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部门经营员工职业卫生及培训管理制度5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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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78325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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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部门经营员工职业卫生及培训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一、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57、 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6二、 企业分管职业卫生的领导、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62、 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6 三、企业技术部门的职责6四、 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77、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7五、 部门经理(车间主任)职责75、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7六、班组长职责76、督促、检查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设备、设施2、。8七、从业人员职责83、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8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管理制度87、报警器应由取得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校验。11职业病诊断和报告管理制度118、应对职工进行听力保护培训,主要内容包括:169、应建立健全听力保护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6粉尘防护管理规定177、应对职工进行粉尘防护培训,主要内容包括:188、应建立健全粉尘防护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8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193、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高毒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1910、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时,应采取下列措施。2016、应建立健全高毒物品防护档案,主要内容包括:21有毒物质防护管理3、规定2113、应建立有毒物质防护档案,主要内容包括:22高温作业防护管理规定23一、 培训内容265、 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26二、 培训的对象与方式26职业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26一、 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71、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272、 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273、 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274、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27二、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治27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0一、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31(一)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机构311、本公司设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其组成如下:312、本公司各车间设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小组,其组成:31(二4、)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机构的职责31二、事故报告31三、事故处理32(一) 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32(四)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32(七) 落实卫生等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32四、事故的应急救援保障32五、事故的预防32(五)参加救援的人员,必须熟悉应急救援的知识,组织演练,33(六)定期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33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33第一章 总 则33第二章 机构与管理34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预防34第四章 作业场所管理35第六章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36第一章 总则37第二章 发放38第三章 维护和保养38第5、四章 特种防护用品的购买39第五章配备和着装标准39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41一、总则41二、操作事项421、整理整顿清扫清洁,创建清洁工作场所422、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是预防职业安全卫生事故的有效手段423、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434、正确选用适宜的防护用品435、如何配置个人防护用品44化学物质危险性的具体防护措施45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应尽的义务51 职业病防治纳入法定代表人目标管理责任制 总则一、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6、本制度。二、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健康”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三、 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四、 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一、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1、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2、 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7、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3、 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4、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5、 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8、用。6、 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7、 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二、 企业分管职业卫生的领导、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1、 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2、 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3、 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4、 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档案。5、 组织对全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9、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6、 经常检查全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7、 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8、 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三、企业技术部门的职责1、 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2、 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10、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3、 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4、 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四、 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1、 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2、 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3、 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4、 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5、 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 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11、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7、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8、 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五、 部门经理(车间主任)职责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工作,具体职责:1、 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2、 组织对本车间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3、 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4、 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5、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六、班组长职责1、严格遵守本单位12、有关职业卫生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班(组)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2、根据工作任务、作业环境和职工的思想状况等情况,具体布置职业卫生工作。3、对新员工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并在熟悉工作环境前,指定专人负责其劳动安全、健康监护。4、组织本班(组)员工学习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检查执行情况,教育员工在任何情况下,不违章蛮干,发现违章蛮干,立即制止。5、生产经营活动中要经常检查职业卫生隐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不能彻底解决的问题,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6、督促、检查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设备、设施。7、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积极抢救伤员,撤离现场工作员工,做好13、现场保护,立即上报,并详细记录。组织全班(组)工人认真分析,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七、从业人员职责1、从业人员应本着对自身和同事安全健康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单位各项职业卫生安全的规章制度。2、认真参加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技术知识,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3、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4、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认真检查本岗位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备完好。5、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和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6、发生事故要立即抢救、报告、保护现场,参加对事故原因分析,吸取教训。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管理制度114、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单位应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提交给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2、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单位应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建设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档案。3、单位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报批程序,并按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4、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由有认证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5、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同时进行讲15、评,发现不足项及时完善改进。6、做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管理台账。7、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8、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单位职业卫生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整改。9、按照规定在投入生产或使用的30日内如实向安监局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16、测制度1、单位各级领导和岗位员工要掌握了解管理范围内及本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强度)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情况。2、单位应当请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评价和监测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3、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或者超标时,立即采取措施,上报主管领导,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4、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5、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17、,方可重新作业。6、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及向本单位员工公布。职业卫生安全设施管理制度1、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系指为保障员工身心健康、预防职业卫生事故、防止事故扩大,以及在应急情况下抢险救灾而设置的设备、设施、器材等。2、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实行部门监督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3、设备管理部门(人员)要建立完整的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档案,制定其检修、维护、保养及更新制度。4、设备管理部门(人员)负责组织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施工及投用前的检查、验收;负责审核制定年(季)度检修计划;负责运行状况、检维修质量的检查;将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完18、好使用情况列为设备考核评比的内容,确保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百分之百。5、组织编制、修订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技术操作规程,其工艺指标必须符合相关要求。6、根据工艺要求,如有必要,须建立严格的安全联锁系统的管理制度。生产期间安全联锁系统应100%投入使用。7、报警器应由取得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校验。8、职业卫生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部门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用途及配置数量,安装、放置在规定的使用位置,确定管理人员和维护责任,不允许挪作他用。9、结合生产实际,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正确使用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技术培训,定期开展岗位练兵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使用安全装备19、的能力。10、执行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检修、停用(临时停用)、报废、拆除申报程序,未经主管领导和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拆除、停用(临时停用)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职业病诊断和报告管理制度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由单位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单位和当事人如实向诊断部门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配合诊断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2、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在此期间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3、单位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20、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按有关规定向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和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劳动人事管理部门等报告。4、单位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立即对其岗位进行调整。5、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业卫生安全例会制度1、为保障员工身心健康,加强职业卫生安全信息沟通和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每月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例会。2、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应由专人负责组织,单位经理主持会议。3、参加会议人员为单位领导、各部门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4、传达或学习上级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文件和指示精神。听取21、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最近一个月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的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的汇报。5、讨论当前职业卫生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整改方案或措施,听取其他部门有关职业卫生安全方面的意见和建议。6、结合上级对职业卫生安全的要求和单位实际情况,会议对最近一个月职业卫生安全情况进行总结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7、职业卫生例会严格考勤制度,无故不出席会议者取消当月评先资格。8、每次职业卫生例会要有会议记录,会后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发放给有关部门。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归档保存二年以上。职业卫生奖惩制度1、职业卫生安全,涉及全体员工的身心健康,全体员工必须认真落实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相关职业卫生操作规22、程。2、职业卫生安全工作应纳入单位总结、评比。应对下列生产经营过程中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1)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普及,三级教育率100%,安全组织机构、制度健全,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装置完整好用,无各类职业卫生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2)发生职业卫生事故后,及时组织抢救和处理事故,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3)在安全生产宣传月中有显著成绩的。(4)工作一贯认真负责,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一年来未发生任何生产事故,成绩显著的。(5)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转危为安,避免重大事故、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制止违章和误操23、作事故,有显著成绩者。(6)为确保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较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7)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声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劳动保护贡献较大者。(8)在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工作其它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3、应对下列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行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批评和处罚。(1)违反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的。(2)职业卫生设备设施长期失修,带病运转,或者弃而不用的。(3)事故隐患严重,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改的。(4)安全教育率未达100%,或者不参加单位、班组培训教育的。(5)未穿戴好防护用品或将防护用品24、丢失。(6)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或者违反劳动纪律的。(7)发现隐患不及时排除,并且迟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者。(8)发生事故,隐瞒真相,甚至有意破坏现场,影响对事故调查分析的。(9)干扰安全卫生监察、监测工作正常进行的。4、对于发生职业卫生安全事故的,应根据事故原因的分析,将对相关责任部门或个人,进行处罚。严重者,移送司法部门处理。5、表彰和奖励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6、奖惩办法和数额按本企业的具体规定执行。听力保护管理规定1、职工听力保护系指噪声、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2、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负责制25、定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3、单位应在噪声作业场所设置监测点。按卫生部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的测量方法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及时监测变化情况。4、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本单位每工作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dB(以下简称“Laeq,885dB”)的职工人群。监测结果应以书面或公告形式通知有关职工。凡Laeq,885dB的作业场所应有警示标识,进入该区域作业人员应佩戴具有足够声衰减值、合适有效的护耳器。5、凡接触噪声的职工应按照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第23号令)的检查项目及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避免职26、业禁忌者从事接触噪声作业。6、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按听力保护规范的听力测试与评定方法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应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7、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加强对噪声源的工程控制,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GBJ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和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噪声控制设备应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8、应对职工进行听力保护培训,主要内容包括:(1)噪声对健康的危害;(2)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3)噪声实际检测结果及噪声危27、害控制的一般方法;(4)各类型护耳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值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等。9、应建立健全听力保护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噪声岗位基本情况;(2)作业场所噪声监测结果及评价;(3)接触噪声职工的听力测定和定期体检结果;(4)控制噪声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5)噪声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台帐。粉尘防护管理规定1、粉尘防护系指各类粉尘、肺组织的检查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防尘口罩的要求及使用、除尘设备设施的要求、使用及维护,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2、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负责制定粉尘防护计划并组织实施。3、单位应在粉尘作业场所设置监测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的要求,至少28、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在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及时监测变化情况。4、检测结果应以书面或公告形式通知有关职工。作业场所应有警示标识,进入该区域作业人员应佩戴合适有效的防尘口罩。5、凡接触粉尘的职工应按照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第23号令)的检查项目及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避免职业禁忌者从事接触粉尘作业。6、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加强对粉尘作业的工程控制,粉尘控制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的规定。超过限值的作业场所,应当积极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29、。粉尘控制设备应经常维修保养,确保粉尘控制效果。7、应对职工进行粉尘防护培训,主要内容包括:(1)粉尘对健康的危害;(2)健康体检的目的和程序;(3)粉尘实际检测结果及粉尘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4)各类型防尘口罩的优缺点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过滤芯等。8、应建立健全粉尘防护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粉尘岗位基本情况;(2)作业场所粉尘监测结果及评价;(3)接触粉尘职工的定期健康体检结果;(4)控制粉尘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5)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台帐。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1、高毒物品是指 “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文)中所列物品。2、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30、高毒物品的过程中,要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执行,还应按规定向政府部门申报。3、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高毒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4、建立健全高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高毒物品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5、存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有关人员应进行岗前体检,接受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长期在岗的,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离岗或调离岗位的,也应组织离岗体检。6、生产、经营、储存高毒物品的设施建设时,应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经相应的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7、不得将高毒物品转移给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31、的单位和个人。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接受含高毒物品。8、存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应与其他场所分开或有效隔离,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规定,设置风向标,设置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和红色区域警戒线。9、对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检修时,在制定的维护、检修方案中必须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10、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时,应采取下列措施。(1)保持良好通风,检测高毒物质在空气中的浓度32、,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2)个人防护用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3)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11、每月对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检测评价,并在取样点附近将监测、检测结果向职工公布。12、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彻底治理。13、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应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处理工作服等物品的专用区域。14、存在高毒物品场所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岗位保健津贴。15、盛装高毒物品的容器,应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从事高33、毒物品运输的装卸、押运、驾驶人员应经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在运输过程中,应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16、应建立健全高毒物品防护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高毒物品岗位基本情况;(2)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监测结果及评价;(3)接触含高毒物品职工的定期健康体检结果;(4)控制高毒物品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5)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台帐。有毒物质防护管理规定1、本文所说有毒物质是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表1中所列的各种物质,但不包含 “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文)中所列物品(高毒物品按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执行)。2、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有34、毒物质的过程中,要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执行。3、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有毒物质的监督管理工作。4、建立健全有毒物质安全管理制度,防止有毒物品泄露、丢失等。5、存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的有关人员应进行岗前体检,接受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长期在岗的,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离岗或调离岗位的,也应组织离岗体检。6、生产、经营、储存有毒物质的设施建设时,应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经相应的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进行职业卫生审查。7、不得将有毒物质转移给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接受有毒物质。835、存在有毒物质的场所应与其他场所分开或有效隔离,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和黄色区域警戒线。9、需要进入存在有毒物质的作业场所时,应配戴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10、每年进行一次有毒物质危害控制效果检测评价,并在取样点附近将监测、检测结果向职工公布。11、存在有毒物质的作业场所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彻底治理。12、存在有毒物质场所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13、应建立有毒物质防护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有毒物质岗位基本情况;(2)有毒物质作业场所监测结果及评价;(3)接触有毒物质职工的定期健36、康体检结果;(4)控制有毒物质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5)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台帐。高温作业防护管理规定1、高温作业系指工业单位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2、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的要求。3、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中有关防暑的要求。4、单位医疗部门在暑期要深入生产一线,对生产车间、施工、检修工地进行巡回医疗,发现情况及时诊治并及时向公司生产与安全部门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部门。5、防暑降温设备应有37、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暑季前检维修一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6、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7、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将检测结果在作业场所向职工公布。8、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9、高温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38、置。10、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11、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12、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疗。13、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作息时间,避免加班加点。14、高温作业的分级应符合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1997)的规定,对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轮换作业等办法,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15、高温39、作业场所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隔绝高温和辐射热,室内有良好的通风,休息室内气温应低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厂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一、 培训内容1、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2、 职业卫生基本知识;3、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5、 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二、 培训的对象与方式140、 新进职工的培训:公司、车间、班组三级教育2、 车间之间的职工调动教育:3、 车间内部的职工调动教育:4、 临时工的教育5、 定期教育职业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 安环部负责联系有资质单位对本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根据这一制度制定每年健康监护工作计划的责任及程序。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本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一、 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员工在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复41、查或者医学观察期间视同正常出勤。1、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为了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任,防止劳动者带病进入本公司,在招工前对应招者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招用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2、 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为了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体检周期及项目组织劳动者进行定期岗间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要填写“关于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交公司安全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安排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42、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排治疗。3、 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了了解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在劳动者离岗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于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即使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二、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治1、发现疑似职业病例,要做进一步检查,由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2、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群体反应,可能与接触有害因素有关,要配合有关部门对作业环境进43、行卫生学调查和评价。3、对患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治疗或疗养,并定期组织复查,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4、对不宜从事原有害作业的,应当立即调离原有害作业工作岗位,并填写“关于职业病与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报告”,交公司 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5、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造成该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管理规定处理。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1、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44、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2、公司人事部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安全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 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昌盛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4、公司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45、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各有关部门即使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5、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以及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安全部门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6、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7、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接触职业46、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了规范本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制定本预案。一、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一)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机构1、本公司设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其组成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下设办公室,设于安环部2、本公司各车间设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小组,47、其组成:一车间: 二车间: 三车间:四车间: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机构的职责组织制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确定现场指挥人员;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事故状态下各级人员的职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上报工作;接受政府的指令和调动;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数据。 二、事故报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公司立即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公司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48、报和迟报。三、事故处理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公司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一) 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二) 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三) 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四)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五) 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六)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七) 落实卫生等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八)工会组织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49、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公司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四、事故的应急救援保障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五、事故的预防(一)操作人员培训合格后上岗,组织定期训练;(二)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时、按点进行检查;(三)化学品工段禁止烟火,并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四)定期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检查整改记录;(五)参加救援的人员,必须熟悉应急救援的知识,组织演练,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参与救援;(六)定期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50、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治理。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毒有害作业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第2条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公司内各部门应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第3条 职业病防治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采取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监测和体检。第二章 机构与管理第4条 安全环保部为职业卫生51、管理部门,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各车间(部门)负责本车间(部门)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第5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对公司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应及时、如实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县卫生监督部门申报,接受其监督。 第6条 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定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布置任务,通报各生产厂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第7条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52、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确保防治工作有效的开展。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预防第8条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车间(部门)应根据本车间(部门)的生产特点,编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并组织员工学习,每年至少组织演练一次,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第9条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公司批准,不准停用、挪用或拆除。第10条 各车间(部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53、说明佩戴、使用。第11条 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主管人员应经常检查。第12条 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岗位除配备足够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第13条 各车间(部门)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安全环保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第14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每年向专门机构申请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评价结果存入54、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第四章 作业场所管理第15条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安全环保部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第16条 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第17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第55、18条 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第19条 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第20条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第21条 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提出对尘、毒、噪声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56、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第22条 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第23条 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第24条 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第25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57、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第26条 办公室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相应工作。第27条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办公室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第28条 针对因职业病或职业伤害后接受治疗以后的工人重新上岗前需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符合从事新岗位工种的条件。第29条 办公室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58、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业健康检查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第六章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第30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应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范围内的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第31条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第32条 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59、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第33条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第34条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第35条 针对因职业病或职业伤害后接受治疗以后的工人重新上岗前必须通过相应车间级和班组级职业健康教育。第36条 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60、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用品防护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南通市纳百园化工有限公司。 第二章 发放 第三条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种辅助性、预防性措施。它不能代替设备的安全防护和对尘毒物质的治理,更不是生活福利用品。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依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岗位、不同劳动条件向员工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员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则发,否则不发。 第五条 遵照“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劳动防61、护用品。第六条 固定个体防护用品由申领部门于每月5号之前汇总本部门个体防护用品的总需求量,并填写领料单,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安全环保部审批后交仓库,由仓库发放到各部门。第七条 各部门个体防护用品的领用数据依据配备标准发放,并要控制在本部门预算之内。第八条 零星个体防护用品的申领由各部门或需求者本人填写领料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由安全环保部审核交仓库领用。第三章 维护和保养第九条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劳动条件,需要保护的部位和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选型。 第十条 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型号、功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第十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正确使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62、,确认完好、可靠、有效,严防误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护具,禁止违章使用或擅自代用。 第十二条 特殊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等还应经培训、实际操作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 职工进入生产岗位、检修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否则,按违章论处。第十四条 不许穿戴(或使用)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许滥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明火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防护服装的式样,应当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 第十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应妥善保护,不得拆改,应经常保持整洁、完好,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如有缺损应及时处理。第四章63、 特种防护用品的购买 第十六条 特种防护用品中的安全帽、全封闭防护服、防毒面具及其他防毒用品采购必须经公司审核定点采购。 第十七条 生产与供货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否则不得采购。 1、必须具备生产条件和质量检验手段,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必 须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 第五章配备和着装标准 第十八条 配备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一般防护用品配备如下: 序号护品名称使用年限备 注1白大褂一年半烘房、化验实验室2围裙、护袖每月车间3帆布手套每月保全工、勤杂464、塑胶手套每月车间5电焊手套保全工6纱口罩每月烘房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如下:序号护品名称使用年限备 注1劳保皮鞋一年半2耐酸胶鞋六个月车间公用或特殊岗位配备3防静电工作服一年半全体员工,一次发两套年限加倍4安全帽一年半全体员工5防毒面具 防毒口罩按岗位性质配备发放,保证有效6防护眼镜一年按岗位性质配备发放,保证完好7滤毒罐按岗位性质配备发放,保证有效8焊接眼、面 防护具二年9绝缘鞋一年半电工10安全带二年第十九条 劳动防护用品更新必须按照使用年限发放。若岗位工人因个人原因损坏或遗失劳动防护用品,可以申领新的防护用品,但必须根据劳护用品原价和已使用时间折价赔偿。第二十条 岗位配备要求序号岗位/工种65、劳护用品配备要求1进入生产厂区工作服、安全帽、防护眼镜2车间一般生产岗位工作服、安全帽、防护眼镜、围裙、护袖操作时佩戴胶手套、防毒口罩3一车间投料、出渣工工作服、安全帽、防护眼镜、围裙、护袖操作时佩戴胶手套、防毒面罩4烘料、包装岗位工作服、安全帽、防护眼镜、围裙、护袖操作时佩戴工作手套、纱口罩第二十一条 着装标准 1、 进入装置、现场着装必须穿工作服(长袖)、工作鞋和戴安全帽。在操作室、休息室、办公室、值班室内可不戴安全帽。巡检(包括在机泵房内巡检)和室内现场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必须系紧帽带,长袖工作服不得卷袖。 2、 进入现场必须穿合格的工作鞋。任何人不得穿高跟鞋、网眼鞋、钉子鞋、凉鞋、66、拖鞋等进入现场。 3、 特殊工种、特殊作业必须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正确着装。易燃易爆场所禁穿化纤服装。4、 陪同国内外检查、视察、参观人员可穿礼服或其他服装,但必须是长袖衣和长裤,并配戴安全帽。外单位人员不穿长袖衣和长裤、不戴安全帽者,不得带其进入各装置和现场。 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一、总则1、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作为工作规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为了搞好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公司协调发展,特制定此操作规程。并要求职工在作业中不折不扣执行操作规程。劳动者遵守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等于珍惜生命、保护健康。2、职工在作业活动中要互相提醒,共同遵67、守,不能认为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是保护个人的,可以不予遵守。培训职工遵守职工遵守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二、操作事项1、整理整顿清扫清洁,创建清洁工作场所(1)整理做到物品有毒、无毒分开,有用、无用分开,无用物品及时处理。(2)整顿有用物品须分类存放,取放简单,使用方便,安全保险。(3)清扫随时打扫、清理垃圾、泄露物、灰尘和污物。(4)清洁保持服装整洁,车间干净。要求各部门严格实行整理、整顿、清扫、清洁,创建安全、舒适而清洁的工作场所,要做到及时清理无用物品,归整有用物品,物品拿取方便,有毒无毒分开,确保职业安全卫生。2、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是预防职业安全卫生事故的有效手段安全装68、置和防护设施是预防职业安全卫生事故的有效手段,要经常检查,不得擅自拆除。当操作人员发生错误操作,或者机械设备出现故障时,安装在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便起到保险作用,从而能够预防机械设备引起的伤害。工作场所配置通风、除尘、排毒、净化、防暑降温、抗震、防噪声等防护设施,能有效降低粉尘、毒物、物理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从而保障劳动者健康。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应当定期维护,并遵守:(1)不得随意拆除,不得使其失效。(2)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尽快维修。(3)即使安全装置正常,也不得接触危险部位,必须接触时应使用辅助工具。(4)必须拆卸安全装置或防护设施时,应切断电源,并加强信号联络。69、3、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个人职业安全卫生防护用品在预防职业病和工伤事故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进入密闭空间,应当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在粉尘、毒物浓度超标的作业环境下工作,适宜的个人防护用品可以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目的。公司应当按规定为劳动者发放、维护个人防护用品,并通过培训教会劳动者正确使用和维护个人防护用品。如果使用方法不当,也会损害健康。例如,“粉尘通过佩戴的防尘面罩与面部留有的缝隙进入机体而危害健康”等。因此,要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4、正确选用适宜的防护用品(1)如何选择个人防护用品头部防护:佩带安全帽,适用于环境存在物体坠落的危险;环境存在物体击打的危险。坠落防护:系好安全带,适有于登70、高作业时(2米以上);有跌落的危险时。眼睛防护:佩戴防护眼睛、眼罩或面罩,适用于存在粉尘、气体、蒸气、雾、烟或飞屑刺激眼睛或面部时,佩戴安全眼睛、防化学物眼罩或面罩(需整体考虑眼睛和面部同时防护的需求);焊接作业时,佩戴焊接防护镜和面罩。手部防护:佩戴防切割、防腐蚀、防渗透、隔热、绝缘、防滑等手套,适用于可能接触尖锐物体或粗糙表面时,防切割;可能接触化学品时,选用防化学腐蚀、防化学渗透的防护用品;可能接触高温或低温表面时,做好隔热防护;可能接触带电体时,选用绝缘防护用品;可能接触油滑或湿滑表面时,选用防滑的防护用品,如防滑鞋等。足部防护:佩戴防砸,防腐蚀、防渗透、防滑、防火花的保护鞋,适用于可71、能发生物体砸落的地方,要穿防砸保护的鞋;可能接触化学液体的作业环境要防化学液体;注意在特定的环境穿防滑或绝缘或防火花的鞋。防护服:保温、防水、防化学腐蚀、阻燃、防静电、防射线等,适用于高温或低温作业要能保温;潮湿或浸水环境要能防水;可能接触化学液体要具有化学防护作用;在特殊环境注意阻燃、防静电、防射线等。听力防护:根据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选用护耳器;提供适宜的通讯设备。呼吸防护:根据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选用。要考虑是否缺氧、是否有易燃易爆气体、是否存在空气污染、种类、特点及其浓度等因素之后,选择适宜的呼吸防护用品。5、如何配置个人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品种72、繁多、涉及面广,正确配置是保证生产者安全与健康的前提。公司应当为劳动者配备适宜的防护用品,劳动者有必要了解配置防护用品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要求。我国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规定。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方法过滤式防护用品的选择应根据空气污染物选择过滤式防护用品,并注意:防尘口罩不能用于防毒;未配防尘过滤元件的防毒面具不能用于防尘;当颗粒物有挥发性时,如喷漆产生漆雾,必须选防尘防毒组合防护;当有害物刺激眼和皮肤时,应选全面罩;当颗粒物具有放射性、致癌性等高毒性时,应选过滤效率登记最高的过虑材料;当没有适合的过滤元件时,应选择供气式呼吸系统防护用品。防尘面罩的正确用法佩戴严实,吸气时,粉73、尘不得从脸和防尘面罩的缝隙间进入。必须按规定使用防尘面罩。不得在氧气稀薄处或有毒气体中使用。保管于通风处,防止挤压变形,勤换滤膜。化学物质危险性的具体防护措施工作环境中化学物品存在的形态有固态、液态和气态。可通过呼吸道、胃肠和皮肤进入人体。化学物质对健康的影响急性中毒在短时间内吸入浓度极高或毒性级强的有害物质,使身体产生了迅速而剧烈反应。中枢神经系统:引起头痛、晕眩和麻醉等症状。呼吸系统:引起咳嗽、呼吸加速、窒息甚至死亡。五官:引起咽干、皮肤红肿和发炎、眼结膜炎和眼痛等现象。慢性中毒由于长时间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而形成中毒现象,其病症可能经过数年或数十年后才显露出来,形成职业病。可能引起的健康损害74、归纳如下:神经障碍:如头痛、头晕、睡眠障碍等。呼吸系统:引发咳嗽、咳痰、气短、呼吸困难、哮喘、气管炎等肺部疾病。损害肝脏及肾脏:出现黄疸、肾炎、肝功能衰竭、中毒性肝炎等症状。消化系统:出现胃肠功能失调、呕吐、腹绞痛等症状。造血系统:引起血细胞减少、贫血等。泌尿及生育系统:引发肾病、不孕不育症等。致癌:可致肺癌、白血病、膀胱癌、皮肤癌等。使用化学物质的安全操作规程通用操作规程从事有中毒危险的作业时有毒无毒分开。尽量密闭或隔离毒物污染源。保持通风排毒。定期监测有毒气体浓度。必要时使用防毒面具、空气面罩、氧气面罩或送气面罩。使用化学物质前必须认真阅读容器标签的资料或该化学物质的安全资料,并遵守职业安75、全卫生规则。有机溶剂作业的防护措施有机溶剂种类繁多,各种工作场所甚至家庭均有使用。有机溶剂挥发性强,易燃易爆,有些能在常温下挥发为气体,可经多种途径进入人体,损害多个器官。使用时应熟悉溶剂性质,尽量选用危险性小的溶剂。防止洒漏。切记容器加盖。禁用溶剂洗手。保证通风系统畅通,不得在通风口堆放物品。不得在烟火附近或火星飞溅处使用。作业时必须使用规定的防护用品。不得擅自关闭通风装置。避免在下风处工作或停留。预防高毒物品的健康损害高毒物品是指广泛生产和使用的化学物质中,引起工人患职业病、皮癌、职业中毒、神经损伤等疾病危险性大的化学物质。目前我国2003年颁布的高毒物品目录有54种化学物质。如何防止高毒76、化学物质的健康危害防止洒漏。作业前需检查密封装置、局部通风装置等是否正常。按操作规程作业。经常检查容器的完好性。工作中不得吸烟或饮食。不得徒手触摸沾有化学物质的物品。使用防护服及防护用品作业。不得将高毒化学物质擅自带出车间。不得穿工作服就餐或穿带回家。谨记:不熟悉的物品千万不要经易触摸!加强通风换气为保证劳动者健康,车间需充分进行通风换气。尤其在高温高湿岗位和产生有机溶剂气体、蒸气的场所,若不加强通风,不仅会引起头痛、恶心等不适感,还会导致其他健康问题。自然通风时,应根据需要打开门窗。局部通风装置和全面通风装置的设置,应考虑有害物和操作人员的位置等因素,以利于提高通风效果(使用通风装置时,若打77、开门窗往往会影响通风效果)。密闭空间职业危害的具体预防措施什么是密闭空间密闭空间应当满足三个条件:空间足够大但又有限;进出口受限制、入口或入孔仅能够容纳一人进入、通风不良,但能进行指派的工作;非常规、连续作业场所。如炉、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池、涵洞、船舱、地下仓库、储藏室、地窖、谷仓等。密闭空间存在的职业危害可燃性气体、蒸气、烟雾、超过爆炸下限(LEL)10%;空气中可燃性物质浓度达到或超过可燃下限,引起爆炸;空气中氧浓度低于18%或超过22%,引起缺氧或爆炸;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限值,引起职业中毒;存在其他任何含有立即威胁生命78、或健康(IDLH)的环境条件。密闭空间对健康的损害死亡:如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引起窒息死亡;丧失能力;损坏自救能力(无法从许可空间逃生);造成损伤或引起急性疾病的环境。密闭空间职业危害的预防措施预防密闭空间职业危害必须具备的三要素:持续监测浓度(包括防爆、缺氧和有毒气体)。持续通风换气。应急救援。在进入坑窖或罐内等密闭空间时,应先充分通风换气(不得送入纯氧,有危险),使氧气浓度达到18%以上,并保持通风换气,使氧气浓度始终保持在18%以上。随时监测有害气体浓度。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密闭空间。许可进入者进入密闭空间工作前,应得到作业负责人许可,并随时与监护人保持联络。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而不能通风或79、情况不明时,应使用空气面罩、氧气面罩或软管送气面罩等呼吸防护用品。若有滚落、附落危险时,应系安全带、安全索等。作业前对防护用品、防爆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等进行检查。一旦发生缺氧窒息、中毒等事故,救护人员需使用空气面罩、氧气面罩或软管送气面罩等呼吸防护用品(防毒面具对缺氧环境无效),迅速将窒息者或中毒者移至户外露天处,施以人工呼吸或其他急救措施。用法律知识维护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什么是法定职业病法定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法定职业病分为10大类115种,主要有:尘肺病:矽肺、煤工尘肺、电焊工尘80、肺等。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铅、汞、锰、镉及其化合物、光气、一氧化碳、汽油、正己烷等。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高原病等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电光性皮炎等职业性眼病: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等。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铬鼻病等。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肺癌、苯所致白血病等。其他职业病: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到哪里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申请职业病诊断需要提供的资料: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诊断,或直接到诊断机构申请。申请职业病诊断时,需提供81、以下材料: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劳动者日常需要注意收集以下相关资料。诊断签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需提供以下材料: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82、材料;其他有关资料。劳动者对参加鉴定的专家有申请其回避的权利。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包括:教育培训权;健康服务权;知情权;卫生防护权;批评、检举和控告权;拒绝违章作业权;参与决策权;工伤社会保险权;获得赔偿权;特殊保护权。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应尽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守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接受教育培训义务:应当接受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自觉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提高职业病防治技能,增强职业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83、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隐患报告义务:即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时应当按规定报告。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劳动者在与有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职业病患者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职业病患者应依法享有获得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待遇。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84、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85、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生产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死亡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丧葬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