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公司电能表拆回分拣管理办法附表2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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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30461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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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网公司电能表拆回分拣管理办法附表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xx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计量资产集约化、精益化管理要求,规范拆回电能表的分拣管理方式及业务流程,按照“及时分拣、充分利旧、规范处置”的管理原则,依据xx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计量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拆回电能表主要针对除运行抽检、用户申校拆回的其它全量退运智能电能表。拆回的非智能电能表宜采取自动抄录、拍照等方法保存底度等信息,至少保存一个电费结算周期后可进行报废处置。电能表配套2、通讯单元不要求随表处置,管理方式应遵循公司相关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第三条 拆回电能表分拣处置管理主要采用“地市、县供电企业分拣,省计量中心集中复检”的业务管理模式。具备条件的单位可采用“省级集中分拣处置”的业务管理模式。第四条 针对拆回电能表的分拣管理分为拆回留库、设备分拣、设备复检、分类处置四个环节,其中设备分拣包括设备分选、分拣检测及分拣处置分析三个业务环节。第五条 智能电能表故障数据库分为“智能电能表故障现象数据库”和“智能电能表故障诊断分析库”。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的拆回电能表分拣管理工作。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七条 xx营销部履行以下职责:(一) 负责公司系3、统拆回电能表分拣处置的统一归口管理,组织制定公司拆回电能表分拣管理相关制度、技术标准;(二) 负责对各级单位拆回电能表分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并开展分拣技术方案的统一部署及升级;(三) 负责组织统招计量设备的供应商履约评价相关工作。第八条 xx计量中心履行以下职责:(一) 协助xx营销部开展公司拆回电能表分拣管理工作的监督、管控与分析; (二) 负责指导、培训省计量中心计量资产质量监督工作;(三) 为公司各级单位的电能表故障鉴定分析提供技术支撑;(四) 负责组织开展拆回电能表分拣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推广应用。(五) 负责智能电能表故障数据库技术监督和故障代码的集中管控。第九条 4、省公司营销部履行以下职责:(一) 负责贯彻、落实公司计量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拆回电能表分拣管理制度;(二) 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拆回电能表分拣管理工作方案;(三) 负责本单位拆回电能表分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评价;(四) 负责将拆回电能表故障分析结果提交物资部门,为供应商履约评价和招标采购管理提供支撑;(五) 负责组织本单位计量资产的报废审批;(六) 负责组织本单位拆回电能表返修成本、拆回电能表分拣装置采购项目的储备与执行。(七) 负责组织开展本省供应商履约评价工作。第十条 省计量中心履行以下职责:(一) 负责宣贯、落实拆回电能表分拣处置管理工作方案及技术要求,指导各级单位规范开展拆回电能表分拣5、管理;(二) 负责对本省地市、县供电企业分拣后退库的拆回电能表开展复检,对市县单位分拣工作质量进行技术监督;(三) 采用省级集中分拣管理业务模式的,由省计量中心集中开展拆回电能表分拣检测;(四) 负责对完成复检的拆回电能表组织开展返厂维修、返厂赔付及报废处置;(五) 负责对返修返回、赔付更换到货的电能表开展集中管理,包括资产信息维护、检定、配送、资产调拨等工作;(六) 负责为本省各级单位的电能表故障鉴定分析提供技术支撑;(七) 负责统计、分析拆回电能表故障数据,对批量重大质量问题,编制分析报告,提交省公司营销部;(八) 负责本省待报废电能表的报废技术鉴定工作;(九) 负责参与供应商履约评价相关6、工作;(十) 负责本省拆回电能表分拣装置的统一管理,监督、指导各级单位定期开展分拣装置的溯源。(十一) 负责管理和维护本省智能电能表运行故障数据库。第十一条 省公司物资部、省物资公司、地市物资供应中心作为物资管理部门(单位),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公司物资管理的相关制度及要求;(二)负责电能表供应商合同违约处理、不良行为处理及报废电能表处置工作的管理。第十二条 地市(区、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地市供电企业”)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县(市、区)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县供电企业”)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对所辖区域装拆业务办理过程中需检定分析的拆回电能表开展检定7、;(二) 负责对辖区内装拆业务已归档的拆回电能表开展设备分选、分拣检测、分拣处置分析;(三) 采用省级集中分拣管理业务模式的,应按工作计划将待分拣表及时退库至省计量中心;(四) 负责对设备分拣后的待报废电能表提交报废申请,待省计量中心完成报废技术鉴定后,省公司营销部集中统一办理报废审批手续后,由物资管理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处置工作;(五) 按物资管理部门要求完成报废工作;(六) 负责对设备分拣后的待校验电能表开展装用前检定或发起检定申请;(七) 负责本单位拆回电能表分拣设备的管理,定期开展分拣装置的溯源;(八) 负责参与供应商履约评价相关工作;(九) 负责对所辖区域拆回电能表分拣业务执行情况及8、返修电能表再利用情况开展统计、分析。第三章 电能表拆回留库第十三条 各地市、县供电企业、供电所电能表装拆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拆回电能表封印,拍照留档,并将电能表底度示数录入营销业务系统中。拆回入库的电能表应按分拣业务开展需要执行库存分类管理。第十四条 对于需通过检定计算电量退补的拆回电能表,应先由业务办理单位出具检定结论,完成电量退补处理及业务流程归档后即可开展分拣。其余拆回电能表与电力客户确认无电量退补异议,完成业务流程归档后即可开展分拣。第四章 拆回电能表设备分拣第十五条 拆回电能表设备分拣包含拆回后设备分选、分拣检测及分拣处置分析三个业务环节。第十六条 设备分选。设备分选指在分拣检测前筛9、选出故障损坏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拆回电能表,并对具备检测条件的拆回电能表完成设备清洁等检测前准备工作。(一) 拆回电能表退库地市、县供电企业或省计量中心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备分选。(二) 分选出的故障损坏,不具备上电检测条件的拆回电能表应拍照留档,作为资产报废技术鉴定的依据。(三) 分选出的具备上电检测条件的拆回电能表,应按检测需要,完成设备清洁、补上螺丝等分拣检测前的准备工作。第十七条 分拣检测。分拣检测指应用电能表分拣装置对具备上电检测条件的拆回电能表开展标准化的检测试验。(一) 分选后待检测的电能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拣检测。(二) 分拣检测应使用符合公司技术标准的检测装置开展,分拣检10、测方案应覆盖公司分拣检测要求的标准化试验项。第十八条 分拣处置分析。分拣处置分析指综合考虑拆回电能表分拣检测结果、拆回后检定情况、报废处置要求、与供应商协商的处置方式等,分析确认拆回电能表分拣后的处置方式。(一) 地市、县供电企业或省计量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拣检测后拆回电能表的分拣处置分析。(二) 拆回电能表分拣后处置方式主要为待校验、待修理、待赔付、待报废四种,分拣处置方式确认原则如下:1、表龄超过xx规定折旧年限的拆回电能表分拣后可以开展报废处置;非设备质量原因(工作质量、外部因素、自然灾害)造成电能表故障、供应商已倒闭、淘汰类型或品规、返修后再次拆回且表龄超过4年的电能表,满足任11、意一项的拆回电能表分拣后,应尽量避免提前报废,确实无法避免的,可以开展报废处置;2、设备质量故障电能表在质保期范围内的处置方式应为待赔付,超出质保期范围但仍在使用寿命范围内的应按照合同约定与供应商办理赔付、修理或报废处置;3、分拣检测合格,外观清洁完整且无电池失压、时钟超差风险的拆回电能表,分拣后为待校验状态,经装用前检定合格后可安装再利用;4、其余电能表分拣后可开展返厂维修,经装用前检定合格后安装再利用。(三) 分拣后待修理的电能表由省计量中心与供应商商定维修方式,确无法开展维修并不具备再次投运条件的电能表可处置为待报废;(四) 分拣后待赔付的电能表由省计量中心与供应商参照采购合同质量保证相12、关约定,协商确认处置方式,必要时可协同物资管理部门共同商定。(五) 地市、县供电企业分拣后故障现象为“待复检”的电能表必须返回省计量中心开展复检后确认处置方式。第五章 拆回电能表复检第十九条 拆回电能表复检即对已分拣的拆回电能表开展抽样鉴定核查,检验地市、县供电企业的分拣工作质量,并根据故障诊断需要开展拓展检测。第二十条 拆回电能表复检抽样方式可采用集中抽样或本地抽样,宜采用集中抽样方式。(一) 集中抽样方式:地市、县供电企业分拣处置分析后的待修理和待赔付电能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全量退库至省计量中心,由省计量中心开展抽样复检。(二) 本地抽样方式:由省计量中心定期(每月至少抽样一次)对地市、13、县供电企业分拣处置分析后的待修理和待赔付电能表制定抽样计划,地市、县供电企业按计划将被抽样品退库至省计量中心进行复检。第二十一条 省计量中心抽样复检数量不得小于待复检拆回电能表数量的5%,有能力的单位可适当加严抽样。故障现象仅为外观损坏类的电能表可不纳入复检范围,故障现象为“待复检”的电能表必须开展复检。第二十二条 省计量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接收待复检拆回电能表的复检检测工作,验证与地市、县供电企业检测项目相同情况下分拣结果的一致性。并可根据故障诊断需要开展拓展检测,进一步分析故障现象及故障原因。采用省计量中心集中分拣业务模式的,如需开展拓展检测,可在分拣检测过程中执行复检检测方案。第二14、十三条 拆回电能表复检检测方案应覆盖公司分拣检测要求的标准化试验项。第二十四条 抽样复检期间,被复检批次电能表不得办理其它业务流程。复检与分拣结果一致率不小于90%,确认为分拣工作质量合格;复检与分拣结果一致率小于90%,确认为分拣工作质量不合格。(一) 集中抽样方式下,复检核查确认分拣工作质量合格的批次,由省计量中心统一开展后续分类处置。抽样复检确认分拣工作质量不合格的,由省计量中心重新开展分拣工作,并对地市、县供电企业分拣工作质量开展监督考核。(二) 本地抽样方式下,复检核查确认分拣工作质量合格的批次,地市、县供电企业可退库至省计量中心,由省计量中心统一开展后续分类处置。抽样复检确认分拣工15、作质量不合格的,由省计量中心责成地市、县供电企业重新开展分拣,并对地市、县供电企业进行质量监督考核。第二十五条 完成复检的拆回电能表分拣处置方式以省计量中心分析结论为准。第六章 分拣后分类处置第二十六条 拆回电能表至少存放一个电费结算周期可进行分类处置。第二十七条 采用“地市、县供电企业分拣,省计量中心集中复检”的业务管理模式,分拣后的拆回电能表应按如下方式分类处置:(一) 地市、县供电企业拆回电能表分类处置。1、地市、县供电企业分拣后待校验电能表在30天内由地市、县供电企业开展装用前检定,或退库省计量中心集中开展装用前检定。检定合格的电能表可安装再利用,检定不合格的故障电能表再次开展分拣处置16、分析。2、地市、县供电企业分拣后待报废的电能表由地市、县供电企业定期办理报废申请,省计量中心开展现场或抽样技术鉴定。鉴定核查通过的由省计量中心统一出具鉴定报告,明确不可利旧原因及报废处置方式,省公司营销部集中统一办理报废审批手续、物资管理部门(单位)组织竞价后,由地市、县供电企业依据竞价结果开展实物交接。鉴定核查未通过的电能表应按核查意见重新开展分拣处置分析。(二) 省计量中心拆回电能表分类处置。1、省计量中心确认处置方式为待报废的电能表,由省计量中心定期集中完成报废技术鉴定并开展实物报废处置,资产报废的财务相关流程由资产购置资金所在单位完成办理。2、省计量中心确认处置方式为待赔付的电能表由省17、计量中心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与供应商办理清点交接,赔付交接同时应明确新品到货的品规、技术要求及到货时限。更换后到货的新品电能表重新办理到货登记,并在2个月内完成全检验收。赔付后检定不合格的电能表重新执行赔付处置;检定合格的电能表开展配送。供应商如未能按约定时限完成供货,应纳入供应商履约评价。3、省计量中心确认处置方式为待修理电能表,由省计量中心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集中与供应商办理清点交接,供应商应在约定时限内(2-3个月)完成返厂维修。返修返回电能表在省计量中心集中到货后2个月内应完成首次检定。返回后检定不合格电能表由省计量中心统一与供应商办理更换赔付(赔付新品电能表资产号不变),并计入供18、应商履约评价;检定合格的电能表开展配送。第二十八条 采用省计量中心集中分拣管理的业务模式,拆回电能表应按如下方式分类处置:(一) 分拣后待校验电能表由省计量中心30天内完成装用前检定,检定合格的开展配送,检定不合格的电能表再次开展分拣处置分析。(二) 对于分拣后待报废的电能表由省计量中心定期集中完成报废技术鉴定并开展实物报废处置,资产报废的财务相关流程由资产购置资金所在单位完成办理。(三) 处置方式为待赔付和待修理的电能表参照“地市、县供电企业分拣,省计量中心集中复检”业务模式下待赔付及待修理电能表省计量中心集中处置管理要求。第二十九条 电能表的实物报废处置由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营销部门或19、省计量中心向本级物资管理部门(单位)提报废旧物资处置申请,省公司开展网上竞价。确定回收商后10个工作日内报废申请单位应将计量资产实物统一移交本级物资管理部门(单位)。报废的电能表资产实物在与回收商交接时,需进行破坏式销毁(元器件、芯片、计量封印等必须破碎式销毁,外壳和金属端子等可破坏式销毁),销毁过程应有物资、营销、监察部门人员现场监督,销毁过程全程录像或拍照留档。第七章 拆回电能表分拣装置第三十条 用于拆回电能表分拣检测的试验装置应符合xx公司拆回电能表分拣装置技术规范技术要求,具备基本故障及功能检测、图像识别、标签打印等功能;并可通过标准化数据接口,将分拣结论及相关数据上传至生产调度平台,20、为形成运行电能表故障数据库提供原始数据。第三十一条 拆回电能表分拣装置不要求建标,为保证检测质量,设备管理单位应对分拣检测环境做适当的温湿度控制,定期对分拣装置开展溯源。第三十二条 分拣装置检测配置密钥应由设备管理单位设专人管理,并符合xx电网公司用电信息密钥管理办法管理要求。第三十三条 拆回电能表分拣装置应具备软件可升级的功能,并按照公司统一技术要求,按时完成升级。第八章 智能电能表故障数据库第三十四条 分拣检测数据应统一上传省级计量生产调度平台,并将故障数据纳入智能电能表故障现象数据库,省级计量生产调度平台同时设置智能电能表故障诊断分析库,用于分类保存典型故障电能表分析报告。第三十五条 智21、能电能表故障现象数据库应具备故障分类统计功能及批量故障隐患分析、预警功能。第三十六条 省计量中心可根据需要对拆回电能表进一步分析故障现象及故障原因,并将分析结果应用于智能电能表故障数据库。第三十七条 xx计量中心应对各省公司智能电能表故障数据库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技术监督和管控,集中管控各类故障现象和故障原因代码。各省公司新增故障原因和故障现象,应向xx计量中心报告并申请取得代码后,方可录入故障数据库。第九章 检查考核第三十八条 xx营销部与省公司营销部不定期对各级供电单位拆回电能表分拣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以指导各级单位不断完善和提升拆回电能表分拣管理水平,规范电能表资产分拣后的分22、类处置。第三十九条 省公司营销部应加强对所辖市县单位拆回电能表仓储、返配送及分拣规范性的监督管理,确保拆回电能表分拣处置业务流程按计划推进,及时统计分析业务滞留环节,提出相应的优化管理策略。第四十条 省计量中心应加强对电能表运行质量的数据分析与状态监测,及时分析电能表返修质量,反馈已发现的电能表批量质量问题,并对存在批量质量隐患的电能表重点跟踪监测,提出相应的资产管理策略。第四十一条 各级拆回电能表资产管理单位应对电能表资产仓储及分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并落实整改。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xx营销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xx年5月20日起施行。附件1:拆23、回电能表分拣管理业务流程 2:电能表故障现象标准编码附件1:拆回电能表分拣管理业务流程1)“地市、县供电企业分拣,省计量中心集中复检”业务模式2)“省级集中分拣处置”业务模式附件2:电能表故障现象标准编码故障类型一级故障现象(分拣)二级故障现象(复检)外观故障外观损坏表盖损坏表座损坏端子盖损坏铅封损坏铭牌损坏接线端子损坏端子座及接线端子损坏螺钉损坏烧表烧表按键损坏翻屏键损坏编程键损坏显示故障液晶缺划显示器破裂显示暗淡液晶漏液显示乱码彩虹现象背光不亮有功电能脉冲指示灯故障无功电能脉冲指示灯故障跳闸指示灯故障报警指示灯故障计量性能误差超差基本电流误差超差感性负载误差超差轻载误差超差停走示值不准有功24、功率反向无功功率反向电压示值不准电流示值不准功率示值不准功率因数示值不准存储单元组合误差超差当前组合有功误差超差当前正向有功组合误差超差当前反向有功组合误差超差电量数据突变日电量数据突变月电量数据突变通信单元485通信失败485通信失败红外通信失败红外通信失败模块类通信失败载波通信失败微功率无线通信失败GPRS通信失败费控单元电费扣减异常费率电费扣减异常阶梯电费扣减异常充值失败购电次数错误户号错误ESAM验证错误插卡错误认证失败身份认证失败密钥状态错误控制回路异常拉合闸状态异常拉闸异常合闸异常时钟单元时段转换错误时区表判断错误时段表判断错误当前费率错误时钟错误时钟偏差超限时钟乱码日计时超差电源单元黑屏黑屏电池欠压时钟电池欠压抄表电池欠压软件故障死机卡屏死机运行中死机异常重启事件记录异常掉电事件异常清零事件异常开盖事件异常待复检待复检需量示值超差潜动启动表底自动清零参数错误辅助电源异常内部程序错误手动补录故障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