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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仓库劳动卫生安全及事故柜管理制度54页
公司仓库劳动卫生安全及事故柜管理制度5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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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事故
上传人:职z****i 编号:1097434 2024-09-07 52页 208.50KB
1、公司仓库、劳动卫生安全及事故柜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指导思想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例会制度7安全生产检查制度8安全生产责任制度9安全事故管理制度14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17事故柜管理制度19安全生产动火制度20检修安全制度22仓库安全管理制度27应急救援管理制度30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药品检查维护制度34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36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39安全装置管理制度41劳动卫生安全制度42劳保用品管理制度43要害岗位安全管理制度44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42、6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4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8安全用电管理制度49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51指导思想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卫生管理,改善工作环境,更好适应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切实理顺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做到生产服从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第三条 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及规章制度建设,坚持安全生产经理负责制,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 坚持“重在预防”的原则,依靠职工力量,消除隐患,创造安全、文明、卫生的生产环境。 第五条 在各项生产经营考核指标中3、,必须考核安全、环保、工业卫生指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教育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公司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安全素质,防止不安全行为的重要途径,是预防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措施,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第一条 安全教育的内容:(1)安全法制教育安全法制教育是通过学习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制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从而达到强化员工安全意识的目的。(2)安全知识技能教育安全知识技能教育是以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为目标的。内容包括消防安全、防尘防毒、电气安全等,其中操作技能、如何防止事故的发生是主要内容。第二条 安全4、教育的方法: (1)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通过墙报、标语、安全标志等方式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先进经验以及事故教训,营造浓郁的安全生产氛围,起到感染和潜移默化的作用。(2)组织安全活动 公司通过组织诸如安全知识比赛、安全操作技能竞赛等活动,在班组或车间之间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3)安全培训 在安全培训方面,公司主要通过在会议上讲授安全技术知识与管理知识,分析事故案例以及生产现场具体示范操作要求等途径,使员工较系统地掌握安全理论知识和安全实际操作能力。第三条 安全教育的具体形式: 1、新员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实行新员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指的是厂、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对新进公司的人员(包括临5、时工、副业工、外单位调入人员、培训实习人员、外单位在生产区域施工或长期作业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厂级安全教育由总公司负责,侧重法制教育,以增强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意识,时间必须达到42学时,内容包括:(1)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的意义。(2)安全生产法规,重点是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3)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4)通用的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知识,主要有防火防爆、火灾扑救和火场逃生、防尘防毒、防腐蚀、防泄漏、电气安全、机械安全、触电等。(5)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生产、包装、储存、装卸、运输和废弃物处置的安全事项,企业生产中6、主要的危害因素及安全防护措施,重大危险源的状况,安全防护的重点部位。(6)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典型事故案例。车间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侧重与车间生产制度、生产工艺、安全防范知识、应急救援的程序和方法,时间必须达到20学时,容包括:(1)本车间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要求。(2)车间的安全生产状况,生产工艺及其特点,生产中的危害因素及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的重点部位。(3)车间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典型事故案例。班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侧重与各个岗位具体相关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职责,时间必须达到10学时,内容包括:(1)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制度,岗位安全职责,劳动纪律。(2)本班组的安7、全生产状况,生产特点、作业环境、设备状况、消防设施、危险部位及其安全防护要求,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隐患报告方法。(3)班组特别是本岗位生产中的危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岗位操作安全要求,作业场所安全要求。2、变换工种或离岗后复工的安全教育 员工变换工种调到新岗位工作,对新岗位而言还是新工人,并不了解新岗位有什么危害因素和安全操作要求,所以在上岗前还要接受安全教育,车间内跨班组调岗的要进行班组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0学时;跨车间调岗还要进行车间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和班组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0学时);离岗(病假、产假等)时间较长,对8、原工作已生疏,复工前要进行班组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0学时。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有锅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电焊工、电工、行车工、氨站操作工、装载机司机等等,这些人员都是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但是仍需不断地通过安全教育来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提高他们的安全技术水平。4、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企业负责人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者、组织者,也是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工作。对此类人员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安全知识教育和考核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5、企业其它职能管理部门的安全教育 根据“管生产必9、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职能部门和生产车间的负责人和班组长是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所以他们都应接受包括安全生产法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知识、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在内的安全教育。对他们的安全教育由公司负责实施,每年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第四条 对事故责任者及违章冒险作业者、严重违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者,要根据情节,由所在部门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第五条 凡进行小修、中修、大修和日常特殊检修,都必须进行检修前的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并做好记录,做到教育面达100%。第六条 安全教育考核管理:(1)新车10、间员工进公司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厂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分配到车间后进行车间安全教育,再次合格后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只有厂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考核都合格后才能上岗。(2)变换工种或离岗后复工的员工同样要考核合格后才能重新上岗。 (3)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能上岗。第七条 在搞好上述教育的同时,做好事故案例、现场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工作,不断丰富安全技术知识,提高操作技术水平和处理事故的应变能力,员工每年得安全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八条 处罚(1)公司各个科室部门负责人要认真督促和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对不落实安全教育工作的相关负责人处100元罚款,并处其所在部门200元罚11、款。(2)对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学习及考试不合格人员处100员罚款。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为了加强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把企业安全生产始终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切实“五同时”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安全生产例会每月召开一次,时间定于每月二十八日下午。第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委托他人担任。第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例会会成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误会。特殊情况必须向会议主持人事先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缺席。第五条 凡参加例会者必须携带专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笔记,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第六条 会议必须自始至终求质量。各科室负责总结、汇报本月安全生产情况及各类事故情况、互检情12、况,并揭露问题。同时布置下月安全工作计划及任务、指标。会议主持者对下月工作任务及计划要强调、布置,并提出重大隐患整改措施。第七条 会议实行签名制度,对于无故迟到者罚款50元,无故不参会者罚款100元。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第一条 安全检查是治理整顿建立良好的安全环境和生产秩序,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第二条 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有具体计划,建立由各级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 第三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是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隐患和整改、查事故处理。 第四条 安全检13、查采取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四种检查方式。每天必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巡查,每周周五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月28日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开展安全检查,要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计划,并做好相关检查记录存档。 第五条 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研究,编制整改方案,做到“三定”、“三不交”。“三定”:定整改措施、定责任人、定完成期限。三不交:班组能整改的不交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到厂部,厂部能整改的不交上级。 第六条 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分别纳入技措、安措或检修计划,限期整改。 第七节 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内容有隐患项目、整改意见和解决期限。通知单位由安全环保科办理,必要时经主管安全的经理签署14、后发出,整改部门的负责人签收并负责处理。否则造成事故,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八节 要建立完全安全检查台帐资料,安全检查通知单及整改通知单要存档、备查。第九条 处罚 对隐患整改未落实的相关负责人处1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轻重处100-1000元罚款,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拒绝落实整改,情节严重的作降职或离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公司各个阶层,各个岗位职工安全责任,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结合本公司的生产特点,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公司总经理安全职责1、总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加强安全生15、产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负责落实。3、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并接受总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考核。4、审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签发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批准本单位重大安全技术措施,上报公司批准并组织落实,保障对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5、检查并考核副经理和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状落实情况。6、负责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惩。 7、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努力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16、8、对发生的事故组织调查分析,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发生重大事故要汇报到总公司第二条 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生产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生产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3、组织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落实重大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4、定期召开分管科室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5、负责督促新厂、新17、装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时,做到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6、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第三条 经营科科长安全生产职责1、在分管经理的领导下,对本企业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3、负责本部门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4、对采购的器材、设备、防护用品、器具必须技术资料齐全有验收记录,并对上述产品的质量负责。5、对生产、试验所需的新化学物品,采购时必18、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质,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6、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搞好仓库防火、防盗,危险物品、气瓶和贮运设备设施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设备动力科科长安全职责1、负责对设备动力装置、电气仪表装置的安全管理,以及定期检测、检验、校验工作。2、负责本部门员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贯彻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劳动纪律,杜绝“三违”现象发生。3、制订或审定有关动力及电气设备的检修、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报安全部门备案,并确保实施。4、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同时要采取监控措施,如发生事故要立19、即组织抢险,保护现场,并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5、负责设备事故调查、统计、上报,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处理。6、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安全教育计划和考核工作,审批特殊动火证,审查引进电气、动力设备和开发新产品及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采购的安全技术问题。第五条 生产技术科科长安全生产职责1、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参加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2、在进行生产技术革新和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3、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4、负责生产工人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对外来参观学习人员进行入厂安20、全教育。5、在安排生产计划、任务时,同时安排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预防事故发生。6、负责生产系统隐患整改和监控设备安全管理的落实。7、按“三同时”原则,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防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和使用。8、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第六条 质量科科长安全职责1、教育本部门职工遵守各项安全技术规定,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度。2、负责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调查报告。3、对本科贵重仪器的损坏、重大责任事故等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4、搞好本科室的防火教育和防火工作。第七条 安全环保科科长职责1、规章制度的制订和贯彻(1)在经理领导下组织制订、修订21、健全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报总经理批准颁发实施。(2)贯彻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法令、法规、标准以及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安全教育(1)负责对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中的一级教育与考核,并监督检查二、三级教育考核执行情况。(2)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特种作业证的发放和复审工作。(3)负责组织每年一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3、安全检查(1)在分管经理领导下,组织做好综合安全大检查以及季节性和节假日的安全大检查。(2)做好日常的安全检查和督查。发现违章操作,有权制止或令其停止工作。(3)总结安全检查结果,及时向分管经理汇报。(4)参加有关专业的安全检查,并对检查22、后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建立重大隐患整改通知书,监督检查各生产车间隐患的整改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或一时解决不了的隐患,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督促做好防范措施。(6)督促重大危险源所在车间做好监控工作。4、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1)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政策和地方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经企业领导批准后,贯彻执行。(2)负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并监督有关部门按标准发放。(3)监督检查并教育职工正确佩戴劳保用品。(4)负责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配备工作。5、事故管理(1)认真贯彻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发生伤亡事故后,立即向企业领导和上级有关23、部门报告。(2)参加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3)配合有关部门在事故处理中,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执行。6、保卫管理(1)做好治安、保卫及车辆进出、停放的安全管理。(2)严格限制外来人员及未成年人员进入生产区内,检查督促保安人员做好人员车辆进出登记。 (3)及时处理保安人员在执勤中发现的各种问题与隐患。第八条 车间工段长安全职责1、车间工段长是本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对本车间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2、组织制定、修订本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本车间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做好应急事故预案的演练和接警后的实施。24、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4、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并定期组织考核,新上岗人员的安全、业务考核工作。5、组织车间级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做好监控使用,及时向上级部门书面报告。6、组织或参加本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7、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充分发挥车间和班组人员在安全防火中的作用。第九条 车间班长安全职责1、组织学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安全工作。对本班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2、组织本班员工的班组级安全教育25、,开展安全活动。3、经常进行巡回检查,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4、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5、督促教育本班员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及各种消防器材。6、发生事故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并落实好防范措施。调度好应急事故预案演练和接警后的实施。第十条 岗位操作人员安全职责1、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3、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4、按时巡26、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5、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清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洁。6、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材、消防器材。7、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对因“三违现象”及操作失误失职等原因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第十一条 处罚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违反职责要求的相关责任人处300元罚款,严重失职的,作降职或离职处理。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27、理制度。第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定义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第二条 事故等级划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8、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轻伤事故: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第三条 事故报告1、报告程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到安全环保科和分管安全的经理,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必须报告到总经理、董事长。对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29、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四条 事故的救援(1)接到事故报告的科室及公司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30、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3)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第五条 事故调查处理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公司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31、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2、发生轻伤事故,由分管安全的经理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公司有关领导、安全环保科、事故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3、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4、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5、在追究责任时要分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分析要严格按照以下步骤:(1)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2)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及生产技术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32、安全状态的责任。(3)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4)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责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第六条 事故损失的计算(1)事故直接损失包括原材料损失、成品(半成品)损失和设备损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损失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或按其实际单位成本计算。(2)产量损失是从事故发生时起至恢复正常生产时止,按日计划产量计算的总损失量。设备修复后因生产能力降低而减产部分可不计算在内。产量损失费按单位成本不变价格计算。(3)事故损失总金额为直接损失费与产量损失费之和。(4)计算方法:停车设备台数乘停车时间(小时)乘33、设备小时计划产量(吨),为产量损失。(5)产量损失金额:损失产量乘产品单位成本(不变价格)为产量损失金额。(6)伤亡事故损失统计因负伤累计休工天数折合金额,按企业职工平均日工资乘以休工天数。第七条 处罚(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无论何时,事故部门必须于10分钟内将事故报告给安全环保科和公司有关领导。轻伤事故要先口头报告,并且在15小时内将书面报告报安全环保科,违反此规定处相关责任人200元罚款。(2)事故报告要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违反此规定处相关责任人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作降职或离职处理。(3)对不积极组织参加事故抢救、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的责任人34、处500元罚款并作降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作离职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根据宪法“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化学工业部劳动保护工作条例,为加强安全技术措施(以下简称安措)计划管理,做好统一安排。合理开支,逐步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订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第一条 安措计划编制的依据1、国家和产业部门颁布的劳动保护法令标准和安全措施计划项目总名称表。2、安全检查中可发现尚未解决又影响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3、生产发展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广大职工群众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产,员工劳动保护的合理化建议35、。第二条 计划编制的范围1、安全技术:以防止火灾、爆炸、工伤为目的的一切措施。如安全防护装置,保险信号装置、安全标志、低压电照明等。2、工业卫生:改善生产操作条件和工业卫生条件,防止职业病和员工中毒的一切措施。如通风降温、采光、防寒取暖、防潮、消除噪音的设施等。3、辅助房屋设施:有关保证员工卫生所必须的设施及一切措施。如更衣室、消毒间、改善厕所卫生等设施。4、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编写安全技术教材,购置图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出版安全简报,印刷各种安全技术规程和管理制度;办安全训练班、座谈会、展览会。第三条 安措计划的编制及审批程序1、车间管理人员会同工会负责人员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法令和以上具体规36、定,组织工人、技术人员和职工代表讨论,确定年度安措项目,指定专人编制具体计划和方案,经群众讨论后,送生产技术科审查汇总。2、生产技术科审查,平衡后编制出公司年度安措计划草案,报主管安全的领导和总工程师审核。3、车间管理人员参加的专门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1)确定全年度安措项目。(2)确定各项目资金及来源。(3)确定设计负责单位及负责人。(4)确定施工单位及负责人。(5)确定完成或投用期限。(6)报请上级审批的重大项目。在批准后一定要落实上述责任及期限4、批准报的安措项目,由生产技术科在下达生产计划的同时下达。5、在日常和专业安全检查中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及其整改措施要按月报生产技术科备查。6、生37、产技术科在每年年底前编制出下一年度的安措计划,报公司汇总。7、经批准的安措计划项目不得任意变动,若因特殊原因,需修改计划应经生产经理批准。第四条 安措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和报告。1、总经理、公司工会负责人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在专门会议上由生产经理汇报执行情况。2、生产经理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进行检查,会议上由生产技术科对执行情况进行汇报。3、重大安措项目,由生产技术科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执行情况。第五条 安措经费和材料1、根据化学劳动保护工作条例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定和国务院197910号文件国家计委197936号文件,以及省、市、(县)年取安措费的规定,本企业所用安措费每年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38、百分之二十以上,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2、所需材料,设备应由供销部门列入采购计划,切实予以保证。3、安全装置的大修,威胁安全生产的设备大修(不增加固定资产)由大修费开支。4、凡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其它安措费用,由生产日常维修费开支摊入生产成本。第六条 竣工验收1、安措竣工后,由安委会成员会同其它有关部门(生产技术、设备动力、电仪等)检查验收。2、安措竣工投入使用三个月后,由使用车间写出技术总结报告,对效果和存在问题作出全面评价。事故柜管理制度事故柜是存放防护器材和消防器材专用柜,专供事故状态下应急使用(包括消防栓箱、灭火器箱等)。为了加强对事故柜器材的管理,切实起到在抢救各类事故时做好人体防护和39、事故消防之作用,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根据生产特点,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立事故专用柜。第二条 事故柜必须放置在醒目易取和温度适中的地方,便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取用。第三条 事故柜平时不上锁,安全环保科配好相关应急防护器材后贴封条,严禁任何人非事故状态下开启事故柜。第四条 事故柜只允许在事故情况下、抢救处理事故时打开使用,正常情况下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动用,柜内器材更不准挪作它用。第五条 应急状态下打开事故柜使用相关器材后,使用人员必须于24小时内书面告知安全环保科,由安全环保科及时补贴封条。第六条 事故后各种器材使用后必须进行清洗,晾干,重新整理后放柜内,正常情况下,每月安全例会日对事故柜各种器40、材进行一次检查,要做到应急事故时灵活好用。第七条 事故柜各种器材如损坏或失灵应由安全环保科进行报废和更换。第八条 处罚(1)故意破坏事故柜,随意挪用破坏器材的,除赔偿外,处当事人200元罚款。无法追究到具体人员的,处事故柜所在部门500元罚款。(2)事故柜内器材丢失、去向不明,除赔偿外,另罚所在部门100元罚款。(3)事故柜内不得摆放其它用品,否则处相关人员100元罚款。(4)事故状态下使用柜内器材后,不按规定时间报知安全环保科的,处当班负责人50元罚款,无法追究到具体人员的,处事故柜所在部门100元罚款。安全生产动火制度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是化工生产的主要特点,为了加强动火工作的管理,防止41、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避免公司财产遭受损失和保护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凡须动火时应在动火之前办理动火许可证。第二条 动火证办理范围:氨站、酸罐区、以及输氨、输酸管线;锅炉、热风炉以及蒸汽供热管线;中和浓缩车间;其它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得区域,动火必须经办理动火证。其它不涉及有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化学物质和高温、高压得区域动火,由动火单位负责人审批安排。第三条 动火工作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由动火所在单位主管该施工项目的负责人落实。第七条 动火分析人员应对分析结果负责任,取样应有代表性,分析合格后,须在动火证上签名。第八条 带压不置换动火:带压不置换动火非特殊情况不宜采用,采用时必须42、采取严密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有严格的审批手续。 第九条 动火审批权限:由安全环保科会同公司相关专家审核,报请分管生产和安全的经理审批。第十条 动火执行人到工作地点,必须向当班调度呈验动火许可证,经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确有分析人员的合格签字后,方可动火。第十一条 动火许可证由动火执行人员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第十二条 动火必须按动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和时间内进行。若动火期满,施工尚未完成,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第十三条 动火执行人员在没有接到按上述手续审批的动火证以前,有权拒绝动火。第十四条 动火的一般安全规定:(1)凡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设备上动火,必须切断气源,43、插好盲板,置换分析合格:爆炸下限10%(体积比)的可燃气体(蒸汽)浓度应1%;爆炸下限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蒸汽)浓度0.5%;爆炸下限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蒸汽)浓度应在0.2%,两种以上的可燃气体混合物,应以爆炸下限低者为准。(2)动火者进入有毒物的管道,设备,容器内时,有毒物质浓度应在卫生允许浓度范围内,氧含量在19-21%。(3)动火分析(取样)不得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如果动火工作中断半小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4)动火时,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离明火的水平距离应在10米以上,乙炔瓶禁止放在管道,高压线下。(5)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可燃物质燃烧的防火措施,有可能放空的地点动44、火时,应联系有关人员配合动火。(6)动火地点应设灭火器材和灭火人员,动火完毕,应待余火熄灭,切断焊机电源,关闭乙炔瓶,氧气瓶后方可离开现场。第十五条 动火作业六大禁令(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3)不进行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6)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禁止动火。第十六条 处罚(1)对违反规定,不办理动火证而动火的人员以及动火作业超过动火证时限未重新办理证件继续动火的人员处200元罚款。(2)在动火过程中,不严格遵守动火证规定事项的动火人员处1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根45、据事故轻重和损失大小处200-1000元罚款。(3)动火监护人员动火过程中擅离职守,监护不负责的人员处200元罚款。检修安全制度为保障公司检修工作安全顺利的进行,避免公司财产物资遭受损失,保护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节 编制检修计划方案第一条 检修前必须编制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内容有:检修项目名称、参加检修工种和人数、检修方法、步骤和安全防护措施等。第二条 检修方案必须做到项目齐全、内容详细、任务具体、责任明确、措施有力、方法科学。第三条 编制检修方案的程序(1)停工大修,由生产技术科、设备动力科、安全环保科共同编制检修任务计划方案报请公司批准。(2)中修和一般检修,46、由车间编制检修计划方案,报请设备动力科审核批准,下达后实行。(3)车间日常维修,由车间工段长编制维修计划方案,经生产技术科批准后执行。第二节 检修组织与管理第四条 大检修应成立检修领导小组,公司分管生产和安全的副总经理分别任总指挥和安全总负责人,成员由参加检修项目的有关部门参加组成。第五条 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明确各检修项目负责人,履行检修项目的审批手续。第六条 项目检修负责人对分管检修项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第七条 大检修现场的每个区域由检修项目负责人和车间工段长、班组长对检修安全负责,现场要有安全员监护。第八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亲自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按检修47、任务要求向检修人员进行任务交底、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同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第九条 公司生产技术科、设备动力科、安全环保科、调度中心必须有专人在大检修现场,检查、督促检修过程的安全作业情况。第三节 检修准备第十一条 检修项目要做到五定: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检修计划必须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 第十二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中的安全负责任,对参加检修人员在交好任务的同时,还要交好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检修用的工具、设备要进行仔细检查,做到工具设备齐备,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 外委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专人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在施工过程中随时掌48、握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及时协调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在签订合同,要有安全条款。 第十五条 参加检修的外单位人员,必须到公司安全环保部接受安全教育,严格执行我公司的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注意事项,并对其承包的检修项目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四节 检修前的工艺处理第十六条 按检修方案和工艺切断进出物料。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排放标准,有毒、有害物料不得任意排放。 第十七条 对有毒、有害、可燃、易爆、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方法有蒸气吹扫、热水蒸煮、酸碱中和、氮气置换、空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含残渣、余气,取样分析达到安全技术要求。与检修部位相连的设备、容器、管道系统要用盲板隔开。 第49、十八条 在检修中,对有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罐槽、塔、管线等设备,其出、入口或与生产系统连接处要加盲板隔开,并挂上“内有物料,注意安全”的警告牌,必要时要指定专人看管。 第十九条 系统置换合格后,进出的物料管线要迅速插上盲板,并做好明显标志。盲板的抽堵必须指定专人统一管理,防止漏抽、漏堵。 第二十条 打开设备入孔,必须在其内部温度降到40以下时进行,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入孔前,必须先打开底部放料排渣阀门,确认没有残余物料后方可进行。 第五节 检修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 一切检修项目检修前必须做好检修方案,方案中的各项内容必须认真填写,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改变。若在检修50、过程时,发现安全措施有问题,必须经原批准人修改后方可改变。 第二十二条 生产单位必须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检修单位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质保量完成检修任务。 第二十三条 项目检修负责人工作前,必须全面检查检修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两人以上同同时参加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 检修人员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不准穿凉鞋、钉子鞋。在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检修规程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 第二十六条 检修中必须严格明火管理,如要动火须按程序办理动火证。 第二十七条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检修,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51、具敲打、拆卸设备,临时用电设施或照明,必须符合电气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二十八条 凡进入有毒、有害部位(包括进入容器、设备内、下地槽、进下水进内)作业,必须按进塔入罐规定办证,在采取了有效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九条 电气设备检修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高处作业时秘须遵守发下安全规定: (1)在离地面2米以上位置的作业为高处作业; (2)高外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多层、交叉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同时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 (3)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眩晕、癜痫病者,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4)禁止从高外往下面乱扔工具、物件及杂物; (5)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52、房上部及塔罐顶部施工时,要设专人监护。若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6)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的电线保持二米以上距离,运送导体材料时,要防止触碰电线,以防触电; (7)脚手架的设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在脚手架上堆放物料和作业人员的总重不得超过270/m2; (8)脚手架的跳板和斜面上,要做好防滑措施和扎好围栏。 (9)晚间作业要求照明充足,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暴雨和雷电时就停止高处作业。 第三十一条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检修时,必须遵守的安全规定: (1)设备、容器、贮罐、管道检修前,必须进行吹扫、置换,置换后经取样分析氧含量应在20-22%,在毒物质不超过国家允许标准; (2)准53、备好必要的防毒面具和防护用品; (3)应在两人以上监护,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加强通风换气和有害气体分析。 第三十二条 动火、焊接时,必须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凡是动火项目,事先须按规定办好“动火证”; (2)动火地点周围的易燃、易爆物质必须清除干净。含油污水系统的检查井、漏斗要确实封死盖;明沟、地坑(包括其他下水井)、地面、平台、设备、管道外表的污油、物料要吹干净,避免动火发生着火或爆炸; (3)高压线下、管道下、重要设施附近禁止放置乙炔瓶,乙炔瓶、氧气瓶和动火点之间的距离均应相距20米以上; (4)氧气瓶勿靠近热源,不接触油脂,夏季禁止在日光下曝晒。氧气不可用尽,应留有余压(不54、低于0.3-0.5Mpa)。安全附件要齐全,保持良好状态,搬运时严禁碰撞。 (5)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时,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刺伤他人眼睛。 (6)在电焊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或拆除防护接地的设施; (7)在地面上焊接时,应穿绝缘胶鞋; (8)焊接作业中,要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在有害、有毒气体处检修作业时,应备好防毒面具和口罩。 第六节 检修后开工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 生产技术科、设备动力科和安全环保科三方要对现场进行检查验收,保证质量合格,安全设施齐全。 第三十四条 现场必须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检修过的设备、管道内部不得遗忘的工具、杂物等,同时必须清扫干净,经仔细检查确认后进行封55、闭。 第三十五条 检修后的压力容器及贮罐等设备,必须按规定定进行试压、试漏和气密性试验。 第三十六条 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密闭设备和管道,在接受物料前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氮气转置换,按抽堵盲板流程图规定的项目逐个逐项抽出盲板,不能遗漏。工艺负责人必须进行复查确认。 第三十七条 设备、管道接受物料的,应缓慢进行,并注意排凝,防止冲击或水击现象,接受蒸气时要先预热、放水、逐渐升温升压。 第三十八条 开工前,由安全环保科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对通风、通讯,消防、梯子、平台、栏杆、照明等一切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开车安全。 第七节 处罚第三十九条 对不按规定作检修计划方案,不落实安全措施的负责人处256、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或作降职、离职处理。第四十条 对检修前不制定检修证方案,擅自开始检修的作业部门和作业人员分别处500元和200元罚款。擅自更改检修证方案内容的人员处200元罚款。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相关作业安全要求作业的人员处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或作降职、离职处理。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批准相关作业的负责人处200元罚款,作业人员处1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或作降职、离职处理。第四十三条 对不认真落实竣工验收工作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处200元罚款。第四十四条 检修完成后,不按要求清理现场的,处相关作业人员1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或作降职、离职处理。仓库安全管理57、制度为保证仓库管理工作的正常化,促进生产发展,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公司财产物资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一节 通则第一条 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本仓库所存放物质的性质,保管办法及注意事项,并会正确地使用本仓库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第二条 仓库负责人应经常向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管理方面的教育。第三条 各仓库的结构必须符合要求,不得任意修改,门窗一律向外开。第四条 库内存放的产品要按规定排列整齐,不得紊乱。入库时按产品日期分别挂牌标明,决不允许因保管不善造成意外事故和损失。第五条 库内产品不得擅自堆积太高,应规定库内安全容量。第六条 库内应保持良好通风,必要时可安装通风设备。第七条 同一库内不得乱放互58、相起作用或互相影响的产品,应放置性质相同的产品。第八条 各库的照明系统,须按时联系有关部门及时作好技术检查,检修,以免失效。第九条 仓库用的一切防火设备要经常检查,保证完整好用。其数量按规定配备。第十条 仓库内部和周围,严禁烟火。第十一条 仓库保管员每天上下班时,对库内外要巡视一次,门窗是否牢固,是否有其它异状发生,如有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追查处理。第十二条 仓库周围和内部,不得有垃圾或易燃物品积存,以免引起火灾。第十三条 外来人员未经仓库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进入仓库,安全检查人员凭证件可进入检查。第十四条 处罚(1)对本规定执行不力的当班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处100元、200元罚款59、,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轻重和损失大小处200-1000元罚款,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2)对违反规定,在仓库抽烟动火人员处100元罚款,并责令其参加安全教育。当班人员不及时制止的,处100元罚款。第二节 油类仓库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油库管理人员必须精通仓库各种油类安全存放的知识及有关注意事项,并会正确使用该油库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第十六条 油库主管负责人经常对油库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有关安全及消防知识的教育,并进行考试。第十七条 各油库的建筑及设备必须适合各种油类贮存。第十八条 油库内严禁烟火,库内外应保持清洁整齐,不得有破布,木屑垃圾等易燃物,仓库附近道路必须畅通,不得有碍消防车通过的障60、碍物。第十九条 各种油库必须设有充足合格的消防设备和黄沙,并经常进行检查。第二十条 油库照明必须是防爆灯,电线要有保护管,禁止使用明电线或破电线。第二十一条 各类油物要分开保管,不得混放一起,以免领取出现错误。第二十二条 搬动油桶时不得乱撞乱摔,要轻拿轻放,防止发生事故。第二十三条 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以保持室内温度适宜,如室温达到32应尽量避免搬运发放。第二十四条 开启油桶时,禁止用铁器敲打,必须使用铜质或铝质工具。第二十五条 非油库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入内,严禁穿铁钉鞋,带火柴及其它引火物入内。第二十六条 处罚(1)对本规定执行不力的当班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处100元、200元罚款,61、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轻重和损失大小处200-1000元罚款,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2)对违反规定,在油类仓库抽烟动火人员处100元罚款,并责令其参加安全教育。当班人员不及时制止的,处100元罚款。第三节 药品试剂仓库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 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对所有存放药品试剂的性质,保管办法及安全注意事项精通熟悉,并会正确地使用本库的安全及消防设施。第二十八条 仓库主管领导须经常对仓库管理员进行业务,安全及消防知识教育,并定期进行考试。第二十九条 仓库周围要保持清洁。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道路要保持畅通无阻。第三十条 仓库的电气设备及照明必须是防爆型,并定期检查,保证完整无损。第三十一条 库62、必须备用足够,合适的消防设备。第条 仓库存放的药品试剂,要排列整齐分类保管,不得将性质不同的和有抵触的药品试剂混放在一起。第三十二条 仓库存放的药品试剂必须贴有明显的品名标号,以防领错。第三十三条 搬动药品、试剂时,必须轻拿轻放,禁止摔打和撞击,如包装有破捐损的应立即处理。第三十四条 库内严禁烟火及携带引火物。第三十五条 非本库人员不得随意入库,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入库时,应在登记簿上登记,经仓库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第三十六条 处罚(1)对本规定执行不力的当班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处100元、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轻重和损失大小处200-1000元罚款,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2)对63、违反规定,在药品试剂仓库抽烟动火人员处100元罚款,并责令其参加安全教育。当班人员不及时制止的,处100元罚款。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第一条 公司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生产技术科、设备动力科、安全环保科等部门组成,发生事故时以指挥部为主负责全公司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第二条 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总经理担任,副指挥由主管安全和主管生产副经理担任,下设协调联络组、后勤保障组、抢险救灾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第三条 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职责:总指挥:总经理(1)全面负责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应急处理的指挥和协调,对事故与灾害的紧急处置迅速作出判断与决策;(2)复查和评估事故(事件)可能64、发展的方向,确定其可能的发展过程;(3)指挥现场人员撤离,确保任何伤害者都能得到足够的重视;(4)决定事故现场死是否实行交通管制,协助场外应急机构开展服务工作;(5)与场外应急机构取得联系及对紧急情况的处理做出安排;(6)及时向上级安全部门报告重大伤亡事故应急处理工作;(7)在紧急状态结束后,控制受影响地点的恢复,并组织人员参加事故的分析和处理;(8)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对现场急救员与现场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教育,使每一名从业人员都能够掌握通畅呼吸道、人工呼吸、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和搬运等急救技术,了解在可能出现的恶劣条件下求生求救的方法。副指挥职责:1、副经理(安全)65、(1)协助总指挥工作,负责组织编写项目总体应急预案,提出抢险报修及避免事故扩大的临时应急方案和措施;(2)指导抢险报修实施应急方案和措施并修补实施中的应急方案和措施存在的缺陷;(3)评估事故的规模和发展态势,建立应急步骤,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减少设施和财产损失;(4)审核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发生应急救援事件时为组长决策提供技术支持;(5)组织绘制事故现场平面图,标明重点部位,向外部救援机构提供准确的抢险救援信息资料;(6) 总指挥不在现场时代行工作。2、副经理(生产)(1)负责应急现场的直接指挥以及组织应急救援方案的演练;(2)负责组织专业救灾队伍进行事故中心地带的抢救与救灾工作;(3)负责组织66、自愿救险救灾队伍进行紧急情况下配合或替换专业救灾队伍抢险与救灾,防止事故或灾害扩大与蔓延。在事故调查清楚并定性的条件下,尽快清理现场,恢复生产。协调联络组:生产调度(1)设立与应急中心的通讯联络,为应急服务机构提供建议和信息;(2)负责事故或灾害的紧急救险、救灾与处置情况的通讯指令的传达,保证领导指挥机构与各成员之间,本单位与上级和周边单位之间(如地方消防、医疗机构)信息及时沟通,完成调度、汇报、通告与救援工作;(3)负责在整个救险救灾过程事与遇险人员的家属联络和接待,作好精神和生活上的安抚工作;(4)负责对外消息的发布与澄清事宜;(5)负责保险索赔事宜的处理,做地善后事宜;(6)负责应急过程67、的会议、记录与整理,应急事件结束后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会议记录报告。后勤保障组:经营科(1)负责应急所需的机械、装备、材料、生活保障物资的供应、组织、调集工作;抢险救灾组:生产技术科及设备动力科(1)在第一时间内组织现场安全抢险救灾工作,对抢救过程中的工艺设备、管线以及电力等进行调整和控制,并及时报告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现场情况。(2)负责组织医疗人员对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临时抢救和临时处置,并协助医护人员护送重伤员到相应的医疗机构治疗;(3)抢险抢修或救援结束后,直接报告最高管理者并对结果进行复查和评估;(4)负责组织调查事故经过,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5)应68、急事件结束后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抢险救灾实施报告。安全保卫组:安全环保科(1)事件发生后组织警戒保卫人员封闭事故现场、隔离事故或灾害区域;(2)负责保护现场、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照相取证;(3)负责维持秩序、疏通交通等工作;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伤亡事故的处理。医疗救治组:财务科和质量科(1)负责在外部救援机构未到达前,对受害者进行必要的抢救(如人工呼吸、包扎止血、防止受伤部位受污染等);(2)区分伤重程度,使重试受害者优先得到外部救援机构的救护;(3)协助外部救援机构转送受害者的治疗效果,并将治疗进展情况及时反馈给应急领导机构,以便领导及时做出决策。第四条 安全环保科及相关科室要根据公司各类预69、案要求及时开展救援演练工作。第五条 公司内事故报警方式采用内部电话和外部电话线路进行报警,由指挥部根据事态情况通过公司内部电话发布事故消息,做出紧急疏散和撤离等警报。需要向社会和周边发布警报时,由指挥部人员向政府以及周边单位发送警报消息。事态严重紧急时,通过指挥部直接联系政府以及周边单位负责人,由总指挥部亲自向政府或负责人发布消息,提出要求组织撤离疏散或者请求援助,随时保持电话联系。第七条 公司应急救援人员之间采用内部和外部电话线路进行联系,应急救援小组的电话必须24小时开机,禁止随意更换电话号码的行为。特殊情况下,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必须在48小时内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必须在24小时内向各成员70、和相关部门发布变更通知。第八条 现场事故应急处理的首要任务是控制和遏制事故,从而防止事故扩大到附近的其它设施,以减少伤害。在处理事故时要坚持以下原则:(1)消除事故原因;(2)阻断泄漏;(3)把受伤人员抢救搬运到安全区域;(4)危险范围内无关人员迅速疏散、撤离现场;(5)事故抢险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和必要的防范措施后,迅速投入排险工作;第九条 安排对工人情况进行记录,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工作班次、地址等,并保存在应急控制中心,还要定期更新,以便在应急疏散人员时保证所有人员都疏散到位。发现缺员时,应及时报告所缺员工的姓名和事故前所处的位置等。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要迅速划定事故现场隔离区范围,防止无71、关人员误入现场造成伤害,同时要做好隔离区的交通速到工作。第十一条 事故得到控制后,要立即对现场进行洗消并迅速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在对现场进行采取摄像、拍片等取证分析后,由总指挥下达解除应急救援的命令。在涉及到周边社区和单位的疏散时,由总指挥通知周边单位负责人员或者社区负责人解除警报。第十二条 救援小组、事故发生当事人必须在24小时内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特殊情况可以延期,最多不超过三天),救援小组必须在召开事故分析会的48小时内将处理结果报公司领导,处理结果将在现场进行通报,让全体员工受到教育。第十三条 处罚(1)对违反制度规定,不积极执行救援任务、不配合救援工作的相关人员处200员罚款,严重的降72、职甚至解除劳动合同。(2)对事故当事人处2001000元罚款,并进行安全教育,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药品检查维护管理制度为保障应急救援装备、物品、药品处于良好状态,为发生突发事故救援时提供物质保障,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应急救援装备为消防器材和设施、标识或图标、呼吸器、防毒面具、防酸工作服等,物资包括抢险时所需的物品。药品包括因中毒或灼伤等治疗时所需的药品。第二条 安全环保科负责消防设施和器材、防毒面具、呼吸器、药品、标识和图标等的日常管理。第三条 管理要求:(1)非火灾或事故下,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准使用、试用和玩耍器材、消防设施和安全标示、物资。特殊情况(非事故)确需使用73、时,需经安全环保科许可。药品类必须保证在有效期内,并定期更换。(2)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严禁圈占、堵塞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消防器材处于随时可用状态。(3)严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对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和标示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并号召全体员工检举破坏消防器材、设施和标示的行为。(4)按有关规范配备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按照治疗要求合理配备应急药品。(5)由安全环保科对消防器材和设施、防毒面具等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巡检,按照消防器材和设施的性能要求,每月或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对达不到标准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及时更74、换或维修。第四条 日常检查(1)设备或设施、防护器材的每日检查由所在岗位执行,车间工段长为直接责任人,调度为主要负责人。检查器材或设备功能是否正常。如发现不正常,应在日登记表中记录并及时处理。(2)安全环保科每周检查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是否齐备,并处于安全无损和适当保护状态。第五条 消火栓系统定期检查消火栓箱应经常保持清洁、干燥,防止锈蚀、碰伤和其它损坏。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修。检查要求为(1)消火栓和消防卷盘供水闸阀不应有渗漏现象。(2)消防水枪、水带、消防卷盘及全部附件应齐全良好,卷盘转动灵活。(3)消火栓箱及箱内配装的消防部件的外观无破损、涂层无脱落,箱门玻璃完好无缺。(4)消火75、栓、供水阀门及消防卷盘等所有转动部位应定期加注润滑油。第六条 灭火器材的定期检查(1)每半年应对灭火器的重量和压力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并应及时充填(2)对干粉灭火器每年检查一次出粉管、进气管、喷管、喷嘴和喷枪等部分有无干粉堵塞,出粉管防潮堵、膜是否破裂。筒体内干粉是否结块。(3)灭火器应进行水压试验,一般5年一次。化学泡沫灭火器充装灭火剂两年后,每年一次。加压试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并标注检查日期(4)检查灭火器放置环境及放置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灭火器的保护措施是否正常。第七条 防护器材的定期检查防毒面具及滤毒罐应经常保持清洁、干燥,防止锈蚀、剐伤和其它损坏。呼吸器每次使用后,均需整理与维护好,76、以备下次使用。每半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修。检查要求为(1)防毒面具有无破碎及剐伤,看是否老化。(2)检查滤毒罐体有无锈蚀,是否失效。(3)对空气呼吸器的检查,应检查压力表指示是否在规定范围内,呼吸器面罩、呼吸管是否密闭,有无老化(4)任一项不合格,都应尽快更换。第八条 相关应急救援物资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确保事故状态下,物资供应充足第九条 应急救援所需之药品,要做到定期检查,药品失效要及时更换处理。第十条 处罚 对擅自挪用,拆除、破坏应急救援装备、物品、药品的人员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损失巨大的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我公司涉及三种公司77、种化学危险物,储存量大,一旦出现泄漏,将会对公司造成重大灾害甚至是社会性灾难。因此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安全环保科对重大危险源要做好登记建档登记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等。第二条 安全环保科要根据公司情况制定重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同时每年至少要对员工进行2次危险化学品演练。 第二条 所有管理、操作重大危险源的人员必须培训、教育合格,取证后方能上岗。第三条 安全环保科对重大危险源每天要进行巡检。第四条 生产技术科对危险化学品的卸运和使用要做好记录, 第五条 对重大危险源必须配备消防水和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现场必须配备有压力表、温度计、78、液位计等就地监测设施,并安装相应的监控设施。第七条 重大危险源现场必须有明显的安全须知和安全标识。第八条 重大危险现场道路必须保持畅通,现场要整洁、清洁、文明 第九条 在重大危险源有毒物质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防毒器材。 第十条 对重大危险源严禁储罐超储、库房超存、工艺过程超压。 第十一条 重大危险现场必须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禁止无关操作人员以及外部人员在现场及附近逗留。第十二条 进出重大危险源管制区域,必须登记,带有易燃易爆等有产生明火可能的物品必须交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第十三条 处罚(1)违反规定,在重大危险源管制区抽烟的,处当事人200元罚款,并处当班人员100元罚款。(2)违反规定,不经登79、记批准,擅自进入管制区的,处100元罚款。(3)值班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私自放外人进入聊天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处100元罚款。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派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派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二条 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安全科应要求有关部门80、限期排除。 第三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科应联系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车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限期彻底整改。 第四条 事故隐患的范围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5、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6、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8、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81、过程、产品和服务。9、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第五条 安全科每周应会同各相关部门,对厂区进行隐患排查一次,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第六条 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由安全科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整改措施,并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整改。第七条 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八条 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82、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或停车,对难以停止使用或停车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九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科、总公司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第十条 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车间、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车间、部门主要负责人。第十一条 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凡当班组能整改地不准推83、向车间,凡车间能整改地不准推向公司主管部门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第十二条 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公司安全科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第十三条 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安全科组织检查验收。第十四条 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第十六条 安全科每月应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交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报总公司备案。第十五条 处罚1、对不及84、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处500元罚款。2、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部门主要责任人处500元罚款。3、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治理,擅自生产作业的部门主要责任人处500元罚款。4、对不及时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安全科主要负责人500元罚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稳定生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公司的液氨、硫酸、磷酸以及各种油类均系危险化学品。第二条 搬运危险化学85、品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震动、撞击、磨擦、重压和倾倒。第三条 严禁将接触后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等反应的化学物品混合装载。对怕热、怕潮的危险化学品应采取隔热和防潮措施。第四条 装卸搬运剧毒、腐蚀性危险化学物品时,应备有相应的防护用具和用品。工作完毕,必须清洗消毒。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知识。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设专库存放,专库要符合安全、消防要求,。专库要由有一定专业知识和高度责任心的人员专管。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品,应隔离或分库贮存。用于存放液态危险品的槽罐,要定期做好防腐和检查,需要通过法定质检部门强检的,要定期检验。第六条 在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86、所,应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同时,还应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第七条 化学危险物品应分类、分堆贮存,外部应有明显标志。第八条 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及混有杂质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物品,应经常进行检查、测温、化验、防止失效、变质或发生其它危险。第九条 贮存化学物品的库房或附近不准进行试验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第十条 危险化学物品贮藏室要建立登记卡,进货和取用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并做好登记手续。特别是国家规定的剧毒品,使用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而且应两人87、以上共同经手使用。第十一条 领用危险化学物品,必须严格执行领退制度。剩余及废物应妥善保管处理,不得随意抛扔。第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物品,必须制度使用安全操作规程。配制各种剧毒性的试剂,不管浓度大小,应使用多少,配制多少,剩余少量的也要送到毒物品贮藏保管室,或报请领导适应处理。第十三条 对变质、过期的化学危险物品进行销毁时,必须选择安全地点,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和安全部门检查。符合安全要求,才能进行销毁。第十四条 处罚(1)对违反规定,在危化品库房或附近进行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人员处200元罚款,并责令其参加安全学习。(2)危险化学品不得随意丢弃,违反规定者处200元罚款,并要求其参加安全学88、习。(3)绝对禁止私向外出售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者罚款1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安全装置管理制度为确保安全装置的正常使用,维护工人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公司安全装置管理制度。第一条 凡在生产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位超限报警装置,工段岗位开停车信号,起重设备的行程限制装置,电器设备的过载保护装置,机械运转设备防护装置,载压设备的安全阀,避雷防护装置,消防器材等,均属安全装置。第二条 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受压容器上的安全阀、液位计、机械传动部分的防护罩等,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避雷装置、电机接地线,均由设备动力科负责管理。第三条 凡工艺过程中的89、温度、压力、液位超限报警装置,工段、岗位开停车联系信号等由生产技术科生产调度中心负责管理。第四条 凡是消防器材,如各种灭火器、消防栓、水龙带,消防泵等均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管理。第五条 凡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卸,若确有必要拆除,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安全环保科备案。第六条 安全装置所属部门应有专人负责,经常检查维护管理,定期作专业检查和校验,将检查校验情况进行登记载入档案。第七条 处罚对违反规定,故意破坏、随意拆卸安全装置的人员处200元罚款,并责令其参加安全学习,学习期间不及考勤报酬。劳动卫生安全制度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行为、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90、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设计、同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条 企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要定期进行体检。 第四条 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 第五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职工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对未成年工和女职工,91、特别是女职工经期、孕期要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其从事高处、高温等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 依法对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工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劳保用品管理制度公司依法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劳保用品,并监督教育员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为规范公司劳保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劳保用品的发放实为了保护员工的劳动安全和身心健康,以便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必须严格标准,合理配用,厉行节约,强化管理。第二条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的安全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氧气呼吸器、防护眼镜、手套、防护服、绝缘棒、92、绝缘手套、绝缘胶鞋、绝缘垫等,以及其它如电池、电筒、洗衣粉等,均属于劳动保护用品,对上述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第三条 劳保用品的发放对象为与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且上岗工作的员工。其具体发放标准将依工种、工作任务的不同而相应确定。第四条 员工变更工种时,按新工种标准发放。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的员工,可按时间长短,其劳保用品分别实行停发、减发或延长使用期的办法发放,员工自离岗之日起,不再享有领用劳保用品的权力。第五条 凡发给个人保管使用的劳保用品,个人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失、损坏或做与生产无关的事情。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第六条 对于特殊防护用品,如安全帽、93、绝缘用品、防护面罩等,使用前要严格检查有无破损、失效或影响安全,否则应及时修理或停止使用。第七条 属于工具类地劳保用品,如安全带,登高板等实行实用领退制。第八条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服、安全帽、安全带等均由各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经营科负责发放。第九条 各部门要安排专人建立相应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和发放台帐,做好劳保用品地计划、保管、发放工作。第十条 处罚(1)对违反规定,出售个人劳保用品的人员出100元罚款。(2)对工具类劳保用品要及时归还,不得挪为己用,否则,处100元罚款,并限期归还用品。要害岗位安全管理制度为了确保要害岗位的安全,切实做好“四防”(防火、94、防爆、防盗、防事故)的工作。保证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要害岗位的划分:(1)生产指挥决策岗位:如生产调度室。(2)掌握重要机密岗位:如档案室等。(3)对生产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岗位:如高低压配电室。(4)重要动力设备岗位:如风机、水泵、压缩机、循环泵。(5)易燃、易爆、剧毒品仓库及使用岗位:如氨站。(6)贵重稀有机器、备件、仪器。第二条 要害岗位的人员应保证政治可靠,技术过硬,需要调入要害岗位的人员,应事先由相关部门及安全环保科审定。第三条 新调入要害岗位人员要进行安全保密教育,遵章守纪教育,经过技术和安全考试合格后,才允许独立操作。第四条 要害岗位操作人员、专职检修人员、安95、全、保卫、调度以及有关领导和生产管理人员可进入本岗位,其它人员一律禁止入内。第五条 当班操作人员对进入本岗位的外来人员有权进行盘问,检查证件,凡不符合手续者应拒绝其进入本岗位,如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并记入交接班簿。第六条 机密、要害岗位要建立外来人员登记制度。第七条 要害岗位因工作需要参观学习者,由公司保卫部门审查同意,并对其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参观学习人员不得乱窜岗位和乱动设备。第八条 操作人员应加强对机器设备的维护管理,提高警惕,不得擅离职守,并要加强对机器设备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报告。第九条 要害岗位应列入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点,认真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切实加以96、解决。第十条 操作人员应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做好交接班记录,做到交接清楚,以备查考。第十一条 在设备检修期间要有专人对设备进行值班看守,以防零件丢失和设备内投入物品等事件发生。第十二条 拆卸机器设备时要详细做好记录,贵重机器拆卸后,要保存在稳妥的地方,专人看守。第十三条 公司重点要害容器,设备封闭前,应由安全、保卫、设备部门检查后,方可封闭。第十四条 要害岗位要根据其性质和防护要求配备必须的安全防护器材,如消防器材,防毒器材以及专用护具等。第十五条 要害岗位职工必须熟悉本岗位防护器材的使用。第十六条 要害岗位要设栏杆、围堤、围墙、铁丝网等到安全防护设施。第十七条 处罚(1)对违反要害岗位管理规97、定的人员处300元罚款,屡犯者罚款500元并对其进行调岗处理。(1)对擅自进入要害岗位的外来人员处100元罚款,并责令其迅速离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公司情况,特指定本制度。第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 要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1)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的资料。(2)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锅炉压力容器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检装置及有关98、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第三条 对锅炉压力容器作业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的培训,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或者管理工作。无操作证者不得独立操作。第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严禁超温超压运行。第五条 安锅炉、压力容器所配备的安全装置,如安全阀等每年至少检定、检验一次,并定期进行疏通、排放工作,以保证其灵敏,可靠。安全附件的检定、校验范围要严格控制在规定指标之内。 第六条 压力表应齐全、准确、灵敏,压力表表盘上应划红线,指示出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每年至少效验一次,合格后应铅封。第99、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压力、温度操作,不得任意修改原设计的工艺条件,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第八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九条 压力容器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十条 要制定好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第十一条 处罚对特种设备管理不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发生事故的,根据事故轻重和损失大小处100-1000元罚款,并做降职或离职处理,需负法律责任的责任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处理。起重设备安全100、管理制度为加强对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保证机组人员相对稳定,做到定人、定机、定岗位职责的“三定制度”,持证上岗操作。第二条 钢丝绳的断丝数、腐蚀磨损量、变形量应符合国标规定。第三条 吊钩应无裂纹,无明显变形,磨损无超标,紧固可靠。第四条 各行程限位开关、联锁保护装置完好可靠,紧停开关缓冲器、终端止挡器保护装置有效。第五条 各指示灯应完好,禁止带病开机,禁止吊运易燃易爆品,严禁撞车。第六条 操作应缓慢,起吊物件应速度均匀,不得频繁正反操作按钮,离机应关电源。第七条 起重机械设备应性能良好,不允许出现带病工作。101、第八条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时,所有人员严禁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停留或行走。第九条 指挥人员必须集中精力指挥,发现工作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指挥作业。第十条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使用、违章操作起重机械设备。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设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械设备产品说明书及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及国家、行业有关规程、规定。做好“十字作业”(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第十二条 国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报废,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在进行大修已不能达到使用和安全也应报废,使用15年以上的必须报废。第十三条 处罚(1102、)违反本制度规定,违章指挥、违章使用、违章操作起重机械设备的,处100元罚款。 (2) 违反本制度规定,操作起重机械设备前不认真检查设备状况,强行让设备带病工作的,处100元罚款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为确保突发火灾事故时,能迅速发应出击,保护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确保公司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新职工入厂,须进行消防安全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第二条 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第四条 安全环保科根据厂区情况配齐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器材,每月要对消防系统进行一次检查并备案。第三条 对上级消防安全部103、门提出的关于消防器材、设施的整改意见,相关部门要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第五条 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要定点存放、定人保养,公司职工要爱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刻意破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不能将消防设施挪作他用。除发生事故外,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第六条 因生产、技改、扩建、腐蚀、损坏、报废等原因需要新增或更换消防器材的,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告知安全环保科,由安全环保科报送安全环保部购买。第七条 因组织演练等培训活动使用消防器材的,演练结束后,两日内必须将消防器材归还到指定的仓库或存放点。第八条 厂区发生火灾,各部门要立即组织人员扑救,事后,安全环保科应及时将使用郭的消防器材及时进行清理,104、并在两日内将消防器材增补到原存放点。第九条 处罚(1)随意动用、挪用消防器材的,处当事人100元罚款;无法追究道具体人员的,处所在部门100元罚款;故意破坏消防器材的,除按价格赔偿外,另处当事人200元罚款;无法追究道具体人员的,处所在部门500元罚款;(2)消防器材去向不明,不能说明其原因的,除按价格赔偿外,另处其所在部门100元罚款。(3)对部积极落实上级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不按规定或不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处整改负责人100元罚款。(4)因演练使用器材不及时归还的处责任人50元罚款。因发生火灾事故动用器材的,不及时报告和归还更新器材的处50元罚款。(5)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按消防法追究相105、关人员刑事责任。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电能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用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二条 电工要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工作应认真负责,具有专业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 第二条 设备动力科要建立健全电气方面的技术档案资料,如高压分布图,低压分布图,全厂架空线和电缆设置图,接地网络,避雷装置图,以及电器设备的技术状况登记等资料。 第三条 一切电器设备必须接地可靠,使用手提移动电动器(如电钻、电枪等),要戴绝缘手套或配备电器保护装置手提移动电动器具,保护装置由设备处每季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106、四条 变电所、各控制室等应符合用电安全规定,非工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 第五条 操作电器装置应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任意开动电源装置,严禁在电源装置上放置物件。 第六条 自己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按钮开关、插座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安全,不得有破损或将带电部分裸露出来。 第七条 操作电气装置应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随意开动电源装置,严禁在电源装置上放置物件。第八条 电气操作人员要保证电器设备的整洁、完好,防止受朝,禁止用脚踢开关或用湿手板开关,更不能用金属物触及带电的电器。第九条 打扫卫生、擦拭设备时,严禁用水冲洗或用湿布擦拭电气设施,以防发生短路和触电事故。 第十条 电器107、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怪声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第十一条 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有高电压的场所、电线裸露的地方,应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电击事故发生。室外的电气设施,必须定期清理周围的杂草树林,防止引发事故。 第十二条 电气发生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报告设备动力科、安全环保科等相关科室,以便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第十三条 一般禁止使用临时线。必须使用时,应经相关安全和技术部门批准。临时线路应按有关安全规定安108、装好,不得随便乱拉乱拽,还应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第十四条 处罚(1)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制度,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部门和个人,分别处500元、200元罚款,并责令参加安全学习。(2)对违反规定随意开动电源,在电源装置上堆放物件的当班人员处100元罚款。并责令参加安全学习。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为搞好企业内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交通运输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运输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凡在公司内工作及作业的所有人员,无论干部和职工,外来车辆和本公司的各种机动车辆都必须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化工部制定的化工企业内109、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第二条 车辆必须由当地公安部门或技监特检部门核发号证和行驶证。第三条 驾驶员在出车前必须仔细检查车况是否良好,制动器、转向器、嗽、灯光、雨刷、后视镜和其它装置等必须齐全、完好、有效。第四条 驾驶员应集中精力、谨慎驾驶。严禁酒后开车和违章作业。行车中不准吸烟、闲谈看书报。公司内路线不准超车和并列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停车时靠边,不得阻碍交通。第五条 各种货车禁止违章载人,装卸人员乘车要符合安全规定。装运危险物品是严格按照危险品运输规定装运,不得与性质不相同的物品混装,并指令专人押运,负责安全。第六条 氨站(除卸氨槽车)、总降室禁止车辆通行,原料破碎至浓缩、过滤厂房之间110、的道路一般车辆禁行。第七条 车辆行驶时禁止爬车、跳车和阻拦车辆,车停时严禁在车厢上下乘坐和休息。公司内严禁骑自行车。严禁车辆未带阻火器而进入易燃易爆区。公司内如遇检修、吊装或发生事故,车辆应停止进入。第八条 纵坡大于5%的路段,道路一侧有障碍物时,对面一侧与障碍物长度相等地段两端各10米内不得停放车辆。第九条 公司铲车在行驶中,无论空载还时重载,车铲距离地面不得少于30厘米,但也不得高于50厘米。铲货物时,货物要放置平稳,不得偏重或偏高,起铲后,应将货物向后倾斜10-15度,以增加稳定性。第十条 铲车在铲货物时,无关人员不得靠近,特别时在货物升起后,其下方严禁有人站立或通过。严禁任何人站在铲车或铲车货物上随车行驶。第十一条 对以上制度规定的相关人员处100元罚款,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据事故轻重和损失大小处100-1000元罚款,并作降职或离职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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