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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伤事故职业卫生制度108页
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伤事故职业卫生制度10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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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测评
上传人:职z****i 编号:978365 2024-09-03 106页 221.50KB
1、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伤事故、职业卫生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0.0 目录1.0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3.0 安全教育制度4.0 安全检查制度5.0 劳动防护用品(器具)管理制度6.0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7.0 安全分级检查、隐患登记上报制度8.0 检修安全管理制度9.0 煤层气站现场安全检查制度10.0 硫磺储存场地管理制度11.0 硫酸罐区现场安全检查制度12.0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13.0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4.0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15.2、0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16.0高处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17.0盲板抽堵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18.0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19.0动火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20.0断路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21.0吊装作业办证实施细则22.0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23.0临时用电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24.0 动土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1.0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1.1 为加强公司环保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管力度,杜绝污染事故,保障人体健康,保护和改善厂区及周边生活与生态环境,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对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制定3、本办法。1.2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奖励。1.3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区域内所属一切生产单位、承包租赁单位及部分辅助单位。1.4 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由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成立安全环保部,下设环保科,负责全公司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及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统计、考核、环评等相关环保业务,以及配合当地或上级环保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各分公司、车间设环保小组,设置兼职环保人员,负责本公司、车间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管理。1.5 公司坚持“立足发展,环保先行”的环保理念,4、对环境污染的防治,实行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同时公司对环境污染防治实行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公司鼓励以废治废、综合利用。1.6 本办法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污染源治理新、改、扩建项目、有关“三废”收集、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管理、在线监控设施管理及污染事故管理等方面。1.7 生产单位和承包租赁单位应当把环保管理作为日常正常生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单位内所有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按总公司的要求进行处理。1.8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各单位的“三废”排放及污染防治设施等实施统5、一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有:1.8.1审批排污单位拆除、停运、关闭、检修以及更新改造污染防治设施的申请。1.8.2 限期治理任务的落实、督导以及处罚。1.8.3 对已竣工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1.8.4 对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排污单位和个人做出处理。1.8.5 对在建、新建工程项目进行环评工作。1.8.6 每周至少一次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对公司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通报。1.8.7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1.9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持其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1.10 生产单位和承包租赁单位必须遵守6、下列规定:1.10.1节约、合理用水,生产用水要采取一水多用,降低一次水消耗,减少废水排放量。1.10.2 加强废水排放管道(沟渠)管理,严防跑、冒、滴、漏,杜绝漏排、乱排而造成增加污水处理系统负荷或环境污染行为。1.10.3加强管理本单位分离出的废渣,严格按照公司统一规划的场所定点堆放(如硅渣、铝渣、钛渣、亚铁、炉渣、粉煤灰及压滤黄泥等),严禁排入废水沟而进入废水治理系统。生产过程中因事故发生,要采取急救措施,杜绝将物料、渣、水等排入废水治理系统。1.10.4严格控制酸、碱废水的集中性排放量,采取措施保证废酸、废碱水排放的均衡性,降低废水治理设施治理负荷。1.10.5 各单位要相互配合,在污7、染防治设施的设备维护、原料供应、废物清运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1.10.6 各单位应按要求规范设置各自的排污口,严禁私设排污口或改变排污口位置。1.10.7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安装有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对自动监控设备按照国家、省污染防治设施管理有关规定严加管理,确保正常运行,任何单位私自停运或破坏自动监控设备,将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处理。1.10.8 在上级环保部门检查时,单位主管领导或环保人员接通知后要及时赶赴处理设施现场,密切配合监督检查工作。1.11拥有污染防治设施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11.1必须建立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并适时进行补充完善管理制8、度,保证制度的适用性,如实填写运行记录并保存备查。1.11.2有保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的管理和操作人员,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和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及报告制度,并挂牌上墙。1.11.3 治理设施应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同等维护和同等保养,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和停运。保证设施的高效运行,主要设施月正常运行率在95%以上,重要环保设施(指停运后将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对群众正常生活带来严重危害的治理设施)要有足够能力的备用设施,并且要保持备用设施的正常。重要环保设施的运行率必须达到100%。1.11.4 各单位必须保障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房屋、水、电、气、通信及设备安全等9、条件。1.11.5 积极完成下达的限期治理任务。1.12 公司品质管理部质检中心负责对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1.12.1必须有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对样品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完整性承担责任。1.12.1 采取的监测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标准。1.12.3监测频次随机4次/日,每月28日为一月数据截止日,为保证数据的及时性,采用日报制并且当天报送至公司生产运行部和公司主管领导。1.12.4在监测废水方面若受控指标出现较大波动时(PH小于5、大于10,或悬浮物大于100mg/l),应及时向公司调度部门通报监测数据,由调度部门通知安全环保部10、和主管领导。1.12.5他临时性抽检要积极配合,及时赶赴现场取样,尽快做出结果,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1.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按规定报告程序办理申请手续:防治设施因事故突发性停止运行的,必须立即停运其产污的生产线,及时向公司调度部门如实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同时调度部门应及时向环保部门和主管领导通报有关情况,并设立单独记录台帐,落实事态发展。1.13.2防治设施需拆除、闲置、关闭、暂时停止运行维修的,并可预见有污染事故发生的,必须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一式三份向公司环保部门提出申请(附表),环保部门初审后上报主管领导审批,批复后方可实施。并在限定期限内完11、成检修工作,尽快恢复运行。1.13.3 需新、改、扩建污染源防治设施的、需增减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改变位置设置的,应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向公司环保部门提出申请,详细阐明必要性、设计依据、设计工艺、设备选型、投资及效益等情况。环保部门初审其报告可行性后上报主管领导审批,批复后方可实施。1.14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1.14.1没有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程、设施运行台帐、记录和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及报告制度的,每次罚款100元,防治设施运行台帐、记录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或字体不工整的,每次罚款50元。1.14.2 损坏或遗失12、环保制度栏、标志牌等物品的,每项罚款100元,并责令其单位原样补做。1.14.3监测数据不真实,每次罚款100元;没有按时向公司环保部门上报监测报告的,每次罚款50元;每日抽检次数每缺1次,罚款100元;监测指标每缺1项,罚款50元;指标出现异常未作汇报的,每次罚款50元;临时性安排抽检而未能及时配合,延误取样时机的,每次罚款500元。1.14.4 外排废水PH、SS、COD、氨氮未达标的,每项次对治理单位罚款100元。1.14.5 钛白酸解、煅烧尾气吸收循环液PH8,PH值每下降1,罚款50元;热电锅炉烟气脱硫循环液PH8,PH值每下降1,罚款50元;氯氧化锆浓缩蒸发尾气、氧化锆煅烧尾气吸收13、循环液PH7,PH值每下降1,罚款50元。1.14.6对干燥、粉碎等尾气,配套建设有袋式除尘器的,应每班检查,定期更换布袋,保证除尘效果,对巡检不到位,布袋更换不及时,造成环境污染的,每次罚款500元;1.14.7废渣(硅渣、铝渣、钛渣、亚铁、炉渣、粉煤灰及压滤黄泥等等)没有定点堆放或排入废水沟而进入废水处理设施的,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1.14.8废水漏排、乱排而造成增加污水处理系统负荷或环境污染的,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1.14.9因设备备件、原料供应、废渣清运等原因,致使治理设施停运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1.14.10 防治设施计划性停运检修的,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罚款5014、0元;未按期完成的,罚款300元;未按期完成不做延期检修报告的,罚款1000元。 1.14.11 生产过程中因设备事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物料、废水、废渣等排入废水处理系统的,罚款500元;造成环境污染的,视情况予以加倍处罚。1.14.12防治设施出现异常突然停运的,未按规定报告的罚款100元;造成环境污染的,视情况每次罚款500-1000元。1.14.13 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环境污染的,视情况予以加倍处罚。1.14.14 未经批准而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停运全部或部分防治设施等不正当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罚款1000元。1.14.15 未经批准而擅自改、扩建污染源防15、治设施的,罚款1000元。1.14.16 未经批准而擅自增减排污口数量或改变排污口位置的,罚款1000元。1.14.17 没有按时完成公司下达的环保限期整改任务的,每次罚款1000元。1.15 其它情况,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1.15.1环保部门例行执法检查进厂时,门卫应礼貌待人,检查执法证件无误,登记后予以放行,并向公司调度部门立即通知进厂方位、时间、姓名。因态度不端正,造成进门争吵的,罚款100元(上级部门罚款,由保卫部门承担);证件无误,登记后不予放行的,罚款100元;没有立即向调度部门汇报执法部门进厂情况的,罚款100元。1.15.2调度室接环保检查通知后,没有及时16、通知到各单位负责人或环保人员而延误检查工作的,每次罚款100元。1.15.3单位主管领导或环保人员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时赶赴治理设施现场配合检查的,每次罚款100元。1.15.4各单位接到调度室环保检查通知后,没有立即采取措施而影响检查工作的,上级部门的经济罚款由本单位完全承担,总公司对其单位处以1倍经济罚款并予以通报。1.15.5妨碍或拒绝公司环保部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对其单位罚款500元。1.15.6 若发生其他情况将酌情予以处罚。1.16 本办法自2009年 2月1日起施行,同时2005年2月1日下发的管理办法废止。 申请单位名称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处理的污染因子17、停运原因、检修时间、防污措施及启运时间负责人(单位盖章) 日期分公司初查意见负责人(单位盖章) 日期公司环保科审查意见负责人(单位盖章) 日期公司生产运行部审查意见负责人(单位盖章) 日期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领导意见负责人 日期2.17 附表: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停运申请表此件一式三份,批复后申请单位一份,公司环保科一份,调度部门一份。2.0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2.1为加强污染源监管,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在线监控系统的作用,根据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2.2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18、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2.3 公司自动监控系统是经过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公司进行日常环保考核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2.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拆除、破坏自动监空设施以及改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2.5 公司安全环保部环保科负责以下工作: 根据上级环保部门下达的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任务,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负责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对不按照规定19、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在线监测设备需要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事先报经环境保护有关部门批准。 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档案管理。2.6 建设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2.6.1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部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 2.6.2 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 2.6.3 自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 2.6.4 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 2.6.5 自动监控设备与监控中心20、能够稳定联网; 2.6.6 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使用、管理制度。2.7 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2.7.1 自动监控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7.2 自动监控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2.7.3定期进行比对监测; 2.7.4 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自动监控设施档案; 2.7.5 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环境保护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2.8 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保护有关部门批准同意。2.9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21、行为之一的,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按以下规定处理: 2.9.1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2.9.2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 有以上二款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环保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2.9.3 未按时定期进行比对的,罚款100元;指标出现异常未作汇报的,每次罚款50元。2.10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3.0 安全教育制度3.1 入厂教育凡新入厂人员(包括临22、时工、外包工和实习、培训人员等),均须经过总公司、分公司(部室)、车间、班组(工段)安全教育。3.1.1 总公司级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技术研发部与保卫部负责对其进行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质量意识与管理、质量与企业的关系;消防基本常识、火灾逃生自救常识、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分配到分公司及单位。3.1.2 分公司(部室、单位)级安全教育,由分公司生产技术科或安全员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分公司(部室、单位)生23、产特点,危险化学物品的特性,应急处理、急救等知识,总公司及分公司(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主要安全设施、器具的使用常识、典型事故案例及职业病预防等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3.1.3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工段、班组。3.1.4 班组(工段)级教育,由班组(工段)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24、方法等。3.2 内部转岗和复工教育分公司、单位、车间之间(内)调动及离岗一个月以上的员工,必须重新对其进行相应级别的安全教育,工伤人员复工必须经安全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3.3 日常教育3.3.1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员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3.3.2 通过举办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学习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采用展览、宣传画、安全专栏、报章杂志等多种形式,以及先进的电化教育手段,开展对员工的安全和工业卫生教育。3.3.3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星期四为安全25、活动日。3.3.4 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各检修(施工)单位应进行检修(施工)前安全教育,安全技术部门督促指导。3.3.5 员工违章及事故责任者,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包括现场教育和停工学习)。3.4 特殊教育3.4.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3.4.2 对特种作业人员,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3.4.3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由该技术项目负责部门,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生26、产和工业卫生等方面的教育。3.4.4 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后,公司或分公司主管安全部门必须按照事故处理原则,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3.4.5 对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人员、分公司、车间应经常对其进行相关知识教育,每季度至少组织考试一次。3.5 外来人员教育3.5.1 进入公司生产区参观、学习、联系业务(购物、送货维修)、检测、检查、运输等外来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3.5.2 组织公司职能人员参加劳动,应由安排单位组织,接受单位负责相应的安全教育。3.5.3 借用非本岗位人员参加劳动,应由借用单位负责对其27、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3.6 安全考核3.6.1 干部、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由人力资源部和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2)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特点。4)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5)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6)车间(单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7)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8)化学工业部颁发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3.6.2 员工的安全技能考核,由分公28、司(单位)领导负责组织进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考核内容包括: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2)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3)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4)本车间(岗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5)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6)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7) 原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4.0 安全检查制度4.1 任务与要求4.1.1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29、: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4.1.2 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进行群众性的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4.1.3 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并制订安全检查表。4.1.4 必须建立由公司领导负责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做好边检查、边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4.2 形式与内容4.2.1 综合检查分总公司、分公司(部室、单位)、车间、班组、岗位五级,分别由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分公司经理(或副经理)、车间主任、班组长分别组织有关30、部室、分公司、科室、车间以及班组人员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检查。总公司级安全检查(包括节假日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分公司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车间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二次;班组(工段)级每周一次;岗位级每班不少于两次,重点部位、重要岗位每班不少于四次(班中巡查正常进行)。4.2.2 专业检查应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主管领导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内容主要是对锅、容、管、特、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安全装置、工艺控制、化验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计量仪表、厂房建筑、运输车辆等进行专业检查。4.2.3 季节性检查分别由总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分公司的主31、管领导根据其地理和气候特点组织有关人员,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4.2.4 各种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并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4.3 整改4.3.1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4.3.2 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必须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做到“三定”、“四不推”原则(即,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和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工段、凡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分公司,凡分公司能整改的不推给总公司),限期整改。4.3.3 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32、企业隶属的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抄报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4.3.4 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4.3.5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应由安全技术部门汇总并存档。4.3.6 重点部位(电厂锅炉、物流部硫磺库、物流部硫酸罐区、钛业三分公司煤层气站)的主管分公司(部),应对危险点源建档管理,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和危害性大的未遂事故,都要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及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并严格执行事故“四不放过”原则。5.0劳动防护用品(器具)管理制度5.1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33、含租赁承包单位),应经公司安全部门同意并备案,必须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定点生产、定点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购买,购买单位应建立供货单位档案(单位名称、单位法人代表、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进发货登记台帐。5.2 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取得安全标志准用证(有安全标识)和经过备案(外省进入我省销售的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年度备案)所购劳动防护用品,符合计划要求,质量合格。5.3 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和领发应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设立专人保管,保证适当库存量,建立进货台帐;未经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盖章的建立单独登记台帐。5.4 按公司现行标准参照河南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审批发放,建立审批制度、清34、退制度,建立员工劳动防护用品领发台帐,保存(三年以上)原始记录。5.5 其它因工作需要应配备的个人或中、大检修、抢修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一律经公司生产副总(或以上领导)审批后登记发放。5.6 使用单位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的领用登记台帐。5.7 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合理配置,正确选(使)用完好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5.8 员工应掌握相关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知识,明确职责,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完好有效。并按规定正确佩(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不按要求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器具),严禁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不齐进入生产岗位。6.0工伤事故管理制度6.1 总则6.1.1 企业主要负35、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分公司、单位、部室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其它各级领导在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负责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工作,同时向各自的行政首长负责。6.1.2工伤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以及国家规定的属于工伤的其它事故。6.1.3 工伤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及时、公正、依法进行。重伤以上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按国家和省企业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重大未遂事故、微伤、轻伤和重伤事故按下列规定执行。6.2 抢险与救护6.2.136、 发生工伤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组织抢救,无能力进行有效、安全抢救时,应立即通知总公司有关部门派员或物进行救援,必要时就近请求医疗单位进行救护、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6.2.2 公司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安全、技术、设备、生产调度、保卫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特别注意保护现场,确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对象时,必须做好标志。6.2.3 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及时抢救处理。6.3 事故报告程序6.3.1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或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进行抢救37、,并以最快捷的方法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单位领导逐级向生产调度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安全主管领导报告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基本情况。最迟不得超过12小时,对重伤以上事故由公司领导或安全部门立即将事故概况用快速方法(白班当班、夜班次日清早)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6.3.2 事故单位一日内把事故经过以书面形式上报安全部门,由安全部门通知人力资源部按规定程序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部门按规定进行事故调查。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3天内报出,重伤事故由公司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在上级规定的时间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送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38、安全管理部门。工伤管理统一由安全部门管理。6.4 事故调查6.4.1 事故调查与事故抢救应分别同时进行(因组织抢救不能同时进行调查的,可先抢救后调查),事故现场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不得清理。6.4.2 一般事故、重大未遂事故、轻伤事故由分公司(单位)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必要时公司安全部门、工会、设备、生产、技术部门参与调查;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工会参与调查;重伤以上事故按上级规定执行。6.4.3 一般事故,重大未遂事故,轻伤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分公司主要领导担任;重伤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公司主管领导担任。6.4.4 事故涉及两分39、公司(单位)的,应视事故严重程度组成联合调查组或总公司直接进行调查,联合调查组组长由总公司指派。6.4.5 事故调查人员与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单位重新委派人员参加。6.4.6 调查组可向发生事故的单位、人员了解情况,索取相关资料,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主动如实反应情况,配合调查,不得阻碍调查和取证,不得隐瞒事故真相,出具伪证。6.4.7 调查组应按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调查,相互之间密切配合,并遵守纪律,严守秘密。6.5 事故处理6.5.1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组长所在单位应在15天内作出事故处理报告(重伤事故按上级规定办理),按照事故大小、轻重由总公司或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批复结40、案,事故处理决定、防范措施及建议由事故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在30日内负责办理,及时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6.5.2 事故结案后,事故处理决定、防范措施方案,事故技术鉴定,连同事故调查报告一起报公司安全部门备案。6.5.3结案处理工作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级安全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结案时间,但不得超过90日。注:事故调查、分析、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由上一级单位或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确定。7.0安全分级检查、隐患登记上报制度7.1 检查分级与检查职责7.1.1 检查分级:一级:岗位;二级:班组(工段);三级:车间;四级:分公司(单位);41、五级:总公司。7.1.2 检查职责7.1.2.1岗位检查职责:岗位员工应按巡检制度要求检查本岗位所分管的设备、电器、压力容器、安全设施、特殊劳保用品器具、工具及工作环境等方面的安全状况。负责整改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按要求做好安全记录和隐患登记上报工作。7.1.2.2 班组(工段)检查职责: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员工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和安全状况记录情况,检查岗位员工对操作内容、工作场所检查过程中未能发现的隐患及习惯性违章行为,整理核查各岗位上报的事故隐患,做好各类隐患的整改防范、登记上报工作。7.1.2.3 车间检查职责:检查班组(工段)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的执行,发现违章行为立即制止,并按有关42、规定进行处理,监督检查所属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检查本车间辖区内班组(工段)上报隐患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整改职责范围内的隐患,做好未消除隐患的防范和各类隐患的登记上报工作。7.1.2.4 分公司(单位)检查职责:负责检查规章制度的完善、上墙,检查三级安全教育、班组(工段)、车间周四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等开展情况及记录,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内的重大隐患登记、上报、防范,核查车间上报的隐患,发现下级检查中未能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和上级反馈隐患,统一部署做好各类隐患的整理登记、分类、整改上报工作。7.1.2.5 总公司检查职责:利用不同形式(综合大检查,日常巡回检查、文明生产检查,专项检查,职能科室43、安全检查等)对全厂范围内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反馈到有关单位,督促其整改,制止处罚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检查分公司上报各类隐患,做好造册、统计、上报、有计划地组织整改重大隐患。7.2 检查整改要求7.2.1 岗位检查每班不少于四次:班组(工段)检查每班不少于3次,车间检查每班不少于2次,分公司(单位)检查每天不少于1次,总厂职能部室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综合大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7.2.2 各级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要实行“三定”(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四不交”(岗位能整改的不交到班组(工段),班组(工段)能整改的不交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44、不交到分公司、分公司能整改的不交到总公司)。7.2.3 检查出属于本单位解决的隐患,应立即安排整改,整改结束后,注销隐患台帐上的记录,暂时难以解决的,所在单位应悬挂隐患待修标志(或警告牌),同时制订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超出自己(单位)职责权限,自己(单位)无能力整改的隐患,除自己建立隐患记录台帐外,并上报主管单位和职能管理部门。7.2.4 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接到隐患报告时,应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单位查清隐患根源,制订防范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整改。暂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计划和有效防范措施,需总公司安排解决的,上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7.3 隐患上报7.3.1 分类:A类:需要上级部门安排整改的隐患45、B类:客观原因限制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C类:本单位已做出整改安排的隐患7.3.2 上报要求A类隐患中危险隐患应介绍隐患发现现状、危害。并提出本单位的整改建议和要求,以后每周上报时,应将已上报隐患现状变化(整改情况、防范情况)核报。B类隐患(通过防范能切实消除危险)应上报原因、防范措施,整改计划。C类隐患应上报周检查中已整改隐患内容条数,已安排整改内容、条数,超过一个上报期整改的隐患应列出。7.4 报告程序与时间7.4.1 程序:岗位报班组(工段);班组(工段)报车间;车间报分公司(单位);分公司(单位)报总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单位)。7.4.2 时间:分公司(单位)每周一上午报公司安全部门(紧急46、隐患随时上报),其它上报时间由分公司安排。公司级重点危险源巡回检查要求1、岗位人员每两小时检查一次;2、班组长每班检查一次;3、车间或科室主管领导每天检查一次;4、分公司主管安全副经理、安全环保部安全科每周检查一次;5、分公司经理、安全环保部部长(或副部长)每半月检查一次;6、总公司主管安全副总每月检查一次;分公司级重点危险源巡回检查要求1、岗位人员每两小时检查一次; 2、班组长每班检查一次;3、车间或科室主管领导每天检查一次;4、分公司主管安全副经理每周检查一次;5、安全环保部安全科每半月检查一次;6、分公司经理、安全环保部部长(或副部长)每月检查一次;7、总公司主管安全副总每季度检查一次;47、注:以上所有检查,都必须按规定在现场记录上签字。8.0 检修安全管理制度8.1检修组织与管理8.1.1 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按照检修级别分级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履行审批手续。8.1.2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书要求,亲自或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8.1.3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8.2 检修安全通则8.2.1 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8.2.2 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48、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8.2.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8.2.4 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8.2.5 检修的设备、管道与在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8.2.6 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到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8.2.7 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8.2.8 在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人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8.3 49、检修通则8.3.1 根据检修任务书的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8.3.2 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8.3.3 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8.3.4 检修单位要检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8.3.5 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8.4 焊接作业8.4.1 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对动火50、周围易燃、易爆物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8.4.2 氧气、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1)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2) 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3)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4)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距离。5)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溶解乙炔气瓶。8.4.3 电弧焊割必须作到:1)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2)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51、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4) 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电、气焊)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8.4.4 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8.4.5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8.4.6 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8.5 设备内作业8.5.1 设备(槽、罐、塔、釜、槽车、地下贮池、炉膛、沟道、烟道、排风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该设备必须与其它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8.5.2 进入52、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8.5.4 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若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8.5.5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8.5.6 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53、确保应急撤离需要。8.5.7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8.5.8 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气吹雪。8.5.9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动火制度有关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具留在设备内。8.5.10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孔。8.6 抽加盲板作业8.6.1 盲板管理基本要求1)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2)要建立盲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3)盲板由各生产车间及设备动力车间分别保管、使用。8.54、6.2 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盲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8.6.3 抽加盲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盲板的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盲板造成事故。8.6.4 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应在系统卸压后保持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8.7 检修完工后处理8.7.1 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到:1) 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2)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加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查。3)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4)清理现场。8.7.2 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使用和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9.0煤层气站现场安全检查制度55、9.1 各单位人员应熟悉煤层气站的巡检内容,保证减压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减压站的安全生产。9.2 煤层气站检查内容9.2.1 现场安全标识、警示是否完好、齐全。9.2.2 管道外表防腐层是否脱落、管道是否锈蚀;有无跑、冒、滴、漏、渗等现象。9.2.3 管道上是否缠有电线、电缆线、电话线等杂物;导静电跨接是否完好;9.2.4 阀门是否润滑良好;9.2.5 气站所用计量表、压力表、温度表及报警器等仪器、仪表反应是否灵敏、准确、可靠。9.2.6 气站区域或安全距离范围内,物质是否贮存合理、是否存在明火等隐患。9.2.7 消防通道是否通畅;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有效。9.2.8 现场电气、照明等56、防爆设施是否完好、齐全。9.2.9 应急救护器材是否完好、齐全。9.2.10 站内工作人员及运输车辆人员是否按规定穿戴劳保防护用品。9.2.11 进入站内车辆及人员是否违反(限速5km/h、车辆必须有阻火器、严禁烟火、必须穿防护服、禁止照相、关闭手机)等内容,违者罚款200元。9.3 检查频次安全环保部负责制作巡回检查记录表,各单位按要求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安全环保部每天至少一次;生产运行部设备科、计量科每两天至少一次;保卫部每天至少两次;佳锐公司每天至少一次;钛业三分公司每天至少三次(每八个小时至少一次);公司值班领导每天至少一次。漏检签一次处罚50元。10.0硫磺储存场地管理制度10.157、 硫磺储存场地及周围50米严禁动火,需动火作业时,严格动火审批,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违者对动火单位罚款500元。10.2 硫磺库区周围干枯杂草及杂物由物流部、博凯公司环卫科不定时进行清理。10.3 硫磺运输车在进入公司大门时,由保卫科门卫负责落实加装阻火器,凡未加装阻火器的运输车辆严禁进入公司,监管不力对保卫科罚款100元。10.4 物流部现场人员负责对进入硫磺库区工作车辆(拉硫磺车、叉车、铲车、吊车等)进行检查,严禁车况差及未加装阻火器的车辆进入现场作业,监管不力对物流部罚款200元。10.5物流部现场管理人员负责对进入硫磺库区的人员安全事项的告知,如发生违规现象,现场管理人员应受相应处罚。58、10.6 物流部现场管理人员需根据硫磺粒度、湿度情况,采取洒水降尘、去除静电等安全措施后方能允许硫磺车进入库区。10.7 铲车推硫磺时需谨慎操作,防止前铲与地面摩擦产生火花引起硫磺自燃,因操作不当引发自然现象的罚款200元,发生事故从重处理。10.8 严禁散装硫磺两车同时卸车;硫磺卸车完毕,应将车轮下硫磺清理后发动车辆,严禁车轮原地打滑与硫磺摩擦,违者对现场管理人员及司机各罚款100元。10.9 严禁卸车不彻底硫磺残留现象,违者对运输车辆罚款100元,卸车完毕现场管理人员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隐患后离开,未检查离开罚款100元。10.10卸车的杂物,集中应堆放到指定地点,由销售二公司或博凯59、公司清理,未及时安排清理罚款100元。10.11流部负责50张应急铁钎的存放工作。10.12保卫科须安排专人对硫磺库区进行二十四小时监管,建立巡查、交接班制度,经常检查消防器材,确保完好,做好交接班记录,并定时向上级汇报;负责库区周围的道路和管制;负责将公司的空气呼吸器、滤毒罐、消防器材进行调配,并负责现场工作人员消防的培训工作。10.13 生产运行部、保卫科应配合检查消防用水情况,保障其流量、压力符合应急要求。生产运行部需保障公司公用应急资源调配,确保应急时使用,落实不力罚款500元,严重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10.14 生产运行部、保卫科负责应急用沙的存放。10.15 泰公司负责硫磺库内储60、存硫磺的安全监管。10.16品质管理部须具体明确硫磺安全堆放技术要求及存储示意标识化,并对硫磺存储温度进行监控。10.17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各单位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每月巡回检查记录进行统计、上报。10.18检查要求:安全环保部负责制作巡回检查记录表,各单位按要求进行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保卫科、高泰公司、物流部每天至少三次(每八个小时至少一次);安全环保部每天至少一次;生产运行部每天至少一次;品质管理部每天至少一次;公司值班领导每天晚上至少一次。漏检签一次处罚50元。11.0硫酸罐区现场安全检查制度11.1 硫酸罐区检查内容11.1.1 硫酸罐区安全标识、警示是否完好、齐全。11.161、.2 管道外表防腐层是否脱落、管道是否锈蚀;有无跑、冒、滴、漏、渗等现象。11.1.3 检查罐中硫酸的液位情况;11.1.4 检查罐区各阀门是否在相应的开关位置;11.1.5 检查硫酸罐及各密封点是否有泄漏情况,堵漏器材配备情况;11.1.6 检查底板、罐壁、螺栓、围堰的完好性;11.1.7 应急设施、物资储备情况。罐区内工作人员及运输车辆人员是否按规定穿戴劳保防护用品。11.2 检查频次硫酸罐区巡检记录表从6月10起开始使用,各单位按要求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物流部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环保部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公司值班领导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漏检签一次处罚50元。11.3 签字地点:6#硫酸储62、罐西南侧办公室。12.0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12.1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责任心和参与安全管理的自觉性,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原则,制定本规定。12.2 本规定适用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 12.3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单位(个人)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63、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12.4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的工作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谁造成、谁负责、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公司实行行政和专业主管负责制的多级排查治理防控管理模式。12.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能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或本管辖工作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逐级建立起从主64、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12.6分公司单位,负责对各自辖区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负责职能范围内的隐患治理、防控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同时, 负责协助配合上级及主管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公司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分管的工作职责,对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实施管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防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司各级管理层,负责本级管理工作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12.7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排查、治理及防控事故隐患的义务,超出个人处理能力的,应向本单位领导、公司主管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报告。12.8承包、承65、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对本单位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公司职能部门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统一协调、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罚的权利。 12.9 公司综合事故隐患排查每年开展二次。公司主管安全部门、职能部门每月(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分公司(单位)每周一次;车间每天一次;班组、工段每班二次;岗位每班三次;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整改职责和隐患等级进行登记、处理。将能够整改的事故隐患,明确责任,限时进行整改,暂时难以整改的事故隐患, 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66、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12.10单位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由本单位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由检查部门负责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负责事故隐患治理和防控的安排,实施监督管理;检查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整改的事故隐患,检查单位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移送有关资料,同时记录备查。12.11 接到事故隐患报告的单位,应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所报事故隐患需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12.12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将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十三、一般事故隐患,由分公司单位(车间、班组、岗位)负责人或者67、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安全分级检查、隐患登记上报制度逐级上报,同时应向公司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隐患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治理建议方案及要求。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由公司或分公司、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专业主管单位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隐患现状、治理的目的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预计经费和物资计划; 4、建议治理的单位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治理前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12.14 各分公司单位每周一应当按照安全分级检查、隐患登68、记上报制度向安全主管部门上报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情况;每月25日前报,本单位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有统计、有分析)及下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上报材料应由单位安全主要负责人签字。 12.15隐患所在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停止其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12.16 公司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69、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上级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12.17 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或责令停产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公司主管部门应当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申请,经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12.18 公司安70、全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分公司(单位)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2.19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安全分级检查, 隐患登记上报和有关制度,对分公司(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对重点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帐。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加强监督检查,按章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违规行为及其责任者。 12.20分公司(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分公司安全主管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防、控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必要71、时,可以申请公司主管领导或有关部门停产治理。 12.21安全主管部门应当把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12.22 对公司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当收到分公司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在次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审查不合格的,下达继续整改指令。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将实施行政处罚。 12.23 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事故严重程度,将给予事故责任者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将由上级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处罚。 12.24 分公司单位违反本72、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材料的; 3、存在事故隐患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防控措施的; 4、未按要求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5、隐患整改不合格的。 12.25 任何单位(个人)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过程中,违反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12.26安全监管人员未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3.0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3.1 目的为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减少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制定本制度。1373、.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3.3 职责13.3.1有关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管理行政事项由本公司工会兼职负责办理,负责监督职业病防治工作;13.3.2 有关员工之健康教育、保健及卫生指导、健康检查、由公司医院负责;提高员工自我防护意识;13.3.3 员工职业病健康检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病防治单位进行;13.3.4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职业卫生档案记录,此项工作由本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及保存。13.4 职业健康检查13.4.1 就业前体检:在招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新工人时,必须进行就业前体检,体检项目由焦作市职业病防治部门根据其将从事的何种有毒、74、有害作业而定。体检发现患有职业禁忌症人员,人力资源部不得安排在本公司工作。13.4.2 定期体检:按规定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体检。禁忌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13.4.3 职业病一经确诊,凭职防所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患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13.4.4 公司对从事接触有毒、有害粉尘等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按照国务院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如实向劳动者反馈。不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13.5 职业卫生培训75、及防护13.5.1 公司经常性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提高员工对职业卫生工作的认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13.5.2 公司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护用具,配备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并指导监督员工正确适用,对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13.6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13.6.1 公司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等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对于超过标准的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13.6.2 在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76、全警示牌,说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物质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13.7 要求及规定13.7.1 公司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经营、生产、进口、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代替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13.7.2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公司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费用由公司承担。13.7.3 公司不安排女员工在孕期、哺乳期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13.7.4 加强生产现场管理,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管道和设77、备坚持定期检修,保持完好,杜绝跑、冒、滴漏。14.0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14.1 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和资金渠道,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为了安全投入能充分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安全投入资金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制度。14.2 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4.2.1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投入为了保障生产安全和员工健康,针对特定危险以及职业危害而进行的工程项目的费用。如危险源整改资金、职业卫生工程资金、具有潜在危险的工78、艺、设施的改造资金。安全工程项目建设资金项目范围应包括:1)安全技术:以防止火灾、爆炸、工伤等为目的的一切措施,如防护装置、保险及信号装置、回收处理、通风降温等。2)辅助房屋及措施:有关保证生产必须的房屋及一切措施。如淋浴室、更衣室、消毒间等。3)隐患整改项目。4)安全工程项目维护保养资金;5)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和安全工程项目维护保养的人员、时间投入。14.2.2 劳动防护与保健投入为了保障生产过程中员工的安全与健康而投入的防护用品以及员工保健的费用。1)劳动防护用品(如劳动服装、安全帽、安全手套、防护眼罩、防尘、防毒口罩等)费用以及各种用品的使用年限;2)保健费的发放:保健费(个人) = 员工79、体检费用 + 职业病预防费用 + 消暑饮料费用。14.2.3 应急救援投入为了有效控制突发事故而预先计划的应急救援系统的费用。1)应急救援设施(如防火墙、安全通道、消防用具、抢险救灾的工程设施及器具、警示标志、检测报警仪器、通讯联络器材、抢险救灾车辆、围堤、回收装置等)、设备、用具或用品等费用;2)应急救援组织办公费用;3)应急救援培训及演练费用;4)参与应急救援及演练人数、时间长度。14.2.4 安全宣传教育投入。1)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包括三级教育、特种作业上岗培训、安全知识讲座等)的费用(教材费、讲课费等);2)安全生产例会、安全活动费用;3) 参与安全会议以及安全活动的人数、时间长度;80、4) 安全专题板报(或报纸)、宣传栏、安全宣传稿件、传单等费用。14.2.5 日常安全管理投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的投入。应包括安全员(兼职和专职)人数、安全员的工资、津贴和办公支出、标准化建立及运行维护费用。14.2.6 保险投入可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来调整保险费率。1)财产保险投入;2)车辆保险投入;3)员工工伤保险的安全投入。14.2.7 事故投入在突发事故发生后,企业为了控制事故扩散、减少损失、处理事故而不得不进行的花费。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1) 事故处理活动费用;2)对伤亡员工的救治与赔偿费用;3)环境污染处罚与治理费用;4)事故发生导致企业停产的损失;5)企业价81、值损失和时间上的投入(企业价值损失指企业信誉的降低、形象的破坏,是一种负投入,是对前期用于提高企业形象、信誉的投入的损失。时间上的投入包括处理事故花费的工时、员工转岗或培训新员工的工时损失)。14.2.8 安全奖励基金投入安全奖励基金应分为安全先进集体和安全先进个人的奖励,对其进行定期奖励。对突发事件的先进集体或个人可单独进行奖励。14.3 不能列入上述内容的,可作为安全试验、研究所需的仪器、设备等。14.4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和审批。14.4.1 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制定每月的安措计划,报至生产运行部,随每月的公司生产经营计划以文件形式下发。14.4.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年度安措项目,82、并报总公司审批。14.4.3 根据总公司的文件,各项目负责人按计划组织实施。14.4.4 没有经总公司批准但确需实施的安措项目,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项目负责人、资金来源和完成日期。14.5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检查和验收。14.5.1 综合办保卫部、工会负责人每季度必须检查一次,并向经理汇报执行情况。14.5.2 安全环保部安全科对安措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14.5.3 综合办保卫部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以单位名义汇报执行情况。14.5.4项目完成后,综合办保卫部和安全环保部安全科组织相关人员验收。14.6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资金来源14.6.1安全设备的大修费用,生产设备因不合安全要83、求进行的重大修理而不增加固定资产的,由大修理费用开支。14.6.2 生产成本费用,凡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安措,由生产维修费开支,摊入生产成本中,数额大都可分期摊销。14.6.3 安全奖励,未列入以上项目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临时项目的,由企业奖励基金开支。14.6.4 安措专用经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年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10 20%的资金支用。15.0安全设施管理制度15.1管理分工15.1.1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由分公司、车间负责。15.1.2电气安全防护装置,由负责电工所在单位负责。15.1.3工艺规程中的超限报警、安全连锁等装置由仪表部门负责。15.1.4 保护人身安全的防84、毒器具及警示牌、周知牌等由分公司、车间维护保养,安管部门负责监督。15.1.5 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灭火装置由保卫部负责。15.2维护与检修15.2.1 安全设施与防护用具要明确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其他人不得乱动。15.2.2 安全装置要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15.2.3 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对安全装置、防护器具定期进行检查,并记录。15.2.4 安全装置,防护器具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不用。确有必要时,须先申请并经主管部门同意,总工批准。15.2.5 改造或新设计安装的安全装置,须经安管部门、技术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鉴定,实验合格后方可使用。15.2.6 外购的安全防护器具,必须认真查验合格证85、。15.3 防护器具的选用与保管15.3.1 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和防护器具性能、防护范围来选用防护器具种类和型号,不准超出防护范围代用。15.3.2 防护器具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防护器具的结构、性能及使用、维护保管方法。15.3.3 防护器具要定点存放,专人保管,维护保养。安管部门要定期检查监督防护器具保养状况。15.3.4 安管部门要建立防护器具定检台帐,专人负责。15.4 防护器材柜的管理规定15.4.1 防护器材柜是放置防护用品的专用柜,严禁乱放无关的用品、用具。岗位操作工必须严格交接,作好维护保养工作。15.4.2 防护器具要放在专用柜内,面具头和滤毒罐必须连接好,罐底86、有胶塞封堵,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不能使用时要及时更换。15.4.3 空气呼吸器的气瓶压力保持10Mpa以上,远离火源和高温设备。使用后分厂(车间)负责检查、冲气及更换吸收剂,恢复到备用状态。15.4.4 防护器材柜要置于便于取用,温度适宜,不易遭受灰尘和腐蚀性物质污染的场所。15.4.5 防护器材柜由分公司、车间指定专人负责管理。16.0 高处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16.1 高处作业分级及分类16.1.1 分级:高87、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1)一级:作业高度2至5米; 2)二级:作业高度5米以上至15米;3)三级:作业高度15米以上至30米; 4)特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30米以上。分类1)特殊高处作业:a、在阵风风力为6级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b、在高温或低温环境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c、在降雪时进行雪天高处作业。d、在降雨时进行雨天高处作业;e、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 高处作业;f、在接近或接触带电条件下进行的带点 高处作业;g、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2)化工工矿高处作业:a、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b、在升降(吊装)口88、坑、井、池、沟 、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c、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d、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线上进行的高处作业;e、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3)一般高处作业:除特殊作业和化工工矿高处以外的高处作业。16.2 办理方法16.2.1 作业单位负责人依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分类向审批单位提出办证申请,介绍作业任务和作业环境,并编制作业安全措施。16.2.2 审批单位(人)按照规定职责进行审核、落实,并进行签字。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办理票证。16.2.3 一级高处作业及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89、进行的高处作业,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16.2.4 二级高处作业及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和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分公司主管安全经理审批。16.2.5 三级高处作业及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分公司审核后报安全环保部审批。16.2.6 特级、特殊高处作业及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分公司和安全环保部审核后报主管副总或总工程师审批。16.3 作业要求及防护16.3.1 作业要求:1)从事高空作业的单位(个人),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90、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2) 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空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作业。3)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空作业。4)高空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5)高空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物品与登高器具、设备。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7)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脚手架使用的材料必须坚固,结构必须牢固,不准超负91、荷使用,脚手板质检不能有过大的空隙和探头板,并应有防滑措施。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8)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便携式木折梯安全要求GB 7059和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 12142 的要求。9)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92、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 1 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防护: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93、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94、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 6 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5)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6)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7)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95、。8)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9)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10)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1)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12)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13)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96、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14)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15)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16.4 作业证管理16.4.1 高处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管理,各级审批部门负责相关票证审批管理。16.4.2 高处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由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为一年。16.4.3 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16.4.4 作业证的有效期限:1)特级高处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97、超过8个小时。2)三级高处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三天。3)二级级高处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五天。4)一级级高处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七天。5)高处作业票证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17.0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17.1 适用范围凡在公司范围内生产区域和所属新、改、扩建设项目区域内进行的设备检修、报修、抢修中,对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下的盲板抽堵作业,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17.2 盲板抽堵分级一级:作业单位在所辖区域内进行的设备检修、报修、抢修中的盲板抽堵作业,由生产单位和作业单位98、共同办理,由分公司(单位)安全员审核、主管领导审批。二级:需要进行隔离的设备、管道和盲板抽堵作业属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由设备、管道所属单位和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共同办理,主管负责人审核、由安全环保部和综合办保卫科审批。三级:易燃、易爆、易中毒场所或危险性大的盲板抽堵作业,由施工单位提出办证申请,公司安全环保部和综合办保卫科等部门审核,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17.3 办理方法17.3.1 施工(作业)单位负责人依据盲板抽堵作业分级向生产单位、审批单位提出办证申请,介绍作业内容和作业环境,并编制作业安全措施。17.3.2 生产单位负责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表格、盲板位置图、安全措施,交施99、工(作业)单位确认,经公司安全环保部和综合办保卫科等部门审批。17.3.3 审批好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交施工单位、生产单位、审批部门各一份,由审批部门负责存档。17.3.4 作业结束后,经施工(作业)单位,生产单位检查无误后,施工(作业)单位将盲板位置图交审批部门。17.4 作业安全要求17.4.1 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无证不准作业。17.4.2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17.4.3 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17.4.4 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100、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17.4.5 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17.4.6 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17.4.7 作业人员应经过个体防护训练,并做好个体防护。17.4.8 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6.66kPa(200mm汞柱);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6.67kPa(50mm汞柱);气体温度应小于60。17.4.9 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17.4.10 在易燃易爆区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10 m内不得有动火作101、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17.4.11 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17.4.12 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17.4.13 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应安排有应急救护措施。重要作业生产单位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必须在场。17.4.14 生产单位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盲板位置图审批部门存档备查。17.4.15 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17.4.16 不得在同一管102、道上同时进行两处以上抽堵盲板作业。17.4.17 抽堵多个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单位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17.4.18 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17.4.19 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专人共同确认。17.5 职责要求17.5.1 生产单位负责人1)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2)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3)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监护人1)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103、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2)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3)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4)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17.5.3 作业单位负责人1)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2)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17.5.4 作业人1)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2)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3)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104、盲板抽堵作业。4)作业完成后,会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17.5.5 审批人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2)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17.6 作业证管理17.6.1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管理,各级审批部门负责审批票证的管理。17.6.2 严禁随意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17.6.3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施工(作业)单位、生产单位、审批部门各一份,审批部门负责留存,保存期为一年。18.0 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18.1 适用范围凡在公司范围内生产区域和所属新、改、扩建设项105、目区域内进入或探入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存在有毒有害风险,可能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危害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内进行的施工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18.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分级一级:进入炉、塔、釜、烟道作业或进入含有油、气等有害介质的罐、管道作业,由生产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办理,由分公司(单位)安全员审核、主管领导审批。二级:1.进入污水井、阀井、水罐、管道、池、坑、暗沟、隧道、涵洞作业或进入其他封闭、半封闭通风不畅设施及场所,由生产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办理,由分公司(单位)安全员审核、主管负责人106、审核,再由安全环保部审批。18.3 办理方法18.3.1 施工(作业)单位负责人依据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分级向审核、审批单位提出办证申请,介绍作业内容和作业环境,并编制作业安全措施。18.3.2 生产单位负责填写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表格、盲板位置图、安全措施,交施工(作业)单位确认,经分公司、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报主管部门(人)审批。18.3.3 审批好的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交施工单位、审核部门、审批部门各一份,由审批部门负责存档。18.4 作业安全要求18.4.1 安全隔绝1)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107、或拆除异端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3)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并由专人负责监管。18.4.2 清洗和置换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1)氧含量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 23.3%。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 的规定。3)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2%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 0.3%(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 2%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 0.2%(体积百分数)。18.4.3 通风1)应采取措施108、,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2)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3)必要时,可采取机械强制通风。4)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5)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18.4.4 定时监测1)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应在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后方可进入。2)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3)作业应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经作业现场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4)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受限空间内。5)涂刷具109、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18.4.5 照明和防护措施1)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2)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3)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4)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5)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6)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 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 12V。7)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110、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8)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18.4.6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1)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要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2)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3)设备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响应的急救用品。18.4.7 监护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111、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3)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5)进入受限空间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受限空间内实施抢救。18.4.8 其它安全要求 1)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3)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4)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5)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6)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办112、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7、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8)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9)大型设备内作业要按设备深度和高度搭设安全梯或架台,并配备救护用具,保证应急撤离。 18.5 职责要求 18.5.1 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1)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对未经允许试图113、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18.5.2 监护人员的职责 1)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4)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18.5.3 作业人员的职责 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3)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114、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18.5.4 审批人员的职责 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3)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18.6 作业证管理18.6.1 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由审批部门负责留存。进入一级受限空间作业,由分公司(单位)115、安全员统一收存归档;进入二级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环保部统一收存归档。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 1 年。18.6.2 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18.6.3 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19.0 动火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在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周边15米以内区域(如煤层气、天然气、硫磺等)。固定116、动火区域:由各单位向综合办保卫科、安全环保部申报固定动火区域(钳工房),经批准后,各单位在固定动火区域挂牌并建立动火管理制度,由各单位自行负责管理,可不办理动火证。19.1 动火作业分级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共三级。19.1.1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19.1.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公司新、改、扩建项目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19.1.3 二级动火作业 117、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综合办公室保卫科、安全环保部安全科)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19.1.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19.2 办理方法和要求19.2.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作业人携带焊工证(相应资质证)到相关部门办理(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到综合办保卫科及安全环保部办理;二级动火作业证到分公司(单位)办理,并由其负责管理。)19.2.2 作业证的审批:1)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公司主管安118、全副总或总工程师审批。2)一级作业的作业证由综合办保卫科和安全环保部安全科审批。3)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单位(分公司)主管负责人审批。19.2.3 作业证的有效期限: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特殊动火作业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19.2.4 作业证的填写要求1)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并根据动火等级和动火作业证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119、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5)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单位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单位负责人、动火人和动火审批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19.3 动火作业要求及防护19.3.1 基本要求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2)120、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规定执行。4) 凡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米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121、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8)在铁路沿线(25米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9)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1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122、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防腐等作业。1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12)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13)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隐患后方可离开。19.3.2 特殊动火作业要求特殊动火作业除了应符合上述基本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公司消防部门人员)到现场监护。3)12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分公司)应通知公司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19.4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19.4.1 特殊动火作业前由品质管理部对动火作业部位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19.4.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米。19.4.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124、间超过30分钟,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19.4.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19.4.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19.5 动火作业职责要求19.5.1 动火作业负责人1) 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3)作业完成125、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19.5.2 动火人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5)应随身携带作业证。19.5.3 监火人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19.5.4 动火部位负责人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126、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19.5.5 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单位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19.5.6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注:GB5127、0016规定甲类区域:1)闪点小于28的液体;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乙类区域:1)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2)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 的气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128、剂;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5)助燃气体;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20.0 断路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20.1 适用范围断路作业:指在公司各区域内交通主干道、次干道、支道与库、站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断路申请单位:需要在公司范围内道路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生产、维修、电力、通信等作业的分公司(车间)及外来施工单位。 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作业区: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20.2 作业证办理20.2.1 进行断路作业应制129、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方可作业。 20.2.2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20.2.3 作业证由综合办保卫科和生产运行部审批办理。20.2.4 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 20.3 作业安全要求 20.3.1 作业组织 1)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2)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3)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 4)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130、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5)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 6)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20.3.2 作业交通警示 1)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2)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 2小时,夜间不超过 1小时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131、志牌。 4)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5)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6)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7)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 的规定,离地面 1.5cm,不低于 1.0m。 8)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米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20.3.3 应急救援 1)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2)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20.3.132、4 恢复正常交通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20.4 作业证管理20.4.1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20.4.2 作业证由断路管理部门的按照本规范规定的作业证格式统一印制,一式三联。20.4.3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20.4.4 办理好的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断路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留审批部门综合办保卫科保存、备案。作业证应至少保存1 年。21.0吊装作业办证实施细则21.1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生产区域和所属新、改、扩建设项目区域内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133、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21.2 吊装机具 系指门式起重机、装卸机、汽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21.3 吊装作业的分级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21.4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21.4.1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 21.4.2 吊装作业人134、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21.4.3 起吊重物吊装质量大于等于 20t 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 2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21.4.4 风险管理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生产运行部审查,报生产运行部主管吊装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21.4.5 起吊负荷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135、能力的 80。 21.4.6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21.5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21.5.1 选择作业人员生产运行部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21.5.2 落实安全措施生产运行部进行吊装作业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21.5.3 检查作业器具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及作业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21.5.4 在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岗位,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21.5.5 检查作业环境实136、施吊装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及作业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 16179的规定。21.5.6 确认天气状况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21.6 作业中的安全检查21.6.1 确认人员职责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21.6.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 5082规137、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21.6.3 试吊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21.6.4 吊装锚点的选择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生产运行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21.6.5 夜间照明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21.6.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21.6.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138、开吊装索具。21.6.8 吊装负荷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21.7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21.7.1 服从指挥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21.7.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21.7.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准进行起重操作。21.7.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21.7.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139、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21.7.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21.7.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此时不得进行起吊;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21.7.8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21.7.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21.7.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21.7.11 起重机140、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21.7.12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21.7.13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21.7.14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21.7.15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21.7.16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141、机械的操作规范。21.8 作业完毕后的工作21.8.1 清理现场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21.8.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21.8.3 起重器具的维护保养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21.8.4 危险告知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21.9 作业证管理21.9.1 凡使用汽车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均需要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作业证由生产运行部负责审批管理。21.9.2 各分公司(部门)使用电葫芦固在定区域进行吊装作业,由各单位142、自行负责管理,制定吊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向生产运行部申报固定吊装区域,并将相关制度、操作规程向生产运行部进行备案,经批准后,可不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21.9.3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生产运行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编制吊装方案,交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生产运行部门负责人批准。21.9.4 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21.9.5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21.9.6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143、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21.9.7 作业证一式三份,审批后的作业证一份交吊装单位,一份交吊装指挥,一份在生产运行部留存,保存期限至少一年。21.9.8 一个重物的吊装作业办理一张作业证。22.0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22.1 适用范围凡在公司范围内为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22.1.2 公司范围内的停车大修、系统或装置设备检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亦适用于单项工程(单个设备)的检修,以及在不停车的情况下进行中、小修或抢修的作业。22.2 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22.2.1 检修作业前,分公司(单位)应组织人员对所检修项目进144、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为高、难、险项目,分公司(单位)应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方案及应急预案。22.2.2 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22.2.3 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22.2.4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明确检修负责人,检修方案应经设备所在分公司(单位)审核确认。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22.2.5 全厂性停车检修、系统或车间的检修以及单项工程(145、或单个设备)的检修或抢修前必须编制和办理检修方案或检修任务书(均须包括安全技术措施,下同)。22.2.6 生产过程中的抢修,应根据其内容或性质,确定检修任务的级别(大、中、小),其检修方案或检修作业证的编制和审批,按本制度的票证管理执行。22.2.7 检修前,设备所在分公司(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向职工交待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施工方案及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3)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施工时必须按规定方案或检修票证上指定的范围、方法146、步骤进行,不得任意超越、更改或遗漏,如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汇报,经检查确认后才能继续工作。5)检修中要特别注意安全,对特殊拆卸应设监护人,如有关人员不到场不得拆卸。 6)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22.2.8 检修现场应根据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 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22.2.9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22.2.10 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22.2.11 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规定办理相关的票证。 22.2.12 设备所在车间负责设备的147、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并办理安全检修交接书。本车间自行检修则不需办理安全检修交接书。22.2.13 检修前,必须绘制好施工进展网络图、抽堵盲板图、开停车置换流程图和重点检修项目控制图等。22.2.14 检修前要制定开停车方案。确定质量检查及验收标准,确保检修质量。22.2.15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所在车间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 22.2.16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脚手架登高设施,还应经检修单位负责人、安管员检查,达到148、坚固、有围栏、方便工作。 22.2.17 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22.2.18 逐个检查安全帽、安全带、防酸碱护具、绝缘护具等安全用具,要配备齐全,质量合格。检查安全警告牌、禁动牌、盲板牌、取样分析点牌、接地点,做到品种齐全、数量充足、质量合格。检查检修用的盲板,编号登记,高压用盲板要进行探伤后方准使用。22.2.19 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22.2.21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149、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22.2.22 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22.2.23 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检修使用的备品配件、机具、材料,应按指定地点存放,堆放整齐,不影响交通和安全。 22.2.24 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22.2.25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22.2.26 在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输送管道附近不得设置临时检修办公室、休息室、仓库、施工棚等建筑物。 22.3 检修人员落实22.3.1 所有检修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安全作业证才能上岗150、作业;22.3.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同时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证才能上岗作业;22.3.3 从事特殊检修作业或零星项目的检修作业,必须有两人以上,其中一人为安全监护。22.3.4 从事特殊检修作业人(如二级以上登高作业、高温作业等)在检修前应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疾病或职业病禁忌症者,不得从事该项检修作业。22.3.5 不准无关人员进入检修现场。22.4 检修作业中的安全管理 22.4.1 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22.4.2 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安全技术规程和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听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和安管人员的指导。 22.4.3 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151、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2.4.4 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22.4.5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所在车间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22.4.6 电气作业1)检修场所用临时配电箱,应坚固、严密、有防水、防雨设施。箱门上涂有红色“电”符号和文字的警告标志。要有专人负责,并加锁。2)检修场所内所有的电气设备开关(除检修用电和照明外),必须挂“停车检修,严禁合闸”标志。 3)临时电源线的架接,或接用电焊机、水泵、电机、临时照明等一切临时电源,必须填写临时用电安全152、作业证,经批准同意后,由电工进行架接。4)在易燃易爆岗位进行检修时,装设的临时电气设备和线路开关,应符合防爆规定。5)临时电线的绝缘必须良好,架设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如需架空,在室内离地不应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3.5米,横过马路时不低于5米。送电前应测量绝缘电阻,合格后方可送电。6)临时电器设备和电源线,使用完毕后,立即拆除。 7)各种电气安全用具(护具)必须有良好的绝缘性能,应有专人保管。8)电气检修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9)检修负责人必须严格指定专人负责停、送电联系,严禁约时停、送电。10)不准带电作业。22.4.7 拆除作业1)检修前应对需要拆除的设备或装置制订安全153、可靠的拆除方案。方案由检修负责人组织制订、检修单位负责人审核,经生产运行部、安全环保部审批后,报主管副经理或总工程师终审。 2)组织拆除作业人员学习拆除方案和安全作业的各项规定。22.4.8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起重吊装、动土等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票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22.5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22.5.1 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22.5.2 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22.5.3 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22.5.4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154、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22.5.5 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在分公司(单位)和生产运行部、安全环保部对设备等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连锁装置,并做好记录。22.5.6 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在分公司和生产运行部、安全环保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22.6 作业证管理22.6.1 生产运行部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设备检修工作,是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主管单位。22.6.2 全厂性停车大检修、系统大修、分公司大修及高、难、险检修项目,其检修方案、安全措施,由分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报生产运行部、安全环保部审核,由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155、 分公司、车间的中、小修方案(或检修任务书、检修作业证)由分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报生产运行部备案。22.6.4 单项工程或单个设备的检修方案(或检修作业证)由分公司主管领导审批。22.6.5 设备所在分公司(单位)提出设备交出的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22.6.6 检修项目负责单位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22.6.7 设备所在分公司(单位)、检修施工单位负责人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22.6.8 作业证一式三份,现场确认后,一份交检修单位携带,一份交设备所在分公司(单位)一份,一份由审批单位生产运行部留存,至少保存一年。2156、3.0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23.1 办理程序23.1.1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由申请临时用电单位(实施临时用电作业的分公司(单位)或外来施工单位)指定作业项目安全负责人到生产运行部办理,23.1.2 临时用电单位负责人首先明确掌握临时用电作业内容和临时用电施工部位、地点,确定临时用电设备的功率、工作电压,并根据现场作业环境,组织危害辨识,拟定用电作业安全措施,并到生产运行部申请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在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上填写相关内容。23.1.3 申请临时用电单位填好相关栏目,监管单位签字后,由生产运行部负责人根据临时用电施工部位、地点,选择较近的电源接入点,填入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157、安排临时送电作业执行人员,并根据现场作业环境,组织危害辨识,拟定供电作业安全措施;23.1.4 供电作业执行人接到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后,需对拟定的供电作业安全措施进行逐项落实确认,检查临时用电单位用电设备、设施、用电线路的安全可靠性,在确认安全可靠的情况下,在确认人栏中签名。23.1.5 供电作业执行人在落实完安全措施后,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交供送电作业负责人进行审核,供送电作业负责人在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的情况下,签字认可。然后由申请单位提请生产运行部监督检查后,签字认可。23.1.6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签批好后,供电作业执行人按照送电规程要求,执行送电作业。23.2 作业要求23.2.1 158、临时用电作业现场的一切电气作业必须由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的电工承担。23.2.2 临时用电必须按规定敷设线路,选用的电线电缆必须满足用电安全性需要,使用前必须验证电缆电线的导电性、绝缘性是否良好,不符合要求的不能使用。23.2.3 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线架空在木制杆上,严禁架设在脚手架上。23.2.4 低压架空线路架空高度不得低于2.5米,跨越道路时离地面高度不低于6米。23.2.5 施工现场禁止使用裸线。23.2.6 绝缘导线临时在地面铺设或穿越道路埋设时必须加钢套管保护。23.2.7 电气设备移装或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线头。23.2.8 现场用电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保”制,严禁一个开关159、控制两台以上用电器具。23.2.9 现场电气设备及手持电动工具应有可靠的接地及漏电保护措施。23.2.10 现场用闸刀开关,防护盖应齐全,不得以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不得带负荷开合闸。23.2.11 防爆场所,严禁用非防爆设备及非防爆电源接插头(座)。23.2.12 电器设备检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挂上“有人作业,严禁合闸”的警示牌。23.2.13 现场用照明电路必须绝缘良好,布置整齐,不得有明线头。照明灯具的高度,室内不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3米。23.2.14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安全电压的行灯。23.2.15 临时用电设备多时,应配备一个配电箱,该配电箱应防雨、具有接地保护和漏电保护160、装置,接在配电箱上的用电设备应表明哪里使用、什么设备使用,不能混用。工作时做到:用电时由电工接上电源、不用时由电工取下电源。23.2.16 临时用电作业完成后,由临时用电单位负责人通知供电单位负责人,供电单位负责人安排停电作业执行人,落实安全措施后,进行停电作业。23.3 作业证管理23.3.1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运行部负责管理,由临时用电单位负责办理作业票,生产运行部主管电气领导负责审批。23.3.2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一份由用电单位留存,一份由生产运行部留存。保存期为一年。23.3.3 生产现场维修、维护的小型临时用电作业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到分公司进行办理,并由分公司负责监督161、管理。24.0 动土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24.1 适用范围凡在公司范围内生产区域和所属新、改、扩建设项目区域内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0.5米以上,地面堆放50kg/cm2以上的重荷载物件。从事管线开挖、基础砌筑、地下管网检查,或从事挖掘坑、槽、井、沟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24.2 作业要求24.2.1 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没有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 24.2.2 作业证应由工程项目部确认动土层面以下是否有预埋设施,如有预埋设施应改变动土层面,确不能改变动土层面的应保障不破坏电缆、电线等预埋设施;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162、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24.2.3 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24.2.4 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24.2.5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24.2.6 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24.2.7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24.2.8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163、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24.2.9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便携式木折梯安全要求GB 7059和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 12142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164、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6)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24.2165、.10 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24.2.11 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24.2.12 动土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CJ 46的有关要求。24.2.13 坑、槽施工时注意做防汛处理。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24.3 作业证管理24.3.1 动土安全作业证由工程项目部负责管理审批。24.3.2 动土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现场作业人员携带,一份交施工单位负责人,一份由工程项目部留存。保存期为一年。24.3.3 施工作业单位(人员)在工程项目部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认真填写有关内容。24.3.4 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24.3.5 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动土安全作业证。24.3.6 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24.3.7 作业证的有效期限:1)动土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10天2)动土作业票证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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