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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化企业设备压力容器专业管理制度汇编261页
炼化企业设备压力容器专业管理制度汇编26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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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
上传人:职z****i 编号:1154297 2024-09-08 249页 728.13KB
1、炼化企业设备、压力容器专业管理制度汇编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管理职责1第三章 设计、制造、安装5第四章 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6第五章 定期检验11第六章 安全附件、密封件与紧固件13第七章 附则16附录 引用文件17压力容器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压力容器的管理,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依据国务院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2、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油田、炼化、销售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指压力容器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第四条 本制度是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对压力容器管理的基本要求,各企业在生产,技术引进与开发,新、改、扩建项目和设备管理中,凡涉及到压力容器设计、选型、采购、制造(含现场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报废更新等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部门按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企业压力容器设备,指导企业不断改进和加强压力容器管理工作,全面提高集团公司3、股份公司压力容器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企业分管设备管理工作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在经理(局长、厂长)领导下,依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管理要求和职责,全面负责企业压力容器管理工作。第七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压力容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保证压力容器全过程管理的落实。各企业应指定压力容器的主管部门,负责压力容器全过程管理,并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第八条 压力容器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二)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参与审查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三)组织或参与压力容4、器的设计、采购、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更新等的全过程管理。(四)检查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使用检验情况,编制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办理延期检验手续。(五)负责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并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定期检验计划及实施情况报告。(六)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参与抢救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协助调查和处理。(七)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第九条 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编制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二)负责压力容器的运行管理,确保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符合压力5、容器使用登记时的参数。(三)组织需全面检验的压力容器的倒空、置换或提出延期检验的书面申请。(四)负责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延期检验的监控使用措施。(五)负责组织编制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第十条 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压力容器管理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工艺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二)参与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三)负责组织审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第十一条 人事教育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备压力容器管理人员。(二)负责组织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参加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应资质。第十二条 采购6、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对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及安全附件供应商的资质审查。(二)负责按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和有效的设计图样或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标准型号采购压力容器。(三)负责组织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参加压力容器的到货验收,并及时向使用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供满足国家有关法规及设计部门规定要求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四)对采购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及安全附件质量负责。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在工程项目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及上级的有关规定。(二)负责组织压力容器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按时移7、交竣工资料。第十四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本制度及实施细则。(二)编写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三)申报压力容器更新计划,参加压力容器采购、安装验收及试车。(四)负责按规定使用和维护压力容器,提出检验、修理、改造计划及延期检验申请,并参加相关工作。(五)向压力容器主管部门提交压力容器的设计条件、选型、停用、封存和报废等有关报告。(六)向压力容器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报告。(七)编写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八)压力8、容器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处置并按规定程序报告,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九)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十)负责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注销申报。(十一)负责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和管理技术资料。第三章 设计、制造、安装第十五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确保所提供的设计文件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规要求。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应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的制造(含现场组焊) 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制造单位承担,并要求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规要求提供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所有购置的压力容器都必须9、进行由采购部门组织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参加的压力容器到货验收。第十八条 进口压力容器(指境外制造的压力容器),其境外制造单位应取得中国政府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许可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应按有关法规要求进行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第十九条 压力容器安装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承担,并督促其按规定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压力容器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第二十条 压力容器安装工程完工后,应进行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将下列资料移交给使用单位,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移交10、资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现场组焊技术文件和资料。(三)压力容器安装告知书。(四)设备安装前的检查验收记录。(五)设备安装记录。(六)基础检查记录。(七)隐蔽工程记录。(八)设计变更通知书。(九)压力试验记录。(十)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第四章 使用、修理与改造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应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到安全监察机构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第二十二条 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压力容器台帐,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使用单位的压力11、容器管理部门统一保管。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推广应用计算机技术管理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台帐、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电子文档进行备份。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资料目录。(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三)压力容器登记卡。(四)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五)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现场组焊技术文件和资料。(六)压力容器安装记录(一般包括压力容器安装告知书、设备安装前的检查验收记录、设备安装记录、基础检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压力试验记录、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八)修理改造记录(一般包括修理改造方案或图样及12、施工方案、压力容器修理改造告知书、实际修理改造情况记录、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压力容器重大修理和改造监督检验证书)。(九)检查、检修记录。(十)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十一)异常工况记录。(十二)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第二十三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应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一)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工作介质、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液位控制等)。(二)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三)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13、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四)压力容器停用时的封存和保养方法。第二十四条 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由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编写,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会审,由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签署批准。第二十五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独立从事压力容器操作。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及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发现压力容器有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紧急措施,并及时上报:(一)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二)压力容器的主要14、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三)安全附件失效。(四)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五)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六)过量充装。 (七)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八)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九)其他异常情况。第二十六条 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 严禁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任意修改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的参数,如确需修改,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校核,压力容器使用单位15、应向设计单位提供全面检验报告和相关文件,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修改操作参数。第二十八条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按规定办理监控使用手续后方可投用,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或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压力容器报废后应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第二十九条 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压力容器或者使用时间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不得转让、销售或异地安装仍作压力容器使用。报废压力容器作废旧设备材料销售时,应先进行破坏性解体。16、第三十条 压力容器的保温(保冷)层应牢靠、整齐、美观,防腐、防震、防静电、防雷击设施均需符合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对备用的压力容器应妥善维护和处理,防止压力容器内的剩余介质引起不良反应或腐蚀。对拟停用1年以上的压力容器应采取安全封存措施。第三十二条 拟进行重大修理或改造的压力容器,其修理或改造方案(包括施工方案)应报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审查。压力容器重大改造方案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制定。第三十三条 压力容器修理和改造应委托已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督促其按规定将拟进行的压力容器修理或改造情况书面告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第三十四条 压力容器重大改造工程完工后,应进行由工程管理部门负17、责组织施工单位、使用单位、相关部门参加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工程管理部门应将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该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移交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修理改造方案或图样及施工方案。(二)压力容器修理改造告知书。(三)实际修理改造情况记录。(四)材料质量证明书。(五)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六)压力容器重大修理和改造监督检验证书第三十五条 盛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的储存压力容器及高强钢压力容器(指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b540MPa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应定期对工作介质进行腐蚀介质的含量分析并控制其含量。第三十六条 压力容器事故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18、事故处理规定及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第五章 定期检验第三十七条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执行。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投用前须进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一)停用两年以上需要恢复使用的压力容器(指原来使用过)。(二)从外单位移装的已经使用过的压力容器。(三)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或超过原设计参数并且经过强度校核合格的旧压力容器。(四)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第三十八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使用单位压力容器专业管理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固定式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医用氧舱定期检19、验及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各检验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第三十九条 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检验单位制定的检验方案进行审查。第四十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内容及要求、安全状况等级的规定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执行。换热压力容器耐压试验程序按GB151的有关规定执行,夹套压力容器的夹套耐压试验时,夹套与内筒的压力差应符合设计图样。第四十一条 压力容器经全面检验达到符合继续使用的安全状况等级后方可投入使用,检验单位应及时将检验结论告知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一般设备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大型设备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因设备使用需要,检验单位应在报告出具前,先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20、,将检验初步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检验单位一份,使用单位二份。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将定期检验合格标记和下次检验日期标注在使用登记证上,移动式压力容器由检验单位负责在使用登记证上标注检验合格标志,并将检验数据写入IC卡中。第四十二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执行。企业应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协调和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时间,确保在用压力容器按定期检验期限的要求按期或提前进行全面检验。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全面检验时,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办理延期检验手续。企业应制定延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监控使用措施,并认真执行,确保安全运行。第四十三条 压力容器主管部21、门在每年底应编制下年度压力容器全面检验计划,下发到各有关单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第六章 安全附件、密封件与紧固件第四十四条 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管理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规范标准要求。第四十五条 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阀台帐。第四十六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整定压力、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安全联锁装置的设定值除有特殊要求外,按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的倍设定,但不得高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整定压力按罐体设计压力的倍设定(低温深冷型罐车安全阀整定压力不得超过罐体的设计压力)。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必须在安全阀的整定压力范围内。第四十七条22、 严禁使用单位任意变更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整定压力、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安全联锁装置的设定值,如确需修改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相关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八条 安全阀校验周期不得低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等有关法规的要求,需要延期校验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校验手续。第四十九条 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的定期校验原则上应该在校验室进行,进行拆卸校验有困难时,可在每两个校验周期内进行一次校验室校验和一次在线校验。但安装在介质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不允许进行在线校验。在线校验必须在保证人员和生产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校验时应有使用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的人员在场。杠杆式安全阀和静重式安23、全阀一般不宜在校验室进行校验。第五十条 安全阀应由专门从事安全阀校验的单位进行校验,安全阀经校验后,必须加铅封。铅封的正面上部打印校验单位的代号,下部打印校验年份的后两位数,铅封的反面打印校验的月份。铅封处还应该挂有标牌,标牌上应该有校验机构名称,校验编号,安装的设备编号,整定压力和下次校验日期。第五十一条 新安全阀或备用安全阀在安装之前,应根据使用情况进行调试后,才准安装使用。已开启或压力超过整定压力与允许误差上限值之和未开启的安全阀、经修理或更换部件的安全阀,都必须重新校验。爆破片超过最大设计爆破压力未爆破必须更换。第五十二条 当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时,爆破片与安全阀之间应装压力表和排气24、阀。当爆破片装在安全阀的进口侧,正常使用时,压力表应无压力显示,当爆破片装在安全阀的出口侧,正常使用时,应定期检查排气阀能否顺利排气、排液,检查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第五十三条 当压力容器与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或爆破片装置)之间或安全泄放装置出口管线上装有阀门时,在压力容器正常运行状态下阀门必须全开,并加铅封且定期检查,阀门的结构与通径应不妨碍安全泄放装置的正常运行。第五十四条 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压力表(含新启用的压力表)由使用单位划定警戒红线并送到有相应资格的校验单位校验,压力表校验合格后应加铅封。校验单位应及时将校验合格证交使用单位,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25、力表的选用要求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第五十五条 液面计应实行定期检修制度,检修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压力容器上的玻璃管(板)等液面计应以能看清液位为准,并划有警戒红线,如有模糊不清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清洗或修理,自动控制液面计应灵敏可靠。液面计的选用要求、耐压试验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第五十六条 现场温度计、自动控制温度计应灵敏可靠。测温仪表应定期校验,校验周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五十七条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应选用具有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生产的产品,安全联锁装置应当动作灵敏、可靠,应定期检修,检修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6、,但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第五十八条 紧急切断装置在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时应当从压力容器上拆下,进行解体、检验、维修和调整,做耐压、密封、紧急切断等性能试验。检验合格并且重新铅封方准使用。第五十九条 压力容器及其接管所用紧固件、密封件应符合相应标准。采用特殊要求的紧固件、密封件应建立紧固件、密封件规格表和有更换记录,并定期更换。第六十条 应加强腐蚀严重的压力容器接管的检查。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 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对下属企业压力容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限期进行整改。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所引用的相关规范标准均为有效版本,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各下属企业应及时使用最新27、版本。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条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本制度与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在本制度实施之前下发的其它制度相抵触时,以本制度为准。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各下属企业应依据本制度及相关法规制定本企业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对本制度适用范围以外的压力容器管理由各企业制定管理制度予以规范。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制度起草单位:巴陵石化公司本制度主要执笔人:田新堂附录引用文件(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373号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8、 国质检锅2003207号(四)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 R7001-2004(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国质总局令第2号(六)管壳式换热器 GB151-1999化工集团公司压力管道管理制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试行)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管理职责1第三章 设计、安装5第四章 使用、修理和改造7第五章 安全保护装置9第六章 定期检验10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11第八章 附则12压力管道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压力管道的管理,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29、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油田、炼化、销售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压力管道的类别和级别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划分。第四条 企业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更新和报废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本制度。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部门按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企业压力管道,指导企业不断改进和加强压力管道管理工作,全面提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压力管道30、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第六条 企业分管设备管理工作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在经理(局长、厂长)领导下,依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管理要求和职责,全面负责企业压力容器管理工作。第七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压力管道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保证压力管道全过程管理的落实。各企业应指定压力管道的主管部门,负责压力管道全过程管理,并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的管理工作。第八条 压力管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及上级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压力管道管理制度。(二)制定本企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组织对重要压力管道安全运31、行的检查,消除隐患,保障安全。(三)负责组织或参与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设计、安装和重大修理改造的方案审查,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的检查和竣工验收。(四)负责对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修理、改造、检验单位和压力管道元件(包括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下同)制造单位资质的审查。(五)负责组织编制和上报压力管道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六)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压力管道事故,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七)负责组织压力管道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总结。(八)组织推广压力管道先进的技术及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交流压力管道管理工作经验。第九条 人事教育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向有关部门和32、单位配备压力管道管理人员。(二)负责组织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条 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度。(二)负责运行中的生产调度,根据在用压力管道的检验计划,安排压力管道的停用和倒空置换工作。(三)组织制定压力管道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四)参与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参与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投用前的检查验收。(五)组织检查压力管道的操作使用情况、工艺指标执行情况及巡回检查制度的落实。(六)参与压力管道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压力管道管理全过程的安全监督。(二33、)参与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三)负责各项安全措施检查,事故预防方案的审查。(四)组织或参与压力管道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在工程项目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及上级的有关规定。(二)负责组织压力管道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按时移交竣工资料。第十三条 物资采购部门主要职责:(一)组织对压力管道元件供应商资质的审查。(二)按采购计划,及时、保质、保量提供压力管道元件及相关技术资料。(三)建立压力管道元件进厂验收制度,对于新采购进厂的压力管道元件,由物资采购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的,应34、按材质、规格分类存放,妥善保管。(四)对采购件的质量负责,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第十四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及上级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管理制度,并组织执行。(二)负责压力管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管理技术资料。(三)负责编制上报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认真组织职工按规程进行操作,确保管道不超温、超压。(四)负责编制上报压力管道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安排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校验和检修工作。(五)参与新、改、扩建压力管道及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验收工作。(六)对存在隐患的压力管道应及时采取措施,对重35、大隐患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七)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应立即组织处置并按规定程序报告。(八)协助人教部门组织对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第三章 设计、安装 第十五条 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工作的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工作。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进行设计。 设计单位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设计,提供详细的设计资料(包括空视图)。相关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进行设计审查。第十七条 所选用压力管道元件的生产厂家,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第十八条 压力管道的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管道安装,严禁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压力管36、道的安装工程。第十九条 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开工前,应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手续。第二十条 压力管道的设计、施工、验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国外引进装置管道的设计、施工、验收可按协议规定的规范或标准执行,其中重要的安全技术指标不得低于国内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加强施工过程中对压力管道元件的管理,应制定严格的材料进场验收、保管制度。材料没有质量证明书或质量证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不得使用;材料质量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不得使用。第二十二条 管道的设计变更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同意。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37、应组织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30日内,向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移交竣工资料。资料包括下列内容:(一)管道补偿器的预拉伸或预压缩记录。(二)管道系统压力试验、泄漏性试验、真空度试验记录。(三)管道系统吹扫记录。(四)管道系统隐蔽工程记录。 (五)爆破片、安全液封、阻火器等安全设施的安装记录。安全阀试验、调试记录。(六)管道组成件、焊材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或复验、补验报告。(七)设计修改文件及材料代用报告。(八)管道焊接工作记录及射线检测布片图。(九)无损检测报告。(十)静电接地测试记录。(十一)高压管件加工记录。(十二)管道绝热、防腐工程记录。(十三)管道竣工图(含空视图)。(十四)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38、告。 第二十四条 新、改、扩建压力管道及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履行审批及验收手续,工程竣工后,应组织包括有相关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参加的竣工验收。第四章 使用、修理和改造 第二十五条 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第二十六条 从事压力管道管理、焊接、操作等项工作的人员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第二十七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管道的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一)压力管道的操作工艺指标(含介质、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二)压力管道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操作程序和注意39、事项)。(三)压力管道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管理技术资料,一般包括:(一)压力管道使用证。(二)压力管道登记表(管道名称、编号、类别、介质、规格、材质、操作工艺指标、安装及投用日期、管件等情况)。(三)管道空视图。(四)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更新、修理等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 (五)压力管道检验计划、方案和检验报告。 (六)压力管道异常运行记录、缺陷记录和事故记录。 (七)其它技术资料(包括相关手册、图册、规程、制度,重大修理、改造方案、技术总结、报表等)。第二十九条 企业之间或40、装置之间的压力管道,必须划清明确的管理界限,做到管理职责明晰,不得存在无人管理现象。第三十条 加强危险物料介质管道的管理,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加强巡线检查,制定事故预防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第三十一条 对于腐蚀严重,易发生泄漏且危害严重的压力管道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巡查,定期、定点测厚。 第三十二条 严禁压力管道超温、超压运行。更改管道的输送介质或操作条件,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三条 压力管道的修理、改造须制定施工方案。各企业应制定修理、改造施工方案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权限审批。第三十四条 从事压力管道修理改造的施工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41、质条件,并经主管部门审查确认。 第三十五条 更换压力管道元件应符合设计规定,对领用的压力管道元件应进行确认,防止材料的错用。第三十六条 因租赁、转让或承包等原因变更压力管道产权或使用单位时,应有书面协议并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手续。第三十七条 检验单位判废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因技改或工艺变更等其它原因需报废或停用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相关管理部门确认后,按规定办理报废或停用手续。第三十八条 报废的压力管道不得继续使用,对停用后重新启用的压力管道应按规定进行检验。停用2年以上重新投用的压力管道应进行压力试验。第三十九条 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应按事故预防方案进行处置,并按国家质量监42、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和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企业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及先进的施工机具,推行网络技术、状态监测、风险评估、计算机等现代化设备管理技术。第五章 安全保护装置第四十一条 压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测温仪表、紧急切断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的管理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不得随意变更压力管道安全阀的整定压力、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如确需修改时,应在设计允许的范围内,并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批。第四十三条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延期校验的安全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第四十43、四条 安全阀应由具备从事安全阀校验资格的单位进行校验,安全阀经校验合格后,打上铅封并出具合格证。第四十五条 压力表、测温仪表、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的校验、维护和更换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六章 定期检验 第四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依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的要求,开展在用工业管道的定期检验工作。第四十七条 在用工业管道检验:(一)在线检验:是指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工业管道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单位应制定在线检验管理制度,从事在线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报省级或其授权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在线44、检验也可委托给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在线检验一般以宏观检查和安全保护装置检验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检查和电阻值测量。(二)全面检验:是指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在用工业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检验工作必须由已获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进行,并在许可的资格范围内从事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质量,对检验结果负责。全面检验周期、项目等按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压力管道全面检验计划,安排压力管道检验时间,保证检验计划的实施。第四十九条 对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法定使用要求的在用压力管道,应予以更新。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条 各企业45、应定期开展压力管道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制定考核细则。考核的主要项目有:(一)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各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是否落实。(二)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能否认真履行。 (三)基础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四)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是否按规定开展定期检验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 (六)现场管理是否规范。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五十二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制度起草单位:巴陵石化公司本制度主要执笔人:46、邢连华化工集团公司常压储罐管理制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试行)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管理职责1第三章 储罐的设计、安装与验收4第四章 储罐的使用和维护5第五章 储罐的检修8第六章 储罐管理与考核9第七章 附则11常压储罐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储罐管理,确保储罐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油田、炼化、销售企业中,储存非人工制冷、非剧毒的石油、化工等液体介质的常压储罐的管理。第三条 各企业应加47、强储罐全员、全过程管理,保持设备完好,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以达到储罐使用寿命长、维修费用低、综合效能高的目标。第四条 各企业应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检维修技术,不断提高储罐管理和检维修技术水平。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部门按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企业储罐,指导企业不断改进和加强储罐管理工作,全面提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储罐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第六条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储罐的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企业分管设备管理工作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在经理(局长、厂长)领导下,依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管理要求和职责48、,全面负责企业储罐管理工作。第七条 设备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本企业储罐的归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储罐管理的制度、规定、规程和标准,制定本企业储罐管理规定、管理细则及工作计划等,并检查执行情况。(二)组织或参与储罐设计、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更新和报废等全过程管理,保证储罐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三)组织建立、健全储罐设备技术管理档案,掌握设备状况,做好设备技术状况分析。(四)组织编制和审核储罐的年度修理及检测计划,审定主要储罐检修方案,并组织实施。(五)针对储罐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技术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不断提高49、储罐的技术管理水平。(六)组织编制和审核储罐设备的更新改造计划,参加新、改、扩建项目中储罐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七)组织或参与储罐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八)负责储罐备品配件的技术管理,组织编制并审定备品配件计划。(九)负责储罐的检查、考核和评比工作,做好年度工作总结。第八条 生产管理部门职责:(一)组织制定、审查储罐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保证储罐在设计规定的工况下运行。(二)根据储罐的年度修理、检测计划,及时合理地安排储罐修理检测时间。(三)参加新、改、扩建项目中储罐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协调与生产相关联的问题。(四)参加储罐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第九条 安全环保部门职责50、: (一)负责制定本企业罐区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组织编写和审定各类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和督促隐患整改工作。(二)参加新、改、扩建项目中储罐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检查“三同时”工作的落实情况。(三)组织储罐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健全储罐事故档案。(四)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与储罐有关的安全装备、消防设备、气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第十条 使用单位职责:(一)严格执行储罐管理规定,编制本单位储罐管理细则。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确保储罐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二)负责本单位储罐的日常检查工作,做好储罐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三)负责储罐的51、定期外部检查工作。(四)建立健全储罐设备技术档案,做好储罐设备技术状况分析和管理工作总结,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五)负责编制、上报储罐的修理及检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六)负责编制和上报储罐更新改造计划,参加储罐新、改、扩建项目中储罐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七)负责编制和上报备品配件计划。(八)参与储罐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第三章 储罐的设计、安装与验收第十一条 储罐设计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有关部门应对设计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和确认。第十二条 储罐设计方案应符合最新版本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达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要求,应根据储罐储存介质的性质、种类,合理选择储罐的结构形式52、。第十三条 储罐设计应根据当地地理、地质条件,同时根据企业生产、销售对储存量、周转量的具体要求,确定合理的罐容。第十四条 根据当地气候、土壤、地质、储存介质等条件,合理选择罐体及有关部件的材料、罐底基础的处理及综合防腐蚀措施,达到油罐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要求。第十五条 储罐应配备完善的液位指示、报警系统及相应的辅助设施。第十六条 储罐安装与防腐蚀工程施工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有良好业绩的施工队伍,有关部门应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和确认。第十七条 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储罐安装和防腐蚀工程必须实行招投标,同时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现场监理。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编制施工方案,经企53、业、设计和监理单位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第十九条 现场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理。企业应对施工过程中的重要中间环节进行质量验收,确保施工质量。第二十条 新建或改造的储罐,必须进行充水试验,充水试验结果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第二十一条 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向企业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第二十二条 所有储罐在交付使用单位前,都必须遵照有关的设计、施工规范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验收检查出的所有问题应全部进行整改,经参加验收的各单位签署意见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四章 储罐的使用和维护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储罐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当储存54、介质或运行环境发生变化时,应对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及时进行修订。第二十四条 储罐的操作人员应通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第二十五条 操作人员应做好下列工作:(一)严格遵守储罐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做到操作前认真准备,操作中反复检查,运行中及时调整,停车后妥善处理。认真执行操作指标,严禁超温、超储运行。(二)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定时按巡回检查路线和标准对储罐进行检查,防止跑油、混油、冒顶和突沸等事故发生,认真填写运行、交接班等相关记录。(三)严格执行储罐定期维护保养制度,加强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提高储罐的完好水平。封存、闲置的储罐应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55、定期进行检查。(四)保持储罐及附件的完整、清洁,加强静密封点管理,努力降低泄漏率,做到文明生产。第二十六条 在用储罐要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分为外部检查和全面检查:(一)外部检查由使用单位组织进行,根据储存介质和地区特点,每年至少应检查一次。(二)全面检查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定期进行1. 一般情况下,每6年应进行一次。2. 对于储存介质腐蚀性不强,腐蚀速率0.1mm/a,并有可靠的防腐蚀措施,上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储罐技术状况良好,可确保安全运行的,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全面检查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9年。3. 对于腐蚀较重的储罐,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全面检查的年限。(三)储罐外部检查56、和全面检查的内容和方法按照常压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维护检修规程(SHS01012)执行。(四)所有的检查工作都必须有完整的记录,并及时保存在技术档案中。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对储罐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管理。防雷、防静电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在雷雨季节前应对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接地电阻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使之达到规定要求。对内浮顶罐要做好防静电连接导线的检查,确保连接良好。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对储罐的防腐蚀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各种物料的腐蚀性,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原油、石油产品罐要特别重视罐底板、顶板和下部壁板的防腐,可采用阴极保护和涂料防腐57、等综合防腐蚀措施,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储罐在使用周期内的安全运行,储罐内壁防腐蚀措施的使用寿命应达到6年以上。第三十条 企业应加强对储罐腐蚀情况的检查,定期对易腐蚀部位进行检查和检测,并认真做好记录。第三十一条 当储罐符合报废条件需要报废时,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并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办理报废手续。第五章 储罐的检修第三十二条 储罐检修是保证储罐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程的要求,加强对储罐检修工作的管理,防止失修现象发生。要认真执行检修质量标准,做到优质、高效、安全、文明、节58、约。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储罐的实际技术状况,结合生产安排,编制储罐检修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计划,认真执行。第三十四条 对储罐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故障和缺陷,应根据损坏的程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确定检修方案,及时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 需进罐检查或在罐体动火的检修项目,在检修前使用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制定防火安全措施和防中毒、窒息措施,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在检修中严格执行。第三十六条 储罐检修要有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检修准备工作要做到“七落实”(计划项目落实、图纸资料落实、施工方案落实、物资材料落实、施工力量和机具落实、施工质量落实、安全环保措施落实)。第三十七条 应加强对储罐检修过程中59、焊接质量的管理,焊工必须持证上岗,焊接质量应符合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的要求。第三十八条 加强储罐防腐蚀施工的质量监督管理,重点做好施工方案确定、涂料选用、表面处理和施工中间环节的质量检验工作,确保防腐施工质量。第三十九条 储罐在检修过程中的检验方法、充水试验和验收,按照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28)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储罐检修验收应具备齐全的交工资料,包括检修方案、检修记录、中间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有关的试验和检验记录等。验收记录要有使用、施工和设备管理部门三方签字。第四十一条 储罐检修结束后,设备管理部门要组织编写储罐60、检修技术总结。第六章 储罐管理与考核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按储罐在生产中的重要程度,对储罐进行分级管理,储罐按其重要和危险程度分为主要储罐和一般储罐,分级标准由企业自定。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结合设备管理评优和升级活动,开展创建“完好储罐”和“完好罐区”等活动,定期进行检查评比、总结表彰,不断促进和提高储罐设备管理水平。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对在储罐管理、使用、维护、检修、技术开发和技术培训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因储罐管理混乱,严重失修而影响安全生产的应限期整顿,对造成储罐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责任者应给予处分。第四十五条 为掌握储罐技术状况,加强储罐管理,各企业应重点检查考核下列内容:(一61、)罐体有无变形,各部位腐蚀程度是否在允许范围内,有无渗漏现象。(二)阀门、人孔、清扫孔等处的紧固件是否牢靠。(三)罐体外部及附件防腐层有无大面积脱落,保温层是否完好。(四)浮顶罐密封系统有无异常,转动扶梯、导向装置是否灵活好用,浮顶排水装置运行是否正常。(五)储罐液位计、高低液位报警、呼吸阀等附件是否完好。(六)储罐基础有无下沉,罐体有无倾斜,散水坡有无破损,沥青封口是否完好。(七)防雷、防静电设施是否完好。(八)技术档案资料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第四十六条 考核指标:(一)储罐故障率5%。(考核期内非计划检修的储罐数量在用储罐总数量100)(二)储罐完好率95%。(三)静密封点泄漏率0.362、。(四)储罐定检率100%。(五)仪表完好率95%,使用率95%。(六)无重大储罐设备事故。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常压储罐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制度起草单位:安庆分公司本制度主要执笔人:郑长青 化工集团公司电站汽轮机组管理制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试行)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1第三章 购置、安装与验收3第四章 运行管理5第五章 检修管理6第六章 附属设备的管理8第七章 报废8第八章 检查与考核8第九章 附则9电站汽轮机组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63、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电站汽轮机组(包括燃气轮机组)设备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电力行业有关规定、标准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油田、炼化、销售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电站汽轮机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电站汽轮机组管理职责范围,明确电站汽轮机组管理要求,对电站汽轮机组从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制造、安装、运行、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科学的综合管理,不断提高电站汽轮机组的管理水平。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汽轮机组是64、电站生产的关键设备,其运行状况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为保证机组安全、平稳、长周期经济运行,应加强电站汽轮机组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第五条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部门按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企业电站汽轮机组,指导各企业不断改进和加强电站汽轮机组管理工作,全面提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电站汽轮机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第六条企业管理职责:(一)在企业分管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的领导下,全面做好电站汽轮机组的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站汽轮机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标准,以及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制定规划和措施,提高电站汽轮机组的管理水平65、。(二)结合本企业管理模式,组织制定电站汽轮机组有关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并贯彻执行。(三)根据企业总体目标和规划,负责电站汽轮机组的基建、检修、技改、科研攻关等计划的编审,组织实施并进行过程控制和验收。(四)负责组织编审电站汽轮机组的技术文件,并监督实施。(五)组织或参与电站汽轮机组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六)组织开展节能降耗、达标竞赛等活动,不断提高经济运行水平。(七)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电站汽轮机组的装备及技术水平。第七条企业使用单位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站汽轮机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标准,以及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和本企业的有关66、管理制度,负责制定电站汽轮机组设备管理及运行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建立两票三制(工作票、操作票,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设备定期切换试验制度),组织对本单位机组的使用维护管理。(二)做好电站汽轮机组的设备管理工作,负责机组设备检修、更新、技改计划的编制并报主管部门;落实设备检修、更新、技改的实施和验收。(三)建立健全电站汽轮机组设备的技术档案、报表等资料。编制运行规程(操作法)、工艺卡片、检修规程、事故预案等技术文件并上报审批。(四)参加或组织电站汽轮机组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制订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五)负责开展节能降耗等各项劳动竞赛,不断提高经济运行水平和减少环境污染。(六)组织本单位67、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上岗人员的技术水平。(七)积极开展机组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减少非计划停机。第三章 购置、安装与验收第八条电站汽轮机组的购置:(一)购置设计合理、技术先进、运行可靠、经济节能的设备 ,购置时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要组织或参与机组设计、选型、验收等全过程工作。(二)设备制造过程中应派专人监造。(三)要有制造厂提供的完整齐全的技术资料。(四)大型机组按规定须采用招标方式的,应通过招标确定制造厂商。第九条电站汽轮机组的安装:(一)选择技术力量强、经验丰富、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安装,安装质量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电站汽轮机组的安装由监理公司68、进行监理。(三)使用单位应选派具有相应水平的人员全过程参加电站汽轮机组的安装。第十条电站汽轮机组的试运和验收:(一)电站汽轮机组安装及验收应按照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汽轮机篇)的规定进行。(二)机组在首次启动前,必须根据制造厂技术资料编制调节保护系统试验措施,并对调节系统各部套和自动保护装置进行调整试验。(三)机组的启动调试及验收要根据有关验收规程、评定标准及设备的产品说明书编制机组总体启动调试大纲。通过启动调试校核电站汽轮机组在规定工况下的热力参数与机组设计要求是否相符,检验机组配套的辅助设备、外围设施的性能能否满足主机正常运行的要求、是否达69、到设计要求,检验机组的启动、自动控制及辅助设备、系统的控制性能,全面监测轴系振动、轴位移等,以便检验机组设计、制造、安装的质量。(四)机组经过空负荷试车、168小时(或72小时)满负荷整套试运合格后方能验收。第四章 运行管理第十一条逐台建立健全电站汽轮机组的技术档案,档案的填写按有关规定执行。档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机组制造、安装、试运的整套技术文件、记录;机组运行和检修规程;机组检修、改造的技术资料、记录;故障及事故记录;机组运行记录;其它须归档保存的资料。第十二条按安全规程、运行规程(操作法)、工艺卡片等技术文件组织生产。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做好运行日志、交接班日志,建立相关技术台帐,编制生产70、技术报表等。第十三条建立健全电站汽轮机组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开展运行状况分析。第十四条编制电站汽轮机组典型操作票,并严格执行。第十五条建立电站汽轮机组巡回检查制度及标准。操作人员应按巡回检查标准要求,对机组进行定人、定时、定线路、定内容巡检;对发现的设备缺陷,及时报告和处理,实行闭环管理。第十六条建立联锁保护管理制度,确保联锁保护动作正确。联锁保护变更应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执行。第十七条建立转动设备润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设备润滑“五定”、“三级过滤”管理,积极采用先进仪器定期分析润滑油质量。第十八条电站汽轮机组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规程,经系统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岗位资71、格证后才能上岗。第十九条电站汽轮机组应制定事故处理规程(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操作人员进行预案演练,不断提高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避免机组重大事故的发生。第二十条 按有关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切换与试验。第二十一条加强操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杜绝误操作,减少非计划停机,确保机组安全、稳定、长周期、经济运行。第五章检修管理第二十二条机组检修应贯彻“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制定详细的检修方案,做到科学检修,并杜绝各类违章,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第二十三条检修项目管理应实行预算管理、成本控制;检修质量应符合检修规程要求,推行全过程管理,使检修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第二十四条电站汽轮机组的检修按检修内容72、一般分为大修、中修、小修三个等级,不同等级的检修内容可参照相应机组的检修规程。第二十五条检修周期:(一)检修周期一般规定为大修3-4年,中修、小修由企业视情况适当安排。(二)对技术状况较好的机组,应积极采取措施逐步延长检修间隔,但须经过技术论证并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超过以上期限。(三)对设备技术状况不好的机组,经技术论证并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其检修间隔可低于以上规定。(四)经常启停(每周不少于2次)或调峰幅度大于40%的机组;累计运行15万小时及以上的机组,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其大修间隔可低于以上规定。(五)年运行在5000小时以下的机组,检修间隔不受以上限制,可根据机组技术状况来确定检73、修时间。(六)新机组第一次大修时间一般安排在正式投产后一年左右。(七)在机组故障抢修中,若已完成了检修标准项目内容,并处理了其他缺陷,经论证确定能继续安全运行较长时间,允许将其后的计划检修日期顺延,但需报主管部门批准。(八)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合理安排机组检修,机组检修应在计划检修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状态监测检修的比例,最终形成一套由计划检修向状态监测检修过渡的优化检修模式。第二十六条停机检修日期指机组从系统解列(或退出备用)到检修完毕,正式交付调度(或转入备用)的总日期。第二十七条加强检修施工全过程的管理,认真做好机组检修前的检查、检修过程的监督和检修后的验收,缩短停机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74、第二十八条 机组检修后应达到的基本标准:(一)设备技术状况良好。主要设备能持续达到额定出力,并能随时起动投入运行;设备效率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达到设计水平;各项技术参数符合要求;辅助设备技术状况良好,能保证主机安全经济运行;表计齐全准确,自动装置、保护装置完好,准确率、投入率达到标准要求。(二)设备不漏汽、水、油,汽轮机真空严密性符合规程要求,保温完好,管道色标符合规定,设备清洁。(三)检修资料齐全、准确,及时存档。第六章附属设备的管理第二十九条 电站汽轮机组附属设备、管道、系统应按规范及时维护、检修和检验。第三十条 电站汽轮机组主要附属设备、管道、系统应单独建立技术档案。第七章报 废第三十一条75、 根据设备的实际运行状况,按照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中设备报废有关条款规定,对技术性能落后、安全状况和经济性能差的设备予以判定报废,并及时按规定办理设备的报废手续。第八章检查与考核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每年组织一次电站汽轮机组设备检查。企业必须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电站汽轮机组的设备检查,设备检查可以与企业的岗位责任制检查或安全检查同时进行,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考核。第三十三条奖励和处罚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九章附 则第三十四条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电站汽轮机组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76、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制度起草单位:胜利石油管理局本制度主要执笔人:尹晓天 潘广春化工集团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试行)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2第三章 电气设备的前期管理4第四章 电气设备的运行与维护管理5第五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与维护 14第六章 电力系统运行管理27第七章 电气设备的更新和报废管理34第八章 电气设备缺陷管理34第九章 电气安全与节能管理34第十章 附则 45 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77、,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为生产创造良好的供电环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油田、炼化、销售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电气设备是指用于油田、炼化、销售企业的发电、供电及用电设备。第四条 在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下,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从技术、经济、组织等方面采取措施,优化电力系统结构和合理配置资源,确保企业电力系统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对电气设备从规划、设计、选型、制造、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科学的综合管理,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优78、化资产配置,保证设备资产的安全完好和经济有效使用,为企业生产经营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第五条 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以下简称电气管理)应当贯彻以下原则:(一)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把确保电气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作为电气设备管理的首要任务。 (二)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努力保护环境和节能降耗。 (四)坚持依靠技术进步、科技创新作为发展动力,推广应用现代电气设备管理理念和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实现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的科学、规范、高效、经济。第六条 企业要将电气管理列入经理(局长、厂长)任期79、责任目标,制订年度电气管理工作计划,纳入企业的经济责任制体系,定期检查和考核。第七条 企业电气管理,必须以安全发、供、用电为中心,经济运行为重点,建立健全电气管理网络,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严格执行“三三二五” 制,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电气设备的技术、装备水平,满足企业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第八条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部门按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企业电气设备及运行,指导各企业不断改进和加强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全面提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第九条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单80、位的职责。企业分管设备管理工作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在经理(局长、厂长)领导下,依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管理要求和职责,全面负责企业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第十条 企业副总工程师的职责: 在分管设备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企业电气技术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企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一)负责贯彻上级部门有关电气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制定本企业电气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组织编制企业电气设备运行、维护、检修等技术规程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二)组织或参加制定企业电力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三)审查企业电气设备的更新、报废计划。负责审核本企业主要电气设备选型。(四)81、组织编制企业主要电气设备检修计划,审核检修及技术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五)组织开展电气设备定期检查和评比,并抓好电力系统及主要电气设备的技术分析及技术鉴定工作。(六)组织企业电气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组织编制设备故障应急预案,不断提高事故处理能力。(七)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做好电力系统综合自动化建设、电气设备信息化管理、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并结合生产中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攻关。(八)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培养电气专业人员,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和多形式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的继续工程教育。第三章 电气设备的前期管理第十二条 设备的前期管理是设备全过程管理中规划、设计、选型、制造、82、购置、安装、投运阶段的全部管理工作,是设备综合管理的重要内容,为使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综合效率最高,必须重视设备的前期管理。第十三条 电厂(变电所)的厂(所)址选择总平面及系统设计,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执行。第十四条 企业电气主管部门必须参与新建、改扩建等重大项目的设计审查,负责组织关键和主要电气设备的选型,参与签订技术协议及设备购置、进厂验收等。 第十五条 电气设备购置要坚持质量第一、比质比价和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做好设备监造、中间质量检验,严格进厂设备的质量验收。进口设备应有必备的维修配件并按规定进行商检。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部门对电气设备的安装施工83、要制定严格的施工方案,认真落实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具有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能力和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第十七条 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原则,执行国家现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十八条 生产单位应参加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全过程。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设备移交时,必须将电气设备的安装记录、试验记录、调试报告、有关设计修改的说明书和附图、竣工图、隐蔽工程图、设备装配制造图以及专用工具、测量仪器、随机备件等进行整理、清点,列出清单,移交使用单位,随后提出工程竣工决算书。第二十条 企业电气主管部门参与或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 电气设备投用前,运行维护单84、位应根据设备的特点编制相关规程,完善图纸资料,编印培训教材,开展技术培训、反事故演练等工作。第四章 电气设备运行与维护管理第一节 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三三二五”制(三票、三图、三定、五规程、五记录)。“三票”指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三图”指一次系统图、二次回路图、电缆走向图。“三定”指定期检修、定期试验、定期清扫。“五规程”指检修规程、试验规程、运行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规程。“五记录”指检修记录、试验记录、运行记录、事故记录、设备缺陷记录。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本企业“三票”填写执行规定,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电气一次85、系统图、二次回路图、电缆走向图应是完整的竣工图纸,必须与现场实际相吻合,并绘制电子版以便及时修改。第二十六条 电气运行及维护人员应按电气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开展设备的巡回检查工作,并做好相应巡检记录。第二十七条 电气设备的试验项目及标准执行电力行业现行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引进电气设备执行中石化引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电气设备的检修维护应执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电气设备部分。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电气设备的检修、试验应按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引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的规定进行,由于装置长周期运行原因确实无86、法按规定周期进行检修、试验的电气设备,应组织对其运行状况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应结合电气设备状态监测、设备的技术状况和使用年限、以往检修、清扫、试验情况、设备运行环境、负荷以及系统配置及运行方式等综合因素进行,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评估结果应包括是否可以延长检修、试验周期、延期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延长时间,并报企业电气技术负责人审查、企业分管领导批准。确定延期检修、试验设备数量及延长时间均应坚持从严控制原则,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延期期间出现异常应立即处理。清扫工作应结合现场污秽情况,尽量缩短清扫周期。如经过评估确认需按期检修、试验的电气设备,企业必须创造条件安排检修、试验。第87、二十九条 各企业须编制电气运行规程、电气事故处理规程,并根据设备变化状况及时修订。第三十条 积极应用先进的在线监测、离线状态检测、故障诊断新技术和新设备。如红外测温仪、红外热像仪、振动测试仪、油色谱分析仪等。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电气设备的特点进行分级管理。第三十二条 重要装置的高低压变配电室的运行环境温度以(255)为宜,达不到要求的应装设带有除湿功能的空调设备。第三十三条 要建立健全设备技术管理档案。设备变更、调拨时,其档案随设备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变更时,主管领导必须认真组织按项交接。第二节 发电机第三十四条 发电机是指企业自备电站接入地方电网的发电机。第三十五条 企业必须制定发电机运行规88、程和发电机事故处理规程,并按规程规定安全、经济运行。第三十六条 对机组进行定人、定时巡检,及时消除运行隐患和缺陷,并开展“特护”活动。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按规程规定的周期、项目安排检修,建立健全发电机检修技术档案。 第三十八条 应制定本企业电力系统脱网运行时,发电机及小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措施,不断提高运行人员操作及事故处理技能。第三节 变压器第三十九条 变压器类设备主要指电力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消弧线圈及阻波器等。第四十条 在有一、二级负荷的变电所中须装设两台主变压器,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装设两台以上主变压器。当断开一台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应能满足全部负荷。第四十一条 安装有油浸电力变压89、器的变压器室和户外变压器,按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和事故排油设施。第四十二条 在事故情况下,允许使用变压器的事故过负荷能力。其过负荷的数值应按规范或制造厂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对引进设备要按厂家使用要求或技术合同进行运行、维护、试验等。 第四节 电动机第四十四条 电动机设备包括异步电动机、同步电动机、直流电动机。第四十五条 电动机在额定容量运行时,其电压应在额定电压的95%110范围内,电动机调压、调频运行时,其输出容量不能按额定容量使用,三相电动机在额定电压下运行时,其三相电压最大值与平均值的差不应超过平均值的5%。第四十六条 电动机运行时不应超过其额定电流,三相电动机额定运行时的三相电流最大值90、与平均值的差不应超过平均值的5%。第四十七条 对运行中的电动机应检查其声音、运行电流、运行电压、温升、振动和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及直流电动机的换向器等项目,有条件的应进行状态监测,并对检测结果记入台帐进行分析,指导电动机检修。第四十八条 电动机轴承允许的温度,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无制造厂的规定时,按照下列规定:(一)对于滑动轴承,不得超过80。(二)对于滚动轴承,不得超过100(油脂质量差时,不超过85)。(三)电动机轴承用的润滑油、脂,应符合轴承运行温度及转速的要求。第四十九条 电动机允许温升参照下表绝缘材料等级AEBFHC绝缘材料允许温度()105120130155180180以上电机的允91、许温升()607580100125125第五十条 运行中的电动机应根据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注油,并建立润滑台帐。第五十一条 备用电动机应定期检查,确保处于完好备用状态。第五节 电力线路第五十二条 本节适用于架空线路及电力电缆线路。第五十三条 电力线路落实维护单位,当一条线路属两个及以上单位维护时,应有明确的维护分界点,不得出现空白。第五十四条 架空线路选用符合当地运行环境的绝缘子,瓷绝缘子应逐步更新。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认真组织宣传、贯彻、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做好电力线路保护工作。电力线路应设置明显的标志设施(包括电缆头位置)。电力线路防护区内动土,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提前92、办理动土许可手续。第五十六条 加强线路巡视工作:(一)定期巡视:每月对运行线路至少进行一次定期巡视,并做好记录。(二)特殊巡视:因台风、暴雨、大雪、节日、线路异常、故障跳闸等情况,需对线路进行特殊巡视。(三)对于重污区、多雷区、重冰区、洪水冲刷区、不良地质区等特殊区段和大跨越的线路,应根据沿线地形地貌和气候变化等具体情况及时加强巡视和检修,并做好预防事故的准备工作。第五十七条 加强线路运行分析。对线路运行状况、设备存在缺陷以及所发生的线路典型故障、跳闸、事故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第六节 高压开关设备第五十八条 本节所指高压开关设备包括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熔断器、分段器、开关柜等。第五十九93、条 企业应根据开关类设备的事故、故障、运行、检修情况以及断路器开断短路电流的核对验算结果,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和技术改进措施。第六十条 新装的开关设备,投运前必须进行交接试验,运行中的开关设备应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新装变电所的母线,一年内应进行预防性试验,运行中的母线应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对引进设备要按照厂家使用要求或技术合同进行运行、维护、试验等。第六十一条 企业电气主管部门,应掌握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开关类设备的大检修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并重点抽查、验收重大的检修项目。第七节 不间断电源系统第六十二条 不间断电源系统,简称UPS。第六十三条 重要负荷使用的UPS电源宜采用双机供电或单机加94、市电供电方式,特别重要的负荷应采用双机供电。第六十四条 UPS须采用来自不同母线的两路独立电源供电。第六十五条 UPS故障报警信号应送至电气值班室或控制室。第六十六条 UPS应具备良好的运行环境,运行环境温度以(255)为宜,并采取必要的防潮、防尘措施。第六十七条 UPS宜增设脱机检修旁路,以便UPS故障后可完全与电源系统隔离。第六十八条 各企业应制定UPS故障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处理突发故障的能力。第六十九条 UPS运行操作人员应具备UPS专业知识,做好UPS运行管理,按规定进行各项操作,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记录。第七十条 企业应每年对UPS电池进行一次容量检查。第七十一条 各企95、业应编制UPS的操作、维护管理规定。第八节 变频调速装置第七十二条 本节所指的变频调速装置是指利用改变电源频率来调节电动机转速的装置。第七十三条 变频调速装置运行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第七十四条 主管技术人员应定期进行运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安全运行。第七十五条 应根据产品特点,考虑相应的消谐和屏蔽措施,以抑制变频调速装置对电源的污染以及对相邻设备的干扰。第九节 事故电源设备第七十六条 本节所指的事故电源装置是指事故发电机组。它主要由柴(汽)油机、发电机、启动电池、充电设备等主要部分组成。第七十七条 企业应编制事故电源设备的运96、行维护规程。设备操作、维护人员必须遵守设备运行维护规程。第七十八条 事故电源装置运行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第七十九条 事故电源装置必须与市电系统可靠隔离,严禁同市电系统非同期并列。第八十条 每月进行两次发电机试运行并做好试车记录。第十节 直流电源第八十一条 直流电源设备由整流器及蓄电池等主要部分组成。第八十二条 企业每年应组织对蓄电池进行一次容量检查。第八十三条 蓄电池的运行环境温度以(255)为宜。第八十四条 企业应编制直流电源设备的运行维护规定。第八十五条 直流电源运行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第十一节 照明设备第八十六条 照明设备包97、括用于照明的灯具、线路、开关、配电箱等设备。照明设备可分为常用照明、事故照明和安全照明。第八十七条 企业应定期检查维护所辖照明设备,保证照明设备状况良好,满足现场工作需要。第八十八条 照明设备的检修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在易燃易爆场所禁止带电更换灯具。第八十八条 当发生事故使正常照明电源被切断时,事故照明应能自动投入,改由蓄电池或其他独立的电源供电。第九十条 在事故照明网络中不得接入其他用电负荷。第九十一条 企业应对事故照明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事故照明完好有效。第九十二条 安全照明管理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有关条款执行。第九十三条 塔、烟囱等高建筑物的航空障碍照明98、,应符合航空部门的规定,港口、码头、铁路等建构筑物的防护照明应符合海事局及铁路部门的规范。第五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与维护第一节 总则第九十四条 企业要加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管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第九十五条 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主要包括:完成数据采集和处理、遥控和通信等功能的监控装置;发电机、变压器、电动机、电抗器、电力电容器、母线、线路及滤波补偿等设备的保护装置;自动重合闸、备用设备及备用电源自投装置、自动调整励磁、发电机低频自启动、发电机自同期与准同期、按频率自动减负荷、振荡或预测(切负荷、切机、解列等)、故障录波装置及其它保证系统安全的自动99、装置等;连接控制与保护装置二次回路与元件。第九十六条 35kV及以上重要变电站(所)必须设置故障录波器,新选用的微机保护装置宜带有故障录波功能,以便于各单位认真做好保护装置的动作统计和分析评价工作。第九十七条 继电保护工作必须由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承担,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第二节 管理机构及职责范围第九十八条 各企业在继电保护专业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第九十九条 各级电气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所管辖系统的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审核批准、技术管理和运行管理等工作。第一百条 企业要设置继电保护班(组),负责保护装置的维护、检验和试验工作。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继电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一)100、负责企业继电保护的技术和管理工作,协调各单位之间继电保护整定值的配合。(二)根据分级管理的管辖范围划分,负责所辖电气设备继电保护配置方案和定值的批准。(三)根据电力系统参数变化及时组织修改并下发企业电力系统阻抗图。(四)负责企业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运行规程的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参加或组织主系统运行方式的制定。(五)参加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电气工程一次主接线图的审查,以及继电保护的配置、保护方式、二次接线图的审查、保护装置的选型和验收。(六)组织继电保护专业人员对重要继电保护装置的不正确动作进行调查和统计分析,制定对策,编制反事故措施,并监督执行。(七)组织企业继电保护工作会议,交流经验,对存101、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八)组织继电保护专业技术培训工作。(九)负责企业电力系统和外部电网继电保护的合理配置、定值及定期检验的协调工作。(十)组织企业继电保护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第一百零二条 厂(部)继电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一)负责所辖系统范围内继电保护的定值计算、审核审批、技术管理和运行管理等工作,下达所辖系统内的继电保护定值,审批本单位继电保护调试计划。(二)参加所辖系统内和与之相关的用电单位的新建、改扩建等电气工程的设计审查,包括:一次主接线的审查,继电保护的配置、保护方式、二次接线图的审查和保护装置的选型,并参加工程验收。(三)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继电保护运行规程,参加一次系统102、运行方式的制定。(四)统计和分析保护装置动作情况,组织本单位继电保护人员及时对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进行调查和分析,查明原因,做出评价,提出反事故措施,编制本单位年度保护装置的运行评价书。(五)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继电保护整定原则、保护方式和保护定值。(六)组织本单位继电保护人员的技术培训。(七)负责本单位继电保护资料档案的管理。第一百零三条 车间继电保护工作职责:(一)负责所辖系统范围内继电保护装置的校验、技术管理和运行管理等工作。(二)参加所辖系统内和与之相关的用电单位的新建、改扩建电气工程的设计审查,包括:一次主接线的审查,继电保护的配置、保护方式、二次接线图的审查和保护装置的选型,并103、参加工程验收,参加与之相关的继电保护定值现场调校及验收。(三)参加编写本单位的电气运行规程中有关继电保护章节的内容,参加一次系统运行方式的制定。(四)编制本单位继电保护的检验计划,负责继电保护的检验工作和试验仪器管理。(五)统计和分析保护装置动作情况,组织继电保护人员及时对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后的检验,查明原因,做出评价,提出反事故措施。(六)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继电保护定值。(七)负责编制本车间继电保护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计划。(八)负责本车间继电保护资料档案的管理。第一百零四条 已实行机构扁平化改革的企业,应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级的管理职责。第三节 基础资料第一百零五条 继电保护基础工作的104、资料:(一)系统一次接线图、系统阻抗图、二次接线图、一次运行方式和二次保护配置方式(最大和最小、正常和特殊运行方式),用电负荷状况。(二)被保护设备的说明书、基本性能和有关参数。(三)反映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和接地位置的有关资料。(四)保护装置说明书,微机保护原理图、故障检测手册、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软件框图及有效软件版本说明、专用检验规程(调试大纲)等技术文件。(五)断路器的说明书,断路器的基本性能:其跳、合闸线圈的起动电压、电流,跳、合闸时间,动热稳定时间及其三相不同期时间,辅助接点、气压或液压闭锁接点的工作情况。(六)电流和电压互感器的变比、结线方式及安装位置,电流互感器的伏安特性。(七105、)直流电源方式(蓄电池、整流装置、电容储能跳闸等)、滤波性能及直流监视装置。(八)系统稳定计算结果及其对所管辖部分的具体要求。 (九)系统继电保护配置图。(十)继电保护计算书、定值单及微机保护程序通知单。第四节 继电保护的定值管理第一百零六条 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应符合3-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584)和220-50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559)的规定。第一百零七条 结合电力系统发展变化,定期进行继电保护定值计算,统一考虑定值间的相互配合。第一百零八条 整定继电保护定值应尽量考虑各种运行方式。当不能满足各种运行方式时,可不考虑特殊运行方式和重复故106、障,以正常运行方式计算保护定值,并以书面形式向电力调度和运行值班人员提出运行方式变更时继电保护调整方案。第一百零九条 计算保护定值必须有整定方案,整定方案(定值计算书)主要内容包括:整定原则、设备名称、型号、负荷情况、保护类型、阻抗参数图(110kV及以上系统计算所需的设备及线路参数,必须采用实际测试值)、计算公式及过程、系统主接线图和定值表,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点的安排,正常和特殊方式下的注意事项或规定事项,系统运行、保护配置及整定方面遗留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第一百一十条 整定方案编制后,应经专人分步进行全面校核、审核,集体讨论,重要和复杂保护装置整定方案还需与调度运行部门讨论,由分管领导批准后实107、施。整定计算原始底稿需整理成册,归档保管,以便日常运行或事故处理时查对。第一百一十一条 继电保护定值的执行要使用“继电保护整定值通知单”,该通知单上要有计算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方为有效,通知单上应注明复杂保护的二次接线简图、所适应的运行方式和要求完成的日期,定值通知单应编号并注明编发日期。第一百一十二条 定值通知单由定值审批部门和计算部门存留并下发到本单位调度、下级继电保护管理部门。第一百一十三条 保护定值执行单位接到通知单后,必须在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完成现场保护装置整定值的调整和更改,并及时回执,不得无故拖延和拒绝执行。如有特殊情况或对定值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定值下达部门陈述理由,并按定值108、审批程序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和批准。第一百一十四条 继电保护的定值管理范围原则上与调度管辖范围一致。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特殊情况下急需改变保护装置定值时,由保护装置整定部门向调度部门发出临时通知单,再由电力调度(值长)下令更改定值。第一百一十六条 继电保护整定值通知单的下发,必须办理收发手续,收发签字本要妥善保存,防止丢失。第五节 保护装置检验第一百一十七条 检验的分类:(一)新安装的继电保护装置的验收检验。(二)运行中的继电保护装置的全项检验(全检);(三)运行中的继电保护装置的定项检验(定检);(四)运行中的继电保护装置的补充检验。全检是对所有继电器的动作特性和互感器全面检验。定检只对与定值有109、关的继电器的整定值进行检验。补充检验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验内容。第一百一十八条 检验一般规定:(一)对已运行或准备投入运行的保护装置,应按电力行业有关检验规程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检验,全检和定检的检验项目和技术要求按电力行业颁发的保护继电器检验和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执行,进口保护装置和微机保护装置还应参照厂家说明书检验。(二)新安装的或有较大更改的继电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前,应仔细检查并确认元器件选型、接线符合设计图、检验报告符合电力行业颁发的保护继电器检验和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整定值符合定值通知单、保护传动正确无误。(三)主系统的接地保护、母线保护、电压保护和自动装置110、的定检应在雷雨季前进行。其它保护装置应根据季节特点、负荷情况并结合一次设备的检修或清扫合理安排检验计划。(四)生产装置许可的情况下,应定期利用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断路器分合闸试验、进线、分段(母联)开关的分合闸自动投切试验,以检验保护动作的正确性。(五)因生产装置连续运行限制,确实不能按照规程规定周期进行检验的保护装置,必须报请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属企业调度管辖的电气设备,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各级保护装置延期检验均应从严控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六)检验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等有关规定,复杂的检验工作111、要事先制定实施方案。(七)检验工作必须保证检验质量,性能下降的元器件必须及时更换,以保证检验周期内装置的可靠性。检验微机保护装置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坏芯片。各单位对每一种型号的微机保护装置应配备一套完好的备用插件。长期冷备用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每年应进行一次通电(12天)。(八)整定检验应按通知单进行,继电保护人员应熟知通知单内容,并核对所给定值是否齐全、互感器的参数与实际是否一致。二次回路如需变动,必须征得定值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其下发的修改简图进行变动。(九)检验工作中需要拆除二次线时,必须做好记录和标记,工作结束后按原样恢复,并用动作试验检查接线的正确性。所有接线端子或连接片上的电缆标号应112、完整齐全,连接螺丝牢固可靠,标记清晰并与图纸符合。(十)继电保护人员负责对二次图纸的校对工作,以保证二次图纸与现场实际一致。(十一)认真做好继电保护检验记录。工作结束时将检验结果及时填写试验交接,并由电气运行人员确认。结束后,应及时整理检验报告。(十二)继电保护班(组)必须配备齐全的专用试验仪器、仪表、整组试验装置及试验电源设备。检验用仪表的精确等级及技术特性应符合规程要求,并定期检定,以确保检验质量。(十三)现场检验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技术熟练人员担当,检验前应熟知检验的有关规定。(十四)对数据已送入监控系统的保护继电器,继电保护人员应定期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进行采样值检查。(十五)应定期113、对保护装置开展巡检。(十六)保护装置改造、检修或更换一次设备、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及事故后均要进行补充检验。第一百一十九条 新、改、扩建工程继电保护管理:(一)工程设计必须从整个系统统筹考虑,对继电保护变化做出相应设计。保护装置设计的选型、配置方案及原理图应符合有关规定,并事先征得继电保护主管部门同意。(二)新建110k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及线路参数,应按照有关基建工程验收规程的规定,在投入运行前进行实际测试。(三)一次设备投入运行时,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须同时投入。所需的电气一次接线图、保护原理图、保护装置说明书、电气设备(包括线路)参数等资料,由工程管理部门在投运前一个月提交给负责继电保护整定计114、算的部门,以便安排计算。负责继电保护整定计算的部门,应配合工程进度及时提出保护整定值。实测参数亦须提前送交,以便进行核算,给出正式整定值(提交的时间由双方按实际核算工作量商定)。若负责继电保护定值计算的单位为设计单位,则设计单位必须将继电保护定值计算的有关资料、定值计算书和定值表交给工程管理部门,由工程管理部门提交给工程所属产权单位(运行单位),并由相应的负责继电保护的整定部门正式下达继电保护整定值通知单。(四)保护装置的检验和整定试验均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提出调试方案,报工程所属产权单位的继电保护管理部门审核。(五)新建、改造、扩建工程保护装置投运前,工程管理部门必须向运行单位继电保护主管部门提115、交有关资料(被保护设备的说明书和线路的设计资料、设备参数,一、二次图纸及保护装置说明书, 保护整定值通知单,保护装置的检验报告,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试验报告, 断路器的说明书、技术参数和试验报告)以及生产试验仪器、专用工具和备品备件等。(六)所有保护装置均应在检验和整定完毕,按有关规程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入运行。第一百二十条 检验设备的基本要求: (一)交流试验和相应调整设备应具有足够的容量,在保证最大试验负载下,通入装置的电压、电流均应为正弦波,不得有畸变现象,谐波分量不宜超过基波分量的5。(二)直流试验电源应与装置现场所用的直流额定电压相同,试验回路应设有专用的开关,所接熔断器必须保116、证选择性。(三)装有微机保护装置的变电所、发电厂的试验电源,一次侧应为三角形接线,二次侧应为三相四线制的星形接线,相电压为(100/)V,容量不小于10 kVA。(四)整定定值用的仪表精度不应低于0.5级,接于继电器内部电压回路上的仪表要用高内阻的仪表,被测电压小于1伏时,应用电子毫伏表或数字型电表,串入继电器内部电流回路中的仪表要用低内阻仪表。(五)测量绝缘电阻按电力行业标准选用兆欧表。(六)微机保护装置的检验应采用微机保护校验仪和记忆示波器等专用仪器、仪表。第一百二十一条 检验的方法:(一)检验回路的结线,原则上应使通入保护装置的电气量与实际工作情况相符。(二)对反映过电流的元件,应采用突117、然通入大电流的方法进行检验。(三)反映低电压的元器件应采用电压由正常运行值突然下降的方法进行检验。(四)对复杂保护装置的检验,应具备试验电流、电压相对相位在0360度范围变化的移相设备。(五)保护装置检验工作结束后,应做整组传动试验,并测量整组动作时间。第六节 保护装置的运行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关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的工作必须有工作票。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上工作前,运行人员必须审查继电保护工作人员的工作票及其安全措施,凡可能引起保护装置误动作的一切工作,运行人员必须采取防止保护装置可能误动作的有效措施。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护继电器和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检验合格后应加铅封或加密,密码资料在118、继电保护管理部门书面备案。在继电保护工作完毕后,运行人员应进行验收,如检查拆动的接线、元件、标志是否恢复正常,压板位置、试验交接记录所写内容是否清楚等,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第一百二十五条 保护装置在新投入或经过变更时,属电力调度管辖的设备,运行人员必须和当值电力调度员进行整定值和有关注意事项的核对,无误后方可投入运行。第一百二十六条 运行人员必须对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进行定期巡视。如发现异常,应及时汇报电力调度员和有关人员;按保护装置整定所规定的允许负荷电流或允许负荷曲线,对电气设备或线路的负荷潮流进行监视。如发现可能使保护装置误动的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与继电保护部门联系,并按管辖范围的划分119、向有关人员汇报。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将保护装置停用,事后立即汇报。发现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存在缺陷及不正常情况,应做出记录,通知有关部门消除及处理。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继电保护动作时的信号,必须经值班长与值班人员共同确认,准确记录后,方可复归,并按管辖范围的划分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第一百二十八条 正常情况下,变电所的电压互感器和线路侧电压互感器(或电压抽取装置)不允许退出运行,必须退出运行时应充分考虑到其对保护装置的影响,并征得继电保护主管部门的同意,采取防范措施。第一百二十九条 为避免综合继电保护、微机保护装置等电子设备受电磁信号的干扰而发生误动作,在该类设备运行时,其周围两米内严禁使用对讲机、手120、机等电子器具,运行场所应设置降温、防尘措施,该类设备的装设地点必须有明显的警示标识。第六章 电力系统运行管理第一节 总则第一百三十条 要根据电力系统自身特性,结合各企业生产对电力系统的具体要求,保证企业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实现企业生产装置的安全用电。第一百三十一条 各企业电力系统是指依据有关协议、产权维护范围划分确定的企业发、供和用电设备组成的系统。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企业应依据电力系统不可分割的自身特性,结合本企业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依据电力系统“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立本企业电力系统运行管理机构,制定、完善有关的运行、调度规程。第一百三十三条 企业电网通过有效的运行管理,应实现下列要求121、:(一)具备较强的网架结构和系统联系性。(二)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三)向企业生产装置提供合格的供电质量。(四)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逐步达到保护装置的微机化、监控系统的自动化、通信系统的现代化。第二节 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第一百三十四条 电力系统调度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根据系统容量、结线方式、管理体制等条件,设立企业级调度、变电站值班运行人员。第一百三十五条 企业级调度组织指挥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负荷管理、远动通讯及事故处理等。 第一百三十六条 企业级调度的主要职责应包括:(一)组织或参与编制本系统的运行方式并执行。(二)对调度管辖设备进行操作管理。(三)监督执行管辖设备检修计划。(四)向外系122、统报送有关的检修计划、提出检修申请。(五)指挥系统事故处理,调查分析事故,制定提高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的措施。(六)参加编制、讨论、审核企业电力系统发展规划。(七)参加管辖范围新建、改扩建工程用电设备设计方案、资料审查、工程验收及编制送电方案等全过程管理。(八)管辖范围的继电保护、自动装置、通讯和远动设备的运行管理。(九)监督计划用电的执行情况,编制负荷平衡方案。(十)制订限电拉路顺序及低周(低压)减载方案。(十一)转达外系统的操作命令。第一百三十七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系统结构特点、产权维护划分、生产装置要求、运行人员状况等科学合理划分调度管辖、许可设备范围。第一百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调度管理制度,调123、度系统各级人员应严格遵守,以实现调度管理的各项任务。第一百三十九条 电力系统的负荷管理应包含下列内容:(一)依据外系统的电力分配计划,严格控制本企业地区负荷限额;(二)依据本企业电力系统特点及生产装置的要求,会同生产管理部门,科学合理地制订有关限电措施并严格执行;(三)应随时掌握管辖设备的运行参数及负荷变动情况、用户负荷性质,以便进行负荷调整。第一百四十条 电力系统的检修管理应遵守以下原则:(一)调度管辖范围设备的检修,检修单位应提前向调度部门申报检修计划,调度接到检修申请后,应根据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批复,确定现场做好安全措施后许可开工。(二)检修结束后,应确认工作结束、人员全部撤离、装设接地124、线全部拆除、无送电障碍后方可送电。(三)应采取计划检修和状态检修结合的方式,尽量与外系统配合,避免重复停电。第一百四十一条 编制运行方式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按系统稳定、潮流、短路计算结果,确定系统正常运行方式、特殊运行方式。(二)系统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整定方。(三)主要设备检修进度表。(四)新建、改扩建设备投运进度表。(五)低周(低压)减载方案。(六)系统最高(低)时的电压水平,电压监控点的电压偏差值。(七)月度调度计划。(八)重大事故预想及预防措施。(九)系统改进意见及试验计划。第一百四十二条 管辖和许可的新建、改扩建设备接入系统,各基层单位将有关资料报送电力调度,现场设备经电力调度验收125、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第一百四十三条 电力系统调度通讯是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迅速处理事故的主要工具,必须保证调度电话通畅,调度及管辖设备变电站必须配备录音电话。第一百四十四条 电力系统远动监控系统是监视、控制电网运行的重要工具,必须保证遥测数据准确,遥信信号正确。第三节 调度操作管理第一百四十五条 调度管辖设备的操作,必须按调度命令执行;外系统管辖设备,由调度负责与外系统调度联系。第一百四十六条 调度操作应执行预告、命令、复诵、执行、汇报、确认的程序,并做好录音,调度操作应使用调度术语。第一百四十七条 应做好接地线、接地刀闸的管理工作,确保操作安全。第一百四十八条 应根据电网运行方式的变化,及时126、做好消弧、滤波、补偿电容等设备的投切。第四节 供电质量管理第一百四十九条 应制定改善、提高系统供电质量的措施,做好频率、电压的调整工作。第一百五十条 应根据电网特点,确定电压监视控制点,按电压允许偏差值的有关规定,合理采取技术措施,如调整发电机无功、变压器调分接头、投切电容器、调整运行方式等,及时调整电网电压,确保供电电压符合有关标准。第一百五十一条 根据本企业电网的实际状况,会同有关部门把谐波治理工作纳入系统正常运行管理,采取科学有效的技术措施,限制其量值。第一百五十二条 发电厂应随着自动化技术的发展,根据情况,采取先进技术,确保企业电网孤网运行时的频率稳定。第五节 电力系统事故处理第一百五127、十三条 凡为缩小事故范围,防止设备损坏和解救触电人员的一切操作,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方式改变、调电、限电、拉路等都称之为事故处理。第一百五十四条 事故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迅速限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二)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对用户的供电。(三)尽快对已停电的用户恢复供电。(四)调整电力系统运行方式,恢复其正常。第一百五十五条 事故处理的程序:(一)事故发生后,现场值班人员应及时向调度及主管部门汇报。(二)调度根据事故现象,正确进行判断,采取处理措施,并汇报主管领导,通知生产部门。(三)重大系统事故,要组织有关人员讨论分析,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第一百五十六条128、 制订电网事故处理规程,针对各种运行方式做好事故预案,事故处理时应正确迅速。第六节 系统运行方式管理第一百五十七条 应依据电力系统运行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电网的实际状况,正确制定系统运行方式。第一百五十八条 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经济、灵活和保证供电质量的要求,制定系统正常运行方式、特殊运行方式。第一百五十九条 根据有关保护及按照外系统的要求,正确制定系统接地方式。第一百六十条 为确保系统安全,应详尽确定系统禁止的运行方式。第七节 继电保护运行管理第一百六十一条 保护装置的调度管辖范围随同相应的一次设备。第一百六十二条 应根据系统运行方式的变化,及时投停保护装置;保护装置的投停应按照调度命令执行。129、第一百六十三条 定值的更改和设置应严格按定值通知单执行,电网参数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校核调整继电保护定值,确保继电保护设置和定值配合的合理性。第一百六十四条 电力设备不允许无保护运行,保护的检验应配合一次设备进行。第一百六十五条 定期开展继电保护动作评价分析工作。第七章 电气设备的更新和报废管理第一百六十六条 电气设备更新应当围绕企业的安全供电和技术发展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第一百六十七条 电气设备的更新、报废管理按照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八章 电气设备缺陷管理第一百六十八条 对于发发现的缺陷,运行维护单位必须如实、如数登记。第一百六十九条 缺陷消除后必须及时注销130、。 第一百七十条 各级设备缺陷台账(或记录)上必须有设备缺陷内容、处理方法、发现人、发现及消除日期等内容,做到及时准确填写。 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因条件不具备(如需停运设备、倒停主系统等)一时不能消除的缺陷,检修部门应提出消除缺陷的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协调安排消除缺陷,同时运行维护部门应做好防止缺陷扩大的措施。第九章 电气安全与节能管理第一节 电气安全的全过程管理第一百七十二条 电气安全的全过程管理是指在各个阶段中都必须从人员、规程、设备等各方面加强全面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百七十三条 在设计制造阶段的要求:(一)规划设计工作应严格按照有131、关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充分听取运行维护部门的意见,满足运行维护部门提出的合理要求,如运行维护部门与设计部门有不同的意见,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二)设计部门应按照规定设计确保人身安全、消防、防爆、防腐蚀、环境保护等的完善措施。(三)在审核设计时,各级审核人员对设计负有安全责任。(四)设计部门应及时吸取建设和运行阶段反馈的威胁安全运行的问题和事故教训,改进设计。(五)重要设备购置合同签订后,运行维护单位应派人员到制造厂进行监造。第一百七十四条 在施工建设阶段的要求:(一)设备和设施的安装建设均应严格按设计图纸资料和设备安装说明进行。(二)工程中有关安全和环保的项目不得任意削减。(三)在施工过程132、中,监理单位应会同运行维护单位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督。(四)新、改、扩建工程必须贯彻执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的“三同时”原则。(五)新、改、扩建工程施工影响系统和设备安全运行时,施工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应按规定采取完善的安全组织和技术措施,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第一百七十五条 在投运准备阶段的要求:(一)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经过审批后,产权单位即应按有关规定提前配备运行维护人员并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二)运行维护单位在新设备投运前应组织人员结合实际编制各种安全和环保文件,经审批后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考核。(三)新设备试运行前应完善各种安全环保设施。第一133、百七十六条 在运行维护阶段的要求:(一)设备的运行维护单位须保证设备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设施状态完好,并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不断修订、充实安全环保文件,保证其准确无误。(二)运行维护单位在设备检修前应编写详细的施工方案或严格按照检修规程执行,施工方案中必须包含有效的风险评估和完善的防范措施。(三)对各类电气设备缺陷,应按规定编制事故预案,并落实反事故措施。第二节 电气事故管理第一百七十七条 电气事故管理按照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三节 电气安全用具管理第一百七十八条 电气安全用具系指为防护发生触电或被电弧烧伤而采用的器具及专用工具,具体可分为:绝缘安全用具、验电器134、接地线、标示牌、高空作业安全用具及其他安全用具。第一百七十九条 绝缘安全用具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外表有无裂纹、划痕、毛刺、孔洞、断裂等外伤,并检查表面是否清洁,使用后应正确保管,保管方法要求如下:(一)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处所;绝缘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面接触。(二)绝缘手套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与其他工具仪表分别存放。(三)绝缘靴应存放在橱内,不应作为一般雨鞋使用。第一百八十条 验电器是检验电器设备是否确无电压的一种安全用具,高压验电器应存在防潮的匣内,并放在干燥的地方。第一百八十一条 接地线是保证工作人员免遭触电伤害最直接的保护措施,接地线应分别编号,并存放在规定位置,放置位置编135、号应与接地线编号一致。第一百八十二条 标示牌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安全施工及按规程进行操作,应保持表面清洁完整。第一百八十三条 高空作业安全用具主要包括升降板、梯子、脚扣、安全带、腰绳、安全帽等。第一百八十四条 对安全用具除了正确的使用、妥善保管外,还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周期和标准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第四节 接地与接零装置管理第一百八十五条 电气设备的接地与接零是为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重要措施,如:(一)电机、变压器、开关及其他电气设备的底座和外壳。(二)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金属门。(三)室内、外配线的金属管。(四)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如开关的操动机构等。136、(五)配电盘与控制操作台等的框架。(六)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的二次绕组。(七)电缆接头盒的外壳及电缆的金属外皮。(八)架空线路的金属杆塔。第一百八十六条 对易产生静电的工业管道、储罐、料仓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第一百八十七条 接地装置的安全检查内容:(一)检查接地线引下线和各连接点的接触是否良好,有无损伤、折断和腐蚀现象。(二)对含有重酸、碱、盐或金属矿岩等化学成份的土壤地带,应定期对接地装置的地下部分挖开地面进行抽查,观察接地体腐蚀情况。(三)检查分析所测量的接地电阻值变化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四)设备每次检修后,应检查接地线与电气设备及接地网的接触情况是否完好,如有松动137、脱落现象应及时补修。第一百八十八条 接地装置的检查周期:(一)变电所的接地网一般每年检查一次。(二)生产装置现场的接地线及零线根据运行情况,每年一般应检查12次。(三)各种防雷装置的接地线每年(雷雨季前)检查一次。(四)对有腐蚀性土壤的接地装置,安装后应根据运行情况一般每510年挖开局部地面检查一次。第五节 电气消防管理第一百八十九条 电气消防管理必须按国家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颁发、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执行,加强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管理和人员培训。第一百九十条 凡新建、改扩建工程或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的要求,并经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对已经投运的设备,若不符合138、有关消防规定的应采取临时防火措施并限期整改。第一百九十一条 变电所内、外的通道、道路应保持畅通。第一百九十二条 设备或场所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呼吸保护器。现场消防设施不得移作他用。第一百九十三条 现场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和其它物品。第一百九十四条 保持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完好,并使其符合设计技术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 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应清理和检查现场,消除火险隐患。第一百九十六条 变电所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第一百九十七条 变电所在醒目位置悬挂火警电话号码。第一百九十八条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报告值班负责人和有关调度,并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采取紧急隔停139、措施。第一百九十九条 电气设备上灭火时应防止触电。第二百条 电气设备火灾时,严禁使用能导电的灭火剂进行灭火。旋转电机火灾时,应禁止使用干粉灭火器和干砂直接灭火。运行维护人员应掌握常用灭火器材使用方法。第二百零一条 电缆防火措施有:封、堵、涂、隔、包等。具体执行现行电缆防火措施设计和施工验收标准。第六节 防爆电气设备管理第二百零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现行的防爆电气设备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结合本单位现状,规范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工作。 第二百零三条 防爆电气设备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百零四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原则是安全可靠,经济140、合理。 (二)根据爆炸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对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要求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 (三)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区域内爆炸性物质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两种以上爆炸性物质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来选用。 (四)爆炸危险场所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同时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 第二百零五条 防爆电气设备的工程安装、监理与施工验收应遵循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二百零六条 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与维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规定执行,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二百零七条 防爆电气设备的检141、修按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修和有关规定执行,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人员应经过防爆电气设备知识的培训。 第七节 防过电压、防污闪第二百零八条 雷害对石化生产和人身安全危害很大,设计和运行中应充分重视直接雷击、雷电反击和感应雷电过电压对电气设备的危害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第二百零九条 电子设备对过电压的承受能力很低,应有综合防护措施,如分流、均压、屏蔽、接地、保护(箝位)等,防止电子设备遭感应雷击。第二百一十条 对供重要负荷的35kV及以上架空线路宜沿全线架设避雷线。第二百一十一条 污闪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和区域性,必须采取措施预防户外电力设备绝缘闪络事故发生,对污秽情况应加强监测分析。第二百一十二条 污142、秽较严重地区要提高防污闪能力,采取防污闪措施。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于中性点不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系统,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内部过电压。当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超过规程规定的允许值,应采用消弧线圈(宜采用消弧线圈自动补偿装置)等技术措施。消弧线圈接地系统宜采用过补偿方式运行,过补偿值应符合规程要求。第二百一十四条 应尽量避免易产生谐振过电压运行方式和操作方式。系统中的电压互感器应选用在系统最高运行线电压下铁芯磁通不饱和的互感器。第二百一十五条 同一电压等级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应减少电压互感器中性点接地的数量,以免发生谐振。第二百一十六条 为防止电压互感器铁磁谐振,宜在电压互感器中性点与地之间串接消谐143、电阻,或采用其他专门的技术措施。第二百一十七条 要正确选用氧化锌避雷器,其额定电压和持续运行电压应符合规程要求。应根据规程要求,加强对避雷器的试验,积极开展在线检测技术。第八节 高压电气设备“五防”管理第二百一十八条 凡可能引起误操作的高压电气设备,均应装设防误装置,防误装置应能实现下述“五个”功能(简称“五防”):(一)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二)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三)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四)防止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五)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第二百一十九条 新投运的高压开关柜必须具有“五防”功能,对在用不具备“五防”功能的高压电气设备应抓紧改造144、或更新。第二百二十条 任何人不准擅自对运行中的防误装置解锁。如因装置缺陷或事故处理等确需解锁操作时,必须经上级同意,并作记录,事后应及时恢复正常状态。第二百二十一条 防误装置要求所用电源应与设备的继电保护、控制回路的电源分开。第二百二十二条 防误装置应做到防尘、防异物、防锈、不卡涩,户外的防误装置应有防水、防潮措施。第九节 变配电室防小动物管理第二百二十三条 新建的变配电室在投运前,必须对电缆沟口及其它孔、洞进行封堵处理。第二百二十四条 变配电室门窗应采用非燃材料,保持完好,关闭严密,窗户应装设防止小动物的护网,门应向外开启,并加设高度不少于50公分的防鼠板。第二百二十五条 因施工需要在变配电145、室墙开孔、洞和进行开关柜试验、检修作业时,要及时采取防小动物进入的临时措施,施工结束所开孔、洞应及时封堵。第二百二十六条 高压电气设备的间隔、护网、门应保持完好。第二百二十七条 高低压开关柜的门在运行中必须关闭,其底部的电缆孔洞必须封堵。第二百二十八条 新增变、配电室和开关柜的母线应采用封闭母线槽或绝缘母线,对原变、配电室和开关柜的母线有条件时可采用刷绝缘涂料等办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人员出入变配电室,必须随手关门。第十节 节能管理第二百三十条 企业要做好电气设备的节能工作,努力降低电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保证电网安全和供电质量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设备,通过采取合理安排变压器、146、线路的经济运行方式,经济调配负载等技术措施,降低网损。第二百三十二条 根据电压质量和无功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配置、投、停无功补偿设备,提高其运行水平,做好无功分压、分区就地平衡,改善电压质量,降低电能损耗。第二百三十三条 积极推广高效节能的电力设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如交流变频调速等技术,降低用电设备的能耗。第十章 附则第二百三十四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涉及的电气设备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条款执行。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百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制度起草单位:齐147、鲁石化公司本制度主要执笔人:化工集团公司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试行)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2第三章 购置与安装4第四章 运行管理5第五章 维护、检修、检验与报废管理7第六章 安全附件管理9第七章 汽水品质管理11第八章 检查与考核12第九章 附则12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提高锅炉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油田、炼化、销售企业,其他企业可148、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锅炉是指用于石油、炼油、化工、热电厂(站)的蒸汽(工业、动力、预热)锅炉,包括利用炼油化工废气废热产生蒸汽的废热锅炉。第四条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锅炉管理职责,明确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要求,对锅炉从规划、设计、选型、制造、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科学的综合管理,不断提高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水平。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锅炉设备是重要的动力设备,系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和各企业应加强对锅炉设备及运行的管理,建立健全锅炉设备及运行的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第六条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部149、门按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企业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指导各企业不断改进和加强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全面提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锅炉设备及运行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第七条 企业管理职责:(一)在企业主管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的领导下,建立健全本企业的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机构,锅炉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为企业设备管理部门,锅炉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以下锅炉设备主管部门和锅炉运行主管部门统称企业主管部门),并依据本制度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企业锅炉设备及运行的管理水平。(二)企业主管部门全面负责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负责贯150、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标准及本制度,其职责范围贯穿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全过程。(三)企业主管部门应定期监督检查锅炉使用维护、档案资料管理、安全附件使用管理等情况。(四)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参与锅炉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对事故预防措施进行审批,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五)企业主管部门应做好锅炉设备管理工作,组织锅炉检验、检修、更新、改造和大修的管理工作,审核更新、修理的年度费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锅炉取证、年检和注销工作。(六)企业主管部门应做好锅炉运行技术管理,组织编审锅炉运行规程(或锅炉工艺技术规程、锅炉岗位操作法、锅炉工艺卡片),组织编制锅炉运行技术季报、年报等技术报表,组织新投151、用锅炉的性能测试工作,组织联锁保护的变更工作,组织对锅炉进行每季度一次的检查考核工作。(七)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锅炉设备及运行的管理水平。第八条 使用单位职责:(一)负责制定本单位所属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组织对本单位锅炉的使用维护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锅炉技术档案、报表。(二)参加或组织锅炉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编制事故预防措施并实施。(三)做好锅炉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四)做好锅炉设备管理工作,负责锅炉检验、检修、更新、改造和大修计划的编制上报和实施。按有关规定做好锅炉取证、年检和注销工作。(五)做好锅炉运行技术管理工作,负152、责锅炉运行规程(或锅炉工艺技术规程、锅炉岗位操作法、锅炉工艺卡片)、特定情况下的锅炉运行安全生产措施等技术文件的编制工作,按规定审批。负责锅炉运行技术报表的编制工作。做好锅炉的各项试验和性能测试工作。(六)做好锅炉的联锁调试和联锁变更工作。(七)做好锅炉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锅炉安全平稳长周期运行。(八)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锅炉设备及运行的管理水平。第三章购置与安装第九条锅炉购置:企业必须购置具有相应制造等级许可证的制造厂生产的锅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造。第十条锅炉安装:(一)承担锅炉安装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安装前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二153、)锅炉安装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三)锅炉安装期间,项目施工管理单位须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锅炉整体水压试验,整体水压试验须有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参加,由具备资质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定单位检验并出具验收合格文件。安装完毕,项目施工管理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第十一条锅炉的试运行和验收:(一)在规定验收期限内应由企业组织进行锅炉总体冷热态验收。(二)锅炉安装及验收应按照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电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及评定标准、工业锅炉安装及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三)锅炉的启动调试及验收要根据有关验收规程、评定标准及设备的产品说明书编制锅炉总体启动调试大纲。通过启动调试校核154、锅炉在规定工况下的热力参数与机组设计要求是否相符,以便检验锅炉设计、制造、安装的质量。第十二条企业应及时办理锅炉使用证。第十三条在办理锅炉使用证后的一年内,为考核锅炉性能,优化生产,应委托胜任性能测试的第三方进行锅炉性能测试,并由第三方出具性能测试报告。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逐台建立健全锅炉技术档案,登录锅炉有关运行、检修、改造、事故等重大事项,锅炉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锅炉主要技术性能参数、锅炉制造、安装、试验的全部技术文件、报告、记录;重要运行记录;锅炉承压部件的修理完工的技术资料;锅炉改造竣工后的技术资料;锅炉的检验报告;安全阀校验报告;故障及事故记录等。档案应齐全、准确并155、及时记录整理。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按锅炉运行规程(或锅炉工艺技术规程、锅炉岗位操作法、锅炉工艺卡片)等工艺技术文件组织生产,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应做好运行日志、交接班日志的记录,建立相关工艺技术台帐,编制有关生产、技术、经济等报表。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锅炉日、周、月检查制度,使用单位每月至少组织检查一次,企业运行主管部门应每季组织检查。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制定锅炉设备运行巡回检查制度及标准。操作人员应按巡回检查标准要求对锅炉进行定时定人定内容定线路巡检,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智能巡检仪,并及时处理巡检过程出现的问题。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建立锅炉的定期工作制度,按时完成定期工作,主要内容应包括锅156、炉定期排污、锅炉吹灰、备用设备定期切换和试运、水位计的校对和冲洗、向空排汽阀定期试验、汽包压力的校对、调节阀(档板)的校对、贮气罐和油罐(箱)的脱水等。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编制锅炉典型操作票,并严格执行。第二十条锅炉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系统培训,取得企业上岗证,严格持证上岗。司炉必须取得锅炉特种作业证。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制定锅炉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操作人员进行预案演练,不断提高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第二十二条加强操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杜绝误操作引起的非计划停炉,提高锅炉安全、稳定、长周期经济运行水平。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制定燃料管理规定,入炉燃料应符合设计要求。严格限制燃料的含硫量,使设157、备腐蚀速度在受控范围,烟气排放符合政府环保部门要求。要严格燃料热值、灰分等指标的检验,严格入库燃料数量管理,作到“不亏吨、不亏卡”。第二十四条锅炉是重要的动力设备,又是高耗能设备,企业必须做好锅炉的节能降耗工作,积极推广使用节能技术和设备,努力提高锅炉热效率,使之达到或超过设计值。企业应建立炉效定期测算、分析制度。锅炉大修前后应进行热效率测试,以检测大修效果。开展提高锅炉热效率的技术攻关和技术改造。 第二十五条 废热锅炉是炼化装置重要的节能设备,企业必须做好废热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性能测试,有针对性地进行检修改造,使之保持良好的经济运行状态。第二十六条 在日常运行管理中,对锅炉的排158、烟温度、烟气氧含量、制粉单耗、风机电耗、给水泵电耗等进行检查分析并组织劳动竞赛,使之经济合理。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建立开停炉台帐,严格控制开停炉次数,考核非计划停炉。第二十八条循环流化床锅炉应控制好锅炉的床温不大于1000,床压在48Kpa,按设计要求控制好入炉燃料和石灰石的粒径,应投入石灰石系统,二氧化硫排放符合国家标准。第五章维护、检修、检验与报废管理第二十九条 锅炉检修要执行日常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推广状态监测检修,坚持定期检测、按需修理的预防性维修方针,既要防止失修,又要避免过修。第三十条锅炉设备维护:(一)企业应建立锅炉设备维护保养制,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应及时登记、处理,对一时不能处理159、的缺陷要制定和落实监护措施,实现缺陷处理闭环管理。(二)锅炉设备检修前,应办理相关检修作业票。(三)建立并严格执行锅炉转动设备润滑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锅炉设备检修:(一)各企业应根据有关规范编制锅炉检修规程,各检修单位应按锅炉检修规程的有关要求进行检修。(二)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设备的技术状况编制锅炉检修计划,并按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检修及验收。(三)承担锅炉检修的单位应有相应资质,各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应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四)对锅炉设备重要部件进行更新、大修理或技术改造时,应编制方案,经设备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五)加强检修施工全过程的管理,认真做好设备检修前的检查、检修过程的监督和160、检修后的验收,合理安排检修时间,确保检修质量,降低检修成本。第三十二条锅炉设备检验:(一)使用单位应按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要求,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锅炉定期检验工作。(二)锅炉检验前,应编制锅炉检验方案。(三)检验过程中,使用单位应及时掌握检验情况和结果,对查出缺陷应及时进行处理。(四)检验报告应及时归档保存。第三十三条不符合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安全要求、国家技术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发放使用证并要求报废的锅炉、以及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应予报废的锅炉,应确定为报废锅炉,应按规定报批并及时办理锅炉报废注销手续。第六章安全附件管理第三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建立锅炉161、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等安全附件台帐。第三十五条安全阀(一)选用的安全阀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二)在安全阀和锅筒(锅壳)之间或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得装有取用蒸汽的出汽管和阀门。(三)锅筒(锅壳)和过热器的安全阀整定压力应按规定进行调整和校验。(四)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安全阀校验后,其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结果应记入锅炉技术档案。(五)安全阀经校验后,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瓣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整定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锅炉运行中安全阀禁止解列。(六)为防止安全阀拒动,应定期对安全阀做手动排放试验。第三十六条压力表(一)选用的压力表应符合有关技162、术标准的要求,其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法规,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注明下次的校验日期,压力表的刻度盘上应划明显标记,指示允许的最高工作压力。(二)每台锅炉必须装有与锅筒(锅壳)蒸汽空间直接相连接的压力表,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2.5MPa的锅炉,压力表精确度不应低于2.5级;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压力表的精确度不应低于1.5级。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 3.0倍,最好选用2倍。压力表表盘大小应保证作业人员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示值,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第三十七条水位计(一)每台锅炉至少应装两个彼此独立的就地水位计,水位计应163、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水位计应设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最低安全水位比水位计下部可见边缘至少高25mm;最高安全水位比水位计上部可见边缘至少低20mm。(二)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信号不能取自一次仪表,用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监视水位的锅炉,控制室内应有两个可靠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同时运行中必须保证有一个直读式水位计正常工作。(三)为防止水位计损坏时伤人,玻璃管式水位计应有防护装置(如保护罩、快关阀、自动闭锁珠等),但不得妨碍观察真实水位。(四)锅炉就地水位计应进行定期冲洗,以保证水位清晰可见。第三十八条保护装置(一)应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设立锅炉保护装置。(二)锅炉运行时保护164、装置与联锁装置不得任意退出、停用。联锁保护装置的电源应可靠。第七章汽水品质管理第三十九条应按照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及工业锅炉水质,制定锅炉汽水品质的标准和相应的水质分析查定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第四十条锅炉应有加药、除氧、排污设施和汽水分离装置及取样装置,确保汽水品质符合要求。第四十一条当汽水品质异常时,应按有关规定增加分析频率,并调整锅炉运行和加药工况,经处理不能恢复时,应按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及工业锅炉水质的“水汽质量劣化时的处理”要求执行,直至停炉。第四十二条锅炉在检验时应有相应的水质检验项目,当锅炉的垢含量超过有关规定时,应安排酸洗。第八章检查与考核第四十三165、条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每年组织一次锅炉设备及运行检查。企业必须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锅炉设备及运行情况的检查,设备及运行检查可以与企业的岗位责任制检查或安全检查同时进行,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考核。第四十四条奖励和处罚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九章附 则第四十五条各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制度起草单位:镇海炼化股份公司本制度主要执笔人:郑伟军化工集团公司仪表及自动控制设备管理制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试行)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 1第三章 166、仪表设备的前期管理 3第四章 仪表设备分类 5第五章 常规仪表管理 5第六章 控制系统管理 8第七章 联锁保护系统管理 10第八章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 11第九章 在线分析仪表管理 13第十章 基础资料管理 16第十一章 仪表电源、气源管理 17第十二章 检查与考核 18第十三章 附则 18附录1 引用文件 19附录2 仪表设备台件数、回路数统计方法 20仪表及自动控制设备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仪表及自动控制设备(以下简称“仪表设备”)管理工作,提高仪表设备管理水平,保障仪表设备安全经济运167、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油田、炼化、销售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仪表设备是指在油田、炼化、热电、销售生产运营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类检测仪表、控制监视仪表、执行器、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在线分析仪表、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及其辅助单元等。 第四条 仪表设备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对仪表设备从规划、设计、制造、选型、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科学的管理,使仪表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第五条 仪表设备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各企业168、在设备管理部门应设相应岗位和专职技术管理人员。设备管理部门在主管设备管理的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领导下,负责本企业仪表设备的管理,大型、特大型企业可设副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仪表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第六条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管理职责: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部门按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企业仪表设备管理,指导各企业不断改进和加强仪表设备管理工作,全面提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仪表设备管理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第七条 企业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表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贯彻执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仪表设备管理制度、规定、规程和标准。(二)负责制定和修订本企业仪表设169、备管理制度、规定、规程和标准。(三)检查本企业所属单位执行仪表管理制度、规定、规程和标准的情况。(四)参与新建装置、重点更新及技改技措项目仪表设备的规划、设计选型等前期技术管理工作。(五)负责审核本企业所属单位上报的仪表设备零购、更新、报废计划及审批检修计划。(六)参与审查本企业仪表设备及其系统的技改技措项目计划。(七)负责本企业仪表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按时汇总、上报仪表及自动控制设备技术状况统计表。 (八)负责审批本企业重要仪表设备的检修项目及方案,参与重要仪表项目验收工作。(九)负责组织仪表设备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交流及推广应用。(十)负责组织本企业仪表设备的重170、大事故调查,并及时提交事故报告。(十一)组织建立健全本企业仪表设备台帐及档案。第三章 仪表设备的前期管理第八条 仪表设备的前期管理是指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投运阶段的全部管理工作,是全过程管理的重要部分。为使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综合效率最高,必须重视前期管理工作。第九条 仪表设备主管部门应编制本企业仪表设备规划。第十条 仪表设备主管部门应参与新、改、扩建等项目中仪表设备的设计审查,依据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对设计选型的可靠性、维修性、适用性、经济性、先进性、安全性提出要求。 第十一条 仪表设备购置要坚持质量第一、性能价格比高和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的原则,严格进厂质量验收程序171、,进口设备应有必备的维修配件。仪表设备主管部门应参与主要仪表设备的购置,并负责或参与技术协议的签订工作。第十二条 仪表设备施工必须按设计要求及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H3521-1999)进行。在新、改、扩建工程中负责仪表设备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具有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第十三条 仪表设备主管部门应负责或参与仪表设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工作。竣工验收必须按设计要求及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2002)、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H3521-1999)、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规定(SH3503-2001)进行。要172、做到竣工资料齐全,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一)工程竣工图(包括装置整套仪表自控设计图纸及竣工图)。(二)设计修改文件和材料代用文件。(三)隐蔽工程资料和记录。(四)仪表安装及质量检查记录。(五)电缆绝缘测试记录。(六)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七)仪表风和导压管等扫线、试压、试漏记录。(八)仪表设备和材料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九)仪表校准和试验记录。(十)回路试验和系统试验记录。(十一)仪表设备交接清单。(十二)报警、联锁系统调试记录。(十三)智能仪表、DCS、ESD、PLC组态记录工作单。(十四)未完工程项目明细表等。(十五)仪表设备说明书。其中:(一)、(二)、(十)、(十五)除档案部门外还173、应交给仪表设备维护部门、仪表设备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第十四条 仪表设备投用前,使用单位和/或维护单位应根据设备的特点编制相关规程,开展技术培训、事故预案演练等工作。第四章 仪表设备分类第十五条 仪表设备按以下类别进行分类:(一)常规仪表。(二)控制系统仪表。(三)联锁保护系统仪表。(四)在线分析仪表。(五)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六)其它仪表。第五章 常规仪表管理第十六条 常规仪表是指在线检测仪表、控制监视仪表、执行器、辅助单元及其附件等。第十七条 常规仪表选型应考虑以下原则:(一)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仪表选型应综合考虑其安全可靠性、技术先进性、经济实用性。(二)选用的仪表应是经过174、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合格产品。优先选用经GB/T19000或ISO9000标准认证的产品或符合国际标准的产品。在工程设计中不得采用未经工业鉴定的试制仪表。选用的仪表须考虑外壳防护等级(IP)适应使用环境。(三)仪表选型应考虑企业的现状和发展规划,主流机种力求统一。(四)仪表选型应有利于全厂或区域性的集中控制和集中管理,有利于系统集成、信息集成、功能集成,提高企业生产管理水平。(五)对于新建或改造装置的常规仪表配置、选型应遵循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3005-1999)之规定,各企业仪表设备主管部门应参与或组织对设计资料进行审查。第十八条 防爆型仪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根据使175、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仪表的防爆类型并满足等级要求。仪表的安装、配线应按安装场所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类别、级别、组别确定安装、敷设方式。(二)防爆型仪表及其辅助设备、连接件、接线盒等均应有合法的防爆合格证,其构成的系统应符合整体防爆的设计要求。 (三)防爆型仪表检修时不准更改零部件的结构、材质。(四)在爆炸危险区域对原有的防爆型仪表进行更新、改造时,必须审定仪表的防爆性能,不得降低防爆等级。(五)在爆炸危险区域新增仪表测控回路及其它回路,其防爆等级不得低于区域内其它仪表防爆等级。第一十九条 放射性仪表现场要有明显的警示标记,安置使用应符合国家规范。第二十条 常规仪表的使用、日常维护、故障176、处理和检修要求:(一)各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常规仪表运行、维护、校准、检修等各种规程和管理制度。(二)仪表设备的操作及维护保养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三)放射性仪表的维护人员应接受专门培训,才能进行仪表的维护校准,须指定专职维护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严格执行仪表设备的定期检查、强制保养制度,搞好计划检修工作。备用仪表应随时处于完好状态。(五)仪表运行时如发现异常或故障,维护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对故障现象、原因、处理方法及结果做好记录。(六)常规仪表校准严禁使用超期未检或检定不合格的标准仪器,各种标准仪器应按有关计量法规要求进行周检。(七)仪表作业前应办理仪表作177、业工作票并落实HSE各项措施,当对参加联锁的常规仪表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七章的要求进行。(八)常规仪表的检修一般随装置停工检修进行,在检修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修计划,准备必要的备品配件、检修材料、工具和标准仪器,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检修网络图。需要外委的检修项目应办理外委审批手续。(九)仪表检修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 0700107008-2004)要求进行;在每个检修周期内, 应对每台仪表进行检查校准。(十)仪表单机校准后应进行回路试验,参加联锁的仪表还应进行联锁回路确认。第六章 控制系统管理第二十一条 控制系统主要包括集散控制系统(DCS)、紧急停车系统(ESD)、178、可编程控制系统(PLC)、工业控制计算机系统(IPC)、数据采集系统(SCADA)以及在先进过程控制(APC)和优化过程控制(OPC)系统中使用的上位计算机等。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仪表设备主管部门参与或负责本单位控制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调试、验收等阶段的管理。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造装置控制系统的规划和选型或对原有控制系统进行开发升级改造,仪表设备主管部门应对设计资料进行审查。控制系统的选型、配置,既要保证满足装置生产控制的要求,又要具有较高的技术先进性和灵活扩展性。系统运行负荷、通讯能力应有足够的裕量,以适应先进控制和管控一体化发展需要。第二十四条 对已投入使用的控制系统,如需改变控制方案,179、或增加仪表回路,应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五条 控制系统机房的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一)进入机房作业人员宜采取静电释放措施,消除人身所带的静电。(二)机房环境必须满足控制系统设计规定的要求。(三)机房内严禁带入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不得在机房内堆放杂物,机柜上禁放任何物品。(四)机房内消防设施要配备齐全。(五)机房电缆通道要有防小动物设施。(六)在装置运行期间,控制系统机房内应控制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第二十六条 控制系统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和检修管理要求:(一)每日应定时检查主机、外围设备硬件的完好和运行状况。保证环境条件满足控制系统正常运行要求;供电及接地系统符合标准;按规定周期做好设备的清洁工作。180、(二)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必须有双备份,并妥善保管;控制系统的密码或键锁开关的钥匙要由专人保管,并严格执行规定范围内的操作内容;系统软件和主要应用软件修改应经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软件备份要注明软件名称、修改日期、修改人,并将有关修改设计资料存档。(三)系统运行时如发现异常或故障,维护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对故障现象、原因、处理方法及结果做好记录。(四)控制系统的大修原则上随装置停工大修同步进行。大修时要对系统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洁工作;要进行系统的调试、诊断、维护和系统联校工作,并对联锁系统进行确认;大修期间还要对系统外围设备进行检查和测试。控制系统的检修应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181、(SHS 07008-2004)要求进行。(五)应加强控制系统故障管理,制定控制系统故障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处理突发故障的能力。第二十七条 为防止病毒感染,严禁在控制系统上使用无关的软件,也不得进行与控制系统软件组态无关的操作。控制系统与信息管理系统间应采取隔离措施,以防范外来计算机病毒侵害。第二十八条 控制系统的备件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一)备品配件管理要有专门的帐卡,并保持一定数量的备品配件储备。(二)保管储存控制系统备品配件的环境,必须符合要求。(三)在装置停工检修期间,宜对备件进行通电试验,确保其处于备用状态。第七章 联锁保护系统管理第二十九条 联锁保护系统根据其重要性,可实行分级管理。182、各企业应制定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第三十条 联锁保护系统需要变更(包括设定值、联锁程序、联锁方式等)、解除或取消时,必须办理手续。解除联锁保护系统时应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及整改方案等。第三十一条 执行联锁保护系统的变更、临时/长期解除、取消等作业时,应办理联锁保护系统作业(工作)票,注明该作业的依据、作业执行人/监护人、执行作业内容、作业时间等。第三十二条 新装置或设备检修后投运之前、长期解除的联锁保护系统恢复之前,应对所有的联锁回路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确认。对联锁回路的确认,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参加,检查确认后,应填写联锁回路确认单(表)。第三十三183、条 联锁保护系统所用器件(包括一次检测元件、线路和执行元件)、运算单元应随装置停车检修进行检修、校准、标定。新更换的元件、仪表、设备必须经过检验、标定之后方可装入系统。联锁保护系统检修后必须进行联校。第三十四条 新增联锁保护系统必须做到图纸、资料齐全。第三十五条 为杜绝误操作,在进行解除或恢复联锁回路的作业时,必须实行监护操作。在操作过程中应与工艺操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处理后,必须在联锁工作票上详细记载并签字确认。第三十六条 联锁系统的盘前开关、按钮均由操作工操作;盘后开关、按钮均由仪表人员操作。第三十七条 凡紧急停车按钮,均应设有可靠的护罩。第三十八条 联锁保护系统应具有足够的备品配件。第三184、十九条 联锁保护系统仪表的维护和检修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 07007-2004)要求进行。第八章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第四十条 凡新、改、扩建的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及贮运设施,如有可燃、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第四十一条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配置、选型应严格执行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的规定。报警仪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定要求,并取得国家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或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二)技术先进185、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配件的供应。(三)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根据使用场所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四)当使用场所存在能使检测元件中毒的硫、砷、磷、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择抗毒性检测器。(五)多点式指示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的位号。第四十二条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范:(一)根据可燃、毒性气体的密度和主导风向,确定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和位置。(二)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三)为减少雨水对检测元件的影响,检测元件应有防雨186、措施。(四)报警仪的安装应考虑便于操作和监测的原则,报警仪应有其对应检测器位号牌,其使用单位检测器的分布图。(五)检测器的安装和接线应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防爆仪表安装接线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三条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及检修管理要求:(一)检测器为隔爆型时,不得在超出规定的条件范围下使用;在仪表通电情况下,严禁拆卸检测器。(二)每日巡回检查时,应按动试验按钮,检查指示、报警系统是否工作正常,检查检测器是否意外进水,防止检测元件浸水受潮后影响其工作性能。(三)根据环境条件和仪表工作状况,定期通气,检查和试验检测报警仪是否正常。第四十四条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维187、护和检修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 07005-2004)要求进行。第四十五条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检定每年不少于一次。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检定或校准应符合计量检定规程要求。检定、校准仪器人员应取得有效的计量检定员证书。第四十六条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停运、拆除应报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进行。第九章 在线分析仪表管理第四十七条 在线分析仪表的配置、选型应遵循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3005-1999),仪表设备主管部门应参与在线分析仪表的选用和配置。在线分析仪表选型应考虑以下原则:(一)选用的在线分析仪表应技术成熟、性能可靠,操作、维修简便。(二)选用的分析仪表188、应满足被分析介质的操作温度、压力和物料性质的要求;仪表的各种技术指标,必须满足工艺流程要求。(三)用于腐蚀性介质测量或安装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在线分析仪表,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四)用于控制系统的分析仪表,其线性范围和响应时间须满足控制系统的要求。(五)当在线分析仪表需要与DCS进行数据通信时,应有通用的通信接口,其通信协议、通信速率应和DCS系统要求相匹配。第四十八条 在线分析仪表的使用、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和检修管理的要求:(一)各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在线分析仪表运行、维护、校准、检修等各种规程。(二)在线分析仪表的操作及维护保养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三)严格执行在线分析189、仪表有关定期检查,定期校准制度,搞好计划检修工作。在线分析仪表的维护、检修及校准应根据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 07005-2004)及相应在线分析仪表说明书中的要求进行。(四)在线分析仪表运行时如发现示值异常或故障,维护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对故障现象、原因、处理方法及结果做好记录。(五)各种标准仪器应按有关计量法规要求进行周检,严禁使用超期未检或检定不合格的标准仪器。标定时所采用的标准气体应符合相关规程要求。(六)对参加联锁的在线分析仪表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七章的要求进行。(七)对防爆型在线分析仪表进行维护检修,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五章第十八条的要求执行。(八)在线分析190、仪表的大修随装置停工大修进行;大修期间要对在线分析仪表系统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洁工作、要进行系统的调试、诊断、维护和系统联校工作。参加联锁的在线分析仪表还应进行联锁回路确认。 第四十九条 在线分析仪表样品处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检修管理的要求:(一)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在线分析仪表样品处理系统的维护、检修规程,并严格执行。(二)严格执行样品处理系统定期检查制度,每日对样品处理系统进行检查,确保待测样品的温度、压力、流量等指标满足在线分析仪表技术要求。(三)样品处理系统运行时如发现异常和故障,维护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对故障现象、原因、处理方法及结果做好记录。(四)样品处理系统的维护、检修应根据制定的规191、程及样品处理系统说明书中的要求进行。(五)装置停工检修时,应对在线分析仪表的样品处理系统进行全面的、彻底的清洁和系统调试、诊断、维护工作。第十章 基础资料管理第五十条 各企业仪表设备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范围,建立和完善仪表设备台帐、档案等基础资料。第五十一条 各企业仪表设备主管部门至少应建立DCS、ESD控制系统台帐、关键设备仪表联锁保护系统台帐及其统计表、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台帐、重大缺陷记录、自动化仪表技术状况表、专业检查考核记录等。第五十二条 企业所属单位应建立健全如下资料台帐:(一)仪表专业管理制度、检维修规程等。(二)所有仪表台帐、设计资料、说明书、随机资料、192、检修校准记录(至少保存一个检修周期)等。(三)DCS、ESD、PLC等控制系统台帐、系统验收记录、系统点检及故障处理记录、系统修改记录;系统设计资料、说明书、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系统备份盘等。(四)仪表联锁保护系统台帐、联锁原理图/逻辑图、联锁工作票、确认表、审批单,联锁系统统计表等。(五)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台帐、检测点分布图、仪表说明书、回路图、校准记录等资料。(六)在线分析仪表台帐、仪表说明书、校准记录等。(七)自动化仪表技术状况表。(八)仪表设备故障及缺陷记录等。第十一章 仪表电源、气源管理第五十三条 仪表电源管理:(一)定期对供电系统的各部位进行巡回检查,检查电源箱、电源分配器、193、开关、熔断器等部件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二)对并联使用的电源箱,在线检查其运行情况,负载应均衡,每个电源箱的输出电流均不得超过其额定值。在硬件条件具备时,应设置电源故障报警功能。(三)供电系统中的开关、电源分配器、供电端子排的标识必须准确清晰。(四)仪表盘(柜)的仪表供电开关宜留有至少10%备用回路。严禁从仪表电源上向非仪表负载供电;严禁从仪表电源上搭接临时负载。(五)DCS和ESD系统供电应采用双路独立供电方式。第五十四条 仪表气源管理:(一)净化后的气体中不应含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腐蚀性气体(或蒸汽)。在操作压力下的气源露点,应比工作环境或历史上当地年极端最低温度至少低1194、0。(二)控制室内应设供气系统压力的监视与报警。(三)定期对供气系统(风罐、阀门、管线、过滤器、减压阀、压力表等)检查。(四)定期对在用的过滤器进行排空(视仪表供气品质及安装地点可适当增加排空次数),定期对装置最低点处的排污阀进行排空。第十二章 检查与考核第五十五条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在每年组织的设备大检查中,把仪表设备作为重要内容之一,组织检查。第五十六条 各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在组织设备的定期检查或日常检查时,都必须把仪表设备作为重要内容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 对仪表设备,按以下技术指标进行检查、考核:(一)仪表完好率95%; 使用率95%;控制率90%;泄漏率0.5。(二)分析仪表完好率、使195、用率90%。(三)联锁系统投用率为100%。(四)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安装率、完好率和使用率为100%。第十三章 附 则第五十八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仪表及自动控制设备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本制度起草单位:扬子石化股份公司本制度主要执笔人:余文荣附录1引用文件(一)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设计规范(SH30631999)。(二)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3005-1999)。(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0700107008-2004)。(四)自动化仪表工程196、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2002)。(五)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程(SH3521-1999)。附录2仪表设备台件数、回路数统计方法一、常规仪表台件数统计:凡是能组成检测、控制回路的独立单元均分别按台数统计。其中包括:(一)测量变送单元:差压变送器、压力变送器、温度变送器、温包变送器、速度变送器、摄像变送器、毫伏变送器、液位变送器、钢带液位计、雷达液位计、远传转子流量计、椭圆流量计、涡轮流量计、旋涡流量计、电磁流量计、超声波流量计、质量流量计等。(二)调节单元:控制室的各种调节器,现场各种基地式调节器。如果调节器与二次表组成一体,则按一台调节器仪表统计。(三)显示仪表:记录仪、指示仪197、计数器、现场各种具有远传功能指示器。(四)计算单元:加法器、乘除器、开方器、积算器、继动器、比例设定器、信号分配器、报警设定器等。(五)辅助单元:电(气)源装置、闪光报警器、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电气隔离器、阻尼器、大功率加热器、手操器、火焰监测器、安全栅、报警设定器、高低值选择器、气源大功率放大器等。(六)特殊单元:数控器、称重仪、轴位移/振动检测器、前置放大器、工业电视程控器、编程器、多回路控制器等。(七)分析仪表:色谱仪、数据处理器、样品预处理器、红外分析仪、电导仪、p计、氧分析仪等各种分析仪表。(八)其它单元;各种转换器 (气电、气气、电压电流、电气)、阀门定位器、可控硅电压调198、整器、电接点压力表、行程开关、压力开关、温度开关、音叉开关、流量开关、液位开关、速度开关、电子行程开关电磁阀、继电器箱等均按台数统计。一次元件仪表计算为一台,如热电偶、热电阻、孔板、阿牛巴、轴振动轴位移探头、氧化锆头、放射源等。(九)执行单元:各种类型的调节阀均按台数统计。(十)下列仪表不做台件数统计:1、工艺设备上附属的水银温度计、玻璃管液位计、双金属温度计、转子流量计、压力表、磁浮式液位计、限流计、玻璃板液位计等。2、小功率继电器、小过滤减压阀、按钮开关和各种显示灯等。二、过程控制系统统计方法:(一)过程控制系统套数统计凡用于生产过程检测、控制、管理、由本地网络设备连接起来的工业控制计算机199、(含DCS、PLC、ESD、控制上位机、数采系统)都按一套过程计算机系统统计。(二)过程控制系统台件数:1、操作和管理系统部分:操作站、工程师站、编程器、SOE站等的相对独立的电子单元均按台件统计,如:CRT、电子单元、数据存取单元、电源单元、软驱、CDRW、ZIP驱动器、打印机、拷贝机等。2、过程控制(采集)器部分:过程控制站、数据采集站等的相对独立的电子单元均按1台件统计,如:控制卡、通讯卡、电源单元等,冗余配置的按双倍统计。3、过程输入输出部分:独立的输入输出卡件(包括其接线端子板、数据调理板等)均按1台件统计。4、通讯总线及其网关设备:各类网关设备均按1台件统计。如:含控制站与控制总线200、间、控制站与操作管理系统间、控制系统与先进控制用上位机间、控制系统与工厂信息网间的网关设备等。 5、辅助操作台包括其开关、按钮等按1台件统计。多点报警单元每一组按1台件统计。6、单独为控制系统提供220V AC电源的电源柜(箱)按1台件统计。7、单独为控制系统 提供24V DC电源的电源整流装置按1台件统计。(三)过程控制计算机的输入输出点数统计:按照实际与现场连接的输入、输出点数进行统计。三、回路统计方法(一)测量回路由检测元件和测量仪表及附件等组成的监测系统,按一套测量回路统计。(二)控制回路由检测元件和测量仪表、调节器(DCS)、执行机构及附件等组成的控制系统,按一套控制回路统计。按调节201、器的个数来计算控制回路数。复杂控制回路,如果有多个测量单元或调节器或执行机构的控制回路,按一套复杂控制回路统计。(三)联锁回路联锁回路数原则上按参与联锁的测量点数统计。四、仪表设备密封点数的统计:凡有一个密封接合处,就算一个密封点。如一个垫片,一个丝扣连接处,一个填料函等;凡用电焊、气焊等焊接处,不做密封点统计,但是有泄漏处,在计算泄漏率时,都算漏点。五、仪表四率计算方法 实际完好台数 总台数(一)完好率 100 投入使用回路数 总回路数因工艺原因停用回路数 (二)使用率 100 投入控制回路数 总回路数因工艺原因停用回路数(三)控制率 100 泄漏点数 总密封点数(四)泄漏率 1000 六、202、几点说明关于因工艺生产停止使用、停止控制的几种情况说明:凡是装置正常生产,所安装的仪表均应当投用,只有下面三种情况才确属工艺生产停用:(一)在正常生产时,装置部分设备不使用,其所属的仪表停用,属生产不使用、不控制。如机组上的仪表;多台设备,生产停用设备上的仪表等。但是生产停用仪表,也必须达到完好条件,当生产使用时,应立即能够启用。(二)选择系统在控制系统中,通过转换机构,控制工艺生产参量,因生产需要可以转控制的回路,这时待用的回路,可计算为生产停用。如加热炉出口温度控制,既可与燃料油流量串级,又可与燃料气流量串级控制,二者必居其一,这时没有选中的回路,可算生产停控。如果与其两个回路都串不上,则203、仪表停控三个回路。(三)因某种原因装置较长时间不生产或停工检修超过20天以上的,装置仪表属于工艺生产停用、停控。化工集团公司空分、空压及风、氮、氧系统管理制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试行)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1第三章 风、氮、氧产品标准3第四章 选型与配置6第五章 运行管理7第六章 检修管理9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10第八章 附则10 附录1 引用文件11附录2 空分装置安全运行规定12附录3 空分设备主冷液氧中乙炔及其他碳氢化合物控制指标16空分、空压及风、氮、氧系统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空分204、空压及风、氮、氧系统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油田、炼化、销售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条空分、空压装置是石化企业重要的公用工程装置,在部分企业又是原料的生产装置。风、氮、氧系统的正常运行,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各企业应加强空分、空压及风、氮、氧系统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第四条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部门按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企业空分、空压及风、氮、氧系统,指导各企业不断改进和加强空分、空压及风、氮、氧205、系统的管理工作,全面提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空分、空压及风、氮、氧系统的运行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第五条 企业管理职责:(一)在企业主管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空分、空压及风、氮、氧系统管理机构。空分、空压及风、氮、氧系统设备主管部门为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二)负责空分、空压及风、氮、氧系统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标准。(三)负责组织或参与空分、空压及风、氮、氧系统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对事故预防措施进行审批,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四)负责空分、空压及风、氮、氧系统设备管理工作,组织设备检验、检修、更新改造206、等工作。(五)负责空分、空压及风、氮、氧系统的工艺技术管理,组织编审工艺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事故应急预案、开停车方案等技术文件,审批联锁保护的变更,组织对空分、空压及风、氮、氧系统的检查考核。(六)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展节能降耗、技术攻关,优化空分、空压及风、氮、氧系统运行方案;应用设备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等现代化设备管理技术,不断提高空分、空压及风、氮、氧系统设备管理水平。第六条 运行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及本企业空分、空压及风、氮、氧系统管理制度。负责空分、空压及风、氮、氧系统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空分、空压及风、氮、氧系统工艺、设备技207、术档案、台帐和报表。(二)参与空分、空压及风、氮、氧系统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制定并落实防止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保证生产安全。(三)负责空分、空压及风、氮、氧系统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四)负责空分、空压及风、氮、氧系统设备管理工作,负责设备检验、检修、更新改造计划的编制上报和实施。(五)负责编制工艺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应急预案、开停车方案等技术文件。(六)负责空分、空压及风、氮、氧系统的联锁变更报批工作。(七)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设备及运行的管理水平。第三章 风、氧、氮产品标准第七条 仪表风产品质量应符合石油化工仪表供气设计规范(SH3020-2001)208、,冬季压力露点应低于当地极限低温10;其他风产品标准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定。第八条 氧产品标准:(一)根据国家标准GB/T3863-1995,低温法生产的气态氧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工业氧技术要求指 标 名 称指 标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氧含量/(体积分数)(%) 99.799.599.2水 分游离水,mL/瓶 无游离水100露点, -43注:液态氧不规定水含量。瓶装工业氧成批验收应按表2的瓶数随机抽样检查。当有一瓶不符合要求时,应重新加倍抽样检验。若仍有一瓶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表2 、瓶装工业氧检验规定产品批量 / (瓶)189151625265050抽样数量 / (瓶)23456209、 (二) 用低温法生产的医用氧,执行国家标准GB8982-88的规定。国家标准中指出,医用氧所采用的氧压机,其活塞密封材料经有关部门检验应无毒性。充装医用氧的钢瓶外表为天蓝色,并标上黑色的“医用氧”字样。瓶阀出口加塑料盖防止污染。每一瓶出厂时应附有质量合格证。第九条 氮产品标准:用低温空气分离法以及用其他方法制取的气态和液态氮,根据国家标准GB8979-88、 GB8980-88、GB/T3864-1996的规定,应符合表3、表4、表5的技术要求。表3 、纯氮的技术要求指 标 名 称指 标优级品一级品纯度 / (%) 99.99699.99氧含量 / (10-6) 1050氢含量 / (10-210、6) 510一氧化碳含量 / (10-6) 55二氧化碳含量 / (10-6) 510甲烷含量 / (10-6) 55水含量 / (10-6 ) 520注:表中含量均指体积分数。 纯度中包含微量惰性气体氦、氖、氩。 液态氮不规定水含量。表4、 高纯氮技术要求指 标 名 称指 标优级品一级品合格品纯度 / (%) 99.999699.999399.999氧含量 / (10-6) 1.02.03.0氢含量 / (10-6) 0.51.01.0CO、CO2及CH4总含量 /(10-6) 1.02.03.0水含量 / (10-6) 1.02.65.0注:表中含量均指体积分数。 纯度中包含微量惰性气体氦211、氩、氖。 液态氮不规定水含量。 表5、 工业用气态氮技术指标指 标 名 称指 标优等品一等品二等品氮含量 / (%) 99.599.598.5氧含量 / (%) 0.50.51.5水分游离水,mL/瓶 100露点, -43注:表中含量均指体积分数;液态氮不规定水含量。第四章 选型与配置第十条 空分、空压装置的选型应注重装置运行的安全性,设计规模应充分考虑企业未来的发展。应选用技术先进、能耗低、产品质量稳定、控制监测系统先进可靠、综合经济性能优良的工艺技术。第十一条 空分装置的选址,应符合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空分设备液氧中乙炔及其他碳氢化合物控制指标的规定(QB-89),应充分注意周围石油化工生212、产装置的物料排放对空分装置运行安全的影响。第十二条 仪表风系统配置应考虑充足的备用设施,以确保紧急状态下生产装置的安全运行。第十三条 空分、空压及风、氮、氧系统的建设应统筹考虑区域集中供风、供氮、供氧和专业化管理,提高运行经济性。第十四条 空分装置液氧、液氮贮存及气化输送系统的配置,应满足生产装置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贮存能力应能保证生产应急需要。第十五条 根据装置工艺技术流程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能耗指标,同时应考虑开发利用空分副产品资源,达到增效降耗的目的。第五章 运行管理第十六条 应参照有关工艺技术管理制度及相关技术资料,编制空分、空压及风、氮、氧系统工艺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事故应急预213、案、工艺技术台帐、报表等,并认真执行。第十七条 空分空压装置的报警、联锁管理按设计文件及有关报警联锁管理制度执行。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第五篇的空分装置安全运行规定和关于空分设备液氧中乙炔及其他碳氢化合物控制指标的规定(QB-89),确保空分装置的安全运行。第十九条 空分、空压装置要保证供风、供氮、供氧压力、流量、质量的稳定,出现异常时,应及时分析处理,并报告生产主管部门;空分装置液体贮存输送系统及仪表风应急备用系统,要始终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装置在临时停车等事故情况下,连续向管网供应风、氮、氧。第二十条 企业应制定风、氮、氧生产、使用计划。风、氮、氧系统应实行集中统一214、调度,加强产、供、用之间的平衡协调,优化运行,保证供应,同时努力减少风、氮、氧排放。第二十一条 风、氮、氧系统的用户,必须安装计量仪表,计量使用。第二十二条 各用户在所辖区域内,应采取措施,杜绝氢气等其他气体窜入风、氮、氧系统管网。风、氮、氧系统管网也应防止互串。企业应建立风、氮、氧系统管网巡检制度,并认真执行。第二十三条 风、氮、氧管线应有明显的颜色作标识,色标应符合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规定。系统管网阀门挂标识牌,并建立管网阀门台帐。第二十四条 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风、氮、氧系统管网流程图、工艺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风、氮、氧产品质量分析制度,保证产品215、质量符合要求。第二十六条 氧气瓶充装过程中,氧气充装站应严格执行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确保不错装、超装、混装和充装质量的可追踪检查;低温液体(如氧、氮、氩等)的贮运及充装应执行JB68981997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第二十七条 氧气及相关气体的充装、气瓶管理应符合GB16912-1997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空分、空压及风、氮、氧系统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参照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及其他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分子筛纯化系统的监测管理,应采用在线分析仪监测,严格控制空分装置进塔前原料空气中水份、二氧化碳、乙炔含量等指标。同时加强对主冷液氧(或富216、氧液空)中的氧化亚氮、乙炔等碳氢化合物的监测。第三十条 为保证空分装置的运行安全,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大加热吹扫处理,对于分子筛流程的空分装置,大加热吹扫处理周期不超过3年。第六章 检修管理第三十一条 空分、空压及风、氮、氧系统设备的维护检修应采用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等先进的技术,避免失修和过修。各类设备的检修内容和周期参照中国石化2004年版的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以及其他有关规范、标准。第三十二条 空分设备的检修应按有关规程严格脱脂,避免油脂带入分馏塔及压缩设备。要重视氧气压缩机、液氧泵的检修,与氧接触的零部件必须进行脱脂处理、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氧气压缩机检修后的试车应用氮气试217、车。第三十三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的安装、使用、检修及检验均应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等有关规程、规定。第三十四条 应合理安排低温常压贮槽的检验,完善其保护设施,确保安全。第三十五条 为防止静电引爆,除空分塔冷箱有良好的防雷设施、主冷有防静电接地外,氧气管道(包括液氧、液空)上的法兰跨接电阻应小于0.03欧姆。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第三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空分、空压及风、氮、氧系统检查、考核制度,定期对运行部门执行本制度及其它各项有关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且按照空分装置安全运行规定重点检查装置的安全状况,确保装置的安、稳、长、满、优运行。第八章 附218、则第三十七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空分、空压及风、氮、氧系统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制度起草单位:扬子石化股份公司。本制度主要起草人: 附录1引用文件(一)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4-93(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版)(三)动力工程师手册(1999年版)(四)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004年版)(五)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1997(六)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9年版)(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1996年版)(八)石油化工219、设备维护检修规程(2004年版)附录2空分装置安全运行规定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内各种类型的空分装置。第二条对主冷凝蒸发器液氧中乙炔及其它碳氢化合物的有关指标执行QB-89标准空分设备液氧中乙炔及其它碳氢化合物控制指示的规定(中石化1989生字56号)。第三条空分装置操作人员应进行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人员应熟悉并严格遵守本岗位操作法。第四条空分装置空气吸入口安全要求1空分装置应在空气吸入口附近设风向标,监视风向变化带来空气质量的变化。2每周至少应对吸入口空气分析一次;周围空气质量发生变化时,随时进行分析。当吸气条件超标时,应及时查清原因,消除污染源或采取220、其他安全运行措施。3加强与周围装置的联系,当有大量碳氢化合物排放或紧急放空时,应及时通报并立即采取防范应急措施。第五条防止碳氢化合物进入液氧系统和积聚1分子筛吸附应严格做到:装入的分子筛质量应保证;空气温度应控制准确;分子筛再生应彻底;再生切换周期应按操作规程准时进行,特殊情况应缩短再生切换周期。2硅胶吸附器应按规定定期切换,保证硅胶的再生温度和时间。3分离装置液面和工况,禁止大幅度波动。分子筛流程的主冷凝蒸发器应采取全浸式操作,即让主冷凝蒸发器浸没在液氧中,减少乙炔等碳氢化合物在换热翅片等部位积聚。4保持主冷凝蒸发器液氧连续排放,不能连续排放时要求每班排液氧一次,排放量等于或大于1%气氧产量221、。当液氧中碳氢化合物超标时应增加排放量,严重超标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直至停车。5循环液氧泵应保持连续运转,停运检修时主冷凝蒸发器应每班排液三次,每次1%左右,同时尽快恢复运转。对纯氮空分设备可视化验情况定期排放,每次1-3min,当富氧液空中碳氢化合物超标时,可加大排放频率,延长排放时间。61000m3/h以上大中型空分设备必须安装在线气相色谱分析仪,连续监测液氧中的总烃及碳氢化合物单组分的含量,液氧系统的在线监测色谱分析仪应完好投用、分析准确。7. 大中型空分设备必须采用浓缩气相色谱法分析液氧中乙炔及其他碳氢化合物的含量,分析频次:每天至少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增加分析次数。8. 1000m3/222、h以下小型空分设备及纯氮空分设备采用比色法或浓缩气相色谱法分析液氧中乙炔及总烃含量,分析频次:每天至少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增加分析次数。第六条严格忌油和油脂。1所有和氧接触的部件和零件应进行脱脂清洗,做到绝对无油和油脂。2使用铜制专用工具。3空压机、膨胀机等机组密封应完好,不漏油。4空气冷却塔的冷却水应严防带油,宜单独使用循环水。第七条防止、减少二氧化碳带入空分装置。对采用自清除装置的空分装置,过滤器、吸附器应完好投用;严格控制蓄冷器或板式温度,必要时缩短切换周期。第八条排放液氧的安全要求。1液氧应排入液氧蒸发器,不得在室内排放。2严格控制液氧排放速度,避免发生燃烧爆炸事故。3液氧分析采样和处理223、液态气体时,应做好劳动保护,防止液态气体冻伤。4空分装置用火属一级动火,应按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5严禁在泄漏氧气的设备周围动火。第九条空分装置停车安全要求1空分装置应减少开停车次数,短期停车应分析主冷凝蒸发器液氧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如超标或液位过低,应将液体排放干净。2当发生净化系统堵塞、板式换热器或精馏塔阻力增大等不正常现象时,应及时安排系统冷吹或加热吹除。3检修冷箱时,应对冷箱中氧含量进行分析,打开人孔自然升温,待氧含量下降后再扒珠光砂,并应注意防止珠光砂快速下塌发生空间爆炸。第十条人员应避免在氧气、氮气浓度增高区域停留。进入氧气、氮气容器或管道前,应严格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224、定,液氧应排放干净,经取样分析确认氧含量正常后才能进入,防止氧气伤害和氮气窒息事故。附录3空分设备主冷液氧中乙炔及其他碳氢化合物控制指标单位:ppm设备类型控制指标控制项目1000m3/h及以上空分设备1000m3/h以下空分设备纯氮空分设备警戒值停车值警戒值停车值警戒值停车值乙 炔0.11.00.25注(3)1.00.61.0总 烃100.0250.0/500.0注(2)100.0250.0100.0250.0单项组分含量甲 烷乙 烷15.040.0乙 烯10.025.0丙 烷10.025.0丙 烯2.05.0正丁烷合计1.5合计4.0异丁烷丁 烯丁二烯含油量/(mg/L液氧)0.20.2含225、氮氧化物/(mg/L液氧)0.50.5注:(1)如果各单项碳氢化合物含量均在警戒值以下,总烃停车值允许提高至500ppm. (2)本规定控制指标中,总烃含量已折合为甲烷计,各单项指标则不折合为甲烷。 (3)此值仅适用于管式主冷的小型空分设备,若是板式主冷的小型空分设备则执行1000m3/h及以上空分设备的有关规定。 1ppm=1*10-6。化工集团公司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试行)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管理职能 2第三章 相关定义 3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4第五章 附则 7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226、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规范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使用与维护,防止和减少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油田、炼化、销售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涉及范围只包括所属企业装备运行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第四条 各企业应明确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主管部门,并依据国家、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和本制度,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共同做好电梯227、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制度依据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颁布的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质检锅200431号特种设备目录以及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等法规、文件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作业环境和配套设备的特点制定。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企业主管部门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并制定本企业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二)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维修、改造、更新、检验、报废等计划的审定、技术审查和组织验收工作。(三)参与新购电梯、起重机械、厂(228、场)内机动车辆的设计审查和技术协议的签订,以及对制造、安装单位资质的审查。(四)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台帐的建立、使用注册登记和使用许可取证等工作。(五)负责组织或参与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六)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工作,负责对使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单位操作人员资格的监督检查。(七) 负责对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维修单位资质和维修人员上岗资格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企业使用单位职责:(一) 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国家、集团公司229、股份公司有关政策、法规、条例,以及本企业制定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二) 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技术档案。(三) 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更新、改造、检验、报废计划的申报,以及项目的实施、检查和验收工作。(四) 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监督执行。(五)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六) 负责对操作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外单位人员上岗资格的审查和使用监督。(七) 参与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230、动车辆事故的调查。第三章 相关定义第八条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第九条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第十条 厂(场)内机动车是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如: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231、野外作业车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第十一条 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换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符合原设计要求。第十二条 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提高原设计性能)为目的的作业。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第十三条 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电梯和厂(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使用单位按时申报检验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制检验计232、划,会同省、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经检验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第十四条 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必须在明显部位贴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禁止使用。第十五条 新增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第十六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单位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从业许可证),从事其认可项目的业务,并且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第十七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233、动车辆作业人员(指进行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应工作。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二年复审一次。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资格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八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安装、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告知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第十九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由产权单位签字认可后234、,施工单位方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后交付产权单位。第二十条 安装、大修、改造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在20日内将施工技术资料、检验合格证书移交产权单位。第二十一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变更产权时,原产权单位应将随机的技术文件、检验报告、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新产权单位,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因发生设备事故经大修处理再次使用前,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第二十三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235、维修价值;应及时申请予以报废,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到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四条 在防爆区域使用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并有明显防爆标志。第二十五条 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不合格的设备,在没有彻底消除设备缺陷前,禁止使用。第二十六条 长期停用或到期未检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以书面报告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停登记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七条 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236、包括以下内容:(一)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237、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制度起草单位:洛阳分公司本制度主要执笔人:高蓬化工集团公司石油化工设备防腐蚀管理制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试行)目 录第一章 总则55第二章 管理职责56第三章 防腐蚀设计58第四章 工程施工与验收59第五章 使用与维护60第六章 腐蚀检查与监测61第七章 工艺防腐蚀管理62第八章 检查与考核64第九章 附则64附录 引用文件石油化工设备防腐蚀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石油化工设备防腐蚀管理工作,提高设备防腐蚀管理管理水平,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保证生产装置安全、稳定、238、长周期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炼油化工及销售企业,其它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设备防腐蚀管理是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凡受到工艺介质、冷却水、大气、土壤等腐蚀的各类设备、管道、建构筑物等(以下统称“设备”),都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第四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设备防腐蚀管理体系并落实各级责任制,积极推行设备防腐蚀全员全过程管理。各有关部门及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设备管理部门做好设备的防腐蚀管理工作。第五条 企业应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设备防腐蚀管理方法,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设239、备防腐蚀管理水平。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企业分管设备领导职责:企业分管设备管理工作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在经理(局长、厂长)领导下,依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的管理要求和职责,全面负责企业设备防腐蚀管理工作。第七条 设备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本企业设备防腐蚀工作归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规程及标准,并结合本企业情况制定设备防腐蚀管理规定,实行全过程管理。(二)负责编制设备防腐蚀工作规划和计划,建立健全防腐蚀技术档案。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设备防腐蚀日常管理工作。(三)组织防腐蚀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检维修工作,组织编制并审定设备防240、腐蚀检修方案、施工方案、检测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参与新、改、扩建项目中有关设备防腐蚀措施的设计审查、施工质量验收。(四)针对设备腐蚀问题,积极组织有关部门、使用单位和科研单位进行研究、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设备防腐蚀技术水平。(五)负责对工艺防腐蚀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检查和考核。(六)负责本企业设备防腐蚀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评比。 第八条 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工艺防腐蚀的技术管理,制定和完善工艺防腐蚀措施的工艺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工艺卡片,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二)组织工艺防腐蚀技术方案的审定和药剂质量的评定及筛选。(三)针对工艺防腐蚀措施出现的241、问题,积极组织有关部门、使用单位和科研单位进行研究、攻关,不断提高工艺防腐蚀管理工作的水平。第九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的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防腐蚀设计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并组织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按规定向使用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第十条 物资供应部门职责:(一)严格按设计或委托部门提出的技术要求采购设备、材料、防腐蚀涂料及药剂,其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相关行业标准。(二)根据相关的质量标准,负责对所购各种防腐蚀材料、防腐蚀涂料及药剂的入厂质量检验工作,检验合格方可入库。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防腐242、蚀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防腐蚀工艺要求,正确操作和组织生产。(二)负责建立健全设备防腐蚀技术档案(台帐)。(三)负责防腐蚀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工作。(四)负责编制本单位的设备防腐蚀计划,制定设备腐蚀状况检查、监测方案和防腐蚀设施的检维修方案,经审批后组织实施;参加防腐蚀施工项目的质量验收。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职责:(一)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根据所设计装置的生产工艺、介质的腐蚀情况,合理设计工艺及设备防腐蚀方案。(二)及时收集有关防腐蚀的信息,汲取使用单位与有关部门在设备防腐蚀方面的经验,积极参与防腐蚀技术攻关,采用国内外防腐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设备、工艺防腐蚀设243、计水平。第十三条 检修单位职责:负责按有关规程及检修方案,编制合理的施工方案,确保检修质量,并配合做好腐蚀检查工作。第十四条 设备检测单位职责:根据企业设备防腐蚀管理工作的要求,做好各类腐蚀监(检)测工作,提供完整的监(检)测资料,为设备腐蚀状况的分析判断提供依据。第三章 防腐蚀设计第十五条 防腐蚀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应综合考虑各种的防腐蚀技术措施(如工艺防腐蚀、添加防腐蚀药剂、电化学保护、防腐蚀涂料、耐蚀材料、防腐蚀衬里等),对所选择的方案应进行技术经济评价,达到经济、合理、有效、可行的目的。第十六条 设备选材时,应充分考虑工艺介质的腐蚀特性、流动状态、244、温度、压力及设备的应力状况、冲击载荷等因素。高含硫、高酸值原油加工装置还应按加工高含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设备设计选材导则(SH/T3096)和加工高含硫原油部分装置在用设备及管道选材指导意见进行选材。第十七条 在设备结构设计时,应充分考虑结构对腐蚀的影响,选择合理的结构,避免设计不合理造成设备腐蚀。第十八条 当采用防腐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第四章 工程施工与验收第十九条 防腐蚀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必须符合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应选择具有相应防腐蚀施工资质、技术力量和装备能力强、有良好业绩的施工队伍,进行防腐蚀工程施工。第二十条 施工前必须245、认真做好施工准备工作:(一)应完成设计技术交底,组织施工图审查。(二)施工单位应按要求认真编制施工方案,在方案中必须包括在异常气候环境下施工时,应采取的施工技术措施。(三)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满足现场施工技术及安全要求。(四)施工机具和检测仪器必须符合现场施工要求。(五)检查确认用于防腐蚀施工的材料满足设计要求,质量达到国家或有关行业标准。对新材料、新产品除必须进行入厂质量检验外,还应查验其是否具有相关部门的技术鉴定证书。第二十一条 工程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要认真组织好防腐蚀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重要防腐蚀工程的施工,应246、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质量监理。第二十二条 加强防腐蚀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一)每道施工工序必须经过中间质量检验,施工结束后,要进行全面的质量验收。(二)防腐蚀工程施工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工程结束后,必须按要求及时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第五章 使用与维护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建立设备档案时,必须包括防腐蚀方面的内容。应建立真实完整、随时可查的腐蚀数据记录和腐蚀失效记录等设备防腐蚀台帐。第二十四条 凡采用防腐蚀措施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当工艺条件发生变化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设备防腐蚀措施失效。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有的工艺防腐蚀措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247、更的,应由使用单位提出方案,经生产技术、设备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修改。第二十六条 在工艺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工艺技术指标,特别是物料中腐蚀性介质的含量,不得超过规定值,防止由于生产工艺波动造成设备腐蚀加剧。第二十七条 在装置停工时,应严格按照工艺技术规程,对含腐蚀性介质的设备进行必要的清洗、中和、钝化等处理,以防止设备腐蚀;在检修及开停工过程中,应对已有的设备防腐蚀措施(如衬里、涂料等)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防止造成损坏。第二十八条 设备非金属防腐蚀衬里的维护检修,应执行化工设备非金属防腐蚀衬里维护检修规程(SHS03058)。第二十九条 重视和加强设备外表面的防腐蚀工作,应根据设备的248、腐蚀状况,按设备及管道油漆检修规程(SHS01034)要求进行外表面防腐蚀处理。第三十条 对长期停用的装置和设备,应根据其特点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进行保护。第六章 腐蚀检查与监测第三十一条 为适应腐蚀较为严重的炼油和化工生产装置防腐蚀的需要,企业应根据腐蚀介质沿工艺流程分布规律,建立腐蚀监测网络,加强设备腐蚀检查和监测,为设备的检维修、正常运行提供依据。第三十二条 在装置停工检修时,应根据腐蚀检查方案由专业人员组成腐蚀检查小组,对设备的腐蚀状况进行详细检查和评价,并写出腐蚀检查技术报告。第三十三条 对于易发生腐蚀、可能会对生产和安全带来严重影响的设备,应建立定期监测制度,设置固定监测点,由专门249、人员定期进行监测。监测可采用化学分析、挂片、探针、测厚等方法。第三十四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设备腐蚀监测布点方案和布点图,建立监测台帐,及时整理数据,形成系统、完整的监测数据库,分析腐蚀状况、计算腐蚀速率,提出防腐蚀对策。第三十五条 针对工艺生产特点,加强对物料中腐蚀性介质含量的监测和分析,建立定期分析制度,严格控制腐蚀性介质的含量。第三十六条 应建立硫化氢等关键性腐蚀介质沿工艺流程的分布档案,尤其是对部分用高强钢材料制造且介质中硫化氢含量较高的设备,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硫化氢含量的采样分析及数据统计。进入球罐的液化石油气、丙烯等介质中,硫化氢含量不得大于设计规定指标。第三十七条 250、应对工艺流程中反映设备腐蚀程度及介质腐蚀性的参数(如铁离子含量、氯离子含量、硫化氢含量、PH值、露点温度等)进行定期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工艺操作。第三十八条 对采取阴极保护等电化学防腐蚀措施的设备,应定期检查保护效果,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调整保护参数。第七章 工艺防腐蚀管理第三十九条 为减轻和防止工艺介质对设备的腐蚀,企业应积极采取工艺防腐蚀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脱除引起设备腐蚀的某些介质组分,如炼油生产中的脱盐、脱硫,蒸汽生产中的除氧等;加入减轻或抑制腐蚀的缓蚀剂、中和剂,加入能减轻或抑制腐蚀的第三组分,如尿素合成中适量注氧;选择并维持能减轻或防止腐蚀发生的工艺条件,即适宜的温度、压251、力、组分比例、PH值、流速等;其他能减缓和抑制腐蚀的工艺技术。第四十条 各企业要制定工艺防腐蚀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体系和责任制。企业的生产技术管理部门与设备管理部门、防腐蚀药剂的采购(供应)部门、使用单位、检测单位等共同形成完善的管理网络。第四十一条 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本企业具体情况确定工艺防腐蚀的部位、操作参数和技术控制指标,各相关单位必须按要求严格执行。工艺防腐蚀的主要控制指标应纳入生产工艺平稳率考核。第四十二条 应加强对各种进厂化工原材料中腐蚀介质的检测分析,对原油应进行含硫量、含盐量、酸值、含氮量和重金属含量等指标的检测分析,以便及时调整工艺防腐蚀方案。第四十三条 生产技术252、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工艺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工艺卡片等技术文件中有关防腐蚀措蚀的执行情况,加强工艺防腐蚀日常管理,及时解决工艺防腐蚀措施在操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工艺防腐蚀措施必须与装置开停工同步运行。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根据规定选用能满足工艺防腐蚀技术要求的工艺防腐蚀药剂(如破乳剂、缓蚀剂、中和剂等),制定相应的质量检验标准,有关单位应按标准严格进行药剂质量检验工作,防止不合格药剂进入生产装置。第四十五条 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工艺防腐蚀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和考核,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生产技术部门,为改善工艺防腐蚀效果、筛选防腐蚀药剂提供可靠依据。第四十六条 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工艺防腐253、蚀设施及防腐蚀药剂使用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设备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调整工艺操作指标或防腐蚀药剂。第八章 检查与考核第四十七条 企业要逐级落实设备防腐蚀工作的管理责任。应明确责任人及相应的职责,制定必要的考核办法,定期对防腐蚀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第四十八条 设备管理部门每月应对定点测厚等设备腐蚀监(检)测情况、设备防腐蚀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第四十九条 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每月应对各装置有关工艺防腐蚀的技术指标控制情况、防腐蚀药剂使用及质量检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设备防腐蚀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254、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制度起草单位:高桥石化分公司本制度主要执笔人:徐达附录:引用文件(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炼油装置腐蚀检查工作的管理规定(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加工高含硫原油装置设备及管道测厚管理规定(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加工高含硫原油储罐防腐技术管理规定(四)加工高含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设备设计选材导则SH/T3096(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加工高含硫原油部分装置在用设备及管道选材指导意见(六)化工设备管道外防腐设计规定HG/T 20679(七)衬里钢壳设计技术规定HG/T 20678(八)橡胶衬里化工设备HG/T 20677(九)砖板衬里化工设备HG/T 2255、0676(十)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 8923(十一)化工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HGJ 229(十二)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12(十三)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 50224(十四)化工设备化工设备非金属防腐蚀衬里维护检修规程SHS 03058(十五)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技术规范制度SH3022化工集团公司修理费使用管理制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试行)二00五年一月 目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管理职责2第三章 使用管理3第四章 使用控制4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考核6第六章 附 则7修理费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化工256、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各企业修理费的使用管理,防止设备失修或过修现象的发生,保证设备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使修理费的使用具有科学性、合理性、计划性、经济性。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修理费是指设备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为恢复或维持其原有性能和能力所发生的、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费用。修理费的支付范围包括大修理、维修(中、小修理)、维护(保运)等工作中发生的劳务费、材料费、检修工程结算费及检测费。第三条 年度修理费指标是由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部门按各企业上报的修理费使用计划,在年度财务全面预算的基础上,经过综257、合平衡后下达给各企业可用于修理的费用,各企业应按下达的指标,对修理费的使用进行严格控制、专款专用。第四条 修理费管理的原则:坚持做到“设备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确保设备安全、长周期运行的原则;坚持做到科学、规范、经济的检修,努力降低成本的原则;坚持对修理费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做到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各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在主管设备管理工作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的领导下,对修理费的使用管理全面负责。各企业应按规范化运作要求,理顺修理费使用管理关系,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并从修理计划、项目设计、物资采购、修理施工、修理结算、修理成本等方面,对修理费进行控制管理,提高修理费的使用管理水平。 第258、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油田、炼化、销售企业,其它企业参照执行。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部门负责核定、下达各企业年度修理费指标,并检查、监督、考核修理费的使用情况。第八条 企业的设备管理部门为修理费使用归口的管理部门,负责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批复的年度修理费指标,统一平衡、控制使用,并会同相关部门下达各单位的修理费控制指标,加强修理费的预算管理,制定修理费使用管理的绩效考核指标,监督检查各单位修理费的使用情况。第九条 企业的财务部门负责根据批准的年度修理费指标,筹措资金,及时到位,配合设备管理部门做好修理费控制工作,做好资金平衡,加强对修理费的核算和统259、计,按设备管理部门确认的修理费用结算审核单及时入帐,并按月向设备部门提供修理费的实际支付明细表及使用情况的分析,监督修理费用开支,拒绝超计划或无计划费用的支付。第十条 企业的设计部门要加强修理项目的设计管理,严格按委托内容、计划费用和设计进度,进行修理项目的设计,优化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提高设计标准。对超计划的项目要经设备管理部门确认。第十一条 企业的物资供应部门根据设备管理部门提交的配件、材料计划,及时组织采购,做到货比三家,比质比价,在确保所购物资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采购成本。第十二条 企业的审计、效能监察部门对修理费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和监督,根据实际情况,跟踪修理项目的管理和抽260、查修理结算书,防止挤占、挪用和滥用修理费的情况发生,严防资金流失。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十三条 修理费使用范围(一)企业所属设备资产的修理、维护和检验检测所发生的费用可使用修理费。(二)基建、技措工程在竣工交付生产使用,并办理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后,其设备资产需要修理者,可使用修理费用。(三)基建、技改、更新、零购等资本性支出项目,严禁使用修理费。第十四条 修理费使用管理要求(一)加强企业修理费使用管理,提倡科学检修,优化检修方案,降低修理成本,防止过修或失修,做到事前预算、事中控制、事后分析,提高修理费管理的计划性和使用效率。(二)各企业应严格控制修理费的使用范围,加强修理费的预算管理,定期分析、261、检查修理费的使用情况。 (三)对修理费使用进行跟踪管理,从修理项目立项审查,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检修方案、备品配件及材料采购、修理施工、修理结算实行全过程控制管理。第十五条 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设备特点,划定大修理项目、维修项目的内容范围,并按各自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第四章 使用控制第十六条 加强修理费的使用控制,规范操作程序,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例等,建立健全修理项目的竞价、比价制度,完善修理费内部控制制度,对修理费的使用进行全过程控制。第十七条 各企业必须建立修理项目的立项审批制,认真编制修理计划,做到计划检修与日常维护相结合、定期检测与按需修理相结合262、,既防止设备失修又避免过剩检修。并在每年十月底向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部门上报下一年度的修理费使用计划。第十八条 物资采购要进行归口管理,规范询价比价采购和招投标采购的操作程序,属于集团公司组织的招标范围内的物资采购,具体运作按集团公司有关物资采购和设备材料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其它物资由各企业自行组织招(议)标,做到货比三家,比质比价,在确保供货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对确需超计划费用的项目,要办理审批手续,在追加费用到位后,方可进行采购。第十九条 按照企业内部“有序竞争”、“同等优先”的原则,尽量安排企业内部的施工单位进行设备修理。外委修理项目应视项目类别、等级、质量要求,采用263、竞价比价、协商议标的方式,择优选定施工单位,严格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降低修理费用,提高施工质量。第二十条 强化合同控制,认真贯彻合同法,在修理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中,都要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规范经营行为。设计、采购、施工各环节都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责、权、利,充分利用合同赋予的权利,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一条 加强修理项目的施工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优化检修方案,制定合理的施工网络;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机具,提高检修质量;做到科学检修、文明施工、有效监督,缩短施工工期,降低修理成本。并做好修理项目的施工变更管理,施工单位必须按施工图或检修计划内容进行检修,不得擅自扩大264、修理范围,对确需变更的项目,要按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 修理结算要严格把好工作量审核、取费定额审核关,并采取结算书复审制和项目核销制,做到各项目单位、各职能部门严格把关。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修理费实行动态跟踪管理,视修理费发生情况按季(月)进行调整,采用下达季(月)维修费指标,结合季(月)度考核的形式加以控制,对节余或超指标者由设备管理部门提出考核意见,在年(季)度经济责任制考核中进行奖罚。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结合年度设备大检查对各企业的修理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范围包括所有用修理费支付的项目。第二十五条 修理费使265、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修理费使用的审批程序是否合规,使用控制是否按分级管理权限完成各项工作,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二)修理费是否按修理计划及时到位,修理费管理是否严格有效,是否按照预算计划严格进行控制,使用是否合规,有无挤占、挪用现象,是否按有关规定严格规范资本性支出和修理费支出的项目。(三)检查修理项目有无按规定进行竞价比价、其程序与方式是否合法、文件是否完整齐全、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修理项目承发包管理是否合法和有效。(四)修理项目施工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合同文件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合同条款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合法,合同的履行是否合法和有效,合同对方266、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履行能力,合同变更、终止是否合法。(五)修理项目的计划进度是否得到有效的控制、有无任意扩大检修范围、提高修理档次,超计划费用的项目。(六)设计单位是否按要求进行设计,有无做大做高现象,物资采购管理是否到位,所购物资有无质量问题,订货渠道与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对修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企业应建立修理费使用情况的定期分析制度。财务部门定期向设备管理部门报送修理费的使用情况报表,由设备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对修理费的使用进行综合分析,以保证修理费的规范使用。第二十七条 各企业应建立修理项目的审计登记制和效能监察制,对修理项目进行抽查,确保修理费用的合理使用267、和操作过程的合规性。第二十八条 各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向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上报修理费使用情况。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根据企业年度修理费控制指标,视修理费的使用、管理、节余或超支等情况,予以奖罚。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管理制度要求,各企业应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修理费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上报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备案。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制度起草单位:中国石化镇海炼化公司主要执笔人:叶萌化工集团公司设备检修管理制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试行)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管理职责2第三章 检修计划管理3第四章 检修项目实268、施管理4第五章 检修质量管理7第六章 检修市场管理8第七章 运行维护保养管理10第八章 检查与考核10第九章 附则11设备检修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设备检修管理,提高设备检修技术管理水平,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炼油、化工和销售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设备检修是指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第四条 设备检修目标是以经济合理的269、费用,减少设备故障,消除设备缺陷,维持设备良好性能,确保生产装置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 第五条 设备检修应坚持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以状态维修、预防维修和事后维修等多种检修方式相结合,积极推行以可靠性为中心的维修,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检修。 第六条 设备检修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修必修,修必修好。 (二)恢复性检修与改善性检修相结合。 (三)保证设备检修质量、科学合理安排检修时间和降低检修费用。(四)以安全运行为主,设备检修周期与生产装置长周期运行相适应。(五)设备检修、检验周期应符合国家法规的要求。 第七条 在设备检修中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先进管理方法。第二270、章 管理职责第八条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部门按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企业设备检修,指导企业不断改进和加强设备检修管理工作,全面提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检修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第九条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检修的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企业分管设备管理工作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在经理(局长、厂长)领导下,依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管理要求和职责,全面负责企业设备检修工作。第十条 设备管理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设备检修管理的制度、规定、规程和标准。(二)制定和修改本企业设备检修的制度、规程、标271、准和规定,并检查和监督企业下属单位执行情况。(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设备检修计划,确保检修工作安全、优质、高效。(四)确认参与本企业检修的承包商资质,签订外委检修合同,并对其进行考核。(五)总结设备检修管理工作经验和教训,开展设备检修管理经验交流活动,推广和应用先进设备检修管理方法和技术,组织参加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举办的设备检修管理各种技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本企业设备检修的管理水平。第十一条 设备使用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和本企业设备检修管理的制度、规程、标准和规定。(二)负责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并上报本企业设备管理部门。(三)负责设备检修和紧急抢修的现场管理。(四)负责或参272、与设备检修质量验收和工作量的确认。(五)负责设备检修资料和数据的整理归档。第十二条 物质供应部门职责:(一)按设备检修计划和储备定额的要求及时、足额、优质、价格合理的供应所需物资。(二)对所供物资的质量负责,确保满足技术和使用周期的要求。第三章 检修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设备检修计划是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企业设备管理部门组织设备检修工作的主要依据。第十四条 各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设备的技术变化状况,结合生产安排,编制设备检修计划。计划应具有科学性、准确性、系统性。制订设备检修计划应与日常的设备管理工作相结合;重要设备及关键部位应采用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技术;定期进行数据的归纳整理273、和分析,组织检查鉴定,掌握设备的技术状况;收集、积累设备技术状态数据为编制检修计划、制订检修方案提供依据。第十五条 各企业应按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年度检修安排。主要生产装置的检修安排应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部门审批下达的计划执行。第十六条 各企业设备使用单位编制的设备检修计划按本企业管理程序和规定逐级上报,经审批后下达执行。检修计划的调整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批。第十七条 各企业应加强对设备检修计划的管理,大力推行信息管理技术。 第十八条 对突发性设备事故或故障应采取紧急抢修,迅速恢复正常生产,同时补办检修计划审批手续。第四章 检修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九条 各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及设备使274、用部门应加强检修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对检修承包商资质、施工人员资质、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和工作量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每一个检修项目应指定专人作为施工代表对检修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面管理。第二十条 委托检修的项目一律实行合同管理,各企业按合同法和本企业有关制度规定的程序签订检修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权力、义务和责任,明确检修内容、检修工期、检修质量和验收标准、质保期、检修材料及备品配件的供应和采购、项目费用、结算方式、安全责任、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等基本条款内容,同时在合同或合同附件中明确以下内容:(一)承包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标准规范施工。(二)承包商必须遵守集团公司、股份275、公司和各企业安全、环保、生产、设备管理等有关制度和规定。(三)承包商在施工前应向委托企业设备管理部门提供承接检修项目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并持证上岗,自觉接受委托企业设备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管理和验证。(四)承包商分包检修项目时,施工管理和质保体系由承包商对委托企业全权负责。第二十一条 所有委托承包商检修的项目应先签订合同再组织施工。突发性生产紧急抢修项目可直接组织施工,但应补签合同。第二十二条 土建、防腐、保温等有条件的单项工程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采用竞价比价、协商议标或招投标的形式选择具备检修资质的承包商。第二十三条 装置停车检修前,检修准备工作要达到质量安全环保措施、计划项目、施工276、方案、检修费用、图纸资料、备件材料、施工力量、施工机具等八落实的要求。第二十四条 装置停车检修和重大设备抢修应应用网络技术绘制总体检修网络图和施工进度表,重点检修项目要有严密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第二十五条 装置停车检修期间,各企业应设立停车检修指挥组织机构,由企业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检修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检修工作。第二十六条 设备检修前使用单位应做好工艺吹扫置换和隔离措施,加强与检修施工人员的联系,严格执行安全检修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二十七条 实行科学检修、文明施工,杜绝野蛮拆装,做到“三不落地”、“三条线”、“三不见天”、“三净”。“三不落地”:工具和量具不落地、拆卸零件不落地、油277、污和脏物不落地。 “三条线”:工具摆放一条线、零件摆放一条线、材料摆放一条线。 “三不见天”:润滑油脂不见天、清洗过的机件不见天、打开的设备不见天。 “三净”:停工场地净、检修场地净、开工场地净。当天垃圾当天清,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二十八条 设备检修要坚持“三不交工”、“四不开车”。 “三不交工”:不符合质量标准不交工、没有检修记录不交工、卫生不合格不交工。“四不开车”:工程未完不开车、安全没保证不开车、有明显泄漏不开车、卫生不合格不开车。第二十九条 各企业应定期修订备品配件储备定额,有计划地组织采购或自制,采购备品配件要确保质量,满足设备检修需要。第三十条 各企业要做好修旧利废工作,对检278、修调换下来的有修复利用价值的设备和零部件,要及时修复入库,妥善保管。需要改制或代用的设备和备品配件,在检修期间要做好测绘工作。第三十一条 检修结束后,各企业要认真做好检修的总结工作和检修技术资料的归档。第五章 检修质量管理第三十二条 各企业在设备检修过程中应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颁发的有关法规、标准、规程以及本企业的检修技术规定。第三十三条 各企业对检修质量必须从检修计划、施工技术方案、施工队伍、备品配件、材料、验收等方面予以保证。第三十四条 主要设备和重要项目在检修之前,企业必须向承包商进行技术交底,由承包商制定施工方案,经企业确279、认后方能施工,并监督承包商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第三十五条 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应加强检修质量控制,坚持自检和专检相结合的方法对检修质量进行过程控制。对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要重点跟踪检查,未经企业专业人员验收不得封闭。第三十六条 检修质量应达到检修规程中的标准,严格按照技术标准验收。设备检修验收工作由设备管理部门按程序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验收,做好记录并签字。 第三十七条 检修项目的交工资料应符合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和企业的有关法规、制度的要求。交工资料不齐全不得验收。第三十八条 企业要根据不同检修项目对承包商确定设备检修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因检修质量引起设备故障和事故应由承包商负责280、处理并承担相应损失。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对承担运保任务的承包商的工作质量有明确的要求。第六章 检修市场管理 第四十条 企业设备检修应大力采用市场机制,推行专业化、社会化,提高检修效率和检修质量,缩短检修时间,降低检修费用。 第四十一条 各企业应加强设备检修市场的管理,对承包商实行准入制,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实行动态考核,遵守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 第四十二条 承包商应达到管理有序、装备先进、服务诚信和检修质量可靠等要求,并满足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和已获得正式营业执照(经年审)的检修、专业制造、技术服务代理企业。(二)具有经国家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拟承包的项281、目相一致的资质。无检修资质的企业,必须是经各企业资信审查准入的检修企业。技术服务代理企业必须具备相应专业制造企业有效授权委托的证明文件。(三)企业资质证上的名称必须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上的企业名称相一致。(四)具备相应的检修业绩。(五)无因违规受到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和各企业禁入的限制。第四十三条 各企业应对承包商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审。 第四十四条 对未列入承包商名录但因设备检修需要必须委托其设备制造、技术服务的厂家或企业承担检修任务时可采取临时准入的办法,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五条 承包商承接的检修项目一律不准转包,分包必须遵守以下原则:(一)具有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商,不得将承接的主体检修工282、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商,但可将承接的非主体检修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二)无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商,不得将承接的检修项目进行分包,但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三)所有分包必须经由各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同意。 第四十六条 各企业按本制度和企业规定程序及制度严格管理外委检修项目,做到承包范围与资质相符,不准超资质、超级别委托,确保检修的合法性。第七章 运行维护保养管理 第四十七条 生产装置运行维护保养(以下简称运保)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由承包商进行的日常巡检、状态检测(点检)、设备清扫检查、故障处理、备台检修及填报填写相关记录等设备检修工作。 第四十八条 运保工作委托承包商承283、担时,应签订运保协议或合同,其内容应符合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四十九条 各企业在签定运保协议或合同时,一般应采用集团公司颁布的石油化工行业生产装置维修维护定额,规范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第五十条 各企业应对承担运保工作的承包商制订考核办法。属于运保范围内的检修内容,不得再签订其他检修合同。第八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一条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每年在安全、设备大检查中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各企业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可结合企业岗位责任制检查或专业管理检查时进行。 第五十二条 各企业应将设备检修管理纳入本企业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对检修管理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检修管理出现284、重大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设备检修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制度起草单位:上海石化股份公司本制度主要执笔人:王福其化工集团公司大型机组管理制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试行)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管理职责1第三章 大型机组设计选型4第四章 大型机组监造和出厂检验5第五章 大型机组安装、试车及验收5第六章 大型机组运行管理6第七章 大型机组特级维护8第八章 大型机组检修9第九章 大型机组更新、改造10第十章 检查与考核11第十一章 附则12大型机组管理制285、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大型机组管理,提高大型机组管理水平,保证装置安全、稳定、长周期生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大型机组的管理,其它机组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大型机组是指各企业根据生产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列入关键设备管理范围的机组。第四条 加强大型机组管理必须依靠技术进步,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286、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部门按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企业大型机组,指导企业不断改进和加强大型机组管理工作,全面提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大型机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第六条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大型机组的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企业分管设备管理工作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在经理(局长、厂长)领导下,依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管理要求和职责,全面负责企业大型机组管理工作。第七条 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本企业大型机组的归口管理,贯彻执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大型机组管理制度、规程、规定和标准,负责制定本企287、业有关大型机组管理的制度及实施细则。(二)负责或参与大型机组的选型、设计审查、监造、安装、试运转和验收工作。(三)负责大型机组的运行状况技术分析,开展大型机组状态监测、故障诊断和技术攻关。(四)组织大型机组的特级维护管理工作。(五)建立健全大型机组设备的技术管理档案、报表等资料,做好大型机组管理工作总结,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六)组织制定和审查大型机组检修规程,参加操作规程审查;负责编制大型机组检修的计划,审定检修方案,并负责过程控制和质量验收。(七)制定和审核大型机组更新、改造计划及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过程控制和验收工作。(八)负责大型机组备品配件的技术管理,组织编制并审定备品配件计划。(288、九)负责大型机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大型机组的装备及技术水平。(十)组织大型机组事故调查分析并参与事故处理。第八条 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职责:(一)参与大型机组的选型、改造、设计审查工作。(二)参与大型机组机械运转试验和验收,并组织大型机组联动试车及性能考核工作。(三)组织制定和审核大型机组的操作规程、工艺卡片、事故预案等技术文件。(四)负责大型机组的运行管理,确保大型机组在规定的工艺技术条件下运行。(五)参与大型机组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九条 使用单位职责:(一)负责本单位大型机组的使用和维护管理,做好机组的特级维护工作,严格按工艺技术要求操作,确保机组安全289、稳定、长周期运行。(二)建立健全大型机组的设备技术档案、报表等资料;负责编制大型机组运行操作规程、工艺卡片、事故预案等技术文件并上报审批。(三)负责落实机组在用油品质量的定期分析工作,并做好分析报告单的归档工作。(四)负责大型机组检修、更新、改造计划的编制工作并上报主管部门;参与大型机组检修、更新、改造的实施和验收的工作。(五)积极开展大型机组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并落实整改措施,减少非计划停机。(六)参与大型机组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制订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七)参与大型机组的选型、设计审查、试运转和验收工作。(八)负责本单位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上岗人员管理290、操作、维护的技术水平。第十条 其它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职责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由企业自行制定。第三章 大型机组设计选型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要求,经设计计算后,向企业和制造厂商提供大型机组选型技术资料,以便进行初步选型。第十二条 制造厂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图纸,必须通过由制造厂商、设计单位和企业参加的三方设计审查后,方能投入制造。第十三条 大型机组设计选型应符合相应的最新版本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炼油化工企业易燃、易爆等特点,选用具有使用可靠、操作弹性大、结构合理、效率高、检修方便的机型,达到寿命周期费用经济、设备综合效能和安全可靠性高等要求。第十四条 大型机组必须配置完善的291、控制系统、联锁保护系统、实时监测仪表及状态监测系统等设施。第四章 大型机组监造和出厂检验第十五条 选择的机组制造厂商必须是业绩好、信誉好、服务好、有先进的设计制造能力、有相关国际标准认证体系的厂家,制造的机型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节能要求。第十六条 制造厂商必须按技术协议进行设计、制造、试验,如有变更,需经设计、制造、企业三方确认。第十七条 大型机组制造过程中,企业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造单位赴制造厂进行监造。第十八条 在大型机组出厂前,企业应按照技术协议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质量检验。第五章 大型机组安装、试车及验收第十九条 大型机组的安装单位必须是业绩好、信誉好、服务好、有相应的设备安装资292、质和能力的单位。第二十条 大型机组和附属设备安装前,制造厂商必须按技术协议及相应技术标准、规范,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至少包括出厂合格证和检验记录、机组总装图、安装图及有关图纸、装箱清单及零部件明细表、机组及附属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等)。第二十一条 大型机组安装前,制造厂商、企业和安装单位三方必须共同参加开箱验收。第二十二条 安装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大型机组安装方案,经过企业、设计和监理单位审核后方可进行安装,制造厂商应提供技术指导,并协助解决安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第二十三条 现场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和安装方案中的要求,监督安装的全过程。第二十四条 大型机组安装结束后,安装单293、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专用工具及随机配件。第二十五条 为全面考核机组的机械运转性能、工艺技术性能和调节控制性能,应在安装完毕后对大型机组进行试车。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合同规定,确定大型机组试车负责单位,成立相应的试车小组,并由试车小组编制试车方案,并经过设计、制造厂商、企业等单位联合审查。第二十六条 大型机组经过试车后,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进行验收:(一)在额定工况下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连续运转。(二)技术性能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充分满足生产需求。(三)控制系统及监测系统运行情况良好,各调节机构动作快速、灵活、准确。(四)有完整、真实的试车记录。第六章 大型机组运行294、管理第二十七条 大型机组的投运必须经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和生产、技术、安全等相关部门检查确认后方可进行。第二十八条 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能上岗。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制定大型机组操作规程,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严禁机组在超温、超压、超负荷、超速情况下运行。第三十条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按巡回检查路线、内容和标准对大型机组各部位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及不安全因素,认真填写运行记录、缺陷记录和操作日记。第三十一条 操作人员发现大型机组运行不正常时,应立即检查原因、采取措施、及时报告。为保证机组和人员安全,在紧急情况下,295、操作人员有权按操作规程采取果断措施直至立即停机。第三十二条 对于大型机组存在且不能及时处理的缺陷,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并采取应对措施。机组故障停机后,应认真检查、分析原因,不得盲目开机。第三十三条 加强机组润滑管理,认真执行润滑管理制度,全面管理好润滑油、密封油、控制油及相关设备。定期分析油品质量,提倡应用铁谱分析、光谱分析等先进技术,及时检测设备磨损等状况。第三十四条 做好备用机组的定期维护保养工作,使之处于完好备用状态。第三十五条 机械、电气、仪表维修人员应按各自专业管理要求,对机械设备、电气设备、控制仪表、联锁保护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仪296、表控制率和联锁投用率。第三十六条 为了保证机组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必须投入自动状态。第三十七条 大型机组开停机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到场监护。第三十八条 应积极采用先进的监测技术,搞好大型机组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工作,定期对大型机组运行状况数据进行分析评估,提高大型机组运行状态预知管理水平。第七章 大型机组特级维护管理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加强大型机组特级维护管理工作,制定特级维护工作实施细则,定期召开特级维护工作会议,检查、考核特级维护小组的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第四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企业应成立由设备管理部门牵头,机械、电气、仪表、操作和管理等技术骨干参加的大型机组特级维护小组,组长由设备管297、理部门指定专人担任,特级维护小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第四十一条 特级维护小组职责:(一)认真执行企业制定的特级维护工作实施细则,对所负责的大型机组进行特级维护工作。(二)每周组织联合检查,召开特级维护例会,对大型机组的运行状态进行分析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大型机组安全运行。(三)负责编制大型机组的特级维护月报和状态监测月报,按时上报特级维护月度工作总结。第八章 大型机组检修第四十二条 在大型机组检修前,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检修规程和机组运行状况,以实现长周期运行为目标,组织制定检修项目和内容,选择技术力量雄厚、有实际经验的检修单位,并审核检修方案。第四十三条 检修单位应按机298、组检修项目、内容和有关检修规程,参考历史检修记录,编写检修方案,并落实各项检修准备工作。第四十四条 检修单位必须建立质保体系,并按照HSE体系的要求落实各项检修措施,保证安全、文明检修,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检修任务。第四十五条 在检修过程中,检修单位必须认真按检修方案组织施工,加强检修过程中的检查和质量验收。对于重要中间环节,必须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和检修单位共同确认。第四十六条 在检修过程中,检修单位必须认真、完整、真实地填写检查和修理记录。第四十七条 大型机组检修完成后,应进行机组试车,并做好试车记录。机组试车合格后,方能投入运行。第四十八条 检修单位在机组投入运行正常后一个月内,将299、检修资料和试车记录交付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存档。第四十九条 加强大型机组的配件管理。使用单位提出采购清单后,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应认真组织审核,企业物资供应部门应严格按企业设备管理部门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计划组织采购,确保配件质量。第九章 大型机组更新、改造第五十条 大型机组更新、改造应当围绕企业的安全生产和技术发展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第五十一条 当大型机组存在以下情况时,可考虑更新、改造:(一)存在严重缺陷或对安全生产构成严重威胁。(二)超过原设计使用年限、零部件老化、技术性能落后、故障率高的。(三)虽未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但机组技术性能落后、质量低劣、故障频繁、维修费用高的。(四)不能满足生产条件的。(五)国家明令淘汰的。第五十二条 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大型机组进行设备状态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提出大型机组更新、改造计划。第五十三条 大型机组更新、改造应当认真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积极采用新技术,改善和提高大型机组性能,达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目标,选择最优的方案,以确保获得良好的设备投资效益。第五十四条 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大型机组更新、改造计划的编制和上报,经上级部门审批,列入年度更新项目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第五十五条 企业对需要报废的大型机组应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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