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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63510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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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观天地MALL前期物业管理介入顾问服务合同南京图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大观天地MALL (暂名)前期物业管理介入顾问服务合同鉴于南京图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就 大观天地MALL(暂名)的前期物业管理介入顾问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签署本合同。立约双方如下:甲方: 南京图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 乙方: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乳山路227号222室 法人代表:柳维伦第 一 章 定 义于本合同中 : (一) 甲方指委托方,即南京图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二)2、 乙方指受托方,即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 本物业指大观天地MALL(暂名),位于中国南京市 路 号。(四) 工作日:指每周一至周五,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每个工作日从9:00至17:30。(五) 现场*个工作日:指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乙方委派人员从公司驻地出发到返回驻地之累计工作日期间。第二章 合同阶段划分和顾问内容 (一) 本合同乙方提供顾问服务分为三个阶段:1. 第一阶段即物业规划设计阶段:从本合同期前两个月;2. 第二阶段即物业施工跟踪阶段:从本合同期后第三个月开始到本合同期第十三个月结束。3. 第三阶段物业验收筹备阶段:本合同期最后六个月;在此阶段,乙方应作为甲方聘请之“职3、业经理人”,委派专人,配合甲方对该物业开展筹备期各项顾问工作。(二) 物业顾问管理服务目标和服务内容:1. 物业规划设计阶段,乙方作为甲方的物业管理专业顾问,应对本物业规划设计方案、设备功能规划和施工图评审,乙方提供以物业管理者和使用者角度顾问指导建议。协助甲方优化本物业规划方案,完善设计细节,实现使用人性化,成本支出节约化,避免因设计的缺陷或不足而给业主使用和物业管理带来的麻烦,提升本物业硬体品质服务规范化的要求。本阶段具体服务内容详见附件一。2. 物业施工跟踪阶段,乙方作为甲方的物业管理专业顾问,应对本物业各重大设备选型建议、大厦智能化系统建议、施工过程跟踪和配合营销服务。并从物业管理的角4、度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的进行跟踪,及早发现和解决问题,避免物业建成后给给业主使用和物业管理带来的缺失。本阶段具体服务内容详见附件一。3. 物业验收筹备阶段,乙方以物业管理者角度,派出物业服务团队,协助甲方对本物业全面验收工作和各筹建物业管理处,制订筹备各项工作计划,审核物业财务预算,建立管理处物业管理体系,并通过该阶段培训,培养和建立本物业合格的基层团队。本阶段具体服务内容详见附件一。第三章 甲、 乙 双 方 的 职 责(一)甲 方 的 职 责1. 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作为本物业的物业管理顾问单位,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乙方顾问酬金。2. 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顾问工作,并及时提供本物业相关资料5、。3. 甲方应以书面形式签收乙方提供的文本。(二) 乙 方 的 职 责1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用,向甲方提供前期物业管理介入各阶段顾问服务,协助甲方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乙方委派顾问成员应以上海总部各专业人员为主要构成提供相关顾问服务。2 顾问方式(1) 现场会议:在顾问期内,每月乙方须按照与甲方协商确定的时间及工作内容,委派顾问人员至现场与甲方就各类问题进行必要的沟通、讨论,现场会议合同期内共25次,每次现场1个工作日;及时提出提升本物业综合品质、维护甲方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具体现场会议日程,可根据各阶段工作要求进行安排。(2) 书面报告:乙方负责记录每次参与之物业顾问会议纪要,以6、规范的书面形式来表达。会议纪要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第一时间内提交甲方;对重大的意见和建议将提供专题报告,乙方在会后或收到甲方书面咨询函后10个工作日内第一时间内提交。(3) 临时或突发状况:若甲方有临时或突发状况需要乙方配合,乙方应及时派遣相关人员到场协助处理,但甲方需提前二至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特珠情况除外)。平时可通过电话、传真等对甲方提出的要求、问题及时进行回复。(4) 期终报告方式:在顾问服务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依据所有顾问之报告内容制定期终总结报告。3 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向甲方提供有关的报告。4 按本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本物业顾问服务的工作,在顾问 阶段7、期内,乙方有建议权,无决定、指挥和决策的权力。第 四 章 合 同 期 限 、酬 金 及 支 付 方 式(一) 合同期限从2007年 5 月 10 日起至 2008 年 11 月 9 日止,为期 18 个月。(二) 物业管理顾问酬金及支付方式1 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同意按如下金额及时间支付乙方物业管理顾问酬金:(1) 第一阶段即前期规划顾问阶段:从本合同期内首两个月,即2007年5月10日起到2007年7月9日止,为期2个月,乙方每月顾问酬金为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月)。(2) 第二阶段即物业施工跟踪阶段:从2007年7月10日起到2008年5月9日止,为期10个月,乙方每月顾问8、酬金为人民币贰万元整( ¥20,000元/月)。(3) 第三阶段即物业验收筹备阶段:从2008年5月10日起到2008年11月9日止即本合同期结束,为期6个月,乙方每月顾问酬金为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月)。2 物业管理顾问酬金支付方式为每月支付一次,支付时间为每月的10号之前,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该月度的顾问酬金。但第一笔顾问酬金除外,第一笔顾问酬金的支付时间为本合同签署生效且乙方开据正式税务发票给甲方后五天内。3 若本合同期内,实际现场会议次数超出合同约定,则甲方按每次人民币 万元支付乙方酬金和差旅费用。4 甲方可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乙方相关费用,高力的银行账户资料如下:账户名: 9、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账 号: 096851-35820648001开户行: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延西支行第 五 章 双 方 同 意 的 其 他 条 款(一)一般规定1. 甲乙双方应忠诚执行本合同的有关条款。2. 文件往来(1) 此本合同之下的文件包括报告、会议纪要、通知,及其它交流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都应该以书面形式按照(2)条款中提供的地址书写。以此书写地址即被认作按照以下日期生效。A、如果是个人递送,按照相关方的地址递送;B、如果通过邮寄,按照邮寄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准;C、如果通过传真,按照文件传送之后并以传送者机器打印出的确认为准。(2) 根据(3)条款的要求,本合同双方相关的收件10、人,地址及传真号码如下:公司名称通讯地址传真号码南京图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南京市建宁路283号 邮政编码:210015FAX:025-58779111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6楼邮政编码:200021FAX:021-61413699021-61413697 (3) 合同一方应该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相关收件人,地址或者传真的变化。此通知应该按照此通知约定的变化日期开始生效。如果没有具体规定,可以在此通知制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生效。如变更方未及时通知另一方上述变更的发生,另一方如仍按照未变更的方式递交文件,视为送达方式未变更。(4) 合同一方递交另一方有11、关文件,且应以电话方式通知另一方联络人,另一方在收到后应以书面方式传真回复确认。若另一方在五个工作日内未回复是否收到,则一方视为另一方已收到并同意之文件内容。3. 如甲方有意向在本合同期限结束后,继续聘请乙方提供物业管理顾问或委托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之时,则在同等的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获得委任之权益。同时,为有利于双方后续工作准备,就后续相关合同签定,最晚不迟于本合同期结束前第二月完成。 (二) 使用乙方公司标志1. 在自本合同签署生效之后的合同期内,授权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标志或在对外宣传时使用注明“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或“高力国际”为本物业的物业管理顾问公司。使用范围限于本物业之销售中使12、用的平面广告,影视广告和网络广告。2. 本合同期满或被解除后,甲方即无权再使用乙方公司标志或在宣传资料、广告上注明乙方为本物业之物业管理顾问公司。唯已使用乙方标识印刷、制作的各类载体可在6个月内使用完毕。3. 在本合同期限内,因乙方企业结构转变或重组等原因而公司名称进行相应变更时,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条款使用乙方新的企业名称及标志 。(三)合 约 解 除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物业管理顾问服务酬金。若逾期支付,每逾期一天按照未支付费用的0.3%向乙方支付逾期罚息。若逾期十天未支付,并在乙方发出书面催款通知后十五天内,甲方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保留向甲方追讨除服务酬金及13、罚息之权益。2. 若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因有疏忽而未履行本合同中所列服务条款,甲方可书面发出整改或改进通知书,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没有做出回复,或在15天内没有做出修正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以书面通知送达乙方后,双方按届时实际合作时间结算服务酬金,多退少补。3. 合同任一方发生资不抵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进入破产、清算、兼并重组程序或有进入破产、清算、兼并重组程序之虞,经合同另一方书面要求,本合同可以终止。4.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欲提前终止本合同,且无上述1及2条款的违约行为及3条款的情形发生,一方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赔偿另一方人民币拾万元整;14、如提前终止方不能提前3个月通知另一方,应赔偿另一方违约金人民币拾伍万元整。(四) 不 可 抗 力 及 其 它 免 责 条 款 1. 若由于罢工、天灾、骚乱、动乱及类似事件,及其它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根据我国合同法规确定),使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能执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该方无需为其不履行合同及因此而导致的后果负责。2. 若非因甲方或乙方的过错使得甲方或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则无法履行合同的一方无需为其不能履行合同及因而导致的后果负责。(五) 合 同 修 改 与 变 更1. 对本合同的修改与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2. 在本合同期内,经甲、乙双方书面签署的协议可作为本合同的15、衍生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 适 用 法 律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七) 争 议 的 解 决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交物业所在地(南京)并拥有管辖权之人民法院进行有关之诉讼程序。因诉讼而发生的律师费或其他相应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八) 合 同 份 数 及 生 效 本合同正本共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附件同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立即开始生效。 甲 方:( 公 司 盖 印) 乙 方:( 公 司 盖 印) 代 表 签 字: 代 表 签 字: 签 约 日 期: 签 约 日 期:10 第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