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管理制度4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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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78685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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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1.0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1.1目的:为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制度。1.2适用范围:本公司各单位1.3术语、定义1.3.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1.3.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2、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1.3.3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1.3.4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1.3.5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1.4组织机构与责任1.4.1公司设立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党委书记、总经理;副组长是各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总工程师、工会主席;成员是公司各副总工程师、各单位(部门)正职。办公室设在安3、全质量监察科,安全质量监察科科长为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部部长为副主任。1.4.2职责范围: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主管副总经理根据负责监护职业病防治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公司职业病的日常管理工作,副主任负责公司从业人员的体检及档案的管理工作;安全质量监察科副科长负责公司职业病的具体管理工作,安全质量监察科的安全监察员为公司现场职业病监察员。1.4.3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职责:1.4.3.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病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1.4.3.2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1.4.3.3制定公司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4、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1.4.3.4直接领导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1.4.3.5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法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1.4.3.6定期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1.4.3.7定期听取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病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1.4.3.8对公司内发生职业病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5、处理。1.4.3.9对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1.5职业病防治责任制1.5.1总经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1.5.1.1总经理是公司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全面负责。1.5.1.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1.5.1.3设置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病防治专业人员负责公司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督促指导建立健全公司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主体。1.5.1.4制定公司职业病防治的长远规划、规章制度及职业危害事故6、应急预案。1.5.1.5监督保证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预防经费投入,有计划地解决重大职业病事故隐患,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减少和杜绝职业病的发生,不断改善劳动作业条件,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环境。1.5.1.7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1.5.1.7定期组织召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总结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的经验与教训,研究部署下一步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考核。1.5.1.8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亲自参加调查和分析7、,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1.5.1.9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5.1.10亲自参加公司内发生职业病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1.5.2 党委书记职业病防治责任制1.5.2.1党委书记是公司党建工作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预防职责第一责任人。1.5.2.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1.5.2.3协助总经理完善以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为中心的多项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并监督8、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1.5.2.4突出职业病防治在水泥生产中的地位,积极开展好各项活动,分析研究职业病防治安全工作,提出改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建议和措施。1.5.2.5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定期组织职工开展职业病防治巡视活动。1.5.2.6强化对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的培养和选拔,督促有关部门抓好职业病防治培训工作,提高全员素质。1.5.2.7对违反职业病防治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造成事故的按责任大小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1.5.3分管职业卫生副总经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1.5.3.1分管职业卫生副总经理是公司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预防第一责任人,对水泥生产职业活动中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管理的9、责任。1.5.3.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公司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1.5.3.3协助总经理抓好水泥生产工作,对水泥生产中职业病防治负具体综合管理与监督检查领导责任。1.5.3.4重点抓好职业病事故防护措施的制定与落实。1.5.3.5负责督促新建、改建、扩建、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的职业病预评价、工程设计中职业卫生专篇的申报以及试运转过程中职业病防护控制效果评价的审核及移交、验收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落实“三同时”规定。1.5.3.6负责公司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预防的综合管理与监督检查,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1.5.3.7负责督10、促指导公司职业病事故调查分析,及时处理职业病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1.5.4分管生产副总经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1.5.4.1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是公司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预防有关生产管理方面的第一责任人。1.5.4.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总经理抓好公司生产工作,对生产中职业病防治负具体综合管理与监督检查领导责任。1.5.4.3负责机电运行和供电、排水、通风、运输等设备的职业病防护技术管理。1.5.4.4负责机电设备涉及职业病防治方面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1.5.4.5负责职业病防治方面涉及机电设备的选型、更新改造方案和11、安全措施的审核。1.5.4.6抓好公司生产活动中职业病防治工作;督导检查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投入、使用情况。1.5.4.7督促检查水泥厂生产活动中职业病防治各项具体工作,组织水泥生产中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检查,及时解决生产活动中存在的职业病问题。1.5.4.8认真听取、采纳生产中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预防的合理化建议,保证生产中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预防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1.5.5分管后勤副总经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1.5.5.1分管后勤副总经理是公司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预防有关后勤生活方面的第一责任人。1.5.5.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1.12、5.5.3抓好公司后勤生活中职业病防治工作;督导检查后勤生活中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投入、使用情况。1.5.5.4督促检查公司后勤生活中职业病防治各项具体工作,组织公司后勤生活中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检查,及时解决后勤生活中存在的职业病问题。1.5.5.5认真听取、采纳后勤生活中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预防的合理化建议,保证后勤生活中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预防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1.5.6总工程师职业病防治责任制1.5.6.1总工程师对公司职业病防治技术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1.5.6.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1.5.6.3督促指导公司制定、落实职业病防治13、职业病预防费用预算支出资金计划,保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平衡协调重大职业病事故隐患治理资金。1.5.6.4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预防有关规定,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技术引进项目建设质量和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参与组织新建、改建、扩建、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的职业病预评价、工程设计中职业卫生专篇编写以及试运转过程中职业病防护控制效果评价的审核及移交、验收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预防有关法律法规,落实“三同时”规定。1.5.6.5组织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使用,落实淘汰职业病严重的工艺、设备。 1.5.6.6负责水泥厂职业病事故应14、急救援预案的审核工作。1.5.7总(副)经济师(会计师)职业病防治责任制1.5.7.1总(副)经济师(会计师)是公司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预防资金投入的财务预算管理第一责任人。1.5.7.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文件。1.5.7.3负责公司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预防费用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充足到位;履行财务安全管理职责,监督落实安全生产中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预防奖惩资金的使用、管理,平衡协调重大职业病事故隐患治理资金。1.5.7.4保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预防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按国家规定在生产成本中列支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预防费15、用。1.5.8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职业病防治责任制1.5.8.1负责协调管理公司在职业病防治、职业危病预防方面的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1.5.8.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1.5.8.3负责监督各级领导和党员干部职业病防治职责的履行情况。1.5.8.4负责组织、指导宣传部门、新闻单位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1.5.8.5宣传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先进典型。1.5.8.6搞好职工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文化建设。1.5.8.7负责员工思想政治工作、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和企业职业安全健康文16、化建设。1.5.9工会主席职业病防治职责1.5.9.1工会主席是工会系统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预防、劳动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1.5.9.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1.5.9.3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监督、保障责任,负责监督好党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落实工作。1.5.9.4对水泥厂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情况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指正,督促整改。1.5.9.5组织基层工会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1.5.9.6领导各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劳动安全健康竞赛等活动,教育员工遵章守纪,增强员工对职业病的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17、1.5.9.7参加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大检查及重大职业病防治管理活动。1.5.9.8参加有关重大职业病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1.5.10副总工程师职业病防治责任制1.5.10.1协助总经理落实水泥生产过程中职业病防治技术管理、职业病预防职责;1.5.10.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1.5.10.3负责协调、指导水泥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开发、引进,淘汰存在职业病因素严重的水泥生产工艺、技术、设备。1.5.10.4重点抓好水泥生产过程中的重大职业病事故预防。1.5.10.5协助总经理督导水泥生产过程中的重大职业病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1.5.18、11生产管理部门(车间)负责人、班组长职业病防治责任制1.5.11.1在公司职业健康领导小组领导下,把公司职业病管理制度、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1.5.11.2组织对本单位工作场所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1.5.11.5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1.5.11.4定期组织本单位工作场所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1.5.11.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对本单位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1.5.12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1.5.12.1参加职业病危19、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意识,丰富职业卫生意识,增强自我防护能力,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1.5.12.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设施,定期检查个人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1.5.12.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用人单位负责人汇报。1.5.12.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撤离现场,直到危险消除。1.5.12.5积极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保障身体健康。1.5.13安全质量监察科职业病防治职责1.5.13.1安监科负责20、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1.5.13.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5.13.3负责职业病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1.5.13.4对各生产厂的粉尘、噪声等职业病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1.5.13.5将职业病防治列入职业安全管理的范畴和日常工作,配合协助职业病管理部监督、检查、查处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三违行为。1.5.13.6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1.5.13.7负责组织审查职业病防21、治规章制度以及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并督促落实;组织制定职工职业病防护知识教育考核计划、奖惩方案,并督促实施。1.5.13.8负责督促指导公司职业病事故调查分析,及时处理职业病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1.5.13.9参与重大职业病事故现场勘查。1.5.13.10参与重大职业病事故分析、处理。1.5.14人力资源部职业病防治职责1.5.14.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1.5.14.2负责各级安全管理、职业病防治机构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1.5.14.3每年定期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组织接触职业病因素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22、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1.5.14.4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1.5.14.5督察所属各生产经营部门在岗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定期体检以及转岗、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将已诊断为职业病的员工调离原工作岗位与安置。1.5.14.6负责组织新录用人员体检、条件审查和劳务合同的签订及新工上岗前的职业病因素告知。1.5.14.7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1.5.14.8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5.1423、.9负责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做好工伤职工工伤待遇申领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职业病工伤及等级鉴定的组织与申报,负责职业病工伤待遇管理。1.5.14.10协助协调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的抢救和处理。1.5.15生产技术部职业病防治职责1.5.15.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1.5.15.2协助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检查及考核。1.5.15.3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健康生产技术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职业健康文明生产。1.5.15.4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24、术资料。1.5.15.5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运行。1.5.15.6负责协调、指导公司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引进,淘汰存在严重职业病因素的水泥工艺、技术、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1.5.15.7负责组织对生产设备中存在职业病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1.5.16保全部、机电科职业病防治职责1.5.16.1负责机电运行、供电等设备的职业病防护技术管理;组织推广应用所属领域新技术、新装备。1.5.16.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1.5.16.3负责组织指导公司职业病防护大型机电装备技术性能的定期检测。1.5.125、6.4负责审核公司职业病防治机电设备更新改造方案和安全措施。1.5.16.5协助职防部监督、检查各生产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处理职业病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1.5.16.6重点抓好机电运行中职业病事故防治措施的制定与落实。1.6职业病危害种类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为六大类:1.6.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工作现场中,材料的搬运使用、原材料的加工,均可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1.6.2缺氧和一氧化碳的危害:在建筑物地下室施工时由于作业空间相对密闭、狭窄、通风不畅,存在大量一氧化碳,从而造成员工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1.6.3焊接作业产生的金26、属烟味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1.6.4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工作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电锯、振捣器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收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1.6.5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1.7防治方针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单位应当27、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1.8防护措施1.8.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1.8.1.1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1.8.1.2在确定的职业病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1.8.1.5工作现场在进行原材料运输、加工等生产工艺中,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1.8.1.8在地下室等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1.8.1.5对从事高危28、职业病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1.8.2个人防护措施:1.8.2.1加强对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选择正确职业病防治的方法。1.8.2.2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工作中采取相对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戴防尘口罩。1.8.2.3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作业环境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或防毒口罩。1.8.2.4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工作人员要正确佩戴防护耳罩、耳塞,并减少噪声29、作业的时间。1.8.2.5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工作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护用品。1.8.2.6从事职业病作业的员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1.8.3职业安全检查措施1.8.3.1公司除进行的经常检查外,每季度还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进行综合安全大检查,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检查可以结合进行。1.8.3.2开展职业安全检查,要有明确的检查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以达到检查效果。1.8.3.3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始终贯彻领导与员工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30、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整改解决的问题,应制定出整改计划。2.0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2.1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切实保障企业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7号令)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2.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2.3本公司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的权益。2.4告知范围:本公司所有从事存在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从事存在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务派遣工、外委31、人员和临时员工。2.5告知形式及内容:2.5.1公司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2.5.2在公司范围内,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2.5.3公司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牌及警示标志,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中英文名称、健康损害、预防措施、防护措施等。2.5.4公司通过公告栏、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将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32、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评价告知员工。2.5.5如实告知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2.5.6安全质量监察科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2.5.7安全质量监察科和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2.5.8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企业不得33、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3.0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3.1为规范本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和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3.2本公司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3.3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由安全质量监察科负责,相关人员密切配合。3.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用人单34、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5申报内容有:3.5.1本公司的基本情况;3.5.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3.5.3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3.5.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3.5.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3.5.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3.5.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3.6当本公司有下列重大变化时,向原申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变更:3.6.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3.35、6.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6.3公司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6.4公司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安监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4.0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4.1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职业危害基本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36、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4.2公司最高管理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4.3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新员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4.4对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在岗员工,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技能再教育和考核。4.5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换岗员工以及长期停工后复岗员工,必须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4.6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劳务派遣工、外委队伍和临时员工,必须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4.7培训方式为: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公司组织,委托培训机构组织。4.8培训内容4.37、8.1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4.8.2职业病危害基本知识;4.8.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8.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4.9组织实施部门、经费保障4.9.1安全培训中心负责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组织、实施,并建立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4.9.2公司把职业卫生培训经费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开支。5.0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5.1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和检修。5.2各生产单位要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档案,安监科要检查防护设施使用状况,审查新采购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5.3各生产单位负责对所辖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38、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5.4工会代表负责公司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过程中的监督。5.5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有权力和义务监督其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状况。5.6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卡,粘贴在相应的设施表面,内容包括设施名称、供应商信息、购置时间、安装地点、数量、使用状况、负责人等。5.7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5.8各生产单位做好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使用记录,及时报告其运行不良情况;设备维修人员对公司的防护设施状态进行巡检和及时维护、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保证其处于有效状态。5.39、9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设施名称、供应商信息、购置时间、安装地点、数量、使用状况等。5.10安全质量监察科根据各部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登记台账,在每季度安全大检查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运行情况,查看使用、检查、维修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5.11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依据以下规定操作和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5.11.1作业前,检查所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备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常立即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处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5.11.2在启动生产设备或作业前先启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5.11.3使用中如发现异常或效果明显下降时,立即通知单位的设备维修人员,由设备维修人员40、进行处理。5.11.4对除尘干灰斗及时进行清运,以免满溢影响除尘效果和二次扬尘。5.11.5停止作业时,半小时后关闭职业危害防护设备。5.11.6严格按设备维护保养制度规定对职业危害设备进行维护保养。6.0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6.1为保证职工在生产、建设中的作业安全,避免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6.2本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审批、购买、验收、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6.3公司供应科统计各工种从业人员数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报请主管副经理审批,财务部根据计划从安全费用中41、落实资金,供应科根据计划进行采购。6.4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安监科对供应科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进行检查。6.5职工按工种及应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经所在部门开据领料单,供应部门根据其领料单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领取时要对所领的劳动保护用品质量进行检查,不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有权拒绝领取。6.6职工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满后,以旧换新。不到期损坏或丢失劳动防护用品者,须写出书面说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再到供应科申请补领,使用期限顺延。6.7供应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统一建立管理台42、帐,实行每人一台账制度,详细记录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发放标准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6.8职工调离原岗位或离职,公司人事部门须开具工种变更证明,报供应科备案。一人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只执行高标准劳保待遇。6.9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公司负担,统一购买,不得以实物或现金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6.10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核实,由安监科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6.10.1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6.10.2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6.10.3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6.10.4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43、6.10.5个人私自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6.10.6使用已损坏或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7.0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7.1为提高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能力,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确保其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以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的目的,制定本制度。7.2安全质量监察科负责本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并设专(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7.3公司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7.4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辨识和评估:7.4.1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公司生产现场情况,确定职业危害检测点44、,并绘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分布示意图。7.4.2粉尘、噪声,每年检测一次。7.4.3对于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检测地点或岗位,应该适当增加检测次数;7.4.4对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7.4.5当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开展辨识评估。7.5每年对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场所及时整改。7.6检测结果的记录、报告和公示7.6.1建立检测结果档案。7.6.2每次检测结果数据应及时分析、充分利用。7.6.3每次监测、检测与评价的结果应及时公示,公示地点为检(监)测点及人员较集中的公45、共场所,公示内容包括检测地点、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等。7.7检测费用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开支。8.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8.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8.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的项目“三同时”管理。8.3术语和定义8.3.1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8.3.2“三同时”制度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46、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8.3.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8.4职责8.4.1公司办公室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8.4.2生产部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8.4.3安全监察科是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8.4.4生产技术部(项目组)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8.4.5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8.5工作程序8.5.1在47、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8.5.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XX市安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8.5.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8.5.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XX市安监局审核同意,并取得XX市安监局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动工建设。8.5.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48、经XX市安监局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卫生审核或备案。8.5.6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8.5.7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XX市安监局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8.5.8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并取得XX市安监局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施工。8.5.9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施工49、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8.5.10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8.5.11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8.5.12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8.5.13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应当将职业50、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XX市安监局备案。8.5.14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XX市安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8.5.15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8.5.16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经职业卫生验收合格并取得XX市安监局行政许可批文,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8.5.17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9.0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9.1为规范51、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鉴定与诊断、职业病人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本制度。9.2公司依法参加全员工伤保险,确保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9.3安监科、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定期组织职业病人员、疑似职业病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相关单位及员工本人。9.4安监科、人力资源部按规定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员工、转岗员工及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52、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9.5安监科、人力资源部按规定组织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离岗前30日内进行;离岗前90日内进行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9.6上岗前体检的管理9.6.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人员、转岗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人员和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务派遣工。9.6.2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9.7职业禁忌证的管理9.7.1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53、,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9.7.2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噪声和有机溶剂的作业;9.7.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9.8在岗期间体检的管理9.8.1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9.8.1.1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9.8.1.2虽不是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但由于作业场所未隔开,防护设施未到位,导致与直接接触员工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的员工。9.8.2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9.8.3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如实告知员工。9.8.4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员工,应当妥善安置;9.8.6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54、员工,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9.8.9离岗时管理9.8.9.1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准备退休、调离或脱离原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9.8.9.2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9.8.9.3劳动者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本厂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9.8.9.4准备调离或脱离原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时,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9.8.9.5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离岗后仍有可能产生慢性迟发性健康损害的员工,要安排离岗后的医学随55、访。9.9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导致劳动者急性健康损害时,人力资源部、安全质量监察科负责及时组织进行应急健康检查。9.10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管理9.10.1公司承担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医学随访的费用。9.10.2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9.11职业健康检查必须委托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9.11.1基本情况;9.1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9.11.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及原辅材料、产品名称等情况;9.11.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56、资料。9.1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9.12.1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9.12.1.1职业危害申报材料;9.12.1.2公司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的委托书;9.12.1.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结果、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9.12.1.4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计划;9.12.1.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评价报告书”;9.12.1.6对职业病(疑似)患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救治诊疗资料;9.12.1.7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9.12.1.8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从业人员体检结果告知的相关证明材料、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的相关资料;57、9.12.1.9其他相关资料。9.12.2公司建立接触职业危害员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9.12.2.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9.12.2.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9.12.2.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9.12.2.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9.13所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人力资源部做日常专人保管,避免丢失、损坏。9.14员工借阅、复印等需履行登记手续。10.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10.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认真吸取教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58、定和国家有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10.2 本制度所称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事故(如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包括:10.2.1从事生产或工作时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10.2.2 在生产、工作时间或区域内,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职业病危害;10.3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统计与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10.4 公司各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均应立即上报59、,各项单位责人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10.5事故报告程序10.5.1发生轻微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由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等,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10.5.2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10.5.3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10.6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如60、因组织抢救需要变动现场时,必须事先做出标记、拍照、录像或者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说明。事故现场必须经过事故调查组勘查完毕同意后方可清理。10.7 事故调查与处理10.7.1事故发生后,应按本规定10.7.5的规定,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10.7.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0.7.2.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10.7.2.2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10.7.3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0.7.3.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10.7.3.2确定事故责任者;10.7.3.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10.7.3.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和企业61、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书),调查报告书应包括本条前三款的内容。10.7.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不得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10.7.5 事故发生后,按下列程序组织调查和处理:10.7.5.1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10.7.5.2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的,由公司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和处理。10.7.5.3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公司同事故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62、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写出联合调查报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另有规定的,按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10.7.5.4事故调查结束后,除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外,还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二十日内提出,按照第十一条(二)款的规定审批结案。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三十日内提出,重大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四十日内提出。然后,由公司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部门写出文件形式的“事故调查处理请示报告”,同时,把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和调查报告书作为请示报告的一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部门。10.7.5.5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劳动部门63、对“事故调查处理请示报告”批复后,公司以正式文件形式写出“事故结案请示报告”。10.7.6公司审批后的结案请示报告归档保存。10.7.7事故处理工作一般应在六十日内结案,如出现反常情况,可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如重大死亡事故,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10.7.8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内容包括:10.7.8.1 执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并将处分存入处分人的档案;10.7.8.2组织防范措施的实施;10.7.8.3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10.7.8.4公开事故的批复建议和处理结果。10.7.9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给予行政处分的64、,应按照职工管理权限和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对事故情节严重、触犯刑法事故责任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8 事故统计10.8.1公司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10.8.2 公司必须对事故的报告、统计与调查处理的正确性和时限性负责。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经指正后仍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和直接人员给与行政处分,并责成补报。10.8.3 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事故档案管理制度和台帐;事故档案应制定专人负责管理,并作为永久卷保管;事故档案管理必须做到资料完整,真实可靠。10.8.4 事故统计的对65、象是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劳务派遣工等。10.9附则10.9.1 发生特大事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10.9.2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10.9.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1.0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1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机制,预防为主、有效应对。提高全公司职工防范职业危害事故的意识和应对事故的能力,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准备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应对高效、有序,保障职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突发66、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11.3基本情况XX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XX八公山区。其主导产品“八公山”牌水泥先后被评为安徽省优质产品和免检产品,并通过ISO9001:2008质量体系认证。公司于2005年由原XX矿业集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而成,注册资金1.3亿元,资产总额5.00亿元。公司占地面积158公顷,职工1182人,专业从事水泥及商品熟料生产与销售,现拥有两条日产水泥熟料2500吨新型干法生产线、一条9MW的纯低温余热发电生产线和二条水泥磨生产线。年产水泥熟料150万吨,年发电量6228104kwh。根据工艺流程,在原料破碎、输送、储存及熟料输送、破碎67、调配、粉磨、储存、装运等工序的各产尘点均设置了高效、可靠的布袋式除尘器,两台回转窑窑头和窑尾分别设置了高效袋尘器,以确保各排气口达标排放。对于需胶带机输送的物料,尽量降低物料落差,加强密闭(所有胶带输送机都设有密封罩),减少粉尘外逸;粉状物料储存采用密闭库。对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了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以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职业病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做到了“三同时”。厂区生产冷却水闭路循环不外排,实现清洁生产。11.4区域环境情况11.4.1地理位置XX市位于淮河中游,安徽中部,地处11621211171159与北纬32324533024之间,东与滁州市辖凤阳县、定远县毗邻,南与合68、肥市的长丰县接壤,西南与六安市的寿县相连,西及西北与阜阳市的颖上县、亳州市的利辛县和蒙城县交界,东北与蚌埠市的怀远县相交。XX水泥公司地处XX市八公山东南缘,位于区的八公山镇内。11.4.2地貌特征XX位于江淮丘陵与黄淮平原交界处,属华东地层区-淮何地层分区-XX地层小区,发育上太古界-上元古界-下古生界-中生界-新生界,地质构造单元属中朝准地台、淮河台坳、XX陷褶断带,地质与地形走向倾斜一致,由西北偏南走向转折东南偏东向,低山、丘陵、平原、湿地、河流湖库兼而有之。淮河自西向东横穿全市,淮河以北为淮北平原,淮河以南为低山丘陵。XX水泥公司地貌单元属洒淮丘陵,多为低缓起伏的垅岗和冲、洪积波状平原69、:厂区西部和西北部为丘陵地带,东部和东南部地形较为平坦,呈东低西高状。厂区地层构造简单,基岩埋藏较浅,从上到下主要是:杂填土、粘土、石灰石基岩,无不良地质存在。11.4.3气象气候XX市属暖温带半湿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春暖秋爽,夏炎 冬寒,具有明显的大陆气候。春季(3月到5月)太阳辐射增强,温度回升快,日差较大,多偏东风,降水较冬季增多。秋季(9月到11月)降温快,凉爽,气温日差较大,常刮偏东北风。夏季(6月到8月)受海洋性气候影响,气温为全年最高,降水多且集中,多偏南风。冬季(12月到次年2月)受西伯利亚冷空气和蒙古高压南下影响,影响,天气严寒,雨雪稀少,多偏北风。11.4.4土壤植被厂70、区东边土壤以砂姜黑土类型为主,部分土壤属于水稻土,厂区西边土壤以红壤与石灰土为主。土壤总肥力状况为缺磷乏氮、有机质低、钾素较丰富,营养比例失调,土壤理化性状差。区域天然植被主要是分布在周边山区、西部和南部矿山的野生灌木及野草。现有林木均系人工栽培,以乔木为主,树种主要有刺槐、香椿、臭椿、白榆、榔榆、桑、杨、柳、枫、泡桐以及各种松、杉、柏等,另有少量经济林木。人工植被以农作物为主,主要有小麦、大豆、薯类、水稻、棉花、油菜、花生、芝麻及蔬菜等。11.4.5区域地表水系XX市地表水系属淮河流域。区域主要水体为淮河,淮河市区段是XX市排污的主要纳污水域。淮河在XX市境内71.3Km,河道宽约400m左71、右,历史最高水位24.03m(1954年),最低水位12.36m (1953年),建蚌埠闸后最低水位15.13m;年平均流量813m3/s,最大流量12700 m3/s(1954年),最小流量0.5 m3/s;90%保证率条件下,年平均流量300 m3/s,多年最枯月平均流量20 m3/s。11.5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和职责划分。11.5.1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公司成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经理任总指挥,有关副总经理任副总指挥,有关副总工程师、各基层单位行政负责人及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现场组织和指挥,指挥部设在公司调度室,调度室值班长负责应急救援工作72、的现场协调和管理。11.5.2主要职责11.5.2.1指挥部职责负责组织本公司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与修订。贯彻落实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和XX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发布应急救援命令。组织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演练和实施。检查督促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确定现场指挥人员,组织、指挥、协调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数据。向上级汇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确定事故状态下各级人员的职责,发布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与教训。接受政府的指令和调动。11.5.2.2总(副)指挥职责73、总指挥:组织指挥职业危害应急救援工作。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11.5.2.3指挥部成员职责生产部部长:协助总指挥做好职业危害事故情况通报及处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危险物质的清理和消除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从技术角度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对外发布有关职业危害事故的信息。安监科科长:负责做好现场及有害物质扩散区域内监测工作,现场监察、检查工作和督促故障处理,并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调度室负责人:负责组织并协助相关单位,对发生的职业危害事故进行分析、处理,生产系统开、停车调度工作,同时做好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工作。生产车间负责人74、负责管辖范围内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发生故障的及时汇报,并积极组织人员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该设施的修复工作。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做好服务工作,同时做好后勤工作。机电科科长:协助总指挥负责职业危害防治设备检修工作的现场指挥,并排除故障或配合相关单位处理故障。供应科科长:负责救援物资、处理职业危害事故物质的供应与运输工作。生产技术部中控室值班长:按公司调度指令,职业危害防治设施故障排除后,精心操作,及时恢复生产。保卫科科长:协助总指挥保护好事故现场,必要时与外协消防部门联系。11.6应急通讯联络方式为了保证应急工作及时有效地进行,公司对职业危害事故报警电话做出明确规定,一律采用7位直拨电话:调度室:生产技术75、部:安监科:矿山分厂:生料车间烧成车间:水泥车间:生产技术部中控室:销售公司:熟料装运部:办公室:机电科:供应科:保卫科(含消防办)11.7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措施11.7.1汇报程序各相关单位,如除尘器(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系统突然发生故障,由所属部门立即向生产技术部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值班人员立即向公司总值班和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安监科汇报;安监科接通知后在第一时间向XX市安监局职业健康监督科汇报。11.7.2处理措施职业危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接通知后,发布事故应急救援命令,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同时组织力量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安排相关部门人员及时到现场处理事故,尽快恢复生产。11.7.3事故应急救援终止程序根据事故现场处理结果,经公司批准,确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由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总发布事故危险解除命令,应急救援程序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