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外点财务资金收支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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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57391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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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外点财务资金收支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条 为保证外点资金安全,提高外点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点是指公司总部以外的全部分支机构。第三条 外点财务收支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即,外点的收入须及时申报并上缴公司总部,外点的各项支出全部由公司总部拨款。外点一律不得以收抵支、坐支现金,或滞留收入。第四条 外点收取客户帐款,一般情况下由客户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结算。如收到客户支票、汇票,需及时以妥当的方式上交公司计划财务部,先由财务部会计填制记帐凭证,然后将银行票据交给公司出纳2、。分供方的运输押金,一律由分供方直接转帐或存入公司指定帐户,外点不得向其收取现金。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外点不得向客户收取现金;如有现金收入(包括客户帐款、分供方货损赔款、变卖废品、退回房租押金等),需在收款当天存入公司指定账户并通知计划财务部、业务部门、客服部结算中心,不可滞留、私存或挪用。第五条 外点现金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即:各外点根据现金支出情况于年初向公司总部申请备用金,备用金额度在2,000元(含2,000元)以内的,报所属部门负责人、分管总监、财务部负责人审批;单次事项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报所属部门负责人、分管总监、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总裁审批。经相关领导核定之后,由财务部拨3、付给公司指定的备用金管理人。外点各项现金支出,均从备用金中支付,如备用金余额不够,由外点向公司总部申请借款;已发生的各项支出,由外点备用金管理人将付款单据寄回公司总部,经总部批准后入帐并补足备用金额度。公司总部按各外点现金支出的动态变化调整其备用金额度。第六条 外点现金支出分为经常性费用、非经常性费用及分供方运费成本三大类。第七条 经常性费用包括水电费、交通费、电话费、日常办公费、邮递费、手续费、有正式合同或公司已批准的房租。上述费用,外点年初向公司申请备用金时一并申请定额,经公司总部核准后,外点可在定额内据实支付,但需手续完备、单据齐全、规范。超过定额的费用,需经公司总部批准后才可由备用金支4、付,否则由外点员工自行承担。外点可根据实际费用变化申请调整定额,经公司总部核准后执行。第八条 第八条 非经常性费用包括交际应酬费、差旅费、各种押金、电话初装费、特殊手机费、购置各类设备和工具器具等。上述费用发生前,先由外点提出书面专项申请(包括事由及金额),除固定资产以外,单次事项金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类同)以下的,报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批;单次事项金额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报所属部门负责人、分管总监、财务部负责人审批;单次事项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报所属部门负责人、分管总监、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总裁审批。若需购置固定资产,请参照公司财务管理控制程序相关规定执行。只有经相关领导批5、复后,才可凭批复向外点备用金管理人借款;若备用金余额不够,由外点向总部申请借款。外点需厉行节约,在批准的限额或标准内据实支付;如有超支,则超额部分须经各级领导批准后才可报销,否则由经办人自行承担。非经常性费用报销单据,必须附公司总部批复的专项申请单。第九条 分供方的运费成本,应尽量通过公司总部转帐结算。如确实需要以现金结算,且结算金额在200元以上,外点须先报公司总部审批,批准回传后才可在备用金内支付;金额在200元以下的,外点可据实支付,无需先行申请,但不能为回避申报审批而拆散支付;若备用金余额不够,可向总部申请借款。外点现金支付分供方成本费用,必须附正规发票、对帐单、现金签收结算单等,金额6、在200元以上的还需附总部的批复。外点支付临时工分拣费、包装费、装卸费等,需事先向所属部门申报作业计划;计划批准后,才可安排实际操作;实际支付前,需据实编制工资明细表,经所属部门、客服部结算中心批准后方可支付。第十条 外点备用金管理人与使用人分离,备用金管理人不得直接向外支付现金。外点符合前述条款要求的各项现金支出,由经办人填制借款单,经当地负责人批准后向外点备用金管理人借款。支付完成后,由经办人填妥费用报销单或付款申请书,经当地负责人审批后,向备用金管理人报帐并取回借款单。,外地分公司对于计入分公司帐户的各项支出,分公司出纳不得退回经办人的借款单,而应向其开具还款收据。第十一条 经办人借款时7、须注明借款用途、还款日期。到期没有支付的,经办人应将借款交回备用金管理人;已支付的,经办人须在两天内向备用金管理人报帐。备用金管理人须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报帐,并做到“前款不清,后款不借”。外点备用金管理人须妥善保管好所有收付款单据,不得遗失,并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全部收付款单据寄回公司总部审批、入账。第十二条 外地分公司开立有银行账户的,分公司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分公司法人代表章由分公司负责人保管,不能仅由某一人保管。分公司从银行提取现金前,必须先报公司计划财务部批准,批准回传之后才可提现。分公司通过银行向外转帐付款,视同现金支出报批。第十三条 外点备用金管理人需登记备用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8、结,并配合计划财务部核对相关帐目。备用金额度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外点,须在每周星期一上午向计划财务部、业务部门、客服部结算中心报上周资金周报表,具体表格另发。第十四条 外点备用金管理人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事先向计划财务部结清全部收支款项。第十五条 外点负责人、外点备用金管理人、分公司会计、分公司出纳对外点各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规范性负责。公司计划财务部及相关部门对外点的全部财务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外点违反财务收支制度但没有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并由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