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制造公司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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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制造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1、Q/KGXXXXX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KG -2005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2005-04- 批准 2005-04- 实施XXXXX有限公司 发布前 言 本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参照国家标准GB/T 15496-2003企业标准化工作指南编写。编写方法符合GB/T1.1-2000和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 本标准生效之日起执行。修订情况修订记录 修改人起草人审批人生效日期新发布(2005版)本标准由XXXXX有限公司安技部提出,综合管理部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审核人: 本标准批准人: 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1 范围为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特制定本2、标准。本制度适用于XXXXX有限公司。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报告办法3 术语3.1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4 职责4.1 3、安技部负责职业病及职业中毒人员的管理。5 管理内容与要求5.1 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5.2 职业病患者及职业中毒患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5.3 安技部负责职业卫生档案的统计填报,并对填报准确性负责。5.4 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安技部必须按规定组织安排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5.4.1人力资源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新禁忌作业。5.4.2安技部必须每年安排其对在岗期间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4、,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新丛中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通知人力资源部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排工作。5.4.3职工离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人力资源部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其订立的劳动合同。5.5职工被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安技部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治疗或疗养。5.6 职业病及职业中毒可疑患者,每季或半年定期由医院进行一次检查或复查,对不接受检查者,不能享受职业病待遇。5.7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诊断为职业病,在5、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5.8 防治措施5.8.1 公司职业健康防治人员应根据上级规定对尘、毒及有害作业点组织省、市有资质部门进行监测,建立职业健康档案。5.8.2 安技部参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三同时”审查,督促有关部门搞好尘、毒治理。5.8.3 各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对防尘、防毒设备、设施的管理,对已安装和配置的防尘、防毒设备设施不得随意停止运行或拆除。5.8.4 安技部应会同工程部和生产单位,根据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根源,提出改进现有的设备、设施的要求,监督改进措施,提高本质安全,减少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发生。6 检查和考核6.1 对违反本标准的单位和个人,按公司安全、环境保护考核细则进行考核,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