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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汇编资产负债会计等149页
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汇编资产负债会计等14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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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测评
上传人:职z****i 编号:978924 2024-09-03 148页 819.58KB
1、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汇编(资产、负债、会计等)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一、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制度1第一章总 则1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岗位设置及职责1第三章预算管理2第四章收入管理2第五章支出管理3第六章结余及其分配4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4第八章资产管理4第九章负债管理5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5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5第十二章 附 则6二、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制度补充规定7(一)现金管理规定7(二)用款审批权限7(三)借款及报帐规定8(四)设备、材料的购置及验收9(五)差旅费报销规定9(六)使用学院汽车报销规2、定9(七)部门间经费转帐的有关规定10(八)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及使用10(九)业务招待费的支出规定10(十)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11(十一)往来款项的清理12(十二)空白票证的管理12(十三)学费缴交规定12(十四)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3(十五)会计工作交接手续13三、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制度15(一)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15(二)职业技术学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24(三)职业技术学院校内部门预算管理办法26(四)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单位部分经费包干及管理办法(试行)28(五)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30(六)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34(七)关于加强流动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40(八)职业技术学院贷款3、管理办法43(九)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45(十)关于加强我院收费管理的若干规定50(十一)职业技术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52(十二)职业技术学院学费外项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57(十三)职业技术学院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59(十四)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暂行规定62(十五)职业技术学院劳务酬金标准暂行规定65(十六)劳务酬金支付的补充规定67(十七)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2007)68(十八)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72(十九)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74(二十)二级财务管理制度(暂4、行)75(二十一)职业技术学院后勤集团财务制度77(二十二)职业技术学院招待所财务制度80(二十三)职业技术学院校办厂财务制度83(二十四)职业技术学院培训工作管理规定84(二十五)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89(二十六)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稿)92(二十七)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奖励办法96(二十八)财经工作教授咨询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99(二十九)职业技术学院基建、修膳工程审计实施细则101(三十)收据(发票)购进、使用管理办法104四、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内部管理规定107(一)帐务处理程序制度107(二)财务处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109(三)广东轻院日常报帐总流程及指南115、0(四)报销凭证使用规定111(五)报帐单据粘贴要求112(六)财务处校务公开制度113(七)支票、印鉴章管理规定114(八)财务处印章管理规定116(九)关于进一步明确审批权限的补充说明117(十)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118(十一)关于代扣个人所得税有关事宜的问题120附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22附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35附三: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140一、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校近几年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对年编制的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制度作修改及补充,以进一步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6、使用效益,促进我院在新形势下的建设和发展。第二条 我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第三条 我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合理控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岗位设置及职责第四条 我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7、务管理体制。第五条 我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并由院长授权主管财务工作的副院级领导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第六条 我院财务处是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七条 我院各独立核算部门的财务机构是学院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务业务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第八条 学院各级财务机构必须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专职财会人员。院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须经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财务人员的调入、调出须有财务部门会同办理。第九条 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我院财务处按照一人多岗的办法进行分工,在不违反8、会计内部监控的情况下某些岗位适当时候进行轮换,以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财务处设以下岗位:总会计师、财务处长、财务科长、稽核、审核及制记帐凭证、出纳、国有资产管理、税务、部门经费管理、工资奖金及学生奖贷学金发放、档案管理、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基金、收费管理、电算化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学院编制预算必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方法及审批程序1.学院预算由财务处按上级规定的时间上报。学院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当年学院的招生计划、院办产业的经营情况、学院事业发9、展计划和任务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预算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由财务处负责监督和控制预算的执行。2.根据上级核定的预算,编制详细的财务收支计划明细表交院领导作为检查监督预算执行情况的依据。3.以会计年度为核算周期编制部门经费收支预算,在学院预算的基础上,按部门经费包干办法编制教学、设备、基建、后勤、行政、学生事务等经费分配方案,本方案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部门经费必须按照“一枝笔”审批的原则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4.各部门包干经费必须“量入为出,自求平衡”,实行:()学年经费节余留下学年使用;()学年经费超支扣减下学年经费;()部门支出超预算达到时财务10、处停止该部门的一切费用支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经费,须书面报主管院领导加具意见后经财务处审核后报主管财务院长批准。-与新的预算管理办法要一致。5.各部门向上级对口部门申请专项经费的报告要报财务处会签及备案,上级拔入的专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第四章 收入管理第十二条 学院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三条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费用的征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取得物价局的收费许可证;各项收入必须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给交款人。11、第十四条 学院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部门不得自行印制收据(特殊规定除外)进行收费。第五章 支出管理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第十六条 学院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第十七条 学院财务处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对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第十八条 学院支出包括以下五大项,由院长或院长授权人“一枝笔”审批。(一)工资福利性支出1.按劳资政策核定及发放的工资、奖金及补贴。2.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在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前提12、下计发工作酬金和其他工资性支出和补贴。3.根据学院分配制度计发的聘用制人员以及临工工资。4.以上个人收入由人事处按规定核定、经财务处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5.按规定缴交养老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费。(二)商品和服务支出1.为满足学院教学、科研、行政及后勤保障所发生的支出。 2.财务处按规定每学年分配包干经费给各有关部门。由各部门一支笔审批,用于办公、通讯、印刷、交通差旅、招待、专用材料、劳务、会议、宣传、租赁、培训、体育维持、实习等教学和行政开支。3.学院公共费用开支的水电、修缮、设备维修、物业管理以及离退休活动费、利息、税金等方面支出,设备维修由实训中心根据预算控制使用,修缮根据预算由13、后勤办控制使用。4.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交上级及基层工会费及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职工福利基金。5.按科研经费来源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用于科研办公、通讯、印刷、交通差旅、招待、专用材料、劳务等科研支出(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按规定发放离退休金及按规定支付各种离退休人员费用。2.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医药、探亲、计生、家属福利等福利费。3.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4.按规定提取的学生奖贷学金和勤工助学基金及由学生处按规定标准核发的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报酬和困难学生补助;核定一定额度的学生活动费,由学生处和团委控制使用。(四)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1.家具购置费按预算14、核定给后勤办。2.图书购置费按预算核定给图书馆。3.仪器设备购置费按预算核定给设备处。(五)自筹基本建设支出1.基本建设工程的立项及概算应由院长办公会、财务及审计审定后向上级有关部门报批。2.经批准的项目,其中自筹部分基建办应有详细的用款计划,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报财务处,以便筹款及按进度拨款。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第十九条 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结余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第二十一条 除专项资金结余之外,其余的结余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第二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15、用途的资金。第二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奖贷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设置的住房基金及贷款风险保证金。第二十四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按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规定执行。第八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五条 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流动资产(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等)。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的规定建立、健全学院的内部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 按规定只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户,严格控制银行开户数,防止资金过于分散。第二十八条 应收及16、暂付款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第二十九条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见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第三十条 学院对外投资(指学院向院办产业和其它单位的投资)应有可行性分析报告经院长办公会、财务及审计审议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学院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第三十一条 提高对无形资产的认识,重视无形资产的开发、转让和利用。第九章 负债管理第三十二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必须按时上缴各种应缴款项,及时清理和结算应付及暂存款,各种代管17、款项要分别设帐管理,准确核算其收支。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三十三条 必须按时准确地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的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并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第三十四条 财务说明和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收入、支出、专用基金变动、资产负债变动、结余及其分配、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情况、主要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结合学院具体情况设定并计算财务分析指标,如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第三十五条 学院各级财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第三十六条学院二级核算部门必18、须接受学院财务处的财务监督,定期向财务处报送财务报表及简单的财务说明。第三十七条 学院各级财务机构、财务人员要对原始凭证、帐薄、实物、款项、财务报告、财务收支及学院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反映。第三十八条 学院各级财务机构,财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一)财经纪律、法规、规章。(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四)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五)各单位内部的19、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第十二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我院基建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我院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制度。第四十一条 我院后勤集团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四十二条 各独立核算部门结合本制度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学院财务处备案。第四十三条 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现就一些具体的财务事项作补充规定。详见: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制度补充规定。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为年3月稿的修订稿,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财务处 五月二、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制度补充规定(一)现金管理规定1.现20、金收入要当日存入银行,不得坐支。库存现金不能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鉴于银行下午五时停止对公业务,我处原则上每日下午四时五十分后不收现金。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收款或超库,必须事前征得保卫处同意;必要时暂存储蓄所,次日转入对公帐户。2.凡全院统一发放的工资、奖酬金、补贴等个人收入,必须在发放日领取,过时不领的,为安全起见将款送存银行,待预约后再提现发放。3.不得以“白条”充抵库存现金,不得挪用现金。4.不得将公款私存,不准把本单位的银行帐户出租或出借。5.除明文规定的个人劳务费、奖金、补贴、差旅费以及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外,其余凡一次支付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款项,一律使用支票或通过银行转21、帐。6.领取1000元以上(含1000元)现金,须提前一天到财务处预约。7.现金收付要当面点清,离开柜台后一概不负责。8.凡因日常工作或临时性的会议办班或经常性的培训班等需要收款,由主办部门经财务处同意后,统一领取学院的收据或发票。全部收入如数交财务处,纳入学院收入管理,各部门不得私设小钱柜。9.为保证出纳每天有足够的时间清点现金,现定为每天上午九点钟以前为现金清点时间,停办一切现金收付业务。10.有价证券必须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帐面有价证券结存数必须与库存有价证券数相符。11.凡由银行提取现金或送现金入银行,不论金额大小必须由保卫处派人护送,一万元以上须有汽车运送。(二)用款审批权限1.各部门22、包干项目范围内的常规开支,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具体办法见“部门经费包干办法”。凡计划外项目支出须书面报主管院领导加具意见后报主管财务院长批准后执行。2.凡属设备处管理的设备购置及有关工程项目由设备处根据财务处下达的全年设备购置总预算额度编制计划,报主管院领导加具意见后报主管财务院长批准后执行,重大项目须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各系部自行购置设备须到设备处办理登记手续。3.房屋及建筑物的新增、改造、变更项目以及家具的购置属各部门的由各部门做计划报后勤办,由后勤办连同属于学院公用部分的房屋及建筑物的新增、改造、变更项目以及家具购置编制计划,报主管后勤院领导加具意见后报主管财务院长23、批准后执行,重大项目须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各系部自行购置家具须到后勤办办理登记手续。4.图书的购置由图书馆根据财务处下达的全年图书购置总预算额度编制计划,报主管院领导加具意见后报主管财务院长批准后执行,重大项目须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各系部自行购置图书资料须到图书馆办理登记手续。5.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公使用部门经费由各主管院领导审批。6.凡遇到不能即时交货,不能及时开发票结算的5000元以上的经济业务须按学院的经济合同管理试行办法办理合同签订手续。7.各部门不得派学生办理借款或报销手续。8.学生因生活困难需要借款,要经学生处长批准后从学生奖贷基金中借支。(三)借款及报帐规定124、.因私事一律不得借用公款。2.经批准准借用备用金、支票或汇款,必须填写财务处统一印制的现金领款凭证或支票领用凭证,经审批人签名方可办理借款。借款人须督促往来单位,尽快办理还款或冲帐手续。3.凡因公汇款到外地,收到发票并验收货物后即到财务处办理报销。超过合同期限货物未到,或货已到,发票未到,由订货人负责追索。4.零星采购或单位往来类的业务,在借款一星期内报销;出差借款在出差人返回后一星期内报销;部门采购员可暂借备用金元,年终要全部退还财务处,下年重新借款。5.长期挂帐不能办理报销的,应书面报告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否则作挪用公款论。在未还清无故欠款前、本部门不得再借公款。 6.从外单位取得的报销凭证25、,必须是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印制或允许使用的发票收据或收费票证,发票必须具备填制日期、收款单位名称和公章或发票专用章、付款单位名称、收款人签名或盖章、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发票背面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用途、并有经手人、证明(验收)人、审批人签章方可报销。 7.报销凭证上的文字错误划线更正,在划线上盖上填证人的印章。金额错误不得在报销凭证面上更正,必须按规定手续重新填制正确的凭证。 8.任何复印件不能作报销凭据,只能供参考。涂改过的凭证无效。 9.外来原始凭证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才能代替原始凭证。如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26、机票等应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才能代替原始凭证。(四)设备、材料的购置及验收1.购进或自制设备或建筑物完工须经分管部门验收、编号、设卡,然后持发票连同验收单、结算表和固定资产卡片一起到财务处报销。接受捐赠的设备须办同样的手续。后勤办分管:(1)房屋及建筑物 (2)家具 (3)土地 (4)被服装置图书管分管:图书、书刊。设备处分管:专用设备:(1)仪器仪表 (2)机电设备 (3)电子设备 (4)印刷机械(5)卫生医疗器械 (6)文体设备(7)标本模型 (8)工具、器皿 (9)其他固定资产一般设备:(1)交通运输设备 (2)行政办公设备2.机动车必须按规定到市政府车管办申报,27、经批准后才可购置。3.属材料及低值易耗品,购进或自制后应先到设备处或后勤办验收后连同进仓单或验收单到财务处报销。(五)差旅费报销规定 1.我院差旅费的报销标准执行省财厅颁发的关于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并根据我院具体情况另做 补充规定。 2.凡用部门经费出差,国内差旅费由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负责人出差由主管院领导批准。用学院公用经费出差须经主管财务院长批准。3.凡预支差旅费,出差返回后一星期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4.差旅费报销须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到财务处报销。5.差旅费报销一律凭有效票据。白条及自制收据无效,涂改过的票无效,票面日期与出差时间不28、相符的票据无效。所有报销单据应分类按顺序平整贴在黏贴单后面,单据总额与所填写金额必须相符。(六)使用学院汽车报销规定1.因私事用车或独立核算部门用校车,由用车人或部门直接交车费给运输中心,运输中心必须开具有效的收款凭证给交款人。2.因公用校车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批准,在部门包干经费中支付。3.运输中心每月做出各部门用车汇总表连同已签具用车人名称及用车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的用车单一齐交财务处,经财务处审核后付款。市外用校车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七)部门间经费转帐的有关规定1.部门之间的经费转帐,如复印、油印的工本费、长途电话费等,由提供服务的一方做册登记,在取得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批准后,定期29、汇总交到财务处办理转帐或收款(独立核算部门须收费)。2.各部门到物业中心领用文具和卫生清洁界用品可记帐,物业中心每月凭经各部门负责人签批的记帐单到财务处办理转帐。(八)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及使用1.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2.学院的病号慰问、困难补助从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按照工会福利委员会规定的额度由工会主席签报,特殊情况各系可在其人员经费中支出部分,由部门负责人签批。3.划出一定额度的职工福利基金由工会掌握,用于工会负责的集体福利支出。4.除规定由有关部门签报的职工福利支出,学院福利费由主管财务院长审批使用。(九)业30、务招待费的支出规定根据财政部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四日发布的财预字1998159号文规定,必须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的支出,结合我院情况,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作如下规定:1.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学院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均不得列入业务招待费范围。2.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1)学院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对于公务费中财政安排的专项会议费、专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及其他一次性专项经费,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应予以扣除。(2)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按同行业或相近行业的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提取业务招待费。(3)各31、经费包干部门可按全年经费定额(不含专项)的1%,各系控制在教学经费的2%以内,不足6000元的按6000元控制支付业务招待费,由部门负责人审批。3.业务招待费的列支 (1)出差人员如由接待单位负责安排食宿的,实际发生的食宿费超出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部分,可以由接待单位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部分在接待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 (2)学院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全部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明确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3)接待与公务或业务活动无关人员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得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4)承包部门可在本部门的创收或奖金节余中支付必要的招待费,由部门负责人签批。4.业务招待费的管理(32、摘自1996.9.9广州轻工业学校关于学校业务活动接待工作的规定)(1)接待迎送办法:凡来我院检查、指导工作和调查研究等业务活动的党政领导机关、兄弟院校及有关领导和团体,由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统筹安排接待,根据来访者的目的与工作性质,按照职能和业务对口的原则,由院党政领导或两办负责人介绍情况和陪同,必要时通知业务对口部门负责人参加接待。在接待工作中尽量体现“热情、简朴、高效”原则。纯属业务联系或交流的,由业务对口部门组织接待。(2)凡要安排接待餐的部门,一律要事先到学院办公室办理手续,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学院办公室签发客餐单才能安排用餐。如遇特殊情况,也要事后速到院办补办有关手续。(3)因工33、作需要在校外接待外来人员的,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并报学院办公室登记。接待标准由主管院领导掌握,报销时由主管领导审批,学院办公室签验,再到财务处报销。(4)院领导业务接待费由财务处给出计划总额,经院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分配给各位院领导掌握。(5)住宿安排:由院办负责安排,在学院招待所住宿。一般情况按招待所的住宿标准由客人自行到招待所结帐。(6)会议接待按会议规定办理,不属于以上接待规定范围。(7)杜绝用公款吃喝玩乐。(十)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学校住房基金的来源是: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资金;自管住房出租收入;留归学校使用的售房收入;按规定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34、和其他建房资金;从单位售房收入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划转的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利息收入。 学校住房基金主要用于:缴交职工住房公积金;发放职工住房提租补贴或住房补贴已售住房共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自管住房维修、管理和改造;住房建设;住房方面的其他支出。学校在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的同时,应编制住房基金预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学校住房基金专用账户由财务处统一开设和管理。(十一)往来款项的清理1.往来款项,要按照单位和个人分户设置明细帐。2.各种暂付款项要严格审批手续,所借款项扣减部门经费。3.对于各种应收暂付款项35、,财务部门要主动做好催款的清理结算工作,原则上前帐不清,后帐不借,当年结清的办法。4.对于借支差旅费,科研调研费,实习费的人员,应于返回学院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结清帐务,还清借款。5.对于暂收、暂付、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必须在年终以前认真清理做到人欠收回,欠人归还。应当转作预算收入或预算支出的款项及时转入收支帐户,该上交的上交,该列支的列支,不能长期挂帐或以领代报。6.对于催报无效、长期不清的应收款项,必须采取措施,限期收回,并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立即从工资中扣除。对实在无法收回的“呆帐”,要查明原因,报主管财务院长审批后处理。7.准备调出学院的人员,要在清还借款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十二36、)空白票证的管理1.空白支票不得和银行预留印鉴同一人保管。2.严禁签发空白支票,如确实不能填写准确金额和收款单位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支票用途,签发日期和规定限额,由支票领用人委托收款单位补写,因补写错误或遗失支票而造成的损失由支票领用人负全部责任。没有按以上规定填写签发的空白支票,因遗失而造成经济损失,由支票签发人和领票人共同负责。3.空白收据须由专人保管列册登记编号,并做好领用及核销的登记工作,没使用的收款票证不能预盖收款章。4.支票或空白收据如发生遗失,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挂失手续。(十三)学费缴交规定学生必须在规定日期内缴交一学年学杂费,宿费及规定的代收款。家庭确有特殊困难者,须提交有关37、证明,由家长及本人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及系主任签意见后交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方可缓交。(十四)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档案借阅手续.(1)本院工作人员需查阅本部门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计档案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经财务处长同意,非所属部门的会计档案,不予借阅。(2)借阅会计档案者,不得将档案带离财务处。确须复印或外借必须经财务处长或院长批准,并详细登记调阅的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的姓名,工作部门,归还日期等。(3)外单位人员借阅会计档案,必须持有介绍信,并经财务处长同意,单位领导批准方能借阅或复制。(4)借阅档案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保持档案的完整及清洁,不得损坏、丢失涂改,违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38、育直至追究责任。2.每月月终,要收集整理各个岗位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资料,按规范化的要求整理、装订、编号、集中保管。3.年度决算后,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帐薄、财务预算决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按国家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收集齐全,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立卷归档。4.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帐薄在财务处保管二年,超过二年才建立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交档案部门管理。5.档案保管期限执行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财预字1984第85号文,“预算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执行。6.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销毁时,需填列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表,经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查批准,由档案部门、人事部门、保卫处和财务处派员监销。会计档39、案销毁清册要长期保存。7.合并、撤销单位的会计档案,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给并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单位接收保管,并由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十五)会计工作交接手续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2.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3)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它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40、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3.会计人员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三、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制度(一)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学院各项经济工作,避免财经工作失误,保证学院的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0014号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和国家有关财经工作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建立学院各级经济责任制,要坚持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在院党委领导下建立健全院长经济责任制41、和各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制。第三条 学院重大经济事项必须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后由院长组织实施。党委讨论审定重大经济事项要做到严格把关和民主决策,党委必须对重大经济事项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四条 通过建立经济责任制,明确规定学院各级领导在学院各项经济活动中应该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责任。第五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人的离任审计制度。第六条 学院应建立对经济责任人的考核制度,把各级经济责任人执行经济责任制情况的考核纳入干部考核工作中。第七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制的经济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二章 院长及各级领导的经42、济责任第八条 院长经济责任制(一)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作为学院的法人代表,对学院的财经工作负法律责任。(二)院长主管财务工作,直接领导财务处依法开展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工作。(三)负责组织学院经济责任制的建立,确定学院内部各级领导在学院各项经济活动中的具体责任并督促执行。(四)负责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学院财经规章制度。保证学院的财经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五)负责依法组织筹措办学经费,为学院的发展提供经济保障。(六)负责审定学院的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基本建设计划、贷款计划、办学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七)负责审定并签署重大经济决策43、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八)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完善管理制度,努力提高现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九)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收费管理,严格禁止“小金库”。(十)领导学院会计工作的实施,对学院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十一)负责依法任用会计人员,依法设置会计机构,要求会计人员依照会计法履行职责,并依法保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十二)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使之不受到打击报复;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44、,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奖励。第九条 财务处长经济责任制(一)财务处长是学院财务机构负责人,在院长领导下具体负责贯彻学院各项财经政策,管理日常财经工作。(二)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拟订和修订学院各项财务制度,并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三)参与编制学院各项经济计划和远景发展计划,参与学院重大经济活动,如对外投资、借贷、基建立项、合同等的调查论证和效益考核等。(四)负责编制学院综合财务收支预算,制定部门经费分配办法,严格执行财务预算,控制监督预算的执行。严格执行“一枝笔”审批制度,拒绝支付一切不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开支。(五)负责组织日常会计核算和年终决算工作,对会计数据45、信息和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六)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学院各非独立核算部门各项经济活动统一纳入学院财务核算,加强收费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七)负责组织对学院国有资产的管理,对学院国有资产加强财务监督,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八)负责对二级财务进行业务领导,监督其严格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九)自觉遵守税法,督促办税人员按时足额交纳各种应缴税金。第十条 各系、处、室、部、工会、团委、图书馆、院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制(一)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经济责任制的具体办法。(二)建立健全本部门日常财务收支制度和与本部门职能有关的财经制度。(三)46、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各部门所有收入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不得设立小金库。(四)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一支笔”审批本部门预算内的经费支出,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支出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及财务处处长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本人为当事人的经济业务须视业务内容按规定权限由主管院领导或院长签批。(五)按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对本部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对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责。(六)各独立核算部门负责人必须支持本部门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使之不受到打击报复。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47、会计人员给予奖励。(七)各部门负责人除履行以上经济责任外,还必须在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各项经济工作中按规定各施其职,各负其责。第十一条 学院纪委、监察、审计负有监督、检查学院各级单位在各项经济活动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会制度和执行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的职责。第三章 各项经济工作的责任分解第十二条 日常预算收支的经济责任分解(一)院长负责组织审定和督促执行学院综合财务预算。(二)财务处长负责:1、编制学院年度综合财务收支预算方案。2.制定学院内部各部门经费分配办法,督促有关人员按分配办法制定部门经费分配方案,并对部门经费分配方案进行审核签章后上报院长。(三)财务处长负责组织进行年度财务决算48、工作,并对决算报表进行审核签章后报院长。(四)预算和决算由院长审阅后提交党委讨论审定,由院长签名确认。(五)预算一经审定,即成为学院经济工作的“指挥棒”,各部门负责人必须按规定执行本级预算,严格控制支出,依法组织收入。(六)各部门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副职签批时必须办理委托手续。(七)财务处长负责监控学院预算的执行,并由会计核算科长负责定期向院长和财务处长书面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八)院长负责审批十万元以下的预算调整及预算外专项,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的预算调整及预算外专项须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由院长签名确认。第十三条 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制定与修订的经济责任分解49、(一)院长负责组织、审批和督促学院各项财经制度和经济分配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贯彻。(二)由财务处长、人事处长、设备处长、后勤办主任和工会主席分别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拟定学院的财经制度、经济分配制度、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包括设备处的设备、后勤办的房屋及建筑物和家具)和福利费支出制度。(三)各独立核算部门负责人负责督促本部门的会计主管人员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本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督促和支持本部门财务人员贯彻落实。(四)各部门拟定的财经制度需按学院制度制定的审定程序报批签发。(五)制度一经颁布即成为学院财经工作的50、依据,各部门负责人负责贯彻执行。第十四条 设备购置、基本建设和修缮项目安排的经济责任分解(一)学院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学院财力的可能,于每年五月中旬向设备处和后勤办报下一学年的设备购置、基本建设和修缮项目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预算和用款计划)。对其中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须附上经专家和有关人员进行论证的可行性报告。(二)设备处和后勤办对各部门报上的项目计划进行初审并整理汇总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三)根据学院发展的需要和学院财力的可能由学院领导提出的重大项目,须由院长指定主管院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做预算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四)经审议通过的项目及预算由院长签51、名确认后交财务处长纳入学院综合财务预算。财务处长和审计室主任须参加项目预算的审议。(五)以上(一)至(五)项工作必须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完成。(六)财务处长须把经批准的项目经费纳入下学年的预算中。对超出学院自有资金能力以外,经党委讨论决定以融资方式解决的项目,必须资金到位后才能实施。项目的预算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据实列报,单独核算,专项结报。(七)经批准的项目分别由后勤办主任或设备处处长对其中可以在学院现有设备中进行调配的设备进行统一调配,其余须按照学院的基建、修膳工程审计细则、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负直接责任。1.基建项目(包括不须经计委批52、准立项的零星新建项目)在后勤办主任领导下具体工作由基建办主任负责组织实施;2.仪器设备购置及实验室建设与改造由设备处处长负责组织实施;3.家具购置由后勤办主任负责组织实施。(八)经批准纳入预算的项目,单项预算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分别由后勤办主任或设备处处长签批用款;单项预算超过一万元至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下由主管院领导签批用款;单项预算五万元以上由院长签批。(九)部门包干经费节余用作购置设备或零星修缮,须经主管设备或主管后勤的院领导批准后报设备处或后勤办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八)点办理。(十)学院监察室主任、审计室主任必须参与项目的招标投标并对实施的项目全过程审计和监督。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与经53、济协议签订的经济责任分解(一)学院内部非法人单位与外单位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必须按学院的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办理。(二)经批准纳入预算的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的设备购置及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的经济合同或协议,由项目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办理,经审计室主任和财务处长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三)经批准的十万元以上的设备购置及十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的经济合同或协议,由项目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主管院领导的主持下与有关单位拟定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审计室主任、财务处长须参加审议。(四)与外单位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必须由院长或由院长授权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学院公章。(五)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执54、行,违反合同或不按规定程序签订合同,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第十六条 依法筹措办学经费的经济责任分解(一)院长负责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依法筹措办学经费,为学院的发展提供经济保障。(二)院长负责督促各位院领导于每学年结束之前组织属下有关部门编制下学年的收入预算,并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各部门收入预算由学院办公室书面报给财务处,作为编制学院综合财务预算的依据。1.校办产业及后勤服务创收,由主管后勤的院领导负责与校办产业及校内后勤单位拟定创收上缴指标并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上缴指标一经确定,校办产业及后勤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收入,主管后勤院领导必须对收入的落实情况进55、行检查和督促。2.教育事业收入由主管招生工作的院领导负责组织招生办按经批准的招生计划落实招生工作、完成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入预算。3.教学科研收入、教学服务收入、成人教育收入由各主管院领导负责组织各系、部、馆、中心、处拟定收入预算及收入分配办法,并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预算一经审定,由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织落实。4.财务处长负责按有关物价规定拟定学院各项收费标准,经院长批准后报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5.招生办在招生简章及新生入学通知书上标出的收费标准必须以收费许可证上的收费标准为依据。6.以上各项收入必须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核算,由财务处严格按收支两条线要求进行管理。7.财务处对不能按时交缴的收入要采取56、措施催缴。要及时把欠费学生名单和金额通知各系,由各系主任负责落实催缴。8.凡需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融资,由项目主管院领导提出融资意向,由财务处长负责对学院还款能力进行测算。由项目主管院领导根据融资的必要性和还款能力的预测,向院长提交包括融资方式、融资总额、用款计划、还款资金来源、还款期限、还款计划的可行性报告,经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讨论通过后由院长签名确认。财务处长和审计室主任须参加讨论。9.融资的具体工作由财务处长负责组织办理,融资的各种正式文件由院长代表学院签章。资金到位后,财务处长负责监控按计划使用,并负责督促按计划还款。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体制确立与改变的经济责任分解(一)财务机构的设57、置:在不违反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院长提出学院各级财务机构的设置方案,经党委研究决定。(二)学院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财务处是学院一级财务机构,对集中在财务处的二级财务账,应严格按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进行分工管理,由财务处统一进行稽核,财务处长对设在有关部门的二级财务人员负有业务上的领导责任。(三)凡不按规定设立的会计机构必须予以撤消。(四)学院各级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符合会计法要求的条件,并按照学院竞聘上岗程序聘用。(五)财务处各岗位由财务处长设置并负责制定各岗位责任制,各岗位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法规定的条件,并按学院竞聘上岗程序聘用。(58、六)学院二级财务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法规定的条件,并经人事处审查后按学院规定程序聘用。(七)财务处长负责在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全院会计人员的登记、资格证年审和继续教育工作。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经济责任分解(一)院长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协调,督促学院财务处和各固定资产分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完善管理制度。(二)财务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财务处长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负责对固定资产分管部门记账员的业务指导和财务上的监督。财务处财务管理科科长在财务处长的领导下负责固定资产网络管理的实施、指导和协调并负责组织清产核资。(三)设备处负责对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59、学院房屋、建筑物和家具的管理;图书馆负责对学院图书的管理,并分别在本部门指定专门记帐员对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进行登记管理。设备处长、后勤办主任和图书馆馆长负责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关的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并组织对管理细则的实施。(四)设备处长、后勤办主任和图书馆馆长对本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负责,做到账物相符、防止流失、确保其安全完整,努力提高现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在财务处统一组织下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的清点。第十九条 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的经济责任分解(一)院长是学院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学院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院长必须在所有上报的学院一级60、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上签名承担责任。(二)学院内部各法人单位(校办厂、大方格公司、招待所、振兴科技服务部)的财务报表及报告分别由各法人代表签名,各法人代表对其中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三)财务处长负责建立健全本校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依会计法进行会计核算和实行会计监督,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严禁账外设账,对财务处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四)全体财务人员必须对自己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和变造会计凭证,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纠正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第二十条 依法纳税责任分解(一)院长对学院的纳税工作承担法律责任,院61、长必须支持学院办税人员依法纳税。(二)财务处长负责按税法组织学院的税务工作,督促办税人员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及时足额缴纳税金。(三)办税人员在财务处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办理学院的税务工作。(四)学院全体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必须自觉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第四章 经济责任考核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经济责任考核制度,学院纪委、审计在党委领导下负责组织考核小组,每年对学院各级领导的经济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第二十二条 考核工作采取自查和考核小组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可单独进行,也可与年度考核或干部考核结合进行。对群众反映强烈,又有突出问题的经济责任人要及时组织专门查核。第二十三条 各级经济责任人执行经济责任制的62、情况要作为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二十四条 各级经济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考核结果要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 实行经济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未能落实经济责任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包括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批评教育,由学院党委、行政及纪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处理。学院纪委、监察室具体抓责任追究制的落实。第二十六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未能落实经济责任制责任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学院党委分别对其作出限期改正、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实后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第二十63、七条 各系(部)、处(室)、工会、团委、图书馆、院直属单位的经济责任人违反经济责任制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批评以及追究有关纪律责任:(一)对不认真贯彻落实经济责任制工作,对本单位(部门)存在问题放任不管,经指出仍无明显改进,导致所辖单位经济活动混乱的;(二)对本单位(部门)财经工作不重视、不支持,干扰执法执纪机构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对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不正确对待处理的;(三)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国家和学院有关财经规定,集体私分、滥发钱物或者挥霍浪费国家和学院资财的;(四)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有集体违纪行为,本身又不能纠正的。第二十八条 学院各级经64、济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单独或合并做出: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责令辞职、免职等的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经济责任制不落实,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对本单位的经济责任制建设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或对其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解决,放任自流的;(二)对本单位(部门)发生的明令禁止的违法、违规现象,不查处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设置障碍不按规定处理的;(三)由于工作不力,管辖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经济案件的;(四)接到反映本单位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重要检举揭发信件或口头举报,不过问、不按有关规定65、处理和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规定,隐瞒、截留应上缴国家和学校的收入,私设“小金库”或挪用学校教学、科研专项资金的。第二十九条 对经济责任人违反经济责任制规定,造成学院经济损失的,视其责任轻重,责成其做出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技术学院六月三十日(二)职业技术学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为保护我院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我院经济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66、,按照会计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一)不兼容职务的分离与相互制约经济业务事项及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记帐人员要实行职务分离,防止因权限集中、职务重叠而造成的贪污、舞弊和决策失误。必须制定具体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做到职权明确、程序规范、责任清楚。要赋予各职务岗位人员相应的职权,以便各岗位人员之间能相互制约(见我院财务处岗位责任制)。1.会计与出纳职务要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人员与银行对帐仅作为出纳本人备查,财务处应指定非出纳人员负责与银行对帐及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2.执行某项67、经济业务的职务与审核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包干经费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一支笔签批,确有需要委托副手签批的,须填写委托书。主要负责人为当事人时,由主管院领导签批。3.物资采购、验收保管和实物记帐的职务要分离4.有价证券(含定期存款单)的保管与备查登记职务要分离。5.空白支票与预留银行印鉴不能同一人保管。6.购买发票、保管发票、填写发票要实行职务分离。7.填写发票的职务与收款的职务要分离。(二)机构的相互控制学院各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应体现相互控制的要求,每类经济业务运行中必须经过不同的部门并保证在有关部门间进行相互检查;在对每项经济业务的检查中,检查者不应从属于被检查者。(三)决策和执行的程序应当68、明确,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决策和执行程序中应当体现决策人员和执行人员之间能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四)预算控制对学院各项经济业务应编制详细的预算,并通过授权,由有关部门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控制。(详见我院预算管理制度)。(五)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货币资金的收入必须按我院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各部门的收入全部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货币资金的支出必须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有关人员“一枝笔”审批。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证明、审批签名,经财务处审核才能支付。支付现金和支票必须由经手人签收。稽核人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盘库存现金,检查库存现金余额是否与帐面相符、库存现金有没超过规定限额。(六)实物控制69、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保证财产实有量与有关记录一致。(具体规定见我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七)建立内部稽核制度会计稽核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稽核,对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中出现的疏忽、错误等及时加以纠正或制止以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具体规定见财务处岗位责任制。(八)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内部审计对会计资料的监督、审查,不仅是内部控制的有效手段,也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重要措施。全体财务人员应正确认识内部审计的意义,支持并配合审计人员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二、相关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权限(一)单位负责人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70、法履行职责,在单位内部为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纠正违法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监督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保证帐帐相符、帐款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以及单位财产的安全。(三)内部审计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学院审计机构必须对学院的预算、决算、财务收支和相关的经济活动、经济效益、经济责任、经济合同、重大项目的预(概)算和决算、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71、行审计。(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违法会计行为,检举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要提供真实、准确、充分的证据和情况,并签署检举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或姓名,以便有关部门进一步了解情况和将核实、查处情况反馈给检举人。财务处二一年一月(三)职业技术学院校内部门预算管理办法一、校内部门预算编制的内容、原则校内部门预算主要是指部门日常支出预算与项目支出预算,具体为行政部门的日常经费预算、专项经费预算;教学部门的教学经费预算和人员经费预算以及教学部门的专项经费预算。校内部门编制预算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编报。二、校内部门预算编制机构与管理年度校内部门预算由72、财务处组织成立“校内部门预算编制审核工作小组”,并指导成立专项项目审核小组,负责整个年度预算编制的所有基础工作,并负责向院长办公会议提交年度预算方案。三、校内部门预算编制方法及审批程序(一)预算方案编制、审议时间及预算期间校内部门预算于每年九月开学初下达预算编制时间及编制要求通知,各校内部门在指定时间内上报预算计划,财务处于十月下旬至十一月上旬期间成立“校内部门预算编制审核工作小组”,对全部校内部门的预算计划进行审核并确定提交院长办会议审议的年度预算方案。十二月初提交审议,并于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下达次年预算指标数。教学部门预算经费使用期间(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部门预算经费使73、用期间(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二)校内部门预算编制方法1.行政部门的日常经费:主要是指办公经费,编制依据上年具体的经费支出结构与事项,并结合新年度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对于新年度新增的事项要特别予以注明。各部门所申报的预算数由财务处组织的“校内部门预算编制审核工作小组”初步审核后确定方案,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2.行政部门的专项经费: 一般性专项:主要指为完成某些具体专项任务所需要的经费,由具体部门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由财务处组织成立的“校内部门预算编制审核工作小组”依据学院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后,确定方案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购置性专项(图书、家具、设备等购置经费):由主管部门成立74、由主管院领导,经办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的专项预算审核小组(如设备购置预算审核小组、图书购置预算审核小组和家具购置审核小组等),对各学院各部门所报的金额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购置预算进行审查,确定购置方案提交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对于单项购置不超过5000元的小额零星采购由设备管理部门统一审核后报计划并纳入预算管理。维修专项(含设备及后勤部门的维修等):由主管部门成立由主管院领导、经办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的全院维修专项审核小组,对学院一个年度的单项维修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维修事项进行审查,确定维修方案提交院长办会会议审议。对于单项维修不超过5000元的维修事项75、由后勤办统一审核后报计划并纳入预算管理。3.教学部门经费(含人员经费和教学经费):教学部门的人员经费、教学经费根据学院教学部门经费分配的有关办法,由各教学部门进行编报,财务处“校内部门预算编制审核工作小组”根据学院的经费分配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并根据上年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定方案后提交院长办会议审议。4.教学部门专项经费预算:由教学相关部门(含教学管理部门)依据学校或本部门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或根据学院有关文件规定由“校内部门预算编制审核工作小组”进行确定。5.年度基建项目由学院建设领导小组确定,财务处根据学校整体资金状况提出资金安排,并提交院长办会议审议。(三)校内部门预算的审批程序校内部门预76、算由财务处“校内部门预算编制审核工作小组”提出年度预算方案后,提交院长办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财务处负责监督和控制预算的执行。四、校内部门预算审议及预算数下发由财务处“校内部门预算编制审核工作小组”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年度校内部门预算方案,审议通过后即由财务处以正式通知的形式下发到各部门,并负责有关的解释工作。五、校内部门预算调整及追加年度校内部门预算一经院长办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即具有法定效力,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突破或更改预算。校内部门预算若确实需要调整,需由经办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由财务处统一报主管财务院长审批,预算变动金额超过十万元(含十万元),需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预算调整后,相应77、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六、校内部门预算其他事项说明(一)部门经费按照“一枝笔”审批的原则由部门负责人签批。专项经费按经济责任制审批权限规定办理。(二)各部门包干经费必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具体:(1)当年经费节余留下学年使用;(2)当年经费超支扣减下年经费;(3)部门预算经费超预算,即停止该部门费用支出;(4)部门支出超预算(原则上不得超预算)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经费,需填写经费调整表送财务处统一审核后报主管财务院长按规定程序审批。(三)各部门向上级对口部门申请专项经费的报告要报财务处会签及备案,上级拔入的专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职业技术学院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四)职业技术学院教78、学单位部分经费包干及管理办法(试行)经学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各教学单位部分经费包干方案作出调整。请各教学单位做好使用经费的计划,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一、部分经费包干的标准(一)机电工程系、轻化工程系、食品与生物工程系按学生学费的27%划拨到系;其中人员经费占70%,教学经费占19%,学生经费占11%。(二)计算机工程系按学生学费的25%划拨到系;其中人员经费占72%,教学经费占16%,学生经费占12%。(三)管理工程系按学生学费的20%划拨到系;其中人员经费占72%,教学经费占16%,学生经费占12%。(四)艺术设计学院按学生学费的20%划拨;其中人员经费占70%,教学经费占18%,学生79、经费占12%。二、部分经费包干使用项目(一)人员经费使用项目为:本部门所管理的教学班级课酬及本部门管理人员奖酬金、班主任津贴、学院统一发放的非政策性福利津贴、经批准的本部门人员加班费等。(二)教学经费使用项目为:教学日常费用、旅差费用、本部门人员学习培训费用、学会费用、办公费用、零星设备维修费用、业务接待(控制在教学经费的2%以内,不足6000元的按6000元控制)等。境外出差按粤轻院2001 111号和粤轻院2001 124号文执行。从教学经费总额中划出一块作为院长基金,文科类划出20%,工科划出10%。(三)学生经费由学生处掌握使用。三、有关规定(一)包干经费由各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一支笔签80、批,确有需要委托副手签批的,须填写好委托书。主要负责人为当事人时,由主管院领导签批。(二)学年节余的经费可以留到下一年使用,但是必须专款专用。1.学生经费必须用于学生,奖贷学金由学生处负责管理;教学经费不得挪用人员经费使用,所有的部门餐费只能从人员经费开支。2.除班主任津贴、学院统一发放福利性津贴外,一般不得以其他名义发放各种福利性补贴或津贴。各系人员经费若有结余,可用于奖励在教学科研或管理中做出贡献的教职工,并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3.使用部门节余的教学经费购置教学设备或实验室、课室的修缮改造等,须经过设备处或后勤办报主管领导批准。(三)预算外的专项经费,按学院经济责任制规定:十万元以下(含十81、万元)由院长审批;十万元发上由院长办公会审批。(四)学年经费不得超支,接近限额时,财务处将通知有关部门;达到限额,财务处即停止支付。(五)财政发放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及货币补贴、社会保险、公费医疗费用及补贴、计划生育补贴、工会经费发放的现金及实物由学院负担。其余由学院统一发放的个人收入部分由学院发放后扣减各部门的人员经费。(六)国内差旅费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从部门经费支付;出国差旅费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归所在单位负担部分由部门经费支付。(七)本办法从2003年9月1日开始执行。四、有关说明2002/2003学年各系(设计学院)的人员经费赤字按以下规定处理:(一)节余的教学经费用于填补人员82、经费的赤字。(二)自行发放的津贴只准按人均1000元的额度予以填补。多余的部分转入2003/学年各系(设计学院)人员经费中,由各系(设计学院)按情况逐步填补。(三)教学经费未能填补完人员经费赤字的,由学院视具体情况给予处理。(四)2002/2003学年各系(设计学院)的公共课及基础课酬金由学院一次性予以补贴处理完毕。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五)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电算化的管理,确保会计核算正常、安全、有效地运行,根据有关规定及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如下办法。第二条 目前我院使用的是上海财经大学开发的“高等学校通用财务软件系统(网络版)”、“高校学生收费系统(网络版)”及83、“安易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网络版)”,是符合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并经院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同意使用的合法软件。各有关方面、人员有责任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会计数据,包括纸质和磁介质的记帐凭证、会计帐本、会计报表及相关的备份资料。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岗位责任第四条 结合我院实际,电算化设置以下岗位:会计电算化主管、系统管理员、审核操作员、复核记帐员、出纳操作员。岗位配置可一人多岗、一岗多人,但审核操作员不可同时担任自已录入凭证的复核操作员、出纳操作员;审核操作员之间可交叉复核。第五条 岗位责任(一)会计电算化主管:全面领导、协调、监督电算化工作,监督是否按照制度规范操作,协84、调各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工作进度、绩效,对不服从领导监督协调的、对系统运行有不良后果的行为提出批评,责成当事人改正。(二)系统管理员1.负责系统日常管理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作,管理电算化系统的所有电算化设备。2.负责系统调试维护工作,定期检查软硬件系统的运行情况,发出问题及时汇报、排除,按权限和审批程序调用、修改和更新系统资料;对其他操作员所遇到故障、误操作及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解决。3.及时进行数据的备份、及时对电算化系统进行软件的安全检查。4.负责其他未尽的系统及技术问题。(三)审核操作员:1.负责审核票据的合法性、完整性、报销手续及审批手续等;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操作过程85、遇到故障,应及时向系统管理员报告,不要从事没把握的操作;3.每次操作完毕后,应及时做好相关的数据备份及存档工作;4.注意保管好自己的操作口令,并对因泄露造成事故负责;(四)出纳操作员:严格执行操作规范,正确使用出纳系统模块。对现金及银行存款要求日清月结,并与出纳系统相核对。(五)复核记帐员(暂由审核操作员兼)主要负责对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进行检查复核,对复核后的记帐凭证进行记帐处理。第三章 操作管理第六条 操作规程1.开机程序(服务器部分,各工作站请参照执行)(1)打开办公室总电源开关;(2)打开总机房开关;(3)打开服务器显示器电源开关;(4)打开服务器主机电源开关;2.关机程序(1)确定各终86、端已经退出财务软件系统;(2)关闭服务器软件系统;(3)关闭服务器主机电源;(4)关闭服务器显示器电源;(5)关闭服务器电源开关;(6)关闭各终端电源;(7)关闭办公室总电源。第七条 登录口令及密码管理1.通过设定网络登录口令,以检查登录操作员的操作合法性。登录口令由系统管理员设定,定期更改,并以单独形式授予各操作员。操作员须严格保管自己的操作密码,不得泄露给任何未经授权人员。2.各操作员须按操作权限操作,不得越权操作,不得冒名顶替操作,一经发现,严肃查处。第八条 应急操作措施1.在操作过中遇到突然停电,操作员应在断电前按正常关机程序退出软件系统;2.在操作过程中遇到机器有异常声响或其他异常情87、况,应及时按正常程序退出,并报告系统管理员。第九条 防病毒管理1.系统管理员要定期进行计算机系统清毒处理;2.各操作终端原则上专机专用,需从事电算化以外的其他工作必须征得系统管理员的同意,在进行其他工作时,不得对网络进行操作,不得把其他任何形式的资料存入服务器,并严禁在计算机上未经同意安装其他任何软件。第四章 计算机硬件和数据管理第十条 硬软件维护1.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2.发生硬软件故障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给予解决;对于不能解决的硬件问题应及时与软硬件供应商联系;3.对硬软件的升级、重大维护应由系统管理员报经电算化主管审批后方可执行,必要时须经有关主管领导批准;4.及时做好系统工作环境的防88、潮、防尘、防磁、防火等工作。第十一条 数据档案管理1.对数据的备份要以多种方式进行,对于二年内的帐务系统数据应在两台不同计算机的硬盘上进行备份,对于连续有三年及三年以上的财务系统数据应刻录成光碟进行保存;2.备份的帐务系统数据应包括:全套文档资料、完整年度的帐套资料等;所有磁介质资料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3.所有打印的纸质会计资料应作为会计档案保存,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4.一切有关的会计、文字资料未经许可,不得带出财务处,非本人管理的软件、程序、数据库不得私自调用、拷贝、打印等。第五章 主机机房管理第十二条 主机房由系统管理员管理,钥匙由系统管理员和电算化主管持有, 其他人员不得无89、故进入主机房。系统管理员因事,可以委托人代管,但必须经主管同意。第十三条 主机房纪律1.不得在主机房从事与上机操作无关的事情;2.其他人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主机房,严禁携带任何强磁物品进入机房。第六章 网络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财务处电算化网络系统由三部分组成:账务管理网络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网络系统及学生收费管理网络系统。第十五条 网络系统共有终端十四台,服务器两台(一台主控服务器,一台备份服务器)。其中帐务管理网络系统分别设院长查询终端及审计查询终端各一台,固定资产管理网络中有三台分别是处理设备、图书及家具的,分设在设备科、图书馆及后勤办。第十六条 系统管理员负责整个电算化系统的硬软件管理、数据管90、理及安全管理。第十七条 为保证整个电算化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任何人未经电算化主管及系统管理员同意或许可,不得擅自对服务器进行任何操作(日常的开关机除外);对于网络中的各终端,未经系统管理员同意或许可,不得随意安装、删除系统及应用软件,不得随意更改系统设置,对于因人为操作而造成的网络数据丢失,要追究相应操作人员的责任。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网络设资产录入操作员三名及资产管理员一 名:分别是设备录入操作员、图书录入操作员、家具录入操作员及资产管理员一名。各操作员及管理员要严格管理好自己的操作权限密码,对于因泄漏密码而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负责。电算化部分岗位设置见相应章节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财务处91、国有资产管理员要负责每个月资产软件总账数据与财务软件中资产总账数据的核对及日常的数据处理工作。对于操作过程中遇到的数据差错、软件故障等问题要及时向系统管理员反映。第二十条 学生收费管理网络系统设收费管理员一名,负责整个收费系统的据处理,学生欠费的统计、学费的催缴及学费的查询。对于操作过程中遇到的数据差错、软件故障等问题要及时向系统管理员反映。第二十一条 要在各自操作终端备份的数据,应由相应的操作员自己执行,备份后的数据密封后交由档案管理员保管,备份数据的恢复要经系统管理员的检查,否则由此引起的数据丢失由其本人负责。网络中硬软件的维护、数据管理及安全管理等细则参照本办法中相应部分的规定执行。第七92、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会计电算化是财务工作的核心工作,受法律法规的保护,任何蓄意破坏、干扰电算化工作的行为,必将受到严处。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 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修改。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实施,原电算化管理办法中与此不一致的地方按本制度执行。财务处二一年六月一日(六)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一、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效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二、固定资产管理的目标是建立“产权清晰、职责明确、手段先进、管理到位”的资产管理运作体系,将账实相对93、的非经常化工作转变为“动态适时”的资产管理监控体系,将资产管理中的事后控制转变为事中或事前控制。三、固定资产管理遵循“集中领导,归口管理、统一调配、充分利用”的原则,并接受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业务领导。财务处对各归口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统一和协调,并负责固定资产管理服务器数据库的管理、维护工作。四、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由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员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员负责对归口部门的相应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并解决其在工作过程中所遇到的与固定资产管理业务有关的问题。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员要按季度检查财务处账务资产数据与资产管理软件中对应数据的一致性,若有差异要做出余额调节表,并及时调账。第二章 细 则94、一、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1.后勤办分管:01类 房屋及构筑物 包括(1)房屋 (2)室外构筑物包括土木工程、电力电话线路、管路 02类 土地及植物 09类 标本摸型 10类 文物及陈列品 13类 家具 15类 被服装具包括(1)被褥(2)服装(3)床上装具(4)室内装具其中包括黑板、白板、灯具(5)室外装具其中包括活动房屋(如运动场的塑料屋) 16类 牲畜。2.图书馆分管:11类 图书、图片、报刊合订本等。3.设备科分管:03类 仪器仪表 04类 机电设备 05 类电子设备 06 类 印刷机械 07类 卫生医疗器械 08类 文体设备 12类 工具量具和器皿 14类 行政办公设备包括(1)安全消防95、设备其中包括“保险柜”(2)炊事设备(3)清洁卫生设备(4)生活用具4.各部门负责人对所管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并负责督促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具体落实资产管理的各项措施。任何人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移动或调换精密和贵重仪器设备,该类设备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合法使用。5.固定资产管理员对所管理的财产物资要加强维护保养。二、固定资产的范围与计价1.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 0 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2.固定资产的计价是指在96、取得固定资产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1)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5)在原有固定资97、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以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6)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产、以非货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处理,按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序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8)经批准无偿调拔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单位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98、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3.新建的建筑安装工程,按工程决算造价计算入账。并参照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在建工程”的核算规定。三、固定资产的验收与索赔 1.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资产购置部门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必须认真执行固定资产验收制度,对新增的固定资产要经过验收、编号、建卡后方能交付使用。 2.对于技术性较高的仪器设备,申请使用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 3.对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从到达国内口岸之日起三个月内须验收完毕。 4.国内订购的仪器设备,到货后一周内必须验收完毕。 5.验收如有不符,应办理索赔或退换、补齐等工作,退换或补齐后,仍应由使用部门组织“复验”、并提出99、验收“复验”报告,如复验后确需办理索赔时,应由使用部门同订购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索赔手续。 四、各部门(包括二级核算部门)购进固定资产必须持有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验收单才能到财务部门报帐。 五、固定资产的建帐与核对1.依据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建立固定资产账卡、详细记录全部经营性与非经营性资产,按期(半年、一年)打印固定资产明细账,以便于账账、账实相对,做到账账、账物相符。2.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过程负有以下职责:(1)对原始业务单据合法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严格把关;(2)各归口部门对所处理的资产增、减变动业务要求打印一式两份卡片,一份作为报账单位报账依据,另一份作为本部门存根备查;(3)100、各归口部门除另有规定外不再手工登记资产明细账,但须定期打印固定资产明细账以备查。定期(半年、一年)通过管理软件打印各部门所拥有固定资产清单并落实到各部门资产管理员进行核对,并据核对结果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4)执行财务处电算化管理办法中相应数据管理部分的规定,做好客户端数据管理工作。六、固定资产的清查与处理 固定资产每年全面清点一次,由财务处牵头归口管理部门组成财产清点小组进行工作,年末固定资产金额必须与年度会计决算核对相符,帐、卡、物三相符。 固定资产如有短少和损坏都要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1.属于一般情况造成的,在总结经验教训后,可由主管财务校长批准销帐。 2.属于责任事故造成的,应给予过失101、人以必要的纪律处分,并要求赔偿。 3.属于违纪行为,应依法严肃处理。4.盘盈固定资产,应补记入帐,本校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处理。七、固定资产的转移、报废和丢失的处理(一)固定资产转移1.无偿调拨:对校内独立核算部门或对校外无偿调拨固定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交财务处核实价值,由归口部门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管财务院长批准。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账面单价或同类整批价值壹万元 (含壹万元)以上的,须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还须由财务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2.有偿调拨:审批程序同上。同时须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资产管理员、财务人员和具体使用人参加的102、五结合小组进行检查及鉴定,按评估价、协议价或账面价处理。3.对外出借:无论有偿或无偿都须由归口管理部门及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管财务院长批准。凡对外出借的固定资产,必须与外借单位签订合同,凭合同限期收回。按期收回时,由负责出借部门进行校验,以保证完好无损。如有损坏,应由借用单位负责修理复原或赔偿。(二)固定资产的报废1.固定资产(包括建筑物)的报废,必须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资产管理员、财务人员和具体使用人参加的五结合小组进行检查、鉴定、证明所报废的财产确已丧失使用价值,才能申请报废。审批程序同“无偿调拨”。2.对批准报废的财产要单独保管,便于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要最大限度地收回103、残值,收回的残值由财务处按规定入帐,并按残值的额度增加分管部门的设备购置费,作为补充、更新固定资产使用。财务处负责把残值收回的情况,报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三)固定资产的报失1.固定资产的丢失,不论其价值多少,要查明丢失原因,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学院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及当事人进行处理。同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后,再由财务处进行帐务处理。2.申请固定资产转移、报废、报失,一律要填写审批表,经批准后,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凭批准文件和审批表办理财务手续。附件1:关于加强我院家具管理的若干规定随着我院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家具的需求也相应增加。为保证学院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104、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现重新修订我院家具管理规定。一、家具管理责任(一)院长负责领导有关部门加强对学院国有资产的管理,对学院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不流失负主要责任。(二)主管后勤的副院长具体领导后勤管理办公室对学院家具进行管理,对学院家具的保值、增值和不流失负责。(三)财务处长负责组织学院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负责制度的建设和贯彻,并督促和协助各归口管理部门执行有关制度。财务处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网络管理,对各归口管理部门记帐员负业务指导和协调责任。(四)后勤管理办公室主任对学院家具管理负直接责任,负责根据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制订家具管理细则,负责组织家具清查登记等具体工作,对学院家具的105、保值、增值和不流失负责。(五)各部门(包括后勤各实体)负责人必须按照我院家具管理规定对所管辖场所使用的学院家具进行管理,保证其完整并防止其流失。各部门负责人有责任协助后勤管理办公室对家具进行清点核对,保证帐实相符二、家具的购入、调拨和减少(一)家具的购入:各部门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购入家具后必须经部门家具管理员验收签章后到后勤管理办公室办理编号及登记录入手续,必须持有后勤管理办公室打印的卡片和购物发票方可到财务处或各自的财务机构办理报账。凡购入或从外单位调入家具,后勤管理办公室必须在登记录入后一周内在实物上印上编号(大批量的可适当延长时间),并保证所印编号与帐上编号相符。(二)家具的调拨:学院部106、门间调拨家具必须双方到后勤管理办公室填写调拨单,后勤管理办公室记帐员凭调拨单进行转户登记。未经办理调拨手续自行调出本部门家具,一律按我院经济责任制所规定的资产流失责任处理。学院家具调拨(有偿或无偿)或借给外单位必须经院长批准,并办理调拨或借用手续后方可调(借)出。(三)家具的减少:各部门家具报废或遗失必须及时查找原因并到后勤管理办公室填写报废单或报失单,由后勤管理办公室按规定作无偿或赔偿冲账。凡不及时办理报废或报失手续,而在年度清点时才查出来的盘亏,一律按我院经济责任制所规定的资产流失责任处理。三、清查核实办法(一)学院将于2002年4月由后勤管理办公室、财务处和物业中心对全院各部门的家具进行107、一次实物清查登记,清查登记后的实物数量由部门家具管理员和部门负责人当面签名确认。后勤管理办公室根据确认的实物数量分部门列册交各部门备查。(二)后勤管理办公室以2002年4月的清查数为初始数据录入计算机,并按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盘盈或盘亏处理。(三)今后将在每年6月和12月,由后勤管理办公室向各部门分别发出上半年和下半年该部门的家具增减变动情况表一式两份,部门家具管理员和部门负责人对家具增减变动情况表上的资料如无异议即签名确认,并于一周内交一份至后勤管理办公室。如对表上的资料有异议,必须及时到后勤管理办公室核对,找出不符的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四)学院将在2003年12月,由后勤管理办公室、财务108、处和物业中心对全院的家具进行一次实物清点,对帐实不符处按规定处理。(五)今后清查办法采取单年由后勤管理办公室、财务处和物业中心到各现场清查,双年由部门自查。四、其他(一)教学楼一楼至七楼所有课室里的家具管理责任人为物业中心主任。 (二)东校区全部学生宿舍的家具管理责任人为公寓管理公司经理。 (三)西校区全部学生宿舍的家具管理责任人为后勤管理办公室主任。(四)教育培训中心使用学院的家具管理责任人为教育培训中心主任。(五)家具仓视作一个家具使用部门,家具管理责任人为物业中心主任。与学院其他部门一样,也必须对后勤管理办公室发的家具增减变动情况表进行核对和确认。凡购进后需首先进入家具仓的家具作部门购入109、处理,凡从家具仓领出家具的作部门间调拨处理。(六)校办厂、招待所、成教学院物业管理中心、饮食服务中心、运输服务中心、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幼儿园等单位使用的家具,必须纳入学院家具管理范围,按照学院家具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七)固定资产的统计途径:我院校办厂、招待所、大方格等法人单位分别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报表,固定资产价值不包入学院固定资产总值中。学院内部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的固定资产总值通过并入学院的财务报表加入学院的固定资产总值中上报。财务处三月二十三日(七)关于加强流动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学院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流动资产是学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学110、院资产不流失,提高其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规定。一、货币资金(一)现金管理规定1.现金收入要当日存入银行,不得坐支。库存现金不能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鉴于银行下午五时停止对公业务,我处原则上每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后不收现金。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收款或超库,必须事前征得保卫处同意;必要时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暂作私款存入银行,次日转入对公帐户。2.不得以“白条”充抵库存现金,不得挪用现金。3.不得将公款私存,不准把本单位的银行帐户出租或出借。4.除明文规定的个人劳务费、奖金、补贴、差旅费以及1000元以下的另星支出外,其余凡一次支付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款项,一律使用支票或通过银行转帐。5.领取1000元111、以上(含1000元)现金,须提前一天到财务处预约。6.现金收付要当面点清,离开柜台后一概不负责。7.为保证出纳每天有足够的时间清点现金,现定为每天上午九点钟以前为现金清点时间,停办一切现金收付业务。每日早上9点钟前根据上日的记帐凭证和收款收据(发票)分别汇总银行及现金核对清楚后即填制银行、现金出纳日报表连同记帐凭证交稽核人员复核。8.现金的帐面余额每日要同实际库存现金核对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查对,对暂时查不清的盘盈现金应通知会计作暂存款记帐。对查实确为工作人员过失而造成的现金短缺须由有关过失人负赔偿责任。 9.有价证券必须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帐面有价证券结存数必须与库存有价证券数相符。10.对于112、现金、支票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要保守保险柜密码,保管好钥匙,不得任意转交他人。11凡由银行提取现金或送现金入银行,不论金额大小必须由保卫处派人押送,一万元以上须有汽车运送。(二)银行存款管理规定1.在银行开立帐户必须经院长批准;2.不得在没经国家正式批准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帐户;3.严格控制银行开户数,防止资金过于分散;4.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如果支票领用人无法提供收款单位名称和准确金额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用途、签发日期和规定限额。 不得将空白支票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签发。不准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因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关过失人负赔偿责任。5.对于填写113、错误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遗失支票要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6.领用支票要由学院内部经办人在支票存根上签收。7.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8.指定专人(出纳除外)每月初与银行对帐,对未达帐目要及时查对清楚,不符之处及时与出纳和审核一起查找原因并按规定作帐务处理。根据核对出的原因编制调节表两份,一份交稽核员,一份按开户行按月顺序装订好备查,年终交档案管理员归档。二、应收及暂付款应收及暂付款包括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对应收及暂付款必须控制资金限额、控制占用时间、及时清理结算。(一)应收学生学杂费、住宿费和贷学金1.财务处负责对学生114、的收费工作,密切与招生办、教务处、学生处及各系的联系,组织好每学年的收费工作。2.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准确和详细的缴费信息,学生处和各系必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对欠费学生进行催收工作。免收或少收必须经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3.必须查清离校学生确已交清学费并已还清在财务处的全部欠款,方可签章确认,欠款未还清不得发毕业证书。(二)其他应收款1.附属单位上缴:必须按协议收取附属单位上缴管理费或利润,到期不缴财务处负责追收;2.各种应收的管理费、租金、培训费等必须按规定收取,免收或少收必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 (三)暂付款、借出款1.公款不得私借。暂付款和借出款要按照单位和个人分户设置明细帐。2.对应收及暂115、付款和借出款,财务处资产管理员应按规定期限及时催收,不得长期挂帐。未还清无故欠款的部门不得再借公款。3.对本院职工无故逾期结算的暂付款或无故逾期清还的借出款经催收仍不结算或清还的,必须限期还款或从工资中扣还。3.还款限期:(1)差旅费:凡预支差旅费,出差返回后一星期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2)备用金:采购员可暂借备用金元,年终要全部退还财务处,下年重新借款。因工临时借用备用金必须在一星期之内报销。(3)凡按合同规定汇款到外地,收到发票并验收货物后即到财务处办理报销。超过合同期限货物未到,或货已到,发票未到,由订货人负责追索。4.确因特殊原因需推迟结算或还款的,以及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或借出款应116、督促借款人写出书面报告报主管院领导批示处理意见。5.对学院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拖欠学院的款项,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负责追索,追索不力须付经济责任。6.对实在无法收回的“呆帐”,财务处要查明原因,报主管财务院长审批后处理。7.职工离校必须在财务处办理清帐签章手续。 财务处二三年二月(八)职业技术学院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贷款行为,加强贷款管理,控制贷款规模,明确还贷责任,防范财务风险,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教财18号)、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号),结合我校贷款117、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贷款是指用于经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和经批准用于解决临时性资金需求的短期借款。第三条 学校贷款的项目和额度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并充分征求广大教职工意见,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贷款额度不得超出预期偿还能力,贷款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还贷计划和措施,以保证学校事业健康、平稳的发展。第四条 学校贷款资金应用于解决制约学校当前和未来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以及对学校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含对校办产业投资)、科技开发、捐赠、支付罚没款项以及平衡预算抵补日常经费开支的不足等。严禁使用贷款资金提高或变相提高人员待遇,严禁用贷款118、资金进行再融资活动。学校不得为任何单位(含校办产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主管财务的校领导为副组长,财务、监察、审计、工会、基建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贷款项目的论证、贷款计划的编制与申报、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第六条 学校贷款由财务处根据学校事业规划和建设计划,以及学校的收入情况、贷款需求、贷款风险评价与实际偿还能力提出贷款申请,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第七条 学校贷款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校长是学校贷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全部贷款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对确保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负责;财务处是学校贷款管理的119、职能部门,要指定专人做好贷款资金的管理工作,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要制定严格的贷款资金管理制度与办法,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第八条 财务处要根据资金市场的供求情况、利率走势和项目建设进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优化贷款资金结构,降低贷款成本,减少财务风险;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要按照贷款本息归还的时间、额度要求,合理安排调度资金,避免因准备不足、资金周转困难而出现的延期还款损失,要确立学校良好的信誉。第九条 学校贷款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计划使用资金,不得超标准、超计划使用资金,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保项目建设质量。第十条 学校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要定期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120、和评价,对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项目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和纠正。对造成贷款资金损失或浪费的部门或个人要追究责任。凡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贷款管理不严谨,造成贷款额度超出还贷能力或贷款无法按时清偿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进行相关论证、未经审批擅自贷款的,学校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发挥财经工作教授咨询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发挥审计、监察、工会等部门的监控职能,对贷款项目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控。第十二条 财务处要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做好大额贷款的备案工作。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九)职业技术学121、院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试点实施方案(粤财库200715号)、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公务卡结算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库200828号)、关于省级基层预算单位全面推行公务卡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库200931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一)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由学校教职工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消费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信用卡)。贷记卡不同于需要先存款再消费的借记卡(储蓄卡),贷记卡的主122、要特点是有透支功能,即在透支额度内不需要预先存款即可消费,持卡人只需要在免息还款期内按时还款即可。(二)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校编内教职工及编外聘用人员。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支付的小额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会务费、邮电费、公务车杂费等零星物品采购支出等,原则上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仍可继续使用转账结算。第四条 实行公务卡制度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基本程序。第五条 学校在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范围内,选择建设银行新港路支行作为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第六条 公123、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一)到财务处领取公务卡申请表,如实填写好公务卡申请表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给学院财务处代为转交建设银行。(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职工申请资料并办理公务卡,公务卡办好后,发卡行将公务卡邮寄给办卡者。第七条 如出现人员调动或者退休,财务处应及时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公务卡信息的维护,将调动或者退休人员的公务卡信息进行删除。 第八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的挂失、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持卡人应将新的卡号或挂失情况告知财务处,以便财务处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第九条 公务卡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现阶段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公务卡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到期免费124、换卡,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和20-50天的透支免息期。第十条 公务卡仅限本人使用,信用额度为1-5万元,具体额度由发卡行根据每位职工的工作性质和需要提出意见,发卡行根据银行规程办理。第十一条 公务卡用于公务支出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学校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第十二条 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消费支出、资金还款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差旅、会议、接待、消费等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在具备125、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公务开支的要先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刷卡支付后要取得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否则学院财务不予报销。公务卡使用范围参照财政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执行。第十四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调整公务卡信用额度,但要及时通知持卡人和财务处。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财务处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要事先经财务处批准,否则产生的提现手续费、利息由个人负责。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第十六条 公务卡报126、销程序(一)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要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于免息还款日前7天持公务消费的正规原始发票、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及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按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二)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免息还款日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在本期免息还款期结束前的七个工作日,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填制正式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经部门同意、财务处审核后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日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三)财务处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报销审批凭证和报销单据等进行127、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四)报销款项的支付是由学校财务在报账后第三个工作日直接充值入其公务卡内。第十七条 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或现金退回持卡人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的款项退回给财务处。否则当非法侵占公家财产论处。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三)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四)因个人原因,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日前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128、损失。(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第五章 管理职责第十九条 财务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与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二)协助新入教职工办理公务卡,做好在职、调动和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三)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凭证,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处理等工作。(四)协助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及时下载保存有关信息,按月与发卡行核对公务卡报销还款信息。(五)配合发卡行做好公务卡相关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六)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工作。(七)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持卡人的私人129、交易信息。第二十条 教职工个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公务卡实质上是个人在银行办理的贷记卡,涉及个人信誉资质高低,要本着诚实守信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保管使用好公务卡。(二)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日前自行还款,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三)公务消费时要保留好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发票、入库单等原始凭证,以备报销使用。(四)公务卡及密码由个人保管,遇调动、辞职、退休等影响公务卡使用的情况,要主动向财务处报告。(五)对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规定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130、。(六)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年九月十三日附公务卡强制执行目录: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要求,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131、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附: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序号公务卡结算项目备注01办公费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02印刷费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03咨询费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04手续费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05水电费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06邮电费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07物业管理费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08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132、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09维修(护)费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10租赁费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11会议费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12培训费指各类培训支出。1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14专用材料费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133、出。15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16其他交通费用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十)关于加强我院收费管理的若干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物价和收费政策,落实收支两条线,加强学院的收费管理,使学院的收费逐步做到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一、学院收费项目1.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杂费、住宿费、培训费、考务费、重修费、工本费及各种手续费。2.其他收费:包括捐赠、赔偿、房租、水电费、卫生费、违约金、利息及其他零星收入。3.经营收入: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我院134、的铺租收入、课室大礼堂收入、停车费以及体育设施对外服务等收入。4.科研事业收入:包括科技开发与协作收入、科技成果转让收入、科技咨询收入、其他科技事业收入。5.校办产业收入:包括校办厂、校产处、招待所等的经营收入。二、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审批1.以上13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须经学院批准,其中如学费、住宿费、重修费等还须报物价局批准并领取收费许可证。学院拟收费的部门必须填写好由财务处印制的收费申请表送财务处审核及报批,申请表内容必须包括:收费项目、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和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成本计算依据)。收到报来的收费申请表后财务处应认真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院领导审批,须报上级主管部135、门或物价局审批的还须由财务处按规定上报。批准后方可执行。2.科研事业收入按国家技术合同法规定,其收入以双方协商一致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为准。签定合同或协议必须按照我院的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3.校办产业的收费由校办产业按政府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报财务处备案。三、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审核原则1.事业性收费,除物价局有具体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原则上只能收取工本费和必要的劳务费,凡属正常办理公务、履行签章手续等行政管理事务,除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不允许收费。2.经营收入,应按照受益程度的大小、收益期限的长短、劳务成本和材料设施耗费的多少以及手续繁简程度等合理制定收费标准。3.代收代支费,如教材等必须按商品136、原价或成本价收取。4.学院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相互间的收费,1)凡学院核定的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已安排人员编制、房屋、设备和经费的原则上不准收费。2)由学院发津贴和奖酬金等待遇的党政机关原则上不搞有偿服务。3)学院内部相互间的收费标准应按实际成本计算。四、收费工作的日常管理1.学院收费工作归财务处管理,负责全院(不包括校办产业和校产处)收费的立项、审核、报批、收取、检查以及收费票据的购买和管理。财务处设收费管理员负责具体工作。2.除校办产业和校产处以外,学院的所有收入原则上由财务处统一收取,所有收费必须开具合法票据,需自行进行收费的部门经批准收费后应到财务处领取收费票据,不得自制或自购票据。3.领137、用的收费票据使用完后须及时到财务处核销,年末无论票据是否用完都应到财务处审核结算。4.校内部门间的互相收费应采取内部转帐方式结算,不得支付现金。5.学院财务处领取票据进行收费的全部收入必须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所收款项必须在五日之内全额交财务处,零星收入余额不足1000元的,经财务处同意,可定期缴纳,但达到1000元时应及时缴纳。6.学院财务处及校内独立核算部门的所有收入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存、私分和坐支。7.学院财务处、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应把收费监督纳入日常工作,定期对各类收费收入的管理和上缴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学院财务处、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对校内各独立核算部门及后勤138、各实体的收费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8.凡属本职工作、计划内任务的收费应抵补预算,凡属有偿服务的收费应进行成本核算,并按学院审批时确定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或提成。9.对违反本规定的收费,收费对象有权拒付。学院应责令其纠正、退还多收款项或没收其违规收费。情节严重者追究当事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并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五、本办法自2001年3月日起执行。职业技术学院二一二年十月修订(十一)职业技术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全校学杂费收缴管理,促使学杂费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建设工作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139、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高等教育是自主上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条(四)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具有依法履行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学费是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及完善办学条件的基本保障。学生应当提高认识,增强承担法律义务的意识和诚信观念。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书籍费等(以下统称学杂费)。学费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学校缴纳的教育成本分担费用;住宿费是指入住学校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的学生向学校缴纳的住宿费用,住宿收费按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教材书籍140、费是指向学生收取的用于购买教材书籍等的费用,至每学年结束,由学校统一对所发放的教材款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住宿费、教材书籍费与学费一起缴纳。第四条 学校坚持依法收费、规范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收费项目和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第五条 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向学生收取的学杂费要在校内进行公示,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各界以及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职业技术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第七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收费。各系(院)及有关职能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和协作意识,积极141、配合、协助财务处做好学杂费的收缴、催缴、考核工作。第八条 根据学籍注册管理制度,学生先缴费后注册。财务处及时向教务处、学生处、各系(院)提供学生缴费相关数据。学生完成缴费才能注册,未注册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各有关单位在办理学生学籍注册时,必须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第九条 学生的学籍注册工作统一由学生学籍管理部门(教务处)负责。学生因出国(如属于国际交换生,按休学处理)、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教务处应及时将这类学籍异动情况提交给财务处做相应处理。第十条 学生处作为招生、就业、学生思想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新生录取名册,协助财务处办理新生银行账号开户,二、三142、年级学生银行卡变更,扣费工作;办理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生源地贷款、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审定等工作;提供学生住宿情况资料。 第十一条 各系(院)为学生欠费催缴责任部门。各系(院)要加强对学生进行依法缴费教育和诚信教育,督促学生依法、及时、足额地缴纳学杂费;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办理催收学生欠费工作。第三章 学生学杂费的缴纳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通过银行代扣代缴,银联卡和现金三种方式缴纳学费。第十三条 学生应按照财务处学费缴纳办法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杂费。原则上,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财务处的要求通过银行划转方式缴费。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银行划转方式缴费的学生,可于学年开学143、前一天持具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到财务处刷卡或者现金缴费。为方便欠费学生缴费,财务处设定统一划转日(暂定每月20日,节假日顺延)进行银行卡批量扣费,欠费同学将学费存入本人缴费账号内即可。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的学杂费缴纳:在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学籍变动,按变动后标准缴纳。第十五条 学生要妥善保存本人缴费凭证(学费收据)以便日后核查。因保管不善而遗失或毁损缴费凭证,由本人负责,财务处不予补办。第十六条 学杂费催缴(一)每学期开学一星期内,财务处及时公布学生缴费情况,由各系辅导员、班主任负责找学生核实,逐一了解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督促学生及时补缴学杂费,必要时要通报家长。若有异议,及时向财务处144、反馈,核实情况。(二)开学后两周内无正当理由未足额缴纳学杂费的,由各系(院)向学生本人和家长发出学杂费催缴通知书。未缴费学生必须在本学期开学后第四周内到财务处缴纳学杂费,否则按学生手册中关于缓交学费的暂行规定处理。(三)各系(院)应当对开学后两周内仍未缴纳学费的学生召开座谈会,对欠费学生加强教育,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树立自立自强观念,提高自立自强能力,督促学生尽快缴清所欠学杂费。第四章 学费缓缴办法第十七条 为贯彻和体现以人为本原则,允许家庭经济特别贫困,遵守国家法律、学校纪律、各科成绩及格的学生申请缓缴学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超过本人经济条件进行非生活必需消费的学生,可以申请145、缓缴学费:(一)本人为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长大者;(二)父母一方或双方为残疾人且家庭经济贫困者;(三)父母一方或双方已故且家庭经济贫困者;(四)为烈士或荣誉军人子女且家庭经济贫困者;(五)父母双方下岗且无正常家庭经济收入者;(六)因受自然灾害致使家庭房屋倒毁、或家庭成员伤亡、或当年严重失收者;(七)家庭成员患重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致使家庭经济贫困者;(八)因其他特殊原因致使家庭经济特别贫困者;(九)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文规定的其他可以缓缴的情况。符合以上条件,但已享受相应方面的资助或已享受社会人士、组织、单位给予资助的除外。另外:学生必须完成基本费用的缴纳才有资格申请缓缴:(十)基本费用包括住146、宿费和教材费;(十一)若计划申请助学贷款或已批准贷款但资金未到位而办理缓缴,必须缴清贷款金额与学费之间的差额。第十八条 一年级新生申请缓缴学费,按如下程序办理:(一)申请。符合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和(十)或(十一)且没有受到相应资助的学生,新生报到时,到各系(院)新生报到接待点领取缓缴学费申请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申请缓缴金额、申请缓缴的理由以及缴纳的期限,提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或家庭经济困难的有效证明。(二)审查。各系(院)党总支书记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学生处。(三)审核。学生处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147、行复核,统计名单后报分管校领导。(四)审批。分管校领导对符合缓缴条件者审批后,交学校财务处执行。第十九条 二、三年级学生申请缓缴学费,按如下程序办理:(一)申请。符合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和(十)或(十一)的学生应当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三天内到所在系(院)领取缓缴学费申请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申请缓缴金额、申请缓缴的理由以及缴纳的期限,提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或家庭经济困难的有效证明。(二)评议。班主任召开班团干部和同学代表会议,对缓缴学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及其本人平时消费状况进行分析评议,写出客观的评议报告。(三)审查。系(院)领导148、召开会议,对申请缓缴学费的学生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缓缴条件者进行登记并填写缓缴学费汇总表(一式四份),由系(院)党总支书记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开学后第二周内,将缓缴学费申请表和缓缴学费汇总表报表和电子文档报送学生处。(四)审核。学生处对各系(院)上报的学生缓缴学费申请表和缓缴学费汇总表审核、签字后,在开学后第三周内将缓缴学费汇总表报分管校领导。(五)审批。分管校领导对符合缓缴条件者审批后,交学校财务处执行。第二十条 学生的缓缴学费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批准后,系(院)、学生处和学生本人各执一份;缓缴学杂费汇总表一式四份,经批准后,系(院)、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各执一份。第二十一条 经批149、准缓缴学费的学生,要签订还款协议,制定还款计划、明确缓缴期限。缓缴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住宿费、教材费等原则上不能缓缴。签订还款协议的学生,在缓缴学费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至协议规定时间未缴清所欠学费的学生,按照学生手册中关于缓交学费的暂行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 申请缓缴学费但未获批准的学生,必须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学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但未获经办银行批准的学生,必须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学费。第五章 欠费及其处理第二十三条 欠费确认(一)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未缴清费用且未申请助学贷款或申请缓缴者,视为欠费。(二)申请缓缴但未获得批准,在150、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足额缴纳学费者,视为欠费。(三)申请缓缴并获得批准的学生,到期仍未缴清学费者,视为欠费。(四)已办理学费缓缴和助学贷款手续(已与学校助学贷款主办银行签订协议)的学生,在缓缴期间和助学贷款未到账之前,不视为欠费。第二十四条 不按时缴费及欠费学生的处理对第二十三条中确认欠费的学生,学校可以同时采取以下制约措施:(一)不参加学校各级、各类奖助学金、“三好”学生、优秀班团干部的评选;(二)不准选修学校公共选修课,不承认其学习资格,禁止查询学业成绩;若毕业生欠费,推迟其毕业论文指导及其答辩,不提供学业成绩登记表; (三)各系(院)及相关职能部门一律不办理欠费学生的转学、151、出国、复学等手续;(四)学生毕业离校前,各系(院)根据财务处提供的数据对欠费的学生进行催缴,欠费学生在缴清欠费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五)就业指导办公室不予推荐就业;(六)符合第二十三条中(一)、(二)、(三)项,自欠费日起,四周后仍未缴费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由各系(院)会同教务处等部门办理自动退学手续; (七)其它有助于收缴学杂费的正当措施。第二十五条 获得各种奖助学金或社会资助的学生,若有欠费,应首先用于清缴所欠学费,各系(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协助办理代缴手续。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第二十六条 建立学杂费收缴考核奖惩机制,以奖励在学杂费催缴过程中完成任务较好的系(院),全面带动其他系(院)152、催缴工作,提高缴费率。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各系(院)学杂费的收缴按如下办法实行考核与奖惩:(一)新学年开学四周内,本系(院)学生本学年缴费率达到90(含90%)以上(不含已办理缓减、免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学校奖励实收金额超出比例的1;(二)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本系(院)本学年缴费率(不含已办理缓减、免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未达到95,扣减该系(院)下年度5教学经费;未达到90,则扣减该系(院)10教学经费。该学年第二学期开学二周内缴费率达到95%,则返还所扣经费,否则不再返还,并且冻结创收留成的开支,直至达到缴费标准。(三)每学年6月30日,学费催缴结果作为系部考核一项重要指标进行考核,考153、核标准根据上年学费缴交情况确定。(四)学校奖励资金的用途由系(院)自行决定,既可作为学费催缴经费,也可作为责任人员的奖金发放至个人。学校不另行拨付催缴工作经费。个人所得奖金须按规定由个人缴纳所得税。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学杂费收缴的直接责任人即班主任实行考核,按如下办法实施奖惩:(一) 奖励条件:经过班主任的催缴工作,本学年结束时班级缴费率到达到99%(含99%)以上;且本班学生缴费率有大幅度提升。按班级缴费率增长额从高到低排列,一等奖10名,奖励800元/人;二等奖20名,奖励500元/人;三等奖30名,奖励300元/人。(二) 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班主任予以扣发3个月班主任酬金的惩罚:学年末,班154、级学生,缴费率低于95%;且缴费率排名在全校各班最后50名。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追缴学费奖励:为加大各系(院)对毕业学生欠费的追缴力度,尽快收回学费,对毕业生欠费追缴工作实行奖励。经各系(院)催缴的,学生毕业次年后的缴费,由院系和学校按催收到账总额1:9的比例于年末统计,进行分配。各系(院)所得部分的30%用于学生经费,70%用于补充系部教学经费。第三十条 学生学杂费缴纳管理工作是各系(院)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本职工作。学校年终对各单位进行考核时,将把学生学费缴纳管理情况作为各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技术学院 二一一年155、五月十八日(十二)职业技术学院学费外项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非教学项目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粤价(2002)156号文件关于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收费行为的通知,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学生补考或重修的收费问题(一)第一次修读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允许学生免费重修补考一次。重修补考仍不合格须再次重修或补考的,应缴交重修费或补考费。(二)重修费专指学生再次参加重修的费用。补考费专指学生不参加再次重修只参加再次补考的费用。学生参加再次重修的只缴交重修费。学生不参加再次重修只参加再次补考的只缴交补考费。(三156、)重修费由各系按以下标准算出金额,填写交款通知单,由学生本人到财务处交费。每学分重修费标准=学生所读专业每生每学年的学费标准学制规定的毕业学年数学分制规定的毕业学分总数。(四)补考费标准不分系别和专业,理论考试每科每次20元,实践课每科每次40元。二、学费、住宿费、和实习实验费的清退(一)学生注册交费后,因故退学、转学或死亡的,其入学时缴交的学费、住宿费和实习实验费应按以下方法清退:1.交费后未入读的,学费、住宿费和实习实验费按实交的80%清退。2.交费后入读未满一个学期自动退学的,学费、住宿费和实习实验费按实交金额的50%清退,入学超过一个学期的学费、住宿费和实习实验费一律不清退。3.中途死157、亡的,学费、住宿费和实习实验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长短计算清退金额。即清通额=每学年的学费标准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4.学生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以及无正当理由退学或私自离校的,其入学时所缴的任何费用均不予清退。(二)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造成学生退学的,学校按学生实缴金额的1.5倍清退学费、住宿费和实习实验费。三、学院组织学生实习的收费教学期间若以让学生实习为名,既不上课,又不安排实习单位(地点),组织、指导学生实习的,该学段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即一个学期不上课不安排实习的免交一个学期的费用,一学年不上课不安排实习的免交一学年的费用。四、学校开158、展学术交流和短期培训的收费问题学院开展学术交流和举办非强制性培训(不是用行政手段规定培训对象的),收费由学校自定,使用税务发票,但收费标准必须事先公布,收费时严格按公布标准执行,中途不得另加收费。学校举办强制性培训(依照法律、法规,利用行政手段规定培训对象的),其收费标准应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按批准后的标准执行,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五、学院行政管理部门给学生提供办证等服务的收费学院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图书馆阅览证等院内用于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第一次均不得收费;上述证件丢失后,学生要求补办,可按每证3元的标准收取工本费。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时,学院有关管理部门应免费为学生开具就业单位或出国留学159、所需的成绩单、推荐信函(表)等;学生毕业离校后,再要求学校为其开具成绩单、推荐信函(表)时,学院适当收取劳务费,中文版的每份30元,外文版的每份60元。六、其他收费学院每年按教学计划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供应学生的教材收教材费,暂时预收300元,待学年或毕业时按实结算。各类考级、考证收费除教学计划规定必须的内容以外,培训费、证件费、考务费等一切支出均按各级部门、机关的文件和通告执行。毕业生电子信息上网照片费按每人10元收取。七、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遇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三年一月十四日(十三)职业技术学院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160、一、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严肃性、合理性的有效监督,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发挥资金的应有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专项资金包括用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省配套建设专项资金、企业投入资金及学校自筹专项资金。二、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和管理体制第三条 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整体规划,按年实施;专款专用,保证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考核”的原则,实行按项目单独核算,任何部门和161、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第四条 学校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校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的主管机构,组长即校长是负责人。学校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专项资金总体建设安排、审核各个具体项目申请计划、资金预算及调整以及专项资金使用决算。 第五条在校长的总领导下,实行项目负责制管理,即授权各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各项目单位是专项资金的直接使用部门(包括具体的系院,教务处、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训中心等),其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好建设项目的论证,加强对申报立项、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项目中期检查、期末验收、财务报告、成果评估、效益162、分析等的全过程管理,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管理、考评和总结全过程负责。使用专项资金购置大型仪器设备、材料以及支付修缮工程款项等,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学校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参与专项资金预算的起草、编制、汇总,学校有关机构审定后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总体和分项目控制;根据资金来源渠道、项目单位等分配经批准的专项资金到各子项目,科学合理地设置项目账进行会计核算,并对项目资金使用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充分发挥监督、审核作用,163、确保专项资金开支的合理、合法性,确保专项资金最大效益的发挥,并按要求编制相应的报表,并报送有关部门。三、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第六条学校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专项资金预算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经过项目申报、评审、确立、预算资金核定等一系列程序,逐级建立严格、规范的评审机制,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制定预算方案。 第七条学校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学校年度总体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一部分,专款专用,并确保收支平衡。 第八条各项目单位在上报项目预算时,应严格按照相关项目申报文本的要求进行申报。 第九条学校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一经审定,必须164、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需按相应管理程序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再予以执行。四、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第十条学校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专项资金中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重点专业的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等项目;省配套财政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重点专业所在专业群的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等项目,部分用于学校层面综合素质等项目的建设;企业及学校配套资金重点用于非中央财政重点专业及所在专业群、校企共建项目及其他项目建设。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要开支范围: (一)实验实训条件建设费,指建设过程中购置、调试、改造、维护实验实训设165、备以及相关实训制度建设、规程设计发生的费用。(二)课程建设费,指按照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要求,对学校重点建设专业和特色专业进行教学研究,调整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开发相应教材和教学课件等发生的费用。(三)师资队伍建设费,指用于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及“双师型”教师的培养、聘用及引进教师、聘请专家所需经费。(四)综合建设费,指用于支持基础性强,需求量大,覆盖面广,共享程度高的专业教学资源库开发以及项目公共管理平台建设费用。(五)其他费用,指上述费用支出外,其他与建设相关的“对口支援”等非建设类费用支出。(六)项目管理费,指在实施项目建设中所必须开支的零星费用,主要是用于建设计166、划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的项目论证、评审、考核、验收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邮电费、交通费、培训费、劳务费、招待费、印刷费等支出。(七)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与示范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必须按照国家财经规定及高校及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资金投向及年度资金调度安排、固定资产购置等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专项资金按年度计划按期完成,专项资金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严禁挪做他用。五、专项资金的决算管理第十四条年度终了,各类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必须根据主管部门年终决算的有关规定,及时逐级编167、报财务决算,经示范高职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各有关主管理部门。第十五条 财务处上报决算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效益、资金的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等。六、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第十六条财务处将在每季度末公布整个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运用项目管理方式对专项资金进行实时动态跟踪管理,及时反馈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第十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责任制,确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毁损情节严重的,将对责任部门(项目)和168、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同时要求责任部门(项目)在限期内予以纠正。情节严重者,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所有与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教育部、财政部和和有关审计、检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四)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暂行规定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省财政专项资金、企业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列入国家示范性高等169、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任务书和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方案中各子项目建设所发生的费用,主要使用范围:1.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项目(1)仪器设备及软件的论证、采购、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2)新建、改建、扩建校内实验实训基地所需要的基本建设、配套设施论证、采购、运输、安装、调试和搬迁等费用。(3)实训项目开发、校内外实训基地运行管理所需的费用。(4)实训制度、规程、环境建设发生的费用。(5)学生实习实训考证、评价发生的费用。2.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建设项目(1)与课程相关的调研、会议差旅费。(2)与课程建设相关论文的版面费、教材出版的出版费。(3)购买课程建设需要的图书资料、教学软件、声像资料。170、(4)课程视频资料制作和网页制作费用。(5)课程考核与试题库开发相关费用。(6)编制教学参考资料与辅助资料所需费用。(7)添置必要的小型教学仪器、用品(没有达到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8)课程建设所需支出的劳务费和外协费。(9)与企业合作开发课程的合作费、招待费、劳务费及其他费用。(10)顶岗实习相关的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住宿费。(11)其他与课程建设和顶岗实习相关的费用。其中: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确需赴境外调研者,须经学校校长审批,报帐时须提供调研报告或会议总结。3.师资队伍建设项目(1)校外引进(或柔性聘用)“171、高层次专业带头人”和“双师型骨干教师”的科研(技术开发)启动费,住房补贴(指提供的安家费或提供的住宿费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等。(2)校内培养“高层次专业带头人”和“双师型骨干教师”的科研(技术开发)启动费(或资助费),参加国内、外学习费用(含学术性会议),培训费,差旅费,购置专业图书(软件),证书费,参加专业团体的会员费、会费等。(3)教师下企业实习的交通费、误餐费,培训费,考试费,证书费等。(4)聘请企业兼职教师的课酬费,专家讲座(咨询)费等。完整承担一门课程教学或进行专题讲座的企业兼职教师的课酬,按学校现有标准执行;对担任一项具体实践教学任务的费用(包括整周实训、指导毕业设计、课程172、中的实践教学活动、生产性校内实践指导等),按照校企合作协议确定的标准执行。(5)出国进修费用,包括国外培训费,差旅费,生活补贴,签证费等。4.学生素质培育体系建设项目(1)综合素质拓展训练中心建设费用。(2)特长生工作室、学生创新项目资助费等。(3)学生综合素质训练模块、论坛主题库与创业创新案例库等。(4)外出调研、培训及专家讲座费。5.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建设项目(1)组织保障体系建设发生的相关费用。(2)保障体系运行和反馈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6.社会服务能力建设项目(1)对口支援学校培训教师费用。(2)资助实验室建设费。(3)与社会服务有关差旅费等。(4)对口支援学校联合培养学生以及派遣173、干部到对口支援单位挂职等发生的费用支出。(5)培训资料费、讲课费等。(6)轻工信息中心建设发生的论证费、交通费、劳务费等。7.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示范建设办公室统一组织的项目论证、评审、考核、验收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交通费、专家劳务费等。(二)经过学校认定可以在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的费用。(三)其他支出使用规定1.餐饮费等招待费用由示建办统筹安排,从学校自筹资金项目中开支,中央财政资金和省财政资金严禁开支招待费。2.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不能用于专职人员引进及校内专业带头人或双师骨干教师的福利性补贴。3.未经学校批准的加班费、补助费、劳务费、奖金一律不予发放。4.不属174、于项目建设的办公经费、教学经费、工资奖金、差旅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不能使用项目资金。5.未经申请批准的超出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或定额的费用不能开支。二、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1.为保证示范性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学校对各专业各项目预算资金按照建设项目统筹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合理分配,保证重点、兼顾全局。既要保证各专业各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到位,又要留有一定的机动资金。2.按照“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定期检查”的原则,示范性建设项目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学校授权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核算和检查。3.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学校确定的项目资金使用额度对所管辖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进175、行日常管理,对建设部门的经费使用和报销进行认真审批。4.项目负责人分别对各自承建项目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合理安排、严格把关。5.国资处对教学实验设备及实验室建设统筹安排、管理。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购置项目,建设部门要提前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请,通过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程序办理。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省财政资金购置设备的,要在每月3日前向财务处报当月购置计划,通过国库支付系统办理支付。6.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预算、决算和日常核算;示范性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对项目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审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职业技术学院二九年四月十五日(十五)职业技术学院劳务酬金标准暂行规176、定为了规范学校各种劳务酬金的发放,统一各项劳务酬金的标准,调动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体现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则,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参照其他高校的有关标准,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学术讲座、科研报告等劳务费1.国家、省、市有关专家根据实际情况而定;2.校外专家:教授800元/人/次,副教授600元/人/次,其他人员300500元/人/次;3.校内专家:教授300元/人/次,副教授200元/人/次,其他人员100元/人/次;4.校外专家有职务没有职称的,按大型企业总经理对应教授级,部门经理对应副教授级,其余视同一般人员对应发放酬金。中小型企业的总经理对应副教授级,并以此类推,采用就低原177、则,以友好合作为主要目的。二、评审费1.论文评审,50元/篇,科研课题评审,每个项目最高100元;2.省市级科研课题结题评审,300800元/次,由项目负责人确定,项目经费支付;3.校内职称评审,校外专家400600元/次,校内专家200300元/次;4.课程建设、专业方案、特色教材等评审指导费,根据评审专家的身份及重要程度确定,由经办部门综合考虑,一般普通专家300500元/次,重要专家视参与的工作量等确定;5.学生活动的评审费原则上以精神鼓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全校性的学生活动如挑战杯、科技节等大型学生活动的作品评选,评审费可参照上述第3条标准执行,由经办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系部及一般178、的学生活动原则上不发放评审费,如确需发放,参照学校有关加班费标准执行;6.同一时间评审数量超过一次,由经办部门统筹考虑计算劳务费用。三、各类论证费、评标费、评比费、考评费等校外专家为300元/人/次,校内专家为50100元/人/次。上级或其他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文件的按文件规定执行。四、监考费1.教职工在非上班时间参加教学计划外监考,无监考费来源的每小时最高60元,每场最高120元;2.有监考费来源的由经办部门综合考虑,原则上每场监考费最高200元,一天最高600元;3.上班时间参加教学计划内监考,每场最高30元。五、其他劳务费1.教授委员会及其他校内类似委员会会议,标准为100元/人/小时,不179、足1小时按1小时计,每次会议最高300元;2.参与学生活动的专业指导老师酬金,校外人员为150元/人/次,校内老师参照学校有关加班费标准执行;3.劳务工人完成搬运大型实验实训设备及图书资料、清洁卫生等任务时,劳务酬金最高10元/人/小时,每天最高100元/人。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上述标准时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因工作需要请学生顶岗代岗的,补助费按8元/小时执行。六、校内教职工上班期间组织或参与活动的,原则不能算作加班,不予发放加班费。上述活动已发放劳务报酬的,不另发加班费。七、对于专业性强、难以聘请校外专家的项目,校外专家的酬金经主管领导审批,可适当提高报酬标准。八、上述外请专家标准为含税金额180、,发放时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经办部门承担税金,则需在个人收入发放签领表上详细注明税金出处。外请人员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号码方可领取酬金或劳务费。九、校内教职工获得酬金纳入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计税。十、各部门按照此规定审批、发放劳务费并经人事处会审,超过标准的,一律不予受理及支付。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二一二年五月四日(十六)劳务酬金支付的补充规定为了更好地规范现金的使用,现对劳务酬金具体支付方式补充规定如下:支付给校外专家及其他人员的监考费、实习指导费、评审费等,必须按要求填写个人收入发放表,原则上要求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如181、特殊情况需要支付现金,则须注明该发放人员的联系电话。支付给校内老师各种监考费、评审费等,必须填写个人收入发放表办理预约,通知报账时以部门为单位汇总当月个人发放总额,以电子文档交财务处审核后通过工资发放,不再支付现金。支付给学生的勤工俭学款一律按学生活动费用有关规定执行。每人次 100 元以下金额通过IC卡发放,100元以上根据学生实际需要可以网银支付或IC卡发放,同一发放只能申请一种支付方式。如特殊情况需要支付现金,必须提供该学生的联系电话。财务处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十七)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2007)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182、,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穗外的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的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乘坐不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乘坐183、超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表(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软席(软座、软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省直正副厅(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以及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二等舱公务舱(没有公务舱的航班可以乘坐头等舱)凭据报销其他人员硬席(硬座、硬卧)三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二)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184、人员需经厅(局)级领导或其授权人员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厅局级以下级别的单位,出差人员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四)城市间火车属于直达全列软席列车的,副厅(局)长以上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高级软席,其余人员则乘坐软席。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晚8时到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者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和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第九条 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差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或以下)的宾馆、饭店。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副厅级以上人员185、每人每天600元,处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科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省财政厅将根据物价水平、住宿定点饭店招标等情况不定期调整上述住宿费标准上限。第十条 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厅级以上人员住套间,处级人员住单间,科以下人员两个人住一个标准问。科以下人员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问)住宿,其住宿费按不超过上述住宿费标准上限两倍以内报销。超过部分自理。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必须到国家和省的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翌定点饭店住宿的,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出差地没有定点饭店的,在住宿186、费开支标准的上限以内凭据报销。定点饭店通过招标、协商方式确定,名单另行公布。第十一条 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在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在省内出差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可以凭出差地的餐饮发票,按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50元以内的标准据实报销。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用于补助市内交通、文印传真、长途固话等支出,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每人每187、天30元。第五章 与会、外派等的差旅费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到广州10区以外参加会议和本部门、本行业的业务培训班,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会议期间与在途期间的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第三、四窜的规定报销。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本单位按照第三、四章的规定报销。会议通知没有明确食宿自理的,一律按统一安排食宿的规定报销差旅费。第十七条 到广州10区以外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各种支援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工作时间10天以上的,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188、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2O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粤办发19958号文和粤办发199727号文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到广州10区以外参加国家和省级党政机关、工青妇团体举办的党员培训班、任职培训班、干部培训班(不含学历、学位教育),学习期间伙食费自理的,凭培训通知回所在单位报销学习补助费,补助标准为:学习培训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15元;学习培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十九条 广州10区以外的基层单位工作人员被省直单位选调(抽调)到省直单位挂职锻炼、开展专项工作或189、到地方督导工作的,按以下规定报销差旅费:(一)从基层工作单位到省直有关部门或派到异地临时工作单位往返程的城市问交通费,按基层单位所在地的差旅费补助标准回原工作单位报销。(二)在省直有关部门或派到异地工作期间,每人每个工作日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由选调(抽调)人员的省直单位报销,在原工作单位不再报销公杂费和伙食补助费。第二十条 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汽车司机驾驶汽车出差的,按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广州10区内行车的,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公杂费,符合误餐费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领取误餐费。第六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190、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凭据报销(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的,不得作为限量以外报销。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第二十二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191、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不含个人书籍和仪器)的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第二十三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二条规定报销旅费。第二十192、四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193、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七条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晶通知(粤财文199610号)同时废止。其他由省财政厅制发的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一并停止执行。(十八)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临时因公出国人员费用开支的管理,加强资金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我院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行200173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194、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因公组派的一切临时出国人员。第三条 学院外事工作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相关精神,加强出国团组的管理,尽力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学院外事办公室要根据学院的出访任务制定年度出访计划,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相应的外事经费预算,并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院长签批生效。经审定的出国计划和经费预算如有变更,需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第四条 学院应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在核定的年度外事经费预算内组织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违反或擅自修改。外事办公室在安排每次出访活动前必须按规定的开支标准制定本次出访费用的详细使用条目,送财务处审195、核报院长批准后方可预支。第五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在一国或多国及多个城市往返,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经院长批准。出国人员应在批准的国、市内活动,如有超出范围的旅行,学院不予报销。第六条 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国人员应选择经济合理的出访路线,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坐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二)学院出国人员应乘坐相应国际航班或国际列车,司局级或相当于司级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火车硬卧。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三)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出6196、小时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第七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指用于各国、各市内的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支出),按以下标准执行:(一)除特殊规定外,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相关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二)由于工作特点和特殊需要,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和具体分发。(三)外方有提供伙食和公务接待的,我出国人员不再领取相应伙食费和公杂费。第八条 院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学院因公出国人员一律在规定的住宿费用标准内予以报销。(二)参加重大国际活动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197、按住宿费预算标准执行,如外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亦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处理,超出预算标准的,再据实报销。第九条 出国人员国外个人零星费用,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人每次出访10天以内的,一次性发给50美元;出访超过10天的,除50美元外,从第11天起,每人每天再补5美元。第十条 出国人员在他国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宴请外方。确有必要赠送礼品的,应遵循节约、从简的良好作风,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国务院第133号令)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93)财外字第834号执行。确需宴请的,应在出国活动计划中事先报批,宴请标准按所在国家一人198、一天包干伙食费执行。第十一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在学院统一印制的“出国费用报销单”上如实填写出访国家或地区、出访离、抵我国国境日,并把旅费和住宿费的有效票据按规定格式贴在报销单上。如有符合相关规定和经学院批准的赠送礼品和宴请活动的,应在报销单上如实填报礼物各称、件数和宴请的外方人数。报销单须经出访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如属跨单位团组,团组负责人不在本院的,应在离团前请团组负责人在旅费、住宿费及其它须凭单报销的单据上审核签字)、外事办公室主任签字并报院长批准后方可报销。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报销日期、内容、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第十二条 因公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执行本办法199、。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院的有关文件处理。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二OO一年十月二十三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即日起执行。(十九)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政2001 73号)精神,广东省财政厅对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做出了几条补充规定(粤财2001 122号)。结合我院外事工作的实际,现对粤轻院办2001 111号文件做出几点补充规定:一、取消临时出国人员服装补助。二、持多次前往港、澳签注通行证的临时出国人员,应在签注期满出访后申请用汇,除提供要求的资料外,还必须提供本人赴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及200、有关费用支出单据。出访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单程前香港交通费按不超过200港元的标准凭有关单据实报实销;(二)个人零用费、伙食费、公杂费按规定标准和实际出境时间计算,个人零用钱按每人每天5美元计算;(三)住宿费按每住一天450港元的标准使用,不得突破。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二十)二级财务管理制度(暂行)为了加强我校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财务工作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内部资源配置,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独立学校核算单位及独立核算部门的财务活动。二级财务管理是学院财务管理的延伸和细化。二、因会计业务需要并具备201、相应条件的单位,经学校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可以设置二级财务机构;不具备设置二级财务机构条件又确有会计业务需要的单位和部门,由学校财务处代理其会计核算业务,提供财务管理、咨询服务。三、二级财务机构的财务负责人由各单位、部门确定,并报财务处备案。四、二级财务机构的主要职责: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经政策、法规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2.负责所管二级单位财务收支业务的会计核算;3.负责编制本部门预算,负责各类收入的组织与管理;4.负责资金的管理,做好现金、印鉴和重要会计资料的保管工作;5.负责暂付款的记帐、清帐、催收工作;6.负责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和管理,确保财产的安全与完整202、;7.负责按学校规定结算、计提应上交的各种税费、利润,并按规定及时上交;8.按规定装订、保管会计凭证、帐册和其他财务资料,做好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管理工作;9.负责编制财务报告,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10.负责编制本部门预算及对本单位、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及时上报,及时提出调整建议和加强财务管理的建议;11.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与监督。五、二级财务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本单位业务情况的需要建立会计账册,并按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其会计业务接受学校财务处的统一领导、检查和监督。六、各单位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经财政部门203、或物价部门报批,然后向学校财务处备案,按批准后的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禁止私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七、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各项收费票据一律由校财务处提供,禁止使用自制或市场购买的发票收据。八、二级财务机构必须经财务处批准向银行办理结算业务,未经校财务处许可,不得到任何金融机构开设帐户,任何情况下严禁以个人名义将 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九、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力求以较少的资金支出获取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单位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 支,不得以计划数代替实际支出数,也不得虚列虚报。十、各单位的支出应严格执行有关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制204、度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擅自提高开支标准。十一、严格执行资金支出的审批制度,各项支出,必须经有关负责人签字批准,购物要有专人验收,不得一人包办。十二、各单位利用学校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土地、仪器、设备等进行创收活动,必须事前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并进行财产占用登记。十三、二级财务必须按规定撮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于固定资产的保养、维护和更新,不得挪作它用。十四、新购置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均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到国资处或后勤办办理登记固定资产卡片手续。十五、固定资205、产的报废和转让,要报学校国资处或后勤办批准后方能办理核销。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必须入帐,只能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和维修。十六、各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学校规定的比例按时、足额上缴学校,不得无故拖延和截留。十七、二级财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以及其它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和拒绝执行,并向学校领导和其它有关部门如实反映。十八、经批准成立的二级财务机构必须按月或季向财务处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的财务资料十九、二级财务部门必须随时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监察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206、,提高收费标准坐支、挪用、截留、转移资金和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并实行经济制裁及追究责任。二十、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职业技术学院二六年十一月一日(二十一)职业技术学院后勤集团财务制度第一条 为实现我校后勤集团企业化管理,规范后勤集团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结合本集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后勤集团设财务部,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集团下属各中心不设财务机构,其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全部纳入集团财务部,集团财务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第三条 后勤集团实行独立核算,207、财务部对总经理负责并接受学院财务处的业务指导和学院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主要职责是负责后勤集团和各中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拟定后勤集团的各项财务政策。定期检查财务政策执行情况;监督各中心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第四条 后勤集团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建立健全集团的内部控制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集团的财务状况,按规定缴纳学院的费用;做好财务预决算,有效运用集团资金提高经济效益。第五条 后勤集团财务部设财务经理、会计、出纳岗位。各中心视需要可设收款员和报帐员,由财务部负责业务指导。第六条 集团财务部对各中心进行项目管理,通过设立辅助帐及项目指标,客观、完整、科学地归集、配比相关收入、成本费用208、,并据此核算各中心的损益和财务绩效情况。第七条 审批制度1.集团实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所有资金使用均需通过总经理审批或授权审批;2.日常行政、经营性的低于1000元的开支由副总经理审批,超过1000元的开支由集团总经理审批;3.凡购置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价值在500元以上的机器、设备、工具等的固定资产的开支,由集团总经理审批。第八条 报销制度。1.报销单据为合法发票或财政机关统一收据(在业务方不能开具发票的情况下,经批准低于50元的可用一般收据),单据内容必须如实填写;2.凡在本市办理的各项经济业务,金额总数超过1000元的,原则上采用转帐支票;学院内部发生经济往来,一律实行内部转帐,不得209、以货币形式结算;3.取得合法原始单据后,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实物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名、审批人核准签字后方可报销;4.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制度的行为,经办财务人员有权予以制止。第九条 预算制度1.固定资产购置,须说明原因和作出预算,由总经理审批,财务部审核办理;2.业务招待费,实行预算包干制度,年初根据以往经验和当年实际,确定预算,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各中心业务招待费,在当年预算范围内的,由总经理授权中心负责人审批,财务部审核办理。集团本部的招待费由总经理审批,财务部审核办理。3.其他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年初制定预算,按预算执行,在预算内的,由总经理授权中心负责人审批,财务部审核办理。第十210、条 借款制度1.原则上前帐不清、后帐不借;2.各中心备用金的领取,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由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借取;3.员工出差借款及其他临时借款,由总经理审批,借款单上要注明归还计划和日期,出差借款必须在回来后三天内报销冲帐;4.各类借款都必须及时还款或冲帐,三个月以上未还款或冲帐的,扣发借款人全部工资用作冲抵借款。第十一条 现金管理1.财务人员必须做到管钱的不管帐、管帐不管钱;2.出纳人员在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时,必须以会计人员审核签章的记帐凭证为依据办理收付业务,同时加盖现金收、付讫章;3.现金使用范围: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向个人采购的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211、零星开支;其他支付给个人的款项;4.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中心的收入应于当日向集团财务部办理缴交手续,各中心正常业务开支实行备用金管理,即核实一定数额现金,由各中心文员领取,用以支付零星正常业务开支,各中心不得“坐支”现金;5.财务人员应加强现金和安全保卫工作,做到下班关好门窗,锁好保险柜,切实做好防范措施。第十二条 票据管理1.票据的领取和使用。各种票据必须由集团财务部统一从学院财务处领取,各中心不得自购或印制票据;财务部核定各中心票据数量,加盖集团财务专用章后,由各中心文员专人领取、保管和使用。2.票据的开具和核销。开具票据时采用复写方式,内容要完整,开票金额必须与实际收款数相符,填错212、的废票不得撕毁,须保存完整备查;票据用完后向财务部核销,核销几本领取几本;财务部定期将票据存根交回学院财务处。3.支票的管理。领用支票须填写领用支票申请表,经总经理审批后,出纳方可开出支票;发出的支票一律要填写日期、限额(或加 )及用途;出纳要设置支票登记薄,逐笔登记收到和开出的支票(包括作废支票);支票领用人应在5天内交回相应发票及时销帐。第十三条 会计档案管理1.集团会计档案由集团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归档保管,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2.会计档案要做到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损毁、散失和泄密;做好防潮、防虫、防鼠、防毒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发213、现问题及时报告;3.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后勤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二十二)职业技术学院招待所财务制度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招待所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财务管理制度。通过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财经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维护国家利益;遵循行业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提供完整、正确的各种会计资料,搞好会计核算与财务监督,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力求规范管理 ,合理调配资金,为学校的教育事业发展从资金和后勤服务上做出一定贡献。一 会计机构设置考虑到招待所业务量需要,财务机构暂设兼职会计与出纳各一人,由学院财务处安排专214、业人员负责,处理招待所一切财务会计工作。学院财务处为直接领导和监督会计机构,会计、出纳员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执行本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财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二 会计、出纳人员岗位责任(一)出纳岗位职责、1.出纳员:应负责妥善保管招待所各种帐户的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发票、收据,以及各种有价证券,财税有关证件等公款公物。2.招待所前台收费人员按招待所收费规定代收房租收入及其他代收款,定期交出纳员计算代收款。代收款项定期结算,月末结清。每月末、年末会计人员必须盘点库存现金,并将清点结果向财务处领导汇报。3.出纳员保管的库存备用现金,按规定限额(暂定贰千元)管理。凡超限215、额的库存现金,应在当天送回银行入库。公款严禁私存、私带,凡因超过库存限额又不报告而造成损失的需追究出纳责任。4.一切收支单据应定期(每月一般为一、两次)向会计办理交接手续。月末填报当月现金、银行存款日报表。5.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务的登记工作。(二)会计岗位职责1.招待所财务实行电算化管理,会计必须按行业核算要求开立帐套,根据行业要求并结合学院财务制度规定完整准确的核算招待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完整反映招待所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2.必须按月做好记账、结账工作;按时做好年末结帐,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做好年终决算工作。按董事会决议分配税后利润。3.按期报送216、税务机关要求的各种报表,按时计缴税金,负责购买发票和保管核销发票。4.负责保管预留银行印鉴,并负责银行对帐,做好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5.月度终了,各种会计报表报出后,应及时(每月最少一次)以口头形式汇报经济上收支状况有关经济信息,突出问题或建议。年度终了,必须以书面形式将招待所在本会计期度内有关资产、负债、债权、债务,特别是不良资产,业务收支状况等有关重点问题的反映,做好财务分析报告资料报董事会,以发挥其经济参谋作用。6.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董事会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7.负责追缴各项应收款、及时清理应付款,以确保单位财物不受损失。如多次追收无效应及时向学院财务处汇报、研究解217、决。8.负责会计凭证的装订、会计报表的打印和保管,负责其他各种财务档案的保管。9.负责招待所的清产核资工作。10.协助学院审计部门对帐务的审计工作。三、收支、结余管理及审批规定:1.招待所收入包括房租收入、罚赔收入、其他服务收入(洗衣收入),房租收入依法办理收费登记,其他收入按成本回收原则合理收取。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帐务统一核算,开具合法的收费票据。2.招待所成本、费用支出包括工资、原材料、水电费、折旧费、社保费、办公费、税金、管理费等。支出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本着勤俭经营的原则合理的控制各项开支。3.招待所结余为当年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扣除应缴企业所218、得税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净利润,按规定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按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进行分配。4.招待所日常开支由招待所董事会授权负责人签批,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购置及修缮业务要办理送审手续,基建50000元,修缮10000元以上的工程决算要经学院审计部门审计,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支出必须由主管招待所的院长签批。5.大额的资产购置和修缮按学院财务管理的要求提前做预算,提交董事会批准后办理,6.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理按学院资产管理要求办理,固定资产报帐必须附学院资产管理系统登记的固定资产卡片。四、 资产及负债管理1.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及招待所业务处理的实际需要设立收费219、管理制度。2.按规定只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户,并根据实际需要开立一个临时结算户。严格控制银行开户数,防止资金分散。3.应收款项应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4.和学校的各项往来在当年年末必须全部清理结清。5.固定资产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正确核算、合理计提折旧,确保国有资产完整无流失。根据管理需要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查和清理。6.应付款项分明细核算,及时清理和结算。五、财务监督1.招待所财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2.招待所财务必须接受学院财务部门的财务监督,定期向财务处报送财务报表及说明。3.接受学院审220、计部门每年对招待所帐务的审计。六、工作交接与会计档案保管规定:1.会计、出纳人员变动,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接管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会计出纳人员交接工作由学院财务处领导(或其指定人员)负责监交。2.会计档案保管:会计人员负责保管三年以内的会计凭证与账簿,以及一切会计报表,报告资料。此年限之外的会计档案资料应由会计分类整理成册,移交学院档案室妥善保管,并办妥交接手续。七、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应按照学院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技术学院招待所 二六年十一月一十七日(二十三)职业技术学院校办厂财务制度校办厂资产221、规模及人员较少,组织体系利用垂直管理方式,因为人少内部控制岗位的设置和职责划分上是重叠交叉。因此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制度。在既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又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特点,使其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作出以下的规定。会计机构的人员配置 1名会计 1名出纳会计岗位职责和职责范围:会计负责日常的信息确认、归类、收集、记录和报告,主要负责会计凭证的填制、审核、装订成册。负责供、销过程的筹资用资、回收工作。按照国家税法税收要求计缴各项税款及申报工作。做好成本核算工作,负责登记明细分类账、总帐,编制各项会计报表、税务报表、工资单的编制,个人所得税计提,社会保险、水电费的扣缴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出纳岗位职责负222、责范围:货币资金收付工作,开具发票,出纳日记账簿登记工作。财务收支、报销审批由厂长控制,做到每笔支出由厂长进行审批,一方面强化厂长对会计工作的管理责任,另方面增加会计业务的控制环节监督。(二十四)职业技术学院培训工作管理规定 一、总 则第一条 统筹原则。培训工作是指利用我校的教育资源,开展除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的各种非学历教育的培训、考试及联合办学。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是负责所有培训项目办班或联合办班的统一管理部门。各院、系或部门相应成立培训办公室,并设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培训工作。第二条 规范原则。符合国家示范院校建设关于社会服务能力的要求,适应学校培训工作的规范管223、理,推进学校培训工作的进一步发展。第三条 发展原则。学校鼓励各院系开展社会培训,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为企业服务,积极创收,为学校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二、办班资格审定第四条 学校鼓励各院、系或部门利用自身优势开展多层次多类型的非学历教育的培训,各院、系或部门必须以学校名义单独办班或与外单位合作办班,不得在未经审核的校外培训点办班,不得以个人名义利用学校资源办班。第五条 各类培训班必须向继续教育学院申报(包括与外单位签订的培训合同),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主管领导审批。所有培训项目必须提交有关合同或相关文件,填写培训办班申请表一式三份,送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及财务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班224、。培训办班申报表一份存办班单位,一份送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一份送财务处。三、协议的签订与要求第六条 经批准举办的与外单位联合办学的各类培训班的办学协议, 必须以职业技术学院的名义签订,办学协议必须按照我校合同签订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校外联合办班的,办学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学生管理和安全事故等问题。四、业务管理第七条 各院系只能开展本院系专业的培训,不能跨院系开办培训专业。第八条 培训班人数较多的,应该分成多个班级,每班人数宜少于50人(具体可视专业及实训设备而定)。每个班必须配备班主任;住宿时间超过一个月的,须报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统筹安排学员住宿;住宿时间超过5个月的,各院系须安排专人225、入住学员宿舍,加强管理。第九条 培训课室使用,凭主办单位、继续教育学院、财务处、主管领导四方审核批准的“培训办班申请表”,由教务处具体安排。第十条 实验实训场地使用,凭主办单位、继续教育学院、财务处、主管领导四方审核批准的“培训办班申请表”,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或有关院系安排,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培训规模较大,外来人员较多的培训(一次培训人数超过150人以上),由主办单位向保卫处备案。第十二条 业务流程:主办单位制定培训计划制定教学计划、列出培训时间、师资、课室、设备占用情况、收费标准依据及成本与效益分析继续教育学院审批财务处收费审核报送省物价局收费备案财务处申领培训班226、发票后勤产业处住宿审批招生财务处收款上课培训考试或参加技能鉴定发培训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办班资料交继续教育学院归档财务处复核及结算分配。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定期公布各院、系或部门举办培训班的业绩。五、招生管理第十四条 招生简章必须实事求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不能作虚假、无保障的承诺,培训招生简章包括宣传册、网页(网站)和收费标准(分别列明培训费、考证费、住宿费、教材费等)、教学计划等材料由主办单位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每份招生简章均要送审),由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对外宣传。具体广告费使用事宜,按照职业技术学院培训招生广告管理办法办理。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属高等学校成227、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管理的通知规定,严禁打着“免试生”“超前生”“进修生”等幌子进行违规招生,举办脱产、变相脱产或“先上车后买票”的成人教育。第十六条 各类培训的在校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各院系须严格执行招生程序和培训管理规定,如有委托招生代理的,必须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委托的招生代理不得参与培训学员的教学与学生管理。招生代理项目的招生劳务开支,不得高于主办单位该项目实际培训收入(即培训总收入的82%)的1/3,最高金额不超过3000元。第十八条 所有招生人员(指学院内部,不包含社会的招生代理)都必须经过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和考核。培训招生管理实行“三统一”,即统一招生政策、统一招生宣传口228、径、统一制作培训入学通知书(培训入学通知书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发放)。六、培训费管理第十九条 各院、系或部门独立办班及由我校收费的培训班,在开班前须将拟定的收费项目、标准(住宿费以培训住宿收费标准执行)报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批准后到财务处办理收费申请,培训中心定期报省物价局备案,完成备案后由主办单位与财务处约定收费时间及收费方式,财务处集中收费或者财务处委托办班单位使用财务处指定的统一收费票据进行收费。第二十条 各类培训班的收费必须开具学校的正式票据,不得以任何其他单位、部门、个人等名义,用非正规的收据收费。第二十一条 培训班的全部收入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办班部门不得截留任何收入,严禁设立小金库。229、第二十二条 学校从各个项目取得的培训收入总额中提取11%作为学校培训管理基金(以下统称为学校基金),5%作为培训招生广告费,1%作为继续教育学院招生管理、咨询、接待人员的工资等服务费用及日常维持费用,1%作为财务处对培训班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的费用,共计提18%。培训收入总额的82%由主办单位掌握使用(培训成本较高的项目,各培训部门如实填报培训成本和费用,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学校培训管理基金计提比例可以适当下调,总比例在15%-18%之间浮动)。第二十三条 每一个培训项目应该严格进行成本核算,各院系或部门要考虑培训的可持续发展,从利润中提取3%-5%作为培训发展基金。培训收入必须先收后支,培训230、需要的原材料、教师酬金等按实际支出从培训费中支付,其余结余部分由主办单位掌握使用。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按院、系或部门培训项目分类设专项核算,做到收支清晰、核算准确。各培训班收支业务需及时办理,以收定支,严禁超支,必须及时提供结算资料,财务处按培训费管理规定定期结算分配。第二十五条 培训班结束后,主办单位需填写培训项目统计表,送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存档,作为培训绩效考核的依据。七、退学与退费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提出申请,院系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费,参照学校财务处转发教育厅精神中“学费、住宿费清退规定”进行办理(广州校区的学生退学,不退住宿费用)。八、证书颁发第二十八231、条 办班结束后,考试或考核成绩合格的学员,经审核后,按规定颁发有关证书,或在其本人继续教育登记册中记载学时和学分。第二十九条 办班结束后,办班单位须把全部学员的考试或考核结果定期造册登记,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九、奖惩制度第三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将不定期对各类办班的教学管理情况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将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学校主管领导,以做出相应的奖励或处罚。(一)奖励1.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将定期通报全校各类办班情况,开展评选年度继续教育先进单位活动,对年度先进单位给予全校通报表彰。年度先进单位奖励全校培训工作业绩突出的前3名,以当年学校基金为基数,按照当年收支情况确定一定的比例进行奖励,奖金从学校232、基金中支出;培训先进个人由各个院系先自定奖励标准。2.各院、系或部门的培训项目视同学校技术服务或技术培训项目并纳入学校“双师”素质教师建设工程。教师为企业员工进行的培训等同于“3+2”企业工作经历,培训时间长度等同于企业工作时间长度。3.各院、系或部门联系引进的不属于本专业或本部门不能独立承担的培训项目,由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统筹安排,并由培训承办单位在利润的10%以内给予联系单位或个人奖励。(二)处罚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继续教育学院查实后,由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办班单位通报批评、暂停办班、直至取消办班资格的处罚:(1)未经批准擅自办班的;(2)虽经批准办班,但以个人承包或转包的。2.有下列233、情形之一者,经继续教育学院查实后,学校除给予上述第1款的处罚之外,还给予扣罚主办单位该项目培训收入的10%的处理:(1)有不实事求是进行招生宣传、乱承诺等遭到投诉的;(2)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3)使用非正式收据和其他单位收据收费的;(4)因教学组织、管理不力,教学质量较差等因素损害学校声誉的。3.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且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学校追究主办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违反上述3款之一的,一律取消评先资格。十、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二十五)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纵向234、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依据国家财政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遵循“分类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所有科研经费均需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的统一帐号内。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和协作条件,讲求经费的使用效益。第四条 学校科研处、财务处是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共同行使管理和监督的职能。第二章 经费来源第五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有:1.列入国家、部委、省厅、地市等科研计划项目经费;2.学校科研启动基金;3.按学校有关政策给予纵向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4.其它经费。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第六条 纵向235、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与科研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1.科研业务费:包括与科研项目有关的计算、测试、分析费;调研、学术交流差旅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印刷、版面费等。2.实验材料费:包括与项目相关的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等购置费;生物购养费及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运杂包装费等。3.仪器设备费:指列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申请报告书)中或项目专用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费、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 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实验室条件所进行的必要装修、改建所开支的费用。5.协作费:根据计划任务书或协议书应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协作费。6.项目管理费:项目验收、成果鉴定236、会议费、咨询、评审费;含科研津贴、中介费以及有关科技奖励费用;水电费等管理费。 7.劳务费:与项目相关的劳务费(含接待费)。第四章 经费审批与报销第七条 科研经费到学校指定账号后,学校财务处及时通知科研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到科研处填写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开题报告书、科研经费收入与支出(预算)明细表,7天内交科研处审批同意后,在财务处签字办理报销备案手续。第八条 已列入科研经费收入与支出(预算)明细表并经批准的科研项目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批,并按学校有关财务报销规定办理报销手续;超出科研经费收入与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和标准的支出,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事先写出书面报告,经科研237、处研究同意后方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1.购置单价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2.进行实验室改装;3.向校外转拨科研协作费、咨询费、劳务费等。第九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其产权归学校,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拥有优先使用权。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购图书资料(含专业学术会议资料)、工具书等归部、系(所)或所在部门资料室所有,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拥有优先使用权,报销前必须经图书馆登记验收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第十条 科研人员使用科研经费参加有关学术会议,须有会议正式通知,且要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研究同意后方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第十一条238、 凡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劳务费支出,一律填写个人收入发放表,需附工作内容和考勤表。第十二条 凡未经同意,不按时填报年度进度报告;或不按时填报项目总结报告;对于经批准撤消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中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第十三条 学校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经费的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经手,科研处处长审批后,履行报销手续。 第五章 经费的分配和决算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按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比例提取科研项目管理费,如无明确规定则按该项目的科研经费总额的5%提取。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项目课题组可按规定提取劳务费,如无明确规定则按该项科研经费总额的20%提取,项目进行中提取15%,结题时提取5%。第239、十六条 对于按时按质完成的课题给予奖励。1.按期完成通过验收的纵向科研项目,可按相关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奖励。如无明确规定,可提取结余经费的70%作为项目课题组的完成奖,15%作为院科研启动基金,15%作为系科研启动基金。2.可根据项目课题组的意愿,将结余经费转入下一课题,不再对课题组奖励。第十七条 学校科研启动基金支付项目经费只能用于本项目的科研业务费和实验材料费。不提取项目管理费和劳务费,项目完成后经费如有节余,将结余经费转入下一课题。用项目经费参加学术会议,凭会议通知向科研处申请,调研、学术交流差旅费不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15%(不得含有餐费)。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结束后二个月内,项目240、负责人应会同科研处、财务处管理人员抓紧清理历年账目,核实拨款和支出,认真填写科研经费收入与支出(决算)明细表和主要仪器设备购置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入项目档案,一份经科研处及有关部门审核批复后予以核销。批准撤消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也按上述要求和程序办理,其结余经费上交有关部门或作为学校科研启动基金,用于支持其它科研项目工作。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个人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十条 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暂缓或中止其经费使用,并提出批评、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41、2006年1月1 日起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十六)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有效合理使用资金,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方便科研,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第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第四条 明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横向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横向科研经费由科研处(科技服务中心)统筹管理,并接受学校财务、审计242、部门的监督、审计。(一)科研处(科技服务中心)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查、执行监督和结题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使用的审批、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二)财务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和协助结算报销等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合理合法地使用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三)审计处负责对横向科研经费的审计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四)横向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横向科研经费使用以合同为依据,严格执行预算;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各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第二章 横向科研经费到款管理第五条 横向科研经243、费为学校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根据项目管理要求,专款专用。第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校后,由财务处按规定出具合法票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人文、社科类横向项目,由财务处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相关税费后直接开具票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类横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技术合同工作后,登记符合免税条件的项目,凭合同登记材料由财务处协助开具发票。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项目到校的科研经费总额的5%提取项目管理费。第八条横向项目经费的使用应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经费管理规范,保证合同按规定任务全面完成。项目负责人有义务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项目经费使用244、执行学院的财务制度规定,对项目组擅自违反学校有关经费使用规定的行为负责。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达学校以后,科研处(科技服务中心)依据立项合同向财务处提供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开题报告书,横向项目经费使用预算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定,科研处(科技服务中心)和财务处审核,项目负责人为该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批人,使用情况可通过校园网查询。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的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当年度的科研管理费预算,由科研处根据学院上年度的管理费的总额确定,其中60%用于学院当年度的科研管理工作,由科研处(科技服务中心)掌握使用;10%用于财务管理费用,由财务处安排使用;剩余30%用于当年科研奖励。 第十一条 横向245、项目经费到帐后,可提取不超过总到帐收入40%的劳务费,其中设计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类项目可提取不超过总到帐收入60%的劳务费。第三章 横向科研经费的支出管理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财务管理制度允许范围内,按照相关报销程序,支配经费的使用。报帐金额5000元以内由项目负责人签批,金额超过5000元(含5000元)必须有科研处(科技服务中心)主任审批意见,金额超过10000元以上须报送主管院长签批,并按学校规定报审程序报送有关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一)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246、二)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三)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四)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五)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出差手续。(六)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检查、项目验247、收或鉴定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 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与国际、国内科研机构合作、协作研究支付给合作、协作单位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校工作的费用。对外协作费(含加工费)转账需凭学校批准立项的技术合作合同办理。(八)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通信费、入网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九)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组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申报,符合纳税条件的,由财务处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48、(十) 车辆使用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使用自备车辆所发生的费用。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维修费、保险费、年检费等可在横向科研经费中报销;但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等费用不得报销。(十一)业务招待费等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等消费性支出,可在横向科研经费中报销,除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之外,该项支出应控制在到帐收入的25以内。第十四条凡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属学校固定资产,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购买、审核和管理。凡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教学必需仪器设备单台价值超过50000元及以上并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的,学校按照价值的15%进行奖励。第十五条 249、加强科研经费转拨管理。我院作为项目牵头单位,拨付给合作单位的科研经费,必须事先有与合作单位签订的项目合同或协议,外拨款的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到收入的50,该部分不享受科研业绩津贴。已入学校的横向科研经费不能转回原付款单位,若合同中止需退款,须经科研处(科技服务中心)审批,已计提的管理费和缴纳的相关税费不再退还。第十六条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研专项费用。视情节轻重,可暂缓或中止其经费使用,并提出批评、通报批评、处分,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四章 横向科研经费结算管理第十七条对需要进250、行项目验收或财务结算的科研项目,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处清理账目,结清应收应付款。第十八条 如期完成的横向科研项目(需有经费提供方出具相关证明),若属学校组织承接的项目,提取结余经费的70%作为项目课题组的完成奖,提取结余经费的30%作为院、系科研启动基金(院、系各15%)。若属项目课题组承接的项目,提取结余经费的80%作为课题组完成奖,提取结余经费20%作为科研启动基金(学校、系各10%)。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与国家及有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及有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科技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学校原有规定与251、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二十七)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为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鼓励教职工积极参加科学研究,提高我院的科研学术水平,特制定本奖励办法。第一条 获奖条件 1.第一作者为我院教职工且第一单位署名为“职业技术学院”或 “Guangdong Industry Technical College” 单位全称的论文(论文系指3000字以上学术研究论文,不含译著、文摘、新闻报导和短文)。2.第一署名单位是“职业技术学院”或 “Guangdong Industry Technical College” 单位全称参加美展、设计展、摄影展等艺术类展览并获得国家级、省级奖252、励的作品(美展、设计展、摄影展等艺术类展览是政府文化部(厅)、教育部(厅)、广电部(厅)等政府部门举办)。3.第一署名单位是“职业技术学院”或 “Guangdong Industry Technical College” 单位全称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研项目立项或获得科研成果奖的项目。4.第一署名单位是“职业技术学院”或 “Guangdong Industry Technical College” 单位全称获得的专利。第二条 发表论文奖励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每篇论文奖励100000元。(1)美国科学(SCIENCE)上发表的论文。(2)英国自然(NATURE)上发表的论文。2.符合下列253、条件之一,每篇论文奖励5000元。(1)科学引文索引(SCI) 收录的论文。(2)工程索引(EI)印刷版和光盘版收录的论文。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每篇论文奖励2000元。(1)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SSCI) 收录的论文。(2)Art &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A&HCI) 收录的论文。(3)科学技术会议索引(ISTP) 收录的论文。(4)科学论文索引(SSI)收录的论文。(5)工程索引(EI)网络版的收录的论文。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每篇论文奖励1000元。(1)在国外科技类、经济类、管理类、艺术设计类、外语类等正式专业学254、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2)收入国际学术会议正式文集的论文。(3)在中文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的认定以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为依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4)全文被中国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转载的论文。5.在统计源期刊(统计源期刊的认定以科技部“信息研究所”确定的最新版科技信息统计源期刊目录为依据)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00元。6.在其它正式出版的刊物(必须具有CN刊号和ISSN号)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0元。7.获奖程序:作者提供论文原件、复印件和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填写职业技术学院论文奖励登记表,由科研处审核。论文如同时符合以上几项,只按其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第三条 255、获奖艺术类作品奖励1.参加美展、设计展、摄影展等艺术类展览并获得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3000元、1000元。2.参加美展、设计展、摄影展等艺术类展览并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奖励3000元、1500元、1000元、500元。3.获奖程序:作者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和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填写职业技术学院艺术类作品奖励登记表,由科研处审核。获奖作品如同时符合以上几项的,只按其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第四条 科研项目立项奖励1.凡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部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教育科学规划办课题256、立项的科研团队,学院给予10000元奖励,并资助立项经费的20%作为配套经费。2.凡获国家各部委或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等省部级或厅级立项的科研团队,学院给予5000元奖励,并资助立项经费的10%作为配套经费。3.凡获区科技计划项目、横向课题立项的项目,项目经费10万元以上,在项目经费完全到帐后学院给予3000元奖励。4.获奖程序:项目团队负责人提供立项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和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填写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立项奖励登记表,由科研处审核。立项项目如同时符合以上几项的,只按其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第五条 科研成果奖励1.凡获国家自然科学257、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000元、60000元、30000元。我院排名第二奖励金额为50%,排名第三奖励40%,排名第四奖励30%,排名第五奖励20%。2.凡获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0000元、50000元、20000元。我院排名第二奖励金额为50%,排名第三奖励40%,排名第四奖励30%,排名第五奖励20%。3.凡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我院排名第二奖励金额为50%,排名第三奖励40%。4.258、凡获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或省、部级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000元、15000元、10000元。我院排名第二奖励金额为50%,排名第三奖励40%。5.获奖程序:作者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和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填写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登记表,由科研处审核。科研成果奖励如同时符合以上几项的,只按其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第六条 专利奖励1.凡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分别奖励3000元、1000元、600元;2.获奖程序:作者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复印件和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填写职业技术学院专利奖励登记表,由科研处审核。第七条 奖励时间科研处于259、每年1月接受上年度奖励申请资料,经审核后于下年3月公布奖励结果。有异议者,需采用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裁定,科研处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第八条 奖金分配以上所有获奖项目如由多人合作完成,奖金由项目负责人分配。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终止执行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奖励暂行办法。(二十八)财经工作教授咨询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为适应学校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的形势,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的力度和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科学合理地分配、使用学校资金,有效提高办学效益,为校领导财经决策提供政策建议,学校决定成立财经工作教授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260、制定本管理办法。一、机构组成(一)委员会由5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二)委员会委员应由有较高学术水平、学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的在编教授(或受聘教授职务)组成。委员从不担任党政机关部门工作及其他教授咨询委员会委员职务的人员中产生,年龄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主任由无本校党政职务的委员担任。(三)委员会委员推选程序:1.各系(院、部)原则上按本单位教授人数的50%推荐,对部分教授人数较少的系(院、部)(如只有一名教授)可从宽考虑推荐。教学名师、主持省级以上精品课程负责人、省级以上示范建设专业负责人、国家示范性建设二级项目负责人可优先推荐。2.委员会委员人选,经学校综合考核,由校261、长聘任。二、工作职责(一)监督学校各项财务工作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法规、经济条例,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财务制度、财务规定。对年度校内预算编制提整体性意见或建议,对设备、家具、图书等购置预算进行初步审查。年度预算通过后,监督预算执行。对年度决算执行情况做出有效评价,并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提出书面修正性意见或建议。(二)监督学校各项资产的有效使用,对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毁损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并对整改方案做出合理评价。(三)监督学校经济责任制的实施和落实,加强对各级责任人职责的监督,每年要对各级经济责任人的经济责任执行情况作出初步、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就此为各级经济责任人的业绩评定、奖惩、262、选拔任用提出参考意见。(四)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提出有效建议,对财务公开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五)对学校参与的外部财经活动、对外投资进行决策论证,对学校与外界的经济纠纷和经济矛盾提出有效解决办法。在可能的情况下,及时、准确地向财务部门、校领导提供各项财经资讯,对学校重大经济决策,如建设资金筹措、基建立项、大型采购等通过多种渠道进行调查论证,并可依据实际情况提供书面建议材料,或提出各种具体设计;同时信息反馈,对实施方案追踪调查研究,把运行结果反馈给有关部门或校领导,以便及时进行政策调整。(六)根据实际情况,召开临时会议,对开支金额较大或未列入预算的重大经济事项提263、出可行性论证意见,并参与项目实施过程检查,项目结束后对财务报告进行审核,对建设项目成果进行评估和效益分析。三、工作规程(一)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时间和内容由学校分管领导与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商定。职能部门应提前将会议时间和内容通知委员会成员。学校主管和分管领导可列席会议。(二)委员会委员若确有重要事情无法与会的,须及时向主任办理请假手续。(三)会议涉及的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作情况介绍。(四)委员会的建议意见以委员投票形式产生,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五)委员会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会议有效;超过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的意见为有效建议意见。(六)委员会的建议意见分为“通过”、“暂缓通过”264、和“不通过”。对于咨询委员会“通过”的建议意见,由学校按照有关行政工作程序进行操作;对于咨询委员会提出的“不通过”建议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是否复议。(七)委员会成员须秉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保守会议秘密,不得随意透漏决议内容。四、委员会委员管理及待遇(一)委员会委员按届期聘任,四年一届,可以连任二届。(二)委员会委员超过年龄,或调离我校以及不再担任相关工作者,自行解除其委员职务;由于身体原因、违反委员会工作纪律或有违法乱纪行为而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经校长办公会议认定,将终止其任职。空缺委员由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三)委员会委员按每次会议时间的长短折合课时数计算酬金,并每人每年增加265、休假活动费1000元。二九年六月一日(二十九)职业技术学院基建、修膳工程审计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我校的基建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装饰、安装,道路、绿化、运动场地、通信及网络等工程)。其资金来源包括国家拨款、单位自筹、接受捐赠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266、从投资立项到竣工决算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预算、招标、施工过程、竣工决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审计。第六条 审计部门对基建工程50000元、修缮工程10000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开工前审计,其主要内容是:(一)立项管理的审查与评价检查基建及大型维修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已纳入年度计划;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二)勘察管理的审查与评价检查委托勘察的267、范围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检查是否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单位,是否存在规避招投标等违规问题;检查勘察单位有无超越其资质等级范围或借用其他勘察单位名义投标的情况;检查勘察收费是否合理,勘察责任是否明确。(三)设计管理的审查与评价检查委托设计的范围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检查是否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规避招投标等违规问题;检查设计方案的选定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经过招标竞争或多方案评选优化确定;设计方案是否体现了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方案可行的要求;选定的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确定的标准和规模。检查施268、工图交底、施工图会审的情况以及施工图会审后的修改情况;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规范、完整。(四)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检查招投标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人为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行为;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检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是否依据设计图纸编制,有无虚列或漏项;检查报价方式是否合理,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重点检查工程量计算、单价套用、税费计取是否合理、准确,综合单价计算是否合理、准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检查开标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进行分析和比较,是否对施工组269、织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和评价;检查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所签合同或协议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拨付款办法、奖惩、保修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第七条 审计部门在工程施工阶段对工程进行跟踪审计。主要是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隐蔽工程的勘验、主要材料及设备的价格确认、工程进度款的拨付、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认定以及索赔事项的核实等各环节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第八条 审计部门对基建工程5000元、修缮工程1000元以上项目的竣工决算实行审计,其主要内容是:(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二)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270、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并与合同约定一致;(三)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应扣减的费用是否已扣减;(四)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五)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第九条 基建、修缮工程审计程序(一) 工程预算审计程序:1.基建、修缮项目经院长批准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对预算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的预算方能报送审计;2.基建10万元以上、修缮5万元以上的工程应实行公开招标 (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送政府指定机构招标);基建5万元、修缮1万元以上的工程应选择不少于271、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进行议标,审计参与招标、议标程序;3.工程主管部门应根据经审计后的预算(中标价)与施工单位草签合同,合同经审计后方可签章,财务部门对未经审计的合同(预算)拒绝付款。(二) 工程决算审计程序1.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尽快办理决算,项目主管部门应对决算进行初审和复审,经审核后的决算方可报送审计;2.投资金额较大的工程项目决算,审计部门可经院长批准后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在基建经费中按规定支付;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时,可根据不同阶段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以下主要资料:(一)投资立项阶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272、教育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及地方政府有关法规;本部门、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文件。(二)勘察设计阶段:委托勘察和设计的管理制度;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及估算;设计所需的气象资料、水文资料、地质资料、技术方案、能源管网资料、环保资料、概预算编制原则、计价依据等基础资料;勘察和设计招标投标资料;勘察和设计合同;设计方案审查及批准制度;初步设计审查及批准制度;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与勘察、设计商往来函件;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修正概算审批制度;施工图会审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经会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三)施工准备阶段:征地、拆迁协议;招标管理制273、度;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文件;标底文件或施工图预算;投标文件和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投标保函;开标记录和开标鉴证文件;评标记录和定标记录;中标通知书;专项合同书及其各项支撑材料等;合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四)施工阶段: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及投标文件;与工程有关的专项合同;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有关资料;会议纪要等。(五)竣工验收阶段: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合同和勘察报告;设计合同和施工图、竣工图;国家颁发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有关管理部门审批、修改、调整的文件;工程招投标的有关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图交底和会审会议纪要;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工程价274、款支付文件;工程索赔文件;工程结算书及有关资料。第十一条 应于开工前审计的项目未报送审计的,审计部门不予审查其决算,达到规定标准应审计的决算未经审计的,财务部门不予报账。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制度组织实施,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本单位权益的行为及其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向院长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2月22日发布的职业技术学院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实施细则同时废止。(三十)收据(发票)购进、使用管理办法我院目前使用的收据、发票有预算类收入收据、税务发票及275、学院根据需要统一印制的内部专用收据。有关收据(发票)的购入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如下:一、购入或印制1.财厅印制的学费收据和内部往来结算票据等由票据管理员根据需要向财厅票据中心购入。2.向税务局申购的发票,由票据管理员凭税务登记证、发票申购表向税务局购入。3.学院各部门确需大量收据(发票)的(如教材费、校园网、游泳池收费等),由业务部门填写收费申请表,经财务处长批准,由财务处统一印制学院内部专用收据。4.办税员购入收据或发票时,必须核对票据有无缺页、缺号,保证所购发票准确完整。二、保管 购入(印制)的收据或发票由票据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人查点收据(发票)无误后,应根据收据或发票的购入(印制)时间、数276、量、类别及号码等列册登记。预算内收入收据及学院自制收据的登记表格式可由保管人设定,税务发票的登记表则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填列购领(订购)发票领、用、存分类(分户)帐。会计科长应核对实物及登记册,并签章确认。三、领用 收据(发票)不得随便领用。财务处的领用人为收费管理员,校内各部门领用收据或发票须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长批准。保管人应列册登记发票、收据领用情况,将领用人、领用发票类型及号码、领用时间、交回时间等逐项进行登记。保管人应经常查核领用情况表,对久未交回的发票,应及时向领用人催收。保管人应对发票的安全、完整负责。四、开票 发票或收据由领用人负责填开。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发票或收据的277、填开内容必须具备:1、接收凭证单位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经济业务内容 4、数量、单价和金额 金额的大写与小写必须相符5、填制单位的公章 6、填制人、收款人签名或盖章一式几联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每本发票或收据用完,填开人应按票据封面的要求填列起讫号码、使用日期、填写份数、收款金额总计、使用单位名称、填票人和收款人。发票或收据填制后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填制单位印章,原填制金额有错误的,应当重开,不得在原单据上更正。发票或收据的填开278、必须以真实的业务为依据,任何人不得转让、转借或代开;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填开人应依据业务的内容正确选用发票或收据,不得自行扩大发票或收据的使用范围。因违反规定造成单位损失者,将追究填开人的责任。五、交回 开出的发票或收据应及时结帐。财务处开出的收据(发票)每天一结。收费管理员应于每天早上8:30分前根据上日开出的收据(发票)存根联统计上日的收款金额,并与制单员根据记帐联结出的收款金额核对,供出纳员核对收款数,如不相符必须与出纳员一起查找原因,对查不出原因的误差应报财务处长按规定作出处理。因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过失人负赔偿责任。校内有关部门领用由财税部门印制的收据,交回时需由领用279、人填写收费汇总表经收费管理员复核签章后交出纳员收款。校内有关部门领用校内印制的专用收据,交回时须由领用人填写收费汇总表经收费管理员复核签章并汇总填写财税部门印制的正式收据后交出纳员收款。领用的发票一经用完,应及时将存根交回保管人。保管人收回发票存根时,应核对存根是否连号,作废的发票联数是否齐全,有无记帐联漏撕下结算等。如发现上述情况,应报告财务处长,并追究领用人责任。领用人交回发票时,保管人如不认真查核,事后被检查发现的发票或收据错漏,保管人须负连带责任。六、丢失 发票或收据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万一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或财政厅,发票丢失还应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280、作废。七、核销 发票或收据的存根联保存期为五年,保存期满,应由学院办税员报经税务机关或教育厅查验后销毁。 附:票据使用及核算指引税控服务发票税控服务发票收入项目是否纳税科目备注设计费是科研事业收入其他服务业技术咨询费是科研事业收入其他服务业技术开发服务是科研事业收入其他服务业技术转让收入是科研事业收入其他服务业科研合作服务费是科研事业收入其他服务业电子阅览室收费是经营收入-其他其他服务业图书,家具等损赔款是经营收入-其他其他服务业复印费、上机费是经营收入-其他其他服务业一卡通管理费是经营收入-其他其他服务业乒乓球室收入是经营收入-其他其他服务业代办考试考务费(非政府行为)是经营收入-其他其他服281、务业学生实习管理服务费(系部产学研)是经营收入-其他其他服务业投标报名资料费、毕业证工本费是经营收入-其他其他服务业会议会务费是经营收入-其他其他服务业管理费是经营收入-其他其他服务业变价收入是经营收入-其他其他服务业实验室对外服务费(美容室、造纸实验室等)是经营收入-其他其他服务业收入项目是否纳税科目备注电影票房收入是经营收入-其他其他服务业补办学生证、复印费是经营收入-其他其他服务业课室、会议室、大小礼堂、宿舍等使用管理费是经营收入-其他其他服务业商铺租金是经营收入-场地租金租赁业培训班培训费(含学费、教材费)否应缴财政专户教育业联合办班属非学历教育的学费否应缴财政专户教育业学生考证费(含282、技能鉴定费)否应缴财政专户教育业党校培训费否代管项目教育业代收水电费否教育事业支出(冲减)代理业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教材费(培训班教材除外)否代管项目下级独立核算单位向学院上交税后利润否附属单位上缴代收网资费否应付及暂存项目控制代收学生实习工资否应付及暂存完全发放给学生代收岗前培训费、职称评审费否教育事业支出(冲减)项目控制代收银行手续费否教育事业支出(冲减)项目控制代收党、团费否代管项目返纳工资、三金等;否应收及暂付单位上下级资金往来否应收及暂付收回借款否应收及暂付代收普通话、教师资格认定否应付及暂存代收押金、保证金否应付及暂存代收水电(含水房水电费)、电话否应付及暂存公务员考试否应付及暂存283、校内预收票据系部统一领用 用于开立培训费或其他代收费,核销时到财务处统一开正式收据或发票否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英语四六级、英语应用能力、计算机考级否应付及暂存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收据计划内招生的学费、住宿费、报名费等否应缴财政专户培训班住宿费否应缴财政专户捐赠发票政府、部门和单位名义的社会及个人捐赠否其他收入-捐赠收入要附捐赠合同内部转帐开水房收入否应付后勤集团校车收入否冲减学校校巴支出学生、校内团体使用课室租金否部门间转帐四、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内部管理规定(一)帐务处理程序制度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公正高效地处理各项会计业务、堵塞漏洞,方便广大教职工办理业务,依据会计基础284、工作规范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一、帐务处理流程审核原始凭证编制打印记帐凭证复核出纳记帐凭证复核打印科目核对表记帐打印现金、银行日记帐帐务调整月末结帐帐页打印会计资料整理归档。二、操作程序(一)审核1.审核人员对经办人递来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内容包括: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票据的完整性、报销手续及审批手续齐全性、开支标准、部门项目指标有无余额等。2.审核数量、单价及金额并对金额进行汇总。3.编制打印记帐凭证。4.根据需要在原始凭证上分别盖上“收讫”、“付讫”、“转帐”、“附件”等章,审核人员在记帐凭证上盖私章,请经办人在有关单据上签名。5.将记帐凭证及原始凭证转给稽核人员。(二)复核1.稽285、核人员对记帐凭证的各项进行认真审核,主要包括:摘要、会计科目、部门项目编码、往来号、金额等的准确性以及原始凭证的合法性。2.发现有错,及时通知审核人员修改或退回。3.稽核人员在复核无误的记帐凭证上加盖私章。4.将记帐凭证、原始凭证整理好,转给出纳人员。(三)出纳1.出纳人员接到记帐凭证及原始凭证后,对记帐凭证上的现金、银行收付金额、收付方向进行确认。2.收现金或支票时,开具收款收据,并盖现金或银行收讫章;付现金时查看经办人是否签名,签发现金支票、转帐支票时,请经办人在支票头上签名。3.更改付款方式,必须通知审核人员修改记帐凭证的会计科目、附件张数等。4.收付款后,出纳人员在记帐凭证上加盖私章,286、所有凭证在日结后交稽核人员汇总。(四)汇总整理记帐凭证1.稽核人员对定期对记帐凭证进行汇总,打印出科目核对表,与出纳对帐。2.打印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3.在复核无误的记帐凭证上加盖财务主管私章。4.按记帐凭证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五)结帐与帐簿管理1.日记帐日清月结,其余帐月末结帐并于年终汇总结帐。2.定期打印总帐、明细帐帐页。3.填写帐簿启用表,将帐页分类装订成册。4.记帐凭证和帐簿安排专人专柜管理。(六)报表及分析1.年末结帐后,全面、真实、及时、准确地编制会计决算报表。2.认真编制报表说明。3.对财务管理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4.按规定按时报送会计报表。财务处一九九八年287、五月二十五日(二)财务处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办公地点姓 名岗位工作职责范围广州校区高海燕处长主持全面工作郭国福副处长预决算管理、二级财务管理、两校区财务事项协调、电算化管理张晓群会计科长国库支付、专项报表、财务核算监控(含二级财务核算)魏建芳预算科长稽核、部门经费管理、往来管理、住房补贴管理刘睿会计审核制单、合同统计、示范专项核算邓芳会计审核制单、工会会计、合同管理黄叶超工资工资、税务管理罗雁儿出纳学院出纳、工会、招待所出纳、内务管理刁颖怡收费收费管理、贷款管理 沈丙坤系统管理收费管理、系统维护、银行对帐张潞浯综合岗票据管理、档案管理南海校区吴燕管理科长南海事务协调、稽核,基建会计、资产管理柯依288、琳会计审核制单、收费、招待所会计季茵茵出纳出纳、基建出纳、资产对帐卡务中心赖向梅收费南海卡务收费杨巧华收费南海卡务收费陈龙生收费南海卡务收费李秋红收费广州卡务收费说明:岗位按需设置,按现有人员安排。 二一二年四月(三)广东轻院日常报帐总流程及指南原始凭据整理单张原始凭据贴在粘贴单的右边,多张原始单据分类整齐贴在粘贴单上报销单有差旅费报销单,现金借款单,领款单,支票领用凭证,零星开支报销汇总单,内部转帐单等填写报销单财务处统一提供汇总报帐凭据及粘贴单购设备:一般设备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1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上附)在图书馆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在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图书资料审批签字报帐单据289、须由负责人、证明或验收人、经手人三人签名购家具:单价1000元以上,或成批采购1000元以上在后勤办办理固定资产手续购低植易耗品:单价金额200元以上的耐用品在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手续交财务处会计岗编制记帐凭证出纳付款或填写支票现金业务经办人须在记帐凭证上收款人处签名,领支票须在支票头上签名(四)报销凭证使用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我处规范了学院的会计凭证,为便于教职工以后报帐,现将各凭证的用途说明如下,请教职工正确使用。1.支票领用凭证一式二联,向同一交易对象交易额满1000元以上领用。2.现金借款单一式三联,用于差旅费、劳务费等的现金借款及未达到支票使用起点(1000元)的零星购物现290、金借款。3.个人收入发放表一式三联,用于财务处以现金形式发放的的个人收入(不包括学生、离退休人员),如加班费、外聘教师酬金等。学校已统一格式的工资单、临工工资及人事处统一制表发放的个人收入仍用原有格式。4.职业技术学院领款表一式一联,用于财务处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学生、离退休人员个人收入,如学生勤工俭学费用、奖学金、离退休人员补贴等。纳入人事处统一制表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仍用原有格式。5.差旅费报销单一式一联,用于市外的差旅费报销。6.短途公差报销单一式一联,用于市内的差旅费报销。7.零星开支报销汇总表一式一联,用于汇总同类经济业务原始凭证* ,如若干张购办公用品的原始凭证汇总,若干张购维修用品的291、原始凭证汇总等。8.医药费报销汇总表用于职工家属医药费汇总。9.职业技术学院原始凭证粘贴单用于粘贴5-8项需附的原始凭证。今后凡有两张以上原始凭证的报销,都必须粘贴在本单上作为报销单或报销汇总表的附件,否则财务处不予受理。* “原始凭证”即发票、收据、车票、机票等。(五)报帐单据粘贴要求一、单张发票或原始单据对齐粘贴单的右边中间位置粘贴。二、多张发票或原始单据按经济业务性质分类粘贴,如车费、购买物品、电话费、车辆路桥保管费、餐费、差旅费、设备购置费等。三、发票或原始单据从右到左,先小张后大张粘贴。四、粘贴的票据与粘贴单上下、左右对齐,每张票据错开大约1.5cm的距离,左右并成鱼鳞状。五、每张粘292、贴单粘贴票据10张左右(餐费和车费可适当增加到15-20张),并在粘贴单上注明实际附件张数。六、粘贴发票或原始单据总的要求是分类粘贴,粘贴单整齐、平整、均匀。(六)财务处校务公开制度财务处为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思想积极做好校务公开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我院财务工作校务公开制度。一、财务制度和财经法规的公开1.全校或大多数教职工必须遵守的制度或法规,示不同内容分别以张贴、上校园网或发通知到各部门向大家公布。2.只须各部门负责人知道的制度和法规,采取组织学习或以书面形式发给各部门负责人。二、收费管理工作的公开1.制度的公开。按照第一条方法公开。2.把收费标准在暑假前发通知给每个293、学生。3.收费时亮证(收费许可证)收费。三、学院重大项目投资情况的公开。学院重大项目投资情况通过校园信息刊物和校园网公开。四、各部门包干经费的分配和分配依据、经费的支出及结余情况的公开。1.各部门负责人可通过财务处专设的查询终端查询。2.财务处不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各部门提供数据。五、学院预算和决算的公开。1.学院的决算按上级规定的时间完成并上交,以书面形式向教代会正式代表公开。 2.学院的预算,财务处做出预算建议方案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上级批准的预算以书面形式向教代会正式代表公开。六、有关会计信息(可以公开的信息)的公开。根据各部门对会计信息(可以公开的信息)的不同需求:294、 1.有共性的可通过校园网或书面用文字、表格或图形公开。2.部门特需的会计信息以书面形式向部门负责人公开。七、工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的公开。1.校内职工可根据个人密码的在校园网上随时查询工资、缴税资料2.税收计算方法及举例说明以书面形式发至全院教职工。3.个人可到财务处查询自己的工资及计税资料。(七)支票、印鉴章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支票和印鉴章的管理,规范支票结算行为,根据有关会计制度和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规定。一、支票签发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者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1.学校的支票签发工作,由出纳担任,出纳不在时由收费岗兼任支票的签发工作。2.出纳295、签发支票时,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并经复核的记帐凭证或发票或支票领用凭证开出。(1)出纳在签发支票前,出纳人员应认真查明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远期支票,控制签发“限额支票”。(2)在签发支票时,应列明收款单位、签发日期,并按经济业务列明款项用途及金额;不准签发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支票;不得巧立名目套取现金或套购物资;不得签发无日期和无收款单位或金额的支票。(3)支票印鉴章由财务处处长或业务委托人保管。出纳人员在开具支票时,先填好有关事项,将经办人签字了的支票存根附在记帐凭证或发票或支票领用凭证上,连同支票交由印鉴负责人核对后加盖印章,支票方为有效。(4)签发现金支票,应296、遵守现金结算管理制度,严禁用现金支票支付现金结算范围外的款项。二、支票保管1.出纳负责保管空白支票。因出纳写错形成的作废支票附在凭证后并在作废支票上盖上“作废”二字,再开一张正确的支票。2.退回的作废支票,按规定附在与之相关业务的记账凭证里,随单装订入册。3.设立“支票使用登记簿”。由出纳对每张支票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在备注栏注明作废支票的去处,月末和银行日记账核对。购买支票,由出纳提出申请,经财务处处长或业务委托人批准,购回的支票,出纳登记后,交财务处处长或业务委托人审核无误后,由出纳签收并保管使用。三、支票印鉴章保管1.广州校区银行预留印鉴章两枚,由财务处处长或业务委托人保管。2.南海校区银297、行预留印鉴章两枚,财务专用章由南海校区会计岗人员保管,另一枚预留印鉴章由财务处处长或业务委托人保管。3.工会帐户预留印鉴章两枚,由工会会计岗人员保管。4.招待所帐户预留印鉴章两枚,由招待所会计岗人员保管。5.基建帐户预留印鉴章两枚,财务专用章由基建会计岗人员保管,另一枚预留印鉴章由财务处处长或业务委托人保管。财务处二五年七月一日(八)财务处印章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财务处印章的管理,规范印章使用行为,根据有关会计制度和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规定。1.财务处公章一枚,由财务处处长保管,公章使用设登记簿管理,公章使用人需在登记簿上填写使用事由,经批准后予以使用。2.学院财务收款章共有四 枚,财务处298、处长或业务委托人保管一枚,收费岗和南海会计岗各领用一枚,在财务处处长或业务委托人处办理领用手续。财务收款章保管人需按照广东轻院收费管理要求认真使用和保管。财务收款章报废需办理报废登记,重新刻印需经财务处处长批准,领用人重新领用需办理领用手续。3.学院财务专用章共有二枚,财务处处长或业务委托人保管,如需使用需在财务处处长或业务委托人处办理领用手续。财务专用章使用人需按照广东轻院收费管理要求使用,使用完毕需办理交回手续。财务专用章报废需办理报废登记,重新刻印需经财务处处长批准,领用人重新领用需办理领用手续。4.学院发票专用章一枚,由财务处处长或业务委托人保管,发票专用章使用设登记簿管理,发票专用章299、使用人需在登记簿上填写使用事由,经批准后予以使用。5.基建财务专用章一枚,由基建会计保管,并设使用登记簿管理,使用人需在登记簿上填写使用事由,经批准后予以使用。6.招待所发票专用章一枚,由招待所会计保管,并设使用登记簿管理,使用人需在登记簿上填写使用事由,经批准后予以使用。7.如因业务需要刻制其他印章,需经财务处处长批准,并附相关印章使用说明,由财务处处长指定使用人和保管人,并办理领用手续。8.因岗位变动需办理印章移交,由财务处处长指定监交人监交,并办理印章领用和核销手续。9.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商议处理。财务处二五年七月一日(九)关于进一步明300、确审批权限的补充说明我校的各项经济业务根据职业技术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一文的规定办理审批,为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现对各项经费的审批再次明确如下:一、业务审批程序1.包干教学经费、校内预算专项经费:单笔报帐金额小于1万元,由经费负责人审批;2.横向科研经费:单笔报账金额小于5千元,由项目负责人签批;单笔报账金额大于或等于5千元,增加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 3.精品课程、教改、校内科研经费:单笔报账金额小于1千元,由项目负责人签批;单笔报账金额大于1千元,增加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4.创收项目经费:单笔报帐金额小于2万,由经费负责人审批;5.上述经费报账金额超过经费负责人审批金额时,必须增加分管301、校级领导审批意见。二、财务支付审批程序1.单笔支付金额在1万元以内,由财务处审核支付(5000元以上支出、2000元以上招待费增加财务处长审批意见);2.单笔支付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和5万元之间,创收项目支出单笔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和5万元之间,增加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意见;3.单笔支付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由学校院长签批意见;4.单笔支付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必须附院长办公会议纪要或者合同。三、其他说明1.基建5000元、修缮1000元以上的工程决算,经审计审签后方可到财务报账,否则,财务不予受理。购置和服务性支出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业务支出须事先办理送审手续,302、申请款项支付时须附送审表,严禁事后送审。2.已办理送审的项目借款后冲帐,如冲账金额小于或者等于送审金额,在支付时可以不用校领导审批意见,如超出送审金额,必须按财务支付审批程序办理审批。3.经费授权的项目必须提前来财务处预留授权书和预留印鉴,详细说明授权范围和授权金额。 二一二年十月(十)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规定,对我院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的人员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补贴和个人扣缴两部分组成。我校单位公积金补贴金额按照单位补贴公积金基数的25%计提支付给教工,个人公积金依据人个缴存基数的12%计算扣缴。(一)单位补贴住房公积金计算303、单位补贴住房公积金=单位补贴缴存基数(编内与编外两种情况)25%1.编内人员单位补贴缴存基数=(当年7月财政应发工资13个月+计生奖)12个月2.编外人员单位补贴公积金缴存基数=当年7月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如果单位补贴公积金个人缴存额时,按单位补贴金额上缴如果单位补贴公积金个人缴存额时,按个人缴存金额上缴,差额于当月工资“公积金补贴与缴存差额”中支付。(二)个人缴存公积金计算个人缴存基数=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个人缴存公积金=个人缴存基数12%根据税法有关“个人缴存基数可免交个人所得税的上限为广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月平均工资的3倍”规定,我校以此作为个人缴存上限。(三)公积金计算时间、调整等有关304、规定1.当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以其参加工作后第二个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当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以其调入当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2.调整周期:7月1日起执行至次年6月为一个年度周期。3.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确定以后,原则上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4.公积金利息:每年6月30日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结息。上年7月1日前缴交的公积金余额按三个月定期存款年利率结算,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活期存款利率结息。5.根据穗财法2007)63号文关于公积金可抵个人所得税条例的规定,个人缴存基数的最高可免税额不超过广305、州市公布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不大于上年月平均工资的12%。6.公积金上缴银行时,单位补贴额不得大于个人扣缴额。例:张生,在职在编,2012年7月财政应发工资7000元,全年计生奖2300元,2011年月均工资总额18000元。广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月均工资4789元。(1)单位补贴单位补贴缴存基数为(700013+2300)12=7775元单位补贴公积金=777525%=1944元(2)个人缴存因2012年最高可免税额14367元(47893)小于张生上年月均工资,所以其个人公积金计算如下:个人缴存基数为47893=14367元个人缴存公积金=1436712%=1724元(306、3)缴存公积金因单位补贴公积金1944元个人缴存额1724元,单位补贴上缴银行应为1724元,差额220元于当月工资“公积金补贴与缴存差额”中支付应缴存公积金合计=1944+1724=3668元实际缴存公积金合计=1724+1724=3448元差额220元(1944-1724)在当月工资“公积金补贴与缴存差额”栏中发放。二一二年十月(十一)关于代扣个人所得税有关事宜的问题根据有关税法规定,我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符合下述情况的按以下办法办理::在职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征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307、关的其它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从2011年9月1日起,起征点为3500元)。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3%至45%)计缴个人所得税。三费一金是指社保费、医保费、养老费和住房公积金计算公式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级数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1500元的30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105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555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1005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2755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55057超过80000元的308、部分4513505例:王某当月取得工资收入9400元,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计1000元,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则 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9400-1000-3500=49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90020%-555=425元。一、离退休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与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薪金所得,免征所得税。对于其他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后又继续工作取得的报酬,不属于上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和“视同离退休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应在扣除3500元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二、在校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应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粤地函2002109号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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