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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船员用工证件教育培训管理制度47页
运输公司船员用工证件教育培训管理制度4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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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资料
上传人:yua****ong 编号:971648 2024-09-03 46页 121.24KB
1、运输公司船员用工、证件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用工管理第三章 教育培训第四章 证件管理第五章 调配制度第六章 在船管理第七章 考核与评估第八章 聘任与任职第九章 船舶事故处理第十章 假期、事假、病假及旷工第十一章 守则与纪律第十二章 奖励与惩处第十三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舶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确保船舶安全优质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维护船员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船员条例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以及中远集团船员管理办法2、等法律、法规、规定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等国际公约,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是某xx运输有限公司的简称,船员公司是某xx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的简称。船员公司是公司的下属子公司。除特别规定外,公司授权船员公司行使本细则规定的各项管理和服务职能。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船员是指与公司或船员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船员。第四条 本细则是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船员管理工作中的基础性规定,适用于全体船员和公司所属从事船员管理工作的部门及人员。公司、船员公司、船员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在船实习船员、见习船员、协作船员、外聘船员以及临时随船人员,在船期间参照本细则执行。3、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船员管理部门是指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等主管船员管理的部门,以及由公司授权的船员公司的人事、调配管理、教育培训、党群工作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通称。第六条 某xx运输(集团)总公司及其下设的高于公司的机构是公司的上级领导机关。其发布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经公司转发后,公司、船员公司、船员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第七条 船员公司依据“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挪威船级社海员劳务公司认证规则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船员公司管理部门及船员应当遵守。第二章 用工管理第八条 船员用工管理主管部门是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船员公司人事部门等承担公司授权的工作内容。第九条 公司按照船员队伍人力资源发4、展规划,每年从航海类院校中录用一定数量的毕业生,作为船长及高级船员(三副、三管轮及以上职务船员)的培养对象。第十条 船舶政委的产生,应当根据公司船舶政委选拔培养任用管理规定和船员公司xx船舶政委选拔培养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选拔聘任。原则上从优秀干部船员中产生,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第十一条 普通船员(不属于高级船员的其他船员)的录用,公司或船员公司按照国家有关xx船员任职条件和有关规定,可在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第十二条 公司通常使用的船员应当与公司或船员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上船前船员公司应当与船员签订在船工作协议书第十三条 船员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协作船员5、或临时招聘社会持证船员。使用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公司制订实施的某xx运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对船员的招聘、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签、终止或解除的情形作出规定。公司或船员公司与船员应当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船员与公司或船员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当如实、准确地填写船员信息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船员提供的信息及证明材料不真实或虚假,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与船员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可解除与船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需向船员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船员信息登记表载明的船员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船员应及时向所属船员管理部门报告,如因船员未及6、时报告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船员承担。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船员登记册和船员档案,如实反映船员的情况和在公司期间的表现。第十七条 公司与船员初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予以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内,船员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日通知公司。在考察试用期内的船员,经船员公司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与船员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劳动合同被解除的,船员应根据船员调配管理部门的安排在合适的港口离船。第十八条 根据xx船舶工作的特点,按照有关国际公约,船员的服务时间实行综合计时制。在船时集中工作,离船后集中休息。公司按照国家、省、市、某xx运输(7、集团)总公司以及公司的规定,保证船员的休息权利。第十九条 公司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据某xx运输(集团)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不低于某海员建设工会与某船东协会签订的“某船员集体协议”所约定的工资标准的基础上,确定船员的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形式。第二十条 船员在船期间施行同工同酬。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船员的工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细则特别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船员公司与船员双方应当按照国家、北京市及某市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公司或船员公司为船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其中船员个人应缴纳部分由船员公司代扣代缴。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8、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船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船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劳动安全制度。在具体作业过程中,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防止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船员公司与船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时,应当为船员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按规定为船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船员应当办理公司规定的手续。船员依法应当获得的经济补偿,公司在船员办结手续后按时支付。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船员公司为录用船员已向院、校支付专项费用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当签订服务合同书9、。服务合同约定船员为公司服务的期限。此期限应当与劳动合同约定期限相一致。在服务期限内,船员调出公司、辞职或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其他个人原因被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公司已向院、校支出的专项费用。此项费用以已经完成服务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按月按平均比例递减。第二十六条 船员考取三副、三管轮及以上职务适任证书时,由公司出资参加培训及考试的,在每次晋级前应当与公司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书。培训服务协议约定船员应当为公司服务的年限一般为五年。在约定期限内,船员调出公司、辞职或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其他个人原因被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公司已经支出的专项培训费用。此项费用以已经完成服务合同规定的10、工作时间,按月按平均比例递减。第二十七条 负有保守公司秘密和知识产权等相关义务的船员,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专项协议,约定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国家秘密。船员违反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据约定追究船员的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服务合同书、培训服务协议和保密专项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附件,签约双方应当遵守。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船舶安全营运的需要,制订船舶定员标准。因科学技术进步和实际情况取消某种职务时,公司对取消职务类船员进行转岗,并进行转岗培训、变更劳动合同。船员不同意转岗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转岗培训后不能胜任新工作的,经再次培训重新上岗仍不能胜任新的工作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条 按相11、关退休政策,船员年满五十五周岁可因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办理此项退休手续前,个人必须向船员公司提交书面“退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第三十一条 船员年满六十周岁时必须办理退休手续。如年龄届满时仍在船工作的,可延至下船时办理退休手续,但享受的各种待遇以年龄届满月份分段计算。届满月份及以前的期间享受原待遇,之后的期间按外聘船员的相应待遇计算。第三十二条 船员公司建立船员个人档案。船员档案内容包括:船员的基本信息、健康情况、教育培训记录、考核情况、考试发证记录、证书情况、受到奖励或处分的记录等。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船员与公司双方应首先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12、平等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船员公司或船员也可以直接向有法定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章 教育培训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远集团安全教育培训纲要制订实施某xx运输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实施方案。依据本方案组织实施公司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其中包括船员岸基安全教育培训。第三十五条 船员岸基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岗前(新招船员)安全培训、聘前(职务变更)安全培训、派前安全培训、休假安全培训(包含与各种培训合办的安全培训)等。第三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远集团安全13、教育培训纲要制订实施某xx船上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在船船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第三十七条 在船培训内容包括:工作责任心和安全意识教育,国际公约、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某xx运输(集团)总公司、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SQEH综合管理体系文件,基本安全知识,海上求生知识,消防和灭火常识,防污染知识,保安、防海盗、防偷渡、防毒品等知识,医疗急救知识,应急演练,关键设备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特殊作业程序及注意事项,事故案例分析、讨论等。第三十八条 船员公司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制订实施某xx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船员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依据本办法具体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培14、训内容及各类专业证书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业务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和各类相关知识培训等。第三十九条 在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船员公司教育培训部门负责船员岸基安全培训及其他业务技术培训的组织、管理、服务和具体实施,相关船员管理部门配合;在船船长、政委负责在船船员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第四十条 船员参加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属船员调配管理部门审核,经人事部门审批,由教育培训部门按国家海事局的规定办理考前适任培训申报和组织参加考试。第四十一条 参加除适任证书考试以外的教育培训,由教育培训部门制定培训计划,经船员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调配规定选调船员参加。第四十二条 经批准由船员公司出15、资参加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的同时,与公司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书。第四十三条 根据中远集团船员英语适岗考试办法和某xx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船员英语适岗标准考试办法,船员可根据休假时间自行参加某xx运输(集团)总公司组织的英语等级考试。船员上岗前应当取得与职务相对应的英语等级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的,船员公司可不聘任对应职务和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第四十四条 公司鼓励船员在正常休假期间参加各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培训,持续不断地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公司为船员提供多方面的培训指导和信息咨询。船员利用业余时间进行深造学习的,学习毕业后持相关证书及学籍材料向船员公司人事部门书16、面申请并填写船员学历教育审批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后,变更本人的学历档案。需脱产培训、学习的,须经船员公司批准。第四十五条 船员应当遵照所属船员管理部门的调令按时参加培训。船员接到培训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到。因故不能参加培训的,应立即向下发通知的船员管理部门请假,并按船员管理部门的决定执行。凡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培训的,公司不再安排其参加同项目的培训。如以后个人申请参加原项目培训的,费用自理。因个人原因故意不参加培训或因联系方式变更未报告船员公司致使无法通知本人的,公司将按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因此导致无法取得有效证书或证书失效的,其后果由船员本人承担。第四十六条 船员的岸17、基培训和在船培训情况都应当如实地记录在船员的培训记录册上。第四十七条 船员公司组织船员进行的各类培训,应当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保留船员参加培训的签字记录。船员参加培训的动态由教育培训部门管理,在培训结束后将培训信息和动态记入本人档案。第四章 证件管理第四十八条 船员上船工作时,应当持本人有效的海员证、护照、船员服务簿、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培训记录册、船员健康证、预防接种证明(黄皮书)和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物品登记证等。船长、驾驶和轮机值班船员还应当持有与职务对等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专业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船员岗位证书”。上特种类船舶工作的还应当持有“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18、第四十九条 船员证件的办理、换证、注销等由船员公司人事部门负责。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xx船员出入某国境和在境外通行的有效证件,由国家海事局签发。船员或临时随船人员办理海员证的,由船员公司按规定进行出国人员政审、体检,合格后报请上级和国家机关进行申领。第五十一条 “护照”是xx船员在超出海员证使用范围时出入国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船员上船应当持有因私护照或公务普通护照。因私护照由国家公安部签发。公务普通护照由国家外交部签发。办理因私护照的船员个人应当按规定到其户口所在地指定的公安部门办理。需要办理公务普通护照的,由公司按规定进行出国人员政审,报某xx运输(集团)总公司审批19、并统一到外交部办理。公务普通护照使用时发给个人,使用完毕后应当交回船员公司保管。第五十二条 船员服务簿是记录船员本人资历、参加有关专业训练和职业身份的证件,是船员申请适任证书考试、办理职务签证的证明之一。此证书一般由船员公司按规定在船员初次上船前到海事局办理。船长应当按要求认真如实地填写船员服务簿。第五十三条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是船长、驾驶和轮机值班船员按规定应当持有的表明其能够胜任专业技术职务能力的证件,由海事局签发。第五十四条 培训记录册是船员接受教育培训后的记录证件,包括岸基教育培训和在船培训的所有内容。第五十五条 船员岗位证书是某xx运输(集团)总公司根据行业特点,自行规定船员应持有的表20、明其能够胜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证件,由某xx运输(集团)总公司核发。第五十六条 英语等级证书是根据某xx运输(集团)总公司的规定和某xx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船员英语适岗标准考试办法应当持有的对应职务英语等级证书。第五十七条 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是参加海事局规定的海员单项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海事局签发的证件。第五十八条 船员健康证书是船员经过身体检查,有资质的卫生部门确认符合适航船员体检标准后核发的证件。第五十九条 预防接种证书是卫生检疫部门对船员进行预防接种后核发的证件。第六十条 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物品登记证是海关对船员出入境携带外币和物品实行监管的记录簿。第六十一条 海船船员特殊培训21、合格证是在特种类船上任职的船员必须持有的证件。船员可参加海事局规定的海员特殊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海事局签发。第六十二条 “出境证明”是上船船员前往有关国家或地区(包括途经国家或地区)不需要办理入、过境签证时,由海事局或海事局授权公司按规定向出境边防检查站出具的证明。第六十三条 船员所持证件到期前,船员公司人事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换证手续。船员应注意核查自己证件的有效期并及时向船员公司人事部门提供相关的换证材料。船员因个人原因而错办、延办或因失效无法办理的,后果由船员本人承担。第六十四条 船员证件应当妥善保管、谨防丢失。严禁私自涂改、转借或移作它用。如有遗失、污损等,应当立即报告船员管理部门22、。由人事部门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补办等。船员因自身过错需补办证件的费用,原则上应当由船员本人承担。第六十五条 为防止证件丢失、损坏,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海员证、船员服务簿、因公普通护照等重要证件上船后由所在船舶统一保管,下船后由船员公司统一保管。第六十六条 根据办理各类证件的需要,船员应当按要求向人事部门及时提供个人近期照片或底片,或按要求到指定点拍照、留存。第六十七条 国家海事管理部门、某xx运输(集团)总公司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或国际公约发生变化须增加或废止的证件,按相应规定进行办理。第五章 调配制度第六十八条 船员公司负责船员调配工作,船员公司船员调配管理部门是船员调配的主管部门。第六十九条23、 调配原则一、调配船员必须坚持有利于安全,有利于生产,有利于船舶管理的原则,做到科学安排,合理调配,规范操作。二、调配船员要确保公司船舶正常需要的人员配备,并要有适当的后备系数。在此前提下,拓展船员外派市场。 三、船员换班应按计划进行。对于航线较为固定或航线虽不固定但经常回国内港口的船舶,其船员换班人数原则上每次不超过船舶定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实习人员上、下船安排不受此限制。原则上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水手长和木匠不得同时更换。若前述两职务人员需要同时更换的,接班人员必须有一人在原船或同类型船舶任过职或有较长的同岗位工作经验。对于航线不固定且已连续航行八个月以上未能回境内港口的船舶,其船24、员换班人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但上船接班船员中应至少有一名驾驶员和一名轮机员具有同类船舶的工作经历。四、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将船舶按板块划分,对船员实行板块管理。五、同等情况下,优先安排在家时间长的船员上船工作。第七十条 调配程序 一、调配管理人员应事先根据船员在船工作时间,拟定船员换班计划。原则上应提前十天将具体换班船员名单报送船员调配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调配名单应当取得船东认可,然后对相关船员进行派前安全培训与评估,合格后方可派船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调配名单应尽可能征求船舶意见。二、调配管理人员要及时掌握船舶动态,及早办妥接班船员上船前的各种手续和各项准备工作。安排船员体检,25、注射防疫针,办理各种证书,组织派船前教育等。及时准确地通知接班船员在指定的时间到船员公司集中或直接到港口上船接班。接班船员也应主动了解、掌握船舶动态信息。三、应尽量控制船员在境外换班。在境外换班计划须事先报船员公司领导或其授权人批准。换班港口、日期由船员调配管理部门与有关方协商确定并及时通知船舶领导。调配管理人员应根据换班国家或地区(包括途经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及时办妥出入境手续,向代理索要担保函或邀请函等。四、调配管理人员和船员本人在调配船员过程中,要审核船员各项证件的有效性和一致性。杜绝无证、缺证或持有错误证件、过期证件上船。五、船员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拟上船人员要进行集中派前教育。对26、船舶骨干船员要进行重点谈话。对特殊情况船员要进行单独谈话,并将船员的特殊情况通报船舶领导。六、船员换班结束后,在船任职船长应将船员上下船动态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所属船员调配管理部门。调配管理人员收到后应进行核对并记录,及时录入“船员管理系统”。调配完毕后要做好总结、调配资料的整理归档以及内部通报等项工作,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配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第七十一条 调配要求一、船员公司应加强船员调配管理人员的选拔、考核和培养,确保他们适岗适任,避免责任事故发生。二、调配管理人员应了解所分管船舶的种类、主要设备的一般技术状况,了解所调配船员的思想品行、在船表现、文化程度、业务技术能力、性格特点、健康状况和27、家庭情况等。三、对船舶全套班子的配备,要注意技术能力、管理能力、工作状态、年龄结构、文化层次、性格特征、政治表现以及不同地区船员的全面搭配,其中:船长和政委、船长和轮机长不能同时都是初次任职;船长及驾驶员、轮机长及轮机员中同时初次任职的人员分别不得超过两人。非持证船员配备应当按照船舶定编选派人员,年龄结构搭配合理,持证值班水手、机工应当符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四、为保证船舶党支部工作顺利开展,在配备人员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党员的比例。原则上,在船船员中党员人数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五,船长、轮机长两人中至少有一名党员,船长、大副两人中至少有一名党员,轮机长、大管轮两人中至少有一名党员。五、船员调配管28、理部门应做好应急调配预案。调配管理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适时启动预案,以保证船舶正常营运。 六、在特殊情况下出现减员时,尤其是须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方可任职的船员,必须设法从速补齐,以保证船舶符合船籍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 七、新任船长、政委或轮机长在初次任职上船前,船员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分别与其谈话:介绍情况,提出要求,鼓励其做好工作。 八、船员上船前必须安排体检,如发现患有不适航的疾病或传染病者,严禁派其上船。已在船船员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危重病及精神病患者,无论船在境内或境外,都要尽快安排离船医治。九、缩短或延长船员在船工作期限的(六个月以内或十个月以上)调配人员应递报船舶29、相关报告,得到船员调配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船员公司主管领导的批准。第六章 在船管理第七十二条 船舶应当依据公司“SQEH综合管理体系”(包括ISM、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等分体系)系统地进行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以保证安全、促进经济效益为目的开展各项工作。第七十三条 外派船员是指受船员管理部门指派到非公司所属船舶工作的船员。外派船员还应当遵守所属“船东”的业务规章制度。第七十四条 船长受公司委托,全面负责船舶的管理工作。政委受公司党委和行政双重领导,负责船舶党务和部分行政管理工作。第七十五条 船长在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上所有人员必须执行。高级船员应当组织下属船员执行船长命令,督促下属船员履行好职30、责。第七十六条 船舶应当建立船务会议制度。船务会议成员由船长、政委、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组成。船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安全管理体系及规章制度,研究确定船舶日常管理方面的问题。如船舶营运、安全生产、船员管理、伙食管理、奖金劳务费分配、重大或突发事件的处理等,以及其它应当由船务会讨论的事项。第七十七条 船舶应当成立安全培训领导小组和安全培训小组。依据某xx船上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好各项安全培训工作。第七十八条 船舶应当建立党支部。党支部是党在xx船舶上的基层组织,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的保障,是船舶的政治核心,是教育、管理党员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在船舶安全生产31、船员管理、文明建设、提高效益以及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中发挥保证作用。第七十九条 船舶应当建立健全工会组织。船舶工会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配合党支部的中心工作,组织、带领船员积极参与船舶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实施船务公开,依法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领导船舶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伙食委员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劳动竞赛、各项文化娱乐活动及其它专项工作。第八十条 船舶应当建立健全共青团组织。团员人数不够组成团支部的,可成立青年工作小组。共青团组织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宣传、执行党组织和上级团委的指示和决议,充分调动团员的积极性发挥模范作用,团结带领青年投身于船舶的安全生产。第八十一条 船舶应当32、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当在船舶安全、治安保卫、反恐防恐、防偷渡、防海盗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第八十二条 船舶应当建立伙食委员会。船舶伙食委员会是船舶伙食的民主管理组织。应当根据某xx运输(集团)总公司的规定,在船船员推举产生伙食委员会成员。主任由工会主席兼任。伙食委员会在船长和政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伙食委员会全程参与船舶伙食管理,如帮助大厨制定伙食采购计划、周食谱的制定与执行,参与伙食的采购,定期盘点伙食库存,定时公布伙食账目,搜集和反映船员对伙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大厨改进伙食等。伙食管理的原则是:保证吃饱、力争吃好、合理搭配、避免浪费、确保卫生、保障船员身体健康。第八十三条 某x33、x运输(集团)总公司制定的xx船员职务规则作为本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在船船员应当严格按照此规则履行各自所担任的职务职责。兼职或代职船员还应当履行所兼职或代职的职务职责。第八十四条 船员每次在船的工作期间一般为八个月。船员调配管理部门根据船舶营运需要、航线或停泊港口等情况,可做出适当缩短或延长二个月以内的工作期限。但船员上船前与船员管理部门有约定期限的,从其约定。在船船员个人要求缩短或延长工作期间的,船舶应当向所属船员管理部门书面陈述理由,取得船员管理部门的批准。得不到批准的,应服从船员管理部门的指令,否则按违反劳动纪律处理。第八十五条 船员上下船日期以船员在船交接班之日起计算。如因船未到港或虽到34、港但非船员本人原因未上船的,以及已按时到达指定港口因船舶改港或被改派他船转赴另一港口上船的时间,也应视为上船时间。但非在船时间不算作海龄。第八十六条 船舶要重视实习生、见习生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要督促他们学习、遵守规章制度。要有专人进行传帮带。对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的船员要适时进行考查,对不适合从事船舶工作的,要及时向所属船员管理部门报告。船舶应当注意保护临时随船人员的安全。第八十七条 为保障船员的生命安全和船舶安全,船舶在应急状态情况下,船员应当严格按照船长的指令和“船舶应急部署表”所列职责行事。危急状态下,船长有保障船员生命安全及船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船员必须以大局为重,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团35、结一心,统一行动。对违反指令者,船长有权采取非常措施。第八十八条 船舶要坚持政治学习和会议制度,努力提高船员的政治素质,要有针对性地对船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法制、安全环保、防恐、防海盗和治安保卫等方面的教育,并认真做好日常的思想政治工作。第八十九条 船舶要及时传达贯彻国家、某xx运输(集团)总公司、公司及船员公司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组织船员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船员要积极参加船上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以及各种会议,不得无故缺席、迟到和早退,有事应当请假。第九十条 船员下地规定一、船员在境外港口下地,要得到所在国或地区的批准。非批准下地港口,严禁下地活动。船长可根据实际36、情况做出安排下地、下地时限、下地人数或不安排下地的决定。二、船员在境外港口下地,除接受境外机构和友好团体邀请组织集体活动外,船舶领导可根据船期和所在港口的情况,在确保船舶安全生产和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安排船员分批次下地。三、船员在境外下地会见亲友的,必须事先通过船舶领导请示公司保卫部门同意。严禁私自会见境内外“非法组织”人员、出走人员和不明底细人员。四、在境外港口下地活动应三人以上同行,指定组长,登岸后保持集体活动,船长可视情规定回船时间,但晚上十点前必须回船。五、凡离船船员必须向本部门负责人请假,部门负责人向船长请假,说明去向、告知联系方式,回船后及时销假。六、船长、部门负责人登岸时,应向有关37、人员交待好工作,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水手长和木匠不得同时离船。七、船舶系浮筒或在码头停靠期间留船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在锚地锚泊时留船人数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八、船长批准船员在境内港口离船登岸的时间,从离船至回到船上不得超过12小时。船长可根据需要,临时决定不准离船或增加留船人数或缩短离船登岸时间。第七章 考核与评估第九十一条 船员公司根据公司的规定制订实施“船员考核与评估管理办法”。考核与评估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完善和构建船员职业信用体系,细化、规范、统一船员的考核管理,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评价船员的基本素质和服务表现,促进船员素质的不断提高,为船员的培养、使用、聘任及科学调配38、管理提供依据。第九十二条 在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船员公司人事部门具体负责船员考核与评估工作,其他管理部门参与。考核范围包括船员公司派出的在船工作的所有船员。第九十三条 船员考核按照德、能、绩划分为“思想品行”“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考评项目进行考评。第九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考核结果名称与现行“船员考核与评估管理办法”不一致时,以现行“船员考核与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称谓的实质依次确认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第九十五条 船员有突出表现、做出突出业绩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发生责任性安全事故等事项,作为重要考核指标之一。第九十六条 考核结果作为船员职务的晋升、低聘或解聘的依据;作为船员39、职称的评聘依据;作为向上级推荐人才、评选先进的基础材料;作为船员调配、奖惩的参考。第九十七条 对于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船员,所属船员调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告知被考核对象,并结合实际开展针对性的跟踪管理。第九十八条 所有参与考核人员对考核结果都负有保密的义务。船员考核信息的系统录入、修改权限设在人事部门,船员公司领导、船员管理部门正副职、人事部门科长级有查阅权限。第九十九条 考核人员要客观考核评价被考核者的综合素质。考核执行情况列入船员公司本部门工作考核及本部门对船舶领导班子的考核中。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严重失实、敷衍了事的,公司追究相关部门、船舶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八章40、 聘任与任职第一百条 公司在适用某xx运输(集团)总公司关于明确船舶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的通知、中远集团xx船员职务规则和中远集团船员英语适岗考试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基础上,船员公司分别制定实施高级船员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和普通船员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百一条 船员公司人事部门在公司授权下负责船员的日常聘任管理工作。第一百二条 高级船员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的聘任和任职管理。普通船员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水手长、木匠、机工长、大厨的聘任和任职管理。第一百三条 船员聘任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热爱41、祖国、热爱xx、忠于企业、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服从调配、身体健康,具有开拓创新意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国家建设和xx事业服务。并参加“聘前安全培训”取得相关资质。第一百四条 高级船员的聘任在符合第一百零三条的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与聘任职务相适应的适任证书;二、由低级职务聘任高级职务时,应同时具备海事局考证要求的低级职务海上资历。其中,船长的聘任还需要公司海监部门阅审通过船长实习报告;三、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良好的船舶技术操作能力,能按职责完成原低级职务的工作任务;四、取得某xx运输(集团)总公司英语适岗考试的相应等级证书,能用英语完成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42、取得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等级证书的,在聘任三副和三管轮时,可不受此限制;五、 综合考核成绩称职及以上的。第一百五条 高级船员的聘任应遵循船舶推荐、逐级审核、公示监督、公司聘任、能上能下的原则。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两次。聘任程序为:船舶推荐、船员调配管理部门审核、人事部门重审、船员公司或公司审核及审批、公示后发文聘任。第一百六条 聘任高一级职务的,其原聘职务自动解聘。第一百七条 水手长、机工长、大厨、木匠等普通船员职务实行聘任制。一般每年度聘任一次,聘期一般为五年。第一百八条 聘任水手长在符合第一百零三条的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掌握甲板维保工作的基本理论知识,有熟练的实操技能,并能指导下属学习业务43、技术,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圆满完成职责内的各项工作;二、英语水平能胜任本职工作,并取得相应的某xx英语适岗等级证书;三、在船担任值班水手工作不少于48个月或木匠12个月以上;四、船员综合考核结果称职及以上;五、学历在高中、中专(含同等学历)及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第一百九条 聘任木匠在符合第一百零三条的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掌握甲板维保工作的基本理论知识,有熟练的实操技能,圆满完成大副及船舶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二、 英语水平能胜任本职工作,并取得相应的某xx英语适岗等级证书;三、担任值班水手工作的海龄不少于36个月;四、船员综合考核结果称职及以上;五、学历在高中、中专(含同等学历)及以44、上,年龄在45岁以下。第一百一十条 聘任机工长在符合第一百零三条的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机舱工作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熟练的操作技能,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并能指导下属学习业务技术,圆满完成职责内的各项工作;二、英语水平能胜任本职工作,并取得相应的某xx英语适岗等级证书;三、担任值班机工工作的海龄不少于48个月;四、船员综合考核结果称职及以上;五、持有焊工操作资格证书;六、学历在高中、中专(含同等学历)及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第一百一十一条 聘任大厨在符合第一百零三条的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接受过正规的厨师课程培训,掌握一定的烹饪、配料、饮食卫生基础理论知识、持有国家认可三级以45、上厨师资格证书,具有熟练的实操能力和独立完成工作的能力;二、英语水平能胜任本职工作,并取得相应的某xx英语适岗等级证书;三、担任厨工或大台服务员工作海龄18个月以上;四、船员综合考核结果称职及以上;五、学历在高中、中专(含同等学历)及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第一百一十二条 普通船员聘任程序。按照择优选择,竞争上岗的原则,由船员管理部门根据船舶推荐情况及考核意见,确定拟聘任对象,填写普通船员聘任推荐表,将聘任推荐表及有关考核材料报送人事部门进行审核汇总,经船员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会签,船员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公示后予以行文聘任。第一百一十三条 二水提升一水、二机提升一机的,在符合第一百零三条的同46、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取得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与聘任职务相对应的适任证书;二、 在船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三、 船员综合考核结果称职及以上。第一百一十四条 二水提升一水、二机提升一机的程序为:所在船舶推荐,报所属船员调配管理部门研究通过。以“到职通知单”的形式报备人事部门。第一百一十五条 船员任期内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的人员,可以继续聘任原职务。同等职务续聘的不受年龄限制。第一百一十六条 船员任职期间,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以及受到“记过”及以下处分的,针对其存在的不足给予告诫,并跟踪管理,下一任期考核结果仍为“基本称职”的,为不胜任工作,其职务予以低聘或解聘。第一百一十七条 船员任47、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胜任工作,其职务予以低聘或解聘:一、经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二、无故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态度恶劣、影响极坏的。三、不能按要求完成岗位所规定职责和上级交待的工作任务,影响船舶正常管理和正常生产的。四、不服从船舶和公司管理,告诫后仍不悔改的。五、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六、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七、受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第一百一十八条 船员受到低聘或解聘职务的,如仍不能胜任新的职务工作的,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在新聘职务岗位上表现优秀的,可恢复原职务。第一百一十九条 职称。根据国家、某xx运输(集团)总公司和公司的规定,船员的职称应当与所担任的职务相对应。船48、员职称评定的条件、时间、程序等按相关规定进行。第九章 船舶事故处理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制订实施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在发生搁浅、碰撞、污染、船损、货损、失火、爆炸、偷渡、海盗、人身伤亡等重大事项,危及船员人身安全和船舶安全时,船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事故发生后,应当通过有效的通讯手段立即向公司报告。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接到船舶事故报告后,相关部门应当立即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类别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公司领导的指示和应急预案的规定,适时有效地指导船舶开展后续工作。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船船员发生疾病或人身伤亡事故时,船舶应当立即组织救护,同时通过有效地49、的通讯手段立即报告公司、所属船员调配管理部门和公司门诊部,必要时可向国际海上救护组织求助,防止伤亡事态恶化。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发生工伤或疾病的船员应尽可能转移到陆地有医疗条件的医院(诊所)救治。下船前应报告公司门诊部,并取得该部门的支持和同意。船员因工伤或疾病住院治疗的同时,调配管理部门应当尽快通知其亲属。第一百二十三条 船员发生伤病情况下,“报告”中应有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伤残部位、伤病情描述、临床基本生命体征(体温、呼吸、脉搏、血压等)、救护措施及后续救护方案等。如转陆地治疗,还应当注意收集后续医院(医生)诊断证明、病历、出院转院记录以及见证人材料等。需要陪护的,可请示所属调配管理部门50、,安排专人陪护。第一百二十四条 船舶发生船员死亡或失踪等重大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司和船员公司。报告内容包括:现场情况记录和照片、抢救经过、当地医疗机构或法医证明等书面文件。对住院死亡的船员,应当保存好病历、死亡证明等。对死因不明的船员应当保存好现场情况记录、照片、必要的位置图形、有关证人的证词或当地法医的证明等,并发布“海事声明”。第一百二十五条 船舶在境外发生船员死亡时,应当按照公司和船员公司的指示,在没有必要保护现场的前提下,委派三名人员进入死亡船员的房间,对其个人物品进行及时清点、登记造册、封存。所有清点人员要在物品名册上签名。一般情况下,已故船员遗体应当按当地风俗习惯就地火化(当地有51、规定的除外),公司不安排其在国内的亲属赴境外奔丧。举行丧事时,应当对已故船员的遗容及丧事活动进行拍照和录像。船舶应当按照公司和船员公司的指示将已故船员的骨灰、遗像、丧事活动的照片及录像、遗物、各项证明材料等尽快运回境内,转交公司主管部门。第一百二十六条 船舶发生事故后,船舶应当尽快召开全体船员大会,向大家通报事故经过、讲明应吸取的教训及要采取的预防整改措施等,以稳定在船船员的情绪,努力做好船舶安全运输生产。第一百二十七条 若条件允许时,在事故发生后公司和/或船员公司应当派专门调查小组赴船调查,实事求是地出具调查报告,安抚在船船员。第一百二十八条 船舶事故中的受害人或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按照工52、伤保险条例和某xx运输(集团)总公司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 假期、事假、病假及旷工第一百二十九条 船员享有公休假、年休假、探亲假等国家和某xx运输(集团)总公司规定的假期。假期的计算办法和假期内应当享受的各项待遇按照国家和某xx运输(集团)总公司的规定执行。第一百三十条 事假。船员接到所属船员管理部门的调令后,如因故暂时不能上船工作或不能参加培训、会议等活动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或先电话确认后以书面形式向所属船员管理部门请假,申述理由。经船员管理部门批准后按事假处理。每次事假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须报船员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一年内最多只能申请两次事假。如理由不充分得不到53、批准的,仍应服从调令按时报到,否则按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第一百三十一条 严格控制在船船员请事假。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由所在船船长书面报所属船员调配管理部门审批。上船工作不满三个月请事假的,须报船员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在船船员事假所发生的路费及其它费用应当由船员本人负责。船长有权批准在船船员临时请假,但时间不得超过24个小时。第一百三十二条 船员事假期满后,应主动以书面形式销假或续假。船员调配管理部门应当注意跟踪,督促请事假船员遵守请销假制度。第一百三十三条 航病假。船员在船期间患病,经船员公司和公司门诊部同意,由船舶领导或公司门诊部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医院确认需要离船治疗的,按航病假处理。航病假自54、离船之日起至病愈止,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四个月。第一百三十四条 病假。船员正常休假期满患病、意外受伤或航病假结束仍需医治的,应当主动向船员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船员公司指定医院或其居住地县级及以上医院病历或连续病假证明。病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第一百三十五条 长休病假。船员公司制订实施“船员长休病假管理办法”。船员病假超过两个月仍需治疗的,按长休病假进行处理。长休病假以医疗期为期限。医疗期是根据船员本人的工龄长短确定的,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患特殊疾病的船员,船员公司视情给予适当延期。船员长休病假医疗期满后,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一百三十六条 航病假、病假或长休病假的船员,如病愈应向55、所属船员管理部门提供船员公司指定医院或其居住地县级及以上医院的病愈证明,申请复工。经船员公司和公司门诊部审核同意后转为待派船员。第一百三十七条 船员调配管理部门主管船员的请销假、航病假、病假的事宜,应当建立专门的记录档案,保留原始材料。人事部门主管长休病假船员的管理。调配管理部门与人事部门相互转移伤病船员管理的同时,应当履行通知程序,转移相关材料。第一百三十八条 船员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一、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经船员公司或船舶领导批准擅自离船的,自离船之日起按旷工处理。二、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无故不到岗工作、不参加船上安排的其他日常工作或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按实际缺勤时间计算,未超过56、一小时的,按迟到、早退处理,超过一小时的则按旷工一天处理; 迟到早退超过三次的,按旷工一天处理。三、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漏船的,自漏船之日起按旷工处理。(漏船是指船舶离港后,因船员个人原因仍滞留陆地的。)四、船员在船请事假期满不按批准时间回船的,自批准的应回船之日起按旷工处理。五、船员违反船员管理部门的指令,没有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报到上船或参加培训、会议及参加其他工作安排的,自指定的应到之日起按旷工处理。已经请假得到所属船员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六、船员联系方式变更未报告船员公司,导致船员公司无法联系的,自第一次联系之日起三十日内仍得不到船员本人信息的,之后按旷工处理。第一百三十九条57、 船员旷工或事假期间,公司不支付工资、奖金等各项劳动报酬。航病假、病假、长休病假期间的待遇,按某xx运输(集团)总公司、公司和船员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所签订的劳动合的约定执行。第十一章 守则与纪律第一百四十条 船员守则一、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 认真执行某xx运输(集团)总公司和公司规定的安全制度、作息制度、请销假制度、交接班制度、休假制度和其它相关规章制度。三、 服从船员管理部门及船舶领导和有关主管人员的管理,按时上船工作,严禁延误上船或漏船。四、 船员之间要团结友爱,互相协作。严禁拉帮结派,挑拨是非,寻衅闹事,打架斗殴。五、 爱护公共财物,不得随便拆动、改变58、改装生活区和房间内的固定设施。六、 自觉维护船舶工作和生活秩序,严禁酗酒。倡导戒烟。禁烟场所,严禁吸烟。七、 严禁持有、吸食或注射毒品。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八、 严禁利用职务便利占有、侵吞公共财物。严禁贪污、索贿、受贿。九、 严禁嫖妓或让妓女登轮。不得购买、索要、接收、藏匿和传看淫秽、反动书刊或音像制品等出版物;不得收听、收看反动、淫秽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十、 严禁购买、携带违禁品。严禁偷拿任何物品,严禁倒买倒卖、贩卖货物。十一、 严禁在船期间饲养宠物、鸟类等。十二、 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完成任务。对上级决议、决定、指示要不折不扣地执行,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不顶撞领导。十三、 工作59、认真负责,雷厉风行,工作不推诿、不扯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十四、 下级要主动及时地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请示报告工作必须讲真话、报实情,不得故意不报、瞒报、虚报。请示报告要逐级进行,应急情况时可越级请示报告,但应及早向直接上级汇报。十五、 对本部门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要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逐级进行。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十六、 对上级安排的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按时完成,不得拖延。发生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执行重要任务时,应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十七、 实行逐级请销假制度。请假必须按时返回,非特殊情况禁止60、电话请假、他人捎假或先外出后请假。十八、 在船工作期间,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中止职务。工作中不迟到、不早退、不干私活、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十九、 工作期间应着工作装。集体活动时应按要求统一着装。在公共场合不得袒胸露背,敞怀披衣。二十、 工作场所内严禁嬉笑打闹。二十一、 按要求准时参加各类会议或集体活动,遵守会议或活动纪律。二十二、 就餐时应遵守餐厅秩序,着装整洁,不得大声喧哗,酗酒划拳。不准将吃剩的饭菜随处乱倒,保持餐厅整洁卫生。二十三、 工作中提倡讲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进入领导办公室时,应先喊“报告”或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二十四、 公共场所及个人房间要保持整洁、无杂物,标志清晰完整61、。不随地吐痰。废弃物等垃圾要分类贮放,不乱倒。二十五、 办公用品、备件、物料及其它重要物品要分库有序放置,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库房内不得放置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二十六、 对公司或外来人员上船联系工作,要热情接待,对来人提出的问题给予解答,做到认真负责,举止大方。二十七、 要爱护船舶张贴或悬挂的集团、公司、船员公司规定的图、文、表。二十八、 提倡节约,不得浪费物料、备件,不得浪费淡水、食品、粮食等。第一百四十一条 劳动纪律一、 遵守xx船员职务规则,认真履行公司规定的船员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分配,努力完成所承担的工作或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二、 认真执行中远船舶主要作业和技术操作的安全规定等各项操62、作规程,严格遵守安全注意事项、防火防爆守则和防污染规则,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三、 遵守船舶值班制度,值班时要坚守工作岗位,佩戴值班标志,不得做与当班无关的事情。严格梯口值班制度、出入船舶人员登记制度。四、 遵守船舶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五、 当班人员向接班人员交代工作要清楚。未经部门长同意严禁私自调换值班时间。六、 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工作鞋,按规定使用好劳动防护用品。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纪律一、遵守所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靠泊港口当局的有关规定,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二、在涉外活动中,要严守党和国家机密及企业的秘密,不得私自与外界媒体、63、组织机构或个人联系。三、船员如需在国外探望亲友,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保卫部门批准后,由船舶领导酌情安排。四、外国人或海外同胞、侨胞要求登轮参观或访问时,要由船舶领导组织有关人员接待。未经允许,不准私自将来访者带到自己房间。对不明身份的来访者应婉言谢绝登轮。五、船舶到达特殊地区或国家时,要按照公司的指示和要求办理。 六、不准接受贿赂或变相受贿。不准向外国人或境外同胞、侨胞索要、暗示馈赠礼品。不准借修船或购买船用备件、物料、油料、伙食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正常业务往来中所得的礼品、礼金,应当上交船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一百四十三条 船员应当遵守境内外海关、边检、海事等机构的相关规定。船舶应对海64、关、边检、海事等机构人员的工作给予热情配合,服从监管。船员必须按照海关规定,如实申报,严禁申报不实、逃避监管和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船员携带和在国外使用人民币及外币,应严格遵守境内外海关的有关规定和所到国或地区的有关规定,不得非法进行货币兑换。第十二章 奖励与惩处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制订的某xx运输有限公司奖惩管理规定(试行)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船员。公司对模范遵守规章制度、工作中做出突出业绩的船员实施奖励。对违反船员守则、劳动纪律、涉外纪律等各项规章制度的个人给予惩处。第一百四十五条 船员受到的奖励或惩处,由所属船员管理部门记入船员个人档案。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员,由65、公司或船员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奖励:一、在船工作、优质服务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为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在船舶运输生产、技术工艺、节油环保、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有显著成效的。四、工作中敢于坚持原则,维护船员守则与纪律,抵制歪风邪气,敢于揭发违法乱纪且勇于斗争有功绩的。五、发现隐患并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或者挽救事故的发生,使船舶免受重大损失或船员生命安全得到保护,有突出贡献的。六、在船舶处于应急状态下,勇于承担风险,为保护船舶安全和船员生命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七、忠于职守,廉洁奉公,舍己为人,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八66、公司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七条 对船员的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个人或劳动模范称号等。予以精神奖励的同时,给予一定的特别物质奖励,或在年中、年终或公司设立的其他奖金中体现。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对船员个人的处分等级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撤职、留用察看。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给予惩处的同时,或并处经济处罚。第一百四十九条 船员管理部门在处分船员过程中,应当按规定收集、保存相关证明材料。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船船员管理设立“遣回”制度。遣回制度是指在船船员犯有过错,有可能对船舶安全或船员人身安全造成危害,不宜继续从事船舶现职工作,被67、遣送回境内等待处理的临时处置制度。“遣回决定”由船舶船务会研究确定。特殊情况下船长可直接向船员调配管理部门报告,得到批准后实行。“船东”要求遣回船员的,可不经船务会研究,直接将船员个人遣回境内。经调查遣回船员确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船东”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除给予相应处分外,其离船至回到住地的路途费用由其本人承担。第一百五十一条 给予船员奖励或惩处的一般程序为:船舶报告,所属船员调配管理部门进行初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人事部门复查并提出处理报告,报船员公司工会和船员公司领导审核,船员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行文执行,报公司备案。第一百五十二条 给予船长、政委、轮机长处分的,船员公司应当报告公68、司,同时报告公司工会,履行相关程序,由公司行文执行。第一百五十三条 给予船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或重大、群体违规事项的处理,应当通知公司工会或征求公司工会的意见,履行相关程序,由公司行文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 船员在船发生应当奖励或惩处的情形时,船舶领导应当通过函电等书面形式报告所属船员调配管理部门。报告内容包括事由描述和处理建议等。对拟遣回的船员,在条件允许的港口应当尽快遣回境内,接受调查和处理。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受到处分的船员个人,设立考察期。考察的一般期限:通报批评为1个月,警告为2个月,记过为3个月,记大过为6个月,撤职或降职为10个月,留用察看为12个月。考察期内不予核发各种奖金。第一百五十69、六条 考察期内或考察期结束后,船员管理部门应当对受处分船员进行跟踪与考察,做出书面结论:提前解除处分、解除处分或延长处分考察期。第一百五十七条 船员受到惩处或并处经济处罚,其额度的上限为事件发生前个人所得奖金(包括业绩奖金):通报批评为半个月,警告为1个月,记过为1.5个月,记大过为2个月,撤职或降职为2.5个月,留用察看为3个月。本细则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 船员受到惩处的,船员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船员本人。有证据证明拒不接收的,不影响执行。无法进行正常联系的,除按旷工进行处理外,不影响执行。第一百五十九条 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根据实际情节给予通报批评、70、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的惩处,或并处相应的经济处罚:一、 违反船舶作息制度、请销假制度、交接班制度,影响船舶正常运营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二、 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消极怠工或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三、 下级未按规定向上级进行请示或报告,造成一定后果的。四、 不按船员管理部门的指令上船工作造成延误船期或漏船,或无故不参加公司学习、会议等活动的。五、 在船拉帮结派,挑拨是非,寻衅闹事或打架斗殴的。造成人员受伤的,当事人还应赔偿对方的医药费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六、 损坏公共财物,造成损失或影响船舶安全的。七、 酗酒或在船工作期间饮用烈性酒,造成工作失误或影响船舶及人身安全的。八、 非故意持有毒品的。九、 71、以赢利为目的参与赌博的。十、 私自将来访者带到船上行为不规的,或明知他人参与、组织偷渡知情不报的。十一、 偷盗船员钱物或私自占有、侵吞公共财物,有一定数额的。十二、 行贿、索贿、受贿或私匿正常业务往来中所得的礼品、礼金的。十三、 容留、介绍妓女上船或购买、索要、接收、藏匿或传看淫秽、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情节轻微的。十四、 购买、藏匿、携带境内外规定的违禁品,情节轻微的。十五、 以营利为目的倒买倒卖、贩卖货物的。十六、 未按xx船员职务规则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十七、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违反操作规程,已经造成影响,但未形成重大事故的。十八、 在船工作期间擅自离职或72、中止职务情节轻微的。十九、 不遵守所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港口的有关规定,不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二十、 泄露公司秘密,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二十一、 不遵守境内外海关、边检、海事等机构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十二、 不经公司允许擅自出售船舶的备件、物料、油料等船舶财物的,或私自占有或出售船舶废旧物品、处理扫舱货等物品的,除追回所得财物或现金外,视情节给予惩处并处同等数额的经济处罚。船舶领导参与的加重处罚。二十三、 分发伙食费影响船员身体健康的,视情节给予船长、政委、大厨、伙委会主任及其他相关责任人惩处。二十四、 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法规,造成一定后果的。二十五、 73、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下的主要责任人。二十六、 发生重大事故的次要责任人和负领导责任的责任人。二十七、 事故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不立即组织抢救、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二十八、 不听从指挥、顶撞领导,造成一定影响的。二十九、 对同事、领导、客户恶意诬告、诽谤或有危害人身安全行为的。三十、 连续旷工两日及以内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五日及以内的。三十一、 个人行为致使公司的利益、形象或声誉遭受损失的。三十二、 有违反本细则规定、公司其他规章制度、公司适用的某xx运输(集团)总公司、船员公司相关规章的其他行为,情节轻微的。第一百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员个人,根据实际74、情节给予撤职或降职、留用察看的惩处,或并处相应的经济处罚:一、 违反本细则第一百五十九条之一,情节较重的。二、 一年内违反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两条及以上的,或三年内累计三次及以上的。三、 藏匿、持有、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教唆他人持有、吸食或注射毒品的。四、 组织或参与偷渡人客情节轻微的,或私自带他人随船航行的。五、 偷窃屡教不改的,或偷窃数额较大的。六、 嫖娼宿妓的。七、 连续旷工三至四日的,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六至九日的。八、 在船工作期间,未经船员公司或船舶领导批准擅自离船,情节轻微的。九、 发生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十、 有违反本细则其他规定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公司适用的某xx运输(集团)总公司75、船员公司的相关规章的其他行为,情节较重的。第一百六十一条 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解除与船员的劳动合同,并不给予经济补偿:一、 有违反本细则第一百六十条的行为情节严重或受过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二、 在船工作期间,未经船员公司或船舶领导批准擅自离船,情节严重的。三、 连续旷工满五日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十日及以上的。四、 公休期满,因个人原因连续一年未上船或不服从调配指令连续三次及以上不上船的。五、 不按照船员公司证件管理规定上缴证件,时间超过九十天的。六、 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严重影响公司信誉的。七、 玩忽职守、工作懈怠,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八、 组织、煽动或参与三人及以上76、船员与船舶领导对抗或有不合作行为的。(如聚会、停工、罢工、罢餐等)九、 上船途中或在船工作期间,在境内、外港口出走或留外不归的。十、 因个人原因而未取得相关证书,致使不符合上船工作条件的。十一、 参加非法帮派或组织的,或有打架斗殴,伤害他人身体等恶劣行为的。十二、 虚报经历、学历、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十三、 发生重大及特大事故,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十四、 因自己的不规行为,被境内外刑事处罚,受到劳动教养处分及以上的。十五、 未经公司同意,与其他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十六、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违规生育的。十七、 有违反本细则规定、公司适用的某xx运输(集团)总公司、公司或船77、员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且属于情节严重、性质严重或其他严重违反情形的。十八、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六十二条 受到惩处的船员个人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上一级部门提起申诉。接到申诉的部门可直接复查、复议,也可责成有关部门复查、复议。经复查与事实不符或处分不当的,应予改变或撤销处分。第十三章 附则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细则中,相关词语按以下意思予以理解和解释: “情节轻微”系指: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未造成任何损失的;或虽造成轻微损失,但并非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或虽造成一定影响,但对公司、其他个人影响均不大的 。“情节较重”系指:故意违反公司规章78、制度,在公司内或某xx运输(集团)总公司内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或虽非故意,但过失造成公司损失过大的;对于按“情节轻微”处理不合适的违纪行为可以按“情节较重”的违纪行为处理。两次“情节轻微”的行为计为一次“情节较重”的行为。“情节严重”、“性质严重”、“其他严重违反情形”系指:任何故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法律法规,情节和影响较大的;或给公司、某xx运输(集团)总公司、国家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因前述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司法机关处罚的。两次“情节较重”的行为计为一次“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下”均不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规章制度”系指:公司制订发布的所有规定、公司确认执行的某xx运输(集团)79、总公司及下设高于公司领导机关发布的各项规定、公司确认适用的船员公司关于船员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根据本细则及其他规章制度或公司确认适用的相关规章制度中“情节轻微”、“情节较重”以及“情节严重”、“性质严重”、“其他严重违反情形”的行为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委托船员公司人事部门做出认定。对难以认定的行为,可在征求公司工会意见后做出认定。第一百六十五条 某xx运输(集团)总公司及其下设高于公司的领导机关、公司、船员公司的机构名称、管理职能发生变化时,由新机构承继原管理部门的职能,行使船员的管理与服务职能。第一百六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某xx运输(集团)总公司、公司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细则如有与新颁布国家、地方政府、公司及生效国际公约规定相悖的,以后者为准。第一百六十八条 本细则涉及船员切身利益规定部分的修订,须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公示后施行。第一百六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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