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合同范本(2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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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木**
编号:413100
20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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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XXXXX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第一部分 协议书项目业主(全称): XXXXXXXX (以下简称甲方)建设管理单位(全称):XXXXXXXXXXXXXXXXXX (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XXXXXXX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建设工程概况建设工程名称:XXXXXXXXXXX工程 建设工程地点: XXXXXXXXXXX 建设工程内容:该道路全长10.77公里,全线泥青混凝土路面115.541平方米,中、小桥284米/8座,涵洞1276米/35道,平面交叉40处。2、 资金来源: 业主自筹 二、合同承包范围按有关规定组织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工作,负责工程项目的技术管理,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负责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管理;负责本工程项目的信息管理以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负责办理开工前的相关手续并协调工程建设各阶段的内外关系;组织竣工验收并在工程竣工后将项目移交发包单位,协助项目业主办理决算及权属登记,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各阶段的档案、资料等。三、合同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全部工程质保期且颁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期满后28天止。主要控制工期:本项目工程建设管理服务开始日期:xx年 9 月15 日 本项目工程竣工日期: xx 年3、5月10 日四、质量标准质量标准:工程设计满足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五、合同价款合同金额以项目估算投资16605万元为基数,根据川价发(2008)237号文件规定的管理费标准按照XXXXX%计算,再根据川府发(2008)21号文件精神优惠XXXX%计取管理费为人民币¥:XXXXXXXXXXXXX万元,(大写 XXXXXXXXXXXXXXXXX元整),实际费率为总投资的XXXXX%。 本合同最终结算金额将依据项目实际总决算金额(包括施工及监理费用,不包括非乙方组织实施的单项工程费用)乘以上述费率,即 XXXXXXXXX %计取。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4、同协议书及附件(2)合同专用条款(3)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及其附件(6)合同规定的其他文件双方有关本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合同组成文件形式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项目管理服务(即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代理甲方行使项目管理的权利)九、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二00九 年 九月 十二日合同订立地点: XXXXXXX5、XXXXXXXXX 本合同双方约定: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地 址: 地 址: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一、定义和解释1、下列名词和词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1项目:是指业主投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即委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供建设管理服务的对象,具体情况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1.2工程: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并由业主委托项目建设管理单6、位进行建设管理的永久规划(包括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供的物资和设备)。1.3 业主:是指招标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是本合同的业主。1.4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业主接受并受业主的委托对本项目实施提供建设管理服务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附加服务的法人,即业主在项目建设管理期间的代理人。1.5 建设管理服务合同:是指业主和建设管理公司就本项目签署的由建设管理公司提供建设管理服务的合同协议书及附件、中标通知书、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含建设管理公司在评标期间经评标委员会确认的澄清文件)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1.6 服务:指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根据业主的委托和建设管理服务合同所承7、担的工作及责任,包括任何约定的附加服务。1.7 项目承包人: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依照本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为实施本项目而雇用的且无异议的一位和多位具有项目承包主体资格的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单位及其各自的合法继承人或收让人。1.8项目主要负责人:是指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派驻到本项目工程现场进行建设管理服务的项目经理、建设管理服务代表、技术负责人、造价工程师等。1.9 建设合同: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与承包人之间达成的且无异议的一项和多项有关本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和审计等方面事项的协议。1.10 核准:是指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为实施本项目的建设而必须从政府的有关主管机构或部门获得8、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类似的文件。1.11项目经理:是指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所承包的建设管理项目上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具体执行人。1.12项目经理部:是指由项目经理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支持下组建并领导、进行项目建设管理的组织机构。1.13 一方:是指业主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双方:指业主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第三方:指除业主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外的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单位和当事人。1.14 日:指日历日;月:指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至下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2、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指明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3、9、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二、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力、责任和义务4、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权力、责任和义务4.1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有权在业主授权范围之内代表业主对合同项目行使建设管理的权力,做好项目各实施阶段的各项协调组织工作,确保项目按业主要求完成。4.2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业主的授权范围内完成下列工作(即责任范围):4.2.1在本项目合同期内,与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并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对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进行管理,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设计进度等多方面的管理。4.2.2协助业主完成项目拆迁和征地工作,办理拆迁的相关手续,核实拆迁和征地调查摸底结果和核实实际拆迁量等。完成施工前的准备工10、作,如规划、环保、消防方面的手续及施工用水用电的落实等,保证工程顺利按时开工。4.2.3在业主监督下完成监理及设备、材料的招标工作,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与招标代理协调,起草招标文件等,上报业主批准,在招标工作完成后,签订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有任何利益关系的单位不能参与投标,若隐瞒实情,一经发现取消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而给业主造成的一切损失)。4.2.4对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等技术文件,进行监督、检查、落实。4.2.5检查承包人在履行项目施工合同中所采用的技术规范、试验、检测及标准,督促其满足相关规范及设计文件的要求11、。4.2.6做好工程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控制,使其满足合同、设计和有关规范要求,做好建设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工作。4.2.7对监理单位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审核批准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监理规划,报业主审批备案。4.2.8 对施工承包人履行施工合同中的施工安全措施、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可靠性承担监管和连带责任。4.2.9根据业主在材料采购招标中的确定的材料货物品名、型号、单价以及材料供货商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向材料供货商提出供货时间安排,协助业主签订供货协议,协调、督促供货商按合同供货,对供货商履行供货合同的情况(供货质量、数量、时间等)进行管理。412、.2.10 编制施工用款计划,做好资金管理。4.2.11 审核施工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并及时上报业主批准进度款的支付。4.2.12主持有关项目建设的协调会议,并落实会议确定的有关意见。如未及时落实会议确定的意见,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4.2.13按照项目信息管理的要求,按月向业主提交下月建设管理计划、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报表及施工合同执行情况报表。如工程未能按计划和合同实施,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及时将情况和原因报业主并进行正确处理。4.2.14 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和备案手续。4.2.15审查、接受承包人及监理单位归整的技术资料,建立技13、术资料档案,并将完整的技术资料及工程验收备案资料在办理完备案手续后7日内完整地移交给业主。4.2.16缺陷责任期继续负责履行建设管理工作。4.2.17负责缺陷责任期内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履行相关责任及义务。4.2.18在缺陷责任期满并经业主书面同意后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5、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提供的建设管理服务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获得相应合同支付的权利。6、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本合同约定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业主关于建设管理的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根据本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以及有效的保证和控制措施,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本合同项下的14、全部工作。7、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数量、资质合格的人员投入本项目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并在整个建设管理服务期内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未经业主同意,不得变更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人员。7.1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就本项目在项目所在地组建项目经理部作为进行本项目建设管理和服务的组织机构。所组建的项目经理部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7.2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中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作为项目经理,与业主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7.3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适时增派精通本行业务、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所委派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必须能够适应建设管15、理服务合同中规定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要求,其主要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必须符合投标文件的承诺并得到业主的认可。7.4尽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已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及业主的要求派遣了建设管理服务人员,但若业主认为所派驻的人员仍不能满足建设管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工程质量、进度及建设管理服务合同项下其他方面的管理服务时,业主有权要求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另外增派管理服务人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立即予以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投标报价之中,业主将不再另行支付。7.5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管理服务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这些人员中任何一人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离开现场,16、则必须提请业主批准后方可离开;如果需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1天,则管理单位必须在有关人员离开前派驻同等资质和能力的人员来替换。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因故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的主要建设管理服务人员时,应提前15天报业主,得到业主的书面同意后,须以同等资历的人员代替其工作。项目经理部人员最多只能更换2人,并且项目经理不得更换。建设管理公司可根据开展工作的需要和招标文件中对管理服务人员的相应资质要求自行聘用履行建设管理服务所需的辅助工作人员,此项工作应视为已包括在建设管理公司正常的管理服务工作范围之内,建设管理公司应将其相关费用计入建设管理服务费用的报价之中,业主将不再另行支付。8、建设管理服务人员在履行17、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中的每一项任务及服务时要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文件要求,以公认的职业标准认真地履行其职责。8.1如果建设管理服务人员有违反7.5款规定或渎职或不能胜任工作或从事其他违法违纪活动的事实,或因其不当行为导致事故,业主有权以书面提出要求更换该人员,并按事故责任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处以适当金额的罚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收到业主的书面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派出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替换;若非上述原因,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有权拒绝。9、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本着科学管理、严格控制、秉公办事、认真细致、热情服务的原则,以本合同为依据,公正有效地18、开展建设管理工作。10、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如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现由于业主提供的资料或工作成果有错、遗漏或不妥善之处,应立即通知业主代表并及时采取措施补充、修正。11、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为自己所派驻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在履行每一项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工作中的疏忽或错误所引起的索赔、损毁、损失或开支,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12、没有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将业主与本项目、本工程、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成果、有关资料、数据等用于任何商业目的或泄露给与本项目、本工程、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单位和人员,否则业主将追究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三、业主的权力、责任和义务13、业主有权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建设管理活动19、实施监督和检查,并有权制定和调整建设管理的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以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建设管理活动。14、业主有权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合同)中的建设管理权限做出适当地调整,只要调整是对项目的运行和投资控制有利,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无条件接受。业主应将其授权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权力,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15、业主有权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不正确行为和/或不当结果做出处理决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按照业主就此做出的决定执行,否则将视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违约。16、业主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业主有权按合同有关规定,审批本项目下的各种款项支付,20、并办理支付手续。17、对于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办理和获得的为实施本项目所需的各种执照、许可和核准等,业主应予以协助并进行监督,但此协助工作并不能免除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责任。18、业主应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中规定的时限内,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的需业主明确的事项做出书面答复,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贯彻落实业主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予以解答。19、业主应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签订后的适当时间内,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供与建设管理服务有关的图纸资料。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做的一切设计变更,必须报经设计同意,并经业主书面认可。19.1业主在本项目下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供专用条款中规定数量的图纸资料。项目建21、设管理单位在使用这些资料时自行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以对资料的误解为理由,也不得以业主或其他方面提供不正确、不完善的资料或其本身未取得准确、充分的资料为借口而要求追加费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亦不能以上述理由可能或实际上已经影响本建设管理合同正常履行,或无法预见的种种情况为理由,而免除自身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和风险。20、业主应有对应的部门和负责人,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建立工作联系。当业主需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业主须提前7日通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21、业主有权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的施工、监理及材料设备招标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22、责与招标代理单位共同制定招标文件及招标工作中涉及的相关文件。21.1业主应在收到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上报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施工或监理承包合同等资料送审稿后的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22、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的执行期间,业主可派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随时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各阶段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四、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执行本合同的权限约定23、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编制的建设管理计划及资金计划须报业主审批。24、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业主的监督下办理公开招标事宜,以确定施工承包人及监理单位,在此过程中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与招标代理机构一起起草23、招标的有关文件(招标计划、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及施工、监理合同(草稿),同时报送业主批准。25、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对施工承包人根据所完成工程量编制并经监理单位签认的进度付款申请表进行审查批准,进度付款证书的最终批准权属于业主。26、用于永久性工程主要材料的变更须经业主书面批准,这类批准的变更将作为施工承包人获得支付的依据列入进度付款申请中。27、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变更而发生变更费用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按专用条款规定的权限处理或向业主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28、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利于控制投资的情况时,业主有权调整和修改设计以及现场签证的方式。29、用于项目实施的所24、有费用均须按照业主规定权限执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项目资金的使用须接受业主的检查。30、对于因项目施工中所导致小三线、交通、绿化、电力等部门所应收取的费用超出了成都市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现行收费标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须报请业主核准,由业主支付这些费用。五、建设资金的管理31、业主拥有对本项目下各种款项支付的最后审批权,并负责本项目下的各项费用的支付。32、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执行期间,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每月25号审核由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月进度付款计划申请,根据项目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单价,确认项目承包人所完成工程项目的应付价款,并提交给业主批准。业主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度付款证书的审核和批25、准工作并按相关的合同规定支付相应款项。32.1进度付款证书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32.1.1已完成的本合同招标文件项下工程项目及其他项目相应工程进度的应付金额。32.1.2经监理工程师、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业主签认批准的工程变更项目的应付金额。32.1.3本项目中所使用的工程材料到货款。32.1.4业主批准的其他费用。33、工程建设资金的实际收款人为参与本项目工程建设并与业主签订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材料供货合同(除本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外)或发生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的相关各方。实际收款人应在申请付款时,开具正式发票,与付款申请一并提交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审核后交业主。业主只有在收到所有合格26、的支付凭证后才对通过审核的费用予以支付。六、建设管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34、建设管理服务费用按经业主认可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投标文件中的固定费率计算,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结算时按所提供管理服务的工作内容的结算价作为计算基数计取。依此所计取的建设管理服务费用已涵盖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按照本合同规定所应提供的全部正常管理服务和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全部费用。34.1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可根据开展工作的需要和招标文件中对管理服务人员的相应资质要求自行聘用履行建设管理服务所需的辅助工作人员,此项工作应视为已包括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正常的管理服务工作范围之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将其相关费用计入建设管理服务费用的报价之中,业主27、将不再另行支付。34.2建设管理附加服务的费用,由双方根据以下情况协商确定:34.2.1不包含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中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34.2.2由于业主的原因而造成的工期延长、工作范围增加和变更。34.2.3业主指示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完成的不为建设管理服务合同所涵盖的其他工作。34.2.4由于合同变更导致增加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量,业主就新增加管理服务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签署补充协议,并根据补充协议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支付附加服务费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增派现场人员。34.2.5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安排场地占用以及管理人员和设备进场时应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由此增加的项目建设管28、理人员费用及现场费用,经业主认可后按增加服务的费用由业主支付。35、业主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应在7日内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其他应得款项的支付。36、为使建设管理服务能够及时正常开展,业主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签署正式合同后10日内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支付预付款,预付款的比例与金额在专用条款中予以规定。37、业主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分阶段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支付服务费。建设管理服务费用的支付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38、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申请支付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提交支付申请以及支付所必须的相关资料;开具与应付款金额一致的正29、式发票;业主只在收到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并审批通过后,才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支付相应的服务费。39、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的所有工程办理竣工结算后14日内,双方结算相应工程的建设管理服务费、履约担保。缺陷责任期保证金(项目建设管理风险金)的扣除和退还在专用条款中规定。40、提前工期奖励和投资节余奖励的支付在专用条款中规定。41、合同项下双方的结算和支付均以人民币进行。七、转让和分包42.1、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将建设管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转让或分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因管理服务的需要聘用的主要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转让或分包。42.2、以下情况业主将视建设管理单位将工程分包或转让:42.2.130、建设管理单位派驻现场的主要技术人员未与其签订2年以上(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的聘用合同;42.2.2建设管理单位需更换现场主要技术人员,更换后的人员无2年以上与建管单位签订的聘用证书;42.2.3建设管理单位派驻现场的任一主要技术人员因故离开现场5天以上(含5天),没有派驻同等资历的替换人员到现场接替其工作。八、保险43、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建设管理服务期内,办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的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时间,并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44、如果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按前款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业主概不承担任何责任。九、不可31、抗力及其例外情况45、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等,是合同双方无法预见也不能采取措施来预防的损坏和破坏。46、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并使本合同的履行受阻时,受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3天内用书面文件将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7日内对不可抗力事件进行确认(请有关部门出示书面证明)。十、违约与赔偿47、业主不得拖延支付建设管理服务费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有权要求业主对拖延支付建设管理服务费用做出解释或赔偿。47.1业主在本合同规定的每一次建设管理服务费用的付款期限内,未向项目建设管理单32、位支付其应付的建设管理服务费,则应按同期银行短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付款期最后一日。48、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如发生未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建设管理服务、未经业主同意将建设管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或转包、未及时选派合格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等行为,是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违约,并按本合同第50款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48.1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未经业主同意将建设管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或转包,除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外,业主将扣除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比例和金额在专用条款中规定。48.2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国家现行的法规或规33、范进行建设管理服务,业主将扣除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比例和金额在专用条款中规定。48.3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若未及时选派合格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业主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阶段工作,造成项目拖期的,业主将按比例扣除违约金,违约金的扣除比例和金额在专用条款中规定。48.4建设管理人员失职造成工程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或在工作期间徇私舞弊或弄虚作假,给业主造成损失,按本合同第50款规定进行赔偿。48.5若因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原因未完成工期目标,则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支付给业主违约金,违约金的额度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8.6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项目主要负责人的,在业34、主要求恢复原定人员7日内仍不执行时,业主将收取违约罚金,违约罚金的数额在专用条款中规定,同时造成业主损失的,按第50款进行赔偿。49、双方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索赔,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的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日向对方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否则,无论是业主还是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均有权对上述索赔不予受理。50、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违约并造成业主经济损失,应据实向业主赔偿。业主可自行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损失赔偿费用,或从业主应支付给项目建设35、管理单位的管理服务费用中扣除,并对可合理预见或计算的相关损失,要求其进行赔偿。业主违约造成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经济损失,业主应据实给予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赔偿。十一、奖励与处罚51、业主将对工程工期提前、投资节约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的取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等方面的成果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给予适当的奖励。51.1对于业主委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的每个工程项目,其总工期比原计划提前,业主按专用条款的规定奖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51.2 因业主原因造成的主要材料和结构设计变更或在项目开工前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如文物、大面积不良地质条件等引起的变更所造成的增加投资,不计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投资控制目标。5236、若非业主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质量事故、投资超控等,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接受业主的处罚。52.1非业主原因造成的总工期延误,业主有权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处以拖期罚金,其具体规定详见合同专用条款。52.2因建设管理服务人员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除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建设管理服务费外,还应支付与直接受损失部分费用相等的赔偿金。因建设管理服务人员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除应承担其建设管理服务费以外的赔偿之外,将报请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警告、罚款、资格证书降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2.3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履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者,视具体情况给予警37、告、罚款、终止合同和在业主所有项目范围内实行市场禁入的处罚。52.4 如非51.2款所述原因造成的投资超控,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给予业主赔偿,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里约定。十二、合同的生效、变更、暂停与解除、终止53、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协议书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交了合格的履约担保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后即告生效,合同生效时间将在合同协议书上注明。54、本项目工程实行全过程建设管理,管理服务工作时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直至本合同所涵盖的所有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颁发之日止。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负责组织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审计等相关工作。55、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自“移交证书”上写明的竣工日期开始计38、算,其时间在专用条款中规定。如果颁发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移交证书”,各“移交证书”所对应的工程缺陷责任期自相关“移交证书”上写明的竣工日期起算。56、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签订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后的2个工作日内开展工作,并按业主确定的时间开工和完工。57、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58、业主有权指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增加、删除和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建设管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由此导致增加或减少建设管理服务工作量,与此对应的建设管理服务费用和服务时间亦应做相应调整。59、因业主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建设管理服务时,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将39、有关情况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业主。59.1如有必要,双方应对建设管理服务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59.2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建设管理服务时,则上述管理服务的完成期限应相应予以延长,因此增加的管理服务工作量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附加的服务。59.3全部建设管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书面通知业主28日之后未能收到业主的答复,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因此而增加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附加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应按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已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管理费用,并返回全部或剩余的履约保证金。60、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或破坏,如果要求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补救这些损40、失或破坏,则应相应增加合同价,并相应地延长工期;如果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无能力或不能立即进行此项工作时,业主可雇用其他人员从事此项工作。61、如果合同的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超过60天,业主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协议,解决合同实施问题。62、如果不可抗力使合同双方中的一方受阻而不能履行其合同责任,或者成为不合法时,双方都无需进一步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完成部分的工程项目悉数移交给业主,业主按照合同规定对这些已完成部分的工程项目支付相应款项或按照双方协商支付款项的数额进行支付后合同解除。63、业主要求41、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管理服务或终止本合同时,必须在14日前发出书面通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部分建设管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而增加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附加服务。若业主要求终止本合同,业主应按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已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管理服务费用,并返回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63.1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未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管理服务。业主可书面要求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予以解释。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收到业主书面要求的14日内未能给予合理的答复,业主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3日后,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业主按照本款规定解除建42、设管理合同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负责赔偿因其未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力而造成的业主损失。64、建设管理服务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或免除本合同规定的双方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65、本合同项下所规定的双方责任和义务全部完成,管理服务费用按本合同规定全部结清后自然终止。建设管理服务合同终止后,双方均不再受本合同的约束。十三、争端的解决66、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端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或通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调解。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仲裁。该裁决具有最终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43、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照仲裁机关裁决的比例分担。十四、其他67、本合同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本合同。业主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均应按本合同公正地行使权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68、未经业主的书面同意,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获取本合同规定以外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本合同规定的业主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69、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拥有版权并已用于本项目建设管理服务中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业主有权在本合同项目中使用和/或复制。但未经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同意,业主不得将上述文件和资料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其他项目、工程、服务或任何商业宣传之中。70、未经业主同意,项目建设管44、理单位不得将任何与本合同或本项目有关的信息或资料进行披露或出版刊印或用于任何商业宣传。71、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一方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支付申请、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图纸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依据,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并办理签收手续。72、为了简练文字,本合同中有些词句或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和使用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表达意思而理解。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一、定义和解释1.1 项目名称: XXXXXXXXXXXXXXXX工程 1.2 业 主: XXXXXXXXXXXXXXXXXXX (甲方)1.3建设管理单位: XXXXXXXXXXXX45、XXXXXXXXXX (乙方)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1 乙方受业主委托,全面负责本项目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管理,承担安全生产的全部责任。2.2如果发生紧急情况,乙方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建设管理公司有权在未征得业主批准的情况下向承包人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但建设管理服务代表随后应及时向业主报告情况,并与其协商进一步应采取的措施。2.3乙方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所提供的人员名单一致,乙方若派驻项目的实际人员与投标46、书不符,应在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业主将根据建设管理单位的申请,对新派驻项目的管理人员的资质及能力进行考察认可。2.4在建设管理服务期间,业主将对乙方派驻现场的建设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如业主认为乙方派驻现场的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或有从事其他与建设管理工作相违背的活动,业主有权书面要求乙方进行更换。2.5若乙方拒绝按照业主指令更换业主认为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的人员,或其主要项目管理负责人(指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经过2次以上更换仍然达不到业主的要求,业主将认为建设管理单位无能力按本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管理服务工作,业主有权解除合同。2.6 乙方派驻现场人员: XXXXX (项目经理)、47、XXXXX(技术负责人)、XXX(土建工程师)、 XXXXXXX(安装工程师)、XXXXXXXX(报建及内业 )三、业主的权利和义务3.1业主在本项目下应向乙方提供 8 套必要的图纸资料(包含施工和监理用图)。四、乙方执行本合同的权限约定4.1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变更而需发生变更费用的,乙方应按下列规定权限处理或向业主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4.2凡涉及到的造价增加超过一万元的工程变更,都须向业主汇报并获得业主的现场核查后方可实施。累计变更金额达到每一施工合同总价的3%时,建设管理单位应制定有效的调控措施和办法,并报业主批准,否则业主有权解除建设管理服务合同。4.3本项目所有工程变更申请须由施工单48、位、监理单位、建管单位签署意见报业主批准后方可交由设计单位出具书面变更单。4.4业主在收到乙方的上述变更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这类变更的书面指令将作为支付依据列入进度付款申请中。五、建设资金的管理5.1甲方应确保该工程项目的资金全部用于该工程项目。52.1建设期乙方在甲方指定的银行开设专用帐户,用于本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有必要,甲方有权监督和核查建设期在该项目的财务开支和资金流向,并委托开户银行协办。建设期间,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和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检查。5.2.2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按照甲方拨付的建设资金专款专用,补允许擅自调整资金流向和挪着他用,在项目资金专款向施49、工等企业拨付时,必须由甲方及乙方法人双方盖章确认后执行。5.2.3建设期,乙方向甲方申请工程款拨付采取工程结算报账的办法进行。5.3建设管理附加服务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内容包括:5.3.1不包括在建设管理合同中的内容;5.3.2由甲方造成的工期延长、阻碍、暂停、恢复、增加变更;5.3.3其他。六、建设管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6.1由于合同变更导致建设管理服务工作量的增减,乙方就增减的建设管理服务报业主审定后,根据原定费率计算价格,由业主向乙方增加或减少支付建设管理服务费用。6.2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服务费中期支付分四次支付。6.2.1 项目的建设管理服务费中期按如下方式支付:6.2.2本协议签订生50、效后10日内支付该工程项目暂定建设管理服务费的30%。6.2.3在项目工程量完成总工程量的50%时支付到暂定建设管理服务费的50。6.2.4在项目工程全部完成后支付到暂定建设管理服务费的70%。6.2.5在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后,支付到应付建设管理服务费总额的95%,余款的5%缺陷责任期保证金作为项目风险金,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28日内结清。6.3、在工程竣工并办理完工程结算后,根据6.2.5款,业主扣除建设管理服务费总额的5%作为缺陷责任期保证金(项目管理风险金),其余款项付清;并退还乙方的履约担保金。缺陷责任期保证金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28日内退还。6.4、项目总工期51、每提前一个月,给予乙方的奖励金按建设管理费用的5%计算,但奖励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费用总额的15%。工期奖励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6.5、因乙方原因造成总工期延误,每延误1天,处以罚金0.1%。若延误超过30天后,则每延误1天处以罚金1000元;若罚金累计超过本项目总服务费的20%,则业主确认为将导致乙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管理服务工作,业主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七、违约与赔偿7.1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未经业主同意将建设管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或转包,除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外,业主将按本合同总价的20%扣除乙方的违约金;7.2.乙方未按照本合52、同规定和国家现行的法规或规范进行建设管理服务,业主将按本合同总价的20%扣除乙方的违约金。7.3.乙方若未及时选派合格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业主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阶段工作,每拖延1天向业主支付违约金1000元/天,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0%。乙方未按投标文件中拟派现场的人员和拟配现场设备派驻现场所需的工作人员及投入项目现场的设备,业主则认为乙方未对投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八、管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8.1本项目实行全过程建设管理,管理工作时间自管理合同签署之日起直至本管理合同保修期结束后止。乙方负责进行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审计等相关工作,审计的直接费用由53、甲方支付,不列入投标报价中。8.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中标通知书后2天内开展工作,并按甲方确定的关键时间开工和完工。如果非建设期乙方的原因,致使管理服务时间需要延长,双方通过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和按照管理合同文件的规定增加管理服务费用。8.3 没有甲方的同意,乙方在建设期不得将管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转让或分包。建设期乙方应管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九、支付9.1 甲方在管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向建设期乙方支付到期应支付的建设管理服务费,给乙方予以补偿,补偿时间自未付款项应付之日起算。9.2 建设管理服务费的支付9.2.1 根据合同规定的建设管理服务费,建设管理成本费用54、,分四次支付。即: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本工程完成情况达到50%后5日内支付到合同总价的50%;本工程完工时支付到合同总价的70%;在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后,支付到应付建设管理服务费总额的95%,余款的5%缺陷责任期保证金作为项目风险金,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28日内结清。9.3 结算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结算相应工程的建设管理服务成本费、赔偿金,并在审计报告完成后10日内结清上述全部费用(以最终审计的结算额为准)。 十、合同的生效、变更、暂停与解除、终止 10.1 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价的5%,采用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提交。 10.2 项目的缺陷责任期为 55、24 个月。 10.3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 的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10.4 缺陷责任期满后,并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28日后合同自然失效。十一、 补充条款11.1 本项目建设管理工程,项目业主(招标人)要求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乙方的正式员工,乙方必须有正式任命或聘任通知书,否则视为建设管理单位(中标人)违约,并有权要求其无条件退场及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11.2 货币建设期乙方的管理服务费用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和支付。11.3 安全责任乙方负责该项目在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下的相关安全责任。11.4 语言和法律本合同使用的语言为汉语,本管理合同所遵循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法律。11.5 争端的解决若双方发生争议,经过协商和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