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租赁合同模板小商铺最终版.doc
下载文档
上传人:地**
编号:1162884
2024-09-10
19页
175.50KB
该文档所属资源包:
购物中心招商前期准备-招商合同范本大全
1、龙德置地有限公司与北京 有限公司之物业租赁合同二零零八年二月本物业租赁合同于2008年2月 日由以下两方在 北京 签订:甲方出租人:龙德置地有限公司 ,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及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186号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承租人: ,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及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及主要营业场所地址: (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详见附件一甲、乙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持有的部分物业出2、租给乙方使用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 合同定义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所指,本合同的解释规则及本合同中所有相关用语的定义如下:1、 物业指甲方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186号的龙德广场(包括其附属的设备、设施、场地、道路及空间等)。2、 租赁场所指乙方向甲方承租的本合同第二条所指定的场所。3、 计租面积指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租用面积。4、 装修免租期指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装修免租期。5、 承租期指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所规定的租赁期限。6、 租金指甲方根据本合同将租赁场所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支付方式向甲方交纳租赁场所的租赁费用。7、 物业管3、理公司指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对物业进行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8、 其他费用指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乙方应向甲方缴付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合同中明确的各项费用以外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场所的代收代缴费用(水费、电费、煤气、电话费)及空调延时使用费等。9、 管理规则指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向商场的租户发出的物业管理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则、守则及指引。10、 不可抗力指合同一方所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一切事件。此种事件仅包括地震、严重水灾、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破坏活动、战争或任何其他类似的偶发事件。法律的变更或修改不构成不可抗力。第二条 租赁场所1、 甲方同意按4、照本合同的条款向乙方出租、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向甲方承租位于物业(即龙德广场) 铺位(详见附件二租赁场所平面示意图中所示阴影部分)。2、 租赁场所计租面积为 平方米(注:本合同中所提及计租、计费面积均以此使用面积为准、计费项目除租金以外包括但不限于推广宣传费、水费、电费、煤气、电话费及空调延时使用费等费用)。3、 上述计租面积已经双方确认不再变更。第三条 租赁场所的使用1、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租赁场所,乙方仅在如下有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经营品牌为 。2、 本合同约定的承租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报有关政府部门核准前,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场所的用途。3、5、 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应提供所经营商品合法有效的法律资信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商品商标注册证、品牌经营授权委托书等的原件及复印件)。4、 在合同期内,乙方若需变更或增减经营商品的品类或品牌时,须事前书面报请甲方同意后并对本合同该项约定进行变更后方可实施调整。5、 乙方需按双方约定的品类、品牌合法经营,不得未经申报,擅自超范围、超品种经营。如乙方有违反本条约定的情况,一经发现,甲方有权予以没收违规上柜的商品并收取乙方每次不低于500元的违约金。乙方有三次(含三次)以上违反本条约定的情形,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1款解除本合同。第四条 租赁期限1、6、 甲方同意给予乙方自租赁场所交付日起 天的装修免租期。装修免租期内,乙方不须支付租金,但应支付物业管理费。2、 本合同约定的承租期为 年,承租期从装修免租期结束日后下一日开始计算,如乙方在装修免租期届满前开始营业,则承租期以乙方对外营业之日起开始计算。3、 在合同约定的承租期届满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权。乙方应在承租期届满前至少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是否续租。如乙方未提前三个月发出书面通知,视为自动放弃行使优先续租权。第五条 租赁场所的交付1、 甲方拟于2008年_ 月_ 日按附件三商户交铺标准将租赁场所交付乙方,即约定交付日。甲方根据该租赁场所建造完工情况,可将该租赁场所于约定7、的日期前或之后交付乙方。2、 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场所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乙方交房。乙方应于交房通知载明的交付日前往甲方办理租赁场所的交接手续。在办理交接手续之前,乙方应付清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于租赁场所交付时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否则甲方无义务将租赁场所交付给乙方。甲方在全额收到该等款项后应向乙方交付租赁场所,双方签署房屋交接单,即视为甲方已按照本合同规定条件履行了将租赁场所交付给乙方的义务。3、 如乙方未能在交房通知载明的交付日办理租赁场所的交接手续,则租赁场所仍视为已由甲方于交房通知载明的交付日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交付给了乙方,且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开始计算装修免租期和收取本合同第六条第5款8、和第6款规定之各项费用。如果乙方在交付日起30天内仍未办理租赁场所的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经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而解除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甲方有权扣收履约保证金而无须向乙方退还,作为对乙方违约而应支付的违约金。4、 在租赁场所交接时,如经乙方检查发现,甲方提供的该租赁场所的装修、设备及设施的实际状况与附件三商户交铺标准有不符之处,则:(1) 如果该等不符之处依乙方自主判断将实质性地影响到乙方其后的装修工作的,则乙方有权拒绝签署该租赁场所的交接单,同时乙方将在 3日内将整改意见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后应立即进行必要和适当的改正工作,使之符合标准。当甲方完成所有该等改正工作,乙方应再次验收租赁场9、所,并在验收合格后签署租赁场所交接单。交付日以双方签署租赁场所交接单之日为准。(2) 如果该等不符之处依乙方自主判断并不对乙方其后装修及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则乙方可以先行签署该租赁场所的交接单并要求甲方改正。甲方有义务在乙方限定的合理改正期限内完成改正工作,并且甲方的改正工作不应影响乙方对该租赁场所的装修。交付日以甲方交房通知载明的交付日为准。第六条 租金及其它费用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下列日期先届者为租金起算日:(1)装修免租期结束后下一日;(2)乙方对外营业之日。2、 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租金按以下方式计付:每年以365天计算,第一个完整租赁年的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天10、/平方米;第二个完整租赁年的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天/平方米;第三个完整租赁年的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天/平方米;自第四个完整租赁年起,年租金在前一年度的基础上每年递增 %(佰分之 )。具体支付金额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乙方实际应支付甲方租金金额表年度年租金(RMB)月租金(RMB)日租金(RMB/SQM)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3、 乙方按月向甲方支付租金,在每个月的25日之前支付下一期租金;如遇法定节假日,应于法定节假日开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缴纳。甲方应于乙方支付租金后5 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的发票交予乙方。4、 乙方可以用支票交付租金,或以汇款11、或转账方式存入甲方如下银行账户或由甲方以书面通知的其它银行账户:开户行:建设银行北京西三旗支行开户名称: 龙德置地有限公司 账号:11001018400059239008 5、租赁场所的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35.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五元整)/平方米/月。6、其他费用:(1)承租期内,乙方租赁场所范围内的水、电、燃气等能源费、通讯费及排污费由乙方自行承担,由乙方按单独设计的计量表具计量出来的标准付费。若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代付能源费用,则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应将水、电、气等使用费的账单发给乙方。乙方应在收到账单3 个工作日内以支票形式支付给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或以转账形式付入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12、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或物业管理管理公司应当给乙方出具发票。(2)租赁场所的推广宣传费为人民币 8.00 (大写:人民币捌元整)元/平方米/月。(3)乙方应自行负责租赁场所的日常维护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乙方应于租赁场所交付乙方的同时或之前,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该租赁场所第一个月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推广宣传费等。其后按本合同第六条第3款之约定方式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提前付清。8、乙方同意,如租赁期内甲方和/或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中的所有租户的租赁场所统一提高物业管理费和/或广告推广费(甲方和/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北京市消费价格或大厦实际运作成本进行调整),并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则乙方就13、该租赁场所所应付的物业管理费和/或广告推广费将于该一个月期满时相应增加。9、若乙方不论任何原因实际租赁期限不满第四条规定的租赁期和/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装修期内所免去的所有租金。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1、 履约保证金数额相当于第一个租赁年度内3个月的租金,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整)。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全面履行及遵守在本合同项下其必须履行及遵守的一切条文规定的担保。在整个租赁期内履约保证金由甲方保管,但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利息。甲方收取履约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收据。2、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乙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支14、付金额的0.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第一个租赁年度内3个月的租金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乙方未支付履约保证金之前,甲方有权拒绝履行包括交付房屋在内的全部合同义务。3、 在本合同届满或提前终止、解除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交还租赁场所(交还行为以经甲方签收为准),在乙方办妥以该租赁场所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注销或变更手续、且乙方已付清一切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后15日内,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4、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之规定,在不影响甲方其它权利或补救的前提下,甲方有权以履约保证金抵付乙方应付款项(包括违约金、赔偿金等)15、,或根据本合同规定全部扣收履约保证金而无须归还给乙方。如本合同履行期间内,甲方持有的履约保证金由于作该等抵付或扣收而少于本合同第七条第1款规定之金额,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通知,在15日内向甲方补交该等差额。如乙方迟延补交的,每迟延一日,应按应交而未交金额的0.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迟延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1款的规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 装修1、 本条所指装修是指乙方进场装修和改良装修。2、 在甲方向乙方提供租赁场所的装修设计所需的图纸后3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递交租赁场所完整的店招、内部装修、设备安装及陈设的设计图(包括需要额外电力、空调、防火设备之要16、求)和详细说明。设计方案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涉及政府审批的各类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3、 乙方同意按甲方书面同意及政府有关部门所批准的设计图和详细说明,并以良好及恰当的装修工艺对租赁场所进行装修。除非得到甲方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改变已被批准的设计图和详细说明。4、 乙方因装修租赁场所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设计费、材料费、人工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涉。进场装修免租期间,乙方除免缴租金外,应履行本合同规定乙方应履行和遵守的其他一切义务和责任。5、 乙方保证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物业内其它租户的正常营运,其自身及其聘请的承建商也会严格遵守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管17、理规则。一切有关消防系统、喷淋系统等工程,乙方必须聘用由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指定之各专门承建商进行各有关工程;电力装置、冷暖水管道、电话总线、大厦自控系统、空调盘管风机及给排水系统等工程,乙方可在甲方审批并书面同意的前提下自费聘请有资质的承建商进行相关工程。为确保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能有效地协调及监控各装修承建商之土建工程部份,乙方须于提交室内装修设计图之同时一并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提交所有工程之承建商名称及联系电话。甲方有权对聘用之承建商作出批核,在任何情况下未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书面确认允许聘用之承建商均不能展开工程。6、 乙方须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向甲方提供详细的装修方案,内容包括:平面布18、置图天花布置图剖面图店面设计彩色透视图机电设备图其它图纸7、如甲方因乙方装修租赁场所而遭受任何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乙方的装修对第三人造成任何人身、财产损害时,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第九条 维修保养1、 甲方负责物业的公共区域及租赁场所主体结构的维修和保养,并承担租赁场所内原由甲方提供的包括消防设施、供水设施、供电设施、煤气设施和空调设施系统在内的设施的大修和更新,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但乙方应承担由于乙方的过错、过失和/或疏忽行为对物业、租赁场所的主体结构造成损坏的赔偿责任以及租赁场所内由甲方投资建设但移交予乙方使用的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清洁和因此而产生的费用。2、 承租期内,乙方应合19、理使用并爱护租赁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并应负责保持租赁场所及甲方提供的装修、设施和设备处于良好和可使用状态(自然损耗除外)。租赁场所内易耗品(如灯泡等)的更换或添置,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租赁场所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及恢复原状,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3、 乙方如发现租赁场所及其附属设施或设备出现损坏或故障,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维修而不得擅自处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可在为减少对乙方损失或风险之目的的限度内进行临时性的修理)。如乙方擅自处理租赁场所及其附属设施或设备的损坏或故障,由此造成或与此有关的损坏20、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4、 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维修租赁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但出现紧急情况或经乙方同意则可不受该约束。因乙方阻挠甲方进行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第十条 甲方的义务1、 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提供可以正常使用的租赁场所。2、 甲方除按本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利外,不得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场所进行干扰或妨碍。3、 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 乙方的义务1、 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租赁场所,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场所的用途。2、 乙方应保持租赁场所的清洁完好及可使用21、状态。乙方不得污损或毁坏公共部位及其设备和设施。3、 乙方应严格遵守物业的管理规则,乙方及其雇员不得影响或干扰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的正常管理。4、 乙方不得在物业内聚众闹事,对于乙方与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意见或争议,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承租人或社会公众散布传播,亦不得组织、参与承租人之间的对抗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群体活动。5、 乙方不得在公共通道或其他公用地段放置货物、家具、垃圾,不得堵塞上述地段的通行,并不得在公共区域乱丢垃圾。6、 乙方不得将任何易燃易爆类危险品、违禁品、其他违反当地习俗的物品或可能使租赁场所保险费用被要求增加的物品带进或存放在租赁场所内。乙方不得进行或允许、默22、许他人进行任何可能导致租赁场所的保险失效,或使保险费增加的活动。如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致使甲方增付保险费或发生其他开支或损失,乙方须及时补偿甲方因此所遭受或可能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及开支。7、 乙方不得在租赁场所内进行或允许、默许任何非法的和不道德的活动,或各类宗教活动或其他甲方认为不适当的活动,或可能对其他用户或租户造成或引起他人厌恶的活动,或干扰或可能干扰其他用户或租户或他人安静祥和地使用物业公共场所及租赁场所之外其他房屋的活动。乙方不得将喧哗声泄漏到租赁场所之外的物业的任何部位。8、 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场所外进行展览、派发、摊卖任何商品、宣传品或进行任何促销活动或类似活动。923、 乙方须对其雇员、访客的行为负责,保证其不进行对租赁场所有损害的行为及本合同不允许乙方进行的行为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乙方须对其雇员在租赁场所或物业的任何部位的故意或过失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0、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或允许他人搬走属于甲方的室内装置、设备和设施;不得将大件笨重机械、设备、货物或装修材料搬入搬出租赁场所;乙方不得在租赁场所的地面上或他处放置超过规定负载的物品。在将物品搬进租赁场所之前,应通知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并查询租赁场所的最高载重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规定保险箱或其他重物的放置位置,以便使负载力分布均衡。搬进租赁场所的专业器具或设备须放置在24、乙方自费置办的适当的承托物上,其安置应符合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足以防止震动或噪音干扰其他用户。乙方发生违约行为且未纠正前,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属于乙方的设备、器具、货物及其他财产搬离租赁场所。11、 乙方必须遵守并使其访客或被许可使用者遵守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车辆停放的条规、限制,不得使其车辆或允许、默许其他宾客、访客或被许可使用者的车辆随意停放而阻塞物业的进出通道或其他公共区域。12、 乙方应取得在租赁场所内合法进行经营活动的所有批准、营业执照及许可证等,且应适时更新此等批准、营业执照及许可证。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本合同在相关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包括但25、不限于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文件以及签署必要的文件等。13、 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或放弃占用租赁场所或其中任何部分,或以分租、借用、共用或将业务承包他人等其他任何方式以致使任何第三方在租赁期内取得使用或占用该租赁场所或其中任何部分,不论乙方对该等使用或占用是否有收取房租或其他报酬或其他利益,但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除外。14、 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也不得将该租赁场所与他人承租的租赁场所进行交换,但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除外。15、 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的使用1、 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有权于租赁期内与甲方及物业内其他承租人26、共同使用物业内之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2、 甲方将以常规方式自行管理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物业,并负责维护物业内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3、 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根据双方商定的条件为商业或展示目的使用公共区域,并在其内招揽生意、摆放摊位、散发传单或其它广告资料。4、 甲方可根据需要封闭或更改公共通道,但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如影响乙方经营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十三条 停车场管理1、 乙方及其客户停车,依物业停车场管理办法执行。2、 乙方应就其进出物业的卸货车辆事先与甲方沟通,确定行驶线路和时间段,由甲方提供行车、停车和疏导的便利。第十四条 店招1、 甲方同意乙方在租赁范围内按甲方设计要求装设招27、牌、标记、商号、指引等标识系统,并在门头给乙方预留店招位置。2、 所有由乙方安装的招牌均属于乙方财产,并且乙方可随时将其清除,乙方承诺该清除不存在任何有碍观瞻及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整改。3、 乙方负责店招的材料、制作、安装和照明费用。4、 乙方应在返还租赁场所时自负费用将其安装招牌的部位恢复原状。5、 因乙方店招引起的任何责任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赔偿。第十五条 安全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第十六条 税费1、 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应负责支付一切与房屋、土地有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费等有关税费。228、 乙方应负责其在租赁场所内从事经营业务所引起的一切税项。3、 对于甲乙双方因签订本合同所应负担的印花税或其它税费,双方应按中国的有关法律,各自承担其应承担的部分。第十七条 保险1、 甲方须在租赁场所交付后和租赁期内为租赁场所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向声誉良好的知名保险公司购买及维持有效的保险。2、 乙方须在租赁场所交付后和租赁期内为乙方所有装修、设备、财物,向声誉良好的知名保险公司购买及维持有效的和不低于其等价的财产一切险及合理保险金额的公众责任险等保险。3、 乙方对自己所经营的商品自行负责管理。为确保安全,乙方应对自己销售的商品投取财产保险,甲方不承担因意外情况对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八条 29、经营管理1、乙方应确保自己经营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符合产品质量法、计量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杜绝“三无”商品,严防假冒伪劣商品上柜销售。如有违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对违规商品予以没收并向乙方每次收取1000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或对物业造成不良影响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同乙方立即解除合同。2、对于乙方所经营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服务导致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三包”规定及甲方有关售后服务规定等,甲方有权对顾客实行先行赔偿制,乙方需在三日内补足赔偿金,超过三日后乙方未给付甲方的,甲方有权按赔偿金额的双倍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有争议的商品质量问题或不易识别的商品质量问题以30、及服务纠纷问题,经有关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后由乙方负责赔偿。3、甲方负责组织策划各类大型促销活动(包括重大节假日、店庆日、展示会、表演等),并承担广告、宣传、POP制作、演出及与相关部门协调等费用,每次活动前甲方均须事先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参加,并承担参加活动所产生的商品促销折扣损失。个别活动甲方经乙方同意向乙方收取一定的宣传费用或由乙方资助实施。4、乙方可自行安排促销活动,但在发布广告信息前需书面报甲方审批同意,不得对甲方及其他商户造成不良影响,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有权按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1款解除合同。5、乙方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制定、调整价格需向甲方客服部备案,所制31、定的商品零售价格及服务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价格。6、商品或服务必须做到明码实价,一货一签、一项一签。第十九条 合同主体变更甲乙双方的主体如有变更,由变更后的公司享有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其中:1、 如果一方主体被兼并,本合同则由兼并方履行。被兼并方应于兼并程序进入实质性谈判开始阶段时告知另一方。在兼并程序完成后10天内,兼并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出具有效法律效力的兼并文件。2、 如果一方主体被收购,本合同则由收购方履行。被收购方应于收购程序进入实质性谈判开始阶段时告知另一方。在收购程序完成后10天内,收购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出具有效法律效力的收购文件。3、32、 如果一方主体被吸收合并或与其他企业新设合并,本合同则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履行。合并应于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程序进入实质性谈判开始阶段时告知另一方。在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程序完成后10天内,合并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出具有效法律效力的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文件。4、 如果一方主体分立,除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的以外,则由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分立方应于分立程序进入实质性谈判开始阶段时告知另一方。在分立程序完成后10天内,分立各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出具具有效法律效力的分立文件。第二十条 营业时间物业的一般营业时间及中央空调的供应时间设33、定为每日上午10:00_点至晚上_22:00点,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照常供应。乙方如有要求需延长租赁场所的营业时间及供应空调的时间,应事先征得甲方准许,乙方应当支付空调延时费。空调延时费收取标准为人民币 0.5元(大写:人民币伍角整)/小时/平方米。第二十一条 免责条款1、 不可抗力(1)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则该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存续期间不能履行其义务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双方在其他方面仍受本合同的约束,本合同双方都应尽最大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所造成的后果减轻到最低程度。(2) 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应立即(最迟于获悉不可抗力后15天内)通知合同另一方,否则遭受34、不可抗力的一方将丧失援引不可抗力的权利。此外,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有义务证明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以及持续时间。(3) 本合同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是继续履行本合同。(4) 如发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按期交付租赁场所的,甲方不负违约责任,双方另议交付条件。2、 不可抗力引用的限制(1) 合同的双方对可以预见的自然灾害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如果合同的一方对可以预见的自然灾害未采取适当的措施,导致发生了事故,将不得援引不可抗力而免责。(2) 如果合同的一方对可以预见的自然灾害未采取适当的措施,导致损害结果的扩大,无权向另一35、方请求赔偿;致使另一方遭受损害的,应向另一方赔偿损失。3、 在租赁期间,如因政府发布的强制性规定、命令等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应提前终止,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第二十二条 合同终止、解除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1) 乙方拖欠租金达30天以上的;(自租金应付之日至30天)(2) 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租赁场所的用途的;(3) 乙方擅自转租租赁场所、转让租赁场所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租赁场所的;(4) 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5) 乙方不支付租金以外的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应付款项逾期超过 30天的;(6) 乙方未36、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结构的;(7) 乙方将租赁场所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或乙方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以外之目的的;(8) 乙方被强迫或自愿进入清算程序(以重组或合并为目的者除外),或乙方的财产被强制执行,或乙方被接管人接管的;(9) 乙方未能办妥在租赁场所经营所需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能取得营业执照和/或必要的许可证等)的;(10) 租赁场所装修完成后,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于正常工作时间在该租赁场所暂停或停止营业的;(11)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且在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未予纠正的;(12) 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其它情形。 甲方依据上述情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已支付的37、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当退还租赁场所、结清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并按照甲方解除合同当时租赁年度内6个月的租金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继续赔偿。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应终止,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1) 租赁场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被政府提前收回的;(2) 租赁场所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或被市或区(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征用的;(3) 租赁场所损毁、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4)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租赁场所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5) 出现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况。但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必须不是由38、乙方或其雇员、承包商或代理人的行为、过错或过失所致。否则,乙方应按本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第二十三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在租赁期间,甲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向乙方返还履约保证金及支付相当于当时租赁年度内6个月租金的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之规定交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或其它费用,每延期一日,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0.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止。2、 在租赁期间内,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除甲方没收履约保证金外,乙方需另外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当时租赁年度内6个月租金的违约金。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39、乙方义务的行为,应立即停止,且每发生一次,需按当时租赁年度内月租金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则乙方需另行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直至完全赔偿甲方的损失。第二十五条 租赁场所的交还1、 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本合同因其它原因而终止、解除时,乙方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本合同因其它原因终止、解除后10日内自担费用拆除并搬走其所自行安装的附属设施及设备,并将租赁场所恢复原状、清理干净交还甲方;但乙方拆除有关附属设施及设备对租赁场所造成损害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如乙方逾期交还租赁场所,则每逾期一日,乙方除应按本条第2款规定向甲方支付费用外,还应按当时日租金的双倍向甲方支付租金。如因乙方逾期不40、迁出租赁场所而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2、 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租金及其他费用标准向甲方支付自承租期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解除之日至其将租赁场所交还甲方之日期间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3、 在乙方将租赁场所交还甲方后,如租赁场所内仍留存乙方自行安装的设施、设备或装修(包括不可拆除的部分),视为乙方放弃该等设施、设备或装修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理,并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因处理乙方废弃的设施、设备或装修而产生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二十六条 通知1、 在租赁期间内,如发生可能影响对方利益的情况,甲、乙双方负有及时告知对方的义务。2、 本合同约定由一方41、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作出,并通过传真、专人递送或特快专递(中国邮政EMS)的方式送达。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须以上述方式发送至另一方下列地址或传真号码:甲方:龙德置地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186号电话:传真: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地址: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3、 任何书面通知在下列情况下均视为已被送达:如以特快专递形式,于投寄该文件之日起第7日;如以传真形式送达,于传送后打印的发送报告确定文件已经成功发送之时;如以专人递送形式送达,于收件人签收时。4、 一方的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则发生变更的一方应提前7日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按原联系方式发送视为有效。第二十七条 42、争议的解决方法1、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双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应当采取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2、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有权就争议事项向租赁场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 保密条款双方一致同意,除非经对方同意或应法律或任何主管机关强制要求外,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特别是租金等条款)的内容,及因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的商业信息。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九条 附则1、 本合同及其全部附件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 本合43、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作为放弃该权利;任何单独一次或部分地不能行使任何权利,也不应妨碍将来或另行行使该权利。4、 承租人同意采用出租人提供的中央收银系统或电脑联网收银系统,并容许出租人把有关系统接连至该承租场所内和/或承租人的收银系统。(有关具体收费细则经双方另行商议确定)。5、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如下:附件一:甲、乙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附件二:租赁场所平面示意图附件三:商户交铺标准6、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7、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龙德置地有限公司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或代理人:电话:010-64111155 电话:传真:010-64111133 传真:签约日期: 年 月 日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