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彩环洲钢业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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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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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母子公司管控体系制度汇编之浙江环洲钢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服务单位: 上海华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二零零六年四月本报告仅供客户内部使用,未经华彩公司书面许可,其他任何机构不得擅自传阅、引用或复制目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对外投资方向和标准2第三章 对外投资权限与审批决策程序3第四章 股权处置的管理4第五章: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管理职责5第六章:考核与监督6第七章:附则6HR找资料上三茅资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总部及其子公司的对外股权投资(以下简称“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行为,促进公司资源的整体优化配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总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制度中的公2、司总部是指环洲钢业股份公司,子公司是指环洲钢业下属的控(参)股公司。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总部和下属子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境内外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包括发起投资、追加投资、收购兼并和合资合作项目等。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股权处置是指公司总部和下属子公司对其长期投资的处置。包括股权转让、股权清算等。第四条 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需遵守的原则:(一)有利于加快公司总部整体持续较快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二)有利于促进产权有序流转和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三)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四)有利于依3、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第五条 对于上市子公司的对外股权投资,除非上市公司章程上另有规定的情况外,也遵照本制度。第二章 对外投资方向和标准第六条 对外投资的方向(一)具备相当规模,适合整体经营,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投资。(二)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且对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投资。(三)市场前景较好,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的社会通用性业务,鼓励引入外部增量资金,利用企业现有存量资产的投资。(四)利用社会资源,发挥企业优势,预期投资回报率高的收益性投资。第七条 投资资本回报率(年平均净收益/投资资本)标准(一)第六条第一、二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10%,特殊的不应低于行业平4、均回报率。(二)第六条第三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8%,特殊的不应低于行业平均回报率。(三)第六条第四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12%。现金回报率原则上不低于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第三章 对外投资权限与审批决策程序第八条 公司总部及子公司为对外投资主体。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投资。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其对外投资权限要按照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执行。第九条 对外投资全部采取公司总部审批管理(一)第六条第一、二、四款投资项目,以公司总部为主体的投资项目和以子公司为主体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由总部董事会审批,以子公司为主5、体投资金额在50-100万元的由公司总部总经理办公会审批;以子公司为主体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二)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公司、金融证券、委托理财等领域项目不论规模大小,一律由总部董事会审批。第十条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要经过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设立三个阶段。(一)项目立项阶段包括对外谈判、投资项目初步评价及形成投资意向书草案(合资合作项目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等;(二)可行性研究阶段包括形成对外投资协议或合同及公司章程草案、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合资合作项目需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投资决策和履行批准手续等。对于涉及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使用危险化6、学品等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编写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书;(三)项目设立阶段包括招股(需要的)、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或合同、批准公司章程、推荐管理者、设立机构和认缴出资等。第十一条 追加投资项目要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程序由总部投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提交总部董事会审批。第十二条 新设投资项目、合资合作企业建设项目和收购兼并项目要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立的程序,由总部投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总部董事会审批。第十三条 公司总部和子公司发起设立的投资项目,引入自然人特别是内部职工股时,必须充分揭示项7、目基本情况、投资风险、募集资金投向和投资人的权利义务,并依法建立规范的内部职工持股组织和管理制度。必要的应引入独立董事或监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第十四条 公司总部和子公司要严格对外投资项目上报前的市场调查、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价分析。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的协议、合同、章程谈判和审批应遵循下列程序:(一)总部投资部门与合资、合作或被购并方进行初步接触和谈判并签署意向书草案,报总经理审批;(二)投资各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单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公司总部组织谈判小组,与对方进8、行谈判,形成合资、合作或购并协议、合同、章程草案。谈判小组由总部投资部门、财务中心、审计中心、行政中心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三)协议、合同、章程草案经总部董事会审查批准后,公司总部或子公司与合资、合作和被购并方正式签约。第四章 股权处置的管理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及其子公司的股权处置事项须经由总部董事会批准。第十七条 股权处置应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程序。第十八条 实施处置前,公司总部或子公司应对拟处置的投资进行清产核资和审计,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值作为确定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第十九条 股权转让程序(一)对于需要转让的股权项目,子公司在公司总部授权下,或者公司9、总部自身要主动联系受让方,并按照规范的法律程序进行转让;(二)股权转让价格一般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底价,通过拍卖、招投标或协议转让等方式确定;(三)股权转让应与受让方进行充分谈判和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拟订股权转让意向书草案,将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股权转让申请报告、股权转让说明书及相关资料一起上报公司总部董事会审批;(四)公司总部或子公司按照公司总部董事会的批准,对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五)公司总部或子公司负责股权处置方案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合法程序进行股权转让,做好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工作,相关处置结果统一在公司总部备案。第二十条 股权清算程序(一)被投资企业10、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和出现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均应组织清算。公司总部自身或授权子公司促成被投资企业召开股东(大)会,形成清算决议,进入法定清算程序:成立清算小组、通知并公告、处分企业财产、注销登记与公告,并将清算结果统一在公司总部备案;(二)被投资企业需要延长经营的,按照对外投资权限审批;(三)对于已经停业或无法追溯被投资人的投资项目,能够提供核销的有效证据,可以进行核销;不能提供合理的证据,公司总部或子公司要提供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报公司总部董事会批准后可以通过“账销案存”的方式予以核销,并另设台账进行备案管理,继续保留权益追索权。第五章: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管理职责第11、二十一条 公司总部相关职能中心是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管理的决策参谋部门和检查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行政中心:参与有关谈判和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起草工作;处理所涉及的法律论证、法律纠纷、外聘律师、商标使用等法律事务;负责有关签约文本的最终审查及办理有关授权等法律手续;(二)总部投资部门:负责对外投资规划和项目的立项审查;负责审查与对外投资项目有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对外投资的统计工作;负责对外投资中有关出资方式、股权设置、收益或利润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等的审查和管理;跟踪对外投资项目的运行状况,组织后评价工作,为集团董事会提供辅助决策支持;(三)财12、务中心、审计中心:负责对我方出资的非现金资产进行评估;按对外投资计划筹措和拨付资金;负责对外投资协议、合同和公司章程中有关财务会计条款的审查;负责回收对外投资收益;负责股权处置过程中的帐务处理;负责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的审计和实施过程监督;负责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的效能监察;(四)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审查对外投资新设法人实体的机构设置方案;提出向被投资单位委派(或推荐)股权代表、董(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人选,履行委派(或推荐)手续;明确派出人员的管理权限、选派程序和考核要求。第六章:考核与监督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资本回报率纳入公司总部预算考核。公司总部注入到子公司投资项目的资金按投资资本回报率,纳入对子公司的预算考核。第二十三条 对于利用股权处置之机,转移、侵占、侵吞、有意低价转让、核销集团资产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处理,视轻重给予公司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部董事会批准后发布执行,总部投资部门负责制订、修改并解释。此前有关公司总部对控(参)股公司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均依照本制度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总部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