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利用公司固定资产分类登记及购置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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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22475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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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生资源利用公司固定资产分类、登记及购置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公司规则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制 度目录第一条 适用范围第二条 固定资产划分标准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分工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登记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领用第九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盘亏、损毁审批权限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第十四条 解释权第十五条 实行日 财规 - 002财务会计制度 附则固定资产管理制度2、第一条 适用范围固定资产是xx再生资源利用(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要的生产经营工具。为了加强管理,保证固定资产处于的完好状态,制定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公司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入、管理、移动和处置应按照“制度”规定的办法处理。第二条 固定资产划分标准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列为公司固定资产:1. 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2. 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3. 单位价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资产,归入流动资产类的低值易耗品项目。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根据用途和折旧年限的分类规定,公司固定资产按下列科目分类:1房屋3、及建筑物;2.机械设备3.电子设备4.运输工具5.其他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分工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买、领用前的保管、领用手续、编号、统计、处置、大修理等管理,具体分工如下:1属生产、维修、公用设施等方面的各类在用、未用、停用的固定资产,由公司住宅管理部负责管理。2属行政办公、生活等方面的各类在用、未用、停用的固定资产,由公司人事总务课负责管理。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包括日常保养、维修,定期盘点,实物量保持与管理部门的统计一致。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量的管理,与管理部门的统计一致。按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固定资产的购入、提取折旧、盘盈盘亏、转让、毁损报废等会计处理。第五条4、 固定资产的登记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固定资产逐项登记并编制目录。会计部门和使用部门根据目录,对固定资产建帐和设卡,进行有效管理。固定资产帐、卡内应载明固定资产的存放地点、使用人、附带备品备件、预计使用年限、预计残值和清理费用、折旧率和年(季、月)折旧额、使用和提取折旧的起止日期、增加或减少固定资产的原因等必要的记录。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公司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区分下列情况办理申请手续,并经正、副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实施。1筹建期间公司固定资产的购置,按公司设立时,政府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固定资产清单和董事会决定的建设投资概算,购置固定资产。项目投资概算外,需增加建筑物、建筑面积、以及设备等固5、定资产的,由正、副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审批。2正常生产经营期间,需要购置固定资产的,由管理部门根据各使用部门所需固定资产的购置申请,在本年度末以前,编制下一年度计划,由正、副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审批。3临时需要添置零星的固定资产,正、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审批,并在下次董事会上予以说明。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1固定资产购入时,由设备部门会同使用部门办理交接,签署验收单。2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和建设工程完工交付固定资产时,由分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的验收和编制工程决算,工程验收合格后与使用或管理部门办理交接,签署验收单。财务部门确定固定资产的原价。3财务部门根据交接双方签署的交接验收单和有关凭6、证,办理固定资产的入账手续。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领用1固定资产领用时,由经办人填制领用单,办理领用手续。2财务部门按领用单提示的使用日期,自使用日的下月起计提折旧。第九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1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时,由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转让方案报正、副总经理批准,并负责对外签订合同或协议,并办理出库手续。2财务部门根据正、副总经理批示和转让合同或协议办理财务处理和收款手续,自转让日的下月起停提折旧。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固定资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清查盘点。对于盘盈、盘亏或报废、损毁(含自然灾害)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核实情况,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分工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进行处理。管理部门应定期与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的实物帐、财务帐簿进行核对,确保固定资产帐、卡、物相符。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盘亏、损毁处理的审批权限固定资产盘亏、损毁处理的审批由正(副)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1使用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定期的维护保养,确保固定资产的完好。2管理部门编制固定资产大修理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如有需要,由财务会计课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财产保险手续。第十四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实行日本规定自 xx年3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