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生产安全工作事故防治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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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96493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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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生产安全工作事故防治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掌握和分析工作中发生的事故,吸取教训,采取有效预防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各公司、各部门必须加强事故管理工作。第二条 凡在生产区域或工作中所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非计划性停产、减产、设备、交通、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必须及时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登记建档。第二章 事故的分类第三条 人身事故:指公司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2、的事故。第四条 火灾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第五条 爆炸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第六条 设备事故:指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仪器(表)、容器、设备、管道等设备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第七条 生产事故:指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第八条 质量事故:指由于设计、生产、检验、存储和运输过程中的责任过失导致产品不能满足质量控制指标要求,给公司或客户造成程度损失以及需要返工、返修、报废处理的事故。第九条 交通事故: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3、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或因机械故障造成车辆损坏或人身伤亡的事故。第十条 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种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超标排放,造成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噪声与振动危害、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污染等事故。第十一条 破坏事故:指蓄意制造的事故。第十二条 直接经济损失涵盖但不仅限于如下费用:1、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和停工工资等。 2、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3、固定资产损失费用:是指直接发生的设备修理所需的人工或材料费,或因事故报4、废的设备设施的价值。4、流动资产损失费用:包括原料、中间产品、产成品的损失,以及属非固定资产的易耗设备、零配件及工具等的损失。第十三条 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工作损失价值、资源损失价值、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补充新员工的培训费用以及其他损失费用。第三章 事故等级划分第十四条 根据人身伤亡人数或者财产直接损失数额(指我方所占数额,负次要责任的降低等级划分),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具体标准如下:1、小事故:一次性造成轻伤1人以上3人以下,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事故为小事故。2、一般事故:一次性造成轻伤3人以上6人以下,或财产损失5万元5、以上15万元以下的事故为一般事故。3、大事故:一次性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轻伤6人以上,或财产损失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事故为大事故。4、重大事故:一次性造成1人以上4人以下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6人以下,或财产损失35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事故为重大事故。5、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性造成死亡4人以上死亡,或重伤6人以上 ,或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事故为特别重大事故。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十五条 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超标排放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具体标准如下:1、小事故:指6、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三废” 超标排放,但尚未对车间内部环境或污水处理站造成影响,或车间外排水、排气连续超标1天,但尚未对环保车间造成冲击,且未对外界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2、一般事故:指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三废”超标排放,已对车间内部环境或污水处理站造成影响,或车间外排水、排气连续超标2天,导致环保车间超标排放2天及以上或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事故。3、大事故:指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三废”超标排放,或车间外排水、排气超标,并由此对公司造成5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或被上级主管部门罚款30万元以下的事故,。4、重大事故:指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三废”超标排放,或车间外排水、排气超标,对外界环境造7、成轻微污染,对公司造成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或被上级主管部门罚款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事故。5、特别重大事故:指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三废”超标排放,或公司外排水、排气超标,对外界环境造成较大污染,对公司造成2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并由此被上级主管部门罚款200万元以上的事故。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十六条 根据一次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程度和限工时间,人身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1、小事故:受伤人员需住院治疗,累计限工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事故;受伤人员未经住院治疗,累计限工时间在15日以上3个月以内的事故。2、一8、般事故:受伤人员累计限工时间在3-6个月之内或受伤程度达到五级及以下致残标准的事故。3、大事故:受伤人员累计限工时间在6个月以上或受伤程度达到四级及以上致残标准的事故。4、重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人以下重伤,或造成10人及以上轻伤的事故。5、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死亡3以上或造成6人以上重伤的事故。第十七条 根据一次火灾、爆炸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程度或受伤人数,火灾、爆炸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1、小事故:指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造成人员受伤达到人身轻微事故标准的事故。2、一般事故:指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造成9、人员受伤达到人身小事故标准的事故。3、大事故:指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造成人员受伤达到人身一般事故标准的事故。4、重大事故:指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或造成人员受伤达到人身大事故标准的事故。5、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0万元以上,或造成人员受伤达到人身重大事故标准的事故。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十八条 根据一次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程度和影响生产情况,生产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1、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事故;一次事故造成单套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月产量百10、分之二十下者。2、一般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指事故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即恢复时所耗用的人工、设备费用;不包括事故后停产、减产的损失)2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称为一般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事故;(2)一次事故造成一套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月产量百分之二十以上者;(3)一次事故造成二套及以上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月产量百分之十以上者。4、大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造成一套生产装置停产三十天及以上的事故。5、重大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或造成公司二套及以上生产装置停产三十天以上的事故。6、特11、别重大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或造成公司全面停产三十天以上的事故。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十九条 根据一次质量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程度和修复程度,质量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1、小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事故;或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给予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但未影响到产品申报或保持名牌、免检产品工作。2、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给予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但未影响到产品申报或保持名牌、免检产品工作。3、大12、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给予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或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名牌、免检产品荣誉被撤销。4、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给予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5、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事故;或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给予200万元以上罚款。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二十条 根据一次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程度及影响生产情况来划分:设备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13、大事故。1、小事故:指一次设备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事故。2、一般事故:指一次设备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事故。3、大事故:指一次设备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4、重大事故:指一次设备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5、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设备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未遂大事故(降低事故划分等级,按一般事故处理)。1、虽构成死亡或重伤条件,但侥幸未造成事实的事故。2、严重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引14、起超温、超压、误送水、电、汽、风及误投原材物料、严重跑、串油(料)等,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事故者。3、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有害气体、液体大量泄露、排放,已达到火灾、爆炸、中毒的危险,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事故者。第二十二条 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人员受伤达不到事故等级标准的异常情况称为异常事件。第四章 事故分工管理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各事故主管部门及本公司事故管理部门、事发单位都要建立健全事故管理台帐、档案,做到有据可查。第二十四条 事故管理职责分工:1、安全部:负责对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组织调查处理和公司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工作。2、生产中心:负责电器、仪表、设备等生产事故,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油15、跑料、串料、冻凝及工艺操作等生产事故,厂内机动车、生产质量事故的组织调查处理。3、安保部:负责盗窃、破坏事故的组织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4、行政中心:负责交通事故、供销质量事故及后勤办公室系统的各类事故的组织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5、环保部: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组织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6、各分公司应根据本公司各部门管理职责确定相应事故主管部门,负责本公司相应事故的调查,同时提出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第二十五条 当发生事故时,同时有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时应以人身事故调查为主;当设备损坏与停车、停产事故同时发生时应以设备事故调查为主;非计划停产、串料、跑料应以生产管理部门调查为主16、,其它部门配合;经查明原因后按职责分工进行归口管理。第五章 事故报告第二十六条、 事故最先发现者,除根据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外,应在立即向所属领导报告和有关部门(安全部、生产部。夜间报调度室)报告,而后由生产部向公司领导报告;对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司安全部、生产部报告(夜间报生产部),需要上报的事故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安全部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规定上报。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事故发生的车间或者部门必须将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安全部;涉及人身伤害事故的同时报告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七条、 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车间上报公司:1)事故发生的17、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2)事故简要经过;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设备损坏情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4)已经采取的措施;5)有当事人员书写的事故调查记录,并亲笔签名。6)车间调查小组的人员亲笔签名。二、公司上报有关部门: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事故的补报。第二十八条、 现场保护1、发生死亡事故的车间、部门应保护好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18、大。 2、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车间或者部门应立即通知安全环保部、调度室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等。3、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公司有关领导和安全环保部同意,并到事故现场实地查看,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当事人签字),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4、在夜间发生事故,因抢修或者恢复生产需破坏事故现场时,必须通知调度室实地查看现场作好记录(当事人签字)。5、发生重大火灾、化学爆炸及多人伤亡(含急性中毒)应同时立即报告消防救护部门同时做好自救工作,在救护过程中要坚持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6、对待事故报告必须严肃认真,填写时要内容19、仔细、字迹清楚,时间、地点、原因、部位、情节、损失等内容都要准确,防范措施落实,责任明确,按时上报,不得无故拖延、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如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上报者,应事先说明原因,否则,除责成上报外,并追究所在部门领导责任,严肃处理。7、凡外单位人员在本公司劳动、实习、代培、参观时发生的事故,由本公司按表外统计上报,并说明伤亡者单位、姓名和来公司原由。8、凡因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条件造成的事故,也要按规定上报,但不作为所在部门的责任事故。第六章 事故调查和处理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1、发生小事故和一般事故,由安全部会同企业管理部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3天内将调查报告交主管部门,由主管20、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审批。2、发生大事故时,由公司安全中心(部门经理)牵头,管理中心、生产中心参加,迅速进行调查,一星期内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呈报公司总经理,交公司安委会决定。3、重大以上事故,由公司配合主管部门组织各有关职能处室与县安监局、劳动局、工会、检察院、卫生局等部门人员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向上级部门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4、未遂事故,由车间组织调查处理,将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防范措施,报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由安全部备案。5、外来施工单位总承包工程发生的事故,由施工单位组织调查、处理。6、外单位职工在我公司参加生产劳动、施21、工、生活服务等无偿劳动并由我公司负责指挥作业发生的事故,由我公司负责调查、处理、涉及财产损失和工伤人员的工伤管理、工伤医疗、生活补助等,由双方安全、人事、工会等部门共同协商处理。7、涉及两个单位以上的事故,由事故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共同调查、分析;如果事故责任难以确定,可由上一级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分析确定;事故责任确定后,由事故主要责任单位负责上报。发生各类生产性事故后,事故主管部门在查明事故原因后,应在十天内填写事故登记表及事故定性审批单,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按下列程序审核批准。(1)发生一般及以下事故时,需经分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交安全管理部备案。(2)发生一般事故以上事故22、时,需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签署意见,报事故主管部门,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交安全部备案。8、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9、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公司级领导担任。成员由事故主管部门部长、生产、企管、安全、工会等部门组成。10、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4)总结事故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措施;(5)向派出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若调查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具体注明。(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11、事23、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在问询笔录上亲笔签名确认。12、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13、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及以下7日内、大事故及以上事故2周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公司领导批准,提交事故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14、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经过;(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24、理意见;(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15、对发生事故迟报或者漏报、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或破坏事故现场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对防止和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三十条、安全环保部要建立事故档案,各职能部门应按分工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对所有事故调查资料, 应妥善保管,备案存档。重大事故登记表,应写明事故单位、名称、部位、原因、伤害情况概要、事故概况及事故分析图等内容。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责任划分1、安全管理实行总经理全面负责和各主管副总分管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 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而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25、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2、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主管副总和安全部门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订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者负责。3、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没采取的,由相关领导者负责;已制订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4、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国家法律承认的技术部门鉴定,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安全技术规程及相关人员协助培训,否则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5、制造、施工部门,26、未严格按图施工,未经使用单位批准随地设计或修改设计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培训考核合格,持操作资格证书上岗操作;其他岗位的人员必须有公司规定的可以上岗作业的证明,两者同时经公司“公司三级培训”并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或者其他岗位的人员无上岗作业的证明而发生事故,应由委托者负主要责任,已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者上岗作业有证明者,违章发生事故,由操作者本人负主要责任。在指挥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指挥者负主要责任。7、在培训学习期间,必须在班长带领下进行工作,予顶岗作业者必须经车间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监护。不听监护人指导擅自操作造成责任事27、故,由本人负责。8、对于有根据确定在本部门、车间、班组进行了安全教育,特别是制定了相关事故的防范措施和进行了相关事故的防范措施安全教育的,能够减轻有关领导的责任。9、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严肃追究车间、部门领导的责任。第三十二条、对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奖罚规定1、未遂事故:发生未遂事故及时处理避免事故发生并分析出未遂事故原因采取合理整改措施的根据事故后果奖励5005000元(具体奖励金额由经理办公会决定)。2、对于未执行安全保证金的公司部门执行以下处理标准。1)、小事故:扣主要责任人1个月考核奖金,扣次要责任人考核奖金一个月的20%,扣车间主任管理责任考核奖金一个月28、的50%,副主任、扣安全员管理责任考核奖金一个月的20%,扣班组长管理责任考核奖金一个月的50%。2)、一般事故:扣主要责任人考核奖金2个月,扣次要责任人考核奖金半个月,扣分管经理当月考核奖30%、扣车间主任考核奖金1个月,扣副主任、安全员管理责任考核奖金半个月,扣班组长管理责任考核奖金1个月。3)、大事故:扣主要责任人考核奖金4个月,扣次要责任人考核奖金二个月,扣分管经理当月考核奖1个月、扣车间主任考核奖金3个月,扣副主任、安全员管理责任考核奖金2个月,扣班组长管理责任考核奖金3个月。4)、重大事故:扣主要责任人考核奖金6个月,扣次要责任人考核奖金3个月,扣分管经理考核奖金3个月,扣车间主任29、管理责任考核奖金3个月并撤职,扣副主任、安全员管理责任考核奖金2个月并降职,扣班组长管理责任考核奖金3个月并撤职。5)、特别重大事故:主要责任人罚款10000元并开除,情节严重属渎职行为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扣次要责任人考核奖金6个月,扣分公司总经理管理责任考核奖金6个月,扣分管副总、安全总监管理责任考核奖金6个月,车间主任管理责任罚款8000元并撤职,车间副主任、安全员管理责任罚款5000元并撤职,班组长管理责任罚款5000元并撤职。2、执行安全保证金的车间、部门按照风险管理保证金事故扣发表标准执行扣罚。(注:执行保证金单位,未缴纳保证金的员工按照保证金扣罚标准扣工资)3、因违30、章指挥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者按照主要责任和管理责任处罚条款合并处罚。4、发生异常事件不论大小必须第一时间报告生产部,由生产部报告相关负责人及安全部。如不及时上报而被其他员工举报将奖励举报人1000-5000元奖金。发生事故单位扣罚1000-5000元并对相关瞒报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第三十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未遂大事故(降低事故划分等级,按一般事故处理)。1、虽构成死亡或重伤条件,但侥幸未造成事实的事故。2、严重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引起超温、超压、误送水、电、汽、风及误投原材物料、严重跑、串油(料)等,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事故者。3、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有害气体、液体大量泄露、排放,已达到火31、灾、爆炸、中毒的危险,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严重事故者。第三十四条 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人员受伤达不到事故等级标准的异常情况称为异常事件。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车间或者部门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车间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1000元以上,情节上升到触及有关国家法律的送交上级有关国家机关处理。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4、不及时组织调查和处理的。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车间或者部门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车间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000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上升到触及有关国家法律的送交上级有关国家机关处理。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3、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4、威胁、贿赂事故调查组成员的。第三十七条、负伤人员在报告后死亡的,若无异议,则不再组织调查,但应补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若有异议需重新组织调查。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而本制度未涉及到的问题,经公司领导研究另行解决。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