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全校教职工考勤与请休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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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44051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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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全校教职工考勤与请休假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健全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大学和市有关制度,结合大学的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全校教职工。聘用人员合同中与本制度有不一致的,以合同约定的为准。第二章日常考勤登记第三条校办公室负责全校教职工的考勤,统一监督管理。各部门建立考勤登记制度。每月5日前将考勤结果交办公室汇总,作为职工计发岗位津贴和奖金的依据。第四条考勤内容界定:上班时间已过,30分钟以内到者为迟到;下班前30分钟提前离岗为早退,2、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为擅离职守;迟到、早退、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到岗者为旷工。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每达3次计旷工1次。每旷工两天加计一天。第五条考勤奖惩措施:旷工天数(天)处罚与计扣标准(%)备注0.525(当月岗位津贴)130(当月岗位津贴)1.575(当月岗位津贴)2100(当月岗位津贴)13(一年累计)除当月处罚外,再扣除年终奖15 (连续累计)除当月处罚外,再作除名处理30(一年累计)除当月处罚外,再作除名处理第三章请销假管理第六条教职工不能正常出勤时,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并报校办公室备案。因事、因病请假3天以内者,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副校长批准;3天以3、上,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校长同意,报常务副校长批准。第七条教职工休假完毕后,须及时向部门或领导销假并报校办公室备案,对超假未续假不按时上班者,按旷工论处。第四章病、事假及工资计发办法第八条教职工因病需请假的,凭定点医校医生开具的病假证明,突发疾病来不及请假者,须事后补交病假证明,校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按病假处理。出差或探亲离开地区的,凭当地就诊医校开具的病假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第九条教职工因事非本人不能处理时,按第六条管理权限获得批准后,可办理事假手续。事假一年累计不能超过20天。第十条以下情况不计入事假之内,但计入考勤,以便考核。1、教职工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去医校看病或4、因病重、病危住校,医校提出确需教职工本人去陪住的;2、女职工母乳喂养一周岁以内每天一小时,多胞胎生育的,多一个增加三十分钟;3、女职工怀孕期间的产前检查;4、凭学校通知书参加中、小学、幼儿园召开家长会;5、因搬入新居或因房屋大修、拆迁,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可请假一天。第十一条事假和一个月以内的病假和按实际请假天数扣除岗位津贴:应扣费用岗位津贴21实际请假天数。病假一个月以上至两个月以内发给基本工资;两个月至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第五章福利假第十二条探亲假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假:在本校工作满一学年、不与父母住在一起,双方相距805、公里以上的未婚职工,每年可享受20天探望父母假。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假:在本校工作满两学年,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双方相距80公里以上的已婚职工,每4年可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已婚职工离婚或丧偶,又符合探望父母规定的,从第二学年起至再婚前改为一学年探望一次父母。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假:在本校工作满一学年的已婚职工,与配偶事实分居一学年以上,双方居住地相距80公里以上的每学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为30天。探亲假原则上在寒暑假期间享受,探亲往返路费参照国发198136号文执行,即: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的月标准工资的30%以内的6、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报销。第十三条婚假办理了法定结婚手续的职工可享受5天婚假,达到晚婚年龄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婚假10天,共计15天。第十四条产假女职工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时,享受产假。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实行晚育的(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和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第十五条看护假产假期间给予男方10天看护假。没有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已休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第十六条计划生育假1、放置宫内节育器7、的,自手术之日起,休假3天;2、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天;3、女性结扎,休假21天;4、男性结扎,休假7天;同时施行两种手术的可合并计算假期。第十七条丧假职工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给予5天丧假(外阜的不含路途时间)。第十八条享受福利假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校长同意,报常务副校长批准。探亲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的假期一次性连续安排,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婚假、丧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第十九条福利假期间工资照发。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明确的其他休假事宜参照大学的相关人事管理制度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关于享受福利假地点与报销费用的说明1、已婚职8、工探望配偶,探亲目的地为配偶常住地。2、职工探望父母,探亲目的地为父母常住地。3、已婚职工配偶与父母在同住一地,职工享受了探望配偶假,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假。4、探亲往返路费,乘火车的报硬席卧铺费。年满50岁以上,或副处以上干部经批准,可报销直达飞机票价费。乘轮船的报三等舱位。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据实报销。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汽车、汽车轮渡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不予报销。5、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费用自理。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道路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其他费用不予报销。6、除探亲假以外,其他福利假均不报销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