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县安格里格镇克热雅哈得村“多规合一”实用性规划方案(2022-2035年)(草案公示稿)(1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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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56889
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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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 前 公 示二零二三年四月二零二三年四月p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要求,推动乡村绿色、可持续发展,切实有效指导温泉县安格里格镇克热雅哈得村村庄建设,特编制温泉县安格里格镇克热雅哈得村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现根据相关规定,将初步成果进行批前公示,请村民和社会各界对该村庄的规划在公示期内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p公示时间:2023年4月20日至2023年5月20日p公示期限:30天p公示方法:温泉县人民政府网站p公众意见收集途径:批前公示n项目区位:克热雅哈得村位于安格里格镇政府以东7公里处,村庄距离温泉县22公里,距离赛里木湖景区30公里,距离博乐市约63公里。县道X208、县道X210以及国2、道G219将村庄与外围进行连接。n规划期限:本次规划期限为2022-2035年;近期:2022-2025年;远期:2026-2035年。n规划范围本次村庄规划范围为:克热雅哈得村域范围,总用地面积1658.76公顷。n村庄类型 集聚提升类村庄克克热热雅雅哈哈得得村村22KM30KM项目概况(1)联系人:哈孜别克(2)反馈电话:0909-8223555(3)邮寄地址:温泉县自然资源局邮政编码:8335000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乡3、村振兴促进法;(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2022年修订版);(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2年);(10)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二、标准规范(1)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2)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l032-2011);(3)村庄整治技术标准(GB/T50445-2019);(4)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HJTG2111-2019;(5)其他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三、相关规划(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2)温泉4、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在编;(3)温泉县安格里格乡克热雅哈得村村庄规划;(4)其他相关规划。四、政策文件(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3)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4)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5)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6)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5、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7)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194号;(8)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7号;(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办法(建村(2013)130号;(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11)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5号;(12)其他相关政策性文件。五、其他1、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2、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规划依据批前公示村庄发展目标批前公示现代化农业6、示范窗口现代化农业示范窗口种植销售加工产业链总体定位批前公示康养度假区康养度假区田园养老度假居住形象定位批前公示指标基期现状规划目标变化量属性备注一、村庄发展指标户籍人口规模(人)920940+20预期性可选常住人口数量(人)253 270+17预期性可选 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公顷)-约束性必选耕地保有量(公顷)1369.20 1372.856431+3.66约束性必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公顷)1032.82 1032.820约束性必选林地保有量(公顷)134.05 135.41+1.36约束性必选基本草原面积(公顷)5.16 5.16 0约束性必选湿地面积(公顷)-约束性7、必选建设用地总规模(公顷)108.78 99.18-9.60约束性必选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公顷)52.37 54.031.66约束性必选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公顷)0.00 0.000.00约束性必选人均村庄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569.24574.79 5.55预期性可选户均宅基地面积(平方米)-预期性整村搬迁上楼三、人居环境农村集中供水率(%)100100 预期性可选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100100 预期性可选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100100 预期性可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100100 预期性可选农村清洁取暖覆盖率(%)100100 预期性可选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100100 8、预期性可选5.3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9.2 村庄规划管制规划第 22 条 生态保护红线与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相关管控规定。第 23 条 村庄建成区1、村庄建设边界规划期内村庄建设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合理安排农村建设用地,优先满足村民住房和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需求,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非农活动影响范围。2、建筑退距和建筑间距1)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为: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新建村镇与县道、乡道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不少于20米,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2)河流、湖泊、渠道等水系蓝线两侧宜布置滨水9、连续的步行系统或绿化等公共空间,公共空间宜下沉处理。3)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高度大于等于6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下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米;4)新建建筑与公用设施、工业企业之间的间距应预留5米以上。东西方向应预留3.5米,南北方向应满足各类建筑日照要求。与污染企业的间距应符合相关规定;教育设施、老年设施等应视情况扩大与其他建筑的间距。3、零星建设用地指零星分布的农村公共公益设施、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1)项目准入采取清单式管理,应符合国家与省市政策要求,同时符合县市10、负面清单管制要求;2)准入项目的建设用地,用地选址应符合一般生态、农业空间管制要求及相关部门管理政策与标准要求。4、特殊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乡村公益性殡葬设施可采取集中性骨灰堂、集中性墓地公园,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占地面积、墓碑高度和使用期限,安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硬化面积不宜超过1平方米,园地绿化面积占总面积不宜低于35%,墓碑高度不宜超过地面0.8米,具体参照殡葬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殡葬活动管理实施办法等要求执行。严格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无规划管控的村庄原则上停止新增建设用地审查。第 24 条 一般农业空间管制规则1、严格控制一般农业11、空间内的农用地转用,对质量等级较高的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实行优先保护;2、一般农业空间内禁止建房或者擅自挖沙、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禁止采矿建设;禁止三类工业及涉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的工业新建、改建、扩建,现有企业应逐步关闭搬迁;3、禁止二类工业新建、扩建,现有项目改建只能在原址进行,并须符合环保部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一般农业空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4、从严控制一般农业空间转为城镇空间,加强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经批准建设占用区内耕地,需按照“耕地占补平衡”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5、一般农业空间内的建设活动以盘活存量、优化结构为主,严格控制增量,增量利用应发挥12、农业生产功能为导向;鼓励一般农业空间内的废弃工矿和闲置宅基地复垦为农用地,引导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对未利用地和废弃工矿、宅基地等规划用地开垦或复垦为耕地的,不得改作其他用途,对新增的耕地应加强管理;6、对于一般农业空间内属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由于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兴建的配套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设施农用地使用按规定由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主体三方共同签订用地协议并报县级备案,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7、允许符合要求的零星建设项目用地使用预留的机动指标,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落地机动指标、明确规划用地性质;8、允许13、实施农林复合利用,但严禁挖湖造景等行为。第 25 条 一般生态空间管制规则一般生态空间1、按限制开发区的要求进行管理,严格实行区域转入和用途转用许可制度。对一般生态空间内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的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严格控制各类开发活动占用、破坏。禁止新建、扩建、改建除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以外的工业项目;禁止房地产开发活动;禁止违规毁林开荒、围湖造田、侵占滩涂湿地;禁止新、改、扩建对生态环境安全有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一般生态空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3、从严控制建设开发和农业利用强度,从严控制生态用地向农业用地、城镇用14、地转用;一般生态空间内的建设活动以盘活存量、优化结构为主,严格控制增量,增量利用应发挥生态服务功能为导向;4、鼓励农村生活、生产类建设用地逐步退出,鼓励农业用地向生态用地转用,鼓励结合土地综合整治、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各类工程实施,因地制宜促进生态空间内建设用地逐步有序退出;5、加强生态修复监督管理,集体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定义务,及时恢复因不合理建设开发、矿产开采、农业开垦等破坏的一般生态空间;6、允许农业复合利用,控制农业开发强度,减少农药、化肥投入,实行休耕和种植结构调整,发展生态农业、绿色农业;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提升区域生态服务功能;在不损害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适度发展旅游、农林牧产品生产和加工等产业。村庄规划管制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