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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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30714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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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上海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内部审计工作, 促进科技产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结合公司内部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x科技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对公司本部和所属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2、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的内部审计监督及评价。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总经理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在业务上受上级审计单位的指导,独立行使各项内审职责。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三)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四) 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五)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六) xx集团审计稽查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七) 3、公司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八) 依据以上规定制定的实施办法。第二节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第一条 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审计机构,机构的设置应根据企业的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及相关规定,并配备一定数量具有执业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第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按照公司总经理的要求实施审计;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审计或相关经济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审计协会制定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内4、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正确使用职业判断;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诚实地为企业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妥善处理好与企5、业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关系;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应保证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提高审计技能;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节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围绕公司的中心工作,按照公司总经理的要求,积极行使服务与监督的职能,依法对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条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部门)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审计;第二条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部门)的全面预算管理完成情况以及主要经济指标进行审计监督;第三条 协助、配合6、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本规定所称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届满离任前或者任期内调离岗位时,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对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依法进行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第四条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部门) 财经法规的执行、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风险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第五条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部门)经营管理活动进行预防性控制、检查性控制、纠正性控制、指导性控制和补偿性控制;第六条 对公司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等进行审核;第七条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部门)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检查和监7、督,并对重大投资的资金使用、投资项目经营情况定期跟踪;第八条 为促进建设项目实现“质量、速度、效益”三项目标,内部审计部门协助、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对基建、装修、技术改造等投资项目,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对重大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跟踪;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向公司总经理、上级审计部门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并定期向公司总经理、上级审计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第十条 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所属单位兼并、股权转让、歇业、破产等进行审计,参与清产核资工作;第十一条 对公司重大经济诉讼、纠纷等事项,进行跟踪;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依据每年各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发出整改8、通知书,并进行后续审计;根据后续审计的检查结果,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后续审计报告;第十三条 负责办理上级审计部门及公司总经理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四节 内部审计主要权限在审计职责范围内,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是:第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享有检查被审计单位(部门)与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有关的凭证、帐表、预决算、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和资产等权力;有权查阅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第二条 为全面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广泛地关注内部审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切实地部署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内部审计监督的顺利进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参加有关经济工作会议,了解重大经济事项决策、重大项目的可行性论证9、的全过程;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三条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索取材料;第四条 根据审计查出的有关问题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和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查处;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享有就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层以及公司总经理反映并建议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力。第六条 对于审计检查结果,内部审计部门依据保密性和谨慎性原则,按公司总经理要求进行通报;第七条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总经理同意,果断采取临时制止措施;第八条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在有关资料可能灭失的情况下,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或报上级审计部门同意,可以对账册、资产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不得打击报复。第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