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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集团购物广场分公司营建管理制度手册51页
商业集团购物广场分公司营建管理制度手册5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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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超广场
上传人:职z****i 编号:1143702 2024-09-08 49页 298.65KB
1、商业集团购物广场分公司营建管理制度手册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方针与原则第三章 营建组织第一节 组织结构第二节 相关岗位职责第四章 营建流程第一节 计划管理流程第二节 进度控制流程第三节 质量控制流程第四节 工程费用控制流程第五节 营某务流程第五章 营建管理制度第一节 工程预算编制准则第二节 工程发包准则第三节 工程施工管理细则第四节 工程验收准则第五节 工程查验办法附录一 营建管理控制表单(附表一)招标文件目录(附表二)工程款审批单(附表三)工程预决算表(附表四)工程旬报表附录二2、 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明确并规范单店营建工作,针对营建工作各个阶段及各岗位对权责划分、作业流程、作业规范进行解释和描述,形成本管理手册,作为作业指导管理的依据,供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第二条 适用范围(一) 适用人员: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发展部人员,分公司营运部部长,分公司财务部部长,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公司投资发展部人员,总公司运营管理部部长。(二) 适用工作内容:单店的营建管理工作全过程、开业后大型改造工程以及各项设备大修工作。第三条 手册管理(一) 发放方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3、每年一次的手册修订工作,并由总经理、总公司投资发展部汇签施行。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手册的发放、更换和回收管理工作,并制作手册领用记录。第四条 手册的更新年度内内容调整以补充文件形式发布,补充文件要求进行编号管理,发放范围及发放回收管理与手册管理相同。手册每年更新一次,年度更新时应将年度内补充文件分类归并到手册各章节。第五条 手册密级手册的密级为一级内部控制级,公司内部指定对象可以查阅。注意作好手册保密工作。应按适用范围发放,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投资发展部人员、运营管理部部长、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营运部部长、财务部长、发展部人员可发放完整手册,其他人员只发放与其相关作业的部分。并应与领用者签订4、保密协议。第二章 方针与原则第六条 营建工作以质量控制、工程进度管理、工程预算控制为主要工作内容,工作中要以质量、进度、预算并重为工作原则。第三章 营建组织第一节 组织结构运营管理部项目管理投资发展副总总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分公司总经理发展部工程管理投资发展部信息中心营运部信息部财务部业态发展工程管理第七条 组织结构图第二节 相关岗位职责第八条 总公司投资发展副总经理主要相关职责1. 发掘市场机会,领导创新与变革2. 组织寻找新的业务发展机会3. 负责组织研究业态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建立集团信息资源库4. 负责根据发展战略要求,制定对外投资计划,组织项目的前期论证5. 负责集团资本运作方5、案的制定并分步骤开展资本运作的具体实施6. 领导制定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计划,负责和金融机构高层的全面接触7. 负责重要投资合同的审判和执行,组织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8. 负责投资项目的后续管理和投资效果分析9. 负责下属合资公司与集团总部保持良好沟通,定期向总部汇报经营战略和计划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机构和人员调配情况及其他重大事宜10. 负责派驻合资集团的管理人员的调配第九条 总公司投资发展部部长主要相关职责1. 负责对国家经济环境、竞争对手、市场情报进行收集与分析,组织拟定和修订公司战略 2. 负责发现新的商业机会,提出公司新业务发展方向的决策性建议3. 负责组织对公司重大项目6、进行投资可行性研究论证; 4. 负责拟定公司重大投资方案并提交公司决策层或战略投资委员会;5. 负责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有效的跟踪与监督;6. 负责投资项目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工作7. 协助集团领导制定股权融资与债券融资计划8. 协助对分公司发展战略进行审核,监督其实施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向决策层提出书面意见 9. 协助对分公司投资项目进行审核,控制投资项目投入资金的额度、进度、投向,并向决策层提出书面意见;10. 负责消费合作工作的执行和监督评估11. 负责指导属下员工制定阶段工作计划,并督促执行;12. 负责部门队伍建设,选拔、配备、培训、评价本部门人员;13. 负责部门内工作任务分工7、,合理安排人员;14. 负责控制部门预算,降低费用成本;第十条 总公司投资发展部内部项目管理岗主要相关职责1. 负责组织对集团重大对内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2. 负责拟定公司重大对内投资项目的实施方案并提交公司决策层;3. 负责对内投资项目的跟踪分析与监督;4. 分析各个业态竞争状况,寻找和确定潜在的可并购对象5. 制定和执行业态扩张计划,负责并购项目的可行性报告6. 协助资本运作方案的拟定和实施7. 并购项目的跟踪分析8. 协助分公司制定新开门店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9. 审查分公司新开门店的投资可行性报告10. 投资项目的文件管理11. 完成部门部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一条 总公司投资发展8、部工程管理岗主要相关职责1. 参与工程项目前期规划方案论证、单体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会签2. 参与施工图会审3. 负责组织工程的报建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办理开工证4. 审查分公司新开门店建筑工程的方案和设备投资计划5. 组织初步筛选投标单位6. 协助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招标文件、标底的审核7. 协助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投标单位8. 指导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项目完成的进度和工程质量9. 协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规划单位的外部工作关系,审查施工组织方案10. 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施工现场的技术变更或技术疑难问题11. 负责组织对施工安全进行管理,对工程成本进行控制12. 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工程9、项目,与物业公司进行交接13. 协助拟定并完善公司工程预算管理办法,审核工程项目预算以及材料、设备采购的预算14. 对项目质量进行监督,对相关技术方面情况给与指导第十二条 总公司运营管理部部长主要相关职责1. 参与工程预算审核工作2. 参与设计施工中运营管理相关工作3. 参与工程各阶段验收工作4. 参与最终验收工作第十三条 总公司信息中心主任主要相关职责1. 参与工程预算信息部分审核工作2. 参与设计施工中信息系统相关工作3. 参与工程各阶段信息系统验收工作4. 参与最终验收工作第十四条 分公司总经理主要相关职责1. 审核年度营建计划2. 审核营建预算3. 审批营建方案4. 审批营建工程施工方10、案5. 监督检查营建工程施工进度、质量、费用开支情况6. 监督营建工程验收移交工作第十五条 分公司分管副总经理主要相关职责1. 审核年度营建计划2. 审核营建方案3. 审核营建预算4. 审核营建工程施工方案5. 监督检查营建工程施工进度、质量、费用开支情况6. 监督营建工程验收移交工作第十六条 分公司发展部部长主要相关职责1. 负责拟定和修订公司战略发展计划,并报总部投资发展部批准 2. 负责市场调研,位公司的发展和其他职能部门提供相关市场和竞争对手信息3. 根据集团的战略部署,制定公司的年度扩张计划和投资预算4. 负责组织对公司重大项目进行投资可行性研究论证5. 寻找和确定潜在可并购对象,做11、好并购项目准备工作并提请总部批准6. 寻找、筛选和确定新店地址,与新店物业进行谈判并签订合同7. 制定新店建筑工程和设备投资计划与预算,提请公司投资发展部批准8. 配合公司投资发展部进行新开门店建筑工程的统一招标9. 统一采购门店设施与物料,并监督新店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10. 负责工程设备的后期维护11. 负责指导属下员工制定阶段工作计划,并督促执行; 12. 负责部门队伍建设,选拔、配备、培训、评价本部门人员;13. 负责部门内工作任务分工,合理安排人员;14. 负责控制部门预算,降低费用成本;第十七条 分公司发展部业态发展岗主要相关职责1. 协助部长制定大卖场业态年度扩张计划2. 寻找、筛12、选和确定新店位置3. 与初步选定的新店选址的物业进行谈判,并签定合同4. 投资项目的文件、资料管理第十八条 分公司发展部工程管理岗(工程项目经理)主要相关职责1. 制定新店建筑工程和设备投资计划与预算,并提请集团投资发展部批准。2. 配合集团投资发展部进行新开店建筑工程的统一招标3. 统一采购门店设施与物料。4. 管理和监督新店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5. 负责工程设备的后期维护及设备保养情况检查工作。6. 负责单店工程维修人员的业务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分公司营运部部长主要相关职责1. 参与工程预算审核工作2. 参与设计施工中运营管理相关工作3. 参与工程各阶段验收工作4. 参与最终验收工作第二十13、条 公公司财务部部长主要相关职责1. 参与工程预算审核工作2. 审核各项工程合同3. 审核工程中的各项结算工作第二十一条 依据工程规模,可选择外聘或常设以下专业工程管理人员1. 工程预算岗:负责审核施工单位工程预算、预决算、决算,负责编制工程预算、预决算、决算,负责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2. 土建工程管理岗:负责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土建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专业技术工程管理工作。3. 机电设备工程管理岗:负责强电、弱电工程施工管理工作,负责机电设备采购安装验收管理工作。4. 冷暖空调工程管理岗:负责冷暖空调、给排水工程施工管理工作,负责冷暖空调及给排水设备采购安装验收工作。第二十二条 监理公司:14、受甲方委托代表甲方对工程全过程进行工程技术监理的专业公司。须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拥有相关监理资质。第二十三条 招标办:受甲方委托组织工程全过程中的招标工作的专业公司。须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拥有相关招标资质。第二十四条 承包商:经招标公司或甲方及监理公司审核,与甲方签订承包合同,并按合同负责相关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成套安装等工作的专业公司。须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拥有相关工程建设、设备成套安装资质。第四章 营建流程第一节 计划管理流程第二十五条 计划管理流程图部门名称分公司发展部流程名称工程计划管理流程各承包商工程管理员发展部部长分公司分管副总分公司相关部门总公司部门相关申报工程设计施工进度及预算计15、划按工程项目情况拟定工程要求拟定工程进度及预算计划审核审核汇签组织落实计划实施依据工程实施情况调整计划第二十六条 计划管理流程描述(一) 工程管理人员依据年度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制定各项目进度计划,并依据各项目资料确定项目建设要求,交各承包商(二) 承包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及技术要求,制定各承包项目实施计划及预算,上报工程管理人员。(三) 工程管理人员依据各承包商的计划及预算,制定各项工程进度计划及预算。(四) 各项工程进度及预算计划报发展部部长审批。通过后报各相关部门汇审。未通过的退回工程管理人员并说明理由。(五) 经发展部部长审批后的进度及预算计划报分公司副总、分公司分管部门(如财务部、营运16、部)、总公司相关部门(如投资发展部)汇审,通过后下过执行。(六) 工程管理人员依据审批和汇审通过的进度及预算计划,组织承包商、监理公司、招标办进行工程实施工作。(七) 工程管理人员在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应报发展部部长审批,其中如有重大调整的应报相关部门汇审通过后再进行调整。第二节 进度控制流程第二十七条 工程进度管理流程图部门名称分公司发展部流程名称工程进度管理流程各承包商工程管理部发展部部长分公司分管副总总公司投资发展部总公司分管副总申报各工程进度计划拟定报批工程总进度计划报送工程总进度计划执行案下达工程进度计划阶段性检查和抽查相结合进行进度检查阶段性检查和抽查相结合进行进度检17、查通过整改、加强力量、更换工程队伍、调整计划等措施通过第二十八条 进度控制流程描述(一) 各承包商审报工程总进度计划,同时上报各单项工程进度计划。(二) 工程管理人员在监理公司的指导下审批并备案各项进度计划。(三) 工程进度计划报相关部门审批(参见计划管理流程)。(四) 工程管理人员向各承包商下达进度计划。(五) 工程管理人员、监理公司、发展部部长、分公司相关部门、总公司相关部门对工程进度进程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六) 发现进度问题时,组织承包商、监理公司及相关技术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并组织监督落实。第三节 质量控制流程第二十九条 工程质量管理流程图部门名称分公司发展部流程名称工程进度管理流程18、工程施工各方设计方监理方发展部工程管理员发展部部长工程验收组设计方案及工程施工质量要求工程技术要求执行设计质量标准现场检查阶段性检查和抽查相结合进行质量检查阶段性检查和抽查相结合进行质量检查阶段性进行质量检查通过执行下一阶段工作自检通过通过竣工检验竣工整改第三十条 质量控制流程描述(一) 发展部提出工程技术要求。(二) 设计院按工程技术要求及国家建设规范制定工程图纸及工程技术要求。(三) 各承包商按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并按标准进行自检工作。(四) 监理公司、设计院、工程管理人员及相关技术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阶段性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整改。(五) 整改通过后,进行下一阶段工作。(六) 全部工程完工,19、由承包商报工程管理人员组织验收工作。工程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监理公司、设计院、各相关管理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工作。(七) 发现问题时,进行整改,整改通过后,进行竣工确认。第四节 工程费用控制流程第三十一条 工程费用管理流程图部门名称分公司发展部流程名称工程费用管理流程各施工方监理方工程管理员发展部部长财务部分管理副总申报验收项目通过审核工程进度及质量审核工程进度质量核对工程合同及付款条款申报要款申请签字通过签字审核审核签字签字付款审核合同票据收款第三十二条 工程费用控制流程描述(一) 各承包商对施工工程阶段要款时,应先申报阶段工程验收。(二) 经监理公司进行阶段检查通过后,报工程管理人员进行确认。(20、三) 由工程管理人员报发展部部长签字后,再报财务部。(四) 财务部审核合同、付款条件及工程检查结果后,报分管副总审批。(五) 分管副总审批后,财务部向承包商付款。第五节 营某务流程单店营建设计招标单店营建工程招标单店营建采购招标设计方案审批工程施工管理采购验收设备设施安装招标设备设施安装管理申请竣工验收工程决算工程整改工程移交竣工决算拟定单店营建要求接收建店资料营建审计、资料归档监理公司招标工程监理管理送达店址的水电气施工设计方案水电气施工管理设计方案审批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三十三条 营某务流程图第三十四条 接收建店资料(一) 建店资料的来源(二) 建店资料的内容1. 包括开店所需水电气的基础数据21、地址等相关资料2. 水电气的相关设计草案资料3. 各项审批资料4. 指定水电气施工企业名录及相关资料第三十五条 办理施工许可证(一) 办理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此手续应在接收建店资料里含有)(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工程施工,必须持有关批准手续向市或区县规划局提出申请,由市区县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 消防机构审核手续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分公司发展部代表建设单位将建筑工程的消防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建设行政部门不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四) 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开工前,分22、公司发展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 需求折迁的其折迁进度符合要求;4.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 有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 十五日内,对符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取证后三个月内开工,未开工的向发证部门申请施工延期,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即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废止。9. 办证工作由分公司发展部工程管理岗负责,具23、体办证程序参见政府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 拟定单店营建要求第三十七条 单店营建设计招标(一) 招标组织招标工作由营建工程管理人员、发展部部长、分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参加招标全过程。(二) 招标评标程序1. 制作招标文件;2. 发出招标信息(包括招标内容概述、组织者、投资者、资历质要求等);3. 发售招标文件;4. 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5. 接受投标,评定投标资质;6. 收取投标保证金,接收投标文件;7. 组织开标、评标、定标;8. 公布评标结果,退投标保证金;9. 合同商洽;10. 合同签约;11. 合同实施。(三) 招标文件内容1. 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2. 已24、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3. 工程经济技术要求(即:设计任务书);4. 物业管理部门相关规定;5. 可供参考的建筑图纸及场地勘察报告;6.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7. 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8.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9. 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10. 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11. 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四) 投标文件内容:1. 投标函;2. 总平面设计草案、主要立面效果图;3. 投标报价;4.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八条 设计方案审批(一) 接收设计单位设计方案;(二) 审查方案内容全面性、合理性及是否符合标准;(25、三) 报发展部组织审批;(四) 依据审批意见协调设计单位进行修改。第三十九条 营建工程招标(一) 招标组织招标工作由营建工程管理人员、发展部部长、分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参加招标全过程。(二) 招标评标程序1. 制作招标文件;2. 发出招标信息(包括招标内容概述、组织者、投资者、资历质要求等);3. 发售招标文件;4. 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5. 接受投标,评定投标资质;6. 收取投标保证金,接收投标文件;7. 组织开标、评标、定标;8. 公布评标结果,退投标保证金;9. 合同商洽;10. 合同签约;11. 合同实施。(三) 招标文件内容1. 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26、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2. 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3.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4. 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5. 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6. 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四) 投标文件内容:1. 投标函;2. 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3. 投标报价;4.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四十条 工程施工管理(一) 监督处理工程施工中技术问题;(二) 监督处理工程施工中质量问题;(三)27、 确定各项工程变更;(四) 协调工程施工中相关单位、部门关系;(五) 处理工程施工中的突发事件,(六) 决定工程款项的划拨;(七) 营建日常费用开支审批。第四十一条 单店营建采购招标(一) 招标组织招标工作由营建工程管理人员、发展部部长、分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参加招标全过程。(二) 招标评标程序1. 制作招标文件;2. 发出招标信息(包括招标内容概述、组织者、投资者、资历质要求等);3. 发售招标文件;4. 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5. 接受投标,评定投标资质;6. 收取投标保证金,接收投标文件;7. 组织开标、评标、定标;8. 公布评标结果,退投标保证金;9. 合同商洽;10. 合28、同签约;11. 合同实施。(三) 招标文件内容1. 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采购设备清单、供货日期要求,质量标准,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2. 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3. 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4. 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四) 投标文件内容:1. 投标函;2. 生产企业介绍;3. 设备说明;4. 设备生产许可证;5. 投标报价;6.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二条 采购验收(一) 按采购合同和设备技术标准进行采购质量、数29、量、包装等验收;(二) 妥善安排设备存放位置,确保设备完好保存。第四十三条 设备设施安装招标(一) 招标组织招标工作由营建工程管理人员、发展部部长、分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参加招标全过程。(二) 招标评标程序1. 制作招标文件;2. 发出招标信息(包括招标内容概述、组织者、投资者、资历质要求等);3. 发售招标文件;4. 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5. 接受投标,评定投标资质;6. 收取投标保证金,接收投标文件;7. 组织开标、评标、定标;8. 公布评标结果,退投标保证金;9. 合同商洽;10. 合同签约;11. 合同实施。(三) 招标文件内容1. 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30、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安装设备清单、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2. 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3. 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4. 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四) 投标文件内容:1. 投标函;2. 生产企业介绍;3. 设备安装进度;4. 设备安装资质;5. 投标报价;6.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四十四条 设备设施安装管理(一) 监督处理设备安装施工中技术问题;(二) 监督处理设备安装施工中质量问题;(三) 确定各项工程变更;(四) 协调设备安装施工中31、相关单位、部门关系;(五) 处理设备安装施工中的突发事件,(六) 决定设备安装款项的划拨;(七) 营建日常费用开支审批。第四十五条 组织竣工验收在工程完工时组织监理方、质检站、发展部及各设计施工单位发出验收通知。第四十六条 工程整改依据工程验收结果协调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整改。第四十七条 工程决算(一) 在工程通过质量验收后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工程决算;(二) 负责依据工程决算安排支付各款项的划拨。第四十八条 工程移交将竣工工程移交营运部和单店管理者。第五章 营建管理制度第一节 工程预算编制准则第四十九条 工程预算编制须成立专门预算编制小组。第五十条 工程预算编制小组由分公司发展部部长组织召集,32、由总公司投资发展部部长和分公司分管副总经理领导,由总公司投资发展部内部投资项目管理人员、总公司运营管理部人员、分公司发展部人员、分公司营运部人员、分公司财务人员组成。其参加人员依工程预算编制小组编制人员为准,但视实际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第五十一条 本小组的职能如下:1. 工程施工标准的审查。2. 工程预算材料、工资等单价及有关管理费的编制。3. 主办人员应将提交小组审查的预算草案汇编、整理复写,于开会前一天分送各参加人员作为审查之用。第五十二条 本小组开会,主办人应于开会前一天通知有关人员但必要时随时通知召开。第五十三条 工程金额在万元以下者,可免经由本小组审查,由负责编制预算单位自行编制呈33、报。第二节 工程发包准则第五十四条 工程发包须成立专门工程发包小组。第五十五条 工程发包小组由分公司发展部部长组织召集,由分公司分管副总经理领导,由总公司投资发展部人员、总公司运营管理部人员、分公司发展部人员、分公司营运部人员组成。其参加人员依工程预算编制小组编制人员为准,但视实际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第五十六条 本小组的职能如下:1. 由主办人提交审议的各项发包工程的估价,承包能力、施工优劣等事项以拟定承包人。2. 其他奉令交办的各项工程的发包审议事项。第五十七条 本小组的开会,主办人应于一天前将有关发包审议资料汇集整理,指定召开时间通知小组人员开会审议,如遇特殊紧急情况要审核议案时,应当日34、由主办人提前通知。第五十八条 通知厂商的估价单内应注明工程期限及详细施工说明,便于明确承包。第三节 工程施工管理细则第五十九条 为工程施工管理的规范化,针对工程施工的各个阶段,制定本管理细则,作为对工程管理室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工作的行为准则。第六十条 每个工程在设计文件、施工文件齐备条件下,由工程管理人员组织各部门及相关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设计文件会审,召开工程协调会,研究工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第六十一条 由工程管理人员起草工程任务书,任务书要说明工程内容,进场时间和要求完工时间。第六十二条 在施工现场条件不合要求情况下,不能进场施工。第六十三条 进场施工人员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所有施工人员要35、三证齐全(身份证、暂住证、健康证)特殊工种要证件齐全持证上岗。第六十四条 设备进场,由工程部管理人员调度,开箱验货必须由工程管理人员、安装和调试施工单位代表及厂方代表三方在场情况下进行。安装材料和测试材料由安装工程施工人员清点保管,且作好协调工作。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设备材料进场后,应按厂家督导的要求,妥善做好材料和工具的存放。第六十六条 施工单位如无特殊情况,需按任务书所安排开工时间进场,并按时交工。施工中途如遇材料短缺等原因须停工时,应先写好停工报告,报请工程管理人员同意后再做停工处理,且人员撤离现场。施工现场必须保证消防器材齐全,并摆放在明显位置。第六十七条 施工现场须保持安全清洁,在36、每天收工前应将现场清扫整理,保持施工现场整洁。第六十八条 在有厂方督导的情况下,施工单位须根据督导的安排,制订工程进度计划,按督导要求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如施工单位与督导有不同意见时,须由工程管理人员协调解决。施工单位须服从工程管理人员管理且积极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第六十九条 施工单位施工时,在工艺上应完全按照厂方督导或安装文件的要求操作,严格技术把关,规范施工,由于错误操作引起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如无特殊原因禁止修改设计。第七十条 如果设计文件存在问题,使施工无法进行,需修改施工文件时,应由工程管理人员与厂方协调,有厂方督导时由厂方督导作修改,没有厂方督导时,由工程管理人员安排专37、业工作人员修改,如无特殊原因禁止修改文件。第七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发现材料短缺,由施工管理人员核实,联系厂家或承运商解决。第七十二条 安装工程结束时,施工单位应清理好现场,清点剩余材料,如数移交给工程管理人员。对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作一个统计,报工程管理人员。并移交施工文件,对有关修改部分要做说明。第七十三条 安装项目完成后,施工单位及时呈报竣工报告,由工程管理人员检查全部设备工程完成情况,并在厂方督导认可安装工程完工后,施工人员才能撤离施工现场,每个安装工程部应留下一二个安装人员配合调试工作,对于调试中发现的安装问题,予以配合解决。第七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完工撤离现场时,需提交交工报告,送工程管理38、人员,若存在遗留问题,待条件具备时即派人解决。第七十五条 调试工程须按部颁标准对各项目指标逐项进行测试,不合指标的,由安装人员配合厂方督导解决。测试项目须包括各机型竣工技术文件中要求的各个项目,并严格将结果按规定的格式及项目填写竣工文件。第七十六条 验收前各单位应将所有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图纸、文件、测试资料、重大障碍记录、测试报告)整理好,送交工程管理人员。第七十七条 有关备用板及各种备件管理,在开箱时由安装人员清点保管,验收结束后移交给维护单位。第四节 工程验收准则第七十八条 工程验收须成立专门工程验收小组。第七十九条 工程验收小组由分公司发展部部长组织召集,由总公司投资发展部部长、运营管理39、部部长、分公司分管副总经理领导,由总公司投资发展部人员、总公司运营管理部人员、分公司发展部人员、分公司营运部人员、分公司财务部人员组成。其参加人员依工程预算编制小组编制人员为准,但视实际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第八十条 本小组职能如下:1. 根据工程管理人员初验的验收表对照实地完成数量及成果,如发现须改善之点必需补修部分一一列举,交工程管理人员落实改进。2. 如发现依照设计施工尚发生工作困难或不理想者,组织专业技术小组进行研讨。3. 所用材料品质经查验不良者,签具意见交工程管理人员组织处理。第八十一条 每项工程完工先由工地负责初验后作成工程数量计算表三份工程竣工验收表三份,呈报工程管理人员审核后40、,由发展部部长组织验收。第八十二条 工程费增减必须依照实做数量办理。第八十三条 验收后所有结果详细记录在登记簿以备抽查之用。第五节 工程查验办法第八十四条 各项工程进行至下列重点工作时,须在施工前通知工程管理人员查验,经查核通过后始得继续施工,按照工程验收程序标准逐段、逐项验收,包括如下内容等。1. 屋面防水层查验。2. 给水卫生配管查验。3. 电气配管查验。4. 冷气配管查验。5. 化粪池埋设检验。第八十五条 工带料承包商在开工前应依照合约内容检送样品送存工地以备工地人员或查验人员随时核对,如经发现与样品不符时应将不符规格的材料运离工地,不得留存混用。第八十六条 公司供给的材料经工地人员或查41、验人员核对所采购的材料不合格时,应即时退回,不得让工人取之混用。第八十七条 各种工程的范围估验于送回公司请款时,发展部部长需指定专人前往抽查其施工水准及进度是否符合规定,若经抽查未达标准者,该期估验款需等工程修补完善后始得给付。第八十八条 工地报请验收时应将开工报告表、竣工报告表、变更追加减工程验收表(单价比照原合约)数量计算表(小数点二位为准,第三位四舍五入)、合约书、工程期限登记卡、施工记录卡、中间查验卡等有关报表及下列附件汇集齐全,经送工程管理人员核对后,报请验收小组派员验收。1. 水电工程:水电表号码、竣工图。2. 瓦斯工程:检验合格证明。3. 化粪池工程:保固书。4. 地下室防水工程42、:保固书。第八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必须于竣工报告书所载明的日期起算七日内报请验收,不得推诿延误。第九十条 建筑结构改造验收,验收以质检站为主,依据为设计图纸。(一) 工程施工符合设计要求;(二) 工程施工符合施工工艺要求;(三) 工程施工过程符合施工作业规范;(四) 隐检工程无隐患;(五) 工程成品符合环保要求(六) 防火排烟子系统验收。第九十一条 厨房设备、空调设备安装验收,验收以卫生防疫部门为主。(一) 设备外观完整无损伤;(二) 设备功能测试正常,效果良好;(三) 设备运转无异常无隐患;(四) 设备安装相关文件全面完整;(五) 设备使用维修手册完整;(六) 设备和安装符合食品卫生及食品安全43、要求。第九十二条 消防工程验收,验收以消防部门为主。(一) 设备外观完整无损伤;(二) 设备功能测试正常,效果良好;(三) 设备运转无异常无隐患;(四) 设备安装相关文件全面完整;(五) 设备使用维修手册完整;(六) 符合消防部门的要求;(七) 通过消防部门验收。第九十三条 装饰工程验收,验收以质检站为主。(一) 工程材料符合设计及环保要求;(二) 工程施工符合设计要求;(三) 工程施工符合施工工艺要求;(四) 工程施工过程符合施工作业规范;(五) 工程各部位符合国家装修验收规范要求;(六) 符合消防及卫生要求。第九十四条 灯光工程验收(一) 灯具设备符合设计要求;(二) 灯具安装符合设计要求44、;(三) 灯光效果符合设计要求;(四) 灯具及线路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五) 灯具维修作业方便;(六) 灯具配件齐全;(七) 设备安装相关文件全面完整;(八) 设备使用维修手册完整。第九十五条 音响视频工程验收(一) 音响视频设备符合设计要求;(二) 音响视频安装符合设计要求;(三) 音响视频效果符合设计要求;(四) 音响视频及线路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五) 音响视频维修作业方便;(六) 音响视频配件齐全;(七) 设备安装相关文件全面完整;(八) 设备使用维修手册完整。第九十六条 信息化工程验收(一) 信息化设备符合设计要求;(二) 信息化安装符合设计要求;(三) 信息化效果符合设计要求;(四) 45、信息化及线路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五) 信息化维修作业方便;(六) 信息化配件齐全;(七) 设备安装相关文件全面完整;(八) 设备使用维修手册完整。第九十七条 验收前验收人员应事先与工地人员约定时间,通知承包商会同,如承包商不携带印章前往会同时,第一次列入记录,第二次以后每次罚款元。第九十八条 验收案件每月由工程管理人员汇集有关缺点作成资料表,提出于验收小组研议处理。第九十九条 每项工程竣工的初验人员由该实际负责监工的工程管理员或接任的工程管理人员充任。第一百条 初验人员施行验收时如遇有已无法补修的施工缺陷时,应列明于竣工验收表上。第一百一条 每项工程经承包商报竣工后如需补修时,初验人员应将补修46、项目及期限列明于补修三联单上,由承包商盖章承诺。倘承包商未能按期补修完妥的,其迟延日期视为逾期论,依承包合约按日罚款,如逾补修期限仍不进行补修工作时,工地以不合格论。第一百二条 工地初验合格报请发展部部长组织人员验收。第一百三条 验收人员至工地验收时,工程管理人员应会同承包商配合验收。第一百四条 验收发现需补修或改善事项的,除应列明于验收总表外,应将缺陷详细逐条填入工程补修单。第一百五条 初验不合格者,工程管理人员组织整改,另列入该承包商考绩。第一百六条 承包商若未能于验收人员所指定日期全部补修完成,并经复验通过时,除应继续补修外,其超过的天数应即按合约中的逾期罚款处理。第一百七条 承包商逾补47、修期限仍未前往补修者,工程管理人员应即按雇工补修办法代雇工人补修,其工资按时价加由工程款内扣除。第一百八条 复验的竣工报告应记明承包商补修或雇工补修竣工日期,并于竣工日起两天内送达发展部(以证件齐全收文章为准)。第一百九条 工地呈报工程数量若经验收人员核对相差达以上者,除更改外,工程管理人员的依考核规定承担责任。第一百一十条 验收人员遇有已无法补修的施工缺陷时,除令其拆除重做外,需另计公司供给材料损失费,由验收人员视工程情形,初拟扣款计算办法,附于验收报告中送验收小组裁决。第一百一十一条 工程符合验收标准时,应填报工程总竣工报告,于工程竣工的第二日,由发展部报总公司投资发展部于三天内会同前往工48、地查勘通过后认定竣工日期。第一百一十二条 工程总竣工并完成接水、接电后由发展部转营运管理部办理接收手续。第一百一十三条 工地人员未撤退前由工地人员协助工程移交。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地人员撤退后有关补修事项由工程管理人员协调。附录一 营建管理控制表单(附表一)招标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页码备注招标通告(附计委、规划批件、复印件);招标代理合同书投标报名表投标资格预审通知书工程招标申请表招标文件标底报审表工程概算书开标会签到表招标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书投票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书投标书单项工程投标书投标概算书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其他资料开标登记表、开标记录评标报告评标意见、投标单位排序名次表;评委名单,投标书送达49、时间表中标通知书、中标通告(附表二)工程款审批单工程名称:计价日期: 第 页项 目计 价 金 额核 定 金 额()合 约 总 额()截止本期全部计价()减除 保留数()截止本期应领金额()()()以前各期已领金额()()()()本期实领金额()()请 款 凭 证附记承包厂商(附表三)工程预决算表工程名称:开工日期: 年 月 日会计编号竣工日期: 年 月 日项次项次预决算备注项目金额项目 金额合计合计盈或亏(附表四)工程旬报表工程名称: 业主: 地 点: 工程编号: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主要工程进度项目名 称单位预 定本旬完成累计备 注天数数量天数数量天数数量记述附录二 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50、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年月日经第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俞正声二零零零年十月十八日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51、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52、地方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第八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三53、)工程经济技术要求;(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第十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第十一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日;54、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日。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第十四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55、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一)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二)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三)无投标人公章的;(四)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个中标候选方案。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个中标候选方56、案。第十九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结合投标人的技术力量和业绩确定中标方案。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候选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二十二条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57、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第二十四条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招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第二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的或招标邀请书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万元58、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59、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第二十九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60、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进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61、三十三条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经第四十三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俞正声二零零一年六月一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6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63、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某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64、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65、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第十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一) 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二) 有与66、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第十二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67、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某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68、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第十七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69、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五70、)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第二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71、求编制标底,并在开标前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第三章 投标第二十三条 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72、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三)投标报价;(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最高不得超过万元。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73、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第三十条 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74、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第三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75、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五条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76、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第三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77、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名册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规模并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专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地区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78、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工程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四十一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79、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80、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四十五条81、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82、起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83、应当给予赔偿。第四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第五章 罚则第四十九条 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五十一条 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84、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 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方式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85、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第五十七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第五十八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进行施工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月 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同时废止。附件 相关规范、合同范本、法律法规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部分第一百一十六条 监理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参见:建筑工程监理工程师知识手册某计划出版社出版 作者:蔡金墀 温兆民第二部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装饰装修概(预)算定额现行全国统一建筑装饰工程概(预)算定额()建筑装饰工程补充定额装饰装修合同范本装饰装修示范文本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参见:最新装饰装修标准规范与政策法规汇编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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