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教学运行及质量监控管理制度6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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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78882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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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学院教学运行及质量监控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4第二章 组织实施5第二章 工学结合安排7第三章 工学结合纪律8第四章 其 他10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0附件111一、甲方的义务和权利13二、乙方的义务和权利14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15附件315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20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20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23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24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24第四章 退 学24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2、应予退学:24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退学按以下规定办理:25第五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26第二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26第六章 附则27XX职业学院关于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27 四、应征入伍学生复学后,其身份与招生录取时保持一致。28十一、本规定自XX7年12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29XX职业学院学生考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29第一章 总则29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30第三章 考务工作31第十二条 集中安排的考试不占用课程教学学时,程序如下:32第四章 考试方式、命题与试卷管理33第十四条 考试方式33第十五条 考试命题33第十六条 试卷管理34第3、五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34第十七条 成绩评定34第十八条 成绩管理36第六章 监考职责37第七章 考试纪律39第三十一条 考生参加考试,必须将准考证放在桌子左上角。40第八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41第三十九条 考生违纪的认定及处理41第四十条 考生作弊的认定及处理42第四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44第九章 关于考试改革45第十章 附则46XX职业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46第一章 总 则47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47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49第四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50第五章 附 则50XX职业学院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规定51一、教材建设的组织领导51二、教材的选用和订4、购52三、教材的编写54四、教材研究55五、教材的质量评价56六、其它58XX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管理暂行办法58第一章 总 则58二、考核办法与程序59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者直接定为不合格:60第八条 学生测评60第十条 同行测评60第十一条 系(部)考核61第十二条 教学检查督导组考核61三、考核结果的运用61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62XX职业学院学生工学结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院学生工学结合期间的教育教学管理,保障学生的各项权益,提高教育教学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部长令XX5第21号)、教育部关于全5、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XX616号)、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教职成XX64号)等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学结合是把工作过程与学习过程结合起来的人才培养模式。“工”包括学生到用人单位务工、带薪顶岗实习、预就业等工作过程,而“学”包括课程学习、毕业设计(论文)和实习实训等学习过程。 第三条:工学结合要以人才培养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不断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和教育深入到学生成长的每一个阶段,积极优化和整合社会资源,形成人才培养的良好氛围。第四条:工学结合的学生应当努力学好专业文化知识,把理论与实践、工作与学6、习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养和能力,养成良好的个性品质;应当遵守学校和工作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行为习惯;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五条:工学结合的各项工作在主管副院长领导下,由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实习实训中心等职能部门组织和管理,由各系(部)负责拟定各专业工学结合计划并负责具体实施。第六条:招生就业处是学生工学结合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督促全院学生工学结合计划的实施,并协调各部门做好工学结合过程管理;教务处是学生工学结合教学管理的主要部门,具体负责工学结合学生课程学习、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和教学管理;学生工作处是工7、学结合学生管理的主要部门,具体负责工学结合学生的思想工作、安全和纪律等工作;实习实训中心是工学结合学生实习实训管理的主要部门,具体负责工学结合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和管理。工学结合学生所在系(部)是学生工学结合的具体实施单位,依照学院相关部门的计划、组织和统一协调下完成各项具体的工作,负责工学结合单位的联系、工学结合前的动员、安全教育、信息反馈等组织工作,同时负责提出工学结合学生的学习要求(见附表3)以及课程指导老师和学生的教学安排、监督和管理工作,并按要求收集和汇总工学结合的教学和管理数据上报相关部门。第七条:工学结合课程指导老师是直接完成工学结合具体教学任务的个体,必须严格审核学生在工学结合期8、间的课程学习计划、学习条件、时间和质量保证,对达不到课程学习要求或者不适宜采用工学结合学习的学生不应签名批准(见附表3);必须严格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和系(部)的要求完成工学结合学生的课程教学、作业布置和批改、实验指导、设计指导、单元测试等具体工作,严格检查学生的学习任务完成情况并在期末考试前把填写好的“XX职业学院工学结合制课程教学双向表”(见附件4)交到系(部)。第八条:学生参加工学结合,既可以由系(部)集中组织安排,也可以由学生个人自主联系。系(部)集中组织安排的工学结合,由由系(部)组织学生自愿申请并统一办理审批手续;学生自主联系工学结合单位的,必须出具有效证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9、字,并经过系(部)、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实习实训中心同意后方可离校参加工学结合。工学结合期间如发生违法违纪或人身意外伤害等事故的,由学生本人负责。无论是系(部)组织、推荐还是学生自主联系工学结合单位,凡参加工学结合的学生均须签订XX职业学院学生工学结合协议书。第九条:参加工学结合的学生,既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协议、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和管理,也要与系(部)及指导老师保持联系,接受学院及有关老师的教学安排和管理。第十条:校外用人单位必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手续,学院相关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其法人资格。经同意后,方可招录学生参加工学结合。第十一条:参加工学结合的学生依法享10、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权益。第二章 工学结合安排第十二条:所有非毕业学期的在校学生,自愿申请经批准或由学院相关部门组织办理有关手续,准予转入工学结合阶段。毕业学期学生的工学结合(含预就业)由招生就业工作处统一组织管理和安排。 第十三条:学生办理工学结合手续必须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辅导员、系(部)、学院管理职能部门和主管教学的学院领导批准。学生申请工学结合的时间原则上以学期为单位,学生必须在开学之初办理申请及注册的有关手续,期末回校参加课程考核。第十四条:辅导员在审批学生工学结合时必须核实学生工作单位、注册及家长意见11、等情况并如实填写,必须及时通知工学结合的学生按时回校注册、参加考试和完成其他必须回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第十五条:参加工学结合的学生要在工作期间通过自学和教师辅导等方式,修完相应的课程,达到规定要求,通过考核,完成学业。工学结合课程辅导教师必须在学生申请工学结合时提出明确的学习要求,在工学结合期间必须对学生进行全程的学习跟踪和指导,严格考核学生的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并进行客观的评价,使工学结合学生的课程学习达到同在校学生一样的标准和要求。第十六条:参加工学结合的学生,必须如期办理交费和注册手续,申请暂缓注册的同学必须在其允许暂缓注册的期限内完成注册手续,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七条:工学结合学生必须12、服从学院对其工作或教学的安排、遵守工作单位的规章制度。工学结合工作单位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动,保持稳定。第三章 工学结合纪律第十八条:学生参加工学结合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学院的规章制度,履行工学结合有关协议的各项任务。学院和工学结合单位对违纪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违纪违规处分。第十九条:学生的工学结合期限未满,不得擅离或调换工学结合单位。个别学生确因特殊情况,中途调换工学结合单位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未经批准擅离、调换工学结合单位的,作严重违纪处理,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经学院推荐通过工学结合单位面试的学生,中途无正当理由退出,学院取消推荐工学结合13、单位的资格,并取消该生的一切评优资格。第二十条:工学结合期间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工学结合单位、小组长或指导老师逐日记载工学结合学生的考勤情况,逐月检查统计上报。工学结合的学生必须遵守单位和学院的有关纪律,对超假或无故离岗旷职的学生,学院给予严格的纪律处分。工学结合的学生必须每周与指导老师保持一次以上(含一次)的联系,否则按旷课处理。第二十一条:学生必须服从工学结合单位的领导,要虚心求教、钻研业务、踏实工作、热爱劳动。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工学结合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定,谨防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上下班时要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下班后要及时回宿舍,不准在外游荡、不准在外过夜。如因学生自己14、违反操作规程或操作不慎、行为不检点等原因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第二十三条 :工学结合期间,学生如因身体原因不能适应工学结合岗位环境的,需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有关部门核查批准后方可离岗;未经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擅自离岗的,作严重违纪处理,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第二十四条 :学生要尊重工学结合单位的领导和员工、讲究文明礼貌,虚心接受师傅的指导。不讲不该讲的话、不做不该做的事,自觉维护学院的声誉。第二十五条 :工学结合期间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1、在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三次或无故旷离岗累计2小时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2、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换岗及被15、单位中止工作者,给予记过处分;3、严重违反工学结合协议、不遵守保密制度,故意遗失和损坏保密文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4、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5、学生在工学结合期间因严重违规被工学结合单位退回学院的,学院视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取消一切评优资格,情节严重者缓发一年毕业证。6、学生工学结合期间未经工学结合单位和学院双方同意而擅自离岗的,一律按旷课论处。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天,学院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7、学生在工学结合期间无违纪行为,但一个学期累计请假超过2个月(60天)的作休学或自动退学处理。8、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工学结合学生,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损失16、的,由个人负责。给工学结合单位和国家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处理。第四章 其 他第二十六条 :工学结合期间同时进行实习实训和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按相关部门提出的要求完成。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XX职业学院工学结合制申请审批表; 2、XX职业学院工学结合制课程学习审批表; 3、XX职业学院工学结合制协议书。4、XX职业学院工学结合制课程教学双向表 教 务 处 二七年九月九日附件1XX职业学院学生工学结合制申请表姓名性别学号专业、班级辅导员及联系电话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工作单位工作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工学结合时 间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本人申请17、本人签名: 年 月 日辅导员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系(部)意见 签 名(盖 章): 年 月 日 实习实训中心意见 签 名( 盖 章 ): 年 月 日招就处意见签名(盖章): 年 月 日学生处意见签 名(盖章): 年 月 日教务处意见 签 名(盖 章): 年 月 日学院领导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注:1.学生申请应附已找到正式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2. 辅导员必须核实学生工作单位、注册及家长意见等情况并如实填写。3、系(部)及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并提出要求。附件2XX职业学院学生工学结合协议书甲方:乙方:XX职业学院为了给用人单位培养输送急需人才,同时又满足学生本人继续学习的要18、求,本着“以就业为导向”的原则,结合学校的管理实际,经与学生家长及学生本人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的义务和权利1、甲方应当遵守XX职业学院学生灵活学习制度管理办法,并与乙方签订XX职业学院学生工学结合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的条款履行义务、享受权利,否则后果自负。2、甲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实行工学结合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由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负责。3、甲方应按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4、甲方在工学结合期间以自学为主,应与乙方保持经常、稳定的联系,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学期制定学习计划,并经指导教师签字认可后报教务处备案。甲方应按质按量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19、有内容及指导教师安排的学习任务,按时参加课程考核。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教务处联系。5、甲方有享受乙方安排的指导教师进行学习指导的权利。6、甲方接受乙方按XX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且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由乙方发给毕业证书。二、乙方的义务和权利1、乙方负责按学校有关规定完成整个教学过程和相关的学生管理工作。2、乙方负责给甲方安排指导教师(原则上由该班的各门课程任课教师兼任),按教学计划的要求指导甲方制定学期的学习计划,并安排甲方购买教材,帮助甲方完成学业。3、乙方应与甲方保持联系,按教学要求完成对甲方的课程学习指导。4、甲方修完教育教学计20、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乙方发给毕业证书。5、乙方按规定收取甲方学费及有关费用。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四、灵活学习制的时间从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结束。五、本协议一式两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学生本人: (盖章): XX 年 月 日学生家长签名: XX 年 月 日 附件3XX职业学院学生工学结合制课程学习审批表修读学期: 年 学期姓名性别班级学号本人工作及联系电话工作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本期所学课程课程指导老师名单工学结合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工学结合期间学生课程学习要求 系(部)领导签名: 年21、 月 日 学习计划签名: 年 月 日课程指导老师签名 注:系(部)必须在学生申请工学结合时提出明确的学习要求,学生认真填写自己的学习计划,课程指导老师认真对照课程学习要求,同意则在“课程指导老师签名”处签名。附件4XX职业学院学生工学结合制课程教学双向表修读学期: 年 学期姓名性别班级学号本人住址及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课程指导老师姓名课程指导老师电话学生E-mail老师E-mail学生QQ号老师QQ号课程名称学分课程类别 必修 选修学习要求主要内容:使用教材和辅助学习参考书、基本要求及重点、作业、答疑形式、考核形式及成绩评定办法(由课程指导教师填写)。学习计划主要内容:学习内容和时间安排22、学习方式、作业内容和形式、学习成果体现的内容和方式等(由工学结合学生填写)。课程指导教师期末检查意见 教师签名: 年 月 日注:1.此表供课程指导老师和工学结合学生开学时网上教学使用,期末由学生打印交课程指导老师签署意见,再由课程指导老师交到系(部)。2.课程指导老师必须严格审核学生的出勤及学习任务完成情况并签署“可以参加期末考试”或“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审核意见。XX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入23、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向学校申24、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卫生室组织复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超过两周不到校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25、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者等级制评定。考试课程统一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及以上为及格,低于60分为不及格。考查课程可按百分制或按五级制标准记分。即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中;6069为及格;不满60分为不及格。课程成绩的评定,根据平时成绩(课堂提问、作业、实际操作等)、期中考核成绩、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学期期评成绩按平时成绩占50%,期末考核成绩占50%进行评定,以百分制计分。期中、期末都考核的,按平时占30%,期中占20%,期末占50%进行评定。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26、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第八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者,可以跟班学习,至毕业前再给一次补考机会,及格准予毕业,再不及格则作结业处理。一学年课程考核不及格门数累计一般不能超过四门,累计超过四门考核不及格者作留级处理,累计超过六门考核不及格者作退学处理。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良好(80分)”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学生学有余力,经学校批准,可学习部分后续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以后可以免修,考核不合格的,可不予补考,也不计入不及格门数,以后重修。第九条 学生可27、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辅修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的学生应另交一定数额的学费。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或转学。有下列情28、况之一者。经学校审查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转专业或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2、复学学生原专业无后继专业者; 3、因身体原因不适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系(专业)学习或其他高等院校学习者;4、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变化或其他情况,必要时学校可以选择或安排部分学生转专业。在本院范围内转系(专业),由本人申请,所在系(部)提出推荐意见,拟转入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学院领导批准。转专业一般就应在第一学期结束前一周开始办理,开学前办清,否则因转专业造成学费、课程、教材等方面的后果自负。第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无29、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应在每年的2-3月和7-8月集中受理。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30、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一般不能超出其学制二年(休学、保留学籍者除外)。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除了保留学籍以外,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31、和各种补助,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其他一切待遇。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章 退 学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在同一年级需作第二次留级处理者;(二)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开学超过两周未注册入校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超过两周而又无正当理由的;(四)学生因病应该休学而坚持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五)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六)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退学按以下规定办理:(一)由要求退学的学生提出书32、面申请,申请书中必须写清楚退学理由,经家长签署意见后,交班主任(辅导员)签字同意、系(部)批准,再转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牵头召开教务处、学工处、招生就业处三处联席会议讨论签署意见后,经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后再办理退学手续。(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合格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扶养人负责领回。(三)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未经申请而自动退学学生的除名,由班主任(辅导员)上报、系(部)同意,交教务处核查,再由教务处转呈院长会议研究决定。第二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后离33、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已办理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第五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在其结业三个月后、两年内经学校同意并交纳一定数额的培养费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可以颁发毕业证书。结业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二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34、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寺艮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三十二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院对本规定具有解释权。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X35、X5年9月1日起实施。XX职业学院关于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等5家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XX2参联字1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我院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应征入伍学生在教学管理方面的可操作性,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为应征入伍的学生保留学籍至其退出现役后1年内。专科为6年加上入伍(服役)年数,但最长均不得超过13年。 二、学生应征入伍时应凭入伍通知书到教务处办理休学申请手续,同时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三、学生退伍返校须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必须在退伍后的1个月内凭原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通知书及休学证明到教务处报到,并于第二36、年春季或秋季开学时,持原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通知书及学籍证明等有关材料办理注册等复学手续。 四、应征入伍学生复学后,其身份与招生录取时保持一致。 五、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伍复学后,凭团级及以上部队的训练与品德考核等证明可以顶替大学体育课、军训、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思想品德修养和社会实践等课程,成绩一律按“合格”记载。学生如果考上军校后复学,在军校通过的课程,凭军校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务处、系(部)认定或考核后,可以顶替相应学历的课程。学生在服现役期间,通过自学考试或通过国家统考的有关课程,其复学后可以顶替相应的课程,按有关规定办理免修手续。 六、应征入伍的学生在部队期间获得“优秀士兵”称号37、及以上荣誉的,复学时可在本校专业设置范围内优先选读相应学历层次的专业。 七、学生复学后未转专业者,毕业审核按原入学的相应年级的专业教学计划(培养方案)执行;转专业者,按照复学后转入修读的相应年级、专业的教学计划养方案)执行。八、毕业班应征入伍的学生在入伍时如果已经完成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并修完规定的课程,可以不办理休学手续,与工学结合的学生同等进行学籍管理,但学生必须与学院保持联系并按时办理相应的有关手续,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毕业证书。如因无法联系或无法到校办理有关毕业手续而延误毕业证办理的,其责任由学生自负。九、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 十、未尽事38、宜,按照国家有关从高校征兵的政策,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执行。十一、本规定自XX7年12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XX职业学院学生考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进一步规范考试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纪律观念,增加教师的责任心,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逐步实现考试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39、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第三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公正、科学、规范、严谨的原则。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必修课课程都要对学生进行考试。选修课及实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核。第四条 对待考试的态度,既反映教师的治学精神,也反映学生的思想品德和学习态度。严格考试纪律,端正考风,是树立良好教风、学风的重要措施之一。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各系(部)负责人参加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监督、检查并研究考试工作,主要负责:(一)检查考试工作40、的组织实施情况;(二)监督与检查考场清理情况;(三)监督与检查考试纪律执行情况;(四)监督与检查考试阅卷、成绩审核及录入情况;(五)总结汇报考试工作运转情况。 各系(部)也相应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系(部)的考试工作,处理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六条 教务处组织和协调考试工作,包括时间安排、组织试题、审查试题及印制试卷等工作。各系(部)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包括命题、试卷装订、保存以及评卷、考试情况分析总结等工作。公共基础课统考科目由教务处负责组织考试,专业课由各系(部)负责组织考试。原则上先安排专业课考试,再进行公共基础课统考。第七条各系(部)应在考试前召开教师和学生考风考纪41、和监考员培训会议。培训监考人员,学习学院有关规定,做到:增强责任感,熟悉监考守则、考场规则等文件;向学生宣传考场纪律及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提倡平等竞争,反对考试作弊,要求学生自尊自爱,遵守纪律;做好考试的准备工作。第八条 考试期间,教务处、科研督导处和各系(部)要派出巡考人员,检查监督监考教师履行工作职责情况,检查各个考场的考试组织与考场纪律情况,负责处理考试中的突发事件。第三章 考务工作第九条 学校统一安排考试的课程,停课复习和考试在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学期中结束课程的集中考试由系(部)组织实施,教务处协调;期中考试由任课教师会同有关系(部)确定。考试日程原则上按上午、下午两个时段各120分42、钟安排。第十条 考试时,按照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并满足隔位(或与其他班对调)就座的原则安排考场。学校安排考试的课程,考场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系(部)安排考试的课程,由教务处协调,系(部)统一安排考场。第十一条 所有考试都必须安排监考人员。考生在30人以下的考场,可安排1人监考;3080人的考场,安排2人监考;80人以上的考场,须有3人以上监考。2人以上设主监考1人,其余为副监考,主监考一般由任课教师担任。第十二条 集中安排的考试不占用课程教学学时,程序如下:1.教务处于集中考试课程考试开始前10周,将考试课程的安排发给各系(部)。2.各系(部)安排任课教师按要求出题,于考试前6周把审批的试题(电子43、稿)、试题审批表汇总交教务处。汇总列出任课教师、课程、使用班级、学生数等清单总表并交教务处。3.教务处安排试卷印刷,各系(部)课程的考试卷装订、保存由各系(部)负责。4.考场和监考人员安排表于课程考试前1周交教务处,并发送通知有关监考人员。5.各系(部)提前安排好领取考后试卷人员,每场考试结束后,到考务办公室领取本系(部)所开课程试卷并签字。第十三条 考试安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时间、地点和监考人员的,应提前2天向考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第四章 考试方式、命题与试卷管理第十四条 考试方式考试方式可采用笔试、口试、操作,或兼用;笔试又可采用闭卷、开卷、开闭卷结合的方式。任课44、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等确定考试方式,非闭卷考试的课程经系(部)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或审批。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在试题审批表中注明。 第十五条 考试命题1.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课程考试大纲为依据,积极改革考核的内容和方法,着重检学生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情况和实际应用能力。考试命题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合理掌握深度、广度,覆盖面要宽,要有代表性、灵活性和综合性。2.政治理论、外语、语文、数学、计算机应用基础等全院性公共必修课,应根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其他课程的试题一般由任课教师命题,试题需经系(部)主任审定。3.各门课程应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45、题目分量相当的A、B两套试题及参考答案,一份为正式考试用,一份为备用。鼓励采用试题库或试卷库命题,实行教、考分离。4.各种考试方式的命题,需由系(部)主任同意签字,报教务处审核备案。第十六条 试卷管理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的重要依据,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内容。各系(部)应对试卷规范管理。1.试卷应写明课程名称、使用班级、每张都应标明页码,无特殊要求的,任课教师要按学校统一要求格式排版和印刷。图形要准确,无漏页漏题。2.所有的试卷均以电子版和书面的形式送教务处。3.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果发生泄漏试题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启46、动应急预案,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4.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任课教师要将院考课试卷交课程所属系(部)登记存档,系(部)考课试卷也交系(部)登记存档。5.教务处和系(部)有权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教师出题和学生答卷的情况。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第十七条 成绩评定1.所有考试的课程实行百分制(60分及格)。2、每门课程考试都要制定科学、准确的评分标准(评分细则)。统一考试的课程,必须实行统一的评分标准,并尽量采取流水阅卷的方式进行评卷并在评阅的题首处签名。3.教师应对学生的考试成绩抱以认真、负责、公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评判,严格执行评分标准,扣分与给分都必须有根据,不47、送人情分,不应受阅卷教师的兴趣、爱好、情绪等因素的影响,保证学生的考试成绩能真实反映其学习情况,有较好的可信度。4.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课堂讨论、随堂测验、作业、提问、出勤等)、期中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总成绩应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和期中成绩,一般占课程成绩的50。一般情况下,一门课的考试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规律。5.考试采用口试方式时,学生在第一次抽签后,如不能回答签上的题目,经教师同意可允许其第二次抽签,但不能抽第三次。凡抽第二次考签所得成绩,除及格外,其它均降10分记分。6.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确需答辩时应当组织包括指导教师在内的答辩小组进行答辩,评定成绩。集体进行的48、研究或设计项目,以个人承担的部分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各类实习的成绩由指导教师参照实习单位的意见评定。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者,或因故未参加者,必须补作。独立设课或独立记分实验课应单独评定成绩。7.补考的评卷应按正式考试评卷标准进行,不得降低要求。8.教师通过试卷评分及时收集、分析、总结学生答卷的问题,按规定认真填写试卷质量分析表。9.考试不及格、缓考、旷考等学生成绩的评定,分别按XX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成绩管理1.考试成绩应由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五天内评分,填写(录入)成绩报告单各一式两份,并在成绩报告单上签署阅卷教师的姓名及阅卷日期,教研室负责人审核签字49、后,一份留系部存查,一份交教师所在系(部),由系(部)汇总列出本系部所有教师任课名称、任教班级、应有成绩人数、实有成绩人数、缺成绩者名单,统一交教务处。无故晚交成绩者,每晚交一天,扣阅卷教师一标准课时。2.成绩报告单交教务处前,一般不得向学生公布,教师可以拒绝学生查卷问分。考核成绩由学院教务处通过学生所在系(部)向学生公布。3.学生因病因事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以上者,或无故旷课达10学时(迟到、早退两次折合一学时)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档案中记录“缺考”。4.原始成绩档案由教务处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学生对成绩有异议,不准直接找任课教50、师查卷,须在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由系(部)教学管理人员统一在系(部)和教务处查询。 5.因病因事无法参加考试的学生,应事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在成绩档案中记录“缓考”;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而未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未交卷者均以旷考论,在成绩档案中记录“旷考”,并视其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决定给以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 6.阅卷结束后,任何人无权更改成绩。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登录有误,需更正成绩,则由原任课教师填写申请表,说明理由,经系(部)主任审核,教务处长批准同意后方可更改,该申请表附在成绩报告单后备查,由教务处登记存档。如未经上述手续而擅自更改成绩者51、,要追查更改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确定教学事故等级,按有关规定处理。7.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如补考仍不及格,该门课程必须重修,补考及重修课程成绩一律以卷面成绩记载,卷面成绩及格者,以60分覆盖原不及格成绩,卷面成绩不及格者,以卷面成绩覆盖原不及格成绩。重修应在课程结束后的一年内或临近毕业的最后一个学期完成,课程重修次数以两次为限;选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它课程。考试舞弊者,该课程必须重修。第六章 监考职责第十九条监考人员在考试前,要充分做好考试的准备工作,要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监考教师提前20分钟到考务室领取试卷,负责按学号及一定顺序安排学生就坐。待考生坐定后,52、宣读考场规则和违反考场纪律处理规定,并于规定时间发放试卷及答卷,记下发卷数,提醒并检查学生在试卷上填写系别、专业班级、学号、姓名等项。第二十条 监考教师应检查学生所持有效证件,人证不符或非应试学生,即令其退出考场,并将姓名、专业班级、学号填入考场记录表,事后及时报送教务处处理。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清理考场,要求学生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资料等放到指定位置方可发卷。考试开始后,书桌上(内)除试卷、答题纸、笔尺以及按规定同意用于考试的用具外,不得有其它物品。第二十二条 开、闭卷合考的考场,如先考开卷部分,应在考场内考试,否则无效;待开卷考试结束后,再令学生将有关书、笔记等资料全部放到指定地点,53、再进行闭卷考试。如先考闭卷部分,在闭卷考试结束后,应立即收卷,收卷完毕后再进行开卷考试。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对试卷印刷方面的问题应予说明。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负责,严格要求,敢于管理,能妥善处理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如发现考生有违纪和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警告;发现学生有作弊行为,应当即认定并没收试卷和作弊物证,终止考试,在卷上注明“作弊”字样,监考教师签字并令其退出考场,在考场记录上记录下作弊学生的系、专业、年级、姓名、详细作弊情节等,把情况及时上报教务处。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要关心和爱护考生,如发现考生有病,应妥善给予照顾和解决。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准吸烟,不聚集聊54、天,不阅读书报,不给学生暗示答案,不随便离开考场。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按规定时间收试卷,不得随意延长时间。考生全部交卷后,监考教师应立即清点试卷,按顺序装订,数目核准方可离开考场。实收试卷份数与实际考试人数必须相符,以切实防止答卷丢失或个别学生作弊,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清上报,试卷清点完毕后由监考教师封好收回。第二十七条 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应如实、逐项填写考场记录表,在考试结束后报送教务处。第二十八条 监考教师必须严守职责,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对监考教师按教学违纪处理。如考生考试违纪而监考教师未发现,但通过其它方式发现后,监考教师作严重失职造成教学事故处理。第七章 考试纪律第二十九条 考生55、在每科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不得迟到;迟到30分钟的不准进入考场,以旷考论处。考试3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考生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得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第三十条 考生在考试前,要将桌面收拾干净,参加闭卷考试时,除带考试允许的考试物品外,不准自带任何禁带书籍、笔记、数表、草稿纸、答题纸、文具盒、眼镜盒、BP机、手机等物。严禁携带具有文字记忆功能的电子文具,书包应放在教室后边或讲台上,不得带入座位或放入抽屉内。第三十一条 考生参加考试,必须将准考证放在桌子左上角。第三十二条 考生拿到试卷后,需首先在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上填写专业班级、姓名、学号,不得多拿试卷。第三十三条 考生不得将装订成册的56、试卷拆散,答卷一般用钢笔或圆珠笔(蓝色或黑色)书写,不得用铅笔(画图或外语考试等指定用铅笔除外),卷面应力求干净、整齐、字迹清楚。第三十四条 试卷上如遇字迹不清等问题,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须举手请监考教师解决。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人员或其他人询问。第三十五条 考试用纸由学校提供,试卷纸不足时,可举手向老师索取,不得离开座位自行拿纸。第三十六条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交头接耳、传递纸条、冒名顶替,不准吸烟,考生如有特殊原因要求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教师准许,不得随意出入考场。考试中不得互借文具(包括工具)。试卷及答题卡不得带出考场,否则试卷作废并以作弊论处。第三十七条 考生57、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完试题。提前完成者可直接交给老师,并退出考场,离开试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大声喧哗。在规定时间内答不完者,当考试结束信号发出时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整理好,放在桌子上等待老师收卷。凡超过规定时间仍未交卷者,监考人员有权拒绝收卷。第三十八条 考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根据考场情况提出的组织考试的其他合理要求。第八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第三十九条 考生违纪的认定及处理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制止或纠正其行为:1.不带有效证件参加考试;2.不按规定就座;3.至发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BP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带入座位者;58、4.考试中交头接耳,前后左右张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5.在试卷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6.不使用学校统一发的纸答卷,另用自备纸张者,此卷作废; 7.考试结束时间已到,仍继续答卷者;8.不经监考教师同意借文具(包括计算尺、计算器);9.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讲话或在走廊上喧哗;10.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11.未经监考老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的。第四十条 考生作弊的认定及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该门课程总分以零分记: 1.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双方同59、样处理);2.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偷看他人试卷、草稿纸,口头或用纸条向别人问问题、告诉答案;3.考试中互传纸条,交换试卷(双方同样处理)有意让他人看试卷,纠正他人作错的试题;4.偷看或抄写夹带的资料、课本等;5.交卷后又去更改试卷;6.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储存功能的计算器者;接听或使用手机、BP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查看信息者;7.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8.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9.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不论看与否);160、0.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不论看与否);11.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12.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13.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的行为双方;14.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15.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的; 16.平时作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的; 17.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的; 18.以求情、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经调查核实的;61、 19.试题及答题卡带出考场;20.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21.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2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23.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24.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25.其他作弊行为。凡发现有以上舞弊行为者,本人需写出书面检查,学校视其认识态度和表现进行相应处理。毕业班考试作弊,除按零分计外,一年后,再据个人表现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凡考试作弊者,除作以上处理外,还要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适当行政处分。因考试作弊受处分者,不能在学习或思想政治方面评为先进。第四十一条 考试中的62、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教务处。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上签字。教师在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将书面报告(连同物证)交教务处。第四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阅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1.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2.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3.在评卷63、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4.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5.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九章 关于考试改革第四十三条 学院积极支持和鼓励广大教师进行考试内容及方法改革的探索与实践。第四十四条 教师应加强考试科学性的研究。考试内容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考试应以考查学生运用所学基本理论解决问题的能力,开阔学生视野、开发学生创造性思维,提高基本技能为目的,试题难度、深度、广度要适当,题量要适中,题型要丰富。各类课程和教学环节应根据其性质和教学基本要求选择相应的内容和侧重点,减少知识点的测试。第四十五条 教师要积极探索形式多样,有利于实现培养目标64、的考试方法。根据课程特点、考试目的、题目类型的需要采取合适的考试形式。可以采用一种考试形式,也可以采用多种考试形式的组合。提倡期末考试与平时考查相结合,闭卷与开卷相结合,集体考核与个别考核相结合,学生独立完成与共同完成相结合,考场内完成与考场外完成相结合。第四十六条 进行考试改革的课程应制定完整的改革方案,提出实施措施,并经系(部)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第四十七条 考试改革是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系部要制定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支持和推进,为教师的改革创造条件,切实提高考试的效果和质量。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生。第四十九条 各系(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65、。第五十条 本规定XX7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XX职业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考纪考风,保障参加考试的学生(以下简称考生)以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考试是指学院或系(部)组织或承办的闭卷考试以及有关资格证书考试。第三条 对参加考试的考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或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66、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未办理考试手续参加考试或擅自不参加学院规定的考试的。(二)没有携带考试规定的有关证件的。(三)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不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四)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五)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六)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做手势传递信息、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七)协助或者是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的。(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九)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十)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67、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二)抄袭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经制止无效的;(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八)其他作弊行为。第六条 考试68、组织者、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以非常手段获取考试试题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七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69、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八条 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警告和纠正,情节严重和制止无效的,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并且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记过以上处分。第十条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并且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二次以上违反考试规定的,可以开除学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因考试违纪被取消成绩的科目,一般不能参加正常补70、考,至于能否参加毕业前的补考,由教务处决定。第四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第十二条 考生违规行为被认定后,相关考试工作人员及时填写学生考试违规登记表,由考试工作人员签字后连同有关考生违规证据材料一并交到教务处,所应提供的材料如下: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当事人的陈述或者书面检查;第十三条 对考试违规学生的处分由教务处提出意见,依照本规定或者XX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XX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规定废止。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XX职业学院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规定教材是高等学校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包括文字教材、多71、媒体课件、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电子教材等,是学生获得知识的主要工具,是教师进行教学的基本依据,也课程建设和专业建设核心内容之一。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的质量与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教材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一、教材建设的组织领导(一)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课程建设工作组负责全院教材建设工作,具体主要职责是:1. 向教学工作委员提出教材建设提案,贯彻和执行教学工作委员会教材建设的决议和意见,指导、审批教材建设规划并监督执行;2. 筹备召开教材建设工作会议,规划、监督和审查教材建设专用基金的使用情况。3.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经验,结合我院课程建设的72、实际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教材建设工作方案,并提交教工委审议;4.组织教材评估、教材等级评定及优秀教材评选工作;5.指导教材建设其他工作的开展。(二)教务处负责教材建设的日常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1.协助教学工作委员会完成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2.指导教学系(部)进行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3.负责教材征订、采购和教材发放工作;4.负责校内优秀教材评选及组织申报国家与省级优秀教材的推荐及上报工作,组织进行教材的评估工作。(三)系(部)负责本系教材建设的常规工作,主要有:(1)、制定系(部)教材建设规划;(2)、向学院推荐申报校级、部(省)级教材建设项目和优秀教材奖项目;(3)、审核教材73、编写大纲,组织审核教材初稿;(4)、审批系(部)教材建设项目;(5)、对本系(部)任课教师选用的教材进行审核把关。(6)、组织本系(部)进行教材建设与改革的研究工作。二、教材的选用和订购(一)教材的选用原则1.各系(部)应认真组织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选用合适的教材,保证选用教材的质量。2.优先选用教育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获国家级、部(省)级的“优秀教材”、“获奖教材”,应尽量选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特别是近3年出版的高职高专教材。3.对于质量高、有特色的自编教材可优先选用,在此基础上考虑自编补充讲义解决选用教材的不足。(二)教材的订购1教材预定工作每年组织两次。为保证教学需要,要74、求各系(部)在完成教师教学任务汇总表后两周内完成教材选订工作,填报教材订购申请表一式二份,经系部主任审批,教务处批准后,一份交系部留存,一份存教务处。2教师和学生用书量由各系(部)负责统计,并按规定时间报教务处,教材征订计划一旦确定不得变更。各系(部)、教研室要认真审核,以免发生漏报、漏订、错订等情况。各系(部)因考虑不周或审核不严造成的漏订、少订教材,由相关系(部)负责,教务处可协助解决。3为避免教材积压,原则上只能预订一届学生使用的教材数量。合编、参编教材,确属学院教学需要的,在保证教材质量的前提下,订购包销教材数量不超过两届学生人数。4尚未出版的和要求预付款的教材原则上不予订购。5选修课75、辅修专业课程预定的教材要求先收预付款,教材发放后多退少补。6教师使用的教学参考书、教材样书、光盘、录相带可连同教材一并采购,但不属于教材订购范围。三、教材的编写(一)编写教材的基本要求、1.每门课程应有相应的教材,若暂时征订不到适合的教材,课程管理系(部)应组织有关人员编写讲义或指导书。2.教材编写应以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为依据,注重体现教学改革的成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体现知识、能力和素质的提高。3教材编写的重点要放在我校具有优势和特色的专业,尤其是师资力量强,教学和科研水平高的专业。4编写的新教材必须有针对性,注意解决必修课中尚无此种教材,更要考虑我院专业的特殊性和填补学科的76、空白。5要保证教材内容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概念的说明、叙述、原理的论证、公式的推导、例题的演算、数据和图表的引用等必须准确无误。名词和符号等要符合国家统一规定和国际通用性,并注意全书统一。6教材体系的设计要注意总结教学经验,做到由浅入深、由易到难,体现循序渐进的原则,对于关键性的重点和难点要阐述透彻。全书文字通顺,叙述清楚,富有启发性,便于自学。7体现高职教育的特点,按照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的要求,贯彻少而精的原则,精选内容,做到重点突出,主次分明,详略得当,理论与实践相结合。8. 本办法所称教材是指我院用于课堂教学的教科书(含电子音像教材、图册)及必要的教学辅助资料(含讲义、补充资料、实验/实习77、指导、习题集、题库等)。9. 教学计划中所列各门课程的教材,一般使用规划教材、统编教材及全国多家同类院校认同的高水平的教材。如目前已具有适合于教学计划要求的教材,则无需重新编写。(二)编写程序1.自编教材的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由主编填写“教材立项申请表”,经系(部)、教务处审查后上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课程建设工作组评议、筛选,并确定立项。2.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课程建设领导小组也可根据各专业教学发展要求向系(部)下达编写任务。3.为保证自编教材质量,自编教材定稿后,由各系(部)将文稿及审核意见报送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课程建设工作组。4.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课程建设工作组必须认真组织人员对自编教材进行78、审核,获批准后方可纳入我院的教材出版发行和使用计划。四、教材研究教材研究是教材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大力开展教材研究工作,才能为编写新讲义、新教材提供借鉴,为选用高质量、高水平的教材提供保证。各系(部)要建立健全教材研究制度,切实采取措施,将教材研究工作落到实处。教材研究工作的内容主要是:1、有关教材编写及使用的经验交流;2、新编教材和国外教材的研究、推广与评介;3、教材采购、管理及供应工作。五、教材的质量评价为了鼓励教师编写有水平高质量的教材和讲义,学校定期对优秀教材及讲义进行表彰。(一)我院使用的教材,教务处每学年应该协同各系(部)组织一次教材使用情况跟踪评估,召集学生、教师对已使用79、的教材进行各方面的分析评判,为今后教材的选用、推荐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二)评选标准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体现正确的教育思想,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努力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阐述本门学科的基本规律和概念,富有鲜明的思想性与科学性。2.与国内同类教材相比,体系、内容、方法有创新,反映现代科学技术、社会科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具有与本门学科发展相适应的科学水平,应用案例新,具有一定的先进性。3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材料取舍恰当,内容阐述循序渐进,重点突出,便于自学,使学生能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培养和解决学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启发性。4符合本门课80、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条理清晰,逻辑严谨,语言规范,文字准确通畅,插图正确,具有一定的适用性。(三)报评程序1.凡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课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的自编教材方可申报。2.由主编提出申请,并附上参评教材样本及由课程管理教研室签署推荐意见后交系(部)审核。3.系(部)对各教研室推荐申报的教材认真评议,提出推荐意见。4.各系(部)将申报材料及评选情况报送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课程建设领导小组。5.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课程建设领导小组对各系(部)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6.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课程建设领导小组对参评自编教材进行审议和确认。(四)奖励1.为鼓励我院教师自编教材,提高自编教材的质量,已81、正式出版或内部使用的自编教材可按教学成果奖项向学院申报,记入教师教学业务年度考核表,作为考核依据之一。优秀教材作为我院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一部分,纳入年度教学科研工作总结表彰的内容进行奖励,奖励标准按“XX职业学院教师工作量及计酬办法”中的奖励标准执行。2.获奖的优秀教材、讲义,学校予以优先采用或推荐出版。3.评选出的优秀教材记入编者业务档案。教材成果与科研成果同样作为晋级和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六、其它1.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XX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地考核教师教学工作,激发教师教学的质量意识,规范教学要求,强化教学82、管理,全面提高我校教学质量,增强学生就业竞争能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全日制教学工作的全体教师。 第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由学校教师教学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教务处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各系(部)考核小组组织实施。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委托教务处、科研督导处对系(部)提交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样检查。 学校教师教学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学院领导担任组长,人事处、教务处、科研督导处负责人参加,负责审批考核结果和解决考核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学校教师教学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各系(部)考核小组由5-7人组成,系(部)领导担任组长。考核小组成员名单须报教务处83、备案。二、考核办法与程序 第四条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包括四部分内容:系(部)考核小组考核、学生测评、同行测评、教学督导检查组考核。系(部)考核小组考核、学生测评、同行听课、教学检查督导考核的权重为30%、30%、20%、20%。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和教学研究与改革等五个方面。 第五条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常规的学期教学工作检查中涉及的相同项目,不重复组织考评,直接采用上述有关考评结果。 第六条 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结果根据得分分为四级:85分及其以上为优秀,84分-75分为良好,74分-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84、。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者直接定为不合格:1.出现教学事故一次(含一次,教学差错三次折合一次)以上者;2.参与测评的学生中有半数以上学生对其教学效果的评价为不满意者;3. 系(部)考核小组考核中被认定为不合格者。 第八条 学生测评 1.学生测评必须在课程考试前进行。2.参与测评的学生不得少于该教师授课学生总数的1/2。3.学生测评由各系(部)组织学生认真填写学生测评表,并及时回收与统计,以平均分计入总分。条件成熟时,应通过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中的教学考评子系统进行。 4.系(部)在进行测评前,首先要对学生进行宣传和动员,使之了解教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内涵,认真对待教师教学考核工作,严格掌握考核标准,客观85、地反映教师教学情况和质量,使考核工作对教学工作真正起到的促进作用。 第十条 同行测评 同行测评应侧重于对任课教师课堂教学评价,每个教师评价别人和被别人评价8课时以上为合格(学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完成学院规定的数量为合格)。教师的公开研讨课由系(部)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按一定的顺序排出,参加测评的教师必须到现场签到并领取评价表,不经科研督导处认可的课堂教学评价表无效。同行测评表经科研督导处后以平均分计入部分,直接作为教师教学工作评价的依据。 第十一条 系(部)考核 各系(部)考核小组成员根据教师平时工作及考勤表现,结合听课、学生座谈会、检查学生作业、教师教案以及了解教师教学改革情况等,对教师的教学工86、作进行全面考核,填写系(部)考核小组用表,以平均分计入总分。 第十二条 教学检查督导组考核教学检查督导组对的教师考核,一般从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基本功等方面进行教学规范程度的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总分,交系(部)记入教师业务档案。第十三条 系(部)考核小组要根据考核的指标体系,对教师教学工作的各项考核分数进行综合,确定相应的等级,并通知教师本人,听取教师意见,受理教师本人的申诉与重新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登记表以及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结果汇总表一式三份,一份留系(部)存档,一份报教务处,一份报科研督导处。所有考核结果均由教务处记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输入XX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87、作考核数据库,以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聘任、职称晋升以及奖惩的依据。三、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四条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为优秀等第者,当年年度考核方可具有被评为“优秀”的资格。 第十五条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为“不合格”等第者,当年度考核可直接定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凡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教师,其教学工作考核结果须连续两个学年度在“优良”等第以上。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附件: 1、XX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系(部)考核评价表; 2、XX职业学院教师教学检查督导考核评价表; 3、XX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同行测评表;(已有) 4、XX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学生测评表;(已有)教务处 二五年十二月附件1:88、XX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系(部)考核评价表项目指 标权重考勤课外辅导(15次为满分,每少1次扣1分)5教学工作量(每周少1课时扣1分)5参加系(部)会议(迟到1次扣1分,不到1次扣3分)10上交教学材料(迟交1次扣1分,不交1次扣3分)10教学检查系(部)领导听课10学生座谈会(按优、良、中,合格、不合格分别赋给10、8、6、4、2分)10教室日记核查(迟到、早退1次扣1分,旷课1次3分)10系(部)教案检查10系(部)作业检查10教学改革参加院级教学改革或研讨课(每1次5分,满分为10分)10获奖、发表教学改革成果或论文(每篇2分,满分为10分)10合计总分备 注附件2:XX职业学院教师教学89、检查督导考核评价表项目指 标权重教务处考核教学常规工作(迟到、早退或迟交材料一次扣2分,缺席或不交扣5分)。10教学效果(考试、考核以75%的及格率为合格,每少5%扣1分)5期中教学检查(作业)5期中教学检查(教案)10 期中教学检查(学生评教)20督导处考核专项检查(含每学期期中教师教案检查、期中学生书面作业检查、期中课堂教学听课检查、教学文件、教学环节执行情况抽查五项,在本处近核算后两项。另外前三项科研督导处提供检查结果由教务处核算)10常规检查(含学院专、兼职教学督导和教学信息员、座谈会反馈四项。)30随机检查(含教学事故、课堂教学情况的随机抽查两项。)10具体评分另见XX职业学院教师教学督导考核评价表合计总分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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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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