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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业股份公司治理结构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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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15061 2024-09-07 34页 130.61KB
1、 钢业股份公司治理结构指导手册 目 录一、股东会2股东会职责2股东会议事规则3二、董事会5董事会职责5董事会议事规则7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1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1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18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1三、监事会24监事会职责范围24监事会议事规则25四、总经理29经营班子职责范围29总经理议事规则30一、 股东会股东会职责部门性质:钢业最高决策机构职能概述:决定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计划,对钢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决定集团董事的聘用、报酬、待遇以及解聘。主要职责:1. 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2. 审批董、监事的任免;3. 决定董、监事的报酬;42、. 审批董事会报告;5. 审批监事会报告;6. 审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 审批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9.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 制订和修订公司章程;12.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运作方式,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障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3、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会的提案、决议,均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举行。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4、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六条 年度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各股东,通知中必须载明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和表决的提案及会议议程。第八条 只有股东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才能代表股东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及签署股东会决议文件。股东会一般不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三章 股东会职权第十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二)审批董、5、监事的任免;(三)决定董、监事的报酬;(四)审批董事会报告;(五)审批监事会报告;(六)审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批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制订和修订公司章程;(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股东会职权。第四章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第十一条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二条 股东会议审议提案由董事会提出。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监事有权向董事会书面提出拟提请股东会议表决的新6、提案,但新提案应被董事会采纳,并由董事会至少提前十日送达各股东。对不被采纳的提案,董事会应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第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由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由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章程制定及修改;(二)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三)对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及分立、合并、解散或清算事项;(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认定其它重大的、需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第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时,除经股东会过半数表决通过外,还需征得出资额最7、大的股东同意。原有股东拥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第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采取对逐项议案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应列席股东会议。第十八条 股东会应对所决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必要时,出席会议的董事也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九条 股东会议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出资额,占公司总出资额的比例;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出席股东会8、的成员、董事和记录员签名。第二十条 股东会应将股东出资证明书(复印件)、股东名册、历次股东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放在公司董事会作为档案永久保存。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二、董事会董事会职责部门性质:钢业最高管理机构职能概述:决定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计划,对钢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决定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聘用、报酬、待遇以及解聘,对管9、理层进行考核。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主要职责:1. 确定公司战略方向,把握集团相关产业的发展趋势;2. 制定公司的政策,确定公司的经营领域;3. 确保总经理和高级经理人员的任免和更迭工作正常进行;4. 关注股东们的利益并确保有红利可分;5.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6.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7. 确定公司的使命、愿景、中长期战略目标和战略规划;8. 审议并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9. 根据关键控制点,监控经营班子对公司战略的执行与落实,并对公司的战略与重大业务决策提出具有指导性的意见与建议;10. 确定公司股权结构变动的原则及方案,报股东大会审定;11. 审10、议并决定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及合资、兼并、收购等资产经营的项目与活动;12. 制订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减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13. 审议并决定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处理方案及重大索赔事项; 14. 审议并决定年度综合预算方案与决算方案;15. 审议并决定重大的预算外开支;16. 审议年度财务报表与财务分析报告,报股东大会审定;17. 确定公司的年终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亏损方案,并报股东大会审定; 18. 审议并决定设立、撤并、停业、终止下属分公司或子公司;19. 审议并决定公司的组织结构设计方案与组织运行方案;20. 审议并决定公司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政策、价值评价与价值分配政策与方案;21. 审议并11、决定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方案;22. 审议并决定公司的重大市场与业务解决方案;23. 审议并决定董事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的功能、职责、人选;24. 决定公司总经理的聘用和解聘;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25. 审议公司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包括述职报告、战略执行报告、重大的市场报告、重大的组织与人事变动报告等);26. 批准财务报告,签署审计报告;27. 确保董事会的决定能够得到实施;28. 在公司内部保持协调和团结;29. 代表公司出席一些公开场合的活动并充当公司的发言人。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12、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机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第二章董事会的性质和职权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四) 制订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五)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六)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七)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八) 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13、资、资产抵押、融资及担保事项;制定收购、兼并其他企业和转让公司资产及产权的方案;(九)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十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十三) 确定公司的使命、愿景、中长期战略目标和战略规划;(十四) 审议并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十五) 根据关键控制点,监控经营班子对公司战略的执行与落实,并对公司的战略与重大业务决策提出具有指导性的意见与建议;(十六) 确定公司股权结构变动的原则及方案,报股东大会审定;(十七) 审议并决定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及合资、兼并、收购等资产经营的项目与活动;(十八) 制订公司的14、注册资本增减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十九) 审议并决定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处理方案及重大索赔事项; (二十) 审议并决定年度综合预算方案与决算方案;(二十一) 审议并决定重大的预算外开支;(二十二) 审议年度财务报表与财务分析报告,报股东大会审定;(二十三) 确定公司的年终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亏损方案,并报股东大会审定; (二十四) 审议并决定设立、撤并、停业、终止下属分公司或子公司;(二十五) 审议并决定公司的组织结构设计方案与组织运行方案;(二十六) 审议并决定公司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政策、价值评价与价值分配政策与方案;(二十七) 审议并决定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方案;(二十八) 审议并决定公15、司的重大市场与业务解决方案;(二十九) 审议并决定董事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的功能、职责、人选;(三十) 决定公司总经理的聘用和解聘;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三十一) 审议公司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包括述职报告、战略执行报告、重大的市场报告、重大的组织与人事变动报告等);(三十二) 决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报酬和支付方式;(三十三) 审议并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三十四) 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三十五)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章 董事会成员的产生和董事的资格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九人。第五条 董事会成16、员由公司股东推荐,并由股东会批准任免。第六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七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接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第九条 董事的任职资格:(一)诚信勤勉、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二)具有与担任董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17、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第十二条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股东会可责成公司聘请具有法律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届董事会的经营业绩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第四章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 董事享有下18、列权利:(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授权对外代表公司执行有关事务;(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授权执行公司业务;(四)根据工作需要,董事可交叉任职,即可兼任党内职务和公司其他领导职务;(五)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 董事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公平对待所有的股东;(二)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行事;(三)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批准,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19、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七)不得私自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八)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九)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十)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十一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并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该董事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政府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董事承担以下责任:(一)对公司资20、产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对因董事会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的公司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承担公司法第十章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由于重大决策失误,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第五章董事长的产生及任职资格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两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职资格:(一)已成为公司的董事;(二)在维护股东权益和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方面得到股东的充21、分信任;(三)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忠实执行公司章程,具有指导董事会正确工作的能力。第十九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接受董事长的委托,代行董事长职权。第六章董事长的职权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日常工作;(二)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四)签署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公司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六)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抵押融资和贷款担保款项的文件;(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22、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购置的款项;(八)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审批和签发一定额度的公司的财务支出拨款;(九)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向总经理和公司其他人员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十)根据董事会决议,签发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十一)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十二)董事会授予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章董事会工作程序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策程序:(一)经营决策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及融资计划以及重大的资产重组和项目投资方案,提23、交董事会;董事会可根据需要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报告,供董事参考;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二)人事任免程序:根据董事会、总经理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提出的人事任免提名,经公司董事会讨论作出决议后,由董事长签发聘任书或解聘文件。(三)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董事会组织有关人员审议后制定方案,提请股东会通过,由总经理组织实施。由董事会自行决定的其他财经方案,经董事长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拟定、审议后,交董事会制定方案并作出决定,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四)对外投资及其它重大事项工作程24、序:董事会在决定对外投资及重大事项前,应对有关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判断其可行性;必要时可聘请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机构进行财务顾问、专业咨询以及项目审计等工作,以减少决策的失误。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检查工作程序: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或委托其它董事或财务负责人)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若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总经理予以纠正;总经理若不采纳意见,董事长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由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总经理予以纠正。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议事程序:(一)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一般应在半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或全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召开)。董事会25、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或总经理提议时,董事长可决定是否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并至少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全体董事。临时董事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采取通讯方式表决,形成的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通过。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四)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26、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五)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授权委托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或授权委托人)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文件、会议决议以及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六)非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列席公司董事会议。第八章考核和奖惩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对公司股东权益的保值增值负有责任。董事会应就股东权益增长率或股东投资回报率对董27、事长进行考核;按董事会确定的年度经营计划及经营目标对总经理及公司领导班子进行考核。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在任期内成绩显著的,提请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给予奖励,总经理及公司领导班子完成经营任务,业绩突出优异的,董事会可做出单项决议给予奖励。第二十六条 董事、总经理或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弄虚作假、假公济私或失职渎职等问题的,应按公司法第十章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同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总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者,应由公司聘请外部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28、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第三十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29、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建议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30、)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31、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32、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33、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34、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35、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36、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37、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38、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39、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40、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41、职责权限:(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42、审计报告;(六) 其他相关事宜。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五) 其他相关事宜。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43、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44、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45、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46、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第47、三章 职责权限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三)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48、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二) 薪49、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七条 薪酬与50、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51、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三、监事会监事会职责范围部门性质:监管集团公司财务状况与高管人员行为的部门 职能概述: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股东大会负责。主要职责:1. 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2. 对董事、经理和其52、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 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5. 列席董事会会议;6.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53、行监督职责。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三)监督董事会执行股东会决议的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第七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会提出更换董事54、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总经理的建议。第三章 监事会的产生第八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以下人员:股东代表二名;职工代表一名。第九条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各方股东协商推荐,提请股东会聘任。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第十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监事会任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第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会、总经理不得无故辞退该职工。第四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 监事一般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一)能够维护股东的权益;(55、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56、偿。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公司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第十六条 监事有权监督公司业务及检查财务状况、审核会计报表、账册及有关文件,并有权请求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监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第十七条 监事会召集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二)在其职责57、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三)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五)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监事在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职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第五章 监事会监督程序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但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58、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例会的决议与临时会议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否则应视为放弃在该次监事会会议上的表决权。第二十三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提请股东会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二十59、五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通过。当有监事对所议事项保留不同意见的情况产生时,监事会召集人应在股东会上予以报告和说明情况。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召集人决定以举手表决的方式或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或总经理列席会议。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文件、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60、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第三十条 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经费,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列支。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经监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三十二条 监事和监事会不干涉也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和人事任免工作。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61、。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四、总经理经营班子职责范围直接上级:董事会团队性质:在董事会的监督下,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完成董事会目标,并全面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职能概述:总经理作为公司经营领导团队的带头人,负责构思企业经营使命、目标,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主要职责:1执行职责: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完成董事会目标。2决策职能: 构思公司使命、目标及战略发展的总体思路,负责总体思路的贯彻和执行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审核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及具体规章; 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3行政管理职能: 主持公司的经营工作;62、 管理各职能部门,并对部门主管进行评价、考核。4信息沟通职责: 保持与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良好沟通与信息反馈; 积极听取员工的意见与建议; 负责企业形象的维护。5监督指导职责: 监督、指导公司的经营、管理、销售、财务状况; 监督、指导各部门及负责人的工作业绩; 监督公司重大项目的运行状况; 监督、指导公司总体经营、管理与销售水平的提升; 监督管理人员的素质建设,落实接班人计划。总经理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钢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层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层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63、,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 总经理拟制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规章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经理层第四条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聘任,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本规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指定的相关人员。总经理是公司管理层首席负责人。总经理的主要职责包括:(一) 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二) 制订公司的使命、愿景、中长期战略目标和战略规划,报董事会审定;(三) 制定并执行公司战略规划的具体执行方案;(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报董事会审定;组64、织执行并监控年度经营计划的落实;(五) 制订公司的组织结构设计方案与组织运行方案,报董事会审定;(六) 制订公司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政策、价值评价与价值分配政策与方案,报董事会审定;(七) 制订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方案,报董事会审定;(八) 制订公司的重大市场与业务解决方案,报董事会审定;(九) 制订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及合资、兼并、收购等资产经营的项目与活动,报董事会审定;(十) 制订年度综合预算、决算方案,报董事会审定;(十一) 制订年度财务报表与财务分析报告,报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审定;(十二) 制订公司重大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及重大索赔事项的解决方案,报董事会审定;(十三) 制订设立、撤并、停65、业、终止下属分公司或子公司,报董事会审定;(十四) 根据规定及时向董事会提交反映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的报告(包括述职报告、战略执行报告、重大的市场报告、重大的组织与人事变动报告等);(十五) 提名公司副总经理的人选,报董事会审批;(十六) 聘任或解聘各部门负责人与员工;(十七) 制订下属各部门负责人的考核与报酬方案,并对其进行考核,确定其年终分配;(十八)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五条 经营管理层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得66、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五)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六)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它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七)不得泄漏在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商业机密; (八)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公费旅游。 第六条 总经理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董事会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67、的公司经营管理权,不得受他人操 纵; (三)公平对待每一位员工;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不得利用手中权利打击报复。 第三章 总经理工作细则第七条 总经理作为管理层的首席负责人,应将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合理分工,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职能分配,拟定公司机构和人员的设置的总体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运行状态进行检查督促、考评和调整。基本要求是:(一)职能分配、机构设置合理、符合高效低耗原则;(二)明确责任、权力、利益,无配置上的漏项和交叉重复以及不对称现象;(三)实行连续有序的控制、无失控现象;第八条总经理主68、持公司日常管理活动,可根据总经理层的分工,将部分专业管理领导责任分配给副总经理。明确总经理为公司质量和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总经理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董事会的批准,设立专业管理领导小组和委员会,以强化公司的重点管理活动;第九条总经理在主持日常管理活动中,直接负责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应始终贯彻资产经营的保值增值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资产的安全性,发挥其效益,不断改善资产的结构,健全资产管理和资金收支的有关控制,保证资金健康、快速、有效地运行。第十条总经理必须重视公司内部的计划及核算管理,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规范的核算制度,主持制定内部定置控制方法和经济指标体系,连续和定期地组织考核评价,69、强化成本核算和降本增效工作,以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第十一条总经理应围绕公司的发展目标和基本政策方针,不断采取政策引导和资源调配措施,加强公司科技创新和新产品、新市场的开发工作,最大程度地利用公司资源和调动科技开发力量的积极性,使公司不断提高技术优势。并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拟定公司的技术改造和技术更新措施计划,经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总经理在主持拟定公司基本规章和制定具体规章时,应加强调查研究,遵循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依法治理企业,规范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行为。凡涉及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及其执行情况,应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第十三条总经理在处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70、凡关联到重大问题和年度计划执行发生偏差和调整时,应及时向董事会请示,并有义务将公司经营工作和机构人事的情况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以接受监督和指导。第四章 总经理议事规则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每月召开一次,由总经理主持,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部门以上管理干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总经理可随时召开专门会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牵涉公司全局性工作又必须作出决议时; (三)部门以上领导提议时;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由行政办公室牵头,指定专人负责会议通知和记录。办公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71、 办公会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总经理应当在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办公室保存并移交公司档案室存档,会议记录保存期10年。 第十八条 会议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会议议题; (四)发言人发言要点; (五)决定事项; (六)总经理签名。 第十九条 经营层工作协调汇报会每季召开一次,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主持,于会议召开前7天通知部门以上管理干部。 第二十条 经营层工作协调会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记录,其记录内容按前款第十七、第十八条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组织召开临时会议,应事先与各部门协调,采取一会多议形式,简精会议次数;各部72、门专题会议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随意召集,以减少对经营管理层正常工作的干扰。 第五章 审查和决策程序第二十二条 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的项目,由该项目负责人将审批事项资料送交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 审批办公费用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权限审批;超过审批权限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经营层投资、工程维修以及其它经营活动投资需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按审批权限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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