硅业公司安全生产职责及教育管理制度汇编7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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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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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硅业公司安全生产职责及教育管理制度汇编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xx硅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xx硅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化工企业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3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4条 企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2、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5条 企业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各部委的有关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6条 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7条 企业和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行政首长负责。 第8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第二节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第9条 经理安全职责 1.经理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3、,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3.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4.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5.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25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安全专业队伍。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7.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8.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4、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9.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 10.生产主管在经理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10条工艺员(工程师)安全职责 1.在厂长(经理)的领导下,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 3.协助厂长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4.组织制定审批安全教育计划,参加对干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5、工作。 5.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6.审批特殊动火证,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 第11条生产主管安全职责 1.生产主管是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对车间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4.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 5.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签发新上岗独立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 6.6、组织车间级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厂部局面报告。 7.组织或参加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8.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领导并支持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第12条 横班主管安全职责 1.组织横班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组织班组(工段)级安全教育,主持对新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并填写安全作业证。 3.搞好本横班安全生产准备工作,组织安全装置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齐全完好。 4.组织或参加一般事故的调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搞7、好本横班的安全生产竞赛,维护本工段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13条 班组长安全职责 1.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 3.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5.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非化工工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6.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7.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8、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第14条 岗位员工安全职责 1.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3.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 4.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5.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洁。 6.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材、消防器材。 7.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15条安全9、员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厂长组织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 2.组织制定或修订、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督检查。 3.组织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 4.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协同劳资、教育部门,定期组织安全考核。 5.参加全厂性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工作。 6.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参加安全装置的校验监督,建立好台帐。 7.负责动火审批及其管理工作。 8.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试运转工作10、。 9.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等工业卫生工作。 10.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发现违章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关领导。 1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12.综合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13.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第16条 设备员安全职责 1.负责对设备动力装置及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 2.负责组织对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气瓶、热力管网和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测、检验、校验工作。 11、3.制定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 4.在计划和布置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和布置安全措施。 5.组织按时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措施。 6.负责设备事故调查、统计、上报,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处理。第三章 安全教育第一节 入厂教育 第17条 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厂人员等),均须经过厂、车间(科)、班组(工段)三级安全教育。 1.厂级教育(一级),由安全技术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12、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冷分配车间及单位。 2.车间级教育(二级),由横班主管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工段、班组。 3.班组(工段)级教育(三级),由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第18条 厂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或三级13、安全教育,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准上岗作业。 第19条 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职能人员参加劳动亦应经过接受单位相应的安全教育。 第二节 日常教育 第20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职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第21条 应举办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学习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采用展览、宣传画、安全专栏、报章杂志等多种形式,以及先进的电化教育手段,开展对职工的安全和工业卫生教育。 第22条 各单位应定期14、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安全活动日)。 第23条 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第24条 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内。 第三节 特殊教育 第25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26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 第27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15、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第28条 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第四节 安全考核 第29条 厂级干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30条 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具体执行,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2.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3.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4.本车间(岗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16、保养方法。 5.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6.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 7.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第四章 安全作业证第一节 发放范围 第31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第32条 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技术复杂的化工岗位工人,必须经所在工段(车间)转岗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第33条 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第二节 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3417、条 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1.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 2.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第35条 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生产主管签字,报厂安技科核发。第三节 使用管理 第36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37条 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 第38条 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18、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第五章 工艺操作第一节 运行 第39条 必须编制产品的工艺规程,并根据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操作法,严格按操作法进行操作。 第40条 改变或修正工艺指标,必须有工艺管理部门以书面下达,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 第41条 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化工部颁发的操作工的六严格规定,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 第42条 安全附件和联锁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能随意切断。 第43条 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去危19、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 第44条 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动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 第45条 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第46条 在工艺过程或机电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随意进行交接班。第二节 开车 第47条 必须办理开车操作票,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必须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齐备、合格。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 第48条 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加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电气仪表等均应处在完好状态。 第49条 保温、保压及洗净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求,必20、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 第50条 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络畅通,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开车,应通知消防、气防及医疗卫生部门的人员到场。 第51条 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第52条 各种条件具备后开车,开车过程中要加强有关岗位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压和加减负荷的幅度(速率)要求。第53条 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运行的情况,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中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第三节 停 车 第54条 必须编制停车方案,正常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用于紧急处理的自21、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应用于正常停车,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 第55条 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凡需保压、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 第56条 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 第57条 设备(容器)卸压时,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学危险物品的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 第58条 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第四节 紧急处理 第59条 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先尽最大努力作出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必要时,先处理后报告。 第22、60条 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步骤紧急停车。 第61条 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 第62条 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尽速通知相关岗位并向上级报告。第六章 生产要害岗位管理 第63条 凡是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岗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仓库,贵重机械、精密仪器场所,以及生产过程中,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岗位,都属于要害岗位。 第64条 要害岗位应由安全员认定,经厂长审批,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思想、技术素质,23、由车间审定。 第65条 应建立、健全严格的生产要害岗位管理制度。凡外来人员,必须经厂主管部门审批,并在专人陪同下经登记后,方可进入要害岗位。 第66条 施工、检修时,要设监护人,进行安全保卫工作,并做好详细记录。第七章 防火与防爆第一节 生产装置 第67条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68条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第69条 在有可燃24、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第70条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第71条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 第72条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第73条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25、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第74条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CD90A3)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75条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第76条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第77条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26、以上。第二节 动火、用火 第78条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79条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动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27、志,落实专人管理。 第80条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1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第81条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第82条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第83条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28、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第84条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6天(144小时)。 第85条 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29、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86条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安全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30、)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化工班、组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6各级审31、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87条 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横班主管复查后,报厂安全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横班主管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工艺员终审批准。 第88条 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使32、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89条 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1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2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 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干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 02。 第90条 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33、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第三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91条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第92条 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第93条 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34、,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第94条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95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96条 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第97条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第98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35、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第四节 其他消防安全规定 第99条 执行化工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 第100条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第101条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第102条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第103条 厂区内不36、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104条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第105条 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塔杆高的1.5倍。 第106条 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第107条 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方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1108条 易燃、易爆场37、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109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第110条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第111条 对生产或使用氯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氧气站设计规范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112条 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113条 其他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他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第八章 危险物品第一节 通 则 第 114条 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38、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115条 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铁运1987802号文公布)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3130)中的有关规定。 第116条 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39、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117条 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第二节 生产和使用 第118条 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分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第119条 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加工后的起爆炸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炸药和雷管,不得将炸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第120条 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1安全技术40、措施(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2个人防护措施(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3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本制度第十三章第二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21 条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41、 第122条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第123条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第124条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和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第125条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126条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第127条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42、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第128条 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第129条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第三节 装卸运输 第130条 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43、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第131条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第132条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第133条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1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2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44、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3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4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5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第134条 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 2人。 第135条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第136条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第13745、条 蒸汽机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挂不少于2节的隔离车,并严禁溜放。 第138条 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第四节 报废处理 第139 条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2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第140条 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141条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46、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142条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第九章 物资储存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143条 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 3月 23日公安部第 6号令)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 年 2月 17日国务院发布)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的规定。 第144条 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第145条 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47、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第146条 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第二节 仓库管理 第147条 企业应制定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第148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安全措施。 第149条 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 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 第150条 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1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他危险物48、品同存一库。 2炸药不能与起爆器材同存一库。 3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4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5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6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第151条 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企业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152条 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153条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49、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第154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第155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第三节 储罐区管理 第156条 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 第157条 易燃、可燃液体和液化石油气的储用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第158条 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50、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令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外,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第159条 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第160条 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 第161条 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J 74)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 电气安全第一节 电气运行安全 第162条 电气人员必51、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77水电生字第113号)。 第163条 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第164条 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第165条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通用要求(GB 3836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执行。 第166条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第167条 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第168条 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52、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 具。 第169条 变、配电所必须制定符合现场情况的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现场运行规程 中明确规定。 第170条 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 移和终结制度。 第171条 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片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 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 第172条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第173条 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 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53、担任监护。 第174条 供电单位与用户(调度)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复诵,核对无误,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和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第二节 电气检修安全 第175条 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 可,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第176条 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志牌或送电。 第177条 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54、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178条 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 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第179条 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 进行作业。 第180条 外线、杆、塔、电缆检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1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 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塔。 2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55、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3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4.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5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6在同杆共架的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安全距离应小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安全距离。为此,线路不但要有线路名称,还要有上、下、左、右的称号。登杆、塔和检修作业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第181条 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千伏及以下的为 15米;10千伏以上的为3米。56、 第182条 架设临时线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5米。 第183条 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第十一章 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管理第一节 范 围 第184条 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总称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第185条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称为防护用品,均属加强管理的范围。第二节 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 第57、186条 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 第187条 各种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第188条 各类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第189条 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第三节 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 第190条 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第191条 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58、验后应记录或铅封,主管人应经常检查。 第192条 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发放标准。第四节 管理分工 第193条 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均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第194条 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均由电气部门负责管理。 第195条 凡属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仪表部门负责管理。 第196条 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他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均由防火部门负责管理。 第197条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保59、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第十二章 施工与检修第一节 施工组织 第198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请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1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动土施工,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动土许可证,弄清拟建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 2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爆破、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199条 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60、工员、工长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第200条 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第201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第202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焊接、设备内61、作业、电气检修等,分别按本制度本章第九节、第十节及第十章第二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节 施工现场管理 第203条 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第204条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205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62、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第206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来到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207条 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208条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保管,并按本制度第九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09条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防火栓和消防器材,并按本制度第七章中有关规定履行动火、用火手续。第三节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 第210条 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63、持机械设备完好。 第211条 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第212条 起重机械、木工机械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第213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l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零或接地良好。 2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3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4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第四节 拆除工程 第214条 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64、全技术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215条 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216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第217条 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第218条 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第五节 土石方工程 第219条 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65、 1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他作业。 2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拆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 3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沟边不得小于08米,在沟道转弯的拐角处不得小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米。 4.在坑、沟内作业时,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时消除。 5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2266、0条 爆破工程必须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经保卫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1爆破方案审定后,不准任意变动方案或随意加大药量,否则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3必须根据爆破施工方案确定安全警戒距离,对警戒线以内的人、畜、生产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等,必须进行安全防护,对人的安全警戒距离不少于200米。 4放炮后,要经过20分钟后方可检查,遇有哑炮时,严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新装药,必须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 5同一工地必须由专人统一掌握放炮时间,放炮前必须使全体人员退至安全地带,危险区四周应设岗哨和危险标志,禁止67、人、车通行。使用电炮时,必须专人掌握电爆机,在电线完全接好后,方可通电点炮。 6在生产区内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药。在生产允许的情况下,爆破时要停止爆破区附近的设备运转,并切断电源。 7雾天、雷雨、六级以上大风和有碍警戒视线的情况下,以及夜间禁止进行爆破作业。第六节 检修组织与管理 第221条 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222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书要求,亲自或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第223 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第七节 检68、修安全通则 第225条 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第226条 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227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228条 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229条 检修的设备、管道与在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第230条 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他防爆措施,严防产69、生火花。 第231条 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 第232条 在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人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第八节 检修准备 第233条 根据检修任务书的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第234条 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第235条 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第236条 检修单位要70、检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第237条 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第九节 焊接作业 第238条 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对动火周围易燃、易爆物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239条 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1.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2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 3中压乙炔发71、生器的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 4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5乙炔发生器(或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6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发生器和溶解乙炔气钢瓶。 第240条 电弧焊割必须做到: 1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2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4.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电、气焊)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241条 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242条 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72、眼睛。 第243条 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第十节 设备内作业 第244条 设备(槽罐、塔、釜、槽车、地下贮池、炉膛、沟道、烟道、排风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该设备必须与其他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他方法代替),并清洗、转换。 第245条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第246条 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第273、47条 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第248条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第249条 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第250条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251条 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气吹风。 第252条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第七章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74、,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第253条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孔。第十一节 抽加盲板作业 第254条 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1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2要建立盲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 3盲板由第各生产车间及设备动力车间分别保管、使用。 第255条 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盲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第256条 抽加盲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盲板的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第257条 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应在系统卸压后保持75、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第十二节 检修完工后处理第258条 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到: 1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2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加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查。 3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 4清理现场。 第259条 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生产和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三节 高处作业 第260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第261条 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 3608)执行,化工企业高76、处作业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87化生字第 671号文发布)执行。 第262条 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及审批权限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执行。 第263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264条 高处作业的脚手架、吊篮、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第265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第266条 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77、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第267条 遇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他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268条 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并设专人监护。 第269条 高处作业人员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77水电生字第113号)中的有关规定,与带电导线保持安全距离。第十四节 起重吊装 第270条 对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吊装,或吊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吊装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78、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271条 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 5082)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第272条 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许可,也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第273条 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除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外,还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者须按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 6720)的要求,经特种作业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持证操作。 2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79、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 3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第十三章 防尘防毒第一节 防护与治理 第274条 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275条 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第276条 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80、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第277条 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列科研计划,进行攻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要停业整顿。 第278条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第279条 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第280条 机械铸造和清砂作业,应积极采用“七”砂、水爆清砂、湿式开箱清砂和密闭落砂等。喷砂作业应积极采用密闭机械喷砂、喷丸、抛丸及密闭81、除尘等措施。 第281条 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第282条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厂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第283条 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第二节 组织与抢救 第284条 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分管经理担任组长。 第285条 企业应成立救护站,并配备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组织训练合格的救护队员昼夜值班。 第286条 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应82、成立抢救组,100人以上的车间,至少有4名兼职救护员,并备有急救箱。第三节 体检与职业病 第287条 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第288条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第289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第290条 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第十四章 厂区交通第一节 管理组织 第291条 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83、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厂区交通管理工作。第二节 信号、标志 第292条 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占用。 第293条 交通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第294条 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驶。第四节 车 辆 第295条 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296条 厂管小型机动车辆(电瓶车、小型翻斗车)和特种车辆(叉车、吊车)车况要保持良好,由企业主管部门检审84、,每年不应少于二次,检审合格后应发牌照及检审证方可行驶。第五节 车辆驾驶 第297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第298条 企业自管小型和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必须经过专门训练,经主管部门或企业考核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可驾驶。 第299条 厂区内各种车辆要执行厂区限速规定。 1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转弯处为5千米/小时. 2机车挂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罐车时为10千米/小时.第六节 车辆装载 第300条 机动车辆载货要符合下列规定: 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2装载散装、粉状或易滴漏的物85、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须封盖严密。 3装载化学危险物品,按本制度第八章中有关规定执行。 4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5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他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第七节 非机动车、行人 第301条 自行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他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井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第302条 不准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畜力车进入易燃、易爆场所,蹄钉要进行防火花处理。停放时须拴紧车间、拴牢牲畜。 第303条 厂房内、设备旁不准停放自行车、三轮车和畜力车,86、自行车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第304条 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 第305条 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第306条 不要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超重物下穿行。第十五章 安全检查第一节 任务与要求 第307条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308条 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并制定安全检查表。 第309条 必须建立由企业领导负责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做到边检查87、边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第二节 形式内容 第310条 综合检查车间、班组,分别由主管厂长、横班主管、班组长组织有关科室、车间以及班组人员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检查。厂级(包括节假日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车间级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工段)级每周一次。 第311条 专业检查应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主管领导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二次,内容主要是对锅炉及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厂房建筑、运输车辆、安全装置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进行专业检查。 第312条 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各业务部门的主管领导,根据当地的地理和气候特点组织本系统人员,对防88、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第313条 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人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生产工人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 第314条 各种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并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第三节 整 改 第315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316条 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但有整改条件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做到“三定”、“四不推”(即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和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工段、凡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89、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厂部、凡厂部能整改的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第317条 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隶属的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抄报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318条 对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第319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重大隐患和整改情况应由安全技术部门汇总并存档。第十六章 事故管理第一节 事故分类与管理 第320条 事故可分以下几类分别进行管理: 1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90、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2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3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4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船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6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7医疗事故,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 8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称破坏事故。 9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91、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第321条 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管理;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检验部门负责管理;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基建部门负责管理;交通事故由保卫或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管理;火灾事故由防火(保卫)部门负责管理;伤亡事故和爆炸事故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存档。 第322条 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全厂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送安全技术部门。第二节 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第323条 设备事故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89化生字第4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24条 火灾事故按92、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89公发26号令)执行。 第325条 交通事故按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326条 伤亡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业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 64416442)和化工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27条 其他各类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损失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节 抢险与救护 第328条 企业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第329条 发生重大事故时,企业领导要直接指挥,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防火、保卫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的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93、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第330条 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第四节 事故报告程序 第331条 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或调度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企业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法在24小时内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第332条 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出时间:一般事故3天内,重大事故7天内。 第333条 对重大94、事故,企业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20天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334条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335条 凡外单位人在企业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企业按表外进行统计上报。 第336条 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若 1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第五节 责任划分 第337条 企业安全管理实行厂长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第95、338条 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总工程师和分管厂长负责,管用部门已制定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负责。 第339条 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第340条 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 第341条 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96、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342条 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第343条 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第344条 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第六节 调查和处理 第345条 企业发生事故都要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第346条 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97、事故发生后由车间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347条 对重大事故,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领导,应组织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348条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75号)。 第349条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350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351条 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第352 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企业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353条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应对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搞得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或奖励。第十七章 附 则 第354条 本制度由xx硅业公司解释。 第355条 本制度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