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社编辑部员工奖惩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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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26491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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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杂志社编辑部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编辑部 奖惩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总则: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公司根据各部门之间协作事项与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编辑部全体员工。 第二节奖惩的原则 第三条编辑部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包括:编辑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描述、工作目标和临时工作任务。员工的日常行为要接受月度的考核评价,其分值将决定员工的工资2、水平。 第四条员工的表现较大地超过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或者其行为可以在较长时期内为企业带来收益,除在当期考评得分上予以反映外,还可以通过奖励的形式予以表彰,以起到宣传、鼓励的推动作用。 第五条员工的表现达不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根据情节不同,均要给予相应惩戒。 第六条处罚和过失单必须及时通达本人,本人有向上级申诉的权利。 第七条下属的行为应予处罚,而其直接管理者没有处罚的,管理者承担责 1 任过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下达责任过失单。 第三节奖励 第八条奖励的方法有经济奖励、行政奖励: (一)经济奖励包括加薪、奖金、奖品等。 (二)行政奖励包括晋升、扩大职权、参与决策等。 以上三种奖励可分3、别施行,也可合并执行。 第九条奖励事项如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可作为集体奖励,其中的主要贡献者可以获得个人奖励。 第十条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奖励,由其直接上级提出;凡与工作无关的,由见证人提出;上述情况均需填写奖励申请单,并文字汇报主要行为。奖励行为的核实由人事部负责,各有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汇总后由人事部提出奖励意见(包括荣誉奖励及经理奖励),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员工晋级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受过奖励的员工。 第四节惩戒 第十二条公司按照规定的标准(规章制度、岗位描述、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等)检查员工的表现,对达不到标准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检查员工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4、度的执行情况,如果违反有关纪律、规章 制度,称为违纪过失,填违纪过失单。 (二)考查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如果因失职而使自 己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部分工作受到损失,称为责任过失,填责 任过失单。 (三)员工可以对公司内部的各种行为进行举报,人事部负责调查核实; (四)处罚的决定在人事部开具的“惩戒通知单”中注明。 第十三条员工对惩戒处罚有异议,可以向总经理或工会申诉。 第十四条惩戒的方式有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两种: (一)经济处罚分为罚款、扣发奖金、降薪。 (二)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辞退、开除。 以上两种惩戒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施行。 第十五条员工5、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扣除薪10-20元次。 (1)上班时间离开办公场所30分钟以上,未登记或向上级说明去向者。 (2)参会人员迟到者。 (3)下班后所辖区域或窗户未关,所用电器(空调等)电源未切断者。 (4)本部室及所辖区域环境卫生脏乱差者。 第十六条各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也视为违纪,扣除薪20-40元/次。 (1)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2)未能及时传达、执行公司下发的文件者。 (3)对各级主管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处理不 当者。 (4)部室内发生重大事情,如物品丢失等,未能及时上报有关部室或主管 领导者。 第十七条对上述所列行为的,经6、其他员工举报,人事部负责核实真相,也可以开具惩戒的“通知”;其中当事人拒不承认错误的,可以加倍处罚。 第十八条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以警告处分,扣除薪50-100元/次。 (1)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怠慢工作者; (2)妨害现场工作秩序经劝告不改正者; (3)不能按时完成重大事务,又不及时复命,但未造成损失者; (4)因指挥、监督不力造成事故情节较轻者; (5)违纪达2次(含)者。 第十九条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扣除薪100-150元/次,并扣减薪点值10%-15%。 (1)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及工作调动者; (2)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3)对同7、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4)损公肥私或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害者; (5)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事故发生后不及时上报,导 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者; (6)虚报业绩、瞒报事故者; (7)年度内累计警告三次者。 第二十条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扣除薪150-200元/次点,并扣减薪点值15%-20%。 (1)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三次以上者; (2)未完成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者。 (3)因个人原因致工作失误造成2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损失 者; (4)故意损坏公司重要文件或财物者; (5)在职期间受治安拘留者; (6)年度8、内累计记过三次者。 第二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视情节予以辞退或开除并扣除当月工资。 (1)玩忽职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5万元(含)以上)者;(公司同时保留要 求赔偿责任); (2)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事实情节严重者; (3)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者; (4)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 (5)在工作时间内赌博者; (6)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7)故意泄密或者出卖公司秘密造成较大损失者; (8)偷盗、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事实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在执行公务和对外交往中索贿、受贿,收取回扣数额较大者(同时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10)在公司内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11)造谣惑众诋毁公司形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