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担保公司审计监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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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34099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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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担保公司审计监督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分公司、办事处、控股子公司以及2、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 依据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部应当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 第五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 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 审3、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4、交一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对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六)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七)完成董事会、监事会交办的其它事宜。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的权限包括: (一)制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人员进行询问,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账表、文件,现场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四)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五)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有关会议; (6、六)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七)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第四章 审计工作与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计划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通常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 相关性和可靠7、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对需要审计的事项,由公司审计部就审计程序及其时间安排等拟定项目审计计划,并经审计部负责人批准。 (二)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前,应当以审计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接受审计。审计通知书应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编制。审计通知书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三)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送8、达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四)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五)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 如有必要,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适当管理层征求意见。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可修改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经审计部负责人复核后,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在每个会计9、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可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 拒绝、 拖延提供或销毁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 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审计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一)泄露有关审计机密的;(二)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条 对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由审计部提请公司有关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