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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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鸡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宝鸡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设立市政府政务大厅,对区域外投资企业实行一厅式办公, 一条龙服务。企业可自行到政务大厅办理有关证照审批手续,也可 委托咨询服务机构代办。各种手续原则上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 区域外投资者办理上述手续工商注册登记费在原标准基础上降低 20%,其他项目只收工本费,手续费全免。 三、投资者新办企业征用土地,实行统一规划、政府统征、确定基 价、 分档批租,即统一定价征用土地,然 后在让利于区域外投资者的 前提下,分类确定地价,优惠出让给企业。也可实行年租制,由企业 分年度交纳租金。 四、投资企业依法取得出让的土地,使用期限内,在符合城乡规划的2、 前提下,拥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区域外 投资者来我市兼并、收购国 有企业,土地按划拨方式供给;新办企业若需交纳出让金,可按企业 性质和投资方向 给予优惠: 1、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产业化、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项目,土 地出让金按 10%收取。 2、一般性工业项目、旅游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按 20%收取。 3、房地产开发及餐饮、娱乐等赢利项目,土地出让金按 40%收取。 4、外地国有企业兼并市县属国有企业,一律按划拨办法使用土地, 免收土地出让金;收购破产企业,土地资产一 次性记入变现资产,免 收土地出让金。 5、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可按应缴出让金总额的 5%予以优惠;一 次付清有困难的,可先期交纳3、 50%,其余部分待 企业有收益后两年内 交清。 五、以租贷方式取得原划拨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可根据投资额的 多少,免交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贷费;投资 100 万元以上免交一年, 1000 万元以上免交二年,3000 万元以上免交三年。 六、国有企业以土地作价入股方式与区域外投资者合资、合作、其入 股所获利润转为国家股,用于企业扩大 再生产。 七、区域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建设项目,除统筹基金按规定收取外, 其余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从新清理核准 向社会公告,保留的项目 原则上减半收取。 八、区域外投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 30%;所得 税地方附加按应纳税所得税计算,税率为 3%。区域外投资企业从投产 之日起三年内不开征所得税地方附加、城市房地产税、城市建设维护 税和教育费附加。 九、对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在我市经营 10 年 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
地产商业
上传时间: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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