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设备使用管理制度2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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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55579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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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政策和交通部关于港口装卸机械管理的规定,规范集团公司装卸设备管理和安全使用,保障和促进集团公司生产业务的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集团公司总部,所属分公司、集团公司核拨经费的所属单位、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 的装卸设备管理适用本规定,集团公司所属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装卸设备(以下简称设备)主要包括:起重机械、输送机械、搬运机械和专用机2、械等四类。其它生产设备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设备管理遵循依靠技术进步、保障生产经营和安全运行的方针,坚持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设计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改造与更新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设备管理采取技术和经济的措施进行综合管理,不断改善和提高装备技术素质,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其效能。第六条 设备管理应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加快设备管理计算机化步伐,推行以技术状态为基础的维修方式,逐步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的现代化水平。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的组织机构和综合管理体系,对设备的购置、使用、维护、检修、改造、报废、处置等实行全过程管理。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3、职责第八条 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实行由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的两级管理模式。集团公司负责规范管理,各单位负责营运管理,并有相应的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集团公司工程技术部是集团公司的设备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和上海市有关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集团公司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完善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二) 根据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对集团公司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对重点设备(见附表一)实行重点指导和管理;(三) 负责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年度设备新增和更新计划以及基本建设(特别规定的除外)和重大改造工程配套设备的采购;(四) 负责闲置设备和设备报废处置的审核工作;(五) 组4、织或参与重大、特大设备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 负责集团公司设备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设备营运管理的主要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和上海市有关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颁发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二) 负责本单位设备的管理、使用、保养、检修,确保设备安全生产; (三) 负责本单位设备年度新增、更新计划的实施以及闲置设备和报废设备的处置工作; (四) 参与重大、特大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一般及以下机损事故的分析处理和各等级机损事故上报集团公司的工作; (五) 负责本单位设备的统计工作,包括数据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和归档工作。第三5、章 设 备 购 置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和设备技术状况,编制设备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第十二条 各单位年度设备新增、更新计划以及基本建设、重大改造项目配置的设备必须纳入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建设与改造投资计划,并按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组织招标(比价)采购。第十三条 设备购置方式(一) 招标采购列入国家特定产品目录(不包括国家审批产品)的进口机电产品和按国家规定须招标采购的国内机电产品应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其招标方式可采用公开招标或有限竞争性招标。(二) 比价采购设备比价采购由集团公司或各单位在询价(比价)基础上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设备购置的职责分工(一) 集团公司负责6、组织采购的设备单台设备(包括设备技术改造项目)价格在100万元以上或集团公司内一次采购同一规格、型号的设备总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进行设备的招标(比价)采购。设备招标采购的具体组织工作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部负责,设备招标采购的评标报告需经集团公司设备购置招标领导小组批准。(二) 各单位自行招标(比价)采购设备单台设备或一次批量采购在100万元以下,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集团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参与询价、比价、商务洽谈、合同签订等工作。设备招标采购的评标报告需经各单位设备购置招标领导小组批准,评标报告批准意见报集团设备主管部门备案。集团公司设备招标(比价)购置标书编写审查表和集团公司7、设备招标(比价)评标报告审查表见附表二、三。第十五条 设备选型原则设备选型应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满足生产、安全可靠、方便维修、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原则。第十六条 设备购置实行准入管理 (一) 设备购置准入目录确定的原则:国内、外优质品牌;性价比合理;技术先进,维修性好;售后服务信誉度高;已使用的成熟产品。(二) 根据每两年集团公司组织对供货厂商进行考核评价的结果,对入选设备购置准入目录的供货厂商进行适当的调整。(三) 设备购置中需要选择未列入设备购置准入目录的厂商或品牌,须报集团公司批准。(四) 需要国际公开招标采购的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购置大型、专用、特殊设备应按国家设8、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实行监理制度。集团公司装卸设备购置准入目录(2006年度)见附表四。第四章 验收及交付使用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设备购置的验收制度,按验收工作程序组织设备的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凡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不得投入使用。重点设备由集团公司组织验收,非重点设备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属于特种设备还应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投产使用。第十九条 设备购置的验收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 根据合同及有关文件清点和核对技术资料、附件、随机工具及备件;(二) 根据有关技术资料检查设备的技术性能和状况;(三) 有关技术资料及时归档。第二十条 设备经验收合格,应建立装卸设备登记卡,主要内容如下:(一) 9、名称、型号和规格;(二) 产地或者制造厂;(三) 出厂、动力、底盘、设备和固定资产的编号;(四) 出厂、购置和启用的日期;(五) 规定使用年限(参照折旧年限)和购置全值(原值);(六) 主要技术参数;(七) 主要图纸目录。第二十一条 购置进口设备,应按国家规定在到货后办理进口商品检验手续,并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 新型设备投产前,必须编制有关使用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规范,建立单机技术档案。第二十三条 新引进的设备(型号)在使用一定时间后,由集团公司组织进行后评价。第二十四条 新购置设备应严格按生产厂商的要求进行操作和保养。购置的设备在保修期内,发生属于制造质量的故障与损坏,应及时做好10、技术鉴定和记录,按有关规定办理修复、索赔。第二十五条 购置二手设备或者经过技术改造的设备,其验收应参照本节设备购置的验收规定进行。第五章 运 行 管 理第一节 编 号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对设备统一编号。编号应清晰、醒目地标示在设备的明显部位。第二节 技 术 状 况 分 类第二十七条 设备技术状况分为四类:一类:零、部件完整无缺、零件磨损在允许范围之内,技术性能良好,能确保安全运行和正常作业。二类:非主要零、部件欠完整、非主要零件的磨损虽超过允许范围,但对整机的原有技术性能影响不大,经维修保养后能安全运行。三类:主要零、部件有较大的损坏或磨损,原有技术性能下降,经常发生故障。11、四类:主要零、部件严重缺损,已丧失原有技术性能。正在修理的设备按修理前类别划定。按设备结构划分的技术状况分类评定标准(见附表五)。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检查评定制度,按月对设备技术状况进行普查,按季进行评定、分类、汇总和分析,并上报集团公司。 第三节 使用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第三十条 设备应由下列人员进行操作:(一) 正式司机(经市技监局考核合格者);(二) 在正式司机直接监督下,学习期满半年以上的见习司机及学驾人员;(三) 持有效设备操作证明的其他有关人员。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组织设备从事装卸作业时,应认真按各类操作规程执行,生产指挥、设12、备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制度,禁止超载和违章作业。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在组织装卸作业时,应该选择合理的装卸工艺,充分发挥设备的效率,以降低能耗和成本。第三十三条 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涉及安全运行的故障,应尽快排除。在未排除前,不得继续作业。第三十四条 设备发生故障后,司机应将故障处理的过程认真填写在装卸设备日常保养点检卡中。第三十五条 设备在走合期、冬季、夏季、特殊作业时使用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 设备的使用年限参照其折旧年限确定。设备到达使用年限后,技术状况良好,有继续使用价值的,应经过设备管理部门鉴定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节 润 滑第三十七条 润滑管理是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13、之一,各单位应制定润滑管理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制定适时润滑换油计划和消耗定额;编制润滑图表、润滑卡片;编制、绘制与润滑有关的资料和图纸;试验确定代用品;做好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积极推广润滑新技术。第三十九条 认真执行润滑的“五定”工作,即:定人、定时、定点、定质、定量,合理使用润滑料,做好润滑料的回收工作。第五节 设备安全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按制订的规定和标准,认真实施对设备的现场安全检查,消除隐患,确保设备安全。第四十一条 机损事故性质、等级的分类和处理(一) 设备在运行、维护、修理、吊运或者停放过程中遭受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或性能下降视为机损事故;(二) 机损事故按14、酿成事故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由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责任事故以外的事故; (三) 机损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四) 各单位在发生机损事故(重大机损事故和特大机损事故)后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努力减少事故损失,尽快恢复生产,并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五) 对机损事故应当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三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六) 各单位应当根据机损事故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做出处理。一般事故处理结案后报集团公司;重大和特大事故处理结案后还应专题报集团公司上级主管部门。第四十15、二条 设备防台防汛(一) 防台防汛是设备季节性管理中的重要工作,必须精心组织、认真抓好;(二) 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交通部、集团公司有关设备防台防汛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设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安全检测,并持有合格证,在有效期内使用。第四十四条 设备使用的工况和环境,必须符合设备技术特性的要求及安全运行的基本条件。装卸作业应当使用一、二类设备;确定为三、四类的设备在修复前不得投入使用。第六节 更新与改造第四十五条 设备的更新与技术改造应遵循提高效率、改善性能、便于维修、降低消耗、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对重点设备更新与技术改造,应进行技术经16、济论证。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对技术落后、性能较差的设备,应有计划地进行更新与技术改造。技术改造可与大修理结合进行。第七节 教育与培训第四十八条 基层公司应重视设备管理与维修专业人员的培训,把设备管理与维修专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第四十九条 设备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第五十条 设备操作、维修工人应进行岗位培训,经过考核持证上岗。新机种投入使用前,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工艺标准,并对操作和维修工人进行上岗前培训。第八节 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第五十一条 设备的技术档案是指购置 (设计、制造)资料、技术改造资料、大(项)修有关资料,内容包括:(一) 17、设备购置技术经济论证,招标(比价)采购资料和技术经济合同;(二) 由制造方提供的原始资料。包括出厂说明书、安装说明书、验收大纲、使用说明书、配件目录、出厂检验合格证及有关图纸等;(三) 技术改造和大(项)修竣工图纸;(四) 档案管理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五十二条 设备技术资料分为单机技术资料,按机种统计和归类的技术资料、机损事故的处理等资料及其他综合统计资料。第五十三条 集团公司负责设备的综合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设备的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综合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设备从购置前的技术经济论证到报废的全过程完整的技术资料。单机技术资料(可以为单机18、履历册或单机台帐)应认真填写,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更改。 第六章 维护和检修第一节 日常保养第五十五条 设备日常保养是设备运行管理和实施状态维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的基础工作。第五十六条 设备日常保养是以检查、清洁、润滑为主及必要的调整紧固。基本要求是:(一) 严格按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使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经常观察设备运行情况;(二) 保持设备完整无损和安全防护设施完备有效;(三) 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润滑;(四) 保持设备无泄漏、无积灰、无油垢;(五) 认真填写设备日常保养点检卡。第五十七条 设备日常保养的管理(一) 设备日常保养是设备操作人员的基本职责。日常保养工作安19、排专人或由操作人员负责实施。(二) 设备运行部门是日常保养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督促操作人员做好保养工作,并负责设备日常保养记录的发放、收集、整理、汇总、处理等管理事项。按月向设备主管部门报送设备日常保养的月度汇总资料。(三) 各单位设备主管部门指导、检查设备日常保养的状况,认真分析日常保养的有关信息。第二节 定期保养第五十八条 设备定期保养是指设备运行一定间隔时间后,由操作人员和保养人员按规范有计划的强制性保养作业,是对设备的全面维护工作。第五十九条 设备定期保养的基本内容是:(一) 对设备进行清洁;(二) 检查、调整、紧固各操纵和传动等连接机构;(三) 对各润滑部位进行检查、注油或清洗20、换油;(四) 调整和检查安全保护装置,保证其灵敏可靠;(五) 检查和调整电气元件;(六) 更换已磨损或损坏的零部件;(七) 使用相应的检测仪器和工具,按规范对机械主要测试点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八) 填写装卸设备定期保养记录验收单。第六十条 定期保养工作,主要由设备运行部门负责实施,也可委托维修部门实施。设备运行部门应按设备定期保养周期制定计划,上报各单位设备主管部门认可后执行。第六十一条 设备运行部门应检查督促保养人员做好保养工作,并向各单位设备主管部门报送装卸设备定期保养统计表。第六十二条 设备主管部门指导和督促定期保养工作,分析保养所提供的信息,随时掌握设备运行技术状态。第六十三条21、 设备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定期保养工作和保养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第三节 定期检测第六十四条 定期检测是在设备运行一段时间后,由专业检测人员按规范,在设备基本不作解体的状态下,运用人的感官和仪器对设备的整体或者机构件进行检测,以获取设备运转状况、磨损程度、效能发挥等技术状态的综合信息,定量地分析设备劣化趋势,推测故障期,为设备的维修决策提供依据。第六十五条 应根据不同机种特点,制定设备定期检测技术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一) 定期检测的周期;(二) 定期检测的项目和标准;(三) 定期检测的方法。第六十六条 用于定期状态检测的仪器必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和定期校验,精度应满足监测22、要求。第六十七条 设备随机配备的仪器、仪表所取得的信号、数据是检测的组成部分。第六十八条 设备的定期检测工作应在基层公司设备主管部门直接指导下由专业人员按检测计划和规范要求实施。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设备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检测所积累的数据,并结合其他设备状态信息,综合分析设备技术状况劣化趋势,提出维修决策意见。第四节 维 修第七十条 设备修理可根据不同的机种特点,采用不同的维修方式。重点设备采用以技术状态为基础的维修方式。非重点设备可采用以运行时间为主要依据的修理方式。积极推行以技术状态为基础的修理方式,状态维修应按设备部件分项修理技术要求进行。第七十一条 设备修理中应保持设备的合理大修,其大修可23、与技术改造结合进行。第七十二条 不配备设备维修力量或无自修能力的各单位,设备主管部门可委托有资格的专业修理厂、制造厂或其他有能力的企业承修。委托修理应与承修企业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进行,严格按修理标准和合同进行验收。第五节 维修计划第七十三条 设备维修计划由设备主管部门编制;设备维修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和月度计划;维修计划经各单位综合平衡批准后,由设备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纳入各单位的检查考核。第七十四条 设备维修计划的编制依据是:(一) 通过定期状态检测所积累的数据和分析掌握设备的劣化趋势;(二) 通过保养、故障、修理等日常管理所取得的设备技术状态信息;(三) 通过长期积累的设备技术状态资料,掌握磨损24、规律所确定的维修周期;(四) 各单位的设备维修能力。第六节 维修检验和验收第七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设备维修检验和验收制度,认真做好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不得投入使用。第七十六条 各单位对维修检验和验收组成自检、互检和专检网络。执行维修标准规范,保证维修质量,提高一次验收合格率,降低返修率。第七节 备品配件第七十七条 建立健全备品配件管理制度,科学管理备品配件,满足设备正常维修的需要,有条件的单位可积极推行零库存制。第七十八条 应积极开展进口设备零、部件的改、代和修复工作,以降低运行成本。第七章 闲置和报废设备处置 第七十九条 闲置设备是指连续停用一年及以上和新购进两年以上未投25、产或变更计划后,生产上仍不适用,但具有使用价值的设备。下列设备不得作闲置设备处理:(一) 在用和备用设备;(二) 建设项目的设备;(三) 抢险、救护设备;(四) 待报废设备; (五) 国家明文规定应淘汰的高能耗、重污染和危害人身安全的设备。第八十条 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的原则、权限和程序 (一) 调剂利用原则:1、调剂按照先集团公司内、后集团公司外的原则进行。2、集团公司总部与分公司、各分公司之间的调剂,实行无偿调拨;集团公司总部与全资子公司、分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调剂,按资产账面价值实行有偿调剂;其余单位均实行有偿转让。3、有偿转让的产权变动评估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二) 26、权限划分:集团公司管理的重点设备必须由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调剂,非重点设备由各单位按照闲置设备处置规范程序操作,并报集团公司工程技术部备案。各单位对闲置设备处置价格低于净值或评估值的,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三) 程序:各单位欲处置闲置设备,必须先填妥多余闲置设备统计表报集团公司工程技术部,而后按闲置设备对外调剂工作流程进行,并于完成处置工作的次月再汇总至设备存量处置统计月报表,上报集团公司工程技术部。第八十一条 闲置设备处置管理职责划分: (一) 集团公司1、资产财务部负责闲置设备处置的审核及调拨后的账务资金划转等工作;2、工程技术部负责闲置设备处置规范化管理的审核及具体调拨实施等工作;327、监察室负责闲置设备处置操作程序规范的监督、检查及指导工作。(二)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1、 设备管理部门要加强闲置设备的技术管理,做好闲置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检查、保养、润滑,防止拆卸、锈蚀和丢失、损坏零部件情况发生。2、每月5日前将上月新增闲置设备及其调剂处理情况分别报集团公司工程技术部。年末应统计当年全部闲置设备情况汇总表,于翌年1月15日前报集团公司工程技术部。(三) 交接手续 1、闲置设备调出单位在办理有(无)偿调剂确认过程中,应实事求是向调入单位说明闲置设备的技术和使用状况,调剂确认后,即可办理有(无)偿交接记录手续,连同相关资料一起报集团职能部室。 2、有(无)28、偿交接记录表分送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和工程技术部。第八十二条 重点设备的闲置处置或一次处置批量闲置设备时,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应共同参加竞标(开标)会议。上报集团公司的重点设备闲置处置资料,其中应包括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和闲置设备调出单位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批准的有关材料。第八十三条 闲置或者技术性能不能适应港口作业需要的设备,可以进行改造后再利用。第八十四条 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报废:(一) 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预测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港口作业要求;(二) 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三) 大修理后虽能恢复技术性能,但不如更新经济;(四) 技术性能达不到规范要求,危及安全;(五) 技术性能差、能29、耗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六) 危及人身健康、严重污染环境,进行修理改造又不经济;(七) 自制的非标准设备,经检验不能使用,且无法改造;(八) 国家技术政策规定淘汰。第八十五条 设备的报废应由各单位设备主管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和经济评价,按分级管理权限办理批准手续。重点设备由各单位进行鉴定后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批准,非重点设备由各单位鉴定、批准,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备案。已报废的设备不准继续使用或者进行转让。 闲置设备处置需要填报的多余闲置设备统计表设备存量处置统计月(年)报表集团公司重点装卸设备调剂审批表集团公司闲置设备处置低于评估价/净值审批表分别见附表六、七、八、九。第八章 统计与分析第八十六30、条 制定完善设备管理的技术经济和安全指标。根据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定期调整指标,保持指标的合理性和先进性。第八十七条 集团公司对各单位的设备管理实施年度考核评价,考核与评价指标为:完好率、利用率、闲置率、一二类比重、新度系数、故障停机率、重大、特大机损事故数(具体定义见附表十)。第八十八条 各单位应分别按月、季、年度对设备的机种、机型、单机和综合数据进行统计,统计内容包括:(一) 经济数据及指标:设备实有数、新购、调拨、报废、闲置设备数量、资产原值、资产净值、折旧额、设备闲置率、设备新度系数;(二) 技术状况:设备一、二类比重、设备完好率;(三) 运用情况:设备的工作台时、作业台时、起运吨、利31、用率、台时产量、故障停机率;(四) 维护和修理情况:维修保养台时及费用、维修停机日等;(五) 机损事故:次数、停机台时、修复费用、事故级别;(六) 运行消耗情况:设备运行的燃料、润滑油、电力、材料消耗数量和费用。第八十九条 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建立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各类统计台帐。加强对各项统计数据的审核、整理工作,准确、及时编制装卸机械运用情况月/年报以及集团公司重点装卸机械设备运用情况明细表月/年报等各项统计报表,按时上报,按季做好各类指标的统计分析工作。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第九十条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对在设备管理中成效显著的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九十一条 对设备管理混乱,严重32、失修失养,以及影响生产或者导致重大、特大事故的,应当追究单位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九十二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的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第十章 附 则第九十三条 设备的固定资产财务管理按照*集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自总裁签发之日起生效,。附表一 集团公司重点装卸设备目录序号设备名称技术规格.起重机械1.门座起重机10吨以上2.流动起重机40吨以上二.散货专用机械1.卸船机(带斗门机、抓斗桥吊)10吨以上(链斗式、螺旋式、埋刮板式)500吨/小时以上2.斗轮堆取料机500吨/小时以上3.装船机500吨/小时以上三.集装箱专用机械1.33、集装箱装卸桥30吨以上2.轮胎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30吨以上3.集装箱正面吊运机30吨以上4.集装箱叉车25吨以上5集装箱堆高机8吨以上附表二:集团公司设备招标(比价)购置标书编写审查表设备购置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批准文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拟邀标品牌:其它需说明的问题:集团公司设备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审查意见:集团公司主管部门领导意见:备注:日期:附表三:集团公司设备招标(比价)购置评标报告审查表设备购置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批准文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拟采购品牌:拟采购数量及价格:其它需说明的问题:集团公司设备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审查意见: 集团公司部门领导意见:集团主管领导意见:附:上报34、单位评标(比价)报告日期附表四集团公司设备购置准入目录(2006年度)机型厂商或品牌备注1、 叉车(16吨以下)2、装载机3、牵引车4、载货卡车5、汽车起重机6、轮胎起重机7、电吊8、挖掘机9、推扒机10、门座式起重机11、集装箱桥吊12、集装箱轮胎吊13、集装箱叉车14、集装箱牵引车15、正面吊16、堆高机17、装船机18、卸船机19、斗轮机附表五:集团公司装卸设备技术状况分类评定标准结构名称机架部分动力部分传动部分行走部分挠性件及牵引部分电气部分操纵机构及安全装置 结构内容 分类标准类别各种构架、机座、吊臂、驾驶室等内燃机、电动机、发电机之总成和附属工作系统以及动力用蓄电池各种变速传动齿轮35、链条、传动带、传动轴、各种联轴节、离合器、制动器、气力传动、液压传动行走轮、轮胎、轮辋、前后轮轴、导向轮、支承轮、履带及其附属装置钢丝绳、滑轮、输送带、滚筒、托辊及张紧轮等各种开关、控制器、接触器、继电器、电阻器、集电器、变压器、控制屏、PLC控制装置、照明设备、喇叭、仪表、指示灯及电气线路等起动、转向、升降、俯仰、变幅、变速、制动、照明、警报和操纵机构。安全装置完好。一类各金属结构件无裂损、变形、完整无缺、强度、刚度没有降低。主机与附属系统的零件完整,磨损在允许范围内,管子接头不漏,能在额定负荷下走动运转,燃料消耗、温升、压力等均正常,功率不降低,蓄电池容量可满足使用。运转正常,啮合间隙正36、常,并且无轴线不正常现象,传力、传速正常,分配准确,制动灵敏,不漏油,不漏气,磨损在允许范围内。各零、部件完整无缺,磨损不超过允许范围,无变形,能在规定负荷下正常工作。各零、部件完整无缺,钢丝绳、滑轮、输送带、托辊等的磨损在允许范围内,能在规定负荷下安全工作。完整无缺,准确灵敏,能安全工作。完整无缺、准确灵敏,能安全工作。安全装置完好。二类非主要构件有轻微裂损变形、锈蚀,但不影响强度。非主要零件有些短缺或磨损超限,管子有渗漏,但功率未降低,一般很少发生故障,运行尚正常。基本与一类相同,管稍有漏油、漏气现象。基本与一类相同,个别零、部件的磨损已达至或稍超允许限度。基本与一类相同,个别零、部件有磨37、损超限情况,但不影响负荷量和安全工作。基本与一类相同,个别零件有时不够准确、灵敏,还能够安全操作。基本与一类相同,个别零件有时不够准确、灵敏,但不影响安全操作。三类部分构件有较大变形,、裂损或锈蚀,已影响其强度、刚度,降低负荷尚可使用。部分主要零件磨损超限,有的零件缺少或管子滴漏,功率下降,虽尚能运转,但经常发生故障。零、部件磨损及啮合间隙超限,主要零、部件已有损裂,运转发生异响,液压泵压力下降,管路有漏油、漏气,接合与制动欠灵敏。主要零、部件有裂损或磨损超限,降低负荷尚能使用。主要零、部件有裂损或磨损超限,降低负荷尚能使用。基本上同二类,有些附件缺少,电气线路不够 完整,但不影响安全。部分机38、构的个别零件缺损,操纵上不够准确灵敏,有发生故障的可能,但尚能使用。四类构件已严重裂损变形或锈蚀。无修复价值。各系统的主要零、部件已残缺不全或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说明:标准中将各种设备按其结构划分为七个组成部分(七个组成部分中未包括的部分以简要技术状况规定的要求为准),一台机械的任何一个组成部分都要达到同一标准,才能列为一类,例如:设备的组成部分中有六个部分属于第二类,一个部分属于第三类,则该设备只能列为第三类。附表六:多余闲置设备统计表填表单位: 年 月每月10日前报送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内部编号资产原值投入生产日期现状技术状况设备来源备注123456789101112负责人 :填表人:填39、报日期附表七 设备存量处置统计月(年)报表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原 值净 值处置价处置类型备 注有偿无偿报废 附表八 集团公司重点装卸设备调剂审批表调出单位全称调入单位全称资产代码资产名称(设备名称)设备编号规格型号购置年月调出台数资产原值 资产净值调出理由调出单位负责人签字调入单位负责人签字集团工程技术部经办人意见:集团工程技术部总经理意见:注:1、本审批表须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部签字认可后有效。 2、本审批表一式二份,其中:设备调出单位一份、集团公司工程技术部一份。附表九: 集团公司闲置设备处置低于评估价/净值审批表调出单位全称调入单位全称资产代码资产名称(设备名称)设备编号规格型号调出台数价40、格确认方式(净值/评估/其他)资 产原值/净值资 产确认价/成交价调出单位负责人签字调入单位负责人签字集团工程技术部总经理签字集团资产财务部总经理签字集团领导签字注:1、本审批表须由集团公司领导签字认可后有效。 2、本审批表一式三份,设备调出单位一份、集团公司工程技术部和资产财务部各一份。附件十:技术经济和安全指标表:(一) 完好率,其计算公式为:完好率100%(二) 利用率,其计算公式为:利用率100%(三) 一、二类比重,其计算公式为:一、二类比重100%(四) 故障停机率,其计算公式为:故障停机率100%(五) 新度系数,其计算公式为:新度系数100% (六) 闲置率,其计算公式为:闲置率100%(七) 机损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轻微事故:修复费用(包括抢救费用,下同)超过2000元,低于6000元。一般事故:价值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装卸设备,修复费用超过6000元;价值30万元以上装卸设备,修复费用超过该机价值的2%。重大事故:价值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装卸设备,修复费用超过9万元的;价值30万元以上装卸设备,修复费用超过该机价值的30%。特大事故:按国家有关特大事故的规定确定。装卸设备价值是按事故发生时该机市场价格计算的重置全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