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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公司权利运行管理制度风险责任考核2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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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23010 2024-09-07 272页 1.90MB
1、医疗公司权利运行管理制度(风险、责任、考核)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部分部分行政职权、责任体系、权力行使依据、运行流程及风险防范公司行政职权项目汇总表一、行政职权共有( 322)项1、行政许可权( 19)项2、非行政许可审批权(4)项3、行政确认权( )项4、行政处罚权( 253 )项5、行政强制权( 2 )项6、行政检查权( 35 )项7、行政征收权( )项8、行政给付权( 1 )项9、行政奖励权( )项10、其他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8)项11、重大行政决策权( )项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32)个行2、政职权目录表序号项目名称类别实施依据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间收费依据和标准承办科室备注1护士延续和变更注册审批制度行政许可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网络社会公开随时公开无行政审批科2外籍医师在郴短期执业许可审批制度行政许可权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网络社会公开随时公开无行政审批科3医疗广告证明初审核制度行政许可权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网络社会公开随时公开无行政审批科4医师执业注册及执业证书核发制度行政许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网络社会公开随时公开无行政审批科5医师执业变更注册制度行政许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及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网络部门内部公开3、长期公开无公司医政科6医疗机构设置许可制度行政许可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49号)第九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公司医政科7医疗机构注册登记准入制度行政许可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公司医政科8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制度行政许可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网络部门内部公开依申请时公开无公司医政科9医疗机构校验审批制度行政许可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网络部门内部公开依申请时公开无公司医政科10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制度行政许可权计划生育4、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19条网络部门内部公开依申请时公开无公司医政科11血站设置许可制度(初审申报)行政许可权血站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公司医政科12单采血浆站设置许可制度(审查申报)行政许可权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五、六、七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公司医政科13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制度行政许可权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公开办事指南社会公开长期公开1.收费依据:湘价费200344号2.收费标准:(1)放射工作场所选址、防护设计、审查费总投资10万元以下420元/次、总投资10万-50万元500-1200万5、元/次;总投资50万元以上1200-2300元/次(2)放射工作场所竣工验收费300元/场所(3)放射性工作许可现场审查费100元/单位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科14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制度非行政许可审批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公开办事指南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科15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制度行政许可权1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公开办事指南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公司法监科16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制度行政许可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6、办法第四条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4项(2009年6月29日国务院第412号令发布)公开办事指南社会公开长期公开1.收费依据:湘价费【2003】44号2.收费标准:小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平方以下)50元;中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200平方)100元;大型企业及经营单位(200-400平方)150元;特大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0平方以上)200元。卫生监督所饮水与学校卫生监督科17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制度行政许可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公开办事指南社会公开长期公开1.收费依据:湘价费【2003】44号2.收费标准:小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平方以7、下)50元;中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200平方)100元;大型企业及经营单位(200-400平方)150元;特大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0平方以上)200元。卫生监督所场所卫生监督科18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行政许可权1、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公开办事指南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公司法监科19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制度非行政许可审批权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公开办事指南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科20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复核制度非行政许可审批权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公开办事指南社会公8、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场所卫生监督科21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复核制度非行政许可审批权公开办事指南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饮水与学校卫生监督科2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行政检查权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行政检查权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4学校卫生监督行政检查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5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行政处罚权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9、,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6从业人员未体检、培训行政处罚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7供水工程项目未经验收行政处罚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8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行政处罚权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9饮用水水源保护不符合卫生要求行政处罚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30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不符合卫生要求行政处10、罚权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31不配合卫生监督执法行政处罚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32学生用品不符合卫生要求行政处罚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33学生劳动防护不符合卫生要求行政处罚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34学校环境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行政处罚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35学校不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厕所、洗手等设施行政处11、罚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三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36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行政处罚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37医师执业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38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囯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39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囯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40医师未遵守法律法规与技术操作规范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囯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12、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41医师履行保护患者的隐私的义务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囯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九)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42医师出具医学证明与资料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囯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五)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43紧急救治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囯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44药品、医疗器械使用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囯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45医师未经批准同意开展实验性医疗行政处罚权中13、华人民共和囯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八)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46医师谋取不正当利益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囯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十)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47不服从紧急调遣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囯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48未及时按规定报告医疗事故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囯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十二)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49单位聘用、邀请未注册并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对聘用邀请外国医师行医及提供行医场所行政处罚权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14、第十五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50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行政处罚权护士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51护士发现违规医嘱,未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或报告负责人行政处罚权护士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52护士未保护患者隐私行政处罚权护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53护士在突发事件中不服从安排行政处罚权护士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54医疗机构未按规定配备护士行政处罚权护士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15、第(一)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55使用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行政处罚权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56使用执业地点未变更的护士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行政处罚权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57使用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行政处罚权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58未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护士管理行政处罚权护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二)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16、无卫生监督所59未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权护士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60投诉护士及处理行政处罚权护士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61护士培训行政处罚权护士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62医疗美容卫生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权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6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买行政处罚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64麻醉药品和17、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行政处罚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6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发放行政处罚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四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三)(四)项、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66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销毁行政处罚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67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行政处罚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8、68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保存行政处罚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69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行政处罚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第七十三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70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行政处罚权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71大型医用设备配制许可证行政处罚权大型医用设备配制与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72大型医用设备临时配制许可证行政处罚权大型医用设备配制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19、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73购置进口二手大型医用设备行政处罚权大型医用设备配制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74大型医用设备购用行政处罚权大型医用设备配制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75大型医用设备工作人员资质行政处罚权大型医用设备配制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76人类精子库执业资格及规范行政检查权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四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77设置人类精子库未经许可行政处罚权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六条、第20、二十三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78未经批准对精子进行采集和提供行政处罚权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79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卫生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80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未经批准行政处罚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81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执业不符合卫生要求行政处罚权人类辅助生殖技21、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8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许可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8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无执业资格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22、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84胎儿性别鉴定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五条、第十九条,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85出具母婴保健虚假医学证明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86未经许可的23、执业人员出具母婴保健医学证明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87未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行政处罚权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88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及选择性别手术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二)项,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二项,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89实施假节育手24、术、进行假医学鉴定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90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9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行政处罚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92出租、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行政处罚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网络社会公开25、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93辅助生育技术行政处罚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94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行政处罚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95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资格行政处罚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96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行政处罚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97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6、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9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行政处罚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99出租、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政处罚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00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行政处罚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01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行政处罚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27、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02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政处罚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03单采血浆非法采浆行政处罚权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04单采血浆违规采浆行政处罚权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供血浆者须知(卫办医发2002234号)第四条,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卫医28、发2000424号)中单采原料血浆质量第(二)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05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住供应阳性血浆行政处罚权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0424号)中单采原料血浆质量第(四)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06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行政处罚权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七条,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07血站执业许可证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一项,血站管理办法第十三29、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08违规采血行政处罚权血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四、五、六、八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09血站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行政处罚权血站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七)、(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项、第二款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10采血器材行政处罚权血站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四条、30、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十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11血站工作人员资格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血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12献血卫生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13血站卫生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权血站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十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14单采血浆站卫生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权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十二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31、所115采供血卫生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权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16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卫生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17采供血工作记录行政处罚权血站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18护士执业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权护士条例第五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19血站违规供血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项,血站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32、(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20非医疗机构、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行政处罚权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21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开展医疗气功行政处罚权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22医疗机构非法采血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一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23出售血液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33、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24临床用血的储存运输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25放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26放射诊疗卫生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第五十五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十四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27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行政处罚权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十九34、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28未经批准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进行校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行政处罚权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29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行政处罚权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30未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31未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32未对3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行政处罚权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33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34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35从事放射诊疗其他违规情形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36放射工作人员安排要求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一36、二、三、四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37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三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四十条第一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38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39放射工作人员培训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37、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四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七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40放射工作人员无放射工作人员证行政处罚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九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41安排不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六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42用人单位制定放射性职业病防治计划方案制度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38、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43未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职业健康、个人剂量档案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四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项、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二、三项、第三十八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44用人单位告知义务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四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45放射性职业病检查、诊断、报告、救治行政处罚权职业病危39、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六、七项、第六十七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46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行政处罚权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一、二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47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行政处罚权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48医疗气功卫生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权医疗气功管理暂行40、规定第三条、第十三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49非法发布医疗广告行政处罚权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50计划生育卫生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第三款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32第五条,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51母婴保健卫生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四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十四条,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五41、条、第七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52处方卫生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权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二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53麻醉及精神药品卫生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54乡村医生从业卫生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权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55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卫生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权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56大型医用设备配制与使用卫生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权大型医用设备配制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42、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57医疗广告卫生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权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58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无健康证行政处罚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四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59经营单位无卫生许可证行政处罚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60公共场所不符合卫生要求发生事故行政处罚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61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涂改、转让、倒卖、伪造证)行政处罚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43、第(四)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62患“五病”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行政处罚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63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无健康证和无卫生许可证(涂改、转让、倒卖、伪造证)行政处罚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64发生健康事故。行政处罚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6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无新风设施、未定期清洗消毒、空气不符合卫生要求。行政处罚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44、十三、十四条;第十六、十七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66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行政检查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67未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第八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68未45、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69未开展职业禁忌与职业病人保障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46、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六项,第六十八条第七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十八条第五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70未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其审核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47、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71未组织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救治、未组织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行政处罚权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72首次使用或进口与职业病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五款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73未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疑似职业病病人48、和职业病病人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74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条资质认证的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超出资质服务范围的;未变更、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第一款、第十五条第、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49、生监督所175未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76未取得资质、超出资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50、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77未取得资质、超出资质,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诊断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十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78未按规定制定组织机构管理措施行51、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79职业病防治工作行政检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第二款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80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行政检查权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81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行政检查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82职业健康监护行政检查权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83尘肺病防治行政检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52、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8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行政检查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85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行政检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第五十三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86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行政检查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87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88疾病预防控制53、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89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第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9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第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六十八条第(四)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91疾病54、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第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五)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92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93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55、卫生监督所194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95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四)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96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第五十一条、第56、六十九条第(五)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97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六)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98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第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199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第57、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00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七十条第二款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01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0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二)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03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行58、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三)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04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三条第(四)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05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五)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0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59、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0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七十四条第(二)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08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09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60、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10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理行政处罚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11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行政处罚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六十六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12医疗机构预防接种行政处罚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13医疗机构医疗救治行政处罚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61、第五十条第四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14医疗机构疫情报告行政处罚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十条第一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一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15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疫情报告行政处罚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16接种单位预防接种行政处罚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62、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十九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17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预防接种行政处罚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四)项、第六十四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18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控制行政处罚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第五十条第二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19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行政处罚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63、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2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行政处罚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条第一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一)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2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行病学调查行政处罚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22疾病预防控制64、机构传染病预防行政处罚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五十条第(三)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23采供血机构疫情报告行政处罚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2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行政处罚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25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65、效果存档、报告行政处罚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26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行政处罚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27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行政处罚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28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行政处罚权医疗废物管66、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29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行政处罚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30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行政处罚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3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行政处罚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67、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3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行政处罚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3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行政处罚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3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68、理系统行政处罚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35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行政处罚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36医疗卫生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行政处罚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37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69、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行政处罚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38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39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行政处罚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40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行政强制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70、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41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行政强制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42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及消毒产品质量行政检查权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九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43消毒产品宣传疗效和夸大宣传及标签不符合要求。行政处罚权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四十七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44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行政处罚权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四十七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71、无卫生监督所245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行政处罚权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五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46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行政处罚权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十五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47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一人一用一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行政处罚权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72、第四十五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48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行政处罚权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49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行政处罚权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十五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50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行政处罚权消毒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十五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51加工、出售、运73、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行政处罚权消毒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十六条、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52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及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行政处罚权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53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行政处罚权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5474、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行政处罚权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55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行政处罚权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56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行政处罚权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四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57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行政处罚权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75、卫生监督所258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行政处罚权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59医疗卫生机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行政处罚权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60医疗卫生机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行政处罚权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四)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61医疗卫生机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76、疗保健措施行政处罚权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62医疗卫生机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行政处罚权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六)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63医疗卫生机构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行政处罚权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七)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64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行政处罚权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77、五十五条第(八)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65医疗卫生机构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行政处罚权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66血站、单采血浆站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行政处罚权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献血法第十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67血站、单采血浆站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行政处罚权艾滋病防治条78、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献血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68非法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行政处罚权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69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行政处罚权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70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行政处罚权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一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79、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7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行政检查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72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行政处罚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73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行政处罚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74实验室未依照80、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行政处罚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75实验室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行政处罚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76实验室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行政处罚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六十条第(三)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77实验室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81、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行政处罚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四)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78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行政处罚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五)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79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行政处罚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第(六)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80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行政处罚权病原微生物实82、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七)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81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行政处罚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八)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82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行政处罚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83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83、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行政处罚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84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行政处罚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85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行政处罚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86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84、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行政处罚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87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行政处罚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四)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88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行政处罚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五)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89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85、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行政处罚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90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行政处罚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91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86、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行政处罚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92医院感染卫生监督管理行政检查权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93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行政处罚权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94医疗机构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行政处罚权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95医疗机构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87、技术规范行政处罚权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96医疗机构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行政处罚权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97医疗机构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行政处罚权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98医疗机构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行政处罚权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六)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299医疗机构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88、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行政处罚权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300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监督管理行政检查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30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行政处罚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30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行政处罚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30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89、机构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行政处罚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30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行政处罚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30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行政处罚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五)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306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行政处罚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90、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307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行政处罚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308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行政处罚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309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第(四)项91、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310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行政处罚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311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行政处罚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312卫生监督稽查其他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第六条、第十一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313卫生监督投诉举报查处制度其他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网络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无卫生监督所314行政复议制度其他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9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内不公开依申请时公开依申请时公开无公司法监科315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制度行政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2条网络部门内部公开长期公开无疾妇社科31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制度行政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3条网络部门内部公开长期公开无疾妇社科31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审查认定制度 其他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湘卫合医发20072号)公开办事指南社会公开随时公开无公司合作医疗科318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资格审查(初审)制度其他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93、000462号)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公开办事指南社会公开随时公开湘价费200344号,初级:50元/人.科;中级:70元/人.科公司政工科319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制度其他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公开办事指南社会公开随时公开湘价费200344号,200元/人公司医政科320职业病诊断首次鉴定制度其他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省职业病诊断鉴定暂行规定第三条网络社会公开依申请时公开无卫生监督所321公司卫94、生建设项目申报初审制度其他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郴政办发20023号公开办事指南社会公开随时公开无规划财务科322公司卫生专项经费工作制度行政给付权郴政办发20023号公开办事指南社会公开随时公开无规划财务科护士延续和变更注册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公司行政审批科二、责任人审批科实行科长领导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责任人为科长和承办人,承办人设A、B角,A角主办,B角协办,当A角不在岗时由B角承办。三、权力行使依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及第十六条四、受理范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在本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95、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延续注册。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申请变更注册。(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五、申报材料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护士执业变更注册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拟执业医疗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原件,加盖医院公章);拟执业医疗机构医疗96、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部队医疗机构聘用的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到地方医院工作的,还需提交护士个人注册电子数据信息。六、办理程序与时限1、办理程序:医疗机构收齐前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中录入护士相关电子信息,集体向其注册部门提出申请上交窗口受理行政审批科审核作出准予延续、变更注册和不予延续、变更注册决定,审核合格的,准予延续、变更注册窗口。2、办理时限:即办七、监督检查1、建立完善科务会制度,科内分工实行AB角,2、科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3、科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4、司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97、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5、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八、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其他过错行为。(二)责任主体认定行政审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98、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司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附件:护士延续和变更注册审批流程图附件:护士延续和变更注册审批流程图窗口收件申请人申报材料: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99、原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护士执业变更注册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拟执业医疗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原件,加盖医院公章);拟执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部队医疗机构聘用的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到地方医院工作的,还需提交护士个人注册电子数据信息。承办岗位:窗口收件,提出受理意见 受理人员: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即办风险 审核承办岗位:行政审批科承办人员: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办理时限:即办风险 材料不合格材料合格退回,申请人补交材料审批承办岗位:行政审批科承办人员:行政审批科科长办理时100、限:即办风险 窗口发件并上网公布办理时限:即办审核承办岗位:行政审批科承办人员:行政审批科科长办理时限:即办将有关材料归集、整理、汇总、归档 监督机构:公司监察室监督电话:2239232承办单位:公司联系电话:2877305网址: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没有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风险:业务不熟练,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没有进行认真审查。风险:对于是否符合护士延续和变更办证要求审查不严格,轻易在核查表上签字同意。防范措施:严格按照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办理登记;加强业务培训与考核,通过考核学习,从而提升登记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落实首办责任制;设立监督岗,加强101、监督管理。外国医师在郴短期执业许可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公司行政审批科二、责任人审批科实行科长领导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外国医师在郴短期执业许可审批责任人为科长和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 A角主办, B角协办,当A角不在岗时由B角承办。三、权力行使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四、受理范围外国医师来郴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五、申报材料1.申请书;2.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须经过公证);3.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须经过公证);4.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5.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102、民事责任的声明书。六、办理程序与时限1、办理程序:窗口受理行政审批科审核窗口发证2、办理时限:即办七、监督检查1、建立完善科务会制度,2、科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3、科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4、司监察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4、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八、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103、收受他人财物的;7、其他过错行为。(二)责任主体认定行政审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司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104、工作。附件:外国医师在郴短期执业许可审批流程图附件:窗口收件申请人申报材料:1.申请书;2.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须经过公证);3.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须经过公证);4.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5.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承办岗位:窗口收件,提出受理意见 受理人员: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即办外国医师在郴短期执业许可审批流程图风险 审核承办岗位:行政审批科承办人员: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办理时限:即办风险 材料合格材料不合格审批承办岗位:行政审批科承办人员:行政审批科科长办理时限:即办退回,申请人补交材料风险 窗口发件并上网公布办理时限:即办审核承办岗位:行政105、审批科承办人员:行政审批科科长办理时限:即办将有关材料归集、整理、汇总、归档 监督机构:公司监察室监督电话:2239232承办单位:公司联系电话:2877305网址: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没有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风险:业务不熟练,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没有进行认真审查。风险:对于是否符合外国医师在郴短期执业许可条件要求审查不严格,轻易在核查表上签字同意。防范措施:严格按照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办理登记;加强业务培训与考核,通过考核学习,从而提升登记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落实首办责任制;设立监督岗,加强监督管理。医疗广告证明初审核制度一、责任单106、位公司行政审批科二、责任人审批科实行科长领导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责任人为科长和承办人,承办人设A、B角,A角主办,B角协办,当A角不在岗时由B角承办。三、权力行使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四、受理范围需要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境内发布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广告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五、申报材料1、医疗广告证明审批表(一式五份);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五份),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一式五份)。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107、证明材料;4、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营业登记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一式五份)。六、办理程序与时限1、办理程序:窗口受理行政审批科审核窗口申请人省卫生厅审批2、办理时限:即办七、监督检查1、建立完善科务会制度。2、科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3、科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4、司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5、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八、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108、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其他过错行为。(二)责任主体认定行政审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司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109、谈话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附件:医疗广告证明初审核流程图附件:窗口收件申请人申报材料:1. 医疗广告证明审批表(五份);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五份),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一式五份)。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4、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营业登记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一式五份)。承办岗位:窗口收件,提出受理意见 受理人员:审批科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即办医疗广告证明初审核流程图风险 审核承办岗110、位:行政审批科承办人员: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办理时限:即办风险 材料合格材料不合格省卫生厅审批退回,申请人补交材料窗口上网公布初审结果办理时限:即办将有关材料归集、整理、汇总、归档 审核承办岗位:行政审批科承办人员:行政审批科科长办理时限:即办监督机构:公司监察室监督电话:2239232承办单位:公司联系电话:2877305网址: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没有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风险:业务不熟练,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没有进行认真审查。防范措施:严格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办理登记;加强业务培训与考核,通过考核学习,从而提升登记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落实首办责任111、制;设立监督岗,加强监督管理。医师执业注册及执业证书核发制度一、责任单位 公司行政审批科二、责任人审批科实行科长领导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责任人为科长和承办人,承办人设A、B角,A角主办,B角协办,当A角不在岗时由B角承办。三、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3条、第14条。四、受理范围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需在市公司登记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五、申报材料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及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原件一份);2、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一份);3、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112、张;4、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一份)和医师执业证书空白证一份;5、市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二级以上)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贴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体检项目含肝功能及乙肝两对半结果,6、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一份);7、医疗、预防、保健等机构的聘书(正式员工)或聘用合同(临时聘用医生需出示毕业证、职称证书)等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一份);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由单位统一提供);9、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二年内还未在医疗机构注册的,应提供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六、办理程序与时限1、办理程序:窗口受理行政审批科审核、审批窗口出证2、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七、监督检查1、113、建立完善科务会制度。2、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备查。3、科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4、司监察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5、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八、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其他过错行为。(二)责任主体认定行政审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114、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司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附件:医师执业注册及执业证书核发流程图附件:窗口收件申请人申报材料: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及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原115、件);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二级以上)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体检项目含肝功能及乙肝两对半结果,贴一寸彩色照片;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医疗、预防、保健等机构的聘书(正式员工)或聘用合同(临聘医生需出示毕业证、职称证书)等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由单位统一提供);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二年内还未在医疗机构注册的,应提供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承办岗位:窗口收件,提出受理意见 受理人员: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医师执业注册及执业证书核发116、流程图风险 审核承办岗位:行政审批科承办人员: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风险 材料合格材料不合格风险 退回,申请人补交材料审批承办岗位:行政审批科承办人员:行政审批科科长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窗口制证、发件并上网公布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审核承办岗位:行政审批科承办人员:行政审批科科长办理时限:即办将有关材料归集、整理、汇总、归档 监督机构:公司监察室监督电话:2239232承办单位:公司联系电话:2877305网址: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没有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风险:业务不熟练,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没有进行认真审查。风险:对于是否符合医师执业注册条117、件要求审查不严格,轻易在核查表上签字同意。防范措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理登记;加强业务培训与考核,通过考核学习,从而提升登记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落实首办责任制;设立监督岗,加强监督管理。医师变更执业注册制度一、责任单位公司医政科二、责任人审批科实行科长领导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责任人为科长和承办人,承办人设A、B角,A角主办,B角协办,当A角不在岗时由B角承办。三、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及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条。四、受理范围在公司登记注册的执业医师,需要变更执业地118、点、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五、申报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及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第六条六、申报材料(一)医师执业证书与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二)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试二份)(三)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变更注册证明(变更通知单);(四)变更执业范围还应提交取得高一层次的学历证明或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系统脱产学习(进修)累计达二年以上并考核合格的证明。七、办理程序和时限(一)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送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司窗口,窗口统一登记后2个工作日内转市公司医政科。(二)承办人对受理的申请材料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4个工作119、日内提出审查建议。(三)报分管司长审签。不超过4个工作日。(四)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司窗口3个工作日内发证或从系统内导出注册信息。八、监督检查1、建立完善科务会制度。2、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备查。3、科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4、司监察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5、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九、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120、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其他过错行为。(二)责任主体认定行政审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司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121、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附件:医师执业变更注册流程图附件:医师执业变更注册流程图窗口收件申报材料:1、医师执业证书原件与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3、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变更注册证明(变更通知单)4、变更执业范围还应提交取得高一层次的学历证明或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系统脱产学习(进修)二年以上并考核合格的证明承办岗位:公司行政审批科,提出受理意见受理人员: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风险 审核承办岗位:公司医政科承办人员:医政科副科长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风险 副司长审批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风险 监督机构:公司监察室监督电话:2239232窗口制证或122、市卫生监督所综合科导出注册信息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承办单位:公司医政科联系电话:8883857、2226857网址: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业务不熟练,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没有进行认真审查。风险: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风险:对于是否符合变更标准把关不严,轻易在核查表上签字同意。防范措施:加强业务培训与学习,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审核。医疗机构设置许可制度一、责任单位公司医政科二、责任人医政科实行科长领导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责任人为司长、分管司长、医政科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A角主办,B角协办123、,当A角不在岗时由B角承办。三、权力行使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四、受理范围按照市公司的审批权限,需要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五、申报条件(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二)在城市设置个体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3、必须是本城市户籍的常住居民。六、申报材料(一)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二)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四)二人以上合伙需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124、五)个体诊所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七、办理程序和时限(一)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送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司窗口。窗口收齐材料后2个工作日转市公司医政科。(二)市公司医政科7个工作日内对材料及现场进行审核,出具医疗机构设置核准书。(三)报分管司长审定。不超过7个工作日。(四)审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司长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符合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向省卫生厅呈报医疗机构设置备案书。(五)省卫生厅下达医疗机构设置备案回执书。(六)设置审批前公示,如有异议重新核实,重新核实后不符合条件的将取消设置。(七)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重新核实合符条件的下达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全部125、办理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八、监督检查1、建立完善科务会制度。2、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备查。3、科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4、司监察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5、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九、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审查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对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其它过错行为。(二)责任主体认定审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126、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司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附件:医疗机构设置许可制度附件:医疗机构设置许可流程图窗口收件申报材料:1、设置医疗127、机构申请书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4、二人以上合伙需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5、个体诊所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承办岗位:公司行政审批科,提出受理意见受理人员: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风险 审核承办岗位:公司医政科 承办人员:医政科科长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风险 医疗机构设置核准书风险 分管司长审定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司长审批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返回资料,告知向省卫生厅呈报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省卫生厅下达设置备案回执取消不符合条件重新审核有异议设置审批前公示(7天)下达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办理时限:1个工作128、日监督机构:公司监察室监督电话:2239232承办单位:公司医政科联系电话:8883857、2226857网址: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业务不熟练,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没有进行认真审查。风险:对于是否符合设置许可条件把关不严。风险:对于是否符合条件把关不严,轻易在审批表上签字同意。防范措施: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办理;加强业务与考核,通过考核组学习,从而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落实首办责任制;设立监督岗,加强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注册登记准入制度一、责任单位公司医政科二、责任人医政科实行科长领导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责任人为司长、129、分管司长、医政科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A角主办,B角协办,当A角不在岗时由B角承办。三、权力行使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5、16、17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5条,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7条。四、受理范围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需要进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五、申报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六、申报材料(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130、;(三)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四)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五)医疗机构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七)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单和相应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八)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七、办理程序和时限(一)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送政务服务中心公司窗口。办事窗口统一登记后1个工作日内转医政科。(二)医政科长对受理的申请材料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三)公司医政科7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现场131、踏勘,不符合基本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设置。(四)合符基本标准和整改合格的报分管司长审核。不超过4个工作日。(五)司长审批。不超过4个工作日。(六)窗口制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全部办理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八、监督检查1、建立完善科务会制度。2、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备查。3、科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4、司监察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5、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九、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审查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对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准予批准或者超132、越法定职权批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其它过错行为。(二)责任主体认定审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司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133、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附件:医疗机构注册登记流程图附件:医疗机构注册登记流程图窗口收件申报材料: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5、医疗机构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单和相应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承办岗位:公司行政审批科,提出受理意见受理人员: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风险 审核承办岗位:公司医政科承办人员:医政科科长 办理时限:134、7个工作日风险 组织现场踏勘承办岗位:公司医政科承办人员:医政科科长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风险 符合基本标准审定承办岗位:公司分管司长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整改取消设置不合格不符合标准整改合格司长批准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制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监督机构:公司监察室监督电话:2239232承办单位:公司医政科联系电话:8883857、2226857网址: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业务不熟练,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没有进行认真审查。风险:对于是否符合标准把关不严,轻易签字。风险:对于是否符合标准把关不严,轻易作出现场评估结论。防范措施:加强业务培训与考核,提高业务素质和135、水平;严格登记条件进行审核;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制度一、责任单位公司医政科二、责任人医政科实行科长领导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责任人为分管司长、医政科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A角主办,B角协办,当A角不在岗时由B角承办。三、权力行使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36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四、受理范围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疗机构五、申报条件符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1.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2.具136、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3.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4.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六、申报材料1.印鉴卡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4.医疗机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药学部门负责人、医务科负责人、采购员身份证及学历证明复印件,麻醉处方医生花名册及本人签名、麻醉处方资格证复印件5. 印鉴卡有效期满需换领新卡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原印鉴卡有效期期间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七、办理程序和时限(一137、)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送政务服务中心公司窗口办事窗口统一登记后1个工作日内转医政科(二)承办人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请材料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初审(三)报医政科长复审,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建议。(三)承办人7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评估。(四)医政科长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五)报分管司长批准同意。不超过7个工作日。(六)窗口发件。全部办理时限不超30个工作日。八、监督检查1、建立完善科务会制度。2、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备查。3、科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4、司监察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5、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九、责任追138、究(一)过错责任内容审查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对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其它过错行为。(二)责任主体认定审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139、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司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附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流程图附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流程图窗口收件申报材料:1、印鉴卡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4、医疗机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药学部门负责人、医务科负责人、采购员身份证及学历证明复印件,麻醉处方医生花名册及本人签名、麻醉处140、方资格证复印件5、印鉴卡有效期满需换领新卡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原印鉴卡有效期期间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承办岗位:公司行政审批科,提出受理意见受理人员: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风险 风险 初审承办岗位:公司医政科承办人员:医政科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复审承办岗位:公司医政科承办人员:医政科科长 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风险 风险 现场评估承办岗位:公司医政科承办人员:医政科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审核承办岗位:公司医政科长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分管司长审批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发卡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监督机构:公司监察室监督电话:2239232承办单位:公司医政科联系电话:88141、83857、2226857网址: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业务不熟练,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没有进行认真审查。风险:对于是否符合发卡标准把关不严。风险:对于是否符合条件把关不严,轻易在评估结论上签字。防范措施:加强业务培训与考核,通过考核促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水平;严格准入条件进行审核;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医疗机构校验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公司医政科二、责任人医政科实行科长领导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责任人为分管司长、医政科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A角主办,B角协办,当A角不在岗时由B角承办。三、权力行使依据14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四、受理范围在市公司注册登记的医疗机构。五、申报条件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六、申报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式两份;(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三)校验期执业总结一份;(四)执业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五)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六)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上报及处理情况;(七)批准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八)校验前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医院工作报表。七、办理程序和时限(一)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送政务服务中心公司窗口。办事窗口统一登记后1个工作日内转医政科(二)承办人对受理的申请材料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初审,3个143、工作日内报医政科长(三)医政科长审查,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建议(四)医政科长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不超过10个工作日(四)报分管司长审核。不超过5个工作日(五)司长审批。不超过6个工作日(六)办理校验手续并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予以登记,档案留存(七)公告校验结果,全部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八、监督检查(一)建立完善科内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均要签名,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二)科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三)通过司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通过人大、政协等方面接受监144、督检查。九、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审查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对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其它过错行为。(二)责任主体认定审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145、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司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附件:医疗机构校验审批流程图附件:医疗机构校验审批流程图窗口收件申报材料: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式两份;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3、校验期执业总结一份;4、执业登记项目变更情况5、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6、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上报及处理情况;7、批准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8、校验前一年146、度财务报表及医院工作报表。承办岗位:医政科收件,提出受理意见受理人员:公司医政科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风险 初审承办岗位:公司医政科承办人员:医政科科员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审核承办岗位:公司医政科承办人员:医政科科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风险 组织专家审核评估承办岗位:公司医政科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分管司长审定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司长批准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登记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监督机构:公司监察室监督电话:2239232公告承办单位:公司医政科联系电话:8883857、2226857网址: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业务不熟练,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没有147、进行认真审查。风险:对于是否符合校验标准把关不严,轻易在校验申请书上签字。防范措施:加强业务培训与考核,通过考核促学习,从而提升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落实首办责任制。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公司医政科二、责任人医政科实行科长领导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责任人为分管司长、医政科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A角主办,B角协办,当A角不在岗时由B角承办。三、权力行使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19条。四、受理范围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五、申报条件(一)医疗、保健机构设有妇产科及相应148、的诊疗科目;(二)妇产科设置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相关规定;(三)具有登记注册的执业医护人员。六、申报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二)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此项技术服务的可行性报告;(三)从事此项技术服务临床专业人员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注册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七、办理程序和时限(一)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送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司窗口。窗口收齐材料后2个工作日转市公司医政科。(二)市公司医政科7个工作日内对材料及现场进行审核,出具医疗机构设置核准书。(三)报分管司长审批。不超过7个工作日。(四)审批后在医疗、保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标注。全部办理时限不超过149、20个工作日。八、监督检查1、建立完善科务会制度。2、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备查。3、科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4、司监察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5、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九、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审查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对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其它过错行为。(二)责任主体认定审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150、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司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或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对责任主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够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件: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制度流程图附件: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151、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制度流程图窗口收件申报材料: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2、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此项技术服务的可行性报告3、从事此项技术服务临床专业人员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注册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承办岗位:公司行政审批科,提出受理意见受理人员: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风险 风险 审核承办岗位:公司医政科承办人员:医政科科长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医疗机构设置核准书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分管司长审批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风险 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标注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监督机构:公司监察室监督电话:2239232承办单位:公司医政科联系电话:88838152、57、2226857网址: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业务不熟练,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没有进行认真审查。风险:对于是否符合条件把关不严。风险:对于是否符合条件把关不严,轻易在审批表上签字同意。防范措施: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理;加强业务与考核,通过考核组学习,从而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落实首办责任制;设立监督岗,加强监督管理。血站设置许可制度(初审申报)一、责任单位公司医政科二、责任人医政科实行科长领导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责任人为司长、分管司长、医政科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A角主办,B角协办,当A角不在岗时由B角153、承办。三、权力行使依据血站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条。四、受理范围筹建血站的负责人。五、申报条件符合省血站设置规划。六、申报材料(一)血站设置申请书;(二)血站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四)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材料。七、办理程序和时限(一)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送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司窗口。窗口收齐材料后1个工作日转市公司医政科。(二)市公司医政科7个工作日内对材料及现场进行审核,出具初审意见;(三)报分管司长审定。不超过7个工作日。(四)审核后在4个工作日内报司长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符合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向省卫生厅申报。全部办理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154、日。八、监督检查1、建立完善科务会制度。2、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备查。3、科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4、司监察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5、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九、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审查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对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其它过错行为。(二)责任主体认定审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155、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司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附件:血站设置许可制度(初审申报)流程图附件:血站设置许可(初申申报)流程图窗口收件申报材料:1、设置血站申156、请书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4、省卫生厅规定的其它材料。承办岗位:公司行政审批科,提出受理意见受理人员: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风险 风险 审核承办岗位:公司医政科 承办人员:医政科科长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分管司长审定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司长审批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风险 返回资料,告知符合条件向省卫生厅申报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监督机构:公司监察室监督电话:2239232承办单位:公司医政科联系电话:8883857、2226857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业务不熟练,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没有进行认真审查。风险:对于是否符合设置许可条件把关不严。风157、险:对于是否符合条件把关不严,轻易在审批表上签字同意。防范措施: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办理;加强业务与考核,通过考核组学习,从而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落实首办责任制;设立监督岗,加强监督管理。单采血浆站设置许可制度(审查申报)一、责任单位公司医政科二、责任人医政科实行科长领导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责任人为司长、分管司长、医政科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A角主办,B角协办,当A角不在岗时由B角承办。三、权力行使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五、六、七条。四、受理范围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或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五、申报条件(158、一)符合单采血浆站布司、数量、规模的规划;。(二)具有与所采集原料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所采集原料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四)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五)具有与所采集原料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六)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六、申报材料(一)单采血浆站设置申请书;(二)单采血浆站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四)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材料。七、办理程序和时限(一)申请人将申请材料由设置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二)报送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司窗口。窗口收齐材料后1个工作日转市公司医政科。(二)市公司医政科7159、个工作日内对材料及现场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三)报分管司长审定。不超过7个工作日。(四)审核后在4个工作日内报司长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符合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向省卫生厅申报。全部办理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八、监督检查1、建立完善科务会制度。2、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备查。3、科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4、司监察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5、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九、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审查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对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准予批准160、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其它过错行为。(二)责任主体认定审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司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161、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附件:单采血浆站设置许可制度(审查申报)流程图附件:单采血浆站设置许可(审查申报)流程图窗口收件申报材料:1、设置申请书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4、省卫生厅规定的其它材料。承办岗位:公司行政审批科,提出受理意见受理人员: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风险 审查承办岗位:公司医政科 承办人员:医政科科长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风险 分管司长审定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风险 司长审批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返回资料,告知符合条件向省卫生厅申报办理时限:162、1个工作日监督机构:公司监察室监督电话:2239232承办单位:公司医政科联系电话:8883857、2226857网址: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业务不熟练,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没有进行认真审查。风险:对于是否符合设置许可条件把关不严。风险:对于是否符合条件把关不严,轻易在审批表上签字同意。防范措施: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办理;加强业务与考核,通过考核组学习,从而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落实首办责任制;设立监督岗,加强监督管理。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制度一、责任单位公司卫生法制与监督科二、责任人法监科实行科长领导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163、自的工作任务。责任人为科长和承办人,承办人设A、B角,A角主办,B角协办,当A角不在岗时由B角承办。三、权力行使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四、受理范围公司审批发证的医疗机构以及县市区直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体、民营医疗机构,需要开展放射诊疗的。五、申报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164、)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六、申报材料1、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表2份;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验原件交复印件2份);3、放射诊疗专业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2份);4、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2份);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2份);6、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验,防护知识培训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2份);7、大型医疗设备需提供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材料(2份)七、办理程序和时限窗口受理(1个工作日)市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科初审(2个工作日)市卫生监督所分管领导审核(4个工作日)公司卫生法制与监督科承办(3个工作日)分管副165、司长审批(4个工作日)窗口出证(1个工作日)八、监督检查1、建立完善科务会制度。2、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备查。3、科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4、司监察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5、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九、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其他过错行为。(二)责任主体认定行166、政审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1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司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2副处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167、关规定办理。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相关处理。附件: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审批流程图附件: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审批流程图窗口收件申报材料:1、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3、放射诊疗专业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4、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6、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验,防护知识培训证明材料;7、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材料受理人员: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市卫生监督所初步审核承办岗位:市卫监所分管领导承办人员:分管领导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初审承办168、岗位:所职业卫生监督科承办人员:职业卫生科科长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风险 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制度风险 风险 承办承办岗位:司卫生法制与监督科承办人员:科长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风险 司长签发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窗口发件并上网公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立卷归档监督机构:公司监察室监督电话:2239232承办单位:公司法监科联系电话:2485828、2222109网址: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业务不熟练,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没有进行认真审查。风险: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风险:对于是否符合办证条件把关不严,轻易在核查表上签字同意。防范措施:严格按169、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登记;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与考核,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水平,落实首办责任制;设立监督岗,加强监督管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制度一、责任单位公司卫生法制与监督科二、责任人法监科实行科长领导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责任人为科长和承办人,承办人设A、B角,A角主办,B角协办,当A角不在岗时由B角承办。三、权力行使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四、受理范围范围内从事放射诊疗的工作人员五、申报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170、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六、申报材料(一)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1份);(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合格证明(1份);(三)个人剂量监测合格证明(新上岗人员不需提供);(四)近期二寸免冠彩照2张;(五)换发新证者应交回原放射工作人员证。七、办理程序和时限市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科审查资料(1个工作日)卫生法制与监督科承办(包括组织培训、考核需要6个工作日)市公司分管司领导审批签发(1个工作日)。八、监督检查1、建立完善科务会制度。2、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备查。3、科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4、司监察室171、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5、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九、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其他过错行为。(二)责任主体认定行政审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172、,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1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司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相关处理。附件:放射人员工作证核发审批流程图附件:放射人员工作证核发审批流程图收 件申报材料:1、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2、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合格证明;3个173、人剂量监测合格证明(新上岗人员不需提供);4、二寸免冠照2张;5、换发新证者应交回原放射工作人员证。承办岗位:市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科收件,提出受理意见。受理人员: 职业卫生科工作人员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承办承办岗位:卫生法制与监督科承办人员:法监科科长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初审承办岗位:所职业卫生监督科承办人员:科长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风险 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制度风险 审批签发承办岗位:市公司分管领导承办人员:分管副司长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风险 出证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立卷归档监督机构:公司监察室监督电话:2239232承办单位:公司法监科联系电话:2222109网址: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174、:业务不熟练,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没有进行认真审查。风险: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风险:对于是否符合办证条件把关不严,轻易在核查表上签字同意。防范措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登记;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与考核,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水平,落实首办责任制;设立监督岗,加强监督管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核制度一、责任单位公司卫生法制与监督科二、责任人法监科实行科长领导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175、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责任人为分管副司领导、科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A角主办,B角协办,当A角不在岗时由B角承担。三、权力行使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四、受理范围企、事业单位具有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五、申报条件(一)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要求;(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并有与职业病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六、申报材料1、176、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控制效果)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2份);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控制效果)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2份);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2份)4、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5、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的职业病危害预(控制效果)评价的技术合同;(复印件2份);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原件2份);7、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2份);8、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复印件2份);9、职业病危害预(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修改说明(2份);10、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2份)。11、建设单位有177、行业主管部门的,在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前,应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其审核意见一并提交(2份);七、办理程序和时限普通程序:窗口受理( 1个工作日) 市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科 (初审承办)(5 个工作日)公司卫生法制与监督科审核(5个工作日)公司分管副司长 批准(3个工作日) 窗口出证( 1 个工作日)八、监督检查1、建立完善科务会制度。2、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备查。3、科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4、司监察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5、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九、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追究行178、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其他过错行为。(二)责任主体认定行政审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179、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1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司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指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2副处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相关处理。附件: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与评价报告审批流程图附件: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窗口收件申报材料: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控制效果)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180、害预(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核申请表;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5、建设项目可行性诊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6、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的职业病危害预(控制效果)评价的技术合同;7、建设单位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在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前,应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其审核意见一并提交;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家评审组对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书及参加评审专家签名。受理人员: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与评价报告审批流程图风险 初审承办承办岗位:市卫监所职业卫生科承办人员:科长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放射工作人员181、证发放制度风险 审核承办岗位:市公司法监科承办人员:科长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风险 分管司长签发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窗口发件并上网公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立卷归档监督机构:公司监察室监督电话:2239232承办单位:公司法监科联系电话:2222109、2485828网址: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业务不熟练,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没有进行认真审查。风险: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风险:对于是否符合办证条件把关不严,轻易在核查表上签字同意。防范措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登记;加强卫生监督人员业务培训与考核,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水平,落实首办责任182、制;设立监督岗,加强监督管理。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制度一、责任单位公司卫生法制与监督科二、责任人法监科实行科长领导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责任人为分管副司长、科长、承办人。承办人设A、B角,A角主办,B角协办,当A角不在岗时由B角承办。三、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4项(2009年6月29日国务院第412号令发布)四、受理范围需要提供集中式供水或二次供水的单位五、申报条件申请单位应当符合生活饮183、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卫生条件。六、申报材料集中式供水单位: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2份);2、供水单位名称核实证明及法人代表真实性证明(2份);3、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2份);4、生产场地布司、工艺流程和卫生防护设施资料(2份);5、水质自检室和人员、仪器设备资料(2份);6、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卫生检验机构出具的水源水和出厂水、末梢水水质检查报告(2份);7、供水单位所用的管材、滤材、涂材净水剂、消毒剂、净化消毒设施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资料和卫生安全评价资料(2份);8、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卫生管理组织及卫生管理制度(2份);9、从业人员健康证184、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2份)。二次供水单位: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2份);2、供水单位名称核实证明及法人代表真实性证明(2份);3、生产场地布司、工艺流程和卫生防护设施资料(2份);4、供水单位所用的管材、滤材、涂材净水剂、消毒剂、净化消毒设施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资料和卫生安全评价资料(2份);5、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卫生管理组织及卫生管理制度(2份);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2份);7、水质检测报告(2份)。七、办理程序和时限普通程序:窗口受理( 1 个工作日) 市卫生监督所饮水与学校卫生监督科承办(5个工作日)市公司卫生法制与监督科审核( 2185、个工作日)市公司分管副司长批准( 1个工作日) 窗口发证( 1个工作日)八、监督检查1、建立完善科务会制度。2、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备查。3、科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4、司监察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5、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九、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其他过186、错行为。(二)责任主体认定行政审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1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司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指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2副187、处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相关处理。附件: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流程图附件: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流程图窗口收件集中式供水单位: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2、供水单位名称核实证明及法人代表真实性证明;3、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4、生产场地布司、工艺流程和卫生防护设施资料;5、水质自检室和人员、仪器设备资料;6、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卫生检验机构出具的水源水和出厂水、末梢水水质检查报告;7、供水单位所用的管材、滤材、涂材净水剂、消毒剂、净化消毒设施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资料和卫生安全评价资料;8、188、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卫生管理组织及卫生管理制度;9、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二次供水单位: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2、供水单位名称核实证明及法人代表真实性证明;3、生产场地布司、工艺流程和卫生防护设施资料;4、供水单位所用的管材、滤材、涂材净水剂、消毒剂、净化消毒设施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资料和卫生安全评价资料;5、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卫生管理组织及卫生管理制度;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7、水质检测报告(2份)受理人员: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风险 承办承办岗位:市卫监所饮水科承办人员:科长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风险 审核承办岗位:市公司189、法监科承办人员:科长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风险 风险 司长签发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窗口发件并上网公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立卷归档监督机构:公司监察室监督电话:2239232承办单位:公司联系电话:2485826,2222109网址: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业务不熟练,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没有进行认真审查。风险: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风险:对于是否符合办证条件把关不严,轻易在核查表上签字同意。防范措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登记;加强卫生监督人员业务培训与考核,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水平,落实首办责任制;设立监督岗,加强监督管理。公共场所卫190、生许可证核发制度一、责任单位司卫生法制与监督科二、责任人法监科实行科长领导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责任人为分管副司长、科长、承办人。承办人设A、B角,A角主办,B角协办,当A角不在岗时由B角承办。三、权力行使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四、受理范围需要设置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等的单位或者个191、人。五、申报条件1、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2、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与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3、各项卫生指标监测符合卫生要求;4、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防护设施;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前置许可条件。六、申报材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2份);2、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2份);3、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文件(2份);4、各场所总平面布司图(标准洗消间、消毒设施、通风排气系统图及给排水图,2份);5、新、改、扩建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意见书(2份);6、卫生学评价书(2份);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组织与管理制度(2份);8、从业192、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2份);9、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卫生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2份);10、其他需提供的资料七、办理程序和时限窗口受理( 1个工作日)市卫生监督所场所卫生监督科承办(5个工作日)市公司卫生法制与监督科审核( 2个工作日)市公司分管副司长批准(1个工作日) 窗口发证( 1 个工作日)八、监督检查1、建立完善科务会制度。2、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备查。3、科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4、司监察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5、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九、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193、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其他过错行为。(二)责任主体认定行政审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194、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1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司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指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2副处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相关处理。附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审批流程图附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审批流程图窗口收件申报材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2、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3、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文件;4、各场所总平面布司图(标准洗消间、消毒设施、通风排气195、系统图及给排水图);5、新、改、扩建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意见书;6、卫生学评价书;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组织与管理制度;8、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9、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卫生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10、其他需提供的资料受理人员: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风险 承办承办岗位:市卫监所场所科承办人员:科长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风险 风险 审核承办岗位:市公司法监科承办人员:科长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风险 分管司长签发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窗口发件并上网公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立卷归档监督机构:公司监察室监督电话:2239232承办单位:公司法监科联系电话:2485817196、,2222109网址: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业务不熟练,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没有进行认真审查。风险: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风险:对于是否符合办证条件把关不严,轻易在核查表上签字同意。防范措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登记;加强卫生监督人员业务培训与考核,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水平,落实首办责任制;设立监督岗,加强监督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一、责任单位公司卫生法制与监督科二、责任人法监科实行科长领导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责任人为分管副司长、科长、承办人。承办197、人设A、B角,A角主办,B角协办,当A角不在岗时由B角承办。三、权力行使依据1、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四、受理范围市公司管理的具有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五、申报条件(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报条件1项目工程设计中落实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等提出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要求;2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卫生验收申报条件1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指出的问题198、和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整改,控制效果达到或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3单位设置或指定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并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配备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设施。六、申报材料(一)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审查: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份);2、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清单(2份);3、应急救援预案及其设备清单(2份);4、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199、(2份);5、职业病防护设备评价报告(2份)(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职工验收申请书(2份);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2份)七、办理程序和时限(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审查特殊程序:该事项审批程序中(需要)进行(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其中,现场踏勘在受理环节之后,审核环节之前进行,需要 3 个工作日;组织专家评审在受理环节之后,审核环节之前进行,需要 10 个工作日。普通程序:窗口受理( 1个工作日)(市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科 )承办初审( 3 个工作日)( 市公司法监科 )审核( 2个工作日)( 司长 )批准( 1个工作日) 窗口回复( 1 个工作200、日)(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特殊程序:该事项审批程序中(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在受理环节之后,审核环节之前进行,需要 3 个工作日。 普通程序:窗口受理( 1个工作日)( 市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科 )承办初审( 3 个工作日)( 市公司法监科 )审核( 2个工作日)( 司长 )批准( 1 个工作日) 窗口回复( 1 个工作日)八、监督检查1、建立完善科务会制度。2、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备查。3、科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4、司监察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5、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九、责任追究(一)过错责201、任追究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其他过错行为。(二)责任主体认定行政审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4、行政202、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1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司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指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2副处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相关处理。附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审批流程图附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审批流程图窗口收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审查: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清单;3203、应急救援预案及其设备清单;4、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5、职业病防护设备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职工验收申请书;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受理人员: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风险 承办承办岗位:市卫督所职业卫生科承办人员:科长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风险 审核承办岗位:卫生法制与监督科承办人员:科长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风险 风险 分管司长签发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窗口发件并上网公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立卷归档监督机构:公司监察室监督电话:2239232承办单位:公司联系电话:2485828、2222109网址: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业务不熟练,对申请材料204、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没有进行认真审查。风险: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风险:对于是否符合办证条件把关不严,轻易在核查表上签字同意。防范措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登记;加强卫生监督人员业务培训与考核,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水平,落实首办责任制;设立监督岗,加强监督管理。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制度一、责任单位公司卫生法制与监督科二、责任人法监科实行科长领导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责任人为分管副司长、科长、承办人。承办人设A、B角,A角主办,B角协办,当A角不在岗时由B角承办。三、权力行使依据放射诊205、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四、受理范围市公司审批的医疗放射诊疗机构五、申报条件具备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六、申报材料1、校验申请报告(1份);2、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表(2份);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2份;4、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原件;5、现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6、近2年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情况、放射工作人员证、个人剂量监测情况(相关资料复印件各2份);7、近2年放射工作场所及诊疗设备检测情况(验相关资料原件交复印件2份)。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普通程序:窗口受理( 1个工作日)( 市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科 )承办初审206、( 3 个工作日)( 市公司法监科 )审核( 2个工作日)( 司长 )批准( 1 个工作日) 窗口回复( 1 个工作日)八、监督检查1、建立完善科务会制度。2、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备查。3、科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4、司监察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5、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九、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207、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其他过错行为。(二)责任主体认定行政审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1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司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指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208、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2副处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相关处理。附件: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审批流程图附件: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审批流程图窗口收件申报材料:1、校验申请报告; 2、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4、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 5、现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6、近2年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情况、放射工作人员证、个人剂量监测情况(相关资料复印件各1份);7、近2年放射工作场所及诊疗设备检测情况(相关资料复印件1份)。 受理人员:209、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风险 承办承办岗位:市卫监所职业卫生科承办人员:科长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风险 审核承办岗位:市公司法监科承办人员:科长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风险 风险 分管司长签发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窗口发件并上网公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立卷归档监督机构:公司监察室监督电话:2239232承办单位:公司联系电话:2485828,2222109网址: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业务不熟练,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没有进行认真审查。风险: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风险:对于是否符合办证条件把关不严,轻易在核查表上签字同意。防范措施210、: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登记;加强卫生监督人员业务培训与考核,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水平,落实首办责任制;设立监督岗,加强监督管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复核制度一、责任单位卫生监督所场所科二、责任人市卫生监督所场所科实行科长领导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责任人为科长和承办人,承办人设A、B角,A角主办,B角协办,当A角不在岗时由B角承办。三、权力行使依据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四、受理范围取得市公司颁发卫生许可证将两年届满的公共场所经营者。五、申报材料1、卫生许可证原件正副本;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211、件(1份);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法规知识培训人员名单(1份);4、原卫生许可事项和布司、设备设施等有无改动的书面说明(1份);5、其它资料。六、办理程序和时限窗口受理( 1个工作日)( 市卫生监督所场所科 )承办初审( 2 个工作日)(市卫生监督所分管副所长)审批(1日)窗口回复( 1 个工作日)七、监督检查1、建立完善科务会制度。2、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备查。3、科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4、市卫生监督所纪委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5、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八、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212、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其他过错行为。(二)责任主体认定行政审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213、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1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市卫生监督所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指评;情节较重的,报请上级机关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2副处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相关处理。附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复核审批流程图附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复核审批流程图受 理申报材料:1.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法规知识培训人员名单;4.原卫生许可事项和布司、设备设施等有无改动的书面说明;5214、.其它资料。受理人员: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办理时限:1日风险 承办承办岗位:市卫生监督所场所科承办人员:科长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风险 审批承办岗位:市卫生监督所承办人员:分管所领导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风险 窗口发件并上网公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立卷归档监督机构:公司监察室监督电话:2239232承办单位: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2485817网址:http:/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业务不熟练,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没有进行认真审查。风险: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风险:对于是否符合办证条件把关不严,轻易在核查表上签字同意。防范措施:严格按照相关215、法律法规办理登记;加强卫生监督人员业务培训与考核,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水平,落实首办责任制;设立监督岗,加强监督管理。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复核制度一、责任单位卫生监督所饮水与学校卫生监督科二、责任人市卫生监督所场所科实行科长领导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责任人为科长和承办人,承办人设A、B角,A角主办,B角协办,当A角不在岗时由B角承办。三、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四、受理范围取得卫生许可证将满一年的供水单位。五、申报条件申请单位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卫生216、条件。六、申报材料1供、管水人员有效的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明;2卫生许可证副本原件;3当年水质检测合格报告。七、办理程序和时限普通程序:窗口受理(即日) 市卫生监督所饮水与学校卫生监督科承办(6个工作日)市卫生监督所分管副所长审核批准( 1个工作日)窗口发证( 1个工作日)八、监督检查(一)建立完善科内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均要签名,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二)科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三)通过司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217、一)过错责任内容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对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其它过错行为。(二)责任主体认定行政审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4行政行218、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1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司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指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相关处理。附件: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复核审批流程图附件: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复核审批流程图窗口收件1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供、管水人员有效的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明; 3当年水质检测合格报告。受理人员: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风险 风险 承办承办岗位:市卫监所饮水与学校219、卫生监督科承办人员:科长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审核批准承办岗位:市卫生监督所领导承办人员:分管领导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风险 窗口发件并上网公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立卷归档监督机构:公司监察室监督电话:2239232承办单位: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2485826网址: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业务不熟练,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没有进行认真审查。风险: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应当指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风险:对于是否符合办证条件把关不严,轻易在核查表上签字同意。防范措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登记;加强卫生监督人员业务培训与考核,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水平,落实首办责任制;设立监220、督岗,加强监督管理。卫生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制度一、责任单位卫生监督所二、责任人卫生监督所实行所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所长主持所内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卫生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责任人为所长、分管副所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三、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2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血站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四、卫生检查及卫生行政处罚范围在全市范围222、内,对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辖的机构及执业人员执业资格、卫生、相关卫生产品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五、卫生监督检查频次在职权范围内按报市法制部门的检查计划进行。六、卫生行政处罚界定卫生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充分证据证明管理相对人确实存在违法事实,并可能导致危害后果。七、卫生监督检查规范及行政处罚程序和时限(一)卫生监督检查时必须两人以上,着装,说明来意,出示证件,仔细检查,全面收集证据,认真制作文书。(二)承办人对查出的违法事实进行当场处罚的,应直接请示分管领导,经同意后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申述申辩的权力;认为应立案处罚的,填写案件受理记录及立案报告,分管副所长、承办科室科长依次提出批办意见223、。承办人按照所领导批示意见,进一步调查取证。(三)承办人按有关程序规定对受理投诉举报的材料进行核查,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提出拟处理建议报分管副所长,案卷材料经审核后,分管副所长主持召开案件合议会议,合议人员提出合议处理意见。案件从受理申请材料到提出合议处罚意见的时限一般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分管副主任批准同意,最多可延长10个工作日。(四)案件合议后,案件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被处罚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力。(五)听取被处罚人对案件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理由,综合分析,作出行者处罚决定,制作224、制作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从案件立案到结案全部办理时限一般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结案后制作结案报告,整理案件材料归档八、监督检查(一)建立完善处合议制度,处罚案件具体工作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二)所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三)市公司监察室和法监科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九、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执法监督225、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对确有违法违规的行为不受理;2、行政处罚不作为或乱作为;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私自泄露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8、其它过错行为。(二)责任主体认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所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分管所长为责任人226、。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1、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市司机关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2、副处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相关处理。附件附件: 卫生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流程图风险风险风险风险风险风险风险风险两人以上执法,首先出示执法证件一般程序:除简易程序外,行政处罚均应适用一般程序发现违法事实填写立案受理表,立案报告报分管领导人审批调227、查取证、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开展调查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案件审查科审查有关资料后,提交案件合议委员会进行合议;复杂重大违法案件,公司领导集体讨论,制作案件合议记录、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处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结案后制作结案报告,整理案件材料归档简易程序: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给予警告的,适用此程序。调查违法事实收集必要证据口头或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意见及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权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处以二十228、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即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的,可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后,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单据。并于两日内缴付指定银行承办单位:市卫生监督所电话:2485816监督机构:市公司法监科电话:2222109对符合听证条件,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程序:举行听证会听证结束后,制作听证意见书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不需处罚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执法人员未着装亮证。风险:违法主体认定不正确。风险:取证不符合法律程序、取证不全。风险:进行行政处罚,应按照程序收集证据合法裁量。风229、险:未告知被处罚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力。风险:处罚决定送到程序不规范。风险:对拒不执行的行政处罚,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防范措施: 严格按照卫生行政执法程序进行卫生监督;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卫生监督内部稽查,加强监督管理。卫生监督投诉举报查处制度一、责任单位卫生监督所二、责任人卫生监督所实行所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所长主持所内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卫生监督投诉举报查处责任人为所长、分管副所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 A角主办, B角协办,当A角不在岗时由B角承担。三、权力行使依据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卫监230、督发2005232号)四、投诉举报的来源及受理(一)受理下列投诉举报1.来电、来信(匿名举报除外);2.来访;3.上级机构转来的;4.其它行政部门移交的。(二)接到举报投诉后,将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事实、请求和理由等有关内容予以详细登记,填写举报投诉受理登记表。报所分管领导批示。五、核查条件对举报投诉内容初步审核后,应提交所领导审批:1、对属于本机构管辖的举报投诉内容,稽查科具体承办核查工作;案情一般的,可移交下级卫生监督机构查处;2、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将该举报投诉移交给有权管辖的行政部门处理,办理移交手续。六、办理程序和时限(一)稽查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后,需立即核查的231、,除去路途,应半小时赶到事发地点;不需立即核查的,除去路途,可3天内赶到事发地点。(二)经调查确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立案,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承办人按有关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进行核查,提出拟处罚建议报分管副所长;经案卷审查后,分管所长主持召开案件合议会,合议人员对案件提出合议处罚意见。从投诉举报受理到提出合议处罚意见的时限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分管副所长批准同意,最多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三)经调查核实,未查实被举报投诉人有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调查即告终结。一般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四)调查完结后,应及时将调查结果及拟处理意见答复举报投诉人。对所有投诉举报232、案件要做到件件有卷宗,案案有回音。七、监督检查(一)稽查科在接到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单和有关材料后,二名以上监督员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二)投诉举报事件核查工作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所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三)所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四)市公司法制与监察部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五)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六)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八、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投诉举报核查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对确有违法违规的行为不受理;2、行政处罚不233、作为或乱作为;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私自泄露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8、其它过错行为。(二)责任主体认定投诉举报核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所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分管所长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1、科以下(含科级)有关234、责任人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市司机关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2、副处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相关处理。附件:卫生监督投诉举办查处流程图附件: 卫生监督投诉举报查处流程图电话举报口头举报书面举报上级批转有关单位移交承办单位:市卫生监督所电话:2485816监督机构;市公司法监科电话:2222109网址:.cn按一般程序检查处理风险风险风险风险登记领导批示移交有关部门及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处理稽查科按简易程序检查235、处理立卷、存档处理反馈现场检查风险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没有如实登记举报情况;风险:没有及时处理投诉;风险:进行现场核查2次以上执法人员着装亮证;风险:进行行政处罚,应按照程序收集证据合法裁量;风险:核实处理后没有反馈给投诉人。防范措施: 严格按照程序处理投诉;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落实首办责任制; 设置监督岗,加强监督管理。行政复议制度一、责任单位公司卫生法制与监督科二、责任人卫生法制与监督科实行科长领导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责任人为分管副司长、科长、承办人。承办人设A、B角,A角主办,B角协办,当A角不236、在岗时由B角承办。三、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四、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所指范围。五、申请条件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职责范围;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六、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应列明:(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237、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被申请人的名称;(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七、办理程序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申请市公司法监科受理市公司卫生法制与监督科审理 分管副司长决定 八、监督检查八、监督检查1、建立完善科务会制度。2、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238、保存备查。3、科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4、司监察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5、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九、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其他过错行为。(二)责任主体认定行政审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239、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1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司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指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2副处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相关处理。附件:行政复议流程图 附件:240、行政复议程序图送达留 置 送 传公 告 送 达直 接 送 达邮 寄 送 达委 托 送 达决定经复议机关同意并制定复议裁决书对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有权处理的,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撤回复议申请复 议 决 定一般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议被申请人收到提出答复通知书及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审理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是否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241、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受理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除不予受理、转送外,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违法,可一并提出审查申请。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申请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有复议请求、事实根据3、属于复议申请范围4、符合复议申请期限申请风险 申请风险 风险 风险 监督机构:公司监察室 监督电话:2239232承办单位:公司法监科 联系电话:2222109 网址: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不按法律法规受理或不受理复议申请。风险:经审查后,发现应当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申请不按规定进行转送或未告知申请人。风险:在对复议材料进行审查时,马虎敷衍不坚持原则242、。风险:不能公平公正的作出复议决定。防范措施: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努力提高业务水平;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复议工作;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制度一、责任单位公司疾妇社科。二、责任人疾妇社科实行科长领导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责任人为科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A角主办,B角协办,当A角不在岗时由B角承办。三、权利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32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243、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第34、35条。四、受理范围 拟申请需在市公司许可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五、申报条件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规定的房屋、设备和人员要求。六、申报材料(一)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验原件交副本复印件一份); (二)开展相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三)开设相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职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一244、份);(四)与开设相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场地和设备配备以及技术开展情况;(五)新设置机构还需要开展相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可行性报告、规章制度。七、办理程序和时限(一)提交申请书及资料。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司窗口工作人员作出受理与否决定,同时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标准者,应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和不办理理由。(二)资料审查及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科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交市公司疾妇社科负责人复核。疾妇社科负责人按照复核标准进行复核,对符合标准的,通知申报机构接受现场评245、审的时间。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不符合标准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和不办理理由。(三)现场评审。组织母婴保健技术相关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分管司领导审批。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及时告知,限期整改。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四)司长批准:市公司司长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决定。(三)窗口发证。司长批准的,疾妇社科在1个工作日内通报市公司窗口发证。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八、监督检查1、建立完善科务会制度。2、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备查。3、科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4、司监察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246、年不少于一次。5、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九、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其他过错行为。(二)责任主体认定行政审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247、承担全部责任。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1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司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指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2副处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相关处理。附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流程图附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流程图窗口收件申报材料: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原件和复248、印件一份);开展相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开设相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职称证书及复印件;与开设相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场地和设备配备以及技术开展情况;新设置机构还需要提供开展相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可行性报告、规章制度;承办岗位:公司行政审批科,窗口收件,提出受理意见。窗口工作人员: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标准者,应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和不受理理由。风险 初审承办岗位:公司疾妇社科承办人员:疾妇社科科长 办理249、时限:3个工作日风险 现场评估承办岗位:公司疾妇社科承办人员:母婴保健技术相关专家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风险 审核承办岗位:公司分管司长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司长批准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窗口发件承办岗位:公司行政审批科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监督机构:公司监察室监督电话:2239232立卷归档承办单位:公司疾妇社科行政审批科联系电话:2246423网址: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业务不熟练,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没有进行认真审查;没有1天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风险:对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准入标准把关不严,轻易在审核表上签字同意。风险:进行现场评估,许可机关应当250、指派2名以上专家参加,并提前通知申请机构。防范措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审核;加强业务培训与考核,通过考核促学习,从而提升登记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设立监督岗,加强监督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制度一、责任单位公司疾妇社科。二、责任人疾妇社科实行科长领导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责任人为科长和承办人,承办人设A、B角,A角主办,B角协办,当A角不在岗时由B角承办。三、权利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33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251、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第34、35条。四、受理范围 拟申请在市公司许可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五、申报条件(一)个人为正规医学院校医学专业毕业,具有妇产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及注册证书、护士执业执照、助产士资格,具有相应的职称。(二)在已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内工作。(三)进行了母婴保健技术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培训合格证。六、申报材料(一)申请人身份、学历、职称、执业资格、培训证明等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一份);(二)填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原件一份);(三)本人一寸免冠正面半身近照两张。七、办理程252、序和时限(一)提交申请书及资料。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市公司窗口工作人员作出受理与否决定,同时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标准者,应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和不办理理由。(二)资料审查及人员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科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交市公司疾妇社科负责人审核。疾妇社科负责人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并报分管司领导审定。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不符合标准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和不办理理由。(三)窗口发证。分管司领导批准的,疾妇社科在1个工作日内253、通报市公司窗口发证。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八、监督检查1、建立完善科务会制度。2、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备查。3、科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4、司监察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5、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九、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其他过错行为。(二)责任主体认定行政254、审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1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司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指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2副处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255、,依据有关规定办理。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相关处理。附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审批流程图附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审批流程图窗口收件申报材料:申请人身份、学历、职称、执业资格、培训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本人一寸免冠正面半身近照两张。承办岗位:公司行政审批科,窗口收件,提出受理意见。窗口工作人员: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标准者,应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和不受理理由。风险 审核承办岗位:公司疾妇社科承办人员:疾妇社科科长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256、风险 批准承办岗位:公司分管司长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窗口发件承办岗位:公司行政审批科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立卷归档监督机构:公司监察室监督电话:2239232承办单位:公司疾妇社科行政审批科联系电话:2246423网址: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业务不熟练,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没有进行认真审查;没有1天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风险:对申请人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要求把关不严,轻易在核查表上签字同意。防范措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审核;加强业务培训与考核,通过考核促学习,从而提升登记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落实首办责任制;设立监督岗,加强监督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57、定点医疗机构审查认定制度一、责任科室公司合作医疗科二、责任人合作医疗科实行科长领导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审查认定责任人为分管司长、科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A角主办,B角协办,当A角不在岗时由B角承担。三、权力行使依据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湘卫合医发2007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四、受理范围受理市直属医疗保健机构、民营医院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五、申报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诊疗技术服务准入许可,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件。(二)实行258、统一经营、统一收费、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三)具备与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适应的规模、功能、技术人员、医疗设备和技术水平,医疗服务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四)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五)承诺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六)具备承担定点医疗服务要求的信息化设施。六、申报材料(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1份;(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三)主要业务科室和诊疗项目说明材料1份;(四)近三年的医院统计报表和医院财务报表各1份;(五)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七、办理程序和时限1申请单位将材料报送市公司合作医疗科,承办人受理后对材料不259、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进行补正。2承办人按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科长审核,提出科室综合意见。3对申请材料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组织三名以上相关人员到申请单位现场评估,评估的内容主要是办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条件。4经过评估符合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的,由承办人制作好认定文件,科长审核后,由司办公室核稿,报司分管领导审签行文认定。对审查、评估不符合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6合作医疗科从受理申请材料到办理完毕不超过30个工作日。八、监督检查1、建立完善科务会制度。2、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备查。3、科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260、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4、司监察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5、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九、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其他过错行为。(二)责任主体认定行政审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261、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1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司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指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2副处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相关处理。附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审查认定工作流程图附件:新型农262、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审查认定工作流程图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报市公司合作医疗科承办人受理后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即时风险 风险 承办人审查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报科长审核,提出科室综合意见时限5天资料审核合格资料审核不合格组织三名以上相关人员到申请单位现场评估时限20天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说明理由时限3天风险 评估合格评估不合格风险 承办人制作文件,科长审核,司办公室核稿送司分管领导审签,行文认定,时限5天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说明理由时限3天 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签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责任承诺书监督机构:公司监察室监督电话:2239232承办单位:公司合医科联系电话:2223176263、公布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没有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补正全部内容。风险:业务不熟悉,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没有认真审查。风险:现场考核评估应当指派3人以上相关的人员,其中必须有2名专业技术人员。风险:对于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把关不严,轻易评估合格通过。防范措施:严格按照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审查认定暂行办法审核评估;加强业务学习与培训,提高业务素质;落实责任制,严格把关;设立监督岗,加强监督管理。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资格审查(初审)制度一、责任科室公司政工科二、责任人政工科实行科长领导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264、责任人为科长和承办人,承办人设A、B角,A角主办,B角协办,当A角不在岗时由B角承办。三、权力行使依据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四、受理范围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申请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五、报考条件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六、申报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二)年度卫生专业265、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四)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张(1寸照片2张,2寸照片1张);(五)毕业证或学位证书;(六)报考中级资格还须提供初级资格证书,报考专业代码为027至091以及114专业的考生还须提供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证书;(七)在城市(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医疗卫生单位从事临床医学专业的医务人员申报主治医师任职资格的,同时须报送卫生技术人员下基层(县、乡)医院服务登记表。以上申报表格各栏目内容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证件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单纯复印件无效)。报名点在接受报名时,须认真审核有关证件,并收集以上有关证件材料原件。七、初266、审程序1网上报名。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照片(白底彩照),打印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并填写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2现场确认。通过网上报名的考生须持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经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及相关证件、材料到各县(市、区)公司、市直各医疗单位进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缴费等手续。3复核。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携带资料到市公司进行复核。4打印准考证。报名资格确认后,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打印准考证。八、监督检查1、建立完善科务会制度。2、全程记录办理过程267、并归档保存备查。3、科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4、司监察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5、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九、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其他过错行为。(二)责任主体认定行政审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268、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司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附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初审流程图附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初审流程图网上报名风险 报考人员持相关证件材料到县市区公司、市直单位进行网上报269、名现场资格确认、交费风险 县(市、区)公司审核提交的相关资料时限15天内县(市、区)公司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和资料上报市公司进行复核时限3天风险 风险 市公司政工科承办人对申请人基本信息和资料进行初步复核时限5天内风险 市公司政工科科长再次复核时限15天市公司承办人将复核通过人员信息和资料上传至中国卫生人才网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系统时限15天风险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打印准考证 监督机构:公司监察室监督电话:2239232承办单位:公司政工科联系电话:2223390网 址: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相关人员业务不熟,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要求不能现场确认。风险:相关人员业务不熟,未能在270、15天内完成审核。风险:相关人员业务不熟,未能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申请人信息资料。风险:把关不严,对申请人资料不全告知不到位,对政策规定理解把握不透。风险:把关不严,轻易在审核表上签字同意。风险:相关人员业务不熟,未能在15天内完成复核通过人员信息和资料上传工作。防范措施:严格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初审流程进行操作;加强业务培训与考核,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落实首办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与市人事司专技科进行全程相互监督。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制度一、责任单位公司医政科二、责任人医政科实行科长领导的岗位分工合作制,科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医师271、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责任人为分管司长、医政科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A角主办,B角协办,当A角不在岗时由B角承担。三、资格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关于修订有关规定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及执业注册问题的通知及卫生部关于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等卫生法律法规及规定。四、报名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人员。五、报名上交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272、复印件1份;(二)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三)与网上上传相片一致的小二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四)试用医疗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证明(由考生从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下载,需签署试用单位意见并盖公章);(五)试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六)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1份;(七)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的需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及执业助理医师注册证书原件与复印件1份。对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考生,需提交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原件与复印件1份。(八)卫生部、省卫生厅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七、报名程序和时限报名程序分为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及考区复核273、三步,具体时间见当年公告。(一)网上报名时间: 当年2月下旬至3月下旬。请考生登陆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并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二)现场确认时间:3月下旬至4月上旬(周六、周日不休息)。上午9:0012:00,下午1:304:30。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确认的,其网上报名无效。(三)考区复核时间:4月下旬。通过考区复核的考生可参加考试。附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查流程图附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查流程图网上报名当年2月下旬至3月下旬。请考生登陆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并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风险 现场确认当年3月下274、旬至4月上旬(周六、周日不休息)。上午9:0012:00,下午1:304:30(具体日期见当年公告)。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进行资格确认的,其网上报名无效。风险 考区复核 当年4月下旬,考区对考点初审合格考生进行资格复核,通过考区复核的考生可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风险 监督机构:公司监察室监督电话:2239232承办单位:公司医政科联系电话:8883857、2226857网址: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考生在网上报名时资料输入错误。风险:业务不熟练,对考生报名上交资料收集不齐全。风险:对于考生是否符合报名条件审查不严格,使不符合条件的考生通过审查。防范措施:严格按照国家卫生部、省卫生厅文件要求,对275、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核;加强业务培训,从而提高资格审核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职业病诊断首次鉴定制度一、责任单位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市卫生监督所)二、责任人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实行主任领导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主任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责任人为主任和承办人,承办人设A、B角,A角主办,B角协办,当A角不在岗时由B角承办。三、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3.省职业病诊断鉴定暂行规定第三条四、受理范围对我市辖区内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需要申请首次鉴定者五、申报条件1276、当事人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当事人健康检查发现异常3.辖区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六、申报材料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如实填写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1.职业史、既往史(1份);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份);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1份);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1份);5.劳动者为本用人单位员工的证明资料(1份);6.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7.职业病诊断证明书(1份);8.诊断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的材料。七、办理程序和时限当时人提出申请(当事人对我市辖区内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277、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受理(10日)组织鉴定(60日)出具诊断鉴定结论并送达当事人(20日)。八、监督检查1、建立完善科务会制度。2、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备查。3、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4、司监察室、法监科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5、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九、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278、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其他过错行为。(二)责任主体认定行政审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办公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主任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1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司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2副处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相关处理。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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