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制度10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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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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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试行)目 录1、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2、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163、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检查制度264、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教育制度 385、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436、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制度 457、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危险源监控管理、隐患治理工作制度 538、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制度619、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艺操作安全管理制度 6510、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6811、xx矿业有限责任公2、司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7412、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7913、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 8514、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工业卫生奖惩制度 93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所属各事业部、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和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减少和避免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促进公司事业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制3、度分为: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企业安全总则、各种单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即为公司企业安全总则。公司各种主要的单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值班制,矿山安全管理,主要危险品安全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起重设备安全管理,电气设备安全管理,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教育,安全检查与考核、奖励与处罚等。 公司及各事业部、分公司涉及的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由岗位所在单位组织编写,并报公司备案。第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4、,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贯彻落实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责任制,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与上级管理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公司主管领导负责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公司将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 在公司及各事业部、分公司范围内从事公司科研、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所有人员适用本制度。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公司经理层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生产安全环保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生产安全环保部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用品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察,调查5、处理事故等工作。第六条 各级领导必须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和在技术改造、技术设计的同时,都要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内容。严禁违章指挥和盲目蛮干。实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要有安全的内容、要求和措施。第七条 各事业部、分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担任,并按规定配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第八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6、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主要责任人。第九条 公司及各事业部、分公司的职能部门必须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第十条 公司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工艺技术研究和先进管理手段的推广应用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各级生产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制度保障及相关部门、人员责任第十一条 公司及各事业部、分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7、十二条 公司及各事业部、分公司对本单位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并由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1、 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2、 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 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 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 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 及时并如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三条 公司领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其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下列监督管理职责:1、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3、 提出保证分8、管部门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建议;4、 督促检查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5、 组织制定并实施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 如实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分管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第十四条 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依照本制度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全面综合监督管理,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室的安全工作小组对责任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部门经理及事业部内设定的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组织的负责人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部门和岗位监督管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采取措施。生产安全环保部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1、 负责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9、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不断提高全体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生产的自觉性,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2、 贯彻执行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落实情况,对各事业部、分公司及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生产安全事故;3、 提出保证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建议,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4、 督促检查公司各事业部、分公司及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人员每季度对公司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以及时10、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实施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 及时并如实向经理层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公司安全生产事故;6、 负责督促各事业部、分公司及控股公司建立、修订和保存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进行特种作业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7、 配合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到公司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检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公司经理层和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8、 保护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协11、助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司经理层所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工作;9、 实施对公司各事业部、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负责公司与各事业部、分公司及控股公司签订的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资料准备和日常考核工作;10、 每年定期、节假日以及在需要进行公司安全生产检查的特殊情况下对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对暂时难以消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报公司主管领导并采取应急措施;11、 参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设计方案和最终验收的申报工作,并对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情况负有监督责任;12、 负责对新到公司工作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12、产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将各项教育培训情况填写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纪录卡上,报人力资源部备案;13、 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及处理情况档案。第十六条 各事业部、分公司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职责1、 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生产的自觉性,落实与公司签订的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工作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2、 贯彻执行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监督检查本单位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情况,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日常13、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公司经理层和公司主管领导处理。实施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与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的“六同时”。3、 提出保证本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建议,报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4、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配合公司安环部实施公司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 及时并如实向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6、 申报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参加由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组织的特种作业教育培训14、,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负责对特种岗位和人员的监督管理。7、 配合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和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到本单位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指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8、 保护本单位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并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协助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工作。9、 每月定期、节假日以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配合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加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巡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对暂时难以消除的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负责向公司15、主管领导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10、实施对新到本单位工作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并将各项教育培训情况填写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纪录卡上。11、 确保本单位生产作业管理、工艺流程、物料流转、工位器具、搬运设备与装置等物流的运行处于受控状态,保持作业现场整洁、有序,实现文明生产。第十七条 各事业部、分公司及控股公司内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组织负责人的职责1、 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的宣传教育工作, 不断提高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生产的自觉性。2、 贯彻执行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16、规程,监督检查各岗位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情况,对各岗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各岗位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部门经理或生产安全环保部。3、 提出保证各岗位实施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建议,经所在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4、 督促检查各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配合实施本企业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 及时并如实向本单位领导和生产安全环保部报告各岗位生产安全事故。6、 禁止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7、 配合本单位专(兼)职安全工作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到17、各岗位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指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应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部门经理。8、 保护岗位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并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协助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和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工作。9、 每月定期、节假日以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配合本企业组织的对各岗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巡视检查。10、 配合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门及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实施对新到本部门工作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并将各项教育培训情况填写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纪录卡上。11、 确保生产作业现场整洁、有序,实现文明生产。第十八条 公司按法律规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18、需资金的投入,由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提出年度投入预算草案,报公司董事会讨论,并纳入公司预算,予以保证。第十九条 公司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所从事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公司应对接触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的教育培训;对接触和使用有毒物品的人员应安排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第二十条 公司及各事业部、分公司及控股公司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时,应事先掌握和了解其安全技术特性,设计人员、工艺技术人员和设备供应商在作业实施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安全。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的建设项目应由项目负责人审查建设项目安19、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安全设施设计的资质和能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生产安全环保部应根据公司的要求,配合设计人或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安全设施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获得审查部门和审查人员的同意后方可施工。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招标、竞标、议标等方式选定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方案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应按照公司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组织验收的部门及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对验收结果负责。第二十三条 各事20、业部、分公司及控股公司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四条 各事业部、分公司及控股公司向用户提供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公司所属有关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公司采购产品也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公司购置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并按照设备管理制度的要求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设备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二十五条 对各事业部、分公司及控股公司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运输工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专业生产单21、位采购,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测量和试验机构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生产设备及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公司及各事业部、分公司及控股公司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生产设备和检验、测量及试验设备。第二十七条 各事业部、分公司及控股公司运输、储存、使用或处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有毒物品应按照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各岗位工种安全防火规定和治安防范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各事业部、分公司及控股公司各级领导应当按照规定职责,教育和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22、进行三级教育时应向员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各事业部、分公司及控股公司应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员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三十条 公司及各事业部、分公司及控股公司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房屋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发包或者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房屋,其安全生产工作由生产安全环保部统一协调管理,签订安全协议书,并实施监管职能。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各事业部、分公司及控股公司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23、,公司及各事业部、分公司及控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各事业部、分公司及控股公司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员工缴纳保险费。第四章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享有依法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公司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应载明保障员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并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相关事项。第三十四条 员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预防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三十五条 员工有权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照组织程序提出批评、检24、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公司各级领导不得因员工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 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公司不得因员工在上述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从事特殊职务工作的员工除外。第三十七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员工除享有工伤社会保险权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责任人或责任主体提出赔偿要求。第三十八条 员工的责任和义务125、 员工作业过程中应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2、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3、 接受公司及各事业部、分公司、控股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自觉学习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学习公司及各事业部、分公司、控股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制度。员工从事岗位工作应具备本岗位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4、 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本单位的负责人或部门领导或安全部门或公司领导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5、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并定期接受特种作业26、的培训。第五章 宣传和教育第四十二条 生产安全环保部每季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公司安全形势,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予以落实。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及时购买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确保贯彻执行。第四十四条 生产安全环保部应利用公司网站、有线电视、有线广播、黑板报、宣传画、横幅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各事业部、分公司、控股公司、机关部室领导应充分重视公司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带领员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司安全方面的有关制度,按照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的要求落实对员工27、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六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 安全监督检查不得影响公司及各事业部、分公司及控股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四十八条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第四十九条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记录在安全检查记录台账上,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安环部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第五十条 当事故隐患或者违反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得不到妥善解决时,公司各28、级领导及员工均有权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七章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第五十一条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公司经理层及各事业部、分公司主管安全工作的有关人员,各管理部室和事业部经理层及其内部设定的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组织的负责人,公司的保安队伍,为公司应急救援组织成员,详见应急救援组织成员名单。应急救援组织的教育培训、管理协调和救援调度由安全办负责,并依托120(医疗救护)、119(消防)、110(公安)、122(交通)等社会应急救援组织开展工作。安全器材和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工作和使用。第五十二条 各事业部、分公司、控股公司及机关部室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29、人员应立即通过报告自己的直接领导或直接报告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直至报告公司总经理的方式报告事故情况,接到事故报告的有关人员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立即如实报告经理层、生产安全环保部和公司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五十三条 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公司领导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报。公司和员工应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公司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制度和国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30、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八章 奖励和责任处罚第五十四条 公司设立综合安全奖,对认真执行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司有关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参加抢险救护,使公司财产和人员免遭损失和伤害的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十五条 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级管理人员不依照本制度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各部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安全环保部应提出采取纠正措施的要求,公司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采取纠正措施,予以落实。对纠正后仍不具备安全31、生产条件的,应责令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的责任部门停产整顿,并由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实施。第五十六条 公司领导及部门经理因玩忽职守或渎职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及其他相应的处分,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级领导及全体员工应认真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公司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必要时由总经理责令其停产整顿,同时按下述原则给予经济处罚:1、 部门存在生产安全隐患,经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生产安全环保部指出后不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32、,对部门经理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2001000元罚款;2、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对公司领导处以10002000元罚款,对所在事业部或分公司总经理等有关领导、生产安全环保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生产安全环保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2002000元罚款;3、 由于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使公司受到上级处罚的,其罚款由责任部门承担,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生产安全环保部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公司领导和生产安全环保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安全主管人员处以2001000元罚款;4、 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未按本制度中第二33、十九条规定如实告知员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或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应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5、 违反本制度第二十四至二十八条及第三十条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6、 上述个人罚款由生产安全环保部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对各分公司、事业部、控股公司的罚款由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通知财务部扣缴至专门建立的财务帐户。7、对由于各分公司、事业部、控股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公司的罚款由相关责任单位(分公司、事业部、控股公司)承担。8、对承包公司生产经营业务的相关单位(含负责采矿、选矿、锰粉加工、矿区范围内从事基34、本建设和技改工程项目的单位)由于其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公司的罚款由出现事故或隐患的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同时,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公司将按照公司安全奖惩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出现事故或整治事故隐患不力的相关单位进行相应处罚。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并处以5005000元罚款。受到上级处罚的,由责任部门承担。个人罚款由生产安全环保部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对公司的罚款由生产安全环保部从责任部门支取后缴纳。第六十条 违反本制度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的, 视情35、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5000元罚款;各租户和施工队伍违反安全协议书和公司有关安全制度的,由生产安全环保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其进行停产停业整顿。第六十一条 公司员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其他相关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给予50200元罚款,由生产安全环保部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本人工资中扣除。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二条 具体岗位或工种的安全生产要求见公司各岗位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xx矿业有限责任公36、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章 企业有关人员安全责任制第一条 总经理、经理或事业部总经理安全职责1、总经理、经理是企业(部门)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部门)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2、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3、批准、发布本企业(部门)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4、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5、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25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37、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安全专业队伍。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7、组织整个企业范围内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8、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9、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10、总经理、经理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11、副总经理在总经理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第二条 车间负责人的安全职责1、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对车间38、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2、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4、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5、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签发新上岗独立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6、组织车间级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厂部报告。7、组织或参加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8、建立、健全安全、防火39、组织,领导并支持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9、副主任(值班主任、值班长)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第三条 工段长安全职责1、组织工段职工学习、贯彻执行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2、组织班组(工段)级安全教育,主持对新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并填写安全作业证。3、搞好本工段安全生产准备工作,组织安全装置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齐全完好。4、组织或参加一般事故的调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5、搞好本工段的安全生产竞赛,维护本工段的正常生产秩序。第四条 班组负责人的安全职责1、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2、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3、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40、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4、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5、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6、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7、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第五条 车间安全员职责1、车间安全员在业务上受安全技术部门领导,并在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2、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41、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3、协助车间主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4、制定车间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5、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车间主任搞好职工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6、参与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工作。7、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8、负责车间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9、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10、车间工艺员、设备员、保管员等在车间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六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1、协42、助班组长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2、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3、监督检查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第七条 工人安全职责1、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3、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4、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5、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洁。6、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材、消防43、器材。 7、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二章 企业有关职能部门安全责任制 第八条 企业策划发展部安全职责 1、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必须先做出安全评价,提出安全措施,采用(引进)新技术,必须首先审核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2、负责安排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科研工作,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3、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小试转中试、中试转工业生产的安全技术条件,制定安全技术规程。 4、提供原料、产品(中间产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及安全防护方法。 5、执行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设计的项目不留隐患。(凡是新建44、扩建、改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改造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 6、设计项目均要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按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执行,电气设备设计按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 4064)执行。 7、对引进的新工艺、新设备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核。 8、组织并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9、组织编制或审查基建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要求。 10、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对承包施工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并订立施工安全协议或有关条款。 11、组织对外来施工作45、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 12、按季节特点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施工人员遵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13、按“三同时”原则,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和使用。 14、参加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第九条 生产安全环保部职责 1、制定长远发展规划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及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 2、对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在计划安排时,应保证资金,一经列项,则不准挪作他用。 3、协助生产技术部门做好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参加其他重大事故的调查。 4、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46、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参与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 5、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挖潜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 6、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 7、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8、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组织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 9、组织制定或修订、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督检查。 10、组织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 11、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47、的教育。协同劳资、教育部门,定期组织安全考核。 12、组织、参加整个企业范围内的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工作。 13、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参加安全装置的校验监督,建立好台帐。 15、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16、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等工业卫生工作。 17、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发现违章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关领导。 1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19、综合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20、负责伤亡事故的48、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21、负责对设备动力装置及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 22、负责组织对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气瓶、热力管网和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测、检验、校验工作。 23、制定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 24、在计划和布置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和布置安全措施。 25、组织按时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措施。 26、负责设备事故调查、统计、上报,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 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企业内的剧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卫49、和要害岗位、厂内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 2、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演习。 3、编制或修订企业的防火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4、负责消防器材的计划、配备和维护管理工作。 5、组织火灾的扑救;负责火灾事故、破坏事故和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质量检验部门安全职责 1、组织制定(修订)并监督执行质量检测中心的安全技术规程和专业操作规程。 2、负责各种原料、生产中间产品和产品的质量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数据,把好质量关。3、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他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 第十二条 物流部安全职责50、 1、对采购的器材、设备、防护用品、器具必须有验收记录制度,并对上述产品的质量负责。 2、对生产、试验、研究所需的原料,采购时(包括国外进口)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 3、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搞好仓库防火、防盗、危险物品、气瓶和贮运设施的管理工作。 4、购买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检查生产、经营、运输单位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运输许可证,有证方可购买。 5、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核,配合保卫部门做好企业车辆检审工作。6、按公司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或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并负责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的供应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51、安全职责 1、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要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2、凡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技术措施项目,未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不得拨款。 3、要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及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合理使用,没有安全部门签字同意的费用,不准报销。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安全职责 1、组织调入职工和有关人员(实习、培训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 2、执行国家有毒有害工种工时制度的规定和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并根据职业禁忌的要求,做好新工人招收(包括临时工录用)和职工调配工作。 3、执行劳逸结合的原则,控制加班、加点。 4、做好企业员工的劳动保护知识培训工作。 5、在就业前的教育和各种在职培训中都应有安全的内容并列入技52、术考核之中。 6、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和工伤鉴定工作。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减轻职业危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工作,更好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检查(以下简称安全检查)是指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减轻职业危害而进行的各种检查活动。特种设备的检测是一种特殊的安全检查,其检测要求按国家有关要求办理,但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应按本制度进行。 第三条 安全检查的范围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中物的不安全因素、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53、管理上的漏洞、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生产经营单位的执业资质。第四条 安全检查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企业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程、危险源(点)及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岗位特点以及生产要求进行。第二章 安全检查的组织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检查工作的绩效负总责。各级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检查工作绩效负责,各级从业人员对所从事的安全检查的绩效负责。第六条 在日常工作中,各级安全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安全环保部是全公司最高安全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对全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安全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第七条 全公司各单位、部门、人员要按安54、全责任制的要求,及时的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第三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处理 第一节 各级从业人员日常安全检查第八条 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随时对自己所处的环境进行检查确认,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第九条 岗位操作人员应对所管区域、所管设备按班进行安全检查工作,交班前和班中都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对易发生事故或留下隐患的部位要随时检查,对重要设备要随时随机抽查监控,确保安全运行。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人员沟通处理并向班组长或安全员汇报,并记入班组安全日志。第十条 班组长必须每班对本班组人员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执行规程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把抽考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记55、录在班组安全日志中,要保证每周对本单位区域做到普检,不留死角。非车间级的工段长、班组长、工长参照班长检查要求执行,对抽考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并对相应问题进行处理。第十一条 车间安全员(含兼职)应对所管区域进行不少于每天一次的巡检,每周至少对一个班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签认,每周至少抽考两名岗位操作人员安全规程或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检查结果填入安全检查记录。安全员因故不能参加检查时,由车间主任安排他人代行职责。车间其它专业人员在检查本专业工作时应同时检查本专业所负责的安全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第十二条 车间主任(车间级正副职)在检查生产(施工等)工作的同时应检查安全工作。每周至少要组织一次56、安全专题检查并记录,要保证每月对本单位区域做到普检,不留死角。具体情况记录在车间安全检查记录中或自备的安全专题记录本,每月至少对一个班组(工段)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签认。第十三条 各级独立实体领导参照所在单位的对应级别的检查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的力度密度不得低于对应级别的要求。第十四条 各事业部、分公司领导(含厂级助理)应分别建立以车间级单位为基础的联系单位,每月至少检查两次联系单位的安全工作或分管专业的安全工作。第十五条 各事业部、分公司级领导应分别建立以厂级单位为基础的联系单位,每月至少检查一次联系单位的安全工作或分管专业的安全工作。第十六条 公司级领导按所管区域和专业,每季至少检查一个单位57、的安全工作或分管专业的安全工作。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在开展各项专业工作时,安全检查要与专业工作同步进行,确保身边无隐患、无违章行为。第二节 专业(职能部门)安全检查第十八条 生产安全环保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文明生产检查,确保生产现场安全有序,各类物品按定置要求码放,保持现场安全通道和人员巡检路线的畅通;发生各类意外事件导致停产时,必须组织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恢复生产;每年汛期来临前,要组织一次防汛大检查;在检查交接班制度时,认真检查安全工作交接情况。 第十九条 生产安全环保部在对设备进行检查时,必须同时检查设备的安全装置;在对设备使用与维护规程进行检查时,必须同时检查其安全使用要求58、完善情况、岗位人员熟知情况以及落实情况。每年必须组织一次工业建筑物安全大检查工作,检查必须有材料或记录。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电气设备、线路、煤气设施、特种设备的状况进行检查。第二十条 能源部门要对安全用电经常检查,确保不发生事故。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门要加强劳动纪律检查,杜绝离岗、睡岗、酒后上岗现象发生;对安全专业提出的考核、奖惩落实情况要进行抽查;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及配置要及时进行检查,不能出现特种作业人员短缺的情况;在进行劳动组织检查时,要检查人员配备情况是否有利于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保卫部门要定期对要害部位进行检查,确保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日常工作中要对防火情况进行检查;对在易59、燃易爆场所进行检修需要动火的,要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第二十三条 技术质量部门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时,要组织对其安全性进行确认,在进行新产品合同评审时,要对工艺进行安全性确认;在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时,要确保产品不影响后续工序的安全生产。 第二十四条 生产安全环保部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对本企业的安全检查;重点工程项目要按工程进度情况组织动态安全检查,确保整个工程安全顺行;重点工程收尾后投产前要进行安全检查验收。 各事业部、分公司、控股公司每月至少对下属车间、班组的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开展一次检查并予以签认。第二十五条 其它专业系统要按本专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工作。第三节 专项安60、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在高温雨季来临之前及期间,各主管专业系统要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对厂房建筑、防触电、防雨、防汛、防雷电、防塌方、防暑等专业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防风、防雨、防汛、防雷、防塌方、防触电各项措施的完善与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2、高处悬浮物清理情况,风载荷大而不牢固的设施加固情况;3、各变配电站、低压配电室防、排水措施,室外电气设备、工具闸箱防雨设施到位情况; 4、避雷装置检查情况,特别是高压电站、变配电所等重点部位的避雷装置; 5、施工工地、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坝预防塌方、滑坡、垮坝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落实专人严密监视并采取了加固措施和设置危险警示标志; 6、高压操作61、配备的绝缘用具是否完好、有效; 7、移动式电气设备、手持式电动工具的漏电保护器是否齐全有效和是否进行了定期检查; 8、检查相关人员触电抢救知识的掌握情况; 9、压力容器在露天使用时是否有防暴晒措施; 10、患有高温禁忌症者调离高温岗位情况; 11、防暑饮料、药品落实到位情况,防暑措施落实情况; 12、危险场所安装警示标志情况。 高压绝缘用具的检测及高压用电设备的预防性试验以及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测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使用单位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第二十七条 每年公司安全环保部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四次以上矿山安全专项检查。 第四节 定期安全检查 第二十八条 在每年“五.一”节前、“十.一”节前、“62、元旦”节前、“春节”前各单位各级要组织定期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各级贯彻落实国家、当地政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单位安全工作要求情况;2、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3、安全生产制度体系、管理体系、安全机构网络体系建立健全及制度规程发放情况;4、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情况;5、现场隐患、尘毒治理情况;6、检修、施工安全措施制定及执行情况;7、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管理情况;8、各类应急预案制定落实情况;9、各级危险源(点)管理情况;10、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11、各类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情况。 第五节 事故措施及重点部位安全检查第二十九条 轻伤事故发生后15天63、内,由所在车间级单位对预防措施进行自检,向上级单位申请复查,各事业部、分公司接到报告之日起一周内对其进行复查,形成正式复查意见。重伤以上事故发生后15天内,由所在各事业部、分公司、控股公司对预防措施进行自检,待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结案后,由各事业部、分公司级单位向总公司申请复查,由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形成正式的复查意见。对导致人员伤亡的各类人身险肇事故(含设备、技术、消防等专业管理的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所在车间级单位必须制定预防措施,由所在各事业部、分公司级单位安全部门会同主管专业部门对其措施进行复查。第三十条 各级危险源(点)及其控制措施和因故暂时整改不了只能采取监控措施的事故隐患,64、要根据其级别,分别由所在单位进行检查,班组按班、车间按日、各事业部(分公司)及控股公司按月、公司按季度进行检查。检查主体为对应级别的负责人或分管专业。第三十一条 对虽不是危险源(点)但失控则可能导致较大伤亡的重点控制设备设施、地区要参照上一款执行。这些设备设施具体项目由各事业部、分公司及控股公司确定。 第六节 安全检查表第三十二条 安全检查表分为对物(设备设施、工具、环境、区域)的安全检查表和对管理的安全检查表。第三十三条 安全检查表原则上由各事业部、分公司及控股公司主管安全的有关部门或人员组织编制。对全公司通用的安全检查表,总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可推荐使用,各事业部、分公司及控股公司可分解、细65、化、增项,并对其可行性负责。对其它专业主管的专项安全检查表由主管专业组织制定。第四十四条 对重点监控设备、重点区域、特种设备、矿山、建筑施工现场、电气设备及其它具有较大危险性的系统必须制定安全检查表。第三十五条 对新投入使用的设备使用前必须按已制定的安全检查表全面检查并由检查人签认后方可使用,对没有对应安全检查表的新设备则应按安全规程、设备使用说明书及确认制的要求检查后方可使用。第三十六条,各事业部、分公司及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在每月前7个工作日内组织岗位人员、设备包机人及其它一线人员对本单位所管设备、所管区域按安全检查表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由检查人员签认,其它检查按正常程序进行。第三十七条66、 在定期安全检查工作中,各事业部、分公司及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应组织岗位人员、设备包机人及其它一线人员要严格按安全检查表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由检查人员签认。第三十八条 所有已签认的安全检查表由各事业部、分公司及控股公司统一保管,主管领导签字认可,保管期为1年。 第七节 检查记录及隐患和问题处理第三十九条 班组及岗位操作人员(一线人员)安全检查记录在安全检查表签认和班组安全日志上体现。第四十条 各专业及车间级以上领导安全检查内容必须有书面记载,能体现所进行的安全检查工作。对查出的较大问题在报主管领导的同时必须报同级安全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 安全专业人员(含车间兼职安全员)检查记录人手一册,安全记67、录由公司统一样式,由主管领导每月签认一次。第四十二条 对各类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或问题要有记录。车间级填写不安全隐患台帐,隐患或问题记录要具体、清楚,要明确整改时限及负责人或控制措施;各事业部、分公司及控股公司对暂时整改不了的隐患和问题要有记录,要有整改计划和控制措施,重大隐患要上报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设立重大隐患台帐或记录。 第四十三条 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由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下发安全检查通知书,通知书由下发单位统一管理,保存两年。第四十四条 隐患(问题)的整改原则是“三定四不推”三定:定整改措施、定责任人员、定完成时限,四不推:班组能解决的不推向工段、工段能解决的不推向车间,68、车间能解决的不推向各事业部(分公司、控股公司)、各事业部(分公司、控股公司)能解决的不推向公司,一时解决不了的要采取控制措施,并落实到岗到人。隐患及措施要告知相关人员,避免发生伤害事故。第四十五条 对已经整改或采取控制措施的问题、隐患,必须按照“逐级负责”的原则,进行随机或定期检查,以保证问题、隐患的根除或有效控制。 第四十六条 对查出的各类隐患和问题要查找出管理原因,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领导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处理,防止反复。第四章 安全检查通知书的形式、要求 第四十七条 安全检查通知书应按年编号,有签发人、批69、准人、被下达单位名称、存在问题详细情况、检查时间、要求反馈时间、签发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必要时应注明判定隐患或问题的依据,考核的依据和幅度。安全检查通知书的具体样本由总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编制。 第四十八条 安全检查通知书分为“不安全指令书”、“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安全检查报告书”、“考核通知单”、“罚款通知单”。 第四十九条 不安全指令书 1、各事业部、分公司、控股公司以上单位(含厂级)专业科室(处室)提出意见,由公司级领导或在受委托的情况下由生产安全环保部领导签字,加盖公章下发执行。不安全指令书为一式三份,签发人自留一份,签发单位存一份,被下达单位一份。 2、下达“不安全指令书”的70、范围: ()严重威胁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不安全隐患或问题,情况紧急,必须立即整改的; ()问题虽不十分紧急,但一旦发生,后果十分严重,容易发生重大事故或多人事故的不安全隐患; ()遇有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安全专业人员可下令停止作业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后,补发“不安全指令书”。 3、接受指令书的单位,按指令书所指项目无条件立即组织整改,并于三天内向下达指令书的部门反馈处理情况,签发指令书的部门在一周内派人前往复查后签认。 第五十条 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 1、由生产安全环保部提出意见,由生产安全环保部领导签字,加盖公章下发执行。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为一式三份,签发人自留一份,签发单位存一份,被71、下达单位一份。 2、对一般性隐患(问题)下发“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 3、接受通知书的单位,按通知书所指项目立即组织整改,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制订整改计划,并采取控制措施,并于一周内向下达通知书的部门反馈处理情况。第五十一条“安全检查报告书”是公司在安全大检查中对所检查单位安全工作的综合评价,包括好的作法、存在问题,下发“安全检查报告书”后,可不再下发“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但如需下发“不安全指令书”时必须下发。安全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检查单位一份,被检单位两份,在被检单位领导签字后,返还检查单位一份。 第五十二条 对被下达“不安全指令书”、“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72、,以及其它违反安全制度、规程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安全环保部有权直接下发“考核通知单”或“罚款通知单”。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安全检查通知书,也不得推诿扯皮。第五十四条 对冒险蛮干的单位和个人,安全检查人员可以视情况停止其作业,责令其按要求整改后方可恢复生产或施工。第五章 安全专业检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五条 安全专业检查人员(本制度所称安全专业检查人员是指公司的安全专业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调用被检查单位的相关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相关区域,询问和抽考有关人员,参加有关会议,对现场或实物拍照、录像、采样。被检查单位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五十六条 安全专业检查人员必要时可以扣留被检73、查单位违规的工具、记录等。第五十七条 安全专业检查人员行使检查职能时应出示相关证件,并遵守相关单位的相关制度,尊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文明检查。第五十八条 安全专业检查人员的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五十九条 安全专业检查人员要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财务、人事、奖励分配、商业等秘密并防止泄露有关的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各事业部、分公司及控股公司可参照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各自的安全检查管理制度,但检查要求不得低于本制度。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若与上级下发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相抵触,以上级颁发的文件为准。已颁发制74、度有关内容与本制度相抵触时,执行本制度。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第一章 入厂教育第一条 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厂人员等),均须经过厂、车间(科)、班组(工段)三级安全教育。1、公司级教育(一级),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负责实施,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公司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能分配车间及单位进入岗位。2、车间级教育(二级),由75、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工段、班组。3、班组(工段)级教育(三级),由班组(工段)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每一级的教育时间,均应按公司要求的关于加强对新入厂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中的规定执行。第二条 公司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或三级安全教育,其后进76、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准上岗作业。第三条 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各级职能部门人员参加劳动亦应经过接受单位相应的安全教育。第二章 日常教育第四条 公司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职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第五条 公司和各事业部、分公司及控股公司应举办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学习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采用展览、宣传画、安全专栏、报刊杂志等多种形式,以及先进的电化教育手段,开展对职工的安全和工业卫生教育。第六条 公77、司和各事业部、分公司及控股公司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安全活动日)。第七条 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第八条 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内。 日常教育的时间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第三章 特殊教育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第十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78、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第十一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第四章 安全考核第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第十四条 除公司领导人员之外的其他干部的安全技术考核,由人力资源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2、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本企业的79、生产工艺和特点。 4、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5、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6、车间(单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7、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第十五条 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具体执行,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2、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3、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80、管理制度。 4、本车间(岗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5、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6、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7、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第五章 安全教育的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及安全环保部负责对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企业领导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档案进行管理。第十七条 除公司领导人员之外的其他员工的安全技术教育,由人力资源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其程序包括:1、新入厂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人员名单,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负责81、进行教育并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交人力资源部门,成绩合格的安排进入企业工作。对于由于人力资源部门未安排教育而进入企业工作而造成员工不懂相关知识出现安全事故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于由于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教育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员工不懂相关知识出现安全事故的,公司同样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2、对于换岗作业或工作间断时间较长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人员名单,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负责进行教育并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交人力资源部门,成绩合格的安排进入企业相应工作岗位工作。换岗作业或工作间断时间较长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的责任追究办法同上。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82、生产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若与上级下发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相抵触,以上级颁发的文件为准。已颁发制度有关内容与本制度相抵触时,执行本制度。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等项目的设计,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设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准。 2、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83、,必须有鉴定报告。属于甲、乙类物品和易燃品、剧毒品,必须有所在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技术鉴定书。 3、新产品转入工业化生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采用成熟的工艺方法。 (2)工艺条件的选取应符合安全要求。 (3)具备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报警装置及发生事故的紧急处理装置等)。 (4)设备选型和建筑等,应符合防火、防爆、工业卫生等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5)设计文件要有安全可靠性评价。 第三条 审查初步设计或方案时,应有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部门及工会参加评审工作,凡未经上述部门签署同意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四条 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84、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和技术。 第五条 施工过程中,应有人负责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的缺陷。 第六条 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应会同工会组织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车,或经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的,均不能验收。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公司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是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安全环保技术工作,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改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病的重要方法。企业通过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做到85、有远见、有重点、有计划地消除生产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保证安全生产。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项目,要具体并行之有效,针对性强,有重点、有计划地消除事故隐患和解决安全环保工作中的关键问题。第二条 计划编制依据: 1、国家发布有关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方面制度及标准。 2、影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隐患。 3、预防火灾、爆炸、工伤、职业病及职业中毒需采取的技术措施;预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需采取的技术措施。 4、发展生产所需采取的安全技术、环境保护措施,以及职工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第三条 计划范围包括: 1、编制安全技术、86、环境保护技术措施计划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要求(1956年9月21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和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要求。 2、以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和以防止环境污染为目的的技术措施。 3、劳动保护科研、劳动安全卫生检测、安全宣传教育、环境保护等设施及安全图书资料和教材。4、以防止火灾、爆炸工作以及防止环境污染为目的的一切措施。第二章 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第四条 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是我公司内部的工作计划,应在我公司年度大修理计划和技改计划之前编制,由公司总经理批准确定。需要上级决定的项目,在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大修、技87、改计划等)和生产财务计划时应注明哪些属于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项目,以便优先批准安排。第五条 年度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公司副总经理领导组织,以生产安全环保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第六条 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颁发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并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为目标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第七条 安全性评价结果和安全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本单位(或外单位)发生的事故教训在本单位应采取的对策,以及国内外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经验等都应作为制定本公司安措计划的重88、要依据。防汛、防震、防地质灾害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安措计划的依据。环境保护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以企业首先在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的改造中消灭可能对外部环境造成污染的有害物质为考虑重点,在此基础上,采取一定的环境治理工程方案处理企业可能造成对外部环境造成污染的物质,使企业的对外排污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第八条 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确定:1、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是以消除能引起事故的因素为目的、不管是事故、障碍、轻伤或异常、未遂等现象,只要发生这些现象的因素可能造成事故,危及职工身体健康的,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都应列入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2、已经列入有关规程或已经形成制度的有关安89、全管理工作内容不再列入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但是由于贯彻不好或尚未贯彻的,有关贯彻这些规程制度的具体措施可列入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3、没有具体措施,只有原则要求的不列入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4、一般的研究项目及没有足够根据只凭推测的问题,不列入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5、购置备品、工具、仪表器等不列入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6、大修的“标准项目”所规定的工作不列入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以防止事故为目的,非标准项目可以列入安措计划。7、器材、施工力量、经费不能落实的项目不列入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8、在机器设备危险部分和工作危险场所安设防护装置或其它安全措施(如各种遮栏、栅栏、围墙、防护罩、防护网90、防护挡板、危险标志等)。9、安装电气设备、电气工具的安全装置、防护性接地装置以及漏电保护装置等。10、加装事故照明措施。11、以改善劳动条件和保证生产安全为目的,为繁重费力工作和危险工作所设置的机械化、自动化设备装置(如线路工作中立杆运杆使用工具的改进等)。12、各种设备的改进补充装置。13、电气操作的安全工具设置和防误操作闭锁装置。14、防止有害气体的密闭设备装置。15、为人身安全所安装、配置的仪器表、设备、报警装置等。16、生产场所通风降温、防雨、防潮、防晒以及防治毒雾而设置的装置设备。17、安全技术(含监督)和工业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中所需要的设施、措施。18、环境保护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为91、所有为改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可能造成的对外部环境造成污染的技术措施工程。第九条编制步骤和方法:1、根据本公司的安全性评价、安全环保工作检查以及事故、障碍分析结果提出的重点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拟定我公司下一年度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编制提纲和具体要求,下达给各单位(事业部、分公司、控股公司)。2、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由生产单位(事业部、分公司、控股公司)充分搜集有关资料,并根据编制提纲、充分分析研究,提出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的全部项目,组织职工讨论,制定出具体行之有效的措施,汇总审核正式编制出本单位、本部门下一年度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报公司安全环保部。3、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领导组织生92、产安全环保部、企业策划发展部、物流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和有关编制单位共同审核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以使每项措施安全正确,必要而可行,经审核汇总后编制出企业的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4、公司总经理批准公司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下达各生产单位、部门执行。第十条 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第十一条 执行:1、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正式批准后,有关项目必须纳入年度的生产计划、检修计划、技术改进计划,物资供应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不得遗漏。2、各执行单位应在每季度前十一天将下一季度应完成的项目,以及新发现93、的需要增加的项目订入的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项目,作出周密安排,编出季度执行计划,报送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审批执行。3、各执行单位在制订月度工作计划时,必须把当月应执行的安全环保技术措施项目列入计划,以保证计划的完成,不再另编月度安全环保技术措施执行计划。4、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内的施工、劳力调配、物资供应、财务等计划,各部门都应首先满足其需要,一般应在季度(或月度)前召集各有关部门,讨论执行计划中的一切协作问题,如器材供应、劳力调配、停电和试验等问题。5、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按月(季、年)统计各生产单位(事业部、分公司、控股公司)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完成情况。第十二条 年度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94、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于每年的12月10日前报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公司于次年元月20日前将确定后的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下发各生产单位执行。第三章 监 督第十三条 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领导汇报。第十四条监督内容:1、监督基层生产单位(事业部、分公司、控股公司)将所有应该订入的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项目,不遗漏地订入年度、季度和月度计划内。2、监督基层生产单位(事业部、分公司、控股公司)是否按各自岗位职责落实已订入计划的项目,是否能及时提出有关的技术措施、设备器材供应、资金保证等,以确保计划项目如期完成。3、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95、)检查执行单位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完成情况(或未按期完成的原因),措施的效果,并作出评价,向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提出书面报告。第四章 报 告第十五条 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单位应于季度后五天内提出季度执行情况,报告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还应抄报公司工会。第十六条各事业部、分公司、控股公司在年度后一个月内提出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总结报告,除报告项目完成情况及未完成原因外,还需提出执行效果以及在贯彻两措计划中所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不足,总结报告应于1月20日前报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第十七条计划的修改经批准的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原则上不应修改,只有在下列情况时方可由执96、行单位提出申请修改的理由,经正常程序批准修改。1、物资材料虽经再三催促仍不能到货时;2、由于其他企业发生事故证明原有计划出现问题而必须修改计划时;3、其他遇有非主观努力所能克服的困难时。第十八条修改的批准程序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的修改应经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审查报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批准。第五章附 则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若与上级下发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相抵触,以上级颁发的文件为准。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一: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的表格格式序号措施名称具体内容完成期限主要材料费用负责人备 注批准: 审核: 编制: 填表说明: 均以基层97、生产单位(事业部、分公司、控股公司)为编制单位; 各单位(事业部、分公司、控股公司)按每个具体措施项目顺序编号; 具体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以便于检查督促; 年度计划中完成期限可填写月份(个别项目也可填季度)季度计划必须填月、日(个别项目也可填一个短期限); 负责人栏应填写执行单位的负责人; 年度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季度计划由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审核,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年度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附件二: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格式序号措施名称计划完成期限实际完成日期未完成的原因及处理办法完成情况评价企业主98、管: 评价人:报告人: 填表说明: 计划完成期限为季度计划的期限,如经修改者为修改后时间。 已完成的措施逐项做出评价,安全环保技术措施的评价人为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负责人,报告人应先提出初步评价意见,加括弧后填在评价栏内,然后由评价人作正式评价,并作必要说明。其他同计划表格填表说明。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危险源监控管理、隐患治理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搞好公司危险源监控管理、隐患治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各单位(事业部、分公司、控股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金属非金属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金属非金99、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1996、选矿安全规程(GB18152-2000)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铁合金安全规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执行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有关文件,建立健全危险源监控管理和隐患治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搞好危险源监控管理和隐患治理工作,以减少由于危险源监控不到位、危险源治理不得力而造成的事故损失。 第三条 危险源监控管理和隐患治理目标和任务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 1、目标(1)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2)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3100、)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防范;(4)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实施治理。2、主要任务(1)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2)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3)建立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有效监控;(4)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治理整顿,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5)建立和完善有关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治理的101、法规和政策,探索建立长效机制。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如下:1、贮罐区(贮罐);2、生产场所;4、压力管道;5、锅炉;6、压力容器;7、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8、尾矿库。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与评估1、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申报登记范围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102、2、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工作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和评估结论等。安全评估报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3、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要求1、公司上下要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普103、查、评估、监控、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把强化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布置好,落实好。2、公司上下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3、公司上下应当进一步加大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力度,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管理工作。检查中发现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5条的规定严肃查处。对因重大危104、险源管理监控不到位、整改不及时而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4、公司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单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5、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及各级专(兼)职安全员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宣传工作,尽快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和管理工作。6、为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各生产单位应建立本地区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和危险等级,有针对105、性地做好日常监督工作,采取措施,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稳定,减少事故损失。第二章 危险物品的运输第七条 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3130)和2005年9号令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的有关规定。 使用和运输放射性物品,尚须执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4792)中的有关规定。 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的规定印制、粘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106、。 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 1人。 第八条 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第九条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107、),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第十条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1、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2、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3、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4、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5、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第十一条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108、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第三章 危险物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管理 第十二条 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分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加工后的起爆炸药,必须单独存109、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炸药和雷管,不得将炸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第十三条 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1、安全技术措施(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2、个人防护措施(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3、对中毒人员的抢110、救,应按本制度第十三章第二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 第十五条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第十六条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第十七条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和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111、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第二十条 凡用于生产中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第四章 危险物品的报废处理 第二十一条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112、责管理。 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2、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第二十二条 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二十四条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若与上级下发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相抵触,以上级颁发的文件为准。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13、。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电气运行安全 第一条 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第二条 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第三条 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第四条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通用要求(GB 3836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执行。 第五条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第六条 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114、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第七条 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第八条 变、配电所必须制定符合现场情况的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现场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九条 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十条 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挡物体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第十二条 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115、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第十三条 供电单位与用户(调度)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复诵,核对无误,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和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电解整流运行人员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调压稳流方法,保持恒流生产。 2、电槽初次启动电压要求低于极化电压值。 第十五条 电炉运行人员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制定电炉变压器、短网及所有导电系统的现场行动规程。 2、电炉变压器及其他设备的检查工作,应由值班电工负责,检查路线、次数和内容应在巡回检查制度中明确规定。 3、要定时抄录电流、电压、功率、变压器上层油温、冷却系统各点温度、油压、水压等内容,加强综合分析。 4、变压116、器油冷却系统的油压,必须大于水冷系统的水压00501兆帕。第二章 电气检修安全 第十六条 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第十七条 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志牌或送电。 第十八条 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117、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第二十条 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第二十一条 外线、杆、塔、电缆检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1、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塔。 2、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3、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4、五级以上大风时118、,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5、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6、在同杆共架的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安全距离应小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安全距离。为此,线路不但要有线路名称,还要有上、下、左、右的称号。登杆、塔和检修作业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第二十二条 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千伏及以下的为 15米;10千伏以上的为3米。 第二十三条 架设临时线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119、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5米。 第二十四条 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第三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若与上级下发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相抵触,以上级颁发的文件为准。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艺操作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运行 第一条 必须编制产品的工艺规程,并根据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操作法,严格按操作法进行操作。 第二条 改变或修正工艺指标,必须由工艺管理部门以书面下达,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 第三条 操作者必须严格执120、行公司颁发的有关操作工管理规定,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 第四条 安全附件和联锁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能随意切断。 第五条 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任何人去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 第六条 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动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 第七条 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第八条 在工艺过程或机电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随意进行交接班。第二章 开车 第九条 必须办理开车操作票,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必须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121、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齐备、合格。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 第十条 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加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电气仪表等均应处在完好状态。 第十一条 保温、保压及洗净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 第十二条 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络畅通,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开车,应通知消防、生产安全环保部及医疗卫生部门的人员到场。 第十三条 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第十四条 各种条件具备后开车,开车过程中要加强有关岗位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压和加减负荷的幅度(速率)要求。第十五条 开车过程中要严122、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运行的情况,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中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第三章 停 车 第十六条 必须编制停车方案,正常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应用于正常停车,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 第十七条 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凡需保压、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 第十八条 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 第十九条 设备(容器)卸压时,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学危险物品的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 第二十条 冬季停车后123、,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第四节 紧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先尽最大努力做出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必要时,先处理后报告。 第二十二条 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步骤紧急停车。 第二十三条 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 第二十四条 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尽快通知相关岗位并向上级报告。第五节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124、条 本制度若与上级下发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相抵触,以上级颁发的文件为准。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保障员工生命、企业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125、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叉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等限于企业内使用的机动车辆。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系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挂钩工、企业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上述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由各事业部、分公司、机关各部门等使用单位(以下称使用单位)负责。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第二章 特种设备购置第四条 特种设备126、购置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申购审批手续。其中购买单价10万元的特种设备之前,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批。由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设备使用单位参与设备选型,公司物流部负责谈判并签定合同,入公司固定资产帐;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 第六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127、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第七条 在安装新购置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独立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实验室与设备处安全办报告。同时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128、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在签订合同前,应先将维修、维护保养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实验室与设备处安全办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第九条 改造锅炉、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进行。第十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129、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130、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且定期自行检查,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安全性能年检的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锅炉一年;电梯一年;起重机械二年;铲车、叉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等限于矿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一年;压力容器根据核定的安全状况分别为一、三、六年;压力管道、各131、类气瓶应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视为无证运行或使用。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停止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实验室与设备处安全办书面报告,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复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申请予以报废,并且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前,使用单位应当向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书面报告,并且按公司有关规定到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处理与注销手续132、等。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年度检测费及日常维修等费用,应当由使用单位承担。第五章 特种作业人员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133、审验,一般每二年复审一次。锅炉司炉工操作证四年复审一次,锅炉水处理工操作证五年复审一次。逾期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视为无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聘用退休的特种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凭区、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可以从事特种作业的指导或示范性操作,但是不得直接顶岗作业,年龄应控制在男63周岁和女53周岁以下。 第二十三条 凡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在初复审合格后,应当及时到实验室与设备处安全办办理登记手续。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动,应征得本单位安134、全负责人同意。调离本工种,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原作业的,应当及时报告生产安环部,办理注销手续。第六章 奖 惩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特种设备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日常维护保养、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严格、规范,使用效益高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彰。凡不符合公司有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违反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按条例规定,予以罚款等处罚;凡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锅炉系指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压力容器系指135、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OC液体的气瓶;氧舱等。压力管道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体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电梯包括载人(货136、)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起重机械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若与上级下发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相抵触,以上级颁发的文件为准。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137、各事业部、分公司。公司控股各企业可根据工作特点参照执行。第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防护用品),是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安全生产的必备用品。第四条 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第五条 职工在生产、施工中应正确穿用防护用品。第六条 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负责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及发放标准的制订、修改和公布。第二章 发放原则 第七条 公司各事业部、分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人力资源部确定的工种(岗位)和本公司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防护用品。第八条 根据不同工种对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的防护用品发放标准138、是发放的依据,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防护用品,也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 第九条 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当发放相同的防护用品;从事多样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放相应的防护用品。如果发放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它工种作业时确实不能适用,还可以另发放其所必需的防护用品,作为备用。第十条 对于经常参加生产岗位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在现场指挥或在现场从事安全、质量监察的人员,可发放必要的防护用品,品种及使用期限由各单位根据本公司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确定,其发放标准不高于本单位生产岗位人员的发放水平。第十一条 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工种,禁止发139、放化纤防护用品。第十二条 由于特殊任务、紧急抢修等工作需加发防护用品时,可由各单位根据劳动条件和时间自行掌握解决;或上报行政保卫处申请解决,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给予一次性解决。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第十三条 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是本公司防护用品职能管理部门,负责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制订发放计划,发放标准。向物流部下达劳保防护用品采购清单,劳保防护用品采购、发放由公司物流部负责具体实施。按照劳动环境和条件发给职工防护用品,在生产过程中能起到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健康的则发,否则不发。对于在不同单位(部室)中劳动环境和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但劳动环境条件不同,发给不同的防140、护用品。岗位变动,劳保用品则相应变动。第十四条 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劳保防护用品的采购、制作、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 公司各事业部、分公司负责按照公司安全环保部的要求进行各种防护用品号码的统计、上报,负责统一领取后的发放工作。1、防护服发放范围:(1)矿山露天及井下作业的岗位,产品部处于一线作业的各岗位;(2)有强烈辐射的或有烧灼可能的作业;(3)有刺割、绞辗危险或因钩挂磨损衣服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4)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的或皮肤有感染的作业;(5)经常接触腐蚀性物质的或特别肮脏的作业。2、防寒服,发放给保安部治岗员。3、防护手套(布手套、线手套、胶手套),发放类型:(1)141、布(线)手套发给在操作中易于烧手、烫手、刺手和严重磨手的工种的职工使用;(2)胶手套发给接触腐蚀性流体和剧毒物质的工种的职工使用;(3)绝缘手套为电工专用;(4)皮手套为电氧焊工专用。4、防护用鞋,根据需要,分别发给高温鞋、劳保皮鞋、绝缘鞋和防水、防腐蚀的胶鞋。5、防护帽,根据操作中头部需要防物体打击、防发辫绞辗、防烫、防尘、防晒的工种的职工,按照需要分别发放给安全帽、女工帽、工作帽和草帽。6、防护用的手巾,发给在操作中颈部需要防烧灼和矿山露天作业和粉尘较多较脏的作业的职工使用。7、防护面具,发给面部有烧灼危险和喷砂伤害的工种的职工使用;防尘口罩,发给从事粉尘作业的工种的职工使用。8、安全带,142、发给从事高空作业的工种的职工备用或使用。9、雨衣,发给选厂水枪工、保安部治安员及其他需要在露天、野外冒雨作业的工种职工使用或备用。10、围裙,发给炊事员和服务员。11、充电式电筒,发给保安部治安员、电工、水泵工和加油工。12、防尘口罩发给选厂、硫酸锰厂、锰粉厂、电解金属锰厂、电解二氧化锰厂等接触粉尘危害作业工种的职工使用或备用。13、其它劳保用品的发放,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本单位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报送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备案方可采购、领用。第十六条 购买直接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如工作服、绝缘鞋等)防护用品,必须是经国家劳动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认定的产品;未指定的,必须事先上报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批143、准后方可购买。第十七条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负责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公司物流部负责建立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以确保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第十八条 对有特殊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第四章 相关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列支渠道第十九条 防暑降温药品费标准:每年发放一次(暑期前),费用标准按130元人年执行。第二十条 防暑降温水费发放标准为:每年发放一次(暑期前),费用标准按600元/人次执行。第二十一条 洗涤用品按40元人月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规定生产岗位必须发放的基本劳动保护用品:1、工作服,2、绝缘鞋 ,3、雨衣 ,4、雨鞋 ,5、手套第二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144、准(具体详见附表):第二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由公司成本列支,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公司财务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穿戴劳保用品的要求第二十五条 各生产单位以及饭堂的职工,上班时必须穿着工作服。衣服与裤子要配套,不能乱搭配。第二十六条 保安部的保安人员,值班时必须穿着发放的统一制服,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庄。第二十七条 矿山部、产品部一线的水枪工、洗矿机工、皮带机工、手选工等生产一线各工种在上班时必须穿劳保鞋;修理工必须穿劳保皮鞋;装载机工必须穿解放鞋。第二十八条 矿山部的司机上班时,必须穿解放鞋,机修工必须穿劳保皮鞋。第二十九条 矿山部、产品部的机修工上班时,必须穿劳保皮鞋;电工在作业时,必须根据作145、业环境,穿戴相应的劳保用品,比如:安全带、绝缘鞋等。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生产岗位职工发放劳保用品项目必须是公司规定的项目。其它未涉及到而工作中又必须具备的劳保用品,可根据本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或根据实际情况购买。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附件: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设备事故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加强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所属各事业部、分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环保事故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和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令法146、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减少和避免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促进公司事业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事故分类与管理第二条 事故可分以下几类分别进行管理: 1、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2、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船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这里主要指的是公司生产厂区内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的分析处理。 3、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4、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147、亡的事故。5、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超标外排,造成的当地环境污染引发的环境纠纷,给当地人民群众和公司生产经营带来损失(含人员伤亡)的事故。 6、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称蓄意破坏事故。 7、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 凡公司范围内涉及到的设备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均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管理;并由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对涉及到的人员伤亡情况和事故损148、失情况进行事故调查、统计分析、存档管理。第三章 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第四条 设备事故按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第五条 火灾事故按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89公发26号令)执行。 第六条 交通事故按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伤亡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业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 64416442)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设备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各类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损失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四章 抢险与救护 第九条 企业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149、事故的蔓延扩大。 第十条 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及相关事业部、分公司、控股公司领导要直接指挥,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防火、保卫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的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第十一条 对各类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对事故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抢救处理,并做好事故后的恢复生产准备工作。第五章 事故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自己的直接领导或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公司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150、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相应的时间范围内内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第十三条 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事故有关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对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各类事故,公司将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工作,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在国家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凡外单位人在企业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公司及分公司、控股公司按表外进行统计上报。 第十六条 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若 1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151、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第六章 责任划分 第十七条 公司生产、安全环保、设备管理实行公司总经理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涉及到安全环保、设备管理的各类事故发生,如果是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的原因由公司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负责,职能管理部门已制定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负责。 第十九条 如果公司涉及到安全环保、设备管理的各类事故发生是与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152、,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第二十条 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二条 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153、 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第七章 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事故都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车间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二十七条 对重大事故,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领导,应组织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八154、条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75号)。 第二十九条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三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解除合同的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公司将予以表彰、给予相关的物资和精神奖励。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在安全事故抢救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相关的155、物资和精神奖励。第七节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若与上级下发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相抵触,以上级颁发的文件为准。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和分工负责、分级负责制度,力求做到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第三条 坚持企业经营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环境保护与企业生产经营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第156、四条 公司企业生产经营应依法保护环境,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依法保护公司合法权益;依靠科技进步,采用新技术,推行文明、清洁生产,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止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公司法人代表为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生产副职是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直接负责人。根据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和需要设置生产安全环保部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并接受地方政府环保部门的工作指导。第六条 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依据公司环境保护战略、方针和规章制定本单位相关的办法或实施细则。(二)负责公司环境保护、资157、源综合利用的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及组织实施。(三)负责公司环保技术监督、环境统计的审核工作。(四)建立健全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和环境保护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各类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安全、有效、正常地运行。(五)负责处理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并制定防止环保突发事件预案,发生污染事件或其它突发性污染事件,应立即采取防止污染的应急措施,对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应在发生事故后24小时内上报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六)负责编制公司环保治理项目报有关部门,并负责代表公司向当地政府环保部门申请环保补助资金。(七)负责开展公司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八)负责公司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的组织实施,158、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七条 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要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定并完成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的目标,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应定期向职工群众报告,接受群众监督。第八条 公司将环境保护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第九条 公司对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实行全过程管理,并纳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第十条 环保专职人员要求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四章 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与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要求和公司环境保护总体目标及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目标与任务,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按要求上报地方政府环保部门。环境保护目标应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159、和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网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治理设施应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或拆除。对在运设施设备的规模、地点、工艺进行重大技改时,应向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四条 根据污染治理需要统筹安排污染防治资金;积极主动地向地方环保部门申请环保补助资金,并全部用于污染治理,统筹安排,集中使用。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应纳入本单位技术监督范畴统一管理。第十六条 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对污染源排放监测,监测结果应有完整记录。第五章 环保技改项目管理第十七条 限额以上的环保技改项目由公司向相关部门上报项目实施计划,由公司最终确认项目的实施方案160、。限额以下的环保技改项目由公司自行审定、实施。第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技改项目有重大变动,须上报并得到公司认可后,方可实施。第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技改项目的管理规定制订技改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定期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上报集团公司。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环保技改项目进行竣工预验收后;使用环保专项治理资金的项目由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会同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第六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第二十一条 公司新建、扩建、技改项目应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程序。涉及水土保持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在设计或施工阶段需要变更治理措161、施时,应取得原审批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变更。第二十二条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及业务范围,熟悉工程和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水土保持工作方面的经验。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条款,并有全面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对外谈判、签定合同,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与环境保护有关的项目谈判工作,应邀请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人员参加。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所需的投资应列入工程概算,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或挪用。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及为综合利用提供条件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在建设过程中162、,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设计环境保护文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竣工后,应及时修整和恢复在施工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防止水土流失。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验收和同时运行。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向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建设单位配合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环境监测由公司委托有资格的环境监测单位进行。第七章 科技、培训第二十八条 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先导,加大科技投入力度,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科技创新体系,加强对节能、163、节水、综合利用及清洁生产工艺的研究和推广,促进公司环境保护的发展。第二十九条 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参与能力。第三十条 注重环境保护业务培训,提高环境保护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第八章事故管理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事故分类1、操作事故因操作人员操作不当或指挥失误以及运输、装卸原因引起跑料造成的污染事故。2、设备事故因各种生产设备运动系统缺陷、损坏、泄漏等原因引起跑料造成的污染事故。3、生产事故由于开停车及工艺条件、流程等原因导致的排放而造成的污染事故。4、意外事故由于交通、火灾、爆炸、破坏以及外界因素引起的跑料造成的污染事故。第三十二条环境污染事故分级164、标准1、轻微事故所排放的废气和废水使农田受害面积小于2亩;厂区树木花草明显调谢、枯萎、死亡、受害面积同农田受害面积。由于泄漏等原因,造成厂界以外受污染地带污染持续时间半小时以上。污染物排入水体,浓度(检修排污除外),超过排放指标10倍以上。环保设施无故停运2小时,或因其它人为原因停运(包括设备损坏需修复)时间超过8小时。2、小型事故农田庄稼受害面积2亩以上(含2亩)、5亩以下,无人畜中毒发生。由于泄漏等原因,造成厂界以外受污染地带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污染物排入水体,浓度(检修排污除外),超过排放指标20倍以上。环保设施无故停运4小时,或因其它人为原因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3、中型事故农田庄稼受165、害面积5亩以上(含5亩)、10亩以下,无人畜中毒发生。由于泄漏等原因,造成厂界以外受污染地带持续时间4小时以上。污染物排入水体,浓度(检修排污除外),超过排放指标30倍以上。环保设施无故停运8小时,或因,其它人为原因停运时间超过48小时。4、大型事故农田庄稼受害面积10亩以上(含10亩)、50亩以下,或有人畜中毒。由于泄漏等原因,造成厂界以外受污染地带持续时间8小时以上。污染物排入水体,浓度(检修排污除外),超过排放指标40倍以上。环保设施无故停运24小时,或因人为原因停运时间超过48小时。5、重大事故农田庄稼受害面积亩50以上或使多人中毒人畜死亡。由于泄漏等原因,造成厂界以外受污染地带持续时166、间48小时以上。污染物排入水体,浓度(检修排污除外)超过排放指标50倍以上。环保设施无故停运48小时,或因其它原因无故停运144小时。第三十三条事故处理权限及标准发生轻微事故、小型事故、中型事故由事业部、分公司报告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调查处理,发生大型事故、重大事故公司必须当日电话通知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参与调查、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由公司处理,处罚标准按照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工业卫生奖惩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九章 考核、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四条 公司法人代表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及年度考核是考核公司法人代表业绩的重要内容。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在167、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在环境保护中做出特别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重奖。奖励标准按照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工业卫生奖惩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在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等过程中,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政策、规定的部门,按目标责任制内容进行处罚。处罚标准按照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工业卫生奖惩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 对造成严重生态破坏、重大污染事故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由公司按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处罚标准按照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工业卫生奖惩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168、生产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若与上级下发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相抵触,以上级颁发的文件为准。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工业卫生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环保、工业卫生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工作,落实各级安全环保、工业卫生责任制,搞好公司及各事业部、分公司的安全环保、工业卫生工作,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及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确保我公司安全环保、工业卫生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安全环保、工业卫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环保、工业卫生169、奖惩贯彻“奖惩结合”和“以责论处”的原则,对认真履行安全环保、工业卫生职责并在安全环保、工业卫生工作中取得成效的各事业部、分公司及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及出现问题的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批评和经济处罚。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予批评和处罚。 第三条公司根据安全环保、工业卫生工作的需要,设立安全环保、工业卫生工作奖励基金,基金来源:1、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现在安全环保、工业卫生工作中出现违规操作而进行处罚的资金;2、公司在出现安全环保、工业卫生事故后,根据本制度进行处罚的资金;3、在公司组织的安全环保、工业卫生检查中,经过评比在后三位的车170、间、班组、个人交纳的罚款;4、公司根据安全环保、工业卫生工作的需要,按照相关制度提取的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费用。5、公司根据安全环保、工业卫生工作的需要,公司提取的其他费用。实施奖惩制度,要贯彻分级负责、分级控制的原则,做到权责对应,奖惩适度。第四条发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及职业病伤害等,都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按照公司事故调查分析的程序要求,逐级组织调查、分析、定性,并根据本制度对事故责任者认定原则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扩大责任者、领导责任者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分专门接受安全教育和经济处罚两种,可同时执行。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xx矿业有限公司范围内的各事业部171、分公司及职能部门。第二章 奖励第七条特殊贡献奖对在安全环保、工业卫生工作贡献突出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除给予表彰外,还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 1、认真执行规章制度,敢于坚持原则,制止违章行为,避免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者。2、发现重大设备隐患,及时消除缺陷,对安全生产、安全检修、安全施工做出了突出贡献者。3、在发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及职业病伤害事故时表现突出、做出突出贡献者。4、在技术革新项目中对安全环保及工业卫生工作起重大作用者。5、面向生产,深入实际,帮助生产单位解决安全环保及工业卫生工作关健问题,取得突出成绩者。6、在领导、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环保及工172、业卫生工作中,采取的措施得力,使本单位安全环保及工业卫生工作取得突出成绩者。7、千方百计依靠群众力量,避免了重大的外力破坏事故或重大外力破坏事故处理有重大贡献者。 第十条对安全环保及工业卫生工作有功人员的奖励1、非执行工作任务人及时发现并制止了一次错误操作,杜绝了一次误操作事故,奖100元。2、非执行工作人员及时发现一种错误命令并给予指正,避免了一次错误下令后果,奖100元。3、非责任人及时发现和消除可能发生的事故或扩大事故的设备隐患、险情,奖100150元。4、非责任人发现一处有碍安全环保及工业卫生工作的错误,奖50100元。5、非工作责任人发现一处盲目或违章施工并给予纠正,经确认违章施工或173、盲目施工必然会发生设备或人身事故的奖150元。6、对公司安全环保及工业卫生工作提出一项合理建议,经评定有利于安全环保及工业卫生工作的,奖100元。7、对事故的发现并保护好现场和及时报告公司,避免事故扩大的,一项给予奖金不少于50元。第三章对出现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罚第十一条事故责任者认定1、主要责任者: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过失和失职(如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保护、自动装置和设施,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反劳动纪律等),直接导致事故发生、扩大,在事故过程中起主导作用者。2、次要责任者:是指由于过失、疏忽,在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安排、布置不严密,未能及时制止事故的发生、发174、展,在事故过程中起次要作用者的。3、事故责任者所在单位(班组)领导和有关人员。4、事故责任单位的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第十二条发生特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者作以下处罚: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罚款1000元处罚。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罚款800元处罚。3、对责任者所在单位的领导,给予经济处罚按1000元一次性处罚,并扣除事故责任单位全年奖金。4、对事故责任单位的部门领导及专责人给予经济处罚按1000元一次性处罚,并扣除事故责任部门全年奖金。5、对事故责任单位总经理及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处罚。第十三条发生责任性特大设备事故,根据事故175、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者作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罚款1000元处罚。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罚款500元处罚。3、对责任者所在单位的领导,给予经济处罚按1000元一次性处罚,并扣除事故责任单位全年奖金。4、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相关部门领导及专责人给予经济处罚按1000元一次性处罚,并扣除事故责任部门全年奖金。5、对事故责任单位的总经理及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者作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罚款1000元处罚。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罚款500元处176、罚。3、对责任者所在单位的领导,给予经济处罚按1000元一次性处罚,并扣除事故责任单位全年奖金。4、对事故责任单位的部门领导及专责人给予经济处罚按1000元一次性处罚,并扣除事故责任部门全年奖金。5、对事故责任单位总经理及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处罚。第十五条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者作以下处罚: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罚款500元处罚。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罚款300元处罚。3、对责任者所在单位的领导,给予经济处罚按1000元一次性处罚,并扣除事故责任单位全年奖金。4、对事故责任单位的部门领导及专责人给予经济处罚按1000177、元一次性处罚,并取消事故责任部门全年奖金。5、对事故责任单位总经理及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给予1000元一次性经济处罚。第十六条发生人身重伤事故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者作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罚款400元处罚。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200元处罚。3、对责任者所在单位的领导给予全公司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按300元一次性处罚。4、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相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给予全公司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按300元一次性处罚。5、对事故责任单位总经理及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给予500元一次性经济处罚。第十七条人为责任事故,虽未构成重大事故,视其性质严重程度,给予178、事故责任者下列处罚: 1、由于人为责任造成人身轻伤事故或威胁人身伤亡的未遂事故,扣罚主要责任者300元,次要责任者200元。2、造成人员轻伤或设备停运后果,并中断公司安全生产记录的事故,下岗培训学习1-3个月,次要责任者扣罚500元。3、造成人员重伤或设备损坏修复费用超过5万元时,并中断公司安全生产记录的事故,下岗培训学习3个月,次要责任者通报批评,下岗培训1个月。4、造成人员重伤或设备损坏修复费用超过10万元时,并中断公司安全生产记录的事故,下岗培训学习6个月,次要责任者通报批评,下岗培训1个月。5、由于调度命令错漏造成障碍的,扣罚主要责任者300元,次要责任者200元。造成中断公司安全生产179、记录的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的,按第十七条第2点执行。6、对上报的设备重大缺陷无故不处理,也不汇报领导,造成中断公司安全生产记录的,按第十七条第2点执行。7、由于继电保护整定值计算错误或实际整定与计算不符,造成继电保护拒动、误动,或在调试保护中漏退有关压板造成障碍的扣罚主要责任者300元,次要责任者200元。造成中断公司安全生产记录的,按第十七条第2点执行。8、由于检修质量不良,在三个月内重复出现同类质量事故而引起障碍,扣罚主要责任者200元,次要责任者100元。造成中断公司安全生产记录的,按第十七条第2点执行。9、由于维护不当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和障碍的,扣罚主要责任者200元,次要责任者100元。180、造成中断公司安全生产记录的,按第十七条第2点执行。10、由于工作票不按规定在现场宣读或不带工作票到现场,或工作票安全措施有错漏,造成事故或障碍的,扣罚主要责任者300元,次要责任者200元。造成中断公司安全生产记录的,按第十七条第2点执行。11、停电、动火工作票申请负责人、调度审准人以及批准人应对工作范围内的停电范围及动火时需要进行警戒的范围准确性负责,工作票签发的安全责任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执行,上述人员由于工作不负责而造成障碍的,扣罚主要责任者300元,次要责任者150元。造成中断公司安全生产记录的,按第十七条第2点执行。12、由于设计错误或验收不严格按照技术规程进行,造成事故或障碍的,扣罚181、主要责任者300元,次要责任者150元。造成中断公司安全生产记录的,按第十七条第2点执行,并追究批准、审查、设计人员的责任,并给予处罚。13、由于使用不合格的施工机器具、登高器具、绝缘工器具,造成事故或障碍的,扣罚主要责任者300元,次要责任者150元。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按第十五条执行。14、事故发生后,凡未按事故调查规程规定限期上报或隐瞒不报,或涂改、销毁、伪造原始记录,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真相、阻碍事故调查、弄虚作假、嫁祸于人等情况者,一经查定,除撤消奖励外,还从重处分,对涉及的有关领导、有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及其他加重处罚。15、事故发生后,若事故情况复杂,原因不易查清,对有关责182、任者能主动讲清事故真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可以从轻处罚。16、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者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成绩突出的,经申请审批,可以提前撤消处分,恢复待遇。17、凡在公司组织的各级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应配戴安全作业用具而未配戴及未能按照要求着装的员工,各级安全检查人员(含专职和兼职安全人员)均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发现一次经济处罚金额为50元;如遇到个别员工不服从经济处罚而无理取闹的,安全检查人员有权通知其到生产安全环保部的相关办事机构接受离岗安全教育,接受离岗安全教育期间,公司对该员工按照每天10元发放生活费。第四章出现环境污染事故后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183、第十八条 因排出污染物超出国家相关排污标准而引发污染事故、污染纠纷,受到地方环保部门处罚或发生赔偿的,除对责任单位(相关的事业部、分公司、控股公司)通报批评外,由该单位承担相应的罚金、赔偿金,与此同时,公司还将处以该单位行政第一把手3000元罚款,处以该单位主管生产、安全环保工作的副职领导2000元罚款,处以该单位专(兼)职安全环保人员500元罚款。第十九条 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排除危害,并及时报告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公司主管领导,对发生污染事故未能及时上报或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的单位(相关的事业部、分公司、控股公司),公司将根据造成危害的程度加重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184、还将处以该单位行政第一把手2000元罚款,处以该单位主管生产、安全环保工作的副职领导1000元罚款,处以该单位专(兼)职安全环保人员500元罚款。第二十条 对由于环保设施检修或停止运行造成外排污水、固体废弃物和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超标排放未能及时上报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相关的事业部、分公司、控股公司),每发生一次公司将根据造成危害的程度加重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还将对该单位行政第一把手处以1000元罚款,处以该单位主管生产、安全环保工作的副职领导500元罚款,处以该单位专(兼)职安全环保人员100元罚款。第二十一条 在各级环境监测中,单项污染物超标倍数达2倍185、以上的,公司将处以该单位行政第一把手500元罚款,处以该单位主管生产、安全环保工作的副职领导200元罚款,处以该单位专(兼)职安全环保人员50元罚款。第二十二条 对固体废弃物没有按要求进行堆放的责任单位(相关的事业部、分公司、控股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或在清运固体废弃物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外来施工项目承包单位,每发生一起查出的问题,公司将处以直接责任单位总经理1000元罚款,处以该单位主管生产、安全环保工作的副职领导500元罚款,处以该单位专(兼)职安全环保人员100元罚款。第五章 对车间工业卫生工作不力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罚第二十三条 因车间工业卫生工作未能达到公司确定的考核标准的,除对责任单位(186、相关的事业部、分公司、控股公司)通报批评外,公司还将对该单位行政第一把手及主管生产、安全环保工作的副职领导、专(兼)职安全环保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详见附件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业卫生考核标准)。第二十四条 在公司接待外来客户或上级领导的工作中,如果出现由于本单位工业卫生范围内没有进行卫生清扫或清扫不彻底而影响公司形象的,公司将根据造成危害的程度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将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警告至记过的行政处分,并同时处以1000-10000元的罚款。第六章 对职业卫生工作不力的处罚第二十五条 凡属职业卫生范围的奖罚,由生产安全环保部考核,公司主管领导审定,经相关程序确定后187、,交公司财务部执行。所罚款项为单位或个人的当月工资总额。事故性质定为非责任事故可免去处罚。责任界定要特别注意区分车间或工厂的责任,不允许擅自将尘毒超出国家卫生标准的责任推给在职业活动场所的操作者。对于发生职业危害造成员工急性中毒乃至患职业病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1、单位发生1-2人急性中毒的,事故当月按下表规定扣罚责任单位或个人工资总额被处罚单位或人员类别工资总额(元)备注责任单位500800急性中毒:按照国家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及程序确定的标准确定。责任单位领导200300事故直接责任人100200事故有关责任人1001502、单位发生多人职业性危害急性中毒、职业病的,根据对造成职业病188、的原因分析结果,按下表规定扣罚责任单位或个人当月工资总额:多人职业性危害急性中毒事故多人患职业病事故备注被处理单位或人员类别工资总额(元)被处理单位或人员类别工资总额(元)责任单位20005000责任单位10002000多人职业性危害及多人患职业病事故的确定标准按照按照国家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及程序确定的标准确定。责任单位领导200300责任单位领导100150事故直接责任人150200事故直接责任人50100事故有关责任人100150事故有关责任人4080总经理100300总经理30100分管副总经理200280分管副总经理3080其他副总经理70250其他副总经理2580生产安全环保部189、领导50200生产安全环保部领导2080职业卫生管理员30200职业卫生管理员15503、职业卫生检查,如季检、月检、日检,上级部门如大新、天等分公司所在地县卫生防疫站、所在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或人员发现的违反职业卫生管理法规行为并导致企业被开具处罚通知单的,上表中所列人员每人每次扣月工资总额50100元。4、职业卫生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由生产安全环保部下达“职业卫生隐患整改指令书”经主管领导签字后,责任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因客观等原因未能按计划完成者,在“职业卫生隐患整改指令书”下达8小时内书面报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经同意后方可免除或调整期限。否则,按不完成处理,每项整改计划190、扣罚责任单位月工资总额5001000元。由此而导致事故发生,视情节轻重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和加倍处罚(含法律责任)。5、有下列行为者(无论是否造成事故),经调查属实,除责令责任单位或有关人员立即纠正外,扣罚责任单位月工资总额300500元。发现职业卫生隐患不解决,致使劳动条件恶劣,作业场所尘毒危害严重,被指令整改仍不执行的;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后,破坏现场,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拖延报告或谎报事故情况,阻碍调查的;对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职工不进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教育培训和擅自安排未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单独顶岗或操作的。第七章 奖惩权限191、及处理程序第二十六条 奖惩权限:1、公司董事会负责研究对公司安全环保工作做出特别贡献的奖励,研究处理根据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以后建议企业进行相应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意见;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对公司安全环保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奖励,研究处理安全生产重伤事故以下(含重伤事故)及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3、公司办公例会负责处理对事故隐患整治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责任人。4、公司各事业部、分公司有权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安全环保、工业卫生奖惩办法,以切实抓好本单位的安全环保、工业卫生工作。第二十七条 处理程序1、根据安全环保、工业卫生工作开展的业绩情况及考核期间192、影响生产经营工作的严重程度,首先由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提出奖励和处罚的建议意见,按照本制度规定根据提交相应层次的会议,研究对安全环保工作奖励和处罚事宜;2、按照安全环保工作开展的业绩情况及考核期间范围内所发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及职业病伤害事故及隐患的严重程度决定处罚力度,并按照下述规定执行:(1)对于影响范围仅在车间范围的,由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住大新、天等的有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通过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批准后,通知有关部门执行;(2)对于影响范围仅在事业部、分公司范围的,由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提交公司相关会议决定后,通知有关部门执行;(3)对于影响到公司正常生193、产经营工作的,由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提出处理意见,通过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批准后,通知有关部门执行;3、按照上述规定确定后的决定,由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负责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具体落实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奖励及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涉及有关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划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各单位的罚款从工资总额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对个人的罚款在工资和奖金中扣除,不得予以报销。公司和各单位所收的罚款,作为本级安全奖励基金,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掌握,用于安全奖励,安全教育等专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本制度中若有关条文与国家法律法规相194、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附件 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业卫生考核标准1、为了进一步搞好公司工业卫生工作,制定本标准。2、公司工业卫生考核标准将分为适应期和正式考核期两个阶段,在适应期要求各事业部、分公司、控股公司必须开展各卫生责任区的清理工作,开始向全体员工宣传开展工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并开始部署自身利益责任区范围内的工业卫生工作,使责任区范围内的工业卫生工作比目前提高一个较高的档次。正式考核期的工业卫生工作要求各事业部、分公司、控股公司在自己责任区范围内做到路面整洁、窗明几净、机械设备可以用比较严格的检验标准进行检查的状况,使深入企业的各方人士均有进入文明生产单位的印象,使企业安全环保、工业卫生工作进入良性循环,以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发展。3、公司工业卫生考核标准,要求各事业部、分公司、控股公司必须开展各卫生责任区的清理工作,具体要求见附表 xx矿业有限公司工业卫生考核标准。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