项,无条件开展实验室检测者。 淋病诊断与报告注意事项: (1)淋病诊断与报告的病例中,病例分类只有实验室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没有临床诊断病例、病原携带者、阳性检测病例。在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时,只能选择实验室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中之一,不能选择两者,也不能选择临床诊断病例、病原携带者、87、阳性检测。传染病报告卡上的实验室诊断病例就是淋病诊断标准中的确诊病例。(2)在传染病报告卡上填报淋病时,应在“乙类传染病”栏目中的“淋病、梅毒(期、期、期、胎传、隐性)”,“淋病”前面的“ ”中打“”。(3)当一个病人同时患有淋病和梅毒时,应填写2张传染病报告卡分别报告淋病与梅毒,不能错误地认为在“淋病”前面的“ ”中打“”同时代表淋病与梅毒病例。 (4)对于无症状的淋球菌感染病例无发病日期,在填写报告卡中“发病日期”栏目时,填写标本采集日期代替。 (5)许多女性淋球菌感染常无症状,妇科医生接诊女性就诊者时,当发现宫颈有分泌物时,应进行淋球菌检测,或进行转诊,以防止漏诊。 关于淋病病例报告,有88、以下情形的病例应进行报告: (1)发病后,就诊于本医疗机构首次被诊断的。 (2)发病后,曾自行买药治疗或就诊于其它医疗机构但未被诊断,而首次在本医疗机构被诊断的。 (3)既往有淋病病史,但已经规范治疗治愈者;后又再次感染,即明确有新性接触史造成再次感染被诊断的。 (4)被诊断为其它部位的淋病,如新生儿淋菌性眼结膜炎、淋菌性咽炎、淋菌性直肠炎、男性淋菌性附睾炎与睾丸炎、女性淋菌性盆腔炎、淋菌性脑膜炎、播散性淋病等。 (5)符合淋球菌实验室检测结果,但无临床表现被新诊断为淋球菌感染的。 关于淋病病例报告,有以下情形的病例不应报告: (1)发病后,在其它医疗机构就诊已诊断为淋病,到本医疗机构就诊再次89、被诊断的。但对于患者到不报告性病疫情的医疗单位如私人诊所、民营医疗机构就诊应除外。(2)被诊断后按规范治疗要求,进行复诊与随访检测的。 (3)跨年度复诊与随访检测的。 (4)使用不符合实验室检测要求的试验(如淋球菌血清抗体检测、纸片法快速检测等),检测结果为阳性的。 (三)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 由“非淋菌性尿道炎”调整而来,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国性病监测方案(试行)(2007年)诊断与报告。 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为“其它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印制传染病报告卡时,可将该病种印制在“其它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栏目中。 医疗机构应常规开展衣原体抗原检测,有条90、件的医疗机构可开展衣原体核酸检测。衣原体血清抗体检测不能用于本病的诊断。 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诊断条件: 病史: l性接触史,或性伴感染史。 l新生儿母亲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史。 临床表现: 有症状表现:男性为尿道炎、附睾炎等;女性为宫颈炎、盆腔炎等;肛门直肠部位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的临床表现;新生儿眼结膜分泌物等。 无症状,或症状很轻微不易引起患者察觉。 实验室检测: 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抗原检测:阳性。 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核酸检测:阳性。 生殖道沙眼衣原体细胞培养:阳性。 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诊断与报告病例分类: (1)确诊病例(实验室诊断病例): 符合诊断条件:中的有症状表现中的任一项。 符合91、诊断条件:中的有症状表现中的任一项。 (2)病原携带者(无症状感染者): 符合诊断条件:中的无症状表现中的任一项。 符合诊断条件:中的无症状表现中的任一项。 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的诊断与报告注意事项: (1)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诊断与报告的病例中,病例分类只有实验室诊断病例和病原携带者,没有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阳性检测病例。在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时,只能选择实验室诊断病例和病原携带者中之一,不能选择两者,也不能选择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阳性检测。传染病报告卡上的实验室诊断病例就是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诊断标准中的确诊病例。 (2)对于有症状表现的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病例,诊断和报告为实验室诊断92、病例;对于无症状表现的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病例,诊断和报告为病原携带者。 (3)在传染病报告卡上填报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病例时,应在“其它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栏目中填写“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或在印好的病名前选择。 (4)对于无症状的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病例无发病日期,在填写报告卡中“发病日期”栏目时,填写标本采集日期代替。 (5)许多女性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常无症状,妇科医生接诊女性就诊者时,当发现宫颈有分泌物时,应进行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实验室检测,或进行转诊,以防止漏诊。 关于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病例报告,有以下情形的病例应进行报告: (1)发病后,就诊于本医疗机构首次被诊断的93、。 (2)发病后,曾自行买药治疗或就诊于其它医疗机构但未被诊断,而首次在本医疗机构被诊断的。 (3)既往有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病史,但已经规范治疗治愈者;后又再次感染,即明确有新性接触史造成再次感染被诊断的。 (4)被诊断为其它部位的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如新生儿衣原体性眼结膜炎、衣原体(非L1、L2、L3型)直肠炎、男性衣原体性附睾炎与睾丸炎、女性衣原体性盆腔炎等。 (5)符合衣原体实验室检测结果,但无临床表现被新诊断为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的。 关于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病例报告,有以下情形的病例不应报告: (1)发病后,在其它医疗机构就诊已诊断为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到本医疗机构就诊再次被诊94、断的。但对于患者到不报告性病疫情的医疗单位如私人诊所、民营医疗机构就诊应除外。 (2)被诊断后按规范治疗要求,进行复诊与随访检测的; (3)跨年度复诊与随访检测的。 (4)使用不符合实验室检测要求的试验(如衣原体血清抗体检测等),检测结果为阳性的。 (四)尖锐湿疣 根据卫生部卫生行业标准尖锐湿疣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WS235-2003) 诊断与报告。 尖锐湿疣为“其它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印制传染病报告卡时,可将该病种印制在“其它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栏目中。 尖锐湿疣的诊断条件: 病史:性接触史,或性伴感染史。 临床表现:生殖器或肛周部位有肉眼可见的赘生物95、损害。 实验室检测: l疣体取材组织病理检查:阳性。 l疣体取材人乳头瘤病毒核酸检测:阳性。 尖锐湿疣诊断的关键点: 生殖器或肛周部位有肉眼可见的赘生物损害。 尖锐湿疣诊断与报告病例分类: (1)确诊病例(实验室诊断病例): l符合诊断条件:中的任一项。 l符合诊断条件:中的任一项。 (2)临床诊断病例: l符合诊断条件:,未进行实验室检查。 l符合诊断条件:,未进行实验室检查。 尖锐湿疣的诊断与报告注意事项: (1)尖锐湿疣诊断与报告的病例中,病例分类只有实验室诊断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没有疑似病例、病原携带者、阳性检测病例。在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时,只能选择实验室诊断和临床诊断中之一,不能选择两96、者,也不能选择疑似病例、病原携带者、阳性检测。传染病报告卡上的实验室诊断病例就是尖锐湿疣诊断标准中的确诊病例。 (2)在传染病报告卡上填报尖锐湿疣病例时,应在“其它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栏目中填写“尖锐湿疣”,或在印好的病名前选择。 (3)尖锐湿疣的诊断与报告一定要有肉眼可见的生殖器或肛周部位赘生物损害临床表现。 (4)一个尖锐湿疣病人只报告一次。 (5)对于无症状的HPV感染不报告。 关于尖锐湿疣病例报告,有以下情形的病例应进行报告: (1)发病后,就诊于本医疗机构首次被诊断的。 (2)发病后,曾就诊于其它医疗机构但未被诊断,而首次在本医疗机构被诊断的。 (3)发病后,自行去除疣体,未97、到医疗机构就诊;疣体复发后,到本医疗机构就诊首次被诊断的。 关于尖锐湿疣病例报告,有以下情形的病例不应进行报告: (1)发病后,曾就诊于其它医疗机构已被诊断,到本医疗机构就诊诊断的。但对于患者到不报告性病疫情的医疗单位如私人诊所、民营医疗机构就诊应除外。 (2)既往患尖锐湿疣在医疗机构治疗后,年度内复发的病例。 (3)既往患尖锐湿疣在医疗机构治疗后,跨年度复发的病例。 (4)使用不符合实验室检测要求的试验(如HPV血清抗体检测等),检测结果为阳性的,但患者无任何尖锐湿疣临床表现。 (5)患者无任何尖锐湿疣临床表现,使用HPV核酸检查阳性者。 (五)生殖器疱疹根据卫生部卫生行业标准生殖器疱疹诊断98、标准及处理原则(WS236-2003) 进行诊断和报告。 生殖器疱疹为“其它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印制传染病报告卡时,可将该病种印制在“其它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栏目中。 生殖器疱疹的诊断条件: 病史:性接触史,或性伴感染史。 临床表现:外生殖器或肛门周围部位出现疼痛性水疱、糜烂、溃疡、结痂,易反复复发。 实验室检测: l单纯疱疹病毒-2型(HSV-2)型特异性抗体检测:阳性。 l皮损取材单纯疱疹病毒抗原检测:阳性。 l皮损取材单纯疱疹病毒核酸检测:阳性。 l皮损取材单纯疱疹病毒细胞培养:阳性。 生殖器疱疹诊断的关键点: 外生殖器或肛门周围部位可见疼痛性水疱99、糜烂、溃疡、结痂。 第六章 法定传染病诊断标准鼠疫(WS 279-2008)1 诊断依据1.1 临床表现1.1.1 突然发病,高热,白细胞剧增,在未用抗菌药物或仅使用青霉素族抗菌药物情况下,病情迅速恶化,在48h 内进入休克或更严重状态。1.1.2 急性淋巴结炎,淋巴结肿胀,剧烈疼痛并出现强迫体位。1.1.3 出现重度毒血症、休克综合征而无明显淋巴结肿胀。1.1.4 咳嗽、胸痛、咳痰带血或咯血。1.1.5 重症结膜炎并有严重的上下眼睑水肿。1.1.6 血性腹泻并有重症腹痛、高热及休克综合征。1.1.7 皮肤出现剧痛性红色丘疹,其后逐渐隆起,形成血性水泡,周边呈灰黑色,基底坚硬。水泡破溃后创面100、也呈灰黑色。1.1.8 剧烈头痛、昏睡、颈部强直、谵语妄动、脑压高、脑脊液浑浊。1.2 接触史1.2.1 患者发病前 10d 内到过动物鼠疫流行区。1.2.2 在 10d 内接触过来自鼠疫疫区的疫源动物、动物制品、进入过鼠疫实验室或接触过鼠疫实验用品。1.2.3 患者发病前 10d 内接触过具有1.1.1 及1.1.4 特征的患者并发生具有类似表现的疾病。1.3 实验室检验结果1.3.1 患者的淋巴结穿刺液、血液、痰液,咽部或眼分泌物,或尸体脏器、管状骨骺端骨髓标本中分离到鼠疫菌。检验材料的采取及分离步骤见附录A 和附录B。1.3.2 上述标本中针对鼠疫菌 caf 1 及pla 基因的PCR 101、扩增阳性,同时各项对照成立。1.3.3 上述标本中使用胶体金抗原检测、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或反相血凝试验中任何一种方法,检出鼠疫菌F1 抗原。1.3.4 患者的急性期与恢复期血清使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或被动血凝试验检测,针对鼠疫F1 抗原的抗体滴度呈4 倍以上增长。2 诊断原则2.1 具有1.1.1 项临床表现;或具有1.2.1 项接触史,同时出现1.1.2 至1.1.8 中任何一项临床表现者为急热待查。2.2 发现急热待查患者具有1.2.2 或1.2.3 项接触史,或获得1.3.3 项实验室检验结果,应作出疑似鼠疫诊断。2.3 急热待查或疑似鼠疫患者,获得1.3.1 项、或1.3.2+1.3.3 102、项、或者1.3.4 项检验结果,应作出确诊鼠疫诊断。3 诊断分型3.1 按临床表现1.1.2 诊断的鼠疫病例,为腺型鼠疫。3.2 按临床表现1.1.3 诊断的鼠疫病例,为败血型鼠疫。3.3 按临床表现1.1.4 诊断的鼠疫病例,为肺型鼠疫。3.4 按临床表现1.1.5 诊断的鼠疫病例,为眼型鼠疫。3.5 按临床表现1.1.6 诊断的鼠疫病例,为肠型鼠疫。3.6 按临床表现1.1.7 诊断的鼠疫病例,为皮肤型鼠疫。3.7 按临床表现1.1.8 诊断的鼠疫病例,为脑膜炎型鼠疫。4 排除鼠疫诊断4.1 在疾病过程中,确诊为其他疾病,可以解释所有的临床表现,且针对鼠疫进行的所有实验室检验结果均为阴性。103、4.2 在疾病过程中未确诊鼠疫,发病30d 后,针对鼠疫F1 抗原的抗体检验结果仍为阴性,或达不到滴度升高4 倍的标准。霍乱(WS 289-2008)1 诊断依据1.1 流行病学1.1.1 生活在霍乱流行区、或5d 内到过霍乱流行区、或发病前5d 内有饮用生水或进食海(水)产品或其他不洁食物和饮料等饮食史。1.1.2 与霍乱患者或带菌者有密切接触史或共同暴露史。1.2 临床表现1.2.1 轻型病例无腹痛腹泻,可伴有呕吐,常无发热和里急后重表现。少数病例可出现低热(多见于儿童)、腹部隐痛或饱胀感,个别病例有阵发性绞痛。1.2.2 中重型病例腹泻次数频繁或剧烈,粪便性状为水样便,伴有呕吐,迅速出现104、脱水或严重脱水,循环衰竭及肌肉痉挛(特别是腓肠肌)等休克表现。1.2.3 中毒性病例为一较罕见类型(干性霍乱),在霍乱流行期出现无泄吐或泄吐较轻,无脱水或仅轻度脱水,但有严重中毒性循环衰竭。1.3 实验室检测1.3.1 粪便、呕吐物或肛拭子细菌培养分离到O1 群和(或)O139 群霍乱弧菌,操作方法见附录A。1.3.2 在腹泻病患者日常生活用品或家居环境中检出O1 群和(或)O139 群霍乱弧菌,操作方法见附录A。1.3.3 粪便、呕吐物或肛拭子标本霍乱毒素基因PCR 检测阳性。1.3.4 粪便、呕吐物或肛拭子标本霍乱弧菌快速辅助检测试验阳性。2 诊断原则依据患者的流行病学、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105、查结果进行判断。3 诊断3.1 带菌者无霍乱临床表现,但符合1.3.1 者。3.2 疑似病例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可诊断:3.2.1 具备1.1.2 加1.2.1 者;3.2.2 具备1.2.1 加1.3.3 者;3.2.3 具备1.2.1 加1.3.4 者;3.2.4 具备1.2.3 加1.3.3 者;3.2.5 具备1.2.3 加1.3.4 者;3.2.6 具备1.2.2 者。3.3 临床诊断病例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可诊断:3.3.1 具备1.2 中的任一项并具备1.3.2 者;3.3.2 在一起确认的霍乱暴发疫情中,暴露人群中具备1.2 中的任一项者。3.4 确诊病例3.4.1 凡具备1.106、2 中的任一项并同时具备1.3.1 者;3.4.2 在疫源检索中,粪便培养检出O1 群和(或)O139 群霍乱弧菌前后各5d 内有腹泻症状者。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WS 286-2008)1 诊断依据1.1 流行病学史1.1.1 发病前14d 内曾经接触过疑似或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SARS 病例,尤其是与其密切接触。1.1.2 病例有明确传染他人,尤其是传染多人发病的证据,他人或多人被诊断为疑似或临床或实验室确诊SARS 病例。1.1.3 发病前14d 内有与果子狸或相关野生动物的接触史,如曾经到过饲养、贩卖、运输、加工、烹饪果子狸或相关野生动物的场所和环境,直接接触过其分泌物和(或)排泄物等。107、1.1.4 从事SARS-CoV 检测、科研的相关实验室工作人员。1.1.5 发病前2 周内居住在或曾经到过SARS 流行的区域(由卫生部组织专家评估确定)。1.2 临床表现SARS 的潜伏期通常限于2 周之内,一般2d10d。1.2.1 临床症状急性起病,自发病之日起2 周3 周内病情都可处于进展状态,主要有以下三类症状:a)发热及相关症状:常以发热为首发和主要症状,体温一般高于38,常呈持续性高热,可伴有畏寒、头痛、乏力、肌肉和关节酸痛。在早期,使用退热药可有效;进入进展期,通常难以用退热药控制高热。使用糖皮质激素可对热型造成干扰。B)呼吸系统症状:咳嗽不多见,表现为干咳,少痰,少数患者出108、现咽痛。可有胸闷,严重者逐渐出现呼吸加速、气促,甚至呼吸窘迫。常无上呼吸道卡他症状。呼吸困难和低氧血症多见于发病6d12d 以后。C)其他方面症状:部分患者出现腹泻、恶心、呕吐等消化道症状。1.2.2 体征SARS 患者的肺部体征不明显,部分患者可闻及少许湿啰音,或有肺实变体征。偶有局部扣浊、呼吸音减低等少量胸腔积液的体征。1.2.3 实验室检查1.2.3.1 外周血像a)多数患者白细胞计数在正常范围内,部分患者白细胞计数减低。b)大多数SARS 患者淋巴细胞计数绝对值减少,随病程进展呈逐步减低趋势,并有细胞形态学变化。判断淋巴细胞计数减低的临界值为1.2109/L。淋巴细胞计数绝对值0.91109、09/L。c)发病后期常容易合并细菌感染,白细胞计数明显升高,中性粒细胞比例升高。1.2.3.2 T 淋巴细胞亚群CD3+、CD4+、CD8+细胞计数减少,以CD4+亚群减低为著。CD4+/CD8+正常或降低。1.2.3.3 其他部分患者伴有肝功能及肾功能异常,LDH、ALT、AST、CK 的升高。1.2.4 影像学表现SARS 患者的胸部X 线和CT 基本影像表现为磨玻璃密度影和肺实变影。a)磨玻璃密度影:磨玻璃密度影在胸部X 线和CT 上的判定标准为病变的密度比血管密度低,其内可见血管影像。在X 线胸片上磨玻璃密度影也可采用低于肺门的密度作为识别标准。磨玻璃密度影的形态可为单发或多发的小片110、状、大片状,或在肺内弥漫分布。在CT 上有的磨玻璃影内可见细线和网状影,为肺血管分支、增厚的小叶间隔及小叶内间质的影像。磨玻璃密度影内若合并较为广泛、密集的网状影,称为“碎石路”(crazy paving)征。有的磨玻璃影内可见含有气体密度的支气管分支影像,称为“空气支气管”(air bronchogram)征。b)肺实变影:在胸部X 线和CT 上肺实变影的判定标准为病变的密度接近或高于血管密度,其内不能见到血管影像,但有时可见空气支气管征。在X 线胸片上肺实变影又可以以等于或高于肺门阴影的密度作为识别的依据。病变可为小片状或大片状,单发或多发。1.3 SARS-CoV 实验室检测1.3.1 111、SARS-CoV 核酸(RNA)检测应用逆转录聚合酶链反应(reverse transcription 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RT-PCR)方法检测SARS-CoV 的RNA。RT-PCR 检测阳性结果应使用原始标本进行重复试验或在第二个实验室检测同一份标本。1.3.1.1 任何一种标本经任何一间具备RT-PCR 检测和生物安全资质的实验室检测阳性。1.3.1.2 至少需要两种不同部位的临床标本检测阳性(例如血液和鼻咽分泌物或粪便)。1.3.1.3 连续收集2d 或以上的同一种临床标本送检,检测阳性(例如2 份或多份鼻咽分泌物)。1.3.1.4 在每一个特定检测中112、对原始临床标本使用两种不同的方法,或从原始标本重新提取RNA,RT-PCR 检测阳性。1.3.2 SARS-CoV 特异性抗原N 蛋白检测以ELISA 检测血清或血浆标本中SARS-CoV 核衣壳(N)蛋白抗原阳性,重复一次试验,结果仍为阳性。1.3.3 SARS-CoV 特异性抗体检测急性期血清标本是指发病后7d 内采集的标本,应尽可能早地采集;恢复期血清标本是指发病后3 周4 周采集的标本。WHO 推荐以ELISA 和IFA 作为血清SARS-CoV 抗体检测方法。SARS-CoV 抗体中和试验(neutralization test)作为SARS 血清学诊断的特异方法,有条件的实验室可以113、开展。1.3.3.1 病例的任何一份血清抗体检测阳性。1.3.3.2 平行检测急性期和恢复期血清,抗体阳转。1.3.3.3 平行检测急性期和恢复期血清,抗体滴度升高4 倍。2 诊断原则SARS 的诊断需要依据病例的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综合进行判断,确诊病例需要病原学或血清学检测依据,尤其是血清抗体阳转或急性期与恢复期有4 倍以上增长的依据。为早期、及时发现疑似SARS 病例,医务人员应详细询问患者的流行病学史。流行病学方面有明确支持证据和从临床或实验室上能够排除其他疾病,是做出临床诊断最重要的支持依据。对于就诊时未能明确流行病学依据者,就诊后应继续进行流行病学追访。动态观察病情演变114、(症状、氧合状况、肺部X 线影像)、抗菌药物治疗效果和SARS特异性病原学检测结果,对于诊断具有重要意义。3 诊断标准3.1 SARS 疑似病例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可诊断为SARS 疑似病例:3.1.1 具备1.1 中的任一项,和1.2 中SARS 的相应临床表现,但尚没有典型1.2.4 肺部X 线影像学表现者;3.1.2 具备1.2 中SARS 的相应临床表现,有或没有1.2.4 肺部X 线影像学表现者,同时具备1.3.1.1;3.1.3 具备1.2 中SARS 的相应临床表现,有或没有1.2.4 肺部X 线影像学表现者,同时具备1.3.3.1。3.2 SARS 临床诊断病例具备1.1 中的任一115、项和1.2 中SARS 的相应临床表现,尤其是1.2.4 肺部X 线影像学表现,并能排除其他疾病诊断者。3.3 SARS 确诊病例符合以下任何一项者为SARS 确定病例:3.3.1 具备1.2 中SARS 相应的临床表现及1.3.1.2;3.3.2 具备1.2 中SARS 相应的临床表现及1.3.1.3;3.3.3 具备1.2 中SARS 相应的临床表现及1.3.1.4;3.3.4 具备1.2 中SARS 相应的临床表现及1.3.2;3.3.5 具备1.2 中SARS 相应的临床表现及1.3.3.2;3.3.6 具备1.2 中SARS 相应的临床表现及1.3.3.3。脊髓灰质炎(WS 294-116、2008)1 诊断依据1.1 流行病学史1.1.1 与确诊的脊髓灰质炎患者有接触史或近期曾经到过脊髓灰质炎流行地区。1.1.2 经过3d35d(一般为5d14d)的潜伏期。1.2 临床表现1.2.1 早期可有发热、咽部不适、婴幼儿可有烦躁不安、腹泻/便秘、多汗、恶心、肌肉酸痛等症状。1.2.2 退热后(少数可在发热过程中)出现不对称性弛缓性麻痹。神经系统检查发现肢体和(或)腹肌不对称性(单侧或双侧)弛缓性麻痹,躯体或肢体肌张力减弱、肌力下降、深部腱反射减弱或消失,但无感觉障碍。1.2.3 麻痹60d 后仍残留弛缓性麻痹,且未发现其他病因(后期可出现肌萎缩)。1.3 实验室检测1.3.1 发病后117、从粪便、咽部、脑脊液、脑或脊髓组织中分离到病毒,并鉴定为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者。1.3.2 发病前6 周内未服过OPV,发病后未再服用OPV 或未接种疫苗病毒,麻痹后一个月内从脑脊液或血液中查到抗脊髓灰质炎病毒IgM 抗体,或恢复期血清中和抗体或特异性IgG 抗体滴度比急性期4 倍升高者。2 诊断原则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与体征、实验室检查以及随访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3 诊断3.1 疑似病例病因不明的任何急性弛缓性麻痹(AFP),包括15 岁以下临床初步诊断为格林-巴利综合征(GBS)的病例。3.2 临床断病例符合下列一项可诊断为临床诊断病例。3.2.1 疑似例并同时符合1.1。3.2.118、2 疑似例并同时符合1.2。3.2.3 疑似例并同时符合1.3.2。3.3确诊病例疑似例并同时符合1.3.1。3.4 排除病例3.4.1 疑似病例经实验室和临床检查有确凿证据诊断为非脊髓灰质炎的其他疾病。3.4.2 疑似病例的合格粪便标本未分离到脊髓灰质炎野病毒,或麻痹后1 个月内脑脊液或血液特异性IgM 抗体阴性,或恢复期血清中和抗体或特异性IgG 抗体滴数比急性期无4倍升高者。3.5 与OPV 有关的其他病例3.5.1 服苗者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病例:疑似病例近期曾有OPV 免疫史,且在服用OPV 免疫后4d35d 内发热,出现急性弛缓性麻痹,无感觉障碍,临床诊断符合脊髓灰质炎。麻痹后119、未再服用OPV,从粪便标本中只能分离到脊髓灰质炎疫苗病毒,该病毒和原始疫苗病毒相比,VP1 区基因序列变异17.1mol/L(10mg/L)和(或)尿胆红素阳性。1.3.4 凝血酶原活动度 肝衰竭患者的凝血酶原活动度进行降至40%以下。1.3.5 血清学排除急性甲、乙、丙型肝炎2 诊断原则依据流行病学史、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进行综合诊断。因为无形病毒性肝炎的临床表现与其他急性感言极其相似,确诊依赖于特异性的血清检查。3 诊断3.1 临床诊断3.1.1 急性戊型病毒性肝炎,无黄疸型:1.1 和 1.2.1 和1.3.2 和1.3.5。3.1.2 急性戊型病毒性肝炎,黄疸型:3.1.1 和1.2120、.2 和1.3.3。3.1.3 戊型病毒性肝炎,急性肝衰竭:符合3.1.2 和起病14d 内出现1.2.3 和1.3.4。3.1.4 戊型病毒性肝炎亚急性肝衰竭:符合3.1.2 和起病后14d 以上至6 个月出现1.2.3和1.3.4。3.2 确定诊断3.2.1 急性戊型病毒性肝炎,无黄疸型;符合3.1.1 和1.3.1。3.2.2 急性戊型病毒性肝炎,黄疸型:符合3.1.2 和1.3.1。3.2.3 戊型病毒性肝炎,急性肝衰竭:3.1.3 和 1.3.1。3.2.4 戊型病毒性肝炎,亚急性肝衰竭:符合3.1.4 和1.3.1。麻疹(WS 296-2008)1 诊断依据1.1 流行学病史在出诊121、前6d21d 与麻疹患者有接触史。1.2 临床症状1.2.1 发热 体温38。1.2.2 全身皮肤出现红色斑丘疹。1.2.3 咳嗽,流涕,喷嚏等上呼吸道卡他症状,并有畏光、流泪、结膜炎症状。1.2.4 皮疹自耳后、面部开始,自上而下向全身扩展,3d5d 内波及全身。1.2.5 起病早期(一般于病程第2d3d)在口腔颊黏膜见到麻疹黏膜斑(Koplik 斑)。1.3 实验室诊断1.3.1 8d 到6 周内未接种过麻疹减毒活疫苗而在血清中查到麻疹IgM 抗体。1.3.2 恢复期患者血清中麻疹IgG 抗体滴度比急性期有4 倍或4 倍以上升高,或急性期抗体阴性而恢复期抗体阳转。1.3.3 从鼻咽标本或尿122、液中分离到麻疹病毒,或检测到麻疹病毒核酸。2 诊断原则典型麻疹病例可依据临床表现结合流行病学作出诊断,轻型麻疹病例需依据血清麻疹抗体的检测结果或麻疹病毒分离阳性或麻疹特异性基因检测结果做出诊断。3 诊断3.1 疑似病例具备1.2.1、1.2.2,同时伴有1.2.3 者。3.2 临床诊断病例符合以下任何一项者:3.2.1 疑似病例与实验室确诊病例没有流行病联系者。3.2.2 疑似病例未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者。3.2.3 疑似病例在完成调查前失访/死亡者。3.2.4 疑似病例无实验室诊断结果且不能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者。3.3 流行病学诊断病例疑似病例无标本实验室诊断结果为阴性,并同时具备1.1 者。3123、.4 实验室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同时具备1.3.1、1.3.2、1.3.3 中任何一项者。3.5 排除病例符合以下任何一项者;3.5.1 麻疹疑似病例采集了合格血标本,经合格实验室检测麻疹IgM 阴性,并与实验室确诊病例无流行病学联系。3.5.2 经实验室检测证实为其他疾病(如风疹等)。3.5.3 能明确找出是有其他原因引起发热出疹的病例(如药物性过敏性皮疹等)。流行性出血热(WS 278-2008)1 诊断依据1.1 流行学病史1.1.1 发病前 2 个月内有疫区旅居史。1.1.2 发病前 2 个月与鼠类或其排泄物(粪、尿)、分泌物等有直接或间接接触史或可疑接触史。1.2 临床表现1.2.1 发124、热,可伴有乏力、恶心、呕吐、腹痛及腹泻等消化道症状。1.2.2 充血、渗出和出血等毛细血管损害表现:入面潮红、颈潮红、和胸部潮红(三红),酒醉貌,头痛、腰痛和眼眶痛(三痛),球结膜充血、水肿、皮肤出血点,重者可有腔道出血。1.2.3 低血压休克。1.2.4 肾脏损害:尿蛋白、镜下或肉眼血尿,尿中膜状物,少尿或多尿。1.2.5 典型病程分为发热期、低血压休克期、少尿期、多尿期和恢复期(五期经过)。1.3 实验室检测1.3.1 血常规发热期外周血白细胞计数增高和血小板减少,出现异形淋巴细胞;血液浓缩(低血压休克期)或血液稀释(少尿期)。1.3.2 尿常规尿蛋白阳性,可出现镜下血尿、管型尿。可有肉眼125、血尿和尿中膜状物;尿沉渣中可发现巨大的融合细胞。1.3.3 血生化检查血肌酐、尿素氮升高。1.3.4 血清特异性 IgM 抗体阳性。1.3.5 恢复期血清特异性 IgG 抗体滴度比急性期有4 倍以上增高。1.3.6 从患者标本中检出汉坦病毒 RNA。1.3.7 从患者标本中分离到汉坦病毒。2 诊断原则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等进行诊断。3 诊断标准3.1 疑似病例1.1.1 和(或)1.1.2,同时具备1.2.1 和(或)1.2.2 者,且不支持其他发热性疾病诊断者。3.2 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同时具备1.2.3、1.2.4、1.2.5、1.3.1、1.3.2、1.3.3 中至少126、一项者。3.3 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同时具备1.3.4、1.3.5、1.3.6、1.3.7 中至少一项者。狂犬病(WS 281-2008)1 诊断依据1.1 流行学病史有被犬、猫、野生食肉动物以及食虫和吸血蝙蝠等宿主动物咬伤、抓伤、添黏膜或未愈合伤口的感染史。1.2 临床表现1.2.1 狂躁型狂造型我国最常见的类型。主要表现有:在愈合的伤口极其神经支配区有痒、痛麻及蚁走等异常感觉,以后出现高度兴奋、恐水、怕风、阵发性咽肌痉挛和交感神经兴奋症状如流涎。吐沫、多汗、心率加快、血压增高等。逐渐发生全身弛缓性瘫痪,最终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1.2.2 麻痹型麻痹型在我国较为少见。临床表现127、为前驱期多为高热、头痛、呕吐及咬伤处疼痛等,无兴奋期和恐水症状,亦无咽喉痉挛和吞咽困难等表现。前驱期后即出现四肢无力、麻痹症状,麻痹多开始于肢体被咬处,然后呈放射状向四周蔓延。部分或全部肌肉瘫痪,咽喉肌、声带麻痹而失音,故称“亚狂犬病”。1.3 实验室检查1.3.1 直接荧光抗体法(Dfa)或ELISA检查患者唾液、脑脊液或颈后带毛囊的皮肤组织标本中狂犬病毒抗原阳性,或用RT-PCR 检测狂犬病病毒核酸阳性。1.3.2 细胞培养方法从患者唾液、脑脊液等标本中分离到狂犬病病病毒。1.3.3 脑组织检测尸检脑组织标本,用直接荧光抗体法(Dfa)或ELISA 检测狂犬病病毒抗原阳性、RT-PCR 检128、测狂犬病病毒核酸阳性、细胞培养方法分离到狂犬病病毒。2 诊断原则根据患者的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判断,病例确诊需要实验室证据。3 诊断3.1 临床诊断病例符合下列任一项即可诊断;3.1.1 符合1.2.1 者。3.1.2 符合1.1 加1.2.2 者。3.2 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加1.3.1、1.3.2、1.3.3 中任何一项者。流行性乙型脑炎(WS 214-2008)1 诊断依据1.1 流行病学史居住在乙脑流行地区且在蚊虫孳生季节发病,或发病前25d 内在蚊虫孳生季节曾去过乙脑流行地区。流行病学特征见附录D。1.2 临床表现1.2.1 潜伏期一般为10d14d,可短至4129、d,长至21 的。1.2.2 临床表现急性起病,发热、头痛、喷射性呕吐,发热2d3d 后出现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重症患者可出现全身抽搐、强直性痉挛或瘫痪等中枢神经症状,严重病例出现中枢性呼吸衰竭。1.2.3 体征浅反射消失、深反射亢进。脑膜刺激征和病理性反射阳性、痉挛性瘫痪或去大脑强直。可伴有瞳孔大小改变、血压升高、心率减慢等颅内压升高体征。1.2.4 临床分型1.2.4.1 轻型发热,体温一般不超过39;头痛、呕吐、精神萎靡,神志清楚,无抽搐,病程7d10d。1.2.4.2 普通型发热,体温3940;剧烈头痛、喷射性呕吐、烦躁、嗜睡、昏睡或浅昏迷,局部肌肉小抽搐,病程约2 周。1.2.4.3130、 重型发热,体温40以上;剧烈头痛、喷射性呕吐,很快进入昏迷,反复抽搐,病程约3 周,愈后可留有后遗症。1.2.4.4 极重型起病急骤,体温在1d2d 内上升至40以上,反复或持续性强烈抽搐,伴深昏迷,迅速出现脑疝及呼吸衰竭,病死率高,幸存者发生后遗症几率较高。1.3 实验室检查1.3.1 血象白细胞总数多在(1020)109/L,中性粒细胞可达80%以上。1.3.2 脑脊液压力增高,外观清亮,白细胞计数增高,多在(50500)106/L,早期以多核细胞增高为主,后期以单核细胞增高为主,蛋白轻度增高,糖与氯化物正常。1.3.3 血清学检查操作方法按附录B 进行,附录C 提供的方法可供参考。1.131、3.3.1 1 个月内未接种乙脑疫苗者,血液或脑脊液中抗乙脑病毒IgM 抗体阳性;1.3.3.2 恢复期血清中抗乙脑病毒IgG 抗体阳转或乙脑病毒中和抗体滴度比急性期有4 倍或4 倍以上升高;1.3.3.3 急性期抗乙脑病毒IgG 抗体阴性,恢复期阳性。1.3.4 病原学检查1.3.4.1 早期感染者脑脊液或血清中分离出乙脑病毒;1.3.4.2 检测出乙脑病毒的特异性核酸。2 诊断原则2.1 根据流行病学资料和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综合分析后作出疑似诊断、临床诊断。2.2 确定诊断须依靠血清学或病原学检查。3 诊断3.1 疑似病例符合1.1、1.2.2、1.2.3 和1.3.1 项者。3.2 132、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同时符合1.3.2 项者。3.3 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同时符合1.3.3 中任一项者;或临床诊断病例,同时符合1.3.4 中任一项者。3.4 在临床诊断或确定诊断基础上,根据1.2.4 进行临床分型诊断。登革热(WS 216-2008)1 诊断依据1.1 流行病学史1.1.1 发病前14d 内去过登革热流行区。1.1.2 居住场所或工作场所周围(如半径100m 范围)1 个月内出现过登革热病例。1.2 临床表现1.2.1 急性起病,发热(24h36h 内达3940,少数为双峰热),较剧烈的头痛、眼眶痛,全身肌肉痛、骨关节痛及明显疲乏等症状。可伴面部、颈部、胸部潮红,结膜充133、血等。1.2.2 皮疹:于病程第57 日出现为多样性皮疹(麻疹样皮疹、猩红热样疹、针尖样出血性皮疹)或“皮岛”样表现等。皮疹分布于四肢躯干或头面部,多有痒感,不脱屑。持续3d5d。1.2.3 有出血倾向(束臂试验阳性),一般在病程第58 日皮肤出现瘀点、瘀斑、紫癜及注射部位出血,牙龈出血、鼻出血等粘膜出血,消化道出血、咯血、血尿、阴道出血等。1.2.4 消化道大出血,或胸腹腔出血,或颅内出血。1.2.5 肝肿大,胸腹腔积液。1.2.6 皮肤湿冷、烦躁,脉搏细数,低血压和脉压小于20mmHg(2.7kPa)及血压测不到、尿量减少等休克表现。1.3 实验室检查1.3.1 白细胞计数减少。1.3.2134、 血小板减少(低于100109/L)。1.3.3 血液浓缩,如血细胞比容较正常水平增加20%以上,或经扩容治疗后血细胞比容较基线水平下降20%以上;低白蛋白血症等。1.3.4 单份血清特异性IgG 抗体或IgM 抗体阳性。1.3.5 从急性期患者血清、脑脊液、血细胞或组织等中分离到登革病毒。1.3.6 恢复期血清特异性IgG 抗体滴度比急性期有4 倍及以上增长。1.3.7 应用RT-PCR 或实时荧光定量PCR 检出登革病毒基因序列。2 诊断原则依据患者的流行病学资料、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判断。3 诊断3.1 疑似病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诊断:3.1.1 具备1.1.1,同时具备1135、.2.1。3.1.2 无1.1,但同时具备1.2.1、1.3.1 和1.3.2。3.2 临床诊断病例3.2.1 登革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诊断:3.2.1.1 疑似病例同时具备1.1.2、1.3.1 和1.3.2。3.2.1.2 3.1.2 同时具备1.3.4。3.2.2 登革出血热(DHF)登革热(3.2.1),同时具备1.3.2、1.3.3 和1.2.31.2.5 之一。3.2.3 登革休克综合征登革出血热(3.2.2)同时具备1.2.6。3.3 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3.2)具备1.3.5、1.3.6、1.3.7 之任一项。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WS 287-2008)细菌性痢疾1 诊断136、依据1.1 流行病学史患者有不洁饮食和(或)与菌痢患者接触史。1.2 临床表现1.2.1 潜伏期数小时至7d,一般1d3d。1.2.2 临床症状和体征起病急骤,畏寒、寒战伴高热,继以腹痛、腹泻和里急后重,每天排便10 次20次,但量不多,呈脓血便,并有中度全身中毒症状。重症患者伴有惊厥、头痛、全身肌肉酸痛,也可引起脱水和电解质紊乱,可有左下腹压痛伴肠鸣音亢进。1.2.3 临床分型1.2.3.1 急性普通型(典型)起病急,畏寒、发热,可伴乏力、头痛、纳差等毒血症症状,腹泻、腹痛、里急后重,脓血便或黏液便,左下腹部压痛。1.2.3.2 急性轻型(非典型)症状轻,可仅有腹泻、稀便。1.2.3.3 急137、性中毒型1.2.3.3.1 休克型(周围循环衰竭型)感染性休克表现,如面色苍白、皮肤花斑、四肢厥冷、发绀、脉细速、血压下降等,可伴有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cute respiratory distress syndrome,ARDS)。常伴有腹痛、腹泻。1.2.3.3.2 脑型(呼吸衰竭型)脑水肿甚至脑疝的表现,如烦躁不安、惊厥、嗜睡或昏迷、瞳孔改变,呼吸衰竭,可伴有ARDS,可伴有不同程度的腹痛、腹泻。1.2.3.3.3 混合型具有以上两型的临床表现。1.2.3.4 慢性急性细菌性痢疾反复发作或迁延不愈病程超过2 个月以上。1.3 实验室检测1.3.1 粪便常规检查,白细胞或脓细胞15/HP138、F(400 倍),可见红细胞、吞噬细胞。1.3.2 病原学检查,粪便培养志贺菌阳性。2 诊断原则2.1 根据流行病学资料和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综合分析后作出疑似诊断、临床诊断。2.2 确定诊断须依靠病原学检查。3 诊断3.1 疑似病例腹泻,有脓血便或黏液便或水样便或稀便,伴有里急后重症状,尚未确定其他原因引起的腹泻者。3.2 临床诊断病例同时具备1.1、1.2 和1.3.1,并排除其他原因引起之腹泻。3.3 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并具备1.3.2。阿米巴性痢疾1 诊断依据1.1 流行病学史进食不洁食物史。1.2 临床表现1.2.1 潜伏期1 周至数月不等,甚至可长达1 年以上,多数为1 周2 139、周。1.2.2 临床症状和体征发热、腹痛、腹泻、果酱样黏液血便,右下腹压痛,全身症状不重,但易迁延为慢性或多次复发。1.2.3 临床分型1.2.3.1 急性阿米巴性痢疾(普通型)起病缓慢,间歇性腹痛,右下腹部可有压痛,腹泻,黏液血便,典型呈果酱样。1.2.3.2 急性阿米巴性痢疾(重型)起病急,高热伴明显中毒症状,剧烈腹痛、腹泻,大便每日数十次,大便为水样或血水样便,奇臭,可有脱水、电解质紊乱、休克表现。1.2.3.3 慢性阿米巴性痢疾常为急性型的持续,病程超过数月,症状持续存在或反复发作。1.2.3.4 轻型间歇性腹痛腹泻,症状轻微,大便可检出阿米巴包囊。1.3 实验室检测1.3.1 粪便涂140、片检查可见大量红细胞、少量白细胞、夏科-雷登结晶。1.3.2 粪便涂片检查可见溶组织内阿米巴滋养体和(或)包囊。2 诊断原则根据流行病学资料和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综合分析后作出疑似诊断、临床诊断,确定诊断须依靠病原学检查。3 诊断3.1 疑似病例起病较缓,腹泻,大便带血或黏液便有腥臭,难以确定其他原因引起的腹泻者。3.2 临床诊断病例同时具备1.1、1.2.3 和1.3.1,或抗阿米巴治疗有效。3.3 确诊病例同时具备1.1、1.2.3 和1.3.2。肺结核(WS 288-2008)1 诊断依据1.1 流行病学结核患者发病时,大多不易查出其传染来源。当易感者与具传染性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时被141、感染。1.2 临床表现1.2.1 症状咳嗽、咳痰2 周,或咯血为肺结核可疑症状。多数起病缓慢,部分患者早期可无明显症状,随着病变进展 ,患者可表现咳嗽、咳痰、咯血痰或咯血,盗汗,疲乏,间断或持续午后低热,腰部酸痛,食欲不振,体重减轻,女性患者可伴有月经失调或闭经,部分患者可有反复发作的上呼吸道症状,儿童还可表现发育迟缓等。少数患者起病急剧,特别是在急性血行播散性肺结核、干酪性肺炎以及结核性胸膜炎时,多伴有中、高度发热,胸痛和不同程度的呼吸困难等。当有支气管结核时,咳嗽较剧,持续时间较长;支气管淋巴瘘形成并破入支气管阻塞气道或支气管结核导致气管或支气管狭窄,可伴有气喘和呼吸困难。当肺结核合并肺外142、结核时,还可表现肺外器官相应症状。当肺结核合并其他病原菌感染时,多有中、高度发热,咳痰性状则会有相应变化,如咳黄、绿色痰等。少数患者还可伴有结核变态反应引起的过敏表现,包括:结节性红斑、疱疹性结膜炎和结核风湿症等。患者可以以一个或多个症状为主要表现,有少部分患者即使肺内已形成空洞也无自觉症状,仅靠胸部影像学检查时发现。1.2.2 体征早期肺部体征不明显,当病变为大叶性干酪性肺炎时,局部叩诊呈浊音,听诊可闻及管状呼吸音,有空洞合并感染或合并支气管扩张时,可闻及干或湿性啰音。少部分患者延误诊治时间较长或合并一侧肺不张时,可表现气管向患侧移位,患侧胸廓塌陷、肋间隙变窄、叩诊为浊音或实音、听诊呼吸音减143、弱或消失;健侧胸廓饱满、肋间隙增宽、叩诊为过清音等。当病情严重时,患者除呼吸系统体征外,还可表现面色萎黄,结膜、甲床和皮肤苍白以及消瘦等相应部位体征。当肺结核合并结核性胸膜炎时,早期于患侧可闻及胸膜摩擦音,随着胸腔积液的增加,患侧胸廓饱满,肋间隙增宽,气管向健侧移位,患侧叩诊呈浊音至实音,听诊呼吸音减弱至消失。当积液吸收后,若有胸膜增厚、粘连,则气管向患侧移位,患侧胸廓可塌陷,肋间隙变窄、呼吸运动受限,叩诊为浊音,听诊呼吸音减弱。1.3 胸部影像学检查不同类型肺结核的典型胸部影像学表现如下:1.3.1 原发性肺结核表现为原发病灶及胸内淋巴结肿大或单纯性胸内淋巴结肿大。1.3.2 急性血行播散性144、肺结核表现为两肺广泛均匀分布的,大小、密度一致的粟粒状阴影;亚急性或慢性者病变以上、中肺野为主,病灶可相互融合。1.3.3 继发性肺结核胸片表现多样,轻者可仅在肺尖部呈现斑点状、索条状阴影或锁骨下浸润、或边缘清晰的结核瘤,重者可呈大叶性浸润、空洞形成、支气管播散、大叶或小叶性干酪性肺炎。反复进展至晚期病变,胸片常显示单发或多发纤维厚壁空洞及病龄不同的新旧支气管播散灶,多伴胸膜增厚、心脏气管移位、肺门上提、肺纹理呈垂柳状、代偿性肺气肿等改变。1.3.4 结核性胸膜炎分为干性胸膜炎及渗出性胸膜炎。干性胸膜炎X 线无明显阳性征象。渗出性胸膜炎可有小量胸腔积液,影像学表现为横隔阴影增厚、肋膈角变浅。若145、出现中等量或大量胸腔积液,可表现为外高内低分布均匀大片致密阴影。1.4 实验室检测1.4.1 结核分枝杆菌细菌学实验室检查:痰涂片检查及分枝杆菌分离培养是常用两种检查方法。每例初诊患者应至少涂片检查3 份痰标本,有条件的单位应进行结核分枝杆菌培养检查。1.4.1.1 痰涂片镜检结果1.4.1.1.1 抗酸杆菌阴性(-):连续观察300 个不同视野,未发现抗酸杆菌。1.4.1.1.2 抗酸杆菌阳性:报告抗酸杆菌菌数:18 条/300 视野。抗酸杆菌阳性(+):39 条/100 视野。抗酸杆菌阳性(+):19 条/10 视野。抗酸杆菌阳性(+):19 条/视野。抗酸杆菌阳性(+):10 条/视野。146、1.4.1.2 培养结果1.4.1.2.1 分枝杆菌培养阴性(-):培养8 周未见菌落生长者。1.4.1.2.2 分枝杆菌培养阳性:分枝杆菌培养阳性(+):培养基斜面菌落分散生长,占据斜面面积的1/4 以下者。分枝杆菌培养阳性(+):培养基斜面菌落分散生长,占据斜面面积的1/2 以下者。分枝杆菌培养阳性(+):培养基斜面菌落密集生长或部分融合,占据斜面面积的3/4 以下者。分枝杆菌培养阳性(+):培养基斜面菌落密集生长呈苔样分布,占据全斜面者。1.4.2 结核菌素试验:主要采用结核菌纯蛋白衍生物(PPD)。结核菌素试验72h(48h96h)检查反应。以局部皮下硬结为准。1.4.2.1 阴性:硬147、结平均直径5mm 或无反应者为阴性。1.4.2.2 硬结平均直径5mm9mm 为一般阳性。1.4.2.3 硬结平均直径10mm19mm 为中度阳性。1.4.2.4 硬结平均直径20mm(儿童15mm)或局部出现水疱、坏死及淋巴管炎者为强阳性。1.4.3 抗结核抗体检查等其他辅助诊断方法可供参考。1.4.4 组织病理检查。2 诊断原则肺结核的诊断是以细菌学实验室检查为主,结合胸部影像学、流行病学和临床表现、必要的辅助检查及鉴别诊断,进行综合分析作出的。咳嗽、咳痰2 周或咯血是发现和诊断肺结核的重要线索。痰涂片显微镜检查是发现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最主要的方法。3 诊断3.1 疑似病例凡符合下列项目之一148、者:3.1.1 5 岁以下儿童:具备1.加1.2 者;或具备1.2 加1.4.2.4 者。3.1.2 具备1.3 中任一条者。3.2 临床诊断病例凡符合下列项目之一者:3.2.1 具备1.3 中任一条及1.2 者。3.2.2 具备1.3 中任一条及1.4.2.4 者。3.2.3 具备1.3 中任一条及1.4.3 者。3.2.4 具备1.3 中任一条及肺外组织病理检查证实为结核病变者。3.2.5 疑似肺结核病例经诊断性治疗或随访观察可排除其他肺部疾病者。3.3 确诊病例3.3.1 痰涂片阳性肺结核诊断凡符合下列项目之一者:2 份痰标本涂片抗酸杆菌检查符合1.4.1.1 阳性结果中任一条。1 份痰149、标本涂片抗酸杆菌检查符合1.4.1.1 阳性结果中任一条,同时具备1.3中任一条者。1 份痰标本涂片抗酸杆菌检查符合1.4.1.1 阳性结果中任一条,并且1 份痰标本结核分枝杆菌培养符合1.4.1.2 阳性结果中任一条者。3.3.2 仅分枝杆菌分离培养阳性肺结核诊断符合1.3 中任一条,涂片阴性并且结核分枝杆菌培养符合1.4.1.2 阳性结果中任一条者。3.3.3 肺部病变标本病理学诊断为结核病变者。伤寒和副伤寒(WS 280-2008)1 诊断依据1.1 流行病学史1.1.1 病前30d 内曾到过或生活在伤寒、副伤寒流行区。1.1.2 有伤寒、副伤寒患者、带菌者密切接触史。1.1.3 有喝生150、水等不良卫生习惯者。1.2 临床表现1.2.1 不明原因持续发热。1.2.2 特殊中毒面容(表情淡漠,呆滞),相对缓脉,皮肤玫瑰疹,肝脾肿大。1.3 实验室检测1.3.1 嗜酸性粒细胞减少或消失、白细胞总数正常或低下。1.3.2 肥达反应“O”抗体凝集效价1:80,“H”抗体凝集效价1:160 者;但在高发地区,许多正常人因既往感染亦可有较高滴度,此时最好首先检查当地人群免疫水平,确定正常值。肥达反应检测方法见附录A。1.3.3 恢复期血清中特异性抗体效价较急性期血清特异性抗体效价增高4 倍以上。1.3.4 从血、骨髓、粪便、胆汁中任一种标本分离到伤寒沙门菌或副伤寒沙门菌。2 诊断原则应综合流151、行病学资料、临床资料和实验室检查结果做出判断。3 诊断3.1 带菌者无任何临床表现、从粪便中分离到伤寒沙门菌或副伤寒沙门菌。3.2 疑似病例符合下列任一项可诊断:3.2.1 同时符合1.1 中任一项和1.2.1。3.2.2 同时符合1.1 和1.2.2 中任何一项体征者。3.2.3 同时符合1.2.1 和1.3.1。3.3 临床诊断病例符合下列任何一项可诊断:3.3.1 同时符合1.2.1、1.2.2 中任何一项体征和1.3.1。3.3.2 同时符合1.2.1、1.2.2 中任何一项体征和1.3.2。3.4 确诊病例符合下列任何一项可诊断:3.4.1 同时符合1.2.1 和1.3.3。3.4.152、2 同时符合1.2.1 和1.3.4。流行性脑脊髓膜炎(WS 295-2008)1 诊断依据1.1 流行病学史1.1.1 多在冬春季节发病,1 周内有流脑患者密切接触史。1.1.2 当地有本病发生或流行。1.2 临床表现1.2.1 潜伏期数小时至10 日,一般为2d3d。1.2.2 主要临床症状和体征1.2.2.1 发热、头痛、呕吐、脑膜刺激征。重症患者可有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和(或)感染中毒性休克。1.2.2.2 皮肤、黏膜出现瘀点或瘀斑。1.2.3 临床分型1.2.3.1 普通型约占90%。按病情可分为上呼吸道感染期、败血症期和脑膜炎期,但不易严格区分。a) 上呼吸道感染期:有发热、咽痛、鼻153、炎和咳嗽等上呼吸道感染症状。部分患者有此期表现。b) 败血症期:恶寒,高热,头痛,呕吐,乏力,肌肉酸痛,神志淡漠等。约70%患者出现瘀点、瘀斑。c) 脑膜炎期:多与败血症期症状同时出现。发病后24h,除高热及毒血症外,主要表现为剧烈头痛、呕吐,可呈喷射性,烦躁不安,脑膜刺激征阳性。颅内压增高明显者有血压升高、脉搏减慢等。严重者可进入谵妄、昏迷。婴幼儿多不典型,高热、拒食、烦躁、啼哭不安外,惊厥、腹泻及咳嗽较成人多见。前囟未闭者可有隆起,而脑膜刺激征可能不明显。1.2.3.2 暴发型病情凶险,进展迅速,如不及时治疗,发病6h12h 内即可危及生命。可分为休克型、脑膜脑炎型和混合型:a) 休克型:154、又称“暴发型脑膜炎奈瑟菌败血症”。起病急骤,寒战、高热或体温不升,严重中毒症状,短时间内(12h 内)出现遍及全身的瘀点,瘀斑,迅速扩大,或继以瘀斑中央坏死。休克为重要表现:面色灰白,唇及指(趾)端紫绀,四肢厥冷,皮肤花斑状,脉细速,血压下降;易并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多无脑膜刺激征,脑脊液检查多无异常。b) 脑膜脑炎型:除有高热、头痛和呕吐外,可迅速陷入昏迷,频繁抽搐,锥体束征阳性;血压持续升高。球结膜水肿。部分患者出现脑疝(小脑幕切迹疝、枕骨大孔疝),表现为双侧瞳孔不等大,对光反应迟钝或消失,可出现呼吸不规则,快慢深浅不一或骤停,肢体肌张力增强等。c) 混合型:同时具备休克型和脑膜155、脑炎型的临床表现,此型最为凶险,预后差,病死率高。1.2.3.3 轻型临床表现为低热、轻微头痛、咽痛等上呼吸道感染症状;皮肤黏膜可有少量细小出血点;亦可有脑膜刺激征。脑脊液可有轻度炎症改变。1.3 实验室检查1.3.1 末梢血象白细胞总数、中性粒细胞计数明显升高。1.3.2 脑脊液外观呈浑浊米汤样或脓样,压力增高;白细胞计数明显增高,并以多核细胞增高为主;糖及氯化物明显减少,蛋白含量升高。1.3.3 病原学1.3.3.1 瘀点(斑)组织液、脑脊液涂片检测,可在中性粒细胞内见到革兰阴性肾形双球菌。1.3.3.2 脑脊液、血液培养脑膜炎奈瑟菌阳性。1.3.3.3 脑脊液、血液脑膜炎奈瑟菌特异性核酸156、片段检测阳性。1.3.4 血清学1.3.4.1 急性期脑脊液、血液及尿液Nm 群特异性多糖抗原检测阳性。1.3.4.2 恢复期血清流脑特异性抗体检测,其效价较急性期呈4 倍或4 倍以上升高。2 诊断原则2.1 应根据流行病学资料和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验结果做出疑似及临床诊断。2.2 确诊需要脑膜炎奈瑟菌病原学或血清学检测的阳性结果。3 诊断3.1 带菌者无临床症状和体征,咽拭子培养脑膜炎奈瑟菌阳性或脑膜炎奈瑟菌特异性核酸片段检测阳性。3.2 疑似病例同时符合1.1、1.2.2.1、1.3.1 和1.3.2。3.3 临床诊断病例同时符合疑似病例及1.2.2.2。3.4 确诊病例符合下列任何一项可诊157、断:3.4.1 疑似病例并同时符合1.3.3、1.3.4 中任何一项者。3.4.2 临床诊断病例并同时符合1.3.3、1.3.4 中任何一项者。在确定诊断基础上,依据血清群检测的结果做出病原学分群诊断。3.5 在临床诊断或确定诊断基础上,依据1.2.3 进行临床分型诊断。百日咳(WS 274-2008)1 诊断依据1.1 流行病学史四季均有发病,春夏季多发,该地区有百日咳流行,有与百日咳患者的密切接触史,无预防接种史。1.2 临床表现1.2.1 典型病例 阵发性、痉挛性咳嗽,持续咳嗽2 周者。1.2.2 不典型病例 婴儿有反复发作的呼吸暂停、窒息、青紫和心动过缓症状,或有间歇的阵发性咳嗽;青少158、年和成人具有不典型较轻症状,卡他期、痉咳期、恢复期三期症状都缩短或无明显的阶段性,而只表现持续两周以上的长期咳嗽。1.3 实验室检查1.3.1 外周血白细胞计数及淋巴细胞明显增高。1.3.2 从痰、鼻咽部分泌物分离到百日咳鲍特菌,检验方法见附录B1.3.3 恢复期血清特异性抗体比急性期呈4 倍增长,检验方法见附录B2 诊断原则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结果可做出百日咳病例诊断。3 诊断标准3.1 疑似病例符合1.2.1、1.2.2 任何一项的规定,或伴有1.1 项的规定。3.2 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同时符合1.3.1 的规定。3.3 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同时符合实验室检查中1.3.2159、1.3.3 项中的任何一项的规定。白喉(WS 275-2008)1 诊断依据1.1 流行病学史1.1.1 多在秋冬季节发病,参见附录A。1.1.2 一周内与白喉病人有直接或间接接触史。1.2 临床表现潜伏期1d-7d,多数为2d-4d。根据病变侵犯部分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2.1 咽白喉 最常见,占发病人数的80%左右。根据病情轻重又分为4 型。1.2.1.1 轻型 全身及咽部症状均较轻,假膜呈点状或小片状,常局限于扁桃体上,有时可无假膜,但白喉杆菌培养阳性。1.2.1.2 普通型 全身症状有轻之中度发热、乏力、食欲减退、恶心、呕吐、咽痛等,伴有扁桃体肿大,表面有灰白色片状假膜,可逐渐扩大,160、延及咽喉壁。常有颌下淋巴结肿大及压痛。1.2.1.3 重型 全身中毒症状明显,有高热、面色苍白、明显乏力、恶心、呕吐、咽痛明显,严重者出现血压下降。扁桃体和咽部水肿,假膜延至咽部及鼻咽部,甚至整个口腔,呈灰白色和黑色。口腔有腐臭味,颈部淋巴结肿大,颈部有明显的软组织肿胀,称为“牛颈”,常并发心肌炎和周围神经炎。1.2.1.4 极重型 起病急,病情进展快。假膜范围广泛,多呈黑色,并有局部坏死,口腔有特殊的腐臭味,扁桃体和咽部出现高度肿胀,可影像呼吸和吞咽,颈部到锁骨上窝软组织明显水肿,出现重度“牛颈”。全身中毒症状严重,并发有严重心肌炎和周围神经炎,亦有血小板减少、出血等表现,病死率极高。1.2161、.2 喉白喉 原发性喉白喉少见,多为咽白喉向下扩散所致。起病较缓,全身中毒症状轻,起病时呈犬样咳嗽,声音嘶哑,甚至失音。重者出现吸气性呼吸困难,呼吸道梗塞而窒息。1.2.3 鼻白喉 原发性鼻白喉少见,多由咽白喉扩展而来。全身症状轻,局部表现为鼻塞、流浆液血性鼻涕,鼻孔周围皮肤红、糜烂或结痂,鼻前庭或中隔上可见白色假膜。1.2.4 其他部位的白喉 其他部位的白喉少见,皮肤、眼结膜、耳、外阴、新生儿脐部、食管等处偶尔可发生白喉。均有局部炎症、假膜形成,全身症状轻,但在疾病传播上有重要意义。1.3 实验室检查1.3.1 白喉杆菌分离培养阳性并证明能产生外毒素。1.3.2 咽拭子直接涂片镜鉴可见革兰氏162、阳性棒状杆菌,并有异染颗粒。1.3.3 病人急性期和恢复期血清特异性抗体四倍或四倍以上增长。2 诊断原则根据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结合流行病学史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诊断。3 诊断3.1 疑似病例符合1.2.1 或1.2.2 或1.2.3 或1.2.4.3.2 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加1.3.2,参考1.1.3.3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同时符合1.3.1 或1.3.3 任何一项者。新生儿破伤风(WS 272-2008)1 诊断依据1.1 流行病学1.1.1 有不洁接生史,用未经消毒的工具对新生儿进行断脐;或有用未经消毒的物品包扎、涂抹新生儿脐带史;1.1.2 分娩过程中新生儿局部外伤未经消毒处理史。1.163、2 临床表现1.2.1 潜伏期为3d14d,以4d7d 发病较多。一般新生儿破伤风发病在婴儿出生后2d28d。1.2.2 起病初期患儿哭闹,烦躁不安,吮乳困难,继之面部肌肉抽动,呈苦笑面容,渐发展至牙关紧闭,发病1d2d 内即出现抽搐,四肢阵发性强制性痉挛,腹直肌痉挛强直如板状,颈项强直呈角弓反张。一般无发热或只有低热。1.2.3 轻微刺激,如声、光、轻触、饮水、轻刺等常诱发痉挛发作。用压舌板检查咽部,越用力下压,压舌板反被咬的越近,不能打开口腔。1.3 实验室检测1.3.1 取脐部或伤口处分泌物标本直接涂片后镜检,可见革兰染色阳性细菌。1.3.2 脐部或伤口处分泌物破伤风杆菌培养阳性。实验室164、检测步骤见附录A。2 诊断原则根据流行病学史、典型的临床表现和病原学实验室检测结果综合分析诊断。3 诊断3.1 临床诊断病例符合以下任一条为临床诊断病例:3.1.1 符合1.2.1 和1.2.2;3.1.2 符合1.2.1 和1.2.3.3.2 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同时符合1.1 以及1.3 中的任一条。猩红热(WS 282-2008)1 诊断依据1.1 流行病学史当地有本病发生及流行,有与猩红热患者或与扁桃体、咽峡炎、中耳炎、丹毒等链球菌感染患者接触史。1.2 临床表现1.2.1 普通型猩红热起病急骤,出现发热、咽峡炎、皮疹。发热第二天开始发疹,皮肤呈弥漫性充血潮红,期间有针尖大小充血性红165、疹,压之褪色,伴有痒感。少数患者可见有带黄白色脓头且不易破溃的皮疹。皮肤皱褶处可出现“巴氏线”。面部充血而无皮疹,同时有“口周苍白圈”。病初起时出现“草莓舌”,以舌尖及边缘处为显著。2d3d 后白苔开始脱落,成为“杨梅舌”。2d5d 后皮疹消退。疹退后皮肤有脱屑或脱皮。1.2.2 轻型猩红热发热、咽峡炎、皮疹均很轻,持续时间短,脱屑也很轻。1.2.3 中毒型临床表现主要为毒血症,中毒症状明显,表现为高热、头痛、呕吐、出血性皮疹、神志不清等,而咽峡炎不重。可出现中毒型心肌炎、中毒性肝炎及感染性休克。1.2.4 脓毒型咽部红肿,渗出脓液,甚至发生溃疡,引起颈淋巴结炎、急性中耳炎、急性鼻窦炎等,还可166、引起败血症。1.2.5 外科型及产科型病原菌由创口或产道侵入,局部先出现皮疹,由此延及全身,但无咽炎,全身症状大多较轻。1.3 实验室检测1.3.1 白细胞总数和中性粒细胞增多,严重患者可出现中毒颗粒。1.3.2 A 群链球菌快速检测试验阳性。1.3.3 细菌培养后镜检,为溶血性链球菌。1.3.4 杆菌肽敏感试验阳性。1.3.5 生化鉴定为化脓性链球菌。1.3.6 咽拭子或其他病灶分泌物经血清学分群,鉴定为A 群型血性链球菌。2 诊断原则依据流行病学资料、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进行综合诊断。确诊须依据病原学检查。3 诊断3.1 疑似病例具备1.2 中的临床表现和1.3.1.3.2 临床诊断病例符167、合下列任一项即可诊断:3.2.1 疑似病例并同时符合1.1.3.2.2 疑似病例并同时符合1.3.2、1.3.3、1.3.4、1.3.5 中的至少一项。3.3 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同时符合1.3.6布鲁氏菌病(WS 269-2007)1 诊断依据1.1 流行学病史发病前病人与家畜或畜产品、布鲁氏菌培养物有密切接触史,或生活区在疫区,或与菌苗生产、使用和研究有密切相关。1.2 临床表现1.2.1 出现持久数日乃至数周发热(包括低热),多汗,乏力,肌肉和关节疼痛等。1.2.2 多数患者淋巴结、肝脾和淋巴结肿大,少数患者可出现各种各样的充血性皮炎和黄疸;慢性期患者多表现为骨关节系统损害。具体临床表现168、参见附录B。1.3 实验室检查1.3.1 实验室初筛1.3.1.1 平板凝集实验(PAT)或虎红平板凝集实验(RBPT)结果为阳性或可疑。1.3.1.2 皮肤过敏实验后24h、48h 分别观察一次,皮肤红肿浸润范围有一次在2.0cm2.0cm 及以上(或4.0 2 以上)。1.3.2 血清学检查1.3.2.1 试管凝集实验(SAT)滴度为1:100+及以上(或病程一年以上者SAT 滴度为1:50+及以上,或对半年内有布氏菌苗接种史者,STA 滴度虽达1:100+及以上,过两周到四周应再检查,滴度升高4 倍及以上)。1.3.2.2 补体结合试验(CFT)滴度1:10+及以上。1.3.2.3 抗人169、免疫球蛋白试验(Coombs)滴度1:400+及以上。1.3.3 分离细菌从病人血液、骨髓、其他液体及排泄物等任一种培养物中分离到布鲁氏菌。2 诊断原则布鲁氏菌病的发生、发展和转归比较复杂,其临床表现多种多样,很难以一种症状来确定诊断。对人布鲁氏菌病的诊断,应是综合性的。即结合病人流行病学接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3 诊断3.1 疑似病例应同时符合1.1、1.2 和1.3.1 中任一项。3.2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1.3.2 或1.3.3 中任何一项。3.3 隐性感染符合1.1 和1.3.2 或1.3.3 中任何一项者,但不具备1.2 者。淋病(WS 268-2007)1 诊断依据1.1 流170、行病学史有不安全性接触史或多性伴史,或性伴淋病感染史,或新生儿的母亲有淋病史。1.2 临床表现1.2.1 无合并症淋病1.2.1.1 男性淋菌性尿道炎:潜伏期1d10d,常为3d5d。最初症状为尿道口红肿、发痒、有稀薄或黏液脓型分泌物。24h 后症状加剧,出现尿痛、烧灼感,排出黏稠的深黄色脓液。也可有尿频、尿急。查体可见尿道口红肿、充血及脓性分泌物。1.2.1.2 女性泌尿生殖系统的淋病1.2.1.2.1 淋菌性尿道炎:潜伏期2d5d,有尿频、尿急、尿痛、尿血及烧灼感。尿道口充血发红,有脓性分泌物;症状比男性淋菌性尿道炎轻,部分患者可无明显症状。1.2.1.2.2 淋菌性宫颈炎:为女性淋病的主171、要表现,出现白带增多、阴道口有黏液脓性分泌物排出,外阴瘙痒,阴道内轻微疼痛和烧灼感。妇科检查可见阴道口充血、水肿,子宫颈口充血、糜烂,有黏液脓性分泌物。1.2.1.2.3 女童淋病:表现为弥漫性阴道炎继发外阴炎,可见阴道口、尿道口、会阴部红肿,病变部位可出现糜烂、溃疡和疼痛。阴道有脓性分泌物,排尿困难。多数是因为与患淋病的父母密切接触而感染,少数因性虐待所致。1.2.2 有合并症淋病1.2.2.1 男性淋病合并症1.2.2.1.1 淋病性附睾炎、睾丸炎:发病急,初起时阴囊或睾丸有牵引痛,进行性加重,且向腹股沟处扩散。常有全身症状,体温可升高至40C。检查可见附睾、睾丸肿大、压痛,病情严重时可触172、及肿大的精索及腹股沟淋巴结。病变晚期可引起附睾结缔组织增生、纤维化和输精管闭锁,导致不育。1.2.2.1.2 淋菌性前列腺炎:表现为发热、尿痛、尿频、尿急,有排尿不尽感和会阴胀痛,前列腺肛检有明显压痛和肿大。前列腺分泌物中有大量脓细胞,卵磷脂小体减少。1.2.2.1.3 其它合并症:还可并发尿道旁腺炎、尿道周围脓肿、海绵体炎、淋菌性阴茎头炎或阴茎头包皮炎、尿道狭窄等。1.2.2.2 女性淋病合并症1.2.2.2.1 淋菌性盆腔炎:包括淋菌性子宫内膜炎、输卵管炎、输卵管卵巢脓肿、腹膜炎等。多由于淋菌性宫颈炎未及时治疗或不规则治疗,炎症上行感染引起。好发于育龄妇女。多数病人有白带增多,且为脓性或血173、性。全身症状明显,如畏寒、发热、头痛、厌食、恶心、呕吐、双侧下腹痛、检查可见下腹压痛和肌紧张,尿道、宫颈等处有脓性分泌物。可发展为输卵管卵巢脓肿或盆腔脓肿,此时可在附件和阴道后穹窿处触及肿物,触痛明显,按之有波动感。如果脓肿破裂,则有腹膜炎甚至中毒性休克等表现。以后可造成输卵管粘连、阻塞以至不孕或异位妊娠。1.2.2.2.2 淋菌性前庭大腺炎:出现前庭大腺红肿、疼痛,腺体开口处有脓性分泌物,大阴唇下1/2 肿胀明显,还可伴有全身症状和腹股沟淋巴结肿大。1.2.3 泌尿生殖器外的淋病1.2.3.1 淋菌性眼结膜炎:新生儿淋菌性眼结膜炎常为经患淋病母亲产道分娩时感染所致,多为双侧性。多于生后3 天174、出现症状。而成人淋菌性眼结膜炎多为自我接种感染,或密切接触被分泌物污染的物品所致,单侧或双侧。临床表现为睑结膜充血、水肿,有较大量黄白色脓性分泌物,治疗不及时角膜可失去光泽,继而溃疡,甚至发生穿孔及全眼球炎,最后可导致失明。1.2.3.2 淋菌性咽炎:主要由于口交所致。表现为咽部疼痛、灼热,吞咽困难。查体:咽黏膜充血,扁桃体红肿,有脓性分泌物附着于咽后壁。1.2.3.3 淋菌性直肠炎:多见于肛交后,表现为肛门瘙痒、疼痛或坠胀感,排便时加重,有脓性分泌物排出。查体可见直肠黏膜肿胀、糜烂、渗血。1.2.4 散播性淋病淋球菌通过血行散播至全身。表现有高热、寒战、关节疼痛、皮损等。关节疼痛好发于膝、肘175、腕等关节,局部肿胀,关节腔内积液,关节活动受限,即为淋菌性关节炎。皮损初起为红色小丘疹、红斑,继而出现水疱或脓疱。可发生致命的并发症如淋菌性脑膜炎、心内膜炎、心包炎、心肌炎等。1.3 实验室检查1.3.1 涂片革兰染色男性无合并症患者取尿道分泌物,涂片,作革兰染色,可见典型的细胞内革兰阴性双球菌。1.3.2 淋球菌分离培养女性患者、有合并症患者及泌尿生殖器外的淋病患者,应作淋球菌分离培养以确定诊断。从临床标本中分离到形态典型、氧化酶试验阳性的菌落,取菌落作涂片检查,可见革兰阴性双球菌。如标本取自泌尿生殖器外淋病患者或在法医学上有重要意义时,则应对培养的菌株经糖发酵试验或荧光抗体试验以进一步鉴176、定确证。1.3.3 按患者临床类型选择检查项目。2 诊断原则应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做综合分析,以确定诊断。3 诊断3.1 疑似病例符合1.1 以及1.2 中的任何一项者。3.2 确诊病例同时符合疑似病例和1.3 者。梅毒(WS 273-2007)1 诊断依据1.1 一期梅毒1.1.1 流行病学史:有多性伴,不安全性行为;或性伴有梅毒感染史。1.1.2 临床表现:1.1.2.1 硬下疳:潜伏期一般为2 周4 周。一般为单发,但也可多发;直径约1cm2cm,圆形或椭圆形浅在性溃疡,界限清楚、边缘略隆起,疮面清洁;触诊基底坚实、浸润明显,呈软骨样的硬度;无明显疼痛或触痛。多见于外生殖177、器部位。1.1.2.2 腹股沟或患部近卫淋巴结肿大:可为单侧或双侧,无痛,相互孤立而不粘连,质硬,不化脓破溃,其表面皮肤无红、肿、热。1.1.3 实验室检查1.1.3.1 暗视野显微镜检查:皮肤黏膜损害或淋巴结穿刺液可查见梅毒螺旋体。1.1.3.2 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如感染不足2 周3 周,该试验可为阴性,应于感染4 周后复查。1.1.3.3 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1.2 二期梅毒1.2.1 流行病学史:有多性伴,不安全性行为;或性伴有梅毒感染史;或有输血史。1.2.2 临床表现:可有一期梅毒史,病期在2 年以内。1.2.2.1 皮损呈多形性,包括斑疹、斑丘疹、丘疹、178、鳞屑性皮损、毛囊疹及脓包疹等,常泛发对称。掌跖部易见暗红斑及脱屑性斑丘疹。外阴及肛周皮损多为湿丘疹及扁平湿疣。皮损一般无自觉症状,可有瘙痒。口腔可发生黏膜斑。可发生虫蚀样脱发。二期复发梅毒,皮损局限,数目较少,皮损形态奇异,常呈环状或弓形。1.2.2.2 全身浅表淋巴结肿大。1.2.2.3 可出现梅毒性骨关节损害、眼损害、内脏及神经系统损害等。1.2.3 实验室检查:1.2.3.1 暗视野显微镜检查:二期皮损尤其扁平湿疣、湿丘疹及黏膜斑,易查见梅毒螺旋体。1.2.3.2 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1.2.3.3 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1.3 三期梅毒1.3.1 流行病学史:有179、多性伴,不安全性行为;或性伴有梅毒感染史。1.3.2 临床表现:可有一期或二期梅毒史。病期在2 年以上。1.3.2.1 晚期良性梅毒:皮肤黏膜损害:头面部及四肢伸侧的结节性梅毒疹,大关节附近的近关节结节,皮肤、口腔、舌咽的树胶肿,上腭及鼻中隔黏膜树胶肿可导致上腭及鼻中隔穿孔和鞍鼻。骨梅毒,眼梅毒,其他内脏梅毒,可累及呼吸道、消化道、肝脾、泌尿生殖系、内分泌腺及骨骼肌等。1.3.2.2 神经梅毒:可发生梅毒性脑炎、脑血管栓塞、麻痹性痴呆、脊髓痨等。1.3.2.3 心血管梅毒:可发生单纯性主动脉炎、主动脉瓣闭锁不全、主动脉瘤等。1.3.3 实验室检查:1.3.3.1 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180、性。1.3.3.2 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1.3.3.3 脑脊液检查:白细胞计数10106/L,蛋白量500mg/L,且无其他引起这些异常的原因。脑脊液VDRL 试验或FTA-ABS 试验阳性。1.3.3.4 组织病理检查:有三期梅毒的组织病理变化。1.4 隐性梅毒(潜伏梅毒)1.4.1 流行病学史:有多性伴,不安全性行为;或性伴有梅毒感染史。1.4.2 临床表现:无任何梅毒性的症状和体征,可分为早期隐性梅毒和晚期隐性梅毒。1.4.2.1 早期隐性梅毒:病期在2 年内,根据下列标准来判断:在过去2 年内,有明确记载的非梅毒螺旋抗原试验由阴转阳,或其滴度较原先升高达4 倍或更高。在过去181、2 年内,有符合一期或二期梅毒的临床表现。在过去2 年内,有与疑似或确诊的一期或二期梅毒,或疑似早期隐性梅毒的性伴发生性接触史。1.4.2.2 晚期隐性梅毒:病期在2 年以上。无证据表明在既往2 年中获得感染。无法判断病期者亦视为晚期隐性梅毒处理。1.4.3 实验室检查1.4.3.1 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对于无既往梅毒史者,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阳性(滴度一般在18 以上)。对于有既往梅毒治疗史者,与前次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结果相比,本次试验结果阳转或其滴度升高4 倍或更高。1.4.3.2 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1.4.3.3 脑脊液检查:无异常发现。1.5 胎传梅毒(先天梅毒182、)1.5.1 流行病学史:生母为梅毒患者或感染者。1.5.2 临床表现:1.5.2.1 早期胎传梅毒:一般在2 岁以内发病,类似于获得性二期梅毒,发育不良,皮损常为水疱-大疱、红斑、丘疹、扁平湿疣;梅毒性鼻炎及喉炎;脊髓炎、骨软骨炎及骨膜炎;可有全身淋巴结肿大、肝脾肿大、贫血等。1.5.2.2 晚期胎传梅毒:一般在2 岁以后发病,类似于获得性三期梅毒。出现炎症性损害(间质性角膜炎、神经性耳聋、鼻或腭树胶肿、克勒顿关节、胫骨骨膜炎等)或标记性损害(前额圆凸、马鞍鼻、佩刀胫、胸锁关节骨质肥厚、赫秦生齿、口腔周围皮肤放射状裂纹等)。1.5.2.3 胎传隐性梅毒:即胎传梅毒未经治疗,无临床症状,梅毒血183、清学试验阳性,脑脊液检查正常,年龄小于2 岁者为早期胎传隐性梅毒,大于2 岁者为晚期胎传隐性梅毒。1.5.3 实验室检查1.5.3.1 暗视野显微镜检查:在早期胎传梅毒儿的皮肤黏膜损害或胎盘中可查到梅毒螺旋体。1.5.3.2 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其抗体滴度高于母亲4 倍及以上。但低于该值并不排除胎传梅毒。应取婴儿血进行检测,而不是脐带血。1.5.3.3 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应取婴儿血进行检测,而不是脐带血。2 诊断原则应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3 诊断3.1 一期梅毒3.1.1 疑似病例:应同时符合1.1.1,1.1.2 和1.1184、.3.2 项。3.1.2 确诊病例:应同时符合疑似病例的要求和1.1.3.1、1.1.3.3 中的任一项。3.2 二期梅毒3.2.1 疑似病例:应同时符合1.2.1,1.2.2 和1.2.3.2 项。3.2.2 确诊病例:应同时符合疑似病例的要求和1.2.3.1、1.2.3.3 中的任一项。3.3 三期梅毒3.3.1 疑似病例:应同时符合1.3.1,1.3.2 中的任一项和1.3.3.1 项。3.3.2 确诊病例:应同时符合疑似病例的要求和1.3.3.2、1.3.3.3、1.3.3.4 中的任一项。3.4 隐性梅毒(潜伏梅毒)3.4.1 疑似病例:应同时符合1.4.1,1.4.2 和1.4.3185、.1 项。3.4.2 确诊病例:应同时符合疑似病例的要求和1.4.3.2、1.4.3.3 中的任一项。3.5 胎传梅毒(先天梅毒)3.5.1 疑似病例:应同时符合1.5.1,1.5.2 和1.5.3.2 项。3.5.2 确诊病例:应同时符合疑似病例的要求和1.5.3.1、1.5.3.3 中的任一项。钩端螺旋体病(WS 290-2008)1 诊断依据1.1 流行病学发病前1d30d 接触疫水,或带菌动物尿液,或带菌动物血液。1.2 临床表现钩端螺旋体病根据临床表现主要分为:流感伤寒型、肺出血及肺弥漫性出血型、黄疸出血型、肾型及脑膜脑炎型。其早期典型临床表现为:三症状(即寒热、酸痛、全身乏力)和三186、体征(即眼红、腿痛、淋巴结肿大)。1.2.1 发热:起病急,可有畏寒。短期内体温可高达39左右,常为弛张热,有时也可稽留热,少数间歇热。1.2.2 肌痛:全身肌痛,特别是腓肠肌痛明显。1.2.3 乏力:全身乏力,特别是腿软症状明显。1.2.4 眼结膜充血:轻者主要在球结膜、外眦及上下穹窿部,重者除角膜周围外的全球结膜血管扩张呈网状,无分泌物,无疼痛感,不畏光。1.2.5 腓肠肌压痛:双侧腓肠肌压痛,重者拒按。1.2.6 淋巴结肿大:主要为表浅淋巴结及股淋巴结,一般为1cm2cm,质偏软,有压痛,无化脓。1.3 实验室检测1.3.1 从血液、脑脊液或尿液中分离出钩端螺旋体,见附录A.1。1.3.187、2 从血液、尿液或脑脊液中检测出钩端螺旋体核酸,见附录A.2。1.3.3 患者恢复期血清中钩端螺旋体抗体效价较早期血清有4 倍或4 倍以上升高,或单份血清抗体效价1:400,见附录A.3。2 诊断原则根据患者的流行病学、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判断,病例确诊需要实验室证据。3 诊断3.1 疑似病例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可诊断:3.1.1 具备1.1 加1.2.1;3.1.2 具备1.1 加1.2.2;3.1.3 具备1.1 加1.2.3。3.2 临床诊断病例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可诊断:3.2.1 疑似病例加1.2.4;3.2.2 疑似病例加1.2.5;3.2.3 疑似病例加1.2.6。3188、.3 实验室确诊病例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可诊断:3.3.1 疑似病例加1.3.1;3.3.2 疑似病例加1.3.2;3.3.3 疑似病例加1.3.3。血吸虫病(WS 261-2006)1 诊断依据1.1 流行病学史1.1.1 发病前2 周至3 个月有疫水接触史。1.1.2 居住在流行区或曾到过流行区有多次疫水接触史。 1.2 临床表现1.2.1 发热、肝脾肿大及周围血液嗜酸粒细胞增多为主要特征,伴有肝区压痛、脾脏肿大、咳嗽、腹胀及腹泻等。1.2.2 无症状,或间有腹痛、腹泻或脓血便。多数伴有以左叶为主的肝脏肿大,少数伴脾脏肿大。1.2.3 临床有门脉高压症状、体征,或有结肠肉芽肿或侏儒表现。1189、.3 实验室检测1.3.1 下列试验至少一种阳性反应。1.3.1.1 间接红细胞凝集试验。1.3.1.2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1.3.1.3 胶体染料试纸条法试验。1.3.1.4 环卵沉淀试验。1.3.1.5 斑点金免疫渗滤试验。1.3.2 粪检找到血吸虫虫卵或毛蚴。1.3.3 直肠活检发现血吸虫虫卵。1.4 吡喹酮试验性治疗有效2 诊断原则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等予以诊断。3 诊断标准3.1 急性血吸虫病3.1.1 疑似病例:应同时符合1.1.1 和1.2.1。3.1.2 临床诊断病例:应同时符合疑似病例和1.3.1 或1.4。3.1.3 确诊病例:应同时符合疑似病例和1.3190、.2。3.2 慢性血吸虫病3.2.1 临床诊断病例:应同时符合1.1.2、1.2.2 和1.3.1。3.2.2 确诊病例:应同时符合1.1.2、1.2.2 和1.3.2 或1.3.3。3.3 晚期血吸虫病3.3.1 临床诊断病例:应同时符合1.1.2、1.2.3 和1.3.1(既往确诊血吸虫病者可血清学诊断阴性)。3.3.2 确诊病例:应同时符合1.1.2、1.2.3 和1.3.2 或1.3.3。疟疾(WS 259-2006)1 诊断依据1.1 流行病学史曾于疟疾传播季节在疟疾流行区住宿、夜间停留或近二周内有输血史。1.2 临床表现1.2.1 典型的临床表现呈周期性发作,每天或隔天或隔两天发作191、一次。发作时有发冷、发热、出汗等症状。发作多次后可出现脾大和贫血。重症病例出现昏迷等症状。1.2.2 具有发冷、发热、出汗等症状,但热型和发作周期不规律。1.3 假定性治疗用抗疟药作假定性治疗,3d 内症状得到控制。1.4 实验室检查1.4.1 显微镜检查血涂片查见疟原虫。1.4.2 疟原虫抗原检测阳性。2 诊断原则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等,予以诊断。3 诊断标准3.1 带虫者无临床症状,同时符合1.4.1。3.2 疑似病例应同时符合1.1 和1.2.2。3.3 临床诊断病例具备下列之一者:3.3.1 应同时符合1.1 和1.2.1;3.3.2 应同时符合1.1、1.2.2192、 和1.3。3.4 确诊病例具备下列之一者:3.4.1 应同时符合1.1、1.2.1 和1.4.1;3.4.2 应同时符合1.1、1.2.1 和1.4.2;3.4.3 应同时符合1.1、1.2.2 和1.4.1;3.4.4 应同时符合1.1、1.2.2 和1.4.2。流行性感冒 (WS 285-2008)1 诊断依据1.1 流行病学史在当地流行季节(如我国北方的冬春季,南方的冬春季和夏季)一个单位或地区集中出现大量上吸道感染患者,或医院门诊、急诊上呼吸道感染患者明显增加。1.2 临床表现1.2.1 通常表现为急起高热(腋下体温38)、畏寒、头痛、头晕、浑身酸痛、乏力等中毒症状及咽痛、干咳等呼吸193、道症状,但卡他性症状常不明显。1.2.2 少数病例有食欲减退,伴有腹痛、腹胀、呕吐和腹泻等消化道症状。1.2.3 少数病例也可并发鼻窦炎、中耳炎、喉炎、支气管炎、肺炎等,甚至会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1.2.4 在两岁以下的幼儿,或原有慢性基础疾病者两肺可有呼吸音减低、湿啰音或哮鸣音,但无肺实变体征。1.2.5 重症患者胸部X 射线检查可显示单侧或双侧肺实质性病变,少数可伴有胸腔积液等。1.2.6 外周血象白细胞总数不高或偏低,淋巴细胞相对增加,重症患者多有白细胞总数及淋巴细胞下降。1.3 实验室检查1.3.1 从患者呼吸道标本中分离和鉴定到流感病毒。1.3.2 患者恢复期血清中抗流感病毒抗体滴度194、比急性期高4 倍或以上。1.3.3 在患者呼吸道标本流感病毒特异的核酸检测阳性或检测出特异的抗原。1.3.4 采集标本经敏感细胞将病毒增殖代后,流感病毒特异的核酸检测阳性或检测出特异的抗原。2 诊断原则如果在非流行季节仅根据临床表现,流感很难与其他病原体,尤其呼吸道病原体导致的疾病区别,对流感病例的确诊往往需要实验室的诊断依据。但在流感流行季节,当地一个单位或局部地区出现大量上呼吸道感染患者或医院门诊、急诊上呼吸道感染患者明显增加时,具备相应临床表现的可作为流感临床诊断病例。3 诊断3.1 临床诊断病例具备11 和12 中任何一项临床表现者。3.2 确诊病例3.2.1 流感样病例并且备13 中195、的任何一项者。3.2.2 临床诊断病例并具备13 中的任何一项者。流行性腮腺炎 (WS 270-2007)1 诊断依据1.1 流行病学史发病前14d28d 有与流行性腮腺炎患者接触史或当地有流行性腮腺炎流行。1.2 临床表现1.2.1 发热、头痛、乏力、食欲不振等。1.2.2 单侧或双侧腮腺和(或)其他唾液腺肿胀、疼痛,张口和咀嚼或进食酸性食物时疼痛加剧。1.2.3 伴脑膜脑炎时有头痛、呕吐、脑膜刺激征或意识改变。1.2.4 伴睾九炎时有睾丸或附睾肿痛。1.2.5 伴胰腺炎时有呕吐、上中腹疼痛与压痛。1.3 实验室检测1.3.1 白细胞计数和尿常规一般正常,有睾丸炎者白细胞可以增高。1.3.2196、 90患者发病早期血清和尿淀粉酶增高。无腮腺肿大的脑膜脑炎患者,血和尿淀粉酶也可升高。血清脂肪酶增高,有助于胰腺炎的诊断。1.3.3 约半数病人可出现病毒性脑膜脑炎的脑脊液改变。1.3.4 1 个月内未接种过腮腺炎减毒活疫苗,血清中检测出腮腺炎病毒特异性IgM抗体。1.3.5 恢复期与急性期血清(间隔24 周)腮腺炎病毒lgG 抗体滴度比呈4 倍或4 倍以上升高(含抗体阳转)。1.3.6 唾液、尿、脑脊液等体液中分离到腮腺炎病毒。2 诊断原则主要依靠流行病学吏、腮腺和(或)其他唾液腺急性肿大,除外其他原因引起的腮腺肿大做出诊断。确诊病例需要作实验室特异性检查。3 诊断3.1 疑似病例符合下列任197、何条为疑似病例:311 符合122;312 符合11 和12.;313 符合11 和123;314 符合11 和124;315 符合11 和125。3.2 临床诊断病例符合下列任何条为临床诊断病例321 符合122 和121;322 符合122 和123;323 符合122 和12,4;324 符合122 和125;325 符合11 和121 和1.3.1;326 符合11 和121 和1.3.2;327 符合11 和1.2.1 和133。3.3 确诊病例符合下例任何一条为确诊病例:331 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例同时符合1.3.4;332 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例同时符合1.3.5;333 疑似病例198、或临床诊断例同时符合1.3.6。风疹 (WS 297-2008)1 诊断依据1.1 风疹1.1.1 流行病学史既往未患过风疹,在发病的14d21d 内与确诊的风疹患者有明确接触史。1.1.2 临床表现1.1.2.1 发热,一般为低热或中度发热,ld2d。1.1.2.2 全身皮肤在起病ld2d 内出现淡红色充血性斑丘疹。1.1.2.3 耳后、枕后、颈部淋巴结肿大或结膜炎或伴有关节痛(关节炎)。1.1.3 实验室检查1.1.3.1 咽拭子或尿液标本分离到风疹病毒,或检测到风疹病毒核酸。1.1.3.2 血清风疹IgM 抗体阳性(1 个月内未接种过风疹减毒活疫苗)。1.1.3.3 恢复期血清风疹IgG199、 抗体或风疹血凝抑制抗体滴度较急性期升高4 倍。1.1.3.4 急性期抗体阴性而恢复期抗体阳转。1.2 先天性风疹综合征1.2.1 流行病学史患儿母亲在妊娠早期有风疹病毒感染史。1.2.2 临床表现1.2.2.1 低出生体重,先天性心脏病,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病,神经性耳聋。1.2.2.2 血小扳减少性紫癜,溶血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脾肿大,黄疽,精神发育迟缓,小头畸形,脑膜脑炎,X线骨质异常。1.2.3 实验室检查1.2.3.1 婴儿咽拭子、鼻咽吸出物、血淋巴细胞、尿液、脑脊液或脏器活检标本分离到风疹病毒或检测到风疹病毒RNA。1.2.3.2 婴儿血清风疹IgM 抗体阳性。1.2.3.3 200、婴儿风疹IgG 抗体水平持续与母体抗体水平持平或更高。2 诊断原则根据临床表现结合流行病学做出临床诊断。根据血清风疹抗体的检测或风疹病原学检测结果予以确诊。3 诊断3.1 风疹3.1.1 疑似病例符合以下任何一项者:3.1.1.1 同时符合1.1.2.1、1.1.2.2。3.1.1.2 同时符合1.1.2.2、1.1.2.3。3.1.2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并同时符合1.1.13.1.3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并符合1.1.3 中的任何一项。3.2 先天性风疹综合症3.2.1 疑似病例具备1.2.2.1 和(或)1.2.2.2。3.2.2 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并同时符合1.2.1。3.2.3 确诊病例疑201、似病例并同时符合1.2.3 中的任何一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WS 217-2008)1 诊断依据1.1 流行病学史1.1.1 本病易导致流行或暴发流行,以夏秋季常见,流行期间无季节性。1.1.2 患者多有明显的接触感染史,通过眼手、物、水眼的途径接触传染。1.2 临床表现1.2.1 临床症状潜伏期短,起病急剧,自觉症状明显,双眼先后或同时患病;有剧烈的异物感、眼红、眼刺痛、畏光、流泪等刺激症状;早期分泌物为水性,重者带淡红色,继而为黏液性。1.2.2 体征眼睑红肿,睑、球结膜中、高度充血。多伴结膜下点、片状出血。早期角膜上皮点状剥脱,荧光素染色后裂隙灯检查可见角膜弥漫散在细小点状着染。1.3202、 实验室检测1.3.1 结膜细胞学检查见单个核细胞反应为主。1.3.2 结膜拭子涂檫或结膜刮取物培养分离出病毒,片状出血,并应用微量中和实验鉴定为EV70 或CA24v。1.3.3 结膜细胞涂片或细胞培养物涂片间接免疫荧光技术检测,查见EV70 或CA24v 抗原。1.3.4 双相血清学检查,患者恢复期血清抗或抗抗体比急性期血清抗体滴度升高4 倍。2 诊断原则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休征,结合结膜细胞学检查作出临床诊断。临床诊断结合病原学检查或血清学检查作出确诊。3 诊断3.1 疑似病例同时符合1.1、1.2 者;3.2 临床诊断病例同时符合1.1、1.2 和1.3.1 项者。3.3 确诊病203、例同时符合1.1、1.2 以及1.3.2、1.3.3、1.3.4 中任何一项者。麻风病 (WS 291-2008)1 诊断依据1.1 新发患者诊断依据1.1.1 流行病学具备下述情况,均可作为诊断时流行病学线索的参考;但对无明确流行病学史者,亦不能排除麻风病的诊断:1.1.1.1 患者生活在麻风病流行地区,或发病前曾到过流行地区;1.1.1.2 家庭内、亲友、邻居、同事等中有过麻风病患者,并与其有过亲密接触。1.1.2 临床表现1.1.2.1 浅色斑、红斑、丘疹、斑块、结节或弥漫浸润等皮损,病程大多慢性,同时不具备其他皮肤病的特点;1.1.2.2 皮损或受累神经支配区,有明确的浅感觉障碍(减退204、或丧失)或闭汗;1.1.2.3 明确的周围浅神经粗大。1.1.3 实验室检测1.1.3.1 皮肤涂片检查AFB 阳性;1.1.3.2 损害活检组织学检查,有麻风病特异性病理改变或AFB 阳性,即有下述变化之一者:a)组织细胞、泡沫细胞肉芽肿病变中查到典型的AFB;b 神经组织内查到AFB;c)非特异性浸润内查到典型的AFB;d)神经内有结核样肉芽肿;e)神经内有非特异性炎症,而切片其他部分有结核样肉芽肿变化;f)组织病理的免疫组化(S-lOO 蛋白)染色,在损害中查到破坏的神经组织。1.2 复发患者诊断依据1.2.1 治疗史完成规定疗程的抗麻风病治疗(如 MDT)、显示正常疗效,进入治疗后监测205、期或达到过临床治愈(临床非活动),其后又出现122 或1.2.3 情况者。1.2.2 临床表现原有皮损再活动(如扩大或浸润加剧),或出现新的斑疹、丘疹、斑块、结节及弥漫浸润等麻风病症状和体征,但皮损无明显的触痛和水肿。复发患者也可发生新的神经粗大和触痛,或伴有隐袭性神经功能障碍。1.2.3 实验室检测1.2.3.1 皮肤涂片检查AFB,见到以下之一者:a)皮肤查菌阴转后,出现任一部位细菌密度2+b)皮肤查菌没有阴转,但任一部位皮肤查菌密度较前次检查2+;c)见有完整染色菌者。1.2.3.2 复发损害活检的组织学检查,符合以下情况者:1.2.3.2.1 皮肤查菌阴转及肉芽肿完全消退后,又见有下列206、情况之一者:a)重现活动性麻风病特异性病理改变者;b)组织水肿不明显,出现任一部位皮肤查菌2+者;c)抗酸染色见有完整染色菌者。1.2.3.2.2 皮肤查菌未阴转或肉芽肿未完全消退,又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a)重现活动性麻风病特异性病理改变者;b)出现细菌密度较前次检查2+者;c)抗酸染色见有完整染色菌者。1.2.3.3 小鼠足垫接种证实有活菌者。2 诊断原则根据病史、临床表现、结合实验室检查(皮肤涂片检查AFB 和组织活检的麻风病特异性病理改变)等,进行综合分析,准确及时地做出诊断。3 诊断3.1 新患者诊断标准3.1.1 疑似病例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3.1.1.1 具备1.1.2 中任何一项207、临床表现者;3.1.1.2 具备1.1.3.1 项者。3.1.2 临床诊断病例符合1.1.2 中任何两项临床表现者。3.1.3 确诊病例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3.1.3.1 具备1.1.2 中任何一项临床衷现,同时符合1.1.3.1 项者;3.1.3.2 疑似病例同时符合1.1.3.2 之一者。3.2 复发患者诊断标准具备1.2.1 项治疗史的患者,同时符合下述两项条件者:3.2.1 具备1.2.2 中之临床表现者3.2.2 同时符合1.2.3 中任何一项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 (WS 215-2008)1 诊断依据1.1 流行性斑疹伤寒1.1.1 流行病学史多发生在冬、春季,患者身上或衣服上208、常有体虱存在。1.1.2 临床症状和体征1.1.2.1 急性持续性发热大多数患者体温在前驱期后2d3d 内达到高峰,多为3940。热型多为稽留型,也有弛张型或不规则型。1.1.2.2 皮疹大多数患者于发病后4d6d 开始在腋下和两肋出现皮疹,以后皮疹延及胸、腹、背部及四肢,以背部最为明显。初期皮疹为散在、略有突起、边缘不整,此疹鲜红但按之褪色。在发病的6d8d,皮疹最盛,为瘀血性皮疹,此时的皮疹形状小而圆、色红,中心暗紫色,按之不褪色。1.1.2.3 神经系统症状发病早期有剧烈头痛,随着病情的加重,患者的神经系统症状也加剧,可出现烦躁不安、谵妄、嗜睡。少数患者出现四肚僵硬、颈项强直及脑膜刺激症209、状等。1.1.3 实验室检查1.1.3.1 检测普氏立克次体抗体检测患者血清标本的普氏立克次体抗体,作流行性斑疹伤寒的血清学诊断。1.1.3.1.1 外斐反应(Weil-Felix reaction)外斐反应血清OX19,菌株凝集效价大于1:160,并且随病程增长后其血清凝集效价4 倍或4 倍以上升高为斑疹伤寒现症感染抗体检测阳性。1.1.3.1.2 间接免疫荧光试验检测普氏立克次休抗体采用普氏立克次体已知抗原对患者血清作间接免疫荧光试验。间接免疫荧光试验的普氏立克次体血清抗体效价IgMl:40 或IgG1:160,或两次血清标本的抗体效价提高4 倍或4 倍以上为斑疹伤寒现症感染抗体检测阳性。210、1.1.3.2 聚合酶链反应(PCR)检测普氏立克次体基因片段采用PCR 从患者血液标本中扩增出普立克次体DNA 片段为普氏立克次体核酸检测阳性。1.1.3.3 普氏立克次体分离有条件的实验室可采集患者血清标本直接接种豚鼠,分离普氏立克次体。1.2 地方性斑疹伤寒1.2.1 流行病学史多发生在秋、冬季,但在温带、亚热带地区没有明显的季节性,多有跳蚤接触史或居住在鼠多地区。1.2.2 临床症状和体征1.2.2.1 急性持续性发热潜伏期为6d14d ,潜伏期后突然发热,体温约为39,持续9d14d,多为稽留或弛张热型。1.2.2.2 皮疹皮疹出现的时间差异很大,一般皮诊从胸腹部开始,然后向肩、背及211、四肢扩散,皮疹也可从四肢扩散到躯干,但是脸和颈部、手掌、足底一般无皮疹。早期皮疹为粉红色的斑疹,按之即褪;随后皮疹发展为暗红色的斑丘疹,按之不褪。1.2.3 实验室检查1.2.3.1 莫氏立克次体抗体检测1.2.3.1.1 外斐反应同1.1.3.1.1。1.2.3.1.2 间接免疫荧光试验检测莫氏立克次体抗体间接免疫荧光试验的莫氏立克次体血清抗体效价IgM1:40 或IgG1:160 效价,或两次血清标本的抗体效价提高4 倍或4 倍以上为斑疹伤寒现症感染抗体检测阳性。1.2.3.2 聚合酶链反应(PCR)检测莫氏立克次体基因片段采用PCR从患者血液标本中扩增出莫氏立克次体DNA 片段为莫氏立克212、次体核酸检测阳性。1.2.3.3 莫氏立克次体分离有条件的实验室可采集患者血液标本直接接种豚鼠分离奠氏立克次体。2 诊断原则依据患者的临床表现、流行病学史和实验室检查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病例确诊需要实验室检查证据。3 诊断3.1 流行性斑疹伤塞3.1.1 疑似病例具备1.1.1 和1.2.。3.1.2 临床诊断病例符合下列一项可诊断:3.1.2.1 疑似病例加1.1.2.2。3.1.2.2 疑似病例加1.1.2.3。3.1.3 确诊病例符合下列一项可诊断:3.1.3.1 临床诊断病例加1.1.3 中的任何一项。3.1.3.2 疑似病例加1.1.3 中的任何一项。3.1.4 复发性斑疹伤寒患者有213、流行性斑疹伤寒发病史,同时具有1.1.3 中的任何一项。3.2 地方性斑疹伤害3.2.1 疑似病例具备1.2.1 和1.2.2.1。3.2.2 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加1.2.2.2。3.2.3 确诊病例符合下列一项可诊断:3.2.3.1 临床诊断病例加1.中的任何一项。3.2.3.2 疑似病例家1.中的任何一项。黑热病 (WS 258-2006)1 诊断依据1.1 流行病学史黑热病流行区内的居民,或曾在59 月白蛉成虫活动季节内在流行区居住过的人员。1.2 临床表现长期不规则发热,盗汗,消瘦,进行性脾大,轻度或中度肝大,全血细胞减少和高球蛋白血症或有鼻出血及齿龈出血等症状。1.3 实验室检测1214、.3.1 免疫学检测下列任何一种免疫学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者。1.3.1.1 直接凝集试验(DAT)。1.3.1.2 间接荧光抗体试验(IFAT)。1.3.1.3 rk39 免疫层析试条法(1CT)。1.3.1.4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1.3.2 病原学检查在骨髓、脾或淋巴结等穿刺物涂片上查见利什曼原虫无鞭毛体,或将穿刺物注入三恩氏(NNN)培养基内培养出利什曼原虫前鞭毛体。2 诊断原则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表观以及免疫学检测和病原学检查结果予以诊断。3 诊断标准3.1 疑似病例:应同时符合1.1 和1.2。3.2 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并同时符合1.3.1。3.3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215、并同时符合1.3.2。包虫病(WS 257-2006)1 诊断依据1.1 流行病学史有在流行区的居住、工作、旅游或狩猎史,或与犬、牛、羊等家养动物或狐、狼等野生动物及其皮毛的接触史;在非流行区有从事对来自流行区的家畜运输、宰杀、畜产品和皮毛产品加工等接触史。1.2 临床表现包虫病病人早期可无任何临床症状,多在体检中发现。主要的临床表现为棘球蚴囊占位所致压迫、刺激、或破裂引起的一系列症状。囊型包虫病可发生在全身多个脏器,以肝、肺多见。泡型包虫病原发病灶几乎都位于肝脏,就诊病人多属晚期。1.3 影像学检查1.3.1 发现占位性病变。1.3.2 下列任检查发现包虫病的特征性影像:1.3.2.1 B 216、超扫描。1.3.2.2 X 线检查。1.3.2.3 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成像()检查。1.4 实验室检查1.4.1 下列任何免疫学检查查出包虫病相关的特异性抗体或循环抗原或免疫复合物。1.4.1.1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1.4.1.2 间接红细胞凝集试验(IHA)。1.4.1.3 PVC 薄膜快速ELISA。1.4.1.4 免疫印迹技术(Western blot,WB)1.4.2 病原学检查,在手术活检材料、切除的病灶或排出物中发现棘球蚴囊壁、子囊、原头节或头钩。2 诊断原则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影像学特征和实验室检查结果综合诊断。3 诊断标准3.1 疑似病例 应同时217、符合1.1 和1.2,或1.1 和1.3.1。3.2 临床诊断病例 疑似病例符合1.或1.。3.3 确诊病例 临床诊断病例符合1.。丝虫病(WS 2602006)1 诊断依据1.1 流行病学史居住在丝虫病流行区,或者有传播季节在流行区居住史。1.2 临床表现马来丝虫病的临床表现限于肢体,而班氏丝虫病除肢体外还累及泌尿生殖系统。1.2.1 急性丝虫病急性丝虫病表现为淋巴结炎淋巴管炎和或精索炎、睾丸炎、附睾炎等,常反复发作。1.2.2 慢性丝虫病慢性丝虫病的主要临床表现有淋巴水肿象皮肿、乳糜尿和鞘膜积液。1.3 实验室检测1.3.1 病原学检测血液检查微丝蚴或淋巴液、鞘膜积液、乳糜尿内微丝蚴的检查218、及病理组织学检查。1.3.2 血清学检测快速免疫色谱试验(ICT)检测班氏丝虫抗原或ELISA 检测丝虫特异IgG4 抗体。2 诊断原则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病原学检查、血清学检查等予以诊断。3 诊断标准3.1 微丝蚴血症3.1.1 传播季节流行区居住史。3.1.2 血液检查微丝蚴阳性。确诊依据:具备3.和3.。3.2 急性丝虫病3.2.1 传播季节流行区居住史。3.2.2 有非细菌感染性淋巴结炎/淋巴管炎和/或精索炎、睾丸炎、附睾炎等临床表现,并排除其他病因。3.2.3 快速免疫色谱实验(ICT)检测班氏丝虫抗原阳性或ELESA 检测丝虫特异IgG4抗体阳性。3.2.4 血液检查微丝蚴阳219、性或微丝蚴阳性史。临床诊断病例:应同时具备3.2.1 和3.2.2,或者兼有3.2.3。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加3.。3.3 慢性丝虫病3.3.1 长期流行区居住史。3.3.2 有符合丝虫病发病特点和规律的淋巴水肿/象皮肿、鞘膜积液或乳糜尿等临床表现,并排除其他病因,或兼有322 的表现。3.3.3 快速免疫色谱实验(ICT)检测班氏丝虫抗原阳性或ELESA 检测丝虫特异IgG4抗体阳性。3.3.4 病原学检查阳性(含血检微丝蚴或淋巴液、鞘膜积液、乳糜尿内微丝蚴检查和活体组织检查)或病原学检查阳性史。临床诊断病例:应同时具备3.3.1 和3.3.2,或兼有3.3.3。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加3220、.。感染性腹泻(WS 271-2007)1 诊断依据1.1 流行病学史全年均可发病,但具有明显季节高峰,发病高峰季节常随地区和病原体的不同而异;细菌性腹泻一般夏秋季节多发,而病毒感染性腹泻、小肠结肠炎耶尔森菌腹泻等则秋冬季节发病较多。发病者常有不洁饮食(水)和(或)与腹泻病人、病原携带者、腹泻动物、带菌动物接触史,或有流行地区居住或旅行史;需排除致泻性的过敏原、化学药品暴露史及症状性、器官功能失调等非感染性腹泻病史。食(水)源性感染常为集体发病并有共进可疑食物(水)史;某些沙门菌(如鼠伤寒沙门菌)、肠致病性大肠杆菌(EPEC)、A 组轮状病毒和柯萨奇病毒感染可在婴儿群体中引起暴发流行。1.2 221、临床表现1.2.1 每日大便次数3 次,粪便性状异常,可为稀便、水样便,黏液便、脓血便或血便,可伴有恶心、呕吐、腹痛、发热、食欲不振及全身不适。病情严重者,常并发脱水、酸中毒、电解质紊乱、休克等,甚至危及生命。1.2.2 已排除由O1 血清群和O139 血清群霍乱弧菌、志贺菌属、溶组织内阿米巴及伤寒沙门菌以及甲,乙、丙型副伤寒沙门菌所致的腹泻。1.3 实验室检查1.3.1 粪便常规检查粪便有性状改变,常为黏液便、脓血便或血便、稀便、水样便。黏液便、脓血便或血便,镜检可有多量红、白细胞,多见于沙门菌、侵袭性大肠杆菌、肠出血性大肠杆菌、弯曲菌,耶尔森菌等细菌和某些病毒等所致的腹泻。稀便、水样便,镜222、检可有少量或无红、白细胞,多见于肠产毒性大肠杆菌、轮状病毒、隐孢子虫、气单胞菌等所致的腹泻。1.3.2 病原检查从粪便、呕吐物、血等标本中检出O1 血清群和O139血清群霍乱弧菌、志贺菌属、溶组织内阿米巴、伤寒沙门菌以及甲、乙、丙型副伤寒沙门菌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原体,或特异性抗原、特异性核酸片段检测阳性。注:应用分子生物学方法开展病原检测时,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2 诊断原则临床诊断应综合流行病学资料、临床表现和粪便常规检查等进行。病原确诊则应依据从粪便、呕吐物、血等标本中检出病原体,或特异性抗原、特异性核酸片段检测阳性。3 诊断3.1 临床诊断病例:应同时符合1.2、1.3.1,1.1 供参考223、。3.2 确诊病例:应同时符合临床诊断和1.3.2。手足口病(2009 版)1 临床表现手足口病潜伏期为2-10 天,平均3-5 天,病程一般为7-10 天。急性起病,发热,口腔粘膜出现散在疱疹,手、足和臀部出现斑丘疹、疱疹,疱疹周围可有炎性红晕,疱内液体较少。可伴有咳嗽、流涕、食欲不振等症状。部分患者无发热,仅表现为皮疹或疱疹。一般预后良好;少数病例,特别是EV71 感染患儿,可出现脑膜炎、脑炎、脑脊髓炎、神经源性肺水肿、循环障碍等,病情凶险,可致死亡或留有后遗症。2 诊断原则手足口病的诊断应根据流行病学资料,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等综合分析。确诊时须有血清及病原学的检查依据。3 诊断标准3.224、1 临床诊断病例在流行季节发病,常见于学龄前儿童,婴幼儿多见。3.1.1 普通病例:发热伴手、足、口、臀部皮疹,部分病例可无发热。3.1.2 重症病例:出现神经系统受累、呼吸及循环功能障碍等表现,实验室检查可有外周血白细胞增高、脑脊液异常、血糖增高,脑电图、脑脊髓磁共振、胸部X 线、超声心动图检查可有异常。极少数重症病例皮疹不典型,临床诊断困难,需结合实验室检测做出诊断。若无皮疹,临床不宜诊断为手足口病。3.2 实验室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诊断为实验室确诊病例:3.2.1 自咽拭子或咽喉洗液、粪便或肛拭子、脑脊液、疱疹液、血清以及脑、肺、脾、淋巴结等组织标本中分离到人肠道225、病毒(指包括CVA16 和EV71 等有明确证据表明可以导致手足口病的人肠道病毒)。3.2.2 自咽拭子或咽喉洗液、粪便或肛拭子等标本中检测到CVA16 或EV71 特异性核酸,或从脑脊液、疱疹液、血清以及脑、肺、脾、淋巴结等组织标本等标本中检测到人肠道病毒(指包括CVA16 和EV71 等有明确证据表明可以导致手足口病的人肠道病毒)的特异性核酸。3.2.3 血清标本人肠道病毒型特异性中和抗体滴度1256,或急性期与恢复期血清肠道病毒特异性中和抗体有4 倍或4 倍以上的升高。3.3 聚集性病例1 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班级(或宿舍)发生2 例及以226、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自然村发生3 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家庭发生2 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说明: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法定传染病诊断标准各单病标准摘录,每种传染病的诊断标准仅摘录诊断依据、诊断原则和诊断标准等三部分主要内容,基本可以满足临床诊断的需要。手足口病的诊断标准按照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9版)】人感染H7N9禽流感一、临床表现根据流感的潜伏期及现有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的调查结果,潜伏期一般为34天。(一)症状、体征和临床特点。患者一般表现为流感样症状,如发热、咳嗽、少痰,可伴有头痛、肌肉酸痛、腹泻等全身症状。重症患者病情发展迅速,多在发病37天出现重227、症肺炎,体温大多持续在39以上,出现呼吸困难,可伴有咯血痰。常快速进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脓毒症、感染性休克,甚至多器官功能障碍,部分患者可出现胸腔积液等表现。(二)实验室检查。1.血常规。白细胞总数一般不高或降低。重症患者多有白细胞总数及淋巴细胞减少,可有血小板降低。2.血生化检查。多有肌酸激酶、乳酸脱氢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C反应蛋白升高,肌红蛋白可升高。3.病原学及相关检测。抗病毒治疗之前必须采集呼吸道标本送检(如鼻咽分泌物、口腔含漱液、呼吸道分泌物、气管吸出物),气管深部咳痰或气管吸出物检测阳性率高于上呼吸道标本。有病原学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尽快检测,无病原228、学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留取标本尽快送指定机构检测。(1)核酸检测。对可疑患者呼吸道标本采用realtimePCR(或普通RT-PCR)检测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在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病例早期识别中宜首选核酸检测。对重症病例应定期行呼吸道分泌物核酸检测,直至阴转。有人工气道者优先采集气道内吸取物(ETA)。(2)甲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呼吸道标本甲型流感病毒抗原快速检测阳性。仅适用于没有核酸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初筛实验。(3)病毒分离。从患者呼吸道标本中分离H7N9禽流感病毒。(4)动态检测急性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H7N9禽流感病毒特异性抗体水平呈4倍或以上升高。(三)胸部影像学检查。发生肺229、炎的患者肺内出现片状阴影。重症患者病变进展迅速,常呈双肺多发磨玻璃影及肺实变影像,可合并少量胸腔积液。发生ARDS时,病变分布广泛。(四)预后。人感染H7N9禽流感重症患者预后差。影响预后的因素可能包括患者年龄、基础疾病、并发症等。二、诊断根据流行病学接触史、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结果,可作出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诊断。在流行病学史不详的情况下,根据临床表现、辅助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特别是从患者呼吸道分泌物标本中分离出H7N9禽流感病毒,或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或动态检测双份血清H7N9禽流感病毒特异性抗体水平呈4倍或以上升高,可作出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诊断。1.流行病学史。发病前230、1周内接触禽类及其分泌物、排泄物或者到过活禽市场,或者与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有流行病学联系。2.诊断标准。(1)疑似病例:符合上述临床表现,甲型流感病毒抗原阳性,或有流行病学史。(2)确诊病例:符合上述临床表现,或有流行病学接触史,并且呼吸道分泌物标本中分离出H7N9禽流感病毒或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或动态检测双份血清H7N9禽流感病毒特异性抗体水平呈4倍或以上升高。(3)重症病例:符合下列任一条标准,即诊断为重症病例:1.X线胸片显示为多叶病变或48小时内病灶进展50%;2.呼吸困难,呼吸频率24次/分;3.严重低氧血症,吸氧流量在35升/分条件下,患者SpO292%;4.出现休231、克、ARDS或MODS(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易发展为重症的危险因素包括:1.年龄60岁;2.合并严重基础病或特殊临床情况,如心脏或肺部基础疾病、高血压、糖尿病、肥胖、肿瘤,免疫抑制状态、孕妇等;3.发病后持续高热(T39)3天及3天以上;4.淋巴细胞计数持续降低;5.CRP、LDH及CK持续增高;6.胸部影像学提示肺炎。出现以上任一条情况的患者,可能进展为重症病例或出现死亡,应当高度重视。埃博拉出血热根据埃博拉出血热诊疗方案(2014年第1版)(一)诊断依据。应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相关病原学检查综合判断。流行病学史依据为:1.发病前21天内有在埃博拉传播活跃地区居住或旅行史;2.发病232、前21天内,在没有恰当个人防护的情况下,接触过埃博拉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或尸体等;3.发病前21天内,在没有恰当个人防护的情况下,接触或处理过来自疫区的蝙蝠或非人类灵长类动物。(二)病例定义。1.留观病例。具备上述流行病学史中第2、3项中任何一项,并且体温37.3者;具备上述流行病学史中第1项,并且体温38.6者。2.疑似病例。具备上述流行病学史中符合流行病学史第2、3中任何一项,并且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者:(1)体温38.6,出现严重头痛、肌肉痛、呕吐、腹泻、腹痛;(2)发热伴不明原因出血;(3)不明原因猝死。3.确诊病例。留观或疑似病例经实验室检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1)核酸233、检测阳性:患者血液等标本用RT-PCR等核酸扩增方法检测,结果阳性。若核酸检测阴性,但病程不足72小时,应在达72小时后再次检测;(2)病毒抗原检测阳性:采集患者血液等标本,用ELISA等方法检测病毒抗原;(3)分离到病毒:采集患者血液等标本,用Vero、Hela等细胞进行病毒分离;(4)血清特异性IgM抗体检测阳性;双份血清特异性IgG抗体阳转或恢复期较急性期4倍及以上升高;(5)组织中病原学检测阳性。第二部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第一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及标准一、传染病1、鼠疫:发现1 例及以上鼠疫病例。2、霍乱:发现1 例及以上霍乱病例。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 例及以上23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 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5、炭疽:发生1 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 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6、甲肝/戊肝: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7、伤寒(副伤寒):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8、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235、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9、麻疹: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麻疹病例。10、风疹: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风疹病例。1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 例及以上死亡。12、登革热:1 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 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13、流行性出血热:1 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高发地区10 例)及236、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14、钩端螺旋体病:1 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15、流行性乙型脑炎:1 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 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16、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5 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 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5 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2 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17、血吸虫病:在未控制地237、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 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 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 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 例及以上;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5 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 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 例及以上;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18、流感:1 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 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 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19、流行性腮腺炎: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 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20、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238、寒和副伤寒以外):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 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 例及以上。21、猩红热: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22、水痘: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 例及以上水痘病例。23、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 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 感染。24、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 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25、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二、食物中毒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239、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3、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三、职业中毒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 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 人及以上的。四、其他中毒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 例及以上的事件。五、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 例及以上。六、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 例及以上。七、传染病菌、毒种丢失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八、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240、: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2、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 例及以上;或死亡1 例及以上。九、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 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 例及以上。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二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内涵的释义(试行)(内部资料 请勿外传)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241、大(级)和一般(级)四级。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一)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释义: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家计划单列市的城区发生1例以上肺鼠疫病例或2例以上有流行病学联系的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有明确的流行病学联系,以下同)在两个以上省份均有病例发生。(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释义:发生1例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者发生2例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或者在一个县(市)242、行政区域内,多点散发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三)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释义:两周内在两个以上省份发生临床表现相同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四)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释义:在我国发生全球首次发现并经世界卫生组织确认的传染病,短期内不断出现新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在我国首次发生具有较强传染性和较高病死率的传染病,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或者发现我国已经消灭的天花和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五)发生243、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释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以及其它烈性致病因子丢失,已经对人群造成严重健康危害的事件。(六)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释义: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为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释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涉及的人群以及社会影响的范围,认定是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重大突发公244、共卫生事件(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一)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释义: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 6天内肺鼠疫或肺炭疽累计发病达到5例以上,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肺鼠疫或肺炭疽疫情在2个以上县(市)均有病例发生。(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释义:一个省份内发生1例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或者发生1例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245、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释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6天内出现多个疫点(以鼠疫患者的住处为中心,将其周围可能被污染的邻舍或帐篷划定),累计发病20例以上。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腺鼠疫疫情在2个以上市(地)均有病例发生。(四)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释义: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7天内累计发病30例以上,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疫情在2个以上市(地)均有病例发生,并连续出现246、病例。(五)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释义:在缺乏前5年周平均发病水平资料的情况下,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判定。(六)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释义: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七)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释义: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有死亡病例发生,并扩散到其它县(市),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八)发生重247、大医源性感染事件。释义:同种同源的医源性感染(包括医院感染),发生5例以上病例或者直接造成3人以上死亡。 (九)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释义:发生与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事件相关的死亡病例,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死亡原因为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所致。(十)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释义:一次食物中毒是指具有相同暴露史的,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和亚急性食源性疾病,以下同。(十一)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释义:一次急性职业中毒是指具有相248、同职业危害因素暴露史的急性职业中毒,以下同。(十二)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释义:因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或烈性生物毒素,已经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发病或死亡。(十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释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涉及的人群以及社会影响的范围,认定是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一)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249、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释义: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6天内肺鼠疫或肺炭疽累计发病在5例以下。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二)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释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 6天内累计发病10例以上,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腺鼠疫疫情在2个以上县(市)均有病例发生。(三)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释义: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250、,7天内霍乱累计发病1029例,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霍乱疫情在2个以上的县(市)均有发生;或者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当年首次发生。(四)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释义:在缺乏前5年周平均发病水平资料的情况下,暂按下列标准:1、痢疾、甲肝、伤寒副伤寒、麻疹: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0例以上;或者累计发病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2、流脑、出血热: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 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3、流感: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251、发病数500例以上。(五)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释义: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六)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七)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释义: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的事件。(八)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九)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涉及252、的人群以及社会影响的范围,认定是较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一)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释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 6天内累计发病10例以下,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二)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释义: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7天内霍乱累计发病在9例以下,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三)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四)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253、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释义:乙、丙类传染病事件,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报告标准,但未达到III级标准的事件定为一般事件(级)。其它传染病:可参照乙丙类传染病事件进行定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涉及的人群以及社会影响的范围,认定是一般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各地区修改后的分级标准要报本省、自254、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报国务院备案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注:1、“X例以上”包括X例。 2、2004年12月1日,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后,卫生部制定下发了单项应急预案的传染病,其分级标准按单项应急预案执行。五、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事件分级(与国家分级相同)分级事件条件范围1条件范围2条件范围3特别重大级(I级)1.肺鼠疫、肺炭疽大、中城市(有扩散趋势)其他省(有扩散趋势)2.传染性非典、高致病性禽流感(有扩散趋势)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其他省255、(有扩散趋势)4.新传染病(或我国未发现过的传染病)5.烈性病菌株、毒株丢失6.特大传染病疫情其他省输入我省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类重大级(II级)重大级(II级)1.肺鼠疫、肺炭疽1个县、6天、5例2个县2.传染性非典、高致病性禽流感3.腺鼠疫1个市州、6天、20例2个市州4.霍乱2个市州、7天、30例2个市州(有扩散趋势)5.乙类、丙类传染病2个县、7天、发病前5年2倍以上6.我国未发现过的传染病未造成扩散7.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县区以外扩散8.重大医源性感染9.预防接种、群体预防性服药死亡10.食物中毒100人,出现死亡死亡10人11. 职业中毒50人死亡5人12.隐匿邮寄、运输烈性生物病原体、毒素省内人员感染省内人员死亡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类较大级(III级)1.肺鼠疫、肺炭疽1个县、6天、10例2个县3.霍乱1个县、7天、1029例2个县市州首例发生4.乙类、丙类传染病1个县、7天、发病前5年1倍以上5.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1个县6.食物中毒100人出现死亡7.职业中毒1049人死亡4人以下8.市州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类9. 预防接种、群体预防性服药心因性反应不良反应一般级(IV级)1.腺鼠疫1个县、6天、10例2.霍乱1个县、7天、9例3.食物中毒3099人4.职业中毒9人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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