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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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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密私密 二零零七年 月 日 【】假日酒店管理合同假日酒店管理合同 (“业主业主”)与 假日酒店(中国)有限公司假日酒店(中国)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私密私密 索 引 条 目 页 码 1、合同范围.3 2、期限.4 3、饭店的发展.5 4、管理人的职责和饭店的经营.9 5、银行帐户.10 6、经营预算.11 7、会计事宜.12 8、资本重置.12 9、人员.13 10、管理费.14 11、系统费.15 12、采购.16 13、标识及专有权.16 14、保险.17 15、补偿及有关事宜.18 16、饭店损害及损毁与强制收购.20 17、终止.20 18、通知.252、 19、关系与授权.25 20、适用法律与争议的解决.26 21、不可抗力.26 22、承继人及受让人.27 23、一般规定.29 附 件 场 址场 址 平 面 图 附 件 建 筑 工 程 进 度 表 附 件 管 理 费管 理 费 及 定 义 附 件 系 统 费系 统 费 附 件 业 主业 主 投 保 的 保 险 附 件 F 管 理 人管 理 人 投 保 的 保 险 2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私密私密 管 理 合 同 管 理 合 同 本 合 同 由 以 下 双 方 于 二 零 零 七 年 月 日 订 立:(),一 家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成 立 的 公 司,其 注 册 地3、 址 位 于()(“业 主业 主”),与 假 日 酒 店(中 国)有 限 公 司假 日 酒 店(中 国)有 限 公 司,一 家 在 香 港 注 册 成 立 的 公 司,其 办 公 室 位 于 新 加 坡维 多 利 亚 街 230 号 白 沙 浮 商 业 城 13 楼 13-00 号,邮 编:188024(“管 理 人管 理 人”)。1、合 同 范 围 本 合 同 的 目 的 是 确 定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将 代 表 业 主业 主 管 理 一 家 位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命 名 为“”的 饭 店 的 条 款 和 条 件。在 本 合 同 整 个 期 限 内,业 主业 主 应 维 4、持 对 下 列 财 产 的 全 部 所 有 权 或 者 其 他 法 律上 的 专 有 使 用 和 占 用 权 利:(a)位于()并在附件上用黄色标明的场地(“场 址场 址”);(b)按 照 附 件 B“建 筑 工 程 进 度 表”中 的 要 求 已 经 或 将 在 场 址场 址 上 兴 建 的一 座 由 大 约()间 客 房、以 及()餐 厅、大 堂、公 共 区域 和 商 店 组 成 的 饭 店。最 终 的 设 施 还 会 有 变 化 并 应 在 完 工完 工(定 义 见第 3.11 条)后 得 到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和 业 主业 主 的 共 同 批 准;及 (c)所 有 在 附 件 C 5、中 定 义 的、用 于 经 营 饭 店饭 店 的 全 部 家 俱、固 定 装 置家 俱、固 定 装 置 和 设备、营 业 设 备设备、营 业 设 备 和 营 业 用 品营 业 用 品;本 第 1.2 条(a)款、(b)款 和(c)款 所 提 及 的 一 切 财 产 以 下 合 称 或 单称“饭 店饭 店”。饭 店饭 店 在 附 件 所 附 的 场 址场 址 平 面 图 中 用 红 色 详 细 标 明。3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私密私密 如 未 事 先 征 得 管 理 人管 理 人 书 面 同 意,业 主业 主 应 确 保 设 立 在 饭 店饭 店 上 的 债 务 在 任 何 时候 都 不 得6、 超 过 饭 店饭 店 市 场 价 值 的 百 分 之 六 十(60%)。业 主业 主 在 征 求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同意 时,应 先 向 管 理 人管 理 人 提 供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可 能 要 求 的 财 务 信 息 和 资 料,从 而 使 管 理人管 理人 确 信,业 主业 主 能 够 继 续 履 行 其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一 切 义 务。业 主业 主 应 将 一 家 已 全 部 竣 工、符 合 一 切 适 用 法 律 及 符 合 在 可 能 不 时 修 订 的 假日 酒 店 设 计 及 建 筑 标 准 手 册(“标 准 手 册标 准 手 册”)中 所 述 的 假 日7、 酒 店 标 准(“假日 酒 店 标 准”)(“假日 酒 店 标 准”)、能 够 完 全 正 常 运 营 并 适 于 公 众 占 用 的 饭 店饭 店 交 给 管 理 人管 理 人 管理。业 主业 主 确 认,其 已 收 到 一 份 标 准 手 册标 准 手 册。业 主业 主 应 提 供 一 切 所 需 的 资 金 以 使管 理 人管 理 人 能 够 将 饭 店饭 店 作 为 一 家“假 日 酒 店”进 行 管 理 和 经 营。管 理 人管 理 人 作 为 业 主业 主 的 代 理 人,应 有 唯 一 和 绝 对 的 权 利 根 据 本 合 同 及 假 日 酒 店标 准假 日 酒 店标 准 负8、 责 经 营 饭 店饭 店。2、期 限期 限 本 合 同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除 非 中 国 法 律 另 有 规 定(“生 效 日 期生 效 日 期”)。开 业 日 期 为 管 理 人管 理 人 首 次 将 饭 店饭 店 作 为 一 家 假 日 酒 店 向 公 众 开 放 并 开 始 营 业的 日 期(“开 业 日 期”“开 业 日 期”)。本 合 同 自 生 效 日 期生 效 日 期 起 生 效 并 自 开 业 日 期开 业 日 期 起 将 持 续 二 十(20)年(“初 始 期限初 始 期限”)。业 主业 主 和 管 理 人管 理 人 的 愿 望 是 使 本 合 同 在 初 始9、 期 限初 始 期 限 届 满 之 前 持 续 有 效,但 按 照 本 合 同 条 款 终 止 的 情 况 除 外。除 非 任 何 一 方 于 初 始 期 限初 始 期 限 届 满 至 少 六()个 月 前 书 面 通 知 另 一 方,其 欲在 初 始 期 限初 始 期 限 届 满 时 终 止 本 合 同,否 则,于 初 始 期 限初 始 期 限 届 满 时,本 合 同 将 自 动延 期 十(10)年(“延 期 期 限延 期 期 限”)。从 开 业 日 期开 业 日 期 起 到 初 始 期 限初 始 期 限 或 延 期 期 限延 期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止(以 较 晚 者 为 准)的 期 10、间将 被 称 为 本 合 同 的“期 限期 限”。期 限期 限 内 的 每 一 年,即 第 一 年 为 从 开 业 日 期开 业 日 期 起而以其后的第一个十二月三十一日告终的一段期间,此 后 为 从 每 年 的 一 月一 日 起 至 当 年 的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或 期 限期 限 届 满 之 日 止,均 为 一 个“营 业 年营 业 年 4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私密私密 度度”。3、饭 店饭 店 的 发 展 业 主业 主 已 经 获 得 或 者 将 要 获 得 一 切 必 要 的 政 府 批 准、执 照 和 许 可 证,以 使 业主业主 能 够 建 造 饭 店饭 店,使 管 理11、 人管 理 人 能 够 经 营 饭 店饭 店。业 主业 主 应 在 自 本 合 同 签 署 之 日 起的 合 理 期 限 内 从 中 国 商 务 部 或 其 授 权 机 构 获 得 其 对 本 合 同 的 批 准,否 则 管理 人管理 人 有 权 选 择 终 止 本 合 同。业 主业 主 保 证,其 已 经 制 订 或 将 要 制 订 一 套 全 面 的 融 资 计 划,以 确 保 业 主业 主 能 够履 行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业 主业 主 应 聘 用 必 要 的 建 筑 师、工 程 师、设 计 师、装 修 商、园 林 建 筑 师 及 其 他专 家,使 其 按 照 标 准 手 册12、标 准 手 册 所 规 定 的 标 准 设 计、策 划、建 造 及 装 备 饭 店饭 店。该等 人 士 的 聘 佣 应 征 得 管 理 人管 理 人 的 事 先 书 面 同 意。业 主业 主 应 促 使 上 述 人 士 编 制 有关 饭 店饭 店 的 全 面 而 又 完 整 的 平 面 图 与 规 格、设 计、布 局、图 纸、财 产 清 单 以及 装 饰 与 风 格 方 面 的 主 题 设 计(合 称“平 面 图 与 规 格平 面 图 与 规 格”)。平 面 图 与 规 格平 面 图 与 规 格及 其 任 何 变 更 或 修 改 须 经 管 理 人管 理 人 书 面 同 意。平 面 图 与 规13、 格平 面 图 与 规 格 应 包 括 有 关 下 述 内 容 的 完 整 而 又 全 面 的 规 定:(a)安 装 标 准 手 册标 准 手 册 和 当 地 的 法 律 法 规 所 要 求 的 所 有 消 防 设 备 和 系 统,其中包括并不限于洒水消防装置、烟雾和热气敏感器、火险报警器、送风排烟系统、应急发电机、火险安全门、应急灯、紧急出口标记、火灾疏散设备、灭火器、闭路电视监测器、中央监控器和控制面板、以及用以连接、控制和操作这些系统的管道、通风管和线路(“消防 装 置消防 装 置”);及 (b)标 准 手 册标 准 手 册、当 地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建 筑 规 则、及 管 理 人14、管 理 人 技 术 顾 问 所 要求的关于大楼布局、建筑材料的设计及规格的性能指标,这些措施旨 在 减 少 在 火 灾、地 震 或 其 他 灾 难 发 生 时 的 生 命 损 失 及 财 产 损 害(“安 全 性 能 设 计安 全 性 能 设 计”)。5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私密私密 业 主业 主 应 于()日 或 该 日 之 前 开 始 建 造 饭 店饭 店,并 应 按 照 标 准 手 册标 准 手 册、平 面 图 与 规 格平 面 图 与 规 格 以 及“建 设 工 程 进 度 表”完 成 饭 店饭 店 的 建 设 和 装 备。倘若出现下述任一情况,则管 理 人管 理 人 有权终止本合15、同:(a)饭 店(a)饭 店 建设的任何阶段未能在“建筑工程进度表”规定的相应的最后期限完成;或(b)业 主(b)业 主 未能在 之前获得从事饭店业务的、适当的营业执照;或(c)饭 店(c)饭 店 未能分别按照本合同第条及其他条款的规定在()之前作好开业准备。业 主业 主 应 在 开 始 建 造 饭 店饭 店 之 前 至 少 四()个 星 期 向 管 理 人管 理 人 提 供 建 设 与 装 备进 度 表,说 明 整 个 饭 店饭 店 从 开 工 到 完 工 的 每 一 建 设 和 装 备 阶 段。饭 店饭 店 建 设 的每 一 个 阶 段 的 工 程,都 要 由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合 适16、 的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检 查。在 装 备 客 房之 前,业 主业 主 应 首 先 备 置 一 个 或 多 个 样 板 间 以 供 管 理 人管 理 人 检 查。业 主业 主 承 诺,只有 在 管 理 人管 理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验 证 这 些 样 板 间 已 经 达 到 了 假 日 酒 店 标 准假 日 酒 店 标 准 且 无 缺陷 之 后,才 可 以 开 始 进 行 客 房 的 装 备,并 且 此 后 所 有 的 客 房 装 备 都 应 达 到样 板 间 的 标 准。业 主业 主 须 于 完 工完 工(定 义 见 第 条)日 期 前 十 二()个 月、六()个 月 和 三()个17、 月,分 别 向 管 理 人管 理 人 递 交 一 份 书 面 通 知,载 明 业 主业 主 预 计 的完 工完 工 日 期。业 主业 主 须 于 开 业 日 期开 业 日 期 之 前 至 少 一(1)个 月,将 饭 店饭 店 移 交 给 管 理 人管 理 人(由 管 理人管 理人)进 行 开 业 前 检 查、需 要 的 缺 陷 修 改 以 及 现 场 员 工 培 训。开 业 日 期开 业 日 期 之 前,管 理 人管 理 人 应 实 施 一 项 开 业 前 计 划开 业 前 计 划,其 中 包 括 为 饭 店饭 店 开 业 做 好经 营 准 备 所 需 的 一 切 计 划、日 程 和 活 动18、(“开 业 前 计 划开 业 前 计 划”)。开 业 前 计 划开 业 前 计 划将 包 括 (a)人 员 职 位 的 数 目 和 种 类 的 计 划,挑 选 和 培 训 人 员 的 日 程;(b)利 用 业 主业 主 提 供 的 资 金 采 购 最 初 使 用 的 营 业 设 备营 业 设 备 和 营 业 用 品营 业 用 品;(c)市 场 调 研、广 告、宣 传 和 促 销;6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私密私密 (d)协 助 业 主业 主 获 得 一 切 必 要 的 营 业 执 照、签 证 和 工 作 许 可 证;(e)招 待 未 来 潜 在 客 户、举 办 开 业 典 礼;(f)筹 建 19、财 务 架 构 及 财 务 管 理 系 统 和 筹 建 行 政 办 公 室;及 (g)安 装 所 有 的 计 算 机 及 通 讯 系 统 的 计 划 和 日 程。为 了 实 施 开 业 前 计 划开 业 前 计 划,管 理 人管 理 人 应 编 制 一 份 全 面 的 开 业 前 预 算,以 描 述 准 备饭 店饭 店 开 业 所 需 的 一 切 合 理 的 可 预 见 开 支,其 金 额 将 不 少 于()(“开 业前 预 算开 业前 预 算”)。双 方 承 认,开 业 前 预 算开 业 前 预 算 仅 仅 是 一 项 合 理 的 估 计,可 能 基 于 未能 预 见 的 情 况 和 工 期20、 延 迟 而 有 所 变 更。开 业 前 计 划开 业 前 计 划 的 一 切 费 用 和 支 出 将 从 以 业 主业 主 名 义、在 管 理 人管 理 人 认 可 的 银 行 开立 的 一 个 专 用 帐 户 中 支 付,该 帐 户 只 有 管 理 人管 理 人 的 指 定 人 士 才 有 权 从 中 提款(“开 业 前 帐 户开 业 前 帐 户”)。业 主业 主 在 开 立 开 业 前 帐 户开 业 前 帐 户 时 应 存 入 一 笔 数 额 为()美 元 的 金 额,并 应 在 该 帐 户 中 保 存 充 足 资 金,以 便 按 照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向 业 主业 主 提交 的 月21、 报 表 支 付 一 切 开 业 前 的 费 用 和 支 出。业 主业 主 在 此 担 保 并 承 诺,除 开 业 前 账 户开 业 前 账 户 中 的 资 金 外,业 主业 主 还 应 准 备 充 足 的资 金 以 满 足 开 业 前 预 算开 业 前 预 算 中 已 列 支 的 开 业 前 计 划开 业 前 计 划 的 费 用 和 支 出。在 开 业 前支 出 全 部 付 清 后,开 业 前 帐 户开 业 前 帐 户 中 尚 存 的 余 额(如 果 有 的 话)须 退 回 业 主业 主,而 该 帐 户 亦 应 同 时 注 销。在 所 有 下 述 各 项 发 生 后(“完 工完 工”),管 22、理 人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将 饭 店饭 店 作 为 一 家 假日 酒 店假日 酒 店 开 业 (a)管 理 人)管 理 人 所 作 的 开 业 前 检 查(包 括“消 防 装 置消 防 装 置”的 检 测)显 示,饭店饭店 已 做 好 充 分 准 备 作 为 一 家 假 日 酒 店假 日 酒 店 开 业,并 符 合 标 准 手 册标 准 手 册 以 及平 面 图 与 规 格平 面 图 与 规 格;(b)管 理 人管 理 人 在 进 行 开 业 前 检 查 时 发 现 的 缺 陷 已 由 业 主业 主 补 救 到 令 管 理管 理 人人 满 意 的 程 度;7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私密私23、密 (c)占 用 和 经 营 饭 店饭 店 所 需 的 一 切 执 照、许 可 证 和 批 准(包 括 卖 酒 执 照 和 餐 厅 执 照、公 安 和 卫 生 部 门 的 许 可 证)均 已 获 得;(d)已 从 一 家 建 筑 师 事 务 所(系 由 业 主业 主 聘 用 并 经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委 派 的 建 筑师 批 准)收 到 一 份 资 质 证 明 书,证 明 饭 店饭 店 已 全 部 建 设 和 装 备 完毕,可 供 公 众 使 用;(e)有 关 政 府 部 门 已 就 饭 店饭 店 签 发 了 房 屋 所 有 权 证;及 (f)附 件 和 附 件 所 详 述 的 保 险 都24、 已 投 保 并 获 得 保 单。业 主业 主 同 意 获 得 管 理 人管 理 人 经 营 饭 店饭 店 所 需 的 一 切 批 准、执 照 和 许 可 证(“批准批准”),并 在 整 个 期 限期 限 内 使 批 准批 准 持 续 有 效,以 使 管 理 人管 理 人 能 够 按 照 假 日 酒店 标 准假 日 酒店 标 准 经 营 饭 店、饭 店、并 保 证 本 合 同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完 全 有 效 并 可 以实 施。这 些 批 准批 准 包 括 并 不 限 于:(a)相 关 审 批 机 关 对 本 合 同 的 批 准;(b)管 理 人管 理 人 的 营 业 执25、 照;(c)消 防 证;(d)卖 酒 执 照、卖 烟 执 照、酒 吧 间 及 餐 厅 执 照;(e)卫 生 许 可 证;(f)标 牌 许 可 证;(g)饭 店 接 待 执 照;(h)税 务 登 记 证;及 (i)文 化 经 营 许 可 证。业 主业 主 同意在签订本合同之后迅速申请并获得批 准批 准。如果法律要求管 理人管 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并获得任何这些批 准,管 理 人批 准,管 理 人 应由业 主业 主 承担费用而为之,业 主业 主 应尽最大可能给予管 理 人管 理 人 帮助。管 理 人管 理 人 有权因业 主业 主 违反本条款而终止本合同。313 如果不论出于任何原因,业 主业 主 26、未能在开业日期之前取得任何批 准批 准,则下述条款将适用:8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私密私密 (a)业 主业 主 应 当 免 除 管 理 人管 理 人 由 于 业 主业 主 未 能 取 得 任 何 一 项 批 准批 准 而 引 起的任何索赔、负债、损失和支出(包括法律费用),并使管 理人管 理人 免受任何政府部门所采取或施加的任何决定、行为或惩罚所带来的影响和后果的伤害;(b)即使未能取得任何一项批 准批 准,管 理 人管 理 人 与业 主业 主 彼此之间应继续受本合同条款的约束。业 主业 主 不得以未取得任何批 准批 准 为理由,认为可以无须承担其在本合同对管 理 人管 理 人 应负之责任27、;及 (c)如果在业 主业 主 取得任一批 准批 准 之日之前的一段期间,管 理 人管 理 人 向饭 店饭 店提供管理服务,则业 主业 主 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管 理 人管 理 人 支付管 理费管 理费(在附件 C 中定义)、系 统 费系 统 费(在附件 D 中定义)及所有其他应收款项。4、管 理 人管 理 人 的 职 责 和 饭 店饭 店 的 经 营 开 业 日 期开 业 日 期 后,在 业 主业 主 遵 循 第 1.4 条 规 定 的 前 提 下,管 理 人管 理 人 应 按 照 本 合 同 的规 定 和 标 准 手 册标 准 手 册 中 所 述 的 经 营 标 准,将 饭 店 作 为 一28、 家 假 日 酒 店假 日 酒 店 推 销 及 经营。管 理 人管 理 人 应 确 定 有 关 饭 店饭 店 的 各 项 政 策 和 惯 例,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房 价、食 品和 饮 料 价 格、将 房 间 用 于 商 业 目 的、免 费 入 住 政 策、营 销 与 销 售 政 策、人事 政 策 以 及 工 资 和 报 酬。管 理 人管 理 人 应 代 表 业 主业 主,根 据 上 文 第 条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的 措 施 将 饭 店饭 店 作 为一 家 假 日 酒 店假 日 酒 店 经 营,这 些 措 施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各 项 (a)处 理 饭 店饭 店 的 所 29、有 人 事 事 宜;(b)选 择 供 应 商,并 购 买 在 饭 店饭 店 中 使 用 或 为 饭 店饭 店 而 使 用 的 所 有 食 品、饮 料、家 俱家 俱、固 定 装 置固 定 装 置、设 备设 备、营 业 用 品营 业 用 品 及 其 他 物 品;(c)实 施 饭 店饭 店 保 养、翻 新、改 造 和 资 本 重 置 工 作;(d)会 计 和 预 算 事 宜;9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私密私密 (e)与 其 他 IHG 系 统 酒 店 的 国 际 销 售 与 营 销 计 划 相 配 合,从 事 饭 店饭 店 的广 告 和 宣 传 工 作;及 (f)就 与 饭 店饭 店 经 营 有 30、关 的 事 宜,代 表 业 主业 主 监 管 诉 讼 以 及 聘 用 律 师 和 审计 师。业 主业 主 不 得 干 预 饭 店饭 店 的 日 常 经 营,并 承 认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对 饭 店饭 店 的 经 营 活 动 拥 有 唯 一及 排 他 的 控 制 权。经 业 主业 主 要 求,管 理 人管 理 人 应 与 业 主业 主 举 行 会 议(从 开 业 日 期开 业 日 期 起 每 季 度 一 次),管理 人管理 人 和 业 主业 主 应 在 会 上 审 查 和 讨 论 饭 店饭 店 的 损 益 表、营 销 计 划、现 金 流 动、资本 支 出 以 及 业 主业 主 和 管 理 人31、管 理 人 共 同 关 心 的 与 饭 店饭 店 有 关 的 问 题。除 非 业 主业 主 和 管 理人管 理人 另 有 约 定,所 有 会 议 应 在 饭 店饭 店 举 行。管 理 人管 理 人 应 使 业 主业 主 受 益 于 加 入 假 日 酒 店假 日 酒 店 系 统(如 预 订 系 统,使 用 假 日 酒 店 商标 及 全 球 营 销、销 售 和 广 告 活 动)以 及 综 合 的 饭 店 管 理 服 务。5、银 行 帐 户银 行 帐 户 由 于 经 营 饭 店饭 店 而 收 到 的 一 切 款 项 以 及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因 经 营 饭 店饭 店 所 支 付 的 一 切 费用32、,均 须 通 过 业 主业 主 以 其 名 义 在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同 意 的 银 行 开 立 的 一 个(或 多 个)银行 帐 户(“银 行 帐 户银 行 帐 户”)收 取 或 支 付,而 管 理 人管 理 人 的 指 定 人 士 是 该 银 行 账 户银 行 账 户唯 一 的 授 权 签 字 人。业 主业 主 同 意 在 开 业 日 期开 业 日 期 前 开 立 银 行 帐 户银 行 帐 户,并 至 少 存 入()美 元()。该 金 额 应 为 第 一 个 营 业 年 度营 业 年 度 中 业 主业 主 在 银 行 帐 户银 行 帐 户 中 保 留 的 最 低 余 额(“最 低结 余33、最 低结 余”)。此 后,最 低 结 余最 低 结 余 不 得 少 于 上 个 日 历 月 按 本 合 同 确 定 的 饭 店 经 营成 本饭 店 经 营成 本。最 低 结 余最 低 结 余 将 作 为 经 营 饭 店饭 店 的 流 动 资 金。业 主业 主 同 意 应 管 理 人管 理 人 的 要 求,立 即 向 管 理 人管 理 人 提 供 足 够 的 资 金,以 弥 补 最 低 结 余最 低 结 余 之 不 足。饭 店饭 店 的 所 有 收 入 均 须 存 入 银 行 帐 户银 行 帐 户。管 理 人,管 理 人,代 表 业 主业 主,应 每 月 按 照 下 列优 先 次 序 从 银 行34、 帐 户银 行 帐 户 中 支 付 或 计 入 应 付 资 金:(a)所 有 经 营 成 本经 营 成 本(不 论 是 已 发 生 的 还 是 应 付 的);及 10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私密私密 (b)下 列 各 项 业 主 成 本业 主 成 本,依 照 下 述 优 先 次 序 支 付 (i)鼓 励 性 管 理 费鼓 励 性 管 理 费;(ii)缴 付 资 本 重 置 基 金资 本 重 置 基 金;(iii)用 以 支 付 所 有 保 险 费 的 金 额(按 年 计 算);(iv)用 以 缴 纳 任 何 税 收、公 共 应 缴 款 和 估 定 税 款 金 额(按 年 计算);(v)任 何35、 租 金 付 款;及 (vi)基 于 任 何 授 权 抵 押授 权 抵 押 的 债 务 偿 还 额。倘若管 理 人管 理 人 因业 主业 主 未履行第条所规定的责任而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业 主业 主 的行为即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而管理人管理人 因此无法履行将不被视作违反本合同,业 主业 主 亦无权终止本合同或向管理 人管理 人 寻求赔偿或其他救济。6、经 营 预 算 在 每 个 完 整 或 不 完 整 的 营 业 年 度营 业 年 度(视 情 况 而 定)开 始 前 至 少 六 十()天,管 理 人管 理 人 应 将 其 准 备 的 该 营 业 年 度营 业 年 度 的 经36、 营 预 算 和 资 本 预 算(“年 度 经 营预 算年 度 经 营预 算”)提 交 业 主业 主 并 经 业 主业 主 批 准。倘 若 业 主业 主 在 管 理 人管 理 人 提 交 年 度 经 营 预 算年 度 经 营 预 算 后二 十(20)天 内 未 提 出 明 确 的 书 面 异 议,则 将 视 为 业 主业 主 已 批 准 该 项 年 度 经营 预 算年 度 经营 预 算。管 理 人管 理 人 每 月 须 向 业 主业 主 提 交 一 份 详 细 的 营 业 报 表,载 明 饭 店饭 店 的 经 营成 果。管 理 人管 理 人 将 不 会 被 视 为 已 就 任 何 一 个 年 37、度 经 营 预 算年 度 经 营 预 算 作 出 担 保、保 证 或声 明,而 业 主业 主 亦 承 认 年 度 经 营 预 算年 度 经 营 预 算 只 是 用 作 计 划 手 段 的 合 理 估 计。如 果 业 主业 主 不 批 准 管 理 人管 理 人 提 交 的 年 度 经 营 预 算年 度 经 营 预 算 或 者 提 出 异 议,业 主业 主 必 须 逐 一注 明 所 反 对 的 收 入 或 支 出 项 目,并 以 合 理 的 细 节 说 明 提 出 异 议 的 依 据。如果 业 主业 主 与 管 理 人管 理 人 未 能 在 有 关 营 业 年 度营 业 年 度 开 始 之 前 解38、 决 年 度 经 营 预 算年 度 经 营 预 算 中 的 异议,则 在 新 的 年 度 经 营 预 算年 度 经 营 预 算 获 批 准 之 前,将 适 用 上 个 营 业 年 度营 业 年 度 该 相 应 收 入或 支 出 项 目 实 际 达 到 的 数 额,但 是 该 总 额 须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统 计 11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私密私密 部 门 公 布 的 上 个 营 业 年 度营 业 年 度 生 活 消 费 指 数 的 增 长 百 分 比,以 相 同 的 比 例 予 以增 加。而 倘 若 该 年 没 有 公 布 该 等 比 率,则 增 加 的 比 例 39、应 为 百 分 之 五(5)。7、会 计 事 宜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将 按 照 当 地 法 律 和 法 规,及 按 照 管 理 人管 理 人 所 适 用 的、当 时 生 效 的“美国 饭 店 及 汽 车 旅 馆 协 会”“统 一 会 计 制 度”中 适 用 的 标 准 会 计 原 则,及 按照 管 理 人管 理 人 会 计 手 册(“会 计 标 准 手 册会 计 标 准 手 册”)中 适 用 的 会 计 标 准 以 及 管 理 人管 理 人 惯例 登 记 有 关 饭 店饭 店 的 帐 薄 和 记 录。业 主业 主 聘 请 的 独 立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将 有 权 在 任何 合 理 的40、 时 间 查 阅 帐 薄 和 记 录,而 有 关 费 用 应 由 业 主业 主 承 担。业 主业 主 聘 用 的、并 经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同 意 的 一 家 国 际 知 名 的 独 立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将 对 饭店饭店 的 经 营 情 况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核 证 审 计。该 等 审 计 的 报 告 文 本 将 向 双 方 提供。8、资 本 重 置资 本 重 置 在 本 合 同 期 限期 限 内,管 理 人管 理 人 应 于 开 业 日 期开 业 日 期 过 后 每 个 日 历 月 的 月 底,将 一 笔 总额 为 经 调 整 总 收 入经 调 整 总 收 入 百 分 之 41、三(3%)的 款 项 从 银 行 帐 户银 行 帐 户 中 拨 入 一 个 仅 由 管理 人管理 人 的 指 定 人 士 作 为 授 权 签 字 人 的 计 息 帐 户,以 设 立 一 项 资 本 重 置 基 金(“资 本 重 置 基 金资 本 重 置 基 金”),用 以 支 付 家 俱家 俱、固 定 装 置固 定 装 置 和 设 备设 备 及 其 他 通 常 项 下资 本 物 品 的 添 加、改 良 和 重 置,而 这 些 添 加、改 良 和 重 置 是 依 管 理 人管 理 人 的 判断,为 了 将 饭 店饭 店 按 照 假 日 酒 店 标 准假 日 酒 店 标 准 经 营、确 保 饭 店42、饭 店 得 以 定 期 改 造 和 更 新,并 使 饭 店饭 店 符 合 当 地 政 府 的 规 定 和 命 令(“资 本 重 置资 本 重 置”)所 必 需 的。本 合 同终 止 后,资 本 重 置 基 金资 本 重 置 基 金 中 尚 存 的 余 额(如 果 有 的 话)将 支 付 给 业 主业 主。管 理 人管 理 人 应 监 督 资 本 预 算 中 批 准 的、并 利 用 资 本 重 置 基 金资 本 重 置 基 金 中 款 项 的 资 本 重 置资 本 重 置的 设 计 和 安 装。如 果 资 本 重 置 基 金资 本 重 置 基 金 不 足 以 支 付 资 本 预 算 中 包 含 43、的 资 本 重置资 本 重置,则 业 主业 主 应 在 收 到 管 理 人管 理 人 书 面 通 知 的 三 十(30)天 内 向 资 本 重 置 基 金资 本 重 置 基 金 提供 必 要 的 资 金,以 应 付 上 述 资 本 重 置资 本 重 置 支 出。如 要 进 行 资 本 预 算 中 没 有 规 定 的 资 本 重 置资 本 重 置,必 须 获 得 业 主业 主 的 书 面 同 意。除非 业 主业 主 在 管 理 人管 理 人 提 出 要 求 的 三 十(30)天 内 向 管 理 人管 理 人 递 交 明 确 的 书 面 异 议,否 则 此 种 资 本 重 置资 本 重 置 将 被44、 视 为 已 获 业 主业 主 同 意。如 果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和 业 主业 主 对 未 列 入 预算 的 资 本 重 置资 本 重 置 是 否 有 必 要 意 见 不 一,双 方 应 进 行 会 谈,并 本 着 诚 信 的 态 度 12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私密私密 努 力 解 决 任 何 意 见 分 歧。双 方 在 此 都 承 认,为 了 使 饭 店饭 店 保 持 安 全、具 有 竞争 力 的 状 态,并 符 合 假 日 酒 店 标 准假 日 酒 店 标 准,饭 店饭 店 需 要 定 期 翻 新 改 造。如 果 一 种 非 法 或 紧 急 状 态 的 状 况(包 括 结 构 状 45、况)存 在 于 饭 店饭 店 或 与 饭 店饭 店 有关,需 要 立 即 进 行 必 要 的 修 补 以 保 护 客 人 或 雇 员 或 维 持 或 保 护 饭 店饭 店、或 维持 其 保 险 范 围 或 维 持 许 可 和 执 照 的 权 利(或 其 他)以 确 保 其 继 续 运 营,管理 人管理 人 代 表 业 主业 主 在 此 获 授 权 使 用 业 主业 主 的 费 用 采 取 所 有 行 动 及 支 出 所 有 必 要的 花 费 以 修 补 及 纠 正 任 何 这 种 状 况,而 不 论 在 当 下 的 资 本 预 算 中 对 任 何 这种 支 出 有 规 定 与 否。这 种 事 46、件 或 状 况 一 经 发 生,管 理 人管 理 人 应 尽 快 将 这 一 事 件或 状 况 的 所 有 可 得 到 信 息 通 报 给 业 主业 主 (在 支 出 该 等 费 用 之 前 尽 其 最 大 可能),并 且 在 发 生 这 种 费 用 之 前 应 采 取 合 理 的 步 骤 获 得 业 主业 主 的 批 准。除 非支 出 的 项 目 应 被 认 为 是 一 项 资 本 重 置资 本 重 置,否 则 在 第 8.4 条 中 所 述 的 支 出 不 应从 资 本 重 置 基 金资 本 重 置 基 金 中 支 付。如 在 期 限期 限 内 的 任 何 时 候,对 饭 店饭 店 进 行47、 任 何 性 质 的 修 护 或 添 加、改 变 或 纠 正被 目 前 或 此 后 生 效 的 任 何 法 律、法 令、规 则 或 法 规 所 要 求,或 奉 任 何 国 家或 市 政 府 令、部 门、机 构、政 府 当 局 或 官 员 之 令 而 为 之,这 种 修 护、添 加、改 变 或 纠 正 应 由 管 理 人管 理 人 负 责 实 施,所 需 费 用 由 业 主业 主 支 付。在 实 施 这 种 工 程时 应 力 争 将 其 对 饭 店饭 店 经 营 的 妨 碍 降 至 最 低。除 非 支 出 的 项 目 应 被 认 为 是 一项 资 本 重 置资 本 重 置,否 则 在 本 第 848、.5 条 中 所 述 的 支 出 不 应 从 资 本 重 置 金资 本 重 置 金 中 支 付。9、人 员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应 雇 用 饭 店饭 店 的 总 经 理 及 管 理 人管 理 人 根 据 其 单 方 面 的 决 定 认 为 饭 店饭 店 需 要的 其 他 人 员(“直 接 职 员直 接 职 员”)。除 直 接 职 员直 接 职 员 以 外 的 饭 店饭 店 所 有 雇 员 均 为 业 主业 主 之 雇 员。管 理 人管 理 人 作 为 业 主业 主 的 代 理人,将 拥 有 绝 对 和 独 有 的 权 利 去 判 断 所 有 饭 店饭 店 员 工 是 否 合 适 和 合 格。49、管 理人管 理人 应 以 业 主业 主 的 名 义,代 表 业 主业 主 挑 选、培 训、指 导 所 有 饭 店饭 店 员 工,并 有 权 确定 他 们 的 报 酬 及 其 他 雇 用 条 件。凡 饭 店饭 店 员 工 提 出 的、因 其 受 雇 于 饭 店饭 店 或 被终 止 雇 佣 所 引 起 的 或 者 与 之 有 关 的 任 何 索 赔,如 果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因 此 发 生 任 何 费用、损 失、责 任 或 支 出,业 主业 主 应 赔 偿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并 使 其 免 受 损 害。双 方 皆 同 意业 主业 主 应 独 自 负 责 由 雇 员 和 直 接 职 员直 接50、 职 员 引 起 的 与 饭 店饭 店 业 务 有 关 的 一 切 支 出。13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私密私密 凡 与 饭 店饭 店 员 工(包 括 直 接 职 员直 接 职 员)有 关 的 所 有 报 酬、福 利、奖 金 和 其 他 支出、负 债、费 用(包 括 任 何 外 籍 人 员 费 用)及 索 赔,于 开 业 日 期开 业 日 期 前 应 被列为开业前支出,于开 业 日 期开 业 日 期 后则被列为经 营 成 本经 营 成 本。管 理 人管 理 人 应 支 付 那 些 非 正 式 受 雇 于 饭 店饭 店(但 从 事 与 履 行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职 责)的 管 理 人管 51、理 人 雇 员 的 工 资 或 其 他 报 酬。但 是,如 果 这 些 雇 员 是 应 饭 店饭 店 的 要 求 访问 饭 店饭 店 的,他 们 的 来 访 应 由 饭 店饭 店 按 照 他 们 目 前 每 日 的 取 费 标 准 支 付 费 用 并支 付 这 些 雇 员 所 发 生 的一切合 理 的 差 旅 及 食 宿 费 用,这些费用在期 限期 限 内在因下列事由而产生的情况下,则须作 为 饭 店饭 店 的 经 营 成 本经 营 成 本 支 付:(a)饭 店饭 店 适 当 的 建 造、改 造、装 备 和 供 应;(b)在 饭 店饭 店 雇 用 和 培 训 雇 员;(c)维 护 饭 店饭 店52、 保 持 良 好 的 条 件 和 外 观,包 括 其 中 的 一 切 家 俱家 俱、固 定 装置 和 设 备固 定 装置 和 设 备;(d)维 持 适 当 的 操 作 程 序 和 惯 例;(e)备 存 准 确 的 会 计 帐 薄 和 记 录;及 (f)在 其 他 方 面 履 行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及 行 使 权 利。业 主业 主 同 意 当 收 到 管 理 人管 理 人 提 交 的 必 需 的 资 料 后,立 即 为 饭 店饭 店 准 备 雇 佣 的 所 有外 籍 人 员 申 请 工 作 许 可 证 和 工 作 签 证。10、管 理 费管 理 费 业 主53、业 主 已 经 向 管 理 人管 理 人 支 付 了 一 笔 数 额 为()美 元 的 饭 店饭 店 前 期 筹 备 管 理 费。在 本 合 同 期 限期 限 内,作 为 管 理 人管 理 人 管 理 饭 店饭 店 的 对 价,业 主业 主 应 向 管 理 人管 理 人 支 付 下述 费 用:(a)根 据 附 件 计 算 的 基 本 管 理 费基 本 管 理 费;及 (b)根 据 附 件 计 算 的 鼓 励 性 管 理 费鼓 励 性 管 理 费。14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私密私密 上 述 两 项 费 用 统 称“管 理 费管 理 费”。如 果 饭 店饭 店 的 年 度 帐 目 显 示 某 54、个 营 业 年 度营 业 年 度 向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多 付 了 基 本 管 理 费基 本 管 理 费 或鼓 励 性 管 理 费鼓 励 性 管 理 费,则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应 在 收 到 年 度 帐 目 的 三 十(30)天 内 将 多 收 的款 项 退 还 到 银 行 帐 户银 行 帐 户。而 如 果 年 度 帐 目 显 示 某 个 营 业 年 度营 业 年 度 实 际 向 管 理 人管 理 人少 付 了 管 理 费管 理 费,管 理 人管 理 人 应 在 收 到 年 度 帐 目 的 三 十(30)天 内 从 银 行 帐 户银 行 帐 户扣 除 少 付 的 金 额。任 一 月 份55、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应 得 的 管 理 费管 理 费 将 于 下 月 十()号 之 前 支 付。管 理 人管 理 人应 从 银 行 帐 户银 行 帐 户 中 拨 款 支 付 自 己 的 管 理 费管 理 费。所 有 管 理 费管 理 费 均 以 美 元 支 付。管 理 人管 理 人 仅仅负责就管理 费管理 费 支付所得税或预提税。所有应支付给管 理人管 理人的款项都是扣除任何其他税款、费用或关税后的净收入。如果以后就本文项下管 理 人管 理 人 应得的管理 费管理 费 开始征收任何应由最终消费者承担、而代替政府 收 缴,并 直 接 支 付 给 有 关 征 税 部 门 的 增 值 税(“增 56、值 税增 值 税”),该 增值 税增值 税 及其他税款、费用或关税应由业 主业 主 在到期时立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务部门支付,并立即向管 理 人管 理 人 提供支付这些款项的凭据。在遵循当时的相关税法规定的前提下,所有应当支付给管 理 人管 理 人 的应付款应是已经扣除增 值 税增 值 税。11、系 统 费系 统 费 从 开 业 日 期开 业 日 期 开 始,业 主业 主 应 按 月 向 管 理 人管 理 人 或 其 关 联 公 司关 联 公 司 支 付 附 件 所 描 述的 系 统 费系 统 费。管 理 人管 理 人 任 一 月 份 应 得 的 系 统 费系 统 费 将 于 下 月 十(57、10)日 之 前 向 管 理 人管 理 人 或 其 关联 公 司关联 公 司 支 付。管 理 人管 理 人 应 从 银 行 帐 户银 行 帐 户 中 拨 款 向 自 己 或 关 联 公 司关 联 公 司 支 付 系 统费系 统费。所 有 系 统 费系 统 费 均 以 美 元 支 付。管 理 人管 理 人 不 负 责 缴 纳 就 系 统 费系 统 费 征 收 的 任 何 税 收(如 果 有 的 话)。所 有 应 当支 付 给 管 理 人管 理 人 的 款 项 都 应 是 已 经 扣 除 了 增 值 税增 值 税 和 任 何 其 他 税 款、费 用 或关 税。该 增 值 税增 值 税 和 其 他 58、税 款、费 用 或 关 税 应 按 照 上 文 第 条 的 规定 处 理 和 支 付。15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私密私密 12、采 购 业 主业 主 授 权 管 理 人管 理 人,根 据 其 独 自 的 判 断 从 管 理 人管 理 人 的 关 联 公 司关 联 公 司 购 买 家 俱家 俱、固定 装 置 和 设 备固定 装 置 和 设 备、营 业 设 备营 业 设 备 及 营 业 用 品营 业 用 品、电 信 服 务 以 及 其 他 物 品 和 服 务,该 价 格 相 等 于:(a)向 当 时 管 理 人管 理 人 或 其 关 联 公 司关 联 公 司 拥 有 的、特 许 经 营 的 或59、 经 营 的 其 他 饭店 收 取 的 价 钱;加 上 (b)适 用 的 运 费、搬 运 及 储 存 费 用 和 销 售 税;但 是,提 供 给 业 主业 主 的 上 述 价 格 及 条 款 不 得 高 于 管 理 人管 理 人 能 够 在 公 开 的 市场 上 从 独 立 第 三 方 就 同 样 的 质 量、数 量 得 到 的 有 竞 争 力 的 同 类 商 品 和/或 服 务 的 条 件。本 授 权 在 本 合 同 终 止 前 持 续 有 效。业 主业 主 可 以 收 回 这 种 采 购 的 许 可,或 管理 人管理 人 或 其 关 联 公 司关 联 公 司 也 可 选 择 不 做 该 等60、 销 售 或 不 向 业 主业 主 提 供 该 等 服 务(以先 发 生 者 为 准)。13、标 识 及 专 有 权 业 主业 主 根据当地的规定及法规,同意按照由管 理 人管 理 人 独自决定的假 日 酒 店 标 准假 日 酒 店 标 准 建立并安装所有必要的饭 店饭 店 内部、外部标识。用于购买、租赁、建造及安装所要求的标识的所有费用应计入业 主 成 本业 主 成 本。在饭 店饭 店 开业前或期 限期 限 内,未经管 理 人管 理 人 同意,业 主业 主 不得在饭 店饭 店 的内墙或外墙、外表或屋顶安装任何标识。业 主业 主 认 可“Holiday Inn”“假 日 酒 店”“假 日 酒 61、店”及 一 切 相 关 的 名 称、商 标、服务 商 标、著 作 权 和 标 识(合 称“标 志标 志”)系 Six Continents Hotels,Inc.(“SCHI”,一 家 特 拉 华 州 公 司)的 独 家 财 产。业 主业 主 同 意 在 未 经 管 理 人管 理 人事 先 书 面 同 意 之 前,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使 用 上 述 名 称 和 标 志标 志。业 主业 主 不 得 对SCHI 或 其 任 何 关 联 公 司关 联 公 司 现 在 或 将 来 可 能 拥 有 的 标 志标 志、系 统 或 者 任 何 知识 产 权 的 所 有 权 提 出 异 议。一 经 管62、 理 人管 理 人 或 SCHI 要 求,业 主业 主 应 采 取 一 切必 要 或 可 取 的 措 施 来 防 止 第 三 方 擅 自 使 用 标 志标 志。业 主业 主 不 得 在 任 何 合 伙、公 司、经 济 实 体、标 志 牌(无 论 是 打 印 或 电 子 媒 16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私密私密 介 或 材 料)、符 号 或 标 语 的 名 称 中 使 用“Holiday Inn”、“假 日 酒 店假 日 酒 店”或 任 何 其 他 标 志标 志,或 者 标 志标 志 的 任 何 组 合 或 变 形 或 翻 译 的 名 称 或 其 首 字 母简 写。未 经 管 理 人管 理 人63、 事 先 书 面 同 意,业 主业 主 不 得 在 公 开 发 售 证 券 或 其 他 类 似 的 融 资场 合 中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提 及“Holiday Inn”、“假 日 酒 店假 日 酒 店”或 任 何 其他 标 志标 志 或 这 些 标 志标 志 的 任 何 组 合 或 变 形 或 翻 译。管 理 人管 理 人、SCHI 或 其 关 联 公 司关 联 公 司 将 拥 有 单 独 的 权 利 和 责 任 提 起 和 处 理 与 第三 方 使 用 标 志标 志 有 关 的 各 项 争 议。业 主业 主 同 意 在 所 有 这 种 争 议 中 给 管 理 人管 理 人 或其 关 联64、 公 司关 联 公 司 以 充 分 的 合 作。无 论 是 由 于 管 理 人管 理 人 违 约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本 合 同 终 止 或 合 同 期 限期 限 届 满,业主业主 将 不 得 将 饭 店饭 店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作 为 假 日 酒 店假 日 酒 店 予 以 经 营,亦 不 得 在 命 名 或者 提 及 饭 店饭 店 的 任 何 时 候 使 用 标 志标 志 的 任 何 变 形,并 且 管 理 人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人 士可 以 进 入 饭 店饭 店 并 可 以 清 除 现 在 或 此 后 与 标 志标 志 相 关 的 所 有 标 识、陈 设 品、印 刷 65、品、徽 章、标 语 或 其 他 明 显 的 特 征。如 果 本 合 同 将 要 终 止,管 理 人管 理 人 有 权、并 在 此 获 得 授 权 从 饭 店饭 店 清 除 所 有 与标 志标 志 有 关 的 标 牌、陈 设 品、印 刷 资 料、徽 标、广 告 语 或 其 他 显 著 标 识 和提 及 标 志标 志 之 处,或 者 任 何 其 他 管 理 人管 理 人 或 其 关 联 公 司关 联 公 司 享 有 专 有 权 益 的 其 他名 称(这 一 过 程 在 本 合 同 中 称 为“饭 店 撤 牌”饭 店 撤 牌”),而 所 需 费 用 由 业 主业 主 承担。为 了 保 证 饭 店 撤66、 牌饭 店 撤 牌 的 适 当 进 行,管 理 人管 理 人 有 权 继 续 驻 留 饭 店饭 店,或 如 管 理 人管 理 人不 再 驻 留 饭 店饭 店,则 有 权 进 入 饭 店饭 店 进 行 清 除 工 作 直 到 饭 店 撤 牌饭 店 撤 牌 工 作 完 成 并达 到 管 理 人管 理 人 满 意 的 程 度 为 止。14、保 险 业 主业 主 同 意 以 其 名 义 投 保 和 维 持 附 件 所 述 的 保 险,并 在 保 单 上 指 名 管 理人、管 理人、IHG 及 业 主业 主 的 任 何 融 资 方 为“附 加 被 保 险 人”,所 需 费 用 列 为 业 主成 本业 主67、成 本。管 理 人管 理 人 同 意 以 业 主业 主 名 义 投 保 和 维 持 附 件 F 所 述 的 保 险,并 在 保 单 上 指 名 17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私密私密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及 IHG 为“附 加 被 保 险 人”,而 所 需 费 用 列 为 经 营 成 本经 营 成 本。无 论 是 管 理 人管 理 人 还 是 业 主业 主,均 不 得 就 其 由 于 拥 有、经 营 和 保 养 饭 店饭 店 而 引起 的 人 身 伤 害、或 财 产 损 害 而 导 致 或 遭 受 的 任 何 损 失、损 害、责 任 或支 出(包 括 法 律 费 用)向 对 方 或 其 董 68、事、雇 员 或 代 理 人 提 出 索 赔。但在 按 照 本 第 条 要 求 而 投 保 的 保 险 范 围 之 外 的 责 任 或 者 在 本 合 同 的任 何 赔 偿 条 款 项 下 另 有 规 定 者 除 外。本 附 件 中 所 要 求 的 保 险 将 由 享 有 良 好 声 誉 并 具 有 可 靠 经 济 责 任 能 力 的保 险 公 司 签 发 保 险 单 予 以 承 保。上 述 所 有 保 险 单 将 明 确 批 注,除 非 向 业 主业 主 和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发 送 不 少 于 三 十(3)天 的 事 先 书 面 通 知,否 则 不 得 取 消 或 实 质 性 变 更 保69、 险 单。管 理 人管 理 人 及 业 主业 主 有 权 要 求 获 得 一 份 保 险 证 书,以 证 明 上 述 保 险 要 求 已 经 得 到满 足。责 任 保 险 保 单 应 该 包 括 或 者 应 该 背 书 有 区 分 被 保 险 人(或 交 叉 保 险)的 标准 格 式,以 规 定 根 据 该 保 单 每 一 个 被 保 险 人 有 权 对 其 他 人 主 张 权 利,就 如同 单 独 的 保 单 被 发 给 了 每 个 被 保 险 人 一 样。业 主业 主 承 认 管 理 人管 理 人 未 对 附 件 及 附 件 F 中 所 述 的 保 险 的 充 分 性 作 出 陈 述 及担70、 保。所 有 业 主业 主 投 保 的 保 险 下 的 权 利 主 张 及/或 费 用 以 及 抗 辩 这 些 主 张 所 发 生 的费 用 的 扣 除 及 保 留 都 应 该 是 业 主 成 本业 主 成 本。15、补 偿 及 有 关 事 宜 (a)在 遵 循 本 合 同 第 15.1(c)条 款 规 定 的 前 提 下,在 管 理 人管 理 人、其 代 理人、雇 员 或 独 立 承 包 商 履 行 本 合 同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而 在 饭 店饭 店 之 内及 与 饭 店饭 店 有 关 或 其 他 地 方 造 成 任 何 人 身 伤 害 或 财 产 损 失 而 引 起 的任 何71、 责 任,不 论 管 理 人管 理 人、其 代 理 人、雇 员 或 独 立 承 包 商 是 否 被 指 称负 有 过 失 之 责,业 主业 主 应 补 偿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及 其 关 联 公 司关 联 公 司 并 使 其 免 受 损 害。18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私密私密 (b)经 要 求 业 主业 主 应 补 偿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因 任 何 原 因 而 被 要 求 支 付 的 任 何 金 额 或其 他 财 产,无 论 管 理 人管 理 人 所 付 的 款 项 是 计 入 经 营 成 本经 营 成 本 或 业 主 成 本业 主 成 本 或 由管 理 人管 理 人 或 任 何 其72、 他 一 方 发 生 或 承 担 的 任 何 其 他 费 用、花 费 或 债 务,或 因 影 响 或 因 为 饭 店饭 店 的 状 况 或 使 用、或 管 理 人管 理 人、管 理 人管 理 人 的 雇 员、管理 人管理 人 的 代 理 人 或 管 理 人管 理 人 的 独 立 承 包 商、业 主业 主、业 主业 主 的 雇 员、业 主业 主 的代 理、业 主业 主 的 独 立 承 包 商 的 作 为 或 不 作 为,或 因 或 根 据 与 雇 员 或 业主业主 以 前 雇 员 的 雇 佣 工 时、工 作 条 件、工 资 和/或 赔 偿 有 关 的 任 何 法律、法 规、要 求、合 约 或 仲73、 裁 裁 决 而 引 起 的 或 基 于 其 的,或 由 于 任何 其 他 与 饭 店饭 店 有 关 的 原 因 而 导 致 对 管 理 人管 理 人 或 业 主业 主(共 同 或 个 别 地)进 行、提 起 或 维 持 的 任 何 索 赔、民 事 或 刑 事 诉 讼、诉 讼 程 序、起 诉或 公 诉 而 需 支 付 的 判 决 费、和 解 费 或 费 用。(c)尽 管 有 上 述 规 定,对 于 根 据 本 合 同 第 20 条 由 一 位 仲 裁 员 最 终 裁 决是 因 管 理 人管 理 人 的 违 法 行 为 或 故 意、或 其 总 经 理 或 由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在 饭 店饭 74、店 直 接雇 佣 的 其 他 人 所 做 出 的 并 依 法 由 管 理 人管 理 人 承 担 责 任 的 违 法 行 为 或 故意 而 造 成 的 任 何 责 任,业 主业 主 将 不 负 责 赔 偿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并 且 不 负 责 使 其 免受 损 害。152 业 主业 主 应 自 负 费 用 迅 速 并 仔 细 认 真 地 就 共 同 或 个 别 地 对 管 理 人管 理 人 或 业 主业 主、由第 15.1(a)或 第 15.1(b)条 款 中 的 任 何 事 项 引 起 或 与 之 相 关 而 提 出 的 任 何索 赔、行 为 或 诉 讼 进 行 应 诉,使 管 理 人管 75、理 人 免 受 损 害,并 且 全 额 补 偿 管 理 人管 理 人由 此 在 任 何 裁 决、责 任 承 担、损 失 或 和 解 中 所 遭 受 的 损 失。153 尽 管 有 第 15.2 条 款 的 规 定,根 据 第 4.2 条,管 理 人管 理 人 经 与 业 主业 主 协 商 可 以 就共 同 或 个 别 地 针 对 管 理 人管 理 人 或 业 主业 主 提 起 的、有 关 饭 店饭 店 经 营 的 任 何 索 赔、或法 律 诉 讼 进 行 应 诉,所 发 生 的 费 用 将 计 入 经 营 成 本经 营 成 本。154 在 法 律 允 许 的 最 大 范 围 内,业 主业 主 76、在 此 放 弃 任 何 及 所 有 代 位 求 偿 权、追 索权 或 诉 因,并 且 业 主业 主 同 意 免 除 管 理 人管 理 人 造 成 损 失 或 伤 害 的 责 任,如 果 这 种损 失 或 伤 害 从 在 其 发 生 之 时 有 效 并 可 收 取 的 生 效 保 险 中 得 到 补 偿(或 如果 业 主业 主 投 取 了 本 合 同 中 要 求 的 保 险,这 种 损 失 或 伤 害 应 已 经 得 到 补 偿)。上 述 弃 权 应 补 充、但 不 限 制 或 不 减 损 在 本 合 同 中 包 含 的 任 何 其 他 弃 权 或免 责。上 述 弃 权 条 款 的 书 面 通 77、知 应 送 至 业 主业 主 的 保 险 公 司,并 且 如 需 要 的话,保 险 单 应 被 正 确 背 书 以 防 因 这 种 弃 权 而 使 所 述 保 单 失 效。业 主业 主 应 已 19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私密私密 经 在 商 业 财 产 保 险、商 业 一 般 责 任 保 险 以 及 本 合 同 条 款 所 要 求 的 所 有 其他 形 式 的 保 险 的 所 有 保 险 单 中 列 明:保 险 公 司 放 弃 对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就 与 已 经 投保 的 任 何 损 失 或 伤 害 有 关 的 所 有 代 位 求 偿 权。因 这 种 弃 权 而 额 外 支 出 的任78、 何 保 险 费 应 由 业 主业 主 支 付,并 计 入 经 营 成 本经 营 成 本。16、饭 店饭 店 损 害 及 损 毁 与 强 制 收 购 在 发 生 使 饭 店饭 店 遭 受 重 大 损 害 的 火 灾 或 其 他 意 外 事 故 后 六 十()天 内,管 理 人管 理 人 有 权(但 非 义 务)在 此 期 间 向 业 主业 主 送 达 通 知,而 终 止 本 合 同。如果 管 理 人管 理 人 不 终 止 本 合 同,则 业 主业 主 应 立 即 修 复 饭 店饭 店 的 受 损 部 分,从 而 使 饭店饭店 成 为 一 个 完 整 而 又 令 人 满 意 的 饭 店 建 筑 79、体,并 且 其 类 型 和 级 别 均 与 火灾 或 其 他 意 外 事 故 发 生 前 相 同。如 果 业 主业 主 不 愿 修 复 饭 店饭 店,则 业 主业 主 有 权 终止 本 合 同,但 是,业 主业 主 必 须 向 管 理 人管 理 人 支 付 一 笔 款 项,其 金 额 相 等 于 在 本合 同 若 未 终 止 的 情 况 下,按 照 最 近 作 出 的 年 度 经 营 预 算年 度 经 营 预 算 中 的 预 测,在 期限期限 所 余 的 时 间 内 管 理 人管 理 人 本 应 得 到 的 管 理 费管 理 费 总 额。如 果 饭 店饭 店 在 任 何 政 府 没 收、依 法80、 征 用、强 制 收 购 或 类 似 程 序 中 被 征 收,本 合 同 将 自 被 征 收 或 被 依 法 征 用 之 日 起 自 动 终 止。而 饭 店饭 店 被 征 收 或 依 法征 用 的 任 何 补 偿,应 按 照 业 主业 主 和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各 自 的 权 益 公 平 合 理 地 进 行 分配。如 果 饭 店饭 店 只 有 部 分 被 征 收,而 且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和 业 主业 主 合 理、谨 慎 地 认 为,该 等 征 收 并 不 影 响 将 饭 店饭 店 其 余 部 分 作 为 与 征 收 前 的 饭 店饭 店 实 质 上 相 似 的饭 店 来 经 营,则 81、本 合 同 将 不 终 止。任 何 补 偿 将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用 于 使 饭 店饭 店成 为 一 个 其 类 型 和 级 别 均 与 被 征 收 或 依 法 征 用 之 前 相 同 的、完 整 而 又 令人 满 意 的 建 筑 体。17、终 止 在 遵 守 第 21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下,如 果 发 生 下 文 所 述 的 任 何 一 种 或 多 种 事件,其 将 构 成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一 个 违 约 事 件违 约 事 件:(a)一 方 实 质 性 地 违 反、违 犯 或 不 遵 守 该 方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将 履 行 的 任何 承 诺、义 务 或 协 议,在82、 另 一 方 向 该 违 约 方(及 向 任 何 授 权 抵 押授 权 抵 押中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抵 押 权 人,如 业 主业 主 为 违 约 方 的 话)发 出 关 于 这 种违 约、违 犯 或 不 遵 守 的 书 面 通 知 后,该 违 约 方(或 该 抵 押 权 人,如 业 主业 主 为 违 约 方 的 话)在 收 到 这 个 通 知 后 的 三 十(30)天 内 没 有 20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私密私密 补 救 或 纠 正 这 种 违 约、违 犯 或 不 遵 守。如 果 违 约、违 犯 或 不 遵 守非 因 付 款 问 题,并 且 这 种 违 约、违 犯 或 不 遵 守 83、的 性 质 在 这 三 十(30)天 之 内 不 能 合 理 地 被 纠 正,只 要 违 约 方 在 这 三 十(30)天 期 限 内开 始 补 救 这 种 违 约 并 且 致 力 于 勤 勉 地、连 续 地 将 补 救 工 作 完 成,那 么 违 约 方 将 不 被 视 为 违 约,并 且 也 不 被 视 为 已 经 发 生 了 一 起 违约 事 件违约 事 件;或 (b)如 果 (i)一 方 将 自 愿 或 不 自 愿 地 被 解 散;申 请 或 同 意 对 其 全 部 资 产或 其 主 要 实 体 资 产 指 派 破 产 管 理 人、破 产 财 产 受 托 人 或 财产 清 算 人;提 84、交 一 份 自 愿 破 产 请 求 书(或 对 在 提 交 后 六 十(60)天 内 不 应 被 驳 回 的 任 何 该 等 请 求,已 经 提 起 异 议)或 自 愿 受 益 于 救 济 债 务 人 的 任 何 适 用 的 法 律;以 书 面 形 式承 认 其 没 有 能 力 支 付 其 到 期 应 支 付 的 债 务;为 债 权 人 利 益进 行 共 同 分 配(指 债 务 人 自 动 将 其 全 部 财 产 移 交 给 一 个 受托 人 处 理 以 满 足 他 的 所 有 债 权 人 的 要 求);提 交 一 份 请 求书(或 对 在 提 交 后 六 十(60)天 内 不 应 被 驳 回85、 的 任 何 该 等请 求,已 经 提 起 异 议)或 一 份 答 辩 书 以 寻 求 重 组 或 与 债 权人 达 成 调 停 或 利 用 破 产 法 或 提 交 一 份 答 辩 书 承 认 在 就 任何 破 产、重 组 或 破 产 诉 讼 中 针 对 其 的 任 何 申 请 书 中 的 实 质性 指 控;或 (ii)将 由 任 何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依 一 方 任 何 一 个 或 多 个 债 权 人的 申 请 而 作 出 的 一 个 指 令、判 决 或 裁 定,宣 告 该 方 破 产 或无 力 清 偿 债 务 或 批 准 就 寻 求 重 组 或 对 其 全 部 资 产 或 主 要86、实 体 资 产 指 派 一 个 破 产 管 理 人、破 产 财 产 受 托 人 或 财 产 清算 人 的 一 份 申 请 书,并 且 该 指 令、判 决 或 裁 定 应 为 终 局 的;或 (iii)一 方 将 由 另 一 个 公 司 或 实 体 直 接 或 间 接 所 有 或 控 制,并 且将 发 生 本 第(b)(i)或(ii)款 中 所 述 的、与 拥 有 或 控 制 该 方的 任 何 公 司 或 实 体 有 关 的 一 个 事 件;或 21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私密私密 (iv)如 果 业 主业 主 将 饭 店饭 店 或 其 中 的 任 何 部 分 所 有 权 转 让 以 替 代 87、设定 在 饭 店饭 店 上 的 任 何 担 保 权 益 的 赎 回 权,或 如 果 为 取 消 任 何设 定 在 饭 店饭 店 或 其 中 任 何 部 分 的 担 保 权 益 的 赎 回 权 而 对 业主业主 提 起 诉 讼,并 且 在 此 后 六 十(60)天 内 该 起 诉 未 被 撤 销或 驳 回。如 果 发 生 违 约 事 件违 约 事 件 并 且 在 上 述 的 补 救 期 内 补 救 未 获 成 功,本 合 同 可由 守 约 方 选 择 终 止。守 约 方 可 以 根 据 第 17.1 条 在 该 违 约 事 件违 约 事 件 补 救 之前 的 任 何 时 候 向 违 约 方 发 88、出 终 止 通 知,并 且 该 终 止 将 自 终 止 通 知 中写 明 的 日 期 开 始 生 效,该 终 止 日 期 应 不 少 于 自 通 知 日 期 后 三 十(30)天,但 不 超 过 六 十(60)天。172 (a)如 果 在 管 理 人管 理 人 的 代 表 对 饭 店饭 店 进 行 的 最 近 一 次 质 量 评 估 检 查 之 后,管理 人管理 人 提 供 给 业 主业 主 的 质 量 评 估 报 告 显 示 饭 店饭 店 所 得 的 是 总 评 不 及 格 的 成绩,而 且 此 后 业 主业 主 没 有 提 供 所 有 资 金、及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的 措 施 以 争89、取 在 质 量 评 估 报 告 所 载 的 日 期 之 前 纠 正 在 该 等 报 告 的 缺 陷 概 述 条 款中 所 列 明 的 缺 陷,而 导 致 在 后 续 的 质 量 评 估 检 查 中,饭 店饭 店 再 次 得 到总 评“不 及 格”的 成 绩,那 么,管 理 人管 理 人 可 在 提 前 给 予 业 主业 主 三 十()天 书 面 通 知 的 情 况 下,终 止 本 合 同。(b)如 果:(i)应 支 付 给 管 理 人管 理 人 或 其 关 联 公 司关 联 公 司 的 所 有 费 用 未 能 按 时 全 额以 可 兑 换 货 币 支 付;或 (ii)在 连 续 两 个 月 的90、 期 间 内,管 理 人管 理 人 因 任 何 原 因 不 能 以 美 元 收到 管 理 费管 理 费、系 统 费系 统 费 或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应 付 给 管 理 人管 理 人 的 任 何 其他 款 项 并 且 无 法 将 这 些 款 项 汇 至 管 理 人管 理 人 注 册 成 立 所 在 的国 家;则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可 在 事 先 给 予 业 主业 主 十()天 书 面 通 知 的 情 况 下 终 止 本合 同。(a)业 主业 主 无 权 自 本 合 同 终 止 之 时 及 之 后 使 用 系 统 或 标 志标 志 或 作 为 一 家“假 日 酒 店”经 营 饭 店饭 店91、。继 而,业 主业 主 没 有 任 何 权 利 自 该 终 止 的 生 22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私密私密 效 日 期 之 时 及 之 后 使 用 或 处 置 带 有 或 组 成 管 理 人管 理 人 任 何 标 志标 志 的 任 何家 俱 及 设 备、营 业 设 备营 业 设 备 及 营 业 用 品营 业 用 品,但 根 据 第 17.3 条 中 的 条 件 及规 定 行 使 的 情 况 除 外。双 方 特 别 理 解 及 同 意:除 非 业 主业 主 得 到 明 确的 书 面 授 权(无 论 是 根 据 管 理 人管 理 人、SCHI 或 其 他 机 构 的 许 可,但 不包 括 根 92、据 本 合 同)在 终 止 的 生 效 日 期 之 时 或 之 后 可 以 使 用 带 有 管理 人管理 人 或 SCHI 的 任 何 标 志标 志 的 财 产,否 则 业 主业 主 在 终 止 的 生 效 日 期 之 时或 之 后 不 可 以 使 用 任 何 该 等 财 产,业 主业 主 也 不 可 以 将 该 等 财 产 处 置给 任 何 人 士 或 任 何 实 体,除 非 该 人 士 或 实 体 获 管 理 人管 理 人 明 确 的 书 面授 权(无 论 是 根 据 管 理 人管 理 人、SCHI 或 其 他 机 构 的 许 可)可 以 使 用 带有 或 组 成 管 理 人管 理 人 的93、 任 何 标 志标 志 的 财 产。(b)如 本 合 同 因 任 何 原 因 被 业 主业 主 或 管 理 人管 理 人 终 止,那 么 业 主业 主 将 立 即 向 管理 人管理 人 支 付 本 合 同 项 下 截 止 至 终 止 生 效 日 期 的 所 有 到 期 及 所 欠 的 款项。(c)对 任 何 一 个 违 约 事 件违 约 事 件 的 弃 权 将 不 被 解 释 为 对 任 何 其 他 违 约 事 件违 约 事 件 的弃 权。(d)本 合 同 的 条 款 不 应 被 视 为 是 削 弱 任 何 一 方 在 本 合 同 被 违 反 或 终 止时 为 获 得 损 害 赔 偿、禁 止 94、令、特 别 履 行 令 或 其 他 救 济 而 行 使 任 何权 利 或 补 救 的 权 利。本 合 同 无 论 因 任 何 原 因 期 满 或 终 止,业 主业 主 及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应 进 行:(a)在 该 期 满 或 终 止 之 生 效 日 期,管 理 人管 理 人 应 按 照 本 合 同 第 7.1 条 中 所要 求 的 经 营 报 告 的 形 式 准 备 并 向 业 主业 主 提 交 一 份 截 止 至 该 期 满 或终 止 生 效 日 期 的 饭 店饭 店 运 营 的 最 终 会 计 报 告。(b)该 最 终 会 计 报 告 一 经 批 准,业 主业 主 应 根 据 该 最95、 终 会 计 报 告 向 管 理 人管 理 人支 付 拖 欠 管 理 人管 理 人 的 所 有 款 项,银 行 账 户银 行 账 户 中 所 余 任 何 款 项 应 支 付 给业 主业 主。(b)在 该 期 满 或 终 止 之 生 效 日 期,管 理 人管 理 人 应 向 业 主业 主 移 交 饭 店饭 店 的 所有 帐 薄 和 记 录,但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可 以 保 留 任 何 所 递 交 文 件 之 复 印 件。尽 23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私密私密 管 有 以 上 所 述,管 理 人管 理 人 不 得 被 要 求 向 业 主业 主 递 交 由 管 理 人管 理 人 专 有 的 96、任何 信 息 或 资 料(包 括 软 件、数 据、手 册 及 技 术 资 料)。自 管 理 人管 理 人向 业 主业 主 递 交 该 种 帐 薄 及 记 录(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采 购 单 及 采 购 发 票)之 时 及 之 后,业 主业 主 应 独 自 承 担:(i)继 续 维 持 该 帐 薄 及 记 录;(ii)解 答 任 何 质 询 并 进 行 该 帐 薄 及 记 录 的 任 何 审 计(包 括 但 不限 于 销 售、使 用、总 票 据、酒 店 入 住、物 业、预 提 税 或 与此 类 似 的 税 的 审 计);及 (iii)支 付 与 该 审 计 相 关 的 任 何 及 所 有 的97、 花 销(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任何 罚 金 及 利 息)。管 理 人管 理 人 同 意 在 必 要 的 或 适 当 的 范 围 内 就 解 答 任 何 这 种 质 询 或 进 行任 何 这 种 审 计 与 业 主业 主 合 理 地 合 作,但 管 理 人管 理 人 不 承 担 为 此 发 生 的 任何 费 用。对 于 管 理 人管 理 人、管 理 人管 理 人 的 任 何 关 联 公 司关 联 公 司 或 任 何 其 各 自 的 职员、董 事、代 理 商 或 代 表 因 与 第 17.4(c)条 中 所 述 的 任 何 质 询 或 审计 有 关 所 发 生 的 或 对 其 威 胁 的 任 98、何 及 所 有 损 失、费 用、责 任、伤害、索 赔 或 花 费(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合 理 的 律 师 费 及 诉 讼 费),业 主业 主同 意 赔 偿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并 使 其 免 受 伤 害。(d)在 该 期 满 或 终 止 之 生 效 日 期,管 理 人管 理 人 应 将 饭 店饭 店,以 及 任 何 及 所 有钥 匙 或 其 他(类 似)进 出 物 件 返 还 给 业 主业 主,但 条 件 是 业 主业 主 在 该 返还 之 前 或 该 返 还 的 同 时 从 饭 店饭 店 清 除 掉 在 家 俱 和 设 备、营 业 设 备营 业 设 备 或其 他 个 人 财 物 上 的99、 任 何 标 志标 志 或 带 有 标 志标 志 的 组 合。(e)管 理 人管 理 人 对 于 需 要 协 助 业 主业 主 将 任 何 及 所 有 饭 店饭 店 执 照 及 许 可 转 让 给 业主业主 或 业 主业 主 的 指 定 人 士 之 事 宜 应 与 业 主业 主 合 理 地 合 作,但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对 于这 种 合 作 不 承 担 任 何 费 用。第 17.4 条 中 的 规 定 在 本 合 同 期 限期 限 期 满或 合 同 终 止 之 后,仍 然 有 效。175 如 果 业 主业 主 故 意 违 约 而 导 致 管 理 人管 理 人 提 前 终 止 本 合 同,业100、 主业 主 必 须 向 管 理 人管 理 人 支付 一 笔 款 项,其 金 额 相 等 于 在 本 合 同 若 未 终 止 的 情 况 下,按 照 最 近 作 出 24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私密私密 的 年 度 经 营 预 算年 度 经 营 预 算 中 的 预 测,在 期 限期 限 所 余 的 时 间 内 管 理 人管 理 人 本 应 得 到 的 管 理费管 理费 总 额。18、通 知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一 切 通 知 必 须 采 用 书 面 形 式,以 传 真、当 面 送 达 或 者 用 挂号 信 邮 寄 至 下 述 地 址:业 主业 主 业 主 名 称 地 址 收 件 人:传 真101、 号 码:管 理 人管 理 人 假 日 酒 店(中 国)有 限 公 司 新 加 坡 维 多 利 亚 街 230 号 白 沙 浮 商 业 城 13 楼 13-00 号 邮 政 编 码:188024 收 件 人:首 席 执 行 官 抄 送:首 席 法 律 顾 问 传 真 号 码:()按 照 本 第 条 规 定 发 送 的 通 知 将 被 视 为 已 于 下 述 最 早 的 一 个 日 期 送达(a)传 真 发 送 确 认 之 日;(b)当 面 送 达 之 日;或(c)以 挂 号 信 发 送后 的 第 五 个 营 业 日。任 何 一 方 均 可 以 本 条 规 定 发 出 通 知 的 方 式 变 更102、 上 述地 址 和 传 真 号 码。19、关 系 与 授 权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和 业 主业 主 不 得 被 理 解 为 合 营 者 或 合 伙 关 系,在 本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以外,任 何 一 方 都 无 权 约 束 他 方。管 理 人管 理 人 获 授 权 以 业 主业 主 的 名 义 并 为 业 主 诚 信 地 订 立、签 订 和 履 行 管 理 人管 理 人 为履 行 其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而 认 为 必 要 的 任 何 合 同。25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私密私密 20、适 用 法 律 与 争 议 的 解 决 本 合 同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103、 法 律 管 辖。双 方 承 认,本 合 同 是 由 商 业 实 体 在法 律 顾 问 的 协 助 下 自 由 谈 判 签 订 的。.由 于 本 合 同 而 引 起 的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纠 纷 或 索 赔,首 先将 由 业 主业 主 和 管 理 人管 理 人 本 着 友 好 的 态 度 协 商 解 决。如 上 述 努 力 并 未 解 决 问题,则 上 述 争 议、纠 纷 或 索 赔 将 提 交 新 加 坡 国 际 仲 裁 中 心(“仲 裁 中心仲 裁 中心”),按 照 仲 裁 中 心仲 裁 中 心 当 时 有 效 的“仲 裁 规 则”通 过 仲 裁 最 终 解 104、决。该“仲 裁 规 则”通 过 在 此 提 及 而 构 成 本 条 款 之 一 部 分。仲 裁 庭 由 双 方共 同 指 定 的 一 名 仲 裁 员 组 成,如 果 在 三 十 天 内 双 方 仍 未 就 仲 裁 员 的 指定 达 成 共 识,则 该 独 立 仲 裁 员 应 由 仲 裁 中 心仲 裁 中 心 主 席 指 定。仲 裁 适 用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仲 裁 地 点 为 新 加 坡 的 仲 裁 中 心仲 裁 中 心,仲 裁 的 正 式 语 言 为英 语。仲 裁 员 在 裁 决 时,应 受 本 合 同 条 款 和 规 定 的 约 束。仲 裁 员 的 决定 和 裁 决 是 终105、 局 的,对 双 方 均 有 约 束 力,并 可 按 照 联 合 国 承 认 和 执行 外 国 仲 裁 裁 决 的 公 约 或 任 何 适 用 的 国 内 法 在 任 何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院得 以 强 制 执 行。上 文 第 .条 的 规 定 并 不 妨 碍 管 理 人管 理 人 为 防 止 擅 自 使 用 标 志标 志 之 目 的,或 者 在 本 合 同 发 生 任 何 争 议 期 间 当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和(或)直 接 职 员直 接 职 员 面 临 被 逐 出饭 店饭 店 的 威 胁 时,为 继 续 留 在 饭 店饭 店 之 目 的 而 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院106、 申 请 获得 禁 令 性 补 救。在 发 生 任 何 纠 纷、索 赔、分 歧 或 争 议(包 括 对 于 本 合 同有 效 性 的 争 议)期 间,管 理 人管 理 人 将 能 够 根 据 本 合 同 以 管 理 人管 理 人 的 身 份 继 续 留在 饭 店饭 店。21、不 可 抗 力 如 在 初 始 期 限初 始 期 限 及 任 一 延 期 期 限延 期 期 限 内 的 任 何 时 候,因 发 生 管 理 人管 理 人 不 可 控 制 的不 可 抗 力 事 件,诸 如 但 不 限 于:战 争、发 生 在 中 国 之 内 或 以 外 对()的 旅 游 和 酒 店 行 业 有 实 质 影 响107、 的 恐 怖 活 动 或 者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宣 布 的 传染 病、武 装 暴 乱、内 乱 及 动 乱、劳 工 骚 乱 或 自 然 灾 害,为 保 护 客 人 和/或 饭 店饭 店 雇 员 的 健 康、安 全 及 康 乐,或 保 护 饭 店饭 店 本 身,管 理 人管 理 人 合 理 地 认 为有 必 要 停 止 或 改 变 饭 店饭 店 的 运 营,那 么 在 这 种 情 况 下,管 理 人管 理 人 可 以 关 闭 及停 止 或 改 变 全 部 或 部 分 饭 店饭 店 的 经 营,在 管 理 人管 理 人 认 为 这 种 状 况 对 饭 店饭 店、其客 人 及 雇 员 没 有 危108、 险 之 时,饭 店饭 店 可 以 重 新 开 始 及 开 业 或 恢 复 运 营。26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私密私密 双 方 进 一 步 理 解 及 同 意,对 于 由 一 方 在 本 合 同 的 初 始 期 限初 始 期 限 及 任 何 一 个 延期 期 限延期 期 限 中 应 履 行 的 任 何 义 务(但 付 款 除 外),该 方 对 因 任 何 不 可 抗 力 原因 而 无 法 履 行 其 义 务 不 承 担 责 任,不 可 抗 力 指 的 是 诸 如 罢 工、封 闭 工 厂、瘫 痪 性 事 件、意 外 事 故、任 何 政 府 机 构 的 命 令 或 法 规、供 给 匮 乏 或 109、短 缺(经 合 理 的 努 力 寻 求 获 得 必 要 的 供 给、部 件 或 人 员 以 履 行 这 种 义 务 但 未获 得 成 功)、战 争、自 然 灾 害、民 众 骚 乱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但 双 方 不 能免 除 支 付 到 期 款 项 的 义 务。在 这 些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时 应 要 履 行 这 种 义 务 的时 间 将 延 长 相 等 于 由 此 造 成 延 误 的 一 段 期 间。22、承 继 人 及 受 让 人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将 其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任 何 权 利 或 利 益 转 让 给 管 理 人管 理 人 的 任 何 母 公司、子 110、公 司 或 关 联 公 司关 联 公 司,不 需 得 到 业 主业 主 的 同 意,但 条 件 是 任 何 这 种 受 让人 同 意 受 本 合 同 条 款 与 条 件 的 约 束。管 理 人管 理 人 应 有 权 因 合 并 或 根 据 法 律 规定 将 本 合 同 及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在 本 合 同 中 的 权 利 一 并 转 让 给 一 个 承 继 人,但 条 件是 该 承 继 人 获 得 了 管 理 人管 理 人 所 有 的 使 用“假 日 酒 店”品 牌 及 标 志标 志 的 权 利,以 及 享 有 假 日 酒 店 标 准假 日 酒 店 标 准、标 准 手 册标 准 手 册 及111、 预 订 系 统 的 利 益 的 权 利。业 主业 主 可 以 将 其 在 本 合 同 中 的 权 益 以 及 业 主业 主 在 饭 店饭 店 中 的 所 有 权 益 转 让 给一 个 抵 押 权 人,其 为 一 家 公 众 认 可 的、提 供 酒 店 贷 款 的 机 构,并 且 以 其自 己 的 名 义(不 管 是 否 与 其 他 方 联 合 贷 款)作 为 本 条 款 所 述 类 型 的 抵 押(一 个“授 权 抵 押授 权 抵 押”)的 抵 押 权 人。一 个 授 权 抵 押授 权 抵 押 应 是 设 定 在 构 成 饭 店饭 店资 产 上 的 绝 对 优 先 受 偿 的 抵 押、质 押112、 或 财 产 留 置 权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担 保 利益,其 中,该 授 权 抵 押授 权 抵 押 规 定 包 括:(i)该 抵 押、质 押、财 产 留 置 权 或 担 保 利 益 应 包 括 在 类 似 的 优 先留 置 权 交 易 中 合 理 的 及 惯 用 的 条 款;(ii)留 置 权 不 得 是 重 复 附 加 的,或 义 务 不 得 是 与 任 何 其 他 义 务 交叉 不 履 行 的;(iii)如 因 对 该 抵 押、质 押、财 产 留 置 权 或 担 保 利 益 的 违 约 或 取 消抵 押 回 赎 权 而 发 生 的 没 收 或 终 止 事 件,本 合 同 将 不 受 113、该 事 件的 影 响;27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私密私密 (iv)如 发 生 违 约、取 消 抵 押 回 赎 权 或 对 本 合 同 中 的 抵 押 权 人 进 行任 何 可 得 到 的 补 救,本 合 同 及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在 本 合 同 中 的 权 利(其中 包 括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将 饭 店饭 店 作 为 一 家 假 日 酒 店 来 管 理 及 经 营 的 权利)应 不 受 干 扰;及 (v)在 首 次 设 定 留 置 时,偿 还 义 务(假 定 当 前 偿 付 利 息 和 摊 销 的时 间 表 不 超 过 20 年)不 要 求 债 息 超 过 在 前 三 个 营 业 114、年 度营 业 年 度(该营 业 年 度营 业 年 度 的 经 营 结 果 已 知)、可 由 饭 店饭 店 分 配 给 业 主业 主 的 偿 付 债息 的 平 均 净 现 金 流 量 的 倍。以 上 所 述 应 适 用 于 原 始 筹 资 和 任 何 再 次 筹 资。(a)如 未 事 先 得 到 管 理 人管 理 人 的 书 面 同 意,业 主业 主 不 得 将 业 主业 主 在 本 合 同 中 的任 何 权 益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转 让(或 允 许 转 让),并 不得 将 其 在 饭 店饭 店 的 任 何 权 利/或 权 益 分 割(或 寻 求 分 割)、出 售、115、转让 或 转 移 给 管 理 人 的 竞 争 对 手管 理 人 的 竞 争 对 手 或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单 方 面 认 为 财 务 欠 佳 之 人士、或 不 得 许 可 对 业 主业 主 的 多 数 股 权 及 利 润 分 成 权 益 进 行 变 更(但遗 嘱 继 承 或 法 定 继 承 除 外)。如 得 到 了 这 种 同 意,业 主业 主 应 要 求,作 为 完 成 任 何 转 让 的 一 个 条 件,受 让 人、购 买 人 或 被 让 与 人 接 受业 主业 主 对 本 合 同 的 转 让。(b)如 在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期生 效 日 期 后 的 任 何 时 候,未 征 得 116、管 理 人管 理 人 的 事 先 书 面 同意 而 发 生 任 一 下 列 事 件:(i)将 变 更 业 主业 主 的 多 数 股 权 或 利 润 分 成 权 益(根 据 遗 嘱 继 承 或 法定 继 承 的 情 况 除 外);(ii)业 主业 主 或 任 何 其 他 方 将 其 或 他 们 在 饭 店饭 店 中 的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的权 益 或 业 主业 主 在 本 合 同 中 的 任 何 权 益 分 割(或 寻 求 分 割)、出售、转 让 或 让 与 管 理 人 的 竞 争 对 手管 理 人 的 竞 争 对 手 或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单 方 面 认 为 财 务状 况 欠 佳117、 之 人 士;(iii)在 饭 店饭 店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或 其 权 益 上 设 定 除 授 权 抵 押授 权 抵 押 之 外 的 任 何抵 押、质 押、财 产 留 置 权 或 类 似 担 保 利 益;28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私密私密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可 选 择 终 止 本 合 同(该 终 止 将 在 管 理 人管 理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其 选择 终 止 的 通 知 发 给 业 主业 主 后 的 十(10)天 后 生 效)。本 合 同 中 的 条 款、规 定、合 约、承 诺、同 意、义 务 及 条 件 是 具 有约 束 力 的,并 且 将 适 用 于 本 合 同 118、双 方 的 权 利 承 继 人 和 受 让 人,对其 具 有 同 等 的 效 力,如 同 在 每 种 情 况 下 本 合 同 的 一 方 被 指 明 或 提及,但 下 列 情 况 除 外,即 由 业 主业 主 或 通 过 业 主业 主 在 违 反 本 合 同 的 规 定之 下 而 进 行 的 转 让、让 与、出 售、质 押、财 产 留 置、抵 押、租 赁或 转 租(视 情 况 而 定),将 不 赋 予 受 让 人、被 让 与 人、购 买 方、承 受 抵 押 人、抵 押 权 人、承 租 人、分 承 租 人 或 占 有 人 任 何 权 利。23、一 般 规 定 业 主业 主 应 采 取 一 切 必119、 要 及 适 当 的 司 法 或 其 他 行 动 并 履 行 与 其 作 为 饭 店饭 店 所有 人 有 关 的 一 切 义 务。除 按 第 条 转 让 的 情 况 之 外,业 主业 主 保 证 将 在 本合 同 经 营 期 内,保 持 对 饭 店饭 店 的 全 部 所 有 权 和/或 其 他 独 家 使 用 和 占 用 饭店饭店 的 法 定 权 利。如 在 本 合 同 签 署 日 期 后 的 任 何 时 候,业 主业 主 从 第 三 方 收 到 其 可 接 受 的 善 意要 约 要 购 买 饭 店饭 店,则 业 主业 主 应 向 管 理 人管 理 人 递 交 一 份 经 核 证 无 误 的 120、该 要 约 副本,连 同 所 涉 及 的 全 部 财 务 资 料(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经 验 证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和营 业 损 益 表)以 及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可 能 合 理 要 求 的 其 他 资 料。管 理 人管 理 人 或 其 任 何 关联 公 司关联 公 司 可 在 收 到 该 要 约、上 述 财 务 资 料 及 其 他 资 料 的 六 十()天 内,选 择 按 照 该 要 约 的 条 件 购 买 饭 店饭 店。如 果 管 理 人管 理 人 或 其 任 何 关 联 公 司关 联 公 司 均 未 在上 述 六 十()天 的 期 限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选 择 购 买121、 饭 店饭 店,则 业 主业 主 可 以 按照 该 要 约 自 由 地 出 售 饭 店饭 店,但 是,此 项 交 易 必 须 按 照 要 约 中 所 载 的 同 等条 件 成 交,而 且 第 条 的 规 定 必 须 得 到 严 格 遵 守。每 条 的 标 题 只 为 方 便 而 设。如 果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条 款 或 规 定 被 裁 定 为 无 效 或 不 可 强 制 执 行,则 该 无 效性 或 不 可 强 制 执 行 性 将 不 影 响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其 他 条 款 或 规 定 的 效 力 及可 执 行 性。但 是,如 果 业 主业 主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义 务 的122、 任 何 实 质 部 分 被 宣 布 无效 或 不 可 强 制 执 行,或 者 管 理 人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在 未 给 予 管 理 人管 理 人 以 满 意 的 补 偿 的 29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私密私密 情 况 下 有 实 质 性 的 增 加,则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将 可 以 选 择 在 给 予 业 主业 主 书 面 通 知 的 情况 下 终 止 本 合 同。所 有 应 支 付 给 管 理 人管 理 人 或 其 关 联 公 司关 联 公 司 的 管 理 费管 理 费、系 统 费系 统 费 和 其 他 到 期 款 项 都应 以 美 元(或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同 意 的 其123、 他 可 兑 换 货 币)的 形 式 支 付,并 且 所 有 的 兑换 率 都 按 照 款 项 到 期 应 付 日 中 国 银 行 公 布 的 兑 换 率 计 算。管 理 人管 理 人 或 业 主业 主 应 向 对 方 支 付、但 到 期 尚 未 支 付 的 任 何 款 项,均 将 从 到 期之 日 起,按 照 每 月 百 分 之 一 点 五()的 利 息 计 算 复 利。但 本 合同 的 规 定 并 不 要 求 任 何 一 方 支 付 比 适 用 法 律 所 允 许 的 最 高 利 率 更 高 的利 率。业 主业 主 陈 述 和 保 证,其 是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有124、 效 组 建、存 在 并 合 乎该 法 各 项 规 定,代 表 其 签 署 本 合 同 之 人 获 授 全 权 在 本 合 同 上 签 字。业 主业 主已 由 其 法 律 顾 问 审 查 本 合 同,并 且 陈 述 和 保 证,业 主业 主 完 全 理 解、懂 得 和知 悉 本 合 同 项 下 业 主业 主 和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各 自 的 权 利 和 义 务,且 本 合 同 不 论 在 形 式上 还 是 内 容 上,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充 分 有 效 并 可 强 制 执 行。按 照 本 合 同 所 应 给 予 的 任 何 同 意、许 可 或 批 准 不 得 无 理 拒 绝 发125、 出。所 有 附 件 均 为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组 成 部 分。本 合 同 和 附 件 中 所 定 义 的 词语,在 本 合 同 和 附 件 中,自 始 至 终 具 有 相 同 的 含 义。业 主业 主 在 此 陈 述,在 签 订 本 合 同 时,业 主业 主 并 未 依 赖 于 任 何 收 益 预 测、关于 饭 店饭 店 将 来 可 能 获 得 成 功 的 陈 述 或 者 由 管 理 人管 理 人 或 其 任 何 关 联 公 司关 联 公 司 或子 公 司 所 编 制 的 其 他 类 似 材 料。且 业 主业 主 认 识 到,管 理 人管 理 人 或 其 任 何 关 联公 司关126、 联公 司 或 子 公 司 未 就 饭 店饭 店 的 成 本 或 将 来 在 经 济 方 面 的 效 益 作 出 或 暗 示任 何 担 保。业 主业 主 和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应 签 署 和 交 付 一 切 适 当 的 补 充 协 议 和 其 他 文 件,并 为 使本 合 同 不 但 在 他 们 之 间 而 且 对 于 第 三 方 具 有 充 分 的 法 律 效 力、约 束 力并 可 强 制 执 行 而 采 取 任 何 其 他 必 要 的 行 动,包 括 如 果 任 何 法 规、法 令、条 例 或 规 定 要 求 非 以 自 己 名 义 从 事 经 营 的 任 何 个 人 和 实 体 到 127、有 关 政府 机 关 登 记 和 备 案,则 业 主业 主 应 该 到 合 适 的 政 府 部 门 办 理 该 等 登 记 和 备 30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私密私密 案。为 使 管 理 人管 理 人 能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经 营 饭 店饭 店,业 主业 主 应 对 第 三 方 采 取 任 何必 要 的 行 动。本 合 同 替 代 此 前 关 于 管 理 人管 理 人 管 理 饭 店饭 店 的 一 切 协 议、谅 解 和 谈 判。本 合同 系 双 方 之 间 全 部 和 唯 一 的 协 议,除 非 由 双 方 以 书 面 形 式 另 签 协 议,否 则 不 得 变 更 或 修 改 本128、 合 同。本 合 同 无 意 而 且 也 不 会 以 任 何 方 式 限 制 任 何 一 方 在 任 何 地 方 发 展 其他 饭 店 和 与 他 人 做 生 意 的 自 由。双 方 已 签 署 本 合 同 的 英 文 本 和 中 文 本,两 种 文 本 均 具 有 法 律 效 力。由于 本 合 同 先 以 英 文 写 成,然 后 译 成 中 文,因 此 双 方 同 意,如 果 两 种 文本 有 不 一 致 之 处,或 者 就 本 合 同 某 一 条 款 的 含 义 或 解 释 有 不 一 致 的 地方,则 双 方 应 采 用 英 文 文 本 来 确 定 最 终 含 义 或 解 释。双 方 已129、 促 使 其 正 式 授 权 代 表 于 文 首 书 明 的 日 期 签 署 本 合 同,以 资 证 明。业 主:业 主:下 述 人 士 见 证,【】的 法 人 代 表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在 此 签 署 并 加 盖 公 章:_ 见 证 人 )_ 姓 名:法 人 代 表 管 理 人:管 理 人:下 述 人 士 见 证,由 假 日 酒 店(中 国)假 日 酒 店(中 国)有 限 公 司有 限 公 司 的 正 式 授 权 代 理 人 黄德 利黄德 利 先生【根 据 年 月 日 的 授 权 委 托 书】在 此 签 署:)_ 黄德利 31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私密私密 _ 见 证 人 正 式 130、授 权 代 理 人 32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私密私密 附 件 附 件 场场 址址 33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私密私密 附 件 附 件 建 筑 工 程 进 度 表建 筑 工 程 进 度 表 业 主业 主 应 按 假 日 酒 店 标 准,假 日 酒 店 标 准,按 照 以 下 最 后 期 限(时 间 因 素 至 关 重 要)完 成 饭 店饭 店 建 设和 完 工 的 每 一 阶 段:(a)【在 第 3.5 条 开 工 日 期 后 的 三 个 日 历 月 内】不 晚 于.完 成 场 址场 址的 组 织 安 排 和 修 整 工 作,包 括 清 除 草 木 和 现 有 的 建 筑 物,建 造 131、围 栅、围 墙、标 志 牌、便 道、工 地 储 存 区 和 工 地 办 公 室;(b)【在 开 工 日 期 后 的 六 个 日 历 月 内,】不 晚 于.完 成 下 部 结 构,包 括 场 址 开 挖 和 土 工 修 整(整 平),建 筑 物 放 样,建 造 地 基 和 回 填 到 地 基高 度;(c)【在 开 工 日 期 后 的 十 八 个 日 历 月 内,】不 晚 于.完 成 上 部 结 构,包 括 建 筑 物 的 主 混 凝 土 构 架、墙、板、屋 顶 和 圬 工(包 括 充 填),以 及 机电 工 程 的 初 装,如 管 道 工 程 和 布 线 等;(d)【在 开 工 日 期 后 的 132、二 十 四 个 日 历 月 内,】不 晚 于.完 成 建 筑 装备,包 括 建 筑 物 各 固 定 部 分 的 总 体 装 配(诸 如 窗、门、磁 砖、浴 缸、大 理石、扶 手 之 类),以 及 机 电 工 程 的 二 次 安 装、电 缆 的 铺 设 和 喷 水 装 置 的 安装;(e)【在 开 工 日 期 后 的 三 十 个 日 历 月 内,】不 晚 于.完 成 室 内 设 计、装 备 和 修 饰 工 程,包 括 在 墙 壁 和 天 花 板 上 喷 漆、灌 浆、装 饰 和 安 装 固 定 装置,所 有 固 定 的 室 内 设 计 项 目(诸 如 墙 底 板、衣 橱、柜 子、标 志 牌 之 类133、)的 安 装,以 及 机 电 工 程 的 最 后 安 装 和 接 线;(f)【在 开 工 日 期 后 的 三 十 三 个 日 历 月 内,】不 晚 于.完 成、装 备 和安 装 饭 店饭 店 的 家 俱、固 定 装 置家 俱、固 定 装 置 与 设 备设 备,包 括 所 有 其 余 装 饰 品 和 地 毯 之 类 的 安装 和 铺 设,所 有 活 动 的 室 内 设 计 陈 设 品(如 椅 子、床 等)的 安 置,所 有 设备 和 服 务(包 括 营 业 设 备营 业 设 备)的 测 试 和 调 试,以 及 营 业 用 品营 业 用 品 的 提 供;及 (g)到.【在 开 工 日 期 后 的 134、三 十 四 个 日 历 月 内,】,饭 店饭 店 按 照 本 34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私密私密 合 同 第 条 及 其 他 条 款 做 好 开 业 准 备。35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私密私密 附 件 附 件 管管 理 理 费费 及及 定定 义义“经 调 整 总 收 入经 调 整 总 收 入”指 总 收 入总 收 入 减 去 饭 店饭 店 实 际 收 到 并 纳 入 总 收 入总 收 入 的 下 列 收 入 (a)计 入 客 户 帐 单 中 的 由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决 定 的 支 付 给 饭 店饭 店 雇 员 并 由 其 保 留 的 任 何 小费 或 服 务 费;(b)向 客 户135、客 人 或 主 顾 所 作 出 的 减 免 款 或 退 款;(c)业 主业 主 因 商 品 丢 失 或 毁 损 而 收 到 的 任 何 款 额 和 抵 免 额;(d)向 客 户 征 收 的、并 由 客 户 支 付 的 任 何 建 设 税、教 育 税 或 旅 游 税;(e)出 售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处 置 陈 设 品、设 备 或 其 他 资 本 资 产 所 得 的 任 何 收 益;(f)就 资 本 重 置 基 金资 本 重 置 基 金 所 收 取 的 任 何 利 息;(g)任 何 依 法 征 用 的 补 偿;(h)火 险 及 扩 大 责 任 范 围 保 险 方 面 的 收 益;(i)在 136、饭 店饭 店 融 资 或 再 度 融 资 方 面 的 收 益;(j)银 行 账 户银 行 账 户 中 产 生 的 任 何 利 息;及 (k)任 何 向 客 人 征 收、但 系 由 饭 店饭 店 代 表 中 国 电 话/电 信 局 向 客 人 收 取 后 再 支 付 给 电 话/电 信 局 的、与 通 信 有 关 的 各 种 收 费 和 费 用。“关 联 公 司关 联 公 司”或“关 联 企 业关 联 企 业”指 被 本 合 同 任 何 一 方 所 有、或 直 接 或 间 接 控 制、或与 本 合 同 一 方 受 到 共 同 控 制 的 任 何 一 方、组 织 或 实 体。“基 本 管 理 费基137、 本 管 理 费”指 相 等 于 本 合 同 期 限期 限 内 任 一 完 整 的 或 不 完 整 的 月 份 中 经 调 整 总 收入经 调 整 总 收入 的 百 分 之 _(_%)的 费 用。基 本 管 理 费基 本 管 理 费 将 按 每 个 月 的 经 调 整 总 收 入经 调 整 总 收 入 逐 月 36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私密私密 计 算 和 支 付。“总 营 业 毛 利 润总 营 业 毛 利 润”指 任 何 月 份 的 经 调 整 总 收 入经 调 整 总 收 入 超 出 该 月 份 经 营 成 本经 营 成 本 的 数 额(如 果有 的 话)。任何在计算经 调 整 总 收138、 入经 调 整 总 收 入 时扣除的服务费或相似性质的费用,或那些实际上并未包括在总 收 入总 收 入 内的服务费或相似性质的费用,都应当在计算总 营 业 毛利 润总 营 业 毛利 润 时重新加入。“总 收 入总 收 入”指 直 接 或 间 接 从 饭 店饭 店 方 面 或 从 饭 店饭 店 的 使 用 或 经 营 方 面 取 得 的 各 种 收 入和 所 得 的 总 和,其 中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房 间 营 业 总 额,食 品 和 饮 料 销 售 收 入,洗 衣 收入,电 话、电 报、电 传 和 传 真 收 入,来 自 承 租 人、分 承 租 人 和 出 租 区 域 承 包 商 的其 139、他 所 得、租 金 或 其 他 款 项(而 非 该 承 租 人、分 承 租 人 和 出 租 区 域 承 包 商 的 总 收入),以 及 业 务 中 断 保 险、使 用 保 险、占 用 保 险 或 类 似 保 险 的 保 险 赔 款。“租 房 总 收 入租 房 总 收 入”指 与 下 列 行 为 有 关 和/或 因 下 列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全 部 收 入:(a)由 于 出 租 客 房 所 产 生 的 全 部 收 入;及 (b)有 租 金 保 证 之 订 房 的 收 入,即 使 客 人 预 订 客 房 而 没 有 实 际 入 住 房 间(在 饭店 业 务 中 有 时 称 为“有 租 金 保140、 证 的 未 入 住”),以 及 出 租 日 用 客 房、移 动式 折 叠 床 和 童 床 所 产 生 的 全 部 收 入;及 (c)支 付 给 旅 行 社 或 信 用 卡 公 司 的 任 何 费 用 或 佣 金、管 理 费 或 特 许 经 营 费 以 及客 人 支 付 的 与 房 费 有 关 的 任 何 款 项(诸 如“服 务 费”或 与 之 类 似 的 该 费 用,而 未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支 付 给 雇 员 或 用 于 员 工 福 利),而 无 论 业 主业 主 如 何 计 算;但 (d)不 包 括 应 收 而 未 收 到 帐 目 中 的 坏 账、小 费、销 售 及 房 屋 税、会141、 议 及 宴 会 厅出 租 收 入、接 送 客 人 收 入、早 餐 收 入,及 因 出 租 商 用 区 域 而 产 生 的 收 入,以 及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支 付 给 雇 员 或 用 于 员 工 福 利 的“服 务 费”或 与 之 类 似 的该 费 用。“家 俱、固 定 装 置 和 设 备家 俱、固 定 装 置 和 设 备”指 所 有 的 家 具、陈 设 品、饭 店 系 统、饭 店 设 备、固 定装 置、仪 器、交 通 工 具 和 其 他 在 饭 店饭 店 经 营 中 使 用 的、在 储 存 室 中 备 用 的、或 需 要的 而 用 于 饭 店饭 店 经 营 的 资 产,但 不 包 括142、 营 业 设 备营 业 设 备 和 营 业 用 品营 业 用 品。“鼓 励 性 管 理 费鼓 励 性 管 理 费”指 相 等 于 本 合 同 期 限期 限 内 任 一 完 整 的 或 不 完 整 的 月 份 中 总 营 业 毛利 润总 营 业 毛利 润 的 百 分 之 _(_%)的 费 用。鼓 励 性 管 理 费鼓 励 性 管 理 费 将 按 每 月 的 总 营 业 毛 利 润总 营 业 毛 利 润 37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私密私密 逐 月 计 算 和 支 付,但 总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营 业 年 度营 业 年 度 的 总 营 业 毛 利 润总 营 业 毛 利 润 的 百 分 之 143、_(_%)。管 理 人 的 竞 争 对 手管 理 人 的 竞 争 对 手 是 指 以 下 任 何 实 体(连 同 其 关 联 公 司关 联 公 司):(1)国 际 性 的 连 锁酒 店 经 营 者、管 理 者、特 许 经 营 权 授 予 者 或 被 授 予 者;及/或(2)在 中 国 注 册 的、二 十 家 或 二 十 家 以 上 中 国 境 内 酒 店 的 酒 店 经 营 者、管 理 者、特 许 经 营 权 授 予 者 或被 授 予 者。就 此 定 义 而 言,“酒 店”应 指 任 何 有 品 牌 的 或 没 有 品 牌 的 酒 店,无 论 该酒 店 在 任 何 细 分 市 场 经 营。为 144、避 免 歧 异,管 理 人 的 竞 争 对 手管 理 人 的 竞 争 对 手 不 包 括 仅 仅 是 酒 店 业主 的 任 何 实 体。“经 营 成 本经 营 成 本”指 饭 店饭 店 经 营 的 全 部 费 用 和 支 出,包 括:(a)基 本 管 理 费基 本 管 理 费;(b)应 向 管 理 人管 理 人 支 付 的 系 统 费系 统 费 以 及 所 欠 管 理 人管 理 人 的 全 部 应 偿 还 支 出;(c)就 饭 店饭 店 经 营 而 征 收 的 营 业 税;(d)营 业 设 备营 业 设 备、营 业 用 品营 业 用 品、工 资、薪 金、雇 员 附 加 福 利、报 酬、广 告 145、宣 传 费 用、人 员 培 训 费 用、公 用 设 施 和 能 源 费 用、经 营 执 照 和 许 可 证 的 费 用、地 面 及园 林 保 养 维 护 费 用;(e)按 照 本 合 同 第 条 所 发 生 的 差 旅 费 和 生 活 费;(f)为 保 养 和 维 修 饭 店饭 店 从 而 使 之 保 持 良 好 状 态 和 维 修 而 发 生 的 一 切 支 出;(g)附 件 F 所 述 保 险 的 保 险 费;但 不 包 括 业 主 成 本业 主 成 本。“营 业 设 备营 业 设 备”指 在 饭 店饭 店 餐 厅、厨 房、工 程 及 客 房 区 域 使 用 的,或 仓 库 中 储 存 的146、 供饭 店饭 店 使 用 或 与 饭 店饭 店 经 营 有 关 的 所 有 非 资 金 项 目,诸 如 瓷 器、玻 璃 器 皿、亚 麻 制 品、银 器、各 种 服 务 设 备、毛 巾、制 服、工 具、器 具、设 备 及 附 属 品 以 及 充 足 的 备 件。“营 业 用 品营 业 用 品”指 在 饭 店饭 店 使 用,或 仓 库 中 储 存 的 供 饭 店饭 店 经 营 所 使 用 的 消 耗 品,其 中 38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私密私密 包 括 食 品、饮 料、燃 料、肥 皂、清 洁 材 料、火 柴、文 具、卫 生 纸、厨 房 用 品、纸制 品、菜 单 以 及 其 他 类 似 的 消147、 耗 品。“业 主 成 本业 主 成 本”包 括:(a)饭 店饭 店 及 其 家 俱家 俱、固 定 装 置固 定 装 置 和 设 备设 备 的 折 旧;(b)饭 店饭 店 所 负 担 的 债 务;(c)所 有 税 收 和 摊 派 税 款,不 包 括 就 管 理 人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管 理 费 所 征 收 的 所 得 税 或 预 提 税及 作 为 经 营 成 本经 营 成 本 处 理 的 营 业 税;(d)开 业 前 支 出 或 任 何 其 他 非 现 金 费 用 的 摊 销;(e)资 本 重 置资 本 重 置 的 支 出;(f)与 饭 店饭 店 所 有 权 有 关 的 审 计、法 律 148、及 其 他 专 业 或 特 殊 费 用;(g)除 附 件 所 述 以 外 的 其 他 保 险 的 保 险 费;(h)鼓 励 性 管 理 费鼓 励 性 管 理 费;(i)任 何 租 金 付 款;(j)任 何 融 资 费 用;及 (k)按 照 公 认 会 计 原 则 通 常 不 作 为 经 营 成 本经 营 成 本 处 理 的 其 他 费 用 或 支 出。“一 方”“一 方”指 业 主业 主 和 管 理 人管 理 人 中 的 一 方,合 称“各 方各 方”,依 据 文 意 包 括 其 各 自 的 承 继人 和 经 许 可 的 受 让 人。“质 量 评 估 检 查”“质 量 评 估 检 查”指 管 149、理 人管 理 人 或 管 理 人管 理 人 的 关 联 公 司关 联 公 司 在 亚 太 地 区 的 每 一 家 酒 店(包 括饭 店饭 店)进 行 的 年 度 检 查,其 内 容 包 括 就 产 品 质 量 标 准产 品 质 量 标 准、运 营 标 准运 营 标 准、消 防 标 准消 防 标 准 和宾 客 服 务 调 查 结 果,对 饭 店饭 店 进 行 类 比 于 亚 太 地 区 的 其 他 酒 店 的 标 准 检 查。39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私密私密 “酒 店 统 一 会 计 制 度”“酒 店 统 一 会 计 制 度”指 在 期 限期 限 内“纽 约 市 酒 店 联 合 会 有 限150、 公 司”出 版 的 同 名 书籍 的 最 新 版 本(目 前 为 2006 年 出 版 的 第 十 版)。“预 订 系 统”“预 订 系 统”指 由 InterContinental Hotels Group(“IHG”)为 所 有 假 日 酒 店 运 营 或许 可 的 酒 店 预 订 系 统。尽 管 本 合 同 中 有 任 何 相 反 之 规 定,当 饭 店饭 店 的 帐 薄 需 按 本 地 法 律 的 要 求 记 帐 时,为计 算 本 合 同 项 下 所 应 付 给 管 理 人管 理 人 的 款 项 之 目 的,经 调 整 总 收 入经 调 整 总 收 入、经 营 成 本经 营 成 本 151、和 总 经营 毛 利 润总 经营 毛 利 润 仅 按 本 附 件 C 和 会 计 标 准 手 册会 计 标 准 手 册 计 算。40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私密私密 附 件 附 件 系 统 费系 统 费 “系 统 费系 统 费”指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和/或 其 关 联 公 司关 联 公 司 提 供 给“假 日 酒 店”品 牌 的 酒 店、并 按 照 现行 标 准 收 取 的 系 统 服 务 费 用,这 些 费 用 在 期 限期 限 内 可 不 时 调 整 或 增 加。目 前 将 作 为 饭 店 经 营 成 本饭 店 经 营 成 本 支 付 的 系 统 费 如 下 (a)系 统 基 金 进152、 款系 统 基 金 进 款 按 照 租 房 总 收 入租 房 总 收 入 百 分 之 四(4%)计 算;(b)频 繁 旅 行 专 用 营 销 进 款 频 繁 旅 行 专 用 营 销 进 款 如果客人入住饭 店饭 店 的客房,并按照系统频繁旅行计划的规定,获得了频繁旅行鼓励积分或频繁飞行里程(与频繁飞行联盟计 划 有 关)积 分,则 将 收 取 该 客 人 每 一 晚 所 支 付 的 总 收 入总 收 入 的 百 分 之 五(5)作为专用营销进款。“频繁旅行”计划是一个旨在鼓励由于入住我们系统品牌的酒店而获得积分的忠诚成员的计划,这些积分可以用来兑换相应的奖品;(c)雇 员 培 训 费雇 员 培153、 训 费 为 所 有 用 来 支 付 培 训 系 统 和 培 训 课 程 的、应 报 销 的 成 本 费用;(d)员 工 意 见 调 查 费员 工 意 见 调 查 费 因作饭 店饭 店 员工意见调查而发生的所有可返还费用(现称“员工满意调查”);(e)旅 行 社 佣 金 计 划 旅 行 社 佣 金 计 划 指 与 饭 店饭 店 有 关 的 根 据 旅 行 社 佣 金 项 目 支 付 的 应 返 还 佣金;(f)质 量 评 估 费 质 量 评 估 费 适用于中国或亚太区 IHG 系统酒店、由管 理 人管 理 人 或其关 联 公 司关 联 公 司组成的质量评估团就“饭 店饭 店”产品及服务进行审核154、而发生的应补偿费用;及 (g)宾客服务跟踪系统 宾客服务跟踪系统适用于中国或亚太区 IHG 系统酒店用于提供“质量控制项目”的应补偿费用。41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私密私密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和/或 其 关 联 公 司关 联 公 司 不 会 从 系 统 费系 统 费 中 赚 取 收 入 和 利 润。如 与 系 统 服 务 相 关 的费 用 增 加 或 降 低,管 理 人管 理 人 和/或 其 关 联 公 司关 联 公 司 保 留 据 此 变 更 该 费 用 的 权 利。系 统 运营者根据其自己的判断可以选择引进其他系统服务或改变或终止现有的项目,将要实施的这种选择主要是为“假日酒店”品155、牌的酒店及度假村的业主的利益,前提 是 对 现 有 系 统 服 务 的 任 何 变 更 及 任 何 增 加 的 系 统 服 务 的 收 费 对 于 所 有 亚 太 区假日酒店及度假村应为自动可收取费用,并且该变更或引进实质上以同样的方式适用于亚太区的所有假日酒店和度假村。42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私密私密 附 件 附 件 业 主 投 保 的 保 险业 主 投 保 的 保 险 业 主业 主 同 意,作 为 业 主 成 本业 主 成 本,在 本 合 同 整 个 期 限期 限 内 投 保 和 维 持 下 述 保 险(可 不 时 进行 合 理 调 整)保 险 类 别保 险 类 别 保 险 金 额保156、 险 金 额 承 建 者 风 险 饭 店饭 店 初 建 以 及 后 来 改 造 期 间 的 一 切 风 险 财 产 的 全 部 价 值 商 业 财 产 保 险 综 合 险 保 险,包 括 但 不 限 于:火 灾、爆 炸、闪 电、暴 风、冰 雹、烟 雾、内 乱、动 乱、故 意 破 坏、喷 淋 泄 漏、锅 炉、机 械 故 障、洪 水 及 地 震。以 替 代 成 本 为 基 础 计 算 的、在 本 合 同 期 限 内 定 期 调 整 的 饭 店饭 店(建 筑 物 及 内 容)价 值。业 务 中 断 保 险 前 文“商 业 财 产 保 险”项 下 所 投 保 的 各 项 危险 的 总 括 保 险。本 157、险 别 须 承 保 管 理管 理 人人 在 基 本 管 理 费基 本 管 理 费、鼓 励 性 管 理 费鼓 励 性 管 理 费 和 系 统 费系 统 费 方 面 的 损 失。业 务 中 断 保 险 须 至 少 有 二 十 四()个 月 的 赔 偿 期,但 是 业 主业 主 有 独 立 的判 断 权 是 否 要 投 保 其 他 额 外 的 保 险 及 该 额 外保 险 的 性 质。可 保 险 的 毛 利 润可 保 险 的 毛 利 润,包 括 根 据 酒 店 预 期 收 入 计 算 的 24 个 月 的 赔 偿 期 内 的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在 基 本 管 理 费基 本 管 理 费、鼓 励鼓 158、励 性 管 理 费性 管 理 费 和 系 统 费。系 统 费。43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私密私密 附 件“”附 件“”管 理 人 投 保 的 保 险管 理 人 投 保 的 保 险 管 理 人管 理 人 同 意,作 为 经 营 成 本经 营 成 本,在 本 合 同 整 个 期 限期 限 内 投 保 和 维 持 下 述 保 险(可 不 时进 行 合 理 调 整):保 险 类 别 保 险 金 额 商 业 综 合 保 险 包 括 建 筑 物、运 营、产 品 及/或 场 外 的 运 营、独 立 承 包 商、人 身 及 广 告 伤 害、合 同 责 任、酒 精 责 任、经 济 损 失、诽 谤 及 诋 毁159、。全 球 司 法 管 辖 内 包 括 美 国。按 照 每 次 发 生 基 本 为 ,美 元 汽 车 第 三 者 责 任 保 险 ,美 元 或 按 法 规 要 求 用 于 业 务 的 自 有 车 辆 和 非 自 有 车 辆 汽 车 有 形 损 坏 保 险 (选 择 性 的)如 投 保,按 照 估 价 计 算 劳 工 保 险(事 故 赔 偿)法 定 雇 主 责 任 保 险 每 次 ,美 元 或 为 法 定 的 金 额 雇 员 忠 诚 保 险 由 管 理 人管 理 人 确 定 并 由 业 主业 主 批 准 金 钱 和 证 券 保 险 由 管 理 人管 理 人 确 定 并 由 业 主业 主 批 准 44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