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公司危险化学易燃品管理制度.doc
下载文档
上传人:职z****i
编号:1143597
2026-03-02
9页
35.54KB
1、科技公司危险化学易燃品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品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等。第三条 本制度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制定。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负有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采购危险品职责的部门和个人。 第二章 危险品识别第五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识别 一、燃烧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2、高温作用时,能立即起火燃烧,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的材料;二、易燃液体:闪点小于或等于45的液体;三、可燃液体:闪点大于45的液体;(一)闪点:液体挥发出的蒸汽与空气形成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最低温度;(二)爆炸下限:可燃蒸汽、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三)易燃易爆品危险性分类。闪点28的液体为甲类,28闪点60的液体和易燃危险固体为乙类,闪点60的可燃液体和可燃固体为丙类。第六条 有毒有害物品的识别一、有毒物质:作用于生物体,能使机体发生暂时或永久性病变,导致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二、有害物质: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等能危害人身健康的所有物质的总称。第三章 3、危险品运输第七条 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办理准运证后,方有承运资格。第八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作业人员,应参加交通、公安、劳动部门组织的技术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上岗作业。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还必须持有消防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方可从事操作与管理。第九条 运输危险品必须执行运输计划和配装规定,危险物品性能互相抵触或其消防、防护方法不同的,不能同车装运。第十条 被毒品、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污染的车辆、设备、工具和场地,必须及时清洗消毒。在车厢内清扫出的残留物,应到环保部门指定地点妥善处理。第十一条 装运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时4、,应事先进行严密检查,发现容器和包装物损坏、不牢固或渗漏时,必须进行重装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装运。第十二条 受阳光照射后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止阳光照射的措施。第十三条 遇水燃烧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水的措施。第十四条 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库区的汽车,应按库区要求安装汽车排气管防火帽。第十五条 载运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不得同时载客。第十六条 装卸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时,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翻滚、拖拉、重压、倾倒。第十七条 严禁随身携带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将易燃易爆物品放在行李、包裹中托运。第四章 危险品贮存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贮存5、在专用的仓库内。危险品仓库应根据物品性质,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降温、消除静电、环境保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包括库工)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进入仓库培训实习;再经考试合格后,由主管部门发给安全作业证,才能上岗操作。第二十条 每一个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只能贮存同一类危险化学品,不同品种应分别存放。不能超量贮存,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证道路通畅。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或相互有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绝对不允许在同一库内贮存。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如果必须动用明火时,危险化学品必须全部转移6、到安全地点,同时对仓库内进行必要的通风或清洗。经主管部门审查,报治安保卫部门签发动火证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二条 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对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存放;二、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三、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温的地方,必要时,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第二十三条 氢气瓶、乙炔气瓶严禁与氧气瓶混合存放,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小于10米。第二十四条 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泄漏的物品,由保管人定期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防止自燃爆炸。第二十7、五条 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第二十六条 存放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的库房、场地,必须有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巡回检查制度、物品保管领用制度、防火规定等,做到各种原始记录完整。第二十七条 存放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的地点,应配备品种数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处于良好状态。第二十八条 存放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地点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语和标志。第二十九条 不准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附近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特殊情况,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第五章 危险品管理与使用第三十条 储存、供应和使用危险品的单位要切实加8、强有关管理工作,明确岗位责任,做到分类储存、分类运输、分类领取、安全使用。第三十一条 对危险品实行集中管理,各单位不得超量储存危险品或私设危险品库。第三十二条 危险品要限量供应。 第三十三条 领取氢、氧气体,必须装置气瓶安全帽。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要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和清理。暂时不用且未开封的危险品,要及时交到危险品库,统一保管,随用随取。节假日期间,可将原装整瓶带标签化学试剂和高压气体,按性质、类别标明品名及数量,送交危险品库代为保管,并按规定妥善处理。第三十五条 安全使用危险品。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实验和生产,现场必须有专业技术9、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安全。第三十六条 严禁将实验中产生的危险品残渣、废液倒入垃圾箱和地下管道,严禁室外存放,必须专人回收处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领用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必须写明物品的名称、牌号、规格、数量及技术要求,办理领用手续,妥善管理。第三十八条 公司要结合生产环境特点和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的理、化特性,制订出具体的控制措施,并向生产人员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使每个参与生产的人员了解:一、所用物品的理、化特性;二、相应的防范措施;三、出现事故的紧急处理办法。第六章 危险品防范措施第三十九条 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要有切实可行的防火措施。第四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保管、领用人员应10、了解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掌握相应的扑救常识,学会使用灭火器材。第四十一条 对于易燃易爆物品引起的火灾,应根据物品的火灾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扑救方法和灭火器材进行扑救。一、金属钾、钠、钙、镁、钛、铝粉及电石等各种忌水的物质不能用水灭火;二、比水轻、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须采用泡沫灭火,若不够时可用喷雾水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三、比水重、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可以用水灭火,亦可用泡沫、二氧化碳及粉灭火;四、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可以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五、对粉尘状固体着火,不能用密集水流灭火,应该用二氧化碳、氮气或雾水灭火,铝粉用细砂灭火;六、对于其它固体物质着火,可以用水,亦可用其它11、灭火剂灭火。第四十二条 扑救气体火灾时,首先要切断、堵塞气体来源,并用密集水流或二氧化碳、氮气灭火。灭火时人要站在上风处。第四十三条 需要集中处理的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废物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会同产生废弃物的单位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第四十四条 对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各单位应每月进行捡查,保管人应经常进行检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犯本制度,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视情节和损失程度进行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制度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XX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