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管理合同表单制度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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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07008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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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xx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管理手册(附录部分)附录1: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范本)109附录2:工程项目内部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范本)116附录3:项目部公章启用承诺书121附录4:项目部项目经济分析模版122附录5:工程款支付审批表填写实例133附录6:工程检查记录134附录7:工程交底记录的表式及工程交底资料移交清单136附录8:工程施工安全责任书138附录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140附录10:北京xx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应急预案149附录11:北京xx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现场场容卫生标准158附录12:北京xx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施工现场环2、境保护标准161附录13:北京xx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工作标准163附录1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166附录15: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07号)194附录16: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197附录17:关于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京财经二20051032号)202附录18: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203附录19: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京建法20040243号)209附录20: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3、工合同(示范文本)(BF20040204)211附录21: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228附录22:苗木采购合同(范本)250附录23:机械租赁合同(范本)252附录24: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255附录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271附录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275附录27:北京xx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优质工程评比办法278附录28:工程移交证书格式287附录1: 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范本)工4、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范本)甲方:北京xx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同意乙方作为项目承包人,承包甲方与工程发包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和工程内容,并以甲方的名义履行甲方与工程发包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中有关的合同义务。乙方对其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在接受甲方监督前提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一、 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内容: 4. 工程承包范围: 5. 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6. 工程发包人(业主): 7. 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 元整(¥ 元)8. 工程合同工期: 9. 养护期: 10. 工程质量标准: 二、 5、管理费及税费缴纳1. 乙方在承包期内,按工程合同总价的 (不含税)向甲方交纳管理费;管理费由甲方在每笔款到帐后按比例扣除(多次扣取)。2. 与本合同约定的本工程相关的各种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规定的各种税金、印花税及办理完税证明费用等)由乙方承担。三、 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一) 签约管理方面: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承揽的业务项目,应由甲方统一对外承接并由甲方以甲方的名义签订合同,对外谈判及签订合同应遵守以下事项:1. 对外项目合同可由乙方与工程发包人洽谈,如有需要,甲方可以委派工程技术人员、核算人员予以协助;除另有约定的以外,甲方对于对外工程合同条款有最终决定权;2. 乙方与工程发包人最终谈定的6、合同条款,应报甲方审查,甲方认为合同条款可能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有重大经营风险的,有权拒绝签署。3. 乙方对甲方拒签合同的理由有异议,可以要求甲方说明情况。但对是否签署合同,甲方有最终决定权。4. 甲方与工程发包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即“主合同”)应由甲方保存合同正本原件及至少壹份副本原件,其余副本由乙方保存。5. 对于本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禁止乙方转包及私自进行分包。若乙方确实无能力组织施工的项目,需提前向甲方提出分包项目申请书,甲方同意后,由甲方与分包方签署分包合同。(二) 安全管理方面: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7、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办法和国家相关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在本承包合同签订的同时,甲乙双方必须就乙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安全管理协议)作为本承包合同的附件(见附件)。2. 在安全管理协议中乙方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甲方定期指派专人负责联系,并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的情况。3. 如乙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违反国家、地方有关安全、防火法规和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书而出现安全事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三) 施工方面:1. 乙8、方应严格按照主合同中有关承包方所承包工程的约定,以承包方的名义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2. 乙方自行负责项目经理部的人员招募,但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人选应当报甲方审批,招募其它工作人员应报甲方备案。招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但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人员招聘,乙方承诺:甲方每查实一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的罚款。3. 甲方有权对乙方承包的项目进行施工管理。必要时,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情况和工程施工的情况,就乙方承包的工程指派质量、进度及安全等监管人员,督促乙方按照主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甲方为此所派出的监管人员除基本工资和职工统一保险费用外,其它费用9、均由乙方承担。4. 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进度进行施工的,甲方指派的监管人员有权责令其改正。乙方拒不改正或经改正仍不能达到主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承包合同并另行指派人员负责该项目的施工任务,且由乙方承担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四) 材料供应方面1. 乙方严格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进度及质量要求购买施工材料,乙方购买材料的清单及材料供应商的基本信息应报甲方备案。2. 乙方应保证所购施工材料及时送至施工现场。乙方未及时将所购材料送至施工现场的,甲方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乙方作出合理解释。乙方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且仍不能在合理期限内将所购材料送至施工现场,造成工期延误的,甲方有权解除本承包合同,10、且由乙方承担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3. 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有关本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内的物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不得加盖项目部公章,更不得以甲方的名义签署。乙方承诺:甲方每查实一件即向甲方支付查实金额的双倍罚款。 (五) 财务管理方面1. 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的财务制度进行本工程的财务管理。2. 甲方为乙方所承包的工程单独建帐。乙方承包的工程项目所收全部款项必须直接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并由甲方向工程发包人开具发票。3. 乙方所招募人员的报酬、工程业务费用、购买材料、租赁机械设备等所需费用及工程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支付。甲方不为乙方垫付任何款项。4. 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已到甲方指定帐户的相应工程11、款时,需提交经甲方督察员签字的工程款支付审批单,同时须有业主和监理签认的计量资料或工程款到帐上月由乙方填报并经甲方督察员签字的项目经济活动分析月度报表(外施项目报表)、工程检查记录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明细表或农民工工资发放承诺书作为工程款支付审批单的附件,甲方在收到工程款支付审批单后7个工作日内,将扣除管理费的工程款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支取工程款时,必须向甲方提供等额的发票。5. 本工程款必须专款专用,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工程款项去向。6. 工程全部完成且经验收已达到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在乙方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工程养护义务且在甲方收到业主的工程尾款后,14个工作日内,将本工程专用帐内所余金额扣除管12、理费后,与乙方结清工程尾款。(六) 风险管理方面工程发包人违反主合同约定的,由乙方负责与工程发包人进行协商和谈判。甲方认为工程发包人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通过协商和谈判不足以弥补的,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根据主合同约定解除与工程发包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或提起仲裁和诉讼。(七) 施工过程管理方面1. 业主方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2. 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3. 甲方指派的督察员为: 4. 督察员的职权:监督乙方在施工现场内的安全、质量、进度执行等合同履行情况。5. 合同签订七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从首付款扣除或从每笔工程款中分次扣取)。施工期间,乙13、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与工程发包方签订的“主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进度要求,甲方不定期安排工程技术人员督察乙方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执行情况。若发现乙方在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有悖“主合同”相关要求的问题存在,甲方督察人员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向乙方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若在限定期限内乙方无明显改进,甲方视对工程影响的轻重程度,每次处以叁到伍万元罚款,直到达到“主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甲方督察员的督察报告一并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6乙方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努力做好与业主、监理及工程所在地业务主管机关等相关各方的沟通协调工作,服从甲方对项目的统一管理,执行甲方的管理指令。若甲方认为乙方的行为14、惰于执行甲方的统一管理要求,则必须于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整改提高,以达到甲方要求的结果。否则,甲方视为乙方违约、放弃了自己继续履行本工程的施工及放弃了自己关于本工程的所有权利(包含但不限于经济、法律)的主张,甲方视具体情况对工程进行接管,乙方从甲方接管之日起全面退出本工程。为此,乙方承诺:无条件接受甲方作出的处理决定,独立承担因此引发的各种债权债务。(八) ISO体系认证的目标分解和实现 甲方已于2005年6月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 190012000 idt ISO 9001:2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 280012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GB/T 240011915、96 idt ISO 14001:1996)。乙方在项目施工管理中的一切行为、过程(包括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进度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期控制、材料采购管理、机械使用管理等)必须按照前述相关体系标准实施。同时,按甲方的标准和规范认真填写统一的表格,定期向甲方报送相关文字资料并建立本工程可供认证机构查询、考核的档案记录。(九) 乙方承诺先行支付本工程雇佣的农民工工资,并于每期工程款支付时提供农民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一份给甲方备案,乙方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明细表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生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到位而引发的农民工上访事件,乙方除无条件承担全部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外,每发生一起(次、件)还16、要向甲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00元)的罚款。(十) 其它甲方应对乙方承包的工程提供必要的协助,或应乙方请求提供技术指导和建议,办公室使用(使用费: 无 ),机械设备使用(使用费: 如发生,另行商议 ),代理协调与工程发包人或有关部门的关系,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具体工作中严格执行甲方的各项制度。四、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如发生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发生争执,在甲方所在地的法院通过诉讼解决。五、 补充条款1. 本工程项目部公章(如果有)必须经甲方授权颁发,且乙方必须签订项目部公章启用承诺书。项目部公章仅用于本项目与工程发包人、设计及监理单位的各种文件和17、资料往来等授权使用证明限定的范围。如果超出甲方授权范围而发生的各种纠纷(包含但不限于刑事、民事),由由乙方承担全部后果,并无条件赔偿因此而给贵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每件纠纷向甲方交纳所涉及标的额双倍的罚款。2. 乙方须严格执行本协议书,自觉遵守园林绿化工程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3. 乙方生产经营中,要精心管理,文明施工,完善工程项目的各种规章制度。4. 乙方必须建立、健全各种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各种台帐,按财务和税务规定定时向甲方财务部报送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5. 乙方应做好工程资料归档工作,甲方会随时到工地检查乙方的工程资料。工程竣工后,将完整的工程资料及工程决算书各交壹份给甲方存档。六、18、 合同书份数:本合同壹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壹份,合约部、工程部、财务、各壹份。七、 合同生效与终止: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条款,任何一方单方毁约,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予以经济赔偿。在甲方收到工程发包人退还的主合同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后,乙方按项目部公章启用承诺书的约定退还甲方授权的项目经理部公章(如果有),向甲方提交本合同约定工程的全套完整竣工验收资料7个工作日内,甲方退还乙方所交的履约保证金(扣除施工过程中各种罚款后的余款,如果有)。由于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向本工程的业主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被扣的,由乙方全部承担相关损失。 工程养护期满、在乙方认真履行19、本合同和按业主要求认真履行工程养护义务,及在甲方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与乙方结清工程尾款后自行终止。八、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以下无正文)。甲方:北京xx园林绿化 乙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地址: 地址:电话:xxx-xxxxxxxx:200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录2: 工程项目内部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范本)附件一工程项目内部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范本)甲方:北京xx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实施建设工程安全20、生产管理条例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一、承包工程项目:1、 工程项目名称:2、 工程地点:3、 承包范围:二、工程项目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或工程项目竣工)。 三、协议内容:1、 乙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北京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2、 乙方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有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施工现场必须有持有效上岗证的专职安全员;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21、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使安全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专管成线、群管成网,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共同努力真正把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3、 乙方应在施工前认真勘察现场后,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4、 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参与本工程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要求受教育面达到100%,并逐人建立三级教育记录卡。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5、 施工前,乙方应对本单位参与22、本工程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并通知甲方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在施工前与每个施工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随附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并经常检查,督促本单位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6、 乙方在施工前必须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甲乙双方人员对乙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经常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在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不良因素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7、 乙方在施工现场内搭建的临时23、办公区和生活区等设施,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不得采用棉质帐篷或聚苯彩钢板等易燃材料搭建临时建筑。乙方在施工现场以外搭建或租用的临时办公和生活场所,其防火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8、 施工期间,乙方指派 担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并明确项目经理是本工程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指派 (必须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为乙方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 负责联系并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及本协议的情况。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9、 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工程24、发包人、监理及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在限定期限内整改。10、 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乙方提供,甲、乙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由乙方提供的个人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11、 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使用前,乙方应会同甲方共同按规定检查验收,并作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记录,严禁在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有擅自使用方负责。12、 在施工期间所使用机械、设备、工具乙方自备,乙方如需借用或租赁甲方的机械、设备、工具,甲乙双方有关人员25、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订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用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使用方负责。13、 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的现场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双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14、 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2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进京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须经北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机动车驾驶人员及其他施工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15、 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27、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16、 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时,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器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17、 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有关方负责。18、 乙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工程发包人及有关部门联系,并采取保护措施。19、 贯彻谁施28、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在施工期间如造成伤亡、火警、火灾、地下管线、架空线路、机械等生产安全事故,乙方应全力进行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并按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北京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立即(1小时内)向本单位负责人及甲方负责人报告,由甲方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如乙方因违反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法规和规定,以及本协议书的约定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20、 为确保本协议的约定的各项内容得以认真贯彻落实,乙方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向甲方交纳人29、民币(大写)贰至伍万元整(¥20000.00-50000.00元)(工程造价500万以下交2万,500-1000万交3万,1000万以上交5万)作为安全保证金;对于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项目可以免交安全保证金。在工程施工工程中,如乙方未认真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罚款,罚款直接从乙方交纳的安全保证金中扣除;如乙方认真履行本协议约定全部义务,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将全额返还乙方交纳的安全保证金。21、 本协议订的各项规定如遇有同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法规不同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2、 本协议经立协议双方签字、盖章有效,同工程承包合同同时生效。23、 本协议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壹式30、肆份,乙方壹份,甲方工程部、合约部、财务部各壹份。24、 未尽事宜,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以下无正文)。甲方:单位名称 (盖章) 乙方:单位名称 (盖章) 北京xx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安全负责人 : 安全负责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录3: 项目部公章启用承诺书项目部公章启用承诺书致:北京xx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由我司分包的、贵司中标的 合同工程名称 项目,由于需向工程发包人、设计及监理单位报送各种文件、资料,特向贵司申请启用本项目项目部公章。为此,我司承诺如下:1、 该项目部公章仅用于本项目与工程发包人、设计及监理单位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往31、来。2、 该项目部公章不用于签订各种合同(包含但不限于与工程发包人的补充协议,劳务合同,材料采购合同,机械租赁合同,运输合同,劳动合同,带有经济性质的承诺、欠条、借据等)。3、 项目部的公章交专门人员保管,每次用章都必须经项目经理审批并有完整的使用及审批记录。4、 该项目部公章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立即归还贵司。并以该项目部公章是否归还作为贵司与我司进行工程款结算及退还该项目履约保证金的必要前提条件。5、 因该项目部公章使用不当而发生的各种纠纷(包含但不限于刑事、民事),由我司承担后果,并无条件赔偿因此而给贵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每件纠纷向贵司交纳所涉及标的额双倍的罚款。 特此承诺! 附:本项32、目部公章印模单位负责人签字: 公司名称:(盖公章) 年 月 日附录4: 项目部项目经济分析模版xx公司xx项目部xxxx年(xx月/xx季度/半年度/年度)经济活动分析报告(各直属项目部和各下属单位参照使用)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xxxx,项目地点xxxx,业主单位xxxx,监理单位xxxx,设计单位xxxx。本项目为公司直属项目部(或xx分公司所属项目部),项目经理xxx,项目部共有管理人员xx人(其中外聘管理人员xx人)。合同开工时间xx年xx月xx日,实际开工时间xx年xx月xx日,实际/预计竣工时间xx年xx月xx日。本工程合同造价xxxx万元,实际工作量与合同差距如何?竣工产值有大33、变化的要说明。开工以来已累计完成产值xxxx万元,占合同造价xx%,xxxx年(xx月/季度/半年/年度)完成产值xx万元。已申办洽商xx万元,其中已批洽商xx万元、未批洽商xx万元,本次按xx%预计计入完成产值。以上阴影部分的数据为财务数据,其余数据均工程数据项目实际财务已支成本为xx万元,工程款已回收xx万元,占合同造价(含洽商)的xx%,工程回款率为xx%(已回收工程款与已完产值对比)。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上交公司(或xx分公司)管理费xx%(含税),应上交公司(或xx分公司)管理费xx万元,已上交xx万元。以及分包款、材料款、资金使用等情况。针对累计已完工程量进行分析,数据截止到每月的234、5日二、盈亏情况分析本项目xxxx年(xx月/季度/半年度/年度)实际盈利(潜盈)xx万元(已扣除上交公司或分公司管理费和税金),本项目xxxx年(xx月/季度/半年度/年度)实际亏损(潜亏)xx万元(是否已扣除上交公司或分公司管理费和税金应说明)。项目盈亏后期预测(用以数据为主的描述)。盈利(潜盈)或亏损(潜亏)数据分析(不多于200个字简述后再按下列表格要求分析):实际成本收入、支出分析(预算采用定额模式) 序号费用名称预算收入 (万元)工程应收收入实际支出 (万元)工程应支成本盈(+)亏(-) (万元)备注一直接人工费1外包劳务费不包括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2自有工人工资福利3其他在定35、额模式的预算中土方费往往不是以单纯材料费的形式出现的,一般都是套用的“机械运土方”子目,此时则将土方费并入机械费分析,并在机械费的备注栏注明含土方费即可二材料费1苗木费2土方费3其他材料费反映的是企业总体管理水平的高低,理论上应按自施完成产值(不含分包的完成产值)的5左右摊销,也可以多摊销,不摊销会造成利润虚高。分析时统一按自施完成产值(不含分包的完成产值)5摊销。三机械费1吊车费2运输费3其他机械费四现场管理费1临时设施工程应支税金已包含在上交xx公司管理费中2现场经费五企业管理费六利润为分包工程应收款扣除上交xx公司管理费及xx代交的税金后的金额七税金八分包工程费用九上交公司管理费xx%(36、含税)合 计 说明:各个表下如需说明应力求简明。此项为交xx公司费用,等于完成产值即预算收入合计5实际成本收入、支出分析(预算采用清单模式) 序号费用名称预算收入 (万元)工程应收收入实际支出 (万元)工程应支成本盈(+)亏(-) (万元)备注一直接人工费1外包劳务费不包括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2自有工人工资福利3其他二材料费1苗木费2土方费反映的是企业总体管理水平的高低,理论上应按自施完成产值(不含分包的完成产值)的5左右摊销,也可以多摊销,不摊销会造成利润虚高。分析时统一按自施完成产值(不含分包的完成产值)5摊销。3其他材料费三机械费1吊车费2运输费含临时设施费用3其他机械费四措施项目费37、工程应支税金已包含在上交xx公司管理费中五现场经费六企业管理费七利润为分包工程应收款扣除上交xx公司管理费及xx代交的税金后的金额八税金九分包工程费用十上交公司管理费xx%(含税)合 计 说明:各个表下如需说明应力求简明。此项为交xx公司费用,等于完成产值即预算收入合计5以下阴影部分仅作各项目部深入分析时参考用,在上报绿化处的报告中不作要求1、 人工费盈(亏)xx万元。具体如下表:序号明细科目预算收入 (万元)工程应收收入实际支出 (万元)工程应支成本节超金额(万元)节超率(%)备注1.土方工程2.种植工程3.养护工程4.喷灌工程5.铺装工程6.电气工程7.小 计说明:2、 材料费总体盈(亏)38、xx万元。具体如下表:序号明细科目预算收入 (万元)工程应收收入实际支出 (万元)工程应支成本节超金额(万元)节超率(%)备注1.此项仅指铺装面层材料苗木费2.土方费3.商品砼4.铺装材料5.其中:石材6. 其他铺装材料7.给排水材料(含喷滴灌自控设备)8.其中:管材9. 喷头及自控设备10. 其他给排水材料11.电气材料12.其中:电缆13. 灯具14. 其他电气材料15.其他主材费脚手架、模板等16.辅材费17.其中:周转材料费18.合计说明:3、 机械费总体盈(亏)xx万元。具体如下表:序号明细科目预算收入 (万元)工程应收收入实际支出 (万元)工程应支成本节超金额(万元)节超率(%)备39、注1.土方工程2.种植工程3.养护工程4.喷灌工程5.铺装工程6.电气工程7.小 计说明:当预算为清单模式时才分析此项4、 措施项目费总体盈(亏)xx万元。具体如下表:序号明细科目预算收入 (万元)工程应收收入实际支出 (万元)工程应支成本节超金额(万元)节超率(%)备注1. 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或分为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2. 2夜间施工3. 3二次搬运4. 4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5. 5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6. 6脚手架7.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8.施工排水、降水9.合 计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属工程直接费。预算为清单模式时,此项改为”现场经费”,分40、析时”临时设施”应并入措施费中分析。5、 现场管理费总体盈(亏)xx万元。具体如下表:序号明细科目预算收入 (万元)工程应收收入实际支出 (万元)工程应支成本节超金额(万元)节超率(%)备注1. 1临时设施2. 2项目部人员工资3. 3项目部办公费4. 4差旅交通费5. 5低值易耗品摊销费6. 6劳动保护费7.检验试验费8.工程定位复测及竣工清理费9. 8其他合 计说明: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注意:此项费用无需做明细分析,所列明细科目为便于财务摊销时参考。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注意:此项费用无需做明细分析,所列明细科目为便于财务摊销时参考41、。6、 企业管理费总体盈(亏)xx万元。具体如下表:序号明细科目预算收入 (万元)工程应收收入实际支出 (万元)工程应支成本节超金额(万元)节超率(%)备注1.公司管理人员工资2.职工教育经费3.公司办公费4.差旅交通费5.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6.劳动保护费7.财务经费8.劳动保险费9.社会保障费10.其他11.税金12.其他合 计应有简单的原因分析,亏损项目更应有详细的原因分析。以上阴影部分仅作各项目部深入分析时参考用,在上报绿化处的报告中不作要求说明:三、盈利(潜盈)或亏损(潜亏)原因深度分析 招投标对成本的影响,如虽合同规定土方包死但是因实际少发生或未发生反而盈利、不平衡报价造成的局亏总42、盈、因报价中利润高的项目增量而盈利或因报价中低于成本价的项目减量而降低了成本支出、低价中标、报价漏项、对现场因素考虑不足、垫资、让利、前期费高等。 成本目标的制定及控制与否对成本的影响,项目部有无成本控制的总目标,有无将总成本目标分解并落实到人,或者虽有,但却没有严格执行,而使项目成本处于失控状态,如工程施工前既根据市场价进行成本预测,制定了苗木费、其他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现场管理费等费用分项成本控制目标,并在施工中按控制目标严格执行,从为工程盈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人材机管理对成本的影响,如计工制劳动效率相对低且人工费总额容易超支、人工费按工程总价包死不但能提高了劳动效率而且能有效控制人43、工费总额以确保人工费盈利,材料采购有没有比价、购买材料有无计划、材料浪费、机械利用率等。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对成本的影响,如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基础上以最低的成本投入确保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从而有效的降低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成本,项目经理及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主管人员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法规、规定知之甚少或未予重视,致使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停工、高额赔偿、罚款等,因施工扬尘、噪音造成的罚款等。 质量对成本的影响,如施工过程中能严把质量关,没有返工及苗木死亡现象有效降低了材料费和施工费等,为工程盈利奠定了基础,业主、监理提出的合同质量标准的要求或提出的创优要求、自身质量控制不严造成的返工等造44、成了工程成本增加。 进度对成本的影响,如进度提前、在最适施工季节完成了工程施工任务,从而降低了施工成本,现场移交拖期、错过最适施工季节、材料供应跟不上。 合同管理对成本的影响,如是否及时办理索赔、洽商及所办理的索赔、洽商能否抵扣成本增加,是否增加了利润总额?对供货、雇用人员、提供服务、分包等合同知识知之甚少,不理解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基本要素,所造成的被骗或赔偿,对分包队伍施工的工程数量存在重复计价或不合格先付款的现象。 施工方案和技术投入对成本的影响,如通过合理安排工序和组织施工,有效减少了大型机械进出场费以及避免了机械、人员窝工的现象,从而减少了工程成本支出,对人员45、材料、设备的计划和安排出现误差,对个别分项工程或工序的工期、质量考虑欠缺等,造成返工、窝工等;因需要采用新技术,增大了技术投入。 项目管理费对成本的影响,如项目部机构精简、组成人员十分干练,就大大降低了项目管理费中管理人员工资性支出的总额,从而节约了项目管理费;办公费、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失控,扩大业务招待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风险管理对成本的影响,如在选择项目经理及项目部管理人员,选择供货商,选择分包队伍及劳务队,质量、进度、成本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承揽外埠工程,承揽新领域的工程以及挂靠项目的监管等各方面,有无风险管理意识,是否及时对可能影响项目成本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的的识别、分46、析及评估,同时列出项目风险清单、风险概率和损失量,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对策,以确保各种可能影响成本的风险处于在控状态,从而保证项目成本处于在控状态。 。四、项目主要成绩和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包括:完善项目管理制度、盈利(潜盈)控制主要环节、亏损(潜亏)管理失误主要原因、对潜亏的要按“亏损性质、亏损责任、弥补方法”进行分析,提出降低亏损数额或扭亏为盈的具体措施。五、对分公司、公司、集团项目管理及项目经济活动分析工作改进建议 注1:针对项目部制定本模板,旨在统一各项目部的经济活动分析。各直属项目部和各下属单位参照使用,如有更好的模版请提供给绿化处工程部,以利于大家共同改进提高。 注2:上报时间及形式: 47、各单位每月的项目经济活动快报由各单位统计员于次月10日前以书面及电子版形式报绿化处统计室。 各单位所属各项目部1、2、4、5、7、8、10、11月的项目经济活动分析报告由各单位统计员于次月的10日前以电子版形式报绿化处统计室;第一、三季度的经济活动分析报告要求分别于当年4月15日、10月15日前以书面及电子版形式报绿化处统计室;半年度的经济活动分析报告要求于当年7月20日前以书面及电子版形式报绿化处统计室;年度分析报告要求于次年1月20日前以书面及电子版形式报绿化处统计室。 注3:联系方式:不明之处请电话联系:xxxxxx绿化处办公网用户可使用内部邮箱:处机关财务部xx处机关工程部xx处机关工48、程部xx非办公网用户请使用Internet电子信箱: 项目经济活动分析月度报表(项目部报表)项目部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项目名称项目地点业主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手机项目部电话工程造价万元工程面积M2合同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工程实际完成产值,而非已收回款额实际竣工日期计划产值(万元)月 度完成产值(万元)月 度本年累计本年累计开工累计开工累计成本情况(万元)工程应支数月 度利润情况(万元)工程应收数月 度本年累计本年累计开工累计等于资金使用情况合计开工累计暂按开工累计完成产值填报成本情况(万元)财务已支数月 度利润情况(万元)财务实收数月 度本年累计本年累计开工累计开工累计计49、量情况(万元)开工累计数已确认计量结算情况(万元)开工累计数已确认造价其中:已批洽商其中:已批 洽商未批洽商未批洽商资金情况(万元)工程款回收情况财务实收数资金使用情况财务已支数收回货币资金甲方供货合计支付分包工程款管理费用其他费用合计是否是用xx资质项目,如果是则此项等于已收回工程款5。应与项目基本情况中的数值一致,均为项目收到甲方支付的工程款。备注: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录5: 工程款支付审批表填写实例北京xx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支付审批单工程名称填xx公司与甲方签订的合同上的“合同金额”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工程园区景观施工工程(第一标段)工程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2号收款单50、位此三栏为xx公司支付给本表中“收款单位”的金额,为了避免填错,此三栏由工程部或合约部填写!填本期从甲方收回的工程款额此三栏为xx公司支付给本表中“收款单位”的金额,为了避免填错,此三栏由工程部或合约部填写!北京xx恒达园林绿化处绿化三大队合同金额(¥)本期支付(¥)本期实收工程款(¥)上期末累计支付(¥)本期末累计实收(¥)本期末累计支付(¥)签字栏总经理主管领导财务部合约部工程部项目负责人填累计从甲方收回的工程款额填本期从甲方收回的工程款额年 月 日注:1.由公司直接分包的项目(合作单位承揽并施工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栏必须由公司委派的现场负责人(公司外施工程管理人员签字)签字,分包单位(51、合作单位)在“收款单位”栏后填单位名称并由经办人签字; 2.由下属单位施工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栏由下属单位项目经理或经办人签字,“收款单位”栏填下属单位名称即可。附录6: 工程检查记录工程检查记录(外施工程专用)工程名称检查时间年 月 日工程地点项目部所属单位业主/监理单位意见: 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方案与实施情况 优 一般 差 进度计划与落实情况 优 一般 差 质量控制措施与实施情况 优 一般 差 施工组织及内部配合与协调 优 一般 差 与业主、设计、监理单位及其他承包人的配合和协调 优 一般 差其他意见和建议:业主/监理单位签字及盖章: 年 月 日公司工程部检查意见: 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方案52、与实施情况 优 一般 差 (含文明四区建设) 进度计划与落实情况 优 一般 差 质量控制措施与实施情况 优 一般 差 资料管理(逻辑合理、有序、规范、完整、签字率) 优 一般 差 成本控制措施与实施情况 优 一般 差 施工组织及内部配合与协调(现场管理有序、规范) 优 一般 差 与业主、设计、监理单位及其他承包人的配合和协调 优 一般 差 工程回款率(与已完工程量对比) 综合意见和建议: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检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注1:本表必须有业主单位工程部或监理单位项目部的盖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才有效;注2:本检查记录为公司支付项目部相应工程款的重要参考依据,公司工程部必53、须填写综合意见和建议。工程检查记录(自施工程专用)工程名称检查时间年 月 日工程地点项目部所属单位公司工程部检查要点及意见: 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方案与实施情况(含标志标牌、文明四区建设等) 进度计划与落实情况 质量控制措施与实施情况 资料管理情况(逻辑合理、有序、规范、完整、签字率) 成本控制措施与实施情况 施工组织及内部配合与协调情况(现场管理有序、规范) 与业主、设计、监理单位及其他承包人的配合和协调情况 工程回款率(与已完产值对比)综合意见和建议: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检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附录7: 工程交底记录的表式及工程交底资料移交清单工程交底记录编号:工程名称施工54、单位交底时间交底地点交底人员招投标部合约部工程部接收交底人员主要交底内容:一、 招投标方面:1.招标文件2.资审文件3.投标文件:技术标、经济标二、 合约方面:1.主合同中应注意的事项2.合约方面应注意的其它事项三、 工程管理方面:1. 项目部的组建与人员变更;2. “五看四比”3. 安全文明施工交底:公司关于施工现场的场容卫生(含标识标牌)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及保卫消防工作标准,分包商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施工人员必须签订工程施工安全责任书(范本详见附录8)、施工人员三级教育、持证上岗等;4. 工程资料相关:人员资格,资料的签字、盖章,资料的逻辑合理性,资料的及时性和完备性等;5. 洽商变更及55、时进行量、价确认,工程计量与结算;6. 关于项目经济活动分析;7. 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程序;8. 工程检查与汇报。注:本表交底单位与接受交底单位各保存一份。工程交底资料移交清单(自施项目)移交部门资料内容份数备注招投标部1. 资审或投标时项目组织机构成员名单、身份证、证件复印件及业绩(盖仅限章并填写工程名称);2. 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用到的营业执照、资质、安全生产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个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盖仅限章并填写工程名称);3. 招标文件原件(由项目部自行复印后交回招投标部);4. 招标图纸;5. 投标报价及单价分析(复印件、软件版、Excel版);6. 施组大纲电子版(由招投标部一次56、性提供给工程部)7. 工程前期相关联系人的联系方式。8.合约部1.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 主合同正本复印件;3. 内部承包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复印件;4.工程部1. 安全 文明 施工 方面a) 标志标牌模板及现场管理规定电子版;b) 安全管理协议电子版;c) 工程施工安全责任书及三级教育记录卡电子版d) 安全帽厂商联系电话。2. 项目经济活动分析模板电子版;3. 工程款支付审批表电子版;4. 部分相关规范及文件电子版(监理规程、建筑资料规程、归档规范、北京验收地标、验收国标、质监站相关文件)5.移交日期: 年 月 日接收人(签字): 附录8: 工程施工安全责任书工程施工安全责任书为保证工程顺利57、进行和所有工程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人身及财产安全,明确每个施工人员安全责任,特要求所有施工人员签订本工程施工安全责任书。一、 工程名称: 二、 所有施工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三、 施工人员在施工时必须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技术规范中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严禁违章操作,对违章指挥的有权拒绝执行。四、 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严格做到持证上岗。五、 高空作业。操作人员应穿胶底鞋,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高空作业时,不准往上或向下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雨、雪天58、及五级以上大风禁止室外高空作业,如搭、拆脚手架,上树作业等。六、 坑槽作业。要注意土壁的稳定性,发现有裂缝及倾坍趋势时,人员要立即撤离并及时报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处理;大树移植时,严禁未将树木支撑稳固就开始掘苗,掏底时严禁将头和躯干伸向土台下,风力达到四级时,应立即停止掏底。七、 起重、吊装作业。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八、 用电、用火安全。施工现场严禁使用裸线送电;施工时要与输电线路(尤其是高压线)、电气设备保持安全距离;严禁不懂电气的人,擅自操作使用和修理电线、电器;气割、电焊必须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擅自在工棚、临建内使用电炉、酒精炉等明火源;59、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和乱堆乱放易燃物品;冬季采用煤炉取暖,应当加装风斗,保持通风顺畅,烟道各接口要密封严密,防止煤气中毒;所有现场用电配电箱各路系统均使用漏电保安器,并各路需进行用电验算使用合格产品;所有现场移动照明用电,需用安全电压(24V)并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九、 机械、设备操作安全。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严禁不懂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和修理机械设备;机械设备停止运转前,严禁进行检查、搬动或转场,严禁触摸机械设备的旋转、切割、挤压等部件;内燃机动力的机械设备在运转、发动机过热或机旁有人吸烟时,严禁加油。十、 交通安全。机动车驾驶人员及其他施工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道路60、交通安全法及北京市行人、骑车人交通行为规范,不论驾车、乘车、骑车外出还是步行外出都要遵守交通法规,注意安全;严禁酒后驾车的严重违法行为。十一、 有毒有害。有毒有害材料或药剂的包装材料用完后必须统一收回,并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处理;使用有毒有害材料或药剂时必须遵照安全使用的有关规定和说明进行安全防护。十二、 出入工地及外出。施工人员进入工地必须戴安全帽及出入证或工作证,并遵守门岗的有关规定;从工地外出必须请示各自的主管人,经主管人同意方可外出,否则一切后果由施工人员自行承担。十三、 财产安全。施工人员应自行保管好私人财物,发生丢失,由施工人员自行承担损失;对所领用工具设备,要妥善保管和保护,用毕要及61、时归还给库房,因未妥善保管或及时归还而损坏或丢失的,由施工人员承担赔偿责任;严禁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私拿、私卖施工现场或库房的任何物品。十四、 文物保护。对施工当中遇有因勘探、挖槽坑及其它因素发现的古墓、文物,必须进行现场一次及时保护并逐级上报至文物部门,对有隐报、盗窃及哄抢文物现象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十五、 其它。施工人员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文明施工,严禁在工地拉帮结派、打架斗殴;对违反本条及上述各条的施工人员,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或交给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本人在此确认已于 年 月 日在北京xx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 标段)项目部接受了岗前安全生产教育。6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 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签字): 施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录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二七年四月九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63、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64、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65、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66、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67、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68、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69、织事故救援。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70、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71、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72、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73、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74、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75、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76、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77、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78、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79、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80、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章附 则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81、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附录10: 北京xx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应急预案北京xx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专项应急预案本预案是以“北京xx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突发预案”)为依据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是“突发预案”的细化和补充,本预案在执行过程中必须遵照“突发预案”的相关内容。事故发生后,各基层和相关部门必须立即按下列要求向应急小组汇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82、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1、应急响应等级划分及启动、终止程序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应急救助工作以基层单位及项目部为主。事故发生后,各基层和项目部要根据情况,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项目部应急预案,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根据突发事故的危害程度,设定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响应等级。1.1一级响应事故发生情况(1)各基层单位及项目部发生吊装、火灾、中毒、触电、地下管线、自然灾害等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机械受损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2)有害生物入侵,损失重大的。(3)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的其他事项。启动程序应急小组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应急83、小组总指挥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应急小组总指挥决定进入一级响应。响应措施由应急小组总指挥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并成立应急指挥部,组织人员、协调各单位紧急调运应急救援物资,统一管理救援款物。应急救援小组实行联合办公,所有应急小组成员全部参与救援工作。响应终止突发事件和善后处理工作稳定后,由应急小组总指挥决定终止一级响应。1.2二级响应事故发生情况(1)各基层单位及项目部发生吊装、火灾、中毒、触电、地下管线、自然灾害等较大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机械受损较为严重的。(2)有害生物入侵,损失较大的。(3)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的其他事项。启动程序应急小组接到突发事件报84、告后第一时间向应急小组副总指挥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由应急小组副总指挥决定进入二级响应,并向应急小组总指挥汇报事态发展情况。响应措施由应急小组副总指挥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副总指挥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并成立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人员、协调各单位救援物资,及时向组长汇报事件处理信息。应急救援小组实行联合办公,应急小组部分成员参与救援工作。响应终止突发事件和善后处理工作稳定后,由应急小组副总指挥决定终二级响应。1.3三级响应事故发生情况(1)各基层单位及项目部发生吊装、火灾、中毒、触电、地下管线、自然灾害等事故,影响施工进度、并可能成为安全隐患的。(2)有害生物入侵,预计损失较大的。(85、3)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的其他事项。启动程序应急小组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应急小组副总指挥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应急小组副总指挥决定进入三级响应。响应措施由应急小组总指挥指派负责人配合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协调应急工作。事发单位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并成立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救援人员、物资,及时向应急小组汇报事件处理信息。本单位应急救援小组实行联合办公,所有应急小组成员参与救援工作。响应终止突发事件和善后处理工作稳定后,由应急小组副总指挥决定终止三级响应。2、专项事故应急程序启动条件及应急措施2.1吊装事故应急程序启动条件一级响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程序:86、(1)起重设备施工过程中发生翻倒造成人员伤亡、机械严重受损的;(2)起重设备施工过程中与邻近架空线路接触后造成停电、通信线路中断的;(3)起重设备施工过程中因故障或操作不当造成施工人员受重伤或死亡的。二级响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程序:(1)起重设备施工过程中发生翻倒造成人员轻伤、机械受损的;(2)起重设备施工过程中因故障或操作不当造成施工人员受伤的。三级响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程序:(1)起重设备施工过程中发生翻倒机械受损、未造成人员受伤的;(2)起重设备施工过程中与邻近架空线路接触后未造成停电、通信线路中断的;(3)起重设备施工过程中因故障或操作不当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87、急措施(1)发生上述各类事故后,必须立即停止一切施工操作并关闭事故机械。(2)事故单位要立即启动本级救援预案,全面组织应急抢险;紧急抢救、转移受伤受困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及时报告现场情况、传达上级对救援工作的指示;紧急动用本级财务安排的应急资金和应急物资。(3)量力而行,严禁盲目施救,无力自救时必须等待救援。(4)应急小组到达前保护事故现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5)应急小组到达前不得擅自向媒体或公众发表与事故相关的言论。2.2火灾应急程序启动条件一级响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程序:(1)绿地或苗圃发生火灾,过火面积达500平米,且局面无法控制的;(2)办公室或库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88、达200平米,且局面无法控制的;(3)因火情造成人员伤亡的。二级响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程序:(1)绿地或苗圃发生火灾,过火面积达500平米,局面可以控制的;(2)办公室或库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达100平米的;(3)因火情造成人员轻伤的。三级响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程序:(1)绿地或苗圃发生火灾,过火面积达200平米,局面可以控制的;(2)办公室或库房发生初始火情,并及时控制局面的。火灾种类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A 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B 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89、汽油、煤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B 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C 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应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D 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应急措施(1)现场负责人必须沉着冷静,控制现场局面;现场局面无法自控的应迅速拨火警电话119报警;按规定向应急小组上报情况、组织抢救伤员、维护现场秩序。(2)苗圃、绿地等室外发生火灾时,在90、消防队到来之前,组织人员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尽量控制火势蔓延。(3)办公室、库房发生火灾时,必须当机立断迅速撤离并切断电源。组织人员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尽量控制火势。(4)应急小组到达前保护事故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工作。(5)应急小组到达前不得擅自向媒体或公众发表与事故相关的言论。附:火灾逃生自救九大要诀 第一诀:不入险地,不贪财物。生命是最重要的,不要因为害羞及顾及贵重物品,而把宝贵的逃生时间浪费在穿衣或寻找贵重物品上。第二诀:简易防护,不可缺少。家中、公司应备有防烟面罩,最简易方法也可用毛巾、口罩蒙鼻,用水浇身,匍匐前进。因为烟气较空气轻而飘于上部,贴近地面逃离是避免烟气吸入的最佳方法91、。第三诀:缓降逃生,滑绳自救。千万不要盲目跳楼,可利用疏散楼梯、阳台、落水管等逃生自救。也可用身边的绳索、床单、窗帘、衣服自制简易救生绳,并用水打湿,紧拴在窗框、暖气管、铁栏杆等固定物上,用毛巾、布条等保护手心、顺绳滑下,或下到未着火的楼层脱离险境。第四诀:当机立断,快速撤离。受到火势威胁时,要当机立断披上浸湿的衣物、被褥等向安全出口方向冲出去,千万不要盲目地跟从人流相互拥挤、乱冲乱撞。撤离时,要注意朝明亮处或外面空旷地方跑。当火势不大时,要尽量往楼层下面跑,若通道被烟火封阻,则应背向烟火方向离开,逃到天台、阳台处。第五诀:善用通道,莫入电梯。遇火灾不可乘坐电梯或扶梯,特别是木梯,要向安全出口92、方向逃生。 第六诀:大火袭来,固守待援。大火袭来,假如用手摸到房门已感发烫,此时开门,火焰和浓烟将扑来,这时,可采取关紧门窗,用湿毛巾、湿布塞堵门缝,或用水浸湿棉被,蒙上门窗,防止烟火渗入,等待救援人员到来。 第七诀:火已烧身,切匆惊跑。身上着火,千万不要奔跑,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的衣物压灭火苗。 第八诀:发出信号,寻求救援。若所有逃生线路被大火封锁,要立即退回室内,用打手电筒、挥舞衣物、呼叫等方式向外发送求救信号,引起救援人员的注意。第九诀:熟悉环境,暗记出口。无论是居家,还是到酒店、商场、歌厅时,务必留心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楼梯方位等,当大火燃起、浓烟密布时,便可以摸清道路,尽快逃离现场。293、.3农药、食物中毒应急程序启动条件一级响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程序:(1)集体就餐后出现5人以上有呕吐、腹泻、腹部疼痛等中毒症状的;(2)农药喷施作业后,3名以上操作人员出现中毒症状的。二级响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程序:(1)集体就餐后出现3人以上有呕吐、腹泻、腹部疼痛等中毒症状的;(2)农药喷施作业后,2名以上操作人员出现中毒症状的。三级响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程序:(1)集体就餐后出现1人以上有呕吐、腹泻、腹部疼痛等中毒症状的;(2)农药喷施作业后,1名以上操作人员出现中毒症状的。应急措施(1)一旦有人出现上吐、下泻、腹痛等食物中毒症状,首先应停止食用可疑食物94、,同时,立即向应急小组报告并拨打120呼救。在急救车来到之前,必须采取以下自救措施: 催吐:对中毒不久而无明显呕吐者,喝浓食盐水或生姜水是催吐的常规办法,如果还不能吐的话,可用手指或筷子等直接刺激咽喉引吐。但因食物中毒导致昏迷的时候,不宜进行人为催吐,否则容易引起窒息。农药中毒人员可适量饮用牛奶以保护胃黏膜。如在呕吐物中发现血性液体,应暂时停止催吐。保留食物样本或患者的呕吐物和排泄物,以方便医生确诊和救治。(2)应急小组到达前保护事故现场,积极配合公安、卫生防疫部门工作。(3)、应急小组到达前不得擅自向媒体或公众发表与事故相关的言论。2.4触电应急程序启动条件一级响应:因触电造成人员伤亡二级响95、应:触电人员存在生命危险或身处险境三级响应:触电人重伤但不存在生命危险或因触电造成重大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应急措施:(1)发生触电事故后,必须立即停止一切施工操作并关闭电源。在触电原因未查清前严禁擅自恢复任何涉电工作。(2)控制现场局面,及时向应急小组报告现场情况、传达上级对救援工作的指示;紧急动用本级财务安排的应急资金和应急物资。(3)在上报情况及等待救援的同时应做如下抢救工作:触电者未脱离电源前,救护人员不准直接用手触及伤员。在脱离电源中,救护人员也要注意保护自己。 触电者触及低压带电设备,救护人员应设法迅速切断电源,如拉开电源开关、刀闸,拔除电源插头等;或使用绝缘工具、干燥的木棒、木96、板、绝缘绳子等不导电的材料解脱触电者;也可抓住触电者干燥而不贴身的衣服,将其拖开,切记要避免碰到金属物体和触电者的裸露身体;也可用绝缘手套或将手用干燥衣物等包起绝缘后解脱触电者;救护人员也可站在绝缘垫上或干木板上进行救护。 触电者触及高压带电设备,救护人员应迅速切断电源,或用适合该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绝缘手套、穿绝缘鞋、并使用绝缘棒)解脱触电者,救护人员在抢救过程中应注意保护自身与周围带电部分必要的安全距离。 如果触电者处于高处,救护人员应在确认触电者已与电源隔离,且救护人员本身所涉及环境安全时,方能接触伤员进行抢救,并应为防止解脱电源后自高处坠落应采取预防措施。在完成上述措施后,应立即用绳索97、迅速将伤员送至地面,或采取可能的迅速有效的措施送至平台上。触电伤员送至地面后,应立即继续按心肺复苏法坚持抢救。使触电者在脱离电源后在没有搬移、不急于处理外伤的情况下,发现触电者呼吸、心跳停止时,应立即在现场就地抢救,用心肺复苏法支持呼吸循环,以保证对脑、心重要脏器的供氧。心肺复苏法的具体做法及注意事项:如伤员停止呼吸,立即口对口(鼻)吹气2次,再测试颈动脉,如有搏动,则每5秒继续吹一次,如颈动脉无搏动时,可用空心拳头叩击心前区域数次,促使心脏复跳。心肺复苏法支持生命的三项基本措施:通畅气道,口对口(鼻)人工呼吸法,胸外按压。5、应急小组到达前保护事故现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6、应急小组到达98、前不得擅自向媒体或公众发表与事故相关的言论。2.5有害生物入侵应急程序启动条件一级响应发生以下情况的,启动一级响应程序:指本地以外的生物物种对本地物种的侵害,造成生产、养护、工程区域内大面积发生,导致较大经济损失并严重影响生产、施工顺利进行,并有可能继续造成严重危害的。包括:外来植物、病、虫、鼠害等。二级响应发生以下情况的,启动二级响应程序:指本地以外的生物物种对本地物种的侵害,造成生产、养护、工程区域内较大面积发生,导致经济损失并对生产、施工顺利进行造成较大影响,并有可能继续造成较大危害的。包括:外来植物、病、虫、鼠害等。三级响应发生以下情况的,启动三级响应程序:指发现本地以外的生物物种对本99、地物种的侵害,造成生产、养护、工程区域内发生,未导致经济损失,未影响生产、施工顺利进行的,但有可能随时爆发成灾的。包括:外来植物、病、虫、鼠害等。应急措施(1)辖区内发现有害生物入侵现象时,必须立即切断有害生物的来源,并迅速将受害情况如实上报以启动相应等级预案。(2)控制受害范围,迅速消灭入侵的有害生物。(3)组织人员迅速查明外来物种的名称、习性及防治方法,便于制定预防措施。(4)积极做好有害生物的入侵普查工作,并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2.6地下管线事故应急程序启动条件一级响应发生以下情况的,启动一级响应程序:因施工造成地下给水、煤气、热力、供电、通信管线损坏造成施工人员伤亡或对周边公众的正常生100、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二级响应发生以下情况的,启动二级响应程序:因施工造成地下给水、煤气、热力、供电、通信管线损坏未造成施工人员伤亡或但对周边公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三级响应发生以下情况的,启动三级响应程序:因施工造成地下给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管线损坏未造成施工人员伤亡但对周边公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产生一定影响的。应急措施(1)迅速判断管线走向和被破坏管线的种类,如果是燃气管线必须切断事故现场电源,采取措施防止静电火花引起的爆炸事件。(2)发生事故单位要立即启动本级救援预案,全面组织应急抢险;及时报告现场情况、传达上级对救援工作的指示;紧急动用本级财务安排的应急资金和应急物资101、;抢救受伤人员,撤离危险区,维护正常救援秩序。(3)应急小组到达前保护事故现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4)应急小组到达前严禁擅自向媒体或公众发表与事故相关的言论。2.7大风、暴雨、冰雹、洪水、雷电等自然灾害应急程序启动条件一级响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程序:(1)因大风、暴雨、冰雹、洪水、雷电等自然灾害造成所辖区域内出现人员失踪、伤亡或5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2)因大风、暴雨、冰雹、洪水、雷电等自然灾害造成所辖区域内不能进行正常生产工作,且48小时内无法恢复的。(3)有关部门发布突发气象红色预警信号时。二级响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程序:(1)因大风、暴雨、冰雹、洪水、雷电等102、自然灾害造成所辖区域内出现人员受伤或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2)因大风、暴雨、冰雹、洪水、雷电等自然灾害造成所辖区域内不能进行正常生产工作,且24小时内无法恢复的。(3)有关部门发布突发气象橙色预警信号时。三级响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程序:(1)因大风、暴雨、冰雹、洪水、雷电等自然灾害造成所辖区域内出现2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2)因大风、暴雨、冰雹、洪水、雷电等自然灾害影响所辖区域内进行正常生产工作,12小时内可恢复正常生产的。(3)有关部门发布突发气象黄色预警信号时。应急措施(1)对于有迹象表明有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突发性灾害气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迅103、速向绿化处应急小组报告。(2)受灾害单位要立即启动本级救援预案,全面组织应急抢险;及时报告现场情况、传达上级对救援工作的指示;紧急动用本级财务安排的应急资金和应急物资; 紧急抢救、转移受伤、受困人员。(3)量力而行,严禁盲目施救,不能自救时必须立即请求援救,并耐心等待救援。(4)绿化处应急小组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救援工作。根据实际采取相关紧急措施,向抢险队发布应急救援命令。(5)应急小组到达前严禁擅自向媒体或公众发表与救援工作相关的言论。3 责任与奖惩(1)专项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2)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3)对迟104、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录11: 北京xx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现场场容卫生标准北京xx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现场场容卫生标准一、总则为了加强北京xx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绿化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DBJ01-83-2003)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凡使用北京xx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资质从事园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园林105、工程,是指园林种植、园林土建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园林喷灌工程和庭院、照明等工程。 二、现场场容 1. 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围墙坚固、严密,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围墙材质应使用专用金属定型材料或砌块砌筑,严禁在墙面上乱涂、乱面、乱张贴。(具体做法见标准图示)2. 施工现场的大门和门柱应牢固美观,高度不得低于2m,大门上应标有城建集团标识。3. 施工现场相对集中且在施工现场设有办公临设的项目,以及因施工现场分散或场地狭小而将办公临设设在施工现场以外的项目,应在办公临设的大门外设置带有统一标识的工程概况、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累计牌(公司增加)、消防保卫、文明施工及环境保、项目部106、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单七块牌。标牌尺寸为70cm100cm(宽高),标牌底边距地面90cm,标牌内容、格式统一按公司提供的模板设置,标牌的外框材质及颜色各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要整洁美观。对施工现场相对较集中,但由于现场狭小办公临设建在施工现场外的项目,还应在施工现场的主要入口分别设置上述七块标牌;对确因场地原因,上述七块标牌无法设在办公临设的大门外时,七块标牌可以设在办公临设的院内明显处。(具体做法见标准图示)4. 项目部标牌尺寸为25180cm(宽高),可更改项目名称。(具体做法见标准图示)5. 办公临设室内标牌统一采用带xx标识的标牌,尺寸为5070cm(宽高),会议室内的“xxl107、ogo”标准尺寸为8070cm(宽高),会议室内的工程总平面图可以采用纸质材料粘贴,但必须清晰、平整、无褶皱;会议室内的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工程量完成情况图板的高度为70cm,宽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建议尺寸70cm100cm(宽高)。室内标牌的内容、格式统一按公司提供的模板设置,标牌的外框材质及颜色各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要整洁美观。(具体做法见标准图示)6. 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帽要分色佩戴,一线施工人员佩戴黄色安全帽;管理人员必须佩戴带有xx公司标识的红色安全帽。(具体做法见标准图示)7. 现场必须采取排水措施,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8. 施工区域、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有108、明确划分,设标志牌,明确负责人。施工现场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根据实际条件进行绿化。办公室、宿舍和更衣室要保持清洁有序。施工区域内不得晾晒衣物被褥。9. 施工临设用房在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业主的要求,做到内外整洁、美观,并能满足功能需要即可。施工临设用房宜采用整体房屋,复合材料板房类轻体结构活动房;严禁使用帐篷和聚苯彩钢板搭建的房屋。 10. 工程红线外占用地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并按施工现场的标准进行管理。 三、现场材料 1. 现场内各种材料应按照施工平面图统一布置,分类码放整齐,材料标识要清晰准确。棚料的存放场地应平整夯实,有排水措施。2. 施工现场如需要囤苗,应在不影响整109、体工程施工且便于养护管理的地点,根据苗木类别、品种分别码放整齐,苗木移植后及时整理囤苗地。 3. 施工现场的材料保管应根据材料特点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 施工现场杜绝长流水和长明灯。施工垃圾应集中分拣、回收利用并及时清运。 四、现场环境卫生和卫生防疫 1. 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卫生工作应由专人负责,明确责任。 2. 办公区、生活区应保持整洁卫生,垃圾应存放在密闭式容器,定期灭蚊蝇,及时清运。3. 生活垃圾与施工垃圾不得混放。 4. 生活区宿舍内夏季应采取消暑和灭蝇措施,冬季应有采暖和防煤气中毒措施,并建立验收制度。宿舍内应有必要的生活设施及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内高度不得低于2.5m,通道110、的宽度不得小于1m,应有高于地面30cm的床铺,每人床铺占有面积不小于2m2,床铺被褥干净整洁。生活用品摆放整齐,室内保持通风。 5. 生活区内必须有盥洗设施和洗浴间。应设民工夜校、阅览室、娱乐场所等。 6. 施工现场应设水冲式厕所,厕所墙壁屋顶严密,门窗齐全,要有灭蝇措施,设专人负责定期保洁。 7. 施工现场严禁随地大小便。8. 施工现场设置的临时食堂必须具备食堂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身体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证。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有关管理规定。施工现场的食堂和操作问相对固定、封闭,并且具备清洗消毒的条件和杜绝传染疾病的措施。9. 食堂和操作间内墙应抹灰,呈顶不得吸附灰尘111、,应有水泥面锅台、地面,必须设排风设施。操作间必须有生熟分开的刀、盆、案板等炊具及存放柜厨。库房内应有存放各种佐料和副食的密闭器皿,有距墙距地面大于20cm的粮食存放台。不得使用石棉制品的建筑材料装修食堂。10. 食堂内外整洁卫生,炊具干净,无腐烂变质食品,生熟食品分开加工保管,食品有遮盖,应有灭蝇灭鼠灭蟑措施。11. 食堂操作间和仓库不得兼作宿舍使用。12. 食堂炊事员上岗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帽,并保持个人卫生。13. 严禁购买无证、无照商贩食品,严禁食用变质食物。14. 施工现场应保证供应卫生炊水,有固定的盛水容器和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清洗消毒。15. 施工现场应制定卫生急救措施,配备保健药112、箱、一般常用药品及急救器材。为有毒有害作业人员配备有效的防护用品。16. 施工现场发生法定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进行调查处理。17. 现场工人患有法定传染病或是病源携带者,应予以及时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卫生防疫部门证明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18. 施工现场应制定暑期防暑降温措施。五、内业资料1. 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内容应科学齐全合理,施工安全、保卫消防、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要有针对性,要有施工各阶段的平面布置图和季节性施工方案,并且切实可行。2. 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应有编制人、审批人签字及签署意见,补充或变113、更施工组织设计应经原编制人和审批人签字。3. 施工现场应建立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划分。4. 现场应有施工日志和施工现场管理制度。5. 施工现场各责任区划分及负责人;材料存放布置图。6. 施工现场应建立贵重材料和危险品管理制度。7. 现场卫生管理制度及月卫生检查记录。8. 现场急救措施及器材配置。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控制措施。9. 现场食堂及炊事人员的“三证”复印件。六、附则 本标准未包括的内容,执行其它有关规定和标准。附录12: 北京xx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北京xx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一、总则为加强北京xx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绿化工程施工现114、场管理,防治因施工对环境的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DBJ01-83-2003)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凡使用北京xx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资质从事园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园林工程,是指园林种植、园林土建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园林喷灌工程和庭院、照明等工程。 二、一般规定1. 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并在施工作业中认真组织实施。2. 施工现场应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责任落实到人,并保证有效运行。3. 对施工现场防治扬尘、噪声、水污染115、及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4. 定期对职工进行环保法规知识培训考核。5.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施工现场应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洒水等有效措施,做到不泥泞、不扬尘。施工现场的材料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夯实。6. 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7. 施工现场应有专人负责环保工作,配备相应的洒水设备,及时洒水,减少扬尘污染。8. 施工垃圾清运必须采用封闭式专用垃圾容器运输,严禁凌空抛撤。施工现场应设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施工垃圾清运时应提前适量洒水,并按规定及时清运消纳。9. 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的运输,必须使用密闭式运输车116、辆。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出场时必须将车辆清理干净,不得将泥沙带出现场。10. 道路绿化施工作业时,要有专人随时清扫散落的土壤,控制扬尘污染。11. 施工现场使用的热水锅炉,炊事炉灶及冬施取暖锅炉等必须使用清洁燃料。施工机械、车辆尾气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12. 施工现场设置的食堂,用餐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应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加强管理,专人负责定期掏油,防止污染。13. 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14. 对人为的施工噪声应117、有管理制度和降噪措施,并进行严格控制。承担夜间材料运输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三、内业资料施工现场的管理资料。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划分。施工现场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施工噪声污染的治理措施。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检查记录。四、附则本标准未包括的内容,执行其它有关建筑施工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标准。附录13: 北京xx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工作标准北京xx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工作标准一、总则1. 为加强北京xx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绿化工程施工现场的保卫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正常顺利进行,依据建筑法、北京市11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DBJ01-83-2003)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2. 凡使用北京xx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资质从事园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园林工程,是指园林种植、园林土建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园林喷灌工程和庭院、照明等工程。 3. 施工现场保卫消防由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分包企业向总承包企业负责,接受总承包企业的统一领导和监督检查。4. 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对其项目建立相应的保卫、消防组织,配备保卫、消防人员。5. 施工现场应实行区域管理,施工区与生活区要有严格明确的划分。6.119、 施工现场发生各类案件及火灾事故要立即报告xx公司工程部,并保护好现场。工程部在核实具体情况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二、保卫工作 1. 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等规章规定,开展治安保卫工作。2. 施工现场要建立门卫和巡逻护场制度,护场守卫人员要佩带值勤标志,进出人员要佩带胸卡。重点工程、重要工程要实行区域划分的胸卡管理制度。3. 加强对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的管理。施工现场使用的务工人员必须手续齐全,建立务工人员120、档案,非施工人员不得进住现场,特殊情况要经保卫部门负责人批准。4. 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要建立预警制度,对于有可能发生的事件要定期进行分析,化解矛盾。事件发生时,必须报各上级主管部门,并做好工作,以防事态扩大。5. 加强对财务、库房、宿舍、食堂等易发案件区域的管理,要明确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发生各类治安案件。严禁赌博、酗酒、传播淫秽物品和打架斗殴。6. 加强对要害部门及要害部位的管理,制定要害部位的保卫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重点管理。7. 做好成品保卫工作,制定具体措施,严防被盗、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三、消防工作1. 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121、人民政府令第84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2. 施工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施工现场的义务消防队员,要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并将培训资料存入内业档案中。3.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3.5米,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4.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要害部位应配备不少于4具的灭火器,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5. 施工现场消火栓应布局合理。消防干管直径不小于100毫米。消火栓处昼夜要设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水龙带,周围3米内不准存122、放物品。地下消火栓必须符合防火规范。6. 电焊工、气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用火前,要对易燃、可燃物清除,采取隔离等措施,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器具,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隐患后方可离去。用火证当日有效。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用火证手续。7. 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米。工程内禁止氧气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8. 施工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级供电方式,即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并安装过载保护装置,配电箱内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施工现场存放易燃、123、可燃材料的库房不得使用明露高热强光源灯具。9. 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严格的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灭火器材,确保施工安全。10. 施工材料的存放、使用应符合防火要求。库房应采用非燃材料支搭,农药等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烯料。11.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12. 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严禁在宿舍内明火取暖。13. 生活区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管理规定。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内不得卧床吸烟,房间内住20人以上必须设置不少于2处的安全门;居住100人以上,要有消防安全通道及人员疏散预案。14. 生活区的用电要符合防火规定124、。食堂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使用规定,用火点和燃料不能在同一房间内,使用时要有专人管理,停火时要将总开关关闭,经常检查有无泄漏。四、内业资料1.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保卫、消防内业资料,包括保卫、消防设施平面图;现场保卫、消防制度,方案,预案;保卫、消防组织机构、负责人、义务消防队。2. 消防设施、器材等维修验收记录。3. 电气焊人员持证上岗记录及复印件。4. 警卫人员工作记录。5. 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检查记录。五、附则 本标准未包括的内容,应执行其它有关法规和规定。附录1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125、年十二月第一部分协 议 书发包人(全称):_承包人(全称):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_工程地点:_工程内容:_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资金来源:_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_第三条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_竣工日期:_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天第四条 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_第五条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元(人民币)¥:_元。第六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126、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七条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第八条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第九条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第十条 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_ 年_ 月_ 日合同订立地点:_本合同双方约定_后生效。发 包 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住 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127、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账 号: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8、.4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129、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130、,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131、工期顺延的要求。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132、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133、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134、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135、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136、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137、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138、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139、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140、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141、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142、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143、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144、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145、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146、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147、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148、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149、,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150、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151、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15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153、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154、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15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156、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57、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158、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159、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160、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161、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162、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163、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64、。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165、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166、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167、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168、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169、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170、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171、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172、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略)。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173、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174、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175、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争议 37.1 发176、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177、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178、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179、;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180、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81、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182、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183、,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184、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185、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_.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186、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_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_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_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_.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_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_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_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职务:_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职务:_职权:_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项目经理 姓名:_职务:_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187、要求及完成的时间:_(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_(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_(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_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_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_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_ .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188、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_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 _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_ _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 _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 _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 _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_ _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_ _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 _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189、_ _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_ _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_ _ .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 _ 四、质量与验收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_ _ .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_ _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_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_ _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_ 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 _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 _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_ _ 23.3 双方约190、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_ _ .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_ _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_ _ .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 _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_ _ 七、材料设备供应 .发包人供应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_ _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_ _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_ _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_ _ (5)供应数191、量与一览表不符:_ _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_ _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_ _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_ _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_ _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_ _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 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 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 _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192、他违约责任:_ _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_ 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 _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 _ .争议 37.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时,有双发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_ _ 分包施工单位为:_ _ .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_ _ .保险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93、 (1)发包人投保内容:_ _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_ _ (2)承包人投保内容:_ _ .担保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_ _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_ _ .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_ _ .补充条款 _ _ _ _ _ _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 称建 设规 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层数跨度(米)设备安装内 容工程造价(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194、材料设备品 种规 格型 号单位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供 应时 间送 达地 点备注附录15: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0月5日建设部第49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195、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196、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一)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二)综合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第六条招标标底编制的依据为:(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二)市场价格信息。第七条投标197、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行编制。第八条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第九条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第十条对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198、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第十一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第十二条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三)成本加酬金。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第十四条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第十五条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199、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意见。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200、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第十七条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情节严重的,由造价工201、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附录16: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202、004369号)财政部 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订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203、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204、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205、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206、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207、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208、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209、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第三章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210、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211、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212、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213、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214、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215、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查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216、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五)索赔价款结算 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六)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217、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十五条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纪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第十六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218、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七条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第四章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219、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220、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221、,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必须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及其结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等事项,如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事项,应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222、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订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录17: 关于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京财经二20051032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建委 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行为,财政部、建设部联合颁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包工包料的工程,223、按工程开工第一年度的计划工作量(不含发包人供应的特殊材料设备)预付工程款;工程的合同工期在12个月以上(不含12个月)的按10至20预付;合同工期在12个月以下的按20至30预付。 专业安装工程,按工程开工第一年度的计划工作量(不含发包人供应的特殊材料设备)的10至15预付。 预付款的具体比例由发承包双方按照上述范围在合同中约定。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按发承包双方每月已确认的工程价款(含当月工程发生并已经双方确认的调整价款)的70至90向承包人支付。 三、施工合同没有约定预付款起扣点的,按累计完成合同价款的60时开始抵扣,每次抵扣比例不低于工程预付款的20。当合同价加工程已发生并经发承包双方确224、认的调整价款累计支付达90时,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 四、在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发包方应提交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价款拨付情况说明。有关部门根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五、对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约定期限的为14天)按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解决。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在取得的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中,应当优先支付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工程款。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附录18: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225、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五年六月七日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226、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227、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228、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第七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229、(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230、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231、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未232、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233、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 件: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类别项目名称具体要求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安全警示标志牌 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现场围挡 (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1.8 m(2)围挡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 五板一图 在进门处悬挂234、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企业标志 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识或企业标识 场容场貌 (1)道路畅通; (2)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4)绿化。材料堆放 (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 (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现场防火 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垃圾清运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 临时设施 现场办公生活设施(1)施工现场235、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 (2)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休息场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线路(1)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 (2)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3)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配电箱开关箱(1)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 (2)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 接地保护装置施工现场236、保护零钱的重复接地应不少于三处。 安全施工 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 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杆和18cm高的踢脚板。 通道口防护 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5cm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50cm的竹笆。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预留洞口防护 用木板全封闭;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 电梯井口防护 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 楼梯边防护 设1.2m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18cm高的踢脚板。 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 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237、 高空作业防护 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 其他 注:本表所列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确定。如修订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本表所列项目应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调整。附录19: 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京建法2004024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040243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二四年六月三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238、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保障对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业依法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实施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主管机关。 区县建设委员会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市或区县建委委托,负责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39、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五条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六条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是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有关规定,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核。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实行240、差别费率: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的,千分之一点二;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含一亿元)的,千分之零点八;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一亿元以上的,千分之零点六。 按上述费率计算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低于三百元的,应当按照三百元计算。 第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分包的,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计提。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承包合同签定后七日内,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交付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及时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保险法241、律法规规定,向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行业协会集中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事项,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推脱。保险公司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建筑施工企业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规定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已办理保险的凭证及时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交验。 第十三条 发生意外伤害事项,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积极办理相关索赔事宜。 第十四条 因意外伤害死亡的,每人赔付不得低于十五万元。 因意外伤害致残242、的,按照不低于下列标准赔付: 一级十万元,二级九万元,三级八万元,四级七万元,五级六万元,六级五万元,七级四万元,八级三万元,九级二万元,十级一万元。 伤残等级标准划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意外伤害理赔事项确认后,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保险受益人及时赔付。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做好意外伤害的安全防范工作,努力减少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防范工作情况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率实行意外伤害保险浮动费率。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为投保人提供安全服务。安全服务内容应当包括243、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 保险公司不能按规定提供上款规定的安全服务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规定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或建筑施工企业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要求改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日期:北京市建委 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BF20040204)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合同编号 监制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 京 市 园 林 局二00四年二月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244、合同协议条款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承包人资质等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第1条 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1.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5资金来源: 第2条 工程承包范围2.1承包范围: 2.2工程总面积: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第3条 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245、()本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4)投标书及其附件(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工程量清单(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4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4.2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3)、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03)、 。4.3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246、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第5条 图纸5.1 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5.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5.3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第6条 监理6.1 监理单位名称: 6.2 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务: 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第7条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1 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2 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3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247、时间、权限。第8条 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1)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 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248、作 :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第9条 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栏设施的责任和要求: (3)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6)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249、担: (7) 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 (8)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10条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第11条 进度计划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11.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1.4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第12条 延期开工 250、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第13条 暂停施工 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 工期延误14.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 发包人未能按双方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251、工不能正常进行;(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 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7) 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8) 其它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第15条 工期提前15.1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 (1)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 (2)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应提供252、的条件: (4)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 五、质量与检验 第16条 工程质量 16.1工程质量标准: 16.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 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17条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 17.2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可视为发包人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253、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六、安全施工第18条 安全施工18.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第19条 事故处理1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254、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19.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七、合同价款与支付第20条 合同价款 20.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20.2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第21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21.1 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 方式确定。21.2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第22条 工程量的确认22.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2.2 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255、时间: ,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22.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第23条 工程款支付 23.1 合同生效后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 %为预付款。23.2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间(工程进度、部位)占合同承包总造价百分比金额人民币(元)23.3 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 日内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23.4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256、后 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 %,结算总价的 %作为工程保修金。23.5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八、材料设备供应第24条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24.1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24.2 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 24.3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24.4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第25条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25.1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 25.2 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25.3 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257、: 九、工程变更第26条 设计变更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第27条 其他变更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第28条 确定变更价款28.1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28.2 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十、竣工验收与结算第29条 竣工验收29.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258、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29.2 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29.3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第30条 竣工结算30.1 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30.2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30.3 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30.4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后5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十一、质量保修259、第31条 质量保修: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31.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31.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工程: (2)绿化种植工程: (3)喷泉、喷灌工程: (4)其他附属工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第32条 质量保修责任32.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32.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2.3 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32.4 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第33条 保修费用33.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33.2 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 第34条 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 十二、违约与争议第35条 违约责任3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35.2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 35.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5.4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35.5 其他: 第36条 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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