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客用货用及公务用车辆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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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20592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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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客用、货用及公务用车辆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加强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车辆运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统一管理公司的所有车辆。第2条 本制度所指车辆是指公司的客用、货用及公务用车辆。所有车辆由人资部统一负责管理,按车号登记管理。第二章 车辆管理第3条 公司公务车的证照及稽核等事务统由人资部负责管理,营业用车辆由人资部指派专人调派,并负责维修、检验、清洁等。第4条 车辆的保险、养路、验车、牌照、停车场等手续,由人资部制定相关人员办理,所需费用按财务预算分别报销。第5条2、 本公司人员因公用车须于事前向车辆管理人员申请调派;车辆管理人员依用车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办理申请,不得派用。第6条 每车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记录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第7条 每车设置车辆使用记录表,由相关人员于每次加油及修护保养时进行记录,以了解车辆受控情况。第三章 车辆使用第8条 车辆使用范围:1) 公司员工在本地或短途外出开会、联系业务、接送;2) 接送公司宾客和来公司办事人员;3) 其他紧急和特殊情况用车。第9条 车辆使用程序:1) 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制度。用车须填写用车申请表,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安排方可使用。23、) 司机按派车单上报批准的行车路线和目的地行车。3) 用车完毕,司机填写用车实际情况记录。第10条 对同一方向、同一时间段的派车要求尽量合用,减少派车次数和车辆使用成本。第11条 驾驶人员必须具有驾照,熟悉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第12条 驾驶人员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形象,应立即报告,隐瞒不报而由此引发的后果由当期使用人负责。第13条 驾驶人员不得擅自将公务车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受罚。经公司特许情况除外。第14条 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的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车辆损毁、违犯交规、失窃,由4、驾驶人员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第15条 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应将车辆清洗干净。第16条 为私人目的借用公车,应先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注明“私用”字样,并经相关主管核准后转会计部稽核相关费用。第17条 用私人目的借用公车时若发生事故,导致违规、损毁、失窃等,在扣除保险理赔金额后全部由私人负担。第四章 维修保养第18条 车辆维修保养程序1) 申请本公司车辆的维修保养,原则上按照车辆技术手册执行各种检修保养,并须按照预算执行。司机发现车辆故障或需要保养时,应先填写车辆维修保养单,经部门领导签字,向车辆管理人员提交车辆维修保养申请、申报维修保养的费用预算。2) 故障分析、审核预5、算维修费用车辆管理人员接到车辆维修保养后,对车辆进行故障分析,确定是否需要维修以及需要维修哪些项目,并确定维修费用的限额。3) 确定维修厂家由车辆管理人员根据车型、维修项目确定车辆送修的维修厂家。4) 审批车辆管理人员确定维修厂家之后,应呈交主管经理在送修单上签字。5) 送修司机将待修的车辆送到确定的维修厂家进行修理。6) 鉴定维修结束后,送修人及车辆管理人员应对维修车辆进行技术鉴定,检验合格,收回更换的旧部件,并核定维修费用的合理、准确性后,在维修厂家的单据上签字。送修人对费用的真实性负责。7) 验收送修车辆返回公司后,由车辆主管进行验收。送修人应将车辆维修保养单及维修清单及时交回车辆主管。6、8) 维修项目更改车辆在维修过程中,若发现由于其他问题需增加维修项目,或需要增加维修费用,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申请。9) 费用结算车辆主管对维修费用实行统一的月结或季度结算。结算前,车辆送修人员须检查送修车辆审批手续的规范性,并再次核对费用的合理性。第19条 车辆维修保养应由车辆主管指定维修厂家进行,指定专人结算;否则,维修保养费一律不予以报销。第20条 可自行修护者,可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第21条 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理或更换零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维修,但非迫切需要或修理费用超过2000元时,应与车辆管理人员联系请求批示。第22条 由于司机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导致车辆损7、坏或机件故障,所需维修费,应依情节轻重,由公司与司机按比例共同负担。第23条 车辆负责人应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检查,内容包括:本制度执行情况、车辆内外卫生、一般保养状况等。检查不合格者,对司机及相关主管人员分别处以50200元不等程度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取消司机的驾驶资格。第五章 车辆保险第24条 公司通过招标,确定承保保险公司。第25条 公司所有车辆的保险,统一由公司支付分摊。第26条 公司车辆投保险种及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不得私自增加或减少投保险种,也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投保标准。第27条 一旦出现车辆保险索赔事件,车辆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保存好索赔资料。事故处理完后,连同8、车辆事故报告表一起交保险管理员办理索赔手续。第六章 违规与事故处理第28条 下列情形之一,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1) 无照驾驶。2) 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第29条 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司机负担。第30条 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立即与管理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管理部报告。第31条 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司机与公司按比例承担。第32条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再视实际情况由司机与公司按比例承担。第七章 费用报销第33条 公务车油料及维修保养费按凭证实报实销。第34条 公车私用情况的缴费标准:1)1500毫升(含)以内,每次行驶30千米内,按 元/千米的标准向公司上缴相关费用;每次行驶超过30千米,按 元/千米的标准向公司上缴相关费用。2)1500毫升以上,每次行驶30千米内,按 元/千米的标准向公司上缴相关费用;每次行驶超过30千米,按 元/千米的标准向公司上缴相关费用。第35条 私车公用凭实证报销。第八章 附则第36条 车辆使用完毕后,应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场所,并将车门锁妥。第37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